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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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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

第1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女职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01

随着新时期女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观等的转变,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女工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整个企业劳动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保持稳定、实现安全发展、创建和谐企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新时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生产过程中,女职工没有形成主动维护自身安全与健康的意识,没有“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的自觉行为。由于女职工的生理机制和社会的传统观念,她们在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子女和操持家务的重任,相对男职工来讲其竞争力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女职工对劳动保护的意识不强,甚至是缺失。只有改变观念,提高认识,调试好两种角色的转换,才能切实做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二是忽视了女职工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女职工劳动保护与企业安全生产息息相关,而安全生产的重点是设备和人身安全。以本公司为例,女职工虽然为数不多,但其独特的生产运行方式和艰苦复杂的工作环境,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以及保持健康向上、充满活力的心态,对于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那么,如何使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在公司的安全生产中发挥作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作为开展工作的切入点:

一是加强女工组织建设,为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夯实基础。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不受侵害,在安全生产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由于受公司点多、面广、战线长等地理环境所限,公司女工工作开展的不是很好,组织的女工活动也是索然无味,无法调动女职工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如何使基层女工积极响应工会开展的女工活动,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首要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鼓励女工积极参与各项活动。如:在广泛深入开展争当巾帼建功示范岗和争创三八红旗手活动中,引导女职工克服家庭和工作中的种种困难,比学习、比技术、比干劲、争一流。帮助女职工掌握岗位技术,提高业务技能水平,展示女职工立足岗位、奉献成才的崭新形象。选树“巾帼示范岗”等先进模范,利用各种媒体和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增强女职工敬业精神,以此不断激发女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是加大宣传,增强法律培训教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女职工由于其生理机制,必定要经过经期、怀孕、生育、哺乳、更年期等特殊时期,企业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女职工的生理机制而制定的特殊保护,如生育有产假等,都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增强的具体体现。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宣传、执行力度,是各项政策法规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是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的有效手段。

三是加强女职工培训,提高女职工综合素质。面对科技高新化、信息网络化的发展态势,提高女职工现代科学文化素质,增强业务本领和竞争能力,是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因此,女工组织应对女职工开展以健康保健、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活动,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和素质提升能力。如:组织开展一些妇科疾病知识讲座、评选一些优秀家庭教育经验论文、让家庭教育突出的女职工进行经验分享等等。以此激发女职工自觉接受教育,提高素质的主观能动性,确立起女职工自强不息,追求出类拔萃,充分实现自身价值及高成就的主体意识。使女职工继承和弘扬中国妇女的优良传统,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更重要的是可以形成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女职工的学习、应对、竞争、决策和创造能力,从而推动女职工实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有利于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是加强源头参与,完善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各项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条件,适时保证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环境的通畅。依托职代会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决议和提案,努力实现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源头维护。认真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确保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必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关心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研究与探索更深层次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立足实际,从制度上解决设备、工作环境、外部环境因素等对女职工身体的伤害以及女职工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是突出维权职能,是积极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根本所在。维护女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仅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不可推卸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与切实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与水平,改善女职工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就能够有新的突破,达到更高的水平,就能消除与企业发展不相适应的许多问题,从而对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女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可通过建立女职工温馨驿站等多种形式,使女职工工作更加细化、规范化、人性化,进而增强女工组织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充分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各种形式、全方位对女职工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女职工依法维权的能力,关注涉及到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和方案并维护其权利。在为女职工办实事上,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普查,使广大女职工能有健康的身体,从而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只有扎实开展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就能够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进而激发广大女职工投身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热情,最大限度地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全面推进企业安全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2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 新时期煤矿女工工作;特点;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 C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40-2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保护和调动好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女职工的“半边天”作用;如何切实维护女工合法权益;如何加快提高女职工整体素质,以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本人从理论和企业实际出发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创新理念,全面“提素”

培养“四有”、“四自”女职工队伍,开展好女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工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女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的今天,每位女工都身兼家庭和社会职能,从角色上要求女职工当好母亲、妻子、女儿或儿媳。另外,女职工在与男职工一起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同时,还要生育后代和操持家务。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和社会的传统习惯,女职工在养育孩子和操持家务方面要比男职工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体力,这些因素致使女职工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作为企业的女工组织应该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教育和引导女职工认清自身的价值和地位。

(一)以政治理论学习为手段,增强女职工主人翁意识。通过灌输先进的思想,组织女职工学习党的十精神,深刻理解“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工作中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尤其是根据煤炭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让女职工懂得,改革是历史的必然、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煤炭企业发展的新机遇。改革必然会触及女职工个人的利益,这是改革进程中女职工必须承担的改革成本。要让服从大局、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对待个人利益和进退得失,成为女职工思想意识的主流。要引导女职工以做主人的姿态,做主人的素质,做主人的行为投身到改革的洪流中,真正体现出女职工主人翁的地位和作用。

(二)开展“争做知识型、技能型女职工”活动,促进女职工创造性的开拓精神。开拓精神相对于企业女性来说是比较缺乏的,随着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专多能,争当多面手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所以女职工创造力的开发,创新精神的培育是全面提升女职工素质工作的重点。由于在企业多数女性抱着吃老本的思想,学不学无所为,领导说怎么干就怎么干,没有认识到知识在不断的老化需要更新,缺乏忧患意识,阻碍了创造性的发展和发挥,造成了“四自”精神难以落实。所以,要通过组织女职工技术培训,开展技术研究和攻关,引导广大女职工立足本职、钻研技术、赶超先进,积极投身到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及企业管理活动中来,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合理化建议,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要把培养女职工开拓进取、不甘落后的精神,同各种劳动竞赛结合起来,同女职工自学成材读书活动结合起来,全面提升女职工整体素质。

