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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的目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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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的目的

第1篇:保密制度的目的范文

安防企业保密制度

一、严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杜绝以各种形式泄露档案材料中有关保密的内容。

二、各类档案中材料必须指定政治上可靠、工作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集中管理。

三、禁止携带档案材料探亲、访友和外出旅游。

四、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材料和不需要归档的材料,应指定专人进行销毁,不得当废纸处理。

五、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坚持上下班、外出时认真清理、存放好档案材料和门窗、关门上锁制度,档案库房必须安装安全设施。

六、档案人员一旦发现档案有丢失情况,要及时向机关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进行查找并追求责任。

七、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安防企业保密制度二

1、保密原则;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条例》执行此《安防工程保密制度》,以确保安防工程中涉及到甲方用户单位机密以及自身工程技术机密的不对外泄漏。

2、组织机构的建立:

公司为保证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以技防工程部负责人牵头成立保密工作组,组员由档案管理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参与人员和技防工程部经理组成,并为档案管理配备专用的档案室,每个工程由项目负责人兼任保密负责人。

3、保密内容:

保密内容包括:甲方该安防工作项目的技术实现原理,安防监控平台的软硬件使用密码,工程施工线路图以及设备布局图,工程项目进度及后期扩展方式,预留扩展接口,通信及交换协议,工程实施细节,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等。

4、保密实施细则:

①、在工程合同签订前的技术方案由技术起草者负责保管,对其它部门及外单位人员不得透露任何技术内容及细节。

②、对使用单位需求情况由项目负责人落实并保证不得向外界透露,并以书面形式传递给档案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

③、档案管理人员对以上信息以书面、电子等方式存档,公司员工在借阅时必须经领导同意且确定借阅时间方可借阅。

④、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将机密文件带回家中或带上出入公共场所,相关人员不准随意谈论、泄露事项,不准私人打印、复印、抄录文件内容,不得将朋友、他人带入档案室,不得外传、外借相关资料。

⑤、起草、打印、复印等文字资料时专人负责,其它人不得随意查看。

⑥、打印过的废纸和核对底稿应及时清理、销毁。

⑦、合同签订后的相关文档资料立即存档,并建立保密所必备的借阅制度。

⑧、出现泄密事件后,应立即上报公司负责人,做到机密不扩散,同时认真追查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防企业保密制度三

第一条为了维护单位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秘密。

第三条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单位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单位机密或涉及单位机密。

第四条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所长。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五条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所长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人事秘书科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2篇:保密制度的目的范文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聘用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乙方工作的性质,将不可避免得接触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现双方就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等,下同)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或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条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系指该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如:报纸、新闻、出版物等)由外界直接获取;

第三条所谓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系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第四条所谓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系指包括设置保密警示标识、制订保密条款、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实施。

第五条本协议中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职权划分、规章制度和主要会议纪要、记录;

(二)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经营战略、经营目标、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策略等;

(三)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审计报表等;

(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情况,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收入状况等;

(五)公司产品供应商的资料、报价及售价等信息资料;

(六)公司合作伙伴的信息资料;

(七)公司产品采购计划及流程等信息资料;

(八)公司的市场调研和分析报告等信息资料;

(九)公司的产品包装设计及文案策划等信息资料;

(十)公司新产品上市计划等信息资料;

(十一)公司广告片的制作及投放等信息资料;

(十二)公司正在洽谈或正在调研的产品和项目等信息资料;

(十三)依照法定或约定,公司对他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他方商业秘密;

(十四)其他公司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本协议中所称记载商业秘密的载体系指:

(一)各种工作底稿、文本、电子磁盘及其他载体(含正本、副本、影印件、传真件、摘抄件等);

(二)公司文档管理制度规定的各类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若公司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其在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的机密性。

第八条除因履行职务之必须外,未经公司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包括按照公司制度或信息保密等级,不得知悉该秘密的其他公司员工)使用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盗窃、利诱、胁迫或使用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

(二)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保密要求或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相关约定;

