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制纪律教育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至此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探讨的法律家实际上主要是指实务法律家,而法律家的培养也主要是指实务法律家、特别是司法官的职业培训。上文分析的法律家素质的三个方面固然缺一不可,但实际上有着明显的序列之别。而在法律家的培养中,依此顺序也存在重点和途径的不同。
一般而言,法律家的职业道德以及职业技能方面的素质,与法学家的研究资质培养不同,通常是随着法律家集团的逐渐成熟,通过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养成、并通过职业集团内部的自律机制保障的。这种职业教育或培训,在欧洲大陆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通常是在大学法学教育体系之外,由专门的司法培训机构承担的,其重点在于进行法律实务知识的传授和长时间的实习,并在就职后通过逐级升迁和继续教育保证法律家素质的水准。在美国,职业教育则是由法学院承担,并通过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作为法官经验积累的途径。然而,必须指出,美国的大学法学院渊源于英国的律师学院,最初是一种行业内的师徒传承的法律教育方式,本身属于一种职业培训及机构,其授予的JD(法律博士)是一种法律实务学位,区别于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博士(PHD)。也就是说,即使在美国,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也是有本质区别的[18].
然而,无论哪个国家、何种体制下的法律家任职道路,强调的都是从事特定职务之前的职业培训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而这些是不能由学历或学位取代的。在英美法的历史上,法律家的教育并不是通过大学、而是在律师学院通过师徒传承的方式进行的。随着大学的普及,基础的大学学历始成为必需,但这种学历教育并不能取代职业培训(甚至不能取代司法考试)的地位。至于继续教育(即任职后的定期培训),则完全与学历无关。对于法律家而言,在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就是他们最大的财富;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集团,最重要的莫过于一个成熟的法律家培养体制和行业自律的机制。
然而,这正是我国目前最薄弱、也是认识的误区最多的一个领域。究其原因,首先是把法律家的素质简单等同于文化素质,忽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片面强调学历,甚至允许以国外获得的学历、学位取代任职必经的资格考试[19];以学识标准取代象征经验的资历积累。只关注选任司法官的学历条件和出身 [20],似乎学历越高则素质越高,把发表学术论文作为主审法官任职的基本标准,甚至主张把法律家的学历普遍提高到研究生层次,这种片面的认识和做法并不能在不断提高司法官学历标准的同时,相应解决司法腐败现象和提高执法水平问题,却可能会以学历的提高代替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放松对法律家行为的制约。实践证明,仅由学院式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家,不仅难以很快适应实务的需要,而且往往很难形成对现存法律体制的认同。经过法学院长期熏陶的学院派司法官,往往容易以批判性或开创性的方式看待现行法律体系,以学理观点代替法律依据,以外国的经验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并容易产生一种突破现行法的偏好,这实际上很可能会成为法律实践中的不安定因素。
其次,把系统的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简单地等同起来,无视我国法律家培养的问题主要在于职业培训的薄弱,把提高法律家素质的途径仅仅寄托于大学的学历、学位教育。一方面,业已建立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并未担负起系统进行职业培训的使命,仍停留在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模式上[21].另一方面,在现有的大学法律教育体系和方式并未进行调整的前提下,模仿美国法学院在大学中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22],批量生产所谓复合型法律实务型人才,其结果不仅难以达到职业培训的目的,而且使原有的大学法律本科教育受到严重冲击[23].这必然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并且使这一社会工程演变为改善个人竞争条件(或升职)的机会,而完全无助于法律家整体素质的提高。即使在“拉动经济”和提高在职司法官的学历上有某些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其带来的结构性的混乱和后患则不是短时间可以纠正的。同时,这种混乱的体制也使学院式的思维方式渗透到实务法律家的头脑中,导致某种程度的角色错位,今天,我们的一些法官们热衷于作专家、学者、改革家和社会活动家,以大义凛然的批判精神活跃于各种学术研讨和改革前沿,不断地把从国外参观学得的“先进经验”移植于本法院的试验田,其精神固然可嘉,但对现行法的忠诚与信仰和应有的保守特质就这样消失殆尽了。当我们不断从法官口中听到对现行法的否定时,不能不怀疑这是否确实意味着其素质的提高。
最后,在急功近利的目标推动下,无视我国的社会实际和法律家成长所需要的社会环境和发展过程,在提高司法官素质的口号下,以一系列措施侵害着司法独立的制度性保障。例如,今天的司法改革中,往往出现一种矛盾:一方面,根据司法独立的原理,主张改革或取消一些传统的制约机制,如审判委员会、院长审批等,力求还权于法官和检察官;另一方面,又以治理司法腐败和司法人员素质低为由,创造出更多的新的监督制约制度。例如,在实行主审法官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同时,又以竞争上岗、错案追究等自毁长城的措施,破坏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初步确立的身份保障原则。在论及司法官素质时,往往简单套用学历或某些西方国家法律家的模式和评价标准,试图通过一种大换班的政策,尽快用高学历的年轻法律家全面替换现有的司法官,或曰竞争上岗、或曰先做减法再做加法,或曰深层次体制改革,且不说其可行性如何,至少这种做法违背法律家集团成长的客观规律,还可能使得法律家与社会的距离快速扩大,导致法与社会的脱节。因为当事人关心的并不是法官的学历,而是司法的公正性,而这种公正的标准首先是来源于社会的。与公正直接相关的道德素质与学历并不是同等概念,试图以提高学历达到司法公正、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只能说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舍本求末的政策。
四、法律家成长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贯彻作用;注意事项
法律基础教学中思想政治教育观的融入实质上是连接法律基础教学、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的纽带。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并不能单纯分开讲述,只有二者充分结合起来,内容相辅相成,才能充分体现法律和思政的力量。
一、法律基础教学中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贯彻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中专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依然存在较大问题。首先,尽管现阶段普法工作进行的如火如荼,但是大部分中专生价值观、世界观以及人生观等受到外界影响较大,对法律基础课程认知度降低。而且,长期以来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时效性偏低,使学生丧失兴趣。究其本质而言,大部分教师在进行教学过程中始终将法律基础和思政教育分割开来,机械地进行思政教育和法律基础教授。而二者的分开使得很多内容无法有机结合,产生一种教学生硬的问题。所以,法律基础教学中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的贯彻是将法律基础的内容进行思想政治引导,将二者充分融合,构建一个法律教育和思政教育的渗透体系。而且,法律基础教学中思想政治整体观的贯彻还能充分凸显学校”树德育人“的一种教学理念。贯彻于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整体观还促进了法律基础教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谨性。另一方面,任何一门课程的教育教学往往都能渗透思想政治,这是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的一种实践体现。在传统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仅仅是将教学当做一种知识传递,进而忽视了教学过程中学生思政教育的内容。法律基础教学中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的贯彻保障了法律基础和思想政治的相互融合,能够为学生构建正确三观奠定良好基础。而且,将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贯彻思政教育,也能从根源上为学生德育认知能力培养保驾护航。
二、法律基础教学中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贯穿的注意事项
(一)牢固把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问题
法律基础教学中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的贯彻本质上就是将思政教育作为一种主导观念放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这就要求法律基础课程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树立起牢固的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始终保持教学过程中思政教育的主导作用。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将思政教育贯彻其中,切勿出现为了所谓的遵循学生教学主体而放弃思政教育的情况。主导意识实际上是一种“灌输”意识,而这种“灌输”意识恰恰是教师身负育人重任的体现,更是一种对待教学尊重的体现。长期实践证明,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最受学生喜爱和欢迎的教师往往是牢固把把握思政教育主导的教师。这是因为思政教育直接影响着法律基础教学的实际效果。与此同时,教师应当在教学中以思政为主导,将学生作为主体,将社会作为载体,形成一种全方位、立体化的法律基础教学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的贯彻。例如,在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让学生在社会中感受自身责任感,培养自身良好情操,为法律基础教学解决实际问题做好准备。
(二)加强教材内容的思政教育渗透
教材是法律基础课程开展的堡垒,也是基础内容。由于传统法律教育教学强调了职业态度、专业法律知识教学和社会哲学等内容,忽略了思想政治整体观的实际作用。因此,法律基础教材必须结合起现阶段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发展前沿,融入相应和学生息息相关的网络道德法律法治、生态道德法律法治、经济道德法律法治以及婚姻道德法律法治等内容,构建一个较为全面的思政教育的法律基础教学内容。例如,在经济道德法律法治的教材内容中,教师可以将公平竞争意识教育、合同法内容、职业道德内容、诚信教育内容以及劳动法等内容融入。因为这些都与学生未来走上社会有很大联系,学生的接受度也会较高。同时,辅以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等,让学生真切体会法律环境,最终达到道德素养培养和法律知识学习的双重目的。
(三)加强法律和道德的融合
法律基础和思想政治教育两门课程应当科学合理地合并为一门课程。法律是最本质上的一种最低道德水平,也是一种规范社会行为的基础。所以,通过法律基础课程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融合,可以让法律和道德融合更为顺利,也能真正培养奉公守法、护法知法的合格中专生。说到底,中专法律基础课程教育教学就是一种法律意识的培养。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还是需要将条文教育作为法律意识培养的基础。而单纯条文教育又不能让学生彻底明白法律本质。所以,以思想政治教育观贯彻为纽带,帮助法律教学过程中让学生真正明白法律、个人、社会的关系也极为重要。例如,在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可以以思政教育观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课程教学成果评估机制,针对学生法律素养进行综合评估。抑或在案例教学中运用法律知识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使二者相互渗透。
三、结语
法律基础课的教育目的并不只是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或者法律条文,其更是展现法律道德思想内涵,培养法律素养的重要课程。因此,在法律基础教学中贯彻思想政治教育观一定要抓住思政教育主导观念,充分体现思政教育价值,达到培养合格的,遵纪守法和道德素养较高的中专生的教育目标。
作者:李明伟 单位:甘肃省山丹培黎学校
参考文献
[1]祁志钢.论法律教学的道德与价值引导作用[J].社科纵横,2013(1):134-135.
