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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产业。高校纷纷推出扩招政策,以致于法学本科学生出现膨胀式扩张,而且有的学校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几乎同本科生一样多,成为学校的一大专业,但在中国,公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还没有达到英美等国家都有私人律师的水平,所以社会对法律工作者的需求是有限的,这就导致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困难的尴尬局面,所以当我们已经看见这一问题的时候不得不反思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
二、我国现行法律教育缺陷的成因分析
(一)法学教育方式单调正如前面所说,我国法学教育的模式仍属于应试教育,老师只要提前做好课件,就可以在课堂上照本宣科,加上教学的压力,老师要想在一学期将一部法律从头到尾的讲完都很困难,更不用说讲深讲透,所以学生在课堂上几乎很少有几乎能够提问,下课后老师便迅速收拾东西离开课堂,学生除了能在课堂上见到学生外,几乎很少能接触到老师。老师在课堂上所使用的课件主要是通过书本理论总结而来,很少有老师是结合案例来讲述书本知识,只要仔细观察就能发现凡是讲课时涉及到案例的,学生都会格外感兴趣,能认真的听课,但目前我国结合案例来讲课的老师本来就很少,而且在结合案例的时候不是通过启蒙式的讲述来分析案例,多是再给出简单的提问后就将答案展现出来,可以说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方式还不如高中课堂上的教育方式能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教育方式的单调。
(二)法学教育机构成立的门槛低目前我国的法学专业基本已是文科高校的必备专业,甚至有的理科学校在师资条件与图书条件都十分欠缺的情况下,也争先恐后地设立该专业,在兴办该专业的时候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资质要求,在本科教育阶段,有的高校称之为法学专业,有的则直接将各部法律分开作为单独的专业,使得我国法律教育出现了严重的不统一。很多高校抓住我国高校设立法律院系的基本标准不明确这一漏洞,视法学教育为一块大肥肉,其兴办的目的也是为了有利可图。
(三)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分离虽然法律专业属于文科教育,但它却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专业,是理论与实践相差甚大的专业。由于我国传统司法体制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司法从属于行政,在地方,基层各级政府都是行政官员兼理司法,因而我国长期不存在一种将法律教育作为司法官任职资格的体制,法律教育长期处于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态。很多学生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或经过努力考取了研究生进一步深造,但当他们进入法、检实习或工作时却不知从何处下手,甚至连送达回证都不懂得填,不得不令人对我国的法律教育产生担忧,也使我国从事司法实践工作人员的低素质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变。
三、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实施素质教育的方式
(一)教育部门要优化课程体系,升级管理模式通过前文的分析,我国的法学教育课程都是在本科四年学完所有的法律课程,笔者认为法律专业的课程体系应该设置为以下几个模块:(1)公共课平台:包括公共必修课程、法学以外的与法律有关的课程;(2)专业核心课程: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规定的14门课程所组成;(3)专业方向课程:根据法学二级学科设置的若干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来选定,一旦选定,就列为必修课程;(4)选修课程:根据各校的特色和优势和法学人才素质教育要求所开设系列课程,可允许学生任意选修;(5)实践课程:包括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演练、教学实习以及其他法学实践课程。在具体的实践中拓宽平台课程,强化核心课程,凝练方向课程,精设选修课程,重视实践课程,以此来支持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学校要正确树立培养目标,兼顾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高等法学教育既不是一般大众化的通识教育,也不是一种纯粹的职业教育,而是作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有机结合,各高校必须革新培养目标,不仅要培养理论人才,也要培养实践人才,虽然很多高校都有法律(法学)硕士,但大多都是将本科的课程再从头到尾学一遍,学生厌学情绪很严重,目前有高校专门设置有律师专业,这是一个很值得借鉴的地方,正所谓业有专攻,职业化教育非常重要,但并不是说这样就可以专门学习法律知识,众所周知,法律都是从生活中演变而来,它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生活,而且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必然会用到其他方面的知识,例如人文社科、自然科学和英语、计算机等。所以法律专业的人士大多都是通识人才,法学教育应该注重这一方面的教育,从素质教育的角度看,通识教育还应包括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及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老师要更新法学教育观念,与时俱进高校教师的教学质量直接决定我国法学素质教育的成与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应试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很难适应社会人才的需求。笔者建议,课堂教学方法应从灌输式的模式向启发式的课堂讨论式教学方法转变,一方面,课堂讨论的时间要逐步增加,减少教师单纯讲授的时间;另一方面,教师的课堂讲授上应当强调启发性,不应简单地把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而应当从具体的案例出发,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结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为学生提供课外阅读材料,督促学生完成阅读,使学生在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当然,完全让学生自己去发现问题,老师完全不讲具体内容,这种极端也是不可取得,法学素质教育应该把教师的课堂教学、学生自主学习与社会实践活动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学生要学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善于思辨正所谓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老师所能做的就是将法律知识灌输给学生,最多就是教学生如何学会思考,如何学会处理实践中案件的方法,实际中的案件如同繁纷复杂的世界,什么类型的案件都有,即使相同类型的案件在处理时也会遇到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况,老师不可能帮学生处理每一个案件,专业知识只是教育中的一个部分,如果仅仅把教育单纯地当作实用的手段和学习认识的过程,教育便失去了它的真正本意,所以学生必须学会用自己学到的知识,运用自己的思考能力去处理案件,而且要学会一个案件正面、反面都能处理,这就需要学生在学习阶段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去参加社会实践,学院提供的实习机会,学生应当珍惜,不应敷衍了事,平常多参加一些法律职业技能培训也是有益的,尤其是要充分利用好学校的法律援助社团。
(五)社会要提供实践场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好方法,法学学生最终要把知识运用于实践。这就需要高校法学院充分的借助律师协会、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各个法律实践部门的力量,构建一个全新的学生实习制度的,作为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平台。如果借助于这样的一个平台,法学院学生能以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身份进入法院或检察院人员紧缺的相关部门,这既可以缓解法官工作压力,又能为法学院学生提供真实的接触法律实践的机会,但实践中往往是学生的实习时间短,所以他们去这些单位去实习的时候往往都是做一些整理案卷等机械性的体力活,很少能学到适用的知识,而且大部分学生实习都是到公、检、法等公务单位,其实律师事务所也是学生实习的重要场所,通过与律所建立固定的联系,通过律师助理的形式向律所输入实习学生,也可以使学生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学实践经验。
法学从本质上说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法学教育需从实践训练开始,这需要一大批既有深厚法律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参与,但由于受到传统理论教学的影响,目前各校普遍缺乏实践型师资。与校外实务部门合作、建立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则可有效缓解这一难题。校外实务部门中法律实务人才较多,学生进入部门工作后,基本可以形成“一对一”教学对子,加之有大量真实的法律案件可供承办,学生能够得到充分实践训练,从而大大提升自身的实践技能。与此同时,实务部门的法律人士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会遇上一些理论难题,他们也可以通过法学教育实践基地这一平台与高校法学教师进行理论研讨,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实现高校—实务部门优质法学资源共享。
二、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
目前,国内法学院(系)大都建立起自己的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机会,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具体如下:
(一)校内实践基地建设面临重重困难创建与管理校内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是基地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受各种因素限制,目前校内基地建设面临重重困难:从硬件上说,兴建完善的校内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实验室),日常维护、设备更新以及日常事务管理都需要学校大量经费投入。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文科类的实践经费投入相对理工科而言较少,故而法学院(系)尤其地方普通高校建立完善的校内法学教育实践基地难度较大。从软件上说,校内教学实践基地充分发挥实效需要大批实践型教师的参与。由于现今高校教师考评制度过分强调科研,大部分教师将主要精力用于学术研究之上,实践技能相对薄弱;加之实践课程本身缺乏科学的奖惩评价体系,不少法学教师将实践课视为负担,避之不及。
(二)校外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流于形式,缺乏深度合作在校外法学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现象突出。校外法律实务部门基于自身利益和工作性质考虑,往往不愿对基地建设作过多投入。学生来到部门实习时,指导老师往往只是安排他们干点杂活,诸如打打字、装装卷宗等等;甚至有些部门怕惹麻烦,干脆给学生安排一个会议室,让他们自己看看书,准备考试。如此以来,学生去基地学习的热情明显降低,实践效果不佳。此外,实践形式单一也是基地建设所存在的问题之一。如今,各大政法院校建立的校外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大多数情况下仅备毕业实习之用。高校与实务部门缺乏多领域、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往往是毕业实习结束后高校与实务部门再无沟通,即便有理论研讨、实践交流也只是蜻蜓点水而已,不能长期深入开展合作。
