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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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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1篇: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范文

电力设施架设的特点来看,一般是分布在野外,往往地处人烟稀少之处。因此,犯罪分子作案容易得手,痕迹物证少。这就为查出案件,打击犯罪带来了难度。同时,由于为了保障电力的稳定运行,不影响到社会的生产和人们生活。一旦发生电力设施被盗或破坏后,电力部门会积极主动采取应急措施。因而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成本都由电力部门自己承担,更加助长了犯罪分子得逞的心理。

从破获的涉电犯罪案件来看,犯罪分子所盗取的电力设施设备一般是销往废旧金属收购站。而且电力导线交易价格现场交易价与收购站的收购价差异很大。这种回收可以短期内获取现金,利润巨大。另外自从取消公安机关对废品收购行业的审批权后,监督力度下降,部分地区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成为了涉电犯罪分子销赃的场所。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企业由原来的行政执法主体变为行政执法相对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给电力管理部门(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赋予的职责在实践中很难履行,大量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际由电力企业承担,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仅在第4条第2款、第24条第2款赋予电力企业一些有限的权力。电力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4条、第24条以外所进行的一切保护工作都无法律依据。因而给遏制涉电犯罪活动在制度层面形成了一定的障碍。

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工作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要认真落实全国“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具体部署,按照“巩固成果、落实责任、夯实基础、推进长效”的原则,加强领导、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紧密依靠各级政府和公安部门等外力作用,推进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和反窃电工作深入开展,具体办法如下。

1.违法信息三方通报,防控责任三方落实

供电部门要与政府职能部门、公安部门建立三方治安信息通报制度。电力公司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推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规划。规范警企协作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扎实开展电力公安联合办公室创建活动,切实提高防范打击涉电犯罪的快速反应能力。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对外信息交流平台”发送涉电案件信息给政府、公安等部门。尤其是在反窃电管理工作方面,要求用电检查各部门、基层供电所要建立健全反窃电工作组织机构。重心下沉,由供电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明晰职责、确定办事人员和工作协调机制,发现的不稳定情况和隐患苗头及时向当地派出所反馈。并在办案民警指导下进行取证和查处工作,将查处结果反馈给当地政府。形成了畅通高效、贴合实际的三方信息交流和工作联动机制。

2.管理服务主动出击,打开信息来源屏障

电力公司的营销部和安监部等部门要按照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工作开展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和案件的查处。要充分利用SG186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电能信息采集”和“分线、分变分析”功能,提高窃电的识别能力,加大排查与打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营销部、各辖区供电所要对线损率在高损线路、高损台区、城乡结合部及老旧线路、餐饮及娱乐场所、五小企业、各类临时用电的台区、线路、计量装置等进行全面“体检”,堵塞一切漏洞,使窃电者无机可乘。抄表人员在抄表过程中要认真检查计量装置运行情况,发现窃电现象及时上报,及时发现疑点,作为案件侦破的有力支撑。同时加大防范设施建设投入,落实重要电力设施防范措施建设与工程建设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同使用,提高重要电力设施安全防范水平。动员社会各界和公司内部力量继续实施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群治工作,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内外结合的保护工作格局。对内规范报废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工作,对外积极配合“三电”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堵塞销赃渠道。严格执行检查纪律,一旦发现窃电事实成立,必须严格按照电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做到程序合法,处理得当,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要以“平安电力单位”建设为载体,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和反窃电工作纳入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平安创建活动内容。

3.依傍公安普法平台,法律讲座援助共举

第2篇: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管理

一、目标描述

1. GEMT管理模式的概念

GPEMT即G(Government)政府, E(Enterprise)企业,M(Masses)群众,T(Technology)科技。

政府是指输变电设施座落的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指电力系统相关管理单位,群众是输电线路沿线可发动的群众。科技是指科技设备及手段,GETM模式是指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过程中将政府、警察、企业、群众、科技四者的力量充分结合,使1+1+1+1>4,从而建立起外力破坏预防及处置工作的完整体系。

2、GEMT管理模式的范围和目标

GEMT管理模式应用以来对检修分公司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较好的指导意义。检修分公司各职能部室和运维车间按照GEMT模式的要求,在电力设施运维工作中结合外力破坏发生的特点和原因,从政府协调、企业内部配合、群众护线、科技现场监控四个方面入手,在日常维护工作中能高效优质地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预防工作,在外力破坏行为发生时能及时有序地做好处置工作,能提高公司整体的防外力破坏工作效率。

