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产权制度的核心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 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 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3、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生产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 欧洲 知识产权制度 完善
在2007年第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统一欧盟各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标准。新法律规定:有意识、有组织地仿冒音乐、电影、药品等专利商品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处罚的上限不得低于30万欧元罚款和4年监禁。美国法律也规定,盗版音乐、电影和软件者,最高可处以100万美元罚款和10年监禁。发达国家之所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确立了严厉的判罚标准,起源于其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
笔者于2005年~2006年在瑞典斯德歌尔摩大学欧盟知识产权法专业研修学习了欧盟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时候,欧洲国家发达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值得借鉴。
一、欧洲的知识产权制度
欧洲是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623年,英国就颁布了垄断法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1709年,英国又颁布了安娜法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1857年法国颁布了商标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1992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也起源于欧洲。直至20世纪欧盟法律一体化,欧洲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一直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头。虽然它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在一体化过程中,但是其高度发达的知识产权制度确是我们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学习的,笔者感触最深的:
一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较早,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较强。侵权与假冒事件相对较少。
二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得益于其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揭示给人类亘古不变的政治经济学原理。
三是完备的法律制度,从国内法到共同体法都是如此。
四是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极高。
五是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欧洲的企业,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并在长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了先进完备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经过不到30年的时间,从无到有,已经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规则和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一贯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以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等方面均取得了重大进展。”据资料记载,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等都居世界第一。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制度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也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总书记就曾指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但是,我们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历程,这种植根于发达国家土壤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不容乐观。作为发展中国家,决定了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与我们的国情相适应。所以,从西方发达国家泊来的知识产权制度,只适合于它诞生的地方,虽然给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是,却可能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阻碍。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1.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们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但是,毕竟我们的法律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而形成的,而且,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面临着来自发达国家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重重压力。在我们自己的经济逐步发展壮大起来以后,却发现这一制度与我们的要求有着很大的差距,不仅发达国家对我们的法律法规不满意,就连我们自己也发现,法律的弹性太大、法律的盲区太多,很多时候让人无所适从。
2.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多数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即使有,也是流于形式。所以,由于技术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3.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熟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多数企业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甚至认为没有知识产权企业一样能发展的很好。所以很多企业不但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就连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或者自身利益被别人侵犯也浑然不知。至于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到底都有哪些法律法规,企业权益被侵犯应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更是知之甚少。
4.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很多挑战。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此,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逐渐加大。而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规则多由发达国家制定,作为发展中国家,无论我们如何努力,始终赶不上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他们对我们的指责也是越来越多。2007年“美国贸易谈判办公室完全无视中国的努力,将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一个成员对另外一个成员同时提起两个诉讼案,这在WTO中属首次”。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作为理论研究工作者,我们只有呼吁的权利。真正要把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落到实处,并非易事。而且,立法的难度也远远超乎我们的想像。到底什么样的保护水平才适合我国,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决策。在此,笔者只能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适合我们,知识产权自始至终就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既要保护竞争,又要限制垄断,个中利害甚是微妙。
2.尽快与国际接轨。只有与国家规则和惯例接轨,才能在国际贸易中不受制于人。
3.加大宣传,提高全民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全社会形成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对企业而言,一方面,企业在加强自主创新的同时,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据统计,“我国每年国家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大概有3万多项,而申请专利的不到三分之一。每年几万件的科研成果,通过国际研讨会、期刊流失到国外,被外国厂商抢注专利,大赚其钱,而我们反倒受制于人”。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尽量避免侵权,减少纠纷的发生,以全力开展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国外的企业,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并在长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了先进完备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越来越具有政治的色彩。正如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指出的:“我们就知道知识产权的规则是政治经济的产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贫穷进口国,只能从相对较弱的水平进行谈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着根本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最终是由相对经济实力来决定的”。但无论如何,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仍是重中之重。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很难赶上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但是为了在国际经济舞台上不受制与人,我们必须承认差距并不断的完善我们的制度。而且我们必须知道,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有其成长与逐步完善的过程,其中有很多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相信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参考文献:
[1]“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2005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
[3]2007年4月24日上午9时,2007“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在北京开幕,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出席论坛并做主旨演讲
一、国有商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商贸企业调整了社会商贸机构,疏通了商品流通渠道,改革了批发体制,形成了以国有商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流通格局。企业的自扩大,经营状况好转。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由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商贸企业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全面显现出来。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商贸企业亏损严重,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国有商贸企业已基本失去往日的竞争优势,国有商贸企业商品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逐渐下降。国有商贸企业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产权制度的改革。
1、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的核心。“九五”后期及现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思想不约而同地集中于产权制度。产权改革是市场经济确立不可逾越的环节,是绕不过去的坎。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达与否的根本标志。产权的市场化才能使市场经济原则真正贯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唯有产权市场化,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国有企业改革,改到深处是产权,改到难处是产权。
2、产权制度改革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入,建立与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已迫在眉睫。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国有资产变现……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是历史与现实的必然选择。国有资产变现即把本质上归属于社保体系全体受益人所有的那一部分经营性资产的产权归还于真正所有者。
3、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资本金真正到位的关键。1998年,为了解决国企脱困,国家出台了“债转股”。“债转股”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正在从“帮助企业减轻债务负担”转向解决出资人资本金不到的深层次问题。产权改革有利于纠正“拨改贷”等改革措施的不足,为确立以出资人利益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销平道路,客观上为长期性债权与股权之间的相互转换,债市与股市的沟通作出重要探索,极大深化了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过程中建立“退出”机制的思路。产权是对经营者行为的约束,是对经营者成绩的奖励,是对资源低效率的限制。
4、产权制度改革是企业提高效率的根本。商贸流通领域,改革不应从如何有效地买卖商品开始,而是从更有效率地买卖产权开始,即明晰产权。只有产权明晰,机制才活。我国经济最发达的顺德、东莞、温州等地方一个显著特点是产权明确。企业是股东的,企业发展越大,出资人股东的动力越大,相反,产权不清的国有企业,出资人主体不到位,企业的职工和厂长不能因为企业的发展而得到更多利益,动力不足。企业做得越大,职工厂长得到的利益相对越小,于是国企的老总通过吃、喝、玩、送等方式,间接分享企业利润。而国企的职工没有权利间接分享利润,于是消极怠工。
5、产权制度改革是生产力的最大变革。改革初期,我国侧重于从调整生产关系方面促进经济的发展,现在这种改革已很好地达到了目的。当前、生产力发展的动力源就是产权改革。各地的实践充分证明,产权改革后,生产力得到了一个飞跃的发展。产权改革,极大地激活了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
二、国有商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
国有商业企业产权改革的思路是紧紧围绕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明晰产权,以国有资本退出为主线,实行产权多元化。思想上要转变观念,勇于创新,大胆探索产权改革方式;程序上既要发扬民主,依靠职工,又要适当集中,要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上,在促进国有资产流动的同时,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国有商贸企业产权改革主要有五种方式。1、股份制。一是增量股份制。原有国有资产不退,增量国有资产折股,吸收民营资本,法人资本,社会公共入股。二是剥离法。剥离部分优质资产组建股份公司。三是减持法。对国有股比重较大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减持国有股。2.股份合作制。本单位全体职工与经营者,共同投资,共同劳动。职工买断工龄,退出国有职工序列,企业买断产权,企业退出国企行列。3、经营者买断。对那些资产水平低、亏损不太严重的小型企业,可以通过经营者买断的方式,退出国有,实行民营。经营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合伙。4.外部转让。对那些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可从外部寻求生机,即将企业产权的一部分转让给企业外部个人。一是协议转让。二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拍卖,避免黑幕交易。5.混合经济(合资)。
国有商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解决好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债务。采取债务跟随资产走、债权转股权、资产与债务重组等多种办法,处理好企业的债务,不能借改革逃离债务;第二,历史。要尊重历史,在国有资本退出的过程中,要解决好职工的体制性欠帐,补发职工的欠发工资,做好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第三,职工安置。卖断工龄要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以经济补偿为由将职工推向社会,要落实好职工安置的具体政策;第四,妥善处理好企业无偿使用国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第五,处理好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转让价格的确定、产权转让收入问题;第六,改制后企业的发展问题。产权制度改革不是将国有资产卖给个人,一卖了之,而是通过产权改革,明晰产权,重构企业新的责、权、利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三、国有商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l、“主人翁”地位问题。产权改革后,职工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确立职工与公司之间权、责、利关系。职工持股后,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定投上自己的一票,真正感受到主人的地位,这种主人翁地位是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相反,过去的职工,只是政治意义上的主人,但不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决策、领导的选举等重大事项都是上面、厂长说了算,职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发言权。
2.产权界定问题。产权改革的前提是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产权界定时不仅要将有形的国有资产量化界定,更重要的是将技术、管理等“人力资本”产权化。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肯定了探索和建立经理人和核心技术人员股票期权制度的必要性。在国企改革中,要将管理与技术利益化。在现代经济中,最需缺、最重要的是管理与技术。管理与技术的股份化,是对管理与技术成本的补偿,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根本方面。如果对管理与技术不进行价值补偿,管理者和技术人员,要么减少管理与技术的成本,要么寻求其它补偿管理与技术成本的方法。因此,产权界定时,要用经营管理股、技术股对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产权奖励。
[关键词]产权改革 经济学 经济体制改革
一、产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概念
我们通常情况下把产权理解为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人们对资源的使用权利,也可以说是人们在利用资源时必须遵守的适当规则。从直观上分析,产权主要用于表现人与物之间的某种特定的归属关系。其实呢,这种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此可知,如果只有一个人或者无限制供给资源的时候,根本不可能出现我们所谓的产权问题。
清晰化以及流动性是产权的两项重要的基本特征。产权清晰化包含了两种基本含义:一是产权中所涉及的主体的“人”格化。这主要是指产权的所有者必须是被我国法律认可和承认的人格主体。这些主体通常是指法人或者公民自然人。这一特征是不适合抽象的对象的;二是产权归属必须具有独一性。“一物一主准则”在市场经济中是维持我国产权市场的正常运行的重要标准。产权制度的第二项基本特征是流动性,产权的流动性有助于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有助于实现资源优化合理配置,从而聚集大量社会资本,最终达到与现代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目的。
二、产权经济学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分析
