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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银行业存款成本开始上升,导致了全社会融资成本上升、银行利差收缩、盈利能力下降和银行存款表外化等问题。目前研究利率市场化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非利差盈利模式的文献也不少,主要涉及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以及创新研究、非利息收入业务的风险研究和非利息收入与银行经营绩效的关系研究等方面。巴曙松(2012)在研究美、日等国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业市场结构影响的基础之上分析了中国利率市场化推进过程中商业银行市场结构可能出现的变化。金玲玲,朱元倩,巴曙松(2012)在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后利率市场化的国际经验基础上,分析了利率放松对传统的银行业务造成冲击,提出了促使银行业寻找新的盈利模式、发展表外业务并加强综合化经营的建议。王在全(2013)就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面临的主要挑战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的影响,并就对应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文从利率市场化不断趋于完善的过程中,分析了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利差主导型盈利模式受到的冲击。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对冲击应该采取非利差盈利模式进行了论述和探讨。
二、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利差主导型盈利模式分析
(一) 目前国有银行的盈利模式――利差主导型盈利模式
国有银行的盈利模式是指置于一定经济和市场环境下,银行基于自己一定的资产负债结构基础之上主导的财务收支结构,包括利差主导型和非利差主导型即多元化业务模式两种。利差主导模式以银行的净利息收入为主要的利润来源,对象是以公司为主服务群体,承担着信息中介及信用创造的社会功能,通过吸收社会存款、发放贷款来实现利润。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盈亏的主要因素有银行资产、负债规模与结构,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支出的高低以及贷款损失准备等。从各国有商业银行财务结构来看,其盈利模式凸显的问题主要是存在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以及模式单一。特征上具体表现在银行过度依赖以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业务形式上表现为吸存放贷规模的扩张决定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盈利模式单一的利差主导模式。
总之,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是外部制度环境和银行内部经营条件在其收支结构上的综合表现,有效的盈利模式也是决定银行盈利能力、创造价值能力及市场竞争力的前提。
(二) 利差主导型盈利模式下的利润规模分析
根据国有四大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2010年到2014年的年报资料可以看出,四大银行运行平稳,资产负债规模继续增长,盈利水平持续较好。其利润构从表2-1可以看出,2011年四大行全年净利润比2010年增加12450.5亿元,同比增长24.62%;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21.37%,净息差扩大和生息资产增长一起推动了净利息收入的增加;非利息收入同比增长34.06%,显著高于同期净利息收入的增幅;四大银行营业支出同比增加14249.1亿元,增幅22.92%;其成本收入比为31.81%,同比下降1.61%。
2012年四大银行净利润比2011年增加9278.7亿元,同比增长1472%,增速较2011年下降9.9个百分点;四行利息净收入比2011年增加16227.4亿元,同比增长13.91%,其中净利息收入的上升主要受生息资产增长的推动;非利息收入同比增长10.72%;四大行营业支出同比增加8947.4亿元,增幅11.71%;其成本收入比为31.33%,同比下降0.48%。
2013年四大行净利润比2012年增加8509.3亿元,同比增长1177%,增速较2012年下降3.95个百分点;利息净收入比2012年增加12279.3亿元,同比增长8.96%,利息净收入的上升主要受生息资产增长的推动;非利息收入同比增长14.39%;四大行营业支出同比增加7443.1亿元,增幅8.72%;成本收入比同比下降0.51%。
2014年四大银行净利润比2013年增加5320.2亿元,同比增长658%,增速较2013年下降5.19个百分点;四大银行利息净收入比上年增加18924.7亿元,同比增长12.68%;四大银行非利息收入比上年增加4892.6亿元,同比增长10.28%;四大行营业支出同比增加15967.2亿元,增幅17.20%;其成本收入比同比下降1.52%。
(三) 利差盈利模式下的利润结构分析
现在的利率市场化尚未全面开放,利差盈利依然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主要盈利模式,其经营的主要业务仍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传统信贷业务,利息净收入一直是国有四大银行主要收入来源,并且支撑着四大银行的经营利润。其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从2010年到2014年分别为77.97%、76.20%、76.71%、75.83%、76.22%,在营业收入中占有绝对性的优势。而对应的非利息收入占比较少。其利润结构变化如图2-1所示。
图2-1 国有四大行2010-2014年度利润结构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国有四大行年报
(四)利差主导型盈利模式下的利润变化趋势分析
从上面的利润结构分析可以得出,国有四大行2010年到2014年度利息净收入、非利息收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利息净收入和非利息收入的增长速度缓慢,净利润的增速更为平缓,如下图2-2所示。
图2-2 国有四大行2010-2014年度利息净收入、非利息收入和净利润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国有四大行年报
国有四大行2010年到2014年度的成本收入比表明了四大国有银行单位收入的成本支出逐年降低,四大银行获利能力逐渐增强。其成本收入比如下图2-3所示。
图2-3 国有四大行2010年到2014年度的成本收入比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国有四大行年报
(五)小结
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净利润在逐年不断的增加,仍然是以利息收入为主,其真实的原因是生息资产的增加,而在净利润中的利息净收入增长速度逐年下降。而相对应的非利息收入却在逐年的上升。非利息收入增幅大于利息净收入,但在经营收入中比例较低。所以,单一以存贷利差收入的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的竞争力正在逐年下降。
三、利率市场化对国有商业银行利差主导型盈利模式的冲击
(一)平均付息率的上升
目前,国有四大银行的主要业务仍然是信贷业务,存贷利差收入是银行业利润的主要收入来源。国有银行在维持基本存贷利差条件下,广泛利用选择控制存、贷款利率上下限的方式保证获取较高的利润,中央银行对基准利率的规定成为了银行能获得超高收入和利润的根本原因。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客户存款利率上浮比例有所上升,贷款利率可能会下降。银行会选择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手段在市场上吸收资金,存款利率将会提高,必然造成银行利息成本提高。从2010年到2014年度国有四大银行的平均付息率来看已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如下图3-1所示。
图3-1 国有四大行2010-2014年度平均付息率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国有四大行年报
(二)利息净收入的下降
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间为了实现稳定收益将展开激烈竞争,主要是争相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措施来争取客户,这样的结果会使实际存贷款利差不断被压缩。近年来,国有四大行的传统信贷业务持续下滑,营业收入增长率逐年下降,利差缩小趋势明显,银行间竞争压力扩大,实际利息收入减少。从2010年到2014年国有四大行利息净收入增长率来看呈下降趋势,如图3-2所示。
图3-2 国有四大行2010-2014年度利息净收入增长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国有四大行年报
(三) 定价管理难度增加
利率市场化以后,国有商业银行对利率进行如何定价存在着多重因素的影响。例如宏观经济形势、资金流动性、市场的竞争程度、对手对利率的定价和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具体表现在商业银行对利率预期变化的趋势进行有效准确的判断,存、贷款如何确定价格,基于资产负债的管理方法和久期管理对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如何确定。以上的因素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利率市场化之后,以上因素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大,而且各因素之间有交叉相互作用,利率的市场化还增加了人们对利率的敏感性,利率的微小变化会引起较大幅度的负债和资产的变化,这样自然而然使利率的定价更为复杂,定价考虑的因素更多,定价的管理难度增加。
(四) 利率波动风险会加大
利率市场化后的利率波动将是一种新常态,且波动幅度也有所增加,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因利率市场化可能面临的利率风险有利率结构风险、选择权风险和收益曲线风险三种。利率结构风险主要表现为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与长短期存贷利差波动幅度不一致而导致净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选择权风险是在利率波动情况下客户存贷方案不同选择而使银行被动承担的利率风险,当利率上升时存款客户会通过提前支取来套取较高利息,而当利率下降时贷款客户会提前偿还以前的高利率贷款和增加低利率新贷款来套利,这样银行会面临很大的选择权风险。收益曲线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所产生的收益不确定性,银行会在利率经常性波动下而面临巨大的收益曲线风险。
四、利率市场化下国有商业银行向非利差盈利模式转变的建议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金融市场竞争程度加剧,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每况愈下,许多国际大银行通过多元化经营方式,将银行服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等多种金融服务结合起来,创新出大量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使非利息收入在银行总收入中的占比稳步提高, 积极推崇以非利差主导型为主的盈利模式,所谓非利差盈利模式是以零售银行业务、中间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模式,非利差模式的产生是依靠着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不断创新以及在金融混业经营下的资本运用等为基础所产生的一种盈利模式,多元化业务模式多以低端的代收代付、担保服务、理财产品及高端的金融咨询、理财规划乃至投行业务等为主。因此,面对利率市场化对银行利差盈利模式的冲击,国有商业银行也应该从利差主导型盈利模式逐步向非利差盈利模式转变。
(一) 利用互联网和数字移动技术,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业务
零售银行业务在当代国际银行非利差盈利模式下的重要性日益提高。所以,走向国际化的国有四大银行必须加快零售银行业务创新的进度,国有四大行可以通过发展互联网金融和数字移动金融把银行服务与智能手机的应用结合起来,实现没有时间和地点限制的在线金融服务。银行在控制零售业务的成本上可以通过推广自助服务和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在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下,银行应该大力拓展房贷、汽车贷款、大额消费品贷款等零售银行业务市场。
(二)凭借国有银行雄厚实力,开拓创新中间业务产品
目前我国国有四大行凭借着国家的隐形保障和自身多年的发展优势。他们在过去的传统信用业务中已经建立了良好的企业信誉形象、拥有了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及在多年发展中所积累丰富的经营经验等是发展中间业务的良好基础。中间业务的发展标志着国有银行的市场服务功能增强。银行应采取更专业化的服务方式,综合考虑降低交易成本、改变交易方式将金融功能重新组合。在提升中间业务竞争能力方面应该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导向,重视产品细分,以质取胜,以服务取胜。同时对中间产品应加大创新力度,积极开发金融衍生产品,转移利率风险,确立自己的中间业务品牌,主动应用差异化的竞争策略,根据需求和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最终实现中间业务由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创新型转变、由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变。
(三)面向高端客户群体,积极发展私人银行业务
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的服务理念上,应采取从单纯的产品销售转型到财富规划。着重提高差异化服务能力,致力于私人银行客户的隐私保护和资产增值,建立面向客户的投行、信托等综合服务平台,拓展增值服务领域。同时融合零售和资产管理业务,实现交叉销售,增加业务规模。采用先进的模型和技术分析私人银行业务存在的风险及潜在机会,严格防范欺诈和违规支用风险。
(四)加强银行与证券、保险的合作,实现业务经营综合化
