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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排部署
珙县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对全县10所养老机构进行了消防安全隐检查,主要检查“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器材设施设置使用情况、重点岗位人员责任落实情况、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情况”等五项内容,并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情况建立具体工作台账并逐项记录在案。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上次检查查出部分敬老院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识、灭火器、消防水泵未保持完好有效、个别疏散指示灯掉落、灭火器数量不够、三厢电电压不足,在民政局的督促下,目前相关消防设施已基本安装到位。
(二)个别敬老院未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简易喷淋系统,目前还在整改之中。
(三)个别敬老院消防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未验收,管理人员不会使用,目前正在整改之中
(四)个别敬老院厨房位置有泡沫彩钢板、院区电线老化且未穿管保护、室内有老人使用蚊香、抽烟现象,在民政局的督促下,目前相关消防设施已基本安装到位。
(五)部分敬老院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巡查次数不够。火灾应急预案、防火巡查、防火检查记录不完善,填写不规范在民政局的督促下,目前相关台账已经初步建立。
(六)少数敬老院消防演练未及时开展,在民政局的督促下,目前正在逐步改善。
三、整改措施
(一)要求乡(镇)逐一检查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并按要求及时更换、添置,保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二)对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备要及时进行维护,未验收的设备要尽快联系验收,并教会管理人员使用;
(三)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敬老院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落实日常安全巡查次数,规范填写相关记录;
(四)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及时进行消防演练。加强对老人的防火安全教育宣传,引导老人到指定位置抽烟,规范电器使用。对易燃物、堆放的杂物要及时进行清理。
为确保敬老院五保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提高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结合敬老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应急指挥领导组织
(二)成立三个应急小组
(一)火灾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火灾,第一发现人员要及时向院长报告,并拨打119火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同时向镇政府办公室报告,办公室人员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并向县民政部门报告。抢险救灾组负责转移疏散住院老人,及时抢救物品并参与灭火,在消防车到来之前尽量控制火势,减少人员伤亡。情况紧急办公室要请求镇医院的医务员到场支援,抢救伤员。火灾发生后,财政所保证灾后恢复建设资金和人员医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灾后老人的正常生活,把灾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传染病和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住院老人发生传染病或食物中毒事件,第一发现人要立即向院长报告,并向镇政府办公室汇报,办公室通知相关人员到场指挥救援工作,并及时拨打120急救车,送相关人员到医院救治,食物中毒可先送乡医院抢救,危重人员转送上级医院治疗,尽大努力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
(三)暴力侵害安全事故处置
1、敬老院如有未经允许强行闯入者,应及时联系派出所人员将闯入者驱逐出住所。
2、发现不良分子或本院人员之间发生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及时报警110、120请求援助。
3、对受伤者应及时救治。
4、若事故严重,应迅速向镇敬老院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5、镇敬老院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突发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及时向镇政府和县敬老院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应急组织要经常深入到养老院检查火灾隐患,禁止私拉电线和使用电炉、电热毯等电器,老人居室禁止堆放杂物,敬老院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定期巡查,尽量防止火灾发生。搞好院内卫生,保证食堂内无苍蝇、炊具洁净,肉类、蔬菜新鲜,不让老人使用变质食品。
当前正值冬季,天干物燥,且随着气温的不断降低,用火、用电大量增加,引发火灾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明显增多。近期,国内外重特大火灾事故频发,造成了惨重的人员财产损失。11月23日,山西省寿阳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47人伤;11月24日,孟加拉国首都达卡发生大火,造成121人死200余人伤。我县火灾形势也不容乐观,进入冬季以来全县已发生火灾24起,虽无人员伤亡,但也造成了一定财产损失。为切实做好今冬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年火灾形势总体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我县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和党的十消防安全保卫战,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县消防形势总体安定。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全县火灾形势还不够稳定,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还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还不相适应。各镇(区)、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冬季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生命至上的理念,始终把消防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切实增强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冬季防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判本镇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形势,制定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全面进行动员部署,迅速掀起冬季防火工作的,确保岁末年初不发生有影响的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二、突出重点,始终保持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
各镇(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消防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回头看”。对今年以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紧盯不放,防止隐患反弹。要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和“三合一”、“多合一”等场所为重点,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什么隐患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隐患,始终保持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近期,各镇(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重点检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学校、托儿所、养老院、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坚决清理车间、仓库、住宿为一体的工业“三合一”建筑和营业、住宿为一体的营业性“三合一”场所;要认真检查各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按要求设置、配备到位,消防安全责任、防火巡查检查、员工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运用各种手段,采取果断措施,责令整改到位,并督促单位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提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县安监、消防部门要抓好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认真做好检查情况的汇总,推动各镇(区)、各部门和单位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冬防工作不走过场。
