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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生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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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生产

第1篇:食品工业生产范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50号),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努力提高全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活动,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体制,进一步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食品生产标准体系、检验体系、信用体系。

2、促使食品生产质量明显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长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3、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食制品、肉制品、饮料、酒类产品、调味品、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加工品等食品违法犯罪活动。严查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各类食品添加剂或原料。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自律意识得以建立;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三、工作范围和重点

整治内容和范围是着力整治没有基本质量控制措施,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以小食品加工点和无证照的黑窝点为重点对象。重点整治〔2005〕20号文件确定的肉制品、奶制品、豆类制品、水产品、酒类产品、饮料、儿童食品以及酱腌菜、加工水(发)产品、加工蔬菜(野菜)产品、饮用水、冷冻饮品、米面粮食制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区域性或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

四、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整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大食品监管力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与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质量安全自律承诺书,对企业承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通报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明确职责,加强沟通。质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工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构建信息平台,及时通报情况,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

质监部门: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行为及其他食品质量卫生违法行为,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卫生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严格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并将营业执照发放、注销、吊销等有关处理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畜牧部门:配合市贸易局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格屠宰管理,推进牛、羊集中定点屠宰,加强检疫工作,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肉品流入生产加工领域的,及时通报质监部门。

农业部门:加强农业和渔业初级产品生产阶段投入品的质量监管,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农产品、水产(养殖)品流入生产加工领域的,及时通报质监部门。

广电部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报道进展情况,加强舆论监督。广泛宣传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充分报道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的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并有选择地曝光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三)从严整治,严厉打击。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等工作。围绕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在开展整治活动时,应集中力量,切实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及时处理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大、影响恶劣的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关闭一批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对在整治期间顶风作案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机关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力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线索,营造有利于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工作方式和步骤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顿工作分宣传动员、全面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下旬)。要从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通过宣传发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查自改的自觉性,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整治阶段(8月初至11月末)。按照方案分工负责本部门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份)。各相关部门对照方案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信息沟通上报制度

各部门查处的重大案件及有关重要信息,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二)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层层进行分解,确定本辖区存在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明确整治措施,限定整治时间,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2篇:食品工业生产范文

第一条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鼓励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授权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二条审查组或者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第三十条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QS为英文QualitySafety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企业序号。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QS************

获证企业序号

产品类别编号

受理机关编号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四条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及包装。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五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比对。

第三十六条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方可承担食品法定检验和委托检验任务。

第三十七条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

第三十八条承担食品检验和抽样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

第五章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Safety缩写“QS”表示。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以下简称“QS标志”)的式样(见附件)。

第四十二条企业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出厂食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加印(贴)QS标志。

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四十三条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四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并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检查所出售的食品是否具有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四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其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添加剂及包装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其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第四十七条使用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进行食品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质量安全检验证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新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验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追究相关检验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该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应当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为终局结论。

第七章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五十条从事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并从事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或者熟悉并从事过食品生产或者检验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关专业的检验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食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对从事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审查的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审查人员、检验人员需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审查或者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订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人员,统一组织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二)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而继续生产的;

(四)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

(五)销售无证产品的。

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而继续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的;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指标连续2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和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取消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格。

第六十五条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资格。

第3篇:食品工业生产范文

一、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三、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厂,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厂。

五、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六、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七、保证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不短斤缺两、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单位(签字盖章):

第4篇:食品工业生产范文

根据X政办发[20__]58号《关于印发XX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X政办发[20__]47号《关于印发XX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业建档“宣传发动、普查建档、集中整治、总结验收和巩固提高”五个阶段工作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治工作。至8月底,已全面完成了“宣传发动、普查建档”两个阶段工作,共为209家企业建立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划分出B类企业1家,D(绿)类企业10家,D(黄)类企业52家,D(红)类企业146家,基本摸清了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底数和企业现状,为集中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真实、可靠、准确的数据依据,食品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整治工作措施报告如下:一、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基本做法

(一)加强领导,确保食品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切实加强食品整治工作的领导,20__年6月,XX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成立XX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X政办发[20__]46号),成立了以XXX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县质监、县药监主要领导为副组长,质监、经贸、药监、农业、卫生、工商、畜牧、商务、环保为成员单位的“XX县食品生产加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建立食品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

为确保食品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X政办发[20__]194号《关于印发XX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__]58号《关于印发XX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XX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__]47号)。并于20__年6月12日顺利召开了XX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会议。会议上,县人民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领导出席会议,并就如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作了重要讲话,领导的讲话全面阐述了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整治重点及各个时期的具体工作任务。同时,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就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和部署,并对全县100余名普查建档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了食品生产加工业普查工作的方法、要求等。会议上,县政府分管领导代表XX县人民政府与全县9个乡(镇)和9个成员单位签订了《沾益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以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增强了全县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会议的召开,为顺利开展和全面完成食品生产加工业普查建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6月底,选举、并确定了乡(镇)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员9人,村(办)、社区食品质量安全协管员123人,全面构建了我市食品整治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网络框架。

