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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金缺乏、服务周期性强、季节性强以及服务对象多样化等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特点,这些特点的存在也是致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较为落后的重要原因。由于农村金融服务的对象是农民,其资产相对较少,且其价值较低,每笔存款以及汇款额都较少,加上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从而致使农村金融资金缺乏。农民收入的不稳定性,致使金融资金有较大的周期性以及季节性,当其农作物收成增加时,其金融资金也会相对增加,反之减少。金融服务对象多样化主要是指其面对的主要对象是农村、农民以及产业,其款项有可能是个人的资金管理、各中小农村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以及农村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其服务的对象多样化。
二、当下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困境
(1)农村资金供需缺口问题。由于我国对农村一直进行严格的金融机构管制,与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适应。尤其是在金融服务体制深化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化以及商业化的当下,其经营战略和贷款的方式得到逐渐的调整,并从农村地区撤离特别是从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撤离,这也是为追求利润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一旦农村这一金融缺口的形成,就难以难弥补这一缺口,从而迫使经济体内产生一种内在自平衡机制对此加以解决,以此满足农村各类经济实体资金的需要。
(2)农村金融风险问题。成本高、收益少、风险大、资金周转慢是农业投资的主要特点,其主要是由农业的高风险性和弱势性造成的,再加上农村市场信息的不充分和城镇化水平严重滞后,从而使得在农村地区营利性投资非常少。
(3)信贷管理机制存在的缺陷。在当下由于信贷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农民贷款难问题日益突出,在农村合作信贷是借贷的首要方式,其次是商业信贷,再次是民间信贷,最后是政策性贷款。为了将农村信贷的风险降到最低,对其规定了较为苛刻的信贷条件。在信贷中如果农户不能提供相应的质押、不动产以及抵押作为担保,就不能办理农贷业务。在当下由于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改革,其农业开始走向产业化以及现代化,同时对资金的需求量增大,周期长。但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且期限多半为1至3年,其实浮动贷款利率也是致使农民承贷能力严重受挫主要原因。
(4)农村金融保障体系的缺失,致使资金的大量流失。由于对农业发展的不重视,导向不足,致使国家对农村金融政策性支持农民的作用明显弱化,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当下。规模小、服务单一、信用制度建设落后等因素,都对农村金融发展有抑制作用,从而使其金融发展支持力度不够,农村不断增长的信贷资金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了降低损失,多半将农民的存款资金投入城市的金融上,这导致弱势性的农业经济的服务进一步弱化。在当下央行的资金多半投入地区或者是其他产业的建设,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建设投入不足,从而使农村资金的严重外流。
三、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措施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能力都较弱,其监管的内容、手段以及方式,都不能适应当下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因此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机构非常的重要。
(1)完善金融服务方式,并加强创新。加强创新主要是指对农村金融机构工具进行创新,主要包括金融工具改造、现金结算方式、信用卡以及互联网贷款的推广应用。首先将原有的金融工具进行改造,改变传统、落后的现金结算方式,根据金融服务业务的需要引入先进多样化的结算工具,以此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的金融服务。例如,可以向农民推广信用卡或者是多鼓励农民通过互联网进行贷款等。这样不但可以扩大金融服务的服务、贷款的品种以及满足农民日益增加贷款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政府要做好相应的政策引导,以此完善担保机制和抵押方式,并对担保业务流程进行优化,从而不断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
(2)健全信贷管理机制。首先,创新贷款的流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和贷款的流程。上级银行还应将信贷审批权限下放给下级的银行,这样可以有效改善审批权过于集中的现象,还可以放宽农民贷款的门槛,审批的速度和效率,从而使审批的手续高校、简便。其次,还要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专业的技能培训,采用定价机制对不同的贷款对象、用途以及期限的贷款进行定价,并对贷款主体风险情况进行正确的评估,加大支民力度,以此保证农民对资金需求的需要。[1]最后,就是国家应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的金融机构监督力度,并颁布与农村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此完善农村金融信贷管理机制,从而使农村金融服务得到进一步的突破。
(3)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基本功能。设备比较落后是影响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网点缺乏以及支付结算体系不健全两个方面。因此,必须要加强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的建设,推进农村支付清算的基础设备建设,并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自动化水平,以此提高业务办理效率。[2]最后还要创新管理机制,健全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的防范。
(4)建立资金回流的配套机制。建立资金回流的配套机制主要是针对资金流失严重而提出的,这一机制可以确保农民存入的资金切实投入农业生产中,从而减少资金流失的现象。但这一资金回流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应以政府部门为主体,制定相应的资金回流机制。[3]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主管上级还应制定相应的信贷导向,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而引起的金额损失,为农村信贷资金做最大的保障。
四、结束语
(一)明确政策性金融支农的职能定位
政策性金融是国家扶持农业的形式之一,必须发挥其对“三农”的基础性支撑作用,使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国家开发银行要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提供必要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大农村公路、农田水利设施、农村电网改造、科教文卫、生态建设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二是农业发展银行既不能脱离农业,更不能失去政策性银行的性质。目前由商业银行的一些政策性金融业务如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扶贫开发等项目贷款交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同时,将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村产业化项目、农业中小企业、农村流通、农民工培训等方面,以保持农村经济结构平衡,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引导农业银行继续发挥农业金融支持作用在具体实施中,一是要稳定并逐步增加营业网点,将营业网点设到县以下中心乡镇,充实信贷力量,从组织结构上贴近农村经济;二是要扩大服务范围,不仅局限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还应将银行卡、现代的支付结算手段等在农村进行推广,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三是要扩大业务范围,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做好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涉农企业,并积极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
(三)稳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支农职能
乌海市没有农村信用社,地方性商业银行不可推卸地成为支持地方农业发展的主力军,由于在合并重组中包括了农村信用社,乌海市商业银行既有从事农业金融业务的经验,又有从事农业金融业务的基础,完全可以利用目前基层网点分布范围较大的优势,继续发挥支农信贷职责,在以前信用农户、信用村镇建设的基础上,推广“职保”信用模式,继续推进小额农贷业务的开展。在落实支农信贷职责时,一方面,要建立专门的信贷支农部门,另一方面,在贷款期限和利率上要给予优惠。
(四)合理利用新生金融机构的力量支持发展
