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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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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保护条例

第1篇:公路保护条例范文

一、提高认识,强化工作力度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入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站内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时刻保持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努力建设一流的高标准村组级公路,解决组级公路的硬化工作,保持一切工作开展都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

坚持技术业务学习,尤其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县交通局路政大队、公路养护段的指导下开展本职工作,提高辖区内百姓参与交通管理的意识,自觉维护公路建设的管理工作。

二、依法管理,切实开展交通执法

1.交通环境专项治理活动,展出标语6幅,完善镇集贸新区交通标牌标识,清理整顿车辆乱停乱放,江兴路两侧的交通环境治理,损坏护栏1次,清理整顿煤炭货场1个,修车场2个,木材加工厂2个,洗车场3个,建筑物2处。

2.切实开展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管理工作,全镇共处理建筑控制区建房1户,违章乱放3起,严格执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省、市、县相关公路路政管理制度,按标准县道10米,乡道5米公路建筑塔制度管理,有效制止了县、乡道两侧乱修乱建。

3.完善交通建设“十三”五规划工作,全镇规划“十三”五期间新建硬化公路共计将近里程达22.5多公里,全面覆盖13个村(社区),为我镇打造结合部经济强镇规划出了一幅交通蓝图。

三、健全各项制度,强化管理

在镇党委政府及县交通运输局的指导下,我站完善了《交管站工作职责》、《交管站站长岗位职责》、《交管站公路巡查抢险制度》等7个制度和完善岗位牌服务。

四、工作不足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第2篇:公路保护条例范文

一、砂石集散地(砂石料场、重点工程施工场所)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经批准但不履行合法装载义务的砂石料场,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自行整顿;未经批准的非法砂石料场要自行关闭,拒不执行者,依法强制取缔;对违规收料的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合法砂石料场申请开设平交道口,应当首先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合法装载协议。未经批准,各砂石料场不得擅自开设公路平交道口,对于非法开设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砂石,不得阻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超限超载检测,服从交通、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对违法在公路上行驶的运输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根据路面查处的超限运输车辆信息,倒查源头装载砂石料场、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责任。

六、全面清理整顿非封闭式收费公路货车包缴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改装、无牌无照或证照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3篇:公路保护条例范文

一、活动时间

年6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二、检查活动的主要路域及区域

立交桥及周边、大道立交及周边;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及服务区;货运交易市场、辖区内货物集散地及货运站等场所。

三、检查活动中重点查处的非法运输行为

长、宽、高超过规定标准的载货车辆;

超过轴载质量标准的载货车辆;

改变车辆用途并超过载重标准或规定的专用车辆;

蓄意趴窝以躲避检查的货运车辆;

其它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的车辆。

四、组织实施

本次集中治超检查活动,应根据省、市上级机关的要求,积极摸清辖区内的路网及车辆通行情况,依托治超检测站,向主要的干线公路、易于超限超载车辆绕行的农村公路、特别是县乡公路进行高密度巡查。

稽查大队负责路面监督检查;运管处及各运管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货物集散地等重点货运场(站)进行监督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参与此次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任务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或活动计划;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坚持原则,严格执法

集中检查活动的开展以已经建成的治超检测站和已经批准延期使用的临时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固定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昼夜不间断连续进行。

查扣的超限超载车辆要按照“先卸载、后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不能拆卸的货物,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卸载货物要在核准的停车场内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停车卸货场的停车卸货活动,并要对停车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三)加大宣传,广造声势

要将本次集中检查活动与大力宣传《条例》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在实施检查活动的同时,向广大运输业户发送宣传材料,宣讲《条例》的有关规范,使运输经营者了解《条例》的基本精神,帮助他们知法、守法。同时,借助有关新闻媒体,报道检查活动中的有关动态与信息,宣扬检查活动中的先进事迹,使国家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法律规定及方针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严明纪律,严密保障

