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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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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

第1篇: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矛盾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与矛盾,突出表现为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不规范,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不统一,以及统筹层次低、缴费与待遇水平不挂钩、基金财务收支风险大等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指导思想混乱,基本政策不统一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无法可依,法规制度不健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没有一套规范系统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对参保和保费征缴作出规定,养老保险方面的单项政策规定也不系统不规范不健全,导致各地情况千差万别。

(二)个人缴费未与计发待遇挂钩,不能有效体现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无论想让哪一种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运行下去,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都是基本前提。

(三)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

由于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实行的是县级统筹,“以支定收”已成为不可实现的空谈。一方面要确保发放,要保证现行事业单位退休政策的全面落实;一方面要按照当地经济发展、负担系数确定的缴费率已为最高限额,单位和个人已不堪重负。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的差距

(一)养老保险待遇不公,退休后养老待遇差距明显

企业人员、事业人员、公务员退休待遇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都由政府财政支出,机关事业人员和企业人员养老金没有显著差异。

(1)实行的养老金制度有所不同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所实行的养老金制度不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无须个人缴纳。退休金以退休前工资为基本,根据工龄的长短为依据来计发。机关单位公务员在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原工资金额发放。

(2)统筹模式的差异

企业职工是单位和职工本人分别按一定标准缴纳,从这个角度观察,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属于多等级的创新性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组织和国家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员工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是构成这个保险制度的三个主要内容,三者互相填补,并且承担的主体分部为国家,企业和自身。

(二)二元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

二元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公务员以及部分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两套完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致使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这种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有损社会公平正义,制约了改革的顺利推进。

(1)难以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在不同的地理区域范围和不同的工作种类之间进行流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与计划经济体制不同的是,人才流动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立健全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2)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导致管理混乱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呈现明显的碎片化状态,双轨制并存的状态时的管理混乱,并未形成一体的管理体系,而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这种情况只是管理没有整体规划,没有全局意识,最终导致政策的出台,方针策略的制定实施很难同步,无法做到统筹兼顾。

(3)养老保险“双轨制”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其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恰恰是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绊脚石。长期以来,有着严重“福利依赖”思想以及预期享受高额退休金待遇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已经很难接受强调个人缴费、推崇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社会养老保险方式。更何况,从现收现付制的单位退休保障制度转换到“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然存在制度转移的障碍。这些心理因素、个人利益和制度安排等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推进。同时,缺乏激励机制,退休待遇和缴纳费用不挂钩。

(4)缴费基数、标准、比例不统一

个人缴费基数方面,有些地方是依照人事核定的档案工资而征收的,有些则依据实发工资,比如奖金、福利等实际收入进行征收;而单位的缴纳基数,有的按照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5%-30%的“单基数”征收,有些则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5%-17%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50%之和实施“双基数”征收。

(三)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财政压力逐步增大、人口老龄化问题、城镇企事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能正常流通等多种问题并存的情况下,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

企业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和发放,而事业单位传统的养老制度采用单位管理和单位发放,养老保险实为单位保险,这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伴随的养老制度社会化程度低,筹资结构过于单一,没有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及待遇与贡献相联系的社会保障基本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我国人口老龄化超前。据2013年底统计,我国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02亿,占总人口的14.8%,伴随着事业单位老龄化加剧,单位财政公款压力巨大,为避免和减少因老龄化的多种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养老保险制度。

(2)缩小与企业养老保险的差距,维持社会公平

我国企业参加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在稳步调整。2013年,全国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900元,比上年增加179元,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完全来自财政,养老金远远高于企业职工。(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罗伯特・霍尔茨曼,爱德华・帕尔默:养老金名义账户制的问题与前景,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6月版。

[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人民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3]邓大松、李珍:社会保障问题研究(2005)―养老基金管理与生活质量国际论坛,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9月版。

[4]凌静怡.《探析寸步难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1期

[5]龙玉其.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J].现代日本经济,2011(6).

第2篇: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范文

摘 要:目前,我国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金实行的是双重标准,双重待遇,这种双轨制运行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同时也激化了社会矛盾,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是人心所向。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了当前企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差距和并轨改革迟迟不能推行的原因,并结合了福利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改进”原理提出相关政策构想,以期能为改革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关键词:养老保险;并轨;帕累托改进

养老保险“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由于退休时的单位性质不同,养老金便有天壤之别,一般企业比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低两三倍。我国养老保险的这种“双轨制”运行造成了社会福利分配的严重不均衡,无论是从养老保险水平的公平角度,还是从养老保险机会的公正角度,养老体制的改革都势在必行,而养老保险并轨势必将成为我国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

一、相关文献综述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一直是近年来广大专家和学者研究的热点,养老金双轨运行不利于社会公平,这是显而易见的,关于如何实施养老保险并轨,不少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杨卫东(2006)、闫新生、朱云祥、白晰勤、袁彦东(2006)等就对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造成养老保险改革迟缓的根本原因是事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普通企业人员反对和支持改革的两种理念之间的博弈。要使养老保险并轨制得以实行,就必须破除公职人员官本位的老爷思想,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理念,而这也是改革的前提,同时他们也就如何改革也提出了自己的构想,认为应该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实行部分积累,建立基金储备;维护党和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坚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但不能硬性统一的原则基础上,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模式。

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作者发现对于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广大学者都认为势在必行,而改革也必须从政策制定者出发,即从公职人员出发,彻底打破原有的不均衡状况,本文希望能从“帕累托改进”原理入手,在不损害既得利益者的情况下,提出改革的建议。

二、企事业养老金的现状、成因

(一)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现状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城镇职工养老制度率先归入社保体系,至今,养老保险制度已涵盖了城镇企业职工、乡村居民和一些城市的城镇居民;而机关事业单位则一直延续着上世纪50年代确立的离退休制度,养老金仍由国家财政和单位按退休前工资70%-90%的高比例支付,任职时期不需交纳任何费用。据有关数据显示,在2005年(2006年以后政府统计不再公布按机关、事业和企业分类的养老金数据),企业、事业、机关的人均年离退休费分别是8803元、16425元和18410元,事业和机关的人均养老金分别是企业的1.8和2.1倍。企业、事业、机关的养老金平均替代率分别为49.3%,87.7%和88.4%①。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措施来增加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待遇,但与此同时,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也一直与在职员工的工资同步增长,因此,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差距还是很大。

