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公益劳动实践报告范文

公益劳动实践报告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公益劳动实践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公益劳动实践报告

第1篇:公益劳动实践报告范文

     关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的主体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作完毕后,应依法经审查验证。但这里审查验证的主体应该是谁?《公司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首先,根据现行《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不可否认,以上这些重要的公司财务方案都或多或少地包括了部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而且"审议批准"也必然包括有“审查验证”的意思。其次,《会计法》第21条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这一条对公司显然也适用。此处的“签名并盖章”显然也包括“审查验证”之意思。再次,《公司法》第54条和第126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的若干职权中包括“检查公司财务”。这也一定程度上包含监事会或者监事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查验证之意。最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对外报送前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审查验证”应是“审计”一词的应有之意。从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不难看出,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单位负责人(包括董事长)、监事会或者监事、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或者总会计师、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似乎都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查验证的主体之资格。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审查验证的职责呢?《公司法》应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否则难以分清责任。

   关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五个方面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属明细表,事实上该条所列第四项“财务情况说明书”既非会计报表,也非所属明细表,而是对公司财务情况所做的文字性说明,并不采取数字报表的形式。从理论上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利润分配表一般被认为是利润表的附表。《公司法》第175条将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报表这两个有包含关系的概念混为一谈,显然不够确切,在客观上也不利于强化有关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关于公积金制度

《公司法》第177条涉及到四个与公积金有关的概念,即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另外《公司法》第131条和第178条还涉及另一个关于公积金的概念即资本公积金。联系《公司法》的相关条文,这“五金”有如下的关系: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与公积金并列属于同一层次概念,二者的共性在于都取自公司利润。资本公积金与公积金是并列关系抑或从属关系并不明确。不管是从字面意义上作文理解释还是联系会计学基本原理作理论解释,《公司法》关于“五金”的名称和关系的界定都谈不上科学。一般认为,公积金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出自公司盈余,而后者则源于公司盈余之外。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金,这三者都是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为了体现法定公益金的专用性,也可以把法定公益金单拿出来作为与盈余公积金并列的概念。《公司法》舍弃了公认的盈余公积金的概念,意图用法定公积金取代之,这就造成法律条文规定与财务会计实践的矛盾,而且条文之间也有撞车之嫌疑。因此,不妨将公认的财务会计有关公积金的概念引入《公司法》,避免法条空置。

                     关于亏损弥补

根据我国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弥补亏损的渠道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所得税前利润弥补,但弥补亏损的期间仅限为五年; 二是用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后利润弥补,即公司发生的亏损经过连续五年期间尚未弥补足额的,用所得税后利润弥补。且不设年限规定;三是当公司无利润又需要派发股利时,可以先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再按照一定限额用盈余公积金发放股利。但依据《公司法》第177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当首选“法定公积金”(主要指盈余公积金),这就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不相一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能先用当年所得税前利润去弥补亏损,而是先动用公积金去弥补亏损,这就等于主动放弃了本可节约那部分应交所得税,这无疑对公司自身财务不利,对公司的股东而言也是个损失。显然,将公积金放在弥补亏损的第一序列是不合适的。另外,如前所述,《公司法》对资本公积金可否用于弥补亏损并不明确。财政部在2001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列做资本公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的空间。如果《公司法》确定资本公积金不可补亏,则与国际惯例不符;如果《公司法》确定可以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又会与现行会计制度发生冲突。再者,即使资本公积金与盈余公积金都可以用于弥补亏损,二者也存在一个优先序列的问题。《公司法》第177条在弥补亏损问题上还有一个小小的缺陷,那就是未将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和所得税后会计利润弥补亏损区分开来,而这事实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也不小。

               关于公积金的提取基数

依《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积金的提取基数应该为利润,那么这里的“利润”是所得税前利润,还是所得税后利润?联系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来看,法定盈余公积金应该按照所得税后利润扣除罚没财产和弥补亏损后的余额提取,事实上既非所得税前利润,也非所得税后利润,更不宜简言之为利润。

                    关于利润术语的使用

利润是会计法所确认的会计基本要素之一,在公司法中也多次出现。但是由于在会计实务中利润只是一个相对笼统的概念,使用中必须分解为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净利润(所得税后会计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未分配利润若干不同层次的“子”概念。因此《公司法》中必须谨慎使用“利润”一词,避免产生误解。比如,《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这里的连续盈利是根据什么利润判断的?同样的问题在《公司法》中多次出现。

            

              关于会计数据的时间性要求

会计指标数据往往可以划分为时期数和时点数。比如,会计上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是时点数,属于静态指标;收入、费用、利润是时期数,属于动态指标。在法律上涉及这些指标的数量要求时,应该明确规定其对应的时间性要求。比如《公司法》第179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这里的注册资本是用盈余公积金转化为资本后的注册资本,还是用盈余公积金转化为资本前的注册资本?看来就必须在注册资本之前加上时间性定语。

                      关于法定公益金

 

第2篇:公益劳动实践报告范文

关键词: 医患关系;法律定位;医疗合同立法重构

一、 医患关系的概念及研究现状分析

1、医患法律关系的内涵

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受医事法律所调整的以医生、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医患法律关系是指作为医疗方的医院和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为患方实施诊断、治疗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医疗方和患方在共同的目的指引下达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人身、财产关系与医事法律相结合的产物。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患关系表现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关系,其特殊性表现为医患双方除了患者应当向医疗机构缴纳医疗费用的财产关系之外,患者的身体客观上处于医生的控制之下,患者与医生之间还存在一种类似于行政管理的人身关系。从这方面看,医疗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一致性,医患关系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关系。

2、医患关系的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人际关系,当前的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病患者及其家属因医疗纠纷前往医院寻衅滋事者明显增多,有的甚至威胁医生,冲砸医院,医疗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据中国医师协会2006年《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76起。妥善解决医患关系的紧张现状,不仅关系到国家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着国民的身体健康。

在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观念上,医患关系主要受属行政法范围的医事法律所调整,医方处于主动地位。随着人们患者权利意识的觉醒,医患关系的地位不平等为现代民法的平等观念取代,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尽管对医患法律关系的认识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较多问题,但用《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普通法来调整医患关系已成事实,医患双方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合同(契约)关系。这就突破了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理念,赋予患者平等权利,具有较大的进步意义。但实践中出现将医患关系视为纯粹的劳务合同关系的倾向,有学者甚至认为患者就是消费者。这些情况表明,对医患关系进行准确的法律定性正成为当前医事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对医患关系改善的法律思考

医患关系的妥善解决,需要一部独立的医事立法,对现行医疗卫生体制、法律环境、医院管理、医务人员以及患者的自身观念等因素进行规范,加强依法治医,从根本上破除医患之间的紧张状况。

