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简述商业银行风险的特征范文

简述商业银行风险的特征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简述商业银行风险的特征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简述商业银行风险的特征

第1篇:简述商业银行风险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主办银行 资产业务模式 启示

日本的主办银行业务模式简述

日本主办银行业务模式的运作方式

战后日本的银企关系是以主办银行为中心的模式。所谓主办银行,指的是与公司长期密切联系往来的一两家主要商业银行。主办银行关系只是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一种默契关系,并不受法律约束。这种体制通常有以下特征:主办银行是企业最大的贷款银行,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是日本企业最重要的外部资金来源,同时贷款是日本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收入来源,而且贷款数量的稳定增长会扩大银行收益,而且主办银行通常更倾向于提供短期贷款,从而加强对企业日常财务工作的监督;主办银行大都向企业派遣董事等经理人员,与英美模式中由外部董事代表股东不同,日本的银行董事多为由公司支薪的内部董事,这一作法源于战后日本企业财务人员极度不足,政府鼓励银行人员参与企业管理,当然,银行也可借此准确把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主办银行与企业有综合业务往来,除贷款外,还提供清算汇兑、咨询等服务。此外自1993年起,主办银行可以承销企业债券,同时它也是债券的主要持有者之一。在企业财务危机时,主办银行往往会单方面放弃偿付权利,以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日本主办银行业务模式的功能分析

实现稳定(风险防范)的功能 收集和处理风险信息以及防范不稳定性所带来的回报,一直是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发展的主要动力。日本主办银行业务模式化解风险的功能主要体现在:

作为主办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更为理性。一旦对企业注入资金,双方即成为利益共同体,双方就会合力促使资金的效率最大化,降低了出现坏帐的风险。即使企业的投资暂时陷入了困境,作为主办银行还有可能通过继续对企业追加贷款帮助其度过难关,使其重新具有还贷能力。不过这种追加贷款并没有法律或合同的基础,而是取决于银行对利益得失的考虑,一旦主办银行对企业失去信心,或认为不值得花费如此巨资,就可能会袖手旁观。从债转股的实施过程看,居于主导地位的应当是债权人或是金融监管当局,日本商业银行在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往往会主动提出将债权转为股权,既保障了企业生存,又使银行扩大了对企业的控制权。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使各大银行的客户相对稳定,企业同主办银行之间的资金流转通常会有事前的通知和协商,基本上避免了恶意的挤兑和拖欠情况。主办银行作为债权人和股东的双重身份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在以直接金融为主的社会里,企业的经营状况受资本市场监督,如果经营不善,随时随地都有被敌方收购的可能,因此资本市场作为外在压力迫使企业竭尽全力提高资产运用效率,而在日本这样以间接金融为主的格局下,主办银行代替资本市场的外在压力,发挥监督作用。

实现发展的功能 日本的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促进经济发展:经营支援功能,即主办银行通过资金援助派遣经营管理人员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同时,在必要时主办银行向企业派遣经营干部,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信息生产和传递功能,即主办银行通过企业经营者的日常接触,取得内部信息。特别是日本的企业缺少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往往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取信息,只有具备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主办银行,才会积累起完整的信息,从而起到公共信息中介的作用。据调查,日本大多数企业倒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背后缺少一个有实力的主办银行,主办银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不会因暂时的困难陷于破产。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模式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模式的运作方式

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商业银行中占绝对优势,资产业务模式的运作方式表现为“国企―国有银行”模式。我国的银企关系有一个根本特点,即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国有企业。尽管国企占GDP的比重不到40%,但它们获取了超过80%的贷款,其中四大国有银行90%以上的贷款在国企,从而使银企关系呈现出以国企与国有银行博弈为主的格局。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模式的评价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模式源于计划经济,一方面,这一模式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逐步实现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向纯粹商业银行的过渡,极大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入世后金融服务业的逐步对外开放,这一模式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形成了巨额的不良资产。我国的银行坏帐主要源自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性贷款,大多回报率低,周期长,管理不善,资金使用随意性大,因此偿还率极低,据估计,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政策性贷款占国有银行贷款的35%以上,其中很大一部分积淀为不良贷款。二是企业的倒逼机制,由于企业的自有资本率低,资产市场不发达,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一旦银行减少信贷,就会使企业陷入困难,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引来政府干预,结果银行几乎不可能以外部力量促使企业还贷,其抵押担保的处置权往往得不到地方法院的支持,这导致银企之间形成一个完全信息的不均衡动态搏弈。三是自身利益的驱动,自上世纪80年代起,央行采取利润留成制度,给每一家专业银行和分支行下达利润指标,并按规定比例分成,在这种情况下,投放基础货币越多,收取利息越多,利润越大,而政策性贷款的扩张正是实现其目标的最好途径。在这种机制下,甚至有银行向企业“送”贷的现象,直到1995年利润留成制度取消后,这种情况才有所缓解。而此前正是不良贷款积淀最多的时期。1999年通过政府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1.4万亿不良资产后,官方公布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为22%,而根据国外机构的评估值还有50%。由于国家的“剥离”政策导致国有银行在信贷过程中不按市场规律办事,总认为只要把资金贷给国有企业,即使出现信用危机,国家也会搞“剥离”,最终的风险依然是政府,从最新统计数据看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与1999年剥离后相比,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又有了新的上升。