基于GEMT管理模式的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经验,其目标是将外力破坏对电力设施的影响降至最低或消除在萌芽状态。

3、GEMT管理模式的要求

检修分公司通过对近年来电力设施保护区发生外力破坏的分布区域、责任主体、外破方式、发生的方式及特点进行研究,发现防外力破坏工作的重点在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作支撑、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保障、密切的民企关系做后盾、健全的应急预控措施为依托、规范的处置流程为标准。关键在于将政府的力量、企业的能动性、群众的参与热情与科技的手段充分结合,渗入到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处置三个过程。

这就要求GEMT的五要素政府、企业、群众和科技均衡发展,缺一不可。即要求政府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警察要提高保护电力设施的出警率和打击力度;企业要培养具备极强的防防外置能力的员工队伍;切实有效地使用科技设备和手段;充分建立与输电线路沿线群众的联防联动体系。

二、GPEMT管理模式的主要做法

1.强化制度,落实责任到人。为确保GPEMT管理模式的正常运转,检修公司成立了由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统筹指挥与安排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国家相关法律、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拟定了《重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试行)》。并与各车间签订《超特高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方针和思路,按定级、定员、定点的三定原则,落实各部门、车间、班组工作职责,层层传递压力。

2. 细化流程,建立闭环机制。公司依据威胁超特高压电网安全的程度,将外破隐患分为严重和一般两级,实现分级管理。确定外破隐患分级标准,为提高各级人员辨识隐患的准确度提供参考。执行外破隐患处理标准流程卡,规范隐患信息报送、现场查勘、协调处理、备案管理、现场监控等各项环节,实现对外破隐患处置全过程的实时掌握。实施外破隐患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外破隐患发现--分析--预控--变化--整治闭环销项机制。

超特高压输电线路防外力隐患处理流程图

3.政企协同,助推制度落地。近年来,重庆的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地区建设规模超常规发展,为整个直辖市带来了磅礴生机,却给输电线路安全运行带来了巨大挑战,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基建施工比比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外力破坏,检修分公司按照“以我为主,必须负责;依靠政府,密切配合;主动出击,确保安全”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迎难而上,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衔接,举办座谈会等方式,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理解支持,并取得良好效果。如2011年公司在处置某公租房项目外力破坏隐患时,更是得到了两位副市长的亲自批示,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召开多方协调会。政府部门、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成功关停了10座500千伏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大型化粪池,彻底消除了一起永久性外力隐患。又如某村的2千余棵速生桉严重危及500千伏洪板一线的安全运行。检修分公司从2010年发现隐患开始,先后10余次的调解协商,在不满足青苗赔偿条件下,村民还漫天要价,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5月,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帮助下,该区经信委通过行政执法,强制砍掉了危及线路安全的速生桉,确保了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上述两起典型案例充分说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与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支持密不可分。

4.警企合作,震慑不法行为。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电力系统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时没有电力执法权,在处置外力破坏事件过程中总体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公安部门的支持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检修分公司积极与线路沿线公安派出所进行沟通、交流,增进彼此了解、支持。公安部门强化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重点要害部位的电力设施派出专人与电力员工一道蹲点守候,极大震慑了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行为。如我500千伏超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某高铁项目施工单位为赶工期,抢时间,不顾电网安全,野蛮施工,进行放炮作业,严重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司先后多次制止,但施工单位屡禁不止,甚至对我方工作人员进行语言威胁。我司积极商请当地公安部门协调处理,某公安分局派人参与我方蹲守,终于在施工单位准备再次放炮作业时,被现场抓获。公安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治安处罚,并停发了该单位所有的施工用炸药。迫于停工和处罚的双重压力,施工单位做出了在输电线路保护区不得进行放炮的书面承诺。

5.互动联防,构建坚强保护网。由于检修分公司负责维护管理的输电线路遍及重庆的所有区县,点多面广,社情、民情极为复杂,管理力量薄弱和社会资源的匮乏成为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瓶颈。仅凭检修分公司一己之力,根本无法应对当前高发的外破形势。检修分公司紧密依靠各属地供电局、供电公司,签署外力破坏联防协议,本着“1+X”模式和联防超特高压线路外力破坏“一盘棋”的工作思路,开展电力设施保护集团化运作。重庆市电力公司及时出台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将各属地供电单位的电力设施保护联防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由于各属地单位对检修分公司防外破工作的大力支持,形成了横向和谐、纵向贯通的良好局面。

