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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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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报告

第1篇:农村合作金融报告范文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信用机制交易成本金融体系

近年来,有关闽、浙、粤三省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有关地下钱庄黑幕的种种文章主要是说明我国近几年打击地下钱庄参与非法洗钱活动。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每年从地下钱庄中被洗掉的黑钱至少达2000亿元人民币,占我国GDP的25%,这个数目是非常的庞大。国家也相应的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来遏止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的非法交易,比如央行2002年9月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方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方法》。这些非正规的金融机构一部分作为非法的金融机构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按照我们一贯的思维方式,对一切形式的地下经济都应取缔。但监管当局为这些非正规金融的取缔忙碌不已,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生意照样火爆,依然“生机勃勃”。这就不禁让人发问:屡禁不止的非正规金融是否确有其生存理由?是不是我国现行金融制度的不足或缺陷给了他们存在的土壤?是什么机制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行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当前我国对这些方面的研究还不是很深,虽然对非正规金融这一领域国家的监管部门开始实行局部的疏导政策,比如从2002年底开始的温州金融改革,让我们看到了某种迹象。除了浮动利率试点之外,温州金融改革的核心还涉及银行产权改革,即温州商业银行可以吸收民间资本入股,乐清、瑞安两个县级市可以搞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并允许私人参股。但我们还没有完全看到它巨大的发展空间,以及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有一些值得深思的方面。

一、非正规金融的经营形式及其在我国存在的土壤

经济运行中的金融活动可以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是指由政府批准成立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即一国的中央银行、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典当业等正规金融部门)所进行的交易活动,这部分交易受到政府法律和条例等正规制度的规制。非正规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即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由于非正规金融活动通常未经一国政府批准或未被纳入金融监管进行规制,因此被贬称为“地下金融”或“草根金融”而蒙上了非法的阴影。[1]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正规金融的发展无法满足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和经济组织发展初期的要求,他们经济增长主要依靠要素投入品的增长,而资本是其中最重要的变量,阻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资本的高度稀缺,这种需求的矛盾就产生了相应的非正规金融。因此有有组织的、合法的正规金融和无组织的、非法的非正规金融同时存在所形成的金融二元结构,显示了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现象。[2]俄亥俄学派(OhioSchool)也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的过程中,非正规金融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前的短期资金需求;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非正规金融的成本可能更低、工作方式可能更有弹性。此外,一些学者对亚洲和非洲国家的研究表明,非正规金融不仅在农村很重要,在城市经济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非正规金融不是经济欠发达国家所特有的,经济发达国家也普遍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活动。

在进行以下的论述之前,我们首先对非正规金融的讨论范围界定。我们假设非正规金融机构是进行正常的经营,即从事资金借贷、金融中介等服务的民间金融组织。那么这些涉嫌参与地下经济洗钱等非法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如地下钱庄等不是我们这里要论述的范围。他们在经营本质上与我国合法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区别,都是进行货币的经营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