1.产权经济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通过总结我国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产权经济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产权经济学是中国经济学研究中最基础的经济理论之一。无论是在理论认识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充分表现了产权的复杂性,因此产权经济学是我国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挑战。产权不是单一的某项权利,而是一组围绕人们财产所结成的权利。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建立起有效的产权激励机制是重中之重,是整个改革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产权激励是经济改革的价值取向。
2.产权经济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主旋律
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主体内容,其核心是产权制度改革。产权的明晰以及界定问题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微观基础。产权制度在法律的保护下和政府部门的适当激励下,才能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产权是发育市场经济主体的第一要义。
3.市场经济中股份制改革的精髓是产权多样化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要求以多样化的产权主体作为经济的微观基础,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相互竞争,推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而在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找到了这样的一个有效载体即产权多样化。同时,这也是是产权经济学的一项重大突破。因此,股份制被称为20世纪资本主义的一项重大发明。
三、如何应用产权经济学促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1.以产权经济学为第一要义优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通过总结我国早些年间实行计划经济所得到的经验和教训的,同时针对我国目前国情,不断的进行探索和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慢慢的以市场经济代替了计划经济。实践证明,这确实是一项正确的举措,在现在的经济改革浪潮中,我们要锐意进取,不断开拓新的天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以下问题:由于全民所有制在产权制度中是模糊飘渺的,更加无从谈起所谓的激励,这就导致了生产效率低下。因此,要将产权所有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要勇于解放思想,冲破束缚,大胆深化企业经济改革,促使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从而建立起多元化的、全方位的产权激励机制,最终达到优化所有制结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有效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重视产权多样化
只有竞争才能促进发展,然而改革开放前所实施的计划经济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完全是抄袭前苏联的经济模式,并不适用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其中全民所有制是一个宽泛而且抽象的概念,它不具备明晰的产权关系,无法形成利益驱动。因此如何在全民所有制中建立起优良的动力机制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历史课题。因此在现代经济体制改革中很多企业采用了股份制,通过参股、集股、控股多种方式,形成多元化的经营主体,从而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3.将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场攻坚战
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所遇到的最深层次困扰和较难突破的体制瓶颈。经济制度是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体现, 它通常是以政府、企业等单位组织作为支撑点和连接点的, 而产权则是经济活动的对象以及重要纽带。运用适当的制度来界定经济主体的具体责任和相关权益叫做产权的界定。产权的界定主要是为了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优化配置经济资源,实现我国经济有序而且高效的运行。目前有的产权归属关系还是很模糊,这一现状导致部分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疏忽了自己的资产情况,缺少具体人员对国有资产负责。想要尽快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重视产权制度改革。
4.将产权保护作为民法的核心内容
每个公民都希望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产权并使其不断增值,因此我们必须将产权的保护作为民法的核心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私企和个体商户应运而生,我们必须通过法律来保护这部分人的私有财产, 这也是产权经济学制度改革的基本内涵。
结语:通过不断地研究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从而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我国的产权经济学理论。在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产权经济学,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1]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魏杰,赵超俊.构建新的财产制度[J].国有资产管理,2004,(4).
关键词:小产权房;农地制度;农地产权制度
近年来我国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失地农民日益增加,人地矛盾及由征地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随之不断恶化。尽管政府不断采取相关政策措施,强调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农民权益,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并未被遏制,反而愈演愈烈。而小产权房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突出表现之一。小产权房的兴起及蔓延现象的背后折射出我国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土地产权制度的残缺性。而土地产权制度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现存的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清、产权界定不明晰、产权结构和制度不合理性是我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失控、农民基本权益得不到保护和农村土地纠纷不断增加的根源。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和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出发,深入研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构建一种合理的农地产权制度,对充分合理利用与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小产权房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考验
小产权房指的是在未经政府征用的集体土地上,由农民集体绕过政府,直接和开发商达成协议,兴建用于出售的房屋。目前,小产权房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其存在使得政府陷入两难境地,也成为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建设部了小产权房的风险提示,但最新的调查显示,小产权房风险提示未能抑制交易的火爆,从北京到地方,小产权房的交易依然供需两旺。根据现行的土地制度规定,凡农民耕种的农田都属于集体所有,不准买卖,也不准随便改作他用。若要改作他用,必须首先由政府征用,改为国有之后,才能入市交易。由此引起的问题是,一方面政府不允许农民将自己的集体所有制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而另一方面却通过征收补偿的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用于商品房开发。这是一种典型的歧视性法律制度,是侵犯农民宪法上基本财产权利的制度性安排。所谓的小产权房,凸现出我国土地所有制度的缺陷,反映了我国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着的城乡不平等现象,这正是对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不合理性的现实批判和否定。小产权房的现象充分说明,土地制度不但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且对城市化的顺利进行也产生了障碍和扭曲。为了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和促进城市化的良性发展,要使政府尽早走出困局,避免与广大农民和城市中低收入者的对立,应接受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改革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严重冲突的土地制度,让农民充分实现对土地的权利。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反思
目前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小产权房问题深层次渊源于我国土地的“二元制”结构已不适应进一步深化改革与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
(一)土地产权内涵的界定
对土地产权的涵义,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曲福田认为,土地产权就是指土地财产权利,它包括地所有权和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土地占有权、土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土地处分权以及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的其他权利。吕益民认为,土地产权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权能为基础并反映这权能转让和交易过程中所体现的个人或社会受益受损的权益关系。戚名琛等认为,土地产权是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多层次的一系列土地财产权利组合。周诚认为,土地产权就是有关土地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等是土地财产权利的组成部分。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土地产权以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残缺性
