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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自我评价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备案证书
三、申请国家高新企业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四、企业的财务水平需要满足那些条件?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五、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先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所得税可由正常税率的25%降为15%来征收,实施期为三年(三年后再次进行认定);研发费用支出可以按75%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加速折扣;可以申请当地政府的资金支持;优先批准符合新三板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关键词:高新企业 财务工作 关键点
国家为了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为了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财政部、科技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政策,出台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企业来说,凡是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可以从25%降低到15%,优惠了40%。同时取得这项国家级的资质认证,也给企业创造出相应的品牌效应,同时企业也容易得到各级政府资金的扶持,为企业的发展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不少企业都有意愿申请加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但是企业若想获得这项资格,必须关注几个问题,才有可能实现这种愿望。
一、企业一定要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最根本的是要有对企业的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并且该项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列举的范围。因此,企业应着重结合自身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主动寻找属于上述领域的技术,持续地进行重点研发,形成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自主知识产权,这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基础和前提。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的说明,企业可以通^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取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定、审批,而且是在中国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同时申请企业应拥有该项知识产权。根据国家新颁布的政策,取消了通过协议约定非自主研发的“独占许可类”知识产权。由于有一些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签署了独立许可协议,但是享受了优惠的减税政策的资格,这样就不符合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的要求。同时“独占许可”协议容易被企业滥用,相关监督部门监督核查工作的开展也比较困难。
二、建立高新研发管理体系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不只是企业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事情,而是涉及整个企业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企业的研发工作涉及包括研发机构的设立、研发项目的立项、研发项目收支核算、研发设备管理、知识产权认定管理及高新企业申报等一系列活动。
企业负责人必须主抓,技术部门牵头成立高新技术研发工作领导小组,技术部门负责成立研发机构、知识产权申报、研发项目立项、研发项目备案及高新企业申报;市场部负责合同评审和认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研发设备管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研发人工成本、工时消耗及项目人员名单;行政部门负责房屋及建筑物的折旧或房租及水、电、燃料的消耗情况;财务部门负责高新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核算;技术部门和研发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预算申请、审核。
因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打好管理基础,企业上下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创造良好的基础。
三、会计核算要规范
有些企业没有单独设立“研发费用”专户,其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零散在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当中;部分核算较好的企业虽然设有“研发费用”专户,但其研发费用的核算不完整,并未能按照具体研发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未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研发支出情况。
为了系统地建立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可考虑把“研发费用”科目设置为一级会计科目,二级会计科目按“费用化支出”科目和“资本化支出”科目核算,三级会计科目按照研发项目来设置、四级科目按“直接投入费用”、“人工费”、“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装备调试费”、“试验费用”、“其他费用”等设置。企业应该根据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阶段,把研发项目划分成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将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并计入当前损益的“管理费用”科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当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够被确认为“无形资产”。
日常会计核算就把研发费用归集好,这样更容易取得税务部门的信任,而不需要采用辅助记账方式。
四、正确界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在核算收入时必须严格分别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定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之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拥有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是经过认证的自主知识产权;②上述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列举的范围;③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应占企业同期总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的60%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技术性收入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转让收入:企业使用技术创新成果而交易技术转让所获取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企业为社会提供相关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以及技术资料咨询、市场评估,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人力物力所获取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企业接受社会其他单位的委托,为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测试所获取的收入。
五、正确核算研发费用
高新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强度计量是有要求的,是按照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和(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来计量的: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应不低于5%;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销售收入高于5000万而小于2亿元(含)的,比例应不低于4%;③对于那些最近的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比例应不低于3%。
研发费用核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员人工费用
企业工资发放明细表、汇总表应明确研发人员所在部门,研发人员从事的研发项目。研发人员与非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五险一金”等项目应分别核算。研发人员名单和“研发项目立项申请书”中的研发人员要一致。
由于企业研发人员可能既从事生产又从事研发活动,研发人员人工费应采取有效合理的方法分配到各个研发项目中去,比如按工时消耗量比例计算。
人力资源部门应该依据员工档案,核实研发人员的学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研发项目人员及工资变动等情况,并及时地提供给财务部门,使得财务部门及时核算研发项目的人工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企业研发用材料费时应在领料单上注明材料领用的研发人员姓名,领用用途应写明研发的项目名称。财务部门应根据研发部门提供的各个研发项目消耗的材料领用明细表,直接计入研发项目费用。如果研发用材料费与生产经营共用成本明确分开,则需要根据材料消耗定额比例等进行计算分配计入。
研发用燃料与动力费用要尽量单独计量,以区分研发和非研发费用。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应将研发用固定资产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加以区分。最好将研发用固定资产集中到研发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该按需要分别归类到专门用于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和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共用的固定资产当中。财务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明细账,计算出研发项目应该计提的年折旧费用。专门用于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与此相类似)可以直接计入研发项目成本当中。对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以及长期待摊费用),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如机器使用工时比例计算分配计入各个研发项目费用,最终归集出用于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总额(包括长期待摊费用总额)。
(四)设计费用
研发部门为了开发制造出新的产品和新的工艺,而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关于制造、工序、技术、规范等方面的费用,可直接计入研发项目费用。
