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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实习单位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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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实习单位意见

第1篇:政府实习单位意见范文

继续响应十七大的号召,落实十七大精神,关注农村,关注同村建设。部分同学做了关于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流向的问题、农名收入和负担、农民工子弟教育状况、关注农村低收入人口构建和谐农村等问题的研究。能够运用学校所需调查方法调查研究,分析数据。德除了让时间单位满意的结论,为自己的家乡做出了贡献。

利用有利条件,在专业对口党委相关部门实习。不少同学在自己的努力或亲戚朋友的介绍下在税务机构,公司财务部,政府会计部门等于财务管理,会计相关的部门实习。一方面,增强自己的交际面;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是加强自己对专业知识的了解,把自己所学的真正用起来。

自己打工,相信自己能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相当一部分同学选择在寒假打工,这样不仅能创造一笔不小的个人财富,而且在打工的同时能够跟更多的不同层面的各种人接触,了解步入社会后生存的不容易。在有了深刻地认识之后,跟贾在学校的美好时光,学好专业知识。

关注国家经济发展,民营企业是大头。不少同学对民营企业给予了很大关注,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民营企业中政府职能,明瑛企业的管理、经营、组织结构作出调查,并论述了自己的观点。

实践效果

作为大学以来的第一次假期社会实践,同学们都有吃苦的精神,都有较为认真的态度,都努力自主解决问题,虚心听取单位工作人员的意见,能应用自己所学的知识,都有较为深刻的感悟。

第2篇:政府实习单位意见范文

关键词:校企合作;高职院校;实习基地

高职学生的就业制度及形势变革,已毋庸置疑地给高职院校提出更高要求,不仅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还要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高职院校急需加强指导实效,从新生入学开始,开展相关就业指导,帮助学生制定职业生涯规划,了解现今市场对人才结构的需求,从而具备学习动力,明确学习方向。然而,近年来,大部分高职院校的实习指导部门形同虚设。②

一、调整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解决高职学生就业能力的不足,必须从高职院校抓起。简单指望政府资金、政策“救济”,无法从“源头”解决高职学生实习制度的不完善问题,高职院校改进实习基地刻不容缓。

高职院校一贯采用传统的“专业教育”,重视培养学生掌握某一特定学科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探索某一领域的方法,被人们戏称为“专业的填鸭式教育”,高职院校需要调整固有的培养方式和计划,从根本上将就业因素引入传统学位制教育,借鉴职业教育的就业优势,将专业知识的积累转向成熟技术的应用、转移,实现实践教学活动。

二、改革和完善实践教学体系

2.1注重通识教育和学科交叉相结合

这种实践教学,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其质量的优劣,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才培养质量的优劣。美国将其定义为“主修和辅修专业教育之外,服务于学生智能、情感和社会化等方面的教育,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数学和自然科学、信息技术应用、外语、多元文化等的教育”③,各高校重视文理学科的交叉渗透,因为当今世界需要掌握多学科的运用技术。

2.2注重实践教学体系设计

高等学校应着眼于国家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注重提高高职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④改善教学计划,完善实践教学的系统设计,在课堂上采用分组研讨方法,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合作协调精神,使学生主动将知识和社会接轨,善于发现和创造性地解决问题。适当降低应试考试比重,增加社团、单位实践测试比重,要求学生撰写报告,鼓励新观点和创新思想,引导自发科研,构建综合性、设计性和创造性的实践环境。

2.3加强教师队伍实践教学培养及考核,大力培养“双师型”人才

教师是学生实习的引路人。课堂是高校培养人才的主要阵地,所以高职院校应加强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和考核。只有教师具有较强实践教学能力,才有可能培养出掌握复合知识的应用型创新人才。对教师的实践教育教学实行目标考核,采取更为科学化、细化的标准,对优秀教师加大奖惩力度。⑤同时,定期选派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适应应用技术发展前沿。