[2]刘青.关于法律基础教学中必须贯彻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的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3(8):178.
学前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基础,是个人发展的奠基阶段,我国政府为确保学前教育的发展,曾颁布多部法律或在其他法律文献中以条款的形式,对学前教育做了相应的一些规章确定。
(一)学前教育的发展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的起点,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已经逐渐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地基,它的完善与改进不仅关系到我国教育整体的健康运行,也对我国个人的发展,以及整个国民素质和社会质量的提高相关。[2]
(二)学前教育管理法律
我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在我国教育的整体法律体系中还处于刚刚研究的地位,还有很多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它主要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其在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归根结底是由学前教育在教育整体系统中的地位以及在现代化教育事业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三)当前学前教育管理法律的发展
我国的学前教育在改革开放的刺激下,有了很大的发展,国家也根据相应的实际制定了一些符合社会发展并且能促进学前教育稳步提高的法律。但是由于对法律的不重视,没有真正认识到加强以法律手段的方式来促进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发展使我国必须要建立的学前教育立法格局的重要性。[3]
二、学前教育法律现状与问题
在教育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的历程中学前教育的地位日益重要,那么为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就必须保证学前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就要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学前教育。
(一)现行学前教育法规管理的滞后性
早期的学前教育机构的不完善以及发展不顺畅,政府在学前教育管理机制上存在一定的漏洞,没有相关的法律去进行维护,导致整体发展落后。再加上由于政府的教育部门在对于学前教育管理上由于相应法律的缺失,使对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重视程度不够高,客观上制约了学前教育的发展。[4]
(二)学前教育教师的管理缺乏基本保障
在我国的《教育法》中,即明确规定了学前教育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样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但是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不是平衡的,各地参差不齐,相应的教育的发展也非常不均衡,教师的权益也没有得到保障,并且学前教育没有专门的法律,教师权力稀少,无疑严重影响我国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三、我国学前教育法律机制的建立
所以,想让我国学前教育飞速发展,就必须要在相应的法律保护下才行,要有专属的学前教育法律,晚上相应的法律机制,以法律手段来保障学前教育的发展,为我国教育整体事业的进步作保证。
(一)颁布《学前教育法》,使学前教育管理在法律的支持下
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学制的基础阶段,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在教育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同时,唯独学前教育的专门性法律尚存在空白。所以我国相应的教育部门应该加大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积极和社会各方面进行配合,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保护和促进学前教育。
(二)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完善学前教育管
关键字:教育考试制度;教育考试法律责任
一、各主要国家高等教育考试制度的比较
(一)国外考试制度介绍
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进行高等教育恐慌制度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些改革思路对我国高等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尤其是教育考试管理模式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英国有独立设置的大学入学考试机构,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这些考试委员会都不是政府机关,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也不受国家直接控制,但是它们是经过政府批准后成立的,国家教育科学部在这些考试机构内派驻代表,可对考试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没有否决权和行政指挥权。它们是非盈利性质的服务机构。考试、招生、录取三职分离,招生机构是考生和高效的中介服务机构,录取的决定权掌握在大学手里,注重全面的测查。根据不同的大学类型,其考试、招生和录取的办法不拘一格。比如,开放性大学不问学历、证书,也不举行入学考试,招收一切想入学的人,然后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大学阶段的教育。
(二)中外教育考试的主要不同点
1、从中外教育考试的管理上来看,彼此的差异体现在统一与多元上。中国一直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对教育考试的管理也表现出高度的集中统一。
2、从中外教育考试的目的上来看,彼此的差异表现在知识倾向于能力倾向上。中国教育考试长期以来一直偏重于对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从科目设置上来看,中国的选拔性教育考试涵盖了下一级教育教学的所有科目,题量偏大,考试负担过重,对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影响非常深。而国外的能力倾向型教育考试的内容则朱考虑考试目标所需,从科目设置到内容选取与下一级教育都有较大的区别,对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影响也就不是太大。
二、教育考试法律责任的实现及其机制
(一)教育考试立法的基本原则
作为教育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考试法基本原则与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教育考试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教育考试制度中,知道教育考试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对教育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体现着教育考试法律制度的价值和目的。
(二)教育考试法律责任的机制构成
教育考试法律责任实现主要由以下两个机制构成:1、教育考试法律关系主体的自觉行动。这种非强制性的、自觉地法律责任实现机制是教育考试法基本的实现机制。这一机制的实现除了要求教育考试法律关系主体提高法律觉悟,较强法律意识和整个社会自觉守法的整体氛围外,主要是依靠个体的自觉性。2、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在教育考试法律责任中,完全依靠自觉性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强制力保障。
(三)教育考试法律责任中应注意问题
1、应对考试责任作出一定的界定。
2、应明确专门的考试管理机构对教育考试法律责任加以认定。过去相当多的考试违规行为都是由监考人员说了算,不仅缺乏规范的认定机构,而且缺乏相应的认定程序。其中相当部分的法律责任的认定是补充的甚至是错误的。