邮政储蓄银行既将在全国地级市挂牌运行,应积极引导邮政储蓄银行在乡镇设点,立足于支持“三农”、服务“三农”,并逐步扩大金融支农的范围,以加快乌海市新农区建设的进程。
(五)规范社会支农资金的发展,对正规金融形成有益补充
由于正规金融在满足农户和农村企业需求上的能力是有限的,而民间金融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多样化方面却有着天然的优势,所以应积极引导并逐步使其合法化、规范化运作和发展,使其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创新农村融资组织的方式。参照银监会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考虑在各乡镇或行政村设立注册资本较小的信用合作组织是培育和发展贴近“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上述组织按照“三农”生产特点制定信贷政策,合理设置支农信贷品种 ,满足不同层次的信贷需求;三是引导民间借贷采取比较规范的契约形式,防止借贷纠纷,化解不利影响,国家应尽快出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资金优惠政策,把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吸引到农业方面来。同时,积极发挥工业反哺农业的力量,鼓励、支持企业家为新农村建设出资出力,探索出一条产业资本与农村经济相结合之路。
二、探索建立有效的农村保险体系
投资需要一个较好的环境,没有保险行业的介入,农村金融体系就不全面,应建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商业性农业保险为辅的制度。一是加强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建设,对农业保险的定价、保险范围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二是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完善农业保险体系,从制度上有效增强农民抵御和防范自然灾害和风险的能力,提高农区经济的抗灾和补偿能力,降低自然灾害等带给农户的经济损失,保障农业资金的安全,为有效增强农业对信贷资金的吸纳能力创造条件。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经济;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32.3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7.017
“三农”工作是全党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好推进“三农”工作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与现代农业进程的关键。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农业的发展状况,而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分析农村金融现状,总结农村金融发展困难,积极寻找解决方法,对于提高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广大农村金融工作者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更要努力发现和总结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反思,积极总结,以便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工作的健康发展。
1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1.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保证我国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仍存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一是农村金融服务网点不多,个别地区的农民要想办理金融业务需要奔波很远的路途,不能保证业务办理和咨询等一系列业务的时效性;二是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产品有待丰富,其服务手段和方式有待提高,同时服务内容也有待完善,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农民的需求;三是农村的经济环境决定的农村金融市场机制有待完善,农民融资困难是普遍现象。
1.2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改善
农村贷款的利率有待进一步调整,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环境而言,利率还是偏高,极容易出现“惜贷”现象。同时还存在一些“民间贷款”的现象,影响了农村金融发展的大环境。其次对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辅助行业发展缓慢,例如与农村金融相关的咨询、法律、服务等,不但影响农村金融健康发展,还影响整个农村市场环境。
1.3支持农业信贷的资金投入有待提高
导致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近年来农业贷款质量普遍不高,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银行不敢大力投入;二是部分地区对于农业金融重视程度不高,影响了农村信贷比例;三是金融机构对于农业信贷的投资热情不高。
2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2.1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服务产品
部分地区已经成立了农村村镇银行,让更多的百姓享受农村金融服务,其他地区要加快村镇银行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其服务农村金融发展的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银行的支农作用,科学合理的扩大放贷权限,拓宽农业信贷范围。同时还要努力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切实满足农村金融发展所需。更要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质量,强化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
2.2多措并举,积极解决农村融资难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强财政对于农业发展的支持,积极寻找解决办法,比如可以适当降低税收,或者通过一些农业补贴,通过财政支农和金融支农共同解决农村融资难题;二是可以适当制定奖励和补贴政策,提高金融机构的收益,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三是积极制定和完善农村金融信贷法律法规,规范农村金融信贷行为,尤其是对于民间贷款的约束十分关键,以免出现民间信贷纠纷,不仅容易使人们财产受到侵害,还会影响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2.3改善金融生态环境,营造诚信环境空间
随着治理水平的提高,要加大农村金融环境的治理力度,对于银行信用体系,担保机制,以及风险的降低,支农力度的增加都具有显著意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放贷权,从行政区域上来说基本集中在h级及其以上的分支机构,在乡(镇)的分支银行基本没有放贷权。然而在乡(镇)的分支银行对农户的状况比较了解,相比能够较为准确地甄别出农户的资信状况。治理水平的提高,放贷权的下放,有利于银行甄别并接收信用好的农户所传递的信号。
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农业发展和使自身经营效益受到影响的金融部门给予适当的政策性补贴,以激励其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入,有效减少“惜贷”的情况。加快信用担保体系、法律、会计和咨询等金融辅助行业的发展,以有效规范金融市场的发展。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金融环境诚信化。一是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和金融知识;二是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贷款用户信用指数数据库,定期审查企业和农户的信用情况,将其与贷款利率、贷款规模、贷款抵押比例挂钩;三是制定逃避债款的惩罚办法,严厉打击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促使人人诚信,营造一个诚信的环境。
3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解决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瓶颈问题,必须立足于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难题,克难攻坚,迎难而上,同时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多措并举,积极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改善金融生态环境,营造诚信环境空间等举措来解决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难题,提高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为我国农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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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勇.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金融创新[J].学习论坛, 2007,(04).