(三)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未经公司许可,将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

(五)协助任何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

第九条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在其离职之后一年内仍对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函、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该载体所记录内容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乙方应于离职时或应甲方要求,将上述载体返还甲方。若载体的系乙方自备,甲方应补偿相当于该载体价值的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提前30天通知,以便甲方采取脱密措施。若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乙方可即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在提出解

除要求后的30日内配合甲方的脱密工作。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3篇:保密制度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科技保密;目标;对策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科技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突出表现在管理体制不完善、科技定密不准、公共网络中科技信息泄密严重、对外科技交流保密管理滞后、科技人员管理不善等,阻碍了我国科技保密工作的发展,制约了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产力的发展对国家安全与利益、市场经济安全与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因此,为顺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科技保密工作问题的认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科技保密工作体制,切实加强定密管理、公共网络保密管理、对外科技交流保密管理以及人员管理,同时,要逐步转变科技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公共部门的保密管理职能,更加强化保密工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1 政府科技保密工作现状

近年来,沈阳市对科技保密工作十分重视,不仅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日常的行政管理,监督、帮助单位做好科技保密工作,还在遵守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为科技保密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及管理环境,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同时,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科技保密工作也越来越面对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解决。许多现行的规章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与时俱进,进行调整,在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强化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保密管理工作也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科技保密工作的研究,主观上增强人员的保密意识,客观上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用制度和法律法规规范科技保密工作。

2 企业的科技保密工作现状

沈阳市作为中国东北部最具有经济活力和重工业基地城市之一,拥有众多大型国有企业及上百家国际知名企业在此投资,同时,民营企业持续蓬勃发展。沈阳的制造业、IT业等行业在全国乃至世界都具有极强的竞争力。

2.1 大部分企业具有科技保密意识,但执行措施不到位

大多数企业都有一定的保密意识性,已意识到保护企业科技秘密的重要性,也制定了一定的保密制度,但真正采取措施的并不多,只是任其发展。在沈阳市经济高速发展的现状下,高科技企业层出不穷,企业内部核心秘密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但仍然存在这种不珍惜自身资本的情况,这对于沈阳市各个企业和沈阳市经济的长期发展无疑是十分不利的。

2.2 多数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完善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进步,企业保密工作的介质发生重大变化,已从简单的文字文件逐步演变为多种形式的存储形式,在方便存储的同时,泄密事件也更容易发生。人员流动增强,可控难度大,同时,保密制度建立不够完善,都造成了保密工作更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员工进行规范的保密教育缺失,致使员工对技术秘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保密意识不够强;

(2)技术秘密的管理规定制定缺失,对上互联网管理不够,造成对泄密隐患缺乏足够的认识

(3)虽然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但所建立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如与员工签定的保密协议不严格,没有与其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使用者签定保密协议;企业对外交往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等。

(4)人员流动大,监管困难,且没有制定相关人员流动对保密工作的防范措施。

3 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保密工作情况

高校和科研院所都是相对比较独立的单位,并且都有大量的科技秘密,但由于管理体系还相对比较陈旧。经调查,虽然发现这些科研单位和高校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点项目的管理和保密工作比较重视,同时也做了严密的保护。但在日常规范管理上仍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3.1 执行科技保密法规,强化科技保密管理工作不够

部分科研院所在科技保密法规的执行工作中存在着贯彻不力、执行不严、重视不够等问题,阻碍了科技保密法规、规章的实施。虽然在认识了问题的严重性以后,大部分的科研单位都加大了科技保密监督检查的力度,有力地强化了科技保密的管理工作。但在高校内部,仍存在对于科技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观念陈旧的问题。但由于高等院校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长起来的,有关知识的传统观念和意识还只存在于相当一部分高校管理人员的头脑中。不能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真正领会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对科技保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这种认识上的不到位直接影响到了高校的保密工作。

