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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与之相匹配的监管体制和管理模式却相对滞后,以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缺失等问题十分突出,饱受投资者的诟病和质疑,所以研究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舞弊行为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行为;原因;防范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行为发生的原因
1.为了获得上市资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的公司需要满足一些硬性条件,比如在发行股票前要保证连续三年盈利、股本的总额应当不少于5000万元等,但是很多有着强烈上市愿望的公司其本身的发展可谓举步维艰,根本无法满足证监会所提出的各种上市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上市资格,有的公司就采取一些不良措施对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舞弊,以此达到包装上市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信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避免退市。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一旦违反法律规定中的某些条件,就取消其上市资格,比如公司出现重大性违法行为、公司股本的总额发生变化而不满足上市的要求以及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等。为了避免退市,不少上市公司宁愿在财务报表上去做包装,也不愿意看到由于出现亏损等原因而被取消上市资格的情况。
3.借以提高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想尽办法获得上市资格除了想获得更多资金支持等因素之外,还有着更多的获取更大利益的强烈动机,比如,我国证监会每年对上市公司所确定的发行价格的相关规定中,决定其股票发行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公司的盈利能力,为了获得更高的发行价格,有些上市公司就很有可能通过财务报表舞弊等不良行为骗取发行价格的提高。
4.实现持续性融资。
上市公司在货币资金的需求上是持续性的,所以,随着公司发展规模的壮大以及业务范围的拓展,除了要依靠自身的经营管理外,还需要其他机构的资金支持。根据我国证监会制定的相关配股条件,一些上市公司还无法达到净资产收益率的相关要求,但却有着强烈的融资动机,企图通过融资谋求更好的发展,就会违规操作,设法在财务报表上做文章。
二、杜绝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政府和债权人等利益者的相关利益。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行为的研究,可以为制定有效的防范舞弊的措施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从而不断地提升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还给投资者们一个真实的财务数据和业绩,在更多地减少财务报表舞弊行为发生的基础上,为更多投资者提供更加正确、真实的财务信息,并且在降低投资者投资损失的同时也可以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强化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能力。
2.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监事会不称职、董事会不独立、股权结构不合理以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等原因都使得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亟待完善,这些现象的存在给财务报表舞弊行为的出现提供了空间和机会。所以,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舞弊行为,可以在一定意义上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提供良好的帮助,同时也督促上市公司正视现实、完善自身,为公司竞争力的增强奠定扎实的基础。
3.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证券市场的日益完善,而财务报表舞弊行为的出现则无疑会对证券市场产生恶劣的影响,使得证券市场无法健康稳健的运行,对投资者的投资信息造成极大的伤害。对财务报表舞弊行为进行分析研究,能够为投资环境的优化提供帮助,为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平台。
4.有利于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如果能够做好财务报表舞弊行为的事前防范工作,投资者和社会成本的损失就会被很大程度的降低。但是目前的审计以及会计准则中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所以监管部门在制定与完善符合法律规范的审计和会计准则之时,要进一步提升对财务报表舞弊行为进行防范的前瞻性与预见性,并且还要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行为的分析研究来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行为的防范对策
1.建立健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首先,要提升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了会计信息要满足可理解性、可靠性、相关性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等特征,但是从目前的发展现状分析来看,不少财务报告都违反了这些原则,没有将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真实、具体的反映出来。基于这些现象的存在,要制定更多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的细则,以制度法规的方式提升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其次,要妥善地处理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灵活性,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应当制定一些诸如公允价值等具有很强灵活性的更细致的规范指南,将会计准则中的一些模糊性比较强的概念进行更仔细的界定,在更大的程度上减少相关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从而为会计评估的准确性提供帮助。第三,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上市公司的经济行为变得更加复杂,很多新的财务行为不断出来,原有的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会无法满足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会计监管部门应当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在会计业务发生的初期,就要积极采取相应的手段,尽快地制定出新的会计行为准则及其规范措施,同时在颁布并实施的一定时间后,还要对这些新的准则和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并关注社会公众对新准则的看法,以便在了解会计准则具体执行情况的前提下还可以不断地对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进行完善。
2.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要想减少直至杜绝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的行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及提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要进一步改善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与聘用机制,为了防止出现三方关系转变成两方关系,就不要由管理部门去更换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委托给公司的专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要由外部的独立董事与监事所组成,而且要保证他们的独立性,从而促使注册会计师能够真正客观、公允地展现出上市公司的财务现状和经营情况。
二是要尝试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从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及组织结构情况来看,不少事务所采用的都是有限责任制,根据合伙人出资额的多少来划分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制则合理地将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人完美的融合起来,在摒弃其中的不足的同时还进一步提升了会计师事务所中每一名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所以可以考虑以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方式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
三是要注重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实施信用等级、诚信评比等制度,并构建科学的奖惩机制,从而引导他们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3.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首先,要加强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职能。为了更好维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监事会要认真发挥对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等的监督职能,有权根据需要调阅公司的会计记录与账簿等材料,对于有疑问的地方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给出明确合理的说明。
其次,要采取合理手段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综合素质,要求监事不但要懂得金融、财会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以及道德感,有高水平的职业能力。
公司制基金关于投资费用的处理
例1,某投资公司20X1年设立之初发生开办费1万元,当年经营过程中发生人工费100万元,中介费50万元,差旅费30万元,业务经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开办费1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管理费用—业务经费及其他1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100万元;贷:银行存款191万元。同时,借:管理费用—人工费10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100万元。据笔者与投行业内同行交流所知,实际运作中,有部分公司制基金采用了上述的账务处理方法。同时,基于私募股权投资也是属于创业风险投资以及稳健谨慎性要求,也有部分公司制基金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将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记入“待转投资费用”科目,再按照所投资项目成功与否分别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或转入期间费用。《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只是原则上规定“待转投资费用”科目的用途,却没有详细规定如何账务操作。笔者几年前曾参与某投资公司的会计科目设计,也曾采用“待转投资费用”科目进行投资费用的处理。具体设计如下:
1.“待转投资费用”科目核算公司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进行投资而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等。
2.公司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主要包括:项目人员工资薪金、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审计费、律师费、尽调费、咨询费及差旅费等。