(三)加强指导,切实抓好普查建档工作

在食品整治工作过程中,县质监局充分发挥了部门牵头作用,在食品企业普查前期,举办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协管员培训班1次,培训人员100多人(次);在食品企业调查期间,调查人员深入各乡(镇),对乡(镇)设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协管员及普查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现场解决普查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普查工作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遗不漏”、“进村入企入户”的方式,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逐一开展了调查、登记。质监部门与被调查登记企业签订了“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在整个食品企业普查阶段中,全县共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206份,占普查建档企业数的98.6。同时,根据食品普查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检测能力、诚信记录和产品质 量安全状况等,对企业进行了综合评价和分类建档。

二、普查建档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业建档企业分布情况

根据普查情况,我县各乡(镇)食品生产加工业建档企业分布情况为:西平37家、白水47家、花山34家、大坡17家、盘江40家、德泽14家、炎方10家、菱角6家、播乐4家,全县共建立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209家。

(二)建档企业行业分类情况

我县普查建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要涉及类食品行业。(1)大米包谷加工企业13家,占6.2;(2)小麦粉生产加工企业1家,占0.4;(3)白酒生产加工企业57家,占27.3;(4)面包、糕点生产加工企业46家,占22;(5)饼干生产加工企业2家,占0.1;(6)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1家,占0.4;(7)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6家,占2.9;(8)淀粉制品加工企业3家,占1.44;(9)水加工企业2家,占1;(10)非酒精饮料生产加工企业1家,占0.4;(11)挂面生产加工企业3家,占1.44;(12)乳制品冷冻饮品生产加工企业1家,占0.4;(13)膨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家,占0.4;(14)其它粮食加工食品(含豆制品、米线、卷粉、包子)73家,占34.9。

(三)建档企业资产总额和年销售额情况

(1)以企业资产总额划分:资产总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193家,占92.3;10—50万元的企业4家,占2;50—100万元的企业2家,占1;100—500万元的企业7家,占3.4;500万元以上的企业1家,占0.4。

(2)以年销售总额划分: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195家,占93.3;10—50万元的企业7家,占3.4;50—100万元的企业3家,占1.4;100—500万元的企业2家,占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2家,占1。

(四)以建档企业从业人员情况划分:按固定人数划分:7人以下的企业196家(小作坊),占93.8;8—10人的企业6家,占2.9;11—50人的企业5家,占2.4;51—100人的企业2家,占1。

三、普查建档企业所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从已建档的209家企业综合统计分析来看,主要反映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建档企业无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证、照不全问题突出

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了企业监管档案。在已建档的209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66家(4家获生产许可证),占31.6;证、照不全的28家,占13.4,其中有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的23家,无营业执照有卫生许可证5家;既无营业执照也无卫生许可证115家,占55。

(二)无标准生产和产品未经检验出厂问题突出

在普查建档企业中,按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共32家,占15.3(其中:执行国家标准的企业10家,占31.3;执行行业标准的企业1家,占3.13;执行地方标准的企业2家,占6.25;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16家,占50);无标准生产企业177家,占84.9。

建有化验室的企业共14家,占6.7;无化验室企业195家,占93.3。产品经检验出厂的企业共36家,占17.2(其中:自行检验的企业8家,占3.82;部分委托检验企业5家,占2.4;全部委托检验的企业20家,占9.6);产品未经检验出厂的企业173家,占82.8。

(三)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监管的产品的生产企业获证率低

从建档企业列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监管的主要11大类产品来看,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业应取证企业共计84家,已获证企业5家,获证率仅为6。其中:(1)小麦粉生产加工企业1家,获证企业1家,占100;(2)大米生产企业13家,获证企业0家;(3)白酒生产企业57家,获证企业1家,占1.75;(4)饼干生产企业2家,获证企业0家;(5)乳制品生产企业1家,获证企业1家,占100;(6)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6家,获证企业0家;(7)非精酒饮料生产企业1家,获证企业1家,占100;(8)水加工生产企业2家,获证企业1家,占50;(9)膨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家,获证企业0家。

(四)高风险企业比例大,食品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按照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水平、检验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综合评价和分类后,在普查建档的209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划分出B类企业1家,D(绿)类企业10家,D(黄)类企业52家,D(红)类企业146家。

