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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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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报告

第1篇:建筑工程安全报告范文

【关键词】现状;意义;问题;措施;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的发展以及基础建设投资规模迅速增大,建筑业得到蓬勃发展,但同时,我国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业施工伤亡人数居高不下。 建筑施工的各类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因此,要做到工人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做好个人安全防护、认真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是当前树立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新的符合建筑工程管理规律和项目管理特点的安全管理模式, 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杜绝施工事故的重要任务。

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受传统施工管理习惯影响,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存在诸多的问题。施工中必须提高质量安全意识,严把质量关。而施工模式决定了施工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的隐患,其主要是由于中标企业中标后会将工程分包,而分包商资质情况各不相同,其对施工安全与施工质量的管理工作开展也不尽相同。然而对施工安全认识较高的企业对安全防护设施投入与管理力度较大,管理效果也相对较好。反之,其安全事故隐患较大,安全事故也频繁发生。由于分包商对施工安全与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管理存在不足,而中标企业由于管理力度不足也会导致对分包商监管存在漏洞。种种原因导致了施工安全管理与质量管理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与质量隐患。针对这样的情况,加强施工中标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与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科学进行实施已近成为影响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2、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意义

建筑行业是高风险、事故多发行业,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重复性事故时有发生。形势在发展,技术在进步,体制在变化,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仍延续着“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宏观管理体制,但是,该管理体制的概念和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更新安全管理理念,树立企业安全文化,建立现代化安全管理体制以适应新的形势、新的技术、新的体制、新的生产者,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3、安全事故案例及其分析

笔者查阅了无锡市近两年安全事故相关的资料,列出以下3个案例:

①:位于民丰西路上的北塘区文教中心工程,当时工人正在脚手架上进行外墙大理石干挂施工,突然外脚手架局部倒塌,致使现场正在施工的3名工人死亡和5名工人受伤。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脚手架上堆放大量大理石材料,且外架连墙杆在施工中被拆除过多;间接原因是现场监督管理不严,安全经查流于形式,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②:位于锡东新安花园附近的一个在建工地,一脚手架工人在20米高外架作业中不慎从高处摔下,当场死亡。经查,事故直接原因是工人高空作业时未系安全带身体重心不稳引发坠落;间接原因是项目部未对班组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也缺乏相关的安全教育资料。

③:位于古华山路惠山古镇旁一在建工地的工棚在下午二时许突然发生燃烧,火灾导致二层楼活动板房烧的仅剩下骨架,宿舍内工人的物品均被烧毁。经查,事故直接原因是有一个工人在宿舍内私自烧煮食物,由于线路老化引发火灾;同时,活动板房填充物未使用石棉等不燃材料,给救火也带来很大困难;间接原因是宿舍区无专人管理,工人房间内烧煮现象普遍,现场专项治理不到位,灭火器材数量不够。

图 1 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图

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信誉,制约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还会给事故家庭带来不幸,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4、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观念淡薄,重视程度不足

当前,部分建筑企业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生产理念,没有处理好经营、效益、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关系,没有确立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放在首要位置来抓。 有的企业领导只是在口头上讲“安全第一”,实际工作中往往把经济效益摆在第一,认为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抓进度和提高经济效益上就行了,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检查,或是对检查出的问题不解决,对安全生产存有侥幸心理,重视程度不够,这是造成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

2)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工作滞后

按照规定,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用经费的提取必须专款专用,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没有执行到位:一是未提取或提取不足;二是对已提取的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甚至有些企业领导将提取的安全生产经费认为是额外支出,把在安全生产上少投入作为企业利润挖潜的一种手段。不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

3)岗前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够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建筑施工企业,由于企业三级安全教育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大量既没有进行岗前劳动技能培训又缺乏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务工者上岗后,对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一无所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识,缺乏规范作业的基本常识,安全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严重。

4)建筑市场不规范,安检措施难落实

建筑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产物,许多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是引发安全事故的潜在因素。 主要表现在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措施难以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总承包企业与分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缺乏相互有机配合机制,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导致事故频发。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垫资、拖欠工程款、肢解工程和非法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甚至有一些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规避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不少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抢工、赶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现象,也给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

5)审批把关不严,安全监管不力

部分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不多,把关不严,责任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在机构设置、工作体制机制方面还不能适应当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

5、加强工民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强化质量安全意识

在施工中必须提高质量安全意识,严把质量关。①企业要制定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奖惩措施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类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的重心在施工现场,通过日常安全检查帮助项目部加强现场管理,杜绝漏洞;管理人员加强质量、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强调质量、安全的重要性。②施工人员自身也要不断学习、提高素质,提高安全意识、在作业中严格按照现行施工规范进行操作,维护自己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例如,我公司承建的无锡联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科研中心1~3#房工程,在工程伊始,公司通过内部竞争选派优秀的管理团队,与项目部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文明、质量、进度、成本等各项目标任务,制定奖罚措施,调动全体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公司日常监督检查、项目部严格管理各项指标全部达标,并被评为2012年度无锡市文明工地。