国有四大银行可以凭借其已有的优势和服务质量,采取措施促使银行、证券、保险等各项业务相互渗透,促进银行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上实现业务经营综合化。银行应针对大型企业客户重点发展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业务,抓住债券发行、股票承销和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等新机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提升综合定价能力。同时,以大型企业为核心,发展上下游客户,带动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发展。银行还可以通过典型的产品和服务营销方式提供便利、快捷和优惠的服务,拓宽业务经营范围,从服务功能、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上重点发展附加值高的业务品种,争取客户市场领域,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收益结构的多元化发展,降低由利率市场化对经营发展所带来的冲击,减少利率波动带来的损失。
五、结束语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商业银行会计;教材;改革
应用型本科是在科技发展和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新的教育类型。由于在我国提出的时间并不长,还是在探索中的一种高等教育类型,因此作为教学依据的教材也没有形成体系。商业银行会计作为金融、会计专业的专业课程之一,在应用型本科教学中,如何贯彻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文章对此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基本特征
参照国外的分类和结合我国的实际,许多研究者将高等学校、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和学院、职业性技能型高职院校。在一般情况下,全国重点高校,即所谓的“一本”为研究型大学,部分省属重点大学。即部分“二本”为教学研究大学,其余的包括“三本”为教学型大学或学院,应用型本科是以教学为主的教学型高校。
研究型大学以理论创新、科技创新为主,为社会培养大量的高层次的理论性、学术性人才。换句话说,研究型大学培养的是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人才,但其岗位针对性不强;教学研究型大学在大量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础上,重视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教学与科研并重;职业性技能型高职院校培养的主要是面向生产、服务、建设、管理第一线的技术应用型人才,它具有很强的行业针对性,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够拿得出,打得响,但知识更新能力,专业提升能力甚至综合素质都相对弱一些,即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够;教学型大学即本科,培养的是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这种人才要求实践技能强,工作上手快,同时具有一定的发展后劲。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
(一)学科性
就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言,总体上必须要体现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达到本科层次高等教育的学业标准要求,具备本科层次的专业基本知识及专业基础理论,并具有发展潜能和创新能力,专业口径较宽。
(二)应用性
必须符合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特殊要求,即所培养的人才必须是应用型的,具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上手快的特点,他们是现代技术的应用者、实施者和实践者,而非为科学发现或创造新知的人才。
(三)区域性
区域性是应用型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特色。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来讲,不同地区的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开发方向、生产力水平是不同的,它决定了不同地区所需要的“专才”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有所不同。
二、应用型本科商业银行会计教材存在的问题
根据应用型本科的特征及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商业银行会计教材不仅要及时反映新准则、新制度,还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学生的上手能力,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开出版的应用型本科商业银行会计教材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完全按照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会计教材进行修改
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比较,新会计准则在资产、负债分类、资产负债计量属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列报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新准则颁布之前,商业银行会计教材是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写的。新准则颁布之后,虽然有些教材按照新准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但修改的情况并不理想。如在资产、负债分类方面,《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按照流动性对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分类,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按照新会计准则。则是先按照金融性质对资产、负债进行分类,资产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负债分为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然后再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持有意图进行分类,但是新近出版的大多数教材并没有反映金融资产和负债在分类上的重大变化。再有在计量属性和减值准备计提方面,新近出版的教材有的完全是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写,虽然有的按照新准则进行了一定修改,但并未完全反映新准则的精神。
(二)未考虑电子化对商业银行会计基本核算方法的影响
目前。计算机、通讯技术已在银行柜面业务、清算业务、经营管理和信息服务等领域全面应用,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网络体系和基础平台,全面实现了会计业务处理自动化。在电算化条件下,柜员办理业务时只要按照系统提示的画面和有关规定在计算机中录入必要的原始信息,系统就会自动将有关数据过渡到相应的会计科目上。并能按要求生成账簿、报表。账务处理工作都是由系统自动完成的,柜员只是在上班、下班、中途交接班时打印柜员重要凭证日结表、柜员现金收付日结表,营业结束时打印交易流水和汇总传票(类似科目汇总表而非科目日结单)。电算化没有手工会计下的会计凭证、科目日结单、现金收付日记簿、分户账、余额表,而且电脑程序没有设定为先出科目日结单,然后出总账。最后才出日计表这一综合核算系统的固定模式。因此,在电算化条件下,完全可以取消手工会计下的会计凭证、分户账(甲种账、乙种账、丙种账、丁种账)、现金收付日记簿、余额表,科目日结单等账表形式。但是,目前公开出版的所有金融企业会计教材都是按传统手工会计方法论述银行会计基本核算方法,未考虑电子化对商业银行会计基本核算方法的影响,造成理论脱离实际,浪费教学资源。
(三)联行往来核算理论与实务脱节
会计电算化是银行会计发展史上的一场革命,对传统联行往来理论与实务提出了挑战,它推动了电子联行往来的产生和发展。由于人们对电子联行往来认识的角度不同。同时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认为在联行往来核算这部分内容的编写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1.关于手工联行往来,有的教材讲述,有的教材删除
手工联行往来的处理相当复杂,实际工作中早已不用,在教材中再按传统手工联行往来的方法编写完全没必要。
2.电子联行往来的介绍过于简单
绝大多数教材将电子联行往来在电子汇划清算业务核算中合并介绍,实际上电子联行往来的渠道并非一种。
3.主要介绍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往来
商业银行系统内电子联行往来介绍不系统,不详细,这不符合应用型本科教材的编写要求,因为应用型本科培养的人才如果进银行的话主要是在商业银行就业。
4.概念混乱
如电子联行往来有的教材称为电子汇划清算业务或电子汇兑系统,有的教材称为现代支付系统i有的教材电子联行往来仅指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往来等。
(四)未充分体现应用型本科的特征
目前,绝大多数应用型本科院校使用的会计类教材与其他类型高校使用的教材差别不大,这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学生来说,
教材的理论性过强、过深,未突出在理论指导下的应用性原则。以广东为例,高校使用公开出版的商业银行会计教材大都是由内地的高校教师根椐银行业统一会计科目编写的。由于广东省金融业比内地发达,金融产品比内地丰富。使用上述的教材不利于培养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人才,因此,迫切需要结合广东省商业银行会计实践构建商业银行会计教材的内容。
三、应用型本科商业银行会计教材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对应用型本科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大学本科教育是培养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创新意识的专门人才,强调的是“通才”教育,即“宽口径”,但由于社会专业化分工和对不同层次人才需求的客观存在,这就决定了本科教育领域中专业设置和分类管理的必要。2002年,教育部首次明确提出新升本科院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应用型本科院校。但是,从我国高等院校分类管理以来,研究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型等各类院校在教学与科研的侧重点上出现了差异,导致应用型本科无论是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还是在课程体系、课程内容的建立健全上,与其他类型高校没有公认的界定标准,这也直接造成了商业银行会计教材内容在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或学院中无明确的界线,专为应用型本科编写的教材较少。
(二)会计准则在实务中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
我国新会计准则虽然已经实施两年了,但新准则在实务中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原因如下:一是缺乏实施新准则的市场环境。如公允价值需要有近乎完美的市场环境,这样才能使交易价格与公平价格保持一致,而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还不完善,有些金融产品甚至还没有公开市场,从而影响公允价值的运用。二是新会计准则与监管口径及税务政策存在差异,例如贷款损失准备,银监会要求按五级分类乘以相应比例计提,而新会计准则要求按未来现金流折现计提,造成各银行执行规则不统一;在税务政策方面,如财政部财金[2005]5号《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中对利息收入“双90天”的政策规定与新准则规定有矛盾,按新准则利息收入确认应由原按合同利率法改为实际利率法,但执行新准则的商业银行为了便于计算缴纳营业税仍按照合同利息核算营业税。三是对相关准则的研究还处在理解、消化阶段,深入理论研究、实证研究的较少,如金融资产四分类中。最难理解、最难以准确操作的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无论是国际准则还是国内准则,都没有对该类资产进行明确定义,增加了金融资产四分类的操作难度和混乱度。理论来源于实践,以上问题使教材编写者无所适从。
(三)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行业,高校教师等研究人员不容易介入
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基本上还是实行分业会计制度,各商业银行的日常会计核算是根据自设的会计科目进行的,在核算上自成体系,同类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账务处理方法在不同的金融企业中存在较大的差异,教材的编写不可能根据每家商业银行的做法一一讲解。因而大都是以银行业统一会计科目为依据编写,再加上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行业,高校教师等研究人员不容易介入,因而造成我国银行会计教材的编写理论脱离实际。
四、构建应用型本科商业银行会计教材内容的设想
(一)构建应用型本科商业银行会计教材内容应处理好的关系
1.学科性与应用性的关系
对于高职教育来说,主要应解决受教育者“做什么”和“怎样做”的问题,高职教材内容的取舍应该遵循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为主,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原则,而本科教育主要解决“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其中研究型大学以“认识世界”为己任,应用型本科院校以“改造世界”为己任。应用型本科也是本科教育的范畴,与研究型大学相比,学科知识的内部逻辑结构大体相同,基础理论应该满足本科教学的基本要求,但在基础理论的深度方面可略比研究型大学的浅些,公式的推导也可少些,只要能为以后的知识扩展、创新能力的培养打下一定的基础就可以了,强调在理论指导下,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例如,在贷款业务核算一章中,关于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目前有两种,一种是《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的以五级分类为基础的方法,另一种是新会计准则下以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基础的方法,高职高专主要讲新会计准则下的方法,并尽量做到线条清楚,主要告诉学生如何做,理论讲解围绕职业技能选取讲课内容,尽量做到少而精。而应用型本科以上两种方法都应讲解,并且还要预测业务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但理论分析的深度上比研究型大学浅些;再如在介绍联行往来时,应用型本科应重点讲述某一有代表性商业银行的做法,同时简单介绍国内、国际其他银行的做法,使学生接受更多的动态性知识以适应未来的变化。
2.教学方法与教材结构的关系