三、强化宣传,大力营造冬季防火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和公安部、民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结合冬季火灾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坚持以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为重点,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大型广告牌、楼宇电视、橱窗、展板、公告栏、街头电子显示屏、灯箱广告、手机短信、微博等各种形式,开展贴近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县公安消防大队要联合文广新局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冬季火灾防范措施,大力普及冬季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剖析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社会单位和群众。各车站、歌舞厅、影剧院、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全面落实消防宣传“三提示”工作,做好《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的张贴、悬挂工作,及时更换损毁的旧标识。各地要组织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学生、居民群众集中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对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等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人员、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开展面对面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大帮扶力度,确保消防安全;要督促群众自觉清理房前屋后和楼道堆放的可燃杂物,指导有条件的居民家庭配备家用小型灭火器。同时,要指导社会单位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关键词]养老机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113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国家和社会养老压力日益严峻。养老机构作为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目前在我国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中,尚没有成型的专业风险管理的内控体系,源自各国五花八门的管理制度和粗放的本地管理制度混杂在一起,使得养老机构运营和管理面临较大的风险。近年来,频频曝出养老院重大安全伤亡事故,2015年5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8人死亡;2017年1月4日,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一安养老院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目前,我国养老行业力推PPP模式,养老机构建设如火如荼。但由于缺乏统一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有养老行业人士预测:在未来的2~4年内,中国老龄产业的风险事件还将集中爆发。因此,在养老机构中应提高机构内部控制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安全性和满意度。
1内部控制
根据1992年COSO委员会发表的内部控制报告的定义,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人士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而实施的程序:运营的效益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1]内部控制是为了实现企业的高效管理,保证资产和信息安全,避免经营风险,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重要管理手段。在打破多年来以政府为主导的养老机构建设管理格局,大规模实行民营化的背景下,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系数也将增加,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越来越重要。
2养老机构目前存在的主要风险
21战略风险
养老机构治理如同公司治理,同样需要有战略眼光。养老机构的长期发展,会受到养老机构选址、产品和服务定位、集团扩张、多元化经营策略、企业文化及价值观建设、对市场风险及竞争对手的判断、机构内部组织结构、政企关系等因素的影响。
22市场风险
养老机构建成后的运营时间一般比较长,运营过程中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通货膨胀变化、银行利率浮动、市场竞争对手情况、养老产品发展、消费群体喜好变化的影响。
23运营风险
养老机构的收益基本来自运营阶段,而运营风险也是养老机构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在运营过程中,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服务质量、员工尤其是护理员的稳定性、机构内部管理合理性、机构产品定位准确性、政府税收补贴政策等都对养老机构的良好运营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24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在养老行业的法律建设比较落后,养老机构容易陷入事务纠纷。老人入住合同不范不统一、事故责任划分机制不明确、机构事务纠纷诉讼及处理程序不规范、国家法规政策调整、养老行业专业律师缺乏、养老事务法律咨询机构稀缺等各种因素都将对养老机构带来风险。
25财务风险
养老事业属于福利性事业,养老行业属于微利性行业,在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大部分机构都面临财务风险。在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机构贷款、融资比较难、经营盈利少甚至亏损导致资金链条断裂、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系统不完善、集团资金缺乏监管导致被随意挪用。
3养老机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养老机构目前存在众多风险,为了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应对的精准性,促进养老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养老机构内部控制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
31合法必要性
目前,在国家大力发展养老行业PPP模式的背景下,养老政策密集出台,养老法规逐步完善。新的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合同标准、环保标准、消防防疫等安全标准、老年人设施设备标准、募捐及志愿活动等都将陆续建立和完善,政府和行业组织将加大对养老行业的监管力度。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规范养老机构行为,提高养老机构运行合法性。
32运营必要性
基于养老行业PPP模式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大背景,养老行业将面临大发展,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模式受到大力提倡,养老机构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将迅速增加,机构运营竞争更加激烈。同时,随着消费群体需求的增长,养老服务更加多样化、高质化,服务群体的服务标准和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有资质的专业护理员严重缺乏,机构不断面临法律诉讼和护理纠纷困境,而能够有效转移运营风险的保险产品严重滞后,机构运营管理日益复杂。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将提高养老机构运作规范性和高效性,提前规避运营风险。
33投融资必要性
在大数据和养老行业PPP模式化背景下,产生了多元化的网络+金融+养老和众筹模式。出于资本的逐利性,养老行业投融资门槛将迅速提高,投资者对养老机构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打算众筹一家养老机构,或者向网络银行贷款,必须要有能够让投资者感到安全的风险管理系统。同时,养老机构开始高度专业化,外包服务和供应链不断拉长,时刻考验着供应链的安全稳定。要实现养老机构投融资,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将极大地减少投资风险,促进投融资顺利进行。
34人力资源建设必要性
养老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但素质不高、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短缺。目前,我国仅拥有养老护理员约100万人,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仅为5万人,养老护理员的缺口达近900万人。[2]另外,从业员工对自身的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增强,对机构的人文建设、工作环境、薪酬结构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养老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将有效地规范行业管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4养老机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41养老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原则
(1)前瞻性。内部控制体系要超前制定,事先考虑和预测风险,制定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机制,防微杜渐,居安思危;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要强化行业品牌意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专业化、多元化、连锁化战略经营。