2)提高工程施工从业人员的素质

工程的施工是要有相关工作人员来完成的,因此提高工程施工从业人员的素质。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即作业层、管理层和决策层。①先提高决策层相关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决策能力,决策是工程施工战略,技术选择、工序安排的阶段,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决策的好坏直接关系施工质量的好坏以及建筑工程的成败。②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决策的制定后,还依赖于管理人员进行安排、实施,而且施工业务人员是在管理人员的管理下开展施工作业的,因此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对于施工的质量起到重要作用。③提高施工人员的业务水平,施工人员是施工阶段的直接作用着,其操作的结果直接影响着工程实施的质量。

例如,我公司承建的北大软微学院无锡教育基地数学艺术楼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上岗前均要经过统一专业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专业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本专业管理工作,并且每半年参加一次公司组织的岗位培训;所属分包队伍从进场开始除订立分包合同外,还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直接与工程款项挂钩;工人进场后统一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分部分项施工前,还要对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传达到每个工人。

3)规范制度加强施工材料管理

材料管理是施工管理中的重要部分。严格材料采购管理。材料要严格按照品种、规格、大小、数量的规定进行采购,并做好登记工作。严格材料存放管理。材料入场时,做好登记,建立材料信息库,以便于材料的跟踪管理。材料储存期间,不同的材料对于存放条件具有不同的要求,而且有些材料不可以堆放在一起。

例如,我公司材料科事前组织专人对分包商进行考核评级,合格的纳入公司采购名册,项目部可在合格名册中选择材料分包商,从源头上来把好关,从而确保工程材料合格。

4)规范机械设备的管理

建筑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具有明确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也要按照规范来进行。一方面,做好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维持设备的动能良好,另一方面,对于陈旧落后的设备适当的进行淘汰处理,加大机械设备的投资,积极引进新的设备,有利于节约能耗、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我公司选择的机械设备租赁、安装单位必须是经市安监部门备案、具备相应企业资质的,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定期对现场机械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

第2篇:建筑工程安全报告范文

1.1确定监管责任人并规范责任的主体行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和控制工作,首先就是要确定监管责任人并规范责任的主体行为。通常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的部门有下列几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这些单位里有间接的直接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的有关部门,对每一个单位责任实施规范管理,并落实到人,为了最终进行质量的监管和控制。在进行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时要对不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得质量监管的要点实现划分:例如,对于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进行监管,预防违法承包的现象;对于设计单位的监管,是对设计的图纸和设计的文件实行严格监管;对于施工单位的监管,是对施工人员与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并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严格的验收。通过对以上这些这些责任主体进行质量监管,从而保证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合理的控制。

1.2对施工图与验证取样进行监管和控制要点对施工图与验证取样进行监管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里很关键的组成部分,

其中对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图的质量监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工程的施工单位假如要建立监督的手续,一定得提供相关的施工图纸用以审查;

②假如在施工的过程里,想要对施工的设计实施修改,必须按照修改的程度进行申报,特别是要将建筑工程重要结构实施修改时,一定要对新的设计图进行重新审查;

③对设计图仔细的审查之后再进行使用,要保证设计完全符合结构的安全要求,并能够保证建筑的基本使用功能。

而验证取样监管的要点主要包括了:

①认真核实验证取样的检验范围,对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的安全性取样检测,必须保证取样数量的合格;

②对验证取样的过程进行监管,施工以前,一定要做验证取样有关的备案,在施工过程里需对验证取样过程进行认真的记录。

1.3过程性的质量监管和控制要点建筑工程中过程性的质量监管和控制要点通常包含下面几点:将建筑工程的施工里的结构实体实施随机抽样,把相关的成分实行科学分析,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具有科学性,减少安全隐患的出现;施工过程中对质量进行监管的机械设备要齐全,最基本的设备包含了:混凝土的快速测定仪、钢筋的扫描仪、激光测距仪,这几种设备是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必不可少的;建筑工程监管的范围和程序要明确,并对监管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实施探究并找出解决办法。

1.4验收时质量的控制要点建筑工程里验收环节作为控制质量的重要环节,在验收中质量的控制通常包括下面几点:要对验收的条件进行仔细研究,对于建筑工程里有关的文件,比如设计图,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方案进行严格审核,保证所有文件都不存在差错,并且验收质量要合理规范。其次要对所检查出的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实行审核,要保证已经将质量问题进行正确地处理;在建筑工程的竣工环节其验收工作的严格监管和审核,一般包含:验收能否根据相关的验收方案来执行,检验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否达到验收标准;在建筑工程完成验收之后,要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的报告实行检查和监督,为保证验收报告里存在同意竣工验收的备案,而验收报告不能有任何差错。

2结束语

第3篇:建筑工程安全报告范文

【关键词】 建筑结构 施工质量 影响因素 管理措施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业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高度,但是因建筑工程质量质量不达标而引起的安全事故仍然相当严重。据相关权威数据显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致人死亡人数仅次于交通和煤矿。建筑工程施工之所以存在如此多的安全隐患,其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所以,加强对建筑结构施工质量影响因素的分析,及施工质量控制势在必行。

一、建筑结构施工质量影响因素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影响因素并不单一,其主要表现在人为因素、材料因素、机械因素及工程质量监管力度不够等。在本案,笔者主要针对上述几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影响因素做进一步的阐释。

