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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一是网点少,且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城镇,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区域还存在金融空白,导致这些地方农户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二是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加入银联,农民只能到网点办理业务,存、取款等简单操作不能通过其他银行的ATM进行操作,给农民造成了不便;三是相当部分湖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网络不顺畅,未能加入人民银行大额和小额支付结算系统,需要通过其他银行进行资金的清算,划账速度较慢。
1.2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农村金融体系法律法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一是农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缺少农业灾害补偿法律,保险公司只选择风险较低、且国家财政有一定补贴的涉农项目进行承保,并且保额相对较小,贷款风险难以覆盖。二是产权法律建设滞后,在现有的农村产权制度下,农村耕地使用权、农村住房、宅基地抵押、流转存在较大的法律障碍,导致金融机构创新缺乏必要的政策依据,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三是监管法律建设滞后,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方面的立法过于分散,没有形成体系,同时我国金融监管法规中还没有专门针对具有自身独特属性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法规,存在监管法律空白。
1.3农村信用环境缺失我国农村信用环境欠佳,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不尽完善。首先,乡镇企业信用状况依然堪忧,大部分乡镇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管理混乱,企业还款意愿较差,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增加。其次,农村信用评级标准尚未统一,农户信用档案信息系统还不够完善,缺少农民其他收入信息,信用担保机制也不健全,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再次,对金融案件执法不到位,企业和农户恶意逃避债务处罚力度不强,挫伤了金融支农的积极性。以上原因使得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缺乏必要的社会信用基础和有效的信用保障体系,开发新产品面临较大风险。
1.4创新激励机制不健全金融创新的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而人是需要激励的。但是当前农村金融机构内部创新激励机制尚未完善,员工的薪酬主要由其工作年限和职务决定,与他的工作绩效无关,虽然员工的奖金与工作绩效挂钩,但是奖金金额一般较小,对员工创新激励效果不明显。同时,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出现,其他金融机构很快就会加以模仿,存在“搭便车”行为,这种行为降低了创新者从事金融创新活动可以获取的预期利润,阻碍了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模式选择
2.1抵押模式创新在现代金融中,金融机构为了防范信贷风险,往往在贷款时要求贷款客户提供抵押品,其中主要是不动产抵押品。而我国农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在信贷融资中普遍缺乏有效的不动产抵押资产,但是拥有存货、林权、土地使用权等动产资源。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在信贷抵押物方面创新,可以利用集体土地及其地上财产、林权、大棚甚至农户自己的住房等等作为抵押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譬如林权抵押贷款,农户可以直接用自己拥有的《林权证》作抵押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该模式中间环节少,信贷手续简便,融资成本较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易于操作。通过抵押模式创新,使农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拥有的动产资源真正转化为获取信贷资金支持的有效载体。
2.2信用担保模式创新这类金融创新是通过联保的方式,提升单个借款主体的信用等级,主要包括农户和农村工商户联保贷款等。农户联保贷款适用于农户贷款额度较大,生产有保障,市场有前景的资金需求,采取"自愿联合、多户联保、分期还款、风险共担"的办法,经过签订"联保协议"和民主选举联保组长程序发放的贷款。一般以3~10户为一组,小组的每一成员既是借款人,同时又是小组其他成员的保证人,但联保农户之间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且对小组成员的所借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南是传统的农业大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众多,一些龙头企业如裕湘面业、益华水产、金浩茶油等成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此,湖南可以通过联保贷款模式,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关联企业、农户组成贷款联保互助组,实现银行、龙头企业、农户的共赢。
2.3风险管理模式创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其组织机构设置、工作人员素质、服务对象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其经营与管理面临的风险要高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因此,风险管理模式创新侧重点在于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机制,尤其是增强农业贷款的抗风险能力。风险管理模式创新包括信贷+保险贷款模式、集群管理模式、贷款人模式等。比如贷款人模式,这种模式是指根据委托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为建立的集群代办贷款业务,特别是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贷款人一般由农村威信高、能力强、有责任心和有经济实力农民或者干部担任,其职责就是贷款业务的开展、搜寻客户、客户资质审查,帮助客户提交贷款申请、客户维护、风险监控等。贷款人根据业绩向其委托人收取佣金。该模式提高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保障了金融资产安全。
2.4支付结算模式创新丰富和完善金融服务,尤其是不断推进安全、快捷的跨区域金融服务网络的发展,离不开支付结算体系,是现代化支付结算体系的关键性支撑。当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成立时间不长,技术基础薄弱等原因导致支付结算体系不完善,一些结算业务需要借助其他金融机构完成,给客户带来不便,因此急需在授信、贷款使用等支付结算环节创新。根据农户贷款面分散、需求急等特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惠农卡、贷记卡、一卡(证)通等支付结算模式。它们可以作为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载体、财政补贴的直拨通道、社会保险的参保凭证、资金汇兑的安全通路,在农业生产、社会保障、个人理财等多方面为农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3政策建议
3.1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基础实施建设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设施较差,网络、网点、支付清算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而,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乃是当务之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快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发展,及时更新升级电子化平台功能,为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技术支持,开发新的贷款产品,不断增加现有产品的附加功能,切实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3.2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影响着农村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一是应该加紧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品种实行强制保险和财政补贴制度,推动农业保险发展,让农民不用提心吊胆“靠天吃饭”;二是加快农地产权改革,强化农地产权流转功能,拓展其融资功能;三是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针对农村金融监管理性立法,使金融创新在监管下规范、有序进行。
3.3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经济金融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做好农村地区征信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推进信用单位、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等信用工程的创建活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充分利用现有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构建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大惩罚失信行为的力度,通过对不守信用行为进行惩罚,对守信行为进行奖赏,促使企业和农户诚实守信。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风险模式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广大农村地区,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同时“三农”问题也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为了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我国已建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虽然这是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之举,但作为新生事物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仍面临着各种制约因素,如政策支持力度、运作机制、风险防范能力、金融监管等,这些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模式
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没有建立起较为规范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系统,而且其贷款对象主要集中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并且无差异。因此,传统的风险管理方法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不是很适用。但在实践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通过不断地探索,开发出了一些适用于农村贷款对象的风险管理模式。
1.发展农户联保贷款,构建联保小组内部监督机制,降低信用风险
农户联保贷款,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有贷款需求且相互熟悉的农户组成联保小组,由小组成员共同贷款,并且出现问题时,所有成员均会因为惩罚而受到损失。由于联保小组内部互相了解,通过互相监督、分担违约风险从而降低了信用风险。因此这种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农村金融机构中广泛采用。
2.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降低流动风险