6.超前预控,杜绝隐患源头。通过超前防范将外力隐患从事后治理转变为事前预防,是电力设施保护的根本。检修分公司积极转变思路,充分利用线路巡视机会,深入线路沿线乡邻了解周边开发和建设情况,一旦发现外破迹象,主动联系政府管理部门和业主单位,宣贯保护超特高压电力设施的意义和政策,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将防外力破坏工作重心由“堵”向“疏、堵”结合转移。在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的同时与对方单位进行换位思考,尽量降低对方经济损失。由于发现处置及时,大量的外力破坏隐患在发生初期就得到了有效预控。

7.加强宣传,巩固群防效果。多年来,检修分公司结合自身特点,突出宣传重点,选择节假日、乡镇赶集日等群众相对密集的时间,深入重点线路沿线村镇、城乡结合部、学校、施工工地、属地政府,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重庆市供用电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相关知识。

8.加大投入,实施科技兴安。公司在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经费投入力度的同时,大力开展科技兴安。按照《输电线路运行规程》要求,积极争取大修、技改项目,改善输变电设备的被动防盗水平。

三、评估与改进

1.GEMT管理模式评估方法

GEMT管理模式的建立,使检修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重点明确,流程清晰,有针对性地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过GEMT管理模式的实施,检修分公司成功处置了500千伏陈思线地铁一号线施工、500千伏万盘线高速公路施工、500千伏张恩线彭水新城建设、500千伏陈长线公租房化粪池等23起典型外力破坏事件以及500千伏洪板二线#179-#180区段、500千伏板陈二线#82-#85区段等9次山火威胁的处置;没有发生人员、设备、电网事故,成功将各种外力破坏对输变电设备的影响降至最低,达到预期目的。

2.GEMT管理模式在的问题

GEMT管理模式的关键在于将政府、企业、科技、群众的力量充分结合,如何使五者的力量协调均衡发展显得尤为关键,若在之后的工作中发展不均衡不协调,将使GEMT模式的功效大大降低。

因此,GEMT管理模式依赖于政府、企业、科技、群众四者的力量协调发展,在这一管理模式中任何一个环节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都会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陷入被动。

3.下一步改进方向及对策

(1)强化责任落实,加强闭环管理。强化以责任制为导向的防外力破坏工作机制,实施电力设施定址--定人--定级的“三定”责任管理,即对每一处电力设施确定具体地理位置(定址),分别确定一名员工为责任人及一名群众护线员(定人),再根据地理位置、环境和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定级),对不同级别的外力破坏隐患实行差异化防控,定期跟踪处置情况,确保隐患彻底消除。

第3篇: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安全用电事故;风险管理;措施

0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电力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性等基础指标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安全用电仍需进一步完善措施,以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保增长、促发展创造良好的用电环境。

1 常见的农村安全用电事故类型

1)在高压电线下盖房、伐树等触及高压线造成的安全事故;

2)线下移动超高金具、有关部门野外测量铝合金标尺等触及高压电线而发生的安全事故;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私自攀爬用户长期停用的配电变压器发生的安全事故;

4)高压线路下垂钓,甩钓鱼竿接触高压线而发生的安全事故;

5)因抽水浇地、农民建房等临时用电造成的安全事故;

6)因外力破坏导致倒杆断线电线落地或者线路老化造成的安全事故。

2 企业对农村安全用电事故的责任

1)高压线路设备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受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③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④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如果有免责的情形的,供电企业可根据法律规定免责,不承担用户的损害赔偿。否则,如果存在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 企业防范安全用电事故应采取的措施

1)细化完善供用电合同,在合同中将供电企业的设施与用户资产分界点加以清晰明确,确定各自的维护责任,避免因产权不清而无辜承担责任。对现场实际地点进行查勘,并对产权分界点进行划分。在供用电合同中除了用文字进行进行详细描述外,要绘出与现场实际情况完全相符的示意图,以直观表明产权分界点。同时,对一些重要分界点,可以现场照片的形式标注产权分界点,双方签字确认。

2)严格用电流程管理。新上电或者新增负荷用电要申请,用电设施的施工安装要符合技术规程和规范,对达不到用电要求的一律不予接电。在同用电户签订《供用电安全协议》的同时,发放《用电安全告知书》。通过宣传、警示以及加强管理等防范手段控制安全用电事故的发生,达到规避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目的。