(一)人为因素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人始终是工程建成的关键组成,所以,要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一定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施工水平及安全意识等的培训。在建筑工程重型构件吊装作业、高温、高空等技术难度大及操作要求高的工种,其操作人员应该作为重点控制对象,以此确保万无一失。就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人员而言,施工人员存在的特征包括:年轻化、经验不足、安全意识差、责任意识不弱、专业素养低等,而且建筑工程中很大一部分施工人员为建设单位临时雇用的农民工,所以,无证上岗现象普遍,这样就导致对施工人员监管工作无法开展,从而造成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

(二)材料因素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取决于建材质量及建材性能,所以,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该重点控制重点部位的建材,例如:高强度螺栓、特殊焊条、水泥质量等。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砼工程质量直接取决于水泥质量,所以,重点控制建筑施工中的水泥质量,严格检查并核对水泥的出厂合格证,及复验强度及安定性等。

(三)机械因素

建筑施工质量的又一重要影响因素为施工机械设备,在建筑施工中,施工机械设备型号的经济性、合理性,机械技术的先进性,及机械操作的科学性等均直接影响到建筑施工质量的好坏。在实际的建筑工程施工中,机械型号往往与实际需要不相符,且机械技术落后,这同样给建筑施工质量造成极大的阻碍。

(四)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力度不够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保障在于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到位。但是就目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管而言,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人员综合素养不高,监管队伍人员缺失等问题普遍存在,这样就造成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不能被及时察觉和处理,从而严重影响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一)强化施工人员综合素养

人员综合素养是指参与建筑工程施工的一切人员的道德品质、控制能力、作业能力、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决策能力等方面。建筑施工人员综合素养的高低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快成正相关,且直接决定了建筑工程整体质量的优劣。由此可得,要控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一定要对施工人员严格把关,对施工人员的整体素养严格考核。具体的做法包括:

1.在建筑施工之前,应该组织施工人员统一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及安全知识,强化和提升施工人员的施工水平及安全意识;针对一些特殊工种,例如:重型构件吊装作业、高温、高空等技术难度大及操作要求高的工种,坚决要求持证上岗;

2.针对某些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雇用临时施工人员的行为,笔者建议:施工人员应该组建一支专业水平高,综合素养好的长期施工队伍,并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及新技术的培训,从而有效保障了建筑施工工程的整体质量。

(二)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监管机制

现场监管机制包括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机制、质量统计报表机制、现场质量检验机制、技术复核机制、质量责任制度等。在在本案,笔者主要针对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机制和质量责任制度做简单阐释。

1.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机制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办法及工艺错误、建材及设备不合格、结构设计错误、施工指挥及组织不当等因素引起的建筑工程质量与设计要求及质量标准不相符,或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均为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健全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机制就是待建筑工质质量事故出现后,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相关方面进行辨识、评审、分析,并基于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针对性强的解决措施,相关责任部门再对解决办法进行审批,待审批合格后进行事故处理,且相关部门会对处理好的工程进行严格验收;

2.质量责任制度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人是指挥者、组织者、操作者,所以,人扮演着控制对象及控制动力双重角色。所以,在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中,应坚持以人文本的方针,建立健全以人为中心的质量责任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明确各参与人员的权限与职责,并规定建筑工程参与人员的资格及使用建材的相关事项。

(三)强化建筑施工质量控制

1.针对关系到建筑施工的报表、报告及技术文件,工程建设单位应该组织专人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原因是:审核报表、报告及技术文件是强化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途径;

2.施工现场质量检查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的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主要是针对工程开工前、工序交接、隐蔽工程、停工后复工前、分项及分部工程竣工后、成品保护等方面的检查。除此以外,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该组织专人对现场施工质量进行随时巡查或跟踪检查;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手段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手段包括试验法、测量法、观察法。

观察法――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为依据,通过对建筑工程进行手感检查、外观目测及借助工具开展音感检查。针对光线不好或难以目测到的部位,可以借助灯光照射或镜子反射等途径开展检查;

测量法――将质量标准允许操作偏差、施工规范、施工现场实测数据三者进行对比,再以比较结果为依据,判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合格与否;

实验法――将建筑工程某一施工段施工质量作为检测对象,通过实验手段进行相应的检查,例如:钢结构稳定性试验(排除钢结构失稳现象)、地基或桩静载试验(明确地基或桩的承载力)等。

(四)加强建筑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施工技术的高低。建筑施工技术主要包括:人员技术素质及检测、检验、信息、装备等技术。科技为第一生产力在建筑工程施工体现的淋漓尽致,特别是现代化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质量要得到整体提高,均离不开对新技术、新工艺(适用性、先进性)的重视。在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只有建立健全满足工程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工艺流程、操作规范、质量标准、考核制度,才能实现建筑施工技术、施工水平、施工质量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 梁跃进.大体积混凝土建筑结构施工中如何做好温度控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20)

[2] 李春武,刘大勇.建筑结构混凝土控制温度裂缝的施工控制措施[J].珠江水运,2012,(12)

[3] 谢怀宁.浅谈建筑结构中钢筋工程质量的管理[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2,(4)

[4] 王福高.浅谈建筑结构中后浇带的施工技术[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3)

[5] 李恩.浅谈建筑结构施工管理措施[J].中国房地产业,2012,(6)