1从医患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的关系看,医患关系是一种类似劳动关系的特殊法律关系,应当借鉴劳动关系的立法特例,将医患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医疗合同关系加以立法规定,以独立的医事合同立法加以调整和规范。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医事法律调整和规范医事领域中的医患行为,作为医疗纠纷解决最主要法律依据的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充其量只能算是行政法规,效力层次偏低;实践中多是参照《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医患纠纷。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太强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民法通则调整太原则和模糊,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务合同法往往会造成对医患法律关系特殊性的忽视。由于法官不是职业医生,不具备专门的医学知识,在审判实践中没有具体的立法标准加以规范,造成法律适用困难,在处理医患关系上难免顾此失彼,法律的公正性难以得到彰显。因此,尽快制定一部能够反映医患关系特殊性的医疗合同法是医事立法的当务之急。

2、从《医事法》对医患法律关系的规范内容看,《医事法》是调整医疗关系的法律,它是一部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律,从公法上看包括对医疗行业的行政管理和对医事犯罪的刑事制裁两部分内容,从私法上看主要是对医患关系(医疗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调整。

确立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医事法的主要内容。首先是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通过禁止性的行业规范以保障医方的公益性质得以实现。通过立法确认医疗行为的规范标准,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等医疗行为中的各项诊疗操作规范,一整套成熟的医疗行为规范标准是促进医事法建立的基础。其次,为了平衡医患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的,应当从立法上明确患者利益的优先保护原则。对患方,主要通过体现人权观念的授权性的法律规范切实保障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受因医疗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侵害。同时为了保证诊疗秩序和正常的医患关系,还应当对破坏正常医疗诊疗秩序和影响正常医疗行为的行为规定具体的处罚项目和标准。

3、从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看,医事法律的公益性质不容忽视。为了保证医疗事业的公益性质,国家在加强对医疗事业规范的同时,应加大对医疗事业的投入,建立各种支持医疗公益事业保障基金的发展。我国有关的医事立法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职能,但同时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却背离了保障医疗机构实现其公益职能的路线。《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但是,医疗体制改革却试图剥离医疗机构的公益事业经费,迫使医院向营利性目的转轨。加之实践中患者拖欠、逃避医疗费现象严重,迫使医院不得不从自身的生存竞争出发,放弃了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主旨,退而求其次。有鉴于此,政府应重新审视医疗机构的改革定位,加大对医疗机构公益性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和建设,引导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和氛围。

第3篇:公益劳动实践报告范文

一、活动内容

1、深入本地中小学进行调查走访,了解本地基础教育的现状,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的现状。

2、了解我校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意见反馈。

3、走访调查身边的先进基层党员,了解基层党建工作。

4、农村地区的同学,深入调查免征农业税后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农村目前存在的其他问题。

5、城镇学生深入社区调查城镇居民中低保户的生活状况,以及政府对其改善生活质量所采取的措施。

6、调查了解本地农村的建设情况以及改革现状。

7、开展送温暖活动。为所在社区提供公益服务,如为军烈属,孤寡老人、残疾人、下岗工人等社会扶助对象解决生活问题,帮助社区管理部门开展宣传、咨询工作,参加社区组织的义务劳动等。

8、结合实际,到厂矿、社区、健身中心等地方开展传播体育健身理念,推动全民健身的活动。

二、具体要求

要求我校在校学生都要加入到实践调查活动中来,开学后要交上不少于15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或调查报告,校团委将根据调研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评选出“先进个人”若干名、、“优秀实践(调查)报告”若干名,颁发奖品及证书,对不合格和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同学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关于组织开展年年暑假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四个新一代”的要求,引导青年学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我系部学生的“社会实践经历”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社会竞争了力,特组织学生开展XX年那边暑假社会实践活动,现就有关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活动主题

学会感恩*体验成长*共建和谐*关注社会

(二)、指导思想

活动要紧紧围绕我校学生培养目标,根据我部学生实际,帮助学生适应社会规范,明确社会角色,提高服务社会的技能,加速个人社会化进程,努力培养“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品德高尚、意志顽强、视野开阔、知识丰富,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青年,进一步增强青年学生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活动内容

活动要切合“学会感恩体验成长共建和谐关注社会”的活动主题,以家庭角色体验、社会角色体验、专业素质拓展、特色实践服务和服务社区行动为主要内容,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争取建设一批基于长效机制、特色鲜明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岗位体验实践基地和服务社区平台。

1.家庭体验。以感恩父母、回报家庭为导向,在暑假期间,从事不少于二周的家务劳动,具体劳动内容包括每天做一次饭,打扫一次卫生,外加一项其他家务劳动。另外强调必须给父母亲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中的一位洗一次脚,深深体会一回长辈们的艰辛。目的是使同学们认识到服务社会要从回报家庭做起,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细胞是学生社会化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2.社会体验

角色体验。以认知社会、了解社会为导向,依托一所学校、一个社区或一个企事业单位,在某一具体岗位上,从事一天以上的社会工作。要结合自我实际,盘活各种社会关系,主动出击,拓宽渠道,开展岗位体验、社会兼职、勤工俭学等活动,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

第4篇:公益劳动实践报告范文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 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 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但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被企业拒聘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如媒体报道过的正在审理之中的“沪上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5 年12 月6 日,台资企业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独资子公司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陈龙(化名)所在大学举行招聘,陈龙顺利通过初试、复试。次日,昌硕公司给陈龙发去了录取通知书。根据通知书要求,陈龙到当地医院体检,结果显示他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12 月28 日,昌硕公司给陈龙发来了“解约证明”,理由就是陈龙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后来陈龙见一家乙肝公益网站正在收集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证据,就将自己的解约证明寄了过去,还在公益机构的帮助下,把公司告上法院。

陈龙认为,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昌硕公司因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解约,是一种歧视行为,让他失去了作为“一个正常人的尊严”。昌硕公司的律师则表示,企业招聘员工是双向选择的结果,单位有自主选择权。如今多数企业拒聘员工根本不需要任何理由,因此他们根据职位的需要没有聘用陈龙不违反任何国家规定。虽然《劳动法》《就业促进法( 草案)》等法律法规明确反对就业中的各种歧视现象,但乙肝携带者所遭受的就业歧视并没在这些法律所反对的歧视现象之列。

而更多的企业则根本不会承认拒聘的真正原因,反正“拒聘员工不需要任何理由!”为了帮助广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争取平等就业权,所以陈龙在法庭上提出公司取消对新进员工的“二对半”(乙肝五项)指标检查的要求。

第5篇:公益劳动实践报告范文

内容提要: 公益法人的本质决定了对其董事薪酬实施控制的必要性。目前各国立法对董事薪酬的调整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所有董事一律不得领取薪酬、可以获得相应报酬以及区分专兼职董事实施不同的薪酬政策。总的来看,董事领取合理报酬是董事薪酬立法的主要方向。合理薪酬的决定主体为公益法人权力机构,对于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给予标准不同的薪酬,董事补偿并不必然受制于董事薪酬。

