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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人原因 《合同法》第121条 违约 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竞合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即一般情况下,一方不履行义务,只能要求相对方而非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但实践中合同关系常常涉及第三人,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的情形也较常见、复杂,对此,我国《合同法》第121条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 就该条内容来看,其并未对“第三人的原因”的范围明确界定,这使人容易理解为只要是因第三人违约,债务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不管该第三人是否与债务人有关系。而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必然会向第三人追偿。这样使得债务人的负担和责任加重了,而本应独立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却逃避了法律的追究,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且债务人向第三人追偿引起的重复诉讼也易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因此,如何界定 “第三人原因”的范围,如何正确理解《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对于实践中正确处理合同纠纷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有序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第三人原因”的范围
关于该“第三人原因”的界定,学界与司法界有不同的理解。
(一)学界的理解
学者一般都认为该条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原则上,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时,该第三人因并非合同当事人,故非违约方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1]梁慧星教授也认为该条的立法用意在于防止在审判中法院动辄将第三人拉进来参加诉讼,最后纠纷双方没有承担责任,却由别的人承担责任,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没有合理性。[2]因此,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若不加限制地适用该条,无疑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故而有不少学者认为对该“第三人”的范围应进行限制。
对于第三人的范围,有学者认为,在解释上应包括履行辅助人和上级机关两类,因第三人违约时,主张借鉴《荷兰民法典》的规定,“为债之履行债务人利用他人服务时,债务人对他人的行为应像自己的行为一样负责”。[3]但也有学者对把履行辅助人归入第三人提出了质疑,且认为《合同法》第121条中的“第三人”应当是相对于另一个合同(其中的债务人是其债权人)的第三人。[4]
还有学者认识到了该条的特异性,认为“在大陆法系传统的理论上,债务人对于通常原则上是不负责任的,《合同法》突破了这一,实为扩张违约责任的一个表现。”,且“在债务人被他人伤害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等情况下,债务人不必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5]
上述学者们的观点都从不同角度对“第三人”或“第三人原因”的范围予以限制,但也有学者则主张废除该条。该学者认为“既然合同法在总体上属于合同构成,那么,当给付因第三人的原因遭遇障碍时,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违约,就应当通过对合同内容的确定来判断债务人承接了多大程度的给付义务。……如果属于债务人所承接的债务范围,适用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即可,没有另行设置《合同法》第121条的必要。”[6]应该说,该学者从合同构成的角度来阐释该条曲解了合同相对性理论,有违意思自治原则,故应删除该条的观点有较强的解释力。但笔者认为,在目前《合同法》已经规定了该条,且合同当事人和法院在很长一段时期都可能援引该条的情况下,最重要的不是该条应不应该废除,而是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以避免产生不当结果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第121条的适用主要表现为:
1.直接套用该条以强调合同的相对性。笔者从北大法宝的数据库中搜集到的涉及《合同法》第121条的案例中发现,大多数判决都是按照字面含义来理解该条并直接套用。例如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客运车中途休息,旅客在某餐馆吃火锅期间,服务员向炉中加酒精不慎引起酒精燃烧,造成原告烧伤。对此,法院直接援引该条,判决客运公司对旅客承担违约责任。类似这样的裁判例很多。这些判决虽然在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都直接引用该条,认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再依法律规定来解决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2.依据该条排除债务人把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则是引用该条来排除债务人以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的。如某案例中,供货方的送货车在某电力公司施工工地遭到当地居民围堵,法院认为是电力公司未尽到协助送货车安全离开等合同附随义务,从而否定了电力公司第三人原因的抗辩。
由此可见,上述两种观点虽角度不同,但都强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范围,就笔者所搜集到的案例来看,大致有连环买卖合同中的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纠纷或合作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等。这些第三人的范围与上述学者所提出的第三人范围基本相同。
但针对标的物的犯罪行为、针对债务人人身的重大伤害等案件中,法院援引第121条的情形并不多见,这也表明司法实践中引用第121条不是无任何限制的。
三、对第121条的理解和适用
由上文可知,学界和司法实践在对第121条的理解和适用上,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有必要对该条作出限制。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第121条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若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构成不可抗力,则应排除第121条的适用。就不可抗力,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学者认为该款中的“但书”部分,指的就是第121条,由此将“第三人的原因”排除在不可抗力之外。对此,法国民法则规定,如果合同的不履行系第三人的原因而引起,且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抵御性,而债务人对之无担保责任,则同样构成债务人的免责事由。[7] 笔者赞同这一规定,即如果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此种原因符合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就应适用《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进而排除第121条的适用。
第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中,例如保管、委托等债务人具有看管义务的合同,可以排除该条的适用。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类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保管不善、重大过失等,而《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是在严格责任前提下,且基于《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人通过行使介入权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这与第121条强调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一致。
第三,在考虑是否适用第121条时,应准确理解该条中的“违约”,且该“违约”确是直接因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才适用该条。例如储蓄类合同纠纷中,如果银行未尽到防范、安全保密义务等,虽存在第三人的介入,但其本身存在违约行为,只不过这类违约行为为第三人的介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此种情况下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是因其自身的违约事实,自然可排除第三人原因的免责。
第四,若合同当事人与导致违约的第三人没有任何法律联系,如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而使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对于此种情形,我国《合同法》未规定该项制度,而《侵权责任法》也未明确将债权作为其保护的民事权益,因而有学者认为第121条中的“第三人原因”包括“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情形,故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笔者则认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及其他民事权益,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理应与物权一样具有不可侵性;另外如果适用第121条,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让债务人负责,必然会加重债务人的负担,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此情形下,应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第三人直接对当事人一方的财产或人身实施侵权行为致其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如第三人绑架当事人或伤害其人身或毁坏标的物等。此种情况下,该第三人的行为对债务人是一般侵权行为;对债权人则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债务人自然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呢?对此,有学者认为依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再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8]也有学者主张,“在债务人被他人伤害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等情况下,债务人不必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9]笔者赞同后一观点,一方面,此种情况下对债务人可能构成不可抗力而免责;另一方面,让此种情况下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再追偿,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且混淆了侵权法与合同法的适用界限。因债务人向第三人追偿的只能限于财产责任,其受到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如何追偿?
