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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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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计划

第1篇:个人劳动计划范文

关键词:辞退福利;企业改制;会计;税务

作者简介:李传玲,女,莱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会计师。

中图分类号:F406.7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7.006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7-0015-02

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面临的辞退福利问题

国有企业在改革前担负着保证就业、维持社会稳定的重任,企业员工数量庞大。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推进,难免要有下岗分流、裁员等问题。国企的福利待遇较好,为了鼓励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会支付一笔较高的补偿费。因此,对于国企改制来说,辞退福利成为企业开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将辞退福利定义为:企业(主体)按照法律与雇员(或他们的代表)签订的合同或其他协议,或基于商业惯例的推定义务、习惯或平等的意愿,承诺当其终止对雇员的雇佣时进行的支付(或提供的其他福利)。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将辞退福利定义为: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或者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两者的实质内涵是相同的。

二、辞退福利的确认与计量

(一)辞退福利的确认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和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这里所说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接受裁减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正式批准;即将实施是指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推迟到一年后付款的,视同符合辞退福利预期负责确认条件。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由于企业按照辞退计划或裁减建议被辞退的职工不再为企业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满足负责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预期负责确认条件的当期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

(二)辞退福利的计量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规定的拟辞退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预计将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负债。

3.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辞退福利进行折现后计量。

三、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例1]2009年 6月20日,A公司制定了一项辞退计划,已经过董事会批准并即将实施,该计划具体如下表所示。

该辞退计划中,公司单方面制定辞退计划,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因此应根据计划规定直接在计划制定时计提辞退福利应计的负债。

借:管理费用 11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1100000

[例2 ] 2009年 6月20日,A公司管理层制定了一项辞退计划,已经过董事会批准,并即将实施。此计划拟从 2009年 7月 1日起,职工以自愿方式,裁减部分人员。具体内容如下表 。

对于职工自愿裁减的辞退计划的会计处理,其关键在于对辞退人数的预计。对此,准则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本文认为,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计量,以提高准确性,减少估计误差。

一般情况下,自愿裁减计划的制定都是建立在管理层与职工之间进行了沟通,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之上,所以公司管理层对将接受裁减计划的人数有比较准确的估计。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估计数直接计提应计负债。

在例 2中,企业基本可以确定将接受裁减的管理人员为 1人,生产人员 5人,销售人员15人,则可以计算应该支付的补偿金额为 900000元(1×200000+5×50000+15×30000)。

借:管理费用 9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900000

四、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辞退福利的税务处理

(一)辞退福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等。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我们认为,由于当前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应该暂按原来《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4】84 号)第二条规定处理,即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辞退福利对职工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支付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征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另外,我们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1.内部退养所得报酬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 衣光臻. 新准则下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 会计之友,2009, (01).

[2] 顾韧.从国企上市看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08,(01).

第2篇:个人劳动计划范文

[关键词]人的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社会生产和分配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5)05-0022-06

社会学知识告诉我们,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直到目前为止,尽管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主义思想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极大地破坏着家庭关系,打破了社会良好的自然结构,但就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而言,家庭作为社会最稳固的细胞,仍然承担着稳定社会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非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家庭对社会稳定所起的作用更加显著。可以说,就社会稳定发展而言,人类至今还找不到比家庭更好的社会细胞。同样,从人的发展经济学角度看,要做好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工作,家庭也是最理想的社会单元。特别是对婴幼儿、未成年人、有生理缺陷的社会成员、有疾病的社会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家庭的管理能力是任何社会组织、政府机构都不可能有的。至于对个人事业失意(甚至失败)、感情挫折、精神受伤的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更是无能为力,这种情况下,家庭的作用更显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主义社会破坏家庭关系以利于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做法,不利于大多数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反人类的性质。

一、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的地位

(一)家庭保障是人生存和发展中最重要的一种保障

社会生产和分配对人生存和发展保障分为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保障、社会(或政府)保障和家庭保障。在这三种保障中,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保障解决的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问题,社会保障和家庭保障则是解决怎样利用社会生产出来的物质财富对社会成员实施保障的问题。人生存和发展最终体现为个体的生存和发展,而对社会成员个体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更多情况下是在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家庭中进行的,也是以家庭为单位保障最有效,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对于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来说,家庭保障是最重要的一种保障。

在私人资本主导社会生产和分配的社会,资本收益最大化、极端个人主义会极力反对家庭,极尽破坏家庭之能事,他们甚至用个人的发展、个性的张扬来代替人的发展。然而,他们往往忽略了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阶段性、整体性、全面性,过多关注一个人的最佳劳动力年龄段对资本最大化收益的贡献,过多关注那些能够为资本带来利润的能力。如当一个人还是一个婴幼儿(更早期是胎儿)、一个人未成年的时候,他(或她)的生存和发展靠谁来保障?至于有生理缺陷的社会成员,有疾病的社会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个人事业失意(甚至失败)、感情挫折、精神受伤的社会成员,他们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更是特别需要做好的。所有这些,政府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是很难像家庭那样细致周到地去做的。资本主义公共管理学在理论上认为政府可以提供好的公共服务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无法提供成功有效的案例。一个人处于最佳劳动力阶段的时间不多,社会中具有能够为资本带来利润能力的人也不多,即社会中参与市场经济即时运行体系的人只占全体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一个人作为劳动力载体参与市场经济即时运行体系的时间也有限。在市场经济即时运行体系外,还有大量的人,这些人政府机构如何保障他们?一个人处于最佳劳动力阶段之外的时间也很多,在他(或她)不处于最佳劳动力阶段,谁来保障他们?以资本收益最大化为原则的经济学是不管不顾的。

(二)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长期被经济学理论忽略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需要通过分化家庭关系来强化个人主义从而确保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机制运行顺畅,在其经济理论中排斥家庭对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进行保障,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因此,在西方经济学理论,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中,没有或不提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是由西方经济学所主张的思想观念所决定的。从自由市场经济的主张来看,客观上需要蔑视家庭关系的存在,需要解构家庭对个人自由的约束,需要消弭家庭关系对资本权力的抗拒能力。当前,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在保障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福利问题上遭遇挑战,其中的原因之一,与家庭被破坏之后无法很好地承担社会保障功能有关。一个国家对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大部分功能本应该通过社会分配转由家庭来承担,家庭关系被破坏之后,原来可以由家庭承担的功能,不得不全部由政府机构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来承担,其结果必然是,一方面造成政府的社会行政管理机构膨胀,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权力难以长久地很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以至于无法应对社会公众对政府失职的责难。