农村金融服务“点多面广”,一般而言,衡量农村金融服务状况的指标包括: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农业贷款数量、农村地区小额贷款情况、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性、农村政策性金融等多个方面。农户(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农村金融支农服务弱化等问题也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近年来,农村地区金融需求和农村金融固有的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和从业人员减少,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部分农村地区仍然存在金融服务空白。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1年末,全国仍有1696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农村人均金融网点的资源占有率低,平均每个乡镇的银行业网点为2.99个,平均每1万农民拥有的金融机构是1.56个,每5.77个行政村分布1个银行业金融机构。从青海省情况来看,截至2011年末,青海省尚有133个乡(镇)未设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全省373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分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1.63个,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99个/乡镇);全省4163个行政村,每6.86个行政村才分布1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个网点/5.77个行政村);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1.33个,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56个网点/每万名农民)。实践表明,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不具备比较优势,其业务活动往往无法适应小农经济,也无法解决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高风险和巨额成本等问题。中国并不缺少大银行,但缺少贴近基层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缺少根植农村、贴近农户、符合农村基本需要的微型金融组织。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的出现既有正规金融渠道有效供给不足的原因,也有因法律地位不明确、政策风险大导致的非正规金融等民间资金被压抑,以及政府职能发挥不充分、财政资金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家,但资金实力雄厚且具有一定支农条件的农业银行,大多将资金投入到县域的大型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上,很少直接服务于农户;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存款占比高而贷款服务较少、从农村虹吸资金回流城市的现象依然存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主要投放于粮棉油收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企业,直接投放农村企业较少。农村信用社实际成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唯一金融机构,但“一社难支‘三农’”。农村金融市场“批发+零售”的资金融通渠道有待发展,大型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联通机制尚未建立。截至2012年6月末,青海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868.5亿元,其中:全省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余额达145.68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的16.77%;邮政储蓄银行各项存款余额141.23亿元,其中县域存款余额69.56亿元,占比达49%,各项贷款余额为31.37亿元,其中三农贷款余额仅为3.65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1.6%;农业发展银行各项贷款余额163.47亿元,粮油收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贷款占了近60%。目前,我国推动和建设的小额贷款组织主要是商业性的小额贷款组织,它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设立的,以自负盈亏、财务上可持续为原则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2000年,农信社根据央行信贷扶持“三农”的要求,以农信社存款和央行支农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到2006年底,农户小额信贷余额占到农信社农户贷款余额的近30%,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小额信贷的覆盖面。但随着农信社的商业化改革,农户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面临巨大挑战。2006年底,银监会宣布在青海等6个省区选择36个试点区域,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鼓励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以完全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理念和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但这一制度创新的预期金融服务改善效应还没有充分显现,影响面很小,相关政策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提出较严格的要求,使得部分新型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受到限制。截至2011年末,青海省仅有的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均设在县级及以下地区,存款余额仅为2.1亿元,贷款余额2.97亿元。近年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了大量金融需求,其中有部分农村金融需求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金融性质,但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定位不清,运行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政策性金融服务职能的发挥。作为主要支持农业经济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作用仅局限于粮棉油收购;国家开发银行对于急需资金支持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等,缺乏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以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为例,截至2012年6月末,累计发放各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贷款90.7亿元,其中很大部分用于省、市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项目,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较少。同时,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以银行类信贷为主,保险、证券等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农业保险体系。由于缺乏公共资金支持,西部农业保险市场显现出明显的供求“双冷”局面。现行公共财政制度安排,使得西部农村信贷资源的相当一部分被用于治病救人等本应由公共财政资金承担的投入上,金融财政化现象非常严重。此外,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的金融产品严重不足,信贷、证券、保险没有形成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发展局面。农村金融服务手段滞后,金融业务科技化程度不高。截至2012年6月底,青海省农村信用社在全省布设ATM机171台,平均每两个乡镇还不到1台,并且已布设ATM机的网点又不具备自动存款功能,农牧民群众在信用社非营业时间无法正常办理存取款业务和刷卡消费,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不便。同时,由于人才、资源、风险评估等条件的制约,一些涉农金融机构在涉农产品创新上很难有独创性,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不足,贷款难、部分涉农金融产品供求脱节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贷款担保方式仍不够灵活。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对大部分农村种养大户来说,根本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和收入稳定的担保人做担保。而对贷款额度也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控制在10万元以内,不足部分只能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解决。二是贷款手续繁琐。涉农机构由于审批权限上收、风险控制等原因,在实际贷款过程中,根据额度的不同,需要不同级别的机构进行审批,越往上,需要的贷款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就越多,通常需要两周甚至一个月以上的时间,大大超过了客户的期望值。三是贷款期限难以满足农业生产周期性的需求。目前涉农机构虽改变了“一年一贷、春放秋收”的传统方式,但受信贷规模限制及对资金流动性的考虑,近9成的贷款期限约定为1-2年。当前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特别是缺乏资产评估、担保公司、征信登记等金融中介机构,金融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广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金融的认识和自身金融意识还比较薄弱。一是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体系尚未建立和健全。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环境、政策因素影响大,贷款风险大,抵押担保品有限,使用现代金融产品定价机制在农村地区开展评估、担保、信用评级等的成本较大,导致在农村开展金融中介业务难度较大,农村金融中介发展滞后,尚有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少,资本金少,风险化解能力和代偿能力很低,不能适应农村需要。二是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对金融知识的认识有限,加之农村地区金融教育发展不足和相对落后,导致农村地区整体金融生态环境较差,使得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吸引力不足,各金融机构不愿主动到农村地区开展业务。三是农村征信系统建立不完整。农村个人基本信息与信用记录不完整,而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的贷款多数是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信用贷款风险大,随着各银行机构风险防范的强化,致使部分涉农金融机构对“三农”的信贷投入积极性不高,存在“慎贷”、“惧贷”和减少授权授信额度等现象。从法制环境来看,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这些法律法规并未对我国农村金融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中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随着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推进,农村地区抵押担保物缺乏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信贷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形成了障碍。此外,部分农村地区宗土观念比较浓厚,执法环境有待改善,对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待加强。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经验借鉴