(二)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双轨的成因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差距的主要原因来自不同的制度设计。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是退休金制度,退休金全部来源于当期财政拨款,个人不缴费,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资为基础,按工龄长短划分不同档次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在30到34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在20年到29年的,按80%计发。而对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已有20年的历史。在制度设计上,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包括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两个支柱,但实践中,只有政府主办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大部分的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十分有限,截至2010年底,只有1335万职工参加了企业年金,约占企业职工人数的4%。对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水平由退休前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决定,近年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大约为45%,因此,正是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了一直以来我国企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差距过大,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三、基于“帕累托改进”原理下的政策思考

养老制度并轨面临着很多问题,目前有两种争论:均贫还是均富?其一,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下调,与企业基本一致;其二,把企业养老保险金上调,与机关事业单位靠拢。选择其一,会损害事业单位利益。从世界各国养老金改革经验看,大多是在降低养老金待遇上持审慎的态度,改革措施均以不降低现有社会保障水平、尽量实现福利最大化为前提的。从人的心理角度看,已经拥有了对未来享受较高退休待遇预期的员工是难以接受退休金大幅缩水的改革取向的。这就是社会保障必须遵从的福利刚性原则。选择其二,必定不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以弥补养老金缺口,无疑是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所以无论选择哪种方法,必定会损害其中一方的利益,从而造成矛盾的加剧,社会的动荡。我们正是要从双方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以此维护各方利益。

然而,这正是我们研究的难点,即满足“帕累托改进”原理: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或交换,至少能提高一部分人的福利或满足程度而不会降低所有其他人的福利或满足程度。试想我国养老保险并轨制改革如果能通过这种“帕累托改进”的方法,在不降低政府和事业单位员工福利或者满足程度的情况下又能提高企业员工的养老福利,这无疑将极大的促进社会公平并增加整个社会福利。

(1)在养老金支付金额上的改进。首先,可以大力发展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并提高它们的替代率。目前,我国企业养老金的替代率与机关事业单位相比,低了将近40%,同时,企业年金的参保人数和覆盖率也很低,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企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水平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可以通过发展职业年金,作为企业年金的补充,同时,提高企业养老金的支付比率,在养老金的数量水平上提升企业职工的保障水平,缩小与事业单位员工的差距。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养老金有四种形式,即政府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福利养老金和储蓄养老金。政府退休金只对政府的公职退休人员适用。资金全部由政府从财政中列支。从这一点来看,美国政府退休金并不属于投保公助的范畴。但是为什么美国政府退休金和基本养老金差距不是很大呢?一方面由于美国享受这一待遇的人只占美国老年人口的8%左右,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员工不仅有基本养老金而且还有福利养老金和储蓄养老金作为补充。福利养老金与储蓄养老金都是企业为雇员提供的自愿养老保障,前者完全由雇主承担出资义务,一般为大公司大企业。后者则由雇主与雇员对半分担缴费义务,一般适宜于中小企业。因此,大力发展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有利于缩小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金之间的差距。

其次,改革养老金计发方法,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养老金的过度增长。在不降低事业单位员工现有养老金水平的基础上,改革养老金的计算与发放方法,根据工龄长短、收入水平、工作性质与工作量等作为发放标准,同时以企业养老金作为参考依据,缩小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增长率,防止过度增长,追求综合平衡。

最后,进行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将社会养老金分比例的进行不同级别的风险投资,将养老基金委托给专业的投资运作团队,在充分衡量其风险水平的基础上,可以一部分投资固定收益产品,另一部分投资于股市,或者进行海外运作,投资于一些具有良好投资前景和投资价值的新兴市场。同时,应该严格控制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建立一套完整的投资运作系统,在保证流动性,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促进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将增值部分用于提升企业员工和低收入人群的养老金支付比例。

(2)养老金制度上的改进。改变事业单位只领不缴的现状,建立个人缴费制度。在不减少事业单位现有退休金水平的基础上,将事业单位员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根据企事业单位工作性质和工作量来差异性的进行制定缴纳支付比例,既不减少现有养老保障水平的基础上,从增长速度上来缩小差距,当然,这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达到企业与事业单位养老金绝对数量上的缩小,但是,这样却更能体现养老金制度上的并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合理有着重大意义,是养老金制度的公平意义上的改进,有利于平衡企业单位员工的心理落差,从权利与义务上平衡差距。例如瑞典,其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每年除了支付雇员工资外,还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交付占职工工资总额37%的保险金,其中20%用于养老金。瑞典的养老金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基本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部分养老金。根据全国退休金法,基本养老金向所有65岁以上的瑞典公民提供,不分男女、工作与否、收入多寡,均一视同仁,养老金大约保持在原工资水平的70%左右,而且根据物价参数逐年进行调整,以维持其实际购买力。(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解

① 数据来源于中国养老金网:http://。

参考文献

第3篇: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范文

北京社保养老公务员暂按并轨前金额领取养老金随着各地纷纷宣布实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第一批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公务员领取社保养老金的情况,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中国经营报》了解到,由于20xx年退休的公务员属于中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不足20xx年。因其退休金的计算方式复杂,北京采用了暂时按照养老金并轨之前发放金额的方式,发放首批社保养老公务员的养老金。

由于全国范围内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因此,未来针对公务员中人退休的一系列复杂的计算办法,还将由各地人事部门组织培训,落实执行。

专职培训

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处级公务员负增长,需要涨薪100元。

金额不变

所谓中人,是指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人员。

今年退休的人仍然按照原先的计算办法发放养老金。北京某政府机构人士向表示。现在退休的人(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属于中人,所以养老金的计算比较复杂,需要有一套计算方式,所以对于现在退休人员来讲,执行新办法还没有那么快。参与公务员双轨制改革讨论的人士向透露。

所谓中人,是指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人员。这源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20xx年1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按照《决定》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与企业员工一样,缴纳社会保险。

《决定》指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一项数据统计显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近4000万。而政府财政在继续负担老人的退休金,同时,还承担为中人和新人缴费。所谓老人,即是在并轨之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这意味着4000余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xx年10月起就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满20xx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这些人中,最复杂的就是中人如何发放养老金的问题。前述人士表示,中人缴纳基本养老费缴纳都不足20xx年。

据了解,中人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涉及工作级别、工作年限等多个复杂因素。计算虽然比较复杂,但还是要基本保障,中人退休与之前的待遇不会变化太大。该人士表示。

由于计算复杂,所以相应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一定的培训,才能够完成中人的退休金计算工作。前述人士表示。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说法在政府机关内部多有流传,但目前未下发通知。

应该很快。前述人士补充,不久前,人社部发言人李忠表示,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而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刚刚起步,所以这次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就需要充分地考虑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平衡,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还需要充分考虑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前和改革后待遇调整办法的衔接等因素,所以具体的各个地方企业的调整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办法可能会略有差异,而且对于个人来说,由于缴费年限或者工作年限的不同,养老金水平也不同等因素,实际调整的水平也会存在一定差距。

