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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综合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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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综合报告

第1篇:巡查综合报告范文

关键词: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改革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80年代初期建立起来的。随着这项制度的确立,全国大部分城市和绝大多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而石化行业作为一个高危行业,其生产介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会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石化行业工程质量监督势在必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相继成立。30多年来,石化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相继建立并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卓有成效,为我国石化建设工程质量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了执法依据,管理手段得到了全面加强,处罚力度、威慑力、影响力加大了,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也逐步趋于规范,对全面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非常有利。但由于现行有关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的制定不健全、相关管理措施没有及时到位、部门之间的配合缺乏统一指导下的有效衔接,各地区、各部门在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上各自为政,使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受到严重制约。

1对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的准确定位是明晰改革方向的前提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同时明确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各专业部门,其核心就是明确了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但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应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石化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责任主体单位,政府监督管理重在行使督促落实法规制度的权利,评判监管工作到位与否的核心在于是否督促各责任主体依法落实责任而不是越俎代庖。石化工程质量必须坚持谁的工程谁负责,谁参与建设谁负责的责任归责原则。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直接使用者和最终受益人,在建设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工程实体是通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共同参与下最终形成的,这些单位也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是对基本建设程序、质量行为的管理,不能为企业包办代替具体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因此,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应该也不允许继续在实际工作中越俎代庖,本末倒置,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者。(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委托代行政府职能的专门机构,对参与石化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及交工资料文件进行随机抽查,验证其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法定的宏观执法检查职责并通过强制性手段有效行使监督管理权,确保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目前,有些省市未设立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些大型石化企业内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政企不分”,导致政府监管缺失、遗留安全隐患。这些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有效解决,必须从制度上加以改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确立的要求,及时协调政府有关人事编制和财政管理部门解决监督机构的单位性质、编制和工作经费等重大问题,确保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严肃有效顺利开展。

2规范石化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是监管模式改革的首要任务

(1)对石化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监管要求我们摆正位置,取消认证式、把关式质量监督模式,更加强调对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督。(2)石化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首先是建设工程本身的合法性,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有些工程项目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赶工期、赶进度,在未取得建设项目投资许可的情况下提前开工,有些甚至以涉及民生工程等为由未批先建,带头违法,工程建设项目已投入运行,仍未取得合法手续,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带来许多无法挽回的后遗症,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试想一个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后被发现是彻头彻尾的非法工程,还如何维护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严肃性?目前,对于责任主体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并没有法定的执法权限及相关配套的处理细化措施,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此突出问题的监管,同时,出台相应的处罚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威慑力。(3)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应当重点加强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石化资质等级的审查,涉及压力管道时,设计和施工单位还应同时提供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设计资质和维修安装资质。在石化建设工程中,要注意发现仅取得“机电安装工程”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仅取得“房屋建筑工程”资质的监理单位越级越项非法承揽“化工石油工程”以及不具备石化安装资质的设备制造企业非法承揽设备安装业务等问题。

3提升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内容手段技术含量,实现监管模式科学化

(1)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成立以来,为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普遍配备检测装备、开展了必要的质量监督抽测工作。但辅助技术手段总体上相当有限,技术含量不高,还停留在以眼看、手摸、锤敲为主的初级阶段,主要工作方法的技术革命并没有完成,尤其作为一个高危行业,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更是需要科学的技术手段支持,科学监管的模式有待进一步形成和加强。因此,完善科学监管的手段是深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要提升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技术含量,必须实现以下几方面的突破:1)将对施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延伸到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适用标准规范的监督把关,真正做到有效的事前监督,防患于未然。2)将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重点从对工程实体表面的监督,转向对重要隐蔽部位的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的监督,突出保证公共安全的政府职能。3)将工程质量监督的评价理念,从经验型的“感觉”指标向科学型的“数据”指标转化,提升工程质量监督的技术内涵。

4在市场法治和诚信机制完善时期,实体质量巡查和抽测仍然是重要而有效的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段

(1)传统的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重视对实物工程质量的监督。石化建设工程周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有限次数的监督检查,会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限制,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因此,在巡查的过程中,只有抓住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这个龙头,才能促使建设各方发挥自身的素质功能控制好质量,否则,会导致职能严重错位。(2)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工程实体质量是质量行为的表现形式,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主要是确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运作状况和有关人员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工作质量,据此可判断质量行为的可信度。(3)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相互依托,存在因果关系,实体质量有问题,质量行为必然有错误;质量行为有错误就可能造成实体质量问题。因此,我们在抽查时,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要一起查。发现质量行为有错误,则要查是否已造成实体质量问题;发现实体质量有问题,则一定要查出质量行为的错误;实体质量有问题必须整改。(4)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应与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相结合。可以事先告知,明确监控的关键部位、工序和必须检测的项目,要求同步提交检测报告,审查监督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有怀疑的部位,可进行指定检测,同时辅以有选择的技术抽测,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增强监督的威慑力量。

5质量行为告知、工程质量巡查、强化验收监督和事后监督管理应当成为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改革方向