在第121条的理解和适用上,还有一个问题不能忽视,即第三人原因介入的违约或侵权中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以旅馆服务合同纠纷为例,旅馆对住客负有合同法上的安全保护义务,同时也负有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这样,当第三人对住客的人身、财产实施侵害,而旅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则遭遇两种责任的竞合问题。若受害人要求旅馆承担违约责任时,则按照《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旅馆直接承担责任,其为直接责任主体;而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要求旅馆承担侵权责任时,旅馆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旅馆非直接责任人,二是补充责任主体。由此,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因不同选择,在承担责任上也出现较大不同。例如著名的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中,[10]当时法院按《合同法》要求宾馆承担违约责任,但若依现行《侵权责任法》,则可能宾馆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涉及两种责任竞合的因第三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适用《合同法》第121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结果如此悬殊,恐怕是立法者未预想和期待的,那么,如何才能抹平这两者之间的差距呢?
对此,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形下,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应当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应适用补充责任。[11]但该作者并未作明确区分何时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何时适用补充责任。还有学者认为“如果不加修正地适用《合同法》第121条来解决此类纷争,就会在实质上造成安全保障义务的绝对化”,[12]故解决问题的出路只有一条,即删除第121条。
由此看来,《合同法》第12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之间的差距通过法理解释来消解不太可能,而删除第121条并不足以消解这一关系,也不具有现实意义。笔者以为,在目前这两条都存在并实施的前提下,在现行责任竞合理论的背景下,对于此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竞合,只能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由进行审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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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韩世远.他人过错与合同责任[J].法商研究.1999(1)
[4] 同[2]王立兵文。
[5]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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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耿卓.《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理解与适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3)
[8] 张影.第三人原因违约及其责任承担[J].北方论丛.2002(6)
[9] 崔建远.合同法(第五版)[M].法律出版社.2010.307
[1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
建筑工地在安全管理中客观上存在诸多困难,例如:场地狭窄,点多、面广、分散,高空作业多,上下交叉作业多,危险性高,且流动性大。但我觉得导致事故频发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施工单位管理层的主观意识上,具体表现在:安全管理意识淡漠、安全保证投入不足、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一.项目经理安全意识不强
在施工过程中过分的强调效益,重进度轻安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于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没有完全执行,留于形式;施工组织设计落实不到位,企业新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该说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法规具有严肃性、指导性(工地的任何人不得修改并认真执行),但有部分企业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形成两张皮,不具有针对性、指导性,而且照搬规范规程的用语。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指导施工生产,导致了施工的习惯性,无序性,盲目性,使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的安全措施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2、对分包单位监督管理不严格,或者将工程分包出去后也放弃了对该工程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往往是一些资质较弱的小公司,安全管理也是它们的薄弱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较大。
3、不少工地还存在着上级检查时靠突击应付,检查结束后很快回到原来状态,长效管理水平差。
二、安全保证投入不足
很多项目部,尤其是挂靠大型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将经济效益做为施工的首要目标,经常将工程的安全措施费挪作他用,保证不了在安全措施方面的投资,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机构不健全、工地上专职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或者配备一些没有安全员资质和责任心不强的人员充当安全员。这些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工地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发现安全隐患后没有采取有效地防治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2、上岗前对职工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或者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没有取得上岗操作证。
3、使用假冒伪劣安全防护产品。如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器等。
三、安全措施不到位
从总体上看,我们现行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及整个管理水平都远远跟不上工程发展的需要,未能有效地做到趋利避害。管理水平还处于低层次阶段,其表现在:①对民工管理的指导思想,多以歧视和限制,安全教育、培训没有认真落实,敷衍应付态度,不是把他们当着社会主义建设者来对待:②普遍采取以收费为主的管理形式,重收费轻管理的现象十分普遍;③单纯强调管理对象的义务,而忽略了民工权利的保护;④ 管理手段少,只是办证登记两项,而实际办证登记的并不多;⑤全国未形成一套统一的、覆盖面广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提高建筑工地安全管理水平的措施
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安全生产工作的预防为主是现代生产发展的需要。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而且往往又是多学科综合运用,安全问题十分复杂,稍有疏忽就会酿成事故。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前做好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把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要做到安全第一,首先要搞好预防措施。预防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保证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第一,否则安全第一就是一句空话,这也是在实践中所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2、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各级领导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对涉及危险因素管理的相关领导和人员进行定期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因素管理的目标和意义;施工项目危险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危险因素触发条件及控制措施;危险因素管理的日常操作要求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完善强化岗位责任,推行项目经济责任制目前,大多数施工单位对项目经理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对项目经理的约束机制尚不健全,从项目内部管理看,项目经理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水平和能力相差较大,或是责任心不强或是财务上控制不严,容易造成资金流失,这些都会加大工程成本,降低施工企业的利润。同时,项目管理人员经济观念不强,在项目内部,搞技术的只负责分工技术和质量,搞施工的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搞材料的只负责材料的进场点验工作,表面上职责分工明确,各尽其职,但实际上当合同价款确定后,唯有成本管理才是增效的有效途径,而这些分工却不约而同地回避了成本管理这一核心。因此积极推行项目经济责任制,不断完善项目内部的岗位责任制,树立全员经济意识,建立起一套责权利相结合的项目成本管理制度,对于加强成本、降低造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正确处理“五种”关系