(三)以“创建文明家庭”活动为载体,提高女职工具有担当双重角色的素质。现代女性普遍担当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责任。所以有人说,做人难、做女人更难。难就难在事业与家庭矛盾的协调上,难就难在生活与工作角色的转换上。要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提倡健康、科学、文明、进步的生活方式,引导、教育女职工做事业的强者、工作的主人、合格的妻子、优秀的母亲、孝顺的儿女。

二、用心关爱,维护权益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存在的根本,由于女工工作内容寓于工会的各项工作中,因而往往容易被忽视。所以,我们必须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保护好、维护好女职工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工资、医疗、保险和家庭的特殊利益的合法权益。要了解女职工意愿、体察女职工情绪,尽最大努力为女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在联系女职工方面的桥梁作用。

(一)从围绕企业改革调整的新变化,加大源头参与和依法维权的工作力度。随着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能、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将更加繁重。为此,我们要积极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女职工劳动的相关条款,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代表女职工利益,将相关内容明确列入集体合同条款,使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在集体合同中得以充分体现,做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管理中有据可依。

(二)从宣传上普及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护及安全卫生知识,引导女职工自觉学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组织女职工学习《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丰富女职工安全卫生防护知识,懂得自己应该注意什么和怎样预防等,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三)从构建扶贫帮困的长效机制,将困难女职工帮扶求助工作落到实处。解决好困难女职工的生活实际困难,是工会女职工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与职工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认识扶贫帮困的重要性。要关心爱护在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的困难女职工群体上,力所能及地为困难女职工排忧解难,帮助她们解决生活困难,引导她们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

第3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范文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假作明确规定,并且怀孕女职工的产前假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在适用相关休假制度上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怀孕女职工孕期请假方面设定种种限制条件,因而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在这一特殊时期难以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前假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笔者从我国关于产前假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外的相关规定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关于产前假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相关完善措施。

【关键词】

产假;产前假;立法完善

由于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其在劳动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特殊困难,最典型的就是生育和工作的两难选择,因此,对怀孕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健康和安全,而且会对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产生影响。对此,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女职工的孕期保护,普遍给予怀孕女职工产假的权利。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现阶段,我国关于产前假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立法中,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15天产前假的规定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劳动法》第61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问题解答以及北京市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6条均规定:女职工怀孕享有90天的产假,其中15天产前假,75天产后假;如遇难产则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而最近通过实施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将产假延长至14周,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然15天的产前假难以有效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相比国外发达国家,我国产前假明显过短。国外许多国家普遍给予女职工较长产假的同时,赋予女职工较长的产前假,如俄罗斯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前享有70天的产前假;法国和德国则法国则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前6周的产假。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关于15天产前假的规定并不能满足保障女职工和胎儿健康的需要,与国外许多国家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现行立法缺乏强制性就业禁止的规定,产假及产假待遇如同虚设

虽然法律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然这些并没有做硬性规定。即女职工无论怀孕多久都可能要继续工作。至于产前假则以“可以”或“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等字眼来严格限制。如《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也使用“可以”。同时,由于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是由职工所在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个人和国家并不分担相应的费用。在缺乏法律有效保障的前提下,为减轻负担,很多单位经常做出违法辞退女职工的事。可见,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对女职工产前假的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生育保险的保障力度不够

在现有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下,生育保险实行的是差别对待原则。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怀孕妇女,其生育保险权受到了充分的保障,她们能够享受到充分的产假;然在广大中小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女职工的产前假面临严重被损害、被剥夺的境况,对很多怀孕女职工来说,她们要么要求获得应有的产假,要么失去工作。即使通过自己的申请,用人单位批准了,但是她们也不可能享受法律所规定的享有不降低工资的权利等生育保险权。虽说用人单位方面负有很大的责任,但更应看到,法律的漏洞却是促使用人单位如此作为的温床。生育保险资金来源单一,这是造成我国目前女职工生育权被损害、被剥夺的重要原因。我国采取的是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制度,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所在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或单位,要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也是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总是试图通过限制雇佣妇女来规避可能的负担,如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种种限制条件,这也就成了头等问题,对此需要赋予国家更多的义务来保护和照顾怀孕女职工。

二、域外法规定

由于国外发达国家拥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及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下,为了后代的延续、人口素质的提高以及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在生育保障方面给予了高度重视。无论是在劳动立法还是在相关的社会保障立法中,均建立了包括产假在内的较为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具体概括如下:

第4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范文

一、抓组建,夯实女职工工作基础

近年来,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非公企业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针对女职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工会组建工作中,注重把女职工组织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与基层工会组建同步进行,指导和督促基层工会同步建立女工组织,并严格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女职工工作条例》规范运行。一是抓好改制企业女工组织建设。针对全县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实际,狠抓了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工会组织的整顿重建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同步建立健全工会女职工组织,有效防止随意撤并工会女职工组织的行为。目前,全县改制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基本做到了组织不断线、工作不断档、会员不流失,确保了企业改制后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健全完善。二是狠抓了女农民工建会入会工作。随着全县非公有制企业的迅猛发展,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人数日益增多,其中女农民工占有一定的比例。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比较强的特点,我们在女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商贸服务业和乡镇、社区中,采取独立、依托、挂靠、联合等灵活多样的建会形式,并实行农民工集体入会制度,简化入会手续和“门槛”,为她们加入工会组织提供方便条件,共吸收女农民工加入了工会。三是狠抓了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等新型经济组织的工会女职工组织组建工作。在着力抓好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女职工组织建设工作的同时,通过建立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设立女职工委员和联合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模式,推进了不同类型的新型经济组织的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工作。四是创新建会形式。在女工组织建设中,我们坚持“两必须”、“三同时”的原则,即女职工5人以上的单位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必须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女职工不足5人的单位组建工会委员会时必须设立女职工委员,实现工会组织和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二次覆盖”,努力把非公企业女职工、女农民工和社区女性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组织到工会中来。截止目前,全县已建立女工组织322个,其中:非公企业女工组织204个,组建率达97%,女职工入会率达到95%以上。