(1)目前,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一些前置报监程序存在加大行政执法的成本、降低行政许可效率的现象,应逐步改变。工程质量监督属于行政许可相关管理事项,事关项目责任主体执行基本建设法定程序的严肃性和建设市场秩序的规范性,是质量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进行监督。同时,由于监督的客体超越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定权限,并且可能涉及到石化行业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既要尽职又不能越位,应通过宣传、提示、告知、监督并举的方式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运作,对于严重违法并且拒不纠正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或者移送相关职能部门。(2)依法行政,客观上要求我们转变观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可能像监理工作一样,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只能是有针对性地抽查,更多地提倡事前告知、事中抽查、事后审查和惩治违法的工作方式,更多地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把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优质工程评选等工作都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并向社会公示,通过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3)改革的目标,应突出重点、强化验收、明确责任主体,让责任主体真正承担起责任。在石化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环节,施工单位必须提交《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分别出具《勘察质量检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检测单位出具《检测质量综合报告》,由建设单位根据石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图纸、施工技术措施等依据,形成各自验收结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则主要临场监督整个验收程序和过程的完整性、合法性,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技术指导和帮助。这样,才能将石化建设工程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推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规范质量行为和控制施工现场不断加大对工程质量监控力度,有效保证工程质量。(4)实行新的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质量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由实体质量监督向行为监督转变,由评定制向验收制转变,必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起到威慑和震慑的作用,从而规范各责任主体单位自觉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6结束语

第2篇:巡查综合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提高群众满意度这一目标,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全力开创卫生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以巩固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抓手,突出重点,破解难点,提升亮点,以新形象、新标准、新举措服务群众健康和社会发展,打响健康新品牌。

(一)抓好重点考核项目。加快推进为民服务实事,从改善群众就医环境、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提高农合保障能力等重点工作入手,启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完善中心管站模式,推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对柞村、路旺、东宋、苗家4处镇街卫生院就医环境进行升级改造,完成30处农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巩固完善“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服务模式,初步建立“医卡通”门诊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新农合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和大病保险工作,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狠抓科学发展考核指标落实,确保万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及增长率、万人拥有床位数及增长率、新农合住院门诊补偿比、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绩效指数等考核指标继续位列各县市区前茅。

(二)强化医疗质量管理。一是重新组建市医学会,完善医疗监督体系。成立内、外、妇、儿、检验、放射、超声、中医、护理等专业委员会和质控专家组,依托医学会等社会团体,全面落实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和质控考核等工作。二是完善医疗质控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实行医疗PDCA质控循环管理,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手术患者安全目标管理、医疗文书及处方点评等制度。三是建立医疗质量考核评价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定期组织专家对院前急救、院内感染控制、病历书写质量、单病种质量控制、医技设备检查、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供应室生物监测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杜绝责任事故,最大限度降低技术事故发生。四是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资格准入和执业注册,严格审批管理。

(三)狠抓服务能力建设。一是实施“医疗技术提升年”活动,依托滨州医学院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加快提升医务人员学历结构,推进重点学科和学术带头人建设,营造全员参与科研氛围,打造学习型医疗卫生队伍。推进市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加强医务人员“三基训练”,完善中青年业务骨干培养机制,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启动“全国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关键技术示范县”创建工作,参与国家课题研究项目,培养一批市、镇、村基本医疗卫生关键技术业务骨干。推进市中医医院“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开展中医特色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卫生室创建活动,抓好中医确有专长、中医带徒工作,全面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启动新一轮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工作,加快中西医适宜技术推广,提高乡村医生技术水平。巩固完善“卫生强基工程”政策,严格与职称晋升、干部储备挂钩,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合理流动,带动基层医疗机构项目开展和业务发展。继续引进200多名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完善人才梯队建设。二是实施“医疗服务规范年”活动,积极支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院分级评审工作,市人民医院筹备三级乙等医院创建;市中医医院完成二级甲等医院评审,争取申报三级乙等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完成二级综合医院创建申请,各镇街卫生院完成一级综合医院评审,不断完善各级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市级信息化建设平台,基本覆盖市直医院、镇街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体化管理农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医疗服务、医保信息等数据统一标准化管理,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水平。三是实施“医患沟通建设年”活动,加强沟通能力与服务礼仪培训,认真纠正服务态度不够好、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用语不文明、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到位等现象,重大手术、麻醉、特殊检查和治疗、贵重药品使用、大额收费等不履行告知义务,各种知情同意书格式不规范、内容简单、语气生硬等问题,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服务模式,实现医患之间良性沟通。通过全面落实三个“建设年”活动,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难问题。

(四)强化公共卫生服务。理顺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分工,完善日常督导考核机制,强化专业指导团队绩效考核导向作用,健全三级工作网络,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质量。以完善居民健康档案为突破口,深入基层,走村入户,确保群众免费健康体检、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等项目落到实处。加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融入全市应急指挥系统,提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全面落实传染病综合性防控措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人群以及手足口病、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流行性出血热、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监测控制力度,确保法定传染病发病率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稳步推进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完善流动人口免疫预防管理办法,巩固提高常规免疫接种率。不断规范医疗市场、公共场所监管等卫生监督执法,建立起更加理顺的卫生监督协管机制。积极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圆满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适龄儿童龋病防治、基层健康指导员培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婚前免费体检、已婚育龄妇女孕前、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改水、改厕和水质监测等项目任务。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参与城乡大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成果。