尽管薪酬对于激励公益法人董事谨慎勤勉地为公益法人服务所具有的意义与营利法人的情形无法比拟,但薪酬对于日益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公益法人之董事并非毫无激励价值。然而,对于公益法人董事薪酬实施不同程度的控制却成为现代公益立法的重要取向。从深层次上看,这一取向根源于公益法人之本质。公益法人作为非营利组织,其目的不同于营利组织——获取利润从而将之分配给其创立人、投资人乃至经营管理者。从法律及其实践上看,公益法人尽管为了满足公益目的之需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赚取一定的利润,但这些利润应当和通过募捐、接受行政或者税收补贴得到的资财一样,不能分配给其创办人、行政主管、董事或其他员工等人员。因此,公益法人的资财利用必须以服务于公益法人之公益使命为中心,遵守“不分配盈余”原则,尽量避免或者减少非公益支出,以免减损公益法人服务公益之能力。而董事薪酬作为非公益支出的重要方面,遂成为各国公益立法对于非公益支出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控制模式考察

尽管薪酬控制是公益立法的重要内容,但目前各国法律对于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控制的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立法上明示规定或者默示董事一律不得获取报酬,称为无报酬模式。譬如,《摩尔多瓦基金会法》第28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履行他们的职责不收取报酬,……”[1]《捷克斯洛伐克公益法人法》第10条第五项规定:“公益法人的理事不得兼任同一公益法人的监事。理事和监事无权因执行职务而获取报酬。……”[2]《捷克斯洛伐克基金会法》第33条规定:“基金会不能把它的财富扩展给其创立者和其正式机构的成员,和(或)他们的亲戚,也不能给那些捐献过财富给基金会的法人正式机构的成员。”[3]《乌克兰慈善与慈善组织法》第17条规定:“委员会的主任不用支付薪金。……”[4]在印度,根据1982年的《印度信托基金会法案》,“托管人可以管理信托基金会的费用支出,但不允许使用信托基金来谋取个人私利。……公司管理人员或者托管人可以因管理工作而获得补偿,但不能获取报酬或分得利润。社团的财产由管理机构来管理,不能为其成员谋取个人利益”。[5]

第二种为立法明示或者默示规定董事可以获得相应报酬,称为有报酬模式。这一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法律没有明确限定董事薪酬数额,而是将这个问题授权给公益法人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或者政府监管部门甚至董事会自己去酌定。《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8. 12条规定,除了章程或者章程细则另有规定之外,董事会可以确定董事的薪酬数额。《克罗地亚基金会和基金法案》(1995)第20条和第22条规定,基金会的主任有权利为其付出的工作获得报酬,并为他的支出获得补偿。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领取薪酬以及得到相应的奖励,必须以章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而不能仅仅根据任何临时的决议来进行。在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任命之前,薪酬额度由内政部决定;在任命了管理机构和代表机构之后,则由此二机构决定,但也要得到内政部的批准。《匈牙利公益组织法》第19条规定,公益组织负责人薪酬的数额应当作为年度公益报告的一部分接受最高机关的审议。《爱沙尼亚财团法》第22条规定,在章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财团法人可以根据理事的工作任务以及法人财务状况,向理事支付相应的报酬。其数额和程序由监事会决定。《芬兰财团法》第11条规定,除章程明确禁止外,财团机关的成员对于其付出的工作,可以获得合理的报酬,并接受监事的审核。此外,《俄罗斯非营利组织法》第29条尽管规定其最高管理机关成员不能因为履行职责而受领报酬,但其第32条第二款却间接承认其董事获取薪酬的权利。《立陶宛共和国社团组织法》第14条也以同样的方式承认董事可以获取相应的薪酬。另一种情况则是法律对于领取薪酬的董事的数量作出明确限定,《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第2条规定,特定非营利组织中领取报酬的负责人员不超过负责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0、28条也规定,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种情形是法律规定董事原则上不领取任何薪酬,但专职人员除外,称为分别模式。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法草案”(行政院版)第14条规定:财团法人“董事与监察人均为无给职。但董事长未支领其他薪资、月退休金(俸)或月退职酬劳金者,不在此限”。[6]这里的专职人员仅对董事长开放,一般专职人员仍没有领取薪酬的权利。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第5条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非营利机构可确定其全职人员的人数并给付报酬。”[7]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3条第四款也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二、给付合理薪酬: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控制模式的理性选择

从现实来看,董事不领取薪酬或者领取较低的薪酬而为公益法人提供服务,当然是最为经济又最有效率的法政策选择。这可以使公益法人集中自身之资财服务于公益之目的。然而,公益法人董事得到合理的报酬却具有诸多不容忽视的理由:一是从劳动经济学角度看,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的董事,都要为公益法人付出相应的劳动,都会给公益法人带来相应的增益。如此,董事理应获得与其劳动相适应的薪资,以补偿其劳动力消耗。二是从民法理论看,董事为公益法人所做的工作,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董事爱心奉献、追求自我实现等愿望,但从公平责任原则的角度看,董事不获取任何报酬无法实现利益天平的平衡。三是从公益法人内部治理职业化理论来看,目前公益法人已从原来的单靠志愿者的兼职工作逐渐走向管理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而这一目标需要专业化、职业化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优秀的管理人员来实现。如果没有相应的薪酬保障,公益法人吸引专职管理人员和优秀管理人员的能力就大为减弱。职业管理人员的高尚是建立在其基本生活需求满足的基础之上的,无论何种理论,最终都要解决一个根本问题,即公益法人的激励问题。从治理的功能与价值来看,公益法人治理机制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在于约束,还在于激励。由于公益法人并不具备营利性组织所具有的多元化激励方式,因而薪酬激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有种种理由可以否定公益法人获取薪酬,但董事得到合理的薪酬对于公益法人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所具有的意义也是不容否认的。因而,笔者更倾向于给予董事以合理的薪酬。

本文第一部分的考察已经表明,在当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关董事薪酬的立法中,明示或者默示允许给予董事合理薪酬的国家占绝大多数,并成为晚近董事薪酬立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就连曾经严格禁止管理人员因他们的职位而获得报酬的法国,“最近法院确定,只要既是理事又是一般职员的人数在理事会中所占的比例并非多数就是合法的”。[8]因此,给予董事合理薪酬的判断建立在综合平衡公益法人利益的基础上,法律对于董事薪酬的干预重点并不在于严格禁止给予致力于公益法人工作的董事任何薪酬,而在于对董事薪酬标准的合理性施以一定程度的控制。