从美国、印度、孟加拉等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看,它们都建立与其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金融制度,主要包括由合作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所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以及相应的财税、监管、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上述国家都制订了专门的农村金融方面的法案,以法律的形式作为制度保障和支撑,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从国外经验来看,农村金融服务不是由单一的某类型或某一家银行机构来承担,而是由政府主导扶持的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多类型、多层次发展,分工合理明确,优势互补。以上国家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政府通过出资组建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对农村金融机构在税收、利差补贴等方面实施各种优惠政策,进行了大力扶持。美国鼓励在不违反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可进行各种可能的尝试和创新,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实行差异化的服务策略;孟加拉的格莱珉银行对贫困人口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小组联保贷款制度。美国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具体业务则由私营保险公司开展,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大力支持;印度推行的“自助团体联系计划”就是采用团体担保代替抵押,从而有效地分散了信用风险。(1)财税政策,包括:通过出台支持农村金融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发展农村金融业务;对涉农贷款、保险进行财政补贴。(2)金融货币政策,包括:对涉农金融机构降低或免收存款准备金,以保证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充足;给予涉农金融机构金融优惠政策,以解决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在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时遇到的资金问题。(3)监管政策。如印度政府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就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机构,并且把信贷投放的18%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
构建普惠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金融先导;金融资源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乡村人口占比过半,总量达7亿左右。截至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3.13:1,差距仍然较大。相同数量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对于刺激消费和拉动内需的作用而言,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比例和功效要大于城镇居民,而且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并进而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因此,“三农”问题是从根本上制约与影响中国经济社会稳定和现代化进程的核心问题,农村经济、金融、社会的协调发展问题是关乎未来中国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金融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并对经济发展具有先导和促进作用,这一观点已经为各界所认同。但是,反观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无论在金融机构数量和资金融通水平上,还是金融服务质量与金融制度环境方面,都远远滞后于城市金融体系,于是,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不足,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也就不足为奇了。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曾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农村金融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不仅关系农村金融的稳健运行,更关系农村基础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关系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增收。”要想尽快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金融先导”和金融深化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二、农村金融体系的架构
按照“三农”(农民、农业、农村)的划分,通常情况下,农村金融体系也被相应划分为针对农民个体的金融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融资体系、农村城镇化投资体系三部分。但是,解决“三农”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分割考虑。实际上农村金融体系只有一个,要同时满足农民、农业和农村发展对金融的需求,所以,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任务艰巨,这就需要找到一个理想的突破口或切入点。在“三农”关系中,农业产业化对于农民增收和农村城镇化建设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联动效应,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环节,而合理配置金融资源,科学构建农业产业化融资体系对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又具有先导作用。
鉴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对于农民增收和农村城镇化建设所具有的纽带作用和联动效应,科学构建农业产业化融资体系就成为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如果把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比作在一条大河上架桥的话,构建农业产业化融资体系就好比是修建桥墩,把桥墩建好之后,就可以开始架设桥梁,最终把大河两岸(农民增收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联接起来,保障农村经济的顺利发展。农业产业化融资体系的作用如图1所示。
因此,建设农村金融体系可以最终落脚到构建农业产业化融资体系上来,不需要人为将其分为农民金融服务体系、农业融资体系和农村城镇化投资体系三部分。只要科学构建了农业产业化融资体系,该体系就同时具备向前(平视)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向左(低头)为农民个体提供金融服务、向右(抬头)为农村城镇化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等三大功能,在立足农业产业化发展需求的同时,兼顾农民金融服务需求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要。
三、农业产业化融资体系构建的设想
(一)农业产业化及其作用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农业进入了与其关联产业不断综合的发展阶段,农户及农业企业与有关利益各方为获取规模经济效益,自愿采用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联合从而实现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国际上称之为Agricultural Integration,20世纪50年代中期兴起于美国。在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大约20世纪90年代初始于山东。
所谓农业产业化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为中心,优化组合各种市场要素,对区域性主导产业实行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逐步形成产供销、农工商、经科教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使农业走上自我积累、发展、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推进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发展对于农民增收和农村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支撑、纽带和联动效应,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环节。然而,农业产业化融资体系作为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却严重滞后,不能有效支持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城乡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融资体系构建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
资金的逐利性决定了其有逃离效率和收益都不高的农村的冲动和天性,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滞后也很好地应证了这一点,在解决农村金融供给方面可以称之为“市场失灵”。但是,农村经济的增长又需要金融的支持,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改变长期以来农村资金外流的现象,在稳住农村自有资金的同时还要吸引城市资金流入农村市场,而这一切仅凭市场的作用是根本无法实现的,需要政府出面矫正“市场失灵”。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现代区域金融体系,要有超前一体化的设计,不是在现有基础上的简单弥补和单独构建适应目前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而是城乡一体化推进的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区域金融体系。与工业反哺农业一样,制定城市金融反哺农村金融的金融先导战略和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包括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利率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在农村挖掘金融“洼地”,吸引城市资金流入农村。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 改革 新农村建设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在支持“三农”、服务“三农”、支持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特别提出了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河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能否建立一个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直接影响到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
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金融机构缺乏,有效供给不足。由于贷款的高风险性、高成本性和弱补偿性,商业银行在农业贷款中的赢利空间很小,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大量撤并机构、上收信贷管理权限、转移投资项目等。特别是已经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已将重心逐步向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转移,向优势行业倾斜。另外,目前的涉农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整体实力相对较弱,农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商品的供给主体,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已经开始基层机构收缩和撤并的改革。而被称为“资金漏斗”的邮政储蓄银行在全省金融机构储蓄存款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农村,在信贷业务发展初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面相对狭窄,要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发挥较大作用并不容易。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极其缓慢,民间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中的渗透程度与服务范围非常有限。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容乐观。金融生态环境是指由居民、企业、政府等部门构成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消费群体,以及金融主体在其中生成、运行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法治、文化、习俗等体制、制度和传统环境。农村金融市场的生态环境影响了金融机构开拓农村市场的积极性。主要表现为个人和企业的失信行为导致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而银行一旦诉诸法律,却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讨债十分困难。再加上农村地区的投资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风险大,造成了“个人、企业贷款难、金融机构难贷款”的二元结构矛盾更加突出,从根本上导致农村金融发展缺乏可持续性。
