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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 现状 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经济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农村金融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目前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专营贷款的子公司等形成相辅相成共同进步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点,完善建立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农业发展和农民提供有力信贷成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目标。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结构不合理,资源供给不足
在我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村主要的政策性银行,目前只对国有企业进行贷款服务,并不能直接贷款给农户和农民个人,这就大大局限了其服务范围和功能,随着农业发展银行商业化改革不断加快,导致银行更加减少了对农村经济的投入;在我国,中国农业银行主要负责于农村信贷业务,同样在商业化改革的进程下,农业银行的农村金融服务也逐步弱化,对农户和企业投放资金少;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强大,作为正规金融机构,与农业和农民的业务量多,但是近年来,其商业和利润性越来越明显,并且由于受到政府干涉和自身规模小等原因,也面临着不能与现有农业结构相适应的问题。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方面,目前仍然没有专门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运营中出现问题也主要依靠于行政管理部门解决,没有权威的法律制度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有力保障,由于我国农业金融法律不全面,导致很多政策性银行不得不寻找自身发展的突破,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受阻,带有一定的狭隘性,另一方面,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许多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规范和保护,非法融资和不正规金融活动猖獗,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
(三)农村信用担保体系落后,保险力度较弱
在我国,农业经济一般比较薄弱,乡镇企业或者农户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往往缺乏较有效的抵押物,加上我国目前缺少专门的担保机构,政府又没有加大力度投放担保基金,导致“担保难”成了目前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时面临的最大难题,在办理贷款担保过程中,贷款担保手续繁多,浪费时间久等因素导致耗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加上农业保险的力度弱,今年来农业保险业务不断减少,导致农村企业和农民贷款难,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经济水平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创新
(一)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和弊端,首先要积极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稳定宏观的经济环境,农村信用社应在继续发挥其主要作用的同时,完善自身经营机制,争取不断改革和壮大;加强农业银行对农村市场金融的需求服务,政府积极引导农业银行为农业开发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大规模资金;加快储蓄银行服务运行速度,使资金良性循环到农民手中,加快农村企业和经济发展。同时政府应深化商业银行改革,提高其信贷积极性,鼓励银行完善借贷服务。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法律制度
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否完善标志着其经济发展的速度,在我国,由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缺乏完整有效的法律保证,导致在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遇到一些问题时没有有效解决办法,进而影响其发展,所以无论是银行还是民间金融,都应有健全的法律作保障,出整的法律法规不仅能遏制犯罪活动猖獗,打击非法融资,而且可以有效保证农村金融体系安全发展的大环境,针对银行管理,农村融资及农业贷款都应有相应法律,保障农村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信用体系
由于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信用体系不完善,没有专门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导致乡镇企业及农户个人贷款“担保难”,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农业金融服务的信心,影响了农村经济,农业发展,减少农民收入。目前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应积极建设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政府积极鼓励发展农村信用中介服务,完善农村中小型企业和农民个人的信用评估;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加大力度建设部分担保基金,鼓励农村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更好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小结
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对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历史和客观因素,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阻碍和问题,如何加快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发展,解决农村企业和农民的信贷问题成为当前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面临的重要任务。这要求我们从农村经济和农民切身利益出发,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王晰.市场竞争视阈下的农村金融创新研究[J].现代商业,2010(03).
[2]衣文明.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体系发展取向[J].大众商务,2010(02).
[3]吴依然.论新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农村金融[J].现代商贸工业,2010(01).
发展普惠金融,必须大力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实现普惠金融发展目标提供组织基础与制度保障。近年来,我国着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城镇信用体系建设基本健全,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仍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正大力推进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促进“四化”同步发展;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都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作为支撑。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理论研究,积极推动建立一个充分包容、服务广泛、机构稳健、有效竞争、监管审慎、鼓励创新的农村信用体系,为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奠定坚实基础,为促进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低收入群体比较集中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不能满足普惠金融发展的需求。一是农村地区信用活动水平较低。农民收入和储蓄水平较低,限制了农村信用机构动员社会资金的能力,加剧了信贷配给的现象,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长期处于抑制状态。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贷活动处在非常低的水平,不利于农村信用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农村地区的征信信息系统不够健全。目前农村地区征信信息系统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两大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征信管理局能够真正采集到的农户信用信息一般限于农户个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和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信息,对于农户经济交易与支出信息的采集比较困难,导致农户个人信息资料内容非常单薄,很难为判断其信用水平提供有力参考。从农村信用机构自身的征信系统来看,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登记咨询信息管理系统服务面狭窄,无法向全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导致其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效应。三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较小。农村金融机构普遍面临资本实力较弱、资金来源匮乏、服务“三农”能力不足的问题,完全依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激活现有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市场。四是农村信用机构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农业对自然条件及市场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农业生产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市场风险,一旦农业受灾减产,会直接影响农民收入的稳定性和还贷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中国的农业生产规模普遍偏小,农业的产、供、销链条没有紧密连接,农产品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在价格和质量上缺乏竞争力,一旦农产品销售受阻,将直接导致农民收入下降,还贷能力减弱。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
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建立健全适合农户和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和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改进账户开立、支付结算、存款服务,积极推出银行卡支农惠农项目和农民工银行卡等特色业务,积极采用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工具和手段,在农村推广移动支付、POS机转账等非现金结算,切实解决农村地区物理网点不足的问题,满足农民基本金融服务需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完善政策性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农村发展担保基金和机构,采用政府出资、委托经营的市场化运营模式,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融资担保,以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分担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放贷意愿;建立政策性的农业农村保险体系,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拓展保险业服务农业、农民和农村的新领域,开展经济类农作物保险、养殖业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业务。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商业银行的成立,关于农村金融创新的话题也越来越多,有的甚至借用创新来发展所谓的新农村金融。农村金融的水究竟是深是浅,我们一起来探讨。