第4篇:建筑工程安全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

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5篇:建筑工程安全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whole manage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quality management is very important in. Based on how to provide quality supervision,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tents of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finally,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strengthe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way.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但是因为建筑工程涉及到众多的因素,具有技术复杂的特征,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应该出现很多的质量问题,需要政府的建筑管理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提高监督水平和对工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水平,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1、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

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是质量监督注册,建设企业质量申报的过程中,应该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填写相关的登记表,应该向质量监督站提供相关的设计审查报告、地质勘察报告、工地勘察报告、监理合同、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等,保证每一个资料都齐全,能够在质量监督站快速的进行注册,如果缺少相关的资料,尤其是没有设计审查报告等,会存在着很多的质量问题,监督站有权利勒令其停止施工。

在质量监督站的内部应该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质量监督人员、负责人和站长应该明确自身的责任,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因此,应该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体系,提高质量测验人员的道德水平,不断加强其业务水平和思想政治水平,使业务水平得到提高。责任监督员应该按照质量监督站和计划书,对质量行为、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对整体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

在实施施工之前,应该监督建设单位的监理部门、施工和组织设计,对施工的图纸进行审查,一旦出现了和建设规定不吻合的地方,应该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避免为今后的建设遗留下安全隐患。建筑材料在很大程度会影响建筑的功能和质量,因此,提高建筑材料的质量能够保持工程的安全,在使用建筑材料之前,应该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试验,主要有钢筋性能试验、水泥凝结时间试验、水泥强度和安全性试验、混凝土强度和配合比试验和砂砾石配合比例的试验,在试验结果合格之后才能够进行使用。

事后、事中和事前的监督管理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整个监督检查的过程之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会对结构安全产生重要的影响。通过相关的抽查工作,能够保证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将质量标准贯彻到整个施工的过程之中,在外部环境的角度上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和质量。在质量监督的过程中,应该对技术进行有效的控制,使用科学的评价方式对技术进行控制。例如,对施工现象资料的检查评价,对建筑工程施工的检查评价,在建筑工程竣工之后对宏观感官进行检查评价。

建筑工程的验收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在每一项工程之中都是很重要的。建设单位应该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减少在工程验收之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应该针对强制性文件、规范、法规和相关的法律进行验收。

2、提高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措施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应该首先建立完善的建设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国家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建筑行业进行科学的管理,保证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行,同时,健全的法律体系,也是提高国家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志。每个国家的建筑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标准规范、法规条例和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的法律效力较高,规范标准应该针对行业的专业特征,对技术活动进行指导。第二,实施完善的使用许可和施工许可制度。通过这种制度,不仅能够避免建筑工程的盲目施工,减少工程建设单位的损失,同时,减少交付不合格建筑工程的状况,使使用者和国家的权益受到损坏。竣工验收应该由中介机构、承包商和竣工验收共同完成,建设的主管部门不应该参与到具体的工作之中。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水平,建立完善的许可制度,贯彻设计者负责和施工者负责的原则。第三,应该加强监理单位和社会监督的管理。很多工程的监理企业缺乏权威性,一味服从建设单位的要求,因此,应该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威性。同时,工程监理企业应该针对国家的法规和法律,以及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行使自身的责任,对工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客户负责,因此,应该不断提高监理公司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还应该不断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管理,不断加强整体素质的提高,不断改善其人才结构,补充缺乏的人才,培养具有综合能力的人才。在建造工程的过程中,社会舆论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使用二者不断推动建筑工程质量体系的诚信水平。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体系,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和信用意识得到提高,完善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3、结语

总之,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水平,提高质量监督的工作成效,保证工程建设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参考文献:

[1]高宗全.建筑工程中如何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J].文科爱好者(教育教学版),2010(6). [2]乔子前, 续华东.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屋面防水工程质量[J].城市建设,2010(4).

[3]张兴茹,周永义,刘合梅.浅析强化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J].中国科技博览,2010(13).

第6篇:建筑工程安全报告范文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对策分析

文章编号:2095-4085 (2015) 03-0039-02

勘察人员在进行地基设计主要目的是通过工程的实际勘察,能够获取关键的技术数据,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后期设计、施工奠定良好基础,而岩土勘察收集资料数据真实与否对建筑工程地基设计是否安全、科学产生必要联系,岩土工程勘察是地基设计的基础,因此勘察人员必须认真对待。

1 岩土工程勘察设计主要内容

勘察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勘察前,需要明确地基的概念,所谓地基是指一些土体作为持力层来支撑由上层结构传来的竖向荷载,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度,保证在预设时间内使用正常,尤其是项目工程所对应的持力层在竖向荷载条件下不能出现破坏。对地基土层常见外在破坏因素包括收缩膨胀、压缩、湿陷或者冻胀等引起的变形不能大于预设范围。这就要求,勘察人员在进行地基设计中确保基底单位面积产生的荷载数值要低于地基的预设的承载力,而高层建筑物对应的沉降在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有了明确规定,除此以外还要保证地基不产生滑动等。岩土程勘察则基于建设工程使用要求,全面分析建设项目的土层分布、环境特征以及地质条件等影响因素,并编制析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报告。通常来讲,岩土勘察主要包括土样采集、勘探、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钻孔试验、室内试验等相关内容。勘察人员在开展岩土项目勘察活动中,充分考虑施工场地所在的工程环境与地质条件,除此以外还要在某种意义上要满足岩土勘察中所需各类成果报告文件。工程勘察步骤主要分为以下阶段,即工程勘察准备阶段、可行性探究阶段、初步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勘察阶段、编制成果报告阶段。