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地区退出,在新农村建设形势下,曾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农村信用社,难以独自扛起支持“三农”的重任。目前,河南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存款数量仅占全省金融机构存款总量的40%左右,而“支农”贷款数量却占到全省金融机构“支农”贷款总量的90%左右。其中,67.4%的农户得到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持,贷款需求满足率达到84.3%①。然而,仅靠农村信用社这一家金融机构,很难满足河南农村、农业和农民对金融的需求。一“社”难支“三农”是全省农村金融现状的真实写照。
农村金融服务单一。现行农村金融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趋势,单一的农村金融服务已不能满足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金融网点匮乏。近年来,伴随着大量商业银行网点从乡镇的撤离,农村信用社的网点也日渐减少,农村金融网点的缺乏情况日益严重。由于急须融资的农户往往缺乏必要的担保,以及担保机制的不健全,作为农村金融主要融资渠道的乡镇信用社和银行并不能及时提供农村急需的资金,进而迫使资金融通不得不通过间接融资方式进行,这极大地破坏了农村筹资的效率。三是金融工具及服务品种单一。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主要提供储蓄、抵押类贷款及农村小额信贷等金融品种,抵押、担保、承兑、贴现、承诺、咨询服务、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还很少,已经存在的金融品种往往要求有严格的抵押物,而急须融资的农户往往难以拿出符合条件的抵押物,商业化的运营加上担保机制的缺失,又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品种及工具的单一化。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一些依靠现代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服务项目,如网上银行等业务几乎空白。
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建议
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增加支农资金的有效供给。其一,拓展农村金融机构。新型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是既包括商业金融也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民间金融,既包括银行也包括保险、证券、期货、投资基金、风险投资、信托等在内的完整体系。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中,信用社是事实上的主体,但它并非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除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外,还应发展真正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并拓展其他金融机构。一是要发展农村的保险业,特别是政策性保险机构;二是要发展农村地区的证券期货业,特别是发展农村期货市场;三是发展农村的投资基金,特别是农业发展投资基金;四是发展农村信用担保公司,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此外,还应发展农村的信托业、金融租赁业等。
其二,拓宽各金融机构的支农融资渠道。完善当前以政策性金融为导向,商业金融为主导,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将对农村资金的“抽血”机制,转化为“输血”机制,引导农村资金回流农村。确定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民间金融发展的方向,逐步填补农业金融服务体系的空白。农发行应为农村发展提供政策性的金融业务,强化其支农职能,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可参与农村重点企业或龙头项目的建设与发展中来,把营业网点延伸到特色农业和农产品的基地建设中来。允许农村信用社推出新的盈利模式,深化邮政储蓄银行的涉农业务范围,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逐步把民间金融引入农村金融供求体系中来。
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一是推进司法机关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二是建立覆盖全部企业、个人的诚信数据库,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成本;三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四是积极发展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探索“龙头企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农户”的“四位一体”经营模式,有效解决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和保障体系。第一,健全和规范农村金融市场进出机制,适度降低进出门槛。可适度扩大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合作范围,强化金融服务面积的铺设,避免农村金融网点的萎缩,通过推动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来保证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利润,使相关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获得良性发展。第二,对支农贷款业务,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对贫困地区,贷款应强调政府主导机制,发挥政府扶持性的贷款,削弱金融资金的商业化导向;对于贷款年限,可逐渐调整与农业生产周期相一致;适度扩大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及对象,逐步把农村产业链贷款纳入服务体系。第三,强化对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及职业道德培养。银行监管部门在制定适合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监管机制的同时,应进行配套的、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对农村金融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及时、持续和有效的培训。第四,建立“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各级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三农”贷款风险基金,农村金融机构在其盈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作为风险基金的一部分,用于不良贷款的核销②。
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开发适合农村市场需要的金融品种及金融服务,创新农村金融担保机制,开发授信授权管理机制,完善信用等级评定方法,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的优势,注意提供理财及投资咨询等金融服务,鼓励投资银行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开发、设计为农民服务的金融产品,探讨资本市场为农村和农民服务的路径③;根据不同地区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分区,对金融市场发育完善的地区,可推广银行卡业务,逐步建立并完善农产品期权期货市场等;对金融市场发育欠缺的地区,建立起风险可控、方便及时的授信机制及担保机制,确保农村金融资源能真正服务于农村。建立起覆盖范围广的汇兑结算网络,通过提升服务水平推进农村金融的城市化和现代化,来适应多样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
政府应当对农村金融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一是要在农村地区继续强化政策性金融的主导地位,并对政策性金融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二是对其他农村金融给予财政和税收上的优惠;三是对商业银行的涉农金融活动给予财政税收优惠。不仅涉农金融机构有支持“三农”的义务,商业银行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鼓励商业银行向农村提供资金,对其涉农金融活动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优惠。(作者单位:平顶山学院;本文为2007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新农村建设优化资源配置问题研究》中的研究成果之一,编号:2007BJJ015)
注释
①訾红旗:“金融机构大撤退农村患上‘失血症’”,《南方农村报》,2007年1月17日。
关键词:农村金融;土地流转;金融创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一、 四川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农村金融是四川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四川农村金融不断发展,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但从总体上看,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尚需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才能精准对接多元化融资需求,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效助推扶攻坚。
1. 涉农信贷:积极进行相关品种创新,满足农村发展资金需求。四川率先在全国试行农村土地流转收益抵押贷款政策,此举有效破解农村土地直接抵押的法律障碍,切实增加农民财产性权益。2014年初,出台《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在9个县(市、区)试点农村土地流转收益抵押贷款,达成土地流转收益抵押贷款协议177个,取得贷款资金近4.24亿元,用于保证贷款的土地面积近6万亩。2015年已正式出台《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暂行办法》,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试点政策,探索建立了确权登记颁证、抵押登记、价值评估、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产处置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同时,全省涉农银行业机构先后出台了“农村产权融资担保管理办法”、“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积极推广发展“四权”、应收账款、农产品订单等抵质押贷款,目前已推出了“四权”抵押贷款等业务品种130余个。成都市还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流转仲裁院和金融仲裁院,形成了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体系,可通过仲裁的方式化解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中产生的法律纠纷。
2. 金融机构:适度放松支农监管要求,做好农村金融机构建设。四川积极争取银行信贷资源向农业倾斜,分别与国开行、农行和邮储银行达成6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涉农战略合作与信贷合作协议,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与现代农业发展。对涉农银行业机构实施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同期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的年度目标考核。在总结乐山商行发行25亿元“三农”金融债券,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推动成都农商行开展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进一步拓宽支农资金来源,降低“三农”融资成本。加快农合机构产权改革,设立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鼓励农业银行下沉服务重心,增强县域分支机构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灵活性;鼓励邮储银行以特色小额贷款产品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支农贷款需求。稳步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新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推进“村村通”工程与“讯通工程”,在全省17个市实现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截至2015年3月,新设农村金融机构已达50家,基础金融覆盖面提升到97.47%。
3. 涉农保险:拓展农业保险服务领域,创新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四川政策性保险全国领先,农险规模近年来稳居全国前列,2007年~2014年累计农险保费收入124.93亿元,仅次于新疆,位列全国第二,年均增长率39.62%,累计支付赔款58.69亿元。特色农业保险迅速发展,中央财政补贴的农险产品已达11个,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已达31个,对种养业实现了品种全覆盖。新型保险创新有声有色,在全国率先试点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和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有效减缓了减缓农产品价格周期性波动,保护了种养大户的生产积极性。开展自然灾害与气象指数相结合的杂交水稻制种保险。健全农村医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新农合大病保险、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民生保障业务,深入推进保险业服务“新农保”的“德阳模式”。目前我省已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覆盖,覆盖人数达7 308万人。
