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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次贷危机; 住房金融制度; 合同契约型
一、我国住房金融制度的现状
(一)住房金融制度的类型
从国际住房金融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目前占主导地位的住房金融制度有三种:强制储蓄型、合同契约型和资本市场型。
强制储蓄型是政府凭借国家权威和信用,通过国家法律和行政规定等强制手段要求雇主和雇员将雇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定期存入制定机构,该机构以优惠贷款方式支持雇员住房消费,其本质是一种社会保障机制,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最为成功。
合同契约型住房金融制度中,政府一般采取适当干预政策保证本国住房金融制度实施。以德国为例,政府采取由政府出面构建多模式综合性住房金融体系以满足不同阶层居民需要、设立具有保障性质的建房贷款制和建房互助储金制以鼓励私人建房和购房,同时对住房储蓄提供奖励、免税等优惠以鼓励中低收入阶层购房。
资本市场型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住房资金的一种住房金融制度。以美国为例,该国利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解决一级市场“存短贷长”的矛盾,控制住房金融机构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稳定经营收益,促进一级市场的发展,形成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我国住房金融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住房金融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而逐渐建立与发展起来的。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里,住房一向被看作是公共消费品,住房消费市场的主体基本上是各种社会集团,而个人作为住房的最终消费者并不直接进入市场,整个社会缺乏一种依靠最终消费者自己的力量消费住房的压力和动力。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如何发展我国的住房金融,国内曾进行过很多探索。如1987年烟台和蚌埠的住房储蓄银行试点,1991年上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2004年天津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的成立,2005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国内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MBS的推出等。
客观公正地说,中国的住房金融虽然起步晚,发展也不尽如人意,但是至今已初步建立起颇具中国特色的住房金融体系,即以“住房公积金”为核心,以各大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为运行主体的一种住房金融模式。这种住房金融体系可以首先大致分为房地产开发金融和个人住房金融两大块,前者为开发商,投资商、建筑商的住房建设等提供融资;后者则给居民个人购房提供金融支持。个人住房金融又可大致分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和商业性住房金融两大类,前者俗称为“委托性”业务,以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为核心;后者又叫“自营性”业务,以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主要方式。
这是种以强制储蓄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导、合同契约型和资本市场型为辅的住房金融发展格局。强制储蓄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现阶段的主要模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现阶段的合理选择。我国人均收入水平低,住房主要还是依靠政府解决,资本市场不发达,投融资渠道不畅。同时,住房公积金具有筹资数额大、资金期限长、筹资成本低等优点,特别适应我国目前住房消费的要求,应予加强和完善。但作为强制储蓄的公积金制度,制约了市场机制在住房资金配置中的作用,不符合国际住房金融的市场化发展趋势,而且我国的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狭窄,不能适应经济体制、人事制度、户籍制度的改革要求,再加上公积金制度内在的难以解决的公平性和保值增值的问题,决定了它从长远来看很难成为我国住房金融发展的主体模式。
二、次贷危机给我们的启示
次贷危机爆发之前,美国的“资本市场型”住房金融制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先进和最完备的制度,进而也是各国金融当局学习和研究的主要内容。然而次贷危机爆发之后,特别是当次贷危机日益演变成由美国向全世界扩散的金融风暴时,各国都开始反省自己在住房金融制度或多或少“资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国尤其应该从美国次贷危机中汲取经验教训。
(一)住房金融制度的基础:适合自己的国情
美国“资本市场型”住房金融制度是建立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金融制度相对完备的基础之上的,其一级市场活跃着的是体系化的信贷评级制度和历史悠久的评级公司;其二级市场不仅有政府担保下的“两房”、各类增级公司,还有历来活跃的投资银行。可以说,美国的住房金融制度是在各种力量的推动下形成的,能为住房市场带来高效率、高流动性的住房与金融的有机安排。我国目前不具备这些市场条件和市场主体,因此这一制度并不适合我国国情。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强制储蓄型”制度,非常适合于新加坡国家小、不需较高流动性,易于统一行动的特点,是与“资本市场制”相对立的一个典型。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金融制度必须着重考虑两点:首先是我国二元型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下城乡住房市场的二元化,决定了我国的住房金融制度不能一刀切;其次是我国与住房金融制度的各项配套尚未健全,特别是诚信系统的缺失,决定了我国的住房金融制度必须以稳定为基础,不能过分冒进。
(二)住房金融制度的关键:监管
尽管各国在建立住房金融制度时都充分考虑了自己的国情,然而这一制度一旦成型,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管,来制约住房金融制度给国民经济带来的风险。美国次贷危机的根源之一,便是监管的缺失。消费习惯的提前化、政府对住房金融体系风险的漠视、投资银行对风险资产趋之若鹜,都是危机爆发的前兆。而适时适当的监管,是有可能化解这场危机的。2008年10月,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亲自向公众承认此次危机中的监管不足问题。可见,一种体系再完善,也必须将监管视作关键。
反观我国,在住房金融活动的监管方面,主要由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银监会主要是对开发商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可以说,银监会是监控住房金融风险的主体。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模式,银监会和证监会之间并无实际交叉,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混业经营活动,无法进行有力监管,在部分机构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后,此类住房金融业务的风险,成为监管的空白点。
三、次贷危机后我国住房金融制度的发展方向―合同契约型住房金融制度
鉴于“强制储蓄型”和“资本市场型”住房金融制度的不足以及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给我们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合同契约型可以成为我国住房金融制度发展的主要方向。
(一)我国已具备合同契约型住房金融制度的运行条件
合同契约型住房金融制度的运行依赖于:第一,较为稳定的市场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第二,金融自由化程度相对较低,住房合同储蓄机构在资金筹措方面具有相对的垄断地位;第三,合同储蓄机构是非赢利性的,需要政府财力直接或者间接的支持。
我国目前不仅具备这三个方面的条件,其中某些条件还是十分成熟的。首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决定了政府可以为合同契约型住房金融制度提供政策支持和经济支持;其次,我国的金融密度和金融深度都处于较低水平,商业银行仍然是占主体地位的金融机构,这为合同契约型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最后,我国“利率非市场化”的现状,决定了市场利率的稳定性和通胀率的可控性。应该说,我国是具备运行合同契约型住房金融制度的基本条件的。
(二)合同契约型作为我国主要住房金融制度的主要原因
如果说运行条件仅仅说明了合同契约型制度在各国的共性的话,那么,选择合同契约型作为我国住房金融制度是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城市发展远远快于农村发展,城市居民收入大于农民收入,东部发展快于中西部,行业之间的发展水平和速度也有所区别,这些复杂因素决定了我国的住房金融制度必须能够满足不同阶层居民的需要。合同契约型制度可以满足这一特殊要求。在德国,政府根据城乡发展的不同特点,设立了不同层次的储蓄金融机构。其中,政府建立的国营银行,负责全面的住房金融业务;抵押贷款银行主要负责城市的住房金融业务;互助储金信贷社则负责农村的住房金融业务。针对不同地域发展的特殊情况,储蓄合同在期限、还款方式上也有所不同,这些都是我国将来发展合同契约型制度时可以借鉴的经验。
其次,合同契约型制度的核心之一是封闭运行机制,即存贷款利率由存贷款双方共同商定,不与资本市场发生联系的机制。这一机制不但将住房金融制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限制在住房市场和储蓄机构之间,而且对于监管当局来讲,有很大的便利性,特别适合我国分业监管的格局。
最后,我国目前储蓄率仍处于较高水平,金融市场的主体――政府、一般企业、金融机构、居民等的资产都拥有较高的流动性,甚至存在“流动性过剩”现象。因此,合同契约型制度所谓的资金来源单一且不稳定,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等问题,在我国很难出现。
(三)关于合同契约型住房金融制度全面实施的几点设想
1.政府在住房金融制度中的作用
首先,可以由政府出资建立国有的住房储蓄银行,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地方住房储蓄机构的发展。美国次贷危机的经过表明,实施较为保守运作的住房储蓄银行在促进美国住房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保证了合同契约型机构的相对稳定。目前我国的住房储蓄银行多从事地区性业务,唯一一家中外合资的住房储蓄机构――中德住房储蓄机构由于起步较晚、宣传力度不够、覆盖面不广等原因,很难与一般商业银行竞争。由政府作为发起者,必将给住房储蓄银行带来足够的流动性和影响力。
其次,在合同储蓄制度通过住房储蓄银行得到贯彻,这一体系逐渐成熟之后,政府应当出台相应措施。比如住房储蓄银行相对应的存款保险制度等对该体系进行完善。
2.对合同契约型住房金融制度的监管
目前我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实施监管职能时,主要分四部分,对国有银行、非国有银行、外资银行、其他银行机构等进行监管,其中并未将住房储蓄银行作为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为了对合同住房金融制度进行有效监管,一方面,银监会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对住房储蓄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管;另一方面,银监会和证监会之间在条件成熟时进行的证券化业务进行监管方面的合作。
3.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
目前与住房金融制度相对应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行政法规仅有《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没有专门针对合同契约型制度的法律法规。
针对合同契约型制度可能产生的合同风险、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监管问题等,法律上仍处于相对空白状态。应当制定针对此类风险的专门法律法规,保证我国住房金融市场得到健康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SWOT分析法:市场战略
一、用SWOT分析法对银行业市场进行分析
(一)行业整体状况分析
根据银行业现状,本文将银行业分为3大类,国有银行(建行、中行、农行、工行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在内)与农村信用社(含城市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我们通过通用的SWOT(S代表优势、w代表劣势、0代表机会、T代表威胁)来分析3大类的不同情况。
1、国有银行。(1)优势(S):有国资背景,资本雄厚:与国有大企业有着紧密的关系,在大企业和大项目上有着强势的竞争优势;网点众多;有着强有力的政府资源,企业及个人的委托代收业务和债券业务及理财业务有着先天优势。(2)劣势(w):相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不灵活,缺乏竞争意识;县一级基层机构收缩较多,没有竞争力;机构层次较多,基层权限受限,缺乏灵敏度;冗员较多,资产质量有待提高。(3)机会(o):四大国有银行全部上市,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股份制改造和公司治理改造,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吸收了国际金融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4)威胁(T):股份制商业银行凭借先进的理念和管理手段在个人业务尤其是理财业务上超越了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引入了大量的管理人才和关系人才,与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建立了人脉关系,同时先进的理念和管理手段都增加了它们在上市公司和大型项目上与国有银行竞争的实力。