公益法人董事薪酬过低,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无助于吸引具有不同技能和经济实力的人士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而薪酬标准过高,则又会导致公共资财的流失,破坏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的热情、信任与支持。那么,什么样的薪酬标准才算是合理的标准呢?在理论上,笔者认为既能够使公益法人吸引到足够多的优秀管理人员,又不给公益法人自身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的薪酬标准是合理的标准,但从操作环节看,确定合理的薪酬标准必须靠特定时空下的消费水平、项目复杂程度、工作能力、公益法人承受能力以及法人文化等一系列参考因素来支持。然而立法上却鲜有明确规范董事报酬支付标准的实例,只有《克罗地亚基金会法》第22条规定:“给基金会机构的成员提供报酬、发放工资或者作出补偿不能够对基金会目标的实现造成很大的影响。”[9]这仅是从基金会承受力以及效果因素方面对董事报酬数量的确定提出了一个抽象的标准,而公益法人董事报酬标准的确定却更多地依靠公益法人或其设立人自身来酌定。根据美国基金会理事会的报告,确立董事和受托人薪酬标准至少应当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理事被要求和实际发挥的作用; (2)理事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技能水平或者经历的差异; (3)完成要求的职责任务实际花费的时间; (4)类似规模、类似类型的基金会理事的薪酬标准。[10]此外,该报告还明确指出了两种不合理报酬的确定方式:一是按照基金会资产和收入的比例来确定董事薪酬;二是按照专业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给提供专业服务的理事提供报酬。根据另一份报告,董事薪酬合理性标准的确立需要考量的因素有:(1)组织规模以及组织资财的预期增长速度; (2)成员数量、捐赠规模以及捐赠频度的增长情况; (3)董事阅历高低以及管理责任大小; (4)花费在组织事务上的时间; (5)组织复杂性程度; (6)个体职业补偿的独立性。[11]

上述标准基本上反映了美国基金会董事薪酬合理性确立的基本实践和总结,在美国私人基金会以及公共慈善机构董事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的确定中也被广泛采用,对于其他国家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标准的确定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参考价值。比较来看,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水平远比营利性组织董事薪酬水平要低得多。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官有恒对台湾地区社会福利基金会高管薪酬水平的研究,营利组织高管薪酬水平要高于社会福利组织薪酬水平16. 7个百分点。[12]美国联邦和州法律尽管均允许公益法人给其董事相应的薪酬,但实际上近200年来,一直只有约1/4的基金会给予其董事部分或者全部薪酬,绝大部分董事的工作均是无偿的,而且这个薪酬水平与营利组织董事的薪酬水平相去甚远。

三、合理薪酬如何给付: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控制的实现机制

在解决了公益法人董事合理薪酬给付及其确定问题之后,董事合理薪酬给付由谁决定、是否区分专兼职董事分别实施不同的给付标准以及董事薪酬与补偿之间的关系,遂成为董事薪酬控制实现机制的重要问题。

(一)公益法人权力机构是董事薪酬确定权主体

董事报酬标准的确立,在本质上应当属于公益法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理应由其内部权力机构作出规定。在社团式公益法人中,一般由社员总会来决定;在财团法人中,一般由其主要权力机构来决定。一般来说,财团法人董事会在严格执行合法程序并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的情况下拥有决定权。如《克罗地亚基金会和基金法案》(1995)第20条和第22条、《匈牙利公益组织法》第19条、《芬兰财团法》第11条等均作出如此规定。但在爱沙尼亚,其财团法人董事薪酬决定权在监事会;而在印度尼西亚,财团法人董事薪酬决定权则在受托人。公益法人董事之薪酬由其内部机构决定之后,是否还要报经国家公益法人监管机构批准呢?《克罗地亚基金会法》第22条规定:“对基金会机构成员提供补偿和发放工资的一般规定,或者如果不是一般规定,而只是对该问题的单独决议都必须得到内政部的批准。”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第5条也指出:“经有关部门批准,非营利机构可确定其全职人员的人数并给付报酬。”

笔者认为,政府监管部门不应过多干预公益法人获取报酬的董事人数以及具体报酬标准,只要获取报酬的董事人数以及具体报酬标准符合财政税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只要它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大众的考验。在美国,公益法人董事报酬必须客观地体现在联邦国税局990-PF表格中,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只有当领薪董事的人数或报酬标准不合理的情况下,才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干预。自1969年起,美国对薪酬不合理的私人基金会已经通过征收消费税的方式实施处罚;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中间制裁法”,允许国税局对公共基金会施以同样的处罚。这种以财税法为规范标准的事后监督模式应是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标准合理性监督的首要选择。在大陆法国家,即便是允许监管机构进行事前监督,也应以备案制取代审批制,以充分发挥法人自治功能,减少政府干预。在公益法人有权机构确立董事薪酬的程序上,美国基金会理事会也为我们提供了一套被广泛使用、非常有价值的指引。该理事会要求有权机构充分获取类似性质的公益法人类似职位的薪酬标准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所做的有关薪酬调查;在决议时,应当同步记录好参加会议的人数和赞同的人数、参考的资料及其获取的方式、报酬的标准以及批准的日期等;还要求获取报酬的董事没有参与有权机构对于董事报酬标准的表决程序。如果有权机构严格按照这一被称为“可反驳的推定”程序操作,所确定的报酬就推定为是合理的,联邦国税局或者其他人对此如有异议,则应承担举证责任。相对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尽管已经普遍确立起董事薪酬标准的决定程序和方式,但这与一贯注重程序正义的英美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今后立法中应充分注意的一点。

(二)对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应分别给予不同的薪酬

在理论上,无论是专职董事还是兼职董事,只要为公益法人工作,奉献了时间和精力,都应当获得相应的薪酬。对于参加到公益法人经营管理的董事而言,绝大部分都是将这份工作视为其公共服务的延伸,视为实现自身人生信念与人生价值的重要舞台。特别是那些兼职董事,如果他们已从别处领取薪金、退休金以及其他酬劳金,其生活已能得到满足,如再从公益法人领取薪水,则不无重受薪水之嫌,而且可能还会减损公益法人之公益服务能力。因而,立法有必要区分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对其薪酬是否给予、给予额度施以不同的政策。前述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第5条、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法草案”(行政院版)第14条、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3条第四款,都体现了这种法政策取向。

那些在立法中没有明确区分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的国家,在其实际操作中,对于这两类人员也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兼职董事要么属于无给职,要么领取较低水平的薪酬。有些国家在立法中限定董事会中领薪董事之比例,实则是对专业董事数量的限制,其意在于控制整体董事薪酬的开支,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公益法人事业。至于这个比例到底应在一个什么水平上,则取决于这个国家公益事业整体的发展水平、人们公益意识水平以及同一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对于公益法人的态度等多种因素,各个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和日本的比例均确定为理事会或者负责人员总数的1/3。这个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国家对于领薪董事人员数量实施控制的基本态度,对于其他国家的公益立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三)董事领取合理薪酬不影响董事补偿之获得