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产权相对于国有土地产权一直是一种弱化的、不完整的产权,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变为国有土地才能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农民有地无权,而集体有权无地”的状况。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残缺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所有权虚置。我国集体土地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形式,《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但“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的意义的集合群体,这样一个无法律人格、不能具体行使对土地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集合群体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必然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
2、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不完整。农民对土地的不具有自主处分权,而处分权又是产权的核心部分。事实上,农民并不拥有真正意义上的农地所有权,而具有的处分权也是非常有限的,现行法律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虽然明确了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但在程序上、许可上做了明确的限制。当农地非农化时,唯一的合法途径就是通过国家征收或征用。
3、土地产权制度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目前,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尽如人意,存在许多不健全的地方,具体来说,可归结为以下三种情况:(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中央和政府制定了诸多的法律法规,但破坏土地产权的事件却屡屡发生。执法不严:违法情况的屡屡出现,同时也说明了执法机关对《土地管理法》的执行不得力。(2)无法可依。如有关农村土地产权的买卖以及地役权的界定和实施规则,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3)法律法规内容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虽然《农业法》中规定了土地承包权可以在发包方同意的条件下,允许有偿转让,但在转让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却没有给出,在实际的操作中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另外《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这也对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
三、和谐语境下重构农地制度的设想
(一)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明确所有者主体,确保农民拥有真正的土地财产权
鉴于目前集体土地所有者位置虚化,农民土地产权不清,导致土地随意调整、政府随意征用、低价补偿等侵犯农民土地权利现象屡有发生,必须从法律上界定农村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地位,明确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质拥有问题。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直接赋予农民,使农民享有明确、稳定、完整而有效的土地产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要确立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对土地产权的排他性权威,从制度上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二)实现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同地同权
应根据2004年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所提出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以及200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的通知》中所要求的“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区划的前提下,实现农地入市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土地既然属农民集体所有,就应该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的权利。法治原则的要义在于法律必须平等的适用于政府与民众。学者秋风由此指出:目前禁止农民充分行使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不符合法治原则。
(三)从根本上改革城乡二元经济制度,这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目前,影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性制约因素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制度。因此,从根本上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制度是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首先,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进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创新,就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承包地转为依靠社会和制度。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保险。弱化土地的社会政治稳定功能,尽可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其次,改革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使农村劳动力能够自由迁徙、就业,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四)调整产权结构,构建合理、有序的农地流转机制
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农地合理流转,是建立现代商品化农业以及进行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为此,一方面应通过政策、法规的调整,较少对农地流转的种种限制;另外应加快农地流转的市场化进程,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采用租赁等不同的形式的流转方式,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和补偿机制,减少目前农地流转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色彩,培育从事农地流转的专门性中介机构建设,大力加强流转所需的各项经济、法律环境建设。
(五)完善土地征用法规,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
正当、公平、公正、合理的行政征用补偿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遵循的原则。而现实中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以“公共利益需要”为旗号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后再转让获取增值收益,实际上保护了一些企业、单位甚至个人的利益群体的小团体利益。不是以工补农、以城促乡,而是以农补工、以乡补城。因此,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确保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把征用农民土地的过程变成一个平等财产权利主体交易的过程。合理分配政府、开发商、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应获得的增值收益。
(六)完善法律制度,严格保护农村土地产权
依法治国是我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长远来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需要法律的保障才能体现。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一方面,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的力度,这对维护土地产权的运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文贯中.中国需要第二次“”[N].经济观察报,2007-10-01.
2、乔新生.“小产权房”拷问土地集体所有制度[J].西部论丛,2007(8).
3、冯军.农村土地制度产权变迁及现代化思考[D].山东大学,2007.
4、殷少美,李纪军,周寅康.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研究评述[J].农村经济,2005(9).
5、刘月喜.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革思路[J].武汉学刊,2006(2).
6、季建业.农民平等权保障与农村土地制度创新[J].江西社会科学,2007(6).
【关键词】 交易成本 产权制度 创新