(2)标准性。内部控制体系要实现标准化、模块化,增强与各项管理模块的兼容性。在实施过程中,实施标准不因实施对象、实施主体等的差异而随意变更,要强调职责明确,避免政出多门,权力不明,职责不清,同时要善于授权和加强监管。
(3)协调性。要强调内控体系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业务完整性,各项指标和体系要相互协调,互相促进,避免出现体系相互排斥冲突的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要方便调整和更新,且调整更新成本低,在操作过程中要便于核对检查。
(4)可行性。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要适应养老行业的外部宏观大环境,如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公共环境的情况,也要结合养老机构自身的特点,考虑机构自身所处的地区周边环境、机构实际运营情况、入住老人需求、人力资源状况、机构财务情况等。
(5)具体性。内控规则要分模块细化具体,要对控制流程做出详细描述。对控制目标、要求、内容、措施、主体、对象、时间、地点、程序、记录等做出详细规定,以实现操作规范性和统一性,既能宏观把握,又能注重微观细节。
42养老机构内部控制体系模块建设
根据养老行业特点,养老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模块主要有:信息系统、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公共事务、公司治理、人力资源、后勤服务、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市场营销。
(1)信息系统。养老机构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建设要制定总体的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对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管理、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建设和控制:信息系统安装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录入管理、信息传递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变更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管理、信息备份和拷贝管理、信息公开管理等。
(2)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内控模块要求对养老机构业务流程进行控制,包括:经济业务的授权、审批、审核、结算、复核、盘点、记账、核对和审签等业务。对养老机构的固定资产、物资采购、应收应付等项目进行规范管理,以提高养老机构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机构及企业的财产安全、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内控模块是养老机构各内控模块的基础和原则,也是机构发展的战略方向。养老机构法律法规内控模块主要归纳和学习新、老国家养老政策法律法规、条文条例、规章制度,提高养老机构事务合法性。法律法规模块重点是把握养老事业国家政策方针,培养专业养老事业法务人员,提高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发展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4)公共事务。公共事务内控模块主要是针对机构对外事务的规范和管理,主要包括:政企关系、社会关系、媒体公关、志愿者服务活动、慈善募捐、国际养老文化及经验交流。公共事务内控模块的建立,有利于规范对外公共事务,实现养老机构战略发展、营造良好外部发展环境、提高社会影响力。
(5)公司治理。进行公司治理内控模块建设要对养老机构的企业文化、组织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等进行管理。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要建立机构内部的民主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使得养老机构组织文化深厚、组织结构优化、结构设置合理、权责分配得当,公司上下齐心,能进能退,为提供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奠定优良的组织和文化基础。
(6)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内控模块主要是对养老机构人力资源进行管理。针对对象主要有: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财务人员、医务人员、培训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安保人员。在具体的内控设计过程中,要重点针对各类人员的工作规范、员工招聘、薪酬设计和激励、技能培训、身心健康、人事关系等活动进行规范。人力资源内控模块尤其是对护理人员的内控设计最为重要。在对护理人员管理中,要对护理人员业务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纠纷解决、技术培训、薪酬激励等进行标准化规范,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性。
(7)后勤服务。后勤服务内控模块是保障养老机构后勤服务质量的根本。主要包括:营养膳食、食品卫生安全、生活护理、社区助餐等内容。后勤服务内控要重点规范后勤操作流程、严格把关食品卫生安全、开发适合老年群体的营养膳食,保障机构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为机构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
(8)环境安全。环境安全内控模块是保障养老机构运营安全、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的重要防线。在进行环境安全内控模块建设中,要加强消防安全、医疗急救、老年设施设备安全建设和管理,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和教育宣传,进行医疗急救流程规范和知识培训,建立机构老年设施、设备安全标准。
(9)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控模块是减少养老机构突发危机,缓解危机灾害,减少危机后果的重要保障。养老机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程序、突发人为灾害应急程序、机构事务纠纷应急程序、社会公关危机应急程序等。
(10)市场营销。市场营销内控模块具体包括机构业务介绍、服务推广、品牌定位、展会展览、客户评估等内容。在养老机构市场营销内控模块中,要规范养老机构业务推广,形成规范的业务推介和营销模式,精准市场定位,找准机构客源,在提高市场份额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目标客户群体的资质、条件审核,对于不符合机构服务条件的群体,采取限制准入的方式,将运营风险提前规避。
养老机构内控体系是一个系统的体系,是机构运行的基础和业务操作的流程和规范,是机构风险管理的重点内容。内控系统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机构内部的系统管理,提高机构运行效率,也是有效应对外部风险、发现和抓住行业发展机遇的基础。在进行养老机构内控体系建设过程中,要植根于养老行业特点,充分结合自身及其他养老机构管理经验,抓住时代特点和政策机遇,不断完善和发展内控系统内容和规范,为养老机构运作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程序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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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敏我国机构养老服务的现状及问题研究综述[J].办公室业务,2016(2)
[5]张美珊企业加强风险管控的要点[J].中外企业家,2014(12)
一、工作目标
在近年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排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古建筑等场所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有效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发生,努力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等活动及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2)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候车厅;(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州、县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7.辖区火灾形势严峻及火灾隐患突出的其他产业、场所。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是: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的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灭火器材的配置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的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和“九小”场所(小旅馆、小餐厅、小商场、小网吧、小学校、小诊所、小歌舞娱乐、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的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情况,消防设施的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县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日常事务。各乡(镇)、各部门也要设立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好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隐患治理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进行。各乡(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对本地、本部门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安监、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火灾隐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认真填写《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网上追踪系统基本信息表》,并抄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重点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对夜间营业的单位和场所开展错时抽查,牵头组织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逐一进行核查,运用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录入火灾隐患数据;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步骤