(五)装备的调试与试验支出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模具和工具、研制生产制造机器、试验调试费等支出,可以直接归入研发成本。
(六)无形资产的摊销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除此之外,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中还需要购入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等在内的无形资产,这类购买用于研发活动相关的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其摊销费可以直接计入研发费用成本。
(七)委托外部研发费用
当企业在某些高新领域方面专长不具备时,可委托境内外其他研究机构或个人,针对与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而且研发活动成果归企业拥有的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委托外部研发,双方签订明确具体研发范围、研发目的等内容的合同,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由财务部门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按实际发生额的80%直接计入研发项目费用。
(八)其他费用
出口研发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体现择优扶强、效益优先、统筹兼顾的政策导向。
通过出口研发资金无偿资助政策,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出口比重,增强出口后劲。
在发挥政策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同时,促进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使用本地财政资金配套的政策。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及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出口和盈利为目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3、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出口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出口产品档次和附加值的项目;
3、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4、符合支持条件,已经启动的项目
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
3、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技术购买的项目不得申请无偿资助支持。
(二)承担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4、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5、应从事机电产品出口;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企业:
1、海关统计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2、通过ISO9*质量管理体系、ISO1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3、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4、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产品重点
在符合项目范围的前提下,2*年重点支持:出口船舶及船用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高档家用电器、汽车及零部件、飞机及航空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网络产品、集成电路与新型元器件和相关新材料及技术。
二、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方式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2、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3、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出口研发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4、为了达到共同支持出口的目的,原则上地方政府部门对项目应有不低于出口研发资金支持数额50%的支持资金(西部地区可以酌情考虑)。
5、出口研发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为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对申请数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当申请额与拟支持数额差距大于50万元时,企业需重新提供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应的证明,审核合格后才确定是否支持。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
7、资金分两步下拨,项目立项后,先预拨6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下拨40%。
三、出口研发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企业司)负责。
符合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送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及本指南要求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推荐,并填写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装订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商务部机电司。
(二)申请材料
地方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中央管理部门申报研发资金项目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样本)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的主要文件和依据。申报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明确、翔实。
(2)应突出写明项目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写明每一点的主要内容(如技术要点、主要指标等)。
(3)要求有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比较,可用文字叙述或表格的形式。
(4)要突出研发产品的出口前景和出口可行性。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申请企业组织编写,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
(6)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进行专家论证。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论证专家不得少于三名,专家名单附在论证意见后。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须将主要内容摘要录制在申请软磁盘中。录入软盘的数据及主要内容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年及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6、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
(1)出口的海关证明材料、出口的证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将要出口的合同等。
(2)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4)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5)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认证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研发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3、企业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项:
1、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申请材料的装订
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一式五份。材料装订顺序为:《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报告》、《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年及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申请材料附件目录、申请材料附件等。软磁盘一张,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
四、出口研发资金的立项及验收
(一)立项审批
1、对申报的出口研发资金项目,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共同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答辩。
2、商务部和财政部依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或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确定出口研发资金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负责向省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批复下达出口研发项目。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再发出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凭项目批准文件及出口研发资金使用承诺书预拨60%的资助资金。
3.为能准确反映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无偿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的无偿资助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管理验收
1、商务部、财政部对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项目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中央总公司作为研发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并根据项目申报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项目执行期终止后六个月内,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向本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验收,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验收。
