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医的工作环境范文

法医的工作环境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医的工作环境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医的工作环境

第1篇:法医的工作环境范文

今天,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总结2005年度环保工作情况,并就加快陇海生态县建设等各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会议开得非常及时,也十分必要,对于全县经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经贸局作为全县工业流通企业的主管部门,深感责任重大,我们决心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双超双跨、建设强县”这一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把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起来,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真正实现经济与生态环保效益的和谐统一。工作中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大力发展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产业,淘汰、关闭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用高新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轻工、纺织、化工、机械、建材、食品等传统产业,全面提高我县工业经济的整体水平。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

(二)打造新型产业链,初步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模式。充分整合我县的优势传统产业,以技改投入和企业改革为重点,打造陇海新型产业链。一是食品产业链。以xx公司、xx公司、xx公司等为依托,以发展l-乳酸、肉制品、花生、板栗类产品为主导,重点发展我县的食品工业,提高食品加工的深度和层次,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优化食品结构为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食品业,使其形成链式递进、科技含量逐步提高的发展格局。二是化工医药业,在稳定发展传统产品的基础上,以达尔特、泰祥、制药厂、兴牧兽药等骨干企业为依托,加大科技投入,膨胀企业规模,重点发展精细化工和医药化工,着力培植化工市场高端产品版权所有,并迅速做大作强,使其成为我县支柱产业。三是机电产业链。积极培植以xx机械公司、xx机械公司、xx机械公司为依托的机械加工,搞好内引外联,抓好产业链条的延伸和写作配套能力,提高自主创新吸收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积极拓宽国内外市场,主动承接日韩、xx半岛制造业的产业转移,促其扩规模、上档次,尽快培植成为我县的又一优势产业。四是造纸产业链。造纸业是我县具有较大后发优势的产业。下一步要抓住国家对造纸行业实施“抓大放小”政策的有利时机,着力打造xx和xx两大纸业,千方百计加大投入,膨胀规模,提升产品档次,扩大市场占有率。五是工艺美术产业。“十一五”期间,要依托石雕石刻、草柳编两大出口主导产品,大力开发旅游产品和玩具产品。按照“小产品、大集聚”的原则,以童隆公路经济带为依托,加快对沿路众多小企业的改造和提升,积极探索集团发展的路子,快速膨胀规模,形成集团优势,发挥规模效益。同时,要在精深加工和开拓国际市场上下功夫,努力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把我县这一优势产业扶优做强。版权所有

(三)加大投资引导,吸引多种资金投资环保型经济。积极扶持环保型经济项目,把发展循环经济优先列为投资重点。大力建设生态产业园区。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发展原则,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以“发展环保经济”为方向,突出知识产业与创新基地的建设,坚持生态环境优先的原则,正确处理工业发展与自然的关系,创造以“环保经济”为发展方向的科技工业园。围绕配套生产、链式发展、层层递进的“环保经济模式”建设工业园。

(四)加强自主创新,构建环保型经济技术体系。大力发展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突破发展环保型经济的技术瓶颈。重点发展资源精深加工技术、产业链接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再制造技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积极研发资源替代材料、可回收材料。逐步淘汰资源消耗高、技术含量低、土地占用多、环境污染重的产品和项目。

第2篇:法医的工作环境范文

关键词:市政工程项目管理 质量控制 社会效益

一、充分认识项目质量控制是项目经理的重要职责

在工程项目上,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全权代表,所负责的项目拥有与公司经理相同的责任和权力,所以项目经理不仅要管好人、财、物,要管好工程的协调和工程进度,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要抓好工程质量的控制,创造一定的社会效益,为企业赢得声誉,开拓更广阔的市场,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有后劲,才能有出路,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对项目经理而言,项目质量的控制,不单是对项目负责,更重要的是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所以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把认真抓好工程质量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

控制是一定的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目标对所控制的对象采取的计划、监督、检查、引导和纠正,使其处于稳定状态的连续管理行为。所以对市政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有:

1.项目质最控制要有明确的控制主体。项目质量的控制主体是项目经理部.为了实施项目质量控制。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组织起质量管理小组或专职质最检查管理人员,负责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将专职质检管理人员设在项目经理部,正是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

2.项目质量管理要有明确的目标。工程总的质量目标已由工程承包合同或任务书所明确规定。为了实现总目标还必须有许多分目标,分目标是实现总目标的具体步骤,例如为了达到某项城市道路工程的优良,就必须要达到各种预埋管线工程、路基工程、基础工程、路面工程等分项工程优良,这样才能形成整体工程的优良。所谓确定的目标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要求被控对象要按预定的轨道和方向进行;二是控制活动不能超出一定的资源限定条件。所以在明确整个工程的质量目标后,项目经理部在制定质量管理计划时,就要以标为依据,对实施工程过程中的瞒要素进行科学合理灼分析,制定保证实现目标质罱切实可行的、有效的、经济的计划、措施和采取相应的技术标准。

3.项目质量控制要求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一种连续的,全面的管理。控制应对被控对象的所有要素和投入产生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管理。因此,项目质最控制不能“单打一”、就事谈事,必须从分析项目对象的基本特点着手,找出影响工程质量的规律性的东西和其主要矛盾,进行全面的和有莺点的管理。质量控制管理应随着施工的延续而延续。

三、项目质量控制的基本内容

1.工作质量的控制。在项目质量控制中,人、机、料、法、环这五大要素,人是决定的因素。管理、施工及操作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对工程质量起决定性的作用。人员素质高低对丁程质量影响的表现形式就是工作质量,因此对工作质量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岗位教育和技术交底是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因此要通过岗位教育和技术交底树立全员的质量意识,这样才能在质量上形成你追我赶的自觉行动,才能形成人人关心质量,个个重视质量的风气,同时要实行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这样才能提高工作质量,以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2.工程所用原材物料的质量控制。工程所用原材物料是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料,也是工程质量形成的基本要素。保证原材物料按质、按量供应和使用是项目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对原材物料的质量控制应采用“三把关,四检验”的制度,即材料供应人员把关,技术质量检验人员把关,操作使用人员把关;检规格,检验品种,检验质量,检验数量。

3. 施工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施工机械设备一般不直接用于工程实体,因此对工程质量不产生直接影响,但不能忽视它的间接影响。所以在工程方案的确定中,选用先进的、可靠的、适用的、符合技术要求的设备,对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对带有计量的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使其达到额定的性能,以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

4.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最基本的内容是工序质量的挎制,工序质量控制的目的就是要发现偏差和分析影响工序质量的制约因素,并消除制约因素,使工序质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确保每道i序的质量。工序质量具有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不稳定性是因人工操作所致,而不确定性是指市政工程施工不象工业产品的工序那样可以事先确定。市政工程施工工程量大,共同操作的人员之多及交叉施工的存在,使市政施工的工序具有连续的相互搭接的特征,控制好工序质量,就要傲到对每道工序,每个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操作、检验把关、预防和检测榆验相结合的管理控制方法。

5.质量管理方面的有效控制

程序控制。对开工、作业施工、工序交接、竣工的工艺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实行程序控制,建立开工申请单位批准书,施工日志,施工原始记录、测量与试验报告、中间交接证书,最终交验报告、质量检验评定证书等全套程序控制文件。明确每一个程序,每一份文件和责任人职责,并对程序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力求及时准确地掌握每一个施工阶段,每一个工程部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以确保施工作业按质量标准的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结束语

项目质量控制与企业质量控制不同,要控制好项目工程质量,就要赋予项目经理相应的权利,明确其相应的职责,在施工全过程中,要严格目标计划和规范的执行,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按规范管理,严格实行奖惩制度,严格检查检测手段,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项目工程的质量,发挥“工程项目管理”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3篇:法医的工作环境范文

工作对象是这样的:

工作环境是这样的:

今天,就这个问题,与诸位做个分享。

法医听起来像是和法学和医学都相关,但是法医的定义是用医学、生物物理和其他的自然科学的方法以及医学技术去处理刑事或者法律相关的问题,也就是说核心其实是技术,基本都是来自医学,高数、物理、化学、生物、有机、无机、组织胚胎、解剖、遗传、生化、生理、病理、传染病、皮肤病、心理学、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神经、神经生物、肿瘤都要学。在本科阶段,学的课和法学有关的可能只会牵涉到刑法概论或者刑事诉讼。

而进入大四大五的专业课学习后,法医病理、法医毒理、毒物分析、法医精神病、法医昆虫也是需要好好掌握的。

走出校园后,就要找工作啦……

就业面狭窄,学习时间长,需要付出的努力很大,和临床一样,但是却不能做医生,工作压力大,恶心,责任重大,一度让我复旦某届法医系只有3位本科毕业生。

就业情况当然有性别差(qi)异(shi),大部分地方,比如公安局,不爱收女生,公务员招考的时候有的地方会明确说不招女生,理由也相当正(qi)当(pa):女生扛不动尸体,有需要在野外工作的时候,女生身体上不一定能搞定。

那女生怎么办?