3、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上应采取考生检举与国家权力介入相结合的方式。在考试过程中,作弊或者用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本由他人享有的考试权益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影响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性,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及时加以制止与惩处。而作为直接的受害者,被侵害的考生应通过向考试管理机构检举来获得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对于一些情节严重、涉案范围较大的违反教育考试法的行为,国家权利此时就应加以介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应运用构架权利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予以制裁,以维护公民的合法考试权益。
一、激发兴趣,引导学生乐学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是求知的巨大动力,发明创造的源泉。兴趣的培养在于诱导。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因势利导,引导他们及时排除不利于发展学生认识兴趣的因素。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扫除学习中的障碍,唤起他们对学习的兴趣,使他们能积极主动自觉地学。
学生刚接触化学,开始会对化学颇有些兴趣,尤其对化学实验更感到有意思。但当学到化学用语、无素符号和基本概念时,常会感到抽象难懂、枯燥乏味,往往会把化学视为“第二外语”或认为化学是一门“死记硬背”的学科,有可能会使原有的兴趣消失。如何在教学中培养和保持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引导学生突破初中化学知识的分化,使原有的、暂时的兴趣转变为稳定的、持久的兴趣?为此我们及时对学生进行了化学史教育,讲化学的发展和形成,结合书本介绍科学家探索化学奥秘的轶事,如道尔顿提出近代原子学说,居里夫人一生荣获两次诺贝尔奖,谈闻名世界的中国古明如造纸术、火药等,论化学与现代化建设和生活的密切关系。使学生清楚地认识到:化学用语是国际通用的语言,是国际上用来表示物质的组成、结构和变化规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流工具。并感到学好化学知识是多么重要,他将直接关系到祖国的发展和建设。这样做增强了他们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初中化学需识记的知识比较多,有时又很集中。如教材中第一章第六节里一下就出现了二十七种元素符号,让学生很难记住,为此我们从讲绪言开始,将需记住的元素符号分批分期地布置给学生,并经常提问检查。我们把元素符号、原子团等制成小卡片,把化合价编成顺口溜,把重点内容写成韵语,简化记忆。例如在氢气还原氧化铜的实验过程中,应是先通氢气,把试管内空气排净后再用酒精灯加热,当黑色氧化铜完全变为红色铜时,要先撤酒精灯,等试管完全冷却后再撤掉氢气流。这个实验经演示讲解后,我们用氢―灯―灯―氢四个字来表示,使学生很快地掌握,并能完整准确地说出其四个字顺序的含义及为什么。
另外我们还根据初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多地依赖于学习兴趣,其形象识记能力超过抽象识记能力,喜欢动手,再造想象力比较丰富的特点,成立了化学科技兴趣小组,目的即为锻炼学生动脑、动手、动笔、动口能力,从激发兴趣着眼,训练发现思维和创新思维,发动学生利用小药瓶、塑料袋、铁丝、蜡烛等广泛开展小制作、小实验活动。例如学习了燃点以后,我们组织了学生做“烧不焦手帕”、“玻璃棒点灯”等实验。在教学中我们还借助于图片、模型、幻灯、电影等手段进行直观教学。这些活动的开展消除了初中学生学习化学的畏难情绪,使学生感到化学有趣,乐意学,使智力和能力同时得到了发展。
二、精讲多练,提高教学效率
提高教学效率是现代教学的基本要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学是师生的共同活动。在教学过程中应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但必须是在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下才能真正做到。如果教学中形成满堂灌、注入式的局面,或者教师放任自流,学生各行其是,都不能保证教学质量。
教学过程是在教师指导下的认识过程。就初中化学课来说,我们主要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实验能力、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而这些能力的提高,关键在于教师的启发和引导。教师要在课堂四十五分钟内向学生传授化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使他们能轻松接受,这必须要下一番工夫。它除了要求教师自身极渊博的知识,较强的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还要在课前充分理解吃透教材,并且还应了解掌握学生,结合学生暴露的问题,瞄准学习目标,深入准确、画龙点睛地讲。要符合学生的认识规律,激发思维,扩大密度,使他们在短短的几十分钟内思维始终保持在最佳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所谓精讲,既要配合教材内容,又要面向全体学生。精就是要突破重点,带过一般,设疑破难,创造思维情境。练是巩固知识的途径之一,练要练到点子上,要精心设计一些针对性较强的问题,引导学生在分析研究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掌握所学知识。能让他们亲自动手操作的或口头表达练习的,就尽可能让他们动手动口实践,以达到真正掌握知识,举一反三的目的。例如学完碳这一章时,我们组织学生在氢气还原氧化铜实验与氧化碳和碳分别还原氧化铜作对比分析,进而明确异同点及可燃性和还原性,进一步复习巩固了氧化还原反应和实验装置及实验步骤等。
初中化学知识主要分为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元素及其化合物和化学计算四大部分。就拿元素及其化合物来说,知识内容庞杂,涉及到三十多种元素,七十多种化合物和众多的化学方程式,如若把这些知识孤立地讲,往往会事倍功半。但只要抓住他们的内在联系,区别异同,进行归纳对比,形成网络,抓住其实质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教学中通过观察学生的表情、举动以及接受效果,针对学生感到有困难的地方,教材的关键点、知识联系的转折点以及易混淆的地方,结合思考题给学生以点拨、启发和疏通。例如在总复习时,我们把氢气、氧气、二氧化碳三种气体进行综合归纳对比,让学生亲自动手,把常见仪器的使用、基本操作和气体收集,集中于气体的制备之中。通过此实验使学生对上述三种气体的性质、用途、制取装置、原理、收集检验等知识进一步加深理解和掌握。为此教师还应具有对教材探索、创造和对知识进行筛癣归纳、补充的能力。
>> 海南高职院校创业教育问题及策略探讨 高职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普及化问题研究 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式教育教法研究 研究高职院校英语教育问题及对策 论高职院校体育教育问题及改革措施 高职院校创业教育问题研究 职业院校法律教育问题浅议 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教育问题研究 高职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问题及对策研究 高职院校学生公民素质教育问题及对策思考 社区教育问题及策略分析 高职高专院校情感教育问题初探 高职院校创业教育问题与对策探讨 高职院校教师继续教育问题探讨 高职院校音乐教育问题的几点思考 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问题研究 高职院校德育教育问题的探讨 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问题思考 高职院校学生道德思想教育问题浅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教育 > 高职院校法律诊所教育问题及发展策略 高职院校法律诊所教育问题及发展策略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王春穗 张华")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在课程设置中增设法律诊所课程或在单项部门法课程中适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法,但在理念贯彻和实际操作中都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笔者参建的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法律诊所为例,对高职院校法律诊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法律诊所教学在高职院校未来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法律诊所 高职法律专业 人才培养 个案项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15-0032-03