2 工程勘察常见问题

2.1 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

对岩土工程的日常勘察工作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以确保工程项目勘察质量,保证建设工程后期的设计与施工,然而岩土工程与地基设计缺乏规范文件指导,这对建筑项目日常施工产生不利影响,阻碍了建筑工程施工进行。在日常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由于受到岩土工程勘察区域的限制,因此不能确保地基设计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不利于建筑项目的实际施工,造成工程施工成本增加。

2.2 岩土勘察施工过程并不充分

在建筑工程勘察过程中,勘察人员需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确保建筑工程勘察工作顺利,但勘察人员在实际作业过程中,常因勘察前期没有做好准备工作,而对建筑工程勘察进程造成不利影响,部分勘察人员忽视项目勘察施工材料收集工作,导致在建筑项目中不能充分了解施工地域的地形结构形式以及区域地面高度,最终影响了建筑勘察进度,延长了建筑项目周期。

2.3 地质勘察报告内容不全面,勘察技术较为单一

在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过程中,笔者发现岩土工程常用勘察技术、方法较为单一,有些勘查人员对自己所出工程勘察报告人为精简化,报告内容以及形式不规范,仅仅突出部分关键数据的定量分析,极度缺乏具体建筑工程勘定性分析报告,造成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缺乏有效数据,同时对于建筑项目的地基设计工作也造成不利影响。

3 加强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的有效措施

3.1 重视建筑地基设计与勘察纲要审查

在日常建筑项目勘察中,要注重建筑地基设计与工程勘察概况的统计,并定期编写纲要,重点要审查在岩土工程过程中关于实际操作步骤、实施标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尽量避免评价结果出现错误,特别是对于纲要性勘察报告文件,勘察人员更需要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勘察结果的合理性与精确性,确保建筑项目能够顺利按计划实施。

3.2 重视建筑工程勘察工作的日常检查

笔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现勘察常见问题绝大部分是因岩土工程勘察与地基设计准备工作不到位,影响了结构设计人员对基础设计的计算与判断,因此,在建筑项目日常施工前,勘察人员对所实施工程项目预先进行评价,勘察单位需要组织专人进行现场检查,积极完成岩土工程勘察与地基设计的准备工作,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有序进行创造条件。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特定区域与指标选取的勘察手段存在一定间接性,因此在日常岩土工程勘察与地基设计过程中,需要熟练掌握岩土工程勘察相关的规范条例,勘察人员需要培养吃苦耐劳、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定期做好数据勘察记录,就常规问题做好总结,确保勘察质量能有所提升,从而更好的为建筑工程建设服务,做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张杰,岩土工程勘察中关于抗震设计问题的研究[J].中国水运(下半月).2008,8(8):171-172.

[2]翁瑞芳,王发松,对岩土工程勘察中抗震设计问题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 21).

第7篇:建筑工程安全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试验检测; 资料探讨

1. 前言

建筑工程试验检测资料是建筑工程归档技术资料中及为重要的一个部分,它是反映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施工质量的基本数据和原始、法定依据;是反映工程质量的客观真实的见证资料;是评价建筑工程质量的主要依据;是建筑工程综合评定质量等级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竣工交付使用的资料的核心。做好建筑工程检测资料管理工作,对于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工程的使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2.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试验、检测资料不齐。 建筑工程项目中,规范对各项原材料、分项工程的检测数据都有明确的试验和检测要求,所有的质量检测数据都应按照规程、规范要求进行送检、见证、取样和抽检。通过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相应的检测,详细、准确地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进场时的质量一般是通过进场检验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反映,但由于供应商不规范,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常常不能与进场材料同步到位并保持证物一致,导致检测、证明材资料不齐全、实际使用的材料与出厂证明的质量、规格等不一致,无法归档。如某工程进户门出厂合格证明上为丁级防盗门,而实际使用的却是普通的钢质门、钢板厚度也不足产品合格证上的规格;又如工程中经常会碰到送检的材料质量是正品,而使用的则是质量不同的材料,这类材料大多发生在电线、PVC管材;钢材送检中的炉批号很少能物、证对号等。

2.2 资料信息不详、不全。现场所抽样检测的分项工程部位、样品规格、取样地点等信息不详细,样品规格不明确、负工差已被生产商利用,资料中半成品未说明加工单位或加工企业无企业名称,导致无从追朔。

2.3 取样频率、试验频率、检测数量不足。对于原材料试验、取样频率,桩基工程的检测数量等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规范都有明确规定。但施工现场极少能做到按规范的要求进行取样、检测,或取样不及时、少取样、取样代表性差等现象。如钢筋进场时分期分批、少数量进,而且炉(批)号不同,生产厂家、直径和钢种也不同,有时虽然生产厂家、炉号、直径等相同,但重量超过规定的数量只取一组试样、少于60t的漏取、数量更少的则不取等;桩基检测中为了节省检测费用,随意减少静载检测、动检中的三桩只检测一桩,且在检测中选择表观质量相对较好的桩等,代表数量的不确切,检测频率不足和有意识的选检等,若将些材料用于工程的重要结构或部位中、在这些选检、少检、漏检的桩基中却却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都会给工程留下事故、安全隐患。