没关系,法医≠电视剧里看到的法医。电视剧里常看到的法医,又叫现场法医,主要是判断伤的情况,判断致伤物,判断死因,推断死亡时间,做个人识别。除此之外,法医还包括物证分析法医(DNA鉴定),还要做精神病鉴定,看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民事、刑事责任能力,还有毒物分析、毒物鉴定、物证、取材,还有昆虫学、植物学、创伤学、弹道学……

那法医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下面是几个法医的自述(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会不会在解剖室吃饭?答案是:不会。

我们很勇敢但也有恐惧,看清生死但不是看穿生命,我们吃肉不恶心,没有窃取别人器官,不喜欢荒山野岭偷偷解剖尸体,看见死人不兴奋。

参与法医病理学工作5年,解剖过尸体数百具,没有什么不适,没遇到什么鬼神类的奇葩事儿。

我们大多不怕尸体但也不会喜欢尸体,我们也非常厌恶尸臭的味道,我们也不想去臭水沟里捞尸体找尸块,我们也不喜欢看到血腥的现场,我们面对死亡也不是无动于衷,但这都是工作。

尸检做完最后缝合尸体的时候,把针穿过来用手去接的时候,因为活干的有点急,针尖直接就戳在了手指上。

没有什么太大的感触,现在自己有时候看电影遇到一些特别血腥的场景还会捂着眼睛,但是工作的时候穿着这身警服就好像有魔力一样,看到尸体还能跟法医愉快地交流一下死的过程。

我经常去验尸房,那些尸体好像在跟我说,死的不应该是他们。如果我今天放过一个罪犯,明天就会多一个无辜的路人躺在街上,这就是我做警察的理由。

恶心的情况就是主要是腐败尸体。尸体在空气或者水中,过了一定时间都会腐败。这个时候,巨人观、腐败静脉网、腐败血水、腐败气体、表皮剥脱、等等。而且这种情况如果是命案、或者无名尸,那就要解剖了。

实验室法医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除非有大案子或者突况。现场法医的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有案子就出。

一次出现场遇到高腐尸体,那个臭啊,大夏天又戴着口罩,感觉自己要窒息了哈哈。完事之后隔壁科室哥哥给我们一人一瓶脉动,被一起来的老师教育说,下次要买碳酸饮料,这样打打嗝去晦气。

第4篇:法医的工作环境范文

——由3例错误鉴定所引发的思考

【关键词】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审查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0s2-06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如

杀人、抢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

患纠纷等)涉及大量的医学、法医学鉴定。在全国人

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

称《决定》)生效之前,对于医学、法医学鉴定,基本上

都由法院系统内部设立的法医学鉴定机构负责鉴定

复核,去伪存真,纠正了大量的错误鉴定,一定程度

上维护了司法的公正。而如今,随着《决定》的生效,

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权”被取消,法院不能再依靠

自身的技术力量对案件中的特殊证据—— 医学与法

医学鉴定进行复核鉴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

如何对待公安、检察以及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是采取“拿来就用”的态度,还是坚持“审核质证”的

原则。作者认为,不但必须坚持“审核质证”的原则,

而且还应该切实加强。应当用科学的眼光,实事求是

地对待公安、检察和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慎

重行使采信权、裁判权,以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结合作者工作中遇到的3例社会鉴定机构

鉴定的法医学案例存在的问题,谈一谈人民法院开

展法医学审核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案例介绍

下述3件案例,是我院司法技术部门接受办案

法官委托,对所送卷宗材料中有关医学、法医学资料

进行审核,并邀请临床专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查、会

诊之后提出审核意见,向委托法官出具了正式的“司

法技术咨询审核意见书”。事后进行了反馈调查。现

结合反馈意见作介绍、评析如下。

【案例1】伤者王××,男,38岁。20__年2月21

日,自诉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推倒在地,并被脚踢腰

部而受伤。20__年2月22日~2月27日住盐城市

中医院治疗,人、出院诊断为“腰1,3椎体压缩性骨

折”。20__年5月23日,王××到××市第×人民医

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伤残等级评定,x线摄片(06—

157),报告:腰1、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压

缩近1/2,该所法医阅片认为:“l1、l3椎体压缩性骨

折,前缘压缩均达1/2”,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10.45条评

定为10级残疾,并依照该标准总则1.6条,晋升为9

级残疾(××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__

年第××号)。本院法医审核时,对x线负片进行测

量计算.其第1腰椎前缘压缩约1/3,第2腰椎前缘

压缩≤45%,均不足1/2,结合社会鉴定机构所在医

院的x线摄片医师认为王××第1、第3腰椎体前

缘高度压缩均不到1/2(明确报告为近1/2),达不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不应评定为10级

残疾,更不能晋升为9级残疾。

该案的“9级残疾”是明显的“无中生有”。该鉴

定存在3方面的错误;(1)对伤者的第1、3腰椎骨折

是否为新鲜骨折,没有做出判别;(2)对没有达到有

关等级的损伤,做出不切实际的残疾等级评定;(3)

对未达最低等级的残疾做出评定,并在错误的等级

评定上再予晋升残疾等级,更是其错。办案法官参考

审核意见,对鉴定结论未予采信,委托了另一社会鉴

定机构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鉴定其不构成残疾。法

官根据本院法医的审核意见,采信第二份鉴定结论

做出了裁判。

【案例2】伤者申××,男,53岁。20__年1月26

[作者简介]周从禹(1957一),男,汉族,江苏盐都人,大学本科。现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处长,主任法医师,

审判员;主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tel:+86—515-8236075;e-mail:zhoucy1956@sina.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当即昏迷约1分钟,

醒后头痛头昏,双上肢疼痛,活动受限,双手麻木。检

查:左头顶部2 cm×3 cm头皮下血肿,面部肿胀,

双前臂运动受限,肌力ⅲ级。mri检查:颈5-6椎间

盘突出,颈椎管狭窄,硬膜囊受压,颈3.4节段高信

号改变,中央部明显。诊断:头部外伤,面部挫裂伤,

头皮血肿,脊髓损伤,c, 椎间盘突出。住院保守治

疗。20__年3月1日出院,出院时一般情况可,两上

肢肌力ⅲ级,两下肢肌力正常。20__年×月××日,

××市公安局鉴定为4级伤残。法医学审核中发现:

(1)申××于20__年9月20日鉴定之前,其四肢肌

力即基本恢复正常(上海医院0022731号门诊

病历20__年8月23日记载:右上肢肌力v一级,左

上肢v级);(2)20__ 年9月14日(盐城市第×人民

医院会诊)检查记录有多处改动— — 双(注:此处

“双”字为“左”字改成)上肢肌力3 (注:“3”为“5”所

改而成)级,左下肢肌力3一(注:“3”亦为“5”所改而

成)级,右下肢肌力3锻,病理征(一)。200~年×月×

日检查,其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仅遗有双上肢

轻度瘫痪(左上肢肌力v一级,右上肢肌力ⅳ级),与

被告人提供的录像光盘显示的情况相符,依照《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

20__)4.7.1.e条之规定,只应评定为7级伤残。

该例鉴定存在明显的“拔高”。伤者申××于鉴

定时的实际情况(右上肢肌力v-级,左上肢v级)只

应评为7级残疾.但原鉴定人却评定其为4级伤残,

该鉴定人显然没有“看到”上海医院20o4年8

月23日0022731号门诊病历中的有关记录,同时也

没有“注意”到××市第×人民医院会诊检查记录于

关键之处的多处改动,而将申××的残疾评定为4

级,是明显的“拔高”。

承办该案的法官根据法医的审核意见.重新启

动鉴定程序。经重新鉴定为7级伤残,法官再次向法

院法医咨询后,采信了“7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依此

进行调解结案。

【案例3】伤者徐××,男,55岁。20__年8月15

日被他人故意用菜刀砍伤左肘部.伤后4小时临床

检查:左肘部10 cm横形伤口,左手感觉减退、运动

障碍⋯⋯诊断为:左肱骨双骨折。左桡骨小头骨缺

损,伸肌断裂,神经损伤待排,20__年12月2日××

市公安局法医检查:左肘关节活动功能轻度受限,左

手小指活动功能稍受限,鉴定为“轻伤”(××市公安

局20__年第××号物证鉴定书)。20__年×月×日,

盐城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检查.其

· s3 ·

左肘关节活动度丧失75%以上,根据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8.40

条评定为8级残疾(××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

鉴定所20__第××号法医学鉴定书)。

该例在法医审核之前已有出自于两个鉴定部门

的鉴定。两份鉴定的内容不同,前一份是损伤程度,

由××市公安局于伤后两个半月做出,此时损伤恢

复时间短,鉴定时机不到;后一份是残疾程度,由×

×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伤后五个半月

做出,已到鉴定时机。两份鉴定相隔3个月,对伤者

的检查也是相差3个月,但两份鉴定对伤者左肘关

节活动障碍程度的检查数据差距较大,依据两份鉴

定所记载的数据,前者为轻度障碍,后者则为严重障

碍(功能丧失75%以上),这两份鉴定。可以肯定地

说有一份是错误的,不是前者低评了损伤程度,就是

后者高评了残疾等级。

基于上述审查分析,法院法医建议对伤者左肘

关节的功能障碍程度作医学鉴定后重启鉴定程序。

经医学会诊检查并鉴定,其左肘关节功能丧失在

55%左右。第三次鉴定时,鉴定机构依据医学会诊鉴

定所确定的左肘关节活动障碍程度,依照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有

关标准重新鉴定为9级残疾,损伤程度为重伤。

该案的最终鉴定结论表明该案的前两次鉴定结

论都是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进行法医学审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以上3个案例,提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人民法院

开展法医学审核工作,对社会鉴定机构(含公安、检

察)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审核,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必要性— —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

自《决定》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法医的职能发生

转变,由鉴定转变为审查,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

发展,也是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主要的工作是对案件

进行审判,做出裁定、判决。公正的裁定、判决必须建

立在查清、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审

查,主要是对构成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核和审查。

没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6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明确规

定,法医学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才

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s4 ·

任何证据都没有预定的证明力。法医学鉴定作

为证据的一种,自然也没有预定的证明力,是否采信

应当由法官通过审核做出判断与决定。未经查证(审

核)的医学或法医学鉴定结论绝对不能作为证据采

信。法律赋予法院拥有审核职能,这也就决定了法院

有权不予采信有问题的法医学鉴定结论,也有权指

定或组织其他的鉴定机构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决

定鉴定或重新鉴定。但实际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

中,很多法官对鉴定结论过于盲从,放弃对鉴定结论

进行必要的审核而直接采信,或是简单地应另一方

的要求重启鉴定程序。放弃了自己的审核权,实际上

相当于赋予了鉴定结论预定的证明力。在这些法官

的审判活动中,鉴定结论实际上不是待审证据而成

了最终结论。这样做实质上违反了司法程序,是对工

作的不负责任,很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由过去的复

核鉴定转变为法医学文证审查,负责审核、审查社会

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能否采信,对

于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十分必要。

(二)必要性— — 历史提示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法官审核的关

键与重点。对普通的书证、证人证言进行审核,法官

一般均可自己完成。而法医学是一门多学科知识相

互结合、相互渗透的应用科学。法医学鉴定结论是鉴

定人应用临床医学、法医学以及其他科学理论与知

识、技术进行检查、检测、综合分析的结果。对专业性

很强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审核,除了要审核其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外,还有一个“科学性”的问题。科学

的东西来不得半点虚假。要求不具备相应理论与知

识的法官对法医学鉴定书以及法医学鉴定结论进行

审核,做出取舍,继而做出裁判,确实是“勉为其难”。

根据作者二十多年来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践来

看,法官对公安、检察与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

绝对不能有“拿来就用”的思维和做法。上世纪80年

代初,因审判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内部设立法医,就

是为了审核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审核

公安、检察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后来渐渐转为鉴

定。无论是80年代初开始阶段的“审查”,还是80年

代后期以后的“鉴定”,对法官办案,对人民法院保证

公正司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实际效果非常明显。

从以往的内部统计分析来看,医院的诊疗资料尤其

是诊断证明,存在一定的“水分”,公安、检察的鉴定

也有15%左右的错误率。而现在的法医学社会鉴定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机构。都源出于医疗机构,其思维方式、工作习惯以

及医护人员之间的人情、招呼,势必影响其所作鉴定

的正确率(从目前法院法医于本职工作之外所遇到

的一些咨询,就明显地发现社会鉴定机构有很多错

误的鉴定)。因此,对于社会鉴定机构(含公安、检察)

有可能错误的鉴定结论,如果不加审核,不予甄别,

采取“拿来就用”的不作为做法,审判质量得不到保

证。

(三)重要性— — 现实要求

从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隶属关系、鉴定人员的

结构现状、鉴定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及其实际鉴定

质量等等情况来看,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必须

经过审核。这是因为:(1)社会鉴定机构以营利为其

生存条件,社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有偿

的服务活动,其利益(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必然引

起该机构的最大关注。“利益”的驱使会不同程度地

左右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2)同样是出于逐利的目

的,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为了抢数量,争报酬,在收

集病史上,不如以前法院的法医要求详尽、把关严

格。因此会出现许多源于客观资料不全、不真实的失

误;(3)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大多数没有

从事过审判工作,对形成鉴定结论的前提— — 病史

材料(证据),缺乏审核鉴别的观念与过程,基本上是

“拿来就用”,审核资料不全面,制作文书不细心,也

会因此出错;(4)社会鉴定机构不像法院内设鉴定机

构有完善的约束机制,他们在管理上比较松散,对鉴

定人员约束较少。出具不符合科学、不符合实际情况

的鉴定结论的概率较高;(5)根据侧面反映与直接接

触了解,社会鉴定机构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错误鉴

定。这些错误鉴定,有些是“技术”原因的失误,但也

有一些是非技术失误。

(四)重要性— — 公正司法的需要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相关调研信息,社会鉴定机

构还存在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有的片面

追求经济效益,一味迎合当事人需要,有的“买卖鉴

定”,为一方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大了因“鉴

定”因素而引发裁判不公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引发

了新的涉法涉诉上访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明确指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

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手中握有一份法医学

鉴定书的当事人基本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对于该份

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法官是否采信该份证据,主要看

对方当事人是否存有异议。而对方当事人不具备医

学、法医学的专业知识,不了解举证方的诊疗就医情

况。不了解其诊疗资料的真实程度,相对于其他几类

证据的举证责任来说自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对鉴

定结论进行分析、判断。实践中,对于法医学鉴定结

论,有的当事人盲目相信;有的当事人半信半疑,但

又不能提出具体的理由和证据;也有的当事人采取

全盘否定的态度。当事人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

案件.有的法官往往采取拿来就用的做法,使得原本

可能有问题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合法化,有可能导致

案件审理的不公正。有些案件结案以后,当事人发现

法医学鉴定结论确有问题而导致错误裁判,采取申

诉或再审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后来

获得了公正的判决,但是拖延、辗转,浪费了当事人

的精力、财力,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迟到的

公正就是不公正。人民法院的形象自然会因此不同

程度地受到影响。

对待社会鉴定机构(含公安、检察)的鉴定,如果

听之任之。无所作为。不问青红皂白,拿来就用,让错

误鉴定迷糊了法官的眼睛,就会因“鉴定”而导致裁

判不公,判决错误。如:案例1的被告方会因错误鉴

定多付两个级别伤残赔偿金。案例2的伤者,则会因

错误鉴定而多获得三个级别、5万多元的赔偿以及

终身护理费用。案例3的加害人则因公安的鉴定而

被重罪轻判。逃脱法律对他的刑事制裁。人民群众会

因这些个案的累积作用。加大对法官的偏见,增加对

人民法院的误解,进而怀疑法律,不满社会。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开展法医学文证审核、审查