(1)安全与危险并存。安全与危险在同一事物的运动中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依赖而存在的,因为有危险,所以才进行安全生产过程控制,以防止或减少危险。在事物运动中,都不会存在绝对的安全或危险。保持生产的安全状态,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以预防为主。
(2)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是生产的客观要求,当生产完全停止,安全也就失去意义,就生产目标来说,组织好安全生产就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的最大的负责。有了安全保障,生产才能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安全与质量同步。质量和安全工作,交互作用,互为因果。安全为质量服务,质量需要安全保证。
(4)安全与速度互促。生产中违背客观规律,盲目蛮干、乱干,在侥幸中求得的进度,缺乏真实与可靠的安全支撑,速度以安全做保障,安全就是速度,一味强调速度,置安全于不顾的做法是极其有害的。
(5)安全与效益同在。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会不断的改善劳动条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带来经济效益,安全与效益完全是一致的,安全促进了效益增长。为了追求资金投入的最大回报率而忽视安全生产,减少安全投入资金,也是不可取的。为了实现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各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形成领导层、管理层、执行层三道防线,施工安全所需的足额资金投入必须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奖罚严明,并严格分工,各司其责,只有这样,才能是施工现场的安全实现良性循环。
关键词:煤矿开采;安全通风;事故防范;对策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9.054
1 引言
安全通L管理是煤矿开采工作中的基础性工作之一,也是安全保障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采用经济、有效的通风技术和手段保证及时的将矿井下产生的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以及对人体有害的粉尘、烟雾等及时的排出井外,保持井下空气的新鲜和流通,从而有效的防止瓦斯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最大限度的保障井下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但是,从现阶段来看,很多煤矿开采企业没有做好井下通风工作,规章制度不健全,且没有建成完善的监督机制,致使开采工作的危险性极大,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核心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不利于我国煤矿开采行业的长久发展。
2 煤矿安全通风管理措施简介
2.1 加强通风系统管理
加强通风系统管理,有效的消除现有通风系统中的安全隐患是保障通风安全管理质量的先决条件。首先,煤矿企业的相关领导要提起对安全通风管理的高度重视,自上而下营造一种积极向上、注意防范的安全施工氛围,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煤矿通风安全管理体制,并加强对安全保障管理工作的监督,进而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各部门员工也要主动摒弃懈怠的工作情绪,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进而为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企业应该根据具体工作现状和工作要求逐步完善员工培训制度,保障每一位员工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流程,并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在员工中形成一种积极的工作范氛围;最后,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工作原则,定期对企业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防范设备进行评估,针对具体的安全隐患制定详细的防范措施,为员工的工作提供一种稳定、安全和良好的环境。
2.2 加强通风安全控制管理
煤矿企业的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涉及的范围非常庞大,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出错都有可能导致严重的煤矿安全事故,给企业的发展和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因此有必要加强通风安全控制管理,通过完善的制度和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首先,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实际开采环境制定明确的安全管理目标,明确规定具体工程中国的最大风险承受能力,并制定逐步完善现有的安全控制体系;其次,建立完善的人才选拔机制和人才晋升机制,通过多种渠道聘请那些有着丰富工作经验和教育背景的人才从事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质量和状体进行评价,为其中表现优秀的人员提供晋升渠道,从而为采矿工作的顺利发展提供人才储备;最后,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度,对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出现安全问题时要做到明确的责任追究,从而提升员工的安全工作意识。
3 煤矿行业通风事故防范措施
3.1 有针对性的选择煤矿通风系统
所谓的通风系统,指的是为井下各个作业点提供新鲜空气并及时的排出有害气体、粉尘等物质的通风线路、通风动力装置以及电力控制系统的总称。通风系统的合理布局与优化配置和煤矿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必须提起企业领导层和工作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安全管理部门应该首先对具体的施工地质环境和地表环境进行详细的勘探与分析,根据矿井挖掘的路径设置合理的选择通风系统,运用专业的分析模型评估通风系统的安全等级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在减少工程量的前提下将经济因素考虑在内,从企业具体情况出发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3.2 加强瓦斯管理,强化瓦斯堆积
瓦斯是采矿工程中常见的易燃易爆气体,其在井底的大连堆积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瓦斯爆炸事故,因此加强通风管理是防止瓦斯气体大量堆积的先决条件。一方面,必须在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布置单独的回风岗,并通过大功率机械设备进行分区通风,保证矿井下的空气新鲜;另一方面,要在采掘面进行单独通风,掘进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或是局部通风机进行强力通风,防止瓦斯气体在掘进面大量堆积。同时在瓦斯极易堆积的地方,如采面上限角和采空区边界等位置进行重点通风装置的布设,疏通通风线路口,并有效的杜绝机械设备打火、电气线路错误搭接等产生的明火,从根本杜绝瓦斯爆炸的情况出现。常用的巷道瓦斯祛除法主要有引导风流排放瓦斯法、防止瓦斯涌出法、增加风量稀释瓦斯法等多种方法实际工作中应该注重灵活运用。
3.3 选取合适的风量调节方法
在煤矿开采的实际工作中,很多情况下由于通风巷道的设计线路以及通风设备的分布不合理问题容易导致分配到各个采掘面的风量不能达到通风要求,这就需要选取合适的风量调降方法,保证矿井下每段位置上的有害气体都能被及时排出井外。目前常用的矿井放量调节方法是改善扇风机的安装位置、扇风功率以及叶片的安装位置等,此外局部风量调节方法有增加风阻、减少风阻以及辅助通风三种,通常需要根据实际施工环境进行选择使用。
4 结束语
总之,真正地搞好煤矿的安全通风管理,就可以控制与预防煤矿的安全事故,在确保人员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过程中,降低了经济损失。因此,煤矿企业务必要强化管理煤矿的安全通风,将安全摆在每一项工作的第一位。只有如此,才可以确保煤矿事业健康和稳定的运行。
参考文献:
[1]姚飞,杨玉磊.煤矿安全通风管理及通风事故的防范研究[J]. 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20):90.