2、股份制商业银行。(1)优势(S):公司产权清晰,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善于学习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手段,科学技术运用较快,金融产品创新较快:公司层次较少,反应灵敏;吸收了大量的关系人才和管理人才,增强了竞争优势。(2)劣势(w):基本只在一级城市,网点较少;相对国有银行而言。总资产规模较小,资本金较低。(3)机会(O):老百姓观念的变化,对理财的重视,对电子化接受度的提高,有效地弥补了网点少的缺点: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及民营企业的快速崛起,对股份制银行的接受度较高;政府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行业内部对银行业务有偏向性的规定政策减少,降低了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4)威胁(T):国有银行的改造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对于国内外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加快了学习和运用进度。加快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国有银行的电子网络平台的建设取得很大的成功。
3、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1)优势(S):机构层次较少。网点较多,基层网点自较大,经营灵活;具有本地优势,与客户关系紧密,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市场:由于国有银行的退出,在农村市场农村信用社具有垄断地位: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2)劣势(w):管理理念落后,人员素质较差,科技手段落后,电子化水平不高:总资产和自有资本金不高,抗风险能力差;产品单一,基本以存贷业务为主,产品创新能力不足;个人服务产品较少,中间业务发展较慢。缺乏核心竞争产品和竞争手段;不良资产的占比较高,风险管理能力差;除邮政储蓄银行外,农村信用社与城市商业银行异地结算不通畅。(3)机会(O):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较大,而国有银行涉足较少;农村市场的发展,城中村改造的推动,乡镇企业的崛起;信用社产权改革及商业化的推动,政府机构的参与支持及战略投资者的引进。(4)威胁(T):国有银行有重返县一级市场的趋势;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推动介入中小企业市场;信用社体制改革的道路一直不通畅。业务多元化阻力较大,受到国家的政策限制较多。
(二)银行业竞争者角色分析
市场竞争中一般可分为4种角色:市场领导者、市场挑战者、市场追随者和市场补缺者,相应可采取的市场营销战略也是不相同的。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再选取
注:1、网点数因素即包括网点的个数,也包括网点的就近性因素在内。2、政府资源主要是指政府背景因素。3、营销价格主指存贷款价格,中间业务的价格的定价灵活度。4、反应速度主指基层网点对营销及贷款审批的处理速度其中的行业内关键因素对这3大类银行进行直观评价(强、中、弱的评价仅以行业内三类银行的相对比较而言)。
从表1可以看出,在金融行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雄厚,在市场中占有主导地位,处于市场领导者地位: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凭借着雄厚的科技实力和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处于挑战者和市场追随者地位,而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各种能力上都处于弱势,目前只能处于市场补缺者的地位。
(三)银行业客户群体分析
为了找到农村信用社的市场战略,首先需要确定农商行以后的市场营销目标客户群。根据客户需求的不同,目前行业内统分为5大类: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中小企业(含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客户由于需求的不同,对银行要素的关注度有一定的区别,不同的银行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来选择与自己相适应的客户群体。从客户的关注度因素分析来看:
1、大中型客户因为本身资本的强势,对银行业的各个方面的要求都非常高。只适合国有大银行和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的股份制银行。
2、事业单位对结算要求不高,但是对于服务态度关注,以人脉关系维护为主。
3、中小企业者和农村居民因为其在金融市场的弱势,对银行的要求不高,只对自身密切相关的因素关注。如:中小企业主要需要从银行获得融资,因而对银行的处理速度最为关注,然后是业务品种是否能满足需要,而农村居民因为农村营业网点的稀少,对网点的就近性是最关注因
注:以上各项因素的解释同表1;高、中、低是以客户对银行各要素的关注度相对评价素,然后才是对网点的结算功能和服务态度的关注,对其他因素一般不太重视。
4、城市居民由于可供选择的银行较多。对银行的就近方便性、结算和服务要求都较高。
二、农村信用社的市场战略定位
农村信用社在金融行业中暂时处于弱势地位,除了目前在农村和二级地市因为国家政策的引导而导致的国有银行的战线收缩而占有的地域优势外,尚不具备任何实质上的竞争优势。因而,信用社的营销战略应该循序渐近地实行SWOT法中的ST策略(主动进攻策略)和WO策略(扭转型策略):
首先,发挥优势,抢占金融行业内的弱势客户群体。利用国家加大对“三农”投
入的大好时机,依托“三农”为根本发展壮大。抢占好有利地位,做好“三农”的本土银行,以回避国有银行的网点回归农村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利用本土优势和自身经营的灵活性,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入,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坚”支持力量,在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还没有大规模进入中小企业市场前,抢占部分市场。
其次,利用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机会,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先进银行的管理经验,缩小与其他银行在业务和管理上的差距,扩大城区企事业和居民的市场。
三、农村信用社可实施的发展策略
(一)坚持准确的市场定位
农村信用社应该坚持“立足城乡、立足地方,服务‘三农’(农民、农村和农业)和‘三市’(市政、市企和市民),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百姓”的市场定位。要继续保持在农村市场和“城中村”的市场优势地位,发展在城区的地方特色服务功能:加强团结与地方政府机构的关系,在地方机构的支持下适当地介入本地的一些重要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开发;要定位于城乡中小企业与城乡居民,加强业务创新,提高功能。按照自身的核心业务优势和客户需求。进行产品创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灵活机动为手段”的竞争优势。
(二)加快实施产权改革步伐
要加快信用社的改革步伐,积极进行商业化产权改革,建立现代化的公司管理制度,消减体制的“枷锁”,促进农村信用社管理规范化,同时扩大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空间。如将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地位合法化,大大有利于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发展:同时,在实施产权改革的同时。可以实行“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引进先进银行的投资和管理经验,来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三)实施营销手段更新
1、信用社要实施品牌营销战略。尤其是对于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的信用社来说,要考虑实施完善的CIS策略,加强形象和品牌宣传,提高社会知名度,传达给客户准确的市场定位和品牌产品,做到让客户认识信用社,接触信用社再到扎根信用社,培养顾客的忠诚度。
2、网络银行和电话银行的发展。改变了传统银行的依靠营业网点的扩张方式,将逐步削弱信用社网点多的竞争优势,因而信用社要提前做好应对。在对公业务上。应积极发展先进的统一网上企业银行平台和电话银行;在零售业务上,应着力于发展个人网上银行平台、电话银行、店内网点、离行式自助银行和私人理财工作中心。并将这些业务渠道建成具有销售功能新的利润中心。
3、以支行为单位建立产品“专营行”,打造品牌产品和品牌银行。
4、要根据客户的贷款品种、担保档次、贡献度、信誉度指标综合测算利率浮动幅度,确定贷款利率,实施一户一价、一笔一价”的内部贷款计价机制,要着手在内部建立信用积分评分模型,对企业和个人贷款进行考核评分,用于贷款定价和贷款风险控制,同时也作为一种营销的杠杆手段。
5、与国家政策银行、邮政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进行业务合作,进行资源互补。
(四)实现产品创新
各地的信用社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本地优势。按照自身的核心业务优势和客户需求,进行产品创新。
1、业务创新。加快现有的产品改造、整合、包装,创新存款、贷款、结算、银行卡等业务新品种。通过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循环贷款、物流贸易贷款、银团贷款、信用评级授信贷款等一系列新的金融产品推出,适应中小客户的金融产品个性化需求。通过加快农户联保、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企业+农户”整体联保及授信贷款、农村房产及土地抵押贷款等业务的开发满足农村及农户的发展需求,通过加快发展个人结算、个人理财、个人消费贷款、各种代收代付业务和个人信用卡等业务品种来满足城乡居民的需求。
2、服务创新。开办汇兑、资金拆借、担保、租赁、保险、代保管、银行卡、外汇、信用证等业务,提供咨询、保险、产销信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不仅在传统的结算、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代扣税款、工资等代收代付以及信用卡等产品上,而且在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等高附加值中间业务发展方面能够有所突破。
3、技术创新。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系统、短信平台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统等业务的上线和推广,增强综合竞争力。尤其需要加大电子设备的投入,提升现有的支付结算系统的功能,提高人民银行大支付系统、各省信用社之间的点对点实时到账系统、省内的通存通兑系统的覆盖范围,降低结算“短板”对业务发展的遏制。
(五)实施管理创新
1、加快电子化管理和业务技术平台的开发。信用社由于网点众多且分散,人员众多,信息传递路线较长的问题较为突出,容易出现操作风险管理“真空”,因此,更要充分借鉴其他商业银行的经验,对现有的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系统进行系统化的技术改造,建立各种电子系统,实施电子实时在线监测和在线管理,建立公共业务平台,在线实时解决基层实际问题。
2、用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对银行业务进行全程式、标准化管理。使银行管理实现由事后反映向事前控制转变,并完善内部管理。实行全面成本管理,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3、重组业务流程,提高运营效率。要充分借助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力量,重新思考和设计银行的业务流程,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流程和团队组织,要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同时,提高基层业务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可以借鉴其他银行的经验,将组织结构借助电子网络技术构造大总行小分行的布局,建立总行中心辐射、业务部门前后台分离的组织模式,进一步使基层分支机构的职能简单化,强化基层的营销功能,总行对分支机构要适当授权,保持基层经营的灵活性,但是总行要通过加强制度控制、程序控制和稽查工作来实现风险监控工作。信用社还可以借鉴其他银行经验。建立风险战略意识,统一风险管理口径,建立一个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全辖内的信贷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工作。
中邮集团,即此前刚刚设立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作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称邮储银行)目前惟一的出资人,它能否真正履行出资人职责、准确把握战略定位,是邮储银行能否成功转型的关键。
2006年6月22日,银监会批准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年底,银监会批准邮储银行开业,注册资本金为200亿元,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持有。不过,目前邮储和邮政的关系还在理顺过程中。“可能还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开始股份制改革。”蔡鄂生表示。
作为分管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邮储监管工作的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近一年来多次在不同场合直陈邮储现状诸多利弊。甚至一度有分析称,蔡鄂生或将出任邮储银行董事长。对此讹传,蔡鄂生不禁莞尔,“对于邮储改革,我在不同场合谈得比较多,可能造成了误解。”
今年56岁的蔡鄂生有丰富的银行监管经验。1975年进入央行后,他曾在人事司、金融管理司等多个岗位上任职;2001年5月起,蔡担任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并于2005年12月出任中国银监会副主席。他上任一年来,积极推动邮储改革。在接受《财经》杂志专访时,他不时征引日本邮储、德国邮储的案例。
“不是新银行,不是传统银行”
“现在外界对邮储的批评意见集中在哪些方面?”采访一开始,蔡鄂生便向《财经》记者发问:“是不是指责邮储银行的使命不明确?”