2.4 资料书写和格式不规范。规范对试验、检测资料的书写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清楚,采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如填写错误需更正时采用“双杠改”并加盖改正人的名(章),空白项目用“/”划掉,不能用涂改液进行修改。在很多施工资料中,有的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有的用圆珠笔书写;有的错了用涂改液随意改写等。

2.5 试验、检测资料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内容,就是签字程序的合法性,所有试验、检测结果都必须是签字齐全并具有法律效率。对于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有改动,如确实是检测单位改动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对施工资料中采用的复印件应当加注原件的存放处。

2.6 检测试验的取样及资料管理。 随着高层建筑和大型建设项目的出现和增加,建筑工程施工期从开工到竣工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建筑用材的复杂性增加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出现使检测试验项目增多。所以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资料的数量不断地增加和内容增多、复杂,这从某些方面也增加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难度,要求检测项目的多。施工过程中各阶段的检测资料繁多、跨时长,检测、试验人员变动和检测报告、取样数量、试验科目没有统一的编号和专人的管理则成为检测、试验资料管理不善的主要问题。

2.6.1 影响检测试验资料质量的主要因素为:检测试验人员专业水平低、不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测试导致检测试验数据失实;检测试验人员主观上存在某些不正当的要求,有意对送检材料进行刁难,人为控制检测试验数据;检测、试验人员对试验结果判定依据、标准及设计、技术文件未进行正确细仔地对照,特别是发生变更后技术文件对照,或对检测结果的数据不能按正确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对检测试验报告的正确填报导致检测报告错误;检测、试验资料管理人员对国家档案法规和工程资料的质量标准、规范不了解,重要性认识不够,造成资料管理丢失、随意补办,失去检测试验报告的不正确。如某工程系国家免检钢厂,第一次送检的钢筋检测报告中有二组不同规格的钢筋被检测为不合格,尔后在第二次见证送检后又被报告均为合格质量。

2.6.2 资料管理制度不完善。建设工程施工时间长,在此期间检测试验人员的变动、施工过程中检测资料的收集、整编、归档不及时、保管不妥,使检测试验资料发生中断、遗失等。检测试验人员调动时,资料不能完整地交接,接手人员对前面的检测试验实施情况不清楚;随意补办、人情检测试验报告;检测试验报告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签发将造成检测试验报告的失实。

3. 提高检测试验资料质量的方法与措施

3.1 提高检测试验人员的职业道德基准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检测试验的正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测试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力。首先要按照规范进行检测、试验;其次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操作、分析、统计计算,得出科学正确的检测试验结果;最后按法定程序进行签字报告。公正、科学地检测试验,程序化、规范化地统计、计算、分析,结论合法、负责任地报告。

3.2 检测应当按照施工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内容、频次进行,完成试验记录资料,确保检测试验结果正确、资料及时性、真实性,通过检测试验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3.3 健全完善检测试验资料管理制度。法定检测试验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对建筑工程质量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工程质量监理、监督、施工单位均根据检测、试验结果判定工程的质量,所以检测试验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正确性决定着工程的生命。检测试验报告、资料的管理极为重要,完善检测试资料的管理对保证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着更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应该禁止伪造检测资料,复印资料和报告应当加盖检测试验报告单位原章,需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原章的报告必须要有原始检测试验报告的依据或经查阅原始报告后才能加盖原章,做到检测试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工程检测资料权威性,为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提供真实可靠信息。

第8篇:建筑工程安全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影响因素;监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四大支柱性产业之一,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速度的提升。然而建筑行业却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通过对建筑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建筑安全事故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频繁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天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所死去的的人不少于三人,在全国范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所导致人员伤亡总数中,建筑安全事故所导致的伤亡人数高达四分之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建筑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已经严重的制约了我国建筑工程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已经开始威胁到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若想实现我国建筑工程事业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就必须采取有效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监理措施。

一、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监理工作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监理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生产方针的真实体现。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监理有助于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在良好的安全的施工环境下施工,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容易被调动起来,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程建设当中去,相比于在不安全的环境下进行施工,工作人员心理压力大,精神紧张,无法将全部精力投入到施工当中,容易导致施工工序的漏项,进而影响工程建筑施工质量。同时在安全的施工环境下进行施工有助于提高工程施工效率,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进度。此外,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监理工作有助于积极的推进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的开展,提高监理工作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监理工作中的具体内容在每个施工环节得以落实,是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搞好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监理工作是推动安全生产技术实施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无论是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还是在其他领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建筑工程项目中影响安全施工监理的因素

2.1从事建筑工程的人员中安全意识不足

从事建筑工程的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我国建筑工程从业人员总数的将近80%,并且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来自于那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因此他们在安全施工的认识上存在明显的不足,缺乏应有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此外建筑工程企业的领导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安全施工的重视度。安全意识是每个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指导思想,无论对于工程的投资方还是承包商来说都应将安全管理正式纳入到企业管理中去,并加以发展让其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如果投资方只是片面的追求工程的进度而忽视了工程实施过程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承包商没有具备一套科学完善的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体系,那么安全事故的产生也就成为了一个必然的结果。