农村金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的储蓄,那么它的服务属性肯定要以农民为主,农村金融的供不应求一直以来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细观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基本可以分为三类,即正规、准正规和非正规金融组织。农村金融必须服务于农村经济,现在看来农村金融或多或少已经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金融的创新要有个前提,我们不能光在课题研究和嘴上说说要改革要创新。农村金融组织的问题亟待解决,具体表现为:正规农村金融组织存在缺陷、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合法地位、农村信用社严重垄断市场。据了解,农村信用社并没有充分有效地对农村市场给予资金支持,各地的农村信用社普遍将从农村地区吸收上来的存款用于购买国债等其他有效债券或向城镇企业发放贷款以保本获利。
农村金融的创新需要有效地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和发展的关键在于资源的整合、政策的配套和外部环境的优化。应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功能,发挥对农村经济的基础支持作用。商业银行必须加大支农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审批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改变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单一的格局。扩大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覆盖面,尽可能多地将邮政储蓄资金返回农村使用。
农村金融服务“点多面广”,一般而言,衡量农村金融服务状况的指标包括: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农业贷款数量、农村地区小额贷款情况、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性、农村政策性金融等多个方面。农户(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农村金融支农服务弱化等问题也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近年来,农村地区金融需求和农村金融固有的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和从业人员减少,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部分农村地区仍然存在金融服务空白。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1年末,全国仍有1696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农村人均金融网点的资源占有率低,平均每个乡镇的银行业网点为2.99个,平均每1万农民拥有的金融机构是1.56个,每5.77个行政村分布1个银行业金融机构。从青海省情况来看,截至2011年末,青海省尚有133个乡(镇)未设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全省373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分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1.63个,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99个/乡镇);全省4163个行政村,每6.86个行政村才分布1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个网点/5.77个行政村);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1.33个,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56个网点/每万名农民)。实践表明,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不具备比较优势,其业务活动往往无法适应小农经济,也无法解决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高风险和巨额成本等问题。中国并不缺少大银行,但缺少贴近基层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缺少根植农村、贴近农户、符合农村基本需要的微型金融组织。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的出现既有正规金融渠道有效供给不足的原因,也有因法律地位不明确、政策风险大导致的非正规金融等民间资金被压抑,以及政府职能发挥不充分、财政资金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家,但资金实力雄厚且具有一定支农条件的农业银行,大多将资金投入到县域的大型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上,很少直接服务于农户;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存款占比高而贷款服务较少、从农村虹吸资金回流城市的现象依然存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主要投放于粮棉油收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企业,直接投放农村企业较少。农村信用社实际成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唯一金融机构,但“一社难支‘三农’”。农村金融市场“批发+零售”的资金融通渠道有待发展,大型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联通机制尚未建立。截至2012年6月末,青海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868.5亿元,其中:全省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余额达145.68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的16.77%;邮政储蓄银行各项存款余额141.23亿元,其中县域存款余额69.56亿元,占比达49%,各项贷款余额为31.37亿元,其中三农贷款余额仅为3.65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1.6%;农业发展银行各项贷款余额163.47亿元,粮油收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贷款占了近60%。目前,我国推动和建设的小额贷款组织主要是商业性的小额贷款组织,它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设立的,以自负盈亏、财务上可持续为原则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2000年,农信社根据央行信贷扶持“三农”的要求,以农信社存款和央行支农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到2006年底,农户小额信贷余额占到农信社农户贷款余额的近30%,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小额信贷的覆盖面。但随着农信社的商业化改革,农户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面临巨大挑战。2006年底,银监会宣布在青海等6个省区选择36个试点区域,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鼓励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以完全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理念和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但这一制度创新的预期金融服务改善效应还没有充分显现,影响面很小,相关政策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提出较严格的要求,使得部分新型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受到限制。截至2011年末,青海省仅有的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均设在县级及以下地区,存款余额仅为2.1亿元,贷款余额2.97亿元。近年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了大量金融需求,其中有部分农村金融需求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金融性质,但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定位不清,运行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政策性金融服务职能的发挥。作为主要支持农业经济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作用仅局限于粮棉油收购;国家开发银行对于急需资金支持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等,缺乏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以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为例,截至2012年6月末,累计发放各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贷款90.7亿元,其中很大部分用于省、市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项目,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较少。同时,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以银行类信贷为主,保险、证券等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农业保险体系。由于缺乏公共资金支持,西部农业保险市场显现出明显的供求“双冷”局面。现行公共财政制度安排,使得西部农村信贷资源的相当一部分被用于治病救人等本应由公共财政资金承担的投入上,金融财政化现象非常严重。此外,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的金融产品严重不足,信贷、证券、保险没有形成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发展局面。农村金融服务手段滞后,金融业务科技化程度不高。截至2012年6月底,青海省农村信用社在全省布设ATM机171台,平均每两个乡镇还不到1台,并且已布设ATM机的网点又不具备自动存款功能,农牧民群众在信用社非营业时间无法正常办理存取款业务和刷卡消费,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不便。同时,由于人才、资源、风险评估等条件的制约,一些涉农金融机构在涉农产品创新上很难有独创性,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不足,贷款难、部分涉农金融产品供求脱节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贷款担保方式仍不够灵活。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对大部分农村种养大户来说,根本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和收入稳定的担保人做担保。而对贷款额度也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控制在10万元以内,不足部分只能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解决。二是贷款手续繁琐。涉农机构由于审批权限上收、风险控制等原因,在实际贷款过程中,根据额度的不同,需要不同级别的机构进行审批,越往上,需要的贷款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就越多,通常需要两周甚至一个月以上的时间,大大超过了客户的期望值。三是贷款期限难以满足农业生产周期性的需求。目前涉农机构虽改变了“一年一贷、春放秋收”的传统方式,但受信贷规模限制及对资金流动性的考虑,近9成的贷款期限约定为1-2年。当前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特别是缺乏资产评估、担保公司、征信登记等金融中介机构,金融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广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金融的认识和自身金融意识还比较薄弱。一是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体系尚未建立和健全。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环境、政策因素影响大,贷款风险大,抵押担保品有限,使用现代金融产品定价机制在农村地区开展评估、担保、信用评级等的成本较大,导致在农村开展金融中介业务难度较大,农村金融中介发展滞后,尚有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少,资本金少,风险化解能力和代偿能力很低,不能适应农村需要。二是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对金融知识的认识有限,加之农村地区金融教育发展不足和相对落后,导致农村地区整体金融生态环境较差,使得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吸引力不足,各金融机构不愿主动到农村地区开展业务。三是农村征信系统建立不完整。农村个人基本信息与信用记录不完整,而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的贷款多数是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信用贷款风险大,随着各银行机构风险防范的强化,致使部分涉农金融机构对“三农”的信贷投入积极性不高,存在“慎贷”、“惧贷”和减少授权授信额度等现象。从法制环境来看,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这些法律法规并未对我国农村金融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中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随着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推进,农村地区抵押担保物缺乏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信贷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形成了障碍。此外,部分农村地区宗土观念比较浓厚,执法环境有待改善,对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待加强。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经验借鉴