(三)学生管理难度较大在校外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我们发现学生的管理难度较大。由于法学院(系)招生规模大,学生人数众多,这么多的学生散落在一个个校外实践点上,学生管理难度很大:一方面由于学生分散,校内带队指导老师想第一时间了解每个学生动态十分困难,常常是学生的问题出现有一段时间,校内指导老师才得知这一情况,工作十分被动;另一方面,有些实务部门的指导老师对学生疏于管理,学生去基地上学习显得十分随意。
(四)缺乏科学的学生实习考评制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得如何主要反映在学生学习效果上,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学生实习考评制度。目前,从校内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来看,大部分政法学院(系)校内资源有限,并非每位学生都能参与到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活动中,故而只能对部分同学进行评价,难以扩展至全体同学。从校外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来看,校外学生考评通行的做法是由实践单位的指导教师来对学生进行评价,校内指导老师由于参与度不高,并不对学生进行评价。这样一来,由于缺乏学校的统筹管理,无法形成统一、客观的标准,校外指导老师往往根据自己的主观印象来对学生进行评价,随意性较大。
三、完善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之对策
(一)选取多层次、宽领域的建设单位,开展长期、深入、广泛的合作
1.紧扣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有针对性地选择建设单位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坚持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改变过分强调“专业对口”的教育观念。落实到实践基地建设方面,笔者认为应当积极拓宽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的层级与领域,由传统的公检法领域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门扩展;由层级较高的机关单位向基层法律实务组织扩展,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体系。有了这样一个宽广的实践平台,一方面学生能够全方位地了解社会,熟悉法律实践技能,为其今后学习、就业进行必要的知识储备。另一方面,宽广的实践平台本身就蕴含着许多就业的机会,许多实习单位就是在实习过程中考察学生们知识、技能、品德,择其优者录用。学生完全可以借助实践基地这一平台,尽情施展自身的才华,把握今后人生的职业方向。
2.与建设单位达成长期合作协议各校与建设单位应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达成长期合作协议。校方与建设单位只有进行长期合作,才能形成规范化的实践基地运作体系,开展广泛而深入的交流活动。建立长期教学合作关系之后,基地指导教师对学生现状较为了解,能根据学生实际进行指导,学生也易于接受指导。
3.与建设单位进行深入、广泛的交流。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之后,校方应与建设单位开展广泛而深入的交流活动。如学校可以委派部分优秀教师去建设单位学习交流,汲取最新的法律实务信息;学校也可以聘请部分资深实务人士来校担任客座教授,讲授实务课程。同时双方应积极开展理论、实务等多方面的研讨会,实现优势互补:高校为实务部门提供最新的理论成果,供其理论研究之用;实务部门向校方介绍最新的实务信息,提升政法院校的实务水平。当然,高校与实务部门建立长期、稳定、深入的合作并非易事,更何况基于现实,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对法学实务部门吸引力并不高。因此,笔者建议校方必要时应予以一定经费投入以调动实务部门对基地建设的积极性,如对于实务人士来校讲学给予一定的薪资报酬等等;同时校方还可利用自身在科研、资料搜集方面的优势,为实务部门的科研活动提供智力支持。
(二)加强校内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培育实践型师资团队基地建设除了要加强校外基地建设外,还要重视校内实践基地建设。建设一支理论功底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团队是校内实践基地建设的重中之重。培育实践型师资一方面要制定合理的教师考评制度,将教师实践技能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优秀者给予物质奖励。另一方面,搭建“高校—实务部门”合作平台,让骨干教师走出去,进入实务部门锻炼、学习;让资深法律实务人士走进来,从事法律教学,带动实践教学的发展。高校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完善校内实验室设备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也是建设之必然。笔者建议,各校可多开展一些受众广、效果明显的实践活动,如情景式案例教学活动。传统的案例教学是在课堂中老师教“书”,学生听“书”;在实践点上则完全可以改变这一课堂模式,教师择取经典案例预先发放给学生们,学生根据案情分别扮演案中不同角色,进行案例分析、辩论。通过这种情景式教学,学生感受到了不同角色的思想状态,更加深刻地认识了解社会,有效地锻炼其综合素质和能力。此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技术的普及,司法实践中对计算机的运用较为普遍。建议各校可根据实际设立相关的计算机法律应用中心,集中培训法科学生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以适应社会之需求。
(三)制定相关的规范,加强对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的管理基地建设关涉多个单位、部门,不仅涉及校内教学部门还包括校外实务部门,管理难度很大已成为各校共识。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管理机构,立足全局、统筹管理是十分必要的。该管理机构应由相关的校内外管理人员组成,对于基地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指导和监督基地的运行。其次,要规范实践教学指导工作。一方面,要制定实践指导规范准则,内容可关涉实践基地运行流程、实践教学内容、教师职责以及学生管理等诸多方面。有了规范的指导准则,可确保实践指导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加强对指导教师考评。
关键词 法学教育传统 困境 实践理性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1 两大法系法学教育传统与发展
1.1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
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特质之一在于其奉行判例法为主的法律体系。因此,其法律运用的过程可以说是一个“个案——原则/规则——个案”,颇为经验主义的过程。进而,法学教育的核心在于让学生熟练把握真实判例并予以深入研究,能够通过归纳推理提炼出其中的基本法律理念、原则和规则,并运用于同类案件中。此外,英美法系的法官、检察官必须从优秀的律师中遴选,因此其法学教育的宗旨主要定位于培养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石之上。
这种关注实践和经验的理念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早期的法律教育是通过“学徒式”的方式完成的。直至19世纪后期,美国和英国的法学教育才在诸多学者的努力之下,成为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并主要通过“课堂教学”来完成。即便如此,实践性较强的案例教学法仍得以大量使用。20世纪后30年,英美法系内在的实践理性和经验主义进一步突破课堂教学的局限性,形成一种倡导培养法科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型教育模式,包括设置“法庭辩论课”和“诊所式法律课”等实践课程。
1.2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当时的法学家和辩护士同样通过耳口相传的门徒式教学获得法律知识。但在11世纪末至12世纪,成文法成为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法学作为一门大学学科开始流行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研究、教导。至此,法学讲授的内容开始从具体的职业技能转向抽象且宏大的法律体系。概念、规则和原理构成了法律科学和法学教育的主干。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被定位于人文科学教育,强调法律的系统性、理论性和科学性。该法系的成文法传统无疑为此提供了支撑。在理性主义指导下,法学教育注重从法律的一般原则到个案事实,思维方式严格遵循三段论。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定位于灌输必要的理论基础,培养演绎推理为主的法律思维。进而,法科学生学习法律时,可以将法律原则、具体规定与案件事实分开,在没有具体事实的支撑下学习法律理论。他们毕业后将广泛地参与社会活动,不限于担任法律工作人员。
2 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2.1 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
法学教育在适应社会需求方面捉襟见肘,已遭遇诸多批判。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而非唯一原因源自我国的成文法传统。成文法典的起草和讨论过程即各理论观点和理念原则交锋的过程,最终形成的法律条文都蕴含了一定的理论和观念,并以特定的法律概念表达出来。进而,法学教师不可避免地要阐释法律条文中的概念和理论,甚至需要解释立法的背景。长此以往,法学理论成为课堂讲授的核心而法律的应用层面则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最终难以回应转型社会对实践技能娴熟、基本理论扎实的法律专业人员的迫切需求。
2.2 法学教育内容欠缺
在人文教育的定位下,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倾向于讲授抽象且宏大的法律体系,忽略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应是培养学生将抽象的法条正义转化为具体的个案正义、将普适性法律规范落实为具体行为规范以及针对具体事实得出法律结论的能力。但我们的课程设置明显忽略了对学生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审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间关系等实践能力的培育,难以保证其毕业后具备应有的法律思维和服务能力。
2.3 法学教育方式滞后单一
近年来,诸多法学院校已经意识到上述问题并引进案例教学法、讨论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旨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但严格意义上,我们的法学教育仍然主要采用“以教为主”的课堂教育,法学教育方式滞后单一。一方面,法学教育主要依靠教师单向传授或灌输知识的课堂教学。另一个方面,对于缺乏互动和创造性的课堂教学,学生也往往难以克服被动性、消极性。常见的情形是:认真的同学埋头记笔记,无暇思考和分析;更多同学则属于点名制度约束下的“人在曹营心在汉”,期末考试则依赖临时记背突击。长此以往,教学效果与水平势必降低。
3 迈向实践理性的法学教育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也关乎逻辑。有人会说,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重在实践经验的积累,大陆法系则倾向逻辑思维的养成。这是由两大法系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诚然如此,但是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从未偏废逻辑训练,而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也从未忽视经验的重要性。那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走向何方?本文认为,逻辑思维或许可以通过自学书本或者课堂讲授获得,但经验的形成、延续、发展和落实,均离不开法的应用。无论是法治国家,还是正在迈向法治的国家,法之应用无处不在。普通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和使用,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士提供的法律服务,无一不是法之应用。某种意义上,法之价值在于应用,法之发展在于应用,法之生命在于应用。因此,我们应当倡导突出法律应用性的,迈向实践理性的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师资配备、学生水平、教学资源、考核方式等诸多要素的调整配合。但调整教学方式这一调整教师与学生两大教学主体关系的关键因素,可作为迈向实践理性,突出法学应用价值的切入点。