3)加强用电安全知识宣传。采用发放传单、手机短信以及报纸、电视等媒体手向公众宣传电力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用电意识,从源头减少供电企业的安全事故纠纷。同时,可以利用农村有线电视广播网络播放录像和讲解用电常识,组织放映与用电安全有关的电影等,让事实说话,以案例服人,以典型的违法违章行为和事故案例,集中宣传农村用电安全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村民安全用电,保护电力设施。在危险地点和重要设施区域,要张贴悬挂醒目的图文并茂的警示标志,切实做好危险点提示。在部分偏远地区,人们的安全用电意识相对淡薄,悬挂警示标志是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如果现场有了警示牌,即使当事人因存在过错忽视警示标语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产权人承担的责任的比例也会很小。

4)做好电力设施建设安装工作。要严格安装施工规范和施工标准,保证电力设施的土建和电力设备的安装施工工作质量。要严格设备的采购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质量。要优化施工工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建设指导思想。特别是线路、变压器及相关电力设施对地距离、对建筑物距离需要满足规程标准的要求。要合理选择接点,避免迂回供电、卡脖子线路;线路要尽量短,转角、跨越尽量少,满足施工,运行维护方便。此外,要远离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并尽量避开容易受山洪,雨水冲刷的地方。电缆维护工作量小,安全性高,不受气候和环境污秽影响,送电性能稳定,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选用电缆作为输电线路。

5)做好电力设施运行巡视工作。巡视工作一方面能够保证电力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符合要求,同时能够及时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公司由此而产生的过错责任。公司设备巡视工作应根据电力设施外部环境状况和自身运行情况,细分为定期巡视、夜间巡视、特殊巡视以及故障巡视4类,结合各类巡视工作的特点,切实保证巡视质量。在进行巡视工作时,要携带一些常用警示标志、保护电力设施宣传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书以及常用工器具、零星材料等。对巡视中发现的小问题就可以立即处理,如杆塔设备缺少警示牌、拉线松动等。对在线路附近进行基建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发给安全用电宣传单,发现有威胁线路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的行为,要给以及时有效的制止。必要时可以请求相关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的形式进行制止,积极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避免供电企业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6)依法开展用电检查,认真履行应尽义务。《电力法》第34条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五条均规定了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用电的标准、规范,对用户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作业、装修作业,以及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配装漏电保护装置;使用电气设备必须要有施工安全用电方案,落实安全用电措施。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架设;对已老化、破损的导线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各种刀闸、插座等露天配电装置及照明设施必须符合防雨、防水要求;电气设备的保护性接地接零必须完备可靠。同时,对用电单位的进网作业电工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保障措施,受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反事故措施、设备巡视制度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第4篇: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范文

——关于加快我县电力规划和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加快我县电力规划和建设,确保生产生活用电安全和供用电质量,更好地发挥电力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行官”作用,进一步优化我县招商引资和县域经济发展环境。4月中旬,县政协副主席带领部分政协委员组成调研组,深入灵地、赖坊两个乡镇开展我县电力规划和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并对其余11个乡镇进行了问卷调查。调研组在听取乡镇的有关情况汇报、察看有关线路和变电站后,于4月16日在供电局召开由供电局、供电公司、水利局、经贸局、国土局、林业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座谈会,对我县电力规划和建设情况作进一步研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展现状

“十五”以来,我县电力规划和建设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这一目标,把握时机,加大投入,网架结构逐渐完善,供电能力不断增强,安全性、可靠性稳步提高,全县电力建设成效较为显著。

1、水资源得到较好开发利用。我县河流水系以九龙溪为干流,主要支流有嵩溪溪、罗口溪、罗峰溪、长潭河、文昌溪等五大支流,水力资源丰富,理论蕴藏量为11.3万千瓦,可开发装机容量为9.65万千瓦。至2007年底已建成小水电站63处、装机154台80775千瓦,年发电能力约3.3亿千瓦时;目前在建电站有3处、装机8台3340千瓦;规划可开发水电站19处、装机46台9270千瓦。

2、供电网络日趋完善。至2017年末已形成了以嵩口变电站为电网负荷中心,并经嵩口坪发电厂与省网110千伏清流变电站联络,辐射全县13个乡镇的供电网络。拥有110千伏变电站两座,变电容量60兆伏安;35千伏变电站(城关变、嵩口变、大路口变、余底坑变、温郊变、余朋变、灵地变)7座,配电变压器12台,变电容量44.7兆伏安;10千伏配电变压器538台,变电容量51.5兆伏安;拥有35千伏输电线路13条、长度161.7公里,10千伏线路1300公里,0.4千伏线路941.37公里。