按理,社会主义国家是重视家庭关系的,但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学,也并没有把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看作是其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没有专门论述。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前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从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前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得到确证。那么,号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学教科书,这些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盛行下在各类高校并不受欢迎,它们大多是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杂糅的教科书,不但不关注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为了迎合社会功利性的需要,还弱化了劳动者权益以及由劳动者收益来解决家庭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保障问题。把就业难推给市场,把分配不公看作是由市场来决定劳动力价值的结果。一些号称是真学者、学术明星的名流,还公然宣称老百姓买房难、读书难、看病难、养老难是经济发展的正常现象。甚至有学者向学生灌输:学生毕业即失业、硕士博士找不到工作,对经济发展有好处。

我们认为,作为人生存和发展保障最重要内容的家庭保障,必须被经济学关注,并把它纳入经济学理论,由经济学进行理论解释,使之能够正确地指导社会生产和分配的实践。

(三)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是社会生产和分配的重要内容

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劳动者参加社会生产,同时参与社会分配。在现实社会中,尽管存在西方经济学要解构家庭关系的情况,但绝大部分的劳动者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其目的都是作为家庭主要成员,要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得到收益,用以保障家庭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这样写道:“一个人总是要靠他的劳动来生活,因而他的工资至少必须能维持其生活。在大多数的场合,它们还应该多少多一点儿,否则他将不可能养家。”这里的“养家”,根据《国富论》的上下文意,起码可以理解为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收入要能够保障家庭成员的生存。即如亚当・斯密所说的:“为了供养一个家庭,丈夫和妻子的劳动加在一起,即使是最低等的普通劳动其所得也必须能够多于他们必须的生活费。”这正是社会生产和分配中,必须有劳动者份额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社会生产和分配必须把劳动者收入进而把劳动者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视为重要内容,还有社会生产可持续进行的保障问题,劳动者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保障中要包含有对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保障,也就包含有对社会生产、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劳动力保障。

(四)社会生产和分配需要解决好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

由于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不但是劳动者个人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问题,更重要的还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包括扩大再生产),进而是社会生产(包括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劳动力保障,因此,社会生产和分配必须做好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

在社会生产和分配的工作中做好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最为紧要的是在社会分配中,留足劳动者报酬这一块资金。怎样才算是留足劳动者报酬,经济学中没有现成的理论,更没有具体要求。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采用的办法是基本工资加实物分配,如朝鲜、古巴,家庭日常生活费用以劳动工资形式支付,住房、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家庭保障的费用由国家统一计划安排分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的分配办法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的做法差不多。如自20世纪50年代至今一直都实行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辖晋州市的周家庄乡,采用的是按工分计酬、对村民进行福利补贴的办法,解决村民家庭日常生活和住房、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家庭保障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曾经分田单干、后来又恢复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则实行以供给为主、工资为辅的分配方式,村民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问题全部由村集体给予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物质不丰富,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做起来比较困难;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0年后,物质已经相对丰富,由于社会分配关系受到私人资本参与主导社会生产和分配的影响,社会分配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乃至于出现一些家庭需要国家救助,一些家庭则存在严重的买房难、读书难、看病难、养老难等问题。这就是说,在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是社会生产的发展不足以让社会分配留足资金来解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验之后,社会生产已经有能力但社会分配却没有留足资金,以至于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未能很好地解决。

二、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基本内容

(一)个人劳动力及劳动力使用保障

个人劳动力及劳动力使用保障是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保障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社会生产的劳动力保障的核心内容。

个人劳动力保障体现在劳动力生产(包括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保障方面。我们知道,就社会生产而言,劳动力生产(包括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包含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生产(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全社会的劳动力生产(包括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两个方面。全社会的劳动力生产(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最终也要体现为家庭个体成员个人的劳动力生产(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个人劳动力的生产,指家庭成员个人作为劳动力个体,其劳动能力在家庭和社会中形成、保持和扩大、提高。社会劳动力生产,则包含家庭成员人口的增加。这些增加的人口的劳动能力的形成、保持和扩大、提高,也体现为家庭成员个人作为劳动力个体在家庭和社会中进行劳动力生产。

一个人的劳动能力的形成、保持、扩大、提高以及劳动能力的丧失,整个过程与他(她)作为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一生生活相一致,他(或她)作为家庭成员的全部生活、成长(包括衰退)所需费用,等于他(或她)劳动力生产成本中由家庭支付的部分,亦即是他(或她)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部分。这部分家庭保障资金数量的大小,在不同经济体制下有很大的差别。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家庭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计算的时候是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造房子的成本一致的,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保障可能花3万元人民币就可以了;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土地、建筑材料、劳动力价格等由市场决定,一套同样地段、同样户型、同样质量的100平方米住房,市场商品价可能需要90万元人民币。那么,对于家庭住房保障来说,同样是保障100平方米的住房,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保障资金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保障资金就有87万元人民币的差价,即市场经济体制下家庭住房保障资金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家庭住房保障资金的30倍。与家庭住房保障的情况一样,其他家庭保障的资金也因经济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其比例关系与住房价差的比例也大体相当。比如,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个人完成大专3年学业的家庭支出是600元人民币,市场经济体制下起码需要3万元人民币,比例为1比50;计划经济体制下读2年高中家庭教育保障资金120元,市场经济体制下读完2年高中的家庭教育保障资金起码也得1-2万元,比例是1比100。从纯经济学角度说,花3万元还是花90万元解决100平方米住房、花600元还是花3万元完成3年大专学业、花120元还是花1-2万元读2年高中,就保障的结果而言,这其中不存在哪一个更好、哪一个更坏的伦理价值判断问题,它只是花的钱多少而已,保障的结果一样。不一样的是,钱南谁出?谁能出得起?社会分配是怎样在分给劳动者劳动成果时考虑这些家庭保障问题的解决?细心的读者还会注意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钱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钱,货币价值(含金量)不一样,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来出这些钱,怎样才出得起这些钱?