长期以来,本科院校采用的教材多强调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虽然也有配套的习题或实验内容,但对于应用型本科学生来说仍然有些不适合。应用型本科的学生对老师讲解的理论知识缺少兴趣,却对实际操作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另一方面,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学生录取分数线比研究型、教学研究型院校低,比较起来学生的基础差,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也较差,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不愿意做作业或者抄袭作业。因此,在商业银行会计教学中,必须结合学生特点,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如应采用“边讲边练,讲练结合”、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做到“在学中做”,“在做中学”。“边学边做”,“边做边学”,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教材编写应充分考虑应用型本科教学方法的特点,打破传统教材先讲后练的做法,在内容编排上教师讲完基本方法或例题后,再结合例题编写习题、案例让学生参与讨论,重要的内容布置课堂作业,为了督促学生参与,可以指定学生上台演示,课后布置作业,整个教学过程由浅入深,举一反三,这样的教材结构会更适合应用型本科学生的学习。
3.区域性与教学内容的关系
应用型本科院校多为地方性院校,它必须坚持以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主要服务对象,坚持本土化战略。因此,商业银行会计教材的编写必须结合当地银行业发展的需要选择内容,例如,广东外汇业务无处不有,金融衍生业务、业务等中间业务非常发达,在为广东省应用型本科编写商业银行会计教材时,上述内容应重点论述,在内地省份。如果无外汇业务或金融衍生业务,可略讲。
(二)关注经济、金融动态,积极参与当地银行会计改革
应用型本科院校以教学为主,以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为主要目标,这并不是说应用型本科院校不需要科研。但是,与研究型大学强调科研在学校中占据主导地位不同。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科研主要是为教学服务,是为应用型人才培养服务。应用型本科院校应当关注科研的实用性和实践性,科研主要集中于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着重于将科学认识和科学规律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商业银行会计研究中,我们一方面要全面关注实施会计准则对银行日常业务核算、经营业绩的影响及银行的应对措施,另一方面要关注我国经济、金融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后国际金融一体化的挑战。商业银行会计研究必须紧跟金融改革步伐,加强对国内外先进理念、理论的理解与消化,积极参与当地银行会计改革,在教材中及时反映银行会计改革的成果。
关键词:制度选择;商业银行;金融创新
一、制度和制度绩效的经济学释义
制度是人类围绕一定的目标而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状况,它不仅构成了个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而且构成了人的最基本的规定性。制度具有单向性,即制度一旦形成或建立,就成为了任何个人的存在和发展前提,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说一个人一出生就面对既定的制度,在文明的社会中人们只能是既定制度的接受者,至少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这样。所以只有制度对处于其约束下的客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权利而没有相反。于是制度的合理与否对其效率的发挥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制度形成后就会造成既定制度下的利益相关者,这些群体往往表现出制度偏好,所以即使既定制度有不合理性,但由于既得利益相关者对制度变革的阻挠,就会加大制度变革的困难,于是制度变迁的成本就会增加,进而就会衍生出制度变迁中的强路径依赖,从而制度变迁效率就会下降。
不同制度带来的社会总效益可以用制度绩效来表示,制度绩效就是一个经济体系在采用新的制度后,相对于以前而言,在经济质量和数量上所得到的改善和提高。制度绩效是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制度的变革所带来的总效益的释放。制度变迁分为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和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不同类型的制度变迁的成本不同,一般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在短期内就见效,但在长期中有可能出现外部不经济,即制度的强制性变迁中有可能造成一部分人的收益正好是另外一部分人的损失,即很可能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造成财富在群体中的不同成员之间的再分配,而由于存在制度损失使得财富增加的总量不如预期多。
二、制度创新与金融创新
熊彼特关于创新做过精辟的论述,认为创新就是所能支配的原材料和力量结合起来生产其他的东西或者是用不同的方法生产相同的东西,认为创新就是由于生产手段的新组合而出现的具有发展特点的现象,就是通过对既定生产资料和生产条件的重新组合而建立的一种新的生产函数而实现原来组合状态下没有实现的新功能。熊彼特认为创新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存在着某种潜在利益,创新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和机制改变从而使得这种潜在利益显性化,在不断提高资源运做效率的同时也给利益主体带来更多的利益,进而企业家会持续地改进生产函数,从而创新过程表现出持续性的特点。在此基础上,熊彼特提出了经济周期的理论,认为创新过程不是规律性的,而是一个不规律的间断过程,这样的创新过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表现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匀性。
不同的制度设计会带来不同的制度绩效,为了使既定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率就需要对现有的制度设计进行变革,从而通过制度创新达到理想的实践目的。制度创新方式是指制度创新主体为实现既定目标所采取的制度创新的速度、突破口、时间和路径等的总和。理论认为,按照制度创新主体不同可以将制度创新分为政府强制性制度创新和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强制性制度创新是由政府以命令方式引入和实行的;诱致性制度创新即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和实行的。[1]按照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可以将制度认为是一种商品,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制度的供给方与需求方对该商品的产生所带来的收益与产生这种收益所需要付出的成本间的对比过程,所以制度创新过程就是利益的调整过程,由此也会形成不同利益集团间的摩擦成本。由此制度创新过程中新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双方在权衡新制度给其造成的收益和成本对比的过程中影响着制度的演进历程和速度。
金融创新大多源于政府严格监管的逆效应、高通货膨胀的压力和高新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到20世纪80年代达到了。主要表现在:突破多年来传统的经营局面,在金融工具、金融方式、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等多方面进行了改革。西方很多经济学家对金融实践和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理论:(1)西尔柏的约束诱致理论。认为金融创新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业回避或摆脱其所受内部和外部的制约,必须通过金融创新摆脱这些约束,金融创新就是微观金融组织为消除外部对其造成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2)诺斯、戴威斯的制度改革理论。认为金融创新是由制度的相互影响所造成的,政府的监管和干预等都包含着金融领域的制度创新,全方位的制度创新只可以在受管制的市场中出现。(3)韩农、麦道威的技术推进理论。认为现代通讯技术的应用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是导致金融创新的主要因素。(4)希克斯和尼汉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该理论从趋利动机方面说明了金融创新的根本原因,认为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因,金融创新的实质就是依靠科技进步降低交易成本。
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制度约束与创新缺陷
(一)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制度约束分析
1.分业经营的制度约束。世界各国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范围的制度设计可分为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模式。分业经营是通过法律制度强制规定的金融各行业分隔开来进行专业化运作的模式,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打破分业经营的业务界限使其业务范围在金融领域的各行业间进行扩展和渗透的结果。我国金融行业在转轨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的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安全,实践表明该制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但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这种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分业经营的制度设计由于行业之间的排他性而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方面设计了一道屏障,并形成严重的市场分割,各行业间进行业务渗透困难,于是由于金融行业间的业务不能统合而造成严重的效率损失。这一弱点在国外金融实体纷纷进入我国市场的过程中越发明显,因为国外的银行基本是全能银行,同一家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租赁、保险、信托等多种业务,这对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行业形成了激烈冲击。[3]分业经营造成信贷、保险、资本市场的融通性很弱,而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融通性很高,尤其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不能发挥,金融远期、期货、期权以及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都需要借助资本市场才能得以金融高效的融通。
2.金融监管的约束。金融创新会激活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但需要突破既定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而为了稳定金融安全往往就要加强金融监管,所以金融创新的要求与强化金融监管约束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金融行为主体需要从经济人的角度考虑,需要在金融监管的夹缝中求得生存,即寻找金融监管的漏洞求得自身资源运作的高收益,金融实体的这种选择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体系的运作风险,而降低这种风险是政府的职责,为了减少金融风险,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就进一步得到加强,于是在政府行为与金融实体的博弈过程中造成了严重的金融效率损失,所以金融监管制度遏制了金融创新。[4]与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相对应,金融监
管也实行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最大缺陷就是容易造成监管重复和监管不到位并存。这样的制度约束会加大商业银行的各自为政,丧失其金融创新的积极性,约束了金融创新。
3.产权制度的约束。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还是国家直接或间接拥有,商业银行还不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的金融企业,这导致了商业银行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主要表现在:(1)缺乏创新主体。商业银行由国家所有,这造成商业银行本身不具有对金融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权利,而金融创新行为本身需要行为主体具有对金融资源进行重新组合的权利,于是创新行为与产权约束之间形成矛盾,同时由于银行资源归国家所有,所以国家有权利将银行不同网点的高层管理者进行调动,于是弱化了银行高层管理者的持续经营与持续创新的责任心和动力。(2)高低端事权不对称。金融创新从理论论证到实践推广一般都由总行完成,但只有基层行才能接触基础客户且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然而基层行却没有金融创新的开发权。这样在金融创新的开发与操作之间形成的行为不对称,一方面使得金融创新失去了针对性,另一方面也使得金融创新的效率大为降低。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缺陷
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中政府起了很大的作用,政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商业银行的经营运作,政府总是将主要精力放在“管住”上,很少考虑如何为商业银行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创造条件。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缺陷还很突出。