3、农网改造和“户户通电”工程顺利实施。农网改造于2013年8月底基本结束,完成35千伏输变电站工程投资1177万元,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改造投资3150.94万元,全县111个行政村电网改造面达99.1%,受益农户33877户,受益人口130832人,实现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降低了供电成本,减轻了农民负担,基本满足了农民群众有电用、用得起的愿望。农村户户通电工程于2016年6月竣工,项目总投入资金131.8万元,架设10千伏线路11公里,0.4千伏线路1.9公里,配电变压器8台(合计容量280千伏安),受益户数61户,受益人口217人,实现全县户户通电。

4、用电量增幅较快。随着我县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能源需求大幅增长,全社会用电量、统调最高负荷等指标屡创历史新高。全县用电量:2015年1.738亿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1.343亿千瓦时;2016年2.036亿千瓦时,比增17.1%,其中工业用电1.605亿千瓦时,比增19.5%;2017年2.394亿千瓦时,比增17.6%,其中工业用电1.873亿千瓦时,比增16.7%; 2018年用电预计可达2.8亿千瓦时,比增17.0%,其中工业用电2.258亿千瓦时,比增20.6%。

5、电网规划初步形成。为使我县的电力供应与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迅速提高的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供电部门在认真调研、科学测算、仔细分析的基础上,基本形成了“十一五”及中长期电网建设的思路,明确了到2020年不同时期的电网建设目标和变电设施建设计划。

6、服务质量明显提升。近年来,供电部门以“优质、方便、规范、真诚”为服务方针,以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用电需求为目标,认真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深入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全力推进“双满意”工程,初步建立起通畅、高效、快速的服务体系,为全县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创造了较好的供用电环境。

二、存在问题

1、变电站建设较为滞后。随着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类企业纷纷入驻我县,原有的供电线路负荷已无法满足经济和企业的发展需求,变电站数量少,送变电负荷过载和“卡脖子”的问题经常出现,赖坊、沙芜、李家、田源、里田、长校、灵地、林畲等乡镇仅依靠10千伏单路电源送电,难以兴办企业。如赖坊乡今年新上企业清云铝业有限公司 9月份将投产,加上鹏程电光源有限公司、大丰山茶场、南山塑料包装加工厂等企业扩大生产线和新增烤房64座等,预计将增加用电容量1542千伏安,而赖坊乡与灵地共用一个变电站,供电线路一条,10千伏主干线前半部分导线50平方毫米,后半部分35平方毫米,远离变电站20多公里,今年迫切需要在境内新建一座110千伏或35千伏的变电站。

2、供求关系矛盾突出。一方面,县域电源全为水电,大部分电站为径流式发电,除嵩口坪、关公凹、竹青背、琴源水库等少数电站外,其它基本无日、月负荷调节能力,遇丰水季节电力富余时,输入省网电价又低,而遇枯水季节电力不足时,购省网电价又高。另一方面,随着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以柴草、煤炭为主要燃料逐步向电能、沼气、液化气等能源转变,电饭煲、冰箱、空调、电热水器、电磁炉等大宗电器进入农家,以及企业入驻和密集式烤房的推广,各乡镇用电量倍增,供需矛盾越来越大。

3、电网结构不够合理。由于我县电网建设起点较低,尽管通过了城网和农网改造,但网架整体质量仍然较差,供电半径大、线径小,线路老化,分段开关少,变压器容量小,供电可靠性、安全性低。同时农网改造不够到位。现有的农村供电网络及变压器布局不尽合理,三相供电线路少,电量损失大,线损率偏高,超负荷运行十分突出,遇到用电高峰期,电压明显偏低,日光灯都无法正常启动,电热水器、空调、电磁炉等更无法正常使用。

4、电力设施保护难度大。相关工程建设和电气设备盗窃等外力行为,对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的影响越来越大;电力线路走廊线、树矛盾突出,影响输电线路正常运行的超高树木砍伐无法顺利进行;村民盗砍树木、树压导线引起跳闸,电网建设用地、林木、青苗赔偿,线路走廊清理存在漫天要价现象;开山放炮、交通事故、线下燃烧物品等造成电力设施破坏事故时有发生等,影响了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阻碍了电网的建设和发展。

三、建议意见

电力是现代工业的基础,是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的“先行官”。我县电力建设要适应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必须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着眼长远,提前规划,强化运作,加快建设。为此,我们建议:

1、完善规划,确保电力发展的前瞻性。要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滚动规划,做到电力改革与发展观念超前、电力发展规划超前、具体电力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超前。供电部门要加强与建设、发改、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切实编制好下一步电力发展规划,增强城乡规划与电网规划的协调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详规既要充分考虑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合理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确保高压线路、变压器等设施与人居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为电网建设留足空间,又要体现美观和兼顾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增强可操作性。要逐步减少高压线路占用空间通道,加快主要供电线路实现同杆双回路建设目标。

2、强化运作,加大变电站建设力度。为确保变电站供电的可靠性,满足全县用电的需要,必须加快220千伏变电站和110千伏或35千伏变电站的建设速度,不断提高电网安全稳定的运行水平。要新建220千伏变电站1座,新建温郊、长校、赖坊、田源、林畲、李家、里田等乡镇110千伏或35千伏变电站7座,技改扩建110千伏或35千伏变电站7座。到2015年,全县各乡镇基本实现以220千伏主网架输电为主、110千伏或35千伏为主供电源的双电源、多主变环网供电。供电部门要千方百计向上争取输变电建设项目的立项,争取建设资金的落实到位,并集中力量加快建设,县、乡(镇)、村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3、增加投入,完善现有供电网络。供电部门要对现有的电网供电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对一些布局不科学、严重超负荷运行的供电线路及设备进行科学论证,尽快进行更新改造,为我县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一是加快城区地下电缆建设,到2010年城区主要街道实现地下电缆供电。二是加大力度建设容量充足、结构合理、运作灵活、安全稳定的供电网络。要增加投资电网改造与建设项目,加快老旧设备和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改造,加大配电改造及自动化建设投入,提高电网装备水平、自动化水平和供电可靠性,实现主网调度与配网调度有效分离,完善配电GIS管理系统,全面提升配电运行管理水平,做到丰余电量送得出,急需电量引得进,确保电网安全、供电可靠。

第5篇: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范文

第二条从事电力业务活动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安装(修、试)企业、进网作业电工、企业用电户和单位、商业、居民、商品住宅开发商、基建及其他用电户,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经贸委为我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县电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本办法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发电

第一节建设管理

第四条发电企业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电力发展规划。发电企业建设、生产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技术。

第五条小水电发电企业实行自建、自管和谁投资、谁收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第六条发电企业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县经贸委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发电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确保发电工程建设安全。

第七条发电企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按规定向发改委、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提交立项、可研、初设等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报县经贸委备案。

第八条发电企业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县经贸委牵头,组织国土、环保、水务及电网经营企业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要求、行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县经贸委发给准许并网运行批复,电网经营企业凭批复接入并网运行。

笫二节上网管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与县供电公司的并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有关规定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发电企业并网发电设备、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县电网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原则等规定。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和变电站应具备两种以上不同方式的调度专用通讯通道;发电企业和变电站的调度专用通信电路和通信设备必须完整并处于良好状态。

笫三节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在县境内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取得国家电监委颁发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发电业务。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的技术工种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电工须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发电运行操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笫四节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组织电力生产。凭准许并网运行批复与电网经营企业接入并网系统手续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监委《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江西电网并网发电企业安全监督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将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发电厂(站)必须有二人以上检修电工;发电机房的发电运行操作岗位必须有二人以上的人员在岗当班。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由县经贸委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根据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制定,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一节电力供应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在办理《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供电营业。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县经贸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国家统一文本的供用电合同。

第二十一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严格禁止网前用电。

第二十二条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二十四条未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笫二节电力使用

第二十五条用户应本着安全、计划、节约用电的原则使用电能。

第二十六条用户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第二十七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二十八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建房申请用电,应先后到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办理规范安装申报后在供电报装窗口办理用电手续。

笫三十条为确保用电安全,工厂、基建(含室内外工地)及其他用电户,其受电装置的室内电源导线、接头、闸刀开关的导电体不得;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线(俗称胶质线)或橡胶绝缘线,接头或接头端子用绝缘胶带包扎,闸刀开关的绝缘防弧盖(罩)不得损缺、脱落。

笫四章电力设施安装

第一节安装资质及用户的安装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县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按照国家电监委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发电、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笫三十二条在发电、输电、供电、用户受电(企业电力设备及照明、单位用电、商业用电、居民室内外电气设施和照明、基建及其他用电)设施上安装、维修作业的人员(电工),必须持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笫三十三条企业用电户和单位、商业、居民、商品住宅开发商、基建及其他用电户,不得聘请或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电工)进网作业。