3.2 科研院所内部人员管理不善、人员教育不够;高校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一支政治思想素质高、懂管理、懂科技保密业务的科技保密干部队伍,对科技保密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广大科技人员是做好科技保密工作的主要依靠力量,但由于对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善,沈阳市因人员保密不严而发生的案件屡见不鲜。由此,沈阳市的各个科研机构已经开始重视人员的教育,科研人员的保密素质也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在高校方面,由于大多数高校都是独立体系,管理工作仍然沿用老的行政管理模式,管理的各个环节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并缺乏有机的联系,这样极易造成科技成果保护的真空。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已经无法做到完全的保密。

4 沈阳市科技保密工作的目标及对策

沈阳作为国家区域中心城市,东北地区的经济、政治、金融、科教、军事和商贸中心,东北第一大城市,科技保密显得尤其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在新时期加强科技保密工作的同时,更应明晰科技保密工作在新时期的目标和任务,紧跟时代步伐。

4.1 目标

1)紧紧围绕全市总体部署和国家、省关于科技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要求,完善科技保密制度和法制体系建设。

2)以制度完善科技保密制度、规范科技保密管理以及加强培训教育工作为重点,采用创新的方法和理念,重点面向我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保密管理服务。

3)通过科技保密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本地转化转移,提升我市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4)在完善科技保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科技支撑和引领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2 对策

4.2.1 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工作管理体系

按照行政管理规范,加强对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科技保密工作指导和监督,设立科技保密工作专员,加强日常培训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工作管理体系。重视大型科技企业和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技保密管理组织体系建设,要求按照科技保密法规规定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形成科技保密网络,并定期组织开展科技保密管理交流培训活动。

4.2.2 完善科技保密法律体系建设

《科技保密法》作为国家科技保密法律的总纲,可以在形式和实质上提升我国科技保密法规体系立法层次,具有权威性。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研能力的快速提高,不断对科学技术的法律保护提出更高要求。立法的滞后性与科技发展的迅速性矛盾已经显现。目前,各项科技保密的法律法规多为科技部、国家保密局等部门所立,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科技保密专门法律缺位,行政规章多,法律法规少,缺乏权威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结构不尽合理。

4.2.3 健全保密管理制度,规范定密工作

不断完善保密管理,如建立技术和管理人才档案,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保密人员管理制度等。研究规范定密程序,完善工作责任制,确保定密准确。既要防止定密范围过宽、定密级别过高的现象,又要防止定密不定密的和定密界限偏低的现象。按照“突出重点”的保密原则,建立定密专家人才队伍,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管理工作。

4.2.4 开展科技保密培训教育工作

一是,与科技保密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邀请政府保密管理人员和专家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的保密技能;二是,面对现代 通讯工具、网络技术、自动化办公设施带来的泄密隐患应该如何处理等具体问题,邀请有关专家开展技术防范培训工作,及时将新的保密知识和方法教给大家;三是,组织开展保密工作交流座谈,互通信息,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同时,要注重保密教育,加强保密工作法制宣传,采取在一定范围内组织观看泄密事件警示教育片等方式,提高人员的保密意识。

4.2.5 加强保密工作的硬件和软件建设

一是,加强保密设备的硬件建设,增加保密技术的研发投入。切实加强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加强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完善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措施。二是,加强保密软件建设,深入研究科技保密对策。加强对科技保密新形势下新问题的对策研究,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保证不泄密又便于工作”的原则,研究尽量在问题发生、扩大之前几十化解的对策措施。

4.2.6 加强对科技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

在科技成果鉴定方面,按照省科技厅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指导,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开展工作,并与相关企业、高校和院所积极沟通,防止成果鉴定过程中的技术泄密事件发生。对全市科技成果进行梳理,查找点,建立科技成果保密档案,研究制定科技强国转化过程中的保密规范。

4.2.7 加强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

4.2.8 明确保密范围及项目,科学设置保密级别,确立每个职务对应的保密义务,建立监督保障和奖惩机制,严格外来人员的驻留管理,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和合作的保密管理,注重对流动人才、离退休人员的保密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外科技成果时的保密管理工作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M].2010.