2.2一味的压缩工期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一些建筑单位为了追求工程进度而刻意的压缩工期,这不仅使时间上原本就不富裕的工期变的更加的紧张,同时也增加了工人的加班时间,无形之中将更加繁重的劳动强度加在了工人的身上,以至于工人由于频繁夜间加班施工,没有足够的休息时间,而出现疲惫作业的情况,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工程安全隐患的产生。

2.3建筑施工环境恶劣,设施的不安全状态

(1)众所周知,建筑工程项目是一个大型土木过程,立体交叉、场地狭小、工种交叉、高空、露天等环境因素,施工现场粉尘飞扬、通风不良、视线不畅、照明光线不足等因素都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2)包括防护服、面罩、护目镜、手套、安全鞋、安全带、安全帽之类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存在着缺陷,或者数量缺乏;机械设备、附件、工具、设施等有缺陷;缺乏信号装置、保险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等。

2.4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理不够重视

很多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理并不重视,只是迫于国家的法律规定才需求工程监理,很大程度上只是做个形式,而很多的监理单位规模都比较小,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便大幅度的降低监理费用标准,以便获得监理业务,不规范的招标,小规模低费用的监理操作,使得整个监理过程失去了实际意义。

三、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监理措施

3.1加强对施工图纸的安全审核

施工图纸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主要的依据,因此要做好施工图纸的审查工作确保施工图纸的设计的科学合理。同时要做好相应的技术交底工作,对施工图纸的各个细节要进行相应的熟悉,特别是一些容易出现事故的地方应该加以重视。在熟悉图纸的过程当中应该对设计人员的设计思路进行揣摩,从而保证在实际的施工过程当中能够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来进行。对于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及时和设计人员进行相应的沟通。相关的监理人员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监理计划,从而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2材料、构配件、设备方面的质量控制

(1)当施工单位用于安全施工方面的材料进场报验时,监理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先将施工单位提交的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等质保资料进行审核,对安全帽、钢管扣件等应进行见证取样及复试,复试合格后,材料方可用于工程。

(2)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时须提供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说明书,塔吊、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时,须有安装资质的单位来安装,安装完毕后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3监理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措施

(1)审核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技术方案。

(2)监理安全用电技术措施是否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有无安全技术交底。

(3)监理电气防火措施,施工现场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堆放易燃、易爆和强腐蚀介质;不使用火源;设备不得超负荷工作;现场有电不得乱拉乱接,生活用电不得使用电热设备,关键地点放置砂箱和干粉灭火器。

3.4脚手架工程施工的控制

(1)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工程施工的控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前,应按规范要求对脚手架结构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并且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确定搭设方案。监理人员应检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是否与方案一致,基础处理、搭设要求、杆件间距及连墙件设置位置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2)落地式钢管扣件满堂操作脚手架工程施工的控制。施工单位施工前须编制专项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满堂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专家论证。脚手架立杆基础应满足荷载要求,必要时立杆底部增设底座或垫板,且必须设置纵横扫地杆与立杆扣接,扫地杆距地面不大于200mm。当架体搭设高度小于4m时,立杆间距不宜大于1500mm,架体搭设高度大于4m的应通过计算确定。

(3)悬挑式钢管扣件脚手架工程施工的控制。悬挑脚手架搭设之前,应编制专项方案。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方案应经专家论证。专项方案批准后应向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方案搭设,使用时应督促施工单位经常对拉索、悬挑架、斜撑进场检查,如发现倾斜下沉、变形,松扣和崩扣要及时拆除或加固处理。拆除前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预埋件、支撑体系是否符合构造要求,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相关障碍物,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脚手架施工方案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由施工技术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3.5施工机械安全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检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重点应查验相关资料的有效期,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与实际进场设备的型号是否相符。各种建筑机械必须经验收合格并挂验收合格牌后方能使用。井架、塔吊、人货两用梯等大型机械的书面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留存备案。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在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装拆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批;从事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装拆,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资质后方可进行;上述机械设备的装拆及操作人员,也必须取得相应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监理工程师应查验现场实际操作人员与施工单位上报的上岗证人员是否相符。

3.6监理季节性安全措施

工程施工由于工期紧,任务重,因此部分施工可能会在特殊季节进行,如高温季节、雨季和寒冷的冬季,对于这些特殊自然气候下的施工需要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从而保证施工中的安全。

结束语

建筑安全施工监理工作意义重大,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受建筑工程施工工序繁杂、 工程量巨大、 施工技术越发复杂等特点的影响, 决定了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复杂性, 为此针对我国建筑安全施工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紧靠安全管理部门的力量进行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监理工作是远远不够的, 为此必须结合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开发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 此外还需要发挥政府的有效监管作用以及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才能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以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 追求最优的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郝生跃, 柴正兴.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思考[J].中国软科学, 2006.6.

[2]楚秀娟, 傅贵, 李娟娟, 张志伟, 付艳.一切建筑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7.2.