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增长一直是资源配置追求的结果,效率是资源配置效果的反映。企业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单位,初始的产权制度如果约束效率的增长,就必须考虑产权制度的重新安排。制度创新必然带来交易成本,如何使制度创新产生的收益大于该交易成本成为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考虑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产权制度的重新安排的方式日益多样化,寻找最适合、最低交易成本创新模式已经演化为新的趋势。故此,研究企业交易成本与产权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交易成本与产权制度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由于产权的约束,经济主体通常会根据产权安排的权利,在权衡成本和收益之后才会进行经济活动。产权实质上是社会激励的约束机制,有什么样的产权安排就有什么样的激励效果、行为方式和资源配置效率。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以及人的需求的特性引发了产权存在的必要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对资源的竞争更是与日俱增,如果不对这些竞争进行合理地约束和规范,那么资源就难以实现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合理的产权制度可以提供有效的社会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综合先前相关研究发现,产权制度和交易成本总是结伴而行。成本问题一直是组织制度安排所考虑的首要问题,要确定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就必须考虑到如何寻求交易成本的最低。交易成本是产权制度创新的主要制约因素。交易成本又称交易费用。交易成本理论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所提出,他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认为交易成本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或者说是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及利用价格机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主要包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执行成本、监督保护成本及维护交易秩序的成本。而后先关研究归纳并发展该理论,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但是只要产权明晰,即使存在交易费成本,企业仍可以通过选择产权制度使交易成本达到最小,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交易成本与产业制度创新关系
由以上对产权制度和交易成本的内涵分析发现,产权制度和交易成本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其对立面在于,产权制度指的是界定和维护交换双方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交易成本指的是界定和维护产权发生的费用,二者的含义不完全相同。相互联系在于,产权制度的交换双方权责利关系越模糊,外在性和社会成本无人承担的问题就会被放大,为界定和维护产权的制度安排而支付的费用就越大。反之,越小。从产权制度和交易成本的对立统一关系来看,为建立明晰产权的制度安排除了必须支付相应的交易成本之外,还必须能够获取相应的制度收益。否则,人们就会因为建立明晰产权的制度需要支付高额的交易费用而不愿意进行产权制度创新。一旦出现产权关系模糊的现象,就会导致外在性和社会成本无人承担的问题愈发严重,资源利用效率会因此而降低。企业通过产权界定和制度创新,明晰产权关系,进而削弱外在性和社会成本无人承担的问题所引发的影响,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产权明晰的程度越高,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也越高,制度创新收益就越大,为界定和维护产权制度的成本也越大。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的核心。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选择一种既能降低交易成本,又能提供适当产权安排的制度,是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的关键。不同的企业制度是不同的产权结构安排的体现。产权制度创新得益于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尤其是给予企业家的报酬激励,能够有效地分配企业资源的剩余所有权,从而加强管理,减少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原理认为,交易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交易双方在交易中拥有充分的信息。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交易双方在交易中不可能拥有充分的信息,往往在交易中处于优势的是拥有信息较多的一方,在经济人的理性原则下驱利动机往往诱使其采取损害对方利益的交易行为;拥有较少信息的一方因此在交易中居于劣势地位,在经济人理性原则下,通常会采用谨慎的态度进行交易,以便使自己的损害降低最低。新的制度安排要对交易优势一方的行为进行约束,使他为其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对交易劣势一方提供一种保证,使他在交易受损时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从而鼓励交易行为。新的制度安排是否有益于交易双方的发展,要看其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本。反过来,交易双方的制度收益大于制度成本才能促进新的制度发挥作用。对于优势一方,通过约束其行为可以降低其收益、增加成本,而保证劣势一方交易的顺利进行可以增加其收益、降低成本,这样以来双方的会实现共同发展,从而使新的产权制度安排延续其作用。
总之,当预期的制度收益大于交易成本时,企业才会有动力为界定和维护产权而进行制度安排的创新;如果预期的制度收益小于交易成本,企业就不会愿意从事产权制度的创新。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产权变革也随之达到一个临界点,即彻底抛弃传统企业产权制度的同时,更加完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只有当各种资源的替代相转换率等于各自的市场价格的比率时,资源的配置才会达到最优状态。所以,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要注重交易成本的存在,力求新的产权制度带来的收益大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才能使新的产权制度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产权制度创新的相关建议
由以上对交易成本和产权制度创新关系分析发现,新的产权制度除了会带来一定的收益外,还会造成交易成本的出现。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取决于它是否能够将交易成本降到最低限度,交易成本的大小对于产权制度创新起着决定性作用。新的企业制度要能够提高组织协调效率以及资源利用效率,从而节约交易费用。基于此,笔者提出了创新企业产权制度的相关建议。
1、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竞争降低交易成本
在我国的很多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高层管理人员任人唯亲的现象仍旧屡见不鲜。然而,一些管理人员由于知识、经验等自身能力的局限,并不能有效地发挥职位作用,导致管理上出现混乱,降低经营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企业想要寻求发展壮大,应出于岗位的需要招聘人才,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减少任人唯亲造成的管理不公甚至混乱的现象。由于亲属管理人员通常会排斥外来人员,导致一些企业必不可少的优秀的人才很难在企业中发挥其作用。为了打破固有的发展模式,应着力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其充满活力。将竞争制度真正地引入企业的管理中,使企业员工包括优秀的企业亲属员工都有一种忧患意识,并注重将选用强的企业亲属成员原则和德才兼备的外部人才聘用标准相结合,打破企业内部封闭式权力结构。由于竞争的存在,企业的管理效率必然会相对提升,企业的资源也可以进一步得到合理利用,从而可以降低新制度带来的交易成本。
2、明确财产所有权,消除内部产权混乱现象降低交易成本
目前,我国的一些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内部各自为政的现象层出不穷,导致企业成为一盘散沙,从开始的合力逐渐演化为自私自利的分立,这就不可避免地将企业带向衰退的道路。究其原因,这些企业缺乏明确的产权和权责关系,缺乏约束这些管理者的有效制度。首先,要合理地设置明确的产权股份关系,按照能者多得的原则分配股份。对管理、生产等效率更高的成员实施股份奖励制度,保证其工作的积极性。但是,制度的设置应考虑股权差距的存在,不应使差距过于悬殊,保证在合理的范围内。再就是,按照职位的重要性和其绩效设计薪酬,把权力、责任、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发管理者的积极性,使企业拥有活力,企业才能发挥出效用。必须明确企业财产所有权,使其成员成为直接的股份持有者,同时合理地分离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把经营权交给懂经营会管理只向董事会负责的职业经理人,并且下设相关的监督机构。企业的相关产权制度必须保障资本与管理的分工合作,减少内耗,提高企业的管理运作效率,进而降低新的制度安排所产生的交易成本。
3、实现产权多元化,降低交易成本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很多企业都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传统的具有成本和效率优势的产权结构已经不能够适宜企业的发展。很多企业由于过度的产权集中时常会出现盲目的决策,追求产权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和产权制度安排已然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以采取上市融资或向企业员工转让股份、对高管采用股票期权制、股权激励、让投资者加盟企业股东行列等措施,使产权流动进而形成真正意义的产权制度安排。也可以通过稀释股权的办法,引进社会资本,这样既保证了企业形成强大的合力,又引入了社会资本。产权多元化意味着打破单一的投资主体,形成多元的投资主体格局,这样以来,这些投资主体既能相互监督又能相互支持并共担风险,有利于企业迅速壮大和扩张,进而可以更为合理的利用资源,提升经营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四、小结
如今,我国正处于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对影响企业成本的内外因素的探讨仍旧是一层不变的焦点。企业改革必然经历制度的创新,而新制度安排又会产生交易成本。产权制度作为企业改革过程中一项重要单元,其创新与交易成本之间的关系尤其重要。本文综合以前交易成本、产权制度的相关研究,分析了交易成本和产权制度的内涵,并进一步探讨了交易成本和产权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最后针对我国企业发展面临的一些产权问题,提出了创新企业产权制度的相关建议。笔者发现,产权制度的创新是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即新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收益要大于其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企业的产权制度创新也要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前提。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 苏武俊:论交易成本与制度创新[J].南方经济,2003(8).
[3] 李松龄:产权制度与交易成本[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5).
[4] 董小君:交易费用决定产权制度合理性[J].中国投资,2006(12).