工作十分重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能够辅助

审判人员发现有瑕疵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建议补充

鉴定、重新质证或重新鉴定。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判;

(2)通过审核、审查,辅助审判人员解答案件当事人

的疑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通过开展法医

学文证审核、审查工作。对社会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的发生,体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构建“和谐社

会”.人民法院开展法医学审核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人民法院不能为“人大”的决定完全束缚,应当

“有所作为”。应当建立健全如下规定与制度:但凡案

件审理过程中已在卷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及相关医疗

· s5 ·

病史材料,办案法官在做出裁判之前,应当送交人民

法院内设的法医技术部门进行审核。要求审核,既可

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主办法官依职权提出。如

法官依据未经审核的鉴定书证进行裁决而形成冤、

假、错案的,承办法官及(或)合议庭成员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

三、相关讨论

f一)由法医进行审核是否有“越俎代庖”之嫌

有人认为.由法医进行审核,与《决定》相悖,没

有法律依据。法律只规定对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

及关联性进行审核。而这样的审核应该是由法官来

进行的。由法医进行审核有越俎代庖之嫌。

其实不然,第一,《决定》只是规定法院没有鉴定

权。但未取消法院的审核权。第二,法官办案,需要对

所有证据(鉴定书证只是证据的一种)进行审核,这

是法律赋予的权力。第三,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单纯是

法官的个人行为。法院的裁判 文书盖有法院印章,是

以法院的名义发出的。法院是一个整体,部门之间有

协同、有配合,专业之间有渗透、有互补;法官的知识

不可能面面俱到.有些方面必须有他人的配合、参谋

与指点;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甄别、

审核。去伪存真,防止办错案件,是对当事人、对法律

负责的积极行为,绝非“越俎代庖”。第四,法院若是

无条件的执行《决定》,但凡鉴定书证“拿来就用”,不

进行审核。就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是对当事

人的不负责。是对司法的不负责,难以避免“负面作

用”。如案例1的鉴定不予否定,被告方则会因社会

鉴定机构的鉴定而平白无故多付出两个级别(2万

多元)的伤残赔偿金。案例2的原鉴定如果不经审核

纠正.肇事方就会多赔偿3个伤残等级(5万元左

右)的费用,而且还要承担受伤人的终身护理费用,

对肇事方来说.显然是不公的。案例3的情况比较复

杂.就伤者左肘关节活动障碍情况而言,按照公安的

检查记录,当定轻伤无疑,其残疾等级只能评定为

10级。而按社会鉴定机构的检查记录,残疾等级应

为8级。但损伤程度则相对应该重新鉴定为“重伤”。

如果我们不加审核。直接采信两份鉴定,那么就会出

现相悖的情况。

(二)当事人无异议时,法官是否有必要提起审核

也有人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另一

方提交的鉴定如果存有怀疑,自会提出反驳,要求重

新鉴定。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异议,说明他认可鉴定,

法官没必要提起审核。

· s6 ·

从“公平正义”角度来分析,此种想法是错误的。

大家应该知道,在专业性、保密性很强的法医学鉴定

面前,当事人是弱者。不像那些普通证据(如借条、欠

条、合同、协议),当事人只要没写、没签,自然会对另

一方的举证提出反驳,要求甄别真假。但不同的是,

对于法医学鉴定这类证据来说,由于伤者并不了解

有关鉴定标准,所以他们一般不会就伤残是否符合

“标准”问题而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而被告方除了

不了解鉴定标准之外,对伤者的身体状况、诊疗资料

真实性也不了解,因此,他(她)们很难对另一方举证

的法医学鉴定提出怀疑,要求重新鉴定。当事人在诸

多“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法医

学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异议,并不代表这些法医学鉴

定结论全都正确。事实上,在以往所审理过的案件

中.并不缺乏这样的案例。由于当事人没有对法医学

鉴定提出异议,导致许多伤害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糊涂僧断糊涂案”,稀里糊涂做出裁判。

(三)审核意见不能作证据,是否有必要“吃力不

讨好”

还有人认为:当事人对鉴定提出异议.法官采

纳,提起重新鉴定,不就行了,审核意见又不能作证

据采用,何必进行审核.做“吃力不讨好”的事呢。

这种想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绝非完全正确。

也许当事人囿于知识、条件及材料的占有等等因素

影响,对一份鉴定没有提出异议,法官依据鉴定结论

做出裁判,被告人对裁判也未提出异议,服判了,法

官自己认为裁判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这个鉴定原本

就是错误的,因为法官没有提出进行审核.应当说法

官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没能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去

纠正错误的鉴定,法官依据错误的鉴定做出了裁判,

实际上就是办了一个错案。

在既往的司法鉴定实践中.不乏有一种损伤结

果,引发多次鉴定(曾有报道为7—8次)的案例。这

类鉴定,对损伤程度的认定,从无到有,从轻到重,再

从重到轻、到无,反反复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

理”。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法官面对多个鉴定结论.如

何选择。是不是当事人提出一次要求重新鉴定.就重

起一次鉴定程序。如果重新鉴定与原鉴定一致.好

办,采信就是了。但两次(或多次)鉴定结论虽然一

致,然而都是错误的,法官贸然采信,岂不是办了错

案;如果鉴定相左,结论不一,怎么处理;倘若多次鉴

定,出现多种鉴定结论,又如何取舍、采信,这是无法

回避的现实。而法官真的这样去做,那就会导致无休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无止的重复鉴定、多头鉴定,这不仅仅是浪费了当事

人的时间、精力、金钱,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

重要的是会引起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法官的审判能

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怀疑。

面对有怀疑的法医学鉴定.简单地答应另一方

的要求.重起鉴定程序,是一个最省心、最省事的办

法。但是,鉴定是社会鉴定机构的事,审核是人民法

院的“活”:鉴定是别人用他们的眼睛看待事物,用他

们的头脑思考问题:审核是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医用

自己的眼睛看待事物,用自己的头脑思考问题。对待

某一事件,不同的人会有相同的看法,也会有不同的

看法,鉴定亦是如此。“鉴定”永远代替不了“审核”。

法律规定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是否采纳、采

信的权力,因此,在鉴定这个问题上,法官自然拥有

采信权。对鉴定结论做到正确采信,就必须对案中的

鉴定结论心中有数,要做到心中有数,就必定要对鉴

定进行审核。如果放着法律赋予的审查审核权不用,

非要到外面的世界去鉴定,以社会机构的“鉴定”代

替法院内部的“审核”。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四)审核意见的地位、作用及其采用与表述问题

法医学鉴定是鉴定人凭借医学、法医学以及相

关理论.依法对人身某些待证事实进行检查、检验、

鉴别、判定.提出结论性意见的活动。是当事人向法

庭提供的外来证据。

法医学审核是指法院的法医技术人员应法官或

合议庭的要求。审查核实送审案件中的法医学鉴定

文书及其相关鉴定材料,就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客观

性、关联性以及正确性等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合法

性应当由法官进行审核,法医也可以就其是否合法

提出意见)。属于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思

考、甄别与判断的辅助程序。

既然法医学审核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内部

“思考判断”过程,因此,就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讲,审

核意见“也就是”法官对法医学鉴定进行甄别与判断

后的结论性认识,其地位与作用自然高于鉴定结论。

原则上讲,当审查意见对鉴定结论有明确的肯定或

否定意见时.法官则可以依据审核意见对鉴定结论

做出采信与否的抉择:如果审核意见明确肯定了鉴

定结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法官则可采信鉴定结论,

据此做出裁决:如果审核意见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明

确错误.法官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从节约司法资源的

角度考虑.则可以裁定“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或者从“稳妥”的角度考量,也可以重启鉴定程序;如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4卷(第2期)