其一,应将应用型法律思维的培养置于重要位置。法律思维应当是人们将法学理论、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相结合的思考过程和模式,其最佳培养方式即将学生置于案件事实或法律事务中,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判断,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或原理,进而强化其分析判断能力以和演绎推理水平。为此,应综合运用各类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方法,诸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等。
其二,根据我国高校的发展情况,课堂教学仍将是法学教育的主要形态,但课堂授课的方法应当有根本性的变化,即应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课堂教学应以学生为主。教师的角色主要是课堂学习的启发者、推动者和协作者,而非权威的知识传授者或者标准答案认定者。教师应鼓励和引导学生发挥判断力、创造力和分析力。学生则应积极参与,在老师的帮助下主动探寻案件背后的基本法律原理,并能够以书面、口头等基本方式流畅表达。为其法律应用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三,应强化实践性教学方式,诸如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有人认为:“有一种仅来自经验的独特理解方式,只有经历过的人才有独特的理解力。”①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即提供了这样一种“经历”的途径。但模拟法庭的准备和启动颇为麻烦,许多大学的法学院也不具备相关硬件。同时,能够真正参与其中的学生也非常有限。因此,模拟法庭更建议作为一种课外实践,而不能作为一种普及型的教学方法。有别于此,诊所教育则较少资源限制。所有愿意参与到诊所式教学的学子在符合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都可以参与其中。而且,诊所教育参与的都是真实案件,较之于模拟法庭,能够传递给学生更真切的法律应用感受并明确地提升其实践能力。
一国法学教育的得失,关乎国家法治的前途。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在其不断推进、完善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更需要具备应用能力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理应反思其过往模式偏重理论的实际缺陷,不断改革、提升教育方法,迈向一种实践理性的教育模式。
课题:本文系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高校教育科研课题“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MJC)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研究”的成果之一
关键词:医事法学;实践教学;诊所式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5-0296-02
一、医事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医事法学专业是中国法学专业教育的新门类,自1996年东南大学创建医事法学专业伊始,迄今中国已经有40多所高等院校开设了医事法学专业。相较传统法学教育,医事法学专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践性品格。这与医事法学的教育目标相关。该专业主要以培养适应中国医疗卫生法制化进程需要的,能够解决实践中医疗卫生领域存在的各类法律问题的医、法兼修的复合型专门法律人才为目标。然而,与此定位存有一定差距的是,医事法学的实践教学状况仍需改善。中国医事法学实践教学现状中存有如下问题:
1.教育计划存有偏差。医事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一般以医法并重作为学科特色。这符合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但在实践教学的安排上便自然存在医学和法学如何分配比例的问题。在目前医法并重的教学模式下,大多数医事法学专业只能设置于有医学教育背景的医学院校或综合性大学。长于实践性教学的医学教育的习惯性优势较大,一般有专门的实践性课程或环节,相对而言,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色彩并没有在教学计划中得以充分体现。大部分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医事法学实践课程和实践环节,仅以实习的方式予以简单覆盖。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从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校园建设等方面,医事法学专业都应当强调以法为主的特点[1],而“法律的生命是经验”(霍姆斯语),因此,增加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环节是非常必要的。
2.实践教学资源短缺。作为医事法学专业设置主要教学机构的医学类院校在法学实践教学资源上较为短缺。从物质资源层面,一般缺乏一般政法类院校或法学院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学实习基地等实践教学资源。在后期的教学资源投入上,囿于教学资源的重点分布,院校也一般不会轻易在医事法学实践教学设施上投入过多的成本。从人力资源层面,医事法学专业教师水平参差不齐,除法学院校毕业的法学专业教师外,不乏从其他教学岗位转来从事医事法学专业教育的非法律专业教师,也有从事医疗法律实践但缺乏实践教学经验和能力的实务型人才,这些状况直接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
3.实践教学手段流于形式。在目前的医事法学教学中其实并不是没有实践性环节,如实习、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模拟法庭等,但效果未尽如人意。作为主要实践教学环节的实习本来是学生掌握实践工作技能、提高理论应用于实践能力的较好手段,但基于就业压力,大多数学生选择敷衍实习,积极准备考研或就业单位的一些考试,甚至奔波于求职之途;在课堂教学中的案例教学一般注重法律逻辑的推演和法条内容的阐释,缺乏现实鲜活性,尤其是匮乏对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非法条解释的实践问题的解释;基于教学资源问题,观摩审判、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方式缺乏延续性。因此,上述实践教学手段往往流于形式。
二、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医事法学实践教学中应用的可行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主要是对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缺陷的一种反思。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经验及基本技能。最为理想的就是通过在真实案件中真实的客户进行学习。“这种法学教学模式之所以被称作‘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通过有经验的医生的指导而获得有关治疗病人的医学知识。”[2]
诊所式教育模式最大限度地开发了法学教育的实践功能。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在医事法学实践教育中的可行性在于:
1.定位恰当——医事法学专业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教育目标契合。正如前文所述,应用型人才是医事法学专业培养人才的主要目标。而法律应用的实践教育与提前进入职业化思维、职业化状态紧密联系。从诊所式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对学生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强功能。通过诊所式教育课程的开设,学生可以在各类型法律诊所中切实操作案件,这样既可以克服案例教学易被理论化的课堂教学缺陷,也比模拟法庭等虚拟实践更生动具体,还可克服实习走马观花、形式化等弊端。
2.经验成熟——法学教育累积的诊所式教育的经验已经较为成熟。在中国的法学实践教育环节中,诊所式教育环节被大量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和专门政法院校所采用。“中国各院校一般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设置为专业选修课:3~6个学分,在大学三年级开设。课程分为课堂教学和课外教学两部分。课堂教学内容包括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进行调查、调解和谈判,咨询、诉讼的技巧等,教学的方式有角色扮演、模拟训练等。课外教学部分则是由学生在法律诊所亲自接受当事人的咨询,会见当事人,法律文书和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学生这些活动都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3]这些比较成熟且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经验和举措完全可以直接为医事法学的实践教育所吸纳。
3.特色鲜明——与医学院校医学课程实践教育的方式易形成共鸣和呼应。医事法学是具备鲜明特色的新兴法学专业教育,大多设置于更易获取卫生资源以便学习的医学类院校。学校对实践教育的政策支撑和理解是开展医事法学实践教育的基本前提。一个现实性问题是医学院校对法学实践教育的支持力度有所欠缺,而诊所式教育其实借鉴了医学实践教育的模式,更易为医学院校的教育政策所理解,形成共鸣和呼应。这也形成医事法学教育独特的实践模式,从而发挥其优势特色。
三、以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为核心提高医事法学实践教学质量
[关健词]诊所式法律教育 财经院校法学教育 实践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这种教育方法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一些法学院学生无偿为社会贫困阶层提供法律服务的举措。什么是诊所法律教育?这是自此教学模式诞生起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问题,总括中外各派学者的观点,可以得出的结论是:(1)诊所法律教育是借鉴医学院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相关的法律活动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教育方式;(2)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由学生亲自担任法律关系中的某一角色,具体参与法律实践的活动,而不是处于法律关系之外来思考法律问题,参与方式既可以是接待相关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也可以是实际办案,作为准“律师”出庭;(3)除传统的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与法律技能的训练外,诊所法律教育还包括范围广泛的其他社会活动。
(二)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与我们传统的案例教学法相比较,有着与众不同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实施教学的场所不是单一的、虚拟的。
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的角色不是被动的、边缘化的。
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内容是全方位的、多层次的。