尽管董事是否可以获取薪酬以及获取多少才算合理存在较大分歧,但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均确认了董事因履行其职责所需必要的开支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例如,《乌克兰慈善与慈善组织法》第17条、《摩尔多瓦基金会法》第28条、《捷克斯洛伐克公益法人法》第10条第五项等均不允许向理事会成员支付薪金,但允许公益法人决定给予董事履职费用以补偿。另外,《德国民法典》第670条、《波兰公益活动及志愿制度法》(2003年4月)第45条、《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8. 5条、《克罗地亚基金会和基金法案》第20条、《日本公益法人指南》第33条、《爱沙尼亚非营利社团法》第28条、《爱沙尼亚财团法》第22条等也赋予董事因履行职责请求补偿的权利。因此,董事薪酬问题与董事因履行其职责是否可以获得补偿的问题在法政策上的取向并不完全相同,后者并不受制于前者。董事投身于公益事业,可以有种种理由不获取薪酬;但为了法人利益履行法人职责而自掏腰包支出费用,如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对董事来讲未免过于苛刻。根据目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规定,董事因履行职责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获得补偿。

但董事补偿在立法上属于可选择的规范,这种补偿并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公益法人完全可以通过章程的禁止性规定来排除董事这一权利。因而,董事获取补偿的权利比较脆弱,能否获得补偿取决于法人章程的规定。与董事薪酬立法相比,董事补偿立法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在美国标准公司法上,董事履职费用补偿,迥然不同于“抗辩费用”的补偿权,它实际上属于任意补偿的范畴。各国对于公益法人董事补偿的立法体现了对公司董事补偿立法基本定位的延续和借鉴。对于董事补偿的决定机构、补偿标准与程序等问题,绝大多数国家亦均允许公益法人在章程中作出合理、便捷的制度安排,相对于董事薪酬立法,此种立法体现了公益法人更高程度的自治性。

注释:

[1]《摩尔多瓦基金会法》[EB/OL],载http:// chinanpo. gov. cn/web/listTitle. do,访问时间:2009年7月28日。

[2]《捷克斯洛伐克公益法人法》,葛云松译,载金锦萍、葛云松主编:《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174页。

[3]前引[2]。

[4]《乌克兰慈善与慈善组织法》,载李本公主编:《国外非政府组织法规汇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5]郑国安、赵路、吴波尔、李新男编:《国外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概要》,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6]肖杨、严安林:《台湾地区的基金会》,九州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页。

[7]《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载前引[4]李本公主编书,第144页。

[8]前引[7],第144页。

[9]《克罗地亚基金会法》,载前引[4]李本公主编书,第88页。

[10]Council on Foundations:Determining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for Foundation Directors and Trustees[EB/OL],载http:// co.forg/,访问时间:2009年7月28日。

第6篇:公益劳动实践报告范文

【关键词】“家门口”;公益电影;惠民

十报告中提出:“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加快推进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文化建设的帮扶力度,继续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人民的精神家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十报告把文化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摆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让我市人民倍受鼓舞,十报告科学描绘了关于社会文化强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断。为鄂尔多斯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蓬勃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十召开以后,我市应要更多地组织引导人民群众,开展更丰富的文化生活,创作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来使人们群众不断地提升文化鉴赏和审美能力。

一、鄂尔多斯市启动“家门口”公益电影惠民活动

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为贯彻党的十精神,2013年鄂尔多斯市提出十项惠民工程,其中“家门口公益电影o鄂尔多斯万场电影惠民工程”被列为其中一项为民服务的惠民工程之一,鄂尔多斯的社区居民包括流动人口可以在自己的家门口看大片,丰富了流动人口的业余文化生活。2013年此项工程共投入资金960万元,配置74套流动放映机和专用放映车,在城市常住人口较集中、农村牧区进城劳动力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社区广场,苏木乡镇农牧民的家门口放映公益电影,遍布全市的739个嘎查村和191个社区,放映15000场公益惠民电影,通过放映公益电影宣传安全生产、健康知识、法律常识和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内容。“家门口公益电影o鄂尔多斯市万场电影惠民工程” 覆盖流动人口,将流动人口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市民待遇,电影惠民工程让流动人口更直接地享受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带来的成果。“家门口”公益电影,为鄂尔多斯市群众的文化生活增添了绚彩多姿的一笔。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如今的“家门口”公益电影已经编织起了一个覆盖城市街道和农牧区的全面电影放映网,包含城市公益放映影院和流动电影放映队的公益放映立体格局。

“家门口”公益电影自2013年1月28日启动以来,受到了广大市民的热烈欢迎与好评。2014年正月十四到正月十六,在东胜区铁西广场、鄂尔多斯广场、铜川镇、罕台镇和康巴什广场、市区各游乐园及全市各乡镇苏木、嘎查村,一场场公益电影如期上演,一部部院线大片让观影群众大呼过瘾。由鄂尔多斯广播电影电视局组织的“欢乐元宵节、电影喜乐会”公益电影展映贺新春活动掀起了“鄂尔多斯市2014年度万场'家门口'公益电影惠民工程”的第一个。“鄂尔多斯2014年度万场'家门口'公益电影惠民工程”与2013年度万场公益电影惠民工程实现了无缝对接。 2014年计划全年放映公益电影12000场。2014年1月-4月份,鄂尔多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我们的中国梦”电影进万家――“家门口”惠民电影展映活动。各旗流动放映队,采取室内固定放映的形式,每个放映点每周放映2场公益电影,东胜区、康巴什新区、伊旗商业影院每周放映1场公益电影。3月-7月份、9月-11月份两个学期,与市教育局合作,在全市组织开展公益电影进校园活动。组织农牧区放映队开展“科普之光进农家”科教片展映。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教育实践活动宣传工作,还计划6月-9月份,在全市组织开展鄂尔多斯消夏广场百日电影展映活动。贯穿全年开展“爱在飞翔”公益电影慈善行。紧跟形势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利用数字电影播放平台将需宣传的内容制成视频、幻灯片形式放映。还要做好重点节假日、纪念日的主题放映活动。

二、鄂尔多斯大剧院在“家门口”公益电影中的作用

鄂尔多斯大剧院电影厅也积极的参加到了这项惠民公益活动当中。作为具体的实施单位,鄂尔多斯大剧院本着惠民利民的宗旨,制定放映计划,积极协调,在各方面的通力合作下,组建公益电影放映队,确定公益电影放映点,分解放映任务,确保公益电影惠民工程落到实处。该项活动不仅丰富了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同时也使广大市民能在一些特殊的日子里有更多的文化娱乐生活的选择。

2013年鄂尔多斯大剧院电影厅共放映了近50场公益电影,同时在六一期间,我们组织了将鄂尔多斯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全体师生接到康巴什进行参观博物馆、大剧院,最后给师生们放映了一场3D《疯狂原始人》公益电影,此次活动的接送全部由40多辆雷锋车队的师傅们负责,最后特殊学校的师生们亲手为剧院的全体党员、志愿者、雷锋车队的司机师傅们带上了红领巾。此次活动受到了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师生们以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在七一期间,鄂尔多斯大剧院电影厅连续放映了12场经典的公益红,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广泛认可,2014年七一我们将继续放映公益红。2013年鄂尔多斯大剧院举办了12场“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爱心电影放映活动,此活动主要针对鄂尔多斯市特殊教育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等特殊人群,2014年此活动将继续进行。