劳动力使用保障体现在劳动力能使用和有可用的地方。通常的说法是能就业和有就业,另一种表述是具备参加生产劳动的条件和能够实际参加生产劳动。劳动力能使用、具备参加生产劳动的条件,不等同于已经使用、已经就业、已经参加到生产劳动中去,这主要指的是就业前、参加生产劳动前的培训(特别是安全培训)。当然,劳动力使用的保障最重要的是有就业、能够实际参加生产劳动,成为社会生产的参与者。成为社会生产的实际参与者,就有直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有了收入,其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才会有资金来保障。

从劳动力使用保障来看,它要求社会生产和分配能够确保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能够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并从中得到家庭保障的物质基础(包括资金)。在这个意义上说,失业是不被容许的,至少长期失业、长期找不到工作不被允许。一些经济学如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建立劳动力市场竞争机制是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有效途径,但这种竞争机制需要有人长期不能就业或失业,对于这些长期不能就业或失业的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以及其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必须有补救的办法。然而,对于数额巨大的家庭保障资金而言,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从来也都是管顾不到位的。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验之后,对这方面问题的认识还远远不到位,更不用说在实际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中解决了。如中国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理论设计中是用包含在劳动报酬中的住房资金分配替代住房实物分配,但实际的劳动报酬中到底包不包含有住房资金,我们可以从拿到手的工资收入来推算,从房价飙升速度和幅度来看,谁的工资收入能与之同步?而那些找不到工作、长期失业人员的“住房分配资金”又如何解决呢?当然,住房也只不过是人生存和发展众多家庭保障中的一部分而已,如果把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中的每一项家庭保障都考虑进去,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改革,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

(二)个人衣食住行保障

个人衣食住行保障所需费用最终都要计算到劳动力生产(包括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成本中去,是家庭保障中最基本的内容。一个家庭成员从出生到死亡,在衣食住行方面的花费,可以说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额。这里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一个家庭成员参加社会生产劳动之前和丧失劳动能力之后,他(或她)衣食住行的费用,全都需要家庭给予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分配与其说是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还不如说是对劳动者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进行保障。用工者、劳动者本人以及政府监管机构,在涉及决定劳动报酬的数量和使用的事项时,必须牢牢记住,这不是给个人的报酬,是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资金。如国家税务机关在决定个人所得税时,需要考虑劳动者家庭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保障,根据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真实水平来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三)个人的身心健康保障

个人身心健康指家庭成员个人生理、心理的健康,对家庭成员个人身心健康的家庭保障,主要是家庭成员个人参加各种有利于个人生理心理健康有益的体育运动、文化娱乐和其他社会活动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休息养生保障等。当然,个人身心健康保障的费用最终也会纳入社会生产中的劳动力生产成本予以结算。正因为这样,家庭成员个人身心健康保障应该体现在劳动者报酬之中,在社会分配中给予考虑。

(四)个人的事业基础保障

家庭成员个人事业的基础,会转化为劳动能力,并与劳动质量和数量相关,最终会体现在劳动报酬上。因此,家庭成员个人的事业基础,也可以看成是家庭保障能力建设的一部分。个人事业基础体现在劳动能力并因此得到较好的劳动报酬,是被社会普遍认可的,但把它看成是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一部分,却很少甚至不被认可。比如,让贫困大学生贷款(数量不少)高价读书,却不考虑他(或她)能否在毕业后找到工作,不考虑他(或她)也是一个家庭保障的承担者,无疑是制度设计者的重大失误。一个社会成员,在未成年或未正式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时,自己尚需要别人供养,却要花沉重的代价去进行个人事业基础建设,这对整个社会生产的发展、对社会成员事业发展有何好处?这其中的机理是值得反思的。

(五)家庭无劳动能力成员保障

家庭无劳动能力成员的保障,一般认为以社会保障为主,即在社会保障项目下留足资金给予保障。现实中还是在家庭保障中所花费的更多。原因是作为行为能力受限的家庭成员,其个人衣食住行和个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所花费的比其他成员要多,而所有这些,社会保障中往往是不予考虑的。从人的发展角度看,家庭无劳动能力成员也有发展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时比其他成员的花费还要大。

三、社会成员能够就业和有经济收入是家庭保障的根本问题

(一)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

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主要体现在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家庭成员获得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家庭成员中能够参加生产劳动的人可以就业并因此获得劳动报酬,才是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关键问题。如果家庭成员无人就业,表明这个家庭与社会生产和分配体系之间的联系不紧密,也就意味着这个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将会出现困难。由此可见,国家在发展经济的时候,必须把让本国人人都有就业当作首要的经济指标,当作国家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实行计划经济还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其根本任务都是要使人民群众能够当家做主,而当家做主最重要的是能够像主人一样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并因此获得应有的社会分配。

作为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在不同的经济体制机制下,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形式:(1)现金分配;(2)现金加实物分配。无论是现金分配还是现金加实物分配,它们不存在社会形态、经济体制机制方面的差别。社会主义可以这样做,资本主义也可以。计划经济体制机制下可以这样做,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下也可以这样做。对于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而言,重要的是所获得的社会分配量,是不是足以让社会中的各个家庭在与之相应的支付水平上使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得到保障。现实中,我们可能找不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人的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得到相对较为满意解决的例子。但我们可以找到,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验后,一些坚持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体制的农村,通过采取现金加实物分配,或低工资加供给制分配,很好地解决了村民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最著名的是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该村实行的就是给参加村集体劳动的村民发低工资,以供给制方式给全村村民解决绝大部分(衣物除外)家庭保障问题。河北省石家庄市辖晋州市周家庄乡,采取的则是现金加福利补贴的形式来很好地解决了村民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在,幼有所教、少有所学、壮有所用、老有所养,未参加劳动的青少年都能够接受充分教育和自主学习劳动技能;凡能够参加生产劳动的,不管男、女、壮、老、弱、残,只要个人愿意,村集体都会安排其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在里,劳动成果能够有效地用于保障集体中每一个成员的生存和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周家庄乡能够很好地解决村民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问题,取决于它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农村集体共有)制,与它们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无关。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有制有可能是解决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最好的途径。