诊所式法律教育进入中国法学教育领域至今,为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高职院校引进法律诊所这一教学模式虽然从时间上要晚于本科院校,但是高职教育就业导向的特点,使这一教学模式在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中开出了的新的花朵。在教学实践中,从理念贯彻、课程编排到教学资源安排等等也存在本土化的问题。因此如何借鉴国外以及本科教育的成功经验,应对当下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中的问题,取得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新突破,将会是本文主要要探讨的问题。
一 高职院校法律诊所教育概况
法律诊所教育(或有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临床法律教育),在我国起步的时间较晚。2000年,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国内著名本科院校首先引进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注重实践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成果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同,其后在短短的两三年内,基本所有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学院都设立了相同或类似的法律诊所课程。历经15年,在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网注册的会员学校已经发展到将近150所。①
与绝大部分本科院校接受基金会资助建立法律诊所的模式不同,高职院校法律诊所教育的起步时间更晚。且诊所创办的资金多来自于校级项目或者专业建设经费。多数高职院校的法律诊所是由接受过本科院校法律诊所教育的青年教师为主体创建的。学生在个案办理与仿真实训中培养了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能力,这一点与高职教育的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不谋而合。
我国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正处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②的背景之中,《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强调高职教育应当“改革教育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设立之初,其高职教育的特性并没有得到突现。很多课程都是照搬原来的本科课程体系,再加以简化。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自2006年开始招生,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辅助型人才为目标。在9年专业建设中,本专业发展出了“一个中心,两个结合”③的人才培养模式。而2009年设立的法律诊所就是我校法律事务专业对于高职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种探索。经过5年的发展,法律诊所成为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一环。在诊所内部,通过“导师带徒弟”的方式进行教学;而在诊所学员对外“接诊”时,导师始终隐于幕后,通过案件策略会、总结会和个别指导实现对学员办案质量的控制。同时,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也逐步辐射到单项部门法的课程中,教师也乐于在部门法教学中适用这一“以学生为主”的探究性学习方法。
二 高职院校法律诊所面临之问题
法律诊所作为新兴的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在从国外移植到中国国内时,即已面临着很多问题。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借助法律诊所来进行人才培养的时候,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从法律诊所的教学理念和教学目标来说,传统法律诊所的律师本位教学体系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国外以及本科院校的法律诊所均是以培养律师为目标,但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受限于学历层次,在毕业后无法直接考取律师资格,因此,
在确定专业核心就业岗位时,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一般都会将岗位定位为辅助类岗位,如律师助理、企业法务助理等等。这些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与传统法律诊所的律师本位的职业能力要求显然是不同的。因此,如何对传统的法律诊所的教学理念和教学目标进行改革,使之适应我国高院院校法律专业的实际,已成为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从法律诊所的实体运营模式来说,资金短缺是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的重要制肘之一。大部分本科院校的法律诊所主要是依赖美国福特基金会以及中国法学会诊所教育所提供的资金赞助,但高职院校的法律诊所的运营几乎完全是依靠本地、本校的项目基金和专业建设经费。法律诊所是一项成本极为高昂的教学活动。与高职院校的理工类专业的成本主要是体现在基础设施如实训室建设不同,法律专业实施法律诊所的成本体现在其活动开展过程中。法律诊所开展只能是按照单次活动逐次申请小额资金,很多时候一些机动经费如办案所需的交通费、通信费、活动费用往往不能得到覆盖。高职院校的学生中,很多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因而这些机动经费往往是由导师来贴补。但如此并不是法律诊所正常运营的长久之策。
从法律诊所的案源来说,高职院校的法律诊所知名度较低,难以吸引当事人上门咨询。在实际运营中,为了确保学生有足够的实际案件经办,我们采用的方法是实案操作与仿真实训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在学校以及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吸引当事人,另一方面由具有律师资格的导师向学生转介自己经办的案件,以保证学生参与实务操作的可能性。但是法律援助是双向选择的过程,案件当事人必须对经办学生的个人素质和法律诊所的管理制度有一定的信任。但在实践中,咨询者往往对高职院校的学生的办案能力抱有疑问,甚或有个别咨询者要求跳过经办学员,点名要求某位导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只能依靠法律诊所的导师、学员持续多年积累下来的良好口碑,以及对咨询者的正确引导才能打开局面。
从教师资源的安排来说,导师对学生工作的课外指导和追踪无法转化为工作量,制约了教师对法律诊所的投入。以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法律诊所为例,法律诊所的4名常任导师均具有双师资格,其中两位为正在执业的兼职律师,一位有10余年法院、司法局工作经验。每个学期还会聘请行业专家以及校内的其他老师对法律诊所的学员进行指导。本校的法律诊所实施的是小班制加导师制。每个导师面向5至8名不等人数的学员。这种独特的授课方式,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课堂控制能力,以及把握实务工作进程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人力成本是极为高昂的。导师在自己的常规教学工作之外,还需要在课外时间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追踪和辅导学生的工作。但是在高职院校现有的工作量和业绩评价体系中,这些工作却无法转化为业绩。
三 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策略
法律诊所教育在其发源地――美国经过了近百年的发展,被认为是美国法律教育的最重大变革。然而在其完善过程中还是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诊所运营时间都没有超过5年,因而通过学习借鉴外国以及国内本科院校法律诊所教育的经验和教训,才能使高职院校法律诊所藉着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春风”快速发展。
首先做好专本衔接工作是拓宽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发展道路的根本所在,也是调和法律诊所培养目标和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之间的矛盾的方法。在我校法律诊所课程中,导师是通过针对案件召开策略会,指导学生扮演不同职业岗位进行仿真实训,来实现法律诊所课程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统一的。如在劳动合同纠纷的策略会中,经办学员会提出己方的法律方案,其他非经办学员则扮演企业的法务人员、人民调解员等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核心职业岗位参与到案件的模拟中,并通过模拟为经办学员提供修正策略的建议。但我们也要正视独立从事法律执业的门槛考试――司法考试要求参加者具备本科学历这一现实,把握住当下打通专本升学途径的机会,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但是,做好专本衔接工作,并不是放弃以就业到导向,而是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关注学生在毕业后3到5年中职业晋升的可能路径。