邮储银行被称为“绿色银行”,成立之初即是中国农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6年底,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1.6万多亿元,规模仅次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邮政绿卡发卡量达1.4亿张,是第三大发卡机构;邮政储蓄网点超过3.7万个,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是中国连接城乡的最大金融网。
在银监会批准的邮储的公司章程里,邮储银行这样作出了市场定位: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但在外界看来,邮储目前的使命和战略定位并不清晰。学界观点分歧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在邮储银行的性质定位上,究竟是商业银行还是政策性银行;二是在市场定位上,是面向城市和工商企业,还是面向农村和社区;三是在业务定位上,主要经营批发银行业务,还是定位为零售银行。
蔡鄂生明确称,邮储不应担负政策;但他亦承认,将邮储的主要业务之一定位于服务农村金融,是监管当局力推的结果。在他看来,其他商业化银行真正为农民服务缺失很大,而邮储的定位恰恰比较适合农村的微小企业贷款。“邮储的资金60%以上来自农村,即9000多亿元在农村,今后邮储资金要更多服务于农村,回流资金的规模至少超过成立之前。这块针对农村的服务怎么做,服务方式和盈利模式怎么配合,是邮储面临的最重大考验。”
截至2006年11月末,邮储通过与农信社、农发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协议存款、购买金融债、置换央行再贷款等方式,向农村返还资金余额1016亿元,占邮储自主运用资金总额的12%。
2006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成立的同时,邮储银行的高管任职资格也获得银监会通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总经理刘安东出任邮储银行董事长,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原局长陶礼明出任邮储银行行长。
“中邮集团已经意识到服务于农村金融是很大的机会。”蔡鄂生说,“关键是厘清观念。办好邮储银行,首先要让中邮集团受益,因此要积极地探索邮储的发展方向、财务状况、盈利模式。”
但他指出,不要期望邮储马上遭遇革命性变化;邮储和邮政分开只是第一步,要立足于现实来制定战略,这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第一,不要以为这是一家新成立的银行;第二,不要以为完全按照传统商业银行体制运行――那是不现实的。”蔡鄂生指出,邮储银行的激励机制也不一样,“如果邮储也向其他商业银行一样,用高薪的方式引进人才,在城市展开高端客户的争夺,那可能就是死路一条。”
蔡鄂生也提到,不仅是对邮储,现在整个农村的发展和整个农村金融服务的配套措施,要根据农村金融改革方案的全局来定,这也包括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调整等,“我相信通过市场走出来,按照市场的规律和标准来衡量各种机构的行为,机制才可以理顺。”
艰难的垂直
目前邮储银行从中邮集团分离的第一步还没有完成。历史上邮储和邮政血脉相连,中国邮政从财政上长期依赖邮储,2003年之后,邮政系统的利润主要来自邮储。邮储一直没有自己完整的资产负债表,财务并没有从邮政独立出来,只有业务的资产负债表,盈利是和集团其他业务混在一起统一核算,也没有独立的资本金。
“邮储银行一定要放在整个邮政改革的大框架中统一考虑。”蔡鄂生说,现在邮政需要厘清自己的盈利模式。目前邮政法还在修改中,与邮政和邮储改革的过程并行。这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先立法再改革的做法有很大区别,“因此我们真的是摸着石头过河。”
目前的中邮集团仍然是二级法人制,即其二级公司都是省级独立法人公司,按省进行财务结算。邮政已有的按物流、邮储、速递、保险等业务专营线成立的子公司,也都隶属其省级公司,而不是直接隶属于集团公司,这意味着各省的邮政都具相当的独立性,且都和邮储之间有着相当紧密的依赖关系。
由于牵涉邮政几十万大军,邮储银行从邮政系统独立出来之后,各地邮政系统如何提高邮政普遍服务的效率和效益,这对于邮政改革的成功也是很重要的一环。
到目前为止,邮储内部尚未进行大规模人员调整。“目前的问题主要是集团和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如何理顺。发达地区相对容易,不同地区要通过实践来摸索。现在的政策是先给个牌照,通过一年的工作搭起整个架构。”
据《财经》记者了解,邮储组织体系改革的第一步,是将按照扁平化管理要求实行总分行管理模式;在北京成立邮储总行,对省级邮政储汇局进行改组,按行政区划,建立省级分行,邮储省级以下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精简的地市级管理机构。邮储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各级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与此同时,刚刚结束的全国邮政工作会议传来消息,邮政改革思路已然确定。邮政公司和邮储银行只挂牌至省级,主要分为函包汇发等普遍服务专业、物流速递专业和邮政金融专业三大板块;地市和县市级由于承担普遍服务职责,仍然称邮政局。邮储将在保留邮政网络吸储功能的基础上,与邮政合屋办公,共用营业平台,对网点进行分类、分级考核,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自负盈亏。
蔡鄂生直言:“邮储的省分行不能跟其省邮政公司建立隶属关系,未来形式上通过网点明确关系,不能让中邮集团的省公司来控制邮储的省分行。”这样,邮储银行将按照“流程银行”管理模式设立内部机构,引入战略事业部管理制度,形成清晰合理的业务管理线条和报告路线,各业务之间相互独立,上下垂直、专业化管理,按照企业内部管理会计要求,对其业务单独考核核算,进行成本和风险控制。
邮储银行目前的资本金只有200亿元,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中邮集团以固定资产的方式投入。邮储银行正式成立后,未来扩大规模发放贷款的数量必然受到资本金的约束,预计中邮集团将通过融资或发展再拿出一部分现金,相对完善其初步的资本金。
蔡鄂生表示:“邮储股东单一问题是影响公司治理的主要制约因素。中邮集团不会是惟一的大股东,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或上市融资增加其资本金;总体看,从邮政独资到股权多元化乃至公开上市是国外邮储改革的成功模式。但我们要走到那一步,还需相当一段时间。”
此前外界屡有建言称,与国内银行相比,邮储目前在资产业务、风险控制方面有较大差距,即使整体改制为商业银行,比较好的办法还是让一家全国性商业银行与邮储银行相互持股,逐步进行银行经营管理技术与经验的嫁接与转移,这样才能最大程度控制改制风险。
对此蔡鄂生表示:“交叉持股是下一步的事情,现在还在清产核资的阶段。邮储一定要在股份化之前,把现有资产价值摸清楚,否则谁进来都是不负责任的,无论企业、银行进来都无法谈论价格;现在市场都在抢银行的股份,邮储不做好内部重组就卖不出满意的价格。”
“全牌照”没有时间表
邮储银行转型后,将获得何种业务的经营牌照,亦是坊间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我们现在给予邮储的资产业务牌照是有限制的,但绝对不会耽误它的业务发展。资产业务的全面开展,只能根据内外部条件的成熟程度逐步进行,银监会没有具体时间表。”蔡鄂生介绍,邮储银行初期仍将以吸收存款为主,资金由总行集中批发运用。
在日本和欧洲,邮储银行都是通过大宗批发行业务起步转型的。日本邮储银行改革模式,开始时,通过大藏省的资金运用部来投资,后改为直接在市场上进行债券投资;德国的邮储转型模式是,最初即由监管部门给予其包括零售业务在内的全方位牌照,但通过和货币当局监管部门沟通,对其业务发展有具体规划,各项业务按照规划分步推进。
相形之下,中国邮储的历史背景有一定特殊性。中国的邮储诞生之初,即是为了提供吸收存款的普遍服务职能,邮储吸纳的存款以固定利率上存至央行。但随着利率市场化和流动性的日益充裕,邮储就需要寻找新的盈利方向。
目前邮储自主运用资金已超过8500亿元,主要由总行通过批发方式进行集中运用,且运用渠道非常狭窄。2006年以来,银监会先后批准邮储开办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部分试点、同业存款、银团贷款等多项业务,不过,它的大部分资金实际上仍用于投资债券和银行存款。
根据2005年出台的《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政储蓄存在央行的8290亿元必须按比例分五年转出;加上新增储蓄资金,未来两年将超过1.2万亿元。这部分巨额资金的运用压力越来越大。
2006年3月开始,银监会陆续批准邮储在北京、天津、山东、浙江等13个省市开展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试点,这是邮政储蓄恢复开办以来首次推出的零售信贷业务。对于邮政储蓄来说,放贷是“新手上路”,因此备加谨慎。目前,每个地市的市区和市县最多允许三个网点开办此业务,短短数月已累计发放贷款2.6万笔,金额9亿元。
虽然商业银行这个概念在祖国大陆出现的时间不长,但祖国大陆很重视对商业银行的法制建设,于1995年5月10日便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专门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而我国台湾地方的商业银行存在的历史较长,但并没有对商业银行进行专门的立法,仅在其“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作了专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分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91条,已于199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除了《商业银行法》以外,有关商业银行的重要法规还有:在银行机构方面主要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在银行业务方面主要有《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等等。
在台湾地方的商业银行“立法”中,最重要的当属“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银行法”于1931年制定,分通则,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外国银行,罚则,附则等9章51条。当时政府在大陆,由于忙于内战,以后又爆发了,该法实际上并未予以实施。1947年重新修订,条文增加到119条之多,并正式得以实施,到台湾后仍在实施。其后也多次进行过修订。其中以1975、1985、1989年的修订较为重要。1989年的修订为最近的一次大幅修订,涉及的条文达30余条;其目的主要在于配合民营银行的开放,健全银行制度,促进银行业务的自由化以及整顿金融纪律,维护金融秩序。
除了“银行法”外,我国台湾地方有关商业银行的“法规”主要还有:在银行机构方面,有“交通银行条例”、“中国农民银行条例”、“中国国际商业银行条例”、“中国输出入银行条例”等。在银行业务方面有“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银行办理限额支票及限额保证支票存款业务办法”、“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办法”、“银行对企业授信规范”、“银行办理短期周转性授信作业准则”、“银行办理中长期授信作业准则”、“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业务办法”,等等。
二、商业银行的定义及业务范围
何谓“商业银行”,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与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在第70条中规定,所谓商业银行,指以收受支票存款,供给期限在一年内的短期信用为主要业务的银行;在第52条中规定,银行为法人。这都是从揭示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入手来给商业银行下定义。比较而言,祖国大陆关于商业银行的定义充分揭示了现代商业银行的三大基本特征:即设立的合法性(必须依法成立)、业务的特殊性(特定的银行业务)和组织的法律性(必须是企业法人),概念完整、精确;而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定义既没有要求其设立的合法性,也没有对其作定性描述,仅在另一条款中(第52条)笼统提到银行是法人,概念显得零碎,使人无法从整体上来认识商业银行。
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来看,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与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从事的业务范围大体相同,包括吸收存款(包括储蓄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投资公债、中介等金融业务;但祖国大陆还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同业拆借、买卖外汇、发放长期贷款等业务;而台湾地方只允许商业银行办理短期和中期贷款,不能发放长期贷款,不能直接吸纳居民储蓄存款,也没有关于商业银行能否开展外汇买卖业务的规定。可见,台湾地区的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比起大陆的商业银行要窄一些。
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股票经营,禁止向企业投资以及向非自用的不动产投资,违者将予以重罚。各商业银行原来自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按规定要么与银行脱钩,要么停办信托业务,实行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彻底分离。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也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上述几项业务;并对自用不动产的投资额也作了明确的限制:除营业用仓库外,不得超过其于投资该项不动产时的净值;投资营业用仓库的,不得超过其投资于该仓库时存款总金额的5%。此外,台湾地方的法规还规定,商业银行自身不得开展储蓄业务和信托业务;商业银行内虽可附设储蓄部和信托部,但各部的资本、营业及会计必须独立。而吸纳储蓄存款,正是祖国大陆商业银行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法人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即依法定程序设立,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
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设立提出了一些基本的要求,规定:银行的设立,须报经“财政部”许可;经许可设立者,应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收足资本金额;办妥公司登记后,再执有关文件向“财政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银行及其分友机构非经法定程序设立,不得开始营业;银行所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式股票;并且,非经“财政部”许可,同一人持有同一银行之股份,不得超过其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5%;同一关系人持有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5%。这里,所谓“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关系人”的范围,包括本人、配偶、二亲等以内的血亲,以及以本人或配偶为负责人的企业。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应开具分支机构计划及所在地,申请“财政部”许可并核发营业执照。
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也就商业银行的设立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与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规定有许多不同。
首先,明确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该法第12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中: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专业有关的其他设施等。
其次,明确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商业银行法》具体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书的基本内容,申请设立程序等;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商业银行法》还对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四,关于商业银行的股东限制方面,《商业银行法》的限制时相对要宽松些,只是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的股份总额达10%时,要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台湾地方的“银行法”规定的非经“财政部”批准,同一人持有同一银行的股份不得超过5%,同一关系人持有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5%相比,允许同一人持有的股份百分比要高,而且也没有关于“同一关系人”持股数额的限制。
