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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隐私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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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隐私保护条例

第1篇:互联网隐私保护条例范文

一、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数字档案馆可通过培训、讲座和BBS讨论等方式来向档案馆工作人员和咨询用户传授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减少数字档案馆服务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立法保护

目前,我国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及网络作品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很薄弱,只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可供借鉴,如《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专利法及实施条例》等。虽然这些法规条例对于网络信息环境的有序化、法制化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但我国还应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制环境,借鉴国际上网络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功经验和通行惯例,加快我国网络信息环境的知识产权立法,建立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三)完善数字档案馆工作制度

档案利用既要符合档案法律法规,又要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目前,档案法律法规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确实存在着相互协调的问题,《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现行档案法律法规,有必要认真进行清理,将那些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条款加以修订,使数字档案馆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把握信息服务的尺度

各国版权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数字档案馆对信息资源“合理使用”的权利,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共享。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应以其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传播信息应以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为前提,以免造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数字档案馆要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澄清服务中使用的各项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把握好尺度,遵循“合理使用”限定的范围、权限。

三、慎重对待超文本链接

在超文本链接设链时,应提倡使用正当链接,即使用外链方式直接链接到他人的网站首页,注意保护被链网页的完整性,少用容易引起侵权纠纷的内链方式。在网页中,设链要慎用加框链接,如果必须使用,应事先取得被链接者的许可,避免发生版权纠纷。对于其他网站不正当链接,可采取ASP技术,使其他网站的任何链接必须首先链接到首页后才能进一步链接,以保证网站网页的完整性。DRS中所提供的链接服务若涉及侵权作品,在收到著作权人要求停止链接时,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立即移除,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只要在版权人提出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移除措施,就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四、强化参考源知识产权保护

(一)加强参考源的知识产权立法

加强数字档案馆参考源立法,尽快建立适当的参考源保护制度,为数字档案馆信息活动提供法律保护。在制定数字档案馆数据制度时,应遵循稳定性、衔接性、前瞻性和立法主动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中国特色的参考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既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给予参考源投资者一定的鼓励,从而促进社会信息产业和数字档案馆的良好发展及多元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使用是除合理使用以外的另一种对权利人的权利加以限制的形式。它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虽不需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著作权制度的核心是通过适度保护作者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禁止或限制不劳而获,从而激励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活动,平衡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定许可制度有利于促进数字档案馆的发展。

五、数字档案馆的知识产权相关声明

在知识产权不成熟的环境中,采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声明。如著作权声明、合理使用声明、用户须知声明、免责声明,能规避侵权风险,减少甚至豁免侵权责任。大多数数字档案馆都有相关声明,其中采用用户须知声明的形式最为普遍,即在用户须知的条例中大致列有数字档案馆服务范围、方式及用户使用档案馆资源的合理限制。

六、优化技术支持

数字档案馆的正常运行最终要依赖于技术。根据不同类型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如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公有领域的作品、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购置的各种数据库等,都应按有关规定,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其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有以下几种方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一是加强权限设置,合法用户可通过口令访问,或通过IP地址设置,限定某IP网段的用户可以访问。二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采用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防止网络信息在传输时被窃取或破坏。三是采用数字水印技术,使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一旦该文本被复制,则该水印会在文本中央明显地显示版本信息;要想正常阅读、复制文本,用户只有向作者申请合法使用。四是CA认证技术,用户可通过向版权控制机构申请获得CA证书,成为合法用户,才可以正常使用。

第2篇:互联网隐私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技术措施;冲突;利益平衡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版权人的利益构成很大的威胁。在法律滞后,不能及时制裁网络侵权的情况下,版权人通过开发和设置技术手段以防范非法使用者,这种做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即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然而,技术措施是“全有或全无”的工具,包含在作品中的技术措施既可阻止非法的使用,也同样可以阻止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因此,技术措施的采用,客观上将使社会公众原本享有的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美国自DMCA(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增加了网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责任以来,关于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规定一直是引起争议的焦点。

一、技术措施及其法律保护

技术措施[1],又被称为“技术保护”[2]、“技术保护措施”[3]、“版权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4]、“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5]等等,译自“Technolog-icalMeasures”、“CopyrightProtectionSystem”、“TechnologicalProtectionServices(TPS)”①等词句,实际上就是版权人为了控制作品而设置的保护屏障。广义的技术措施,是单纯在技术层面上所说的技术措施,泛指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保护版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而采取的一切技术手段。狭义的技术措施,或称法律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是指国际法或国内法中规定保护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根据其功能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防御性的技术措施。包括控制访问(AccessControl)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传播的技术措施。二是反制性的技术措施。包括追踪、识别作品的技术措施和制裁非法使用的技术措施。

根据《WIPO版权条约》第11条和美国DMCA第1201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只有作者所使用的技术措施才构成条约项下的技术措施。美国DMCA对此作了扩展,将主体规定为版权所有者,把邻接权主体也包括了进去,由于网络内容提供商有相当一部分是邻接权主体,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他们采取的技术措施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尴尬。(2)《WIPO版权条约》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须为行使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然而,美国的DMCA扩大了技术措施保护权利的范围,对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也予以保护。(3)《WIPO版权条约》第11条要求,技术措施是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4)技术措施须有效。美国DMCA规定,如果某技术措施在通常操作过程中,要求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以应用某些信息或经过某种过程或处理才能访问作品,该措施即“有效控制访问作品”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给予了技术措施以法律保护②。WIPO的两个版权条约和美国、欧盟各自的立法,赋予版权人技术措施的权利主要包括:第

一、禁止他人规避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的权利。版权所有者有权禁止任何人规避其所采取的有效控制对作品进行访问(access)的技术措施。也就是说,任何人未经版权人授权或法律许可,不得对已编码的作品进行解码;对已加密的作品进行解密,或以其他方式回避、越过、排除、化解或削弱技术措施。第

二、禁止他人制造、流通规避装置的权利。版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禁止任何人制造、进口、向公众出售、供应或以其他方式买卖主要是为规避技术措施的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部件或其中的零件。