3.公司财务部门归集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时按照以下程序:(1)公司投资部门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制作投资立项书,立项书应主要包括:对投资项目的描述、投资金额等,立项书应经投资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上报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下达给公司财务部门。(2)财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投资立项书分别按照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按会计年度来归集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费用,借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待股权投资项目按协议规定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3)若在同一月份内同时有多个项目并存,除项目人员工资和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按照项目人员所耗费工时分摊外,其余相关费用在发生时根据项目费用报销单直接归集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明细账中。(4)因终止协议等原因而不再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部门应及时制作项目终止报告,经投资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上报公司总经理,项目终止报告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下达给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终止报告,将该股权投资项目上所发生的前期费用结转期间费用入账,借记“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
例2,某投资公司20X1年发生项目人员人工费70万元,管理部门人工费30万元,业务经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已完成投资项目两个:A项目与B项目,终止项目一个:C项目。所耗工时:A项目耗时3千小时,B项目耗时3千小时,C项目耗时1千小时。A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B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C项目发生中介费10万元。A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B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C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1.发生费用时,借:代转投资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70万元、管理费用—人工费30万元、管理费用—业务经费及其他10万元;贷:银行存款190万元。同时,借:代转投资费用—人工费7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70万元。2.完成投资项目时:A项目投资费用归集=人工费+中介费+差旅费其中:人工费=70万元×3千小时÷7千小时=30万元、中介费=20万元、差旅费=10万元。B项目投资费用归集=人工费+中介费+差旅费其中:人工费=70万元×3千小时÷7千小时=30万元、中介费=20万元、差旅费=10万元。因C项目终止,故C项目投资费用转入管理费用。借:长期股权投资—A项目6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B项目60万元、管理费用—人工费1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1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10万元;贷:待转投资费用—人工费7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
但现行税法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却是按照下述规定来执行的:“投资资产按以下方式确定投资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鉴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不一致,上述待转投资费用120万元成为一项时间性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制基金关于投资费用的处理
如上所述,合伙制基金在合伙协议中对投资费用的规定较为严密。按照重要性要求,合伙制基金前期的开办费金额较少,一般可由管理公司来承担;但对于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中介费要占到项目投资额的3%左右,一般来说,应由合伙制基金承担。合伙制基金可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来设置会计科目。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来设置科目,也可将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中介费记入管理费用,或按项目暂挂往来账,等投资项目退出时配比记入管理费用。
例3,某合伙制基金20X1年已完成投资项目二个:A项目与B项目,终止项目一个:C项目。A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B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C项目发生中介费10万元。20X2年A项目投资退出。
会计处理:(1)借: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贷:银行存款50万元。(2)借:其他应收款—A项目20万元、其他应收款—B项目2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10万元;贷:银行存款50万元。202X年A项目投资退出时,借:管理费用—中介费2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A项目20万元。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可以参照上述会计处理(1)或(2)。由于现行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企业要纳入汇算清缴范围,无论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均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有“应纳所得税额”的,申报缴税;合伙人是企业的,参照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若合伙企业当年有盈利,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合伙企业当年亏损,则亏损额不能分摊至各合伙人,应由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盈利来弥补,直到有盈利结余才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结合现行税法规定,上述会计处理(1)与会计处理(2)实际上等效。#p#分页标题#e#
一、单位。《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这里对单位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具体来说,《会计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有以下几种。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属于机关法人。其行为能力从依法成立之日起产生,到依法终结之日消灭。国家机关在《会计法》中的主体地位,下面专门论述。
2、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例如我们所熟知的工会组织,就是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社会团体的会计事务,应依照《会计法》进行处理。
3、公司。当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依据其它法律法规还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公司。公司应该执行《会计法》,这是毫无疑问的。应该注意,《会计法》对公司、企业还有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属于从其业务特点出发的强调性的规定。
4、企业。企业包括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企业。
企业是实行经济核算,进行生产(包括物质生产和提供服务)经营的营利性组织。其中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是企业法人。依法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或设立者不使之取得法人资格的,是非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或称企业法人)包括的企业种类繁多。对企业法人的分类,可以有多种方法。从所有制方面分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合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
依法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显然,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的债务是“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除个人独资企业之外,还有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由联营各方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等等。
设立者不使之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是指某些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也可以由设立者确定为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法人企业。后者如分公司、门市部、冠以各种商号的中心、服务部等等。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应该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5、事业单位。不进行生产经营,接受国家机关领导并由国家开支经费的组织。事业单位处理会计事务,应执行《会计法》。现在,有些事业单位是按企业经营的,应该以企业来对待。
6、其它组织。其他组织也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是,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社会组织。我国的其他组织,在各个不同的时期包括不同的对象。其中有些组织现在已不存在,有的已经成为法人。现在仍然归入其他组织的还有一些,如寺庙、教会组织。其他组织不是民事主体,无权利能力,但它是客观存在,所以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民事活动。为了保护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保护民事活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赋予它起诉、应诉的资格,承认它在诉讼中的地位。其他组织发生会计事务,要依照《会计法》进行处理。
7、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适用《会计法》。但是由于个体工商户具有经营规模小的特点,需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办法。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二、国家机关在《会计法》中的不同主体地位。
上面谈到了国家机关。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的活动应该适用《会计法》。具体来说,在《会计法》规范的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又有不同的法律主体资格。另外,不同级别的国家机关其权利义务也有不同。
1、行政立法。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财政部门属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会计法》制定规章。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构成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除去国务院财政部门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均不得自行制定会计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国务院负责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