其次,进一步完善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标准是高职院校法律诊所课程建设的必然需求。法律诊所课程一般是作为教学做一体化课程开设的,采取灵活排课的方式的进行。为了避免“放羊式”教学以及不同导师指导的学员之间工作量差别过大的问题,我校法律诊所采取了“小班合组教学”和“个案分组指导”相结合的形式来实现案件资源的统一调配和学生的个性发展之间平衡。但法律诊所课程形式的灵活性决定了其是难以重复使用的。这样并不有利于教学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学生的课程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因此,有必要通过自编教材、修订课程标准来进一步规范法律诊所教学过程。
再次,将法律诊所活动与“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社区建设活动相结合,形成规模效应是增加法律诊所课程资源的有效措施。为了解决高职院校法律诊所案源有限的问题,我校法律诊所采取了扎根于学校所在社区,鼓励导师和法律诊所学员走出去,为社区提供义务法律服务的方式;其后实现对周边地区的法律援助的辐射。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多样化,法律诊所案件来源多元化;另一方面也可以申请地方政府的社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资助的,以解决法律诊所的资金来源问题。
最后,建立对法律诊所导师科学、客观的业绩考量体系是鼓励以及维持导师参加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要手段。如前文所说的那样,相较于传统法学教育,法律诊所的老师除却课堂教学时间之外,还要在课外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辅导学生的工作,但在现有的工作量或业绩评价体系中,却无法转化为业绩。但这种评价不能依靠专业实现,而是要靠学校的顶层设计来实现。
【关键词】舞蹈;律动;教育价值;普及意义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1-0207-02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术家研究如何画出人的各种细微的表情;法国著名的音乐家弗朗索瓦・德尔萨特致力于观察、记录和分析人体动作的外在表现与人的内心活动之间的关系,为动作的表现力找到了内心的依据,也为情感的表达拓展了肢体的功能;瑞士音乐教育家达尔克罗兹敏锐大胆地探索,发明了“体态律动教学法”,竖起了音乐教育新的里程碑;在舞蹈领域,邓肯惊天动地的反叛行为冲破了芭蕾艺术四百多年来编织的程式罗网。而德尔萨特和达尔克罗兹这两位音乐家在唤醒人们的动作意识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达尔克罗兹对节奏和节奏的肉体运动形式――体态律动的把握,更是抓住了提高艺术表现力的关键和抓住了音乐和舞蹈教育弘扬人的生命力的关键部分。
达尔克罗兹的这一贡献揭示和唤起了人们对节奏的表现价值和生命意义的认识,不仅拯救了被技能技巧所主宰而陷入困境的音乐和舞蹈艺术,还使律动这种节奏性动作为音乐和舞蹈教育提供了新的教育价值。这种新的教育价值就在于提供了一种带有质变的艺术教育的方法。
一、律动教育是一种涉及艺术本质的教育方法
节奏是宇宙一切事物运动的最基本的表现形态,是客观事物一种合规律的周期性变化的运动形式。节奏也是艺术范畴的重要概念,它是通过交替出现的有规律的强弱、长短的现象,承担起艺术表现的主要要素。律动是节奏的一种动态现象或效果的体现,即节奏是律动的内在条件,而律动则是节奏的外在表现。在艺术领域,相对于音乐、舞蹈等在时间中流动的艺术,绘画、书法、雕塑和建筑是形象一次性呈现的非动态、非过程性艺术,它们的律动感通过线条、块面和色彩的变化有规律的组织排列来呈现,观者需通过主观的感觉和想象来获取动态的理解和感受艺术形式的生命感。而在种种艺术的节奏表现中,唯有舞蹈艺术的身体律动在形态上既包含音乐的时间性,又包含绘画等的空间性,可以说既是律动最鲜明、最充分的体现,又是一种能够引起人的感知觉(动觉)的律动,这种律动与人的生命意识紧密相连,正如中国学者闻一多先生曾说过的那样,以律动为主的原始舞蹈是生命情调最直接、最实质、最强烈、最尖锐、最单纯而又最充足的表现。律动所体现的生命活力,使得舞蹈在历史的长河中生生不息,魅力永存。处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达尔克罗兹运用生理学和心理学的科学原理为自己的体系找到了理论的依据。
正如达尔克罗兹所说,“所谓律动乃是具有音乐本质的一个方法……”,它“是以新的音乐教育为主的教育方法,同时,它不仅是新的舞蹈教育法,也是能够广泛地涉及一般艺术面的教育方法”。因为“我的方法,其目的是使学生们完全的音乐感觉、听觉、全部的感情、对节奏的感情及对律动的本能等发达起来,形成他们研究艺术的基础”。尤其是对节奏的情感表达和对律动的本能的敏感,能使人的原始动作的各种机能发达、调和并能通过在时间和空间上以整理肉体动作为目的的一系列练习,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艺术是一种以感性的方式把握世界的形式,但当它在历史的长河中日趋完美的同时,精美的形式和高超的技艺往往使人们忘却了它赖以生存的、最本质的含有鲜活情感的节奏特征和富有生命力的律动表现。达尔克罗兹的律动教育重新揭示了这一切,使机械理性的音乐教育、在刻板节拍下跳动的舞蹈教育以及所有注重追求技能和优美形式的艺术教育都相形见绌,猛然醒悟地迈开新的步伐。所以,律动教育是一种涉及艺术本质的教育方法,也是能够广泛地涉及一般艺术面的教育方法。它诞生一个多世纪以来,彻底改变了音乐教育的面貌,对舞蹈教育的巨大影响和对其他艺术教育的影响也是最好的证明。
二、律动教育还是一种开发、调动人的本能的艺术教育方法
音乐、舞蹈曾是人们表情达意自然而然产生的一种艺术形式。原始人通过律动发泄情感,口唱身跳和手舞足蹈是人们不能压抑的本性冲动。反之,当人们听到节奏性强的音乐,身体就自然想动,甚至不由自主地随着节奏点头和摆动身体。60年代末,国外相关的研究就证明,半岁的孩子已开始对音乐有最初的动作反应;两岁起,对音乐显然已有一系列的诸如点头、晃头、摇腿、提起或放下脚跟等部分身体的动作对应了。这种幼儿会跟着音乐自然舞动的例子比比皆是,而自古以来在民间人人都能跳以简易律动为特征的风俗舞蹈和流行舞蹈也是不争的事实。曾几何时,艺术化了的舞蹈越来越使人们望而却步,以技能传授为主的舞蹈教育被视为具有特殊条件和才能的人的专利,广大民众常常因此被拒之门外。达尔克罗兹的律动教育法从人的本能和本性出发,借助于生命的经验,自然而然地将人们带入音乐和舞蹈的境界,这是何等的高明!律动是构成一切艺术的基础,当音乐的律动通过肉体动作来展现,能够使人真实地知觉乐感,使抽象的音乐概念和音乐的本质变为现实和幸福的源泉;当律动被提到舞蹈艺术的主要地位,人们不仅能自然而然地进入舞蹈世界,而且能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舞蹈的魅力。达尔克罗兹认为律动的觉察和律动感的提高,是最重要的基A条件,因为对于音乐、舞蹈及至所有艺术教育来说,就是既把握到了艺术的最基础条件,又是一种开发、调动人的本能的艺术教育方法。这也正是律动教育得到人们的青睐,被作为音乐和舞蹈启蒙教育的重要原因之一。
达尔克罗兹的律动教育价值还在促使舞蹈的普及上体现出来。19世纪的欧洲,狄德罗关于“生命在于运动”的著名观点已深入人心,出于对文明的反思,身体健全之于精神健全的重要意义受到人们普遍认同,因此,运动一度成为时尚。骑自行车、跳舞、练习体操甚至成为一种时髦。而20世纪初达尔克罗兹的律动教育将这种时尚推向了一个。
在历史上,达尔克罗兹的律动教育之所以能在运动成为关注对象的历史时刻驾驭时尚,在于它是一种为运动注人美感和灵魂的教育。达尔克罗兹律动教育虽是一种类似节奏体操的简易的音乐舞蹈教育,但比原先欧洲单纯把重点放在肉体方面的瑞典体操更受人喜欢,因为它不仅能达到生理训练的目的,而且还重视心理因素,在音乐陪伴下的优美的律动,不会让人有沉重枯燥的感觉。用肉体动作感觉音乐的律动,也就是把律动再现于肉体以后,才能真实地知觉律动,自己也投入律动之中。律动这种抽象的概念以及音乐的本质,通过体操的方法才能变为非常新的现实,才能变为幸福的源泉。在现今,律动教育之所以具有推广价值,就在于以律动为核心的音乐、舞蹈教育,是一种与传统以技艺传授为手段和目的的艺术教育有着本质区别的崭新的艺术教育方法,它使艺术体验和艺术表现奠定在艺术的本质和人的生命意识的基础上,容易为大多数人接受,这对于舞蹈普及教育,尤其是面向人人的作为素质教育的舞蹈教育十分合适。此外,最主要的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达尔克罗兹的体态律动继承了古希腊的传统和弘扬了柏拉图的哲学体操与音乐完美结合,并诉诸于人的心灵,使人的灵肉合一,达到舞蹈教育的最高境界,而这正是美育和素质教育的主要追求。
因此,达尔克罗兹的体态律动教育在现代社会的教育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参考文献:
[1]滕守尧著.回归生态的艺术教育[M].南京出版社,2008.
[2][日]江口隆哉著.舞蹈创作法[M].学苑出版社,2005.