债转股在运作上只是一个形式。我国目前的债转股方式都是由地方政府申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对此均无决定权,而债转股对象条件是“产品适销对路,有市场竞争力,工艺设备先进,债务债权关系清楚,企业领导班子强”等,事实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没有理由造成不良债权。相反它应当是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而如果这些企业债转股,银行从吃利息变成分红利,对照我国的股市就可以看出,不论企业是否绩优,恐怕没有哪家公司支付的现金会超过其股价对应的贷款利息收入,也就是说,银行的现金收入只会因债转股而减少,同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银行很难将转化而来的企业股权转让,流动性鲜有改进。

自身的流动性风险日益增加。我国银行维持流动性的条件是长期的高储蓄率,加之债券、股票市场不发达,金融资产集中于银行存款。同时公众对银行的流动性情况缺乏了解,把国有银行视同国家,从而对银行高度信任。但是,伴随着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商业银行的流动风险日益增大。

日本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商业银行在一国的经济中主要要实现两大功能,即经济发展和经济稳定(风险防范),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制度也应考虑这两方面的功能。日本的主办银行模式对我国的商业银行的启示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

经济发展功能的借鉴

日本主办银行模式下,主要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支援和信息生产和传递功能实现经济的发展,这两大功能是商业银行的自发行为,这是由日本商业银行的私有化产权制度所决定的。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中占绝对优势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短期内要做到国有商业银行的私有化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我国的国企――国有商业银行模式把绝大部分的贷款贷给了国有企业,而大部分国企的效率都很低。显然,这种贷款没有达到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率,要改变这种现状,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着手:

改变目前的不良资产剥离政策 不良资产剥离政策在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同时,也传给商业银行一个错误的信号,即只要是向国企发放的贷款,一旦出现坏帐,政府就会承担责任。因此,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宁可选择效率低的国有企业,也不会把资金投到效率相对较高的民营企业,这也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而这种现状显然降低了资金的效率。不仅不利于商业银行的成长,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充分利用信号效应,对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应果断的承担责任,迅速实现剥离。同时明确规定今后不会再用类似的“剥离”政策,新形成的不良资产概由商业银行自己消化。

改变目前债转股的运作方式 国际上债转股制度通常可以借助银行的力量加强企业管理,增加信息公开程度。但由于我国法律限制银行对企业持股,故而以挂靠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股本运作,因而实际上银行并不直接成为企业的股东,从而也就不可能使债转股后的银行起到日本主办银行那样的经营支援功能。可以说我国的债转股方式实际上只是利用银行的资金降低国有企业的负担,而不能真正提高企业的获利能力和还贷能力。因此,国家应允许银行对企业持股,并允许股权流通。而且,债转股的实行不应由地方政府申报,而应直接由银行来确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银行对企业的经营支援,同时改善银企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稳定(风险防范)功能的借鉴

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功能是相对的。日本的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也就是说存在着很大的系统性风险,这一点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日本的金融业遭到重创可得到说明。但这一点并不能否定日本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从日本商业银行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后迅速恢复,以及在日本没有一家外资银行可跟日本的几大商业银行相抗衡中可充分体现其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事实上,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改变不良资产剥离政策及改变债转股的运作方式的影响下,将会改变我国目前“国企――国有银行”的银企关系模式,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也会大大的地提高。

要加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应注意两个方面的工作:

政策性贷款的政府担保制 对于一些政策性业务,国家尽管已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但由于资产规模有限,很多政策性业务无法由这三家政策性银行来承担,从而被迫转移到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身上。这也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造成了一定的负担。对于这类贷款,可采取政府担保制,由此出现的不良贷款由政府承担。