(二)靠非劳动收入对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进行保障的家庭不多

在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中,有一种资金来源比较特别,它不是通过劳动收入得来,因此,叫做非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一般指的是投资、股票、股份、房地产、专利、著作权等收入。应该说,这种收入是有其正当性的,且其主要也是由劳动收入变换而来,来源大多可以追溯至原初的劳动收入。然而,现实中,完全靠非劳动收入来解决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问题的家庭极少。如果一定要绝对化来说,应该不存在完全依靠非劳动收入对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进行保障的家庭。

四、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的落实

(一)完善包含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内容在内的社会生产和分配理论

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问题,随着西方经济学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成为显学,以及经济学的式微,已逐步淡出经济学教科书。这种情况在中国高等学校的经济学讲台更为严重。在中国高等学校的经济学教科书里,很难看到经济学的生产和分配理论中论及生产和分配与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关系。一些管理学教科书有对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强调,但管理学教科书认为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更应该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内容,政府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购买公共服务产品,再提供给社会成员大众,从而使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障。鉴于此,要使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得到落实,当务之急是要在经济学理论中完善包含有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内容在内的社会生产和分配理论。这就意味着必须改造现有的经济学理论,让社会生产和分配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成为经济学理论的重要内容,并使之能够用于指导经济实践。

(二)确立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基于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思想

对于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在我们很多人的思想中,考虑最多的就是靠家庭成员挣工资来养家糊口、送子女读书,靠家庭成员种养换钱来养家活口和筹钱让孩子能够多读点书。一般不会把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与社会生产和分配联系起来,不会把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看作是社会生产和分配必须解决的问题。比如,一个八零后或九零后,他(或她)做梦也想不到,自己父母要花几万乃至几十万元人民币才能让他(或她)完成学业,更不会想到自己在城市中需要数十年不吃不喝才买得起一套像样的住房,都应该是由社会生产和分配来解决的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而不是仅靠家庭成员或者自己个人的力量来解决的问题。实际上,绝大多数家庭、绝大多数人仅靠自身的力量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因此才出现“新三座大山”“新六座大山”这样的社会问题。当然,只是一些平头百姓、话语权很小的人把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当作社会生产和分配的主要内容来看,对于问题的解决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让国家最高决策层、各级地方政府决策层都能够与老百姓一样,意识到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的重要性,认识到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密切关系,真正确立有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解决好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的思想。

(三)建立基于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社会生产和分配制度

确立了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解决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的思想,那也只不过是有了建立基于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社会生产和分配制度的思想基础而已。当然,制度的思想基础也是极其重要的,没有制度的思想基础,任何制度都建立不起来。我们一些人很热衷于提所谓的“顶层设计”,而“顶层设计”需要些什么样的材料?“顶层设计”基于怎样的思想基础?好像不是非常清楚。比如,社会主义中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其顶层设计中最重要的是什么?那些热衷于要给中国发展进行所谓“顶层设计”的人似乎并不知道,中国顶层设计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思想,是坚持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思想,是坚持把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即把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的思想,而不是市场经济思想,不是把市场看作是“天”的思想,不是要使中国的混合经济最终私有化的思想。市场经济在中国,只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一种经济体制,它不应该、也不能凌驾于社会主义思想之上。它只能服务于社会主义,为人民谋福利,绝不能凌驾于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之上。

有了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解决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正确的思想基础,就应该按照制度建立的规范程序,尽快把基于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社会生产和分配的制度建立起来。

第3篇:个人劳动计划范文

养老金是指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用于保障日后生活的货币额,其本质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根据“劳动报酬观”,养老金与劳动者的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两者都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形式。所不同的是,养老金是劳动者一生劳动报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而工资则是即期支付部分,员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以其在职时提供的服务为依据的,因此,养老金的根本性质是“递延工资”。

养老金计划(pension plan)指一种企业和职工之间关于职工退休后养老金支付的协议,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按协议上规定的,给付一定的养老金。企业将养老金计划作为其对职工工资报酬计划的一部分。

根据国际准则第19号,养老金计划分为规定缴费计划(defined Colltribution plans)与规定福利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s)。规定缴费计划是指企业定期缴付一定数额的退休基金给独立的第三方(信托机构)保管,由第三方到期支付雇员退休金;规定福利计划指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履行支付退休金的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退休基金则由企业决定。但有时两者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从不确定性角度来进行判断,即看不确定性所引起的风险(主要指投资风险)由谁来承担。在规定福利计划下,由企业确保养老金的最终支付,企业承担由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投资风险;而在规定缴费计划下,企业把由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投资风险,转移给了个人。在规定缴费计划下会计处理较简单,而在规定福利计划下,由于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事项,会计处理非常复杂。

二、核算原则

既然劳动报酬观下养老金计划会计处理的关键,是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当期确认相应的养老金费用, 那么在会计核算时就应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第一,在当期确认费用符合养老金的基本属性,也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如前所述,养老金就其属性而言,是“递延工资”。既然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那么职工对这部分附加价值就有请求权和追索权,企业也不能无偿占有职工的这部分权利。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要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计入当期成本;企业在获得了职工提供当期服务的权利时,也就负有了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义务。所以,企业的养老金费用必须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养老金费用的分期计入,是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内在要求的体现。

第二,养老金费用的当期确认也是配比原则的要求。从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到领取养老金的全过程,主要历经三个环节,即养老金费用的发生、养老金筹集和养老金发放。这些环节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养老金费用的发生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付出劳动的同时给企业创造了价值,带来相应的收益,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在核算费用时理应将发生时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养老金在管理力一式上有基金计划和非基金计划两种。在基金计划下,养老金的筹集和发放由基金组织负责,企业各期向基金组织的养老金支付是养老金负债的清偿,而发放则是基金组织的业务范围;而在非基金计划下,养老金一般由企业自设部门专门管理,企业养老金的筹资行为只是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以便到时有能力偿还养老金负债。显然筹资行为与养老金费用的确认是两个不同的会计行为,职工退休后企业发生的养老金实际支付,由于职工已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收益,此时显然不应确认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确认养老金费用,既反映了养老金的基本属性,也是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原则、酉己比原则的要求。