二、数字环境下技术措施保护的困境

在版权法领域,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利益: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后两者的利益又可归结为社会利益。现代版权法的理念就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从版权法的整个制度看,利益平衡要求授予的版权不仅仅应当“充分而有效”,而且应当“适度与合理”。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版权法基石的利益平衡状态会产生相应变化。这种变化的一个趋向就是原来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致使原有的平衡走向失衡。在数字环境下,技术措施的采用以及由此形成的新型产权关系及其法律保护问题向传统的版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与权利用尽的冲突

所谓权利用尽,也称首次销售原则(theFirst-saleDoctrine),是指版权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有关权利,不能再次行使。这一原则,严格地讲仅仅适用于经济权利中的发行权[6]。权利用尽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版权人专有权利的一种限制。它旨在防止版权人限制买主转让或者处置作品,同时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的是,权利用尽原则仅适用于已被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合法转移所有权的作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除外,且只限于那些获得了作品所有权的人。但是,版权法引入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后,权利用尽原则遭遇了很大挑战。

以电影业者在DVD中采用的技术措施为例。鉴于互联网和数字压缩技术的发展,电影业界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在DVD中使用了内容扰乱系统(ContentScramblingSystem,CSS)和区域码(Region-alCoding)技术。CSS系统将DVD以40位编码加密,而能够播放经过CSS加密的DVD的播放器DVDPlayer只能由电影工业联盟授权的厂家生产。这样消费者就被限制在特定的播放机上——而不能在其他播放器,如个人电脑上——观赏DVD。而区域码技术则把全世界DVD播放区域分为六个区,每一区的DVD光盘与播放设备都有独立编码,不同区域的DVD不能兼容。比如美国为第1区,台湾为第3区,在美国购买的DVD光盘无法在台湾购买的DVD播放机上放映。可见,CSS技术干扰了DVD业者在市场上自由处置DVD的能力,权利用尽原则受到了技术措施的限制。

图书馆业者也对反规避条款表示了关注。因为反规避条款令版权人始终有能力控制对作品的访问和复制,这实际上扩展了版权人原本依据权利用尽原则已经用尽了的权利。例如,传统上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存档和接受捐赠等活动都因此受到了限制。

可见,技术措施的保护对权利用尽原则的影响确实存在。依据传统的版权法,合法拥有作品的用户享有很大的自主性:自由地阅读、欣赏作品;将它借给或者送给朋友;甚至可以转手卖出。但是,由于技术措施的采用,这一切都受到了限制。

(二)与合理使用的冲突

世界各国在对版权提供保护的同时,大多规定了权利的限制和例外。合理使用,就是各国普遍规定的限制之一。合理使用是对版权利用的特殊情况,它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又无须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的事实行为。

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时,技术手段就发挥了替代作用。但是,技术措施对于他人的合理使用也造成了不应有的障碍。在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由于技术措施的日新月异而正在缩小适用空间。版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此消彼长的,过度的技术保护对使用者来说就是对其权利的限制、义务的附加。“没有人反对权利人在自己的私有财产周围树立篱笆,但是要是有谁把公有财产据为己有,就不能不受到公众的反对”[7]。技术措施正是版权人树立“篱笆”的行为,是版权人的“圈地运动”。过度的技术措施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形成不合理的信息垄断,与版权法鼓励作者创作、促进科学和文化的进步的立法价值大相径庭。诚然,由于在互联网上大量低成本、高质量地复制作品变得非常容易,且其复制件能够很快在互联网上传播,版权人的复制权已经越来越难以行使和控制。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版权人复制权的保护,适当扩大复制权的范围。但网络要正常运行,往往又不可避免地在其计算机或系统中产生复制,如将这些复制也纳入版权人的复制权的范围中,势必会损害网络的发展和网络信息流通。因此,在扩大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的范围的同时,必须对其网络环境下复制权进行适当限制,从而为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提供条件。

(三)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

对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尊重个体自由的标志。数字环境下,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技术措施而变得异常脆弱。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收集、获取个人信息和资料的手段越来越丰富;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侵权后果可以迅速、大范围地扩散,很容易造成比传统环境下更严重的损害。由于技术手段本身的两面性,版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也并非没有侵害隐私权之虞,对于那些反制性的技术措施,如具有跟踪、识别作用的技术手段来说,被控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更大。比如,WindowsXP的推出就引发了有关隐私保护的争论[8]。

WindowsXP操作系统和.Net产品的核心组件——Passport鉴定系统,可以在网上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对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活动进行追踪和监视。美国的电子隐私信息中心(EPIC)和其他一些隐私保护组织据此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指控,认为微软计划通过它推出的WindowsXP操作系统和.Net产品“不正当和蓄意”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迫使微软改变它的不合理行为。这些组织认为,尽管微软在Passport中包括了一些选项,允许用户对他们的个人信息进行某种程度的控制,但是,这些信息仍然处在微软的控制之下。这些隐私保护组织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对Passport的信息收集机制进行调查,要求微软修改WindowsXP的注册程序,清楚地告诉用户接入互联网并不一定需要注册Passport;要求微软不得在没有获得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和MSN下属的网站分享Passport收集的信息;要求微软在WindowsXP中增加匿名或半匿名技术,允许WindowsXP的用户轻易使用其它网上支付服务。

(四)与公有领域公有性的冲突

英国1710年颁布的《安娜法》设定了“文学艺术的公有领域”(thepublicdomainforliterature)。一部作品超过了法定的版权保护期,或该作品所在国家、地区未对作品提供版权保护,也未参加国际版权保护公约,该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对于公有领域内的作品,使用者可以不征得版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伯尔尼公约中,作者享有一生加50年的保护期。欧盟保护期限指令中,作者享有一生加70年的保护期[9]。

技术措施的采用使保护期事实上得到延长,从而使公有领域进一步受到威胁。一部作品超过了版权保护期,版权人不再享有版权,在版权法上它便进入了公有领域,理论上公众就可以自由使用。但正如学者指出的,“公有领域中的东西不一定都是自由可取”,“使用公有领域中的资源很可能会受到限制”[10]。实际上,由于技术措施的保护依旧存在,公众无法使用作品,除非对其进行破解,但这又恰恰违反了反规避法律的规定。于是,版权法在这方面陷入了二难的境地。