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风险的高低和风险预警情况分析来看,低风险类企业(含A、B、C类)1家,占0.4;一般风险类企业(D绿类)10家,占4.8;中度风险类企业(D黄类)52家,占24.9;高风险类企业(D红类)146家,占69.9。综合来看,我县食品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四、当前食品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量大面广,许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差,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产品出厂不具备检验手段等,使食品企业集中整治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2、市场准入门槛高,难取证。对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特别是“小作坊”(7人以下,无证、无照生产企业)将难以取证,而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反映在白酒生产企业。

3、在建档的209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7人以下的企业196家(小作坊生产企业),占普查建档总数的93.8。这些小作坊生产企业大多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及行政监管相对薄弱的边远山区。“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往往无证、无照,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也易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这些小作坊的整治,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食品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下,才能有效开展集中整治、才能切实杜绝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

五、下一步整治工作的措施

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工作基本结束后,我局立即按照《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上报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情况的通知》(X质监质函〔20__〕6号)文件精神,对食品集中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市食品生产加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并对下一步食品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拟提出以下具体的整治措施:

一是在食品企业普查建档完成的基础上,迅速推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中整治工作。

二是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汇报食品普查建档工作情况,提出食品企业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三是将企业普查建档情况及时通报药监、工商、卫生等职能监管部门,形成联合整治机制。

四是继续完善与食品建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签订;务必使“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达100。

五是及时将普查建档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情况向所属乡(镇)进行反馈,督促质量监督员、协管员履行工作职责,在该乡(镇)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该乡镇所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巡查和集中整治。

六是根据A、B、C、D企业分类情况,具体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1)对A、B、D(绿档)类企业,以扶持、服务为主,积极引导企业诚实守信,推进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做品牌。

(2)对C类企业则规范其生产秩序,提高质量控制能力,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方 式,督促企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3)在D(黄)类企业中,对尚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企业,采取巡查、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对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积极帮助企业早日取证。

(4)对D(红)类企业,属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证、照不全的企业,及时通报工商、卫生部门,由工商、卫生部门组织整治;属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报请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或依法取缔。

(5)对“小作坊”(7人以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原则,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偏远山区,以满足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不纯粹以销售为目的低风险“小作坊”食品生产企业,采取向当地政府及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备案的方式,限制其产品的销售范围:对于高风险食品而一时又难以取缔的“小作坊”生产企业,引导企业走“农户 公司”的路子。

七是强化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对未经检验而出厂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促进企业联合建立化验室,实施食品出厂强制检验;不能开展检验的要督促企业实施委托检验(高风险食品2-3次/年,一般风险或低风险食品1次/年)。

八是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积极帮助企业取证,对经整改仍难予取证的企业,鼓励企业采取整合方式取证或劝其转产转业或依法取缔。

九是依法查处违法生产企业。对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过期变质原料加工食品、滥用色素(食品添加剂)等违法企业坚决依法查处。

对获证后企业未履行强检或未经检验产品出厂、检测设备超期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未加印(贴)QS标志等违法行为,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监检总局第79令)坚决依法查处。

十是集中整治要做好“两个结合”。要与促进当地食品生产工业的发展相结合;要与推进“一乡一特,一村一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第5篇:食品工业生产范文

4月25日,主食加工业提升行动暨黑龙江主食及特色农产品加工科企对接主题活动在哈尔滨市如期举行,来自17个省(区、市)的200余名主食加工领域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管理部门的同志参加了活动。

活动期间,围绕主食及特色农产品加工技术需求组织开展了科企对接,推介最新科研技术成果76项,征集企业技术和项目需求40项,19个主食加工产业项目达成意向协议,涉及投资约15亿元;组织开展了调理米饭、面制品、杂粮、预制菜肴等主食领域产品、技术、装备展示推介,市民和消费者免费品尝品鉴了主食产品。同时,现场发放了《主食加工知识问答》手册,引起了消费者极大兴趣;据悉,该手册有关内容还将在农产品加工官网陆续。

自2012年农业部实施主食加工业提升行动以来,主食加工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工商资本进军主食加工业趋势越加明显,全国主食加工业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2013年涉及主食加工的米、面制品、速冻食品等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分别达到17.73%、18.03%,普遍高于农产品加工业13.82%的平均增速。今年,农业部在总结试点情况的基础上,部署在全国开展主食加工业提升行动,力争通过打造一批高效务实的载体和平台,推动主食加工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一是组织开展一批有影响力的主题活动。除黑龙江主食及特色农产品加工科企对接主题活动外,还将陆续举办全国大中城市郊区推进主食加工业现场交流、全国主食加工技术、装备、产品展示推介两个全国性活动和江苏食品老字号推介、湖南主食加工产品推介两个区域性主题活动,营造氛围,扩大影响。