诊所法律教育通过免费的法律咨询、法律等形式,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使法律固有的社会正义得到实现。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具体运作
(一)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学科特色及其人才培养特点
现实中经常尴尬地看到,在传统法学模式下培养的法律院校科班出身的执业律师,往往对会计、税收乃至银行票据业务一窍不通。在如何查账、如何计税、如何应用票据手段进行融资往来等方面,由于缺乏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往往无从下手。市场经济现实的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促使财经类院校承担起了培养经济法律专门人才的重任,纷纷设立了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专业,并且得到了迅速发展,这一点上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可谓是扬长避短。
(二)财经院校法学专业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笔者认为,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不仅需要诊所式法律教育,而且应该大力推行此种教育模式。
首先,它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
其次,诊所法律教育体现了素质教育的基本目标。
再次,培养了职业道德和合作精神,为学生走向社会奠定了良好的伦理基础。
最后,诊所法律教育也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做出了贡献。
(三)实践中的具体运作
1.模拟课堂教学法
为了使学生能适应真实案件的工作,在此之前的课堂教学上教师可有意识地让学生模拟律师所面临的诸种情况,如庭审辩论、谈判调解、非诉讼和解、参与仲裁及会见接待等。在课堂上,教师通过给学生讲述案例或提供阅读材料,由学生分饰不同的角色,分别站在原告、被告、律师角度去分析理解案情,通过思辨,灵感的激发来组织自己的发言稿,最为逼真地演好自己的角色,最后由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在这种教学中,学生并不接触真实的客户案例,只是在虚拟的场景中扮演角色,这既是对学生的角色扮演技术提出了挑战,同时也为诊所教师控制课堂教学场面的能力带来了考验。
2.真实案件法
许多美国法学院开设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都要求学生真实案件。在这类“真实委托人诊所”里,学生在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保证当事人能够得到合格的法律。这种教学方法的优点在于:通过真实当事人案件使学生获得模拟教学法中无法获得的经验,同时要求学生在与社会上不同类型的人打交道中学会人与人交往的技巧。因为场景不是人造的,学生会遇到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意外,他们面对的是一个不受控制的世界,势必将产生模拟教学中无法带来的紧张和焦虑。它为学生提供和教师提供了一个实验场,以确保通过模拟所培养的洞察力、观察力和构思在现实中继续保持稳定和准确。
3.学生的反馈与评价法
学生的反馈与评价法也是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不同的方法。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反馈主要是对学生的实践(含角色模拟、真实案件的)、为该实践所进行的准备以及实践结果进行反馈。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它能够让更多的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审视,分享大家的智慧,扩大学习的机会。诊所法律教育中的反馈并不是简单列举练习中出现的错误,然后告诉学生怎么做才是准确的或更好的,而是帮助学生形成对自己的行为和理论进行思考的职业习惯,从而在自己执业时能进行自我思考和自我纠正。
三、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首先,诊所教师付出与所得的矛盾,师资力量与学生需求的失衡问题有待解决。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老师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要多得多,对学生的咨询、解答和辅导在时间上具有不固定性和随机性。在倡导敬业奉献精神的同时,如果不在薪酬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会影响教师积极性。因此要适当给予诊所教师经济补助。
第二,学生在校时间短且专业层次不够高,办理真实案件困难相对较大。在高职高专的财经院校,学生在校时间短,往往到二年级或三年级才能掌握一些法学知识,却又面临升学或就业等现实问题,使学生在参与诊所教育各项活动上时间和精力不够。另外,教师要做好指导,及时解答学生难题,采取有力措施吸纳优秀学生加入诊所,及时开展诊所各项活动。
第三,诊所学生在从事法律援助时存在身份不清和责任不明问题。目前,诊所案源主要依托于法律援助机构,而学生准律师的身份使他们只能以公民人身份出庭,所享有的权利远不及律师所享有的,办案中缺乏调查取证的身份保证。而在美国,学生的准律师身份是被承认的,只要亮明身份,其工作会得到保障。美国各州对法学院的学生成为诊所学生的条件、对学生在办案中的限制及指导教师的责任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我国也能做出相关规定,比如在《法律援助条例》增加对各法学院(系)在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的法律诊所确定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定,通过各地方立法部门制定更为详细的有关成为诊所学生的条件、办案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诊所教师的责任等规定,为诊所学生提供法律援助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也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周世中,倪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一、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一)注重法学实践教学是由法学的实践性特点所决定的众所用知, 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 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 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否则就会作出错误的规范, 从而失去法律应有的作用, 甚至会走向反面。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 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实际状况决定的。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 当然也是具有实践性的。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 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由于法学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 它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 又有利于型塑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 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 因而也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
(二) 构建实践性教学体系是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必然要求
学术界对于法学教育目标的界定主要有精英说、职业教育说和通识说。精英说认为法学教育在于培养具有高度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 职业教育说认为法学教育在于提供职业教育或职业训练, 通识说认为法学教育是现代大学教育的一部分, 应当是一种通识型教育。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和从事司法实务的专门型人才, 这就要求在整个大学法学教育过程中, 必须贯彻培训和训练不仅具有法学理论并具有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的教学理念。从整体上说, 我国法学本科生的培养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而以职业教育为主。法学教育应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 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因此,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为法学专门人才培养所必需, 法律职业人士不仅要有足够的法律理论知识, 而且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法律本科的教育中包括法律职业技术的训练和实践环节的培养。
(三)构建实践性教学体系是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使然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学教育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 偏重于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 看重学生对理论体系的把握和了解, 而轻视了对学生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在我国目前法学院校的课堂教学中, 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以讲授法为主, 方法十分单一, 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和互动, 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 学生的思辩能力、表达能力和动手能力、实践能力也得不到充分的发掘和必要的锻炼。
部分法学院系和学生没有对实习给以足够的重视, 如: 为了解决课程门类增加所带来的课时压力, 就压缩学生实习时间; 很少要求学生集中实习, 而是让大多数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 没有法学院老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有些不自觉的、或者要复习考研、联系工作的学生就只实习很短时间,甚至根本不实习, 而要找一个什么单位出具一份实习证明根本不是一件难事。专业实习“流于形式”, 其欲达到的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就会落空。
据观察, 学生毕业到实务部门后, 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实务界普遍反映本科生和研究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 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 因此, 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被实务界所诟病。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 不少高校实践教学缺乏必备的师资。实施实践教学需要教师同时具备学术和实践经验, 既能贯通理论、从学术的角度指导实践, 又能在实践中熟练、规范地进行法律执业。具备上述条件的教师不多, 我国的法学教师大多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 其教育教学工作也主要是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 结果导致法学教育严重脱离法律实践。