4.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息采集体系,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四川已逐步形成了“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培育、信用宣传、信用文化”五位一体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模式。按照《关于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在全省21个地市(州)的34个县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借助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高层级制度保障。制定《四川省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参考标准》,通过权威第三方批量采集银行所需直接或间接指标,确保了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的可采性、有用性和可持续性。充分发挥库网平台信息归集优势,建立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正向激励机制。探索推进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选活动。截至2014年末,全省34个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为150万农户、1 498户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采集信用信息127万条,金融机构对守信农户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余额达896.3亿元。
二、 四川农村金融发展缺陷与不足
农村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较低、农村公共资源配套建设滞后、农村人口较为分散等因素,制约着四川农村金融的发展。此外,缺乏必要的引导和支持政策,相关制度建设落后也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农村金融服务存在不足。
1. 农村经济基础不完善抑制了农村金融需求。一是农村产权制度有待完善。产权交易市场还不成熟,农业资产用于抵押担保存在一定障碍,土地确权登记体系不健全,确权颁证进度进展不一,抵押登记、价值评估等土地流转操作流程有待规范,土地经营权证转移登记滞后,存在私租乱包和自发土地流转等不规范的现象制约了农村产权资本化。二是农村产权价值未得到充分体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占比较高,但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贷款受到土地指标、地形条件、农户意愿等多种因素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土地价值不高,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农村房屋由于处置范围和抵押权的实现受限,其价值不能得到真正体现,贷款额度难以放大。三是农贷需求多样性与银行信贷管理要求不匹配。农村土地以家庭分散承包为主,农业规模化发展不充分,单一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数量少且价值较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流转获得的土地进行抵押受到诸多限制,土地经营权价值易被低估,影响其融资能力;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普遍存在组织松散、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无有效担保抵押、缺乏启动资金等问题,综合导致银行机构涉农投放不足。四是农业风险分担体系不完善。从已建立“三农”贷款担保基金的地方来看,财政出资规模普遍较小,不能充分满足融资担保需要;农业保险发展仍不充分,目前农业保险品种少、可保范围小,保额难以覆盖贷款金额,农产品价格保护和风险防范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涉农金融仍是高风险、低收益的业务,对资金吸引力不强。五是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有待加强。农民金融知识缺乏,信用意识淡薄,造成农村地区不良贷款率仍然偏高。
2. 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影响农村金融供给。一是政策性银行业务单一。农业发展银行是针对农业的唯一政策性银行,但其主要业务是粮、棉、油收购以及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基本不面向农户等微观主体提供金融服务。二是城乡金融监管标准大多同质。商业银行农村金融业务和城市金融业务基本执行同一监管标准,未充分考虑农村金融业务风险大、利润薄的特点,导致金融机构发展涉农金融业务动力不充分。三是农村金融专营机构建设滞后。助农取款服务点业务仅限于农村基础服务,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仍以二三产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服务专营组织仍在试点探索中,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仍存在缺失。四是成本与收益的矛盾从根本上影响了银行的积极性。一笔仅数十万元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调查、抵押、登、审批等程序和工作协调难度甚至比城市一笔上亿元贷款的难度都大,金融机构从成本和收益角度考量,缺乏发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业务的内在动力。
3. 外部政策支持存在不足。一是中央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有待增加。中央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偏少,远不能满足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保险需求。二是中央财政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力度有待加强。我省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均是在全国位居前列的重要产业,虽然四川出台了“特色农业保险奖补政策”,但很多地区因为财力无法负担地方优势产业品种的保险补贴,没有有效化解农户特色产业的生产风险。三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指标限制制约发展。以成都市为例,由于银监会的限制,成都市试点的村镇银行名额仅14家,未来将不能再新增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
4. 制度机制建设存在不足。一是省内大部分地区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村“四权”流转市场,部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因市场化程度低等原因,交易活跃程度有限,对开展农村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带来一定困难。二是农村“四权”的价值难以客观评估。“四权”价值由谁评估、如何评估、参照标准及公正性等问题尚未解决,农村产权的专业评估机构比较缺乏,致使借贷双方对评估价值的认识差异较大,制约了农村“四权”抵押贷款业务深度发展。三是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驻川银行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等金融业务创新,需报经总行同意后执行,总行往往从总体风险控制出发,不愿同意分行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
三、 政策建议
1. 涉农信贷方面:探索金融助农形式品种创新,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发展,健全“三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四川应做好相关配套建设,激活农村经济资源,探索涉农信贷创新。一是协调推进各银行总部探索抵押物品种创新。发展包括农业保险保单抵(质)押、农产品抵押、农产品活体抵押、农机具抵押等在内的多种涉农信贷,推广国开行“农业产业链养殖户小额贷款”模式与邮储银行“银协合作与融资+融智”模式。二是做好农村产权抵押相关辅助建设。把握四川作为全国首批三个试点确权登记颁证省份的历史机遇,加快确权颁证,推进多权同确,进一步发展“四权”流转市场,加快构建县、乡(镇)、村三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络,培育农村产权的专业评估咨询机构。三是有效处理产权抵押融资中出现的各种法律纠纷。充分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仲裁院和金融仲裁院在产权流转和抵押权处置中的作用,协同发挥村委会与合作社在处置抵押物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作用。四是稳步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范围。做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金融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有偿腾退宅基地和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农村房屋产权,探索建立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参与租赁耕地的准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土地信托流转模式试点。五是建立抵押债权风险保障机制。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鼓励设立农村产权收储公司,补偿处置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经逾期清收无法收回的损失。六是完善财政支持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按照“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探索建立市区级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四川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的“金融放大器”功能,协同省内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共同发挥担保行业稳定器作用。
2. 金融机构方面:落实涉农差异化监管,加强涉农信贷支持力度,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考虑涉农金融业务存在的季节性、风险高、收益低的特点,对于涉农金融机构实行鼓励政策。一是对涉农机构进行差异化监管。将支农情况与市场准入、区域发展、监管评级等挂钩,适度放宽不良贷款率等指标的监管容忍度。二是稳步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向银监会争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指标。开展农民资金互助社试点,依托具备条件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进行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入股,积极发展服务“三农”发展的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小额信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三是加强对涉农信贷的支持力度,落实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一定比例新增贷款投放当地政策,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落实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财政奖补政策。四是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依托助农取款服务点试点“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在县级政务中心设立金融服务专门窗口,村级设金融服务工作点。重点拓展“迅通工程”助农取款服务点的支付、缴费、征信服务、保险、理财业务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功能,提升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水平。五是加大对涉农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力度。引导银行业机构从信用评定、授信额度、业务流程等方面创新农村信贷授信审批机制,加快微贷技术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发展农业产业链融资。