二是树立支持一批带动力强的示范企业。开展示范企业申报认定,组织展示推介、交流对接和企业负责人培训,推动实施开发性金融支持主食加工业发展等项目,加快主食加工业主体培育,加强示范引领带动。

第6篇:食品工业生产范文

关键词:视频监控;工业生产;自动化

21世纪,我国的工业生产已经步入了崭新的阶段,在节约人力的消耗,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开创了新的局面。与此同时,视频产品也渐渐得到了广大生产厂家的信赖,驶入了工业应用的快车道,在工业生产领域中得到了大范围的推广应用,并在慢慢替代人力资源,已成为现代自动化工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一、视频监控系统的历史

视频监控系统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 在20世纪90年代初以前,主要是以模拟设备为主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称为第二代模拟监控系统。

2 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计算机处理能力的提高和视频技术的发展,人们利用计算机的高速数据处理能力进行视频的采集和处理,从而大大提高了图像质量,这种多媒体主控台系统称为第二代数字化本地视频监控系统。

3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网络带宽、计算机处理能力和存储容量的快速提高,以及各种实用视频处理技术的出现,视频监控步入了数字化的网络时代,称为第三代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二、视频监控系统的组成

一般来说,视频监控系统包括两部分: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硬件部分的配置有:服务器、客户机、网络传输、视频采集卡、控制器,前端设备包括摄像机、镜头、防尘罩、云台。软件部分的配置包括:服务器端操作系统、数据库配置、视频监控管理软件。

具体实现的方式:利用各种数据通信网络,如:DDN、ISDN、xDSL,把经过数字化压缩、编码的视频、音频、报警感应数据传输至监控中心,中心的计算机对各种数据进行解压缩、解编码,同时回放视频、音频,对报警事件进行告警处理。

三、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

视频监控系统在工业生产中应用有重大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 视频监控系统在生产过程中的监控作用是最显著的,特别是在自动化车间。工业生产中生产车间较大,在生产中关键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可以大大地减少人力资源,实现无人自动化车间管理。例如,在皮带传输机运行中的视频监控,自动流水线上的视频监控,都是十分必要的。

2 视频监控系统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安全隐患的防治方面,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及时准确地发现火灾、险情,从而避免财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

3 视频监控系统可以查询信息、统计资料,对设备进行灵活的查询、统计,维护多种设备资料、运行资料和运行记录,方便了对设备的管理。

4 视频监控系统正向数字网络化方向发展,生产调配、指挥调度都可以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利用数字视频远程监控技术可在本系统内建立监控调度中心,对远端现场的图像声音及其他敏感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以便对敏感事件进行快速反应。

四、视频监控系统的发展方向

1 智能化

智能化是视频监控技术发展的比较高级的层次。随着技术的发展,全智能的监控系统将能够在事发前识别并做出正确的判断,为人们提供最为有效、及时的快速反应措施。其应用包括物体追踪、物体识别、数量统计、异常识别等。

2 网络化

企业工厂远程视频管理是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含有国有资源的管理,比如,煤矿、码头、电厂。在生产管理过程中,采用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实现监控点前端、监控中心、监控工作站的数字化处理,是监控系统发展的必然趋势。

3 人性化

视频监控系统会朝着更为人性化的方向发展,为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增加各种其它功能。比如,根据不同的生产车间,配合合适的温度、湿度等感应报警装置,增加监控异常后的处理功能。

第7篇:食品工业生产范文

关键词:公共事业产品 价格变动 低收入家庭 影响

中图分类号:C8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54(2011)07-61-03

了解低收入家庭对公共事业产品价格改革的承受能力,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不仅关系到公共事业产品价格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共事业产品的概念及统计指标的确定

(一)公共事业产品概念的界定

公共事业产品一般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事业及相关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所提供的具有狭义社会公共事务性质的一类公共产品。

从公共事业产品包含的基本内容来看,公共事业产品是狭义的社会公共事务产品,偏重于传统事业产品的基本内涵和价值取向,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和服务性。

从公共产品范畴来看,公共事业产品包括教育产品、科学技术产品、文化产品、卫生产品、体育产品,以及属于城市公用性质的水、电、煤气、公共交通、邮电、通信等产品。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公共事业产品由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组成:一是属于纯公共产品性质的事业产品。如气象、基础科学研究、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大型水利设施、社会科学研究等。一般由政府通过直接投资等必要方式直接负责,免费向大众提供;二是属于准公共产品的事业产品。如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出版、广播、影视以及基础设施等。在政府的监管下,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私人都可以提供并在国家的监督下盈利,社会公众有偿享受。

课题中所指的公共事业产品是具有狭义社会公共事务性质的准公共产品。从概念上可以表述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事业及相关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有偿提供的具有狭义社会公共事务性质的准公共产品。