[2]贾兵.浅谈当前高校保密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对策[J].{H}改革与开放,2010,(02).

[3]新形势下的高校科技保密管理长效机制研究[J].办公室业务,2014(19).

[4]PAEI管理角色视角下加强高校科技保密管理与防范能力的思考[J].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14,27(2).

第4篇:保密制度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地质勘查;地质资料;科技档案;保密

中图分类号:TU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055-01

随着IP技术及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经济技术信息时代,保密工作难度加大,在保密工作中遇到的挑战更多,保密形势更加严峻。在地勘单位中,保密工作显得更加尤为重要。地质资料是着手开展地质工作的前提和依据。地质资料的保密工作是地勘单位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保护重要的信息资源、创造地勘单位经济效益、维护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我队实际情况以及地勘单位的工作性质,本人就如何做好地勘单位保密工作浅析了以下几点。

一、增强地勘单位保密法制观念、强化保密宣传教育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

由于地质勘查队伍存在长期野外作业,这就造成各单位保密工作小组很难做到实时监管。因此增强全体职工的保密法制观念,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有些人的保密意识淡薄,保密观念落后,受“无密可保”、“有密难保”、“保密无用”的思想所影响,对地质资料保密的认识不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保密教育,筑牢保守秘密的思想防线。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防止和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和侥幸心理,经常开展保密教育工作,把地质资料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讲清道明,把泄密的危害和后果讲足说透。严格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无论在什么场合,都应做到守口如瓶,万无一失,把保守地质资料秘密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二、抓好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

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对纸质档案、磁性介质的借阅、保管、移交、销毁等环节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万无一失。要按照《保密法》和《档案法》的规定,制定地质资料、文件在保管和利用中的保密工作制度,制定细致完善借阅制度、外借制度、复制制度,各项借阅规章制度的条文应严密而简明,便于执行,并在实践中认真加以总结,不断充实和完善,确保地质资料、文件的安全。档案应单独装订保存,严禁与非密级档案材料进行混卷装订,避免造成档案在利用中出现扩散问题。要认真抓好载体管理、抓好重大事项的保密管理。档案库房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制定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一律禁止入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阅览、复制、传真和摘录档案内容,更不得私自撕拆、涂改。保密档案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核对、检查、维护,确保安全无恙。

我队所有从事地质工作且涉及到国家秘密的人员都签订了《保密协议书》,档案管理员还专门签订了《保密承诺书》。借助法律的力量来贯彻落实保密制度。

三、突出重点,狠抓地质科技档案的管理与保密

地质科技档案是指在地质勘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科学技术档案。包括区域档案、固体矿产地质档案、石油地质档案、海洋地质档案、水文地质档案、工程地质档案、环境地质档案、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测绘档案、试验测试档案、探矿工程档案、科学研究档案等。它可分为原本地质档案与复制本地质档案。地质科技档案是地质工作最为珍贵的、不可重复获得的第一手地质资料。做好地质科技档案工作是地勘单位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保护重要的信息资源、创造地勘单位经济效益、维护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地质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机密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必须做到集中管理、有序管理和安全管理。重点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强化认识。地勘单位领导要对地质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档案的规范化、制度化、保密化、利用化管理创造条件。其次,要及时归档。各部门和各项目负责人在资料形成的过程中,要对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负责,并及时将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并完整地移交档案室。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或经常督促和指导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这样,使地质资料从产生和形成的那一刻起就有人对它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三,要落实责任。做好档案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是基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就是要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这既是档案保管工作的基本任务,也是档案保管工作的目的。档案保管人员的具体任务就是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编目、入库和日常保管等,确保档案不丢、不坏、不散、不乱。目前,档案管理现代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地质科技档案管理也要引进计算机技术对档案进行自动化管理,这将使原有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更上一层楼。