此前,财政部门曾对公务员进行了一次加薪。从20xx年7月中旬起,北京市开始逐级部署公务员涨薪工作, 但涨薪对于基层公务员并非想象中有较大力度。

涨薪后,多数科级公务员扣除养老保险后,是负数,负几十元到100多元不等。参与涨薪的人士向透露,现在,按照规定,最低涨薪100元,所以,不足100元的都会补足100元。

不仅仅是科级公务员陷入这种尴尬,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处级公务员收入负增长,需要涨薪100元。此前,人社部高层曾多次表示,涨薪是为了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继续深入

改革的办法是需要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在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差距较大,其明确表现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的替代率远远高于企业单位退休人员。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性质,企业职工是单位人,在职时的工资、退休后的养老,完全由单位负责。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

李忠对外表示,推广养老金实施到位后,并不是人社部的收尾工作,未来还有一系列的改革。今年调整养老金工作实施到位后,我们还将及时总结各地的经验,加快研究建立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合理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兼顾各方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养老金水平,并且进一步完善养老金调整的办法,逐步平衡各类退休人员的待遇。

曾参与养老金并轨讨论的人士向表示,改革的办法不是降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而是需要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截至本报发稿时止,人社部未对本报的相关询问予以回复。

拨打北京社保热线询问相关问题,被告知北京尚未有公务员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办法的通知。

改革届满两年 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进展缓慢如果从20xx年10月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开始计算,到20xx年9月底时,这项牵涉甚广、又关系到社会公平等敏感议题的重大改革即将届满两年。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高并轨进展,却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迅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编制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xx》(下称《报告》)显示,截至20xx年底,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数,仅比刚刚启动改革的20xx年多出60万人。部分省市在启动改革的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为零。这与基数庞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数形成鲜明对比。

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前期工作的一位权威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部分边远地区由于财政困难,再加上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不能很快到位,所以导致这些地区无法及时支付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的资金,从而使这项改革进展相对缓慢。

并轨缓慢

20xx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正式实施。所谓并轨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前两者存有2到3倍的养老金收入差距。

社科院公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xx》中显示,从机关参保人数占参保人数总比例上看,20xx年,北京、甘肃、新疆兵团、安徽、青海、广西、宁夏和吉林均为零。同时,该报告还显示,从事业单位参保人数占总参保人数的比例看,北京、青海、广西、宁夏和吉林仍然为零。

此外,根据人社部公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xx》显示,20xx年底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人数,仅仅比20xx年增加了60万人。作为改革推动的元年,这一数字与社会预期有一定差距。据人社部统计, 截至20xx年底,全国公务员716.7万人。此外有数字显示,事业单位人数超过3000万,其中大部分人员在过去已经参加养老保险。

记者根据社科院《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xx》中提供的数据进行计算,其结果显示,20xx年底前参保的机关公务员不足300万人。20xx年60万人的新增人数,也是在这不到300万人的基础上增长。这与数量庞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量对比鲜明。

人社部20xx年6月公布的《20xx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xx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而实际上,60万新增的养老保险人员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事业单位人员。

但是,20xx年,全国的多数省份出台了养老保险改革的并轨方案。对这一增长缓慢的情况,一位参与此项改革讨论的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钱还没有打到公务员养老保险基金的账户上。

为此,记者询问一位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该人士表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还在我们自己的账上挂着,没有被划拨走。对这一原因,该人士解释,有一部分人群还需要退补,所以没有及时完成。

该人士还表示,所有养老金扣除是从20xx年10月开始的。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指出,从20xx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按照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而单位缴费部分来自于财政。但这并不是并轨缓慢的唯一原因。而另一部分原因是有一些边远地区,地方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资金不到位,缴纳保险的钱不会立即打进去。前述参与并轨问题讨论的人士表示。

地方养老持续承压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财政部下属机构不久前进行县级城镇调研时发现,部分地方养老金的发放存在一定的压力。通常情况下,在养老保险基金出现问题时,地方财政会予以补贴,但是有些县里的财政连工资都发不出来。前述人士表示。

我们把全国分片进行调研,分为了东、中、西、东北四大片进行调研。该机构负责人透露主要集中在县级地方。调研结果并不乐观。而养老保险基金在发生收不抵支的情况下,通常会依靠地方财政,但是地方财政也非常困难。刚性需求越来越大。

前述参与并轨改革讨论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一些贫困地区会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养老保险基金。所谓转移支付是指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而通过一定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行为。

有的时候转移支付截留或者批复晚一些,都有可能导致资金上交晚一些。 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郑文凯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他们所管理的不是养老基金的拨款,主要是贫困地区项目的拨款。这种拨款周期通常是每年9月审批,到第二年三四月份,到达贫困县,在此之前,当年的扶贫资金投入的70%的量,提前下拨到各地。到去年已经超过80%提前预拨到省。

第4篇: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范文

关键词:双轨制;并轨;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1-0076-04

随着人口老龄化危机的日益迫近,养老保障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长期的“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差异,体现了国家对于企业单位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保障的不平等,造成现实中,企业单位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领取到的养老金金额也存在非常大的差距,激化了不合理性与不公正性等弊端,已经成为阻碍了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在2015年1月,国务院正式《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并轨制”的养老保险机制改革。此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改革,使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实现社会稳定发展和公平基石具有制度上的保障,适应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原来实施的养老金双轨制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由原来的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特殊转型时期,我国在1995年开始实行了企业单位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双轨制。所谓养老金双轨制,就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实施的养老金制度在企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两个不同的轨道上实施。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养老金退休制度与针对社会企业单位实行社会企业单位的"缴费型"统筹制度,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养老金另一套退休制度并行的养老金体系。在这样并行的不同的两套养老制度运行方式下,导致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后的人员的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出现差距差异,据统计,平均差距大约在3到5倍左右,不同行业产生的差异有些可以达到月差异额10000元,标准实在是悬殊。

二、现行养老金并轨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首先,实施养老金并轨制改革,有效缓解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出现的养老不公的问题。从此次养老金并轨制改革的目撕突本原则不难看出,通过此次改革,遵循的“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基本思路实施后,将使我国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独立的优越的退休保障制度,转变为统一的社会公众公平的基金化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其次,实施养老金并轨制改革,可以逐步有效化解因为退休金待遇差异导致的社会矛盾问题。再次,实施养老金并轨制改革,可以促进我国人才流动合理化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的最优化逐步实现。最后,实施养老金并轨制改革,可以有效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弥补我国日益严重的养老金的巨额缺口的难题。