技术措施对公有领域另一方面的威胁来自于它侵占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的可能性。《WIPO版权条约》第11条将对版权客体的解密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但却没有将对不受版权保护的客体的加密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例如,该条款允许数据库的卖主自由地对一组不受版权保护的数据以一段导言或一个关键数码系统的形式贴上一个版权的标签,然后把整个数据库加密,并依据第11条所制定的国内法阻止他人对整个产品解密。因此,只有一种能够将那些把产品中显然应当划分为公有领域的材料予以加密的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的措施,才能在版权领域中实现平衡和公正,让那些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加密,而让公有领域的内容向公众开放[11]。

(五)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公共利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于一个特定社会的政治、文化状况和所支配的经济资源来说,公众利益是社会为所有成员(并非为大多数成员,也非为势力强大的集团,而是为社会中所有的人)努力争取的基本目标的集合。狭义的公共利益是指与版权人利益相对的,版权产业商利益之外的使用者利益,即公众自由使用作品的利益[12]。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第3项指出:著作权人以复制、发行等方式行使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在数字环境下,版权人的作品往往可以通过网络广泛传播,提供给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版权人的任何举措都可能对广大用户产生影响,其与公共利益之间发生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这在江民公司的“逻辑锁”案件中得到充分的印证。该案是在我国著作权法和刑法修订之前发生的一起软件版权人因采取技术措施不当而受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①,它突出地反映了版权人为维护自身权利采取的技术措施与公共利益之间潜在的矛盾冲突。该案留给人们的思考是:技术措施只能是预防性的,不能以打击盗版为名,采用攻击性手段;版权人采取技术措施对付盗版活动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限度。

上述五个方面的冲突是技术措施保护所引发的最主要冲突,随着技术的进步,这些冲突只会加剧。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就应该对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调和,做出取舍。在当前版权人权利范围高度扩张的背景下,我们应当调整立法以充分关照公众利益,最终实现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三、技术措施保护的价值取向:重申利益平衡机制

版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代表着私人利益,而信息资源共享则是对公共物品的分享,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因此版权法试图通过对私权的保护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全社会的信息资源自由流动,充分满足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从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TRIPS协议在前言中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同时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在第8条中还规定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共利益,并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WIPO1996年12月通过WCT和WPPT两个条约,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以及对表演和唱片的制作和使用有深刻影响的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中有关的版权和邻接权问题,从而以尽可能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现对作者就其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权利(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并维持作者的权利(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版权制度中,版权人对作品的专有与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构成版权领域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如果赋予版权人的权利过大,就会损害公众接近和利用智力产品的权益,从而使版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无从实现;如果给予版权人的权利过窄,就会使作品创作的原动力不足,版权制度的目的同样也不能实现。因此,必须完善以利益平衡机制为基础和核心的版权立法。这就要求:版权法既要保护作品作者和传播者的合理权益,以鼓励作者创作作品、传播者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也要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尽可能多地利用作品,使全社会能够共享作者创造的思想文化成果,最终促进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因此,在扩大对版权保护的同时,保证公众对信息资源的共享的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数字环境下,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必须遵循版权法维持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否则版权法将会降低甚至失去其功效。数字环境的开放性、技术性、虚拟性、交互性、数字化等特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原有的版权利益平衡关系,不利于实现版权法的功能。因此,有必要根据互联网的特征及其对现行版权限制制度的影响,重申利益平衡机制,重新界定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版权利益关系,以实现上述版权利益关系在数字化环境下的平衡。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立场,对网络服务商等技术措施使用者规定相应的义务,以保障网络用户即数字媒介消费者的利益,是维护版权利益平衡的重要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6)项虽然也增加了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但同时指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实际上就是为协调技术措施权和权利限制之间的冲突留有的空间。

四、结语

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化,是法律设定的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这种边界是权利人与其他任何人利益的分界线或平衡点。在数字环境下,版权法应当着力调整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版权人的技术措施权,又要保障社会公众分享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促进人类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与交流。版权法作为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器,合理地构建起版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正是其价值核心之所在。

[参考文献]

[1][7]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A].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131.

[2]郑成思.两个新的国际版权条约评介[J].外国法译评,1997(4):p72~77.

[3]李明德.美国正在审议通过实施WIPO两个新条约的议案[A].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346.

[4][澳]马克·戴维生撰,王源扩译.计算机网络通讯与美国版权法的新动向——评美国知识产权工作组1995年9月最终报告[J].外国法译评,1996(1):p60~66.

[5]王迁.略论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系统引发的法学课题[J].著作权,2001(1):p25~29.

[6]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p272.

[8]赵峰.隐私保护组织向美FTC指控WindowsXP和.Net[EB/OL]./news/buss/2001/07/30/54_51623_html,2001-07-30.Chinabyte.隐私保护主义者盯上微软的WindowsXP[EB/OL]./20010726/1412302.shtml.2001-07-26.Chinabyte.隐私权组织将扩大对微软的范围[EB/0L]./20010815/1414366.shtml.2001-08-15.

[9][12]袁泳.数字版权[A].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33,p17.

[10][美]劳伦斯·莱斯格著,袁泳译.开放的代码、开放的社会[EB/OL]./vip/yy/0001.htm#_ft-nref62003-05-10.

[11][美]保罗·戈尔茨坦著,周林译.版权及其替代物[J].电子知识产权,1999(6):p15~17.

①TechnologicalProtectionservices的用法意在区别于TechnologicalProtectionSystems。学者认为,后者技术保护系统,重在强调与数字化环境整合及自身相互整合的一系列工具。然而,在一个缺乏有效的内外隔绝手段的开放式信息基础设施网络中,这样的“系统”难以有效地运行。因此,前者“技术保护设施”的用法更合适。每一种“设施”都可以为信息化产品所利用。“设施”之间还可以互动。见Committeeo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theEmerging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TheDigitalDilemma:IntellectualPropertyintheInformationAge,Washington,DC,NationalAcademyPress,2000,p.153.

①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Section1201(a)(3)(B).