村镇银行为了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强其流动性,不仅积极开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存储资金的来源,同时还加强与人民银行和同业之间的联系。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处理流动性风险时,主要是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控制。此外,还有一些农村资金互助社采取了提高存款准备金比率等措施来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出现流动性风险。
3.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健全民主监督机制,降低操作风险
为了控制经营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产生的操作风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了内部人员的相互监督机制,设置调查岗、审查岗、贷款跟踪检查岗,并规定每个岗位承担贷款的连带责任。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制定了奖惩制度,旨在调动信贷员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出现“道德风险”。此外,其股民大会有权罢免和重新选举理事会成员,大力发扬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农村建设的主体薄弱,农村金融市场的开发前景不容乐观。虽然当前的风险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新农村金融机构的构建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阻碍的了农村金融市场前进的步伐。
1.服务对象较特殊,信用风险较高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大量的农户和中小型企业,他们既没有以往的信用记录,也没有完善的财务及产业发展系统可供评估,更没有相关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因此,信用风险亦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较差,一些贷款户的信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逃、废、赖债等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信贷资金安全面临较大风险。
2.经营成本较高,盈利风险大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客户多数是农民,他们以传统的种养业为主,贷款较多,利润率低且风险较高。同时,农民居住具有偏、散、远的特点,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成本比较高,影响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然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微型化、分散化,在应对储户提现和其他日常运营等问题上,所需的高流动性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相对较高,导致资金成本相对较高,无疑增加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风险。
3.监管压力加大,监管风险增高
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低门槛、严监管”的管理模式,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和开展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覆盖面。同时,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立时间短、经营压力重,在人员素质和内控建设等各个方面还有待提高,贯彻监管政策和落实监管要求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升,导致逃避监管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阻力。
三、防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的对策建议
由于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着较多的风险问题,这对金融体制的完善存在较大的阻碍。因此,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服务好“三农”,仍需深入建设。
1.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打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在新型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中,关于农民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要基于相关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政府也应该在信贷方面,放宽担保方式,普遍农户的小额信贷和联合担保的信贷机制,为被动中的农民获取更多信贷的机会。这对于全面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具有良好的作用,也是打好群众基础的有效途径。
2.健全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信用风险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风险之一。因此,必须健全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尽快完善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级,以此来决定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其次,推动建立全国农村统一的乡镇企业和农户信用代码、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用担保、失信惩戒制度。再次,制定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可以要求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提供可靠的担保人,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最后,探索农村土地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和担保模式。
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加强信贷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担保体系和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加之新型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一些收入较低的低端客户,受经济状况限制,这类客户很难拥有传统的抵押担保品,使得机构开展业务时面临较高的信贷风险。因此,新型金融机构应该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在放贷过程中采用比其他机构更灵活的担保形式,赢得服务群体的同时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如在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可采用“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农户”模式,通过农户与企业签订合同,由农业企业作为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担保中介,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贷款以从事农业生产,而农业企业可以优先以协议价格收购农产品,最终农户利用作物销售收入偿还贷款。
参考文献
[1]简朝霞.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时代金融,2012(7):181.
[2]刘萍萍,唐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生成机理及管理模式创新[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2,39(3):64-69.
[3]曹冀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问题研究[D].山东经济学院,2011-06-06.
[4]王建英.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研究[D].河北农业大学,2010-06-09.
作者简介: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小型微利 可持续发展 审慎监管 垂直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2)02-050-04
从2006年底以来,我国开始试点鼓励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图通过政府主导的外生性金融来推动农村金融深化。银监会在2009年-2011年发展规划中计划共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在中西部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53家,占计划数的65.9%。但被监管层寄以厚望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进程却十分缓慢,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已组建包括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615家,只占计划数的47.5%,其中369家设在中西部省份,占计划数的60%。从已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来看,虽然其中的一些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增加了农村金融供给,部分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但与预期目标相比相去甚远。制约此轮农村金融增量改革的因素固然很多,包括体制内的因素、落后农村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薄弱的制约,三农本身的高风险、高成本等很多外在的因素。但很显然在发展过程中仍然有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本身面临的一些内在矛盾和冲突,而这些冲突短时期内无法解决,从根本上制约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只有辨证地思考,并积极解决才能让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平稳发展,实现服务三农的既定目标。
一、:小型微利还是规模经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链条相对较短,机制灵活,贴近农村实际,基于农村社会的圈层结构,充分利用人缘、地缘,血缘,亲缘关系,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在服务小企业和“三农”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对适当利润的追求是作为实现服务目标的一种手段,而服务三农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它的微利性。因此在与大型金融机构的错位竞争中“小型微利”是其特色和优势。
但在银监会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一系列政策的催化下,一些新型金融机构特别是村镇银行,有强烈的规模扩张冲动和做大倾向。在银监会颁布的制度框架中,对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要求比较低,对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是在许多地区对最低资本的要求远远高于政策规定,而且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即使在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也大多在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元的村镇银行屈指可数。高额的注册资本短期内虽然可以使各项指标满足监管要求,但从经济学角度看,注册资本越高,资金成本也就越高,要减少巨额的资金成本,只能选择批量运用资金,贷款给大客户。而农村地区急需的是,服务于三农的小型微利的村镇银行。在放开农村金融市场的步伐中,村镇银行也一枝独大,这种快速扩张反映了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等非农资本的逐利需求。而相应的,利润能回流农村的资金互助社却发展极为缓慢。在银行主导模式下(村镇银行最大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2010年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必然追求规模化,产业化,进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如果新型金融机构盲目规模扩张,与大型金融机构逐渐趋于同质化,则会丧失其优势和特色,并可能重演大型商业银行“农转非”现象。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今天农村缺的不是大的金融机构,而是小型贴近农村实际需求的金融机构。