(二)公共事业产品统计指标的确定

1.公共事业产品的选择

根据课题研究的目的,以及上一节中对公共事业产品的定义,本文在选择所要观察的公共事业产品时,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

(1)有偿性。必须是属于有偿使用(消费)的公共事业产品。

(2)普遍性。即绝大部分家庭生活都离不开的公共事业产品,同时兼顾全国不同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情况。

(3)可操作性。相关公共事业产品的资料能够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和价格调查资料中取得。为方便长期观察且具有可比性,这些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应是居民消费中相对固定的内容。

(4)市场性。鉴于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选择那些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公共事业产品,对于那些已基本或部分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产品,如医疗、教育等则不列入研究的范围。

2.公共事业产品指标的确定

根据公共事业产品选择原则,我们从现有城镇居民住户抽样调查和价格调查资料中,共选取十种具有代表意义的公共事业产品指标。本文所指的公共事业产品即是下列十种产品(服务)的总和。

(三)研究资料的来源

1.低收入家庭的确定

将城市住户抽样调查资料按收入进行排序,选取其中占20%的低收入家庭作为研究对象。根据研究需要,在研究中把低收入家庭又细分为较低收入家庭(10%)和最低收入家庭(10%)。

2.资料的取得和来源

本文选取天津资料进行分析。天津地处中国东部,水、电、燃气、煤炭等资源紧缺程度与全国大体相当。同时,又有采暖期和夏季防暑降温等情况,基本能够代表全国多数城镇的普遍情况。

课题所依据的资料,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①2000~2009年天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类中的公共事业产品价格指数资料;②2000~2009年天津城市居民住户调查资料;③为开展课题研究所进行的专题调查资料。

二、10年来公共事业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及特点

通过分析,10年来天津城市居民公共事业产品价格变动呈以下特点:

(一)公共事业产品价格总体呈波浪式上涨态势

10年来,天津市公共事业产品价格累计涨幅为58.2%,平均每年涨幅为4.6%。其间,各年公共事业产品价格指数均高于100,并呈现出波浪式上涨的态势。

(二)水费价格涨幅最高,调整最为频繁

10年来,在所观察的10个公共事业产品品种中,水费价格涨幅最大,2000年~2009年累计上涨300.8%,平均每年上涨14.9%。第二位的是有线电视收视费价格,累计涨幅149.3%,平均每年上涨9.7%;第三位的是煤炭价格,10年间累计上涨135.9%,平均每年上涨9.0%。其后,依次为市内公共交通费、取暖费、公有房租、管道天然气费、书报杂志费、电费、物业管理费。

10年间,在公共事业产品项目中,水费价格调整最为频繁,达到6次;其次是煤炭价格,先后调整了5次;第三是电费,调整了4次;书报杂志价格调整3次;公有房租、管道天然气费、取暖费、市内公共交通费和有线电视收视费分别调整2次;物业管理费基本未做调整。

(三)取暖费价格上调对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最大

从公共事业产品价格上涨对居民公共事业消费的影响情况看,由于取暖费在各类公共事业产品消费中比重较大,价格上涨幅度相对较高,居民因而多支出费用也最多。据统计,2000年以来由于价格变动,天津市城市居民人均多支出取暖费累计为128.59元,占全部多支出金额的32.9%,居第一位。水费多支出61.84元,占15.8%,居第二位。居第三位的是公有房租,多支出50.27元,占12.8%。其后,依次为有线电视收视费、电费、管道天然气费、市内公共交通费、书报杂志费、煤炭费、物业管理费。

三、低收入家庭公共事业产品消费变化及特点

(一)公共事业产品消费支出增幅快于消费总支出

分析结果表明,低收入家庭10年中有6年公共事业产品支出增幅超过10%。2009年,低收入家庭人均公共事业产品消费支出为899.98元,比2000年增长1.47倍,年均增长9.5%。同期低收入家庭消费总支出为人均8482.50元,比2000年增长1.38倍,年均增长9.1%,低收入家庭公共事业产品消费支出增幅高于消费总支出增长。在此期间,天津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公共事业产品消费支出增长1.46倍,年均增长9.4%,同期总消费支出累计增长1.53倍,年均增长9.7%,公共事业产品消费增幅低于消费总支出的增幅。可以看出,公共事业产品价格变化对不同收入家庭的影响存在一定差异,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更大。

(二)取暖费、电费支出增加最多

从低收入家庭公共事业产品人均支出的分类情况看,人均取暖费支出额增加最多,2009年低收入家庭人均取暖费支出为236.87元,比2000年增加218.08元,居第一位;电费支出264.84元,比2000年增加175.8元,居第二位;有线电视收视费支出为70.81元,比2000年增加50.73元,居第三位。其后,依次为水费、市内公共交通费、物业管理费、管道天然气费、煤炭费和书报杂志费。居第十位的公有房租比2000年减少17.6元。