第五,在关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方面,《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比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的规定具体、全面一些。《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拨付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总额的60%。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办相关批准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商业银行法》还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针对以前全国性商业银行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导致机构重叠、各分支机构内部相互进行业务竞争、以及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的不当干涉等弊端,《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四、商业银行的形式
无论是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律,还是我国台湾地方的商业银行“法规”,都承认商业银行为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如台湾地方的“银行法”第52条就规定,“银行为法人”;而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更是将商业银行定位为“企业法人”。所谓“企业法人”,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最终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因此,将商业银行定位为“企业法人”,既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也明确了它的经济性质,有利于商业银行在合法的前提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任何银行都需通过特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鉴于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律及台湾地方的商业银行“法规”都不允许商业银行采用独资或合伙的形式,也不允许采用无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形式;但是,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却存在差别。
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在规定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时指出:“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第17条),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律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可见,祖国大陆的法律允许商业银行既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国有商业银行则只能采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国有独资公司)。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则规定:银行的法律形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银行法”修正施行前经专案核准外,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五、商业银行的变更与终止
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商业银行的合并与分立、名称变更、资本总额的增减、分支机构的增减、办公地点的迁移等等。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规定,银行合并或银行名称、组织结构,资本总额、本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应经“财政部”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及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亦规定,商业银行的名称、注册资本、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地、业务范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章程修改等变更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合并、分立的,必须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在关于商业银行的终止方面,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与台湾地方的“银行法”的规定有较大的区别。
第一,关于终止的原因,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只是规定了银行自动解散、因违法而被撤消许可二项原因,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申请和宣告银行破产;而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则规定了银行解散、被撤消和被依法宣告破产三项原因,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可以破产。
第二,关于终止程序,台湾地方规定,银行经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申叙理由,附具股东会记录及清偿债务计划,申请“财政部”核准:“财政部”核准解散时,应即撤销其许可。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则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需要解散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事先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
第三,关于银行终止时的清算,我国台湾地方规定,银行解散时或银行因违法而被勒令停业至撤销许可时,应进行清算。一般情况下,适用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普通清算规定;若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或银行因不能支付即期债务有碍银行健全经营而被撤销许可的,依特别程序进行清算。银行进行清算后,非经清偿全部债务,不得以任何名义退还股本或分配股利。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行解散的,由银行自己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了保护作为存款人的广大城乡储户的合法权益,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还特别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第71条)。而台湾地方的“银行法”中就没有这种特别规定。
六、商业银行的接管与停业
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充分借鉴别国的成功做法,设立了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根据规定,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中也有关于“银行停业”的制度;但“银行停业”与祖国大陆规定的“银行接管”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目的不同。“银行接管”的唯一目的在于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而“银行停业”的目的首先是对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然后才是防止商业银行破产和信用危机。
摘 要: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本文重点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国情以及借鉴外国的先进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构想,旨在更好地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政策性金融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20年来,在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提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这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完善既提出了要求也指明了方向,是我们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一、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的构想
现行住房公积金机制是将一个有机整体划分为决策、运作、监管三大块,涉及众多部门,显得极为凌乱,影响了效率,无法有效防控风险。
(一)变分散管理为全国统一管理
可以考虑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制整合,然后与运作机制剥离,纵向上实行监管与运作相分离。组建国家住房公积金监管总局和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局,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监督职能。设区市以下机构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账户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个人账户日常管理,淡化其管理职能,加强其服务职能,实行企业化运作。撤销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取消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制度。将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贷款及融资调剂权上收到省级。
(二)赋予运营机构金融手段
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以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新加坡的住房金融体系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和私人商业银行,其中,政策性金融占绝对主导地位,份额约占85%左右。尤其是其“公积金+公共组屋”的模式非常具有代表性。德国重要的住房金融机构包括政府性储蓄银行、抵押银行和合作性储蓄银行,而政府性储蓄银行依托可靠的政府信用吸收个人存款、发放房地产贷款,占有全国一半左右的储蓄市场及30%左右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支持份额。
我国的住房金融市场却是单一路径的金融支持态势,住房金融支持体系过度依赖商业性机构,不但加重了普通民众的购房负担,同时增加了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和银行业的风险。所以,形成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住房金融体系是大势所趋。
赋予住房公积金机构必要的金融手段,变委托贷款为直接放贷,不仅有利于铲除因支付委托手续费而频发腐败的土壤,而且有利于减少贷款委托环节,提高效率。
赋予住房公积金金融手段,可以有两种思路。一是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必要的金融手段,二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住房公积金银行(或住房银行)。
(三)监管机制基本框架
1、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金融手段模式下的机制框架。国家层面,在国务院(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立国家住房公积金监管总局,省级层面,设立隶属于国家总局的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局,下设省住房公积金执法总队,市级层面设立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取消名称中的“管理”二字,承担货币住房保障职能),下设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2、住房公枳金银行模式下的机制框架。国家层面,在国务院(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立国家住房公积金监管总局,下设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局、中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中国住房银行)。省级层面,设立隶属于国家总局的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局,下设中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中国住房银行)省级总行和设区市分行,业务受上级住房公积金银行(中国住房银行)指导,行政关系由省监管局领导。设区市住房公积金分行下设县级支行。较大规模的的县级市也可以设立分行。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可以不设住房公积金监管局,只设住房公积积金银行,其监管工作由国家总局直接负责。住房公积金银行省以下分行也可以按经济区域设置。
二、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从政策和法律上给予大力支持
1、加快公积金法制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经2002年略作修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内容与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已不相适应,需要加快修订,并早日出台《住房公积金法》。
2、住房公积金要实行强制缴存。一旦没有强制缴存,资金来源就会萎缩,造成住房公积金的存量急剧下降,严重影响向社会提供住房保障作用的发挥。
3、实行有别于市场化的利率政策。我国也可考虑建立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区别于银行业利率机制,以保持制度特色,增强吸引力。
(二)落实机构经费来源和银行注册资本金
1、监管机构经费来源。国家和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的管理经费可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也可以从住房公积金运营收益中解决。从目前情况看,机构经费来源虽不是大问题,但必须在改革方案中予以考虑。
2、住房公积金银行注册资本金来源。如果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手段,则不存在注册资本金的问题。但一旦改组为住房公积金银行,就必须考虑注册资本金的来源问题。可以设想先实施全国行业统一管理,然后在此基础上利用集中实现的增值收益,作为组建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注册资本金,可以解决成立银行所需要的注册资本金问题,避免因机构改革增加国家财政注入资金的压力。
总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是全社会关注的重大事件,涉及复杂的顶层设计,牵扯诸多部门利益,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肯定不小。只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部署和要求,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坚定信心,就没有闯不过的“火焰山”。未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必将焕发青春,以崭新的姿态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独具优势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何欣华 王友志 李海霞,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构想,《住房公积金研究》.2014年第2期,总第41期.