从美国、印度、孟加拉等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看,它们都建立与其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金融制度,主要包括由合作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所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以及相应的财税、监管、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上述国家都制订了专门的农村金融方面的法案,以法律的形式作为制度保障和支撑,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从国外经验来看,农村金融服务不是由单一的某类型或某一家银行机构来承担,而是由政府主导扶持的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多类型、多层次发展,分工合理明确,优势互补。以上国家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政府通过出资组建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对农村金融机构在税收、利差补贴等方面实施各种优惠政策,进行了大力扶持。美国鼓励在不违反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可进行各种可能的尝试和创新,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实行差异化的服务策略;孟加拉的格莱珉银行对贫困人口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小组联保贷款制度。美国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具体业务则由私营保险公司开展,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大力支持;印度推行的“自助团体联系计划”就是采用团体担保代替抵押,从而有效地分散了信用风险。(1)财税政策,包括:通过出台支持农村金融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发展农村金融业务;对涉农贷款、保险进行财政补贴。(2)金融货币政策,包括:对涉农金融机构降低或免收存款准备金,以保证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充足;给予涉农金融机构金融优惠政策,以解决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在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时遇到的资金问题。(3)监管政策。如印度政府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就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机构,并且把信贷投放的18%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
构建普惠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键词】农村金融 存在问题 发展对策
一、齐齐哈尔市农村金融现状
齐齐哈尔地区农村经济整体相对落后,农民生活水平较低。齐齐哈尔市位于黑龙江省西部,辖7区9县(市),面积4.2万平方公里,人口560万,其中农业人口350多万,占总人口的63%。与全国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相比,相差较大,农民收入水平偏低,消费能力差。齐齐哈尔市农村金融现状有如下几点表现:
第一,齐齐哈尔市农村贷款需求呈现多样化,但是相应的农村金融贷款产品种类较少。经过多年的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建设,齐齐哈尔市农户对农业贷款的需求不断提高,现有的农村农业贷款项目和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多样化的贷款需求。因此,齐齐哈尔市农户很大一部分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
第二,农业生产性贷款期限较长,风险较大,还款压力较大。农业周期和农业贷款周期不能够很好的匹配,出现错位现象。农忙需要贷款时,农户经办贷款手续繁琐,导致申请下来的贷款不能及时购买种子等农业用品,当农户农产品尚未成熟和出售时,就需要偿还贷款及利息,导致农户资金短缺,进而降低农户的信用级别,相应影响到了第二年的农业贷款,因此,周而复始,导致农户还贷压力增加,贷款意愿不强。
第三,农户扩大再生产,资金量增加,当前齐齐哈尔市农村小额贷款不能满足于扩大后的资金需求,于是导致了大额农户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一方面导致农户的扩大再生产困难,另一方面导致农村金融机构供给不到位。目前,在一些偏远地区的基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最高在5000元左右,有的地方甚至更低,贷款额度在1000-3000元之间。这些限额规定很难满足农户扩大再生产需要,特别是对一些种养大户经营大户来说,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资金需求。
二、齐齐哈尔市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当前,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存,但是许多商业性质的银行在农村的市场尚未得到开发,银行是盈利组织,因此,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选择减少农村的营业网点,降低经营成本。很多农村地区仅仅剩下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但是,农业发展银行多年来单纯的粮食银行角色,与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交叉的矛盾,农村信用社则因为不具备准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性同样值得考虑。
农村金融服务的基本功能不健全。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齐齐哈尔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的功能仅仅吸取存款和发放贷款,受市场利益的影响,贷款幅度也不能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农村金融的建设对农户贷款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尤其近年来,农业机械化加快,农田水利建设都需要贷款的支撑,因此,要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的基本功能,使得农村金融供给满足不同农户贷款需求。
民间金融不规范。齐齐哈尔市的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存在很大缺陷,据调查,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贷款的占农户总借贷收入的65-70%,而民间贷款所占比重达到30-35%。农村的金融服务机构数量缩减,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十分困难,因此,寻求资金的农户大多数会选择民间金融机构进行借贷款,满足不同的生产与生活需求,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是典型的“内源融资”,准确地说是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体系空洞化。在齐齐哈尔市民间金融的机构小,但是供给量大,实际上齐齐哈尔市的农村经济发展资金的供求缺口巨大,广大农民的资金需求部分来自于非正规金融市场,进一步导致了民间金融的扩散和壮大。
三、齐齐哈尔市农村金融发展主要对策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齐齐哈尔市的农村金融和经济组织相对比较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商业银行,贷款公司等。另外,齐齐哈尔市需要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加大重组和改造农村信用社的力度,放松对农村信用社的控制,鼓励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正规民间金融机构充分吸收民间资本,建立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和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拓宽资金供应渠道,更新金融支农理念,改善金融服务环境,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建立支农长效机制,引导辖内金融机构立足“三农”、服务“三农”,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基本功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是农业建设的重要基础,当前齐齐哈尔市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急需增加服务项目。政府的农村政策金融的主要职能是农村基本设施建设贷款和承办农副产品收购、储备、调销贷款,完成对农户脱贫的启动资金的支持。另外,齐齐哈尔市应逐渐扩宽银行卡市场,在农村设置银行提款机,为广大的农户提供存取款的方便,同时完善农户低成本获取农村金融服务,使得农户不用长途跋涉获取金融服务,提高农户贷款等获取服务的积极性。
逐渐规范民间金融组织形式。民间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组织的一种形式,在农村金融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使得多数农户受益,但是民间金融属于民营性质的金融组织,规模大小不一,并且分布广泛,组织形式多种多样,现阶段齐齐哈尔市民间金融的规模日渐庞大,监管部门对其管理困难。因此,齐齐哈尔市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加大对农村地区民间金融的重视,防止非法民间金融机构损害农户利益,同时大力倡导和规范民间金融正规化经营,合法化经营,使得民间金融成为正规金融的有力支撑,也不断完善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制定有效的金融机构章程,使得民间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刘健民,李振.黑龙江省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的思考[J]. 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2).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创新
一、目前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1、现有农村金融体制不完善,资金供求矛盾突出
上世纪90年代金融体制改革后,各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农村地区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同时适合农村的新型金融机构并未获得有效发展,导致支农供给体系不健全。农业发展银行局限于政策性农业贷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越来越多的农业企业和农户需要银行信贷资金来扶持、发展、壮大。但总体而言,需求大、供给小,地域广、机构少,农村经济多元发展、农村金融产品单一成为当前农村金融缺失最基本的问题。
2、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管理运行机制存在薄弱环节