(三)公共事业产品消费结构发生明显变化

2000年,在低收入家庭公共事业产品消费支出中,公有房租、电费和管道天然气费占绝大部分。其中,公有房租占30.8%,排在首位;电费占24.4%,居第二位;管道天然气费占18.3%,三项合计达73.5%。近年来,随着居民住房自有率的上升,公有房租所占比重明显下降,2009年仅占公共事业产品消费的10.5%,降至第三位。供热改革的深入和暖气配套的完善推动取暖费支出比重大幅上升,取暖费占公共事业产品消费支出的比重由2000年的5.16%上升至2009年的26.32%,排在第二位。另外,低收入家庭耐用消费品普及率的提高,带动低收入家庭电费支出比重上升,电费支出所占比重由2000年的24.4%上升至2009年的29.4%,排在第一位。2009年,低收入家庭公共事业产品消费支出中,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电费、取暖费、公有房租,三项支出占公共事业产品消费支出的比重为66.25%。其他各项公共事业产品的消费支出占全部公共事业产品消费支出的比重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四、公共事业产品价格变动对低收入家庭生活的影响分析

(一)对消费数量产生直接影响

在城镇居民日常消费中,多数公共事业产品项目应该属于“刚性消费”范畴,特别是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其消费数量的稳定性应该比较强。而实际上,住户调查资料显示,低收入家庭公共事业产品的消费数量对价格变化的反映却比较敏感。以水、电消费为例,随着2000年到2002年水费价格连续三年调整,低收入家庭用水量随之减少,三年中低收入家庭户均用水量分别比上年减少16.6%、12.0%和5.4%。在电费调整幅度较大的2000年和2005年,低收入家庭的户均用电量也分别比上年下降了27.4%和31.0%。公共事业产品消费数量的下降,势必会对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造成一定影响。

(二)低收入家庭对价格上涨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弱

从我们对部分低收入家庭所进行的专题调查来看,低收入家庭对价格上涨的心理承受能力普遍较弱。83.6%的居民表示公共事业产品价格上涨会增加家庭支出,直接加重生活负担;87.9%的居民表示公共事业产品价格上涨会传导到其他商品,对基本生活产生间接影响;85.2%的居民表示公共事业产品价格上涨时会压缩生活开支。

五、对策建议

(一)加强监管,建立合理的公共事业产品定价机制

加强监管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严格价格听证会制度,价格听证会应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生活影响的听证,使价格调整更加公开透明,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减小公共事业产品涨价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第二,加强对公共事业产品成本的监督核算,取消不合理成本的计入,使公共事业产品定价更加趋于合理。

(二)引入竞争,降低成本,稳定公共事业产品价格

目前,公共事业单位多为国企垄断经营,成本和定价的透明度不高,存在因缺乏竞争而带来的价格垄断。针对这种情况,第一,应制定准入制度,允许非国有单位进入公共事业产品市场,打破公共事业产品垄断经营局面。第二,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民间及外资进入市场,形成合理的市场竞争局面。第三,加大政府对公共事业的投入,达到降低成本,稳定公共事业产品价格的目的。

(三)选准价格调整时机,减轻对低收入家庭生活的影响

选准价格调整时机是减轻公共事业产品价格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生活影响的重要手段。选准时机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关注对公共事业产品价格调整承受力较弱的群体,二是密切关注收入和其他商品服务价格变化,选准调价时机,避免短期内集中出台涨价项目,减轻对低收入家庭生活的影响。

(四)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作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

近年来,各地政府不同程度地将减轻公共事业产品价格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纳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从目前看,在保障对象方面,主要针对城镇低保家庭,覆盖面仍然偏窄;在保障项目上,只涉及取暖费、公有房租和有线电视收费等,在公共事业消费中所占比重较大的管道天然气费、水费、电费等,多数地区还没有纳入保障范围。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障制度作用,保证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第一,根据低收入家庭各类公共事业产品消费比重和负担情况,适当扩大保障项目,尤其是在出台涨价项目时,根据价格调整幅度,对低收入家庭给予一定的补助。第二,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高低保标准,适当扩大保障覆盖面,将尽可能多的生活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 参考文献

第8篇:食品工业生产范文

关键词:食品;冷冻冷藏;机理;工艺流程;评价

中图分类号:F416.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6-0273-1

0 引言

冷冻冷藏食品产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食品产业。作为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冷冻冷藏食品已成为人们现代饮食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并越来越为大众所喜爱。同时,冷冻与冷藏食品产业已经成为很多省份经济发展的主要加工产业,并对促进农产品深加工、实现农业产业化、解决“三农”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