[2]姜学军 何山,探析住房公积金中心向政策性金融的转变,《长春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6期2012年12月.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金融支持;调查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10-0057-03
一、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与新农村建设目标的现实差距
1.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新农村建设起步较晚。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一个农业大市,盐城市下辖7县(市)3区共138个乡镇,近800万人口中,农业人口就有近510万人,占总人口63.75%,2005年,盐城市农业增加值已达到225亿元,粮食产量483.96万吨棉花产量17.19万吨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893元。但与苏南等发达地区相比,盐城市仍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占GDP的比重22.25%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4.65个百分点。“十五”期间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较慢,“一产”年均增速5.8%分别低于“二产”、“三产”年均增速11.7个和7.2个百分点。[1]新农村建设起步较晚,据对全市20个乡镇问卷调查,60%的表示新农村建设处于刚起步阶段,40%的乡镇表示新农村建设尚未起步。[2]
2.农民收入水平增长较慢,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十五”期间,盐城市农民收入由2000年的3445元增加到2005年的4893元,年均增长了7.3%。但由于仍以传统农业收入为主,农民收入近70%来自农业。加上农村土地有限,生产方式还比较落后,农业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因此仅靠现有土地和种养方式很难实现农民收入的突破。2005年全市农民纯收入比全省平均水平相差383元,低于平均水平7.26%。与苏南发达地区相比,盐城市农村二、三产业发展速度不快,经济效益偏低,对农民增收的支撑能力弱。同时农村劳动力素质总体偏低现象比较突出,具有一技之长的人还比较少,受过专业培训的农户也少。
3.农业产业化尚未形成规模,综合竞争力依然较弱。“十五”时期,盐城市农业产业化有了较快发展,全市拥有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或利税在5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加工企业683个,比“九五”期间增长近一倍。2005年,全市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22.49亿元,利税7.79亿元。但农业总体竞争力还不强,多数农民在农作物种植和畜产品养殖过程中,更多地追求数量的增长,不注重质量的提高,忽视了品牌效应和集约效应,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还不高,带动农民增收不明显。与此同时,企业农产品加工大多停留在初级生产、加工上,精深加工很少,农产品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不高,竞争力较弱,产业化经营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4.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投入不足,金融支持力度尚需加强。2005年末,全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亿元,其中农村固定资产投资205亿元,占投资总额的41%,但总体来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依然不足,2005年末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重比2000年下降26个百分点,与农业发展的需求已不相适应。从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看,近年来金融支持力度有所增强,2005年末累计发放农业贷款95.45亿元,占贷款总额20%,“十五”期间农业贷款年均增速为39.27%,高于贷款增速27个百分点。[3]但从信贷投向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及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资金投入明显不足,对金融支持需求力度不断加大。
二、欠发达地区新农村建设金融需求与金融服务的主要矛盾
1.需求多样性与金融机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以现代农业、现代农民和现代农村为核心的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趋多样。农民增收、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建设等都需求大量资金投入,这些除了地方财政投入外,更需要金融支持。而目前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现状是: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不为”,逐步撤离县域农村地区。二是政策性银行“不能”,机构职能难以发挥。目前农发行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作用乏力。三是合作金融“不力”,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多种资金需求。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基本形成了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垄断经营局面。而农村信用社经营实力有限,服务“三农”的能力有限。
2.需求成长性与资金来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新农村建设是以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的“三化”为主要途径和标志的,对资金增量需求很大,随着农村经济产业化、现代化步伐的加快,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显然仅靠国家的财政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的共同投入。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是新农村建设最现实也是最关键的方面之一。从目前农村金融现状看,金融供给与资金需求矛盾突出。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农村金融供给逐年减少。二是农村金融机构实力较弱。农村信用社虽然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因其历史包袱较重、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对“三农”的支持往往也显得力不从心。三是县域农村资金大量外流。遍布于乡村的邮政储蓄机构,由于体制原因更是只存不贷,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资金“抽水机”。
3.需求时代性与金融服务传统性之间的矛盾。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不断变化,金融需求时代性特征越来越明显。而从目前金融服务情况看,其服务的传统性与时代性需求矛盾不断显现,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服务品种单一。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部门仍然以传统存、贷、汇服务手段为主,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缺少服务品种创新。二是金融产品的适应性较差。首先为贷款期限短,目前涉农银行业机构多沿用传统农业贷款发放办法,发放1年期以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与农业生产的长周期、季节性的特点不相适应。其次为贷款额度偏小,目前农村从事生产经营的贷款需求通常在3-5万元左右,而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正常授信5000元以内,最高授信额度仅为1-2万元,与规模农业和特色农业发展不相适应。三是信贷交易成本过高。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调整经营战略和市场定位,逐步从农村市场退出,这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区域垄断定价能力得以增强,农村信贷供给价格不断提高。
4.需求新生性与金融服务功能落后性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加快,必然会产生对金融服务新的需求,而现有的金融服务很难满足新农村建设的新生需求,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农业产业保险支持空白。农业生产对自然有着特殊的依赖性,产量风险远大于工业制造业,因此,需要引入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二是农村担保体系建设滞后。当前,贷款担保难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的瓶颈之一。三是现代农村物流体系建设缓慢。现代物流作为现代服务业向生产、建设、商贸等领域渗透和延伸,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建设新农村就必须加快建立现代农村物流体系,而目前金融对现代农村物流体系建设支持投入很少。四是农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缺位。盐城市农业人口众多,但农村劳动力人口科技文化素质偏低,已成为欠发达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三、创新金融服务支持欠发达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1.组建农村资金供给主体。一是成立新型社区银行。社区银行大都是小型银行机构,与大、中型的银行机构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社区银行的盈利模式在于满足社区成员的个性化金融需求,多数以合作制形式组成的社区银行,既没有股东的概念,也没有客户的概念,是以社区成员个性化生活中的现实金融需求为导向,提供高效、便利化的“一对一”式金融服务。虽然社区银行也与大银行一样,有着自身的盈利目标,但是社区银行更注重承担应尽的社区责任。二是成立邮政储蓄银行。目前应加快邮政经营体制改革,引导邮政储蓄走商业化经营道路,尽快成立邮政储蓄银行,使其与其它邮政业务分业经营,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充分利用其巨大的资金优势,成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又一重要力量。三是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既不同于民政部门的救济救灾,也有异于一般商业性保险的最大收益原则,其本质是政策性保险,是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施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属于特殊的准公共物品,因此应逐步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四是成立农业专业担保机构。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突破传统的担保模式,依法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多种形式农业专业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提升信贷支农的整体效益。同时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多种担保办法,积极探索实行林权质押、动产质押、仓单质押、土地质押等担保形式,从多层面、多渠道解决农户及农村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2.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一是重构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农业政策性金融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在不同阶段、不同地区的农业产业政策,积极配合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不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其业务重点在原有的支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的基础上,转向支持农产品的专业化、现代化、产业化生产,并延伸到相关农产品的加工与进出口业务;国家开发银行要积极承担起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城镇化建设贷款等业务,将这类业务从商业银行彻底剥离,更加集中、统一、高效地运用农业政策性资金。二是改革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功能。目前工行、中行、建行已经逐步撤出农村领域,农业银行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市场条件下,应当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优势,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商业银行。[4]三是拓展保险机构业务功能。要大力鼓励现有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或委托的方式,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这样既不违背商业保险的利润原则,也有利于风险的分摊。四是创新农村信用社业务功能。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农村信用社可以大力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发展中间业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贷业务,推出农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小企业贷款种类和助学、住房、汽车等消费贷款业务,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信贷服务;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探索实行土地经营权抵押、生产资料动产质押、养殖水面使用权抵押、经济林权抵押以及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户担保等方式,逐步解决大额农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3.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一是政府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在经济基础薄弱的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应尽快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投入到道路、能源、电力、通讯及信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克服农村经济发展中瓶颈制约因素。二是民间金融资本。在农村正式金融无法有效地供给资金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那么民间金融的作用就不能低估乃至否定。现阶段,应将重点放在规范市场方面,在充分发挥正式金融安排的作用的同时,鼓励和发展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农村非正式金融,让农村非正式金融登堂入室,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邮政储蓄资金。在邮政储蓄机构没有改革到位之前,应设法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有效回流支持新农村建设。首先人民银行应适度降低转存款利率,其次积极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进入金融市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定向投入农业和农村的国债以及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四是证券资本市场。要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进程,改革完善现有企业上市规定,对农村支柱产业、农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村现代物流企业等可设立特定的审批程度和上市条件,专门建立“农业风险投资板块”,加快涉农企业直接融资能力。
4.创新资金价格体系。一是创新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对农户、农村企业短期贷款资金需求,利率要少上浮。对采取质押、抵押和保证等不同担保方式的贷款,在利率上浮幅度也应有所区别,应综合评估贷款的风险状况,据此确定上浮档次。对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按照评定的信用等级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利率浮动幅度;认真落实社员和信用户利率优惠政策,尽可能地给农民以利率优惠,千方百计减轻农民利率负担。二是创新农业保险定价机制。要将农业产业保险与其他商业性保险区分开来,建立优惠保险费率和赔偿体系,使农业保险能真正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建议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财政补贴。实行政府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费制度,由省政府、市、县政府分别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同时,多渠道、多形式的筹措保费给予农户补贴,从而增强农户对灾害的防御能力。三是建立城乡差别利率机制。要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实行适度的城乡差别利率;完善中央银行调节机制,实现金融资源在城乡间的合理配置;限定县域金融机构上存资金比例,对上存资金利率实行最高限管理。四是规范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利率。目前民间金融发展较快,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农户及农村企业支出负担较重,在合理规范民间金融基础上,应重点规范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利率。
参考文献:
[1] 盐城市统计年鉴.2005.