新型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者总体素质不高,金融业务水平与能力不足,在经营管理决策中行为不够规范。同时其广泛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上,小区域小农经济是其发展的基础,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信息对称是其开展资金融通的基础,一旦突破了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借贷风险也会大幅增加。
3、金融服务手段单一,金融机构服务经营理念需改进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趋向多样化、多层次,而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工具仍比较单一,创新不足。农村金融尤其是广大乡镇以下农村地区银行服务还很不方便。电子化建设水平比较落后,银行汇票、本票等结算方式使用少,支付结算票据化程度低。代销国债、基金等科技含量较高的业务缺乏。
4、农村金融生态欠佳,融资难问题突出
一是法制环境不完善、金融债权缺乏保护;二是农村信用管理滞后,征信体系不健全;三是信息不对称、银企关系难理顺;四是农村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
二、发展农村金融的国际经验
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美国主要有三大部分:一是商业银行。二是农村信用合作系统。三是政府农贷机构。印度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印度储备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组成,各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之间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竞争与合作。
2 农地金融
积极探索农地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德国建立了土地抵押信用合作制度。美国于1916年成立了联邦土地银行(FLBS)。印度于1920年成立了土地开发银行,以土地抵押方式为农民提供长期贷款。菲律宾于1966年成立了土地银行,为农户提供中长期信贷。
3 金融创新
印度的商业银行研究开发了多种成本可控、贴近农户的金融产品,并且对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进行了大胆改革,延伸信贷服务。赞比亚针对该国收入差距较大的现实,由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了“Mzansi账户”服务――只提供最基本的金融服务账户,其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三、农村金融创新的建议
1 组织创新
首先,创新主体多元化、结构合理化。应当继续调整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农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分工,彻底做到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分离;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
其次,建立以政策性金融为导向,合作金融为主导,商业金融和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进一步强化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功能,赋予其支持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融资职能,积极开放农村市场,完善农村信贷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放宽新兴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
2 制度创新
首先,合理界定产权。―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农村金融组织改革应根据当地情况,遵循多种组织形式、多种产权形式相结合的道路,继续加大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力度,完善其治理结构;二是农村土地的产权改革,以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可以配合金融机构的品种创新,解决农村贷款的风险偏高的问题。
其次,信贷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的信贷管理政策,创新授信和抵押贷款管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分支机构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村服务。
3 产品创新
首先,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
其次,探索发展基于订单与保单的金融工具,提高农村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针对农村资金需求季节性特点,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
关键字:农村金融 服务体系 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7-056-04
构建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系统工程。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经验,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国外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经验
(一)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
1.美国的多元复合式农村金融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从整体上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金融体制。其农村金融体系由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商业性金融组成,是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代表。
(1)合作金融。美国的合作金融体系是多元化的,由三大系统组成,包括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及信用合作社。三大系统受农业信用管理局领导,都有一套自主的经营体制和明确的职责范围。联邦土地银行系统由12个农业信用区的联邦土地银行及其下属的合作社组成,负责办理个体农场主长期不动产抵押贷款。联邦土地银行的所有制形式为股权所有制,旗下的合作社是在美国政府倡导与扶助下建立起来的一种全国性的农业信用合作组织,目前已成为农场主长期贷款的主要提供者。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专门为生产信用合作社提供资金,再通过它们向农场主提供中短期贷款。该银行最初由政府创建,下属众多生产信用合作社,为农场主提供迅速有效的金融服务。合作银行系统主要为合作社提供设备贷款、营运资金贷款、购销商品贷款。美国全国有13家合作银行,除12个信用区每区设立一家外,1988年又在华盛顿成立了中央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主要任务是对业务跨区的合作社提供大规模资金支持,联邦土地银行系统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则没有类似的上级机构。
(2)政策性金融。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主要为农业生产提供资金,调节生产规模和经营方向,贯彻实施政府的农业政策。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共同构成政策性农贷体系。农民家计局隶属于美国农业部,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以及贷款周转基金。农民家计局对无法从商业银行等机构获得合适贷款的农民给予信贷支持,并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优惠贷款补贴利差。商品信贷公司由美国国库拨付资金,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并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确保农业生产者收入稳定。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主要由政府提供资金,对非盈利性的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发放贷款。小企业管理局是由美国国会拨款创办的一个独立的政府贷款机构,向无法从其他借款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以及小农场和农工联合企业提供信贷援助。
(3)商业金融。商业银行在美国相当发达,由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各州的注册州银行构成,遍布美国各地。商业银行九成以上的业务与农业相关,在农村广泛开展业务。商业银行不仅机构多,而且贴近农民,熟悉农民的信用和经营情况,贷款迅速,手续简便。
2.日本政府扶持下的农村金融体系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是政府扶持下的合作金融型模式,主要由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两大部分组成,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1)合作金融。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最大特点是合作金融组织依附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协之中一个具有独立融资功能的部门。合作金融组织由基层农协、农业信用联合会(简称信农联)、农林中央金库三个层次组成,三级组织之间自下而上生成,由农户入股参加农协,农协入股参加信农联,信农联再作为会员入股参加农林中央金库。基层农协是合作金融体系的基层组织,由农户及其他居民和团体入股登记成立,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信农联是都道府县一级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中专门经营信用业务的机构,在基层农协和农林中央金库间起承上启下作用,接受所属各基层农协及其他农业团体的入股或存款,用存贷款业务调节基层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信农联还发放贷款来满足农、林、渔业有关企业的金融需求。农林中央金库在合作金融体系中位居最高,负责协调全日本信农联的资金融通,同时负责向信农联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其工作。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保证农村金融合作体系稳健运行。
(2)政策性金融。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中的政策性金融主要包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和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为难以从一般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林渔业者提供低息长期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向难以从一般金融机构筹措到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资金贷款和长期周转资金贷款,同时还提供特别贷款。
3.德国的单一式农村金融体系
德国农村金融体系以合作金融为主,其合作金融体系缜密,层层入股构成三个层次,每一层次的合作银行都是独立法人。第一个层次是地方合作银行。德国有2500多家地方合作银行,多数在150人左右,向商业和小型工业、农业提供贷款。第二个层次是GZB银行、SGZ银行和WSZ银行等3家区域银行。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区域银行,由区域银行向基层合作银行提供资金和结算服务,帮助基层合作银行拓展业务,支持基层合作银行向大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最高层次是德意志合作银行,由地方合作银行和区域银行入股组成,构成合作金融体系的中央银行。德意志合作银行维护合作社的共同利益,负责处理政府及其它机构的股东和国际间的业务往来,为基层合作银行和地区合作银行无力承担的业务和项目提供支持。德国合作银行体系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提供服务,管理组织健全,决策较为民主,风险防范系统严密,资金清算系统发达。
4.印度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由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心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开发银行及存款保险与信贷保险公司组成,是一个以正规金融为主导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是印度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分支机构数占70%。印度政府还出资成立了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地区农村发展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中央政府对农村金融体系具有较强的调控能力。