3、项目执行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实施企业需提前三个月向地方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者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延迟验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意义:1、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可以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管理、监督、规划和指导,进行技术市场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制定更有利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规章制度;2、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可以指导当事人完善技术合同条款,提高技术合同的履约率。减少技术合同的纠纷;3、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企业可以建立统一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使知识、人才得到合理配置,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4、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企业可以充分享受国家及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增加企业效益。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核要求企业当年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首先要检查企业是否具备技术贸易的资格,然后才能提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申请。申请技术贸易资格证办证须要提交的材料:1、技术贸易资格证办证申请书;2、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随缴验原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工作简历;5、与技术贸易范围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提供他们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要求大学本科以上)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随缴验学历证件或资格证书原件),并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证明;6、技术贸易资格证书申领表一式二份。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一般工作流程:1、技术合同咨询(有些地方在网上预审,此项为企业需要对技术合同草本进行咨询确认时使用)并提交技术合同申请认定清单;2、登陆科技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网上合同申请;3、申请人提交技术合同及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4、对技术合同原件及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5、核定技术性收入6、签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一般技术合同的基本条款,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和方法;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等;
技术合同的种类,更具有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有四大类:1.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3.技术咨询合同;4.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基本认定条件:(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有明确的合同标的,且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和预期目标有相应的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的内容。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范围:(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4)、引进设备和技术在消化吸收基础上进行创新开发项目。(5)、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7)、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除外(8)、其他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下列情况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1)、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3)、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4)、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植物新品种转让、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所订立的合同。基本认定条件:(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有下列情况的合同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1)、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分的,不是技术转让合同;(2)、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3)、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4)、合同标的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估报告所订立的合同。基本认定条件:(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估和预测;(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决策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范围:(1)、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2)、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3)、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4)、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5)、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6)、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7)、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8)、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9)、科技评估和科技查新项目。有下列情况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1)、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2)、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3)、就科技企业资产重组、股票发行等的分析论证。
第一条:投资项目的管理
㈠准入行业:县轻工基地划分为三大工业园:⒈南部轻纺园。准入行业:纺织鞋服、文教体育用品、家俱、玩具和日用品等;⒉中北部特色食品加工园。准入行业:具有地方特色、采用高新技术上档次上规模的绿色食品加工行业;⒊西部轻工机械制造园。准入行业:日用机械、家用电器、光电源、照明器具、衡器、轻工装备制造等。
㈡入园条件:凡进入园区的新办企业必须是上市企业、龙头企业、具有品牌带动效应的优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无污染或轻度污染的生产性工业项目。项目投资规模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优先安排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低能耗的项目入驻。
㈢投资项目的报告:投资业主向县轻工基地筹备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书面报告意向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固定资产规模、建设进度计划、建成后的年产值和纳税额、要求受让的土地面积;同时提供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项目技术条件、生产工艺流程等相关证明材料。
㈣投资项目入驻的审查: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在2周内通知业主补齐有关材料,并研究决定企业是否入驻,向县委、县政府呈送企业入驻建议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入驻。
㈤项目手续的办理:投资者在获得入驻批准后,与县轻工基地筹委会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入驻条件,采取招拍挂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
第二条:项目的用地管理
㈠年度用地计划: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会同县相关部门,拟定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月上旬,将用地计划报县国土资源局。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提供报批材料;属特殊招商项目,需计划外用地的,应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信息和资料。
㈡用地预审: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和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对投资业主申请用地进行审查,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其投资项目除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投入外,平均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行业分类控制指标根据《关于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和实施<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县轻工基地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详见附件)执行,并作出纳税承诺。经审查符合供地标准的,由新办企业主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预出让申请书》,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共同确定项目选址位置、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县国土资源局与投资业主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县规划建设局根据《县轻工基地东平片区控制性规划》,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确定选址情况,出具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提出项目用地规划设计要点,作为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规划设计依据。