1.存贷款业务品种单一。银行存款品种的设计都是以期限为尺度进行,而国外商业银行的存款品种设计标尺除了期限外,还包括起存资金、日平均余额、利率、优惠或惩罚措施等多方面,丰富的设计标尺可以组合出丰富的存款产品。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品种单一,银行产品与融资方式的不匹配制约了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融资的需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企业投资的项目贷款都是固定资产贷款,这需要通过政府核准的立项审批。而中小企业不需要或者不可能得到政府的审批,于是向商业银行进行间接融资的渠道被堵塞。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放贷的唯一标尺就是贷款对象的资信评级,这一标尺没有充分考虑融资客户的差异,在贷款品种本来就非常少的情况下缺少了针对不同客户需求的个性化服务。在诸多企业被剥夺了融资权利的同时也刺激了一些企业编造资信资料而骗取贷款的可能。
2.中间业务。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其表内资产负债而形成的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入可占到其总收入的50%-70%,而我国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还不到总收入的10%,与国外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传统产品业务占比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仍然以传统形式为主,包括结算承兑、收付等,一些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证券、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还有待开发。[5](2)观念陈旧、营销力度不够。国有商业银行长期的垄断地位使其只注重存贷业务而不注重中间业务的新产品开发,从而损失了很多盈利空间。(3)缺乏规范的管理。中间业务涉及的领域很宽,在缺乏标准操作规范的情况下容易因为中间业务管理部门权责不清而与相关部门间发生利益冲突,从而不能高效地整合整个中间业务市场,影响了中间业务开展的预期效果。
四、国外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经验与我国的策略选择
(一)国外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
西方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与我国存在明显着差异,出于规避政府金融管制和转移、分散风险,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在此过程中其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其中一些银行发展成为国际性的大银行。同时,在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过程中原有银行业的分工格局被打破,商业银行向全能化方向发展。其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历史表明银行机构自身的主动性一直起着主导作用,而政府行为在其中扮演的只是辅助作用,主要是为了给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创造条件,使其规范化、有序化,从而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
1.负债业务的创新。国外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创新的基本做法是:通过设立新的账户,赋予新账户综合功能,付给存款人相应的高息,同时又不直接冲突利率管制政策。具体措施包括:让活期存款获得高利息的同时仍然保证其方便;让定期存款获得高利息的同时方便其流通;将投资银行的业务引入商业银行领域;将被动地吸收存款变为主动负债。负债业务创新主要表现出如下特点:存款灵活和币种转换,客户可以在营业时间内随时存取,有些银行已经实现本外币之间的相互转换。同时商业银行可以实现存款账户的多功能化,多功能的存款账户在适应支付和结算的同时也给客户带来了及时的收益。存款的便利性主要表现在自动取款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使得银行与客户有了新的交流平台,这些负债方面的创新,增强了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
2.资产业务的创新。(1)贷款形式的创新。贷款对象逐步面向个人和家庭,并且推出信用卡消费以及透支贷款等方式的消费信贷。在贷款人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了降低银行的放贷风险,推出了浮动利率贷款,这样可以在银行对借款企业了解不充分的条件下使得企业可以用较高的成本获得融资。除此之外还推出了以借款人的存货和应收账款为担保的担保抵押贷款,为具有流通性较低的资产的企业谋得资金融通。(2)商业银行投资于证券。20世纪30年代以前,买卖证券被认为是投资银行的专利,但为了增加投资收益,商业银行从20世纪中叶也开始涉足证券领域,包括一般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以及各种衍生金融工具,政府也通过制度设计完善了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制度设计。(3)贷款证券化。资产只有在流动中才能增殖,因此商业银行就有一种愿望:将贷放出去的款项在其到期前收回并将其转卖出去,以便使其资产更快增值。但并不是所有贷款都能顺利收回且坏账情况时有发生,贷款不能被收回的风险导致银行资产的出售比率并不高。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以贷款为抵押的证券,这样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仍然由银行承担,但通过抵押的方式获得了相应贷款的资金融通,于是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与贷款资金的凝固化和不盈利之间的矛盾得到了解决。
3.表外业务的创新。西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创新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的:创设包括金融期货、期权、利率互换、金融远期等方面的金融衍生产品;将银行的表内业务表外化。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开展和丰富化达到了银
行拓宽业务范围并获得盈利的需要,同时也使得各经济行为主体获得了资金融通的需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策略选择
我国商业银行制度创新不足,关键由于制度创新带来的收益小于现有制度的收益,而且由于目前商业银行制度上的缺陷,使其不愿意触动既定的制度框架而防范金融风险,再加上突破现有制度约束后现有制度框架下商业银行的既得利益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诸多因素造成商业银行进行制度创新的动力缺失。商业银行运营中的诸多问题以及其巨大的金融创新潜力迫使我国商业银行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谋求制度创新和选择高效率的金融创新手段,为此笔者认为商业银行需要从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和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金融创新。
1.负债业务的创新。资本市场的发展影响了商业银行的传统负债业务。资本市场不发达时期,盈余资金投入银行是获取利息的最好选择,这种状况使得银行即使在利率水平非常低的情况下也有稳定的储蓄资金来源,所以银行运营成本和风险都较低。市场经济使得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大为增强,投资者将其盈余资金进行投资的渠道更加多元化,人们使资金增值的途径除了银行存款外还可以投资于资本市场上的基金、股票和债券等。这些都使得银行存款的规模降低并使其增长速度降低。为了扩大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收入,负债业务创新可分为三种方式:(1)增强流动性。通过不断增加存款方式的现金性、流动性和可转让性,对银行存款业务进行创新。(2)增加服务便利。即通过增加存款方式所提供的各种附加服务且方便客户的存取款项目,对存款业务进行创新。(3)增加存款客户安全性。通过可转让支付命令、电话转账制度和自动转账制度、协定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等各种措施保障存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资产业务的创新。商 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其赖以取得收入的重要业务,资产业务的创新在于合理搭配银行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组合,进而提高资产质量、增加银行收益。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调整贷款结构,变只为生产提供贷款为为生产和消费提供贷款;通过将放款业务与国债、证券的紧密结合实现贷款证券化;贷款方式与市场利率紧密结合;提高放款业务高效化的电子放款等。
关键词:商业银行 金融创新 会计信息披露
一、引言
面对日益开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已然成为一种必然,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更是牟取利润、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金融创新的发展也给商业银行带来较高的风险,故充分披露金融创新的会计信息不仅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也能降低商业银行因开展金融创新而产生的风险。20世纪60年代欧美学者研究金融创新问题,主要侧重于经济学领域:微观领域主要研究了金融市场的工具创新及其定价原理,宏观领域的研究主要为分析金融创新与金融制度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研究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的影响。70年代西方学者开始从不同角度探索金融业务创新的动力,形成诸学派的创新诱因理论,其中以西尔柏(W.L.Silber)的约束诱导金融创新理论、希克斯(J.R.Hicks)和涅汉斯(J.Niehans)的交易成本创新理论、戴维斯(S.Davies)和塞拉(R.Silla)的制度学派创新理论以及凯恩(E.J.Kane)的规避型创新理论较为成熟。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研究也逐渐深化,一些学者力图用一般均衡理论解释金融创新的动机或原因。德赛(Desai)和利用区位理论建立了金融创新的微观经济模型,提出了金融创新是实现金融市场完整性的手段这一观点。陈(Chen)建立了以旧证券作担保创造新证券的金融中介体模型。菲利普(Philip Molyneux)运用产业经济学中的创新理论分析研究金融业中创新的采用和扩散。国内学者对金融创新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分别对金融创新的内涵、动因、风险防范和存在问题等进行了探讨。总体来看,在研究的内容上国外学者注重对金融业务创新产生原因的研究,形成了创新诱因理论的诸多学派,但大多学者只针对某一原因深入研究,因此对金融业务创新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和系统。近年来国内关于金融创新的研究逐渐增多,研究范围也较广泛,但国内学者对金融业务创新的研究大多受到国外研究成果的影响,侧重于对金融业务创新的概念、产生原因以及对引发的风险防范研究,缺乏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的系统性研究,且对金融业务创新描述介绍的多,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的少。
综上述对金融业务创新的各种表述和各种理论的论述,它们均从不同角度概括了金融创新的范围、创新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金融创新基础理论,但对进行金融创新带来的相关问题,如创新能力不强、风险防范手段等,大都从金融学的角度发现存在问题并进行研究,忽视商业银行因金融业务的创新所带来的一系列会计问题。由于金融业务的创新性会给传统的会计带来挑战,如缺乏与创新业务配套的会计制度,产生的资产和负债不符合传统的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且难以满足客观性、稳健性和历史成本计量等会计原则,这些问题都将使商业银行无法将金融创新的会计信息在报表中充分披露,导致金融创新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不规范。本文选取6家较为典型的上市商业银行,试图通过分析目前金融创新会计信息的披露情况,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解决,对金融创新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从而降低创新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并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二、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与问题分析