小型微利与规模经济的冲突是否无解?事实上通过组织模式创新既可解决现有的一些小型金融机构各自为政,小而分散的问题,又可分享规模经济的好处。可通过银行制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把许多金融服务站、小型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通过业务的及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帮扶整合。这些新型金融机构各自仍然为独立法人,但业务可相互,为避免三角债和违约风险,可互存风险担保金或提供抵押担保。并可由国家出面建立一个第三方担保平台,如成立会员制的合作担保基金。以此既能享受规模经济下的便利。又可发挥自身的优势。
二、服务对象冲突:扶富还是扶贫
从数据看,截至2010年底,在信贷投向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3.9%的资金投向了“三农”和中小企业,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3D3亿元,占比50%;农户贷款余额203亿元,占比34%。如果把农户分为小企业农户、富裕农户。中等收入农户、贫困农户和特困农户,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于盈利动机,把有限的资源主要集中服务于有还贷保证、贷款金额较大的中小企业、小企业农户以及富裕农户和信用较好的中等收入农户。特别是为解决村镇银行资本额度小、贷款集中度比例偏低,不能有效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需求问题,监管层将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和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额度分别由原来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和10%提高到10%和15%。村镇银行借款对象愈加向扶富集中。
也就是说一些新型金融机构没有定位服务于农村中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而是继续争夺优质客户的“富”金融活动,并漠视大多数小农《主要是贫困农户和特困农户)的金融需求。可见一些新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与政策性目标(扶贫)还是存在一定冲突。而这一冲突实质是新型金融机构自身目标与国家农村金融发展定位目标冲突的表现。
三、目标冲突:商业可持续发展还是普惠金融
(一)商业可持续发展与普惠金融目标冲突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诞生起就面临着双重目标的冲突,即自身出于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利润最大化诉求和帮助政府实现普惠金融这一社会目标的冲突。商业可持续发展目标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通过经营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进而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是金融机构盈利性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其固有使命。作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金融机构,能否实现盈利及盈利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商业上能否可持续发展,能否吸引后续的投资和存续经营并发展。普惠金融目标可以看作是政府所希望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位于服务“三农”,以改善农村贫困农户和特困农户的融资条件,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提高落后地区农村和农户社会福利水平,填补金融服务空白。
目前农村金融服务风险大,利润低是客观事实。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数量小而分散、缺乏足够的抵押担保品,农户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农村贷款管理难度大等因素进一步加大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农村贷款利润率低于其他产业的利润率。
出于商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设立、经
营发展中必然会出现一些违背监管层初衷的倾向:一是”城镇化”而非“乡村化”倾向。由于投入产出的压力,尽管在地域分布上,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占6成以上,但自发设立的一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多是在已经实现或接近于工业化的农村地区或者是设在中西部省份中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而不会进入中西部传统农区的农村。二是厌农、弃农的非农化倾向。服务对象普遍集中在中小企业和中高收入群体,扶富弃农,只是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争夺优质客户资源,不是扶贫。三是假借“挂钩政策”实现网络扩张。目前为引导主发起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与不发达挂钩”政策,但这一“挂钩”政策可能促使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利用这一牌照价值实现网络和分支机构的扩张,而暂时牺牲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机构。
客观地思考,如果新型金融机构在经济上不可持续,那么它将无法成长,在将来也无法服务三农。在双重目标冲突下如果政府把实现普惠金融的重任强行赋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虽然有助于普惠金融的实现,但商业上的不可持续发展仍将带来很多问题。将来同样会面临网点撤并的困境,或者累积亏损,成为央行下一步救助的对象。
(二)政府分类指导,协调赢利诉求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的逐步统一
事实上市场化的金融组织就要按市场经济原则办事,但结果可能与政策制定初衷――实现农村的普惠金融相违。如果政府意图引入竞争,建立和发展可持续的商业化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不能把实现普惠金融的重任强加给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现在农村市场环境今非昔比,农村先进生产力代表就是银行潜在的盈利点。服务三农在经济较为发达和现代农区完全可实现经济上的可持续发展。农业的弱质性、农村的金融排斥,分散经营的小衣经济决定了单靠市场化的金融组织无法解决各个层次农户的融资问题。国家发展农村金融的方向是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那么能够市场化运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只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的融资难问题,促使资金回流农村,即使“扶富”也要鼓励,同时应该加强风险监管。因为根据许多国家以往的经验,商业化才是最有可能在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太多数农村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的途径(2003年世界银行的年度报告)。对于满足偏远贫困地区的三农金融需求,有助于普惠金融的实现,政府就要给以适当的扶植和补贴,并引导其逐步实现财务可持续发展。而需要政府来解决的普惠金融和扶贫问题就应以政策性金融和小型合作金融组织(如资金互助组织和小额信贷组织)为主来解决。
四、监管冲突:风险监管下严格的准入门槛还是审慎监管下引人多元化投资主体
考虑到农村金融改革关系到国家整体金融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设立之初,监管层出于对风险监管的考虑,设立了严格的准入门槛。特别是对于比较敏感的准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严格限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将农村资金互助社一并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监管层主要是基于以下风险监管考虑:首先借助银行业的信誉确保新型金融机构能够安全运营,有效防范风险,防止重蹈1990年代农村基金会的覆辙;其次是通过引进和利用银行的运营,管理经验和技术以及网络优势,确保新型金融机构开办后的运营安全。不可否认,初衷是好的。但目前新型金融机构的缓慢发展与农村金融服务的巨大缺口迫切要求动员社会各方资本,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加快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事实上对主发起人的严格限制制约了新型金融机构特别是作为主体的村镇银行的发展。由于农村金融服务的风险大利润低,最符合条件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参股或设立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实力较强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等由于本身就是农村金融机构,缺少投资的动力。各类金融机构 (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有动力,有能力、有资质的能同时在东部和西部设立村镇银行的恐怕为数不多。目前重点改善的中西部地区符合主发起人条件的银行机构更是寥寥无几。而”东西挂钩”政策由于与主发起行距离较远,给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网络建设等都带来了不便。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严格业务准入约束,更使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就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风险。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入股及经营的准入限制也制约了其发展。
目前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巨大,需要构建多元化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供给模式。虽然民间资本是逐利的,但经历多年市场经济的洗礼,中国已形成了一大批有雄厚实力和管理经验的民营企业家,形成了如浙商、温商等为代表的庞大的民间资本。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放宽对民营资本的准入资格,既可缓解主发起人不足的困境又可使民间资本驱动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化解民间借贷的风险。同时又能促使民间资本主导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挥起监管效率优势。政府要做的就是发挥审慎监管作用,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管,限制负面效应。
五、竞争冲突:水平竞争还是垂直合作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关于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再次成为“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篇章。建设农村、发展农村、富裕农村,是繁荣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改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思想,尤其是城乡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是我国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向。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建设的主体薄落,农村金融市场的开发前景不容乐观。在新农村金融机构的构建中,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尤其是关于融资主体的薄落、金融产品的缺乏、优惠政策的有限,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困难。