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前)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对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各乡(镇)及安监、建设、工商、教育、文化、广电、卫生、旅游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方案,请于5月30日前上报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3211733),并确定具体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至11月)
1.奥运会前集中排查治理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乡(镇)在动员部署的同时,要及时发动社会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要逐一进行排查。要突出以节日为重点,强化防火措施,有效预防火灾发生。在此期间,特别要做好州、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3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治工作。
2.集中执法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乡(镇)、各部门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对于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在奥运会、残奥会举办期间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3.治理成效巩固时段(8月1日至10月10日)。各乡(镇)要围绕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黄金周期间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4.冬防排查整治时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要针对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风干物燥,极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季防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密各项冬防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
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于20**年12月10日前将验收情况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书面报县消防大队。届时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是确保奥运会、残奥会等重大活动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二)广泛发动,全面查改
排查是治理的基础,整改是治理的关键。在每一个排查治理时段,各乡(镇)、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社会单位、社区、农村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各单位、各社区、各村对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抓紧整改,同时要将隐患情况抄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单位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要做好抽查、复查工作,确保社会单位自查整改工作全面开展,不留死角。公安消防机关、公安派出所要做好督促、指导工作,推动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平衡发展,同时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各单位上报及监督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录入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实行动态追踪。
(三)统筹兼顾,有机结合
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森林防火、奥运会等消防保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要与加强火灾隐患源头监控结合起来,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管,依法审批,防止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项目进入市场或投入使用;三是要与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结合起来,督促社会单位、社区、农村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依靠党委、政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职能作用,依法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努力预防和减少较大亡人火灾,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维护火灾形势总体平稳,确保2015全国“两会”和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日期间不发生较大及亡人火灾,保持全镇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镇政府成立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副镇长徐圻任组长,城东派出所所长陆步军、城西派出所所长陈风雷任副组长,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指挥调度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定期召开专项会议,对本辖区、行业系统进行部署、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由水海兵同志兼任主任,负责提出火灾防控方案措施,收集、通报工作情况等工作。
三、工作时间
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全国“两会”结束。
四、工作内容
(一)排点
1、是否通过消防行政审批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类人员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
3、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通畅,是否存在影响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齐全完好;
4、是否按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是否良好,灭火器材和逃生自救设备是否齐全;
5、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防火性能要求;
6、营业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是否超过核定人数,是否存在生产或经营区域与人员住宿场所合用的“三合一”现象;
7、用火用电管理是否到位,有无违规使用明火、电气焊操作、燃放烟花爆竹等现象;
8、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9、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宣传培训能力、初期火灾处置能力、引导人员疏散能力、检查维护消除火患能力),消防设施或要求提示性标识设置是否落实。
(二)细化和明确防控重点
1、居(村委员会)防控重点
认真吸取全国范围内火灾事故教训,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形势和冬季火灾特点进行一次分析研判,找准火灾防控的薄弱环节,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隐患严重就重点整治什么隐患”的原则,部署开展针对性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制定冬防工作方案,实行群防群治,联动各相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辖区内各类单位(场所),居住小区要检查到位,不留盲点,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须登记在册,并落实具体人员负责督改到位。
2、各部门防控重点分工