第三十四条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节企业用户电力设施安装

第三十五条企业用电报装,经供电部门确定供电方案后,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企业电力设施安装,有权选择招标或选择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阻挠或干预。并将安装方案报县经贸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在确定安装方案的基础上,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承装企业应当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同内容应规定双方的责任,包括承装(修、试)范围、达到的技术性能要求、工程完成的时间期限、费用、保修措施、违约责任等。

笫三十七条电力执法监察人员可在施工期到现场检查安装资质和安全规范情况。供电部门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工程竣工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须向用户、供电单位提供全部技术数据、资料等,并明确保修期限。

第三十九条承装(修、试)工程在保修期内,因安装、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装(修、试)单位负责承担,并无偿修复。

第四十条电力设施安装(修、试)工程费,要打破行业、价格垄断,比照市场合理价格或低于国家物价部门定额标准收取,不得扩大、重复或加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应接受县经贸委、工商、技监、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业务中发生纠纷时,可由县经贸委协调解决,也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讼。

笫三节建房用电申报及规范安装

第四十三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建房用电人(指建房单位、个人、商品住宅开发商)在办理基建用电手续时,须向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办理电力规范安装申报(以栋为单位)手续,并备案。

第四十四条县供电营业报装窗口及冯川、赤岸、干洲供电营业所所属县城规划区内的建房用电申报,应配合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做好用电户的电力规范安装申报工作。对未备案的建房用电户和电力安装无资质、违规的用电户(或建房人),供电报装窗口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九条规定及业扩报装程序办理基建用电手续或正式用电报装手续。

第四十五条建房用电人(建房单位、个人、商品住宅开发商),负责所建房屋室内外受电装置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及安装规范要求。

笫四十六条室内用电安装,应配备电路设计图纸。

第四十七条室内外受电装置的导线、材料、配件,应是质量达标的正规产品。严禁假冒伪劣产品的材料及配件入网安装。

第四十八条建房用电人在实施室内导线、电气设施安装时,应通知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九条室内外受电工程安装完工,建房用电人报请供电部门和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进行竣工验收。对持有安装资质、符合安装规定和工程规范要求的建房用电户装表接电;对进网安装人员(电工)无有效资质、无电路设计图纸的违规安装,检验不合格的受电工程,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和供电部门应书面通知建房用电户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再装表接电;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受电工程,供电部门不得送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经贸委按监管职责,加强对县内发电、供电、用电市场及电力安装市场的监督检查,对电力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进入电力市场所需各项资质、许可证等证件的办理,须经县经贸委审核后,依照行政许可程序上报审批发放。

第五十一条发电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个月到发证机关办理暂停或注销手续;报县经贸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发电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到县经贸委备案。同一法人新开发电力资源的,应当按电力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县经贸委会同县电网经营企业按照《江西电网并网发电企业安全监督规定》及《江西省并网发电企业技术管理办法》对县内发电企业进行安全及技术监督考核。

第五十四条县经贸委加强对发电、变电和电力线路及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对县内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有关辅助设施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损坏(破坏)案件,由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协调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笫五十六条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全县反窃电的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工作。

第五十七条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应对企业用户、商业、居民、基建用户的用电安全和室内外电力新装用户的规范安装进行监督检查。电力监察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电力企业和用电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察检查人员应当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电力建设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技术的,县经贸委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没收淘汰的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电力建设项目无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立项,未经审核批准开工兴建的,县经贸委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具备两种以上调度专用通讯通道或因发电企业原因通信电路中断造成电网事故,县经贸委责令改正;并扣除15万千瓦时以下上网电费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依法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发电业务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发电企业聘用或安排未取得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上岗作业,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操作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笫十八条、笫二十四条,从事电力业务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四十条,供电企业、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或有关项目定额标准)收费,责令改正,并将其扩大、重复或加收的其他费用退回用户;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盗窃电能的,县经贸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承担补交电费3倍以下的违约使用电费,并处应补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工厂、基建(含室内外工地)等用电户受电装置的室内导线、接头、闸刀开关的导电体在外的,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供电,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业务的,县经贸委责令其停止相关的安装业务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依法取得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从事进网作业的人员(电工),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责令其停止相关安装业务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四十五条,建房人、用电户聘请或安排未取得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从事进网安装作业,或者不配合电力执法监察人员检查的,县经贸委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对电力设施建设企业和电力设施承装企业故意阻挠或干预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建房用电人不向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办理电力规范安装申报手续,县经贸委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中止供电,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笫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供电报装营业窗口未配合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做好用户的电力规范安装申报,给未备案的建房用电户和电力安装无资质、违规的建房人、用电户办理基建用电手续或正式用电报装手续,县经贸委给予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笫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建房用电人不配备电路设计图纸;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电力材料入网安装的,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供电部门不予送电,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6篇: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范文