第二,合作社体系主要提供小额贷款。农民自愿入股成立初级信用社,信用社为农民提供中短期的小额贷款,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县初级信用社联合起来组成邦中心合作银行,中心合作银行再联合起来成立邦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通过吸储和央行再贷款获得资金,由此为中心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中心合作银行通过吸储和向邦合作银行借款获得资金,向初级社发放贷款。
第三,专业银行为特定区域服务。地区农村银行和土地开发银行是印度的两类专业银行。土地开发银行主要为农民开发土地提供信贷资金,不仅贷款利率低,而且使用期限长。在商业银行的倡导下,由中央政府、邦政府和主办银行联合出资成立地区农村银行,只在某一特定邦的特定范围内开展信贷活动,主要为贫困农民、无地农民等农村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
(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明确的农村金融政策
印度政府规定金融机构要按一定比例将资金投向农村领域。譬如,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要按照40%的比例将贷款用于包括农业在内的国家重点项目,还要按照18%的比例将贷款用于农业生产,资金不足可以购买债券,商业银行可以自主选定贷款项目和贷款对象。
印度通过立法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为了保证贫困农民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1976年印度政府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各地区成立商业银行,其经营机构要覆盖农村金融薄弱的地区。法律还规定,商业银行每在城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就必须同时在农村地区设立2-3个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还组成银行家协会,当某地缺少金融机构时,银行家协会就指定一家银行率先成立机构。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印度偏远地区和高原地区也都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2.有效的财政税收支持
第一,提供财政补贴。英国政府按照44%、40%和20%的比例对特别发展区、发展区和中间区投资的资本进行补贴。法国对在受援区投资的企业按投资的25%补贴,创造一个就业机会还可得到25000法郎,受援程度最低的则相应获得12%和12000法郎的补贴或奖励。荷兰、丹麦规定在发展区投资的公司,可获得相当于资本金25%的津贴。印度对农村信贷实施利息补贴和信贷免除。印度在1972年规定了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差别利率。其中,国有银行借贷给农村中弱势群体的资金年利率不得高于4%。1978年印度储备银行进一步规定,无论借贷额度大小,商业银行以及地区农村银行对优先部门的贷款年利率都统一定为9%。优惠利率与市场利率之差由政府予以补贴。
第二,实行税收减免。巴西对落后地区实行低税负政策,1974年,东北地区的税率为5.9%,比全国平均税率低6.3个百分点。美国的南部、西部和山地诸州等经济落后地区的税率均低于东北部和五大湖地区。州政府也积极实施减免税政策,如康涅狄格州对到贫困地区投资的企业减免所得税5年,再投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澳大利亚明确规定,对居住在本国特殊地区的居民给予所得税减让。加拿大对于在其大西洋沿岸和北部地区投资的公司,在公司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法国则在洛林、诺尔―加莱两个重点地区实行“无税特区”,凡到这两个地区投资设厂创造就业机会者,3年内不仅可免交地方税、公司和所得税,还可免交劳工税、各种社会杂税和分摊费用。
3.差别化金融政策的运用
美国各联邦储备银行原则上有权制定本地区的贴现率,以便落后地区能够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情况通过相应的贴现率调整促进投资和经济发展。同时会员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率不但根据银行规模大小,而且根据银行所处的三类地区分别制定。美国于1937年规定,不发达地区如阿肯色、俄克拉荷马、得克萨斯的国民银行为“乡村银行”,准备金率为14%,远远低于其他16个城市较大的国民银行等“储备城市银行”的最高准备金率20%,低于纽约、芝加哥、圣路易斯的国民银行这类“中央储备城市银行”的活期存款准备金率26%,这一措施显然有利于落后地区的开发。自1945年以来,美国法定准备金率屡有变动,但依据不同地区银行设置不同准备金这一原则依然如故。美国规定在设立商业银行时,对资本金的要求不一致,对于银行所在地人口不到6000人的,最低资本金为5万美元,6000人到50000人的地区,最低资本金为20 万元。
政府信贷、存款和信贷保险是印度农村金融的组成部分。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印度政府在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直接向遭受灾害的农村地区提供中短期低息贷款,利率约为6%。
4.农业保险机制的建立
巴西政府建立了农业保险机制,降低农业信贷的风险,成为金融可持续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巴西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央银行独家经营,参加农业贷款体系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组成农业保险网。农业保险范围以农户生产总成本为限,因总成本中贷款占大部分,故巴西农业保险不是保收成,而是保贷款。保险费根据不同作物、有无灌溉及不同生产条件等,为保险金额的1%到11.7%,农户没有签技术服务合同的加2个百分点。当发生自然灾害,或遇到无法克服的病虫害收成被毁时,经调查确认后,可按保险金额获得赔偿。
印度为鼓励广大金融机构参与到农村金融市场中来,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信贷保险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农村存款和贷款提供保险,从而降低了农村信贷风险。
二、国外经验对构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启示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实际,可以从下四个方面着力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
(一) 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继续推进农业发展银行改革。自2007年7月农业发展银行扩大服务范围以来,各项贷款迅速增加,除粮棉油购储销、基本农田改造和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外,还积极拓展了商业性业务,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小企业的多样化资金需要。今后,应明确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边界,严格进行分账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政策性亏损进行财政补贴,推进农业发展银行的扁平化管理,做实二级分行管理职责,提高经营效益和风险管理水平。
加快建立我国农业政策保险体系。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低收益和高风险,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很难承受突发的自然灾害、瘟疫等带来的灾难性影响,需要尽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机构,明确其保险范围、资金来源、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和管理体制。通过发展政策性保险,引导商业性保险为农村地区服务。
(二) 关于金融机构服务的有效性
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明显不足。根据2008年中国银监会的《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全国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有8901个乡镇,零金融机构乡镇仍有2868个。应按照“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积极推进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努力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同时,加强监管,防止20世纪90年代初扶贫基金会大面积风险的再次发生。村镇银行由银监会监管,建议增加银监会在县域监管办事处的监管力量,加强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审批同样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应尽快制订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处罚事项,有效制止小额贷款公司抽逃资本金、放贷违规、非法集资等行为。
严格执行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存款运用于当地的政策。现有的农信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及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将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结合自身实际,探索适合农村市场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积极推进两个层面的联动,一个层面是县域内各金融机构的协同配合、委托,互惠共赢,形成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合力;另一个层面是各机构与上级行、人民银行的联动,增加资金来源,简化信贷审批程序,完善支付结算体系,为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三)关于农村金融服务的财税支持
借鉴国外对农村金融服务给予有效财税支持的经验,我国要认真梳理现行的相关农村金融服务财税优惠政策,一些政策需要加大力度,一些短期政策要长期化。财政部2010年颁布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这一政策在实践中反响良好,建议长期实施这项政策,同时对农村金融机构和涉农贷款的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力度仍要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在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的前提下,支持三农和农村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抓手就是给予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其作用比提供贴息贷款、扶贫贷款等更为有效。
(四)关于农村信用社担保体系
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构建农村信贷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特别是直接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提供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能够承受的中低担保费率的担保服务,同时缓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另外,为鼓励农村地区商业担保机构发展,可按照代偿资金的一定比例由财政分担,由此分散农村地区商业担保业务的风险,解决农村地区担保抵押品严重不足的矛盾,促进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通过政府直接注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和财政对商业担保公司涉农贷款担保代偿资金进行分担,可以有效缓释农村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白钦先,徐爱田,王小兴.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焦瑾璞等.农村金融体制和政府扶持政策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3.夏书亮.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范式及经验借鉴[J],金融发展研究,2008,(6):52―53.
4.郭磊,付剑茹.国外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经验与启示[J],财会月刊,2010,(4):33―34.
5.季枫,张馨元.国外农村金融支持政策及其启示[J],现代企业,2011,(4):51―52.
6. IFAD, Rural financial market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Handbook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2005(3).