[2]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问卷调查.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关键转型期 ;政策取向;发展模式
一、三年来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转型的实践
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16年来,开行的业务领域从“两基一支”等重大建设项目,扩展到历届政府所关注和力争解决的中小企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三农”、助学贷款等社会民生领域和国际业务,成为我国中长期投融资领域和对外合作的主力银行。截至2010年3月底,开行的资产总额4.6万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余额3.2万亿元,外汇贷款余额超过1010亿美元,金融债券余额3.3万亿元,资本充足率11.6%,不良贷款率仅为0.9%,拨备覆盖率达到277%,2009年实现净利润超过300亿元,[1]保持了优良的经营业绩。
2007年,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开发银行开始推行商业化运作。3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开行充分发挥中长期投融资在逆经济周期波动中的调节作用,积极贯彻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战略部署,成为政府应对危机的重要政策工具;与此同时,抓住国际金融危机导致资源价格大幅下跌的历史机遇,成功运作了中俄石油、中巴石油等一大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贷款换资源、贷款换能源、贷款换市场”的战略性重大项目,充分体现了开发性金融的独特优势和机构价值。在此期间,逆势中推进的商业化运作也取得阶段性成果,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得以改进,科学决策机制不断优化,综合化经营的业务协同优势更加明显,在商业化改革中没有剥离一分钱的不良资产。但实事求是 的讲,3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开行面临的新风险不断凸显,深层次矛盾不断积累,改革成本和制度转换成本不断加大,开行的商业化转型进入到关键转折期。
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进入关键转型期的本质特征
(一)国际因素: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信用、市场化运作重 新出现相互交织融合的新动向
一是欧美各国政府重视采用政府信用,甚至采用注资、担保、增信、接管、购买债务等直接 救市手段,增强金融机构,特别是带有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的信用,并迅速 稳定了金融体系。比如英国政府向皇家苏格兰银行注资455亿英镑,使其国有化比例达到84% ;美国政府向花旗银行注资450亿美元,并对其3060亿美元的有毒资产提供担保,接管了陷 入困境的“房利美”和“房地美”,维持其准级的机构债信,取消了对其未来三年的资 助上限。
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显现。比如作为日本“国策银行”①――日本兴业银行 虽然早 从2000年开始民营化转型(后更名为瑞穗实业银行),但在债券筹资和拓展海外业务上,仍 然享有日本政府强有力的隐形信用支持。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在日本政府的授意和窗口 指导下,瑞穗实业银行对陷入危机的大型企业和实体经济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救助措施。
2010年1月,根据日本政府“必须保证航空业继续正常运行"的要求,瑞穗实业银行牵头组成 银团向困境之中的日本航空公司(JAL)提供2000亿日元的贷款承诺,并为其债务提供担保 ,成为日本政府应对日航危机的重要金融工具。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向危机中 的金融机构提供了122亿欧元的援助,并负责管理德国政府1000亿欧元的企业救助基金。
反思和借鉴应对危机的经验教训,各国政府开始重新审视并重新定位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 与价值,特别是在经济危机时期的制度安排。欧美各国政府对政策性金融体系的重构,直 接影响到中国金融改革的决策层和金融监管机构对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方向和最终定位,并导 致目前改革方向的暂时“缺失”。
(二)制度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对储蓄类商业银行的制度安排比较健全,但却一直没有建 立与开发性、中长期、批发性、债券融资等与政策性金融特征相适应的制度安排、监管标准 和法律规定,比如对承担政府使命的业务缺乏明确的政策补偿、缺乏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和 渠道、对债券银行的债信缺乏全面的通盘规划和制度说明、对中长期批发性业务缺乏区别于 商业银行差异化的监管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开发性金融的创新模式缺乏专利保护等。这些 制度安排的“缺失”,导致国家开发银行的改革得不到持续的制度保障,改革方向不断出现 争议和偏离,改革的成本和隐含的危机不断累积和扩大。
(三)改革关键转型期的本质特征
改革方向的 “暂时缺失”与外部制度安排的 “长期缺 失”,这“两个缺失”的同时并存是国家开发银行改革进入关键转型期的本质特征。导致出 现“两个缺失”并存的根本原因,是后危机时代中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探索性、复杂性和 艰巨性的经济规律使然,而并非人为因素。这时候,如果在改革方向上不予以明晰,在 外部制度安排上不予以明确的话,国家开发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甚至生存都将处于危险的边 缘,甚至影响中国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 对处于关键转型期的国家开发银行改革的分析与评价
毫无疑问,处于关键转型期的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银行的性质没有变,其服务于国家中长期战略的目标没有变,从事“两基一支”、基层民生金融、“走出去”的开发性业务没有变,债券银行的筹资渠道没有变、中长期批发性的业务模式没有变。“国家开发银行”的名称和定位,决定了开行就是要用开发性金融的方法,想国家之所想,急国家之所急,围绕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发挥作用,切实实现和维护好国家核心利益,这是开行的责任和价值所在。[3]但是,为完成这一任务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和外部的环境发生了变化。2007年之前,开行一直在立足于政策性银行框架下从事开发性业务,2007年之后,开行则要不断适应在商业银行框 架下从事开发性业务。但无论在哪种框架下,有四点是必须要予以澄清的。
(一)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转型不是简单的“去政府信用化”
实践表明,政府信用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它具有不随市场波动的能力, 是保持市场系统性稳定的基础。总结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转轨实践,反思这次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我们得到的基本经验就是: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是政府信用的重要载体,是嫁接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是平抑经济周期波动、稳定市场信心的重要手段。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我们不仅要考虑经济增长时期,而且更要考虑在经济下行和危机时期的制度安排。通过政府信用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有效融合,达到既防控风险、又体现政府意图的目的。比如作为日本“国策银行”①――日本兴业银行从2000年开始民 营化转型(后更名为瑞穗实业银行),但在债券筹资和拓展海外业务上仍然享有日本政府强有力的隐形信用支持。[4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在日本政府的授意下,瑞穗实业银行对陷入危机的大型企业和实体经济采取了一系列的救助措施。2010年1月,根据日本政府“必须保证航空业继续正常运行"的要求,瑞穗实业银行牵头组成银团向困境之中的日本航空公司(JAL)提供2000亿日元的贷款承诺(约21亿美元),并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成为日本政府应对日航危机的重要金融工具。
政府信用在国家开发银行的商业化转型中的作用更为明显。开行是中国最大的金融债券发行行,如果简单的“去政府信用化”,硬性切割国家信用在开行转型期和转型后的连续性,必将造成3.3万亿存量债券的大幅贬值,数千亿新增债券的发行困难,开行资金链的断裂将波及整个金融系统,形成系统性风险,进而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
(二)开发性业务与商业化运作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兼容
开发性业务就是在中国目前的国情和发展阶段下,把政府的组织优势和开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把服务国家战略和商业化运作相结合,通过构造市场化融资平台,发挥融资先导作用,以融资推动整合资源,打通和培育商业金融不愿进入的瓶颈领域,变为商业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的竞争性成熟领域,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为实现国家战略和政府意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5]简单的讲,开发性业务就是政府财政力所不及、商业银行不愿意做、资 本市场无法覆盖,没有成熟的信用、机构、制度、市场建设的战略性或导向性业务。商业化运作,通俗的讲就是按照银行规律办事、防范风险、讲求效益、确保贷款项目阳光运作,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多年来,开行良好的经营业绩以及在电力市场、城建领域、 助学贷款、国际合作业务的成功实践表明,无论是在政策性银行框架下,还是在商业银行框架下,开发性业务与商业化运作能够有效融合、相互兼容,发挥协同作用的,这也必将是政策性银行商业化转型后的必经之路。
(三)开发性业务在中国现阶段不是或有或无,而是大有作为
1.中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将长期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建设阶段,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后工业化、消费经济阶段的金融需求有根本不同。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中长期投融资领域的独特优势,决定了在推进中国城镇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6]此外,与中长期债券融资相匹配的中长期大额信贷投资 ,有效避免了商业银行“短贷长借”的期限错配风险。
2.开发性金融机构“保本微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经营理念和上市后的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有根本不同。因此,开发性金融机构在融资支持基层民生业务、中西部、“三农”、资源开发等薄弱环节和瓶颈领域,在融资推动信用建设、构建健康市场主体的制度领域,具有天然的内生动力。
3.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样性,决定了金融生态和金融体系的多样性。实践证明,功能完善的金融体系既要有中短期的储蓄银行,又要有中长期债券银行。中国不缺乏同质化的零售银行和储蓄银行,过度竞争理论告诉我们:清一色商业银行之间的过度竞争反而不利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体系运行效率的提高。开发性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特点有根本不同,它承接了中长期投融资领域内的优势,保持了中长期债券银行的特点,贯彻国家意图,缓解社会瓶颈,有利于形成分工合理的金融布局,有利于在经济下行期平抑经济非理性波动,稳定市场信心。[7]