四、加强保密技术防范和管理

第5篇:保密制度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档案;保密;措施

1 强化档案保密意识

档案部门应逐步提高做好档案保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站在国家安全的高度,不断强化和切实重视档案保密工作。应加强档案保密宣传工作的力度,经过对《保密法》、《档案法》相关知识的学习,全方位、多渠道地宣传档案保密工作,牢固树立“保密工作无小事”的责任意识,强化保密法制观念,增强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自觉执行坚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对磁性介质、纸质档案的销毁、保管、借阅等环节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万无一失,将安全责任意识始终贯穿于档案工作。此外,应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认真克服和防止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的思想。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把档案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讲明、讲清,把泄密的后果和危害讲透、讲足,使安全意识真正深入人心。

2 档案保管工作的重要前提是档案的库房管理

首先应增强库房的硬件设施管理,档案保管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库房的管理。总而言之,档案库房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单独兴建,档案室的库房门一定要是专用的保险防盗门,库房内外都应安装防盗监视器,以防盗窃,窗户应专门加固。还要最大可能做到办公室与库房分开,阅览室与库房分开。档案库房要制定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闲杂人员一律禁止进入,从档案库房内外部的硬件保管条件上保证单位档案的安全。

此外,还应提高单位档案的内部科学管理。单位非档案应与档案分别保管。应注意把非文件和级文件分开提供、分开保管、分开组卷利用,以免造成混合易扩散机密的泄漏。单位档案科学管理应贯彻近年来国档发文精神,落实室藏档案解密划控工作,对以前大量混订有针对性地在卷内的密级文件可以原封不动,但在今后通常查档中仅提供所查内容,不提供含文件的原卷;对外提供使用时,可采取对与所查档案无关的文件进行密封等措施。今后对级文件尤其是绝密级文件必须单份盒装保存,彻底解决非与的文件材料混卷问题,以及档案文件不集中分散,之后不便调密的问题。应根据立档单位档案中的文件密级编制目录卡片,设立文件存放地点索引和统计台帐,为科学管理,有效保密,准确掌握,及时地提供使用创造条件。实践证明,做好档案维护、保密档案安全的基本保障是档案库房的软硬件科学管理。

3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就是要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这不但是档案保管工作的目的,也是档案保管工作的基本任务。档案保管工作的具体任务就是做到不乱、不散、不丢、不坏。不乱,就是要求档案保管工作有条不紊,档案排架整齐规范,有目可查,有规可循。不散,就是要求档案的保管相对集中,不致因档案的分散保管而使档案管理不便,甚至导致档案丢失或损坏等严重情况。不丢,就是使档案绝对安全,不致因工作疏忽而使档案被窃或遗失,不但保证档案内容的安全,也要保证档案实体安全。不坏,就是使档案保管得完好无损,不致因各种不利因素而使档案损坏。对已经破损的档案,应及时抢救。档案保管工作的任务是光荣的,也是艰巨的,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档案保管人员应时刻警惕,持之以恒,防止档案的损坏,确保档案的安全,为档案工作提供物质基础。

4 完善保密档案借阅管理

第6篇:保密制度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 病案;保密;患者;隐私;隐私权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798-02

1 病案的保密

病案是医务人员的工作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所有参与病案完成的医护人员,医技人员以及病案管理人员等,都要自觉维护病案资料的安全,都有维护患者信息的义务。病案及其信息资料属国家所有,医疗机构所有。病案所包含的资料是患者生活中的一部分,它记载了患者大量的隐私,任何关于患者的私人信息都不得随意泄露,必须得到患者的同意才能够转给他人。《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第6条指出: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合法人或机构使用病案。对病历资料保管或处置不当可引发医患纠纷,医疗机构面临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如为癌症患者募捐,调用患者信息时,必须说明调阅人的情况,调用病案的目的。以下案例也可以说明问题:新婚不久的李女士因妇科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其配偶为报销在为其复印病历时,发现了入院记录中记载有李女士曾经流产的内容,其配偶对此并不知情,后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遂以医院侵犯了其隐私权为由提讼。本案涉及因病历资料保管处置不当致使患者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因此,对医院病案的保密离不开对患者隐私的尊重和对患者隐私的保护,将病案保密制度认真执行与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相结合,是每一个医护工作者的职责。