(一)公共娱乐场所、危化品使用及运输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和督改由城东、城西派出所所长牵头负责。
(二)加油站(点)、宾馆、商场、超市等单位及场所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和督改由潘同娟同志牵头负责。
(三)寺庙、教堂、卫生院、非法建筑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和督改由叶云飞同志牵头负责。
(四)学校、幼儿园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文化经营单位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和督改由顾海燕同志牵头负责。
(五)易燃易爆、化工企业及烟花爆竹零售点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和督改由徐圻同志牵头负责。
(六)工商分局负责对各类商业网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和督改。对加油站(点)、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依法须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而未办理的,一律不得办理或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已发证的单位(场所)吊销工商证照并对无证经营的单位(场所)依法实施取缔。
(七)民政办负责对养老院、福利院、墓地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和督改。
(八)农经服务中心负责对私储银行及其网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和督改。
(九)交管所负责对车站、码头及营运车辆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和督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车信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
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信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信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它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7月31日至8月31日。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
2、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三合一”场所。
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工地、售楼处、施工人员集体宿舍等。
4、批发市场、物流园区、仓储区和板材加工企业。
5、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劳动密集型企业、旅游景点、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
6、“九小场所”(小商场、小学校、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二)重点内容: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是否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是否影响公共安全、符合《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建设标准》要求,是否将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2、建设工程是否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检查合格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经消防安全检查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3、建筑保温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达到消防安全要求;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5、公众聚集场所是否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门窗是否设置了影响人员逃生的障碍物。
6、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工作措施
(一)凡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以及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要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罚到位的基础上,督促单位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存在重大问题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论证,帮助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督促尽快彻底整改,整改合格的尽快补办相关许可手续。
(二)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要按照公安部107号令的规定,一律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三)凡堵塞、封闭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及公共区域的外窗设置铁栅栏、广告牌影响人员疏散的,一律依法或清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凡在厂房、仓库、地下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将住宿人员迁出,拆除住宿设施。
(五)凡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安排值班住宿人员超过3人的,必须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设施,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早发现、早报警、早疏散、早处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将值班住宿人员迁出,拆除住宿设施。
(六)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七)专项整治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要在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的同时,按照政府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沟通机制的要求,同时通知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构筑“防火墙”工程深化年和建筑消防设施健康运行年等活动,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辖单位、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公安、消防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全面部署发动搞好自查自改,并结合“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活动,将排查整治任务层层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强化督导。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各相关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扎实地抓好各项监管措施落实。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检查一个、整治一个、放心一个。对前期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按期整改到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问责,对领导不力、行动迟缓、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要在全县通报批评;对执法不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公共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加强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战略任务,进一步落实基层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大媒体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公民消防法律法规意识、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为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消防宣传“七进”活动,实现各级各部门单位及企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职工安全技能提升、学生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增强,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内容
(一)消防宣传进机关
1.各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机构,确定消防安全宣传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章制度,有年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