(1)融资主体薄落,尤其是关于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制约着金融机构的构建。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构建,是以农民为主体,在农村建设、发展上,提供多元化的辅助机制。然而,农村市场的金融体制不完善,农民的主体地位无法体现,以至于金融机构的实质发生了变化。
①关于农民的主体地位,无法有效的体现。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在于农村经济建设的良性发展,以农民为媒介,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然而,关于农民的主体地位无法体现,农民在整个体系的构建中,处于被动参与的状态,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农民对于金融机构的想法和建议,没有在金融体系中体现,以至于农村金融机构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全面构建农村金融机构缺乏环境。
②农民融资单薄,对金融机构缺乏吸引。农民融资的方式和金额比较单薄,在债务的偿还具有诸多不定因素。加之,金融机构作为商业性的群体,遵循高盈利、低风险的经营模式,进而两者存在本质性冲突,以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发点,不在于服务农村建设,对于农民贷款,存在不情愿或无法满足需求的问题。
(2)金融市场缺乏竞争,尤其是关于金融产品的缺乏。信贷是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在服务体系、信贷规模上,存在严重的不足。加之,金融市场缺乏竞争,创新金融产品无法满足于农村的发展需求。
①金融市场缺乏竞争,存在服务的空白点。关于信贷,金融机构主要面向于富裕的农民群体,市场缺乏全面性。当前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设立于县城,其在辐射面,以及金融产品上,存在诸多的服务空白点,以至于金融体系还不够健全。同时,新型农村机构相对匮乏,截止2011年,全国的金融机构786家,与国家规划的1294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以至于出现金融市场需大过求的局面,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性。
②信贷规模小,缺乏实质的服务性。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构建,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然而,政策的优惠性有效,无法构成完善的政策体系,以至于金融机构的发展缓慢。加之,农民信贷具有高风险、低利润,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相对收缩,在2008年,最先试行信贷的7家公司,对于农户的信贷额7500余万,只占信贷额的30.4%。并且,调整信贷模式,关于“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理念,在金融机构的发展中,越发的被丢失。
三、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议
关于农民为融资的主体,不能动摇,要把相关工作做到实处。农民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处于劣势和被动状态,这点对于金融体制的完善非常不利。因此,完善金融机构,切合做好相关工作,服务好三农的深入建设。
(1)强化好农民的主体地位,打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在新型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中,关于农民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要基于相关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积极的参与,在自主性和创造性方面,丰富金融市场的产品内容。“取之于农、用之于农”是落实金融价值的重要方面,政府应该在信贷方面,放宽担保方式,诸如江西省万年县,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模式,率先实现农户的小额信贷和联合担保的信贷机制,为被动中的农民获取更多信贷的机会,这对于全面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具有良好的作用,是打好群众基础的有效途径。
(2)强化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政策。农村作为特殊的金融体,具有高风险、低利润特点。在面对这些困难时,政府应该放宽限制,扶持金融机构的发展,进而丰富金融信贷的服务。关于三农发展的问题,在金融机构的建设中要重点体现,尤其是信贷的对象要面向于全体农民,不能潜在地剥夺了农民信贷的权利。同时,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性,发展缺乏一定的规模,因而在完善金融机构的建设中,关于其有效的市场化,是完善金融机构体制的重要方面。
四、结语
关于农村的建设发展,一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方面。在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下,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构建,对于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比较缓慢,尤其是关于金融体制的完善,严重制约其全面性发展。农村在巨大的发展环境下,完善金融机构的建设,对于推动三农建设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袁紫嫣.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12(03):67-68.
[2]王蕾.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1(03):60-61.
[关键词]金融机构 准入风险 应予关注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5 — 0143 — 02
过去商业银行对县以下分理处、储蓄所等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撤并,农村地区获得金融服务的渠道大幅度减少,农民和农村的贷款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近几年银监会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活跃县域及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个别地区也出现了盲目发展、市场定位偏差、风险加大等问题。齐齐哈尔市作为传统农业密集型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挤出效应明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低门槛准入风险应予以关注。
一、传统农业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有效需求不足
(一)现有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分布广、覆盖率较高,发展较快。齐齐哈尔辖7区9县(市),114个乡镇。截至2011年12月末,县域共有银行业机构网点383家,占辖区内银行业机构总数的56.08%。新批准小额贷款公司16家,已开业2家。县域银行业机构存款364.36亿元,占全辖存款总额的37.12%;贷款268.96亿元,占全辖贷款总额的42.20%。从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覆盖率来看,9个县(市)覆盖率达到了100%,114个乡镇覆盖率达到了78%以上。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国家支持“三农”力度不断加强,各家金融机构也都瞄准了农村金融市场,加快了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网点扩张和优化配置。2008年以来,齐齐哈尔市各商业银行在辖区九个县(市)都设立了分支机构。2008年3月,齐齐哈尔市邮政储蓄银行81个农村机构正式挂牌成立。大型银行和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将触角不断向农村地区延伸,形成了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主体、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辅翼、其他机构为补充的崭新格局。这种积极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地区信贷资金需求和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从而也限制了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空间,降低了准入需求。
(二)现有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能力强,支持“三农”发展有效。近几年,农业贷款呈增量上升趋势,贷款覆盖面也在不断拓展。2011年全市涉农贷款余额346.1亿元,比2010年增长18.1%。其中:个人涉农贷款余额127.7亿元,同比增加13.1亿元;涉农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218.4亿元,同比增加40.0亿元。特别是农业发展银行新增贷款36.36亿元,增幅达76.19;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9.2亿元,增幅8.51;农业银行新增贷款2.7亿元,增幅为7.89%。农业发展银行新增贷款为国家临储粮贷款,重点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多为支持农民备春耕;农业银行新增贷款增长迅猛,随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不断增加贷款投放力度,现有农村地区资金供求出现了供大于求,出现了明显的“饱和”状态,表现为农村信用社贷款投放难,大量闲置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齐市地区65万余户农民均能获得信贷资金的有力扶持,农户贷款覆盖面达到80%左右,部分乡镇农户达到90%以上。
从满足金融服务的角度看,人口集中、涉农相关产业密集的县城区,现有金融机构的网点数量较多,基本能够满足金融服务需求,只是多数网点营业面积狭小,软硬件条件较差,个别地区排长队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这些矛盾可以通过加快网点升级改造予以解决。
二、传统农业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低门槛扩张潜在风险较大
(一)传统农业经济的不确定性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弱的矛盾决定了其低门槛扩张风险较大。表现为: 不良贷款余额大、占比高。截至2011年12月末。齐齐哈尔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为36.87亿元,不良贷款占比达31.28%。其中,贷款质量比较好的甘南信用联社不良贷款占比也高达12.06%。主要原因为:一是传统农业经济科技含量低,多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农产品价格波动大,而表现为单个农户经营的落后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难以有效规避农业生产过程的灾害风险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支农信贷资金的收益与安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是抵押资产少,抵债资产变现难。农户贷款与其他贷款相比,受农户自身多方面因素影响,农民个人能满足银行抵押要求的资产少,缺乏合格的抵押品和合适的担保措施。农民住宅大部分没有办理产权证,即使收回的抵债房屋,但只有产权证没有土地使用证,造成变现困难.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又是承包性质,在开展担保的操作层面上存在很大难度。目前,农贷普遍采取的是联保小组互保方式,此种方式措施单一,如果联保小组其中一个成员发生风险,将会波及整个联保小组,势必影响整个联保小组偿还贷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社会信用环境差。依法保全难。有些贷款农户还贷意识差,不讲信誉,遇到欠产歉收年份,故意转移有效资产,悬空债务,即使实施依法清收的不良贷款多数在执行过程中半途而废,形成了胜诉却收不到钱的局面。另一方面,以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模小、治理机构不完善,缺少必要的人才和管理经验,金融产品的开发和营销能力不足,抵御风险能力弱,农村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农户对金融知识和法律法规掌握得不多,对贷款公司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区别不十分清楚。因此,低门槛准入容易在缺乏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非法集资等问题,甚至引发局部系统性风险。