第4篇:公路保护条例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的总体战略目标,坚持“抓综治、保畅通、保安全、为人民”的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省领导对治超工作的重要批示,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安全水平,保护公路基础设施,服务县域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政府主抓、依法治理、源头监管、严格执法、责任倒查、奖惩并举、科技引领、舆论先行的工作方法,维护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全面开展我县治超工作。加快站点、信息、机构建设,努力推进治超工作常态化、信息化、制度化、科技化、规范化、法制化,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1.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治超执法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建设一支遵章守纪、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过硬的治超队伍。在今后的治超工作中,我局将组织治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培训内容有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执法行为“十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2.规范执法行为,对发生超限超载和公路“三乱”行为的执法人员,一经查证绝不放过,从严从快处理。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对因在治超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案件,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十查十比”活动,使治超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行动上,都能有更高的认识,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激发广大治超执法人员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使各基层治超站点的站容、站貌环境卫生、法律文书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得到健全和完善。

要对所有隐患消除点、主要交通路口、客运停车场和主要货运源头企业全部安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对各治超点、交通要道、客运停车场、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的全天候监控。对货运车辆管理工作实行IC卡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实现科技治超三个全覆盖。今后,我局计划将进一步加大科技治超投入,以确保道路交通秩序规范化、标准化、科技化。

源头治超是治超工作中的重点。运管所要认真履行政府令赋予的源头治超管理职责,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的,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和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完善制约监管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充分调动货运单位履行治超主体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治超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驻厂执法人员和驾驶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继续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加大对全县公示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力度,切实把源头治超工作做到实处,不留死角。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分阶段、有计划地逐步推进。要以“治超保通畅、治超保平安、治超促和谐、治超正路风”为主题,多形式、多层次地宣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第224号令)等治超法律法规政策,使治超政策措施人人皆知,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强化治超的宣传工作。

1.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报道,通过电视正点新闻、滚动字幕和报刊专栏、专题报道等形式进行多方位宣传 。

2.通过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单、办板报、展板、张贴和书写标语、悬挂横幅、设立公益广告、开展法规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路面宣传,营造宣传氛围和声势。

第5篇:公路保护条例范文

截止11月底,共上路巡查960人次,纠正、查处各类路政违章64件,清除路障58处376平方米,立案查处4件,结案率均达到100%。依法审批增设平交道口、设置广告标牌等路政许可3件,处理砍伐行道树案件2件,处理天然气管道穿越公路案件1件,收取路产补偿费7万余万。7月治超"试行期"以来,共检查车辆6876余台次,卸载煤、沙、碎石等16辆,重18.1吨,转运各类货物22辆,重48吨。

一、工作完成情况

1.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查找执法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为职工群众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进一步推动全体执法人员作风的转变。

2.大力推行机关效能作风建设,完善了机关考勤、请销假等制度,明确各职能股室职责,落实了相应责任,全面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有效提高了路政办事效率,切实服务于群众。

3.圆满完成了辖区内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公路巡查力度,有力的维护了路产路权,确保了辖区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有效打击了损害路产路权的行为。

4.优化了执法队伍建设,补设了专门的安全股室,确保了队伍的战斗力。

5.与养护段组成了路政养护联合巡查中队,有效整合了资源,高效地处理了多起损毁路产案件。

6.结合治超"试行期"标准,圆满完成了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各项工作。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队伍建设,锤炼过硬的执法队伍。

1.深入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成立大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队教育活动的全面开展;二是大队领导班子带头,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以群教活动为契机,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全面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建设,深入地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执法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狠抓班子建设。做到三个坚持不放松:一是坚持抓政治理论学习不放松,进一步提高了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增强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坚持抓团结务实不放松。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使班子成员在工作上、思想上多沟通,,形成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工作氛围;三是坚持抓廉洁自律不放松。先后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保廉措施,层层签订廉洁执法责任书,作为领导班子的行为规范立,有力地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狠抓制度建设。我大队从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完善了考勤、请你销假、车辆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经常性的监督巡视制度、随机督查制度及投诉举报制度,实现了以机制激励人,以制度管人,以纪律约束人,逗硬奖惩,充分调动全大队职工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年共违反大队《内部管理制度》的12起,共处罚款3450元。