[3]薄文江.浅析建筑企业施工项目管理[J]. 山西建筑. 2011(20)

第9篇:建筑工程安全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单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筑产业也取得了应有的成果,建筑项目的数量和质量也在不断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是攸关建筑产业的生死存亡的大事,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及国家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问题。考虑到建筑工程施工程序的复杂性,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在充分利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技术之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程质量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员工人身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

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项目建设前、中、后的动态过程中,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践行合同的相关要求,建筑设计和施工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和标准,在规定年限内能否安全运营这一系列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项目建设前,设计人员是否考虑到后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后期项目建设的安全进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问题表现得最为显著,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项目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标准等各方要求,才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目标。由于建筑工程的建设需要较大资金的投入,较长的施工工期,复杂的施工工艺,面临各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因素,如果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仅施工进度和质量受影响,而且还会导致人力、物力、财力受损,安全事故频发,进而影响建筑工程企业经济效益和声誉,因此,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

2.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我国政府委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保建筑主体质量安全,监督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机构和建筑环境,但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以自收自支为经济来源,所以导致一部分监督管理机构一味地追逐自身利益而不履行其真正职责。此外,监督机构一方面属于法人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属于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这也导致了其角色定位不清,相当大程度上削弱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作用。

2.2施工单位和业主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建筑市场的迅猛发展背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施工单位和业主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过分追逐经济利益,逃避管理。例如,接收建筑项目之后不按时办理规划许可、是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非法网络相关证件以进行是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更有甚者,为获取更多更高额的利润,非法转包建筑项目。

2.3施工企业责任意识淡薄。施工企业从一开始就没有正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只突出经济利益,忽视了安全与质量导致安全与效益失衡,并最终影响了经济效益的实现。施工企业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出来之后也没有严格落实,导致形同虚设,同时,也没有对建筑工程的相关人员实行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激励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监控制度等重要制度。

2.4政府监管不到位。政府部门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对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并且安全监管人员素质不高,对涉及建筑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掌握不够。另外,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检查不够严格,往往存在“查而不严,查而不处,重案轻罚”的弊端。

2.5监理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通过监控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实施一系列的主动措施,最终在整个项目中的各个环节发挥作用。但是监理单位还没有完全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等级的不同权力,以致监理工作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加上社会化、专业化倾向明显的监理单位即使能处理业主委托和授权的工程技术问题,也可能出现质量安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

2.6市场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检测市场比较混乱,市场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善。部分施工单位还不能全面认识质量安全问题,认为工程质量安全仍然处在走形式的阶段,因此施工单位只要检测部门出具检测报告而对是否进行安全检测不重视。反过来看,检测单位也只是被动地检测施工单位以获取经济利益,未能真正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把关。

3.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有效措施

3.1加强施工前的各项管理

3.1.1加强工程设计管理。按照国家抗震防灾标准勘察及设计工程,增加监督力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设计单位应认真研读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相关规定。

3.1.2加强施工前的审查管理。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加强前期审查力度,对重大变更即使重审,完善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或审查不过关的的,不得施工。

3.2.3加强图纸设计与实际施工一致的管理。审查设计出来的工程图纸合格后,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有序施工。施工图纸的规范与标准可以通过检查设计图纸上的省建设厅统一制发的施工图文件审查专用章来核实。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的,有不按合格施工图纸施工的,给予相关个人和单位一定的惩罚。

3.2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3.2.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安全监督的执法力度,完善安全监督执法的标准程序,提高安全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进行委托和授权,各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履行法律规定,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恒常性,提高管理实效。利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抽查方式,落实检查结果及各方职责。

3.2.2加强建筑工程地基和主体结构的监管力度。夯实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工作,对不进行或未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验收。并且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该由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实施,检测结果应及时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报告并即使核对。

3.2.3加强安全监理工作。建筑工程建设涉及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他们对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监督和管理监管单位细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能促使其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企业应该转变意识,把安全监理内容纳入监理设计中来,对施工企业及人员、安全等问题进行严格审查,整改已经出现的安全问题,提防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充分发挥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作用,规范建筑产业的监理工作。

3.2.4完善建筑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建筑工程建设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自然包括工程验收和备案。各责任主体应该参与完善工程质量检查,对工程建设做出客观评价。对验收程序不规范、各职责及质量履行不到位、设计和规范与使用功能不一致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后,备案机关应依照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备案管理,进一步审查备案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或重新申报。

3.3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测管理工作

3.3.1规范检测行为。建筑工程能否顺利有效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扎实程度,通过定期检查与非定期检查方式,可以起到规范检测行为的作用,最终建立健全合理的检测制度。

3.3.2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管理。原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必须由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格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实行送检制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报建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知晓。施工单位应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抽样,合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3.4提高职工职业素质

职工的职业素质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因此不断提高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实现职工持证上岗。重点做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培训考核机制,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安全培训人员继续教育及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5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该转变其职能,实现有效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手段和方法。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国际化、标准化和法律化。政府监督应更新工程质量安全观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净化建筑行业。同时,监督人员也应保持清醒头脑,抓住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防止腐化堕落,不断减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4.结语

建筑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创造了社会价值,同时也存在主导安全隐患。所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工程质量安全涉及到全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其实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职工的人生安全、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的行政管理,因此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完善监管体系,实施全方位的动态监管,能降低事故的发生率,提高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沙作刚.浅议建筑工程质量及其管理[J].铁道工程学报.1997,(4).

[2]张成灿.强化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控[J].建筑经济.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