[2]李利成.煤矿安全通风管理及通风事故的防范措施探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27):25.
技术员安全质量责任书模板1
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提高井下一线职工安全自保能力,有效遏止煤矿职工的伤亡事故。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如下:
一、乙方(地测防治水技术员)的责任及权力:
1、乙方自愿到甲方所负责的科室从事地测防治水技术工作,并服从甲方管理,认真执行甲方所制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煤矿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不三违作业。
3、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岗前培训等专业知识教育,不断强化个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自保能力。
4、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工作服、雨靴、矿帽、矿灯、自救器、手套、毛巾)必须携带齐全,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利用“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十项权利”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甲方(科长)的义务及权利
1、为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及专业技术培训提供培训器材及场所,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3、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同时有权对执行情况进行处罚或奖励。
4、有权对乙方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处罚。
三、本责任书从2017年x月x日起执行。本责任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甲方:(签艾工的名字) 乙方 :
科兴煤炭公司榆树泉煤矿生产技术科
20xx年 3月 5日
技术员安全质量责任书模板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苏州市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苏州市中环快速路北段项目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苏州市中环快速路北段工程XCLQ02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为确保苏州市中环快速路北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杜绝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项目部安全工作再上一个台阶,切实为工程项目的目标和任务顺利实现提供安全保障。现结合苏州市中环快速路北段工程XCLQ02标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责任书。
1、安全管理目标:杜绝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争创省级“平安工地”示范项目。有效督促本标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施工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有效控制施工安全风险,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设“零伤亡”工程。
2、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措施,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同时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作为施工员本身的应尽职责,在施工中同时检查各安全设施的规范要求和科学性,发现不符规范要求和科学性的,及时调整,并向领导汇报。
4、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现象或冒险作业,协同安全员共同做好工作,阻止和纠正,必要时暂停施工,汇报项目经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5、在施工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暂停施工,待安全整改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准再行施工。
6、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协同整改,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7、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记录、落实防范措施。
此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其本人及安检部(科)各执一份。时间从施工开始之日至施工结束之日。
关键词:市政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 其管理的水平不仅决定了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 更为重要的是它所体现出的是施工单位的整个社会效益,,再加上市政工程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工程, 因此无论是从质量上还是从安全上, 都必须因地制宜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安全监督,才能使市政工程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与功能。
1市政工程现场施工的特点
1.1市政施工中作业环境的复杂性
在市政施工中,大多为城市道路的改造工程,道路新建工程、立交桥梁的建设工程、公路的隧道工程,还有在市政施工中的各种应该配置的管线施工,这些市政施工多样性的特点决定了市政施工的线路长,难度大,作业环境复杂的状况,因此,对在市政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时必须加以严格管理的。同时,市政施工又大部分是在市区进行,由于城市的交通问题,在市政施工过程中不能做到全封闭,尤其是在白天施工过程中,经常要与社会人员接触,在市政施工现场,还要经常出现各种工序的交叉,这些都可能导致市政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1.2市政施工方法的多样性
在市政施工中,由于施工现场条件的多样性,市政施工所采用的方法也必然不同,如在市政施工中的管线施工方法有多种,常用的有明挖法、暗挖法等,不同方法的造价当然不同,在市政施工中,遇到道路施工过程时,要根据市政施工的现场情况,也要注意发挥大型机械功能的优势,对于桥梁施工要根据现场情况和设计要求。虽然在现场施工中各种施工方法不同,所需的各种安全管理技术措施也不相同,都需要在市政施工中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各种不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不同的措施。这不仅是对市政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也是对市政施工环境安全的要求,显然由于市政施工安全涉及到方方面面,对市政施工的安全控制是有难度的,要求市政施工中的全体施工人员,一定要以市政施工安全管理为主线,确保市政施工安全得到不断提升。
1.3市政施工人员流动性大
在市政施工中,参与施工的人员流动性大这是改革以来的事实,这源于农村土地承包后富裕劳动力流向城市,所以市政施工人员多为农民工,这是由于市政施工中劳动技术比较简单,同时,也表现出农民工本身的技术素质差,尤其是安全意识更是缺乏,他们对自己的安全保护的知识基本没有,因此要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定要完善,否则,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其次,由于市政施工的现场较大,必然与市政施工工地周围居民接触较多,也难以制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而市政施工中的沟槽作业又较多,使用作业的设备大多为大型机械,这为市政施工中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稍一疏忽,就容易使施工现场出现不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许多市政施工发生的事故都是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例如:市政施工的安全标示牌安置位置不清楚,也容易造成第三方人员的安全事故发生。
2安全监督措施
2.1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管理和控制的关键因素是人,人是安全管理和控制的保障体系,只有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并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和控制工作,才能不断地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监理要对承包商的安全保障体系进行严格把关。
监理要严格审查如下内容: 承包商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到期及是否符合项目施工要求; 项目经理资格证、专职安全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等资格证和岗位证是否到期及是否满足项目要求;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是否满足项目需要;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对于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监理须及时发出指令,责令承包商限期整改。
2.2督促承包商建立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人员的不稳定性,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就解散了,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流动也是国家允许的,因此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责任心不够强。为了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监理须要求项目部与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班组签订责任状,明确各人的责、权、利,谁不尽责就按责任状处罚,谁做的好就按章奖励,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监理要求承包商将签订的责任状报监理备案,并督促其实施。