三、养老金并轨制实行中的问题

(一)我国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滞后,阻碍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起步较晚,发展多年至今,我国也没有在社会保险立法方面得到比较完善的发展,因此,至今我国在养老保险方面的立法依旧不够完善全面,这样就自然会导致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无法做到有效的监管机制。由于长期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导致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能多重,不但要对本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与管理,还要对其他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因为我国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还没有实现完全的对外公开制度,因此社会公众对政府管理方面的监督也是欠缺的。

(二)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遭遇的思想观念障碍

长期的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来的特权、养尊处优的思想观念已经根深蒂固,而此次并轨制改革的主要实施对象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无需缴纳养老保险金到必须每个月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金,导致实际收和待遇会有所减少,在职人员在思想观念上难以接受此次改革,而且还有可能影响他们在未来工作中的积极性。势必使得此次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遭遇来自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阻力。

(三)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待遇差距与转制成本的问题

在此次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首先要解决也是必将遭遇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平衡改革实施过程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支付压力如何缓解等难题,这些就是所谓的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待遇差距与转制成本的问题。首先,平衡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养老待遇,尽管我国已经引入了企业的年金制度,希望通过此举措从制度上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不会降低,但年金制度实施毕竟需要较长时间才可以在退休后实现,而目前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而言,因为需要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减少了实际收入,怎么解决?于是,在2014年底以来官方公布的数据来看,许多地区的公务员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都进行了一定的上涨,但事实上并未大幅度的上涨,去除需要扣除的养老保险金以外,平均工资的涨幅约为300元左右,而这个数字很显然与这个群体原来的预期差距非常大,故而可能会造成一些原来福利较好待遇较高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不满以及对未来待遇的忧患不安心理,使得并轨制度的实施工作难以顺利展开。其次,此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制改革带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需要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所构成巨大的转制成本。因为在此次养老金并轨后,在实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前提下,将对己经退休的员工保持原有的养老金领取方式。而对于新入职的职工,实施新的并轨制度进行供款,而这二部分带来的转制成本并不是很大。但是对于更多的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来说,其并轨制改革以前的养老保险金缺口需要由国家财政将之补齐,并提供相应的财政预算进行养老保险的支付。那么等该部分人员退休后,在养老金中间巨大的资金缺口需要填补,这部分转轨后形成的潜在的转制成本巨大,也必将大大增加了各地级政府的财政负担。

(四)养老金并轨影响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导致人才流失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国家的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给予的特权优待,使得此次养老金并轨制度实施后,许多国家公职人员由于需要与企业职工一样,进行个人承担部分养老金费用的缴纳,导致每月都需要从原有的工资里扣除缴纳的费用,而且在其退休后可以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也大不如前,这种由于并轨制带来的巨大的待遇差异和心理落差将会严重的影响这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出现部分人员因为追求高收益高待遇,离开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跳槽到企业单位,导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失现象发生。

(五)“隐性双轨制”可能出现

实施养老金并轨制度以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为自己单位的工作人员设立职业年金,国家引入这种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是希望通过年金的设置,从制度层面给予体制内工作人员的利益保障。但是,在我国的企业单位,实施职工的企业年金制度,事实上无法做到保证在每个企业都能够按规定施行该制度,由于企业员工的用工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自身利润追逐等方面的原因,可能在我国的大多数企业,这种年金制度都是形同虚设的,因此出现的年金制度上的“隐性的双轨制”,而这种隐性双轨制演变的后果则是,在退休之后出现真正实施年金制度的单位员工与没有实施年金制度的单位员工的退休人员因为这种年金制度的“隐性的双轨制”所领取到的养老金,依然还是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导致最终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会公平还是得不到有效的缓解。

四、推进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建议

(一)加快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需求分析,尽快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制环境是对持续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保障。因此,此次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制改革的推行更加迫切需要可靠的健全的,甚至是专门的立法保障,在此次改革中涉及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制能够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之下有效实施,更是约束涉及到劳动者行为,强制其履行在此次改革中应当执行的直至和义务的有利法律依据保障,避免出现利用法律的漏洞甚至瞒报虚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额的现象发生,在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

要保证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改革顺利有效的运行下去,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制度,同时一定要加大此次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的力度。此次改革中在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将其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地建设账目,保证这部分基金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区别开进行管理。其次,要改变原来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的多重职能,单独明确各地各级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专项监督与管理范,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设立统一的财政专户进行单独管理,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三)改变并轨制改革实施中公众的思想障碍,提升公众对改革的认同

在此次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通过合理的工资改革相挂钩,确保并轨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收入不会出现大幅的下降,通过合理的工资调整覆盖其涉及的个人缴费部分,消除他们的负面情绪,以减轻改革阻力,积极配合并轨制的发展。为了建立多重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施并轨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短期看,也许会暂时损害少部分人的利益,但是从整个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分析,更大范围的广大民众依然是最终受益的。此过程中,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同时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来及时了解改革中广大公众的利益诉求,并及时进行回复解答,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的同时,通过扩大公众对改革的参与和认识,认真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内容与目标,化解公众的思想障碍极其对改革的质疑,提升公众对改革的认同。

(四)实现新老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衔接,降低转制成本

在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并轨制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进程中,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对接和过度是否平稳,是决定转制成本高低的关键问题。如前所述,首先要确保在并轨制转制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待遇不能因为转制而降低,同时提升全社会范围的保障标准。其次,解决降低转制成本的问题,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一些新的补偿方式,除了借助国家财政的直接支付填补并轨后的转制成本缺口之外,还需要依赖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自行消化,可以尝试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金额进行转制成本的填补。

(五)健全年金制度杜绝“隐性双轨制”

在养老金并轨体制实行以后,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加强相应的并轨制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之外,要加快推进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设立,通过立法给予年金制度有法可依的保障,并且实现在并轨制改革的原则中的“五个同步”基础上,渐进式的成为一种在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强制实施的保障制度,通过年金制度的补偿来稳定民心。尤其注意监督企业单位年金制度的落实实施,不能仅仅在体制内为公职人员设立职业年金制度,而忽视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年金保障,避免在年金制度上出现再次的隐性双轨制,真正实现未来养老金制度的平等性。

五、结语

总之,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展实施的养老保险金的双轨制开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养老金共同经历了几十年的双轨的分轨制度,这种区别性的双轨制度造成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人员在养老金待遇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而这种待遇上的不均等也引发了一定的社会公众不满,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实施养老金的并轨势在必行。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进行并轨改革进程中,难免会遭遇一些困难和阻碍,但是只要排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思想障碍,保证并轨制度实施后不降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现扭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在待遇上差别,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有效地运转。同时,在法律法规上,给予并轨制度实施有力的保障,促进确保年金制度的真正实施,必将可以排除万难,共同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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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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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秉文.新一轮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田比较公共行政,2014(2).