湖北 “一元多层次”的战略体系、“黄金十年”的战略发展机遇、“五个湖北”的奋斗目标,为能源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湖北省电力公司结合当前形势,对湖北电网的发展进行了深入思考,对电网发展中的薄弱环节进行了梳理排查,并明确了下一步工作方向和重点,力争当好“五个湖北”建设的先行官。

电网助力战略支点建设

能源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增长减速、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等因素影响,我国能源需求增速放缓,但能源需求刚性增长的趋势始终没有改变。

从湖北的情况来看,能源问题始终是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一方面,我省经济保持较快发展,能源消费需求较大。另一方面,我省能源资源比较匮乏,能源供应压力较大。一次能源中,煤炭储量不足全国的1%,石油储量仅占全国的0.8%,天然气储量不足全国的0.06%,水电资源已开发殆尽且留在省内消费份额很小。

我省的能源现状决定了能源供给必须依靠外部大量输入,煤炭、石油、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均在90%以上,2012年能源自给率只有21.9%,预计到2015年和2020年,能源自给率将分别下降至17%和14%,经济发展与能源约束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电能作为重要的二次能源,相对于其他形式的能源,具有转换便捷、清洁干净、可大规模生产和远距离输送等特点,在终端能源生产、输送和消费的格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转变能源发展方式过程中,必须以电网发展方式转变推动能源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特高压等各级电网均衡发展,以“电网高地”的优势弥补湖北“能源洼地”的劣势,提高电能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为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安全、可靠、清洁和高效的电力保障。

电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以来全省电网投资规模达700多亿元,相当于再造了一个湖北电网,基本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近年来,针对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势头,省电力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加快全省中低压电网建设。一是加强配电网规划研究和专项治理。完成14个地市公司和76个县公司的“十二五”配电网滚动规划。二是加大配电网建设投入。2010年以来配电网建设累计投资278亿元,占同期电网总投资的62%,有效缓解了用电卡口和低电压问题。三是加快划转地区电网发展步伐。近三年来,公司对划转地区的电网建设累计投资49.1亿元,每个县年平均投入7200万元,远高于全省4500万元的平均水平。

虽然湖北电网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发展水平与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从长远来看,受宏观经济形势、电煤价格下降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旦全国用电形势趋紧,湖北势必首先受到重大影响。

从当前来看,今年入夏以来,我省电网最大负荷和日用电量连创新高,最大用电负荷达2611.2万千瓦,日用电量达5.62亿千瓦时,分别同比增长5%和9%。在高温大负荷下,暴露出部分地区中低压电网存在供电卡口等问题。

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主网建设的巨大压力削弱了中低压电网投资能力。湖北电网在全国联网中处于重要的枢纽地位,为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对外部电力的消纳能力,仅“十一五”期间,湖北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投入就达353亿元,占同期全省电网投资的60%。根据规划,2011~2013年全省中低压电网建设应投资157亿元,但实际只完成114亿元,存在近四分之一的资金缺口。

二是全省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配电网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十一五”期间,湖北县域经济总量翻了一番多,而同期县域电网规模增长仅61%,发展的速度差造成了湖北中低压电网发展水平的相对滞后。为此,加快湖北特高压和中低压电网建设,有效解决“两头薄弱”问题,努力实现湖北电网均衡发展,是提高全省电力供应保障能力的重中之重。

建设“五个湖北”的先锋

围绕落实湖北经济社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公司分两个阶段明确了电网发展目标任务:到2015年,初步建成坚强智能电网;到2020年,全面建成坚强智能电网。即形成“两纵两横”特高压交流和3回特高压直流,110千伏及以上线路达到7万公里、变电(换流)容量2.6亿千伏安,分别是2010年的1.8倍和2.4倍,电网规模比2010年翻一番。

为此,省电力公司将着力做好三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是统筹加快湖北特高压电网、配电网建设和电网智能化升级,全面构建坚强的湖北“三型”电网。构建“更高层次的枢纽型”电网。构建“更加坚强的受端型”电网。构建“更高水平的智能型”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