4.开发性金融机构具有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的特殊优势。国际市场中“贷款换资源、换能源”重大项目多是国家战略性、政策性业务,中资企业的国际并购业务和资本、产品与服务的国际化往往受到西方国家在政治、外交、经济上的重重阻拦。工、农、中、建等商业银行大多已经上市,受外资股东、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的限制,不适合承担此类业务。而开行具有中长期项目运作优势,具有国际惯例所认可的开发性机构优势,具有成功运作多个重大项目的先行优势。目前正是中西方力量此消彼长,我国在经济上争夺更大话语权的历史契机,也是算政治利益帐、算国家战略帐、算利益全局大帐的关键时刻,如果能给予开行大额外资资金来源等政策支持,则一定能够为国家谋求更大利益。
(四)处于关键转型期的开行改革具有制度性和系统性特征
处于关键转型期的国家开发银行,其改革是具有制度性和系统性特征的。任何单一层面上的举措,都不可能使转型顺利进行。我们分析的逻辑为:
1.通常业务模式举措得当,能使开行进入新的“利润空间"。但是,国家信用的缺失、持续的资金来源与资本补充机制的缺位,足以使得开行开创的新事业和提升的高效率化为乌有。
2.新定位的调整和重构,可以明确改革方向,释放组织效率。但是,定位的调整和重构存 在着一条底线,这就是与中长期、债券类银行向适应的制度安排和监管标准。缺失或背离这条底线,将无法激活现有模式的活力,无法客观评价真实绩效,导致开行竞争能力下降甚至影响生存,为进一步的改革设置障碍。或者说,今天取得的所谓“改革成果”,将成为下一步改革的对象。
3.对“商业性”机构属性考虑的过多,可能会导致短时间内效率的提高。但是,离开了开发性金融业务,我们无法告诉各部门做什么是正确的,怎样做是合理的,做到何种程度是可以接受的,这使得“商业化”的改革难以到位,不足以形成组织力量,去实现整体的战略目标。
鉴于此,处于关键转折期的开行改革路径也变得清晰,那就是:必须从机构定位、制度安排、监管标准、业务重点、发展模式等多个层次上做出系统的思考,才能抓住关键,找到系统的突破口,成功地走向未来。[8]
四、 国家开发银行成功走向未来的政策选择和发展模式
(一)主管部门应明确国家开发银行的定位和改革方向
定位:开发性金融机构,而非单纯的商业银行;改革方向:在商业银行框架下,开发性 业务的商业化运作。在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定位下,开发是国有全资的,主要从事中长期投融资领域,保持中长期债券银行的特点和优势,发挥开发性业务与商业化运作的协同作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长期目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缓解社会发展瓶颈制约。
(二)保持国家信用的连续性,建立与中长期、债券银行相适应的制度安排
从目前开行改革的风险看,债信和国家信用的连续性问题是最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第一,对债券银行给予政府信用支持,既是保障债券银行稳定运行的基础,又是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考虑到未来经济形势面临极大不确定性,为保持我国债券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建议继续保持政府信用在开行债券筹资中的连续性。第二,扩大开行债券筹资的发行渠道,直接吸纳社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提高资金来源的稳定性。第三,对大额外汇资金来源给予政策支持。
(三)建立稳定的资本金补偿机制,近期内不宜上市或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
开行作为国有全资的政府的金融机构,担负开发性业务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职能,资本市场高盈利回报的要求和信息披露的限制与开行的机构定位不符合,外资股东的掣肘也不利于开行贯彻国家战略。因此,建议在资本金补充机制上,一方面采取“放水养鱼”的政策,给予税收返还、减少分红、股东持续增资等扶持措施;另一方面“广开财路”,积极引入社保基金 、地方政府注资等带有国家性质的战略投资者,增强开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建立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
1.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集中度、收益率等核心监管指标方面,建立与储蓄类商业银行差异化的监管标准。
2.完善与支持发展、承担社会责任相适应的非经济因素的评价体系。
3.完善与“走出去”和国际合作业务相匹配的监管标准。
4.完善对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标准。
(五)业务模式上大力推动银团贷款业务
大力拓展银团贷款业务是开行在信贷限额约束下迅速做大资产规模和突破贷款集中度约束的现实选择。借鉴日本兴业银行等国外政策性银行的转型经验,第一,成立独立的银团业务部门专业推动银团业务;第二,采用双重记帐的利益分配制度实现不同部门的密切合作;第三,通过人员交叉派遣和双重考核机制的人事制度打破不同部门利益界限和框框。[9]
(六)打造国际一流的、金融控股公司下的混业经营的发展模式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推动了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国际一流金融集团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的混业经营模式。比如日本瑞穗金融集团,包含银行、证券、信托、其他业务等四大板块,以及瑞穗实业银行、瑞穗银行、瑞穗证券、瑞穗信托四大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核心子公司。②
借鉴从国际一流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国家开发银行改革的现实选择必然是从政策性银行走向商业银行框架下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从单一信贷业务走向混业经营,从国内优秀银行走向国际一流金融机构的历程。其发展模式,要走“混业经营 + 资本经营 + 国际化经营”之路;在组织结构上,要采取金融控股公司下“银行母公司―非银行子公司”的模式;在经营策略上,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和基层金融民生业务,通过打造完整的金融产业链,形成“银行业务+投资银行+管理资产”的业务模式。
注 释:
①日本兴业银行由于具有政策性背景的中长期信用业务又被称为“国策银行”,即贯彻政府政策,介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又被称为准政策性银行。
②瑞穗实业银行在中长期信用和大客户融资中具有优势,主要从事公司业务和海外业务;瑞穗银行则在日本国内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业务中保持着领先地位。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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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贺 晨,孙 杰.瑞穗金融集团整合经验和转型历程[J].现代日本经济,2009(1) .
The Policy Orientation and Development Model of China Development Bank in the key Transition Period
―― The Reform Strategy of Chinese Policy-Related Bank
He Chen1 Sun Jie2
关键词:商业银行 广告营销 策略
央视市场研究公司做的《中国银行市场广告投放分析报告》显示,从2003年开始,银行业广告投放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广告投放总量的增长每年都保持在30%以上,2006年广告市场规模达到19.6亿元,是2003年的2.4倍。银行业广告市场规模呈现迅速高速增长的趋势充分反映了市场竞争的加剧。国有银行保持在广告投放总量市场份额第一的位置,在四年广告总体投放中,占比为44%。而股份制银行作为市场最为活跃的一群,一直面临着较大的市场压力,竞争意识最为强烈,从广告投放总量上看,已经逼近国有银行四年总体投放,占比达到37%。广告作为一种非人格化的沟通策略,已在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营销策略中得到广泛而频繁地使用。
一、从广告投放看银行业的几个变化
(一)经营理念的转变。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已发生了三个方面的主要变化:一是国内同业竞争局面已经形成。新型股份制银行已成为商业银行行列中的重要力量。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占有份额也逐年加大,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不容忽视的有力竞争对手。二是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态势业已显现。作为世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约国之一,我国已将银行业作为优先开放的行业清单提交相关国家和地区。因而,国有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外国同业竞争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三是国内金融市场需求多样化已成为现实。随着社会公众现代金融意识不断增强,买方市场的形成,金融市场上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呈多样化,如何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以具有独家特色的金融服务去满足各个层次的客户需要,是各商业银行所无法回避的严峻现实。
面对国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各银行都意识到需要在营销观念和策略上进行深层次的变革,以适应市场的需求,求得在竞争中的生存与发展。银行必须走出去,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观念,让人们充分地了解、熟悉其银行企业,进而接受它。广告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
(二)品牌意识加强。所谓品牌意识就是指一个企业对品牌和品牌建设的基本理念,它是一个企业的品牌价值观、品牌资源观、品牌权益观、品牌竞争观、品牌发展观、品牌战略观和品牌建设观的综合反映。当一个企业非常清楚地知道“他的企业、他的产品和所提供的服务在市场上、在消费者中间的影响力,以及这种影响力所造成的认知度、忠诚度和联想度,并能够采取适当的战略将品牌融入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的生活过程”时,他也就在一定的意义上培育了自己的品牌意识。品牌能有效地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市场份额和新的利润来源。品牌意识为企业制定品牌战略铸就强势品牌提供了坚实的理性基础,成为现代竞争经济中引领企业制胜的战略性意识。
由于银行机构越来越多、产品同质化越来越严重,商业银行需要借助品牌来塑造个性,扩大知名度,增强识别性和消费者的认同性。所以品牌营销在银行营销中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经营成功将依赖于对客户需求的深层理解,而银行品牌的广告宣传恰恰是与客户之间沟通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招商银行推出的金葵花理财服务为例,招商银行将他所有的理财产品,统称在这个品牌下,无论在平面和影视,都是以这个品牌来宣传,让消费者容易记住和形成视觉记忆,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品牌推广。
(三)产品多元化,盈利能力增强。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障及养老保险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居民的消费、储蓄、投资观念有了很大的变化,居民个人对银行产品和需求也开始涉足贷款领域,消费信贷、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个人贷款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各类信用卡业务也日益增多。另外,由于股票市场与基金市场的高收益,各银行也推出了与股票、基金挂钩的各类理财产品。这些产品信息通过广告传达给消费者,给消费者提供了广泛的理财机会,同时,也增强了自身的盈利能力。银行广告的投入规模与增长幅度也说明了这一点。
二、银行业广告营销存在的问题及营销策略选择
广告是现代商业银行不可或缺的营销策略。广告与人员推销、公关活动、直接销售以及赞助等都属于促销策略,广告策略只是营销策略的一个分支,其实施不仅要与同一层次的策略配套,还要与比它高一层次的策略协调,从而发挥营销策略整体的系统联动作用。广告策略的准确运用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在自身的发展,加强自身的竞争力。但是我国的银行广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广告没有全局观,各省区各自为政,缺乏正确的企业定位,造成消费者无法形成一个连贯的品牌认知;广告投放的随意性强,目标消费群体不明确等。