第3篇:互联网隐私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诚信 对策

1 电子商务信用危机的问题表现

1.1 信息安全问题

现阶段,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很多商业用途网站不注重对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的保护,使得信息安全问题成为电子商务活动信任危机的首要表现,由于商家对信息、注册信息、购物记录等个人隐私被泄露,或是在购物过程中,传送的信息被截取或监控,网上支付时,支付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更有甚者通过网络开放性的漏洞把客户安全问题的忽视,使得商业机密以及客户个人资料外泄。

1.2 网络信息的不真实性

网络信息的不真实性主要表现在产品宣传信息和实际不符,以低价诱导消费者;或是以虚假的公司经营信息诱导欺骗消费者,借销售之名诈骗消费者钱财,如借某节目的幸运中奖之名进行的短信诈骗,网店消费遭遇的假货风波等等,使得消费者的自身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1.3 商品质量得不到保障

网上商店展示的商品往往是一些图片和文字,没有统一的展示标准,向消费者提供的也大多是不完整的信息,使消费者不能全面判断商品质量,某些网站借此机会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以此来诱导消费者购买。但实际商品质量低劣,与网上宣传严重不符,还有部分卖家售出的产品与消费者购买时的产品不一致,使得消费者上当受骗。

1.4 物流质量得不到保证

有些网站在物流方面承诺24小时内发货,或三天内送到,但是往往不能在承诺时间内及时送货,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在物流过程中,商品包装不达标或人员操作不当使得货物受损或是快递人员服务态度粗暴等都影响着物流的质量。

1.5 产品售货服务得不到保障

企业所承诺的售后服务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得不到保障,对网上售出的商品不承担国家规定的“三包”责任,致使消费者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从网上购买的商品成了“一次性”物品,从而影响到产品的整体价值。

1.6 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现阶段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然而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制则相对落后,缺乏对诚信机构、诚信活动有效的管理,于是就出现了一些诚信机构采取低价格、高回扣、高评级的手段抢夺市场,使评级结果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缺少对整个行业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多头管理现象仍然存在;缺少统一的行业管理规范,使得电子商务存在安全、信用漏洞。

2 信用危机的原因分析

2.1 诚信意识淡薄

与传统商业相比,电子商务双方是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商务交易的,因此诚信是电子商务经营平稳运营至关重要的环节,需要电子商务参与者诚实守信,但是目前我国整体诚信基础薄弱,电子商务社会信任度低,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诚信意识淡薄,再加上现阶段我国网络监管机制尚不健全,使得交易过程中失信成本较低,商家通过欺骗、造假获取短期利益,同时,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也为不法者提供了机会,使得诚信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障碍。

2.2 政策法规滞后

2005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除此之外,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部分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但有关于电子商务的支付结算、隐私保护、电子商务税收、纠纷调解等部分法律规定仍是一片空白,制约了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

2.3 自身利益驱动

随着电子商务这一简单、快捷、低成本的商务活动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商家进入电子商务这一领域,由于入门门槛较低,一些不法投机经营者进入电子商务领域。这些经营者只注重短期利益的获取,在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物流配送等方面差强人意,为了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获取更大商业利润驱使,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使得电子商务经营领域信用危机重重。

2.4 虚拟网络的不确定性

在虚拟的网络中,网上交易双方通过网页交流,网络主体表现是不完整的,没有面对面的交流,买卖双方对各自信息掌握程度不同,极易导致产生信任危机,只能根据自身经验进行交易,一方面,这就需要商家做到在交易时不夸大商品性能、不传递虚假销售信息;另一方面是买家做到不无故取消交易订单,货到付款时不无故拖欠货款,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这些往往难以实现,由于目前网络市场中的交易仍处于缺乏规则约束的无序状态,从而导致网络相互之间缺乏足够的信任,买卖双方都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2.5 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诚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尚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行业自律还有待完善。并且电子商务贸易内的信用评级也仅属于行业内和个人行为,还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同时,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库无法与其他行业信用信息体系相联系,无法进行信息共享,造成贸易双方无法从中获得有利的信息。再加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本身诚信价值观念淡漠,人们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的意识也还很淡薄,使得违反诚信的行为无法受到有效地约束和惩罚,这为部分诚信缺失不法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由此可见,社会信用系统建设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3 解决信用危机的相关对策

3.1 积极推广社会诚信之风,为电子商务助力成长

诚实守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也在一定程度反映出全社会的诚信缺失,只有建设诚实守信的社会大环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的信用危机问题,当务之急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推广诚实守信文化风气,营造诚实可信的社会文化环境,加强诚信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培养全民的诚信素质和信用消费习惯。

3.2 完善电子商务立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和必要条件。为维护网络交易的有序发展,要加快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步伐,就要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快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步伐,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间接性的交易特点,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同时针对网络违法行为实施简便、成本低廉、隐蔽性强和危害性广等特点,在强化立法和执法的同时,配套建立相关的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以便有效防止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和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为电子商务领域的诚信经营保驾护航。

3.3 建立行业间信息库共享体系

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依据行业性质划分的,像银行、保险、法律、税务等部门都有各自的信息库,但由于这些信息库本身没有相互联网,因而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同时由于行业间商业信用信息的保密性,使得贸易双方无法从中获取有利信息。因此建立可查询的网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各个资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全国互联,是有效打击不法投机经营商,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

3.4 建立第三方的信用评价机制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建立直接互相信任关系的做法,最常见的是利用第三方资信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和评级,或利用国际信用证来保证交易双方的支付和运输能够顺利进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的优势在于利益中立,能够客观中立地进行资信调查和评级。因此,建立依靠信任机制发挥作用的第三方在线机构,是电子商务解决信用危机的一大法宝。

3.5 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首先要制定本行业自律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不作虚假广告,保证出售产品的质量,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和跟踪调查活动,了解客户对所购商品质量和提供的服务是否满意,倾听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自身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对诚信经营者进行表彰,惩罚不诚信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组织对经营者的表彰与惩罚,让经营者自觉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风气,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凤,张平.电子商务诚信机制建立与管理[J].商场现代化,2006.

[2]程佳聪.电子商务中的诚信危机与对策探析[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3]张睿,陈卫华.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版),2003(06):117-119.