2、管理主体。
财政部门。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管理的管理主体。其中,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国家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管理机构。包括审计机关、税务机关、证券管理机关、人民银行、保险监管机关。这些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单位实施《会计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权中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和其他管理机构在管理中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可以依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接受处罚的人(即,自然人和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救济权。
另外,违反《会计法》的处罚,一般是双罚制,即,对单位进行处罚,还要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这与刑事处罚相类似。例如,《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会计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检察、法院。《会计法》涉及到的法律主体发生了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察,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察,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但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因为《会计法》没有另行设定刑事处罚,只设定了行政处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会以《会计法》确定行政行为(含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3、执行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在办理自己的会计事务中,同样要依据《会计法》,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中介组织。
主要是指经过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的单位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些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否则根据具体情节,就会受到《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还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四、职能人员。
职能人员指在《会计法》规范的行为中承担一定法定义务的人员。具体包括:
1、单位负责人。《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次《会计法》的修订,实际上将单位负责人放在了会计工作第一负责人的地位。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这是需要单位负责人高度重视的。
2、会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上述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3、业务人员。
如采购、保管、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这些人员应该执行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据职责权限相互制约互相监督。
4、会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5、总会计师。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这是国家从投资者的立场,为了保护国家(即全民)利益所做的强制性规定。
6、审批人员。
现实中的审批人员,往往是企业某一方面的负责人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他依据法律规定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企业的授权(委托)批准财务活动。其职务行为的后果由企业承担。如果发生过失,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可以依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审批人员进行处罚。个别情况下,有法律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经理违反本法(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规定时单位的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应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7、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在履行职责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不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受奖励和处罚。
五、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指不参与会计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包括的范围很广泛,但是他们都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都是不作为义务。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一、资本概念与营利性理念
建立在资本核算基础上的抽象营利观与形式理性之间的亲和性,使复式簿记从技术和理念上促进了形式理性的发展。形式理性及营利观首先渗透到资本主义企业,随后扩展到资本主义各领域,复式簿记及其理念影响了资本主义的各个领域。韦伯关于复式簿记与资本主义兴起关系的分析以其对资本概念及抽象营利观的分析为起点。
(一)资本与资本主体
资本是企业因经营需要而掌握的来自持续营利性企业的财产,是通过货币核算各种营利手段的价值总额[ 4 ]。资本核算分为事前核算和事后核算。在资本的事后核算中,事后核算总额大于事前核算总额为盈利,事后核算总额小于事前核算总额为亏损。盈利使公司资本总额增加,亏损使公司资本总额减少,股利分配或变卖实物资本商品也将导致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
由不同资本组成的资本主体是经营活动过程的基础。企业因经营需要而掌握各种营利手段价值总和的资本主体有其自己的历史形成过程,家户共同体的共同账户是资本主体概念形成的历史起点。早期家户共同体的共同账户管理家户全体成员的收入和消费,随着人口增多,生存压力使部分家户成员开始在家户共同体外进行各种营利活动并建立个人账户。发展到下一阶段,个人账户中的部分资金与家户外资金合并,成立普通合伙基金。随着合伙双方财产权利的明确,普通合伙基金发展为有限合伙独立基金。发展到最后,公司以某种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独立基金演变成为资本主义企业的资本主体概念。在资本主体的演变中,复式簿记的记账系统促成了资本主体概念的形成,为理性资本核算提供了技术基础。
(二)资本利息与理性经济行为决策
为更好地理解资本概念,韦伯引入资本利息并将其与借贷利息进行比较。借贷利息是借款者因牺牲自己资本在未来某个时段的使用权而期望获得的回报,资本利息是与企业通过货币核算并与企业的营利过程相联系。如果自身资本不能满足公司经营,需从外部进行借贷,为借贷资本所支付的成本即是借贷利息。由借贷资本和自有资本所组成的资本总额在企业营利活动过程中的资本增值部分为资本利息[ 5 ]。资本利息是资本在企业营利性活動过程中产生的结果和增加额。
在营利计算过程中,复式簿记为企业各部门的计算项目之间奠定了假设交换过程的基础,使复式记账系统可在技术上对任何一项有利可图的措施进行检验。这种检验通过资本利息进行,资本利息是判断营利行动成果的基础。复式簿记中的虚账户与实账户成为利润核算连接点的特质,为资本利息核算提供了技术基础。通过复试簿记计算的资本利息成为采取经济行动的标准。
(三)复式簿记与新的营利观
对韦伯复式簿记思想的理解不仅要从技术角度进行解释,而且要探讨复式簿记所隐含的特殊理念。只有从复式簿记的技术层面和复式簿记的抽象理念两方面分析复式簿记对资本主义兴起的作用,才能完整理解复式簿记与现性资本主义之间的关系[ 6 ]。复式簿记与营利性取向行为者之间的关系一旦建立,将赋予商人各种理性经济行动以特定社会意义。韦伯阐述了复式簿记蕴含的抽象理念和哲学意义。
作为形式上最为理性的经济计算手段,货币是形式理性经济行动产生的前提。经济行动的形式理性是指在经济行动中,不仅技术上而且实际上真正运用的可计算程度。一项经济行动之所以属于形式理性行动模式,在于它能够在数量上被计算并真正达到一定可计算性程度。经济核算越精确,它在形式上就越理性。资本主义经济行为取决于形式上正常的盈利机会。在市场充分自由情况下,资本计算由于其在纯粹形式上具有最充分的合理性而成为资本主义经济行动的核算基础。通过复试记账法,企业全部经济行动都由复式簿记核算出的潜在利润决定,潜在利润成为资本主义营利性经济的行动导向。
复式簿记不仅为梳理繁杂的经济数据和营利性企业的利润核算提供了理性方法,且通过对经济数据的精确核算促进了历史上理性营利观的发展和理性主义的增长,为现代资本主义提供了合法性解释的逻辑基础,复式簿记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兴起。
二、复式簿记与资本主义企业
最初的会计只需进行简单记录,记账属于文书性质而不是作为收入的管理手段。随着交易复杂性的增加和为适应新的贸易组织形式,复式簿记出现并推动着持续营利性商业组织向资本主义企业发展。家户共同体和康曼达是复式簿记推动资本主义企业发展的两条路径。
(一)复式簿记与家户共同体的解体
早期社会中的家户共同体是由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共同管理的经济协作组织[ 7 ]。家户共同体通过其共有账户对其收入、消费进行管理,以共同住所和营利活动而非亲缘关系为存在基础的家户共同体既是生产共同体单位,也是消费共同体单位。家长依据共同账户进行收入管理和消费分配,统一协调家户的全部收入和消费。
随着人口增加及新建住所的巨大开支,与外界的商业活动逐渐成为家户的主要营利性活动。家户共同体早期外在的生产性营利活动虽由家户成员承担,但仍以家长名义统一与外界签契约。针对个人某些特定消费和收入记账的施行,使个人开始对其名下资产的损益进行管理。复式簿记为家户成员的收支管理提供了技术基础,促进了家户共同体生产性能和家户成员个体消费可计算性的增长。家户共同体演变为劳动共同体。
劳动共同体的继续发展使部分家户成员将其资产份额中更有利可图的资产单独撤出。与此同时,其他劳动共同体中的家户个人资产也撤出原先的劳动共同体,劳动共同体的家族纽带逐渐减弱甚至消失,以非家户成员为基础的劳动共同体逐步出现并向独立商铺或独立企业演变。在此过程中,家户成员个人独立的经济活动主体演变成合伙经济体系,家庭与工作场所以及商业资产和合伙人私人资产开始相互分离,企业产权及相应债务责任逐渐变得清晰,资本主义企业也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本主义企业从家户共同体脱颖而出的决定性因素是家庭与商业在清算账目上的分离,复式簿记为这种分离提供了技术基础。
(二)复式簿记与海上贸易组织形式的发展
复式簿记还推动了海上贸易组织形式的发展,使商业贸易从临时性冒险组织向常设企业组织形式转变。早期参与海上贸易的商人自己携带货物提供船只并随船出海,提供贸易所需全部资金并承担全部风险。为降低风险,中世纪的海上贸易发展为由若干股东共同建造船只并由包括船只所有者、船员水手和商人一起出海的联合经营方式[ 8 ]。此后,随船出海的商人开始采用贷款购买货物,并通过复式簿记制度将算出经营盈余作为利润加以分配。根据出海经营者和贷款人的出资比例,韦伯将完全不出资的海上贸易组织形式称为康曼达或单边康曼达;出海经营者部分出资的海上贸易组织形式称为海外贸易公司;如果旅行商人的出资额是坐商的一半,海外贸易公司也称为双边康曼达。
早期贸易漫长的周转期和高额利润率使对商业进行精致计算并无必要,但当商业由众多合伙人组成时,必须有精确的簿记方法对账目进行核算。复式簿记的发展完善使海外贸易账目的精确核算成为可能,但这种核算随当次贸易而结束,没有发展为常设工业组织的核算形式。海外贸易的持续发展使欧洲南方的旅行商人可能接受多至十个甚至二十个坐商的委托,通过复试记账法对各个委托人分别进行账目核算,当旅行商人开始拥有固定营业场所时,便发展为资本主义的常设企业组织。在欧洲北方,初期的贸易是由坐商和众多行商的商品堆放一起进行贸易并在合伙资本账户中核算盈亏,随着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行商逐渐演变成企业家并拥有自己的公司,坐商合伙人则成为行商公司的参与者。另外,海外贸易的普遍化使参与的家庭越来越多,复式簿记核算渗透到家庭内,精确核算海外贸易所获利润需将家庭财产与家庭中参与贸易的资本进行划分。这种划分使参与贸易组合的资本成为独立资本主体,并逐渐发展为资本主义企业,复式簿记参与并促进了这种转变过程。
无论是康曼达还是海外贸易公司,同一个贸易组织内都存在留驻本国港口和携同货物出海两种合伙人。早期的康曼达或海外贸易公司轮流从合伙人中选择部分合伙人去海外推销自己及他人的货物,后来,留在国内的职业贸易商专门为出海的旅行商人提供贸易资本,但并不直接涉及到商业交易。为解决贸易组合因委托关系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贸易组合需将各类不同的会计信息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账目表格以进行利润成本核算。复式簿记为这种核算提供了技术基础。随着这一过程的持续,持续营利性取向的资本主义企业开始出现。