三、养老金会计处理

规定缴费制下的会计处理。规定缴费制是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及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支付额的养老金计划。该计划下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各期所承担的养老金义务一般就是该期应提存的金额,而企业提存的金额由计划中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提存金,它的会计处理只需在提存时借记“养老金费用”,贷记“现金”(实际提存时)或“应付养老金”(尚未实际提存现金时)。如果企业各期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数额之间不等,则构成一项负债(应计费用)或是一项资产(预付费用)。

规定受益制下会计处理一般包括以下:确认各期的养老金费用,确认各期应缴纳的养老基金以及由此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确定各期已退休职工的实际养老金支付额等。在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中,除了要确认其主要组成部分—当期服务费用外,还包括各种待摊项目。,西力一国家确认的规定受益制下养老金费用及相关因素有当期服务费用、前期服务费用、利息费用和基金资产的实际报酬、精算损益以及养老金计划的结算、削减和终止等。这样,养老金费用的确认必须就这些项目分别进行。

四、我国的养老金处理模式及其缺陷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从1984年在部分地区进行退休费用统筹试点开始的,经过十多年的不断探索,已建立起了一套基本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该模式的基本框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一层次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付力一式是规定受益制与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属于混合性的计划(HybridPlan),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属于规定受益制计划,而个人账户部分属于规定缴费制计划;第二层次是企业根据自己的条件和愿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养老保险,给付力一式是规定缴费制计划;第三层次是职工个人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做的一种预防性储蓄安排,给付力一式也是规定缴费制计划,该计划是一种个人行为,只是在个人生命期内或在家庭成员内部的收入再分配,并不是社会意义上的养老金计划。

在我国,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企业按期向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定数额的资金,存在着企业养老金费用的确认。目前我国养老金确认的原则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养老金放在“管理费用”中作为期间费用核算。发生资金拨付时,按计提的金额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养老金费用的确认和养老金的筹集两个环节合二为一。这种处理力一法违背了上述两项会计核算原则。

其一,它根本没有体现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正如前述,养老金的性质是一种“递延工资”,是职工在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赚得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从时间上看,企业支付养老金和负担养老金的义务形成于其在职期间。故在确认养老金费用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其二,不符合配比原则的要求。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应将发生时的养老金成本计入当期费用,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由于在发生养老金支付行为时,职工已无法再给企业带来效益,显然这种费用不应确认为支付期内的成本。

五、结论

囿于我国目前实际,尚不具备实行规定福利制下的会计处理力一式的条件,同国际惯例有着一定的差距,还是应该按规定缴费制来进行。

第4篇:个人劳动计划范文

物质产品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要生存就必须进行生产,而要进行生产就必须把各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马克思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实行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体现于原始社会经济、个体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在现实经济讨论中主要专指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方式。实行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生产方式。从原始社会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人类在生产中逐渐形成了分工,分工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又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现代社会化太生产中,分工已相当细化,分工的细化就要求社会生产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共同来进行。生产要素的两种不同结合方式就是人们在全社会范围内组织社会生产而采取的两种不同的方法。

按照我国传统经济思想的观点,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消除了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现象,使劳动成果全部归于劳动者,从而极大地激发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国家还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安排生产,从而避免了经济危机的发生。所以说,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要优于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但是,实践证明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

在现实世界中,相对于人类需求,各种生产要素总是稀缺的。人类从事社会生产就必须把相对稀缺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以生产出能使人类需求得到最大满足的产品,这就是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生产要素的配置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完成的。但是,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并不完美,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如垄断、信息不完全、外部性等)限制了价格机制对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使价格形成不完全,使价格产生滞后性和自发性,从而使市场对经济的调节要以周期性的巨大的经济波动为代价。正是出于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缺点的认识,提出了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来取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以消除周期性经济危机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其它一系列矛盾。

在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就好比是一个城市的交通问题。对市场经济体制来说,市场上的各种生产要素就相当于一个城市中不停流动的人,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目的地,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目的地各自选择自己的最优路线。在这种情况下,个别街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人流拥挤的现象,交通可能产生堵塞,严重时还可能会使整个城市的交通陷于瘫痪。计划经济体制的原理就好比计划当局为每个在城市中流动的人都设计出各自的通行路线,这样就可以使整个城市的交通系统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而不会出现交通堵塞。但是,很明显,计划经济体制也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首先,每个人的个人偏好是不同的,计划当局设计出的路线对每个人来说并不一定是最合意的路线;其次,要为每个人设计出通行路线,计划者需要收集和处理大量的信息;最后,为了使计划得以实施,还需要对每个流动的人进行监督。所以,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即使花费巨大的成本,计划当局的工作也是很难圆满完成的。

由此可见,虽然市场经济体制并非十全十美,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发挥它在配置生产要素上的基础性作用,同时用经济计划来克服其缺陷,把两种生产方式的优势有效结合起来应该是发展经济的最佳方式。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衷就在于此。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品分配

产品生产的方式决定了产品分配的方式,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品分配是通过价格来实现的。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就是要让价格形成经济主体的收入,使追求价格收入成为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同时让价格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从而使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得到合理配置,促进国民经济高效协调发展。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通过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取得收入是合情合理的。

有人认为,各种生产要素在产品生产中做出了各自的贡献,根据它们的贡献大小进行产品分配应该是既简单又顺理成章的。但是,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具体如何计量呢?边际主义认为,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决定了它们各自的价格,也决定了它们在生产中的贡献,从而价格就形成了各种生产要素的收入。其实,在商品生产中,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发挥作用,每种生产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具体到每种要素做出的贡献大小是根本无法测量的。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的价格只是反映了生产要素的供求状况,并不具有决定基础。马克思在分析资本的有机构成时指出,“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表现为劳动的量比它所推动的生产资料的量相对减少。”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生产过程中各种投入的物质比例关系,商品的社会需求最终会决定各种生产要素的需求量,进而影响到要素的价格和供给。