第4篇:互联网隐私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高校 数字资源 保存 利用

1 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的概述

1.1 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概念。关于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持与利用概念的分析存在不同的版本,综合不同版本的阐述,我们对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持与利用的概念定义为:为确保信息需求者对数字资源长期有效利用,对数字资源进行不确定期限的管理与保存。其主要包括:资源载体的保护与维护、资源内容的长期保存、资源相关信息的长期保存、元数据信息的长期保持以及数字资源的长期保持。

1.2 数字资源长期保持与利用的作用和意义。首先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数字化资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截止到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6.9%,我国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促进了学术交流方式的发展,使得数字资源成为当前教育科研的主要资源,数字资源为教学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大大提高了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率,但是这些数字资源存在很大的不安全性,会因为各种因素而导致丢失,因此开展数字资源长期保持与利用具有时代紧迫感;其次数字资源本身的特点也决定必须要加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数字资源的内容对资源载体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一旦资源载体出现故障,就可能导致数字资源信息的丢失,同时我国数字资源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存在分离的特点,这样导致资源生产商的资源保存意识不强,同时我国数字资源的快速增长也加剧了一些数字资源的快速消亡。

2 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持与利用存在的问题研究

2.1 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在高校数字资源长期保持与利用方面影响其工作的重大难题不是收集、筛选、甄别有关的资源信息,而是是否具有保存与利用的权利以及在利用这些资源的过程中是否侵犯资源信息生产商的知识权,而这些内容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保存与利用主要由:保存环节和利用环节所构成。作为保存环节,可以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得以实现,比如拷贝原始数据方式、保存内容深度等,但是无论采取什么保存技术手段都会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给高校的数字资源保存增加运行成本;而对于长期利用数字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应该设定一定的合理程度使用范围,这种合理使用范围的“度”如何确定,我国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图书馆数字资源的长期保持与利用存在各种法律风险。

2.2 相关技术还不完善。目前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的保存与利用技术种类繁多,这些技术为长期保存与利用提供了多套技术选择方案,但是往往这些复杂而多样的技术会给高校图书馆保存与利用带来很多不便因素,在高校图书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建设工作中,人们不知道哪种技术方案比较适合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的保存与管理,结果影响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工作的发展,虽然国家已经意识到此问题,出台了一些相关标准与规范,但是其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保存与利用选择的技术存在过时与更新问题。

2.3 高校图书馆经费短缺。数字化资源建设需要消耗大量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曾有人对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持与利用所消耗的费用进行过计算:平均一本文献资源需要900美元的成本,此种计算形成于1998年的信息环境下。但是从中也可以看出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持与利用建设需要巨额的资金,之所以会需要巨额资金,不仅因为高校的前期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其后续的设备维护、信息更新等也需要巨额的资金,而且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持与利用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需要高校持续不断地开展维护工作,因此也需要高校不间断地提供经费支持,但是经费短缺却是一直困扰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持与利用的主要难题。首先高校图书馆属于公益性质,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拨付,而具体的分配金额则完全由高校自主决定,而高校图书馆建设包含的内容比较多,数字资源建设只是属于其中的一个环节,因此应用到此环节的经费则就非常少;其次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持与利用属于长期工程,见效慢,因此高校管理者为了突显自己的政绩,更加倾向于短期投资、短期收益的其它建设项目。

3 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的对策分析

3.1 制定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战略体系。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战略体系就是为了实现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与利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通过制定战略体系可以从整体上对高校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进行统一的规划,避免高校单独进行而产生的各种资源浪费,首先我们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比如美国剑桥大学的数字资源保存发展计划、英国牛津大学设立的科研数据档案库等都是通过完善的战略体系从整体上把握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其次战略体系规划要符合高校发展的特点,保证构建的数字资源符合高校本身教育特色,能够为广大师生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服务;最后战略体系的内容应该包括:相应的责任与目标、制定具体的技术标准、建立数字资源保存与利用体系框架等。

3.2 加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的法律法规建设与研究。首先高校要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开展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研究。基于当前我国还没有具体的关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的法律法规,因此高校只能依据现行的《著作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建设提供法律支撑;其次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针对数字资源保存与利用的法律法规。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是解决数字资源保存与利用问题的根本,具体完善的方面主要包括:一是在确保著作人权益的基础上,明确图书馆保存机构的法律地位,提高数字资源版权的交易效率;二是完善高校图书馆建设的相关法规,明确关于个人隐私保护政策的制定,指导高校数字资源保存与利用中的隐私问题。

3.3 建立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的责任联合体系。高校建立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体系需要高校多部门的联合作业,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因此高校图书馆长期保存与利用体系要以国家图书馆为核心,各区图书馆为辅助,各院校机构联合的分布式教学资源保存与利用体系,首先高校图书馆要担负起职能,主动与社会其他相应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构建系统的数字资源保存管理体系;其次建立激励与警示机制,激励各方切实履行其职责,激励资源提供方向图书馆许可必要的保存权利,同时还要建立警示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在资源长期保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避免图书馆数字资源在保存与使用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将这些法律问题进行提前分析。

3.4 加强数字资源的安全保护。数字资源长期保持与利用的基础就是必须要求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保证用户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获取正确的资源信息,同时只有保证环境的安全才能避免数字资源被外界所破坏,避免出现丢失等现象,做好安全保护:首先要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和数字资源读取的规则,保证数字资源信息的网络传输的安全,在源头上控制网络,保证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实现数据的完整传输;其次建立严格的用户授权管理,对于登录数字资源数据库的人员一定要具有用户授权才能使用,对于授权的用户要具有相应的服务口令才能使用,而且根据用户所处的等级和层次给予不同的授权管理,并且加强对授权用户的监管;最后数字资源在信息传输的过程中要进行加密技术处理,保证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外界所侵犯。

4 结束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加速发展,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问题一直是图书馆学界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因此,应当在制定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战略体系的同时,通过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利用的责任联合体系、加强数字资源安全保护实现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欣莹,桂秀梅.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体系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4(03).

[2]万玉荣.论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J].办公室业务,2013(10).