三、复式簿记与资本主义社会秩序
建立在复式簿记基础上的理性资本核算改变了传统商业账户的混乱状况,使商业事务形成一个完整且具有内在联系的整体。复式簿记蕴含的可计算性盈利规范为资本主义商业秩序规则的重新组织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合法性基础,使经济制度高度理性化,并影响和改变了资本主义的社会组织秩序。某种程度上,整个经济发展史就是建立在复式簿记制度基础上的经济理性主义的发展史。
(一)复式簿记与资本主义企业组织
对收入成本进行理性资本核算是资本主义营利性企业进行各项活动的基础。理性资本核算涉及资本主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领域的全部过程,只有对资本主义企业营利性活动的全部过程都采用理性资本进行核算或强调符合营利取向的可计算标准,才能精确计算出企业的盈利程度,在账簿上实现成本利润的平衡,并最终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复式簿记的抽象观念,重要的是探讨持续营利性資本主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每一环节,探讨按照抽象盈利性规范采取行为模式方面所起的作用。资本主义企业在这些方面的行为决策不是孤立的核算某个方面的可计算性及其成本效率,而是将它们结合进企业整体的盈利性经营环节中。只有复式簿记方法及理念在劳动力招聘等领域的渗透使用,才能对劳动力成本等进行精确核算,使该领域成为资本主义企业整体性盈利过程的一部分,在降低产品成本和推动理性资本主义企业发展的同时,也重新构建了资本主义企业组织的内部结构秩序。实际上,复式簿记为持续营利性资本主义企业进行以收入管理为目标的经营管理过程提供了理性资本核算的基础,通过复试簿记,资本主义企业改变了传统时期混乱不堪的组织状况,在企业内部构建了基于形式理性的以盈利为目标导向的全新组织结构。
(二)复式簿记与资本主义社会组织秩序
除改变资本主义企业组织内部结构和组织秩序外,复式簿记及其形式理性理念还改变了资本主义社会其他领域的组织结构,构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全新规则和秩序。在韦伯看来,资本主义企业内部的资本核算体现了复式簿记的技术特征与技术维度;资本主义企业进行内部资本核算所涉及的企业外在的各组织制度中,体现了复式簿记抽象营利观的规范性哲学和伦理维度。
韦伯从六个方面分析了复式簿记及其理念在资本主义企业组织外其他领域的渗透和发展,将其视为使资本主义企业组织达到使用复式簿记进行理性资本核算的基础。韦伯认为,复式簿记及其理念在重新构建资本主义组织内部结构秩序的同时,也重新构建了劳动力市场、市场交易、资本主义企业产权、公共管理和法律、经济生活系统等领域的组织结构秩序,它们共同构成了资本主义企业采用理性资本核算的外部条件。在市场交易领域中,复式簿记使市场交易领域摆脱了传统制度的约束,形成了新的贸易制度规则;在企业生产资料占有权方面,工场主在和中世纪行会的斗争中获得完全胜利,控制了企业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手段,并按理性资本和核算理念重新组织企业的结构和生产过程。
资本主义这些领域的改变使私人企业对所有物质生产手段享有自由占有和可任意处置的权利,构建了自由贸易和契约自由的新市场秩序,促进了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生活的全面商业化。复式簿记及形式理性还渗透到法律行政管理及科学技术领域,增加了法律行政管理及科学领域的合理化程度。透过复式簿记营利取向的理性资本核算,复式簿记及其理念将资本主义各领域组织重新构建为整体,复式簿记改变了资本主义的组织结构秩序。
随着复式簿记向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扩展,建立在复式簿记基础上的营利性理念渗透到资本主义的各种组织制度并增加了其可计算程度,使形式理性行动模式扩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各领域。复式簿记使西方社会从以家庭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联合体向以契约为基础的联合体转变,促进了全新资本主义组织秩序的产生和资本主义的兴起。
四、复式簿记与“资本主义精神”
复式簿记还影响了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韦伯将这种生活方式称为“资本主义精神”。在韦伯看来,复式簿记为新教徒通过积累以利润财富为核心的宗教才完成宗教救赎的新教伦理提供了通向世俗社会的途径。随着新教伦理向新教外社会的扩展,复式簿记影响了新教外各群体的生活方式,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兴起。
(一)复式簿记与禁欲主义的宗教伦理
复式簿记对利润收入管理的技术优势使复式簿记为禁欲主义的新教伦理与俗世社会中的职业找到了连接点。加尔文教的预定论将新教徒分为选民和弃民,强调人为服务于上帝意志而存在,俗世间所发生的一切只有能增加上帝荣耀时才有意义。但宗教改革使新教徒即使通过履行圣事也无法成为选民,只有成为选民才能从精神上理解上帝圣言的新教义使清教徒在孤独人生中寻求那份永恒救赎的过程中迷失了人生方向。为使自己救赎正确,新教徒必须通过系统理性的生活方式获取尽可能多的财富以完成宗教救赎。新教徒系统理性而圣洁的生活方式与路德教的天职观结合,使新教徒俗世中的职业成为获取上帝荣耀的天职。
天职观为迷失的新教徒找到成为上帝选民的路途,新教的宗教伦理使俗世内的职业伦理和宗教救赎原则达到一致,通过理性行为,俗世成为履行宗教责任的对象。新教伦理提出了判断职业天职是否有用的三个标准:道德上取悦上帝的能力、世俗职业中获得财富数量、个人经济获利的可能性。实际上,天职观把上帝恩宠与世俗职业中的获利相联,以获利数量多少作为唯一尺度,现世职业所获取的财富利润成为信徒获得救赎的唯一途径。由此,新教伦理不再要求信徒在寺院中完成其人生,而是要求信徒有一种清醒而合理掌握的生活方式,要求信徒必须在世俗中过理性而系统的生活。对于要成为上帝选民,证明自己信仰的新教徒来说,需对生活进行更有条理的指引才能获取完成宗教救赎所需的财富。作为新教徒对其在现世中履行天职而所获财富进行合理计量的复式簿记及其营利性观念,推动了新教徒理性系统生活方式的扩展,也推动了依靠长期经营与合理计算的组织能力所建立的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
(二)复式簿記与“资本主义精神”
新教伦理在向外扩展过程中削弱并改变了其宗教伦理因素,超出了它最原初的社会担纲者而扩展到新教徒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新教伦理及其行为模式随新教伦理的扩展而逐代传承,与社会价值观、各种习俗和传统相互渗透并形成新的生活方式,韦伯将这种生活方式称为资本主义精神。透过对基于某种理性理念为行为判断准则的价值理性行动模式的分析,韦伯对新教的经济伦理与经济传统主义进行比较,构建了“资本主义精神”概念。
提高计件工价是现代企业家为获取最大可能生产效率而普遍采用的方法,但对拥有经济传统主义观念的工人,计件工价的提高使工人可在更少工作时间内赚取原来每日所赚取的收入。在维系原有生活水平的前提下,经济传统主义的工人在面临挣得多或干得少的选择时,强调干多久才能挣到以前数量的钱而不是选择尽力挣更多钱的伦理观念。另外,具有“资本主义精神”的企业家拥有在一种新教天职中系统理性地为获取最大利润的生活态度,通过各种途经以赢得更可观的财富。“资本主义精神”要求工人通过系统理性的生活方式尽可能赚取更多钱财,而拥有“资本主义精神”的企业家则需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各方面进行合理计算以赢得更可观利润。实际上,作为一种伦理的“资本主义精神”,赚钱,赚更多的钱并严格回避一切天生自然的享乐是这种伦理的至善[ 9 ]。拥有“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徒将追求财富定为人生终极目标,而不是视之为改善物质生活需要的手段。复式簿记为企业家追逐利润并建立自己的经营目标提供了技术可能性,激发了商人们对利润的追逐,新的获利观取代了传统的获利观。“资本主义精神”在本质上是建立在天职观职业理念上的理性生活方式,是新教伦理天职观与复式簿记理念在俗世社会中结合的结果。因此,复式簿记促进了新教宗教伦理向世俗社会渗透,推动“资本主义精神”在俗世社会中的扩展,促进了资本主义可计算性和理性主义的增长,最终导致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生。
五、韦伯复式簿记与资本主义关系思想对中国会计制度建设的启示
资本主义的兴起是人类现代文明的开端,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也由此开始。复式簿记自从意大利北部城邦出现以来,逐渐扩展至西欧和北美,推动了这些地区资本主义的兴起和现代性的发展。韦伯发现了复式簿记对资本主义兴起的意义,认为复式簿记是现代资本主义兴起的先决条件和基础条件。虽然韦伯关于复式簿记与资本主义关系的思想已过去了一个世纪,但其对中国当前的会计制度建设仍具有借鉴意义。
过去四十年的会计制度建设推动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巨大发展,但自1978年开始的社会经济转型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仍未完成。正如韦伯所言,复式簿记对现代化的推动既在于复式簿记能从技术上有效地确定不同产权的边界,使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界限清晰,还在于复式簿记公平公正的伦理理念为形式理性的行动模式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为高效率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关键词]回避制度 审计回避
一、制定回避制度的意义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作为一项制度,主要是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适用的范围;回避的法定程序所构成。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通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已不在少数,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其必要性已经十分明显。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做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而且,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通常是难以观察和度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则是有形的和可以观察的。社会公众通常是透过注册会计师形式上的独立性来推测其实质上的独立性。审计法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也对其制定了确保独立性的第一道防线――审计回避制度。
二、审计回避的情形
基于上述回避的意义,审计法对审计人员相关回避的情形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1.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三、审计回避范围及相应的回避程序
由上可见,国家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了审计回避的情形。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公开执业的过程中已经有法可依。但是,注册会计师应该如何依法执业呢?怎样才能更好地把法贯彻于实践中呢?以下我们针对审计回避的三种法定情形将其具体化,即谈谈关于审计回避的范围及相应的回避程序。
1.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财务利益关系。中国古代有这样一句名言“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注册会计师作为理性的经纪人,只有在最根本的物质利益得到保证之后,才会去充分地考虑尊重、自我实现等“利益”的追求,才会去积极地发展诸如友爱等品质。所以一旦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某种利益上的牵连,就有可能陷入利益冲突之中,难以做出公正客观之判断。审计回避原则的要旨就是使注册会计师免于利益冲突,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当注册会计师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时,独立性将受到损害,此时注册会计师必须回避;而当存在间接的财务利益时,则要视具体事项分析对独立性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注册会计师应否回避。
(1)直接财务利益。直接财务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所拥有委托人公司的股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值得说明的是,此处的的“亲属”并非我们平时所讲的亲属,其范围依国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规定的“亲属”是指与注册会计师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婚亲关系的亲属。