(二)现有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竞争较充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低门槛准入易引发不正当竞争,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稳定。随着农业银行在做大做强农村市场,邮政储蓄银行引导资金回流农村,传统农业地区信贷资金供大于求的状况已经使金融市场竞争达到白热化。而在农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优良信贷载体稀缺的情况下,涉农金融机构,市场定位趋同,都盯住收入中等偏上的农户进行“白热化”抢夺,经营管理模式趋同,存贷款是农村经营的主流,贷款利率趋同,普遍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情况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参与到竞争中来,从人才、管理、资金等综合实力来看明显处于弱势,要想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很可能就会降低门槛,放宽条件,引发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发起人鱼龙混杂,一些地下钱庄阳光化,摇身一变披上了合法外衣,这部分人自律意识较差,加之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很容易出现采取不正当手段乃至暴力收贷的现象,从而扰乱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甚至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因此,在传统农业地区准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必要性值得商榷。
(三)现有农村地区金融监管力量薄弱,不足以支撑农村金融机构的快速扩张。银监会成立以后,为了解决省、市两级派出机构人员紧张矛盾,对县域派出机构进行了改革,很多地方县域已经没有常设监管机构,有的地方也只有一或两人站岗放哨。这种监管力量配置对现有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监管尚且力不从心,更无法应对金融机构网点快速扩张。另外,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者和监管者,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和金融监管经验,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也不健全,很难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同时,目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至今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落实部门,使农村居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一般性的侵害时没有投诉受理主体,不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伤农村居民的心。
三、传统农业地区新型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建议
(一)认真做好可行性论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因时制宜。监管当局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摸清辖内农村金融服务状况,从本地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客观实际地做出评估和判断。要坚持服务“三农”原则,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地区设立机构、开办业务。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尊重各类资本投资意愿,由投资人按商业可持续要求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要防止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要坚持严格监管原则,严格准入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注重防范风险,确保新机构安全稳健运行。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防止“一哄而起”,盲目跟风上马。要正确处理机构数量和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对金融机构准入和布局不要片面求大、求全。金融机构数量多少与金融支持经济的力度没有必然的正相关。在信贷供求趋于平衡的情况下,应指导现有金融机构做好资源优化配置工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改善经营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性质和经营范围等特质的宣传,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广大农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352-02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改革,大力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于2012年3月2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实施。这次改革方案中确定的金融综合改革12项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新型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推动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新的发展。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
所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按照《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建议》(银监会[2006]90号)的要求,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内的三类农村金融机构。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服务对象是广大的“三农”及个体工商户或中小企业临时短缺的资金需求,着力于整合区域内的金融资源。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2006年以后迅速发展,网点数量增长幅度极大,其中村镇银行的发展最抢眼。据银监会2011年年报,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已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786家,其中村镇银行726家、贷款公司1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50家;已开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316亿元,80%是用于“三农”和中小企业,其中农户贷款余额432亿元,小企业贷款余额620亿元。②大多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中西部地区设立,毫无疑问,它的设立与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覆盖率,为农户存贷款提供更多的便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支农主力军的作用,有效解决了农村的信贷供需矛盾,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但另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时间短,基础薄弱,经验不足,在发展中依旧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资金来源不足,发展潜力受限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与发展的资金来源较少,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由于市场进入标准的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更显不充足,如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③远低于农村商业银行的标准(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通常也仅在20万左右;其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部分运行时间只有6、7年,人们对其缺少了解,其安全性得不到公认,信誉度低,网点较少,导致其吸收存款困难,致使储蓄、放贷等多种业务发展受阻;最后,政策制度的严格限制,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受阻。就村镇银行而言,尽管政策上允许民间资本参股村镇银行,对民间资本持股比例适当放宽,但是并没有准许民间资本作为主发起人设立村镇银行,民间资本无法作为控股股东,对银行没有实质的控制权,这无疑打击了民间资本参股村镇银行的积极性。
(二)市场定位模糊,金融产品不适合农村市场需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政策规定,是独立法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仍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④这是一种锦上添花的运行机构,它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高目标,因此会首先选择成本最低,风险最低的贷款对象。而农业、农村经济既面临自然风险,还面临较高的市场风险,属于效益低、风险高的弱势经济。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会逐渐偏离“立足地方,服务村镇”的市场定位,寻求新的市场定位。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成立时间短,对农村地区的信贷需求情况了解不够,存在经营管理模式落后,自主创新能力弱,金融产品比较单一等问题,还不能很好适应农户多层次、多元化、多结构的信贷需要。贷款品种单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较多但缺少中长期贷款,无法满足大农业的发展需要。
(三)监管模式存在严重问题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管模式,各监管机构分兵把守,没有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沟通,监管信息难以共享,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象同时存在。一方面尽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地域逐渐分散,但承担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任务的监管办事处、人民银行县支行等监管人员数量有限,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多头管理,仅在注册登记方面,就出现不同类型组织分别在银监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登记三种情况。