( 一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会计信息的披露现状 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相关规范,对金融创新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从业务信息和风险信息两方面进行。本文选取6家上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北京银行和南京银行)自2010年至2012年上半年的年报中对金融创新的业务及风险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1)金融创新的业务信息披露现状。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在会计报表中将各金融创新的业务信息合并披露。资产负债表中对金融创新的业务信息通过期末余额和上年余额进行对比披露,但除衍生金融工具单独披露外其他均为合并披露。利润表中对金融创新的业务信息披露内容有:本年和上年产生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金额,同样为合并披露。另一方面,在报表附注中对各金融创新信息披露的程度不同。各上市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在附注中披露的业务信息大致包括采取的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对报表项目的补充说明三部分。其中,对负债创新业务披露的内容较少,仅包括报表项目的补充说明,如对企业存款创新业务和个人存款创新业务的信息,在报表项目的补充说明部分通过“公司存款”和“个人存款”合并披露期末余额,通过“客户存款”披露产生的利息支出金额。而对不同的资产创新业务,各商业银行披露信息的程度不同,6家商业银行均未披露资产创新工具的信息,对于贸易融资类业务均合并披露,其他资产创新业务则通过明细科目单独对报表项目进行补充说明,如新兴建设项目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通过各类明细科目“公共事业”、“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单独补充说明。中间创新业务中对于衍生金融工具披露的信息包括采取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如初始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日的公允价值确认,并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以公允价值列示实际金额和名义金额,而对于其他中间创新业务披露的内容主要是对报表项目的补充说明。(2)金融创新风险信息披露现状。 6家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的风险信息在报表附注的风险管理部分披露,内容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资产创新业务以披露信用风险为主。资产创新业务多为信贷业务,产生的信用风险较大,通过各报表项目的风险集中度和贷款的逾期、减值情况单独或是合并反映。以中国工商银行2011年的披露为例,新兴行业贷款按不同行业的风险集中度单独反映信用风险:而个人贷款创新业务产生的信用风险信息通过“个人贷款”科目合并披露,包括贷款金额、逾期天数以及逾期贷款中未认定为贷款减值的原因等。另外,资产创新业务产生的市场风险通过“发放贷款和垫款”科目的最大风险敞口合并反映,流动性风险则通过“发放贷款和垫款”科目到期日的现金流情况合并反映。负债创新业务通过合并方式披露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负债创新业务多属于存款业务,不存在信用风险,且基本不产生或产生较小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取的6家商业银行均通过“吸收存款”科目合并披露产生的风险信息,披露的市场风险信息包括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均以资产负债表日的风险敞口分布反映;披露的流动性风险的信息为负债剩余到期日的现金流分布情况,其中剩余到期日是指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到期日,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额是未经折现的现金流量。不同中间创新业务的风险信息披露情况不同。无风险或低风险的中间创新业务产生的风险较小,如类创新业务,6家商业银行均未在附注中对产生的风险信息进行披露;一般风险的中间创新业务,如支付结算类创新业务,披露的风险信息以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为主,流动性风险按各中间创新业务产生负债的剩余到期日现金流分布反映,而市场风险则通过产生的最大风险敞口合并反映;对于高风险的中间创新业务,如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各商业银行在附注中披露了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通过最大信用风险敞口披露;流动性风险通过净额结算和全额结算产生的现金流披露。
( 二 )金融创新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业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存在以下问题:(1)金融创新信息披露所依据的制度体系不规范。商业银行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这些准则或规定分别由财政部、证监会和银监会等机构从不同的目的和角度对披露内容及要求进行规范,如2006年银监会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是第一个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定的正式法律文件,明确规定要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增加了金融工具披露的信息。证监会于2008年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进一步在信息披露的项目上进行细化,如对持有的金融债券类别、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托管等业务的开展情况等予以披露。由于这些法规不统一、不衔接,造成的结果就是信息披露规范缺少统一的要求,留给商业银行的灵活性较大,又如在报表附注中对各类资产创新业务的业务信息披露程度不同,未披露资产创新工具的信息,合并披露贸易融资类业务,而其他资产创新业务则通过明细科目单独披露对报表项目的补充说明;再如各家商业银行对创新业务产生风险的披露程度也不相同,中间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有的通过产生负债的剩余到期日现金流分布反映,有的则通过净额结算和全额结算产生的现金流来反映。(2)金融创新的业务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体现在:一是财务信息单独披露的程度低。6家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的财务信息单独披露的程度较低。如在资产负债表中通过“发放贷款和垫款”、“吸收存款”等科目合并反映余额信息,在利润表中对产生的利息收入通过“利息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合并列示,在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了对报表项目的补充说明,但各商业银行在附注中单独披露的内容各不相同,如中国工商银行披露了银行卡业务和传统中间创新业务的余额信息,浦发银行披露了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的余额信息,南京银行则对业务、银行卡业务和传统中间创新业务的余额信息都进了披露。另外在报表附注中只对衍生金融工具采取的会计政策和估计等信息单独披露。由于资产负债表可以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利润表可以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附注则起到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增强各商业银行间信息可比性的作用,因此在会计报表中对财务信息披露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外部信息使用者正确评估和比较各家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二是非财务信息基本未披露。非财务信息是会计信息的一部分,由会计系统提供,与财务信息相反,非财务信息不完全满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和可靠性,但是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金融创新的非财务信息包括:背景信息,如金融创新产生的经济环境和条件,开展的流程及操作方法等;前瞻性信息,即金融创新未来的发展状况、面临的机会和风险等,如监管者出台的相关激励政策,会为金融创新的发展提供机会;核心竞争力及持续发展信息,即金融创新是否具有持续发展和形成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能力。披露金融创新的非财务信息对商业银行具有重要作用,不仅可以使信息使用者更加了解商业银行的发展情况,而且能对财务信息进行补充说明,如衍生金融工具通过传统会计处理方法无法量化和呈现的信息,可以通过非财务信息进行披露。且由于非财务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内部也可以是外部,因此比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可信。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信息披露以财务信息为主,而对相关非财务信息,如产生的背景、未来发展状况等,未给予足够重视。三是金融创新的风险信息披露比较单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披露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对这些风险信息披露的内容既要包括定性分析也要包括定量分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只披露了金融创新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没有披露相关操作风险,也没有单独对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风险信息的披露比较单一。对于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各家商业银行只在报表中简单列示了资产负债表日各项目的相关数据,虽然在报表中披露了采用风险价值法评估的商业银行整体产生的市场风险,但同样没有单独评估和分析金融创新产生的各项风险。
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会计信息披露完善对策
( 一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国际上金融创新种类繁多,具有较成熟的经验,因此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规范。具体包括信息的披露标准、内容与范围、形式等,如创新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要符合决策有用性的目标,信息质量要满足及时性、客观性、真实性等要求,披露的内容要涵盖财务信息(包括期末余额、当期损益、现金流等)、非财务信息(包括业务流程、目前开展现状、未来发展情况等)和风险管理信息(包括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对风险的分析)等,披露形式要包括定期报告和非定期报告两种,可以通过制定的报刊、网站或其他媒体等公开。由于商业银行会随外部环境的发展不断推出新的业务,而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却不能改变,因此只能制定统一的会计处理框架,在此基础上视具体情况灵活操作。以资产创新业务为例,可以增设“创新资产”科目进行处理,以实际发生金额入账,期间记录资产创新业务的增减变动情况,期末将余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样,负债创新业务和中间创新业务可以通过设置“创新负债”和“中间创新业务”等科目分别处理。金融创新产生的损益,可以通过“创新业务收入”和“创新业务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 二 )丰富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1)通过新设科目在会计报表中对信息单独披露。针对商业银行在报表中对金融创新信息的披露程度较低的问题,可以通过单独设置科目来解决。如通过前文提到的“创新资产”、“创新负债”和“中间创新业务”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本期余额和上期对比数据,通过“创新业务收入”和“创新业务支出”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产生损益。(2)完善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内容。对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内容完善的具体做法有:披露与金融创新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估计。要说明产生的信贷资产计提减值的范围、计提比例以及减值准备转回条件等信息。通过明细科目统一披露对报表项目的补充说明。以负债创新业务为例,在“创新负债”科目下分别设置“企业创新存款”、“个人创新存款”等明细科目,单独披露期末余额,同时在“创新业务支出”科目下设置“创新负债利息”等明细科目,单独列示产生的利息支出。增加或有事项的信息披露。如资产或中间创新业务可能产生的保函、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带有追索权的事项信息等。(3)增加非财务信息的披露。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对商业银行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从三个方面增加披露的内容:金融创新的操作步骤。如2006年中国银行针对顾客需求开发的“达”系列贸易融资产品,由于操作比较相似,故应当具体说明该类创新业务的操作具体步骤及各类业务之间的区别等。业务开展情况。如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的特征,对其开展的情况进行披露可以间接反映产生的风险大小。未来发展状况。如个人存款创新业务中的住房储蓄类存款,由于近几年国家对房价采取一些控制措施,那么该类创新业务产生的存款是否会减少,商业银行应当对其未来发展进行预测。
( 三 )依据准则完善风险信息披露的内容 (1)增加操作风险的信息。操作风险具有突发性强、大多由人员因素引起、涉案人员逐年上升和职务犯罪严重等特点,因此加强对金融创新操作风险的披露和监管,不仅可以有效降低舞弊风险,而且可以增强商业银行应对突发风险的能力、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由于金融创新的创新性表现在业务流程的复杂化、采用新的标的物、具有一定衍生性等方面,出现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从而产生较高的操作风险,因此,对创新业务的操作风险进行披露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在附注中增加操作风险信息,具体包括金融创新产生的内部和外部欺诈风险、银行人员因疏忽而出现的某环节操作失误风险、业务中断或系统失灵风险等。以中国工商银行开展的商业汇票赎回式贴现业务为例,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开展该业务时可能因合伙欺诈导致票据不能按时赎回而产生的操作风险信息,或是由于操作人员的疏忽导致票据赎回期限不能确定的风险信息等。(2)增加对风险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信息披露的评价模型,增加对金融创新定性和定量风险信息的披露。对于信用风险,可以针对创新业务信用风险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从而确定不同创新业务产生的信用风险大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采用风险值法(VAR)对产生市场风险进行整体评估,故可以在附注中进一步单独增加采用此方法确定的金融创新产生的市场风险信息;而对于流动性风险信息应当披露的内容,新协议没有具体规范,但商业银行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创新业务的流动性风险的披露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流动性风险采取的政策,反映流动性的有关指标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程度等,并根据影响程度划分等级,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定性分析。操作风险是新协议新提出的要披露的风险,其中提出了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因此可以根据创新业务的复杂程度选取适当的计量方法,并在附注中披露。如产生的技术型操作风险,可以选取对开展创新业务导致计算机系统故障这一指标,运用指标衡量法对造成损失的风险进行测量。