在我国一些非正规的金融组织其实有其历史的渊源,19世纪末20世纪初山西出现了“票号”,如日升昌票号是我国首家专营银两汇兑,存放款的私人金融机构。在其经营历程中,形成了一整套经营管理办法。在经理人员的聘选上也严格,据史料载:“当财东起意经营,聘请经理。由介绍人之说项,或自己注意察治;确实认定此人有谋有为、能守能攻,足以担任票号经理之职责,则以礼召聘,委以全权。”[3]实行“认票不认人”的制度,这就要求对汇票的书写和防伪等有严格的规定。并且随时掌握全国各地之间的货物流向、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由总号作出资金调度方向的决策,在总号与分号之间,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业务报告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主要包括自由借贷、银背和私人钱庄、合会、典当业信用、民间集资、民间贴现和其他民间借贷组织(如金融服务公司、财务服务公司、股份基金会等,90年代大量存在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已经被清理关闭)。近年来,中国民间非正规金融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由过去的隐蔽型转为目前的公开半公开型;二是虽然以本地区为主,但开始出现跨村、跨乡甚至跨省借贷;三是大额借贷比重不断增大,无息借款比重逐渐降低;四是借款用途由消费性贷款向生产经营性贷款转变,即用于加工业、运输业和养殖业等能短期见效的项目增加,而用于传统粮食种植和婚丧嫁娶之类的生活贷款呈现递减趋势;五是借贷手续逐渐规范,纠纷逐渐减少,过去以口头信用约定为主,符合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现在随着风险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以存单、债券、房地产等抵押、质押的情况;六是非正规金融组织化程度明显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些地方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出现,有其内在的经济驱动力。这一驱动力就是资金供求矛盾,并且这一矛盾还在不断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我国银行存款利率经过8次下降,加之征收利息税,储蓄存款几乎成了现金保管。人们投资渠道单一,消费需求又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而受限,城乡居民手中大量的闲置资金急于寻找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回报率的出路。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军研究员几年前曾对浙、闽、粤等地的非正规金融市场作过调查,结果发现那一地区民间资金相当充裕,各种形式的企业民间融资、“地下钱庄”、“标会”等屡禁不止,且呈日益泛滥之势。据他介绍,浙江温州有关单位曾作过统计,在120万人口的温州苍南县,仅有29亿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人均2000多元,远远低于全国人均5000元的存款标准。这些大量的资金运作渠道除股市投资民间个人借贷外,大量的钱在“地下”循环,就形成了非正规金融的资金供应来源。[4]第二,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建立金融安全区以及追求经营利润的考虑,对县级机构的中小贷款客户实行规模控制和授信管理,并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一般要求企业具有2A级以上的信用等级,并且必须提供有效的抵押、质押及保证等信用担保。从1999年开始,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市、县以下基层机构,4年达31000家。[5]即使农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个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但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难以起到大作用。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无法面向农村中分散的个人和小型经济组织。其它金融组织主要是信用合作社本来是一个合作性质的组织,但实际上还是官办的,近来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贷款的门槛和手续同样比较复杂,不是很适应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另外,农村合作基金会也被取消,而多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率又十分高,资金规模也十分有限,它直接导致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缺乏。

第三,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规模在我国日益发展涨大,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它们在发展过程中,融资困难始终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私营企业主的资金需求特征常常表现为短、频、快,但风险较高,因而很难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据1998年的有关统计资料,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仅占贷款余额的38%,即便加上其他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也仅占全部贷款的44%。[6]当然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问题,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在交易中的成本过高,影响了正常的交易条件下可以得到的贷款或融资。在这种前提下,尽管利率较高,有些非正规金融也有黑势力的背景,私营企业主也不得不选择从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这样这些非正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补充地方货币市场供应不足,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我国金融体系在没有满足农村经济和私营经济发展的金融信贷市场需求,从根本上构成了非正规金融的生存土壤,同时提供了其存在的空间。

二、信用是非正规金融生存的关键

从一般意义上讲,信用包括信任、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等内容。但从经济意义上看,它的含义就转化和延伸为以借贷为特征的经济行为,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体现着特定的经济关系。它既区别于一般商品货币交换的价值单方面的暂时让渡或转移。[7]

对信用问题的探讨成为我国近几年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话题。良好信用机制的建立是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持、产权为基础、……,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这表明我国在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正下大力气。然而我们上面提到的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牵涉到许多方方面面的问题。而且是放在一个比较的范围内来讨论的,很难把握,因此存在大量的个人、企业、政府等的信用缺失。然而针对非正规金融来讲,下面我们要说的信用是放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内来讨论的。

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大部分是带有地域性的,他们往往以家族的形式出现。信用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是比较稳固的,为什么呢?张维迎教授提出“乡村社会的信用机制”[8],他解释到乡村人由于居住和活动范围的影响,他们对失信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并且不守信用的信息传递很快,所以人们很少违约。西南财经大学周殿昆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乡村家族关系及家族文化复归,家族信用逐渐复兴。同时,依附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乡村集体经济的传统社会信用体系衰减,而适应市场经济要的新的社会信用体制尚未建立。从而使现今我国乡村信用环境呈现:社会信用缺失,家族信用强固的特征。家族信用成为现今乡村农民家庭开展生产协作和生活互助的主要依靠。所以地下钱庄在区域内的信用一般都表现的比较良好,这成为它们发展涨大的关键因素。[9]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在抑制契约双方的道德风险方面具有效率,而且违规者还会因遭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的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就越高,并且借款者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所以非正规金融交易中的违约成本高于正规金融活动的违约成本。