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审计力度 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时间还不长,内部管理还不完善,经常可以看到违规作业的情况。因此,中央银行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以减少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第2篇:简述商业银行风险的特征范文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现有金融体系带来了冲击与改变,为金融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特质也使其面临着更多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为金融行为,而金融行为的内核则是对信用进行风险定价。探究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机制的基本策略,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驱动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信用风险 担保机制 内部控制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简述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互联网参与主体间交互式联系的形成,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逐渐走进民众视野。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虚拟化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市场提供的主要金融产品及服务主要包括P2P小额贷款、项目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服务、门户线上金融服务及线上银行服务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起步于第三方线上支付服务,并逐渐向吸取资金、合作贷款等业务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虚拟化特点、小额化特色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操作虚拟化、业务门槛低、交易成本低、专业要求低等特点,其体系下的产品与服务更容易赢得普通民众的青睐,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金融体系带来了较大冲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逐渐向资金吸取、贷款发放、第三方支付领域辐射,而这三类金融服务是传统银行业务体系的核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深化,对传统金融服务,尤其是银行业务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市场优势带来了很大冲击;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推进对利率市场化机制的形成以及金融产品创新具有重要驱动作用,互联网金融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此外,互联网金融虽然以互联网平台及信息技术为发展基础,但其本质是承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台,而不是互联网技术,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仍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与平台性特质,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更多维度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成因

(一)担保体系不完善

担保体系不完善是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主要成因之一。由“余额宝”、“百度百赚”等产品引领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具有在短期内快速吸取大额资金的特征。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购买门槛低,交易程序简便,交易费用低,发行平台受众基础好,这些产品在营销与发行上更容易与目标及潜在目标客户群体形成对接,快速构筑起信息循环平台,因而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能够牵制大额资金,如余额宝的资金规模一度飙升至5700亿元。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方则不具备如传统商业银行一般的流动性风险敞口管理与刚性兑付能力,难以为规模如此庞大的资金链条匹配相应的担保体系。除产品设计与发行方外,政府、金融机构、个人、现有担保机构均难以为其提供与之相契合的担保保障体系,使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之中。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在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上,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加之大额资金的杠杆效应,内控机制不健全将引致较大的信用风险。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多将吸取的大额资金投资于货币型基金,其本质为理财产品,却具有刚性兑付特征,在实际操作中,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普遍具有以新还旧的资金链模式。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机构在不具备体系化、战略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条件下,大量进行此类操作,很容易造成类似“资产池”效应的信用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为体系化的金融服务行为,而并非其所依托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资源。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内核为信用风险定价,而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虚拟性特质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风险,致使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暴露在更大的风险敞口中。P2P和众筹项目是两类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虽然此类产品可依托互联网资源整合平台快速对接参与主体,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但受制于受众群体专业知识和项目考核虚拟化瓶颈,此类产品的债权主体很难通过传统的尽职调查、项目考察等方式综合研判项目价值,进一步拉伸了信息缺口,致使产品信用风险大幅提升。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基本策略

(一)强化外部监管

强化外部监管是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策略之一。针对互联网金融体系特点,以更加宏观的视角设计顶层监管机制,将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更强的制度保障,引导其形成体系化、规范化的担保与风险预警、管理机制,从整体上规范资金链运转,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产品信用风险。

(二)健全内控机制

健全内控机制可从内部形成支撑优势,从而完善产品现金流链条,使信用风险更加可控。在实践中,应引导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完善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在有效对接受众群体的基础上,强化产品现金流循环设计,做好资金流动性管理。此外,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应为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建立内部管控机制,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合理匹配现金流预期,规范项目选择,避免大规模资金缺口的产生,从产品层面管控信用风险。

(三)完善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结合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整合优势,构筑以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为对象的跨区域信用管理体系,对增强信息透明度,降低信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内容,将与金融行为有关的基础信息均纳入数据库,使信用管理信息辐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主体信息、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财产持有、薪酬信息、项目主体财务及关联信息等要素;另一方面,要结合互联网数据管理优势,构筑跨区域信息交流平台,优化操作模式,保证信息时效性,形成交互式的信用信息管理循环,从而削弱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吴灏文,陈国斌,迟国泰.网络银行信用风险浅析[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

[2]王锐.关于加强网上银行监管的思考[J].福建金融,2006(01).

[3]李真.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J].武汉金融,2014(05).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