果审核人认为原鉴定结论“模棱两可”,而无法做出

明确审核意见的,那么,法官则应当重启鉴定程序。

在《决定》生效之前,人民法院的法医拥有鉴定

权,因此,法官采信法医的鉴定结论时,通常在裁判

文书中表述为:××的(损伤),经我院(或××人民法

院)法医鉴定,××的损伤构成×伤(或×级残疾)。现

在.人民法院的 法医没有了鉴定权,法官对其审核意

见,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则应当将法医的审核意见

转换为法官(法院)的意见,可以这样表述:⋯⋯ 经审

理查明:⋯⋯ ,××的(损伤、或残疾、或因果关系,

等),经我院(注意,不要用“法医”两字)审查,(引用

法医的审核意见),⋯⋯(适用具体法律条款,做出裁

判)。如此表述,则不会给当事人以审核代替鉴定的

说辞。

结束语

· s7 ·

从目前“鉴定”领域的实际情况来看,《决定》成

就了某些利益“集团”谋财的企求.增加了当事人的

经济负担,加大了因“鉴定”因素而引发裁判不公的

概率.也由此由此增加了新的涉法涉诉上访事件,其

利弊衡量值得探讨。为保证案件质量,减少冤、假、错

案的发生,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对待当

事人提交的法医学鉴定,绝对不能“拿来就用”,应当

建立健全对社会鉴定机构(包括公安、检察为案件侦

查所做)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审核的制度。对这些鉴定

的审核应作为法官审理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社会

鉴定机构(包括公安、检察的鉴定)的法医学鉴定结

论必须经过法院的法医技术人员“审核”,待审核确

认其正确后才能采信,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从而从

技术层面上保证司法公正,减少因司法原因引起的

第5篇:法医的工作环境范文

        大家好!

       为了认真总结二OO四年度我县卫生监督工作,进一步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按照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局的统一部署和整体要求,为全面扎实地抓好今年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更好的发挥卫生监督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作用,根据会议安排,我做如下发言。

        一、二00四年全县卫生监督工作简要回顾:

(一)、注重宣传,营造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二OO四年度,我所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累计培训各类从业人员1.2万人次,发放宣传材料12500余份。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围绕“诚信、维权”主题,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了宣传咨询活动,并对查出的假冒伪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一次性医用物品、消杀灭产品等进行了销毁,社会反响较大,评价较好。五月一日,联合县总工会、安监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十一月份,以“关注农民工的食品安全”为主题进行了《食品卫生法》宣传周系列活动。通过开展一系列宣传培训活动,有效提高了广大群众特别是公共卫生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环境大有改善。

       (二)、加大力度,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加强业务管理与指导,推动乡镇卫生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为了加强对全县乡镇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指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整体提高全县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水平,按照卫生局安排,我所研究制定了《民勤县乡镇卫生监督员工作职责》、《民勤县乡镇卫生监督员考核细则》和《民勤县乡镇卫生监督员奖惩办法》,并调整任命了部分乡镇卫生监督员。通过年终卫生工作考核评价,认为此项举措明确了责任,细化了分工,调动了积极性,促进了卫生监督工作,对乡镇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突出重点,抓好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整治工作的紧密结合。按照全年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的要求,在做好日常监督执法工作的基础上,二OO四年组织对城乡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生活饮用水供水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和健康合格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全年配合疾控中心共体检各类从业人员2556人,办理健康证2523个,办证率达98.7%,查出“五病”患者33人,调离率100%;新发、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909家,复核407家;新发、换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53家,复核28家;协助配合市卫生局发放《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39家;按照卫生局统一安排,参与医疗机构审核、验收工作,新发、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99家;新发、换发保健食品、消杀灭产品《卫生许可证》48家,新发、换发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14个。

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组织安排各类专项整治11项。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奶粉市场专项整治;酒类市场专项整治;一次性卫生用品专项检查工作;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液及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全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餐巾纸(一次性纸巾)专项整治工作;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督查;生活饮用水专项督查等。通过开展专项督查整治,有效规范了卫生产业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了假冒伪劣、保护了广大生产经营者及社会群众的卫生健康安全权益。据统计,去年共出动城乡卫生监督人员6200人次,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2274个,6822户次。共查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286家,其中:警告172家,限期改进61家,取缔无证经营33家,立案行政处罚30家,没收销毁伪劣过期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一次性医疗物品、消杀灭产品20个品种2500多公斤,标价3万多元;清理清除非法医疗广告8次,查处没收非法医疗广告单35600余张。通过整治,达到了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净化市场、促进发展的目的。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全面展开。2004年度我所组织对全县城区餐饮业、学校食堂、生产加工企业、超市、商场、部分食品经营商店进行了量化考核评分,对拟评定为A级、B级的食品单位按规定进行了上报。其中,民勤县腾格里酒业食品有限公司通过了省卫生厅专家组考核验收,被省卫生厅确定为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并授予“食品卫生A级单位”牌匾,在全省进行了通报表彰。

集中式餐具消毒工作取得进展。为了整体提升我县餐具消毒质量,经积极筹措,多方考察,去年12月初成立了“民勤县寿康集中式餐具消毒公司”,从近几个月的试生产看,该项目的投资运行,为广大群众饮食卫生安全提供了比较有效的保证,受到越来越多的食品消费者的接受和支持,前景看好。

注重各种卫生质量监测,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技术含量。二00四年全年共采样2693份,并委托县疾控中心进行了检验。其中:食品监测:各类食品采样检验452份,合格425份,合格率94.02%;餐具消毒监测:各类餐具采样检验785份,合格557份,合格率70.95%;饮用水监测:生活饮用水采样检验15份,合格15份,合格率100%;公共场所消毒监测:公共用具采样检验237份,合格183份,合格率77.37%;化妆品监测:各类化妆品采样检验20份,合格20份,合格率100%;医疗用品、器械消毒监测:各类医疗用品、器械采样检验1284份,合格1041份,合格率81%;一次性纸巾(面巾)监测:一次性纸巾(面巾)采样检验73份,合格73份,合格率100%。通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了比较可靠的技术保障和依据,基本做到了查有目标、罚有依据,从而提高了卫生执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二00四年乡镇卫生监督工作考核概况:

(一)、总体情况:

        1、由于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2004年,乡镇食品、公共场所、化妆品等监管成效比较显著,从业人员体检率、“五病”人员调离率《卫生许可证》办理率、《健康证》办理率和监督覆盖率等有关指标均有所提高,监管频次也由2003年的1~2次/年·单位普遍增加到2004年的2~4次/年·单位。多数乡镇卫生监督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督任务,基本做到了底细清楚,查有记录,监管到位。

2、各单位均建立了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对各类传染病基本能够全面登记和报告,传染病报告率有所提高。

3、医疗机构及医疗市场监督管理卓有成效,经考核,所有乡镇的医疗机构均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查出非法行医机构和非法行医活动,院内无出租科室、外包科室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现象,无非法采供血液及单采血浆等现象,绝大多数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均取得了执业资格,并能合法执业。

4、大多数单位的医疗废物能够正确分类并基本做到无害化处理,一次性医用物品或医疗器械使用规范,用后能够按规定处理。

5、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各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的中小学生建立了学生健康档案。除大坝卫生院2004年度未进行学生健康体检外,其他卫生院年内均进行了学生健康检查,并且体检工作有记录、有总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别卫生院法定传染病未能及时、全面、准确的报告。

2、大部分卫生院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不够彻底全面,存在监管盲点,同时,监督程序不够规范,管理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如检查时未制做现场检查笔录或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文书书写不够准确、规范等。

3、职业病监督管理方面,各乡镇普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监管不到位,底细不够清楚,无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护措施设备未能得到落实。

4、各有关单位虽办理了《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大部分单位的上岗人员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X光室、CT室等场所无明显警示标志。

5、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销毁是薄弱环节。由于受设备、技术、人力、场地等因素的影响,个别单位不能将医疗废物按规定分装和销毁,甚至与生活垃圾混放。

       6、个别单位对卫生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够,甚至消极对待,变相抵触的情况有一定存在。

       三、二OO五年卫生监督工作重点:

根据上级要求,对照二OO四年度工作考核情况,2005年我县的卫生监督工作,要按照“主动、务实、创新”的工作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继续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和整顿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全面强化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医疗安全和身体健康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一)、加强学习,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素质。

加强对全县城乡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执法能力的学习和培训,县卫生监督所计划在适当时间举办1~2期全县卫生监督员执法技能培训班,以达到有效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卫生监督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二)、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