(四)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政府仅仅是通过行政压力,迫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农村,承担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但是并没有更多地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济利益和战略布局角度来考虑其生存与发展问题,对其缺乏有效激励措施。这将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了实现对农村贷款需要的满足承受较低的资本回报甚至亏损,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过于苛刻的准入政策、严格的金融牌照制度、复杂繁琐的审批手续也阻碍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二、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长足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充足的资本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允许实力雄厚、财务状况良好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民营机构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起人;同时,提高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持股比例,引导民间资本和私人资本进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二)强化支农理念,加强自身建设
在网点布局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继续强化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弥补市场空当的原则,以农村金融服务力量薄弱的贫困边远地区为重点。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在决策上有较强的独立性强,在产品的开发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针对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的多样化需求,简化审批等程序,探索更加灵活、便利的服务模式;积极开发符合“三农”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制定合适的贷款还款期限,针对农户多样需求,开发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完善监管方式,防范金融风险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实现长足发展必须首先化解金融风险,高效合力的监管则是化解风险的重要手段。地方政府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村镇银行要通过强制信息披露、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全面的审慎监管,及时了解其财务状况和风险情况;对贷款公司要加强对投资人和对利率的监管,通过完善评级体系加强管理;对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实行社员自律管理,重点进行业务真实性监管,在允许的范围内赋予其更多的自。
――国有银行的乡村撤离
出于防范风险和提高效益的考虑,国有商业银行实施集约化经营,其分支机构先后从基层县域内相继撤出,即使保留网点也演变成“多功能”储蓄所,因而使农村吸收的资金更多地向城市倒流。
――农户自身特点造成较高的农村金融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
由于农牧业生产季节长,受自然条件和自然灾害影响大,且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通讯的不便利造成信息传递差,农民数量众多又处于分散,经营规模小,这一切造成农村金融的高成本和高风险。
――农村信用社因自身实力发展不足造成一农难支“三农”局面
由于历史原因,农信社在改革前形成了大量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包袱沉重。多数地方信用社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相当比例信用社已资不抵债,农信社目前的资金规模难以支撑农村经济发展。
――政府支持力度不足,农业保险薄弱
我国由于各地经济和自然条件差异大,多数地区农村只有传统的存贷业务,保险、咨询、外汇等其它服务很少。2003年我国农业保费收入仅4.6亿元,约占全国财险收入的0.5%。我国目前财政对农业险的补贴尚在摸索阶段,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仍显单薄。我国首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刚于2004年成立,经营和发展有待于时间验证推广。
金融支持力度不足、农业保险薄弱是制约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强化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加大金融支农力量,加强农业保险对全面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有着重要的作用。金融支农涉及面较广,需全面研究,统筹考虑。一方面要加大支农信贷资金总量,缓解农民贷款难;另一方面要深化金融改革,对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及农业保险重新定位,加强功能,建立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强化农村金融体系。
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甩掉了包袱,增强了竞争,更有效地支持了农业经济
改革本身就是用新秩序替代旧制序,农信社的改革总动机是为“三农”服务。这次改革涉及到了解决产权、体制、管理和发展定位等所有问题,需一步到位。按照黄菊副总理的讲话“农信社的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和国民经济全局的问题。”针对这次改革,国家不惜花钱买机制,通过减免税、补贴等给予了四大扶持政策帮助农信社甩掉历史包袱,整体提高抗风险能力,使农信社成为服务地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
首先,合作银行法人数量较改革前虽然大大减少,但合并重组后,整个合作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却大大增强。据统计,2002年末全国农信社的法人机构35544家,比上年还减少2547家,众多的法人掌管着小而分散的信用社,各自经营,无法形成金融合力。合作银行形式为“一级法人,分级管理”,将以往几家、十几家分散的法人机构合并重组为一个整体,集中了财权、物权和人力资本,整合了资源,增加了系统的内部管理水平和整体抗风险能力。
其次,立足于“三农”,继续完善和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定位于为处于金融服务边缘之外的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及农户提供服务,因其覆盖范围广、金额小,一方面较好地解决了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有效激活了农业投入机制,促进了农民发展生产、带动了地区经济;另一方面却在一些地区出现了易获得、不易管理的现象。主要因为农户小额信贷的高成本和低回收率与商行的赢利性要求之间存在潜在冲突。而农信社在提供农户小额信贷方面先天具有一定的优势,应继续加强农户小额信贷机构建设的能力,引进最佳操作方法,健全管理标准。加强内部治理在产品设计、经营策划、会计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完善持续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机构模式,提高操作和财务可持续水平,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再次,深层次推进,全面提升合作银行的电子化水平。
由于改革前县市联社都是独立法人,电子化建设在缺乏统一组织的情况下,各自为政、自成体系。系统网络难以互通,资源不能共享。改革后,将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为龙头,建立起一个起点高、现代化、多功能的金融电子化服务体系。在网络系统的支持下,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企事业单位工资、代收水电费、税费、话费及其它代收业务费用将成为农村信用社新的业务增长点,全面提升的电子化系统既为农民提供了多种金融服务手段,又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
二、省联社的成立加强了管理指导优势,彰显系统效应
省联社的成立,标志着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打破了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被农行代管期间作为“二级单位”、央行和银监局代管期间的“主管与监管一体”的尴尬局面,更明确地划分了责任、权利、义务的关系,真正意义上有了名正言顺的主管部门;在工作指导上解决了政出多门的问题,为农村信用社畅通工作信息、及时把握重点、提高工作效率开辟了新道路;省联社的成立使广而分散的资源得以集中整合,一方面从更大空间范围上整合了人力资源;另一方面,在结算渠道、资金营运中也使各地信用社能以较小成本获得更大收益,为农村信用社走向更大发展空间提供必要条件。
三、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农业保险
建立完善的农业风险保障制度是我国农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保证,是政府对农业实施保护的重要内容。农业险取得突破的关键在于财政支持,这是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得出的共同结论。由我国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和现实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出。农业保险的支持应由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保障农险经营者和农民的利益,以建立提高农民农业综合保障能力和整体救灾能力为出发点,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政府的补贴和广大农村的非农保险市场是促使其经营农险的手段,必须体现混合经营、以险养险、以商养农的农险经营内容。
首先,政府补贴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防止财政负担过重;其次,政府补贴要与农险市场发育程度、农民收入水平和费用承担能力相匹配;再次,财政对农业险的支持应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先对几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险提供一定支持,使其优先形成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待时机成熟后再扩大险种的支持范围。在政府加大农业投入、减免农业税的措施出台实施后,农民减负增收真正见到实效,农民支付保险费将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当前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不高,盲目地追求城市规模和空间的扩张,而非是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期,国家适时的提出了“新型城镇化”战略。新型城镇化以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为内涵,改变了过去盲目追求城镇规模扩张的局面。新型城镇化不再以牺牲生态环境和农民利益为代价,而是以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为目标。在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农村金融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着发展程度低、融资困难等问题,难以为新型城镇化提供应有资金支持。
一、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飞速发展,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农村金融市场恢复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主要目标是发展新的金融机构,盘活农村金融市场。
2.农村金融机构分离重组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行合理划分,以实现金融力量的有序使用。
3.农村金融体系重构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控制,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
4.农村金融机构转型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拓宽融资渠道、全面开放农村金融市场。
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量少、资金供给不足、服务范围小等问题正在逐步改善,今后应大力扶持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金融机构。
二、新型城镇化对农村金融的要求