督促承包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岗前培训制,技术交底制度,交接班制度,定期安全教育制,工序交接制,各种制度制定后报监理,监理审批同意后监督其实施。各种制度批准后须上墙悬挂,并定期对各岗位人员进行考核,促使各岗位人员明确其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2.3督促承包商定期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承包商管理人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地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应熟悉已经批转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种专项施工方案,明白各项安全操作要点,并对生产人员进行指导、教育。
为了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顺利实施,项目经理应组织技术人员分专业对各工种定期进行专业性安全教育,组织生产人员学习与本专业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每个生产人员在进行专业施工前明白如何正确操作,以及误操作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在操作前组织专业生产人员进行演练,确保各专业生产人员熟练掌握正确的操作流程。定期组织生产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不断提高生产工人素质,加强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自觉性和主动性。
2.4监督承包商对安全的投入及各种安全设施的落实
承包商对安全的合理投入才能确保安全设施到位,才能确保生产工人在一个安全的施工环境中生产,各种安全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各种专业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要达到这些要求,安全设施投入费用是必不可少的,费用的投入是安全设施投入的保障。监理如发现承包商必要的安全设施不到位,应该及时发出整改指令,强制要求承包商按批准的专项方案和规范、规程要求落实到位。
2.5对危险性较大的专业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对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不但承包商应该高度重视,监理同样应该高度重视,因为总结国内建筑工程出现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中,建设部命名的这些范围内的工程出现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概率最大。这就要求监理采取更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措施对这些工程实施有效的控制。对这些项目实施旁站监理,全程监督和见证其施工过程是监理最有效的控制措施,因此为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顺利实施而不出现安全事故,监理必须全程严格监督承包商按批准的专项方案实施。
3 结束语
总之,安全生产是人类进行生产活动的客观需要,只有加强对安全宣传教育、减轻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制度执行力、重视监督及查处,杜绝安全隐患的遗留,避免一切不安全的行为与不利环境。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保质保量、高效率完成设产任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强. 市政工程雨季施工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措施[J]. 中小企业科技, 2007(10).
做好进度管理的措施有以下几点:成立项目进度管理的机构和负责人,制定合理可行的施工计划表。由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计划,管理敦促好施工进程,做到责任到人。在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及原材料供应单位的确认及合同签订中,做到与其及时沟通,确保施工的顺利实施。办理好施工前相关法律手续和安排好市政配套工程。与相关管理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及沟通,确保项目施工顺利。
2、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的目标就是在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利用管理方法、经济方法、政策等将项目成本尽可能降低。项目从策划、投标、规划,实施、验收等整个过程中都要实施成本管理。成本管理流程由成本估算、控制、核算、分析以及成本的考核组成。1.成本管理目标和原则成本估算是成本管理流程的开始,为具体的成本管理实施提供依据和目标。所以,成本估算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成本管理的合理性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加强项目的成本管理,首先必须重视成本估算,依据项目的施工条件、施工设备、人力等对项目的成本进行合理估算。成本管理的目的是科学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减少支出,增加收益。因此,成本管理要综合考虑成本、效益以及员工的人性化管理等原则。2.成本控制的方法控制和降低项目成本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1)明确责任人。确定相关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首先需确定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机制和人员组成。作为项目工程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部,需要对项目的收益负责,当然也需要协调好部门的责任、义务以及权力的关系。其次要确定成本控制的责任及目标,做到成本控制责任到人。(2)采用新技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可以显著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因此电力项目施工中可以采取一定的新技术来控制成本。施工前和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对施工中的技术方案做一定的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分析,找到技术上和成本控制方面的平衡点,从而达到成本控制的要求。(3)控制各种开支。项目建设中工人工资、电力原材料费用、施工设备等在项目整个开支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因此,可以在经济上采取一定措施减少不必要的各种费用开支,从而达到成本控制的目的。(4)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也是电力企业的生命。质量不过关的电力工程需要返工重修,这样就大大提高了施工成本。因此,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该配备专人严控质量关,做到一次成型,一次过关,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施工效率、缩短工期,还可以节约成本。(5)强化合同管理。企业可以从合同中获得更多的建设资金以及减少支出,因此,合同管理在减少项目成本、提高项目效益方面也具有重大的作用。
3、安全管理
近年来,工地施工事故频发,极大阻碍了变电安装施工工作的进行和危及施工人员的人生安全。这些事故的发生有偶然因素,但更多的是由于管理上的不科学、不到位造成的。要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深入思考、挖掘当前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通过分析找出解决的方法,才能减少电力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工人的安全。施工企业增强安全管理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点:1.提高变电安装工程从业人员素质从业人员专业素质问题是电力施工安全管理中的一个重要但常被忽视的问题。从业人员素质不单单决定着其自身在施工中的安全,同时极大影响着变电安装的质量以及施工进度。因此,加强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相关素质对减少和解决安全管理问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两方面:第一是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能以及安全事故应对技能的培训。包括施工的专业操作技术,设备的准确使用,安全施工的意识培养,基本的事故防范及处理技术逃生技能等。第二是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因为安全管理人员担负着电力施工的安全工作,此岗位工作需要坚实的理论以及必要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例如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作业理论及其实践等。只有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变电安装施工安全问题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2.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因为施工场地环境十分恶劣,所以,变电安装施工中的安全措施、设备必须完备有效,变电安装施工企业需要定期检查、维护设备仪器的运行情况,加强防范,做到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施工的人身安全,使得安全管理工作富有成效。
4、结论
关键词:工程建设 工程管理 安全监理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我国自从1988年7月25日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以来,建筑市场对工程监理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得到了建设者们的认识,但对工程监理应承担责任,特别是安全责任问题都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国家正式以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了监理单位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如何解读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如何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如何保护自己并履行好安全监理职责,是每位监理工程师都应该深刻思考和探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所赋予的法律责任
构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法律是《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则具体规定了工程参建各方的法律责任。