〔3〕苏明,杨良初,张晓云,等.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2(52):23-25.

〔4〕苏卫东,郭建民.职业年金:成功破冰值得期待田中国社会保障,2011(6).

第5篇: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范文

关键词:退休养老保险;双轨制;并轨;改革

一、背景

我国城镇退休养老金“双轨制”问题由来已久,多年来要求并轨的呼声也一直未停止过。虽然2009年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5个试点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然而至今该五省市的改革几无进展,可见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存在很大困难的。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并于1958年初步形成了工人、职员退休养老保险相统一的局面。然而由于某些历史原因,1978年6月国务院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退休、退职制度,由此形成了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之后虽然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改革,这种双轨并立的局面一直没有改变。在1993年,企业养老保险模式改革为“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机关和事业单位并不在改革范畴内,养老金制度仍为双轨模式。2009年1月28日,广东、上海等5个试点进行了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此次改革范围虽未包含机关单位,但却预示着国家将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明显意图,可见并轨是大势所趋。

二、“双轨制”导致的问题

“双轨制”的最直接后果是退休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收入明显低于事业机关单位。尽管我国近年来多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但与机关事业单位相比,养老金水平及其增长速度的差距还是较大的。养老金是退休人员生活的主要收入,过大的差距必然会造成人们心理的不平衡,产生不稳定因素。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样辛勤劳动了多年,退休后仅仅因为社会分工不同而产生如此大的差距,这也有违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结构上存在很大差异,如缴费方式、待遇计发和退休年龄均不相同,这使得人员在不同性质单位间流动时遇到困难。两者的差异形成了一道屏障,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阻碍了高效劳动市场的建立。

不仅如此,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完全由财政承担,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我国政府的财政负担。

三、并轨的难点

近年来改革一直酝酿在社会各界的呼吁讨论声中,然而要真正地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完全并轨,我们仍面临着很多困难。

首先,两种制度自形成以来经历了各自的发展和完善,导致两者有很大的差异。从缴费和养老金的计发上分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养老金的发放实行待遇确定型计发办法,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与其身份和工龄密切相关。而企业则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退休时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按月计发。基础账户养老金由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年限共同决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由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决定。可见,两种制度的实施办法都较为复杂,在改革中如何使两种制度有效并轨是一大难题。

另外,改革中如果通过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以实现两种体制的并轨,虽然能够平衡收入差距,实现待遇公平,减缓财政压力,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必然会大幅度地下降,从而造成该部分人群的恐慌心理,遭遇既得利益群体的反对,导致较大的改革阻力,滋生不良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四、对改革的建议

从稳定发展的角度考虑,建议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由政府全包逐步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转变。考虑到改革将会损害部分人群的既得利益者,为了减小改革阻力,可模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时将相关人员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办法,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并分别实施不同的制度,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老人”采用原标准计发养老金;对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人”把其工作年限转换成缴费年限,并由国家财政负担相应的经费建立其个人账户,并开始缴纳保费;对“新人”则在其进入单位时开始参保。通过这种措施不仅可以使改革实现平稳过渡,也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6篇: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范文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现已退休人员的待遇是否下降?

网上大家议论均认为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现已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转为发放养老金后将存在原待遇大幅度降低的问题。但实际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款:“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可以非常明确的说明:在试点地区实行国发*号之前退休的人员,对于原发放的退休费在转入社保机构后,社保机构核定的养老金应当与退休人员进入社保机构前一个月的退休费相同。而不是进入社保机构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比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相关规定进行削减,而是仍然保留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唯一的变化在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机构后,在增加养老金时是按照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而不是比照国务院同期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标准增加养老金。

如果从大局考虑要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标准上与企业职工标准相同的话,那么首先要对该条款作出行政解释,从而达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真正目的。如果不对该条款进行行政解释,并以此为界限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话,那必然会形成实施试点方案前后退休人员的待遇将有较大的差距,迫使现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人员也要考虑提前退休的问题,形成一系列的社会不公。在这种情况下试点方案实施后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纠纷,甚至于集团性的纠纷。

二、对实施改革试点方案的几点建议

1、相关方案必须为纠纷的发生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

由于存在上面所提到的国发[2008]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款的问题,因而作为试点地区第一步要做到的是请示国务院对此作出行政解释,只有这样才能为下一步制订实施方案作好行政立法上的准备。

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真正目的在于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相融合。在这种前提下要减少现已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必须要与试点地区经济条件、能力相稳合,而不能盲目地提出一些过高的或者争政绩的试点方案。这样不仅损害了地方财政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一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后将会对现已退休人员形成第二次减少养老金的尴尬局面。

由于改革必然牵涉到退休人员原有的退休费减少的这种状况,对于可能存在的纠纷试点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中必须对此作出明确、详细的解决方案以及负责协调纠纷的相关部门、人员,而不能将一切矛盾推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从本律师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转入社保后退休费减半一案得出的教训可证实:如果相关承办人员不能最终全面协调解决的话,将会出现更难堪的情形。

2、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减少的两个方法

(1)逐步递减的方法

以五年为周期,对于事业单位现已退休人员退休金与企业相同情况人员的养老金进行对比,差额部分以五年为周期每年减少20%,逐步减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种方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同期的养老金也在逐步增长,每年相对减少的退休金额也不高,它能够最大程度地协调退休人员心理承受能力,由于不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也是家庭收入的主要部分,如果用“一刀切”办法减少退休费,必然对他们家庭的生活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第7篇: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范文

关键词:公职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有了迅速的发展,在1997年正式建立起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但时至今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还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具体表现为:公职人员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供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这种由国家财政全权负责的养老方式不但不利于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还会影响到人员之间的自由流动,并加剧国家财政困难。故建立相应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的迫切要求。本文通过对中外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对我国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建议。

一、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情况

(一)公职人员的界定

从法律角度讲,我国公务员与我国的国家于部已不是同一口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传统国家干部称为事业单位人员,诸如各种教育、科研、卫生人员和军人都未包括在公务员范围内。政府公务员与其他干部在基本岗位、职务系列和各方面待遇上,均有法律规定的区别,这种情况使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立法与管理上有了自己的独特性又有交叉性。故在本文中,将公职人员的概念定义为实行几乎相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财政全额供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1.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现状

(1)现行的退休规定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规定为: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符合条件之一者应当退休;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③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提出要求,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规定为: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此外,对高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还有一些补充规定:一是对担任省长、部长职务的,不分男女均规定为65周岁,二是对担任副省长、副部长和正副司局长及相当职务的不分男女均规定为60周岁;三是对少数高级专家,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副教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最长不超过70周岁。此外,对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可以暂缓退休。