目前, 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实践教学的地位尚未得以确立。实践型课程和实践教学诸环节是培养法律执业者基本素养的重要环节, 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此其一。其二, 实践教学尚未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实践教学的推进有赖于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践行。现有各高校实践教学一方面发展极不平衡, 难以形成实践教学的整体氛围; 另一方面整体上处于不发达状态, 难以形成可供参考、借鉴、推广的经验。
二、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构建
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应以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要求为指导, 在教学活动的各个领域与环节, 以培养法律职业能力为核心而形成制度化、体系化的实践型教学活动的整体, 其元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法律意识调查
公众法律意识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公众法律意识调查, 了解公众法律意识状况, 牢固树立学生的专业意识、增强使命感。关于调查方法的学习, 由法律院、系组织校内从事社会调查课教学的教师对学生进行培训, 公众法律意识调查表由学生设计经教师审查合格后, 可以对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组织专业课任课教师对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和指导。
(二)案例教学和案例分析
案例教学, 在主要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英美国家则是一种最主要的教学手段。案例教学法是由主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 适时提出精选案例, 通过对个案的剖析, 阐述个案分析的基本法理和要点, 实现从具体到一般的抽象过程。该教学方式对主讲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要善于关注司法实务, 收集典型案例。在众多的案例当中精选适合专业课程教学的典型案例, 案例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案例问题设置妥当。
案例教学法是由哈佛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教授首创的, 他正式采用于法学院的契约法课程, 直接以判例书籍为课程教材, 课程教学以问答式进行, 老师与学生双向讨论, 不同于传统演讲式之单向讲解教学法, 他认为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 法律应在实践和管理中学习。法院案例乃现实社会的法律实践, 有别于纯理论的抽象法律, 学生经由判例研读与思考, 更能了解经实践适用的法律精神。这种案例教学法于1870年开始普通采用, 在当时成为极具功效与成功的法律教育方法。
案例分析的主体是学生, 是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案例进行实际分析, 而案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 “案例教学”则是由教师来阐释理论。它与“案例教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反程序的学习方式。案例分析既可以在课堂上进行, 也可以在课下进行(以课外作业的形式)。既可适用于实体法教学, 也可适用于程序法的教学。在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以后, 通常要求教师对学生的案例分析进行点评, 指出学生们在分析案例方面的错误和不足之处, 阐释案例分析的正确方法, 以及分析案例的基本要点。
(三)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全面了解、接触、认识社会, 从多角度看待、分析社会现象, 每年宜安排在暑假进行。学生可以到工厂、农村、政府机构了解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 认知现实存在的社会现实。同时, 可以送法律到企业、到农村, 为工人、农民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进行普法教育。结束时学生要将实际工作状况写成报告, 以达到使学生广泛地认识社会和提高文字表达的能力。
(四)疑难案例辩论
疑难案例辩论的目的是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案例进行讨论, 重视知识的融会贯通, 增强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疑难案例辩论安排在第五学期的后半学期和第六学期进行。案例的确定由专业课任课教师提供或者由实践教学协作单位提供, 由双方商定或者实践教学教研室确定。
(五)观摩审判
观摩审判的目的是通过实案了解、学习专业知识, 同时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观摩审判把学生置于一种活生生和现实审判场景之中, 既能观察法官的审判活动, 也能观察到当事人、律师、证人以及刑事案件公诉人等的诉讼行为, 更具有立体性。观摩审判可以通过具体的观摩了解他人对具体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并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相对照, 这样就更容易在实践活动中去理解法律和法学理论, 使法律和法学理论变成活的法律和活的理论。选择适当的案件进行观摩是非常重要的。观摩审判一般宜选在已经学过实体法或程序法。或在程序法学习过程中进行。专业课教师在开庭结束后应对案件进行讲评。
(六)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
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是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无偿回报社会, 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 同时, 通过实际法律问题来要检验学生专业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 为学生今后在校学习弥补不足指明方向。在正式进行法律咨询或
法律援助之前, 学生应经过专业知识强化训练, 熟读大量法律条文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为锻炼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交际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熟悉地方政府工作情况, 法律咨询的联系、准备工作自开始全部由学生独立完成。
(七)模拟审判
作为实践性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常是在“观摩审判”以后进行。一般可在学习期间举行两次, 一次是刑事模拟审判, 一次是民事模拟审判。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基本上可以概括审判的基本特点。刑事模拟审判可以放在学习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后, 民事模拟审判则可以放在学习完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以后进行。观摩审判要求教师提供比较完整的案件资料, 在比较详细地介绍案情以后将学生分组, 确定学生各自所模拟的角色如审判员、原告、被告、人、公诉人、证人等。模拟审判要求尽可能地按审判的实际程序和要求进行, 在模拟民事审判当中, 要求要有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书, 而这些规范的法律文书都要求学生们亲自制作, 教师在当中给予指导。
(八)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
专业见习的目的是学生协助司法人员、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处理个案, 初步运用所学法学知识, 发现社会法律问题。专业见习宜安排在第四学期结束后的暑假进行。专业见习的时间为一个月左右。学生在完成专业见习后需要写出专门的总结, 由法学院、系进行布置和总结表彰。
专业实习宜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应搞好实习管理。实习管理包括对实习专业指导教师的管理, 实习学生的管理、实习单位的联系和管理、实习成绩的管理。对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 要求除进行专业指导外, 必须每月到自己所负责的实习地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为保证规定的落实, 毕业实习专业课指导教师检查实习, 每次检查时要求要有记录。专业实习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团体性实习方式, 一种是个人性实习方式。笔者认为, 为了达到专业实习的功效, 建立固定的“法律实习”基地是比较理想的做法。
(九)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引入医学院诊所式教育的一种新模式, 如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 使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教学训练。以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教学方法是对案例教学法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曾在20世纪中叶的美国掀起了一股法学教育改革的浪潮。
(十)以师带徒
以师带徒是培养法学学生的一种良好方式。一个教师带十个、八个学生, 经常组织他们讨论法学理论问题和案例, 也可带学生去参加庭审和社会调查, 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以师带徒也给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没有真才实学是无法带好学徒的。牛律、剑桥大学的教学方式之谜就包含有以师带徒的内容。一个理论和实践水平都很高的高级律师, 带上几个徒弟, 几年后比他们上大学的收获还会大。所以以师带徒的教学方式很有研究推广的价值。
三、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践行
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看起来很美”, 这只是静态的元素,但要实际加以运用, 还必须探讨践行的主体、物质支撑和课程体系等因素。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践行是多个主体之间复杂的动态过程, 实践性教学比其他教学更耗费时间和精力, 因为“实践性”更强调理论运用的过程性和主体参与的亲历性,实施过程常常是多个主体的互动过程。比如“案例教学”、“案例分析”都要求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要进行比较充分的交流。
(一)优化教师的实践能力是践行实践教学的载体
从事法律教育的人, 本身没有法律实务知识, 不了解法律实务, 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现实中, 教师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理论研究中, 对于实务中问题不太关注, 这导致教师自己就缺乏法律运用能力。没有法律实践, 教师就很难把法律理论生动而适用地传授给学生。强调理论研究和课堂教学, 但忽视了鼓励教师们去接触法律实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 部门法的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 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要鼓励教师关注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 关注对法律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