1)《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主要强调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虽没有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但对监理单位没有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也应视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安全生产法》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在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4)涉及工程建设安全的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参与方监理工程师来说,也应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学习,以便在现场施工监理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2、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2.1监理单位要任命总监理工程师,监理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文件,要建立安全监理工作制度,要明确全体监理人员的职责。
2.2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并建立现场安全监理管理制度,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部各专业人员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详细的计划,并将把如何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监理的实施措施纳入到《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之中。在实施细则中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强调安全监理工作应融入到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工作中。
2.3 加强监理人员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监理的意识 监理单位应对监理部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监理意识,从而使他们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施工安全知识和技能、施工现场危险因素的识别方法以及各类机械设备性能、操作规程等知识。
2.4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5建立安全监理资料台账
3、实施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3.1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与到位的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否合法有效。
3.2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检查各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3.3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监理部在要求施工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报送专项的安全措施方案。安全监理工程师要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同时应督促施工项目部在签订分包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签订分包规程安全生产协议书;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预案;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检验手续(包括产品合格证、设备监管卡和建设机械号牌及机械性能牌),安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安装资质,安装完毕后应由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机械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同时向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3.4检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对工地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以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等方面的进行检查,在工程中决不能使用劣质、失效或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在日常施工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保证防护用品能安全地使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5 审核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情况 施工单位应提供落实安全生产经费的有效证明材料及采购安 全防护用品的合格证,搭建的临时活动房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
3.6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违规作业时应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下发给施工单位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项目监理部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隐患消除后,监理项目部应检查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3.7加强日常安全巡视检查;检查的重点分为管理违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巡视过程中抓住关键部位,重点把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施工,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须跟班旁站;在巡查中要检查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检查施工单位的书面记录,同时也须督促施工单位对事故现场的出入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基坑边沿及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起重设备、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等处完善安全标志的设置。
3.8项目监理部还应利用专题安全会议、工地例会等对下一步工作或新的工序中要注意的安全问题及时提出。
4、安全监理还要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项目监理机构要敦促施工单位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搞疲劳战术;推行安全设施标准化制度,提高作业环境的安全程度;考虑到作业人员易操作失误的特点,增设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或手段等,创建安全的施工环境。
5、总结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5.1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5.2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工作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6、结束语 要真正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在施工安全中发挥真正的作用,监理人员不但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监理方面的预控作用,还必须对作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的施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以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自身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消除施工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到合理水平,实现安全监理目标。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关键词:建筑施工管理;重要性;问题;措施
一、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
1.1建筑施工有其特殊性。建筑的类型、样式繁多,规模要求各不相同,施工作业受天气影响较大,而复杂的多工种交叉施工、多项技术综合应用、工序搭接较多,在这些生产过程中都需要加强管理,进而保证施工正常有序地进行,以便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使用功能要求和降低建筑成本要求的目标。
1.2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科技的不断创新,各种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不断升级。这样的情况下新工程可能就会相应的变得结构更复杂,装修更新颖,从而不断地促使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然后使得技术主装备不断先进,技术管理要求不断提高,这也使得施工管理更显重要。
二、建筑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建筑市场管理不完善。
当前,在建筑业时常存在着这样一种普遍现象:重质量、轻安全、最低价中标和包死价工程,从而使得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不足或完全没有安全管理的经费。一些公司在中标后,将工程分包给有关的专业施工队伍,甚至有一些建筑企业为了拿到工程不惜恶意压低价格,用于安全生产的经费被忽略,在中标后无法拿出多余的经费购置安全管理必要设备、器材、工具及宣传资料等。因此就导致施工现场的混乱,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解决的办法一是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设置安全保障经费,未建立安全保障经费的施工企业。不予发包工程,做到专款专用,从而使安全管理投入这一重要前提得到有力保障。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二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安监机构要严格审查及监督对安全管理经费的拨付和管理,对安全管理投入不足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或暂扣施工许可证,直至达到要求后才能进行生产作业。
2.2 工人自身缺乏自我防护意识。