【关键词】 躯体疾病;焦虑抑郁症状;临床特征;诊治
躯体疾病伴发的抑郁焦虑情绪日益受到关注。研究表明[1]综合性医院尤为普遍,同时存在着对抑郁、焦虑症状的识别困难以及在药物剂量、用药时程、用药选择不当等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复习文献,对躯体疾病伴发抑郁焦虑症状的临床特征及诊治简要综述如下。
1 流行病学及有关因素
焦虑抑郁作为负性情绪广泛存在于一般人群中,特别是老年人群和躯体疾病患者,多见于生活事件的精神创伤后。在慢性、严重的躯体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血液病、肾病、肿瘤等疾病,在病程的各个阶段中均可产生焦虑、抑郁情绪。因此,在综合医院的门诊以及住院的病人中普遍存在着焦虑、抑郁情绪。吴文源[2]等研究显示:躯体疾病可伴发不同程度的抑郁和焦虑症状,且在不同疾病间有阶梯变化趋势,抑郁症状以肿瘤疾病最为严重,其次是血液病、内分泌疾病、心血管疾病、肾脏疾病,呈显著性差异;焦虑分数的总体差异则未达到显著性变化;焦虑症状的精神性焦虑因子分以肿瘤疾病最高,躯体性焦虑因子分以内分泌最高。余展飞[3]等对造血系统恶性肿瘤病人身心障碍的调查中显示焦虑为68%,抑郁为70%,与非肿瘤的内科其他病人及正常人相比,有明显差异。并认为造血系统恶性肿瘤病人确实存在明显的身心障碍,对造血系统恶性肿瘤病人的发生、发展及预后可能起一定的作用。北京任桂英[4]等研究显示: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的患者70%以上、饮食控制的患者40~50%存在不同程度的抑郁和焦虑, 而对照组仅为2.7%,说明糖尿病患者抑郁及焦虑症状的发生率较高。重症抑郁亦显著影响着15~22%的冠心病患者,心肌梗塞后患者约有45%伴有轻型或重型抑郁,均明显的增加了冠心病的严重程度及其死亡率[5]。Cassem和Hackett随机统计CCU病房心脏病患者,约80%出现焦虑,58%出现抑郁症状[6]。总之,在躯体疾病中,无论是心脑血管病、肿瘤以及其他各科疾病,都不同程度的伴有焦虑、抑郁症状。而抑郁、焦虑症状的分布特征也反映了不同躯体疾病由于本身病情特点不同而产生特有的情绪障碍,因此必须引起临床各科医生的高度的重视。
2 抑郁、焦虑症状产生的原因
2.1 生物学因素躯体疾病后抑郁症状的发生机制解释尚不统一,有人认为是纯心因性反应,但多数学者倾向于生物学机理起重要作用。研究证实[7],情绪抑郁有一定的神经生物学基础,其中最主要的是大脑5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等神经递质的含量减少,同时与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的内分泌调节失调有关。躯体疾病后抑郁症病人的去甲肾上腺素和5羟色胺神经递质低下,可能为躯体疾病的损害破坏了去甲肾上腺能神经元和5羟色胺神经元及其通路,使这两种神经递质低下,从而导致抑郁。
2.2 心理、社会、环境因素
2.2.1对疾病预后的认识许多躯体疾病缺乏根治的方法,使病人对疾病产生恐惧,担心会危及生命、致残、造成终身痛苦;另外病人还必须时刻注意饮食、检测血糖、血压、长期服用药物,特别是注射胰岛素、放化疗等等;病情控制不良会产生恐惧和悲观的情绪,尤其是已有慢性并发症的患者,由于生活及劳动能力下降,给患者带来沉重的精神负担;这些都极大地降低了患者的生活质量。
2.2.2 疾病因素疾病作为应激源本身也会产生心因性焦虑、抑郁,且焦虑、抑郁可作为疾病本身的症状存在,如脑瘤、甲亢等。不少资料认为甲亢或甲亢危象时最突出的精神症状就是焦虑[6]。
2.2.3 患者本身的因素患者的性格、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既往疾病史、家族史等均对情绪产生影响。另外患者对医院的环境的适应情况,特别是住院环境和家里的环境有一个突变,使病人感到不安、抑郁、甚至恐惧心理。同时,治疗费用的增长给患者家庭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也使患者产生沉重的心理压力。
3 抑郁、焦虑的临床表现
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可表现为各种各样的情感障碍,包括类躁狂状态;焦虑状态;抑郁状态;情绪不稳等。综合文献资料及临床实践证实,在出现的各种情感障碍中,以焦虑状态和抑郁状态居多,且焦虑症状更为突出。
3.1 焦虑的临床表现与典型的广泛的焦虑状态或惊恐发作不同,焦虑症是无原因的预见性焦虑,而躯体疾病引起的焦虑核心是躯体疾病,主要表现为:(1)焦虑不安、紧张恐惧,怕自己的病是不治之症,怀疑医生的诊断不准确、检查不细致,并为此多方求治;(2)思维内容集中在病上:对周围的人和事漠不关心,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下降。谈话内容几乎不离开自己的疾病,向别人详述自己的病痛,寻求支持与同情;(3)焦虑的躯体症状包括:睡眠障碍:早醒、失眠、多梦、入睡困难;消化道症状:食欲差、恶心、呕吐;还可出现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症状,各种疼痛症状及植物神经系统症状,情绪不稳定等等。以上症状常被误认为是躯体疾病本身的症状或伴随其他躯体疾病的症状,因而延误焦虑症状的治疗。
3.2 抑郁的临床表现躯体疾病引起的抑郁,患者表情愁苦、不愿与人交谈、不愿谈自己的病、活动少、反应缓慢。但与典型的抑郁症比较有明显区别,如自杀的想法少见,自责、自罪者少见,心境低落随躯体疾病的病情变化而变化,甚至随医生的处治方法的改变而改变。可能与患者躯体疾病的生理病理基础密切相关,也可能是对躯体疾病的强烈心理应激。一定程度上,这些特点还与患者的个性倾向等密切相关。
3.3 焦虑、抑郁共病的临床表现患者的焦虑、抑郁症状常合并存在,多表现为各种躯体不适症状、情绪不稳定、易悲伤,想死又怕死的心理状态。
4 诊断及漏诊原因
躯体疾病引起的焦虑、抑郁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应归属应激相关障碍[8],亦有人把其归为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6]或器质性心境(情感)障碍、器质性焦虑障碍[9]。
起病的原因有:(1)应激源:异乎寻常的应激生活事件,可立即产生急性应激反应;持续性、不愉快环境(包括患有或可能患严重躯体疾病)可导致适应障碍。(2)个体的易感性在适应障碍的发生与表现形式上起较大的作用。因此诊断时,必需认真对待症状的形式、内容、严重程度,既往病史和人格特点及应激性事件,如果没有应激刺激就不会出现障碍;而应激刺激弱,或者不能证实时间上的联系,就不能做出诊断。
在综合医院中躯体疾病伴发的焦虑、抑郁往往被漏诊,可能原因为:(1)单一诊断原则一元论:有些临床医师习惯于给病人做单一诊断,一旦躯体疾病诊断成立,且经检查证实,便忽略了焦虑、抑郁问题。(2)躯体症状为主诉的抑郁焦虑 部分躯体疾病后抑郁可导致抑郁焦虑的躯体化,分散了内科医师的注意力。(3)对抑郁、焦虑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及对精神科检查和量表不熟悉是造成漏诊的又一主要原因。
5 治疗及预后相关问题
临床上不论是什么躯体疾病引起的焦虑、抑郁状态,尤其是达到了中、重度严重程度,在积极治疗原发病的基础上,原则上都应给予抗焦虑和抗抑郁治疗。但由于患者所患躯体疾病、年龄不同,各种药物的作用机制、代谢过程等不同,因此合理选择抗焦虑和抗抑郁药物十分重要。
5.1 药物治疗 (1)苯二氮艹[]卓类药物:苯二氮艹[]卓类药物为最常用的抗焦虑药,可广泛用于呼吸系统以外的各种躯体疾病所致的焦虑状态,临床常用地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三唑仑、罗拉等。多用半量或常规剂量,可短期或间断服用。临床经验认为,阿普唑仑治疗躯体疾病所致的焦虑是相对安全和有效的;而三唑仑只宜短时间使用,因其易于使某些老年人出现意识障碍、影响病人的认知功能且停药后易于出现反跳性焦虑和失眠[6]。(2)丁螺环酮[10]为芳香族哌嗪类特异性的抗焦虑药,作用于海马处5HT1A受体及DA受体,下调5HT的功能,从而发挥抗焦虑作用。其抗焦虑作用强且安全,且不影响认知功能、无镇静催眠、肌肉松弛、药物依赖等副作用,亦不诱导或抑制肝药酶、不抑制呼吸,可用于各种躯体疾病所致的焦虑状态。(3)β受体阻滞剂及二苯甲烷类:心得安、氨酰心安等禁用于哮喘或某些呼吸系统疾病所致的焦虑状态,但因其对糖代谢影响小,可用于糖尿病患者所致的焦虑状态。(4)三环、四环类抗抑郁剂:三环、四环类抗抑郁剂不仅抗抑郁作用强且有一定的镇静、抗焦虑、催眠等作用,因而常用于治疗各种躯体疾病所致的抑郁、焦虑状态。为减少副作用,应根据患者的躯体疾病及年龄特点调整剂量。(5)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类抗抑郁剂: SSRIS类抗抑郁剂无抗胆碱能及心血管副作用,可用于治疗轻、重度躯体疾病所致的抑郁状态,特别是帕罗西汀[11]和西酞普兰。西酞普兰是SSRIS较强的一种[12],对其他神经递质及其受体的影响较小,不影响认知和精神运动,尤其适用于躯体疾病伴发抑郁且需要多种药物合用者。因其在SSRIS中对肝脏细胞色素P450酶的影响最小,因此几乎没有药物禁忌[13],适合抑郁症短期和长期的治疗。(6)其他 对轻度躯体疾病所致的抑郁状态患者,可使用黛安神[14]、美舒郁等药物。另外还可试用氟哌啶醇、氯丙嗪、异丙嗪、舒必利等[6]。
5.2 心理治疗心理治疗能有效的缓解心理障碍,将过分集中于自身症状的注意力转移向外界,从而切断情绪障碍与躯体症状之间的恶性循环。并使患者能适应各种刺激,积极地工作和生活,避免了心理障碍对躯体长期的负面影响,从根本上控制症状及预防复发。有研究显示[15],心理健康教育对高血压伴发的焦虑有良好的疗效。龙金亮等[16]也认为相应的社会心理干预措施有利于患者的康复。
5.3 抑郁、焦虑症状对躯体疾病的影响躯体疾病所致的抑郁焦虑症状多随躯体疾病的消长而消长,并随躯体疾病的康复而消失,二者呈近似的“平行”关系。这是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特点之一。同时抑郁、焦虑症状对躯体疾病可产生一定的影响:(1)导致躯体疾病症状扩大及躯体、社会功能缺陷。焦虑抑郁症状可能会直接加重部分躯体疾病的症状,并反过来加重精神障碍造成恶性循环。(2)导致患者对慢性疾病心理调节机能障碍。焦虑抑郁症状严重影响患者对疾病的认识及态度。(3)对躯体疾病产生直接的病理、生理、生化作用:情绪低落、抑郁、焦虑虽是一种心理表现,但长期存在会对患者的生理、社会功能等产生不良影响。研究发现[17],抑郁和焦虑可能降低人体的免疫功能(如IgA和IgM下降)、生理活动减慢、社会工作和生活能力下降、致慢性疾病的康复延缓、患者反复就诊及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另外,焦虑抑郁症状使躯体疾病的症状复杂化、治疗困难。少数患者因严重的焦虑或抑郁而出现意外,因而应重视并及时发现处理躯体疾病出现的焦虑抑郁症状。