第5篇:互联网隐私保护条例范文

[摘 要] 基于日前共享经济条件下,网络web技术发展,本文阐述了校园信息线上共享平台的发展的必要性。分析现在高校信息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社会上对于信息的极大需求以及市场信心共享供给不足的问题。运用绝对优势理论,外部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详细说明信息共享平台的意义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在学生视角下,校园信息共享平台发展的方向,目标,以及为维持平台的良好运行的建议。

[关键词] 校园;信息共享;现代信息网络;互动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092

[中图分类号] G250.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5- 0171- 05

1 建立校园信息共享平台的必要性

1.1 信息共享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信息,作为一种重要资源,是需要进行经济核算的生产要素。占有信息的人在交易中获得极大的优势。例如,在毕业生就I市场上,基于应聘毕业生者对市场招聘信息的了解总是不及雇主,因此,雇主总是可以凭信息优势,获得人力价值以外的收益。而对于应聘者,他们知道雇主具有信息优势,因此会有选择性地发展更符合雇主要求的优势,并提供相应信息,以获得更好的就业资源。表现在市场上,即为以“文凭”为证明自身能力的信号。这种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雇主不一定能招聘到最合适的人选,也扭曲了毕业生应聘者的自我发展(即人们获高学历被认为可能主要不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知识、生产技术,而是为了使潜在的雇主相信他们能创造较高的生产效率)。信息的不对称和低流动性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不利于社会总体的帕累托最优。

在校园人才培养领域,信息尤其是学术信息资源的获取十分重要。每个学校的教育学术信息资源是不对称的。这种不对称性尽管不利于高等教育资源在更广社会范畴中的高效公平配置,但仍是高校竞争过程不可缺少的部分,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优劣差距的表现特征,甚至因人为“行政化”的管理手段“合理化”。而在校园内,教师与教辅人员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是比比皆例。例如,在数模竞赛中,由于竞赛研究的深入,竞赛题型、任务、涉猎内容呈现出明显的跨领域、跨学科态势。比赛赛制一般为在规定时间内基于一定主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实证模型。在这种背景下,参与竞赛学生单靠个人来完成学术信息的全面获取日益困难,往往需要通过合作进行学术信息的查寻,实现多元观点、学科交叉融合、综合研究方法应用,从而推动竞赛工作的顺利完成。然而,由于学生间信息的不对称,往往很难找到彼此合适,互补性强的队友进行合作,而是出现较广泛普遍的“搭便车”行为,违背了竞赛公平公正的初衷和竞赛课题研究的效率。

因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建设能满足学生多方面需求的校园信息共享机制或平台,提高校园内,高校间,校园与社会间的信息透明度和信息流动性,以减少校园信息尤其是学术信息暴利,维护教育资源分配的效率及相对公平。本文以下即提出一些基于学生视角下,建立校园信息共享平台的对策建议。

1.2 平台实现共享共赢的实证分析

共赢包含着对利益的追求,但并不止于对利益的追求。一个优质校园信息共享平台的着眼点是通过各主体之间信息合作的路径,更好地促进信息资源的配置,满足大学校园中学生各项需求。首先,要先从共享私人主体信息资源入手,提倡秉持互利共赢原则,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日前, “共享经济”随着互联网技术,手机科技等发展,崭露头角。作为一种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商业服务模式,共享经济整合了线下的闲散物品或服务者,成为社会服务行业内最重要的一股力量。从Uber和Airbnb的成功经验可以发现,这种共享经济平台让供给方,在特定时间内让渡物品的使用权或提供服务,来获得一定的金钱回报;让需求方而言,不直接拥有物品的所有权,即可通过租、借等共享的方式使用物品,极大地提高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某种程度上还缓解了因社会分配不公带来的社会矛盾。

在校园信息领域,其实也存在许多信息资源闲置或者配置的情况。例如,某学生在写作课题论文后,其参考的资料文献效用可能迅速下降至零,而另一学生可能正在为找寻这相关的信息资源苦恼。我们结合以下图形进一步说明该问题。

假设:

(1)校园信息共享平台中只有两个用户,他们只有两种可交换信息资源;

(2)提供信息付出的成本低于直接生产。

(3)信息的劳动都是同质的,没有熟练和非熟练的差别。

(4)生产信息是在不变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的。

(5)假设交易信息的费用一致。

(6)信息生产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的,用户间自由交易。

(7)平台内交易是以信息资源为媒介的物物交换。

(8)最重要的经济目标是实现最大的所有用户总利益。

先来考虑一个用户仅能承担信息共享过程中一种身份的情况。即A仅为信息供给方,B仅为信息需求方。假设直接生产信息需要成本为X单位的劳动量,提供信息成本为Y单位的劳动量(X>Y),信息资源交易的成本为Z单位的劳动量。根据边际效用递减原理,假设一信息资源随着时间,其对信息拥有者A总效用有限,接近于U1。潜在客户需求者B为获取信息资源愿意付出的最高代价R,那么,在信息共享平台上,进行信息共享后,A对该信息资源的总效用即可能改变为U2。只要R>Z,则U2=U1+R-Z,A获利R-Z。

对B来说,B是理性经济人,因此,他愿意付出的获取信息的最高代价R一定小于自己直接生产信息的代价X。那么只要信息资源交易成本Z

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只要 Z

再考虑一个用户能在信息共享过程中转换身份的情况。即A,B既是信息供给方也是需求方。由于专业不同,各用户提供不同专业信息所需的劳动力不同。借由绝对优势理论,假设以下情况。信息交易成本为Z,且Z固定。

两用户单位信息产出所需的劳动量如下:

以A为例,为了生产一单位的α需要投入劳动量X1,若将这一劳动量投入生产β,生产的β数量为X1/X2,此为生产α的机会成本。同理,生产β的机会成本为Y1/Y2。那么由假设可得,A在α有绝对优势。即若不存在信息共享平台,假设A和B不进行信息的互动共享。校园信息共享平台给了他们信息资源流动的可能性。A每减少1个单位的β产品直接生产,可以释放出Y1个单位的劳动,用于生产α,可得Y1/X1个单位的α;同样,B减少1个单位的α产品直接生产,可以释放出X2个单位的劳动,用于生产β,可得X2/Y2个单位的β。从整体效益看,尽管劳动总量并没有增加,但是,α和β的总产出分别增加了(Y1/X1-1)个单位和(X2/Y2-1)个单位。通过资源共享的分配,校@信息资源总量提高了。