在商品生产中,各种生产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很难区分各个要素具体做出的贡献大小,更不可能根据其贡献大小来决定它们的价格。生产要素的价格只是反映了各种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如果某种生产要素供过于求,其价格就下降;供不应求,其价格就上升。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当某种生产要素供求平衡时,它的价格又由什么来决定呢?例如,某种生产要素在供求平衡时价格为3,为什么不会是5呢?这是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在商品生产中具有一定的相互替代性,如果这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定为5,社会对这种生产要素的需求量就会下降,它的价格就会降低;与此同时,其它要素的社会需求量会上升,价格会提高。由此,各种生产要素的供求状况都会发生变化,相对价格会做出进一步调整,从理论上讲,最后的价格将会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在一定时点上,我们假设社会对每种商品的需求是一定的,并假设社会的物质生产技术是不变的,则社会对每种生产要素的需求也将是一定的,相对于一定生产力水平下不变的生产要素的供给,生产要素就会具有一个不变的价格向量。根据宏观经济学的国民经济统计原理,货币需求量乘以货币流通速度应该正好等于社会商品的货币价值总额。如果货币供给量比货币需求量大,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就会上升,上例中的生产要素的价格可能就会变成5,而不是3。按照比较静态理论的观点,货币供给量的大小只会影响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和商品价格的数值变化,而不会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影响,各种生产要素和商品的相对价格将不会改变。但是,按照动态经济学的观点,各种生产要素对价格的敏感度是不同的,根据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所需要的时间千差万别,货币供给量的非正常变化必然会扭曲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从而引起经济的波动。不过,从长期来看,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还是会趋向于达到一个稳定的向量,这个向量是作为趋势而存在的,各种生产要素通过这一价格向量进行产品的分配。

三、市场经济发展与贫富分化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的分配是通过生产要素的价格来实现的,由于每个人对生产要素的占有数量不同,所分得的产品数量必然就会不相等,从而会出现贫富分化,这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其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同样会出现贫富分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分配的对象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方式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就是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参加劳动就不能参与分配。对于每个劳动者,由于个人的自然禀赋不同,后天的努力也相差较远,他们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必然不相同。“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个人分得消费品的数量必然不相等,从而在社会中会出现贫富差距。不过,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激励每个劳动者努力从事生产活动。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没有出现明显的贫富分化,国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小,一般认为当时的GINI系数低于0.3。其中的原因只不过是因为当时并没有实行真正的按劳分配。在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准确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按劳分配中的“劳”无法得到体现,所以当时执行的分配方式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每个人所分得的消费品基本上是相等的,社会中当然没有明显的贫富差距。从另一方面讲,即使假设信息技术高度发达,每个劳动者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可以计量,按劳分配所形成的贫富差距也是有限的。在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下,分配的依据是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每个劳动者的自然天赋、个人努力度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可以统一认为是取决于个人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特点决定其本身是很难迅速积累的,并且也很难进行代际之间的遗赠,所以按人力资本分配所形成的贫富差距不会太大。与此相反,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特别是资本参与分配,所导致的贫富分化可能要大得多。首先,资本参与收入分配使资本可以进行自我积累;其次,资本可以通过资本集中使自己迅速壮大;再次,资本可以在代际之间进行遗赠。所以,每个经济个体之间在资本的占有量上形成的差距可能很大,从而在产品分配上所形成的差距也必然很大,出现明显的贫富分化,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距还有可能越来越大。

美国经济学家库兹尼茨(Kuznets,1955)对市场经济中的贫富分化现象进行了数理统计分析,认为贫富差距的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倒U型。也就是说,在经济发展的初期,贫富差距会越来越大,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差距就会逐渐变小。库兹尼茨认为,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着使收入不平等程度增加的因素。其中一个因素是农村地区分配的平等程度要远高于城市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会在整体上提高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另一个因素是社会的积累和储蓄主要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这些储蓄又成为高收入者获得收入的手段,导致下一个时期收入更加不平等。如果没有抑制因素,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会越来越大。但是,库兹尼茨认为,社会中的确存在一些因素抑制了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扩大。首先,是法律和政府的干预。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政府产生压力。政府会通过收取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以及采取多种形式的转移支付来缓解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其次,由于城市中农村移民后代对都市经济更强的适应能力以及维护自身利益的低收入阶层政治力量的壮大,城市地区收入不平等程度逐渐下降,抑制了整个社会不平等程度的扩大。再次,是产业结构调整的因素。由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新兴产业不断出现并高速增长,新兴产业资产的持有者所获得收入的增长速度要远远高于旧产业资产的持有者。由于以上因素的作用,抑制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使社会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先扩大后缓和呈现出倒U型。

第5篇:个人劳动计划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091-02

从学术理论的角度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分割以及养老待遇增长机制的差异,造成了一种既不利于公平又损害效率的局面。多种养老金制度的并存造成了制度的碎片化,制度的碎片化导致国家事业性单位的养老金待遇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差距持续拉大,郑功成(2011)认为,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并不是问题的关键,而双轨制下的待遇差距大才是根本问题,这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角度来看,不同制度覆盖范围内的群体待遇差别阻碍了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从客观实践的角度看,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风险日益增大。由于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单一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造成财政负担日益加大。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公务员制度和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保障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研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有力地指导和促进此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逐步推广和顺利进行,并进而将促使形成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乃至社会保障体系。

1 相关研究综述

国内学者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文献总结如下:

李绍光(2006)主张,事业单位应该建立主导性养老金计划和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其中,主导性养老金计划仍要把政府财政拨款作为融资来源,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只能限于事业单位以外的非财政拨款融资。在此基础上,李绍光教授提出了两种改革备选方案,一种是偏重于积累制的一次性退休金加个人账户的职业年金计划,这种计划属于完全积累的强制性储蓄计划;另一种是现收现付性质较强的名义个人账户制度,资金来源为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郑功成(2008)主张,应该在“公平、正义、共享”的理念指导下,构建以缴费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在改革过程中,实行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增量改革,同时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在这种宏观思路的指导下,郑功成提出,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应包括公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部分。其中,公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由个人和中央、省级政府共同负担,采取现收现付、预算管理的筹资模式,给付模式为给付确定型,同时随物价调整;统一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与个人缴费情况及职业级别相挂钩。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实现养老金计发与工资增长挂钩转化为与物价指数挂钩,即养老金的目标定位于维护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 河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和思路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要实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制度,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要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要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础养老金模式,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实行统一办法。在统一的基础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不降低,同时又不造成在统一制度内与企业人员的待遇悬殊,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有联系,又体现特点,为人员流动架起桥梁,为推动人才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要统筹安排,妥善解决新老制度的衔接问题。在制定新制度时要注意其与老制度的衔接,以保证新老制度下退休人员的待遇基本平衡。制度设计上,要兼顾老制度下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和新制度下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数据测算时,要采集不同单位、不同职级、不同类别人的数据,合理确定退休金计发的系数,以照顾到各方面的情况。在养老金计发水平、待遇调整等问题上,不同群体之间要相互照应,既不能简单拉平,又不能悬殊过大。

(3)注重与其他改革措施相配套,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不是孤立的,它与人事制度、工资制度、医疗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改革,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与这些制度相配套。

3 河南省事业单位 “三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和谐统一的原则,公平包括社会公平和制度内的公平。所谓社会公平是指通过对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缩小不同制度覆盖下的养老金待遇差别,实现养老金待遇的平等和不同部门之间的制度统一;制度内的公平是指改革后将公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与服务年限、贡献、业绩等挂钩,使得个人的付出与回报成正比。效率是在不影响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和解决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减少改革的阻力。

(1)制度设计: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在事业单位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即公共养老保险计划、职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储蓄计划。

由于财政性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政府是一种直接对应的雇佣关系,因此,随着事业单位合同雇佣制的发展,公共养老金制度最终的发展发向应当是与企业职工现行养老金制度相统一的。在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应由个人、省和中央两级政府共同负担,改革的最后阶段,个人的缴费比例与企业单位职工缴费比例相同;省级和中央政府分别按责任负担缴费比例,两级政府的负担比例之和应至少等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费用比例。

职业年金计划作为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的重要补充部分,可以补充事业单位职工因为养老金制度改革带来的收益损失,减少改革的阻力。其资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比例的一部分以及事业单位的福利和奖金支出的一部分,后者占大部分,这样可以实现职业年金的多寡与个人服务年限、贡献大小直接挂钩,有助于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个人储蓄计划属于个人自愿的存储计划,主要由政府引导商业保险公司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同时政府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如个人所得税优惠等),鼓励个人自愿购买,以备老年之需。

(2)制度的法律定位。公共养老保险计划和职业年金计划由政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采用强制原则,而个人储蓄计划则采用自愿原则。政府对职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储蓄计划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3)筹资模式。公共养老保险计划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实行“统账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的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比例不宜过大,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按责任分担的缴费全部计入社会统筹部分。实现个人缴费与职工缴费比例相等可循序渐进地进行,在改革初期,个人缴费比例稍低,政府稍高,以后可逐年提高个人缴费,降低政府缴费,最后实现个人缴费与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相同。公共养老金实行现收现付制度。

职业年金计划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以及事业单位用于奖金、福利部分的一定比例,这部分资金直接与个人服务年限、贡献以及业绩等挂钩,以实现激发个人工作积极性的目的,另一部分来源于个人缴费。职业年金计划实行个人账户管理的模式,采取基金积累制。

(4)给付方式。公共养老保险计划实行给付确定型的模式,同时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适度调整养老金待遇。职业年金计划的给付方式由个人自愿选择,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的全部积累额,也可选择按每月或每年的方式支付。

(5)管理机构。公共养老金由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职业年金可以建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建立行业基金,实现自我管理,选择较为安全的投资渠道。同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6)统筹层次。公共养老金应最低实现省级统筹,以避免在改革过程中由于统筹层次低而产生的问题,如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等。

4 结 论

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统一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可以改变现行养老金制度的碎片化局面,缩小不同职业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别,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可以促进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人员自由流动。事业单位改变财政拨款负担的单一养老金制度为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责任的多层次养老金制度,有助于增强个人的养老责任和意识,可以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而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特别是职业年金制度的设立可以弥补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制度改革而减少的养老金收入。职业年金直接与个人工作贡献挂钩,有助于激发在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且多层次养老保险计划有利于增加员工的养老收入,减少改革的动力。妥善解决改革中可能出现“老人”、“中人”、“新人”的问题,有助于推动制度的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1]崔丽,郑功成.改革养老金双轨制需立足现实 [EB/OL].(2011-3-09)[2011-4-10].zqb.省略html2011-03/09/nw.D110000zgqnb_20110309_4-11.htm?div=-1.

[2] 李绍光.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第6篇:个人劳动计划范文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覆盖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业务规程。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省级统筹的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缴费比例和基数。

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原缴费比例高于22%的,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的,调整到20%.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劳发[2000]7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12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的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执行和规范。

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实行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在过渡期内对比时,应按上述文件确定的统筹项目来计算新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取消统筹项目,完全按新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规定执行,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改按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统一基金管理。

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预算编制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确保发放的原则编制,报省劳动保障厅复核、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执行。

1.预算的编制。

(1)基金筹集计划,根据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同时考虑实际缴费人数增长等因素对养老保险费(含清欠)、利息、个人账户等收入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当年财政补贴收入,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确定。做实个人账户应由地方负担的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各级财政负担数额。

(2)基金支付计划,根据离退休人数、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支出水平变化情况对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转出等支出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3)对各地未完成省下达基金征缴计划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通过动用历年结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补足,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分级征缴、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征缴,省农垦、森工系统的养老保险费仍由本系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离退休人员以地市、县、系统为单位,按省统一规定的计发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3.结余基金的使用与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当期结余基金,暂不上缴,存储于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需要动用时,由地市、县、系统提出意见,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4.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上解运营。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核算,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记录要真实完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实账核算,纳入省财政专户。各地市、系统按季度上解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运营办法投资运营。综合运营收益率每年根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确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为个人账户记息的依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对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督。