建设一线人员 90%以上是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差,法律意识薄弱,违章作业严重。从伤亡事故的统计情况来看,事故伤亡者也多属于此类。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该培训的人员没有得到培训,特别是新人场工人大多没有受到过安全教育,班前活动没有进行。二是“三类人”、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技能工种、企业三级教育流于形式,培训效果不明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律和文明施工要求;工程基本情况、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这样的教育及培训要坚持不懈、切实可行地深入到第一线每一个施工作业人员,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关心安全的良好氛围。
2.3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某些企业普遍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不能落实到每一个施工现场或生产一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得不到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大力支持而使管理薄弱化,对文明工地标准敷衍、应付,特别是对转包和靠挂工程,建设单位的指定分包商存在着只收管理费而疏于管理的现象,项目部安全员形同虚设.不能起到制止违章、消除隐患的作用。这必然会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多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停工、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加以解决,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2.4 对重大危险源认识不足。
重大危险源是指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事故损失巨大的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据统计,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深基坑坍塌、触电、机械伤害所造成的伤亡事故占总数的80%以上。一些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更没有对多发性事故开展专项治理,致使其造成的事故有增无减。
三、建筑施工管理措施
3.1 加大安全教育
政府应勇于挑起农民工的安全基础教育的责任,目前,农民工的安全教育主要由企业负责,由于劳务市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对农民工来说,流动性更强,这就严重冲击了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他们往往只是为了应付政府的监管才不得不去做,变调的目的注定不会有好的结果。
3.2 建立稳定队伍
大力培育专业劳务公司,对劳务公司进行资质评定、资格评审,通过劳务公司,建立一支稳定的施工队伍,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有效性的培训,使农民工掌握专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政策法规等。
3.3 加强教育
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即进厂教育、二级单位(项目部)教育和班组教育。在进厂教育中主要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二级单位(项目部)主要进行安全生产操作一般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的基本情况、现场环境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班组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工作前的安全教育。
3.4 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反映安全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长期性,有利于加强领导干部的安全理念,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更加具体地反应出安全生产不是一朝一夕,而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施工现场的班前安全活动会就是经济性教育的一个缩影,坚持长期有效的班前活动,使其更面向一线、贴近生活,具体地指出了职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怎样做,注意哪些不安全因素,怎样消除不安全隐患,从而保证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35 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
企业和下层分公司、项目部,项目部与作业班组,作业班组与作业人员必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平时抽查、季度考核、年终认定。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考核与管理人员日常工资挂钩, 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发生事故或安全管理不善,按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表》的内容,给予工资浮动。
3.6 加强技术措施
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材料机具、劳动力的供应情况等,紧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出最经济、最安全的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工程师审批,监理公司批准。对于比较特殊的施工部位如:模板施工、吊装施工、深基坑开挖、脚手架施工及现场临时用电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工程师审核批准,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并加大检查和验收力度,确保技术上可行、安全上有保障。按照防雨、防洪、防触电等安全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现场规划。现场道路畅通、平整、坚实,生产生活区要设足够的水源,安放消防器材,编制消防预案,并成立义务消防队。所有施工人员均要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各种房屋、库棚、料场等要符合公安部门的安全距离规定。室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加工场和料场内吸烟。
3.7 对现场危险源进行识别与控制
准确及时地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控制是一项事前控制, 只有事前进行有效地控制才能避免事故发生。常见的危险源有:施工生产用电,高空作业,高空坠落、塌方、特种气体等。危险源一经确定,就必须通知现场作业区内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并设置危险源安全警示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或拆除,现场指挥人员和施工人员要高度重视本区域的安全动态,危险源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改。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春运安全有序
春运工作是关乎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是道路运输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开年的核心工作。交通系统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将春运工作作为检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载体,以“以客为主,安全为先,方便有序,服务满意”为目标,切实做到早部署、早检查、早落实,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强化安全与应急保障,确保旅客出行安全便捷和重点物资运输畅通高效。
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成立县交通运输局2015年春运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局属各单位也要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动态,统一指挥、协调春运工作。要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单位领导要深入第一线,指挥、协调、检查和督促落实春运工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春运工作顺利进行。
二、切实把握春运形势,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2015年春运客流变化和影响因素主要呈现五个特点:一是学生流、探亲流和民工流相互叠加,预计节前一周将形成客流高峰,运输任务繁重。二是全省实行7座以上营运客车(含旅游客车)凌晨2时至5时在我省境内停止运行以及春节期间(2月4日至3月15日)全国继续实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规定,将对春运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避免造成旅客滞留,确保交通顺畅。三是省内中短途和农村客运客流大幅增加,包车客运需求增加,道路客运集疏运任务将更为繁重,道路旅客运输组织难度加大。四是运输安全形势仍然严峻。近些年春运期间异常气候多发,经常出现寒潮、大风、大雾、冰冻雨雪灾害天气等,易诱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安全保障工作不容丝毫马虎。
三、严格落实安全制度,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一)加强源头管理
春运工作开展前,运管局督促各客运企业要组织人员对所有准备参与春运的企业、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开展从业人员资质审核和安全教育。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参加春运,绝不能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任何一个盲点、留下任何一个隐患,实现安全隐患100%整改到位及春运期间从业人员、运输设施、设备100%符合要求。客运站要严格执行出站检查制度、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制度和危险品查堵制度,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责任。要落实《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确保每位乘客在发车前系好安全带,发挥旅客监督作用。同时,客运企业要充分发挥GPS监控平台作用,加强值守人员管理,坚持24小时值班,在岗人员要随时掌握运营车辆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立足整改,并作为值班记录。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加大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堵工作,确保我县道路运输安全。