只要因信息交换带来的信息资源增加,多过交易成本,即(Y1/X1-1)+(X2/Y2-1)> 2Z,则校园信息资源总量增加。

以上,我们论证出共享对信息供求双方都有一定的利益回馈。因此,要促进校园信息共享平台所涉及的各主体,均树立这种共享共赢的观念。

2 平台开发的挑战

2.1 现有平台问题

2.1.1 传统以各高校图书馆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门槛高,共享性不高,对学生主体适应性弱

从传统的图书馆文献传递、馆际互借等信息资源共享方式,到近几年出现的大学城、高校联盟等从教师互聘、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实验室开放等各个方面,我们都可以看出政府、校方在努力开始践行资源共享的理念。然而,实际上,校园信息资源共享的深度和广度仍不够,存在许多阻碍。比如管理模式封闭,资源共享信息渠道不畅;共享信息资源缺乏统一的管理;高校之间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教育学术资源共享;高校间实际利益的冲突;学校文化和社会心理上的隔闽;信息资源共享的领域单一;共享收益面窄等等。以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文献中心(CASHL)等为代表的校际间图书馆信息资源平台门槛高。而以中国知网,维普等为代表的学术社科网站,以及主要针对学生开设的“知乎”、“榜样”这样的学术类互联网产品产品缺乏互动性,不能让每个人参与其中并成为主导,而且其信息共享的效率不够高,即基于关键词的搜索筛选匹配度不强。

2.1.2 新型校园平台共享信息学术专业性不强,难以满足学生主体高层次综合需求

以易班,人人网为首的各大互动网站,以及超级课程表,掌上课表等等校园APP软件。目前市场其他互动娱乐性格强的大学生相关应由程序多数以“课程表”为主线,这些程序的运营方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针对学术、就业、竞赛等为主的精英信息提供较少,学生基本将其用于社交。此外,由于这些平台的进入门槛过低,将难以保证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水平。还降低了线上匹配的用户信任度。而且软件针对的用户端口较单一,基本针对学生,忽视了老师在校园生活领域方向上的权威性和需求。

针对以上,发现国内缺少一个高综合度,强专业性的以学生为主体服务对象的平价信息共享平台。

2.2 平台开发目标

基于以上平台存在问题,应妥善处理各方的利益。满足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和共享经济平台三方的需求。解决用户知识版权问题,保持用户使用积极性,维护平台信息资源对接效率。

2.2.1 建设线上平台,需要各领域协调配合

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尤其是Web 2.0元素为信息共享平台提供运行的基础。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减少信息获取过程中的市场不确定性,克服信息不完备、不对称的问题。建设集成数据环境,采用数据标准,实现信息资源管理中的数字化、自动化、网络化与集成化。在学术文献服务方面,扩大现有的文献检索、文献传递系统,建立高效运行的文献服务板块,提供文献服务。在竞赛参考咨询方面,设置联合参考咨询服务板块,由信息供给方组成线上服务。定期邀请学科专家参加咨询,实现平台信息需求者的咨询答复时间最短化、最优化。在科技查新、代查代检等服务中,成立联合搜索板块,实现网络化的课题提交、搜索链接化等。通过联合机构的规范化工作,实现规模化服务。集合信息,尊重用户(学生)各项需求、融入用户体验、节省用户时间。

综合性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是一个浩大工程,因此,开发中涉及到的资金问题,技术压力,线下配套线上的物资管理多。除政府财政补贴支持外,还要广泛动员社会资金的参与。要充分发挥金融体系的融资功能、资源配置功能、风险防范功能、激励功能、信息提供功能和金融体系的支付和清算功能,为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建设服务。其次,最大限度地利用各高校单位的力量,进行明确的开发合作分工。参与信息共享的高校以自身学校的优势学科专业参与到信息平台的开发建设中,并明确划分各单位在各开发领域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分工的具体投入配额。最后,利用移动设备、评价系统、支付、LBS等技术手段,和大中型高校信息共享单位线下协商,小型和私人信息资源供应者线上直接管理的形式,有效的保证信息共享平台初始资源集成。

2.2.2 维持可持续共享,保证用户积极性压力大

共享经济的独特优势就在于,最大限度地激发供给端的创造力,以非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带给需求方最实际,效益最大的私人DIY产品。校园信息共享平台更是要保持这种私人定制品牌的独特优点,基于用户需求,信息优势互补,自愿联合,推荐高质量,高效率的信息资源。引入自主筛选方式,带给用户独特,个性化体验,保持用户尤其是需求方的积极性。对于供给方,引入竞争机制和评估机制,提供了供给方与需求方的互相评价机制、动态定价机制,提高供给双方的互动性,促进信息共享合作的顺利开展。

2.2.3 学术信息的外部性和公共性

现代社会的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多多样化,信息也以各种各样的途径在个体之间传播共享。在这个过程中无法避免外部性的发生,根据外部性理论,学术信息贡献和分享会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产生影响,进而导致学术知识的创作者与信息共享平台用户之间的利益的分配会有不公平。这种不公平就体现在,学术信息的初次共享者借助自己的信息所获得的报酬低于二次利用该学术信息的其他人。同时,平台所提供的学术信息又难以避免出现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传播媒介的不断创新,带来了信息传播成本的不断降低,第三人在未经授权并支付费用就能从网络上非法下载、使用,由信息平台共享出的学术信息,在这一过程中,学术信息的非法传播的成本一般也不会随着使用人数的增多而有所增加。正事这种显著公共性,学术信息共享平台和学术信息的原创者想要制止那些平台之外非法使用者的不正当使用,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代价可能会更高。因此平台作为学术信息共享的中间方,一方面要将学术信息的供给方提供的信息充分共享给信息的需求方,另一方面有要限制信息的使用者在脱离平台运作之外对平台所提供的学术信息进行不正当传播。