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将在经济、文化、教育、社会事业等方面给农村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带动农村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但这些都是建立在一定Y金支持基础上的。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就需要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地方的商业性银行积极合作,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积极投身农村经济的建设,并且培育符合农村需求的中小金融机构,发挥中小金融机构灵活多样、便捷高效、起点低的自身优势,从而有效的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切实改善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具有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双重特点,以商业性盈利和可持续发展为运营原则,符合农村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特点以及中国的现实国情,这样才能使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朝着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方向发展。
三、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
农村金融担负着推动新型城镇化的重任,然而农村金融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一)农村金融资本供给缺乏
农村金融资本供给缺乏的问题是制约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些工程的推进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这些项目大都是服务大众的政策性工程,体现的是公共利益,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现存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以盈利为首要目标,这种相悖的出发点,使城镇化进程在一开始就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以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缓慢。
(二)农村金融融资渠道的缺乏
农村金融融资渠道的缺乏同样制约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农村正规的金融体系的主体是政策性银行,其业务有明显的政策性,而且政策性银行并不直接介入资金的流转,而是通过政策引导去带动金融市场的资本流动。商业性金融机构更多地将资金投入到非农领域,对城镇化建设缺乏资金支持。这大大迟滞了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三)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空白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网点的数量越来越多,覆盖率逐步提升,但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由于金融服务需求少,服务网点的数量还是比较少。现在大部分乡镇只有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两种金融服务网点,业务服务形式单一,农村资本的流通率比较低。这使得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存在一定程度的资金空白。
(四)农业保险的参与度不足
由于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比较低,防范风险意识差,加之保险机构的覆盖率比较低,农村没有服务网点,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认可度并不高。这从另一个层面限制了农村金融资本流入到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城镇化进程。
四、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金融问题的建议
农村金融的发展可以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更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因此针对农村金融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首先要建立系统的农业保险体系,为农业保险提供法律支持,使农业保险具有可信度,并且要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其次要对非正式的金融组织进行规范化的培训,让它们受到合理的引导,有序的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积极引导农村人口进行多样化投资、拓宽投资渠道,使农村资本充分地流入金融市场,从而有力地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首先要树立良好的信用,不论是机构还是个人,都应该保持良好的信用表现,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提供信用保障。其次要建立现代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农户和乡镇企业的信用评级,促进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当然国家也要有一定的政策倾斜,促进城乡金融的协调均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
(三)政府发挥调控职能
在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单纯依靠农民和乡镇企业所提供的金融资本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该扮演好调控的角色,通过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调控手段,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注入资本。政府还要充分发挥其在监管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监督管理,同时还应依法行政,确保农村金融市场运行的合法化和透明化。
(四)加大创新力度,改变服务观念
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放,农民的金融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对金融产品的创新应当加强。另外,针对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的特点,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更多地向农民普及金融服务知识,并通过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加强与农民之间的联系,从而真正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五、结语
关键词;普惠金融;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
基金项目:2015年度河北省社科联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河北省小微企业集群融资增信机制及发展路径研究”(2015040217),主持人:孟娜娜;2015年河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自筹经费项目:“普惠金融视角下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SZ151158),主持人:孟娜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论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支持问题――基于普惠金融视角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9日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能够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业的产业化、专业化和合作化,调动农民创业与创新的积极性,实现农民的增产增收。然而,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的金融供求失衡问题却使得其很难获得充足、有效的金融动力支持。而普惠金融的本质则是让所有的经济主体可以平等地享受丰富、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让所有经济主体的合理金融服务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因此,通过普惠金融创新为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失衡问题,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有效推动其实现稳健发展。
一、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支持现状分析
在河北省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也在不断扩张。截至2015年底,河北省农村专业合作社依法注册数量达到3.8万家以上。但是金融支持不足成为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壮大,提升竞争力实力的关键因素。
(一)金融供给主体较少且单一。作为国民经济领域的薄弱环节,“三农”问题很难依靠市场机制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主要表现在金融供给主体的相对缺乏。(1)政策性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尽管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经过多次调整,但是还是以粮棉油的收购信贷业务为主,针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规模非常小;(2)商业性金融参与积极性有待提高。国有控股四大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作为农村商业性金融的主要供给方,一直以来却存在着严重的“虹吸效应”,导致其在农村地区吸收的储蓄存款规模和发放的涉农贷款规模严重不平衡;(3)合作金融异化发展,很难满足市场需求。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产生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由于合作性本质弱化,导致其很难满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需求。除此之外,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监管体系不健全以及盲目商业化运营等原因造成违规行为频发,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带来隐患。
(二)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问题的制约。由于成立时间较短,且准入“零门槛”,导致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极不规范。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近年来其成立数量和发展规模迅速扩张,但具备规范组织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却相对较少。(1)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金融需求差异较大。主要表现为不同个体、不同形式以及不同地区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需求量差距较大;(2)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效抵押物匮乏。尽管“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启动以及《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推出,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探索新型抵押担保方式提供了可运作空间,但其在农村地区的普遍有效施行还需要一系列的政策保障和制度支持。