二、抓重点,深入实施建功立业工程

为切实发挥工会女工组织的作用,我们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针对企业和行业特点,以提高女工队伍素质为重点,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为目标,以多种形式的活动为载体,不断推动女工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各企业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了以“爱企业、当主人、学技术、作贡献”为主题的“女职工双文明建功立业竞赛”活动和女职工生产劳动竞赛、技术比武、技能展示等活动,并注重在形式上灵活多样,在内容上体现“女性”的特点。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各企业女工组织积极响应,主动配合,共有30多个单位的2000多名女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和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136条,被企业采纳62条,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了女职工的才能,全县涌现出了54名女“岗位标兵、技术能手”。

通过开展各种劳动竞赛活动,女职工的责任感大大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明显提高,形成了你追我赶、人人争先的良好氛围。广大女职工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娴熟的岗位技能,充分展示了新时期女职工自身价值和自身形象。

三、抓教育,大力实施素质提升工程

我们始终把加强学习培训作为提高女工素质,适应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广大女职工中开展了“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一是抓好女工干部的素质提升工程。采取集中学习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方法,先后组织女工干部150名参加了全县工会干部理论培训班,邀请省总干部培训学校的教授,讲授了《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会议、座谈、调研等形式进行业务知识的指导、辅导、讲座和经常给交任务、压担子的促进提升方法,激发女工干部的工作热情,使女工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有了进一步提升。二是抓好在职女工的素质提升工程。针对企业女职工队伍中存在的业务技能偏低、危机感强的实际,开展了以“立足本职、提高素质”为主题的素质提升实践活动。全县各级女工组织在广大女职工中广泛开展了自学成才、素质达标、岗位技能晋级等内容的素质提升活动,努力打造有规律、有影响、有特色的工作品牌,推动了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向纵深发展。全县女职工通过参与“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活动,有102人加入了党团组织,有316人提升了学历,有12人技术等级进了一个档次,有3800名女职工参与了此项活动。三是抓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素质提升工程。针对下岗失业人员思想保守、观念滞后、依赖性强的实际,把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作为女工工作的重中之重,长抓不懈。主动与劳动部门协调,在就业中心举办了“计算机、商品零售、烹饪、缝纫”等培训班;河西堡镇、城关镇社区工会女工委充分利用“职工培训中心”这快阵地,举办了”十字绣”、“家政服务”等培训班;各级女工组织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因地制宜地举办了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26期,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300人(次),有430人掌握一技之长后重新就业。

四、抓维权,着力实施权益维护工程

坚持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放在女职工工作的首位,不断创新维权形式,完善维权机制,丰富维权内容,使依法维权、主动维权、科学维权的要求落到了实处。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围绕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难点和重点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走访、监督检查等方式,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先后形成了《下岗女工再就业情况调查》、《女职工特殊权益调查》、《女职工素质调查》等有针对性的调查报告,并将报告情况如实反映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强力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定工作。按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基层,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突出维权,注重实效、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的工作思路,在认真调查摸底,全面了解掌握全县女职工队伍现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女职工专项签订集体合同的安排意见》、《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样本征求意见稿》,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学习、讨论,修改、完善,并根据实际做了全面系统的安排部署,各级女工组织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政府的支持,创新工作方法,拓展工作思路,高质量地完成了任务。全县共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26份,其中行政单位25份,事业单位62份,国有企业5份,私营及个体工商户34份;覆盖单位192个、女职工2742名,签订率达到98%。三是进一步完善维权体系。根据全县私营、个体企业发展不平衡、管理不规范的实际,首先,将法律规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和对女职工的特殊政策列入集体合同的内容,把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纳入职代会制度之中,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付诸实施。各级女工组织积极反映女职工的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加大了从源头参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同时,利用帮扶中心这个平台,完善工作制度,设置法律援助专座,热情接待来信来放,共接待来信来访138件(次),提供法律咨询80人(次),答复率达到100%,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次,把康健中心作为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为女职工办实事的平台,为女职工减免妇科检查费用,全县共为602名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普查,共减免费用30270元;共举办女职工保健知识讲座培训班10期,参加学习的女职工1500人次;开展妇女保健、预防艾滋病知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5次,有1600多名女职工接受了此项服务;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解决了女职工生育保险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五、抓服务,不断推进爱心帮扶工程

第5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范文

学年初,我们认真学习区教育局发的《区教育局XX年度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成立了由袁长春校长任组长、学校书记蔡丹为分管领导、女工主任朱衬云为计生主任的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并签订责任书。把责任目标、考核目标作为工作的目的,将每一个任务,每一个政策、每一项规定都落实到实处。

我们学校的涂老师,家里就是他一个宝贝,却得了一千金,心里很不是滋味,不想办独生子女证。为了让他解开心里的疙瘩,我们互相交流,在不同的声音中,终于让他有所收获。

接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我们认真讨论,并对女教职工作解释,动员女教职工作长效避孕上环。耐心地讲解长效避孕的好处和避孕的危险之处。刘芳老师身体瘦弱,不甘落后主动上环。在她的影响下,绝大多数的女教工们自愿上环,且表示为了不影响教学,将时间推迟到假期。为了让女教工们安心工作,幸福生活,我们及时的将送到女教工们手上,放在她们的抽屉里。

为了落实计生工作,按照区教育局计生办的要求,我们将吴三小在编不在岗的教师进行了一次摸底,确定李洪华老师为重点跟踪对象。每月15号请她及时到学校填报表,并询问她的身体状况,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她自己表示,安心养病绝不要第二个孩子。

二、和谐的校园需要“法”