2.2.4 学术信息产业的进入壁垒

学术信息产业的进入壁垒主要是现有学术信息资源平台所具有的绝对优势成本。学术信息领域现有企业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百度文库、道客巴巴、豆丁网等已经拥有一些学术刊物的独家权利,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学术信息的供给者已经与市场上现有的权威平台签订独家刊载协定,新的共享平台不能掌握这种稀缺资源将会成为将会形成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同时从规模经济的角度看,新进入市场的企业只有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之后才能获得学术信息销售的规模效应。政策法律规定也会形成信息共享的相关进入壁垒,一般信息的共享会涉及到隐私保护等方面,学术信息的共享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新型共享的学术信息平台需要在要素市场,消费市场,政策管制等方面获得一定的优势。

3 平台建设优化发展策略

3.1 营造良好的高校校园信息共享氛围

高校所掌握的学术信息数量可观、价值巨大,但是高校学术对于大多数学术信息缺乏参与性与高校学术信息在学术之间的交流活跃性也不高。营造良好的学术信息共享氛围有助于提高校园知识共享的效果。首先,要提高高校学术的信息交互素质,培养其信息共享意识,帮助其形成信息共享的思想观念,在高校师生间营造彼此信任的学术交流氛围,鼓励高校学生在较早的年级就运用共享型信息交流平台积极了解学术领域的学术信息,鼓励高校教师在共享平台中内容质量较高且与学生专业高度相关的阅读引导和个人评价,利用学术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学术形成批判性思考的学术思维;其次,学校利用校园文化帮助高校校园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营造和谐的校园学术知识共享氛围,一方面可以极大地起到提升校园学术氛围的作用,另一方面开拓了学术信息共享的新途径。最后,培养线上用户重视互联网学术信息共享的查询习惯和共享学术心态,让学生认识到互联网可以用于学术信息共享。

3.2 建立用户契约机制

信息共享平台面临最大的问题即在于知识产权的维护。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过于轻视会导致,由于对信息的线下实际所有权的证明压力大,可能出现信息提供者盗用他人或公共信息资源进行共享并获利的情况。然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过分苛刻又会出现另一种制约用户使用信息的方法,已经获得专业学术网站账号的学生,可能因为大多数传统学术信息网站要求电脑IP地址固定等条件,无法实现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畅通下载所需学术知识的不便利情况,由此造成学术信息使用效率极低的现状。平台需以技术手段,有效利用国家法律行政政策,协调信息资源线上提供者和线下所有者的关系,建立一种透明度高、约束效果好又运用便利的学术信息共享环境下的用户契约机制。学术信息的共享涉及《著作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政策规定的管制,平台要利用好新型的用户契约机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学术资源的共享。结合共享经济的自由特征,对学术信息的利益相关各方,包括学术信息的供给者、学术信息下载者、通过信息共享受益的使用者之间进行调节和平衡,明确受益各方的权益。利用信息共享平台最初使用时就建立起来的用户契约机制,防范未来学术信息使用过程的中的版权纠纷。当然,用户契约机制是对用户的一种行为约束机制,要有效优化学术信息共享秩序需要用户和平台树立诚信意识,对自身行为进行规范,加强相互沟通,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建立起一种相互信赖、相互认可的经济关系。

3.3 创立科学的信息价值评价体系

学术信息共享的价值衡量不对称是目前各种信息平台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学术信息潜在价值衡量方式难以统一的问题。对于用户提供的学术信息如果单纯按照页码、字数或流量衡量会导致用户所提供信息所获得报酬和学术信息的价值不相符的情况。当学术信息的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科研价值十分高时,单纯使用简单的衡量方式就难以与提供者的付出相匹配,这会大大降低学术信息提供者愿意共享自己学术成果的积极性。当用户提供信息不具有学术价值时,信息共享平台的评价机制应当将这种信息剔除在信息共享范围之内,当用户提供的信息非自己原创时,评价体系也应当对这样信息的提供者在分配收益时慎重考虑。科学的信息价值评价体系可以增强用户使用分享平台的积极性、和平台运用信息的效率。共享平台要综合运用多途径增强学术信息价值的评价能力,积极从图书馆、现有的学术网站、互联网资源方面主动寻求相关的评价体系建设的帮助,更应该利用平台自身的互网资源构建学术信息评价网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平台中的信息主动检索评价。

3.4 强调信息整合功能

在传统学术期刊、学术网站,或是非传统的搜索引擎中对学术信息的搜寻和采纳,一般是用户通过关键词搜索,然后信息的供给方进行“菜单式”列举,用户在根据自己的浏览习惯进行选择。在这一过程中学术信息的整合功能较弱。创新的信息共享平台应该突破传统的模式,强调平台对学术信息的整合功能,这种整合功能体现在:①数据信息流的透明化,学术信息提供者可以更好的了解自己的学术信息的使用者对信息的运用方向,学术信息的使用者从他人学术信息的获益情况也可以传达给提供者。强调用户之间的信息传播,实现用户的自我认知提升以及相互学习知识,这种用户间借助于平台双向交流且反馈及时,用户可以在高度透明的互动交流中获得了对所得到学术信息更为深刻理解;②信息推送的个性化,学术信息共享平台运用先进的云技术、可以掌握用户的搜索习惯、和发展轨迹的大数据,进而针对性的推送相关领域的学术前沿动态; ③发展潜在用户群,新型学术信息共享平台要在现有的学术知识平台的用户群基础上拓展新的用户群,引进研发企业进入平台,因为单纯的学术对于学术信息的学习的过程难以取得共享平台运营的资金支持,共享学术平台引入企业作为特别用户,可以化解运营的困难,增强平台共享知识的经济价值。

3.5 完善平台监管机制

校园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息对接中介机构,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第三方即政府监管部门对平台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平台操作过程的纯洁性,公正性,规范性。增加信息透明度,贯彻落实“权责利险”对等原则,科学绩效评估建设,培育形成信任型的校园信息平台。引导信息资源管理正常发展,解决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产生的争端,建立合理合法有序的信息市场竞争机以上对策,总结来说就是,促进各主体树立合理合理共享信念,再以技术手段保证信息质量和共享效率,辅之以行政法律手段解决信息共享中涉及的争端和利益分配问题,保障各主体的根本利益,实现校园信息资源分配的帕累托最优,让校园信息共享平台走向更自由化、便利化、法制化的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