㈢用地供应:⒈根据投资业主的预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报批,报批费用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负责缴交。用地审批后,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上报审批,审批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招拍挂出让。新办企业主按照招拍挂的程序取得的土地,与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完成项目立项、规划、使用林地审核、环评、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给予办理供地手续。⒉企业主必须在土地成交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地价款,按照双方约定的投资强度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在18个月内建成投产,如未能完成将调整其用地面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负责,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依规收取土地闲置费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⒊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供地条件为“七通一平”(通水、电、路、通讯、网络、排污、排水、场地平整)。
第三条:工业用地地价
㈠为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执行最优惠价格。
㈡工业建设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必须上缴项目建设保证金(1万元/亩),企业动工建设时给予返还50%,完成主体建设返还35%,项目竣工投产时给予全部返还(不计息)。
㈢工业项目自建设用地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应投产,在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亩每年实际交纳税收如未能达到5万元以上(或双方约定的纳税额),项目业主应补交本项目全部建设用地的土地差价,土地差价按15万元/亩执行。
㈣工业建设项目自建设用地交付之日起二年内必须满足双方约定的投资强度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项目业主应补交本项目全部建设用地的土地差价,土地差价按15万元/亩执行。
㈤鼓励优质项目进入园区,世界500强或台湾100大企业、中国500强或国内大型央企、投资规模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市内上市、品牌、龙头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企一策,启动特别优惠程序。特别优惠程序的启动,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条: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
㈠投资业主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能建多层厂房的,尽量建多层厂房。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五项指标必须符合《县轻工基地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
㈡对用地需求较大、分期建设的项目实行规划预约方式供地,采取用多少、供多少的动态供地方式加以限制。首期的建设用地只有达到约定要求,才能启动二期用地;同时对建设周期作出限制,在约定期间内为项目预留用地,项目逾期未建,按约定条件视情适当延期或直接收回。
㈢投资业主必须执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遵循建设规范要求,即有正规设计图纸,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聘请工程监理,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按规定进行放样、核样和竣工验收。
㈣项目动工建设前,项目总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方案应送审,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总平面布置图须经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审查和县规划建设局审批,施工设计图纸按规定程序送审;基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企业用地红线内建筑、立面、层高、层次、外墙色调需修改或变更,或需临时搭建工棚、简易设施,须经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审查和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厂区内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围墙应采用透视式布局建设,沿主干道路或区间道路的邻路建筑不得设置店铺,建筑设计时应进一步增强企业整体建筑形象和城市景观效果。
㈤凡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的一切工程,均属违章建筑,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提请执法部门对违章建筑物依法查处,造成损失及拆除费用由企业承担。
㈥企业建筑施工不得侵占、损坏园区道路、人行道、绿地及公用设施,如需临时破坏,应先报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同意并交纳修复保证金,工程完工后按同质同量给予修复。
第五条: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
㈠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㈡企业生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低碳、环保、高效现代化轻工基地标准要求,同时应处理好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㈢企业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应统一收集在厂区固定地点,由垃圾清洁队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㈣企业应共同维护园区的卫生整洁,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做好厂区、食堂及周边环境日常保洁,生活垃圾要求袋装化,按指定地点放置,统一处理。
㈤在园区施工的土方工程队应事先报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备案,如有发生“滴、洒、漏”现象,应立即组织人员清扫,并负责所经过道路路面的保洁工作。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管理、项目的用地管理、工业用地地价、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等项目指标的考核,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外经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企业进行督查,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服务企业政策
㈠证照办理。企业经批准入驻并提供有效证件、缴交相关税费后,所有项目报批及证照申办,县相关部门提供“绿色通道”,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或有关乡镇全程,证照办理实行承诺制,限期办结。
㈡专人服务。对重要项目和重点审核内容,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会同县有关部门提前介入,指定专人(一对一)全程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优惠政策
凡进入园区的新办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㈠税收方面:新办生产性企业年纳税额(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150万元以上,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第一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第二、三年按其比前一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现有企业技改后年新增纳税额150万元以上,自技改完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其每年比前一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
㈡用工方面:实行免费用工登记、求职登记,免费职业介绍。企业在有线电视刊登招工广告减半收费,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免费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对企业工人免费办理未成年工上
岗证。对外省、市劳务输出部门为我县企业成批招收20名以上工人,并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且在企业就业1个月以上的,给予劳务输出部门每人200元的补贴。
㈢融资方面:加强银企合作,推广自助可循环贷款等信贷方式,优先为园区内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
㈣厂房建设、设备贴息:⒈新办项目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5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100万元以上的;挖潜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3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100万元以上的,按税务正式发票金额贴息3%;⒉新办项目和挖潜改造项目的新建或扩建的生产性标准厂房(不包括办公楼、生活用建筑物)给予贴息。新办项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一般项目自开工起在18个月内完工投入生产,特大项目自开工起在24个月内完工投入生产的新建面积;挖潜改造项目建筑面积累计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扩建面积,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贴息40元。
㈤进出口奖励:对生产性企业当年进口规模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增量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增量6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增量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下的自营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5元,年出口100-300万美元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5元。年出口增量(比前一年度增加部分)按金额不同档次给予奖励人民币2-30万元。
㈥科技扶持: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分别按项目经费的50%、40%比例给予配套扶持;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扶持15-20万元;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扶持5-10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并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
㈦市场开拓与品牌奖励:企业参加列入县政府年度展销计划的国内外展销活动的展位费,给予50%的补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8万元:获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万元。除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获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或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或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