如果给老师们半天的时间,坐在会议室里学习《婚姻法》、《女教职工保护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我觉得效果不大,而且死记硬背没有什么作用。为了让老师们既学懂又弄通法律知识,我们采取了以小组为单位学习的形式。并且发试卷进行考核,把各组考试的成绩统计和分析。借区女工委开展的女工法律知识竞赛,在全校开展“和谐的校园需要法”的活动。我校的张舟、胡秀娟、李娜三位老师特别突出,选送到区参加比赛获得预赛的好成绩,准备参加决赛。

在六年级的小女生中,我们做了一次“自我保护你懂得多少”的调查,结果是有一定的意识,但是不知道怎么去保护。六年级的小女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如果不懂得一点法律知识,就有可能上当受骗。在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利用班队会的时间,对全校六年级的女生做了“青春期女孩如何保护自己”的心里辅导,从深圳一官员猥亵小女生事件谈到我们生活中的实际例子;从启东市一个50多岁的老头丧尽天良猥亵一女孩说到我们认识的人中发生的案例;从青春期女孩发育的特点并结合自己的身体状况讲到如何保护自己,同学们认真、紧张、兴奋、的表情再一次告诉我,她们需要法律给她们撑腰、她们需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她们需要我们大人的关心爱护。

三、良好的氛围是和谐的前提

第6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范文

【正 文】

福州市总工会下辖5区8县(市)总工会和14个市级产业工会,现有女会员37.6万人,女职工委9946个。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积极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根据女职工权益维护的不同需求不同重点,认真探索女职工维权的新方法,切实开展分类维权,做到着眼整体、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力求实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了贡献。

一、对国有企业女职工开展“协商维权”

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女职工的经济、就业等权益面临着许多问题。我们以平等协商为抓手,不断推动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完善平等协商机制、履约责任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国有企业女职工的各项权益。一是努力实现女职工素质整体的提升。素质的提升是从根本上的维权。我们把“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与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结合起来,开办女职工周末学校109所、举办女职工素质教育流动课堂系列活动5000多场,引导女职工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业余学习,建立女职工素质档案的单位有3400多个,已达标女职工13400多人。不断提高女职工学习、创新、竞争、创业能力,达到三个促进:促进素质提升机制的完善,促进企业与职工共谋发展,促进企业多元化教育平台的形成。二是维护好女职工经济技术创新的权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把女职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名师带高徒、评选首席工人和技能尖子,看成是适应新形势,实现对女职工技能维权的有效形式和载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职业女职工群体结构的特点,创新女职工经济技术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市总女职工委连续四年开展了女职工计算机操作员的培训、鉴定和比赛,共培养2000多名女职工操作能手。台江福来首饰公司的女职工陈而萍,2004年完成三个项目技术创新,为企业增创效益180万元。三是维护好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我们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女职工禁忌劳动等特殊保护,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到集体合同之中,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标准。通过参与企业平等协商,让女职工该享受的待遇得到落实。四是维护好女职工的就业权益。我们通过与劳动部门联合采集和开发岗位,提供再就业政策咨询,开展技能培训,举办“为了母亲的微笑”等多场下岗再就业供需见面会和“姐妹献爱心”、“金秋送岗进社区”、“送温暖”等活动,为下岗失业女职工做好“五送五帮”工作:送政策,帮助她们转换观念;送资金,帮助她们解决生活困难;送技能,帮助她们提高就业竞争力;送岗位,帮助她们进行岗位对接;送温暖,帮助她们寻找帮扶对子,落实一对一帮扶对象。三年来,为下岗女职工举办计算机操作、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厨师烹饪、插花艺术等各类培训班210多期,配合有关部门安置下岗女职工19025人。

二、对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开展“强化维权”

非公企业的特点是多、小、散、杂(多,即私营、个体企业多;小,即规模较小,不足百人的企业约占三分之二;散,即分布零散,城镇、乡村都有;杂,即产品繁杂且技术含量低,呈劳动密集型状态)。不少小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女职工“四期”保护不到位,加班加点现象严重。维护非公企业女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和人身权,贯彻落实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近几年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一是积极组织学习、大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促进女职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维权活动。邀请法律专家为女职工举办讲座和咨询,到非公企业发放法律法规小册子,组织5万名女职工参加《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奖征答活动,组织10万多名外来女职工参加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和竞赛。三是启动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保护热线电话,及时掌握女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女职工中潜在的矛盾苗头及时发现、报告、解决。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案件,要求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在48个小时内专报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和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引导女职工以正常渠道和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促进劳资双方由对抗转为对话,由对立转为合作。四是不定期深入非公企业开展调研和检查。市总女职工委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总女职工部等,对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情况进行调研或检查,对违法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促进女职工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每年我们都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或交流会,探讨女职工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女职工维权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对外来女职工开展“底线维权”

近年来,大量外来务工女性涌入我市,缓解了我市劳动力的不足。但是,她们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从事的又大多是餐饮、制鞋、箱包和电子等行业的工作,是劳动关系中最为弱势的群体。我们从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竭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促进企业发展。一是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女职工从事的工种大部分实行计件工资,遇上淡季,往往连底薪都难以保证。为了保障外来女职工的生活,经过各级工会女职工委的共同努力,不少企业改变了这种分配制度。如福雷电子有限公司对实行了10年的纯计件工资制度进行了调整,改成底薪加计件工资,深受外来女职工的欢迎。去年,我们与劳动部门联合开展追讨欠薪专项检查,为1248名外来女职工讨回欠薪61.26万元。二是加强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我们把向女职工和企业广泛宣传《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把依法签订、执行劳动合同作为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保证。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随意解雇她们。女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这项工作已在我市全面铺开,成效明显。三是依法保障外来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市总女职工委经常会同有关部门到外来女职工较集中的企业,开展“情系外来工、法制送春风”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外来女职工法律意识和依法自主维权的能力。同时,深入企业检查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落实情况,要求企业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培训,使她们具备自我防护的意识和技能。如顺大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现有外来女职工7600人,公司工会督促行政投入大量资金,加大对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并建立了外来女职工体检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完善工作和生活设施,使女职工能够在安全卫生的环境里生活和工作。外来女职工工作积极性空前高涨,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回报,企业由此获得了全国“安康杯”竞赛先进企业的光荣称号。