直接财务利益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须对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直接财务利益关系加以禁止。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中指出,公开执业的职业会计师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直接财务利益时,独立性将被损害,注册会计师必须回避;同时还指出,在注册会计师非主动地获有客户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如公开执业的职业会计继承股权,或以股东为配偶,或是接管客户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在执业前尽早处理股权,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
鉴于国际上的做法,我们认为,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规则中,对直接财务利益采取的相应程序为: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他在客户中拥有直接财务利益,则该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若其在客户中拥有直接财务利益,则他本人不能参与该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项目。对于注册会计师非主动地获得的客户的股权,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之前应予以妥善处理。注册会计师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客户中的直接财务利益,应视为注册会计师本人的直接财务利益;对于近亲在客户中拥有的重要直接财务利益,若近亲与京山会计师联系紧密或相距较近,则同样应视为注册会计师本人的财务利益。同时,对直接财务利益的禁止时期,应限定为审计或其他签证业务期间和发表鉴证意见的日期。
(2)间接财务利益。间接经济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受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其职员的合资企业中拥有财务利益;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第一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且该信托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股权或该信托的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对于第二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影响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方面的独立性,从而必须回避;同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也必须回避。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
对比上述国际上对间接财务利益的规定,我们认为,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规则中,对间接财务利益采取的相应程序为:构成间接财务利益关系的上述三种情况,皆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三种间接利益关系时,则该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三种间接利益关系时,则他本人不能参与该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项目。注册会计师的亲属与客户存在间接财务利益应推定为注册会计师本人与客户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
(3)与财务利益相关的情况。与财务相关的情况,主要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借贷关系、注册会计师是客户的主要职员、发起人等,由于这些关系的存在,使得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产生了财务上的牵连,从而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因此应加以规范。下面分而述之。
①借贷关系。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则应禁止他及其事务所的客户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主要股东之间有借贷关系,禁止为或请客户作贷款担保;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即为一般职员,在拥有上述借贷关系时,应在执行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予以回避。如果注册会计师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近亲和相距很近且关系紧密的其他亲属与客户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之间有借贷关系,应推定为注册会计师本人存在该种关系。
②在公司任职。如果注册会计师现在是或在接受任务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曾是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其能力相当的经理人员或职员,则他不能够进行该公司的审计鉴证工作。现在在公司任职之“现在”,可规定为业务聘约期、发表意见时或财务报告期;接受审计任务之前曾在公司任职的时间,可考虑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提议,定为开始审计前的两年之内。如果注册会计师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近亲和相距很近且关系紧密的其他亲属在公司担任职位,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主管,推论为注册会计师本人的任职。但是,注册会计师担任非盈利组织的纯名誉性职务,如名誉董事或信托人,只要他们不参与表决或其他任何管理职能,就不会影响其独立性,因而无须回避。
③前任从业者。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辞职到被审计客户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宜再接受该客户;若是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辞职到被审计客户中担任高级职员,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2.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同时提供。
(1)审计业务与咨询服务同时提供。安然事件后,在安达信审计失败受到的指控中,独立性问题成为焦点之一。有不少媒体和组织声称:安达信的审计失败,是因其在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还提供了大量的非审计服务。并特别指出,2001年安达信对安然公司的审计收费是2500万美元,非审计收费则高达2700万美元。由于非审计业务与审计业务之间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尤其当非审计业务的收费超过审计业务收费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会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审计失败。其实,早在20世纪60年代,职业界就对“注册会计师一方面为客户提供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另一方面又向客户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服务是否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造成损害”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但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招待审计业务的过程,注册会计师熟悉了客户会计制度中的优点和缺点,了解客户内部控制系统的长处和短处,知晓了客户的经营环境及运作情况,因而他们能向客户提出切实可行且有效的建议。如果禁止注册会计师提供咨询工作,注册会计师担任顾问的天生才能就会被埋灭。
因此,我国明确在一定条件下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与提供审计服务是相容的。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其一,注册会计师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时,不能为客户制定管理决策或履行管理职能,亦不应成为客户的雇员;其二,注册会计师对其咨询的内容进行审计时,应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正规的审计步骤。
(2)审计业务与代客记账同时提供。在实务当中,一些客户,尤其是小公司,其经营规模太小,难于设立单独的内部会计核算部门,因而转而利用注册会计师的服务降低成本。代客记账业务的拓展,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新的收入来源,倍受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青睐。但它也曾给注册会计师带来灾难。“安然”事件中,美国国会等部门初步调查所披露的资料和新闻媒体的报道认为,安达信至少缺乏形式上的独立性,其中之一就是安达信在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鉴证服务的同时,还提供了收入不菲的咨询业务,其中甚至包括记账。
为了更好地解决代客记账给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带来的影响,必须对代客记账进行规范。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提出,公开执业的职业会计师代客户记账时,应遵循下列要求:公开执业的职业会计师应与客户没有任何关系或联合关系或任何利益冲突,这些会损害正直性或独立性;客户应承担对报表的责任;公开执业的会计师不应承担雇员或管理部门的角色,以处理公司的运营;指派去编制会计记录的人员最好不参与检查这些记录,公开执业的职业会计师拥有或保持某些记录的事实并不能养活进行充分的审计测试程序。同时还指出,较大的客户,除非极特殊的原因,不应要求这项服务。我们认为,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规则中,规范代客记账服务,也应考虑如上五点。
3.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实际或潜在诉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关系应是坦诚的,一旦两者在法庭上处于对立地位,这种坦诚关系就不复存在了。不管双方互相对峙,还是双方结为同谋,都会有损于审计独立性。当双方面互相对峙时,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对客户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公正无偏的意见,另一方面客户公司的管理当局可能不愿意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相关的信息;当双方结为同谋时,他们就可能向股东等报表使用者隐瞒资料。因此,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规则中至少应明确,当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存有实际或潜在的诉讼时,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回避接受对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和鉴证业务。
四、关于审计回避的总结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增强其可信度,客观上就需要有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对会计信息发表见解,以合理保证会计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用作决策依据。同时,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自身的正当权益,注册会计师必须牢牢把握保证其审计独立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和职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客观、公正等。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行业才有可能在独立性的制度建设上取得重大突破,整个行业的社会信任度才不会被大打折扣。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都很重要,但我们认为,围绕注册会计师职业独立性的建设可能是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只有抓住了这个主要矛盾,其他问题才有可能迎刃而解。因此,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首先必须认识和掌握审计回避的情形,自觉加以回避,牢牢把握好这第一道防线!