(二)优化实践教学内容的课程设置是践行实践教学的关键课程改革是组织实践教学的重要依据, 构建实践性教学体系首先应制定实践性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中, 充分体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要求, 在课程体系的设计、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方式的探索和学生成绩的考核等方面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考核。其次, 结合课堂教学的内容, 利用法庭观摩、社会调查、司法实务专家的讲座与交流、案例讨论会、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将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再次, 加强重点课程的建设, 如律师诉讼技巧课程、商务法律实用课程、非讼处理课程、判技巧课程、司法文书、律师实务等课程, 可以聘请司法实务界经验丰富的专家来讲授, 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教师还可以结合发生在学校周围的真实案件的分析, 打破常规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在一起, 实行诊所式教学, 让学生以公民的身份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人, 直接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
(三)稳固的实践基地是践行法学实践教学的基石法学院、系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 借助社会力量, 建立稳固的实践教学基地。稳固的实践基地是践行法学实践教学的依托和基石。只有有了较为完善的实践场所, 实践教学改革才能得以顺利地开展。实践基地可以是多样化的, 既可以是律师事务所, 也可以是法院、检察院。一般以法院、律师事务所为妥当, 因为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接触到的案件不仅限于刑事案件。为使实践基地充分发挥作用, 还要求学生实习所在的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给予很好地配合, 通常应当由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和相对固定的指导教师, 实习的学生与指导教师一起处理法律事务, 例如作为助手协助办理案件。
目前全国法律本科招生院系达559个、招收学生近8万人,我国蓬勃发展的法学教育, 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法律教育的需求, 但也带来了诸如学生教学实习的困难。除了采取措施如在各地司法机关设立教学实践基地、缩短教学实习课时、错开学生实习时间、利用寒暑假搞社会实践等之外, 法学院、系可考虑创建一个大规模的校内教学实践基地( 审案、判案实验室) 。建立若干个实验室, 里面收集、储存若干万份原始案件,在教师的带领下, 用若干时间(4至8周), 在实验室中, 从阅读原始案件入手, 运用在课堂上所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知识, 对案件作出处理, 写出符合法律要求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整个过程如同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实习一样, 通过审案、判案实验室达到实践基地之功效。
(四)加大资金投入是践行实践教学的物质保障
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践行需要有较好的教学设施。对于实践性法律课程而言, 教师需要经常性地给学生演示大量法律文书、提供大量案例素材, 学生也需要借助多媒体及互联网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和法律信息, 并对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响应。为便于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模拟实践活动, 还应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多功能的模拟法庭。如果没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法学实践教学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相比理论教学, 实践教学需要更多的投入, 现在各高校普遍面临着专业实习经费不足和法律援助支持资金缺乏等问题, 可见, 实践教学缺乏足够的投入已是不争的事实。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学;诊所;模式;创新
项目来源:武汉科技大学教务处(项目编号:2013Z040)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法学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建构和创新
收录日期:2014年5月6日
法学本科教育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工程。大学法学本科教学应该顺应法治建设的需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之后,在社会科学领域法学专业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围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任务,针对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将目标定位在: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中国深度介入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需要相当数量的精通法学理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法学实践问题的法律人才。在有限的课堂教学环节和教学实践环节,利用现有的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实现既有目标,无疑需要在教学模式上推陈出新。根据既有的教学模式,结合我校本科法学教学特点,笔者认为应该将诊所式教学模式类推适用于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
一、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现状分析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兴起。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Jerome・N・Frank,Frank教授的思想被耶鲁法学院所采纳,发展演变成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首批高等院校开始尝试运用这种教学模式在大学本科教育环节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这一课程的开设,打破了我国学历教育的传统模式,开始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教育。
(二)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优势分析。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是培养法学人才、构建法学人才库,“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因子。传统的理论分析教学模式、案例分析教学模式等只能单纯“书本式”理论分析或者简单机械化分析实践案例,当新形势下的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势运用这种模式培养的法学学生都不能适时灵活分析处置。这样有悖于培养真正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
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通过诊所课程学习、诊所教师指导带领学生实际运用法律事件,成为新形势下活力教学模式。
1、法学教学目标明确化。法律专业知识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两大基本要素。
(1)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技能素养。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是教师通过课堂教学环节传递信息,这种信息由于课时、教师职业技能等各种因素不可避免带有狭窄、主观性等不利影响。再加之学生认知水平局限性、不一性,那么这种被动学习模式吸收信息量学习理论知识就毫无疑问的显现出学生无目标的盲目学习的劣势。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以培养实践性律师为首要目的。强调知识的实践性和社会的实践性,注重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发现问题、评判问题、解决问题的实战能力。学生在清晰自己学习目标、方向的前提条件下,有的放矢的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学习。
(2)培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规则意识。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
传统法学本科教育注重书本理论教育,学生应试教学严重脱离实践环节。这种情势使法学四年本科的法学毕业学生只知道应试期末考试、司法考试,对毕业后成为一名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而言,专业技术面临的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以外可能会面临的情势束手无策。事实上,法律专业知识技能是教会学生怎么做,而法律职业道德教会学生为什么这样做?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培养职业道德教育规则意识:途径一:通过诊所课程的教授,具体内容包括诊所法律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接待来访、法律文书写作、事实认定和证据调查、诉讼和非诉讼案例、庭审技巧、团队合作、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在课堂上先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途径二:老师带领学生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律师、办案检察官、法官的“面对面”接洽,参与案件进展的各个阶段,在实践中将诊所课程灵活运作。
通过上述两种途径,培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规则意识,为日后成为真正德行兼备的法律工作者夯实基础。
2、法学教学方式多样化。诊所式法学教学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因此,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教师在课堂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使教学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
主要的教学方法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类:第一类:课堂内教学:主要通过诉讼角色模拟训练,即让学生分试当事人、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角色,在模拟法庭中体验法律的实践运用。除此之外,还包括互动式个案指导、分组式诉讼场景训练等其他新型教学模式等。由学生互动评价、由带队老师客观评价,学生成为课堂的真正主体;第二类:课堂外学生在带队老师指导下亲身参与真实案例,有的放矢的理论联系实际,并且案件各方主体对学生的实际表现真实、客观地作出评价,让学生在这种竞争环境下积极主动学习。
学生只有在客观真实的情势下,发挥学习主观能动性,并且接受除教师外的同学、案件参与者评价,最终实现学生能够思考问题,提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建构和创新必要性分析