1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
加强技术创新,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摆脱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发展民族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持续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也在于通过获得技术优势或用技术优势换取成本优势,进而获得市场优势。但这些优势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是否享有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因为在市场经济中,高新技术商品(产品或服务)的交易主要是知识产权的交易,而知识产权的交易归根结底体现为经济利益的交换与分配,离开了利益关系,就无所谓知识产权关系。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是通过授予知识产权主体一定范围的私权,允许其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技术或其他形态的知识为代价,换取国家法律保护下一定期限的龙断权。知识产权是科技进步的产物,与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从西方发达国家创建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来看,知识产权的发展表现为“社会生产科技化、科技成果商品化、知识商品产权化和权利制度体系化”这一历史特征。知识产权是在法律上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确认,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在高新技术企业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机制促进高新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同,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意识到用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1)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方向的引导作用。技术创新具有不确定性,而高新技术表现的“高”、“新”特点,使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强,进而导致企业对创新产品和技术路线选择上的盲目性。而知识产权由于是以公开技术内容为代价的私权,会使企业及时获知自己从事的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状态和技术的法律保护状态。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技术创新成果必须具有新颖性,由此在企业对比分析以后,便可以已公开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择产品开发方向,确定技术开发路线,既可避免重复研究,又可保证技术创新难题在可能的技术领域和可行的商业领域中解决。
(2)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传播作用。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下,一方面可获得高收益,另一方面引导其它企业对这种高收益的追求进而进行技术模仿,在模仿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形成持续创新。对国家而言,其重要意义之一在于通过持续创新,技术得到传播、扩散,形成新的产业群。授予主体以知识产权是将专有权和促进技术信息公开统一起来,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传播提供了前提,为知识的传播、技术的转移提供了极大便利,促进企业生产要素根据市场原则合理流动。
(3)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主体的利益保障作用。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企业利益的保障作用还体现在: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害,就会产生基于这种对知识产权支配权而形成的一系列的请求权和抗辩权,以保障企业利益的最终实现。如果对技术创新成果没有给予法律上的保障,技术创新的成果就会白白地“流失”,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总销售额的5%的研发投入就会付之东流,30%的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劳动成了徒劳。
(4)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活动的规范作用。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竞争的存在使得不正当竞争成为可能,因为侵权仿冒的成本要比企业进行“高投入”的研发成本低得多,“寻租”行为成为可能。由技术创新形成的高新技术,因其易流动和无形性,使得技术秘密被侵权经常发生而认定侵权十分困难,知识产权制度追求权利人的技术垄断与公众利益的平衡,这种立法的“二元”价值目标决定了知识产权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时又要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其次,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专有性,使其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由此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确立的合理使用、在先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就是对权利主体垄断权的限制。再次,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了发明人、专利权人和单位对技术创新收益的分配机制。
2知识产权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中远未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保障作用
发达国家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制定了名目繁多、卓有成效的商标战略、专利战略等知识产权战略,大大地促进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如美国最早将保护发明人的专利制度作为市场竞争的武器。日本在日美专利战中受到挫折后,以美国为师,加强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为了更好地占领加入WTO后的中国市场,各国跨国公司把对华知识产权活动的重点放在了高新技术领域。截至1999年12月31日,在我国专利申请中,国外知名的石化跨国公司申请的专利数就占到本领域的80%。在核技术、医药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90%以上是外国企业;在航天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外比国内高出30倍,相比之下,知识产权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远未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保障作用,表现为:
(1)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意识缺乏。具体为:①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习惯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管理模式,往往凭着经验或传统观念进行市场经营,缺乏专利意识和品牌意识,或对品牌的保护和防范意识,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是一种极具价值的无形财产,没有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技术创新的成果,在竞争中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市场份额越来越小,甚至被别人挤掉。②相当部分企业不是重复研究与开发,就是没有对技术创新的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反被他人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有的则干脆仿冒别人的技术创新成果,严重影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和信誉,更重要的是长期的仿冒行为会使企业无法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队伍,永远无法摆脱对别人的技术依赖。
(2)技术创新中尚未确定明确而稳定的知识产权战略。首先,研发项目的选择上缺少知识产权战略谋划。在企业的研究开发目标决策阶段,虽然有像海尔等极少数企业开始主动利用专利文献来为决策服务,绝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立项上都有一定的盲目性,或只根据市场的短期需求确定开发目标,没有想到或不会利用专利等知识产权文献来全面分析技术、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情况,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技术和市场优势的储备;其次,在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阶段,我国的绝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不善于利用专利等知识产权文献来提高研究开发工作的起点和效率。往往是在专利文献上已经公开的技术内容,本来可以用来直接参考或不必再去开发的内容,有的企业却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自己从头做起,重复开发,做无用功。最后,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阶段,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也是一个薄弱环节。一些企业研制出新产品、新工艺后,由于没有申请专利,被别人仿制失去了市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有甚者,被外国企业拿走或廉价买去,申请了外国专利,使该技术的出口反而受到限制。
(3)技术创新文化中缺少知识产权的价值内核。对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价值内核进行考察时,我们不得不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处的传统文化环境进行分析。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形成人治主义传统、德治主义传统、泛刑主义传统和无讼诉主义传统等传统法律文化。这些传统法律文化缺少知识产权制度和技术创新所要求的价值内核,从总体上讲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发展都具有消极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需要倡导追求产权的价值观和鼓励竞争的价值观,而儒家的“中庸之道”则与上述价值观格格不入,由此企业总是不能够主动、积极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技术创新成果,而是依赖于“家长”,即行政部门的指挥棒,以行政手段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3构建知识产权战略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战略保障
所谓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理解为:高新技术企业长远的发展和全局的利益角度出发,为了抢占或维持技术创新的制高点,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最佳经济效益,并能保持自己技术优势的谋略,确立构建知识产权战略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的战略保障,这是因为:①现代企业制度必然要求企业重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权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产权明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总值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②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充分保护知识产权,防止和控制企业的无形资产流失。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树立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和保护创新成果的经验等方面的不足,造成了知识产权大量流失。知识产权战略的确立,有利于企业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地、长期地和及时有效地保护。③企业产权战略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确保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④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企业制造国际名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认清知识产权本质和研究知识产权战略入手,及时制定和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一般可分为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和商业秘密战略等。从对知识产权的运作角度又可分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企业知识产权利用战略、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投资战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等。
4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保障