四、对单亲困难女职工开展“帮扶维权”

我们把帮扶困难女职工群体纳入市委、市政府倡导的“春风行动”之中,列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工作范围,并切实担负起帮扶单亲困难女职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是建立帮扶救济机制。我市有单亲女职工299人,她们承受着社会和生活的双重压力,是困难职工中的弱势群体。在各级工会女职工委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以市总工会名义下发了《关于帮助单亲困难女职工解决生活问题的意见》,建立了单亲困难女职工家庭信息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一人一档,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掌握她们的实际状况。此外,还制定了《福州市单亲困难女职工连心卡》,对她们采取六项帮扶措施:1、协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为其子女提供助学服务;3、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4平方米的落实租住廉租房;4、帮助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实现再就业;5、免费提供再就业技能培训;6、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无力进行法律诉讼的,给予法律援助。二是为单亲困难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我们把帮扶单亲困难女职工工作有机地融入到工会组织落实“三条保障线”、实施“送温暖”、“姐妹献爱心”等维权工作中去,建立绿色通道和单亲困难女职工回访制度,使她们的困难在第一时间内得到解决。我们每年都专门召开单亲困难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座谈会,鼓励她们勇敢地面对生活,自强自立、不等不靠,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的新生活。市总工会帮扶中心专门为她们采集一百多个岗位,供她们选择,并分别在就业、生活、落实低保和一帮一结对等方面进行具本帮扶。我们为91位单亲困难女职工进行免费体检,减免体检及治疗费用2.1万元;为28位单亲困难女职工免费办理三年特病保险;协助68位单亲困难女职工落实低保政策;全市发动女职工开展爱心帮扶活动,捐款136.97万元,发放困难补助金60多万元。三是积极开展助学活动。市总工会坚持每年开展以不让一个困难职工子女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为宗旨的“春风”助学活动。近几年来,先后开展“金秋助学”、“爱在金秋”、“梦圆榕城、爱心永恒”等活动,有2.61万人次得到助学,金额达到926.8万元,使成千上万的贫困家庭少年儿童得以继续学业,也使许多莘莘学子圆了“大学”梦。这些举措深受困难女职工的赞誉和好评。

第7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范文

一、当前国企女工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女工思想状况呈现多样性

?S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出现在各行各业,女工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仍存在许多棘手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女工思想的多样性方面,存在以下典型的心里特征。一是放松型。觉得自己是女人,没有男人那么大的精力跟才能在事业上拼搏,觉得在事业上无法取得成功,所以大多数时候都对工作抱着一种无所谓、混日子的态度,完全没有把自己的全部才能发挥出来;二是消极型。面对生活各种艰辛的事情,巨大的工作压力,使得她们对于工作渐渐失去了信心,怨天尤人,这种消极的心态也会慢慢影响到整个企业。

第二,女工工作压力过大

现在城市化越来越严重,企业中来自农村的妇女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尤其对于煤炭企业更是如此。她们要生存,就必须干一些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体力工作。众所周知,教育、医疗等方面,女性一直受着不同程度的歧视,女性受到的精神压力明显大于男性,这也就使得进到城市里寻求工作的妇女在生活上面临着非常大的压力。在现实中,面对重重压力大多数的女工,尤其是从事重工业的女工,她们在思想上的压力尤其重,而单单使用传统的教育方式根本无法很深入有效地对这些女工进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女工政工工作老套,流于形式

国有企业中女工占的比例还是非常高的,在开展政工工作时就要针对不同的性别和个性展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但是对大多数企业而言,政工工作依旧过于老套,在出现一些企业内部矛盾后,通过训话和再教育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心理的疏通,但是这种互动形式过于老套,老生常谈的教育方式不仅不适合现代社会中的年轻人,就是对于女工工作者也没有明显的作用。女工工作者一般感情比较细腻,在政工工作中要通过主动沟通和增强感情的方式进行教育工作,但是这一点在现代女工政工教育中严重缺乏。许多企业党政工作人员对于企业党政教育的认识不足,没有认真开展自身工作,对企业党政教育工作往往不够重视,对于受教育人员的接受程度也没有进行了解,从而导致企业政工工作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得到女工的认同。

二、如何做好国企女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一,通过人文关怀提升工作效率

人文关怀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在需求,在思想政治工作上体现人文关怀,本质上就是本着培养人、教育人的初衷,充分展现出人文关怀的内在意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文关怀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意义。充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是政工工作的目标,特别是对于女工的政工工作,要明确女工在企业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摒弃歧视的眼光。大家都应该明白,在工作中,女工要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在家庭同样担当着重任。我们要从女工的角度出发,贴近女工生活,尊重女工的本性,立足于帮助女工解决实际问题,用人性化的方法去关心女工生活的日常状态和思想的变化,要落实女工在精神方面的保障,这样,思想政治工作才更有可能取得成效。相对于男性而言,在如今的社会与经济条件下,女工所要面临的压力比男性大得多,不仅要承担工作上的心理压力,同时也要承担来自家庭的压力,因此,及时的心理疏导是必须的,也是人文关怀的一个重要体现。我们要积极组织企业进行各种学习活动,宣传心理方面的自我疏导方法,让女工参与进来并且真正学习到一些有用的方法,还要培养她们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认真学习党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只有在思想方面不断提升她们的层次,才能为女工建立起更为坚固的思想堡垒,让她们学会用积极乐观的心态去面对工作和生活的各种问题。