(2)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享受的条件和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规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计发,工作年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工作年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其中工作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现行制度的主要问题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1)经费完全来源于财政,每年根据支付退休费的实际需要直接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2)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并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3)退休干部由原单位管理。

这一制度的主要弊病:(1)没有基金积累。养老金由财政预算支出,与每年财政预算支出的分配比例有直接关联,若增加退休费用,势必减少国家对其他方面的投入。特别是在退休人员逐年增多、养老金费用剧增的情况下,没有积累,实报实销,其对财政支出的掣肘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也直接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2)待遇给付不尽合理。养老金以退休时的工资为基础,而这种“点”工资并不能合理体现实际贡献,而且容易出现突击提级、长工资等弊端。退休待遇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缺乏合适退休人员自身特点的科学正常的调节机制,没有解决退休金增长与社会经济水平相协调的问题。(3)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养老金由国家统包,助长了依靠国家养老的思想,只会造成“国家支付费用增多——人们的待遇要求愈高——财政负担愈重”的恶性循环。(4)影响机关行政效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本单位管理,每个单位都需配备专人专门从事退休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和设备无法发挥其最佳效益。有的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干部人数之比已达1:1,管理繁杂的退休人员队伍,必然牵扯精力,也无益于退休人员的妥善管理。(5)影响各类人员之间的合理流动。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分设,造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难以衔接。在中国,国有企业职工远比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多,同时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相互流动较多,更有必要建立覆盖城镇所有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只有人员的流进,而没有人员流出的问题。(6)各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支付压力大。由于各类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国家拨付的不同等级、数额的事业经费的基础上,自行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但多数事业机关的国家事业费基本不增长,有些还大幅削减,而离退休人员的数量却在不断增长。因此,多数事业单位只能将服务性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这种以单位为基础的养老保险方式,对事业单位经济压力很大,干部职工所承担的风险则更大。特别是在改革进程中,政府机构合并撤销,政府公务员的下岗分流将对这部分公职人员产生冲击。

二、外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一)几个典型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和待遇

1.瑞士:公职人员的养老金由退休金、退休补贴、遗属补助金三大部分构成。享受条件是以工龄、职级为依据:(1)一般公务员退休后每年可领取原工资40%—60%的退休金;(2)退休补贴依据公务员的工作时间长短领取不同标准的补贴额。补贴额从每年加发1/12年薪额至1/5年薪额不等;(3)一定数额的遗属补贴。

2.英国:公职人员的退休金结构由三部分组成:(1)退休年金包括准退休年金,以最后一年工资×1/80×工龄计算;(2)一次性退休金补助,相当于上述年金的三倍;(3)其他优惠福利。领取条件是工作年限及年龄。

3.日本:公职人员的退休待遇优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少于雇主缴费。本人缴纳的保险费为本人工资的5.15%,而所在单位为雇员缴纳公务员工资总额的7.1%,国家负担管理费的全部和15%的保险金补贴。二是为稳定公职人员队伍,日本公务员退休后,除退休年金外,国家还向退休者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达到25年工龄可领取长期性退休补贴,补贴数额每年最高可达退休前最后月薪的257.5%。为使公职人员及时退休,防止公务员队伍老化,服务年限超过30年的补贴比例又下降下来。

(二)公职人员养老金的筹集模式

在养老金具体筹集模式方面,有统筹基金部分积累制、个人帐户完全积累制或财政现收现付制多种形式。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上,有的是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有的则是由国家(单位)统包,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1)由政府全部负担。如德国公务员的养老金筹集依据德国《官员供养法》,其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列入财政预算。瑞典公务员除享受全民都统一享受的国民养老金计划的有关待遇外,还有专门的公务员退休金计划,凡达到65岁,工龄满30年都可在退休时领取全部退休金,退休金的经费全部来源于政府拨款。(2)由雇主、雇员、国家共同负担。如美国公务员退休制度是由1920年建立的公务员退休制度和1983年新建立的《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构成。1920年的制度规定,费用来源是由用人单位和公务员本人各自筹集,各自缴纳资金的50%;1983年《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规定,经费来源是雇主和雇员分别按个人工资和工资总额的6%纳税。除上述两种制度外,美国政府在《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中还为公务员建立了个人帐户储蓄计划。公务员按最高不超过工资10%的比例储蓄,政府按一定比例为公务员个人储蓄账户提供补贴,最高补贴到5%。奥地利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为公务员缴纳和政府财政补贴两部分,公务员一般缴纳工资额的10.25%,其余部分则由政府财政负担。

(三)上述几国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于就业模式的变化,上述几国传统的公职人员终身雇佣制近些年被灵活的雇佣方式代替,不同的雇佣方式要求在养老保险方面也要有所区别,从而传统的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面临着适应新情况的改革任务。

2.国外公职人员养老金筹集也同样面临财政危机。虽然上述几国属于富裕的发达国家,但由于近年来养老金支付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国内经济增长缓慢,不少国家面临财政困难。

3.国外基本养老金制度面临着制度模式、条件环境等重大变革,这些变革对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产生了影响和冲击,引发公职人员养老金保险制度实行必要的改革[3]83。

(四)中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情况比较

1.在养老金的筹集支付上,世界各国都是政府承担主要责任,个人承担小部分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故各国政府都面临着养老金财政支付困难的问题,相继通过降低替代率和延迟退休年龄来降低财政的负担。

2.在养老金的替代率上,各国都采取与工作年限和退休年龄相关的政策,降低政府负担的替代率,通过个人的养老计划,来满足原来的生活需求。但我国公职人员养老金的替代率处于较高水平,在近几年达到100%还有增长的趋势。

3.在退休年龄问题上,世界各国都开始将退休年龄向后推移,而且男女同年龄退休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我国还在坚持建国之初设立的退休年龄,甚至有很多人还提前退休,有的40多一点就退休在家,增加了退休金的支付时间和财政对养老金的给付数量,造成财政困难的局面。

4.我国社会保障的支出中,公职人员的养老福利保险支出比例过高,不利于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从图1和图2可发现:公职人员的退休金占到了总支出的90%,其他保险支出只有10%,而美国在1995年就将此比例控制在45%以下。当今的中国仍需要通过不断的改革来达到1995年美国当时的比例水平。

三、改革并完善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方向与措施

总体上,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方案设计有两大选择方式:(1)两大群体各自单独设计自己独立的养老保险方案;(2)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分别解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自群体的单独补充办法。针对我国现行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并完善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一)改革的方向

第一、框架设计必须与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框架相协调。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向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系统发展。由于全国统一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框架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的框架设计必须与全国统一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协调。