3. 涉农保险方面:争取中央政策支持,丰富涉农保险品种。涉农保险是防范农业生产风险、化解农业灾害损失、创造良好生产环境的重要政策性手段。四川应充分发挥涉农保险的作用,实现从农业大省到农业强省的跨越。一是扩大政策性保险试点品种。加强特色产业蔬菜、茶叶、水果、中药材、杂交育种、小家禽及水产养殖、农机作业的保险力度,争取纳入中央政策性保险品种。二是设立中央财政支持特色产业保险奖补资金。结合我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提高对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助推特色农业健康发展。三是积极发展涉农商业健康保险。四川是外出农民务工大省,商业保险对于补充完善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具有重要意义。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涉农健康保险,对短期团体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险种减免营业税,制定社保账户、城乡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是发挥银政保协同作用。完善贷款损失补偿原则,推广“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经营模式,单笔贷款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70%,银行承担15%,风险补偿资金承担15%。推广以农业保险保单为质押的“银保财互动贷款”。
4.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重视信息收集共享,推广复制先进经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从根本上缓解涉农贷款难的问题。结合四川实际情况,一是突出驻村干部的教育引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选派优秀干部到贫困村挂职锻炼,通过政策宣传,加强诚信教育,培育信用意识,切实降低金融支农信用风险与道德风险。二是健全信用信息收集与共享机制。利用金融机构驻村网点,加强微观主体信息收集,为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建立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的共享机制,积极探索农村信用信息运用。三是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推进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选和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活动,发挥村集体与合作社组织的考察作用,积极发挥已经授牌信用村、颁证信用户的带头作用与辐射效应,引导金融机构切实给予守信农户以信贷优惠等正向激励。四是推广已有先进经验。积极宣传我省已有的先进模式,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遂宁模式”,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的“会理经验”,起到示范借鉴效应,在四川各地进行学习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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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商业银行的成立,关于农村金融创新的话题也越来越多,有的甚至借用“创新”来发展所谓的新农村金融。农村金融的水究竞是深是浅,我们一起来探讨。
农村金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的储蓄,那么它的服务属性肯定要以农民为主,农村金融的供不应求一直以来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细观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基本可以分为三类,即正规、准正规和非正规金融组织。农村金融必须服务于农村经济,现在看来农村金融或多或少已经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金融的创新要有个前提,我们不能光在课题研究和嘴上说说要改革要创新。农村金融组织的问题亟待解决,具体表现为:正规农村金融组织存在缺陷、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合法地位、农村信用社严重垄断市场。据了解,农村信用社并没有充分有效地对农村市场给予资金支持,各地的农村信用社普遍将从农村地区吸收上来的存款用于购买国债等其他有效债券或向城镇企业发放贷款以保本获利。
农村金融的创新需要有效地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和发展的关键在于资源的整合、政策的配套和外部环境的优化。应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功能,发挥对农村经济的基础支持作用。商业银行必须加大支农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审批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改变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单一的格局。扩大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覆盖面,尽可能多地将邮政储蓄资金返回农村使用。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调查;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1-0085-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1.22
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三十余年的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直处于改革探索之中,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在新时期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客观审视、定位和思考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及其支农功能的发挥,对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山东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山东省已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主体,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截至2009年末,全省金融机构县域网点7188个,涉农贷款余额9202.6亿元,占全部贷款的35.45%;新增涉农贷款2350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39.74%,增速高于其他各类贷款①。
(一)农村信用社一直以来承担着支农发展“主力军”的重任
截至2010年3月末,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641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832亿元,均占居全省金融机构首位。其中,涉农贷款余额3642亿元,农户贷款余额2061亿元,支持农户近600万户,累计发放“齐鲁惠农一本通”2000万本,各类支农补贴160亿元,业务量超过9000万户次,支持各级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出口企业6829家,贷款余额80.4亿元,在推动全省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农业银行保增长、助民生,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效果显著
自实施“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以来,农业银行逐步搭建起省、市、县三级“三农金融分部”组织架构,在省行和各二级分行成立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设立了信贷管理、财务考核、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和资本资金管理5个支持中心。截至2009年末,发放涉农贷款1270.3亿元,全省86家县域支行存款增加435.5亿元;累计发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220亿元,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覆盖面达到76%以上;发放农户小额贷款128亿元,发行惠农卡198万张,为800万农户提供了现代金融产品服务便利;围绕农村工业化进程,发放县域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贷款57亿元,新增县域中小企业贷款318亿元,保增长、助民生和以城带乡、城市回补农村的效果显著。
(三)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范围广,开创新格局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支农发展的政策性银行,贷款范围从农业、农村扩展到县域建设的绝大部分领域,涉及农林牧渔、水利、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管理等行业。截至2010年3月末,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项贷款余额854.4亿元。其中,粮棉油贷款470.9亿元,农村基础设施等中长期贷款216.3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158.7亿元,加工及其他粮食企业贷款2亿元,农业小企业贷款7.71亿元。逐步形成了以粮棉油购储销政策性信贷业务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小企业信贷业务为一翼,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县域城镇建设信贷业务为另一翼的“一体两翼”支农新格局。
(四)担保机构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序发展
近年来,山东省综合运用风险补偿、奖励补助或资本注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担保体系。截至2009年末,全省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405家,注册资本215.04亿元,其中国有参股115家。成立山东省再担保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进一步提升了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服务水平。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60个县、市、区,小麦、玉米、棉花承保面积达3951万亩,签单保费3亿元,保险金额152亿元,累计赔付2.26亿元,在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完善政府救灾机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
截至2010年3月末,全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49家,注册资本40.45亿元,贷款余额35.4亿元,一季度累计发放贷款30亿元,其中“三农”和小企业贷款27.7亿元,占比达90%以上,对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破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瓶颈、改善县域金融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稳步开展
山东省作为第二批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省份,截至目前共设立3家村镇银行(寿光村镇银行、即墨北农商村镇银行、胶南海汇村镇银行)、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临沂沂水县姚店子镇聚福源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状况良好。
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与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存在诸多障碍和制约因素,尚不能满足城乡一体化与新农村建设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仍处于整体金融体系的最薄弱环节。
(一)农村金融服务供给难以满足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一是现有金融服务机构,特别是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竞争有限,很多传统农区、贫困地区的农村乡镇,除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外基本没有其他金融机构网点。二是业务功能单一,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支农功能的发挥不尽完善,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三是农村资金外流严重,涉农金融机构的农村信贷规模和资金投入比重呈现逐年下降趋势[1]。在各项贷款总额中,农业和乡镇企业所占的比例偏低,农村贷存比例下降,信贷资金外流,加重了农村金融服务资源的稀缺程度。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运行绩效与预期目标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
就产权结构而言,2003年以来的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制,实现了股金规范和增资扩股,但股权适度集中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多数农村信用社的股权高度分散,股东个数达几千甚至上万个,且多为辖内的农民,企业股东数量极少,加之股金中包含大量资格股,缺乏参与和监督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就行业管理而言,省联社和县联社之间呈现出一种“股权与控制权的反向配置”。县联社与省联社之间呈现“金字塔型”的持股结构,但上级联社在人、财、物各方面拥有对下级联社的绝对控制权,形成“倒金字塔型”的管理决策体系。“法人管法人”的配置状态与规范的股份制制度安排明显相悖。加上历史包袱沉重,市场化经营趋向与服务“三农”的政策性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发展的力度和效果。