(二)加强城市公交安全管理
公交企业要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提升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对公交车辆、消防救生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充分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实施安全监控。要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严禁超载、超速和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过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员,不得参加春运。
(三)强化包车客运管理
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要求,完善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审核和发放的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要求和包车客运标志牌二维码识别软件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已启用的“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管理制度。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设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发放;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仍按省局此前有关文件规定的样式执行;县际、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相关管理要求,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执行。
(四)强化农村客运、学生周末班车安全管理
农村客运企业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客运的安全生产管理,按农村客运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教育、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的农村客运企业、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承接、签订合同接送学生的农村客运企业、车辆,要认真做好安全排查和整治工作。同时,公路、运管、路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交安办的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道公路客运车辆的管理,凡是没有按程序验收合格并审批的村道公路,客运车辆不得上路营运。
(五)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生产动态监控
运管局督促各运输企业要配备专职人员监控客车动态行驶情况,重点对省际客运班车(包括出省执行旅游包车任务的客车)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要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在我省境内停止运行的规定,2014年1月1日以来违反夜间禁行规定被通报5次以上的车辆及驾驶员,取消其参与春运的资格。按照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客车夜间通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规定,经批准已开通的客运班线要严格执行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凌晨2时至5时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要依法严格处罚。
(六)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运管局、海事处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船、从业人员、站场(码头)的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严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线路的审批把关,确保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的企业、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有效;确保相关运输工具的安全技术状况以及有关安全警示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确保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要求进行载运。
(七)加强道路及桥梁隐患排查和养护工作。春运期间县公路管理一局、二局要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开展隐患大排查。特别是对管养的道路、桥梁及公路设施设危和标志标牌等进行全面大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排队。加强养护和路面保洁工作,要做好所管辖路段、桥梁的日常养护、保洁及雨雾、冰冻天气的安全畅通工作,对发现毁损的公路设施要及时修复完善。并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划的安保设施建设里程,全面落实安装任务。为群众出行创造和谐平安的交通环境。
(八)加强道路路况巡查和保畅。春运期间路政大队负责保护辖区公路路产路权,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和事。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是否按规范设置标志标牌设施,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确保公路畅通。
(九)切实加强交通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管。局建管股要继续深化“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坚决杜绝无视工程安全和质量盲目施工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春节期间不停工的交通建设项目,要更加注重抓好“五项制度”的落实到位,抓好主管部门检查、复查落实到位,抓好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到位,督促施工企业将不良地质工程、高墩大跨桥梁施工、冬季用电用火及火爆品的使用管理等作为安全管理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施工。
四、加强运输市场监管,改进提升道路运输服务
(一)优化春运运输组织
一是科学制定春运运输组织方案。要认真分析春运期间主要客流变化情况,科学预测春运客流需求和客流特点,制定方案、抓好落实。二是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要加强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旅客集散地和大型活动场所的公交组织调度保障,通过增加运力投放、加密运行班次、延长运营时间等措施,方便乘客出行。三是提高农村客运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针对节日期间农村地区探亲访友、赶集庙会等客流特点,科学调配农村客运运力,保障春运期间农民群众便捷出行。四是积极组织包车直达运输。鼓励道路运输企业与大型厂矿企业、学校等建立定点联系,为农民工、学生销售团体票,组织包车直达运输,减少旅客中转换乘。五是加强重点物资和鲜活农产品安全运输保障工作,确保春运期间市场物资供给充裕。
(二)改进提升道路运输服务
一是多渠道满足购票需求。通过设立学生、农民工售票专窗和网上售票、手机售票、自助售票等,并及时中长途班线班次、加班车等信息,最大限度的方便旅客购票。二是积极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活动。运输企业要联系、协调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深入用工单位,及时掌握农民工返乡客流情况,并提供上门售票、现场发车、预约包车等服务,确保农民工在春运期间走得了、走得好、走得及时。三是提升运输服务品质。客运企业要全天候开放候车室,提供免费开水,做好食品、饮料等生活必须品的储备、供应,为旅客提供周到、人性化的服务,使候车室成为旅途中的“温馨驿站”。四是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积极组织志愿者在人流较为集中的车站等地,为旅客提供问询、帮农民工订票、为旅客搬运行李、扶老携幼等服务,协助维护购票、进站、候车秩序。
(三)提升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做好应急运力、设备及物资储备。运输企业要认真制定道路春运应急运力储备方案,确保应急运输车辆处于良好状态,科学组织应急运输工作,避免旅客滞留现象发生。运输企业、客运站要根据需要提前配足车辆防冻液、防滑链以及消防设备等,并确保正常使用,备足24小时热水、方便食品等应急物资。二是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信息通报、工作。要与气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建立气象和道路通行状况信息交换机制,提前了解冰冻雨雪灾害等恶劣天气情况,及时向运输企业和社会通报气象和道路通行状况信息。三是进一步完善应急运输预案。针对春运期间可能出现的冰冻、大雾等恶劣天气和旅客滞留等突发事件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对运力投放、运输组织方案、应急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和系统部署,全力保障人民群众春运期间的出行需求。
(四)规范和加强运输市场监管
一是要加大对客运站等地的监督、巡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或超类别经营和站外揽客、倒客甩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运价监管工作。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认真执行票价政策,提前公告客运班线运价,杜绝超越票价政策规定的乱收费和私自涨价等违法行为。三是各运输企业要公布春运投诉电话,畅通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和调查处理旅客反映的问题。四是规范租赁汽车行业管理。要加强对已许可汽车租赁企业的监督力度,督促汽车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维护合法权益。五是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海事管理机构要继续督促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严禁恶劣气象条件下违章冒雾、冒险航行,强化码头的现场监管,严防因超载、违规冒险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