加强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和边远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摊贩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监督力度,消除监督盲区。严格落实卫生审查和卫生许可证制度,督促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体检及《健康证》发放管理工作,对查出的“五病”患者依法调离。与疾控中心配合,按规范要求,完成食品采样监测、检验及评价任务,并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结果。抓好日常监督,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持证率达100%,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持证率达98%以上,监督覆盖率达100%,年监督频次达4次/单位以上。

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甘肃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程序,以餐饮业为重点,对全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培养典型,扶优扶强,提高我县食品卫生质量和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

加强餐饮业消毒管理,积极推行大力普及先进的消毒方法,提高消毒质量,保证饮食安全。在城区各餐饮单位推行使用安全可靠的消毒餐具;乡镇较大餐饮单位逐步推行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或强制配备电子消毒柜等设施,以有效切断疾病的传播途径,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继续做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抓好高危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对肉及肉制品、奶及奶制品、豆制品、冷饮、水产、调味品、散装食品等高危产品的监管,加大对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小作坊、街面流动食品摊贩、农贸市场、农村婚丧家庭宴席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制假贩劣等不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加工黑窝点,确保食品卫生质量安全。

加大对食品原料、加工工艺、餐具消毒“三防设施”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力度。对农贸市场、超市、商场、批发市场、夜市等重点场所要多方位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加大食品索证力度,对“三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卫生检验报告证明)不全的食品、半成品、原料等经销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加强食物中毒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对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及调查处理能力。

(三)、强化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

严把医疗机构准入关和医务人员资格准入关,认真细致地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医务人员执业证、资格证等的监督检查,加大整改和处罚力度,坚决打击取缔各类形式的非法行医活动。尤其要重点查处药店非法行医及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现象,同时,对医疗美容服务业要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督查监管,以规范净化医疗市场,保证群众就医安全。

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学习贯彻及执法力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机构的传染病登记、报告、监测、防控、救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医疗机构消毒管理,防止医源性疾病和院内感染事件发生。强化对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质量、医院废弃物处理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产品消毒质量采样监测,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医疗机构要从严查处。

(四)、因地制宜,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

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对承担职业病健康检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做好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进一步落实防护设施,规范操作规程。

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督促职业危害单位健全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逐步提高企业法人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及卫生保护意识,提高监督覆盖率和频次,配合劳动、安监、环保等部门开展职业病危害的查处和管理工作。

(五)、突出重点,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

将学校卫生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校园公共卫生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坚决取缔校园周边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各类饮食场所和流动饮食摊点。

加强学生学习生活环境卫生监督监测。对学生的学习时间、教室、宿舍人均面积、采光、照明、微小气候、课桌椅、黑板、环境噪声等对照相关标准科学监管。要把学校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等作为重点进行监督监测。

规范学校卫生档案管理。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完成学生、儿童年度体检任务,促进学校卫生、学生健康及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六)、做好其它卫生监督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机构、血液及血制品、生活饮用水、化妆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消杀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提高监督覆盖面和监督频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七)、加大卫生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宣传报道。一是在《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周、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二是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结果;三是选送稿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和报刊杂志宣传我县卫生监督情况,以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配合、支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6篇:法医的工作环境范文

[关键词] 刑事技术 综合演练 教学方法

刑事技术综合演练,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掌握的专业课知识进行的全面深化和系统总结,也是对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能力的检验。

一、综合演练内容

1.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利用专门手段和技术设备,对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发现和提取,通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录像和现场照相对现场进行记录,为侦查提供帮助并固定现场和证据。

2.物证检验

对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文件物证、微量物证、法医物证等进行检验鉴定,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3.现场分析

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结束后,指挥员召集相关的工作人员在现场附近进行讨论,综合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信息,提高对案情的认识程度,对案件涉及到的人物、事件、空间、作案目的和侵害过程及结果进行逐一解答,为侦查工作划定方向和范围。

4.案卷制作

案卷既是对案情情况的详细和准确记录,更是在侦查工作和诉讼工作当中不可缺少的依据和素材。通过依照相关规定制作现场勘查卷,不但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能力,还可以通过相关文书的制作过程促进学生对综合演练当中的相关技术环节进行更正补足。

二、综合演练的实施

1.演练场景设置

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对已经侦破的刑事案件现场进行改造和设计,要体现出来该案件的特点和侦查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和教训汲取。演练过程中的分组要体现出来学生个人能力的差别,任务分工必须明确。严格按照实战工作的要求开展。教师必须对综合演练中的人员安全负总责,器材保管必须具体到个人。

2.综合演练实施

刑事技术综合演练目的,是针对毕业生即将面对的复杂工作环境,通过逼真的场景训练,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主要有:

(1)接警处置。根据案情模拟,接到报案后,由担任现场勘查指挥员的同学对综合演练做出总体安排,包括人员分工和演练重点。在这个环节当中,要考察学生掌握紧急措施采取的知识要点。

(2)笔录制作。根据教学大纲制作现场访问笔录,主要掌握现场访问的技巧和笔录制作的方式。这个环节当中,学生的综合演练始终无法摆脱学校教学的模式。

因此,对于案情设计和访问当中的访问技巧要求比较严格,可以从基层刑警队外聘经验丰富的侦查员担任被访问对象,对现场访问的技巧进行仔细的解析。

(3)鉴定制作。刑事技术鉴定是刑事技术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通过制作鉴定书,考察学生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以检验鉴定的方法,提高学生将来从事检验鉴定工作的使命感。

3.成绩评价

成绩评价应当充分吸收来自刑侦一线公安人员的意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逐项评价。主要分为个人成绩评价和小组成绩评价。小组成绩主要参考综合演练的效果进行分析;个人成绩根据勘查过程中的分配任务进行考核;小组成绩和个人成绩各取50%作为个人成绩。在成绩当中实施检验鉴定一票否决制。

三、综合演练的要求

综合演练当中,要求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案情合理

案情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教学重点进行设计,并体现个案特点。痕迹物证的布置必须合理、合法,体现案件种类的不同。案情内容要严格对学生保密,提高学生独立处理案件和案情的能力。

2.态度认真

参加演练的学生必须认真对待综合演练的机会,把演练当成真实的考验开展工作。要做到工作严谨细致,一丝不苟。注重工作作风和纪律作风养成。同时,还要注意综合演练过程当中的知识和技能的考核,查漏补缺实现知识的系统化。

3.严格管理

综合演练当中,对于学生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良表现必须严厉批评,及时纠正,使学生养成不骄不躁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既要树立工作当中的信心,还要树立学生的组织观念、纪律观念。使学生不仅知识上而且在纪律上真正成为适合工作要求的合格警校毕业生。

四、刑事技术综合演练的意义和作用

公安院校的刑事技术专业为基层培养刑事技术专门人才,毕业学生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破案情况。刑事技术综合演练是知识和技能的综合使用和考核,从传统的理论实践教学相分离到理论实践的结合。由注重知识考核到注重素质提高,重点在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

1.培养方式的改变

通过刑事技术综合实训的综合演练,除了提高学生的业务能力外,还能提高学生的责任心。提高学生独立自主的发展和操作能力。具备这些基本素质,在将来的工作当中不论遇见什么样的问题,都可以面对和解决。尤其是对学生自信心的培养,在将来从事物证检验鉴定工作当中极为重要,未来工作中,疑难物证可能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罪于非罪,学生如果没有自信心,没有扎实的业务能力,是无法从事相应工作的。

2.团队精神培养

根据木桶原理,一个组织的工作成绩取决于组织当中最弱的那个环节。不论是公安工作还是刑事技术工作,都要求从事相关工作的侦查人员能相互间取长补短,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的战斗力。各个部门各个专业的人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相关专业优势。在综合演练当中,每个学生各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需要学生发挥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刑事技术综合演练,可以使学生认识到团队协作精神的重要性,学会与人沟通和交流。这种能力的提高,在现场访问综合演练当中表现的最为充分。

3.教学工作改进

教学工作当中,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设计不可避免会存在缺陷和不足。在综合演练的过程当中,教师全程监督学生的操作,对知识和技能掌握的不足之处一目了然。从实战是教学的出发点综合演练反应出的问题,正是教学当中应该提高的环节,综合演练的要求是教学工作的重点。从学生在演练当中的技能掌握,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方法的改进。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政治部编.犯罪现场勘查教程(公安高等教育专科规划教材).群众出版社,2007.300.