如何充分利用广告上的投资,来加强产品的吸引力,更好地塑造企业品牌形象,从而在目前混乱的广告市场竞争环境中脱颖而出?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广告策略的基础
1.准确的自我认知,形成统一的全局观。自我认知是指详细了解企业内部条件,包括企业拥有的人、财、物资源、信息资源、管理体系等等,了解本银行企业在该市场中所处的地位,是处在市场的导入期、成熟期、衰退期中的哪个阶段。因为处在不同时期的银行采取的广告策略有很大不同。分支行广告要与总行广告风格保持一致,总行要对分支行广告监督管理,分支行在全局观指导下,又要针对自身的特点进行广告策略。
2.做好客户市场调研,有的放矢。客户市场调研实际上就是对消费者进行研究。首先应该对市场进行细分,这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如按客户性质标准把客户分为个人客户和团体客户;按地域因素分为本地客户和异地客户;按客户对银行的忠诚程度分为忠诚型、不坚定型、变化型和游离型;按行为因素分为追求利益型和规避型等等。通过对市场细分,了解市场规模、位置和未来发展趋势,为银行选择目标市场找出依据。其次要对消费者心理进行研究。广告要创造消费者内心所期望的产品或服务,使消费者达到一种内在的满足。相反,广告创造了与人们期望不相符的东西,就会使其产生一种严重的失落感,被推销的产品就会陷入困境。
3.竞争对手分析,知己知彼。竞争分析包括分析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和当前定位,并把本企业目前的状况与竞争对手比较,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在自身企业的广告定位上突出自身优势,并与其他企业差异化。
(二)广告定位
定位理论的创始人艾·里斯和杰·特劳特曾指出:“定位是一种观念,它改变了广告的本质”。“定位是你对未来的潜在顾客心智所下的功夫,也就是把产品定位在你未来潜在顾客的心中”。准确的广告定位是说服消费者的关键,并有利于本企业与它企业的产品识别。现代社会中的企业组织在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过程中,根据客观现实的需要,企业必然为自己的产品所针对的目标市场进行产品定位,以确定企业生产经营的方向,企业形象定位又是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所开展的企业经营意识、企业行为表现和企业外观特征的综合,在客观上能够促进企业产品的销售。
企业形象广告定位。企业形象是组织的识别系统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留下的印象,是企业物的要素和观念的要素在社会上的整体反应。一般而言,不同的企业,经营理念、经营风格、价值观、企业文化等等都是不一样的,那么,企业形象广告定位应该突出本企业在风格、理念、文化上的特征,更关键的是展示一种文化,标示一种期盼,表达一种精神,奉送一片温馨,提供一种满足,从而在公众心目中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
2.产品广告定位。现在各行推出的产品和服务品种繁多,在众多的产品推广战中,如何让消费者认知自身的产品呢
(1)市场细分法。广告在进行定位时,要根据市场细分的结果,进行广告产品市场定位,而且不断地调整自己的定位对象区域。只有向市场细分后的产品所针对的特定目标对象进行广告宣传,才可能取得良好的广告效果。
(2)品质定位法。如花旗银行为了实现“花旗永远不睡觉”的响亮承诺,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高效稳定的应用系统,确保每一个客户打电话到呼叫中心,任何时刻都会有人接听,而不只是电话录音,虽然付出的代价不少,但花旗银行由此获得了巨大成功。
(3)功效定位法。在广告中突出产品的功效,比如产品的收益性、安全性、便利性。金融产品与普通商品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的质量衡量标准主要体现在安全性、便利性和收益性三个方面。安全性是人们对金融产品的最基本要求,即保障资金安全,规避金融风险;便利性是指如何让消费者享受到快速、便捷的金融服务;收益性是指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消费者对于获取更多回报的要求。如今,银行为了抢占营销制高点,在金融产品包装上可谓煞费苦心,“金钥匙”、“乐得家”、“圆梦宝”等金融产品品牌相继步入老百姓的视野。奇怪的是,多数公众能说出产品名称,却无法说清产品的内容。可见,银行新产品的宣传只停留在介绍产品名称的阶段,产品所包含的服务内容却未向公众广泛介绍。银行促销缺少通过产品广告宣传让客户了解产品内容,引导客户根据个人的需要选择创新产品的环节。所以在广告宣传中有必要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加强产品内容、功效的介绍。
3.选择恰当的媒体组合。在广告定位完成以后,银行就应根据目标选择符合要求的媒体。其标准是花费的广告费用最少而效果最好。广告媒体是银行进行产品广告宣传的物质手段,是广告信息的载体。广告媒体主要有报纸和杂志、电视和广播、计算机网络、公众传媒、高层建筑顶部和道路两旁的灯箱以及机动车辆的车身等户外广告媒体。这些媒体各有利弊,因区域、对象不同以及自身的局限性,有的广告媒体出现和影响的地区很广,而有的广告媒体则很小,且受众的针对性也不同,因而在宣传效果上会产生很大的差异。
另外,我们还不能忽略自身媒体的宣传功能。银行营业网点的液晶显示屏、银行给VIP客户定期投寄的内部刊物等都是可以被开发利用的。在营业网点,液晶屏幕上及时的全球股市汇市的最新动向及财经新闻可能会比反复放着一个穿着靓丽的美女说“XX信用卡”之类的广告更让整个银行网点的形象高大起来。内部刊物中财经类的内容会比生活类内容更受客户欢迎。像花旗银行的《花旗财富贵宾专刊》,是被很多专业人士奉为重要参考的。而我们的自媒体也应借此传达和体现银行独有品牌和业务的特质。
4.及时测定广告效果,广告计划稳中有变。广告宣传一段时间后,银行要及时测定广告的效果,依据效果调整产品或广告的设计,最大限度地满足目标市场中顾客的需求。
广告效果比率=业务量增加额/广告费用增加额广告费用收效率=S2-S1/P×100%(S1——广告前的平均业务量;S2——广告后的平均业务量;P——广告费用)
西方商业银行曾有一例产品广告很成功的案例:英国储蓄银行以397280英镑的广告支出换取了5000万英镑的投资,其中有3/4来自新的投资者。按以上公式推算,英国储蓄银行的广告效果比率为93.75%,收效率为94.4%。我们国内银行进行产品广告也要经常及时地测定广告效果,若效果比率、收效率偏低时就要好好总结问题出在哪儿?是定位不准,还是和消费者沟通不够?找到问题症结,及时调整广告计划,而不能一味求稳,对效果视而不见,也不能一味求变,从而影响产品形象的认知。
参考文献:
摘 要 武汉市在我国中部崛起战略中扮演主要角色,特别是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中小企业的孵化和成长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在众多融资途径中,信贷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我国各银行也纷纷推出各自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笔者通过对现有银行信贷产品的调查,分析不同信贷产品的共性与个性,有助于对现有产品的完善和创新。
关键词 我国银行 中小企业信贷产品
一、中小企业信贷面临主要困境
尽管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活力,但从很大程度上说,其自身仍存在着种种弊端。这些弊端也成为了限制其信贷能力的重要因素。
首先,中小企业规模小,财务体系多存在缺陷。中小企业财务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导致了信息透明度低,因而银行很难快速准确掌握中小企业的财务指标,难以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情况,进而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第二是中小企业抵押品不健全。顾名思义,中小企业总资产额度较低,而且一般资产负债率较高,导致再申请新贷款抵押不足,这也是中小企业在信贷活动中普遍遇到的问题。
第三是中小企业多数存在管理水平不成熟,持续经营时间较短的问题。其信用风险、道德风险较高。同时,中小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差,其拖欠贷款甚至违约的可能性都高于一般的成熟的大企业。这也是银行面对中小企业惜贷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武汉市各银行现有中小企业信贷产品调查
笔者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对在武汉市驻有分支机构的十四家境内银行和一家外资银行进行了调查,其中十四家境内中资银行均有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品种,而作为外资银行的法国兴业银行尚未开设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
在国有四大银行中,中国银行在武汉成立了中国银行武汉市小企业专业支行,专门为该市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此外,中国工商银行在武汉也推出了自己独具特色的中小企业贷款―― “小企业便利贷”。这套产品在一般贷款产品的基础上,整合符合小企业的特点设计,包含房产便利贷、存货便利贷、担保便利贷、单证便利贷、采购便利贷、存款便利贷以及订单便利贷八种不同产品,其区别主要体现在贷款抵押或担保的不同上。此外,工商银行还专门为小企业推出了网贷通产品,主要特点是利用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处理,保障了客户的提款效率。
交通银行也推出了其面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产品――展业通。其特点是抵押质押方式多样。值得一提的是,展业通中提供了小企业法人账户透支的业务,最高透支额度为100万,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小企业经营的融资压力。
邮政储蓄银行推出了“好借好还”个人商务贷款,其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主和股东。该类贷款规定了必须用于该企业进行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贷款采取个人授信额度方式,经一次额度申请,最长有效期限为五年。但是,该贷款品种额度较小,最高只有100万,这也是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产品的一个特点。
多家股份制银行都推出了联保贷款产品。比如光大银行中小企业部的联保模式,华夏银行的联贷联保产品、民生银行的联保贷款等等。这种联保贷款一般需要三家以上且相互之间无关联的企业结成联保组,小组成员的贷款额度取决于联保小组的自身情况。其中,华夏银行的联贷联保产品的担保更为灵活,可以选择单纯的联保,或者联保与第三方担保、抵押、商铺使用权、存货应收账款等质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发挥了企业的信贷能力。
在各种贷款品种中,最能体现中小企业发展、成长特点的还是以企业自有专利权、商标权、科技创新能无形资产为抵押的贷款种类。如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推出的“权利融”产品,提出可以将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性专利,且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等作为质押物。
三、调查分析
通过以上调查结果可见,各家银行都已开始重视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并纷纷推出了各自的贷款产品。但贷款产品对小企业贷款环境和自身条件考量程度却有很大区别。从不同的角度考量中小企业贷款的潜力,银行开发出了不同的贷款产品。这些产品有些侧重于抵押质押物品的现值,有些则注重其未来价值和发展潜力,还有些对企业法人的信用有较大依赖。但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只要这些产品能相对传统贷款品种给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信贷资源,就充分发挥了其价值。从现在金融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方向来看,如何进一步拓宽抵押质押品的涵盖面,充分挖掘中小企业未来潜在价值作为抵押质押依据,同时有效控制风险是中小企业贷款发展的方向。而在这方面,我国银行业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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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捷,梁笛.我国中小企业贷款约束的影响因素分析.暨南学报.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