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是美国舶来品。从本世纪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传入中国,在为数较少的一本高校以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为模式,施行“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随后的近15年时间,各省市法学百余所高校在任课老师的主导下纷纷试行法学公选、专业基础课程诊所式改革,但更多的是课程教授中多设置些实际案例分析;组织学生每学年多开1~2次庭审模拟;组织学生任职实习、毕业实习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在“诊所课程”开设中由本校老师或者特聘教师讲授课程内容。其中,庭审模拟已经成为目前最常见的一种诊所教学方式。但是,事实上,我们如何将美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更好地“本土化”,将其精髓被我国法学教学模式吸收并创新,这就是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建构和创新必要性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制度瓶颈。美国法学教学奉行“精英”教育,采信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学生层次相对较高,而我国法学教学面向“普法”教育,面向日益增长的法学本科学生,采信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学生层次相对较低;美国法学“精英”教育配备的指导教师不仅师生百分比高,而且通常是“双师”身份,而我国法学“普法”教育配备的指导教师不仅师生百分比低,而且通常是纯理论的“学到教”理论型人才;美国法学实行的“职业化”教育,而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现阶段是形式掩盖下的理论教育为主;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系国家的代表,案源丰富、案情多样复杂,审判程序是律师主导下“抗辩式”的庭审过程,中国是法典本本主义,审判是由审判员、检察官主导下的“纠问式”庭审过程。
(二)我国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瓶颈。我国高校在对诊所式法学教育进行实践探索的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困境。以我校在实践操作中的一些经历为基础,认为可将这些问题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资金来源。“精细教育与成本控制”是教学改革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教学模式建构和创新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些经费使用需要在师资培训、人员聘请、资源平台搭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办案必要经费等,而这些单纯依靠学校财政拨款是无法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的;第二,案源获取。在校大学生通常没有司法职业证书,所以根本无法从实践中获取案源,只能由带队老师将自有案源和学生共享。但这势必会涉及到教师、当事人等隐私、商业机密等各方面问题;第三,带队教师配备。从配备教师要求上看,大部分教师都是学术型人才,“双肩挑”具有辩护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人数并不多,法官、检察官工作实践经验高校教师不具备;第四,学生自愿投入。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需要大量自愿者学生投入相当精力到实践中去,这对于接受传统教学听课、评教模式的广大学生而言需要从根本上改变观点,自愿接受这种相对较新颖的教学模式,在实践中掌握自我学习和领悟的方法,理解法的深刻内涵,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
三、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建构与创新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案例式教学法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结果,诊所式教育是还原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将学生从案件的旁观者转变为当局者。那么,如何将这种具有实践性、自主性、亲验性和启发性特点的舶来品变成符合中国国情法学教学模式?这就需要我们对这种发展至今近十五年的教学模式不断探索,建构和创新。
(一)探索教育部门与公益机构、司法机构结合方式,解决资金难问题。国家财政预算每年都会有大量资金投入教育,中央财政设立“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用于“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但是,“质量工程”面对的是全国高校本科教改工程,对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投入远远无法满足诊所式教学模式所需的各项财政支出。
我国诊所式教学模式原本就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下启动的。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宗旨是:接受和管理资金以用于科学、教育与慈善目的,“一切为了公众福利,此外无其他目的”。我们也可以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等,愿意投资教育改革、促进法学教学课程改革的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机构进行合作。多探寻资金来源渠道,彻底解决资金难问题。
我国司法机构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构。而法学诊所式教学改革必然需要得到司法机构在师资、学生实践、案例庭审等各个环节指导和协助。司法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该全力以赴、无资协助。
(二)送法下乡,把诊所开到基层。带队老师将自有诉讼案源提供给学生进行实战分析、司法机构将受理案件提供给学生进行学理分析。这种案源渠道会受到案源数量问题限制,更会受到当事人保密质疑。那么,由学校出面联系,由带队老师带领学生在基层开设诊所,由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协助,面向基层定期、不定期举行法律讲座;面对面和村民、居民就有关法律问题交谈;接受一线村民、居民咨询、问疑,用所学的法学理论、诊所课程知识解惑。这样真正落实理论联系实践,由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和当事人接洽、学习面对各种实践问题灵活运用所学知识予以解决。最关键的一点,这会是最为有效解决案源数量问题的途径。
(三)带队教师数量、质量全面提升。从配备教师数量上看,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带队老师和学生师生比例平均最佳比例为1∶7,但很多高校带队老师和学生师生比例平均比例大多都有1∶20。这样容易造成教师由于精力问题无法全面掌控学生实践学习情势。从从业教师结构上看,高校大部分法学教师都是纯理论的研究型、学术型人才,这对培养实践型、临床型诊所式教育的教师要求本身就背道而驰。如何彻底解决这个困境?
1、教师“走出去”:投入资金,资助教师兼职各类诉讼案件、委派到司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实习,加强带队教师自身实践作战、临床诊断的能力。
2、司法人员“请进来”:邀请律师、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到学校担任客座教师,定期举行讲座,并由他们担任校外指导教师,亲自带队下基层参与诊所实习工作。
(四)加强学生学法方式观念的转变,重新制订评价体系。大一大二学生应该加强理论学习的任务,并在教授中指导学生“法学是实践性学科”。动员学生应该灵活掌握所学理论知识,适当带领学生直接进入“基层诊所”,让他们亲临感受诊所式教学模式。在大三、大四学生中,转变开卷、闭卷这种笔头评价学生学习的方式,实践中由村民、居民的评价;带队教师的评价;同队队友的评价占学科成绩的大部分,而纯理论的笔头考核方式仅仅占很小一部分。
这样转变观念、多样化评价方式将法学本科学生逐步由被动转化为主动接受诊所式教学模式,客观上逐步提升学生临床经验,让其成为“卓越法律工作者”。
四、总结
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定位等基本的、理念性的问题,仍然是主要的、较具争议的话题。在中国启蒙、发展至今的“本土化”十余年中,面临了许多问题。务实的结合各地、各校、各专业特色进行诊所式教学模式探讨并逐步提升效果,将我们国内法学本科学生培养成为真正意义的法律工作者。
主要参考文献:
[1]左卫民.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本土化与多元化探索[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2]杜承铭.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实验教学模式探索[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一、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一)法制教育模式创新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层次需要
高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及知识人才的摇篮。大学生是民族文化的高素质代表,是社会发展建设的主力军。作为社会中的重要元素,理应作为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大学生法律意识较强,能按照法律规章制度行事。所以创新法制教育模式,提高法制教育效率与时效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举措的深层次需求。就现实来讲,要建立健全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又是谈何容易,正如同志所言:“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定化。”
(二)法制教育模式创新是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需求
法制教育模式创新,探索更细致的法制教育方法,使法制教育深入学生内心,能够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普遍的大学生的年龄,仍在一个容易困惑,容易迷茫的年纪。他们仍需正确的引导、教育。引导他们养成正确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意识,遇事能理智清醒的用法律思维去思考,去解决。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提升正义感、公正感。
(三)法制教育模式创新能够更加有效预防大学生犯罪现象
部分大学生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通过法制教育模式创新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摒除高校学生由于对法律认识不足、重视不足而发生的犯罪现象。让学生熟悉法,更懂法,透彻的了解法,提升安全意识与法律观念,保证校园安全。
二、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
(一)高校中大学生对法制教育的重视不足
一直以来,高校对法制教育地位的认定都有不合理之处。它没有独立的地位,而是从属于德育教育的范畴之内,相关的内容也是包含在德育类的科目当中,分散在德育的门类之内。除了为数不多的学校有法律专业的课程和教材外,大多数高校的法制教育内容是散见于德育类教材中的,不系统、不全面、无规律且缺乏内在连续性。现阶段,部分高校将法制教育基础课程和思想道德修养课归入品德教育中。任课教师为思想品德教师。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法制教育的力度与层次,这就在不同层次表明了目前在我国法制教育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二)单一的法制教育形式与教育内容