(五)提升农合保障能力。继续调整完善报销补偿方案,重点提高大病慢病保障能力,有效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探索建立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管理机制,逐步将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等病情较重、病程较长、需长期用药的病种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统筹内药品费用平均报销比例提高到50%以上。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给予二次补偿,形成多重保障机制。继续实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严格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抓好新年度筹资工作,农民参合率继续巩固在99%以上。

(六)强化行业作风建设。完善社会评价机制,建立群众满意度即时评价系统,将医疗服务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让患者从入院到出院进行全程客观评价,评价结果与医务人员执业注册、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工资等直接挂钩,切实激发工作积极性,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抓好专项整治活动,针对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拿回扣、收红包、开单提成等问题,实行“逐级承诺”制度,层层签订《承诺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做出承诺、层层兑现承诺的局面,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全体医务人员责任意识,解决好群众看病贵问题。完善药品总量监控公示制度,以抗菌药物、心血管药物、抗肿瘤药物、生物制品及营养治疗药物为重点,实行使用情况“双排序”,结果及时公示上报。加大执纪办案力度,严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风案件和商业贿赂案件,坚决给予组织处理。积极开展以“诚信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使尊重病人、关爱病人、服务病人成为广大医务人员自觉行动。组织举办医德医风先进事迹报告会、诚信服务演讲比赛、文明服务礼仪比赛、新录用医务人员岗前宣誓等活动,培养医务人员大局观念。充分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在全系统培养树立一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医德高尚、廉洁行医的模范典型,形成弘扬正气、抵制歪风的良好氛围。加大对外宣传力度,让社会全面了解卫生系统为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做出的不懈努力。

(七)统筹抓好其他工作。巩固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加快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搭建公正、中立的沟通协商平台,妥善化解医疗纠纷,严格落实领导包案及责任追究措施,最大限度结服积案陈案。完善医疗纠纷跟踪处理和案例每月通报制度,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核实一起,处理一起。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完成市中医医院等7处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单位”创建,进一步提高各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深入开展厉行勤俭、反对铺张浪费专项行动,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思想,率先垂范做出表率,以良好的作风取信于民。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经济活动资金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管领导机制,严肃执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规范业务经济活动行为,提高卫生经济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2013年卫生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和统筹发展大局观,解放思想,提标争先,鼓劲加压,负重奋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完善重点工作跟踪督导机制。建立完善重点工作督办制和责任目标管理制,全面提高贯彻执行能力和工作效率,每项重点工作都要明确牵头领导、责任科室和完成时限,包干负责,跟上督导,一抓到底,确保成效,力争在全市责任目标考核中赶超进位,争先创优。

第3篇:巡查综合报告范文

(一)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部署,加快组织进行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又要切实注重空间合理布局和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与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二)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各县(区)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须经国家和省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与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等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建设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减少的情况,确定下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于每年十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抄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不得突破。各县(区)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把有限的土地利用指标用在重点急需项目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当年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实批准,下一年度可以继续使用。

(五)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占用耕地但补充耕地方案不可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修改方案不可行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尤其对高档宾馆、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同时要符合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

二、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六)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严格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一定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

(七)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牧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经国务院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我省最高标准执行,并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确保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八)严格执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三、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九)明确建设用地报批权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当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十)严格征地报批要求。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具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有关材料。耕地开垦费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来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批准。

(十一)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经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布。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二)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十三)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十四)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对非法低价出让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依法批准,并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减去补偿费用的差额补交出让金;加强土地储备,土地储备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市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市、县(区)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十五)土地出让金一律不得减、缓、免。土地出让金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

五、大力推进集约用地

(十六)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者适当核减用地面积。

(十七)严格土地使用条件。认真执行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性要求。对达不到土地使用条件的,不予供地;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八)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充分利用未利用地,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修编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农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重点小城镇集中。

六、进一步完善改进征地工作

(二十)完善征用土地程序。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二十一)合理确定征用地地价标准。各县(区)要在综合统计的基础上,确定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年产值标准的3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二十二)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监督。健全征地款分配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及时到位。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的补偿方式上,可以采取直通车、一站式补偿方式,直接向农民发放,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县(区)要逐步建立多种措施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措施。可以采取给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对失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并介绍失地农民就业。对于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七、依法加强土地监督检查

(二十四)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行政处罚要到位,依法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只罚款、补办用地手续,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须按最高标准支付和交纳。

(二十五)落实土地督查制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土地督查制度。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改进执法形式和方式。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网络,继续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强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察。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土地管理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作为关系全局的战略举措,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组织,常抓不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市、县(区)、乡(镇)都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与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农牧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向政府报告。政府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