第二、在筹资方式上,除国家公务员外,建议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亦与企业相同,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在制度模式问题上,向企业和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靠拢,也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第四、在管理问题上,应向简化管理机构与管理层次方向发展。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上,事业与企业的基本养老金应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发放,都应全部向社会化、社区服务化方向发展。

(二)对不同类型人员养老保险的补贴办法

新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是在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基础上进行的。2000年地方政府机构进行大的改革,相当数量的公务员分流到事业单位和企业,而事业单位也进行大的改革,其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不可能对3200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相同的补贴政策,只能根据不同类型机构的性质和不同政策定位决定其养老保险的政策。如果我国的社会组织仍然采取两分法的基本结构,建议适当放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的范围,保证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保障。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在范围划分上,应当从实际职责上认真研究,避免简单按公务员条例的界定范围确定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范围。

从国外情况看,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在人员界定上并不完全一致。在养老保险制度上,一些国家享受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范围大于公务员范围,这样也有利于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管理。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将两者一并划入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二是采用补贴性补助办法。德国采用了第二种办法。在德国,对于那些在公共服务机构中工作,但本人又不是公务员、法官或军人的人员,基本上是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所以,这些人员的社会保险属法定养老保险的范畴。他们养老金的最高额略低于公务员的养老金水平。但在不少情况下,就工作内容来说,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完成的是相同的工作,采取的是同样的行动,于是,产生了养老保险应不留差异、趋同一致的需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德国的各级政府建立了相应的福利机构,设立了补充性养老保险和遗属福利制度。通过这种形式,起到了类似于企业养老金法中的企业补充保险的作用。

(三)计发方式与过渡衔接办法

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计发方式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方式差别较大。如果按照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主要问题有两个:

一是存在新旧制度计发标准的差额问题。如果以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标准,统一全社会的养老保险计发标准,那么新制度实施后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要低于以前离、退休制度的标准,这种差别不予考虑或处理不当,会引起执行中的困难,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现行基本工资收入标准是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则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养老金筹集以个人工资为基数计算,计发时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很大,中央政府分驻各地的公务员如国税系统、海关系统及各省市的政府公,务员在缴纳基本相同的养老保险费后,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会有较大差别。为了鼓励科技、医务、教学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国家曾经有各种鼓励政策,包括工资地区差别,在实行属地化的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贫困地区的教师、医务人员、技术人员按个人工资计算的缴费额可能高于(至少相当于)发达地区,而退休收入将低于发达地区,由此产生的政策性影响将可能严重阻碍中西部的发展,这些都需要研究解决。

(四)资金筹集方式问题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从现收现付体制改革为基金预筹积累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而言,进行养老金筹集是没有问题的。目前已经离退休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养老金积累;目前在职、但在实施新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在过去的工作年限中也没有养老金积累,而他们的养老问题必须予以保证。因为按照旧体制下低工资、高福利政策,他们的养老金已经通过“预先扣除”转化为过去的政府收入凝固在国有资产中,政府则承担他们的养老保障义务,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新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转换过程中新基金的筹集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在如下问题上进行决策:(1)对老体制下的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养老金隐性负债的总值进行估算,并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建议此部分隐性养老金债务由国家财政单独筹集,不与改革新出台的制度混在一起。/2)改革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其筹资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筹集。(3)事业单位“中人”的过渡问题。实施改革后“老人”待遇不变,“新人”向企业或公务员制度并轨。而“中人”的平稳过渡办法可采用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方法单独补贴一块,以不降低事业单位的总体待遇水平。具体办法可在企业现行1.0-i.4基础上适当加大系数值,以解决事业单位90%与企业单位80%的待遇差距问题。

(五)养老金水平问题

首先要确定公职人员养老金替代率问题。目前我国企业养老金的替代率在1999年是77.30%,2000年是71.20%,2001年是63.15%,2002年是63.43%,而同期公职人员的养老金从接近100%增加到2002年的106.43%,和企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国际惯例来看,根据专门的统计和测算,退休金总的替代率在70%已经足够了iql89-190,而基本养老金则在40%左右,剩余部分就通过附加养老金来解决。

第8篇: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范文

也正是突破2万亿大关的个人账户空账额,使得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养老金双轨制。而从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人员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的待遇“双轨制”饱受社会诟病。

对于养老金改革,十报告中的表述是: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报告将“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作为下一步社保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

养老金双轨制是被许多人寄予厚望期待解决的问题。大多数人的观点认为,养老金改革迫在眉睫,取缔双轨制势在必行。然而关于双轨制这块公认的“硬骨头”究竟应该怎么啃?说法不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日前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同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胡晓义说,“双轨制”终将合并统一。同时,将建立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但有网友认为,对相关利益受损的群体而言,养老金双轨制光有“终将统一合并”的承诺显然不够,更需要尽快为改革制定一份切实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否则难以有刚性的约束,改革的效果预期更有可能大打折扣。

也有人认为养老金双轨制问题社会早有共识,能否从根本上破解,关键是决策者的勇气、决心。换言之,问题实质不是理论争论,而是利益调整,关键不是“提办法”,而是“下决心”。而相对于填补养老金空账,破除养老金双轨制更显紧迫,因为养老金双轨制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之间形成一道鸿沟,凸显不公平感。更为重要的是,养老金双轨制如不及早破除,压力势必会越拖越大。

第9篇: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范文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合理界定政府责任。政府介入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有效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理应由政府为每位社会成员提供,而不论他们的社会状况和身份地位如何。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直接责任是无法推卸的。郑功成(2003)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总结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基础上,认为建设我国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关键在于明确界定政府的责任[1]。杨方方(2004)总结了古今中外的社会保险实践经验,指出政府在社会保险中所负责任的合理界定是保持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和基础。转型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即是对政府所负责任进行重大调整[2]。不管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是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实质都是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的重新界定和调整。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处在试点阶段,我们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进行合理的定位。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政府承担责任的内容。政府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具体承担政策、组织、财政和监管四个方面的职责。由于养老保险领域中存在市场失灵,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资格缺位,对传统退休制度的路径依赖,决定了政府是制度变迁的主导者,担负着制度供给和组织实施的责任。其中,中央政府是制度的主导者和设计者,负责制定制度框架和推进策略,地方政府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和具体实施者。改革的具体目标就是要根据社会保障“公平、正义、共享”的理念,建立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衔接、与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相协调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断缩小不同制度、群体之间待遇差距,构建多层次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坚持三条原则,即坚持改革待遇不降低,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和政府妥善处理好转制成本的问题[3]。政府还承担着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政府不仅作为筹资方对制度提供财政支持,而且作为责任人需要承担制度转制成本,妥善解决隐性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政府还担当着推动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与监督机制,推动立法建设,创造适宜制度建设的社会环境等方方面面的重要职责。