鄂尔多斯大剧院2014年的公益电影放映计划已经开始实施,我们定于每周一的下午两点放映公益电影,另外我剧院也会在一些传统的节日里如:“雷锋纪念日”“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七一建党节”等节日里为广大群众送上主体性的公益电影。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电台、剧院的官网、微信、微博、QQ群及户外LED屏等及时了解我们的影讯,确保广大群众能够及时的观看。我们剧院会做好放映前的准备工作,精选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主旋律影片如:喜剧片、爱情片、科教片、纪录片、动作片等。力争把“电影惠民工程”做成全市文化惠民的一个品牌,使之成为弘扬主旋律,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升群众文化素质,塑造鄂尔多斯人文精神的基地,而且我们也在影院的环境上精心打造,营造一个和谐、文明、舒适的影院,保证给群众一个最好的视听感受。

作为影院,“家门口”公益电影也给了我们一种社会责任,或者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让鄂尔多斯大剧院可以为广大群众送去好电影,送去服务。今后,我们会积极的配合广电局,做好公益电影放映活动,让“惠民电影工程”真正成为惠民利民的一项好政策。

三、老百姓对“家门口”公益电影的感受

2013年,走进百姓身边的 “家门口”公益电影――鄂尔多斯2013年万场电影惠民工程正式启动,2014年,“家门口”公益电影也已悄然走进了百姓。这项惠民工程为百姓的生活增添了更多的色彩,丰富了各个社区老百姓的生活。

第7篇:公益劳动实践报告范文

关键词: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内容;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月20日

一、社会责任会计的涵义

目前,理论界对于社会责任会计众说纷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指利用会计形式核算与监督企业经济活动所带来的社会贡献和社会损害的会计,从而达到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促进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不仅要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还要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承担责任。

二、社会责任会计应用现状

社会责任会计源于美国,1968年美国会计学家戴维·F·林诺维斯首次提出“社会责任会计”一词,由此拉开了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序幕。在美国、英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关于社会责任成本的研究不但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并且在实务中也得到较为广泛的实施。法国是世界上最重视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国家,政府在企业实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起主导作用,通过相关法令和政令予以保证,强制推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拥有完整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框架,披露内容侧重于职工利益方面的信息,社会责任作为其主要会计报表之一,其规定是世界上最完整,也是最有特色的。而美国则主要由民间力量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政府法规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提供法律支持,在美国企业社会责任模式中侧重法律监督,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多样化。英国则普遍关注社会受托责任,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建议企业除了编制传统的财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增值表、雇员报告、就业报告、企业与政府之间货币往来报表、外币交易报表、未来前景报表、公司目标报表等一系列社会报告,以满足企业外部投资者、债权人、职工、政府等不同利益集团的信息需要。

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社会责任目标,而且有关法规尚不健全或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缺乏约束机制,使得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诸如资源枯竭、环境破坏、产品质量、员工健康、公益事业投资不足等等。例如,2011年6月17日渤海湾发生溢油泄漏事故,导致海洋生态被破坏,短期内难以恢复。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单元,面临如此多的社会问题,应该承担一份责任,同时,政府和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我国有的企业也越来越意识到社会责任会计的重要性,开始对其实践探索,2006年3月10日,国家电网公司首次对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从整体上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还做得远远不够。当前,我国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研究方面也比较薄弱,我国引入社会责任会计这一概念比较晚,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开始关注社会责任会计,1990年“社会责任会计”一词第一次出现在厦门大学常勋教授编写的《国际会计学》教材中。在目前情况下,社会责任会计仍仅处于会计学者和职业团体的理论研究之下,在实务中应用极少,而且这种研究也主要是以概念性的探讨、重要性的分析、国外研究状况的介绍为主,几乎没有在确认、计量、记录、披露等方面取得重大的突破。因此,我国急需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及其信息披露机制。

三、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内容

1、员工方面。企业应及时发放员工工资、足额缴纳各种保险、为员工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等等。这方面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由: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人力资源投资的社会责任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职工社会统筹保障金)等社会责任负债,人力资源资本、社会责任资本盈余等社会责任权益项目,以及由于职工劳动技能和水平的提高等原因而产生的社会责任收益和相关的各项社会责任成本。

2、消费者方面。企业不应为获取更多利润、不断降低成本,从而牺牲产品的质量,这样不可避免地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会危害他们的人身安全。反映在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中的项目主要有:消费者售后服务投资、应付消费者退货款或赔偿金、应付售后服务费等。

3、环境保护方面。会计核算包括:环境设备等环境资产,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付环境治污费、应交环境绿化保护费等负债类项目,企业获得的环保贡献奖、社会福利事业贡献奖、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的收益、环境治理机会收益等收益类项目,以及为环境保护所发生的责任成本项目等。

4、慈善公益方面。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对文化、教育以及慈善事业支付捐赠款项,对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受灾地区的捐助和救济等,也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体现在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中的内容包括公益福利及公益捐赠支出,社会福利事业贡献奖获得的收益等。

5、依法纳税方面。企业依法缴纳税款,是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承担的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主要包括应交税金及附加费等项目的核算和披露。

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社会责任会计产生开始,不同国家和不同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如何进行披露,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企业的不同规模和不同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进行披露:

1、文字说明式。主要适用于小型企业,即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经济主体履

行社会责任的资料,用文字叙述为主、辅以少量的数字说明企业经营活动对社会的影响。

2、单独社会责任会计报表式。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一般以单项的独立报告形式体现,如 “社会责任损益表”、“社会责任现金流量表”、“社会效益和成本报告”、“社会责任资产负债表”、“污染报告”等。

3、复合报表式。在现有的财务报表中增加反映社会责任信息的项目,如在利润表中,可以增设环境治污费、环境治理收益、其他社会责任成本等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可增设环境资产、安全生产投资、其他社会责任投资等科目;负债方可增设应交公益捐赠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环境绿化保护费等科目;所有者权益方可增设安全生产资本、环境保护资本、其他社会责任资本等科目。

另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特点提供“社会影响报告表”、“增值表”和“比率分析报表”等辅助报表,以全面反映企业履行环境治理保护、人力资源、社会公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洁.低碳经济下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与应用[J].会计之友,2012.6.

[2]吴丹.发达国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对我国的启示[J].商业会计,2012.17.

[3]赵璐,祝锡萍.中小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研究[J].财会通讯,2009.4.