(五)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1.统一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准确核定缴费基数,督促企业按月进行缴费申报,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征缴计划。职工个人账户管理要公开、透明,职工退休待遇审核按政策规定执行。

2.对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中心数据库随时掌握各地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计划完成、退休人员自然增长、同级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余基金支付能力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分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报告,保证省级统筹正常运转。

3.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将参保企业及各类人员全部基础数据进入省中心数据库,实行集中管理;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化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基础数据,使原信息系统能够实现与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全省基础数据的完整,实现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及管理体制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对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各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实行垂直管理后,其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纳入省级预算。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省发改委的发展计划。省以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及资产划归到省。其领导班子实行双重领导,以省劳动保障厅管理为主,地市县协助管理。农垦、森工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维持不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统一省、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称xxx(行政区名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机构规格,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副局级单位,其他地市的为副处级单位,省森工、农垦的为正处级单位,县(市、区)的为副科级单位。现任干部职级高于新定机构规格的,可保留原职级不变。今后新配备的干部应按新建的机构规格配备。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省级统筹平稳运行。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事,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要组织劳动保障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好企业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运营、职工退休待遇审核、业务稽核、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经办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地税部门提供基金征缴计划,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省财政厅要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强化基金征缴,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税局负责监督考核各级税务部门征缴计划完成情况,提高基金进账额。

(五)各级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基本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7篇:个人劳动计划范文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贯彻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现将《报销范围》中“注明需个人另部分自负的特殊药品”职工个人负担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注明需个人另部分自负的特殊药品”,职工个人负担其费用的20%。老、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予个人挂钩,退休人员负担减半。

    二、本通知执行后,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特别贵重药品不列入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28号)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7年10月3日起执行。

第8篇:个人劳动计划范文

分析之前,我们要明确几个概念。

一是明确替代率的概念。替代率是衡量老年保障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它是指退休金价值占某一时期内员工收入(例如退休前一年、两年或者终生平均工资)的比例。企业年金替代率就是指退休后的企业年金收入占退休前相同期间的收入的比例。这个期间可以以月、年等来衡量。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退休前收入的衡量,有多种方法,例如使用退休前10年工资收入的年(月)平均工资,或退休前5年年(月)平均工资,也有使用终生收入平均工资或最终收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很显然,随着工龄的增加工资收入也是递增的,使用的基数不同则替代率也不同,因此在比较替代率的高低时,一定要注意其基数的区别。替代率的计算应以退休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渡时期,对于政策颁布之前已经退休,马上面临退休和在职的员工有不同的政策。

二是明确企业年金的主要类型。根据待遇计发办法来划分,企业年金可分为缴费确定型(DC)和待遇确定型(DB)。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是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职工退休时的企业年金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益。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是通过确定一定的收入替代率,保障职工获得稳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积累规模和水平随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企业承担因无法预测的社会经济变化引起的企业年金收入波动风险。

因为企业年金的计划有多种,并且每一种计划都有自己的投资方式和分配计算方法,因此,在分析有无企业年金的养老金收入差别之前,我们还要做一些假设:1.以30岁男性为例,假设其当前月缴费工资为2000元(正好为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并假设直至退休时其月工资额不变,并仍为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实际应为递增)。2.假设以缴费确定型计划――即DC计划为例。因为在转型期对于已经退休的人使用待遇确定计划――即DB计划较为合适,而对于在职员工,尤其是年轻人来说,则建立DC计划是大势所趋。3.假设该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八个划入个人账户中的缴费率为个人7%,企业2%,则这个员工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每个月将增加2000x 9%=180元(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年金的缴费率是考虑工龄、职位、年龄以及相关规定等诸多因素拟定出来的,这里只是随意举一个例子说明)。4.投资收益:假设个人账户中所有资金用于购买某保险公司团体年金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计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最高值”1.0%计算。5.假设退休年龄为60岁。6.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基本养老金支付危机中,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没有做实,目前还是“空账”,且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比例正在逐渐降低,因此假设员工退休后能够得到替代率20%的基本养老金。

根据以上假设,我们得出了一个30岁男性劳动者有无企业年金的养老金收入差别(见下表)。

第9篇:个人劳动计划范文

   到目前为止,全镇转移培训农村劳动力700人,完成年计划88%,(其中阳光工程215人,完成年计划90%),转移就业700人,转移就业率100%。举办培训班4期,培训专业主要有:毛纺、服饰(缝纫工)、制革等专业。在岗培训1300人,完成年计划65%。农技培训701人。完成250%。

   二、主要工作

   1、安排部署了XX年全镇培训工作,全面落实培训、转移目标任务。

   2、研究确定了XX年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实施计划方案和适当提高了XX年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财政资金补助办法。

   3、加强与市阳光办、培训学校、企业在培训过程的合作、协调沟通工作,并宣传好劳动力转移培训政策等,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4、完善了相关档案资料建设,上报好转移培训信息材料和数据。

   5、接受并配合市财政调研组对我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调查。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镇充实了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及其设办公室,加强了全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并与与农业、劳动、科技、妇联、团委、成教等部门密切合作,按照职责分工,广泛动员组织各类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努力提高培训率和就业率。

   2、培训骨干,推进规范动作。对从事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的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和政策培训,做到政策熟悉、业务知晓。

   3、多渠道筹措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共同分担的经费筹措机制。镇财政或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因地制宜,按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与劳动等有关部门配合,督促用人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所录用农民工的培训经费。使参训农民得到免费培训。以推动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

       4、建立督导和表彰奖励机制。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计划实施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及时表彰奖励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先进个人。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对已通过转移培训并就业但因各种原因需转至别的行业或别的企业人员未列入转移培训范围,不利于重新就业或素质提高,建议列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范围。

   2、根据我市农村劳动力现状分析,农村劳动力统计目前存在一定问题,实际富裕劳力接近 “0”,大量的是50岁以上做小工的兼职农民,需要转移培训的仅是刚毕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与外地来的农民工。建议不要把务工农民工统计成农民,使转移培训指标(目标)更符合我市实际情况。

   五、下步打算

   1、继续做好各类培训的扫尾工作。

   2、加大培训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及时兑现培训政策。

   4、对明年的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早作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