参考文献
[1] Simon GE.Can depression be managed appropriately in primary care?[J].Clin Psychiatry,1998;59(12):3
[2] 吴文源.综合性医院住院病人焦虑、抑郁情绪的调查[C]. 全国情感性疾病学术会议论文汇编,1997,4:11
[3] 余展飞.造血系统恶性肿瘤病人心身障碍调查报告[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5.9(2):64
[4] 任桂英.老年糖尿病患者心理健康状况的临床研究[C].第二届全国身心医学研讨会论文汇编,1998,10:32
[5] Devane CL,Sallee FR.Serotonin selective reuptake inhibitors in child and adolescent psychopharmcology:a review of published experience[J]. Clin Psychiatry,1996,57:55
[6] 张彤玲,孟凡强,甘一方.精神科主治医生336问[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64~73
[7] 沈渔.精神病学[M].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635~639
[8] 陈彦方.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95~101
[9] 范肖冬.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M].世界卫生组织: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54~55
[10] 张长岭,张建球,李翔,等.丁螺环酮与阿米替林治疗抑郁症的对照研究[J].上海精神医学,1997,9(1):7
[11] Sheline YI, Freedlland KE,Carney RM .How safe are serotonin reuptake inhibitors for depression in patients with coronary heart disease[J].Am J Med,1997,102:54
[12] Stahl SM.Placebocontrolled comparison of the selectine serotonin reuptake inhibitors citalopram and sertraline[J].Biol Psychiatoy,2000,48:894
[13] 王祖新.另一SSRI西酞普兰[J].国外医学.精神病学分册,2003,30:75
[14] E.RINGEL.临床应用黛安神十五年的经验体会[J].深圳新药特药通讯,1996,1(11):9
[15] 任明芬,娄百玉,荆卫红.老年高血压伴焦虑情绪患者的综合治疗[J].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06,12(1):48
[关键词]创业教育;法制教育;课程设计;实践;思考
[中图分类号] G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5-0100-03
总理在2014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首次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大大激发了民族的创业精神和创新基因。创业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一个创新,也是一种责任,在全民创新创业教育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创业教育是培养具有从事一定职业的劳动能力和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人的教育,是职业和创造相结合的教育。[1]创业法律教育是基于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涉及相关法律事务需要运用的法律知识和处理法律事务技能的教育。这种法律教育与普通法律教育不同,n程设计密切联系创业学生的创业意愿,立足于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着重培养基础法律知识,课程设计注重针对性和应用性,强调处理事务能力,强化应对法律事件的变通能力,努力使创业的大学生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创业教育法律课程一般不作为职业教育的专业课程来安排,但可以参考当前主流的学习领域课程设计模型进行课程设计,主要的设计依据有:1.由实际的创业教育法律课程设计的要求决定,首先让学生通过学习来掌握基本法律知识。要确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离不开法律知识,因为教育对象是要在创业中解决涉及法律问题事件的学生;2.学习领域课程设计模式自身具有较大兼容性,可以进行法律课程的设计,因而对创业教育法律课程开发也适用。学习领域课程设计具有比较完善的课程设计理念和课程设计框架,对于普及性的法律知识教育课程设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3.学习领域课程设计流程符合应用性的法律课程开发的过程。学生从事创业主体设立起始、业务经营、人事管理及主体撤销等过程都涉及各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对法律事务筛选的基础上要选择重要的法律事项作为学习领域,可将课程设计转化为一般性的课程标准。所以,法律课程设计要求具有一定的结构化,也要具有普适性,学习领域课程设计可以满足这样的要求。[2]
一、高职创业教育中法律课程设计状况
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与本科有所不同,高职教育更注重以职业技能、技术应用培养为主,所以其课程设计理念也有所不同。为适应学生就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在创业教育过程中增加了法律课程教学内容。当前,创业教育法律课程设计的主要模式有:一是课堂式法律知识教育,这种模式利用课堂讲授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短期的教学活动来认知和了解法律法规知识。这种模式能确立学生粗浅的法律意识,必须要在具体的创业中检验法律素质。二是案例式法律教育,任课教师通过设计案例,模拟在创业过程产生法律纠纷的场景,让创业学生参与到法律事务处理中,从而提高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三是混合式法律教育,这种模式是在讲授法律专业知识的课堂中培养法律素质,同步为创业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甚至由教师组成法律顾问小组,跟踪服务创业的全过程。但是从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来看,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存在不少问题,还需逐步完善和优化。
二、高职创业课程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因为创业课程是新生事物,课程对象更是特殊的在校学生群体,虽然不缺乏创业经验丰富的个体,但毕竟是少数。高职院校在摸索着各自的法律课程设计,在百花齐放的局面下各有特色,但也存在一些普遍的问题。
(一)创业领域内的法律课程设计认识误差
高职院校在法律教育课程设计方面处于摸索的起步阶段,尽管创业教育课程设计已经引起院校的高度重视,但对法律知识教育的意义等认识其还不够重视,认为创业是学生的事,与教师自身无关。第一,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开设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就如教授专业课程设计一样,对法律教育课程的特殊性理解不够透彻。第二,高校教师对创业法律教育的作用不去主动了解,对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到点,总认为创业法律教育本应该是法律专业教师负责的,因此其在具体教学中不能向学生灌输法的精神。第三,经济社会发展层次也决定了法律的被重视程度,依法办事还没有形成普遍的共识,社会对高校法律课程教育了解得不够,支持也就更少了。这些都导致了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发展缓慢,缺乏统一规范的课程和培养准则。
(二)“创业”+“法律”双师型队伍缺乏
创业教育课程在我国起步算比较晚了,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师资建设更是新生事物。创业教育本身需要从创业品质、冒险精神、团队领导能力方面进行培养,内容涉及广泛,是一件十分现实的实践活动。因此要求创业学生具有较高的应变能力,更要求从事创业教育的教师要有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当然,教师如果是创业者的话,那就更完美了。而学生创业的激情或许要比安分守己工作的教师更为容易带动其他学生,调动他们的创业积极性,虽然这样的创业者未必能够开发出一整套创业法律知识课程,但是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忽视了他们的存在。此外,教育部举办了“创业教育骨干教师”培训班,对来自全国各地的教师进行培训,培养了一批创业教师,但是教师培训的数量和质量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5]高职院校还缺乏吸收创业学生作为创业教师的勇气。
(三)创业的法律课程设计尚未形成体系