首先要完善和制定法律法规,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既定的知识产权战略按照预期目标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是依托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法律以其国家权威性、强制性和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保证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实施保障。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是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实现的前提和保障。由于对知识产权的利用、管理、保护都受到法律的规范,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每一步都必须以法律规范为行为规则;法律规范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对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又具有可靠保障作用。可以说,企业知识产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优化配置,是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战略性运用的共同结果。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须遵循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
关键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031-02
一、明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产权的改革思路
(一)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目标
要按照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要求,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各项权能的归属,提高股权人格化程度;理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与村委会、村民的关系,形成按“产权规则”运行的制度规范;确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市场主体的地位以及保护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最终全面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集体产权资产营运机制。
(二)以土地产权改革为突破口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财产主要包括农民承包地、自己的农具和其他生产资料、村提留以及征地款等,其中土地财产占了绝大部分。集体土地产权残缺是整个农村产权改革的核心问题。农村土地产权面临的问题是:第一,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集体,但是,集体可以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不甚明确。第二,承包经营权没有完全物权化。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下,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相分离,承包经营权从其本质上说还没有彻底物权化,还不属于完整意义上的使用权,实际上只有耕种权和收益权,农民没有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不充分、不明确,导致土地流转困难。第三,土地股权残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坚持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人拥有的前提下,以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入股的方式获取土地的“股权”。由于农民和集体拥有的都只是部分产权,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产权,因此,有学者称之为“准土地股权”。农民以其承包的土地投资于股份合作制,确实拥有了对土地的股权,但是,这种股权与严格意义上的股权,有较大差距,除开收益权外,其他方面都打了折扣。要明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产权,就要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入手,着力解决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和土地股权不充分的现状。
(三)以建立新形势、新体制下的集体资产运营机制为重点
以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为核心,通过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界定、股权设置、股份分配,构建现代产权制度,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制。在具体资产运作机制上,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把握好政府推动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既要体现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又要体现农村的民意要求。二是协调好股东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在股权设置、股权界定、利益分配、公积金提留等具体制度安排上,把握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尺度。三是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不同的利益群体,在资产量化和股权确认上,既要公平合理地处理历史问题,又要承认差距,确保改革取得预期的成效。四是处理好规范操作与民主监督的关系。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和可行性论证,改革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监督程序,要规范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债权债务处理、审计监督等各项操作,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
二、创新资产运作机制,加快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一)科学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改革的基础环节,合理评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量成为重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首要工作。具体做法是,要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主管部门指导下,对各类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依法界定所有权归属。由于清产核资工作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因此一定要完善资产评估制度,保证清产核资的科学与公正,要选择有资格、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和村民代表共同参与评估。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确认。通过清产核资、股权量化,无论是个人产权还是法人产权都比较清楚,个人产权归村民个人,法人产权归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1] 。股权量化给个人,通过股权证书证实个人对股份资产的产权,并由农村股份合作组织主管部门予以登记。新增人口不再参与资产量化,实行股权的“生不增,死不减”和“迁入不增,迁出不减”,减少改革运作成本。但可以继承和接受本组织成员转让的股份,以及出资购买个人现金股,成员所持有的个人股可以继承、转让或赠与他人,本组织成员有优先接受转让权。
(二)增设募集股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股权设置类型,比较好的方式是取消集体股。对于取消集体股后的股权设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设立募集股,另一种观点则反对设立募集股。之所以反对,是因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实行按份共有,既对股东利益负责,又要承担一定的社区责任,设置成募集股将打破股权的福利性,体现不出合作股的性质,不利于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本文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增设募集股,因为增设募集股,可以解决入户妇女和新生儿等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通过向外募集股份,吸收外部资金,增加集体资产总量,增加村民收益,促进股权流通,引入竞争机制,增强股东的风险意识,使股份不再具有福利色彩,是股权从封闭走向开放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募集股的所有权应该属于个人所有,可以继承、馈赠、转让等。同时,在股份分红时,可以通过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的方式实现积累,以保障农村公共管理和公益事业的正常运转。
(三)扩大股权流转范围
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成员可以转让、买卖、抵押和继承由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的股权。股权应该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目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往往只考虑到股份的收益权,忽视了股份的转让权。这样的股权流转机制是不完善的,使得股权交易、重新配置难以实现。村民所持有的股份因为是不可交易的内部股,削弱了其对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的监督能力。只有扩大股权的流转范围才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获取最大的增值效益。为此,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赋予股东股份的完备所有权。要进一步明确股东对所持有股份的收益、转让、继承等权利,使之具有完备的股权性质[2] 。通过赋予股东完备的股份权,使股权流转从封闭发展为开放性,促使大股东的出现和经营者持大股,不断增强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活力。二是促进产权要素市场化。先允许村民个人股权在本村范围内流转,再逐步扩大到在本村范围外转移,最终建立农村股份产权市场,允许个人产权要素进入市场自由流通。三是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允许非本社区的资本进入股份合作组织,突破区域和所有制的局限性。
三、深化以土地产权为核心的产权法律制度改革,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一)明确所有权主体为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
明确土地权利主体的最好途径是给予使用者所有权。针对现实中“三级所有”的格局,应对哪一级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作出明确的规定,解决所有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在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格局中,乡镇级组织因为范围太大,管理成本高,现实中已经基本被排斥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范围外;村民小组既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是乡村体制中职权最模糊、管理最涣散的组织,所以它不应该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而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是农村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它能够代表农民意愿,独立行使权利,又有能力行使所有权的职责,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应明确为村一级集体所有。
(二)促进土地权利的物权化
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缺乏物权上的确立和保护,表现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只表示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间的一种债权关系,农地使用权则表示权利的内容和权利人对土地之支配的地位,体现了一种物权关系,应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农地使用权,彻底物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达到稳定集体土地权属的目的。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方式,能够在坚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放活土地经营权,以股份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农户承包权的收益功能,使村民按其资产占有份额直接分享到相应的集体二次分配权,更加清晰地体现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三)突破传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形式限制
传统的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农户与农户之间的转包,另一种方式是业主租赁搞规模经营,流转形式简单。在实际中,要实现土地的合理有效流转,应该做到:第一,要坚持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只是使用权,不能在流转中变更土地所有权属性,侵犯农村集体利益,这是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第二,要建立农地流转市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效率低的直接原因在于缺乏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实行土地流转委托管理,是实现土地高效率、低成本流转的有效途径。第三,解除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入股的禁止。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作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抵押和入股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给农民以更大的土地自,加快土地的流转,以进一步明晰产权,解决束缚农民创业致富、走向自由的制度障碍。第四,要变单一的土地经营权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承包权利束,特别是处分权一定要赋予到承包权中,这种处分权应包括对承包权的出租、入股及抵押等。
参考文献:
[1] 杨宏翔,王槐生,杨继友.现代产权制度视角下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J].理论探讨,2005,(1):64-65.