关键词:农村;金融生态;建设
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义
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建设新农村的需要。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条件。一方面,农村金融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肩负重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市场,提供资金供给。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流动取决于金融生态,金融生态环境好、商业评级高的地区,在资金调度、信贷规模或授权授信时,就会产生倾斜,就会有更多资金向这个地方流动,形成资金聚集的“洼地效应”,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也是农村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金融生态环境。完善的金融生态有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表现为:一是有利于为金融业发展营造公平、高效的外部环境。国家制定完整的从业制度和扶持政策,以及强有力的约束条例来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二是有利于加快和完善与农村金融相关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法律保障。三是有利于建设和完善农村信用环境。
二、农村现存的主要金融生态问题
第一,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垄断色彩浓厚。在农村金融体系构成中,缺乏涉及农村业务的正规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实行商业化改革后,大幅度撤并县以下营业网点。农业发展银行也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业务范围大量收缩,与绝大多数农户没有业务联系。目前,农业新增贷款85% 以上都来自于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惟一的“正规军”,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事实上的垄断者,导致农村金融市场无法形成必要的竞争,只能是一个没有活力、低效率、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要求的金融市场。
第二,农村资金流失与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的矛盾突出。改革后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陆续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并将农村业务主要放在吸收存款上,据统计每年在农村吸储余额约为2000亿至3000亿元,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金融支持。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使其在农村吸纳的资金大部分变为由“农村向城市输血”。而农村信用社由于长期以来功能定位不明,产权不清、机构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差,以及粗放式管理等都决定了其在支农信贷方面难有较大作为,加之农信社追逐利润动机,每年有数百亿资金通过信用社净流出农村,这与新农村建设的大量资金需求形成了较大的供求矛盾。
第三,当前农村金融服务总体水平不高。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多种完善的金融服务为其服务。当前农村金融机构所能提供的金融服务较为欠缺,农村的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多年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无法在农村地区运用。具体表现在,一是服务设置落后。由于金融机构被大量裁撤,在地域广阔的农村集镇,网点分布很少。二是服务方式落后。面向农村的信用社只有最基本的存款贷款业务,缺乏多功能性的现代银行业务。三是服务手段落后。如农村的电子信息网络不完善,银联卡、PC机还不能在多数农村乡镇使用。
第四,农村法律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不完善。由于农村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律环境普遍较差,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在“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债权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以农户为主的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故意逃废债、躲债、赖债和骗取贷款等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失信者也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另外,由于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滞后,社会信用文化缺失,农村企业和农户的诚信意识、金融风险意识比较薄弱,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远未形成,制约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五,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普遍不高。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的支持,金融的壮大亦离不开经济的支撑,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改善金融环境的重要前提。对农村发展的资金投入长期出现不足,造成农村发展水平的层次不高。近年来,农村经济虽有了迅猛发展,但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总体形势不容乐观。而农村金融边缘化现象,却压缩了农村金融的生存空间,隔断了资金向农村的注入渠道,从而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增长的步伐。
此外,农村地区金融人才缺乏,在人员构成中的近亲繁殖严重,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正规高学历人才奇缺,以及农村地区的金融中介机构较缺乏,中介机构的媒介作用无法发挥,这些因素对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三、完善新农村建设中金融生态环境的措施
第一,健全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必将对金融服务提出更多的需求,而金融机构始终是农村金融生态的建设者和支持者。在优化农村金融生态过程中,要通过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来提高金融支农能力,是成功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重要保障。为此,要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进金融服务水平,以市场为导向,为信用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特别是要加强中间业务的发展,因为新农村建设需要的不仅仅是传统的借贷服务,还需要具有投资、理财、保险和多种方式融资等金融服务,需要有发达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与之相适应。健全农村金融服务应该与金融产品创新结合起来,确保对金融产品的研发投入是关键。
第二,构建一个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构建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要求,也是农村金融业自身发展的要求。构建具有竞争性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增加农村中的金融竞争主体。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包括:政策上引导和鼓励原来已退出农村市场的商业银行重返农村市场;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要进一步发挥,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力度,同时加快商业改革的步伐;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非正规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加快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步伐,共同构成农村金融体系。二是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平台。要求金融管理当局加强业务监管,完善立法和出台相关政策,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又要为某些金融活动提供特殊的保障(如加快农村民间金融保护方面的立法),着力构建一个多层次、充满竞争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第三,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农村信用环境。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生态的最直接体现,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一方面是优化信用法律环境。建议立法机关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完善与银行债权保护密切相关的《破产法》、《担保法》,出台《强制执行法》、《合作金融法》等法律,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是优化信用道德环境。金融业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特殊行业,良性循环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有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水平作保障。政府要以提高行政公信力为核心,开展政府信用建设,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树立信用道德的时代典范,并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加以正面宣传,发挥模范的作用,增强农民的信用意识,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信用的社会风气。
第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巩固农村金融生态基础。经济决定金融,要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必须通过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来实现。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增强货币创造能力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人们提出的金融需求越多,从而促进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质量的提高。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落实国家支农政策,增大投资的力度,要做到政策有保障、资金有保障和技术有保障,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着力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特别是要把现代科技转化为农村生产力,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生产,以及大力培育区域特色农业,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道路,对农村进行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经济实力,为农村金融生态提供经济基础。
第五,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金融业务水平是金融生态环境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创新能力,深入挖掘地方经济的比较优势,加快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步伐,提高经济核心竞争力。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需求、新趋势,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精神,积极开发适合新农村建设所需求的金融产品。扩大金融创新探索:一是加速探索开发中间业务产品。以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二是探索创新信贷产品。探索无形资产担保贷款、动产担保贷款、互保联保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等新的贷款方式。三是探索创新其他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农村保险、证券、租赁、风险投资、担保等非银行金融产品和工具。总之,要从多方面努力,真正培育和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此外,要采取措施,吸引和留住人才,鼓励大学毕业生等金融人才流向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的人才配置。同时要加快发展金融中介服务体系,以及加强农村金融的硬件配置,从而增强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金融生态的稳定性。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金融系
参考文献:
[1]陈曙莲.改善金融生态环境[J].经济师,2006,3:43-44.
[2]沈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考[J].农村经济,2006,1:61-63.
[3]候青,周建生.对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思考[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4:183-184.
关键词:国际金融危机;农村金融服务;服务深化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6-0051-06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经济社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对此,有学者生动的描述为“美国受轻伤,欧洲受重伤,中国则受内伤。”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的日渐加剧,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负面影响也逐步显现。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研究的。