第二,强化学习及思想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首先要要重视学习培训,增强工作能力。企业应立足于女职工自身实际,动员女职工积极参与各种各样的学习活动。引导良性竞争,催促岗位创新。通过比赛和竞岗等各种契机,很多女职工都能彰显出她们各自的本领,在收获成就感的同时,为其他女职工树立典型和榜样。企业应积极动员广大女职工融入学习活动,鼓励职工抓住机遇、爱岗敬业、争优争先,充分发挥女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其次要强化思想教育,培养女性人才。工作中,应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的沟通、培养方法,逐步融洽职工之间的关系。家庭方面。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要尽可能的替她们考虑,解决她们的困难,提高她们的身心健康,这样她们就能专心致志的投入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另外要增强法制观念,保障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法制观念被认为是文化建设的核心元素。在女工工作中,强化法制观念有助于改善工作质量。而且,女领导或者女职工在面对工作中的问题上,要根据长远的角度进行考虑,使得自己与企业发展与革新相适应,维护与监督女职工的法律权利,促进女工思想政治工作不断的前进。我矿女工委以“一切为了女职工的幸福”为总目标,团结动员全矿女职工围绕矿井中心工作,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为建设美好东曲做出积极的贡献,做出了骄人的成绩,依法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了女工委的普法工作,深入推动了《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妇女劳动保护条例》及相关保障妇女权益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和落实。在全矿女职工中开展了“女职工特病保险”,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了女工委员会宣传舆论阵地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了各项法律的学习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当好了女职工的娘家人。

第8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范文

摘 要:我国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保护方面的条款,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欠缺,职工缺乏安全保护培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主要原因在于,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内容抽象,缺乏可执行性,行政部门和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监督不力,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薄弱,技术的落后也是原因之一。应制定狭义的劳动保护法,强化企业法律责任,加强劳动保护执法监督,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以有效改善我国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状况。

关键词: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23-0137-03

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用两章的内容对劳动保护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在劳动保护问题上,我国还相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制下,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了解乡镇企业的劳动保护状况,我们成立了课题组,在江苏省的连云港、南通、南京、苏州4座城市进行了“乡镇企业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状况调查”,有大约2 000名职工接受了调查访问。本文拟根据调查结果所反映的当前乡镇企业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运用劳动法的相关理论,结合劳动立法实践,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保护方面的条款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从调查结果来看,42%的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关内容,44%的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也没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内容。就目前而言,乡镇企业职工很难凭借自己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工会与企业之间的集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有效保障自己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 2.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欠缺,缺乏安全保护培训 调查结果显示,60%的企业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而是用一定的金钱补助来作为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的替代品。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的企业中,12.5%的企业只提供质量较差、种类不全的防护设备、设施。45%的企业在职工上岗前,没有对其进行如何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方面的专门培训。劳动保护措施的不完备无疑给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是对职工权益的极大侵害。 3.劳动保护监督力度不够 全国总工会早在1985年就已《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该条例第3条规定: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00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中小企业迅速发展,企业经营方式发生改变,加之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管理和监察体制不健全,使原有的安全管理体系受到冲击,甚至不复存在,安全生产受到很大影响(《人民日报》,2003-02-12)。如一些私营个体企业和改制后的国有集体企业呈现无主管部门、无工会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据调查,28%的企业没有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分别有38%和30%的企业没有设置监督检查员和保护检查员。正是由于缺乏这些监督、检查专门委员会和专员的设置,以致工会在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的监管力度不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企业在安全生产的运行中问题颇多。 4.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调查发现,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了相应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仍有52%的职工不会使用。其中有的是嫌麻烦,有的则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注意安全即可,不使用也无所谓,还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安全保护用品不会对劳动保护产生作用,只在应付检查时才使用。可见职工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于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重要性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二、劳动保护现状原因分析 1.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内容抽象,缺乏可执行性 我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由于涵盖范围广、包容性强,对于解决劳动保护措施方面的问题针对性不强,很多都只是笼统地提出对策或者努力方向,缺少实施细则等配套的法规来辅助提供一种具体、可行性的操作机制,使得一些法律条文还停留立法层面,真正由纸上法转化为活法的微乎其微。如卫生部和原农牧渔业部1987年颁发的《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所有乡镇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卫生法规、标准,接受卫生部门的劳动卫生监督。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乡镇企业,劳动卫生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已建成投产的乡镇企业,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逐步达到国家或地方卫生标准。《办法》还强调指出,乡镇企业不得安排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者从事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胎儿和婴幼儿健康有影响的有害作业。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的乡镇企业,应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和劳动卫生档案。违反本办法,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严重后果的企业领导及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从宏观上对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提出了要求,但在微观有待完善。其未能有针对性地对乡镇企业职工这样特殊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 2.行政部门和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监督不力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第1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履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等职责。这里所说的检查是指日常检查、定期检查还是抽查?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该项职责运作起来没有形成固定的检查周期。举报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劳动者积极检举揭发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对检举揭发的劳动者进行专门保护,部分劳动者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实际状况不令人满意。 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组织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企业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备而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未及时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会不是执法机关,没有足够的权力,且其成员大部分本身就是劳动者,受制于用人单位,现实生活中还大量存在着工会主席被用人单位收买的情况,从而导致工会这一重要的监管机构形同虚设,不仅降低了工会组织的权威形象,也使得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方面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3.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薄弱 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没有社会责任感。企业在逐利天性的驱使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势必会尽可能减少成本,从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设备下手,能省则省,或者选择较为劣质、便宜的用品和设备,弱化了劳动保护工作,没有承担其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劳动者维权意识薄弱,缺乏相应的知识。劳动者在利益上受制于用人单位,经济上不独立,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不敢检举揭发。加之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对于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权益,不会据理力争,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4.技术不达标,存在潜在危害 当前社会新兴产业飞速发展,由于劳动防护措施不完备而导致的潜在的职业危险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有时很难发现和检测,容易诱发一些劳动安全事故。比如在电子厂中的核辐射、化工厂中的尘毒危害煤矿的粉尘危害等等。一桩又一桩的职业危害事件无不在向我们敲响警钟,必须加强技术发展,提高检测水平,及时淘汰劣质防护用品、设备,更新、引进先进劳动器具,使得劳动保护措施真正有保障[1]。 三、完善乡镇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劳动保护立法,强化企业法律责任 尽快出台与已有立法相配套的细则、条例,弥补法律法规的漏洞,使其更有可操作性。建议制定狭义上的劳动保护法,专门调整劳动保护问题,规定可涉及劳动防护用品、设施的配备与监管,劳动保障监察的运行程序和强制措施,劳动卫生安全工作环境监管等等方面。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比如德国,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中,原联邦德国也于1974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两德合并后于1996年修改完善并颁布了《劳动保护法》,该法规定详尽具体,规定了企业是劳动保护的责任主体,企业要建立由雇主代表、工人代表和企业医生及劳动保护专业人员组成的企业劳动保护委员会,并对该委员会的任务做出了规定[2]。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轻微,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为了惩治对待劳动防护用品能省则省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明确了处罚力度: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相比较企业收益而言,很多企业会选择接受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整改意见置若罔闻,究其原因,就在于违法成本太低,这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所以必须尽快调高惩罚基准,同时相对明确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使处罚落到实处,给违法者以警示。 2.加强劳动保护执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律进行监察,强化执法监督功能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严格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履行自己的职责,完善检查和检举揭发机制。确立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对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实施状况进行监督。同时明确检举、揭发的激励机制,加强对勇于揭发的劳动者的保护,消除劳动者的顾虑。 各级工会组织要配合、协助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进行定期、全方位的检查与监督,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提出一定的整改意见[3]。对置若罔闻、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置职工安全于不顾的企业应建议有关部门对其采取惩罚、整治措施。 3.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 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贯彻的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的法律意识。对于乡镇企业而言,要提高其安全意识,自觉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提供质量合格与种类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积极主动接受工会组织和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于职工而言,要提高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综合运用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各种途径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4.设立行政许可,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生产的监督 政府对于劳动保护器具的生产许可应从严把关,将许可证颁发给真正有资质的生产商。并由具有国家资质的社会检验机构对器具进行强制检验认证,质量合格的颁发认证标志[4]。在投入企业生产过程中,政府也不能放松监督,采取抽查或者定期检查的方法,保证劳动保护器具的质量。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说明及相关标准中的要求督促、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制定并实施适宜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的职业、工种要求发放不同种类的、质量合格的防护用品。职工也有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维护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和责任[5]。 四、结束语 劳动防护措施犹如是司机身上的“安全带”,如何让这根“安全带”真正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值得企业、职工和政府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同时这也是三方主体共同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只有企业提供完备的“安全带”、职工正确佩戴和政府、工会对质量及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三者相结合,才能最大程度地处理好当前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漏洞,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 温仁.美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体制[J].劳动保护,1993,(1):45.[2] 陈黎.友邦的启示——在德意志感受劳动保护(连载一)[J].现 代职业安全,2004,(12).[3] 贺媛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J].法制与 社会,2009,(6):335:339.[4] 李嘉.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发展[J].劳动保护,2008,(10):35-37.[5] 王银有,闫慧芝.加强职工劳动保护的实践与探索[J].管理荟萃, 2012,(1):40-41.(责任编辑:赵蕾)