经营货币是金融业的表象,而这表象后面隐藏的是“信用”,信用交易才是金融业的经营本质。非正规金融活动具有示范效应,即让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从而促进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改善和信用体系的建立。非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与正规金融中介相比较比较低,它减少了许多如契约文书的处理成本、风险确认成本、监督实施成本、搜寻成本及时间成本。从信息不对称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机构利用与借款人之间的频繁资金往来,可以更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和收益状况,从而降低风险并减少了搭便车的机会,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这样非正规金融与我们正规金融机构很大的差别就在于其信用交易的特点更明显。试想存入非正规金融的资金除了因为高利息的诱惑外,资金的安全才是存入者最优先的考虑,在明知是非正规金融的情况下依然存入资金,存入者必然有所恃,那就是通过民间信用的方式形成的信任关系,而非正规金融的经营者也是在种种民间信用关系的制约下贷出款项,甚至根本不需要象正规机构那样复杂的抵押、质押手续,更多的是保证方式。理由很简单,非正规金融的告贷者们如果真有东西质押或者抵押,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向非正规金融求贷,如果他们真的没有太大的资金需求,他们可以通过“抬会”等初级的民间金融方式寻求资金。正是这种民间的信用交易将地下金融组织的效用发挥到最大程度,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非正规金融组织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它们才是真正将信用作为生存之本的金融参与者。

非正规金融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民间信用的方式迅速提供金融服务,而且这种金融服务还是一种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利息可以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商定,借贷金额可多可少,可以分次贷款也可以一次贷款,这些都是我们传统的金融机构不屑为之的业务。但正是这些业务构成了庞大的地下金融体系,让我们的监管者头疼不已。也正是这种非正规金融体系给我们的“正规军”不屑光顾的群体,带来了他们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归根结底,这样的金融服务在民间是有需求的,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在阳光照不到的角落也是这样,非正规金融体系的存在自由其道理。但监管者不这么想,地下金融体系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单纯的民间信用在缺乏有效评估的状态下,难免会隐存巨大的道德风险,出现非正规金融卷款消失、超出想象的高利贷、非法洗钱等问题自是难免。

三、非正规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与完善的思考

1,积极鼓励正常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承认其合法性,通过一定的程序使非正规金融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补充,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

面对非正规金融体系这可能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的“滔天洪水”,我们的监管当局是否应该采取更多的疏导方法,让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转为合法的接受监管的民间金融机构,作为合法商业银行的补充,充分满足民间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

非正规金融体系的生存自有其道理,即使银行体系发达如美利坚者也难以避免非正规金融体系的存在,但太平洋彼岸的非正规金融体系可谓真正的“地下金融”,担负的是洗钱、高利贷等地下经济职责,由于牵涉到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故而也难以禁绝。但反观我们的非正规金融体系,许多东西是完全可以合法化的,比如在合理的利率幅度内商定利率的民间借贷,个人合法持有的外汇寻求较高价格的兑换等等,通过一定的市场手段,相信这些金融服务是可以走到阳光下的。一旦可以附条件的转换为合法民间金融,相信大多数地下金融机构还是乐意走向“阳光地带”的,关键是我们的监管当局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转换条件以及建立对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相对宽松但绝非纵容的监管环境。至于剩下哪些不愿意接受“收编”的地下金融机构,自然有种种见不得人的事情,比如与黑社会勾结暴力收贷等行为,对这些不愿意走进“阳光地带”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当然只有毫不留情地打击这个唯一的选择。

非正规金融的业务主要是非法换汇和私自存贷款,当然有关洗钱的业务一些非正规金融也是来者不拒。不可否认,非法换汇实质上也部分承担了洗钱的功能,但非法换汇中也存在外汇来源合法,仅仅为了寻求换取更多人民币的情况,而私自存贷款除了部分利息过高的高利贷贷款外,毕竟大部分还得接受银行利率的调节,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这一借贷合法与否的分水岭。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除了洗钱业务,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许多业务从《合同法》或者《民法通则》的角度来看还属于合法的民间合同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资本最本能的冲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正规金融的行为是合理的,至少是合乎逻辑的,当然,如果从银行监管的相关法规来看,又是另外一回事。但市场经济很大程度上是契约行为,如果这些非正规金融活动用单纯的契约方式来安排的话,即使监管当局恐怕也难以从法律上界定其是否违法。