(三)涉农金融服务、产品不足且缺乏创新。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行为的多样化特点带来其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1)金融产品结构性不足。除存款、贷款、汇兑等基础性金融产品需求之外,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银行卡、电子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保险以及债券等个性化、差异化金融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强;(2)银行网点功能性较差。涉农银行网点主要提供基础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很难满足多层次的金融需求,功能性薄弱;(3)以需求为导向的金融服务匮乏。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金融需求体现为借款需求占主要位置、便利性需求不断提高、保障性需求较为普遍以及投资类需求不断增强等特征。
(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助于农村地区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以及资金的快速流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1)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信用环境较差。鉴于抵押物不足,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必须依赖其成员的资信评估。由于农户自身经营的特殊性,导致其信用信息和信用档案的特殊性,因此单纯依赖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资信评估很难满足市场要求;(2)农村支付结算体系建设相对落后。尽管支付结算手段多样化趋势明显,但是由于农村金融生态制约导致新支付结算方式的宣传力度不足以及可接受群体规模总体较小。除此之外,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部分机构网络技术应用程度低,导致很难满足农村地区的支付结算需求。
(五)涉农担保体系和涉农保险体系不健全
1、当前农业担保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商业性农业担保机构、农业担保合作社以及互助担保组织等。但是由于农业生产的风险特性以及金融供给体制的局限性,农业担保机构在支持涉农企业和农户融资过程中,所发挥的风险分担以及增信作用面临一定局限性。2015年8月,农业部、银监会和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创新金融与财政协同支农机制,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重点,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以破解制约农业发展的融资困境。
2、农业保险有助于参保农户和涉农企业防范农业风险,开展灾害补偿,并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商业性农业保险为辅的农业保险体系,但是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相对较小,推进程度也比较低,总体发展程度相对滞后。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凸显,从而制约了农业保险的有效推广与发展。
二、普惠金融支持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路径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固有的内在缺陷导致其可获得的金融服务远远低于其实际需求。如何弥补金融供求的缺口,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开展普惠金融,利用普惠金融的“普惠”特性为其提供长久、有效的金融动力支持。
(一)加强涉农普惠型金融主体建设
1、重视开发性金融在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开发性金融能够通过有效的资金支持,将政府与市场连接,通过搭建新型涉农融资平台,引入社会资本,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支撑“三农”发展的信用链和融资链,形成有序的政策性融资体系和长效的融资循环机制。
2、提高商业银行的农村普惠金融参与度。商业银行是普惠金融政策的主要执行者,拥有资金总量庞大和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显著优势。商业银行能够通过发展涉农小额贷款、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合作、参与或者普惠金融项目基金等方式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3、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农村普惠金融建设的主体地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众多,拥有人缘和地缘多重优势,具备发展普惠金融的先决条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应该强化商业化的可持续发展。在商业化可持续性原则下,紧贴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需求,通过贷款联动存款模式,积极总结“两权”贷款试点经验,创新普惠金融产品,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高质量和高层次的金融服务。
4、支持社会资本多渠道进入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优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布局,逐步实现县域乡镇金融机构全覆盖。加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信息化建设,在完善实体网点功能性建设的同时,积极拓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等金融服务,进而促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二)推动涉农普惠金融创新与发展
1、强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普惠制建设。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信用合作+专业合作”模式,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量身订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2、以手机客户端为载体,互联网为媒介,积极拓展移动金融。移动金融作为取代传统银行卡业务的有效手段,可以实现以移动支付为出发点,搭建农商平台,创新农村普惠信贷模式,形成数字化信贷生态圈,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3、积极开发创新担保贷款。随着农民宅基地和耕地确权顺利开展,“两权”贷款将成为农村普惠金融贷款担保创新的重点内容。“两权”贷款将有效盘活农民“沉睡”资产,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可行性解决方案。除此之外,积极拓展“数据质押”贷款(例如纳税流水质押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等创新担保方式贷款融资产品。
(三)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
1、加强金融生态建设,促进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首先,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农村征信的积极性,并依托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信用涉农合作经济组织开辟绿色信贷通道,促进农村信用体系成果转化;其次,积极培育和扶持农村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完善农户和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收集、信用评定和资产评估,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征信成本。除此之外,加强农村信用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的法制化建设。
2、完善农村支付结算体系建设。首先,整合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农户和涉农合作经济组织多元化的,尤其是非现金(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卡和票据等)支付结算的知识宣传和普及;其次,增加助农取款点设置,丰富助农取款业务内涵,叠加跨行转账、公共事业缴费等功能性业务,完善助农取款点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第三,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完善信用社支付结算体系,拓展支付结算网络的农村覆盖范围,畅通支付结算渠道。
(四)构建多层次普惠涉农担保体系和保险体系
1、完善农业担保体系建设,强化涉农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第一,推动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并发挥其政策性导向,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长足有效的融资担保服务,重点开展基于农业产业链的创新担保业务形式;第二,积极推动商业性担保机构发展,强调其规范化、商业化运作,在突出强调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对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系列融资担保服务;第三,多部门合作,加强农业担保机构监管,并建立包括地方政府、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以及涉农企业(包括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参与主体的风险分担机制。
2、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促进农业保险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首先,建立多元化主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既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又包括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其次,根据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需求设计产量保险、价格保险、信贷保证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通过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的同时,又能满足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融资需求。
三、结论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专业化农业生产企业)适应了农村经济转型与发展的需要,成为河北省农村经济微观参与主体的发展趋势。然而,严重的金融资源配置不均导致的金融供求失衡严重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联合国在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活动中,首次提出普惠金融概念。此后的十余年间,发展普惠金融成便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一项重要金融实践。在我国,普惠金融就是为城乡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以提高全体成员的金融可获性。因此,普惠金融能够实现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系列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以满足其全方位的金融需求,提高其获得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并低其获得融资支持的成本。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学忠.国外金融支持农村合作组织的经验与借鉴[J].农村金融研究,2009.10.
[2]曹军新.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功能的异化与综合治理――基于农村金融整体改革视角[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