摘要:从科技文化和知志产权制度的差异角度探析近代中国科学落后的因由。为了更好地振兴我国科技,构建创新型国家,必须对现行科技政策的内涵加以充实,包括建立以培养科学精神为核心内容的科学教育体系和完善相关科技知志产权制度等。
关键词:李约瑟难题;科技政策;科学精神;知志产权
一、李约瑟难题的现实意义 中华文明在人类历史上的辉煌延续了数千年,一度还还引领历史潮流,雄踞时代巅峰。但20世纪以后,社会的动荡和历次运动的洗礼使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发生了变化,现在的青年人已经似乎很少主动读《论语》,《孟子》,很少把儒家的理论挂在嘴边,无论我们承认与否,传统的儒家文化渐息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每天所接触的文化和知志大部分来源于西方,饮食起居触目可及都是来自欧美的“舶来品”,美国的可口可乐和麦当劳对青年人的诱惑远大于凉茶和中式快餐,欧美流行歌手的知名度高于民乐歌手……这些都从侧面印证了传统文化所面临的困境。尤其在科学技术方面,正如李约瑟难题所分析的一般,近代以来我们在自然科学的造诣方面落后于西方有着深刻的原因:可能是社会的,也可能是经济的,更可能是文化的。笔者认为,在诸多原因中,文化差异和产权制度的因素最有解释力。有学者将李约瑟难题归咎为传统社会的氛围及国家政治体制的束缚。实际上,这些因素都可追根朔源到东西方传统文化特质和知志产权制度差异的问题上。以下笔者将尝试从这个角度分析李约瑟难题的成因。
二、李约瑟难题的破解
如果说把人类现行的知志体系大致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三类,那么中国传统文化基本可归为最后一种。科学是人们探索未知世界的活动,社会文化系统与构成对科学的孕育和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观点认为适合科技发展的社会文化主应包含合理性价值、功利性价值、普遍性价值和反对权威义等方面。这些因素恰恰是西方社会所具备的并为其科技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反观中国传统文化,从一开始就走上了道德伦常,修齐治平的道路。知志分子关心的不是自然界的知志与奥秘,相反是现实生活中为人处世的道德规范和治国安邦的经世致用之学。这种文化的形成归因于长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同时也决定了中国传统文化从一开始就是具备强烈的封闭性和排外性。小农社会不大讲究效率和效益,甚至对这两者还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排斥。自给自足,靠天吃饭也使得大家对科学技术的创新不感兴趣,以致清末的重臣们看到西洋先进的科技还斥之为“奇技巧,以为不足学”。所有这些都使我们的传统文化基本与科学、尤其与自然科学绝缘,呈现出一副具有浓重诗情画意的浪漫情怀和经世致用的功利色彩的人文学科知志体系。
历史上,传统中国也没有建立起完善和有效的私有产权,尤其是知志产权。这也使得科技生长的产权制度环境比较欠缺。统治者的意图只是为了思想控制和方便统治的需要,并非为民众提供技术专利的保护和鼓励社会进行技术创新,或许这正是传统中国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知志产权制度的主要原因。
三、李约瑟难题对我国科技政策革新的启示
(一)完善以培养科学精神为核心的科学教育体系
在科学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对文化的理解应该比古人更全面客观。尽管现在人们都知道科学知志的重要性,但谈起文化的含义,人们或多或少还是首先将其与人文学科知志体系挂钩,对于科学知志,则更多的归到知志技术范畴。为此,我们应改变狭义的文化观,将代表人类知志发展最高水平的现代科学知志体系纳入文化的视野。尤其对大学生文化素质的培养更是不能缺少科学精神的培育。“科技文化所体现的理性,公平,宽容,批判,创新,效率,协作等科学精神,是推动近代以来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变革的基本因素”。大学科学教育应重视科学史知志的讲授,强化科学教育理念的传授,关注科学教育的人文价值,大力促进大学生对科学技术内涵和价值的把握与理解,培养学生对社会和对科学负责的历史责任感。
科学精神的缺失是我们传统文化中的一大不足。中国人的务实精神将科学技术的工具理性发挥到极致。科学和技术被认为是一种仅仅为政治、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工具,没有发掘出隐藏在技术层面背后的科学精神内涵。当然,科学精神的培育也应该理性看待传统文化。尽管中国传统文化缺少科学精神,但不代表热”既是传统文化回归的一个重要信号,也表明了中国传统文化在21世纪强劲的竞争力。如传统文化中强调的“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被现代科学话语解读为讲究和谐统一,注重绿色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后工业化时代,饱受工业和城市发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之后,人们深深的体会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这些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可提供源远流长的理论支持。
此外,吸收西方科学文化中有益养分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着名的科学家和教育家竺可桢先生说过,近代科学在中国不发达的原因有二:“一是不晓得利用科学工具,二是缺乏科学精神”。我们科学教育的首要目标当在大力培养国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科学精神。恰到好处地调节科学中的“工匠传统”与“学者传统”,改变将科技看成一种纯粹工艺技术的偏颇观点,发掘科技背后的精神内涵。简而言之,为了更好地振兴我国科技,构建创新型国家科学精神的培育应成为未来科学教育的核心内容。
(二)关于中国科技政策革新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