参考文献:
[1]庄毓敏:《商业银行业务与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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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卢宇荣、郑小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环境的优化》,《经济管理》2007年第24期。
[4]牟伟明、韩宇:《论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与完善对策》,《浙江金融》2009年第11期。
作者简介:
笔者经研究认为,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体系基本不能决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以下简称贷存比例),该条款从其制定开始就走入误区,虽其有利于商业银行资产结构优化,但负面效应更大,应尽快停止实施该法律条款。
不能反映流动性风险
统计表明,贷存比例指标不能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首先说明,为论述方便,本文主要以年末贷款、存款余额等基础数据为依据,分析商业银行体系总体贷存比例与流动性风险的关系。各商业银行贷存比例水平在平均水平上下分布,如果贷存比例平均为75%,就会有很大一部分银行机构不能达到法律条款的标准,此条款就难以推行。
人民银行1984年剥离商业性业务,商业银行体系形成,至今已有28个年头。这28年中,商业银行贷存比例高于75%的有21年。商业银行体系形成之初,贷存比例大大高于后来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比率,最高时比例接近150%。
虽然贷存比例大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到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前的1994年仍为101%。在贷存比例平均超过100%水平上,不会有哪一家银行低于75%。我们现在反思,在商业银行法制定时我们就应考虑到这一条款的可行性。
商业银行法颁布已满16年,到2005年贷存比例才低于75%,也就是说自法律开始实行,10年仍达不到要求,这似乎不能说这一法律条款具有可行性。
就商业银行总体看,近30年商业银行没有出现明显的流动性风险,或者说只有些微小风险显现,但很快化险为夷。
例如1988年高通货膨胀时期,曾出现流动性风险的苗头。当年发生全国范围的抢购风潮,人们纷纷提取现钞(年末货币发行增长47%),消耗了大量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部分银行机构支付能力出现问题。当时人民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保持4%的超额储备率,化解了风险。又如,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有个别城市信用社经营不善,清盘时动用了法定准本金。
而在这几十年里,我国经济发展大起大落经过几个商业周期,也有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的经济长期低谷运行。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对商业银行造成极大的冲击。这些年商业银行贷存比例曾经长期高企,但观察它与流动性风险的关系,我们不能说这一低于75%的贷存比例与流动性风险有密切关系,只能说贷存比例不能反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退一步说,不能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程度。
贷存比真义
非贷款资产业务推动贷存比例降低,但难以推动其达到合规目标。
首先,若银行体系的资产业务只有贷款,贷存比例永远大于100%。银行发放贷款,并会在账表资产方记录贷款数目,同时在负债方记录同数量的存款。在以后的演变中,客户归还贷款,同等数量的贷款与存款一起被勾销。其他一般情况下贷款数量不会变化。
存款则不然。客户转账,存款在银行之间流动,商业银行体系存款数量不会变动。一旦客户提取现钞,就出现现金漏损,减少一部分存款。商业银行还有几种类型业务使存款转变为非存款。
我们将这几种转变和客户提取现钞暂时统称为“漏损”,它们包括:客户购买保险和投资证券等,将存款转入相关金融机构,而这些存款会回存到商业银行变为同业往来;客户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可转让定期存单等,使存款变为商业银行的非存款负债;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是其权益的重要来源,这由客户用存款支付;客户支付的结算等服务费用,也使存款变为商业银行的权益;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投资,一般也用存款支付。
综上所述,每一笔贷款业务创造出存款与贷款数量相等,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贷款数量不变,存款因“漏损”而减少,贷款余额大于存款余额,贷存比例永远超过100%。
其次,非贷款资产创造存款,推动商业银行贷存比例降低。包括中央银行的银行体系,也经营证券、外汇等非贷款资产业务,从而创造存款。商业银行从客户或政府部门手中购买证券或外汇等,一般情况下开出支票,卖出单位将支票存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体系获得一笔非贷款资产,同时创造出一笔同等数量的存款;中央银行从社会公众手中购买证券或外汇,开出支票,卖出单位将存款存入商业银行,存款和储备金同时增加。在以后的运营中非贷款资产创造的存款同样也会有 “漏损”。
我们将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统一考虑,便有下式:
贷款+(证券+外汇)=存款+“漏损”
非贷款资产创造存款,存款增加,但贷款不增加,因而,商业银行增加非贷款资产数量就会降低贷存比例。
商业银行非贷款业务拓展,使贷存比例低于100%出现可能性,但要实现低于75%的目标有困难。
我们可估算如下,各项“漏损”与存款之比约为20%,那么包括创造存款的非贷款资产与存款之比就要高于45%,这时非贷款资产与贷款之比要高于60%。一般国家的银行体系的非贷款资产与存款之比不会高到这种程度。
水平决定在商业银行体系之外
我国贷存比例水平决定因素不在商业银行体系。
贷存比例基本不由商业银行决定,原因是商业银行非贷款资产不是受到社会存量的限制,就是被接受存款。
如前所讲,贷存比例由银行体系的非贷款资产和“漏损”科目决定。一般情况下,“漏损”科目波动幅度小,影响贷存比例变化的主要因素是资产项目。
一、文献综述
迄今,国内外已有不少文献对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银行业效率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Dages(2000)考察了外资银行和东道国银行的贷款结构。Unite(2003)分析了外资进入对菲律宾银行业的影响。郭研等(2005)利用国内13家商业银行的面板数据,分时期考察了外资银行进入的影响。马慧敏(2007)利用我国14家商业银行1998年~2004年的数据分析了外资银行的影响。
二、模型设定
本文实证研究运用超越对数函数,通过选取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影响的主要因素,从不同于以往的角度实证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模型设定如下:
yi=β+α11nx1+α21nx2+α31nx3+α41nx11nx3+α61nx21nx3+α7GDPGR+εyi(i=1,2),y1为我国商业银行资产净利率,用来衡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y2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用来衡量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x1为外资银行数量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的比例,x2为外资银行资产份额,即外资银行资产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额的比例。x3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的增长率,用以排除商业银行自身规模的变化对其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影响。GDPGR为真实GDP增长率,用以排除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干扰。
指标表示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影响力大小。指标表示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影响力大小。
本文选取11家商业银行的相关数据根据《中国金融年鉴》(2004年~2008年)和各商业银行年报整理得到。
对数据回归系数如下:
由于选取的数据统计不很准确,回归效果不太好,但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我们主要把握大趋势。根据上面数据得出z1和z2的值。
三、结论
从表3横向比较可以看出,对大型商业银行来说,z1大都为正值说明外资银行进入提高了其盈利能力;对于中小商业银行来说,z1的值都为负值,所以外资银行进入并未对其绩效有明显影响。但考虑到z2的值,中小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受外资银行影响较大,既外资银行进入降低了它的抗风险能力,对它的盈利能力有一定的抵消作用。所以总体上说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了“示范效应”,促使其加快业务拓展,进行金融创新,在外资银行的挑战和冲击中开拓出自己新的盈利空间。大型商业银行的z1值普遍大于中小商业银行,说明大型商业银行能更好地应对金融开放。从纵向比较看,大型商业银行的值近几年不断减小,中小商业银行的z1值不断增大,说明行业在受到外来因素冲击后整体利润趋同。
从表4横向比较看出,除个别外,大部分值为负,说明外资银行进入加剧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降低。另外,三大商业银行的z2值普遍大于中小商业银行,表明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小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冲击比较大,说明商业银行资金规模和抗风险能力是正相关的。从纵向比较看出,各商业银行的z2值都有减小的趋势,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带来了挑战,银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四、建议
1.创新金融工具、提高自身竞争力
金融创新是我国商业银行应对外资银行入侵的主要途径。中国银行业在创新过程中,应该借鉴外资银行的先进经验,多层次进行金融工具创新,保证外资银行有的我国商业银行也要有。我国商业银行要通过金融创新,预测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动态,有预见性的进行金融创新的研究工作,做到我有他无,在业务多元化上抢占先机。
2.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从本质上看,银行就是经营管理风险的机构。外资银行进入加剧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为了获得利润,商业银行不得不承担较高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深入分析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情况,加强对风险的事前控制。加大对国内金融市场运行环境的分析,减少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对投资业务的影响。增加担保或提供资产支持,以降低企业违约的风险。
3.拓展零售业务
以前商业银行主要面向第一、第二产业经营批发业务,以后要转向第三产业,开展零售银行业务,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而发展零售银行业务一般要经过客户积累、客户经营、客户增值三个阶段。如果中国大量的优质个人客户被外资银行抢走,中国商业银行在后续发展上势必落后于人。因此,拓展零售银行业务是应对外资银行竞争的手段。
4.利用好本土优势
利息收入一直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要继续大力拓展优秀中小企业客户。借鉴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吸收直接融资的优点,加强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合作,降低融资门槛,优化自身传统资产负债业务,在资金来源和运用方面同外资银行竞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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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概念
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风险分为八类: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也有了新的更进一步的要求,要求把评估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工作与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更紧密地结合起来,有多少风险就应该有多少资本,风险越大的银行资本就应该越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实现自身的经营目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对其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和处理的活动以及金融管理当局为实现金融、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而对商业银行风险实施的外部监管活动的总称。
2银行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不断加深的产物。商业银行从产生至今,其风险管理经历了资产业务风险管理、负债业务风险管理、资产负债业务风险管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等阶段。其管理范围逐步扩大,管理方法日益科学。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筛二稿),至此,西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理论已经基本完善和统一,国际银行界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原则体系基本形成。