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三农”及农村金融的影响
(一)国际金融危机对“三农”的影响:以湖北省为例
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三农”的影响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 农产品出口受限。
这将会直接损害我国农业的发展与农民的利益。当前,金融危机已经使得许多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抬头,一些国家为保护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进口的农产品设置各种新型贸易壁垒(如环保标准与农业技术壁垒)。此外人民币的升值也对中国的农产品出口不利,最突出的表现是出口订单成交率下滑,产品库存积压。据湖北省商务厅的最新统计数据,2009年某茶叶公司出口订单6000万元,实际出口2000万元;蜂蜜出口同比下降38%。由此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期内湖北省农产品出口的形势将会变得更加困难。
2 主要农产品价格的下跌趋势十分明显。
农产品生产成本的上行与销售行情的下行更是严重地伤害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不仅妨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并且对稳定中国的农村与农业生产也是极为不利。以棉花为例,金融危机导致大量纺织、印染与服装企业倒闭或是面临巨额亏损状态,因此国内外对棉花的需求急剧缩减。2007年中国棉农交售籽棉的平均价格在每公斤6元人民币以上,2008年12月份的行情却只有每公斤4.5元人民币左右,并有继续下行的趋势。但实际上2009年棉花的生产成本由于种子、人工、化肥和农药价格的上涨而较上年有较大的提高,一些棉农甚至是依靠借贷才完成了棉花生产前期的各项投入。再如,湖北生猪的价格持续下跌,由2008年初创下了每公斤18元的历史最高,下跌至现在每公斤10元,跌幅高达44.44%,养殖收益大幅度下降。
3 对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带来影响。
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湖北省企业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十分不利,实现农村中小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金融危机也使得湖北依赖出口的中小企业陷入困境,不少企业因为融资困难和订单不足纷纷倒闭,特别是资源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以中小企业占主导,所以这次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明显。从2008年9月份以后效益出现了下滑的趋势,而且后劲明显乏力,融资困难,这对全省县域经济的影响不可小看。其影响主要通过农村中小企业的效益与农民工增收两个层面体现出来,进而影响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农民的消费,抑制县域经济的发展。
4 影响农民收入增加。
农村中小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是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力军,它们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农产品销售和价格,直接影响农民就业和增收。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不少中小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开工不足,效益下滑,它们的困境必然会影响到农民工群体的收入。例如,湖北省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656元,比上年增加659元,增长16.5%。即便这样,农民收入仍然偏低。2009年农民增收难问题更加突出。农产品价格走势和农民就业状况都不容乐观,大大增加了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据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09年湖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虽然首破5000元大关,达到5035.26元,人均增收378.88元,增幅达8.14%,但远小于2008年农民人均收入16.5%的增幅。
5 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国际金融危机下企业不景气等原因造成的农民工返乡而导致的工资拖欠,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突出。由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矛盾增多,大批农民工返乡,其中相当大一部分还只能是回乡务农,不少失业农民工因为家乡土地被征用或被流转而面临无地可耕种的局面,这些返乡的无地可耕种的农民和获得土地的农民势必要发生矛盾。另一方面,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由于已经习惯了城市的生活,主观上不愿意再回到农村从事农业,因此许多失业的农民工将会继续滞留在城市里,这无疑会给城市的生态带来巨大压力。这些问题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的稳定。
总之,世界金融危机对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影响正在显现。它是全面的,在许多方面也是深刻的。
(二)国际金融危机对农村金融的影响
在经济增长放缓、实体经济明显下滑和外部持续冲击下,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最终都将反映到银行业。这种危机正逐渐从国内大银行向小银行转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面临的系统风险越来越大,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又是属于规模小、历史包袱沉重、抗风险能力较弱的行业,它所面临的形势将会更加突出。总体来看,当前这种形势对农村金融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金融危机加剧了我国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风险就是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风险和收益是对称的,正因为风险的存在才带来了特殊形式的收入即利润。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对于风险有不同的划分,比较常用的一种就是将金融风险划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受事物性全部因素的影响,市场上所有价格变动的可能性,是金融市场所有参与者共同面临的与整个市场波动相关联的风险。系统性风险没有办法通过投资组合的方式予以化解。一般系统性风险包括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当中的宏观经济风险和监管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是指非全球性事件引起的投资收益率变动的可能性。我国农村生产是极度分散的小农经济,资本利用比较高,整体收益率比较低。农作物的生长周期比较长,从种植到收获,其间市场价格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加入WTO之后我国弱小分散的小农户面临国际市场的冲击,市场风险大大增加了,国际粮食价格快速上涨,对于我国的粮食价格有一些冲击。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的损失大。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气候变暖
等诸多自然条件的影响,自然因素成为造成灾害的主要因素。农村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明显低于大型企业,就产业构成而言,农村的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制造业和简单的加工业,市场地位比较低,议价能力弱。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外部冲击下,农村中小企业产品滞销、融资难、偿付贷款难等导致的失信问题,破坏了当地的信用基础。综上所述,在自然规律、市场规律、社会信用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都比较高,这就决定了为广大农村提供服务的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比较高,总体收益率也比较低。正因为风险和收益不匹配,所以导致大量的资金流不到农村,农村的贷款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
2 利用多种方式骗取银行资金的道德风险会增加。
国际金融危机下,一方面由于农村中小企业收益受损或倒闭而无力偿还银行债务导致的信用风险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环境较差,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一部分农村中小企业自身就存在逃废银行债务的败德行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下不愿意承担风险后果的部分农村中小企业更可能利用多种方式骗取银行资金,道德风险将增加,进一步恶化了农村信用环境。
3 国际金融危机加大了农村金融监管的难度。
主要表现在:
一是这次金融危机加剧了利率、汇率和资产价格的变动,市场风险将持续加大,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问题也将日趋严重。
二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已经开展的一些理财业务出现了中间业务风险。
三是虽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流动性比例还保持在一定的监管之上,但是随着市场不确定性的增加,以及金融危机动荡的加剧,有可能导致流动性在短期内发生一定的变化。
二、国际金融危机视角下农村金融服务深化的意义
(一)农村金融服务深化的理论综述
Adam Smith(1776)是较早系统关注金融服务业的学者,认为金融业所从事的货币借贷中介实际上是商品使用权转让的终结。随后,Schmpeter(1912)的研究表明,发达的金融体系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进而影响储蓄投资,促进经济增长。Hugh T.Patrick(1966)提出了金融发展的“需求追随”和“供给领先”模式,论证了金融体系在提高资本含量和新增资本配置效率、加速资本积累中的作用。R.I.Mckinnon、E.S.Shaw(1973)以发展中国家为对象,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认为市场机制可以促使金融发展并推动经济增长。近30年来,金融服务创新浪潮席卷全球,由此引发的金融服务创新研究之蓬勃深入令人瞩目。金融服务创新对一国经济增长、金融稳定及金融机构发展的积极作用更是获得了一致且广泛的认同(Levie,1997;Kessler and Bierly,2002;Kim and Lee,2007)。国外农村微型金融服务理论研究随着实践而逐渐完善,微型金融在发展中出现了所谓的“成本、深度和可持续性”大三角,克服这一矛盾成为农村金融服务深化和发展的主要挑战,而问题的解决就是建立“内生性的金融体系”(UN,2006)。格莱珉银行发展史表明了,穷人也是讲信用的,也有其自尊(Asif Dowla and Dipal Barua,2007)。国内学者张杰、谢晓雪、张淑敏(2005)选择一个金融需求视角来考察中国农村金融服务,认为通过有效途径和采取适当政策尽可能增加农民实际收入是增进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关键。李宏明(2007)认为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深化的本质就是要求推进农村信用深化,核心内容是信用工具创造和信用品质保障,并提出非正规民间金融正规化的建议,以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这些极有价值的文献为我们研究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还缺乏国际金融背景下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深化的具体研究。
(二)国际金融危机视角下农村金融服务深化的意义
从产业经济的角度来讲,金融服务有其自身显著的特征:金融服务业的实物投入较少,但其产出却难以确定和计量;传统金融服务的功能是资金融通的中介,而现代金融服务提供越来越多与信息生产、传递和使用相关的功能;金融服务越来越变成知识密集型和人力资本密集型的产业(何德旭等,2006)。所谓的农村金融服务深化,就是在农村经济活动中,正确处理好农村金融机构同农业的关系,金融服务同农民的关系,拓展农村金融的新功能,建立竞争、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建立高素质的农村金融服务队伍,优化配置农村金融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因此,农村金融服务深化是“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的更进一步的表述,是金融发展理论与金融服务理论等在农村金融领域中的运用与创新。
如前所述,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农村经济影响日渐凸显,而且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农业农村经济产生的影响是在一个全新背景下发生的,即我国与世界、我国农业与世界农业联系越来越紧密的全球化背景,农业与国民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的市场化背景,农村与城市联系越来越紧密的统筹城乡背景,以及区域间联系越来越紧密的分工协作背景。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机构网点和业务的覆盖率较低,服务品种单一;农村信贷总量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信贷结构不尽合理,涉农贷款长期低迷;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农村的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等指标较低,呈现出“农民保不起、保险赔不起”的尴尬局面。总体来说,农村金融业“二元金融”特点明显,金融效率低下。因此,建立竞争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仅有利于涉农中小企业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有利于农民满足生产性贷款,而且有效地解决了目前农村“贷款难”问题。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我国提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推动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方针。而扩大内需,最大潜力在农村(林毅夫,2008)。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缺失,“惜贷”仍十分突出,不仅破坏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影响了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而且也破坏了农村金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深化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对摆脱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农村金融、农村经济的影响,对当前宏观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意义深远,更对农村的金融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