第9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和休假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集团、总公司相关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分公司辖内全体内勤员工。

 

第二章 差勤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对每月差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同时作为每月工资发放依据。

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对考勤工作进行监督,不定期对所辖机构进行考勤抽查,如发现有虚假情况者,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考勤员应由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员工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妥善保管各类假条、证明等原始凭证;

(二)以周为单位向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报送各类假条(每周五报送本周假条);

(三)按月向本部门员工公布考勤情况。

第五条 考勤方式

(一)分公司考勤方式:在分公司本部办公的员工,公司采用指纹系统考勤,员工上下班时须到指定地点考勤。

(二)各中心支公司本部、四级机构的考勤均应采用指纹或面部识别系统进行考勤。

第六条 考勤时间分公司本部考勤时间如下:

 

时间

早上

下午

晚间

周一

8:00前

14:00—14:30

18:00以后

周二至周五

8:30前

14:00—14:30

18:00以后

各中心支公司如因季节、岗位性质等原因采用不同的作息时间

应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作息制度,按时出勤,因个人指纹原因未能在考勤机中记载当期差勤记录的,应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手工签到签退,四级机构内勤人员应到机构考勤员处手工签到签退。

第八条 差勤种类设置

(一)出勤;

(二)缺勤(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等)晚于上班时间30分钟以内上班的情况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下班的情况为早退;

(三)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年休假、加班补休等);

(四)公务外出;

(五)加班。

第九条 旷工情形及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按旷工对待: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出勤的;

2.假期已满逾期未归,又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的;

3.谎报请假理由休假,经查证属实的。

(二)旷工处理

1.旷工2天(含)以内的,扣发当日全部收入;

2.旷工3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收入;

3.如发生多次(二次及以上)旷工,累计时间在5天(含)以内的,公司将给予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不超过3个月;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公司有权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请假种类及审批规定

第十条 请假包括以下类别

1.事假;2.病假;3.婚假;4.产假/哺乳假;5.看护假;6.年休假;7.丧假;8.工伤假;9.因公外出。

第十一条 请假审批手续

(一)凡请假或因公外出无法进行正常考勤者,应提前履行请假或公出手续,及时向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报备。