3.政府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的作用边界。政府承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责任具有有限性。政府不应该也没有能力承担全部的养老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失灵”的存在。郑功成(2002)认为政府承担有限责任是一种“中间道路”式的选择。它既能够避免政府撒手不管所造成的社会公平的缺失,也能防止政府大包大揽所带来的政府负担过重[4]。陈树文(2003)指出,政府责任边界的上限应当定位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下限应该是与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5]。在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中,政府责任的具体定位也有所不同。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变迁正在经历从国家保障到社会保险的转变,制度转型的核心目标将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制度转型后,政府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也将从“无所不包”朝着“有限”的方向发展,建立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责任共担机制。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政府责任的缺失

1.公平性制度设计理念缺失。我国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主要来自于制度设计缺陷,而这些缺陷又源于设计理念。养老“双轨制”有悖社会公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要打破城乡、地区、身份和行业差别,实施全民共享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体现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社会互助的理念。根据国外的实践与经验,机关事业单位同属于公职人员,一般而言,养老保险制度也是相对统一的[6]。目前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将机关与事业单位分开的,事业单位要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案进行改革,而公务员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改革的推动者依然是原有的离退休制度,游离于改革之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但同时又拉大了事业单位和机关人员的待遇差距,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事业单位养老金与公务员相比,事业单位养老金要稍低一些,原本处于利益分配最大化的公务员群体,却在改革中毫发无伤,这显然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双轨制下的问题。

2.整体性制度设计的责任缺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一开始就缺乏整体性制度设计,制度设计仍然沿用制度分割的思想。由于缺乏统筹全局的规划,试点方案自身存在诸多缺陷,使试点地区政策不统一和改革不平衡。制度在实施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计发办法与标准、管理体制等方面的不统一,增强了制度的“碎片化”,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改革进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旨在解决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间的分立问题,但同时又造成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新的分立。半个多世纪公共政策的制定依然遵循着原有的惯性,即中央政府只是制定一个政策框架,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省级政府另行拟定具体条款,自下而上经过试点逐步统一的渐进式改革路径,导致了各试点省份制度设计差距甚大,形成了“一地一策”,甚至“一地多策”,统筹层次起点过低进而增加了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难度。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人们的不公平感,加大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进程和管理成本。分类改革造成了新的群体分割。试点方案规定“这些城市在进行试点之前,必须先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定具体适用的事业单位后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继续实行退休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类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又为了照顾公益类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不降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有区别。为何要在不同的领域分别建立,最后制度再走向统一,何不一次建立统一的不分单位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呢[7]?经过分类改革后一分为三的制度造成了新的群体分割,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第二层次职业年金建立过程中政府责任缺失。职业年金制度建立滞后。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减少一方的福利,通过改变现有的资源配置而提高另一方的福利。社会保障水平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具有“能上不能下”的福利刚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也应该符合帕累托改进,在不降低待遇水平的基础上,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并轨,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设计、待遇计发办法等方面与企业别无二致,改革之后,养老金水平待遇明显降低是不可避免的。第二层次职业年金制度又没有配套及时跟进,这引起了人们的不良预期和抵触情绪,造成改革进展缓慢的原因。《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颁布滞后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三年,严重制约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步伐。政府在职业年金制度建立过程中财政责任缺失。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是第二层次养老金建立的关键,而办法中规定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两个层次的养老金,单位最高缴费率达到了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28%,个人最高缴费达到了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单位缴费从何而来,通过财政拨款,还是由单位自行筹资?经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都属于公益部门,如果由单位自行筹资势必影响其公益性。即使由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跟改革之前相比,还是略有下降的,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达不到现在的80%以上,只有70%左右[8]。2008年的试点方案没有对“中人”(新制度实行前参加工作,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的转制前工龄的职业年金补偿问题作出规定,那么,改革之后事业单位“中人”的退休待遇明显降低就在所难免。

4.解决转制成本责任缺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选择与企业一致的统账结合模式,隐性债务很难避免。制度转轨成本源于向“老人”(新制度实行前已经退休人员)和“中人”兑现他们在退休制度下积累的全部养老金权益,这就增加了政府在养老金上的支出。对于“老人”和“中人”来说,在改革前并无养老金缴费的积累,需要由政府偿还由于制度转轨而产生的隐性债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改革所产生的巨大转制成本而引起的个人账户空账已是前车之鉴。由于政府背离当初对个人账户的承诺,“拆东墙补西墙”,逃避历史责任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规模愈滚愈大,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严重的信誉危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样存在弥补制度转轨成本的问题,在新制度建设中政府财政没有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不确定的财政补贴是造成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风险。

合理定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政府责任的路径选择

1.以公平性价值理念推进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目前,世界各国公共部门养老金具有三化的共同特征,即均等化、个性化、社会化,其中,均等化是指公共部门与居民同享国民基本养老金[9]。进入21世纪以来,在席卷全球的养老金改革浪潮中,统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调个人责任、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就公务员而言,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呈现出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由分立制度向统一制度转变[10]。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普遍而平等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处于城乡分割、群体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公平、正义和共享”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改革的方向。机关事业单位应整体联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如果将机关单位与事业单位分离,不仅有违历史公正,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双轨制下的问题[11]。在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标模式下,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同步进行改革,实行机关、事业、企业、农民四种养老保险制度的联动。同时,事业单位的三种类别同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避免分立模式下不同制度间的相互攀比。

2.以帕累托改进为原则优化制度的结构。一项制度能否顺利推行,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是否合理,而且更取决于制度接受者的态度。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并轨,最大的阻力是人们普遍担心改革后养老金待遇的大幅“缩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坚持帕累托改进原则,即在不降低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的基础上,促进养老金结构调整,建立强制性两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与企业保持基本一致,目标替代率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替代率保持一致;第二层次为强制性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即职业年金制度,相当于企业年金制度,通过市场化投资运作机制来弥补改革后替代率下降的问题。第一层次养老金一步到位实现全国统筹,避免重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覆辙”。考虑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和工作关系比较稳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统一的基本工资制度,按照统一的基本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实行全国范围内统筹,不但具有可行性也具有必要性[3]。为了确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对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区别对待,调整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既要照顾到“老人”的既得利益,又要解决好“中人”的养老金平衡问题,还要合理确定“新人”(新制度实行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的待遇水平。“老人”仍按原来的标准和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为了避免“中人”养老金替代率下降,其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过渡性养老金与视同缴费年限挂钩,考虑到“中人”参加职业年金时间短,建立过渡性调节金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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