(三)涉农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在支农发展中的作用发挥不尽完善
由于受农业生产周期长、贷款风险率高、信用环境欠佳等因素影响,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进行战略性调整,大规模撤并和收缩县域以下金融机构和营业网点,并收回基层贷款权限,农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从以往服务农业为主转向农业、工商业并存[2]。据统计,2000―2006年农业银行农业贷款比重逐年下降,7年间农业贷款余额减少了6538.8亿元,下滑逾50%,支农作用明显弱化。如何处理好面向“三农”与商业化运作之间的关系,无疑将是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最大难点和亮点。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支农发展政策性银行,由于受历史包袱沉重、信贷资本金到位少、一线信贷人员不足等因素制约,开辟新的信贷支农项目和领域尚需新的制度安排。
(四)非银行类涉农金融组织在运行实践中障碍较多
农业保险覆盖面窄、险种少、保费收入低、服务滞后,尚不能满足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的需求。据统计,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4%,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8.82%,农业保险的险种不足30个。多数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对政府依赖性较强,行政色彩浓厚,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不完善、不稳定,部分保险责任与农民的实际需求有所偏离,没有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大打折扣,加之个别险种保险责任认定困难,投保户和保险公司对部分保险条款的理赔内容存在较大分歧等,均制约着农业保险的发展及其作用发挥[3]。现实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虽发展迅速,但类型各异、名称繁多、担保基金筹集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形为担保、实为投资,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补赔机制尚未健全。同时,由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不能转化为有效的贷款抵押物,农村生产要素商品化、货币化、资本化程度低,不能保证金融资本的收益性,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涉农信贷担保服务的供给[4]。
(五)民间借贷不规范,难以发挥补充作用
农村民间信贷活动频繁,但长期处于“非正规性存在”的尴尬境地,借贷行为亦缺乏正规制度性约束。基于农村信贷需求的季节性、多元化,信贷供给也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征,农村领域业已存在的大量民间自发创新性组织,如农村社区发展基金、资金互助组织、以小额贷款为基础而运转的乡村发展协会等,虽能够灵活便利地满足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却不能得到经营许可,其经营活动一直处于“非正规性存在”的尴尬境地,借贷行为亦缺乏正规制度性约束,拾遗补缺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三、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金融对策建议
在新时期改革与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立足统筹城乡发展大局,综合运用财税杠杆手段,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配合,着力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充分调动和发挥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农发展功能
按照国务院面向“三农”、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加快推进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和完善其运作机制,稳定和发展农村地区的网点及业务,利用其在县域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体系的骨干作用[5]。邮政储蓄银行的特点就是以小额贷款为特色,以农户、商户、各级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今后工作的重点是要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小额贷款功能,促进资金回流农村。
(二)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功能
适应粮棉油流通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农业发展银行在为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提供融资支持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在政策性指导下有资本金约束的、与“三农”密切相关的业务,着力支持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生产环境、社会保障等公共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导向职能。
(三)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财政支持力度
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发挥其金融纽带和支农发展主力军作用。伴随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逐步深入,新时期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以股份制为导向,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法人治理、内控机制等各项改革,理顺管理体制,维护和保持县(市)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促其真正发展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6]。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支农信贷的财税扶持力度。一是可考虑对农村信用社实行差别奖励政策。如根据《中央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半年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半年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发展主力军,近90%的业务为涉农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完成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5%的难度很大,甚至不可能,所以应适度降低对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幅度的考核标准。二是建立财政存款的激励机制。涉农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财政性存款可以适当比例存放于农村信用社,财政性涉农资金可按农村信用社的涉农贷款比例存放,以促进其增加涉农信贷投放。三是适当延续针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制以来针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的营业税按3%征收,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即将到期,鉴于农村信用社目前的经营状况及其在支农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可考虑适当延续相关政策,以激励其支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担保组织等非银行类涉农金融机构
按照政府政策扶持、公司商业运作的原则,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与风险分担机制,构建多元化农业保险体系。政府应通过立法明确财政预算补贴农业保险的责任,建立各级政府财政、金融、税收的支持体系。通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方式,对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予以补贴,也可采用“大农险”、“以险养险”、“保险共同体”等方式,在政策扶持的基础上隐性补贴农业保险。同时,采取由中央与地方财政、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共同注资,或向社会发行债券和社会捐资等形式,探索建立针对农村的信贷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基金、信用担保机构及其风险补偿机制,分散信贷风险,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
(五)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活力
针对农村信贷服务需求特点,充分利用国家“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发展适合农村需要特点的新型金融机构”的政策时机,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7]。同时,鼓励大中型银行站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和发挥金融支农杠杆作用的战略高度,在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中积极作为,不断提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能力。
(六)鼓励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创新,加强金融监管
一是支持和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和服务实体。可通过对按规定已组建且经营良好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给予奖励,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存款准备金率进行倾斜,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等方式,逐步扩大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试点和组建规模。二是结合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涉及范围点多面广的特点,围绕金融服务满意度、便利度和贷款可获性的要求,着力推动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和机制创新。在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村信贷领域推广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将保险、、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覆盖至整个农村;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积极开办银(社)团贷款和业务,探索发展农产品期货等农村金融业务合作机制,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三是强化金融监管,防范各类金融风险,提升农村金融整体运行质量和效率。着力构建以中央银行与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县级政府为主体的监管体系,强化资本约束和流动性管理,加快农村金融立法保护,把现代农村金融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并将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投向农村领域的比例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农村金融运行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周孟亮.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培育:模式选择与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10(4):8-13.
[2]刘莉亚.农户融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基于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千社万户的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2009(3):2-10.
[3]余新平.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J].中国农村经济,2010(6):77-86.
[4]安明友.以财政补贴担保建立农民基本信贷保障制度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0(7):55-60.
[5]宋磊.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效分析――以山东省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09(6):6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