《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如下几个方面:(1)坚持信用风险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新协议开始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2)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在新协议中,保留了对资本的定义及资本充足率为8%的最低要求。同时,新协议放弃了1988年协议单一化的监管框架,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灵活选择使用,允许银行选择内、外部评级等。(3)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在新资本协议中,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3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银行风险管理权力责任制度模糊,缺少必要激励约束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缺乏清晰的权力责任制度、激励约束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权力责任制度的缺陷.是指目前贷款权力的分布完全根据行政级别而不是根据风险管理能力来划分;而激励约束制度的缺陷则表现在激励不足、约束过度时银行信贷人员会选择消极怠工,而激励过分、约束不足时则会选择铤而走险。
(2)风险衡量方面存在缺陷,风险量化体系有待完善
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主要用于银行授信管理和授信业务运作过程。受内外部因素的制约,我国的信用评级的其他重要作用发挥不够:在信用评级方法上,目前商业银行的做法与巴塞尔银行新框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信用评级的组织和程序方面,存在分工不明确等问题。尤其是在进行风险量化时,计量分析不足,缺乏量化手段;现有量化指标不能体现出行业和规模之间的差别;指标的调整速度和行业风险的变化不协调,使计算结果失真。
(3)社会经济环境有待加强,外部作用加剧商业银行风险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信用评级机构的影响力不大,社会各界对信用评级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由于信用中介行业发展滞后,已有信用数据库小、覆盖面窄,无法对市场主题的信用级别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
4加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全球金融危机带来剧烈的市场动荡,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重视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我国银行业当前存在的问题。
(1)商业银行应努力防范和化解由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应改变传统的业务发展模式,大力发展以收付结算、担保、融资管理、咨询、衍生金融工具等为代表的中间业务,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优化负债结构。同时,全球金融危机也警示我们要审慎地进行金融创新,做好风险管理,通过风险管理使资金得到合理地运用,让更多的人得到便利的融资。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金融政策和法律,用市场需求来检验各种创新业务,商业银行应及时建立并调整其金融创新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风险预防体系以及严格的后续监督机制,保证对创新的业务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避免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商业银行应通过完善其内部评级系统,充分揭示交易对手特定债务的信用风险,为此应对影响交易对手未来偿付能力和履约能力的各种因素及变化趋势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以便全面、真实、动态地反映信用风险的程度,并根据不同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对其进行管理,实行产品多元化策略。
(2)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管理
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波动性较为宽裕的条件下,投资者对经济发展的前景较为乐观,往往会低估风险,但是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商业银行应始终将风险控制放在第—位,从预防经济周期波动和外部冲击的角度,充分估计风险,实现自身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应做到一下五点:第一,设立合理的资本结构,扩大资本总量;第二,积极推动抵押贷款证券化水平;第三,尽快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第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重视信贷风险的早期防范;第五,信用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3)改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法
商业银行对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于提高对市场风险的识别与计量水平,这离不开现金的理论、复杂的软件系统和强大的数据库作支撑。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下稳健经营;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通过设计合理的信用级别,区别不同层次的风险;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并应当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机结合;通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级方法,合理计量风险:随着世界金融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已不仅仅局限于信用风险,还必须加强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监控,以及时针对市场变动调整策略规避风险。
[关键词]次贷危机 商业银行 风险管理 探索 新思路
一、商业银行的含义及其特殊性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与其他银行相区别,商业银行的特点主要有:
1.商业银行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
2.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
在我国,现在有5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农、工、建、交)、12家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安、中信、华夏、招商、光大、民生、浦发、渤海、广发、兴业、恒丰、浙商)、110家城市商业银行、20多家村镇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和乡村银行。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其在金融体系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对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巨大作用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但是,从世界范围内来说,即使是银行业高度发达的欧美国家,其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也存在着理论上的不足和明显体制漏洞,美国次贷危机爆发集中体现了这一问题。
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深层次原因
众所周之,次贷危机是由债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引发的,但其基础却是美国的次级住房按揭贷款,产生次级债的直接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即“证券化”、“杠杆效应”和“政府监管不力”,次贷危机从单一的信贷市场波动发展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从现代风险管理的角度作深层次的剖析,我们不难发现造成其破坏力一再升级的关键原因是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忽视。
三、次贷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及建议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商业银行在经济体制中的地位不断上升,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已经融入世界,中国商业银行也不断地学习外国先进模式。随着资本的不断积累,其实中国商业银行也已经出现了次贷危机暴露出的风险监管问题,中国应该从次贷危机中总结经验教训,避免从到覆辙。
1.商业银行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把握好信用风险关口
商业银行主要的业务是信贷业务,影响最大的还是信用风险。所以,一定要强调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强调审慎、稳健的发展战略,业务管理上要加强市场、行业和区域研究,准确掌握客户信息,选择好市场和客户,把握第一还款来源,确保偿付能力,在经济调整周期更应严格准入标准,并做好贷款担保和抵押的动态管理,不断提高风险预警监控能力,保持信贷业务持续稳定发展。我们注意到,由于中国经济在未来几年仍将持续增长,预计将支撑中国金融机构有时间和空间进一步完善其内部风险管理,或会让房地产贷款风险实现软着陆,从而对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构成缓冲因素。
2.建立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模式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对银行各部门和各敞口的风险进行通盘管理,依据统一标准进行风险测量,并根据业务相关性进行主体的风险控制。目前,许多外国银行已经开始使用新一代风险测量模型,风险管理部每天用风险价值VAR测算市场风险、跟踪信用风险、分析收益与业务量的关系,计算边际收益和违约概率,并据此确定准备金数额和配置经济资本。全面风险管理需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流程设计等多方面的制度基础。
3.处理好金融产品创新和银行自身规范、发展的关系
金融产品的创新一定要建立在长期、稳健的发展战略规划之上,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文化,按照严格监管标准,确定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承受水平,据此确定业务发展规模,并集中主要资源发展熟悉并具有优势的业务。谨慎进入不熟悉的领域,少接触看不清的业务。推进创新和发展新业务时,打好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架构、信息资源和人员基础。
4.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由国家引领经济发展大方向
美国次贷危机及以前若干次金融危机已经证明,由亚当斯密建立并被不断完善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存在着先天性的不足,资本主义有不能自身调节的矛盾,必须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干预市场,来引导经济走向正确方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具有优越性,更可以发挥政府强大的宏观调控力量,监管商业银行的经济行为,加强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措施。
四、小结
次贷危机是对现代风险管理技术发展的一次沉重打击,但它不会改变现代风险管理发展的基本趋势,更不会阻碍现代风险管理的继续发展。次贷危机让人们回到对风险管理发展正确认识和审慎应用的轨道,从而更加稳健地增加经济体系整体的风险承担能力和系统的稳定性。
中国商业银行走向国际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更多的问题,面对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的局势和国内经济的调整,我国的商业银行一定要认真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贯彻全面风险管理战略,提升风险管理和监控能力,在各项业务中合规、审慎运作,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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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阎小青: 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4,(7)
[关键词]商业银行;客户;抵销权制度
Abstract:Manycustomersseeminglyhavetheequalrightwithcommercialbankinjudicialpractice,buttheylieininferiorplaceinfact.Somecustomers’legitimateinteresthasbeeninfringedforthedeficientlawsystem.Atypicalcaseistherightofsetoffofcommercialbank.Byanalyzingthetheoreticalbasisoftherightofsetoff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bankandcustomers,theauthordiscussestheproblemsofbank’srightofsetoffandthesystemofsetoffofourcommercialbanksafterreconstruction.Theauthortriestofulfilltheaimofprotectingcustomers’legitimateinterestwithoutdamagingthebank’sclaims.