第8篇:公益劳动实践报告范文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林木收购;计价方法;福建省

中图分类号:S7272;S7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168(2012)06-0073-04

收稿日期:2012-09-10

作者简介:廖建国(1966-),男,福建古田人,副教授。从事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林业教育工作。

福建省现有20775万 hm2生态公益林,其中集体与个体林权的生态公益林面积达18498万 hm2,占89%,目前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每年获得国家财政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为180元/hm2·a,这一补偿标准与商品林的经营收益相比明显偏低,直接影响了林地、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和经营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为此,许多专家建议政府采用购买方式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变成国有的生态公益林,以便在国家财力许可的前提下,建立一个适合当前生态公益林发展的生态公益林收购制度,但如何确定合理的收购计价标准是关系到国家收购成功的关键,当前国内外对生态公益林收购计价方面的研究报道较少[1-3]。基于此,本研究对多种计价方法进行了理性分析,以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收购为例,分别利用各种计价方法进行收购资金的测算,旨在为今后生态公益林林木收购在定价方法上提供有益的参考。

1收购计价的理论依据

11公共产品理论

从效用的分割性、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等方面考察,生态产品属于公共产品[4]。一般情况下,公益林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或排他的费用很高,难以收费,而且公益林这种公共产品不能贮藏和移动,经营者难以对其做出控制,于是公益林的经营者无法要求哪一个部门去偿付其生态效益使用费,也无法迫使受益者偿付了使用费后才能利用其生态效用[5]。因此,生态公益林所发挥的生态效能常被社会各方无偿享用,从而导致公益林所耗费的成本得不到补偿,经营者或所有者无法得到应有的收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无收益甚至无法保本的经营自然吸引不了私人资金投入,也严重影响了经营的积极性。可见,私人或企业无法保障公益林的有效供给,所以,政府必须进行干预,这也符合市场经济国家公益性和基础性事业国家化的趋向。

12、劳动价值论

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之中的人类一般劳动,价值量的大小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生态公益林在营造、抚育、管护过程中凝结了大量的人类劳动,同时公益林生态效能以无形产品的形式为社会提供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多种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6]。福建省所区划的生态公益林多为人工林,集体或个体生产经营者的林分被划为生态公益林,其收益必然低于作为商品林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愿意继续经营生态公益林,为社会无偿提供使用价值。因此,生态公益林的提供必须保证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收益,借助政府力量采取收购方式来完成价值交换,实现其生态和社会功能的价值。

13、地租理论

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权益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地租包括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集体、个人林地被划为生态公益林林地后,开展生态公益林收购工作时,应考虑林地的权属收益,林地所有权使所有者获得绝对地租。同时还应考虑在不同立地条件的营林产生的生态效益有很大区别,如果经营公益林,同等投入下,立地条件好的林地产生的生态价值将高于立地条件差的林地,这就存在了级差地租收益。

2收购计价方法

21历史成本计价法

林 业 调 查 规 划第37卷第6期廖建国,等:生态公益林林木收购计价方法研究

历史成本计价法是按当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造林,到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整个营林过程发生的历史实际成本,同时考虑一定的投资收益率进行计价。由于公益林建设的特殊性,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公益林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不能只顾经济效益,而不要生态效益;政府收购公益林应重点补偿经营公益林产生的全部实际历史成本及一定的收益,林木计价不仅补偿成本,还要补偿林业平均投资收益。历史成本计价法是在补偿林木所有者在整个营林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及保障经营者获得林业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回报的基础上提出的。该计价法集中反映了公益林本质及生态收购内涵,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投资造林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历史成本计价法可作为国家收购生态公益林计价标准的测算下限。以福建省历史平均营林生产成本(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历史数据)为准,经测算,福建省非国有生态公益林分平均收购单价为10 305元/hm2。

22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

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是当前林农较愿意接受的林木收购计价方法,也受到许多林业专家推荐,在当前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不存在,交易价格无法显示,补偿标准无法测算的前提下,以商品林的林木资产评估价值来确定公益林林木价格是容易为林农接受及社会赞同的,有利于社会和谐及林区的稳定。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文)规定,参照商品林的评估方法,对幼龄林林木资产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中龄林、近熟林林木资产评估采用收获现值法;成熟林、过熟林林木资产采用市场价倒算法。但随着林业税费降低及林业产品价格提高,商品林的价格近年来不断提高,完全按林木资产评估法计价,国家收购资金存在巨大压力,况且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往往也是生态效益最直接的受益者,有义务也有责任为公益林建设付出相应劳动。因此,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可作为国家收购生态公益林计价标准的测算上限。以当前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平均水平测算,其林木资源资产评估均价为13 875元/hm2。

23意愿收购计价法

意愿收购计价法是林农自愿有偿转让林木所有权的一种计价方法,是最能实现林农与政府双赢的计价方法,前提是林农在确认意愿价时,必须考虑现行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政策,做到公正合理。在调研中,林农可能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用当前商品林的收益作为参照提出的生态公益林的收购意愿价格,主观性强,确认的价格往往偏高,特别是对于阔叶生态公益林的期望价常以用材林皆伐作业思路去测算,这种价值的实现是建立在商品林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因此,采用意愿收购计价法有自身的局限性。

通过对沿海防护林、大江大河源头及自然保护区等一类生态林分布地区的平潭、厦门、长乐、新罗区、光泽、武夷山、顺昌、延平等县(市、区)实践调研,以收集调研报告和典型案例、召开专题座谈会、发收调查问卷等形式,从收回的338份林农及村干部生态公益林收购意愿价问卷,统计测算生态公益林分平均收购意愿单价为20 490元/hm2,体现出当前林农对生态公益林收益期望普遍偏高。

24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铁路、公路、城市建设等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征用林地补偿费分为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补偿费3部分,其补偿标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的。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是在征地林木采伐归所有者的基础上,参照征用林地补偿标准中的林木补偿费,由于林木所有权未发生转变,征用林地补偿通常没有考虑林分质量状况。同时,由于征地后林农永远失去林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征地后林地改变了用途,往往产生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经济效益,林农对林地收益的期望值明显偏高。

以当前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平均补偿标准进行测算,生态公益林分平均补偿单价为21 345元/hm2,由于征地补偿标准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补偿费3部分,所以各地征用林地补偿标准往往偏高,因此,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仅可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生态公益林收购的参照。

3福建省公益林收购资金的测算

福建省收购集体、个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经测算,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法需收购资金1 907 18571万元,平均林分单价10 305元/hm2;采用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需收购资金2 566 15399万元,平均林分单价

13 875元/hm2;采用意愿收购计价法需收购资金3 789 50995万元,平均林分单价20 490元/hm2;采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需收购资金

3 948 86479万元,平均林分单价21 345元/hm2。

31按事权等级划分的资金测算

各事权等级公益林收购资金需要量如表1所示。

32 按生态区位差异划分的资金测算

各事权生态区位公益林收购资金需要量如表2所示。

33按保护等级划分的资金测算

各保护等级公益林收购资金需要量如表3所示。

34按龄组划分的资金测算

各龄组公益林收购资金需要量如表4所示。

表1福建省分事权等级生态公益林收购资金测算

Tab1Summary of ecological forest acquisition funds at different powers level in Fujian Province