(二)、强化宣传,爱路护路意识明显增强。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要求通知精神和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普及公路法规知识,深入贯彻《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扩大路政管理工作的影响力和辐射面,使人民群众都参与到路政管理中来,大力在公路沿线及各乡镇、沿线学校、企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为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通过广播、电视、固定标语等形式,形成多方位立体宣传效果,在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中,利用赶场天深入各场镇广泛宣传,起到了家喻户晓的效果,加强了广大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维护了公路的路产路权。

第6篇:公路保护条例范文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5条规定: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时,如果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等标准,并且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此外,该条例第66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企业,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原交通部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3条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以上)以及车货总长以上均属于超限运输,应当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集装箱外部高度分为,和等规格,其中外部高度为的集装箱在业内被称为高箱。目前国产牵引车的鞍座高度为~,运输高箱时车货总高度大于,属于超限运输。此外,目前国产牵引车的长度为~,45英尺集装箱的外部长度为,组合后车货总长度为~,也属于超限运输。

随着国际贸易和集装箱运输的不断发展,高箱和45英尺以上集装箱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例如,2010年深圳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其中高箱占20%以上,平均每天达1.2万TEU。要求数量如此庞大的高箱办理《通行证》,在程序上难以操作。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为此,建议贵部尽快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第3条进行修订,将集装箱车货总高度限制从放宽至,并调整集装箱牵引车的车货总长度标准,使其适应45英尺和53英尺集装箱的运输需求。

第7篇:公路保护条例范文

贵州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运行

2016年12月28日,贵州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上线运行。作为全国首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该系统整合汇聚贵州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实时音视频数据,通过建立多维度分析模型,还原并捕捉陪标、围标、串标等违规痕迹,让交易过程更透明。来自全国的25110个投标企业、2359个机构、3678个委托人、4469个竞买人活跃在贵州各级交易平台,日均交易额达7亿余元。

“贵州”手机APP正式开通

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手机正式开通,“互联网+”再添新成员。“贵州”手机APP,包含注册、登录、须知、政策法规、投诉、人民建议征集、查询和满意度评价等功能模块,覆盖全省市(州)、各县(市、区)工作机构和全省各类经济开发区以及管委会工作机构,群众可以按问题属地直接向所在地提出投诉请求,真正开启阳光全覆盖模式。

杭瑞高速北盘江大桥正式通车

横跨云贵两省的北盘江大桥2016年12月29日正式通车,云南与贵州之间又一条高速公路实现贯通。

北盘江大桥是杭瑞高速毕都段的控制性工程,横跨贵州省六盘水市都格镇和云南省宣威市普立乡腊龙村交界处的北盘江,由云贵两省合作共建。全长1341.4米,桥面到谷底垂直高度565米,为目前世界第一高桥。该大桥的建成,标志着以东部杭州为起点,贯穿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贵州至云南瑞丽口岸全程3404公里的杭瑞高速(G56)在贵州境内的路段全线贯通。大桥通车后,云南宣威城区至贵州六盘水的车程将从5小时左右缩短为1小时左右。

2017年贵州省扶贫开发工作计划出台

2017年1月8日,贵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暨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召开,省委、省政府计划2017年减少贫困人口100万人以上,并按照国定标准实现20个贫困县摘帽、2300个贫困村退出、90个贫困乡(镇)按省定标准摘帽,全省66个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

2017年,贵州省将以重点区域、重点群体为目标,进一步整合各方力量、聚合资源、改进方法、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贵州旅游2017年_局飘红

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2日,贵州省共接待国内外游客853.79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52.39亿元,与2016年元旦小长假相比分别增长30.94%和36.11%。元旦期间,贵州各地打出“山地公园+冬季旅游”组合拳,推出山地滑雪、温泉养生、乡村体验等新业态,满足游客山地户外休闲和康体养生度假新需求。

贵州成立勘研中心发展天然气产业

为推动天然气产业发展,优化能源供给结构,贵州省2016年12月30日成立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并由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成立100亿元的天然气发展基金。中心将以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技术应用、工程技术研究等为主要任务,重点解决贵州省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中高效钻井与完井、多薄储层改造、多储层合采等难题。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2017年1月1日起,《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是自贵州建省以来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条例,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等违法行为,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

《条例》突出水资源保护改革创新,实现“三个全国率先”: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要求提高中水回用率;率先要求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河流的合理流量、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