Keywords:commercialbank;customer;rightofsetoff
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资金融通的枢纽,而且是与货币相关的众多中间业务的提供者。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大多数商业银行目前仍以贷款业务的收益作为主要利润来源,因此如何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便成为银行界最为关心的问题;法律也为有效降低信贷风险作了很多努力,抵销权制度的设计便是其中之一。商业银行抵销权制度的立法与应用在国外已较为成熟,但我国的现行立法对该制度的规定还很粗糙,实践中大量存在商业银行借抵销权之名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本文在简要介绍抵销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商业银行适用该制度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重新建构我国的商业银行抵销权制度,力求在有效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客户地合法权益。
一、抵销权的基础理论
所谓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的场合,得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1]。依产生根据的不同,抵销权又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前者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一方当事人可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抵销权;后者是指抵销合同或条款约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该约定向对方主张抵销权。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最大区别在于构成要件不同,前者严格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的给付种类和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等条件;后者对这些条件的要求则较为宽松,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时也可以抵销。
有关抵销权的规定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2],但由于商品交易的不发达,作为债权消灭方式之一的抵销权制度在古代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逐渐被各国政府所采纳,债权法凭借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成为显学,作为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抵销权制度也因此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一般来讲,抵销权制度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平受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一方当事人主动清偿了自己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却因资信问题无法履行合同,这对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抵销权制度恰好能够回避这种不公平。
2.方便债务履行。任何一项债务的履行都需要成本,如果当事人能够合理运用抵销权制度,不仅可以降低自己的履约成本,还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符合市场经济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特点。
3.担保功能。利用抵销权,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资力不足的情况下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所以说抵销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担保功能。例如,某银行拥有某企业的一项贷款债权,同时对该企业负有一笔存款债务,在企业的存款债权被扣押或转让的情况下,如果符合法定抵销或是约定抵销条件则可以将此债权债务予以抵销,从而使银行自己的债权受偿,如同为自己设立了担保一样[3]。不过该担保明显缺乏公示,在学理上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该问题的理解直接关系到银行与客户{1}之间是否存在抵销权以及银行在多大范围内享有抵销权。
对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学界有几种不同的认识,主要包括:信托关系说、保管关系说、关系说和债权债务关系说。在笔者看来,理解银行与客户间法律关系的关键是把握好存款合同的性质,因为银行提供所有服务的前提是客户在银行存有款项,即开有帐户。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账户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会计文件,是银行与客户双方债权债务的一览表,但就其实质而言,它是一种合同,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合同法律关系的体现[4]。单就客户将钱存入银行即丧失其所有权来看,信托、保管、的说法均有不周延之处,债权债务关系说似乎更符合存款合同的性质。当然,银行业务具有多元化特点,银行与客户之间也存在信托、保管、等其他法律关系,但它们应当居于从属地位。所以,笔者认为,银行与客户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一种以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的合同束,该合同束基于客户在银行开办业务的多少不同而繁简各异。此观点从历史的角度可以得到进一步佐证,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现代商业银行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一开始银行从业人员仅从事保管、汇兑等与货币有关的业务,法律关系较为简单。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一些银行发现:虽然每天都有人存款、取款,但银行总能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货币余额,因此有了放贷业务的出现。在市场的需求下,商业银行进一步开发出了银行卡、基金托管、理财等中间业务,银行与客户间的关系也逐步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形成一张复杂的关系网络,即上边提到的合同束。
银行对客户享有抵销权,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具有相对性,即银行与客户间存在相互的债权债务。具体来说,在存款法律关系中,银行是客户的债务人,客户对银行享有存款及利息的支付请求权;在贷款法律关系中,客户是债务人,银行对客户享有偿还贷款及利息的请求权。显见,银行与客户在这两个基础法律关系中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由此构成了债权债务的相互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银行帐户都可以抵销,如信托类、保管类的帐户就不存在抵销的问题,因为此类债权债务不具有相对性。
三、抵销权在商业银行中的适用
抵销权是我国合同法中的基本制度,并不针对商业银行而设计,但实践中银行却是使用抵销权制度最频繁的主体之一,甚至出现了“银行抵销权”的专有名词。下面针对抵销权在银行中的具体应用做一些探讨。
(一)商业银行抵销权的特点
商业银行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抵销权不同于普通抵销权制度的众多特点:
1.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具有特殊性。法定抵销权能够成立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同一标号水泥、同一型号钢材等,但实践中普通企业之间能够达到这一要求的情形并不多。银行与客户间的债权债务恰恰相反,因为借或贷的标的物都是货币,而货币在种类和品质上没有什么差异(指同一国货币),这也是抵销权被大量用于银行业的重要原因。
2.银行抵销权的行使具有单方性。普通债权债务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能享有抵销权,但在银行与客户间,银行可以行使抵销权,客户往往不享有该权利[5]。这主要是因为合并帐户的主动权掌握在银行手中,客户经常处于被动地位。
3.银行的先天脆弱性决定了立法者对银行抵销权的包容态度。众所周知,银行是一个高风险、高负债的行业,不良资产的大量积累容易引发银行的信用危机,甚至产生挤兑风潮,危及国家经济安全。为了使银行债权能够便捷、高效的实现,立法者在银行抵销权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往往有偏袒商业银行的倾向,这也使从维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银行抵销权成为一种必要。
(二)我国商业银行抵销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对银行抵销权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两个层面的立法:一是基本法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或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规章。前者的规定构成了抵销权的基本法律框架,立法层级较高,但针对性不强;后者是对前者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操作性较强,但立法层级较低。
在基本法律层面,199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前一条规定的是法定抵销权,后一条是约定抵销权,两者共同构成了我国抵销权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200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则对破产抵销权做了进一步规定,该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在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方面,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预付款人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后,即丧失了该款的所有权。因此,该款被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扣划还贷后,预付款人无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请求返还。在预付款人诉收款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也不应将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里的“扣划还贷”实质上就是指银行的抵销权。另外,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通过的《贷款通则》和2000年通过的《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银行的约定抵销权和法定抵销权。
四、重构我国商业银行抵销权制度
笔者认为,银行与客户之间权利义务失衡是商业银行抵销权制度的问题所在,因此,从维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重构商业银行抵销权制度已是大势所趋。本部分将围绕该问题展开论述。
(一)商业银行抵销权制度的问题所在
商业银行抵销权存在很多问题,有制度层面的,也有监管层面的,但归根到底源于一个问题:客户在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表面上看来,银行和客户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实践中这种平等性被严重扭曲,客户往往处于有求于银行的状态,因而只能眼睁睁看着一些合法权益被侵害。表现在抵销权制度的适用中,就是抵销债务的范围和数额被无限扩大。
客户的弱势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银行的经济实力在总体上明显优于普通客户。经济的高端是金融,而金融的核心往往是掌控着大量资金的商业银行,银行的放贷在某种程度上会决定一个企业的命运。当然,笔者也承认有些大型国企的地位远在银行之上,但那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客户(尤其是中小企业和自然人)处于追逐银行的地位而不是被银行追逐。经济实力上的差异从根本上决定了客户很难同银行平起平坐。其次,客户对金融业的熟悉程度有限。所有客户都知道有了钱存到银行,需要钱时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真正精通银行业游戏规则的人并不多。很多人是被莫名其妙扣款之后才知道有抵销权这回事,这使得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反思商业银行抵销权成为一种必要。再次,资金的稀缺性迫使客户“委曲求全”。无论哪种社会,资金都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稀缺资源。企业启动时可能仅仅需要一个好的团队,但随着规模的扩大,对后续资金的要求会越来越高,这时银行作为间接融资主体的地位得以凸显。有些企业为了保持同银行的合作关系,只能被迫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最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格式条款增加自己的权利,加重客户的义务。市场经济中,追逐利益是所有商业主体的共性,银行自然不例外。在抵销权问题上,商业银行往往利用自己提供格式合同{1}的机会扩展抵销权的适用范围,确保自我债权的实现,客户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被无情蔑视。
(二)重构商业银行抵销权制度的一些探讨
由于实践中银行抵销权的适用情形纷繁复杂,而社会又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所以很难用高度抽象的法律语言描述重构后的制度体系,因此笔者退而求其次,针对重构后该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些探讨。
1.抵销通知应当是抵销权生效的必要条件,而非免责条件。《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对于该通知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是抵销权生效的必要条件,银行未履行通知义务则意味着抵销权自始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有人则认为通知是免责条件,即银行不履行通知义务须承担因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但抵销权的效力不受影响。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在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中银行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更何况在互负债务时只有银行能够行使抵销权,客户并不享有该项权利,这事实上已经将《合同法》中设计的抵销权制度作了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变更,如果再视银行的通知义务为免责条件,那对客户来讲未免太不公平。将通知义务视为抵销权生效的必要条件还可以给客户一个缓冲时间,使客户尽早得知存款被抵销的事实,进而采取应对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