2,组建区域性股份制中小金融机构,促进形成大中小分工合理、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

面对日益发展的非正规金融体制,国家也做了采取了一些措施。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国家已采取了不少有力的措施,如人民银行要求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并提高了中小企业借贷利率的上浮幅度,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各大银行也都积极调整信贷结构,采取措施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但是,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增加和成长,国家金融机构资金储备量的增长仍远远赶不上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的增长,并且信贷供给的结构性矛盾反而愈显突出,贷款也出现增势放缓,有限的信贷资金有趋向运用不够充分的苗头。分析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关键在于国有大银行的经营管理体制与广大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存在着天然的不匹配。一方面是国有大银行资金实力雄厚,具备为大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纷纷调整市场定位,逐步退出农村市场,以提高其资产质量和经营利润。另一方面是国有大银行为千家万户分散的中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信息搜寻和办理贷款等管理成本高,风险难防范,再加上其审贷权限上收,远离中小企业,更加剧了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国有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过度依赖企业有效资产抵押和地方政府进行信用担保及有关企业经营情况和信用程度的信息。

笔者认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现有的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服务格局下,即使再采取力度更大一些的利率上浮政策措施,来促进加强中小企业信贷工作,收效也不会理想。因为金融企业的行为归根到底是受着其特定的经营规律和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支配的。必须健全和完善符合中小企业融资特性和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发展一批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包括各类中小银行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才能得到相应的有效服务。

3,开辟多种投资渠道,加强对社会资金投向的引导。

投资渠道少是造成社会富余的闲散资金投向非正规金融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地方资本市场发育不够,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屈指可数,而非正规金融的风险度又难以把握,只要开辟出几条符合社会资金投资特性和要求、安全性较高的投资渠道,投向非正规金融的一部分资金就会转移出来。根据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该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些努力:一是建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或是开展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转让融资,吸引民间资金投向基础设施领域。二是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债券,直接向社会融资,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这两个方面有所进展,既可以增加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又能产生“挤出效应”,使国有商业银行过度集中在基础设施项目和大企业、大集团的部分信贷资金,转向供应给中小企业。三是针对发达地区民间资金相对集中的实际,可考虑在县域经济比较发达的几个县市,创造条件成立几家民营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实行专家理财和管理,广泛吸收民间资金向投资公司投资,银行也可以根据投资公司资本金多少,在有关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条件下,给予等额的长期贷款,还可对投资公司所投资的中小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四是加强对民间个人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鼓励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向亲朋好友借资。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可探索成立民间融资信息中心,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解决民间借贷的信息不对称和手续不规范问题,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保护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益。

注释:

[1]郭沛.农村非正规金融:内涵、利率、效率与规模.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网.usc.cuhk.edu.hk

[2]史晋川等.制度扭曲环境中的金融安排:温州案例[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1)

[3]山西票号史料[M].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598

[4]朱菲娜.“地下钱庄”何时休.中国经济时报[N].2002-05-23

[5]马荣伟.地下钱庄缘何屡禁不绝.国际金融报[N].2003-9-1

[6]刘小玄.中国企业发展报告1990—200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7]曹龙骥.货币银行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81

[8]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上海三联书店.2001:6

[9]周殿昆.中国乡村家族信用复兴及企业发育问题分析.第二届中国经济学年会入选论文

参考文献:

1.杜朝运、许文彬.制度变迁背景下非正规金融成因及出路初探.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1999(3)

2.何田.地下经济与管制效率:民间信用合法性问题研究.金融研究.2002(11)

3.山西票号史料[M].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

4.刘少波.我国目前的民间信用研究.金融与保险.1999(6)

5.史晋川等.制度扭曲环境中的金融安排:温州案例.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1)

6.张建军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从民间借贷到民营金融:产业组织与交易规则.金融研究.2002(10)

7.张军.改革后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金融部门:温州案例.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7年秋季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