参考文献:
[1]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01
[2]财政部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2006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一、明确适用范围
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并特别指出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但不包括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界定的,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能否适用没有明确规定。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与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小企业有相类似的地方,他们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政府部门的税务机关和债权人。在这些中型企业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常常是合二为一的,所需信息大都可从内部直接获得,因此,这类中型企业对会计信息的依赖程度不高,也就不适用于以上市公司为主要对象的《企业会计制度》。按照成本效益原则与相关性原则,该类中型企业也应适用简化的、针对税务机关及债权人的会计制度。从某种角度出发,可以扩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将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纳入其中。这样不仅可以增强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还可简化这类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减轻企业负担。
(二)处于“真空”状态的企业应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调整范围。处于“真空”状态的企业,是指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规模企业,由于权益方面的特殊性,既无法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又无法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这类小企业的会计规范目前处于“真空”地带,没有适合自身的会计制度。因此,可以把它们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调整范围,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体系。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界定的中小企业未细分。应按各行业特点、规模大小、经营特点等进行分类,合理地进行会计处理。以建筑业为例,国家规定的小企业界定标准为职工6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若有职工20至30人、资产和销售额均为百万元以下的小施工队与拥有500余名职工、资产总额3000余万元、销售额2000余万元的建筑公司相比,其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相对来说都更简单和容易。但如果要求两者均按照同一会计制度处理会计事项,显然不够合理。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应该根据各类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特点,对按国家有关标准界定的小企业再进行细化的分类,分类别做相应会计处理,便于增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可操作性、适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更大范围的发挥作用。
二、规范特殊类型经济业务处理方法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一些不经常遇到的特殊类型的经济业务,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易、合并报表等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该类业务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制定目的、具体规定及面向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类未曾规范的经济业务的发生和会计处理将会直接导致小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不统一,造成该类会计信息与日常业务的会计信息无可比性,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提出的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中建议,中小企业应适用简化的企业会计准则。这对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借鉴意义,对日常经营中不经常遇到的业务,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易、合并报表等,可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以《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基础进行适当合理的简化,使其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处理原则,将其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范围。这样不仅能解决不同业务适用不同制度导致信息对比度降低的弊端,还为中小企业向大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转型奠定了会计基础,从某种层面上更有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国际协调。
三、核算内容与税法保持口径一致
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海关等行政机关。《小企业会计制度》应尽量与税法在制度的原则设计、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等方面保持一致口径。但由于两者针对对象不同,修改的时间和力度不同,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不相协调甚至与其相悖。
(一)未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小企业会计制度》忽略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例如:关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使用规定,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应借记“在途物资”、“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而从税法角度出发,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付款后,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显然,《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考虑到所购物资是否已入库或已付款的情形,这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违规抵扣,为会计人员增添额外的负担和麻烦。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规定不明确。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以应税销售额全额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区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规定较为模糊。《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按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的账务处理规定,收到应收商业票据或发生应收款项时,根据相应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科目。《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三)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规定与税法不一致。税法规定除特殊企业外,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所得税前列支标准以企业可列支的计税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的是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的是小企业按照应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重新计算调整可列支的工资及福利费等费用,这和制度的出发点不相符合。制度中可增列“计税薪资及经费”科目,核算企业实际应付工资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时可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可以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为依据计算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这样《小企业会计制度》与所得税税法中关于工资、福利费等费用的规定保持口径一致。
四、确认会计分期
关键词:税务会计模式;混合型模式;财税分离
税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出现时间与财务会计大致相同,甚至早于财务会计,其在企业税收筹划、反映企业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监督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各国对于税务会计有了较长时间的理论研究,税务会计模式不断发展完善,在全球范围内大致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财税分离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财税统一模式及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型模式。同时,我国对于税务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且一般将税务会计视为财务会计的一部分,重视程度不高。建立适当的税务会计制度,不仅是会计学科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完善我国税制的迫切要求。本论文以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为基础,从分析税务会计模式发展完善的必要性出发,运用分析对比的方法,与国内外发展较为成熟的税务会计模式进行比较,直观对比出发展背景、历程、成效差异等,以期找出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探索出符合我国税务会计发展的模式。
一、我国税务会计模式建立的必要性
1.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合理把控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必然要求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税制改革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开始,税收制度与企业财务制度之间的差异逐步扩大。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均是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的一种会计核算管理活动,但税务会计因与税法有特定联系,相对于财务会计更加复杂。税务会计是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双重约束下,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二者的处理方法、计算目的、核算程序和结果等有很大差异性,这就要求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尤其是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使得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日趋明显。因此,只有完善我国税务会计制度的建立,才能充分发挥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各自的职能,规范我国会计制度。2.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完善税收制度并保证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首先,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它的建立有利于优化当前我国的税收制度结构,是对税制基层结构的补充。其次,设立税务会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工作。企业配备既精通会计业务,又熟知税收法律相关规定的人员,不仅能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公平、足额征收,还能保证企业在合理、合法纳税的基础上充分使用税收优惠,为企业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再次,设立企业税务会计,建立完善的税务体系,明晰税企权责,让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从而大大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3.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必然选择税收筹划,即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税收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及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对企业自身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来处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及理财等活动。税收筹划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扩大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的必经之路。然而,企业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税务会计制度,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把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正式的工作来处理,才能充分利用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利益,才能不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美、法、日三种税务会计模式比较分析