2 病人的隐私与隐私权

2.1 隐私 隐私就是一个人不允许他人随意侵入的领域,是最高级别的患者的秘密。《中国大汉语词典》中“隐私“解释为不愿告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如个人身体的某些部分,个体健康状况(包括生理心理缺陷和特殊疾病,性病,妇科病等难言之隐),不愿意告诉他人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包括夫妻性生话,未婚先孕,堕胎,缺陷等),个人的婚恋,家属情况,个人某些行为和决定,心理活动等私人信息可以是隐私。隐私是无形的,是精神性人身要素。隐私就是个人的身体和精神与他人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不被别人观察,不被他人侵入的领域。

而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医院。患者到医院就医,由于医师提供的是一种与患者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患者也会配合医师进行诊疗,完全如实的陈述自己的病情及相关情况,将本属于个人隐私的各项信息披露给医师,被记录到病历资料中,这就决定了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很容易知晓患者的隐私。而病历资料一旦被泄露出去,病人的隐私也随之曝光。

2.2 隐私权 隐私权就是公民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一切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私人的信息,包括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不能散播。患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以及财产秘密等都有权拒绝他人侵扰。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属于绝对权力,是自然人自出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始即享有的民事权利。患者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中,患者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患者隐私权包括:隐私隐瞒权,患者对自己的隐私有隐瞒权,使其不为他人所知;隐私利用权,患者可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在精神物质上的需求;隐私支配权,患者可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不准许他人知晓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隐私维护权,当患者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司法保护。随着社会法制的完善,公民隐私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近年来由患者隐私权引起的医患纠纷屡见报端,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激烈探讨。

3 保护病人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从无到有。权利的保护也是走过了从起初被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至成为与名誉权相比肩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得到法律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历程。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公民个人法律意识的觉醒,隐私权的地位与保护越来越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1982年12月4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第37条:“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将会受到有关处分,轻者可给予当事人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显然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隐私权作为自然人的一种人格权,应予以保护。

4 常见隐私权被侵犯

医生询问病情时被候诊患者或他人无意听到;令患者众目之下脱衣进行体格检查;化验报告随时公开,引起各种隐私被披露;未经患者同意的医学观摩;少数医护人员以口头形式宣扬患者隐私;以书面形式如科研论文等公开患者隐私;病案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损坏,丢失,被盗;应用电子病历时由于网络系统的不完善,密码被他人窃取而使患者隐私被泄露。临床科研中病历资料的使用等均有可能涉及患者隐私。还有病案借阅复印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导致患者病历资料外泄,泄露患者隐私。

5 加强病案保密制度及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在社会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和维权意识日益普遍的今天,只有充分了解病人隐私权以及相关问题,才能减少医患纠纷,推进医院建设。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做好病案的保密管理,既是病案管理的一项制度,也是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因此要依法使用病案,完善病案查阅,借阅复印制度并严格执行这些制度。绝不允许任何人因私人关系而将病历随意让人查阅甚至是复印,而随意泄露病人隐私,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为确保患者隐私不被泄露,必须强化法律法规意识提高道德修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保密意识提高职业自律性。加强保护病人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强相关的卫生行政法规的学习及宣扬,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法律素质。《希波克拉底誓言》:“我在职业中私下看到的和听到的一切都不应该泄露,我会坚守秘密而不告诉任何人”。保护患者的隐私,对培养和建立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十分重要,这也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第7篇:保密制度的目的范文

保密承诺书范文大全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客户单位):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认真遵守本人工作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保密协议;

三、认真遵守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它各项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

四、对参与的信息化项目和服务所涉及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未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或使用;

五、离岗时,对仍具有保密性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单位声明:

我单位工作人员_________由我单位委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技术工作。我单位负责对该人员履行本保密承诺书进行监督管理,该人员如有违反,我单位将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我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担保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保密承诺书范文大全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客户单位):

鉴于本人在贵公司从事XXXXX工作,根据《员工守则》第XXXXXXX条的规定,本人自愿承诺以下事项:

一、本人保证遵守贵公司《员工守则》,信息安全以及保密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以下贵公司技术上或营业上的信息(以下称为保密信息),在未得到贵公司的允许下,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后,不以任何方式透露、泄露或披露,并不用于贵公司业务以外的目的上:

1.产品开发、制造以及销售方面的企划、技术资料、制造原价、销售价格等信息。

2.客户资料、分公司的资料及与其他电脑技术有关的信息。

3.财务、人事以及采购等相关的信息。

4.其他被贵公司视为保密对象的信息。

二、本人保证做到以下保密措施:

1.在职务执行上涉及到保密信息创新、取得或丧失的场合,应立刻向贵公司报告。

2.不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信息,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保密信息。

3.保密文件、资料不私自翻印、复制、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摘录时,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4.办理离职时,对于本人所持有的保密文件,应与贵公司有关负责人履行交接手续,不以任何形式私自带出或随意移交给其他无关人员。

三、若违反以上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在职期间违反上述承诺的,按照《员工守则》第XXX条处罚:

(一)违反上述承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于Ⅱ级过失;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XXX级过失

故意或过失泄露保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违反上述承诺,为他人窃取、收买、提供保密信息的。

承诺人: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__年 ___月 ___日

保密承诺书范文大全三

由于新疆交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到包括招投标、内部定

额单价分析资料,因此公司的招投标资料、施工单价、定额分析资料以及公司的发展模式、管理模式、战略发展计划目前属于高度的商业机密,为了确保公司的快速发展及公司今后的利益,作为本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制度。

本人有义务保护公司相关资料的机密性,承诺以下各项规定,确保公司商业机密不外泄。

一、公司有关机密是指:不为众人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招投标资料、内部定额单价分析资料、公司所有的战略发展规划、营销策略、内部制度、发展模式等所有涉及公司发展的一切商业机密的资料。

二、除公司书面同意免除本人保密义务外,本人保证于任何情况下,绝不以口头、书面、复印、摄影、传阅或其他相类似的行为使保密资料揭示于第三者。

三、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并且在3年内不从事和本公司业务相同的业务。

四、如果本人存在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行为,本人将承担由此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五、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及时生效!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

X年X月X日

保密承诺书范文大全四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 年___月___ 日

为加强国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技术资料和数据的保密管理,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软件修改完善、数据处理和技术支持服务(下称项目)等工作中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

1、在项目中所涉及的项目设计、图片、开发工具、流程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数据、专利技术、招标文件等内容。

2、甲方在合同项目实施中为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和资料等;

3、甲方应用软件在方案调研、开发阶段中涉及的业务及技术文档,包括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等;

4、其他甲方合理认为,并告之乙方属于保密的内容。

二、保密范围

1、甲方已有的技术秘密:

2、乙方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被甲方使用的;

三、保密条款

1、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有关保密信息,不得以其他任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甲方的利益。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泄漏甲方保密信息。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甲方的技术资料、技术成果乙方无权利用在其他项目上。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有关保密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携带出甲方场所。

四、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以上所提及的保密信息均为甲方所有。

五、保密期限

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5年。

1、在本协议失效后,如果本协议中包括的某些保密信息并未失去保密性的,本协议仍对这些未失去保密性的信息发生效力,约束双方的行为。

2、本协议是为防止甲方的保密信息在协议有效期发生泄漏而制定。因任何理由而导致甲、乙双方的合作项目终止时,乙方应归还甲方所有有关信息资料和文件,但并不免除乙方的保密义务。

六、关系限制

本协议不作为双方建立任何合作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的依据。

七、违约责任

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泄露或使用了保密信息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的合作项目,乙方应按合作项目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并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赔偿甲方遭到的其他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以中成,一式二份,由甲,乙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末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8篇:保密制度的目的范文