1 食品冷冻冷藏加工的流程

1.1 食品冷冻冷藏的应用

食品冷冻冷藏的机理首先是:在0℃以下的低温,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受到显著抑制,从而防止食品腐败。其次,在低温下影响食品品质的酶反应和氧化反应等所有反应速度显著下降。另外,在产品中形成冻晶,也使微生物的活动和变质反应的水的活度降低。[2]速冻就是将食品的中心温度快速冷冻至-1℃~-5℃之间 ,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所需时间不超过30分钟。畜肉和鲜鱼等水分较高的食品,当品温达到-1℃时,其中的水分开始冻结,温度降至-5℃时,所含水分的80%冻结,这个时候整个食品几乎处于冻结状态。因此1℃~5℃的温度界限称为最大冰晶生成带。冻结速度定义为:食品表面至中心点距离除以中心品温自-l℃降低至-5℃所需时间的商,一般以cm/h表示。[3]

1.2 蔬菜速冻的工艺流程

原料选择-预冷-清洗-去皮-切分-烫漂-冷却-沥干-快速冻结-包装。

1.2.1 原料选择 适宜冷冻加工的蔬菜品种,含淀粉、蛋白质多,抗冻性好,达到食用成熟度,色香味充分显现的蔬菜作原料,保证质量,最好当日采收,及时加工,加工前应认真挑选,剔出病虫害枯黄的蔬菜原料。[4]

1.2.2 预冷 蔬菜采收时,由于所带田间热及呼吸作用产生呼吸热,使蔬菜温度升高,因此在其暂存期间进行预冷:蔬菜采收时,由于所带田间热及呼吸作用产生呼吸热,使蔬菜温度升高,因此在其暂存期间进行预冷降温。[5]

1.2.3 清洗、去皮、切分 蔬菜采收后,表面经常附有灰尘、泥沙及碎叶等杂物,为保证加工产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冷冻前清洗除杂,清洗后蔬菜按色泽、成熟度及大小进行分级。分级有利于后续加工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冷冻前清洗除杂,清洗后蔬菜按色泽、成熟度及大小进行分级。分级有利于后续加工工序的进行,也是产品标准规格的保证。[6]

去皮切分:制成大小规格的一致产品,以便包装冷冻,速冻蔬菜去掉根须果柄、果皮等非食用部分,如: 青椒去籽、豆角去筋、菠菜去根等。

2 简要评述

近几年我国食品冷藏加工技术发展,任重道远,需食品加工业、设备制造业、材料包装业、仓储物流业、连锁超市业等有关产业全力合作,形成一个强大完善的工业技术体系,快速提高我国冷冻冷藏食品生产技术水平,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发、研制、生产各类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才能使食品冷藏链装备进一步现代化,实现与国际接轨。目前我们要正视一个问题——许多新技术、新设备大部分是从国外引进的,但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战略技术、核心技术是引不进来的,我们必须下决心走自己的路。要使我国食品冷冻、冷藏行业的原始创新能力得到真正地提高,除了需要注重单项技术创新,更要重视各项创新的集成。[7]

第一,规范冷冻冷藏食品的生产工艺,严格规范地对生产工艺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第二,加速用高新科技对冷冻冷藏食品机械设备进行研发,加强企业创新能力。

第三,加速冷冻冷藏食品包装升级的步伐,使得包装更为消费者所接受和喜爱。

参考文献

[1] 张东生.冷冻与冷藏食品产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江西食品工业,2004(04).

[2] 阳同舟编.食品工程原理[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9:235.

[3] 张裕中,王铿.速冻食品技术及其应用[J].粮食与食品工业,1996(03).

[4] 舒建国,王晓梅,吴玉麒.制冷在冷冻食品加工行业的应用[J].食品包装与机械,2004(1):38-40.

[5] 李勇.食品冷冻加工技术[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3,4-7,112-121.

[6] 王颉,何俊萍.果蔬速冻工艺.食品加工工艺[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212-215.

[7] 黄健,杜恩杰,石文星.国内外食品冷藏链行业的现状与发展[J].食品科学,2004(11).