收购对象面积/hm2

历史成本计价法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意愿收购计价法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

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85778610785925122160351375459218701875978203851748596

省级生态公益林9478439885936942120301140255193501834024222152105563

地方级生态公益林441781033545657115355095917985794542157095291

合计18498071907721256667337894513949450

表2福建省分生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收购资金测算

Tab2Summary of ecological forest acquisition fund at different ecological zones in Fujian Province

收购对象面积/hm2

历史成本计价法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意愿收购计价法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

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

重点生态公益林1805629103051861533139352515211205503710060213453853578

一般生态公益林441781033545652115355094317985794492157095287

合计18498071907185256615437895093948865

表3福建省分保护等级的生态公益林收购资金测算

Tab3Summary of ecological forest acquisition funds at different protection degree in Fujian Province

收购对象面积/hm2

历史成本计价法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意愿收购计价法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

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

一级保护39525711025435891156906200282109083357819365765684

二级保护84588510305872184135451145553201751706540210301779051

三级保护564486981055345913275749630207301169943231901308843

合计18056281861534251521137100613853578

表4福建省分龄组生态公益林收购资金测算

Tab4Summary of ecological forest acquisition funds at different age group in Fujian Province

幼龄林4314091156549907792253981911344057952517850770370

中龄林8344018340 9557210185850059200701674559274502290922

近熟林23803810125241167172054095232457058485115450367740

成过熟林34595913620471370262509083822746595057515030519833

合计18498071630076256615537895103948865

4结论与讨论

政府是森林生态效益的主要购买者,政府购买模式应是支付森林生态补偿的主要方式,国家收购集体生态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计价标准应以历史成本计价法测算值为下限,以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测算值为上限,再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充分协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科学地确定生态公益林的收购价。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们的生态意识也不同,在具体定价时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政府的财力是决定收购定价的重要前提。生态公益林主要是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属于公共物品,是公共财政重点支持的领域。目前,政府提供生态公共物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地方财政实力一定程度影响到收购定价的水平。就以福建省生态补偿标准为例,由于地方财政不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相差较大,其补偿标准从180~540元/a·hm2不等。

2)生态区域重要性是影响收购定价的重要因素。公益林生态功能强弱不能单纯用蓄积量这一指标来评价,而应以林分结构(树种组成、年龄结构、林层结构)及所发挥的生态效益、区位重要性等方面来决定,应尽快展开公益林生态效益评价的研究,重视林分生态价值的评估,以生态功能价值作为公益林收购定价的重要依据。

3)林分质量是确定收购定价的主要依据。林分质量的好坏,特别是树种组成、林木蓄积量直接影响林分的经济收益,在确定收购定价时应充分考虑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成本、林龄、林分质量和蓄积量等因素,不能实行“一刀切”的统一收购标准。

参考文献:

[1]蒋爱军,张敏,陈雪峰国家直接收购非国有重点公益林有关问题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08(1):33-36

[2]李晓玲铜川新区城市生态购买设计[J]西北大学学报,2006,36(5):835-838

[3]曹扬关于开展国家直接收购个人投资营造的重点公益林试点工作的探讨[J]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2006,29(3):61-64

[4]王爱民生态环境产品的政府双重垄断分析[J]社会科学,2005(8):5-9

第9篇:公益劳动实践报告范文

我局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入第三阶段以来,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牢牢把握解决突出问题的前题,把解决问题与创新体制机制紧密结合,统筹安排交叉进行,认真制定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较好地完成了第三阶段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落实整改方案,做到“四个明确”

根据第二阶段工作要求,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查找整理出影响和制约劳动就业事业发展的问题,并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条分析,制定了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分别召开了班子会,党员干部座谈会,就整改工作提出了修改和完善意见,并做到了“四明确一承诺”。一是明确了整改落实项目,集中整改的重点问题并进行归类排队,明确列出了哪些是学习实践活动中可以立即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可以立即解决的问题,分门别类提出整改意见。二是明确了整改落实目标和时限要求,注重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在整改中化解了矛盾,赢得了民心。对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条龙服务流程,我局即时调整了工作人员在服务大厅开设了一站服务承诺,对解决培训机制不够灵活,培训模式、专业设置不能适应市场需求方面,我局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三是明确了整改落实措施,对需要整改落实的问题,逐项进行了研究分析,制定了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并加强了沟通协调,上下互动,左右联动,形成了合力加以解决。四是明确了整改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整改落实责任制和承诺制,逐项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和具体责任人员,把任务分解细化,责任落实到位,即分管领导主抓,股室负责人具体落实,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实行一抓到底,一步到位。建立了整改台账和销号制度,整改结束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群众评议,群众满意才算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方案,在全局全社会公开,落实措施向全体党员和群众通报,自觉接受监督。

二、解决突出问题,惠及人民群众

一是根据县委学办围绕服务基层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要求,在元、二月开展“惠民月”要求,我局积极成功筹办全县20__年春风行动暨返乡农民工招聘会活动。在活动期间,向县内各乡镇返乡农民工印发《致返乡农民工一封信》10000份,印发“回归就业指南”手册6000份,发放招工信息宣传资料8000份,组织了县内外62家招聘企业,提供就业岗位8310个,现场签订定向就业人数6210人次。二是积极以组织创建“五型”机关为载体,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作效率和行政执行力,促进服务水平提升。三是积极开展“四联共建”活动,局支部党员每人联系一家困难企业、一名农村联系点困难党员、一名下岗失业职工。为他们办实事,排忧解难。四是全体党员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队活动,利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上街设立劳动政策咨询宣传台,及时为下岗职工,农村富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创业帮扶服务。五是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五下乡”活动,组织专业骨干教师将培训技能送到乡镇农民家门口。六是积极开展“扶贫慰问送温暖”活动,为567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竭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126名“4050”就业困难人员,并为他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150万元;为农村联系点修通通村公路和建文化活动中心共计捐款8000元,捐图书近3000册,组织党员同志到联系访贫问苦,开展一帮一扶贫帮困活动,受到联系村干部和群众高度好评。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规章制度

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就职工关注的就业训练中心培训机制、培训模式问题,多次召开了班子成员会议、中心工作人员会议和专业负责人座谈会,讨论要创新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基地建设力度,要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培训专业,教师聘用要能进能出,加大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就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金、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执行把关和申报发放程序制订更规范的操作程序,建立了公示制度,抽查制度和暗访制度,加大了申报发放监督力度。全年共发放失业保险金257.7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21.5万元,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79.8万元,小额担保贷款221万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促进全县社会稳定。加强了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和健全,为提高就业服务质效,认真落实局党组首问负责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实行了股室目标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业绩与个人职务晋升、职称聘任、年终评先挂钩,鼓励干部职工大胆创新,勤奋工作,确保实效。

四、总结测评完善,确保科学发展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