2.党校、行政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干部培训必修课程,至少有1名经过培训的专兼任教师,提高参训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水平。
3.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每年组织2次以上全员消防知识培训和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4.机关事业单位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定期有消防安全内容,重点部位设有消防安全标志,定期利用单位广播、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5.机关事业干部普遍掌握“一懂三会”知识,即:懂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
(二)消防宣传进学校
1.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有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建立校外消防辅导员制度,消防救援指战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定期对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2.中小学、幼儿园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有师资、有教材、有课时,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和师生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设消防安全课程。
3.高中将消防知识和技能纳入新生军训课程,开设一堂消防知识课、组织一次疏散逃生演练、进行一次灭火实操、阅读一本消防安全知识读本。
4.学校校园显著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有条件的学校设立消防体验室,配备常用消防器材和模拟体验装置。寄宿制学校的宿舍张贴消防安全须知和疏散示意图。学校校报、板报、校园电视、广播、网站定期刊播消防安全常识。
5.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示范课”教学活动,培养消防授课教师。定期组织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消防主题征文比赛、消防漫画大赛、参观消防站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消防宣传进社区
1.社区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明确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创建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内容。
2.推举产生“社区消防宣传大使”,经消防救援部门培训合格后,负责本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督促《居民防火公约》落实等活动。
3.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场所,配备常用消防器材、模拟体验设施和宣传资料;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楼宇电视、户外视频定期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或消防安全提示。
4.辖区医院逐级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每年对医务人员和职工进行不少于2次的消防培训,普遍掌握“一懂三会”知识。
5.社区内福利院、养老院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人,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消防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和有行为能力的人员普遍掌握“一懂三会”知识。
(四)消防宣传进企业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企业消防工作责任考评内容,明确工作计划、目标和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档案;确定消防安全宣传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建立固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场所,配备常用消防器材、模拟体验设施和宣传资料;每半年开展1次全员消防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3.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醒目,操作使用方法用文字或图例标明;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板、示意图或标识,开展“三提示”工作(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消防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逃生路线)。
4.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定期组织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运动会等活动;企业文化包含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企业员工普遍掌握“一懂三会”知识。
5.交通企业利用各类灯箱广告、电子显示屏、阅报栏、提示卡和交通工具内的广播、电子显示屏、报刊等,刊播消防安全知识和提示。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在电影、电视开映(机)时播放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提示。
(五)消防宣传进农村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工作内容;对村“两委”(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消防培训,明确1名村干部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行政村成立志愿消防宣传组织,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依托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场所,有条件的建立消防安全体验室,配备常用消防器材、模拟体验设施和宣传资料;在主要道路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易发生山火、林火的地方,设置警示性标语。
3.村委会因地制宜制定并落实《村民防火公约》,落实“户户联防、村村联防”措施;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对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麦收、秋收和春节、元宵节等重要时节,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古村落、文物古建筑等重点部位设立消防安全标志,提示村民和游客注意防火安全;村民集体活动场所设置宣传栏或警示牌;定期组织灭火、逃生疏散演练等活动。
5.建立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智障残障等特殊群体“邻里守望”制度,实行“一对一”帮扶,上门宣传消防知识、查找火灾隐患,并落实紧急情况时的救助人员。
(六)消防宣传进家庭
1.将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五好文明家庭”、乡规民约等创建内容;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建立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发放、宣讲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提示等活动。
2.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家庭消防安全常识,倡导安全用火、用电习惯,指导家庭查找、消除火灾隐患。
3.定期组织城乡居民开展家庭灭火、疏散逃生演练,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家庭成员掌握“一懂三会”知识。
4.教育家庭成员外出关闭电源和液化气、天然气总阀门,并检查门窗是否关好,防止飞火入户;教育儿童不玩火;协助、提示独居老人或生活能力有障碍的群众注意用火用电安全。
5.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家庭配备必要的报警、灭火、逃生器材;有条件的地区帮助弱势群体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七)消防宣传进公共场所
1.在商场、宾馆饭店、景区、商业街、电影院、医院、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高速公路路口、收费站、服务区,过街天桥、道路隔离带、护栏等重要地段,悬挂消防安全宣传横幅、标语,在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宣传片和安全警示提示。
2.组织大型商场、宾馆、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开展2次防地震、火灾、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3.商场、市场、电影院、车站等重点人员密集场所要滚动播放消防安全公益广告,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促进提高居民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宣传“七进”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将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教育和公民素质教育范畴,积极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责任落实,全力激发公民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