作者简介:陈露(1985-),女,江苏泰州人,江苏省泰州市粮油质量监测所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食品安全。

第9篇:食品工业生产范文

研究表明,因消耗石化能源所排放的CO2都达到世界各国碳排放总量的80%以上[4]。由于我国工业生产一直是消耗石化能源的主力军[5],加上英国碳基金制定的PAS2050对食品“从摇篮到坟墓”的碳排放的评估结果也表明,食品企业的生产活动正是食品碳足迹的主要组成部分[2]。因此,目前而言,最直接最快捷的衡量食品工业低碳生产状况的指标就是计量食品生产企业因石化能源消耗导致的生产碳排放量,亦即食品工业碳排放。由于石化能源是保证食品工业企业生产正常运转和食品安全储存的必要投入,而煤炭目前仍是我国食品工业企业主要消耗的石化能源。数据显示,2008年虽然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耗中41.5%是煤炭消耗,5.56%消耗的是石油制品,而碳排放相对较少的天然气消耗仅占0.93%[6]。这与发达国家工业企业偏重于石油和天然气的能源消耗结构存在显著差异。图1表明,除了食品上下游供应链的碳排放,食品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使用的锅炉和冷藏设备等都成为企业生产碳排放的主要贡献源。鉴于能源消耗是提供企业日常生产,导致碳排放的主要来源,本文将计量食品企业生产过程中因固定能源消耗所引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包括CO2、N2O和CH4)。而将CO2、N2O和CH4的排放量乘以全球增温潜能值(GlobalWarmingPotential,GWP)后统一换算为二氧化碳当量值(CarbonDioxideEquivalent,CO2e),即为食品工业的碳排放量和低碳生产现状。计量企业因消耗固定能源产生的碳排放量所需要的GWP值和固定能源碳排放因子参照政府间气候变化机构(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IPCC)的《2006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的固定源(燃料)标准[8]。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依据公式(1)~(4)计算,得到1995~2011年间我国食品工业碳排放如图2所示。可以看出,除了1995年该值达到最高的8191.13万tCO2e以外,其余年份的碳排放量基本都在6000万tCO2e。2003年虽然降至最低的5307.97万tCO2e,但是其后直至2008年都呈小幅上升态势。2005~2011年间我国食品工业碳排放量都基本维持在6000万tCO2e以上。可以预见的是,如果能源消耗没有本质上的变革,我国食品工业的碳排放至少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维持这个较大基数。

2对我国食品工业低碳生产转型的启示

随着工业对石化能源以及资源的刚性需求不断上升,包括碳排放在内的生态环境约束将进一步强化,加快转变我国工业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已经初步形成。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还特别针对我国食品工业的转型提出要求。到2015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要达到12.7万亿元,提高101.1%,年均增长15%。基于产值的不断攀升以及对企业日益严格的环保约束,加上能源等原材料成本的增加等诸多因素迫切需要我国食品工业以食品产业链的形式协同构建供给充足、质量安全、绿色低碳,且具有我国特色的现代食品工业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而碳标签制度已经明确对我国食品工业低碳转型提供了以下几方面的启示。2.1彻底改变中小型企业为主的规模格局近年来,我国食品工业企业的规模组织形态虽然有了一些变化,但这种改变并不明显,企业规模仍基本维持“小而散”的局面。图3显示,2006年我国44.8万家食品工业企业中,94.2%为非规模以上企业,78.8%为10人以下小作坊式企业。2011年我国规模以上食品企业虽然已经上升到32760家,但仅比2006年增加了5000家。如果严格实施碳标签制度,必然落实到企业生产的碳减排。无资金、无技术、又面临着行业竞争壁垒的众多中小型的食品企业,可能无法承担其中根本的低碳技术改造。推行碳标签制度,必须彻底改变我国食品工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规模形态。2.2切实提高食品生产企业技术水平我国食品工业企业中70%为1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整个行业的生产水平相对落后,节能减排的任务和压力较重。表4显示,2007年我国食品工业的工业效率指数、工业结构指数和工业环境指数的现实值都远低于标准值。我国食品工业目前的现代化程度明显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事实上,同样受限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目前的技术能力,企业的资源使用效率不高的现实窘境还造成我国食品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即“三废”)等对环境的影响仍较为严重(见表5)。而且现有研究也曾提出,我国食品工业的“三废”排放与碳排放之间还具有一定相关性[12]。本文已经证实,随着食品工业产值的不断提升,由石化能源消耗主要推动的我国食品工业碳排放仍维持较大基数。而切实提高食品工业低碳技术水平,增加技术创新投入,才是真正应对碳标签制度推广的良方。2.3尽可能缩短能源消费结构清洁化的过渡期能源消费结构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碳排放,我国食品工业的能源消耗结构中较低碳排放的能源——天然气所占比例始终最低。如果没有重大技术创新,我国食品工业的能源效率提升空间终将有限。更重要的是,目前各个实施食品碳标签的国家(地区)正是我国出口食品的主要进口国(地区),这些国家(地区)所实施的愈加严格的进口要求已经对我国出口食品造成一定影响。所以,食品生产企业应更多考虑提高能源资源效率,逐步引入低碳清洁的能源资源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坚持把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食品工业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着力点,加快推动能源利用方式向绿色低碳化、清洁安全化转变。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