当前,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依靠院校的统一安排,创业学生较少有自主选择空间,学生都在被动地学习,不管学生是否具有创业意愿,也不管学生创业的进度,课程设计模块化、标准化和结构化严重滞后。法律课程设计还是停留在说教式的知识灌输上,案例分析和实验课堂较少。由于创业的不可重复性,特别是涉及法律事务的情况,具有天然的不可重复性,学院也不可能与企业或者公司进行联合实践活动。
有限的创业基地实践活动辐射范围较小,创投基金资助下的孵化企业和创业项目成功率低下,无法为创业法律课程设计提供更多的实践经验。结果是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上缺乏实践优化,内容雷同、知识乏味、门类单纯,没有充分考虑创业过程的差异性。
(四)创业法律课程设计缺乏权威参考模式
很多高校都是独立设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模式,各自为政,各显特色,始终缺乏权威的设计规范来指导课程设计。虽然院校统一的创业法律课程设计也许是基于创业学生的个性特点,但由于没有权威的参考设计规范,其缺乏创业系统性思维和创新市场公平竞争精神。整套法律课程设计教学内容照搬法律专业课程,偏离创业中心目标,知识结构混乱,让学生无所适从。学院派的教师教学也只是单纯讲解法律知识,无法引用更鲜活的创业实践,去调动创业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缺乏法律技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三、创业法律课程设计实践
(一)教学目标
法律课程目标是使学生把握创业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让学生确立防范创业风险的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等交易规则的意愿,提升学生创业中预防法律纠纷缠身和解决法律纠纷的技能,全面提高创业者主动运用法律工具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权利的能力。[3]课程教学目标是任何教学活动必须追求的结果,是学生在通过学习后应达到的新状态,是预设的知识教学效果,是教师评估教学对象学习效果的重要指标。通过认真学习课程之后,创业者具备能够根据具体现况选择创业行业法律主体的能力,基本能独立完成主体的创立、变更、撤销等相关商业管理程序性手续,依法制定法定主体治理的章制度去规范员工管理,主动利用法律工具来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审核主体各类契约的执行和控制契约的履行,及时依法解决劳动和契约纠纷问题。
(二)教学内容
课程教学内容是法律课程设计的核心,应具有面向创业者的特色,又要区别于法律专业课程设计,能满足创业者的基本需求,适应创业者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首先是涉及创业主体创立,主体设立条件、主体的优缺点、名称登记规定、法定流程、治理内容和行政许可等问题,都需要创业者十分清楚,明确到文字的描述,要准确无误,不能产生歧义。其次是产权保护法律事项,专利申请与保护、商标和秘密保护、产权合法利用、侵权的责任等,专利是创业主体竞争力核心,创业者一定要保护好。再次是契约签订事务,交易的合法流程、签约谈判、形式和内容、执行与毁约责任等,契约事关创业主体的法律文书存在形式,千万马虎不得。第四是主体治理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制定、依法执行,如员工招聘辞退、产销流程、争议仲裁等,创业者要能够及时、依法妥善解决争议的事务。这些都是基本的教学内容,是每个创业者要直接面对的法律规制。
(三)教学载体
教学载体是使教学目标转化为学生的认知和掌握的技能,是实现师生间交流的内容和方法的中介。而针对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重要且常用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是法律课程目标确定和课程内容的相融合,是模拟法律事务产生场景,让创业者尝试解决法律事务的仿真式课程教学设计的重要形式。课程案例教学是选取典型的创业法律事务事例,设定创业者将要面对的法律事务处理,包括主体设立、内部管理、经营活动、劳资纠纷、资格终止等几个模块,各个模块可能预设的法律问题,及提供可参考解决法律依据和形式,甚至是处理不当的估计后果都可以设定。
(四)教学评估
面向创业学生的法律课程考核与评价,应注重采用课程过程性考核,因为现实中创业的不可复制性,还有创业者的知识运用能力的差异,创业资源整合能力的高低,只能采用过程性评估的方式,一般来说,也只能是阶段性或者个案的评估。评价内容包含有法律条款概念的理解认知度,法律事务处理技能的掌握情况,课程设计中的法律法规的理解水平等。[4]评价形式主要是任课教师的调查报告,而不是像专业课程设计评估,还需要考试、回答问题、写作业之类,这都与日常创业面临的千变万化的经济社会情况不符合。
四、创业法律课程设计思考
(一)转变教学理念,重新认识创业法律教育
创业法律教育不仅是解决当前创业中法律事务问题的重要途径,还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其自觉运用法律工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处理法律事务能力的关键所在。高职院校要重新确立教育理念,重视创业法律教育,调整好法律专业知识教育方式,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将创业法律教育作为创业教育培养的主要内容之一。要结合创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为长远发展作铺垫。创业者应深刻认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学法,自觉用法,勇于护法。
(二)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水平,保障课程建设落到实处
师资队伍素质的保障和提升是高等教育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创新课程设计和教学,需要有一支高素质、强技能、重创新的师资队伍。高职院校要开创师资增员新机制,邀请既有创业经验又有实践经验的创业人士担任教师,其创业成功或者失败的故事都是非常好的案例,需要充分利用;还要加强对创业法律任课教师的培训,选派专兼职创业教师参加高层次培训,有条件的高职院校还可以直接资助教师参与创业实践,丰富创业法律应用经验。
(三)规范课程设计,完善法律课程体系
创业法律课程设计是实施创业法律教育的前提,要注重创业法律意识、基础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还要模拟处理法律事务的实践和训练。根据法律教育目标,要初步设计法律课程体系,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断完善课程结构,扎牢基础知识课程,普及通识教学,增加特色课程,侧重法律知识的应用等内容。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外派教师参加创业法律事务解决过程,通过现实的法律应用实践,补充法律课程设计仅仅依赖课本知识的不足。
(四)鼓励创新教学,开拓课程教学模式
创新是要求突破传统和现成体系,是社会活力所在,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但是法律总是倾向保护现有的体系、体制。因此,创业法律教育要保证足够的开放性和兼容性,要让学生保持旺盛的创业状态,又要使其注重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充分采用案例分析方法,让更多创业学生参与其中,注重培养法律意识。要开展创业法律知识应用技能比赛,在比赛中锻炼创业学生的法律事务处置应变能力,提升创业法律教育水平。
五、结语
创业学生面向社会和市场进行创业,是非常值得政府和社会鼓励的,但其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非常有必要进行保护。第一,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基本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有利于学生在创业中规避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创业时涉及主体的选择、融资投资、治理经营、管理、纠纷等法律事务,如无相应的法律意识,就容易滥用权力;如缺乏法律能力,就容易掉入陷阱,还可能违法犯罪。第二,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有利于学生降低创业治理成本和提升自我竞争力。执行市场规则是创业初期树立品牌形象,赢得客户的根本。经过法律规范规划和依法管理公司事务可降低成本和规避风险,确立公司治理的诚信形象。第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有利于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时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能及时、恰当地解决法律纠纷。当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法律意识的学生会及时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当法律纠纷产生时,掌握法律工具的学生会根据法律规定来选择合法的途径解决,避免违法违规地解决纠纷。创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可以通过系统的教育和技能培训获得,而针对性强的教育课程设计是关键。
创业法律教育是适应政府、社会需求而进行的创业教育内容之一,法律课程设计是其中关键的环节,虽然当前高职院校没有高标准的教学课程设计模型,但是相信高职院校的专兼职教师通过大量实践,总能把创业法律课程设计架构好,完善好。
[ 参 考 文 献 ]
[1] 韩广.高等院校创业教育探索[J].企业导报,2012(7).
[2] 潘伟琪.高职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研究[J].时代经贸,2013(4).
[3] 崔玉隆.高职学生创业教育法律课程开发探索[J].职业教育,20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