孙瑞玺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一个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本文从二个方面谈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其一,企业内部如何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其二,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时,应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上述二个问题均是建立在法律规定基础上的,因此,探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是研究上述二个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尽管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以法律层次效力为基础来列举我国主要商业秘密的立法。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20条的规定关于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

(二)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禁止性规范;第2款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0条是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60条第2款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十八章第二节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对非专利技术金额的限制规定;第61条第1款、第123条第2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第62条、第123条第2款关于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泄露企业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定;第215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1款关于合营企业各方可以以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关于中外合同者可以提供工业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为合作条件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关于侵害其他科技成果(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关于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第40条第6项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第37条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1条第1款关于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的规定;第60条关于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7条关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以及中介机构在从事或者居间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负保密义务的规定;第28条关于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建立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关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22条关于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02条关于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24条第3款关于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35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关于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价出资的规定。

(四)部门规章

1、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规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2条,以下简称12条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

4、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作了细致的规定。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关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的规定;第6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第2条关于由于劳动者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作了明确的规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和司法解释

1、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于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第3款关于侵权发生时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规定。

(六)国际条约

主要是1994年4月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7节关于“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规定,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非公开性,即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2)有用性,或称作实用性,即作为该种秘密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3)秘密管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上述条件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的,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商业秘密。

二、企业应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上述立法规定,根据法律部门的理论将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民法保护。第二类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第三类是行政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第四类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刑法保护。企业建立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一种作为的行为,主要适用民法和劳动法保护的规定,对行政法和刑法保护则主要是不作为,即企业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而为了(或者从事了)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不能成为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适用的依据。

(一)依据民法保护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现列举几种主要的合同制度保护方法,供企业参考。

(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许可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变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混合许可等。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

(4)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但须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与上述机构大多签订书面的合同,也约定了保密条款。但这些合同均是事先由中介机构事先拟就的格式合同条款,对企业不利,特别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大多比较笼统,对企业不利。如果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也应对保密条款进行修改,使其更容易操作,公平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正式合同订立前的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购并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能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须附带说明的是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第43条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以是否有保密合同的存在为必要。这的确是企业可以利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武器,但从更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笔者还是认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对方知悉的商业秘密另行签订保密合同,比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更为有效,更有利于得到保护。

(二)依据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劳动法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区分,没有固定的要求,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相应地可以称之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制度又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对人的保密制度则包括外来人员的驻留保密、内部人员保密管理(在此主要指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以外的保密管理)、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相应的对上述内容均应当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在制订时应当通过民程序制定,即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过征求员工的意见。同时,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职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2、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是企业的一项义务。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但不妨碍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以约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只是签订了保密条款或者协议,但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用,实际上也没有支付保密费用的,该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劳动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或撤销,即通过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达到保密约定对劳动者不生效力。这对企业来讲是不利的。

另一个与保守商业秘密相关的问题是竞业禁止问题,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关系中或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负有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兼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竞争性行为。分为在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和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受事实劳动关系约束的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后者包括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员工和虽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调离原职或被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竞业禁止作为一项禁止性规则,其主要的价值是保护商业秘密。参照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该规定对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企业应特别注意应特别注意支付补偿费,否则,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关于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现行的规定没有规定。由企业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参照相关国家的立法例,以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为宜。

三、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时,应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可以分为四个法律部门,如前述。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1、民法上的救济

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

第一,违反保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商业秘密保密合同(前面已论述)负有保守秘密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即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在此情形下,可以根据保密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商事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向约定的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当事人有述行为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劳动法上的救济

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上述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后违反保密约定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企业应将劳动者和新的用人单位共同作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

3、行政法上的救济

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理。其依据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当企业(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9篇:保密制度的目的范文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合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5.乙方在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它企业内任职。

(三)协议期限

1.聘用合同期内。

2.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

(四)保密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收回有关待遇。

2.乙方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_________元罚款。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其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