三、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深化的路径选择
(一)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度的商业化
鉴于农业发展银行功能仍然缺位;农村信用社实力有待增强;民间金融尚需规范等历史和现实因素,农业银行的改革取向应是有限度的商业化。作为农村金融中介的主体,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一直以来都面临着两难的困境,这样的局面既不利于
我国整体金融改革的继续和深化,又会严重妨碍我国农村金融的深化和发展,对于缓解和根治“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增长都极为不利。因此,对于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不能照搬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而应考虑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和目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农业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当前只能是“有限度的商业化”。因此,在具体措施上:第一,把支持的重点转移到农村龙头企业以及涉农企业上来,积极支持乡镇优质企业二次创业,作好与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交叉定位。第二,由于继续部分政策性支农业务,国家应在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第三,人民银行应给予其更多的优惠再贷款,解决支农资金不足和成本过高的问题。第四,搞好与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信社的分工协作,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氛围和农村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为各自的健康发展创造外部条件。第五,巩固自身已经取得的商业化改革成果,待时机成熟时进一步深化改革。第六,对其城乡业务实行差别利率,以弥补农村业务中的部分经营损失。
(二)重构农业政策性金融,寻找新的发展思路
第一,农业政策性金融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在不同阶段、不同地区的农业产业政策,积极配合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不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第二,建立健全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规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地位、作用、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管理方式、筹资机制等内容,规范其自身的经营活动,明确界定其与政府、财政、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等外部主体的关系。第三,健全现有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由于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过分强调了政府主导的经营模式,因此建议建立“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使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带有互助合作性质,更贴近农产,更好地发挥支农作用。第四,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业务范围。一是其业务重点在原有的支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的基础上,转向支持农产品的专业化、现代化、产业化生产,并延伸到相关农产品的加工与进出口业务;二是要积极承担起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业务,将这类业务从商业银行彻底剥离,更加集中、统一、高效地运用农业政策性资金。第五,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筹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一是增加财政支农资金,由农发行统一发放、回收和管理;二是扩大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量,以此增加中长期开发性信贷资金来源;三是将社保基金纳入农业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四是启动境外筹资。第六,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经营管理机制。农业政策性金融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其“政策性”应主要体现在资金投向上,而具体的业务运作应按商业性金融标准操作。
(三)加快农村信用社等合作性金融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第一,农村信用社改革应因地制宜,分类进行。对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应按照股份制原则将其改造成为标准的商业银行,并享受同样的政策待遇;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农村信用社应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恢复其作为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本来面目。第二,在恢复合作制的改革中,最关键的是产权制度改革要彻底。在兼顾中国国情、考虑各个地方具体情况的同时,合作制改革必须坚持标准的合作制原则,即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要按“农民入股,由人股社员管理,主要为人股农民服务”的要求,体现合作制的特性,信用社所有权归广大人股农民。“三会”应切实发挥自身作用,从组织制度上保障农民获得对信用社的实际控制能力,以此为契机建立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科学民主的产权制度。第三,在政策上给予农村信用社更大的支持,在税收上应得到比商业银行更优惠的待遇;在利率的确定方面应给予其更大的浮动空间;积极支持并协助其建立现代化支付结算系统。第四,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助到位的办法,既能使其轻装上阵,又能防止其将自身的经营损失转嫁到政府身上。第五,银监会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力度,促进并引导其更新理念、规范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第六,明确农村信用社的“三农”服务目标,限制其资金运用范围,防止资金继续外流。
(四)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
虽然民间金融始终因客观经济发展之需要而事实存在,甚至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还曾经出现过规模化趋势,但在制度真空的状态下,缺少必要的法律约束和行业监管,并且这些非正式金融组织的非正式运作机制及其所发行的非标准合同性金融工具所隐含的风险,较之其可能提供的金融便利与效益而言,更加引入注目,且备受质疑,对待民间金融的态度则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一是尽快启动民营地方性银行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以增加对“三农”金融服务需求的供给。
二是应鼓励设立真正村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
三是发展和培育私营性、股份制非存款型小额信贷机构,使其合法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小额信贷的金融服务与反贫困功能。
(五)适度金融创新,强化农村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行为是农村经济个体“经济理性”的体现,金融创新的理论基础也脱离不了“利润最大,风险最小”的基本假定,因此,金融创新与农村金融行为是可以有效结合的。
这次金融危机表明,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我们不应该对金融创新持“否定一切”的态度,而要结合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实际,通过新型金融工具的设计与开发,满足农村金融市场供需双方的需要,提高融资的效率,甚至将非农资金引入农村领域。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供需媒介,新型融资工具的设计与开发能够拓宽资金的融通渠道,协调市场参与各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看法,并借助结构性金融改变债务的性质,针对不同农村产业的经济特征设计出专业的融资工具。通过资金、期限、利息及融资工具的重新组合、剥离、分割等工艺方法,借助互换、期权、可转换债券、混合证券等新型金融工具,在不改变投资收益的情况下提高其安全性,这样不仅能够确保农村资金来源的稳定,还能促进农业与非农领域的资金交流,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融资效率。
(六)丰富农村金融产品,多层次满足农民需求
针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金融需求的特点,金融机构主要提供符合农产基本需求,以简单的存取款、汇兑和贷款、保险等为主的基础性金融服务,起步阶段要坚持小额、微利的原则,尽可能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一系列贴合农村,贴心农民,贴近农业的创新产品――以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手机银行、个人电子汇款等为代表的电子网络金融产品涌现出来。其创新性、贴近性、丰富性正好满足了“三农”中差异化、多样化的需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该适度放宽农村金融
的准人标准,继续允许成本低廉,开展简单业务,能够维持微利的各类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可适当优先考虑事实上已经存在多年,并有良好记录和当地群众口碑的各类小额贷款组织。
(七)推进利率市场化,缓解农村金融服务抑制
金融深化理论认为,利率市场化可以动员储蓄和提高投资效率,可以改善资源配置,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率。然而我国农村金融呈现典型的“二元金融”特点,利率管制导致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短缺与人为剩余并存,“隐性寻租”蔓延,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农村金融服务市场极其脆弱。因此,农村金融市场要根据实际情况,有步骤地放开其贷款利率上限,使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结合贷款风险、成本等因素进行差别定价,实现利率覆盖经营风险和成本,从而有利于约束农村信用供求双方的信用机制,从而传导货币政策意图,达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
(八)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增强农民与农村企业的信用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夯实农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因此,必须对现有阻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进行创新。第一,政府管理制度创新。一是加强宏观管理,推进信用基础建设;二是强化微观管制,建立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农村金融机构等多方协作配合的联动机制,整合和利用社会有效资源。第二,法律体系创新。一方面,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法律体系创新。国家当务之急,是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建立界定数据开放的法律或法规。另一方面,尽快完善信用相关法律,并制订和出台《农村信用管理法》、《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法》、《民间信用法》、《诚实借贷法》、《民间产权保护法》和《涉农中小企业担保法》等,依法规范和约束中小企业、政府、农户等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严厉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银行债务的犯罪行为。第三,征信体系创新。尽快设计和推广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户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使农户信用制度建立在科学高效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以央行牵头,银监会参与协调,利用各金融机构对客户信用风险评级指标及交易记录建立联网数据库。第四,信用担保体系创新。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并积极探索小型农村信用担保组织创新;构建多样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业务创新。第五,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需要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创新做配套措施,完善农村信贷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