贵州首批普通高中名校长出炉

2017年1月3日,贵州省教育厅公布首批贵州省名校长,来自贵州省各个市州的25人被列入其中。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名校长培养计划”的通知》,“名校长培养计划”人选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目前已完成培养培训研修的全部内容。经各级教育局、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省教师发展与质量监测中心考核,省教育厅审核通过,认定贵阳二中段丽英等25人为贵州省名校长。

第8篇:公路保护条例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晨思”为你整理了这篇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报告

张掖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交公路〔2020〕28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整治落实工作,11月20日至11月30日,我局组织专项排查组对我县辖区内国、省及县乡公路进行了一次全覆盖现场排查,并根据文件要求和“拆杆撤卡一路畅通APP”采集系统进行了现场采集,现将排查及采集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保障措施

在排查期间,我局认真部署安排,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部署,确定由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吴文渊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专项排查组,明确了工作方法和实施步骤,确保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检查结果

本次共排查我县辖区内所管养的县、乡村道的上限高架共33处。其中,铁路桥梁限高架在村道设置27处,高速公路桥梁限高架在县道设置2处,村民自发在县乡道设置限高架4处。目前,违法设置的限高架3处已拆除,1处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铁路局、高速公路设置的限高架正在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我局与兰州铁路局集团公司武威工务段对接,铁路桥梁限高架按照铁路相关规定不予拆除,但是需要安装的公示牌、警示、禁令、指示等标志的费用,还需与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

四、意见建议

由于兰州铁路局集团公司武威工务段和金昌公路局高养中心属省直管单位,恳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与相关单位对接。

第9篇:公路保护条例范文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坚持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教育、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并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交通、财政、水务、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组织,设置群众护线员。

第六条 市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电网建设和改造要求,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区、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电力空间布局规划有效衔接,对规划电力设施和电力高压走廊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相关规划调整涉及电力设施时,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第八条 在电力设施遭到外力破坏,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第九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电力企业举报。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三十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地区、车辆和机械频繁穿越地段以及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杆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其他地段的警示标志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风力及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场所、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计量装置、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在变电站围墙向外延伸三米的区域内,搭建建筑物、开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危及发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五)影响发电、变电专用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等飞行物体或者空中漂浮物体;

(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四)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五)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七)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鱼塘、水池,垂钓;

(三)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

(六)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竹子,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高度超过四米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其他可能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十八条 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道路,用于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巡视、维护、检查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及时抢修故障、处理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电力企业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以及抢修故障和处理事故。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确需对其他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及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道、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对电力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擅自埋设其他管道。

铺设其他管道应当尽量避免与电力电缆沟交叉通过;遇有交叉通过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搬迁;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林木相互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其所有人一次性补偿。

(二)在既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不予补偿。

(三)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因林木侵犯安全距离造成电力供应中断,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对林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应当在五日内到市容园林、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受理、查处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

区、县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巡查队伍,发现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二)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三)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四)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五)对涉嫌破坏电力设施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并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拒不停止作业、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玩忽职守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导致电力运行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保护电力设施不能仅靠费时费力的人工检查,更多的时候需要一定技术手段加入。

20xx年开始,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引入无人机消除电力设施上的安全隐患。如高压线上悬挂的漂浮物。

随着科技发展,越来越多的新设备也加入电力设施保护行列。在美国,北美电力可靠性委员会(NERC)则更青睐视频监控。

然而,科技进步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信息安全隐患也成为摆在各行各业面前的定时炸弹,而属于电力行业的那个定时炸弹已被引爆。

20xx年12月23日,乌克兰电力公司的网络系统遭到黑客攻击,带来乌克兰西部地区大面积停电。

四川成都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安全专业博士生导师范明钰分析:对于电力网络,信息安全隐患是全球性问题,中国也有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黑客入侵对电网的危险可能并非停电几小时的问题,还可能涉及信息泄露、交通混乱等。

在乌克兰电网事故之前,国内电力企业已采取行动以预防信息安全问题。

FrostSullivian咨询公司电力能源高级经理曹寅介绍,国内电力网络通讯一直采用专线通讯,而非互联网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