第7篇:法医的工作环境范文

另外还有230架密封、严控气温及湿度、特别定制的橱柜,是上千万件软体动物标本的家,其中许多是在沙克尔顿、刘易斯与克拉克、吉福 ·潘绍、威廉 ·巴特拉姆等先驱探险家的远征之旅中采集到的。

这个奇妙的宝库位于何方?我们又怎样来到这里?先长话短说,这是位于费城的美国自然科学研究院。我们经过另外两个展区到达这里:先从昆虫区开始,那里的箱屉中富集着各类金龟子甲虫,以及400万只从全球各地精选出的其他虫类;上了一段阶梯,又经过了远古藏品精华区,展示着生活在泥盆纪的有肢鱼类、托马斯·杰斐逊总统收藏过的乳齿象牙,以及来自英格兰的鱼龙骨架。

但它们的藏身之处并不只是储物柜的阵列,而简直是一座制造惊喜赞叹的工厂。当我们论及“发现”,似乎大部分荣光都被探险占去,但其实在野外搜集样品只不过是发现的第一步。剩下的工作都在这里进行,在博物馆的曲径幽深处,在精心保存的藏品之中。样品在此被描述、定名、标识、编目,其过程往往耗费数十载。这里是科学家从古老动植物中搜寻新发现的地方,每一个死体标本都独一无二,在物理、分子和同位素数据中焕发新生,这些数据反映了从进化过程到生态学、从医药学到迁徙路线的包罗万有的信息。这是揣摩地球生命的地方。

资深成员、驻院人文学者、作家、历史学家罗伯特·麦克拉肯·佩克告诉我们,研究院成立于1812年,是由一群业余博物学家发起的。这使其成为西半球最古老的自然史博物馆,也是最早促进平等追求知识的学府之一。正因如此,它也是详尽解答前文提问的完美起点。

自古以来,人类就热衷收集。无论这是祖先狩猎-采集生活的遗风,是一种乱中求序的需求,还是持有珍贵之物的单纯欲望,占有欲都是人类心智的一大特点。但落入极端是危险的:在强迫性囤积症患者眼中,一切物品都值得收揽。其他收藏者则唯独钟情于某一类事物,患上作家尼古拉斯·巴斯贝恩斯口中“文雅的魔怔”。1869年,藏书家托马斯·菲利普斯爵士自称要“把世界上所有的书籍各收一本”。他最后的藏书量(五万本书,以及约十万部手抄本)还算不坏,但也差得远。引用进化理论家斯蒂芬·杰伊·古尔德的说法,对于狂热者来说,“收集的热情犹如一份全职工作,是一种幸福的偏执”。

这份执着正是我们故事的缘起。16世纪,文艺复兴唤醒了欧洲,人们面向更加广阔的世界,注重排场的皇室和贵族成员(诸如哈普斯堡皇室和美第奇家族)以及医师、药剂师都开始留出一间屋子专门铺陈精选的物件。它们被称为“奇异仓室”,展示着大千世界的精美、怪诞和异域风情,内容有制成标本的植物和动物、科学仪器、艺术品,以及基因突变的怪胎。

“一间高级的奇异仓室应该拥有一条填充鳄鱼、一具像样的木乃伊、装在瓶中的胎儿(最好生着两个头)、宝石、矿物、化石、阿兹特克头饰或是日本武士刀、油画以及古代雕塑。”学者特里·贝朗格说,他是近期由收藏家弗洛伦丝·菲尔英顿组织的一场曼哈顿展会的目录编纂者之一。

也就是说,这些现代博物馆的前身(同时也是P. T. 巴纳姆畸形秀的始祖)推崇的只是特异事物,而非科学——直到热衷于秩序的瑞典植物学家卡尔·林内乌斯的出现。他写道:“获得智慧的第一步,是了解事物本身。”为了以一种“简洁、优美、启迪”的方式做到这点,他发明了为所有生物分类的体系:以两个拉丁词汇命名物种,前一个是属名,后一个是种名。自1753年以来,他这套普世通用的分类法“对于科学家来说,其重要性就好比杜威十进制分类法之于图书管理员”。古生物学者、自然科学史研究院藏品副主管特德·戴施勒如是说。

佩克则认为,林内乌斯以及启蒙运动为正确的科学收集铺平了道路,也促进了19世纪从私人收藏到公共馆藏的转变。博物学者们开始小心、严格地制作标本。但早期的保存技术有时会弊大于利:昆虫被浸泡在酒精里,蛇腹中塞满稻草,贝类被煮过再放在木屑中运输。早期的方法也可能具有毒害作用。“这是一种高砷的工作环境。”鸟类学者约翰·卡辛在1848年的一封信中写道,“我刚为大约一半的(猫头鹰)藏品加上标签……导致肺部淤塞、极其剧烈的头痛和高烧。”

佩克说,现在不需要用烈性处理手段来除去标本中的微生物,通过冷冻即可做到。利用X射线和显微CT扫描就能窥测样品内部,且不必造成损坏。收藏机构内恒温恒湿,“18到21摄氏度的气温,40%左右的相对湿度,是保存自然史藏品的理想条件。”史密森学会鸟类专家克里斯托弗 ·米伦斯基说。

这里是“人类文明保存自然世界三维知识的地方,”史密森国家自然史博物馆及其1.26亿件藏品的主管柯克 · 约翰逊说,“人们把这里称为‘美国的杂物阁楼’,但其实它更像是诺克斯堡的金库,汇集的是财富,而非令人头疼的杂物。这是一口宝库,一座神庙。”

以及一部时光穿梭机。史密森学会的鸟类学家海伦·詹姆斯正利用化石数据寻找现已灭绝的岛屿鸟类;目前为止,仅从夏威夷就发现并描述了近40种。法医人类学专家卡琳·布鲁尔海德则在调查19世纪博物学家罗伯特·肯尼科特的离奇死亡。自从12年前打开其铁质棺材之后,卡琳的团队已推断出肯尼科特31岁时死于心脏病,在其短暂的收集蟋蟀蛙的一生中,不断受到体弱多病和牙齿坏损的困扰。

约翰逊说,诸如此类的前沿探索正越来越倾向于多方协作,这要归功于数字化的馆藏,使得博物馆能够整理标本编目,科学家得以互通有无,公众可以远程访问这些信息。他说:“现在,就连非洲马赛族的土著武士也能手持iPhone看展览。”

第8篇:法医的工作环境范文

    案例二:据2004年8月5日江苏法制报报道,2004年5月13日晚,钱女士与另外三名同事来到某酒店聚餐,钱女士喝了半瓶啤酒后去洗手间方便,没过多久,三人听到洗手间方向“咚”的一声巨响,循声找去,发现钱女士已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店内人员立即将其送至医院,但一星期后还是不治身亡。钱母诉至法院,认为,造成女儿悲剧的原因是因为当时酒店内没有任何的防范措施或者警示标记,所以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酒店认为,他们在事发后及时将钱女士送至医院,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钱女士发生这次事故是因为有高血压等病史,因此酒店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被告酒楼的服务行为与钱女士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钱女士是因被告酒楼地砖滑而跌伤致死的,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对被告酒楼地砖防滑性能进行鉴定。根据医院病史记载,钱女士生前患有高血压,在出事之前,曾喝下过半瓶左右的啤酒,故对其当日摔倒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性存在。由于原告方的原因,钱女士遗体已被火化,以致钱女士最终死亡的真正原因难以通过法医鉴定予以查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

    上述两则案例均涉及特殊侵权行为中的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依据某种事实转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承担,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在《民诉法实施意见》、《民法通则》中有明确的规定,《证据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有相关详尽的解释。尽管如此,审判实践中,对于举证责任倒置,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常常出现同类案件不同观点,乃至出现不同的裁决。正确理解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尤为重要。这里笔者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及其价值:

    原因: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而言的。所谓举证责任正置,指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规则。之所以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笔者认为,主要是针对特殊侵权行为条件下,受害人相对于侵权行为人,远离诉讼证据,易发生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势必使其陷于极端不利的诉讼地位,无异于让其败诉。另一方面,一般侵权案件,证明积极事实比证明消极事实要容易许多,但特殊侵权案件因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如医疗纠纷、专利侵权等,或基于管理责任,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加害人距证据较近,或者这些证据本来就掌握在加害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举证能力上较受害人有相当大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让加害人证明“无”比让受害人举证证明“有”往往更容易一些。