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仅仅局限于课堂教学这一领域。目前,大多数高校仍在沿用这种陈旧的法制教育形式。偏重理论知识的学习,涵盖了各法的基本概念、重点难点等,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却忽视了在重视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实践环节也是尤为重要的一部分。而不是单单的开设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这本教材的编写思路与写作模式均与法律专业基础教材相仿,是政法院校法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的一个缩影。这样就给学生带来了一个误区:认为法制教育课程只是简单的对法学学科的一个入门基础。也导致从教师到学生,从教学到学习均简单化,单纯化,学生应付考试,达不到教育效果。
(三)缺乏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教育师资队伍
知识性、实践性、政治性是法制教育的明显特征,这就意味着要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就要确立明确目标,确定正确的内容和稳固的教育渠道。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要有一批受过正规教育、高等教育的,具有相当的理论教育水平与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目前,很多的法律教师都不是法学专业出身,有的也是靠自学法律知识,这样教师在教学中就很难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很难将课程讲的游刃有余,只能停留在表面。
(四)大学生法制教育气息氛围不足
大学生们从年龄上看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了,其多年的成长阅历影响与熏陶改变着他们的思想。从小到大,他们都是处于较封闭的校内环境中,缺少社会实践经验,心理不成熟,性格容易冲动。他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大多是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一旦此类环境含有不安全、不健康因素,就会很容易的影响大学生们的思维和心理。虽然他们表现出对民主法制社会的向往,却又摆脱不了“人治”旧思想的影响,比较看重“权力”和“关系”,个别同学甚至认为“权大于法”。
三、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模式的构建
(一)改进高校法制教育观念,提高大学生对法制素质的认识
构建高校法制教育模式的第一步应该从改进高校法制观念,提升法制认识开始。首先,是树立素质教育的观念。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竞争异常激烈,对人才的素质要求也是逐日提高。未来人才的差别不单单局限于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在于人才的基本素质,其中法律素质就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为此,高校树立素质教育的观念,把大学生法律素质作为一个重要的培养目标。可以考虑单独设置法律教研室,加强与德育教研室的交流。其次,建立实践优先的教育观念。对于大学生来说,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律理论知识和意识都是间接经验,要实实在在为其内在接受还存在并不容易。只有通过切实的实践活动,比如高校可以采取开展案例教学、每周法律讲堂、在校园设置模拟法庭等等方式,让大学生切身体验、了解法的本质,形成对法的深层次认识。
(二)改善课堂教学环节,丰富大学生的法律常识
课堂教学是培养大学生法制素质的重要环节,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完善教材。教材是教学的前提。高校法制教学可以从改革教材入手,系统考虑大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用案例分析把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每章节中加入技能训练部分,编写出独具特色的高校法制教育读本。当然最好是由国家及地方的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一便达到教育教学的统一性。(2)改革教法。合适的教学教法,有助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内化,有助于师生感情的交流。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设计不同教学教法,将封闭式教学转化为互动式教学模式,在课堂中用案例来引导整个教学的进行,同时引导学生分析讨论,增加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勇于实践。(3)拓展教学空间。将法制教学延伸到课外,实施“课堂教学和课外服务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鼓励学生在遇到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时及时联系教师,教师应该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解答。
(三)优化教学环境,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人创造环境,环境又能影响人。我们总是在自觉不自觉中在现实的环境中理解法律、学习法律。所以,我们要重视环境熏陶对大学生法制素质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第一,优化校园法制环境,营造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氛围。高校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这个庞大系统的一个复杂的子系统,它是社会的一个缩影。学校本身的法治状况很大程度上能够影响到学校法制教育的成效,另一方面,学生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绝大部分是与学校的学制建设、教育管理密切相关的。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基本精神,在学校管理上严格依法办事,都会潜移默化地对学生造成影响。第二,优化校园网络环境。社会步入信息化时代,网络成为一种开放性的信息互换平台,对大学生地身心和思维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高校可以借助网络,营造一个法律教育的新平台。比如,建立与国家专门普法网站的链接、依托本校法律院系的力量建设法律教育网页、借助报刊及广播的力量开展普法教育等等。
关键词:职校法学 实践性教学 教学形式 思考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为法学专门人才培养所必需。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属于法学理论教学方法。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也经历了由空白到简单,由简单到精细的发展过程。本文笔者结合实际,对职校法学实践教学现状的优缺点进行总结,并在借鉴国外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之办法,以就正于大家。
一、法学教学的现状
1.过于注重理论知识,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中心,以培养理论研究的法律工作者为目标。课堂教学是以讲座式为主,注重解释法律概念、阐述理论,“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即便是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多是围绕特定理论知识或法律条文而挑选或自编的案例材料,不仅内容被简单化处理,而且预先设定所谓的正确答案,自觉或不自觉地让学生循着自己的思路进行思考。这样的案例教学法实质上是理论教学的翻版。另外,各学校在制定法学教学计划时,虽然会为不同的专业课专门安排长短不一的实践课时,但是,实践课不仅课时量偏少,而且常常被讲授课所挤占。
2.教学内容局限于教材,与该课程的前沿动态不同步
任课教师一旦选用指定的一本教材后,就围绕该教材进行教学,自己也不及时了解国内外理论和实践前沿的动态(如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最新修订的法规)并传授给学生,考试一般也不超出这本教材范围,学生更不会主动去搜集这些前沿信息,导致学生知识运用僵化,在面临实际问题时无法灵活运用。
3.毕业实习环节流于形式
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教学的组成部分,是实践环节中重要的一环。但是由于学生人数众多,学校不可能联系单位安排大家集中实习,通常做法是让学生自行寻找实习地点,等到实习期满,只要实习单位证明该同学确实在该单位实习,并给出鉴定结论即可。有的学生为了去找工作根本就不去实习,委托家人找个单位出具虚假的鉴定结论以应付学校,即使真正去实习的也往往只是从事一些与办案无直接关系的装订卷宗、整理文字资料等工作,达不到实习的真正效果。由此可见实习环节通常流于形式。
二、对于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思考
1.合理配备师资力量
根据招生数量配备适当比例的教师,同时提高法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自身多参加一些法律实践活动,正所谓,师高弟子才能强。另外,在开展相关实务课程时,可以聘请相关法律机构中的法律执业者和法律学者共同任教,兼顾理论与实践,由此全面提高实践性课程的效果。
2.宣传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提高学生实践性教学的参与度
想要真正从根本上提高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地位和效果,就必须根除长期存在于法学教育界的“重理论、轻实践”之风,宣传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将其摆到与理论教学同等的地位来对待,从根本上扭转学生对实践性课程普遍持应付态度的现状,提高学生对实践性教学的参与度,唯有思想上、观念上的重视,才是提升实践性教学活动质量的根本力量所在。要让学生认识到宪法首先是法,不单单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束之高阁,而是具有可操作性,鼓励学生学习宪法、运用宪法、维护宪法。
3.强化课堂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不仅以其特有的方法促使教师不断地拓宽专业知识口径,更为重要的是让学生在法理与案例的融合中真正感受、理解法律的真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为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开辟道路。为使案例教学模式真正发挥其所具备的价值追求,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①做好准备工作,精选典型案例教师和学生互动配合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而教师又在宏观上起着组织、引导的作用,所以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比较高。首先,理论知识的准备工作。教师能够准确判断本课程的哪些内容适宜作案例教学,哪些不适合案例教学。教师的这些准备工作是案例教学法应用中非常重要的首要环节。
②布置案例,组织讨论案例教学比较注重培养学生的参与性和主动性,在授课之前,教师通过布置案例让学生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有目的的自我准备工作,由学生自己研习理论、寻找对策。
③加强总结,撰写报告案例教学主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但又不能仅仅停留于课堂讨论、模拟法庭及审判观摩等特定空间、时间范围内。匆匆的讨论和观摩能够激发学生当时对该问题的思考,案例教学进行到此,还远没结束,没有及时的总结和考核易导致案例教学出现流于形式的情形。所以,对案例考核最好的办法是让学生对讨论的内容和思考的问题形成文字,写成报告或论文的形式,这也是案例教学法内在的一个内容,但往往容易被忽视。
总之,只有采取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才能更好地培养我国的法律专业人才,才能使我国的高校法学毕业生在较短时间内即能适应社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此,作为法学教学工作者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徐丹:法学案例教学法若干问题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2).
[2]刘兴桂:法学教育发展的机遇、困境与改革探索.广州大学学报,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