(二)审批流程如下:

人员分类

请假时间

公出时间

最高审批人

员工

<2天

<3天

部门负责人

≥2天

≥3天

分管总经理

中支部门级干部

<2天

<3天

中支分管总经理

≥2天

≥3天

中支总经理

中支班子成员

≤2天

≤2天

中支总经理

>2天

>2天

分公司总经理

中支总经理

≥2天

≥2天

分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部门级干部

≤2天

≤2天

分管总经理

>2天

>2天

分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 各类请假需填写相应的单据及应附相关的证明材料,详见下表:

请假

种类

填写单据

应附相关证明

备注

病假

请假条

三天以上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原件、病历卡或住院证明原件。

外地诊治应获得市/区级医院的证明

事假

请假条

事假超过三天应附相关说明。

婚假

请假条

民政部或政府部门核发的结婚证明。

产假/哺乳假

请假条

看护假

请假条

年休假

年休假审

批单

5天以上需提前两周申请

丧假

请假条

工伤假

请假条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工伤报告书。

相关证明可于事后补交

公出

请假条

根据需要,提供出差申请单。

公出事由、地点

第十三条 请假规定

(一)请假手续须亲自办理,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自行办理的除外,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办理。

(二)假期届满前须续假的应及时报备批准,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除外。(三)请假期间应保持电话畅通,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四)未办妥请假手续而离岗或虚假、伪造请假核实属实的,视同旷工。

 

第四章 请假期间待遇

第十四条 事假期间待遇事假最小单位为1小时。

事假时长

待遇标准

备注

当月事假<10个工作日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在职天数计算发放。

10个工作日≤当月事假≤21个工作日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照在职天数计算,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21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事假<40个工作日

按照上述办法发放月度工资,年末绩效按50%发放。

一年内累计事假≥40个工作日

按照上述办法发放月度工资,不再享有年末绩效。

月度、季度、年度绩效按照在职时间计算,且事假期间不享受职务性补贴。

第十五条 病假期间待遇

(一)病假最少单位为1小时。

病假时长

待遇标准

备注

当月病假<10个工作日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在职天数发放。

10个工作日≤当月病假≤21个工作日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照在职位天数发放,当月不再发放绩效工资。

病假期间不享受职务性补贴

21个工作日<病假≤12个月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

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病假>12个月

为本人基础工资的70%。

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一年内累计病假≤30个工作日

先按照在职时间结算个人年末绩效,年末绩效按70%发放。

30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病假≤60个工作日

先按照在职时间结算个人年末绩效,发放结算后年末绩效的40%。

一年内累计病假>60个工作日

不再享有年末绩效。

(二)因疾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病愈恢复工作后,其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三)因疾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满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而恢复工作的,应有1至2个月试工期,试工期内本人基础工资照发。

(四)因疾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满6个月以上而恢复工作的,应有3个月试工期。试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可根据个人工作情况发放本人基础工资的75%至90%。试工期满经鉴定恢复正常工作后,应按本人现岗位基础工资发放。试工期间,如系半天工作或减少工作时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资,其余部分按规定发放疾病救济费。如在试工期间旧病复发,需要继续停工治疗的,按原本人疾病救济费发放。

(五)如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停工治疗的,其病假时间和试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六)疾病应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经公司批准,并应执行请假和销假制度。

第十六条 婚假期间待遇

享受婚假标准

假期

待遇标准

备注

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初婚)

3天

薪资照发

1.须提前15天申请。

2.未休婚假者,可于结婚之后的本年度内进行一次性休假申请。

3.婚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15天

再婚

3天

第十七条 产假、哺乳假期间待遇

请假情形

假期

待遇标准

备注

顺产假

158天

生育保险报销

报备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

难产(剖腹产)

158+15天

多胞胎

多生育1个,158+15天

未满4个月流产

15天

生育保险报销,工资待遇参照病假待遇执行

满4个月流产

42天

哺乳假

90天内(每天2个小时)

薪资照发

看护假

3天(针对男员工的配偶生育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在生育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公司不再发放工资。

第十八条 年休假期间待遇

(一)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自第二年起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

工龄

年休假天数

待遇标准

1年≤工龄<3年

3天

薪资照发

3年≤工龄<5年

5天

5年≤工龄<10年

8天

10年≤工龄<15年

10天

15年≤工龄<20年

12天

工龄≥20年

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在年度内休年假,未休的假期不延至下年度合并使用。

(五)年休假由本人申请,休假天数可分段进行,连续休假5天以上者,须提前两周向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提出申请并同意后,方可休假。

(六)中支班子及分公司部门级干部年休假审批严格按照《关于加强9级以上管理人员请假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七)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事假累计超过12天的员工,不再享受年度休假。已休年度假,当年又请各类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年度休假。

(八)跨年度休生育假的员工,只影响其中一年年度休假。

第十九条 丧假期间待遇

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兄弟姐妹、岳父母或公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时可申请丧假3天(不包括节假日)。丧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二十条 工伤期间待遇

(一)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二)工伤期间,员工所在部门写出公伤事故书面报告,凭医院诊断证明,经部门经理、分管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按工伤假处理,薪资照发。

(三)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

第二十一条 因公外出期间待遇因公外出期间薪资照发。

第二十二条 加班期间待遇

(一)加班:

1.休息日安排工作的。

2.工作日需延长时间加班的,下班两小时以上视为加班,加班时间自下班时算起。

(二)公司提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备案;2天(含)以上加班的须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总经理签字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备案。

(三)加班应按加班申请时间进行打卡,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按照考勤机中记录时间进行统计。(四)工作日或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可以按照加班时间进行补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它

(一)12:00-14:30参加会议者,牵头部门提供会议通知和签到表作为考勤依据。

(二)迟到、早退一次,扣款10元。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共计5次及以上者加扣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