1.美国:财税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从法律制度看,美国采用的是海洋法系,即普通法系。其形成并且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法律体系并不是如中国的宪法般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主要依据经美国法院判例给予解释,成文法再进行补充。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使用状况也不例外。各州分散独立的法律体制,国家没有系统地、完整地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统一规范。从经济体制看,美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只在宏观上施加一定的影响,并不直接干预经济,经济具有高度的自由和开放性,市场决定供求,遵循公认会计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从会计规范的形式来看,美国由于其会计核算规范为民间管理方式,因此,会计核算规范均以公认的会计原则为核心,其立法对会计核算规范并无直接影响。美国强调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这种“投资者导向型会计模式”极大程度的保护了企业经济利益,使企业的财务会计能够自觉遵循会计原则,同时其完全不受税法的约束,所以会计核算、提供的相关信息相对客观、公允和真实。从企业组织形式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企业形式在美国非常丰富多样,以股份制企业为主。美国作为全球证券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企业资本的构成与法国、日本相比,自有资本占比高达55%,法国占比为36.8%,而日本只占19.8%。从融资渠道看,美国企业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通常依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企业未来的前景作为是否持股或持股多少的重要参考。由于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完全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在融资渠道的选择上优先选择证券市场,而银行只是辅助渠道。由于美国财务会计过于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税法约束,这种投资者导向型会计模式推动企业财务会计发展日臻完善,但需要统筹相关税务和计算、核算应缴税款时,就须根据美国复杂的税法同步进行复杂的纳税调整。即使涉税会计比较复杂,但美国这种税务会计模式能够较好地发挥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应有作用,因此还是能被诸多国家广泛采用。2.法国:财税统一的税务会计模式法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基本统一,采用的税务会计模式也是财税统一型的模式,政府和税法占据主导地位,会计服从税法。法国这种财税统一的会计模式明确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要与税法的要求一致,强调缴纳税款与股东的财务报表要一致,决不允许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会计相关事项。这种“政府税收导向型”的会计模式,会计职业团体的力量较弱,过分强调按税法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虽然可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满足税务需要,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企业的实际状况,反映不够真实、公允,满足不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从法律制度看,法国采用大陆法系,适用于成文法,法律既系统完整,又清晰具体,逻辑缜密。法国政府通常在一定的时候借助法律使用行政等手段来干预经济活动,会计服从于税法,企业的财务会计往往受到公司法典、税法典和证券法典等诸多法典的影响,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由于税法优先会计规则,税务部门不仅可以确定企业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而且还可规定企业的实际财务会计和报告实务。从经济体制看,法国是市场经济体制,体现很强的计划性,政府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全方位立体地干预调控经济,在经济调控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政府认为企业对未来市场短期的预测应由市场来解决,而国家对整个市场中长期的预测则由国家计划解决。因此,政府干预经济既有宏观层面,也有微观层面,由此可见,计划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企业组织形式看,法国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国有化占比较大,在国民经济生活中担负着重要作用。从融资渠道看,由于证券市场不够发达,投资者普遍乐于购买国债而不愿意购买或持有股票,企业所需资金通常来源于政府或银行。由于法国要求企业的会计准则要与税法的要求保持一致,因此,法国的税务会计模式有其明显特征,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统一。3.日本:财税混合型的税务会计模式相较美、法两国,日本的税务会计模式既不像美国强调经济自由,会计要保持独立而采用的财税分离模式,也不像法国强调税法优先会计法则而采用的财税合一模式,日本采用的是一种协调特征下混合型的税务会计模式,中和二者特征,更灵活。从法律制度看,日本采用大陆法系,使用具体而详细的法律条文。日本在会计规范方面,除了企业会计准则,商法、税法和证券交易法都是重要依照。日本的商法适用于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处理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民事法律的总规范,旨在全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充分保障国家的税收。商法、证券交易法既是法律,同时也是会计规范具体的条文。会计准则虽然原则条例数量多且内容细致,但其实际上是对商法、税法以及证券交易法的补充。日本的证券交易法,用来规范股票发行和流通,税法对企业会计有直接影响,日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费用扣减以及收益递延等项目必须是税法允许的。从经济体制看,日本是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主导市场,同时不排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以让市场自由有序、充满活力。但是日本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也会采取计划调控、宏观调控、对企业施加影响等方式参与经济调控。从会计规范方式看,日本的会计准则与商法、税法和证券交易法三套法系互为补充,前者在会计处理方面规定较为系统,后者则更为详细具体,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相比美国和法国,日本的会计准则没有形成完善的系统,也没有形成国家层面的总计划,所以日本的税务会计是一种宏观统筹欠缺,没有完整系统理论支撑的会计体系。从企业组织形式看,日本企业绝大多数是股份公司,中小企业众多,虽然大企业数量较少,但在经济活动中却占有主导性地位,大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组建起企业集团,便于维护企业长期稳定。从融资渠道看,日本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企业集团和有影响力的商业银行,所以政府和投资人都对财务会计有所要求。前文说到的日本的商法、税法和证券交易法三套法律与企业会计关系密切,对会计具有直接影响。同时,日本的会计模式以企业为导向,重视为企业管理服务,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进而实现纳税及时、公平,形成了日本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税务会计模式。
三、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探讨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调节方式上与法国、日本有一定的相似性,政府在一定时候会采取一定的手段干预经济,经济活动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国家不仅是资产的所有者,而且具有管理职能,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扮演身份使得我国的产权关系比西方国家更加复杂。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一方面上市公司以国资背景为主导,另一方面民间投资活跃度和理性度不够,市场主体和渠道较为单一,发展不够成熟均衡。因此,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探讨不能照抄照搬国外已有的成熟的模式。在这一点上,我国的经济体制处于日本和法国中间,正从法国的经济形式向日本的经济形式转变。从法律制度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与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适用于成文法。我国法律不仅体系完整,而且规定明确,具有绝对的权威,对会计模式也具有刚性的影响。因此,税法与会计关系密切。从会计规范方式看,经过长时间的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我国当前是以包括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会计法》为中心,规范着财务会计核算行为。从企业组织形式看,有限责任公司占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较多,能达到上市要求的大企业较少。从融资渠道看,我国银企关系十分紧密,但银行对企业的门槛要求较高,实力较强的大企业能轻易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很多资金周转不灵的小企业却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向银行贷款,只好向小型的信贷机构寻求贷款。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会计环境与法国、日本比较接近,尤其是在经济、法规等背景因素上,而与美国等具有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和高度发达的资本融资市场的西方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事实上,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也较倾向于日本的财税协调税务会计模式。根据会计发展的国际化潮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将逐渐由二者合一的模式发展为二者协调并存再到二者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但就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财税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究竟适不适合我国,还需进一步摸索探讨。从改革开放至今,近四十年时间,我国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还有许多需要不断完善的方面。在改革的进程中,政府不可避免的采用计划和宏观调控的手段干预经济是非常正确的选择。就我国当前国情而言,实行日本的财税协调的税务会计模式是较为合理的。综上所述,美国财税会计分离的模式应是我国税务会计模式发展的远期目标。就目前而言,应该选择财税适度分离,明确财税不同的目标,制订相应措施保证财税目标的实现,积极完善我国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美国已开了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先河,形成了完整的税务会计理论框架;法国仍然坚持传统处理,同时也在进行改进;日本也形成了具有明显特色的财税会计建设理论。总之,与美、法、日三国财税会计相比较,我国应借鉴吸收并建立适合于我国国情且有利于我国经济长远发展的理论体系。有朝一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高度发达、法治化程度明显提高、股份制企业日臻完善、民众法治观念大为改变时,财税完全独立的目标将指日可待。在这种会计模式下,税务会计将赋予以下三方面的职能:
(一)核算反映职能
税务会计的核算反映职能,即对企业的涉税活动进行核算和反映,是税务会计最基本的职能。税务会计依据财务会计信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将会计信息调整为税务信息,从而全面核算企业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等相关内容,并以价值形式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会计纳税活动,为国家组织财税收入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资料和决策依据。与此同时,通过加强对税务会计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一方面可以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拓展税源、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监督管理职能
税务会计的监督管理职能,即以价值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全面核算的纳税活动过程,同时也是税务会计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可以说税务会计监督管理职能寓于核算反映职能之中,即通过税务会计系列核算方法,可以有效地监督会计主体的纳税活动是否与国家税收法律条款相一致,进而监督会计主体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状况,以此达到税收宏观调控的目的。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其监督管理职能也因此具有强制性的特点。通过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一方面可以保证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正确计算并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法的贯彻实施,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预测和决策职能
税务会计的预测和决策职能,即税务会计通过核算和反映纳税人纳税活动的全过程,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进而帮助纳税人对其税务活动进行科学预测和决策。纳税人通过对税务会计信息进行分析,依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主动规避较高的税负,进行合理税收筹划,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税务会计还应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了解政府的宏观导向,更好地促进整个企业的快速运转,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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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华明.论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J].税务研究,2004(11):62-64.
【关键词】 会计制度;差异;会计规范体系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第一大国,其会计也是国际会计的领先者,其会计体制改革的经验是很多大国借鉴的对象。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国企业会计制度面对很多问题,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与美国存在着很多差异,诸如对汇兑损益的处理不同,对应收账款的坏账记提方法不同,对开办费的处理不同等等。
一、美国会计制度的特点
(一)会计的多样性
美国是一个有50个州的联邦制国家,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这些立法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控制各自州界范围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并征收税款;各个州负责自己州内授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事宜,各州授予资格的要求略有不同。正是美国的这种行政划分导致了各个州的会计制度制定灵活多变,使得美国会计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这种因地制宜的会计制度建立方法使美国整体的会计制度具有相当的灵活性。相应地,会计实务操作更能适应当地企业的实际需要,满足各种信息使用者的各种需要。
(二)突出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美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是由1973年6月成立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脱离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直接领导,而归属于由六个职业团体代表所组成的“财务会计基金会”(Financial Accounting Foundation FAF)。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设七位专职委员,这些委员均由财务会计基金会任命,因而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可见,美国会计主要强调的是民间的自律约束机制,导致美国政府干预机制相对较弱,从而呈现出弱强制性,而这种弱强制性恰恰加快了美国会计制度改革的速度,使得美国会计制度准则能很好的迎合美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而导致美国的会计准则在全世界范围内有很大的影响力,其“公认会计原则”也被视为会计制度制定的基础,比如我们现在使用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主要就是以美国会计准则为依据的。