    价值:1、举证责任倒置能够实现对受害人、加害人利益的平衡。 在特殊侵权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中,其地位本来并没有什么强弱之分,强弱,严格来说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尽管如此,此类诉讼的被告在证据的占有上对原告来说确实存在强弱之分,如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对医疗病历的占有、环境污染案件中,厂方对各类数据资料的占有等等,法律在特殊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来救济在这类案件中处于弱势(举证弱势)的一方,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增加加害人的举证责任,从而使受害人有较多的机会获得赔偿,实现对受害人、加害人利益的平衡。 2、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形式公平实现实质公平,通过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对于特殊侵权案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加强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能够督促行为人加强自我监督,尽可能地避免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从而为人们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生活与工作环境,使司法审判从形式上的公平走向实质上的公平。如果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则会因为受害人举不出加害人掌握的,证明其有过错或侵权行为与损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而败诉,这无形中等于是放任加害人的肆意侵权行为,纵容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损等各种严重社会问题的出现,长此以往,受害人的安全和利益得不到保障。在特殊侵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正是通过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的社会价值。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及其表现:

    1、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

    (1)举证责任倒置由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得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倒置究竟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产物,还是由法律所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畴。其原因有二:一是举证责任分配是由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决定的,民事诉讼法确立指引性分配规范,引导司法者寻找相应的实体法规范,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分析来最终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然而,实体法律再规范,再周密,也难以穷尽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良知的法官不能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而是像立法者那样,为当事人创设一种准据法,正如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所言,法官此际应“做国会本来会做的事,想到他们本来要想到的情况” (2)。第二个原因是《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仍然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正如有的学者所描述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官在具体的诉讼中改变了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配,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以“造法”的方式确定新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3)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我们并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视为法官自由裁量的产物。法官对个案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自由裁量,是与法律的滞后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 的局限性密不可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指导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败诉之所在”,允许法官自由裁量,根据举证能力的强弱,而不是依据法律规定决定举证责任倒置还是不倒置,实际上就是将诉讼的胜负完全交给法官决定,法官的权威或许足以彰显,但法治的公信力却得不到保障,尤其是不同裁判者的自由裁量往往会出现不同的裁决结果,法治的统一性难以体现,法治的权威受到削弱。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举证责任倒置,还是应当由实体法律规范加以明确规定。对此,我国《民法通则》及《证据规定》,对哪些特殊侵权案件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一项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而自由裁量才是这一制度下的例外法则。

    (2)倒置的举证责任必须适用,法官不得自由裁量选择适用或不适用,亦不因当事人提出不提出而决定适用或不适用。前已述及,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项制度,正常情况下,并非法官自由裁量的产物,而是依赖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因此在具体适用上也应当具有强行性,即对于应当倒置的举证责任,法官不得自由裁量,决定适用或不适用,也不得以当事人是否提出,而决定适用或不适用,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一旦涉及法定的特殊侵权案件,就必须适用法律的此种强行性规定。

    2、举证责任倒置法定性的具体表现:

    (1)行为的法定性: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实体中都有体现。《民诉法实施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A、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B、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C、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D、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E、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F、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的。”不仅如此,由于 举证责任的分配兼跨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两大领域,所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至一百二十七条以及《证据规定》第四条也对哪些侵权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作了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既出现在诉讼法中,又出现在实体法中,这充分说明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有效地避免了举证责任由法官自由裁量可能带来的混乱。

    (2)事由的法定性: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特定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而且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亦必须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仍然必须要由法律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六类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带来了许多的麻烦,其原因是没有对倒置的事由作出具体规定。而依据《民法通则》,尤其是《证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并非不分清红皂白所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部倒置,而仅仅是倒置某些方面,这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主观过错证明责任的倒置,即由加害人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或受害人、第三人有过错;二是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倒置,即由加害人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事由的法定化,弥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缺陷,使加害人、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更加明晰,法官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也更具有了可操作性。

    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不免除受害人举证责任。受害人仍应对其它法律要件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倒置构成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仅仅是主观过错或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对于没有倒置的法律要件,受害人仍然负有举证责任。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排斥受害人就倒置的事由提供相应的有利于受害人的证据。实际上,许多受害人即使知道证明责任不在自己一方,也常常会因胜诉的诱惑而努力加以反证,对此法官不能因为举证责任倒置,而拒绝受害人就此提供证据。

    3、举证责任倒置发生的时机。在举证责任正置的情况下,受害人承担对全部要件的举证责任,因此无所谓就哪一要件先举证,哪一要件后举证,尤其是关于各要件的证据往往融合在一起,举证时没有明确的先后之分,至少这种先后顺序没有受到当事人或裁判者的重视。从合理的角度来说,一般侵权行为,其四要件举证的先后,笔者认为,一个合乎情理的举证顺序应当是:侵权 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理由是:只有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才有可能出现损害后果,当确有后果发生时,才考虑两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确实存在因果关系,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其举证的先后关系也应当符合上述顺序。我们不能因为举证责任倒置,而忽略举证顺序的逻辑性,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由,首先要求加害人提供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否则有悖逻辑,违背合理性,人为地增加了加害人的举证难度,或者使加害人的举证行为因为受害人举证不能(例如,不存在损害结果却要求加害人先证明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而成为徒劳。

    4、合理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期限。我们在分析比较民事诉讼答辩期限与行政诉讼答辩期限时会发现,行政诉讼答辩期限短于民事诉讼的答辩期限,前者十天,后者十五天,之所以如此,是从证据占有能力的强弱上来规定的。行政诉讼由被告举证(普遍认为这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由于被告在诉前就应当占有并保管好证据,否则其行政行为缺乏依据,所以在给予答辩期限时行政诉讼要比民事诉讼少五天。此规定,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应当有所启示。从占有证据信息的能力来看,凡是倒置的举证责任,加害人较受害人容易收集证据,甚至这些证据加害人本来就应当保管好。比方说,医疗纠纷案件,无论是否发生医疗纠纷,院方都有义务保管好病历档案,以便在医疗事故发生时,得以说明其无过错或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举证责任倒置的侵权案件,在给予加害人举证期限时,应适当短于受害人的举证期限,以体现法律的合理、公平。

    根据以上论述,对文章开始提及的第一则案例,从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来看,原告应当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提供证据,然后由被告对不存在主观过错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夫从护栏损坏的桥上摔下的事实,而且是因为从桥上摔下死亡的,如果能够证明,才由被告证明其已对该桥已尽到管理责任,比方说护栏 的损坏不是其造成的,而是原告之夫人为破坏或是第三人所为亦或自然灾害等等造成的,总之要证明与被告无关且已尽到管理责任(如果早已损坏却不维修,亦说明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才能免责。因为原告并未对应由其证明的事项提供证据,现单从护栏损坏以及其夫死在桥下这两节事实并不能说明原告已经尽到证明责任,故被告的举证时机并不成熟,在此情况下,被告无须对其是否存在过错举证。案例二,从侵权角度分析,其案情与案例一有相似之处,都是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调整的范围,本案在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时,苏州市平江区法院不单单从同情、照顾弱者出发,而是依据举证责任责任的法定性,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其中,原告所要证明的包括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方面。也就是说原告首先要证明钱女士确是因地滑而摔倒(而非突发中风、走路过急等原因摔倒),并且因摔倒而受伤最终导致死亡(而非心脏病突发等原因导致死亡)。如果原告方能够证明是因地滑而摔倒(对此事实的证明可通过目击证人、质量鉴定地面不符合防滑标准或者通过法医鉴定证明损伤与滑倒有关)并且因摔倒而死亡,则被告才应当证明地滑的原因并非被告责任(如梅雨季节,湿度大,致地面潮湿,且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做了警示标志等等),以证明其无过错才能免责。由于原告不能证明摔倒发生的原因且不能证明损伤及死亡的原因,所以应当承担败诉的结果,故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参考文献:

    (1)详见2004年8月5日《江苏法制报》第一版。

    (2)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3)参见(日)村上博己:《证明责任的研究》(新版),有斐阁1986年版,第44页,转引自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2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