(三)会计监管体制上体现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新特性
由于2001年下半年,安然公司爆出财务舞弊事件,接着环球电讯、施乐、世界通信等一大批上市公司因会计违规而受到的指控不断见诸报端。导致美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会计诚信危机。针对这种问题,美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公司与审计的责任、义务和透明度2002年法案》(简称3763号法案)、《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简称《公司改革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SOX法案》),以加强对会计行业的监管。上述法案要求建立由五人组成的公共监察委员会来监管会计行业,该委员会委员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美国财政部、联邦储备委员会磋商后任命。该委员会负责监督上市公司审计时,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证券的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都必须向该委员会备案。同时为了防止利益冲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制定一系列相关规定,诸如有关金融分析师的新规则;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经法院审理就可以将有公司舞弊行为的人定为上市公司禁入者,禁止其担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设立上市公司审计规则管理局,隶属美国SEC,但应相对独立。其基本职能是对公司财务作假、审计规则运用有出入等行为进行监管,而且原来由民间制定会计准则的权利,重新划归到审计规则管理局等。这些措施的建立使得美国的监管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完全打破了局限于行业自律基础上形成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新特性。这种新特性表现为:一方面仍然要求行业自律,另一方面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会计行业进行实时监督,二者相互结合形成了美国新的监管模式。我国目前同样存在着严重的会计信用问题,其表现形式与美国的相关事件具有相似之处。因此,美国会计制度改革的这一新特性对我国有很重要的借鉴作用。
二、中美两国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
尽管美国会计制度在改革上有许多的成功之处,但是中美会计体制上存在着诸多差异,这限制了我国对美国改革经验的吸收和借鉴。这些差异主要是政治、经济、法律、科教、自然、人文因素等方面的宏观因素,以及企业管理体制、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企业经营目标和方针、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企业领导和职工的会计意识等方面的微观因素。其中经济因素、法律因素和人文因素对会计的影响最为显著,同时也是导致微观因素产生的诱因。
(一)经济因素是直接影响会计发展的最重要的环境因素
会计理论的形成、会计规范的制定及会计实务的发展,其根源在于会计环境中的经济方面,也即取决于社会经济结构、经济体制、经济的发展程度和稳定程度、政府基本经济策略和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的开放度和国际化程度、经济组织现状、企业筹资体制、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我国会计的优势和缺点比较明显,我国的会计制度在政府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和管制的前提下,其优势是便于宏观经济调控和对国内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弊端是制约企业会计的积极性难以应对变化万千的经济环境。而美国采取宽松自由的模式优缺点与我国截然相反。
(二)法律因素是对会计发展具有直接影响力的因素
不同的法律制度造就了不同的会计体制,如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会计”模式和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民间会计”模式就有很大的差异。美国属英美法系,美国没有专门的会计法,美国会计发展主要强调的是行业自律,只是在联邦立法和州立法有关法律中对会计问题做出相应规定。《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对美国会计影响最大的法律,并对会计信息的披露、保存会计记录等作出相应规定。我国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因而目前我国会计总体上也属“立法会计”模式。中国《会计法》对有关会计内容进行法律规定,且《会计法》是制定一切会计法规制度的母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虽然也有少量会计规定,但处于附属地位。根本体制的不同是导致中美两国会计发展出现差异的直接原因。
(三)人文因素是两国会计制度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
人文因素也称社会文化因素,作为会计宏观因素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业已形成的社会秩序和公众长期积淀的传统思维习惯、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人们对经济、会计的传统态度和看法等因素。人文因素对会计的发展有着十分特殊和重要的影响。使得每个国家的会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国特有的历史、文化、社会等方面国家的、民族的特色。在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民族文化决定了我们主张国家、民族、集体利益高于一切,强调社会价值的实现,集体主义观念深入人心;由于长期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民众对上下等级、长幼排序更是泰然视之,人们对现存社会秩序容易接纳;人们对不确定、不明朗因素反应较强烈,习惯于按规范行事,讲究中庸之道。这就影响了我国对其他国家文化主动借鉴的魄力。而美国是一个开放性的国家,民众对不确定、不明朗因素反应较弱,善于接受新生事物和有差异的因素;人们注重成就感、英雄感、决断能力和物质上的成功。他们有着很强的借鉴能力。
三、美国会计改革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一)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是当今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美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之所以能维持几十年不动摇,关键在于市场中的制衡力量在规范行业行为中起着真正决定性作用,政府监管只是一个重要的辅助措施。当然,制衡力量要切实发挥作用,还要有良好的制度与环境为前提,包括无限责任合伙人制度,以质量和公信力为标准的竞争环境以及独立的司法制度。而自律监管模式难以为继的原因,也正在于市场中的制衡力量不能切实发挥作用。目前,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承接往往是由行政权力决定的,立业的基础是权力而不是诚信,质量的竞争也就变成了权力的竞争,人们不再有动力去提高执业质量。再加上司法力量的缺失,市场制约力量薄弱,监管的重任只好由政府来承担了。但是,对于会计行业来说,政府管制机构处理会计专业信息的效率远远不如市场机制。更重要的是,我国的管制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既像是其上级主管,又像是其股东。谁又来监督监管者呢?从美国的会计改革来看,应当加强我国的行业自律,同时要保持适当的政府介入是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势在必行的措施。
(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审计和非审计业务应逐渐分离
美国这次会计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就是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从事审计和咨询等非审计业务。不可否认,这对减少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上市公司造假的机会与概率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但这种方法是否可行,我国目前有没有必要效仿美国的这一做法?美国发生监管体制变化的前因就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与非审计业务进行混淆。使得事务所的主体不清,使得美国会计行业的诚信度下降。而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长期以来也是审计与非审计服务相混淆的。这种现状目前已经暴露出其存在很大的弊端。首先,审计与非审计业务相混淆容易造成我们事务所在审计主体上发生错位。其次,审计与非审计业务的混淆导致事务所在主体业务与非主体业务发生偏倒。最后,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的监管政策也表现出较大差异。国外的改革措施对我国的会计制度改革带来深刻的启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应该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地进行分离,规范会计市场和审计市场,最终形成独立的审计机构和独立的会计服务公司,根据二者不同的职能,确立不同的经营内容。
(三)不断加强和完善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体系的主要手段
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基于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但是这种情况下制定的会计准则过于复杂与繁琐,虽然对会计估计和会计判断提出了较多的数量标准和判断标志,但企业仍可以通过精心策划“业务安排”和“组织设计”来绕过规则的束缚,利用会计信息的复杂性掩盖经济实质。因此,对于会计准则的完善应注重经济事项的实质,而不是形式上的细微差别,在涉及公司具体实际时,应强调实质,允许在准则约束的框架下进行合理的专业判断。此外,还应该简化会计披露模式、裁减冗余信息、对核心信息增大披露频率以及简化整个会计披露模式。
这些对于我国的会计制度改革都是具有极其深远的借鉴作用。我国制定的新会计准则正是在为了完善会计制度、适应市场需要的基础上颁布实施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对避免出现美国已经暴露出的某些问题有很大的借鉴作用,但是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亟待进一步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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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控制;财务管理
在财务管理作为现代企业价值增值主要手段的今天,需要各界专业人士在不断革新的理念下,重新审视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尤其是财务控制在整个财务管理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将从财务控制的理论基础入手,讨论财务控制的重要性以及在财务管理中的地位。同时,重点解析财务控制的实现方式。
一、财务控制的理论基础
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由此产生了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本质体现为各方经济利益关系即财务关系,由于委托人和人均是理性经济人,各自目标不一致,且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往往使得人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信息,他们利用私有信息从个人利益出发,选择不利于委托人的利已行为,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委托各方利益的相互冲突,从而降低经济的运行效率。解决这一冲突的重要方法是建立和完善财务控制,这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财务控制在财务管理中的地位
财务管理内容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从管理环节分析,财务管理包括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等。在上述各种内容中最核心的部分是什么?本文认为是财务控制。其原因在于:一是由于企业内部的多层次关系使财务管理划分为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多个层次。从企业内部的角度分析,财务管理主要属于经营者和财务经理层次,而他们的基本职责是落实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实施公司预算,所以称其为执行型,而不是决策型。二是在企业财务活动中,必然会与各方发生各种经济关系,只有解决和协调好企业内部各行为主体之间、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集团之间的矛盾,才能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基于这种认识,企业财务学主要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它以制度管理为主要特征,从财务制度上解决企业管理中的各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不对称问题,协调并指导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活动去实现企业总体目标,财务控制的任务就是通过调节、沟通和合作使个别、分散的财务行动整合统一起来,追求企业短期或长期的财务目标。所以,财务控制在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三、财务控制的实现方式
1.控制主体的分层管理模式
控制主体的分层主要是针对公司制企业而言的,这主要是因为在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下,所有权和经营权主体基本是合二为一的,具有不可分性,企业的财务权自然也具有不可分性。首先,出资者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在公司制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模式下,为确保其资本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的实现,主要行使财务监控权力来约束经营者的财务行为,以保证资本安全和增值。其次,经营者享有企业直接经营权,为保证法人财产的完整和高效运作,必须全面直接地参与企业各项财务决策,主要由董事会和总经理(CEO)为代表的经理层组成。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董事会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全方位负责财务决策与控制,从本质上决定公司的财务状况。再次,以企业财务副总(CFO)为首的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承担着企业绝大部分具体财务管理事务,是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是负责企业日常账务处理,保证财务的准确、及时和连贯性;二是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范企业内部财务行为开展财务分析,实施企业内部财务监控职能。
2.完善内部财务制度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不够重视。制度建设是财务管理的基础,没有制度就无法按章行事,管理就失去了标准。因此,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监督的重要环节,应引起高度重视。一是权力分隔,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每一项业务的处理流程,不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包办,企业应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二是授权批准控制制度。企业应明确规定涉及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三是会计系统控制制度。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工作流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