三、转变实习方式和内容

进一步改革毕业实习环节,突出职业能力培养。比如,工程学科要重视毕业实习的生产性训练,突出工程实践能力,开展金工实习、认识实习和生产实习等,转变以往“勤杂”式的实习方式,利用专业岗位培养,锻炼高职学生的就业实践能力,真正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利用高职学生工程训练中心的实训作用和企业的实际操作经验,使用各种工具,进行手工制作,操作普通的切削加工设备等,有效地提高高职学生工程实践应用能力。

四、科学的实习考核评价机制

高职学生实习的质量,是评价高职学生实习基地运行效率的重要标准。高校和企业双方必须对实习过程和实习结果进行科学、严格的考核。实地调研,了解实习生的表现,筹集、总结和评比第一手资料。团队推荐,分配表彰名额到各个实习小组,由小组投票,推荐本小组候选人。从进入实习基地的具体岗位开始,企业全面记录每位学生岗前培训、岗前考核,技能操作演练、岗上培训、实习岗位更换,职务提升等,设计若干较为关键的行为指标制定考核表,考核合格的学生可获得学分。根据鉴定结果,综合评比、量化打分,联评出考核等级结果,由企业和高校审核确定,企业在高校实习鉴定上如实简述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表现、业绩和出勤等情况,盖上公章,作为高职学生实习工作经历的有效凭证。

五、广泛联合民营等中小企业的参与

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相比,民营企业有着明显的数量优势。据《民营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调研报告》显示:民营企业接收高职毕业生的人数逐步增加,专业越来越广、越来越细,更为可喜的是,民营企业也越来越重视高职毕业生作用的发挥。

如何从实习顺利过渡到正式就业,正是建设高职学生实习基地要实现的终极目标。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政策、税收及财政的扶持力度的加大,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及发展空间越来越大,对人才的巨大需求被激活,其巨大的就业岗位和容纳平台在解决高职学生实习问题上发挥的基地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譬如,麦可思中国就业报告调查显示:民营企业或个体,仍是大学毕业生就业最多的雇主类型,无论何种类型院校的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雇主规模300人以下(包括50人以下、51-300人)所占比例最高:

六、发挥实习基地联动机制

高职学生实习基地联动机制,是指高校、政府、企业以共同利益和制度约束为基础,以提升高职学生就业竞争力、实现高职学生人才供需平衡为导向,共同承担责任,加强优势整合,实现高职学生实习基地互惠共享、互利共赢的一种合作过程和方式,如高职院校实习基地强势学科之间实现共享等,重构共同利益,实现高校、政府、企业三体合一,发挥高职学生实习基地的联动机制。(作者单位: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级教研课题《校企共建高职学生实习基地的改进研究》(JY11-43)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刘迎春,熊志卿.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其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研究[J].中国大学教学;

[2]周其凤.巫待建立长效的高职学生实习制度[J].中国高等教育;

[3]宋晓宗.美国高职学生就业理论与实践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

[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教高司函〔2004〕259号);

[5]成建平,戚丹,通过完善实践教学提升高职学生创新能力[J].中国电力教育;

[6]麦可思-中国大学毕业生求职与工作能力调查[N].

注解

①刘迎春,熊志卿.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其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研究[J].中国大学教学,2004(10):51

②周其凤.巫待建立长效的高职学生实习制度[J].中国高等教育,2008(12):26-27

③宋晓宗.美国高职学生就业理论与实践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0,5:34

④《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教高司函〔2004〕259号)

第3篇:政府实习单位意见范文

在笔者看来,学生社会实践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和争议,与我国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关。为给学生提供良好的社会实践环境,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我国有必要出台有关学生社会实践的法律。

社会实践在学生成长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对于大中小学生的社会实践,也有一些规定,但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部门规定。这些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多为指导性意见,不少条款操作性不强;二、仅对于教育系统内部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社会实践不是教育部门一家的事。

一边是学生社会实践需求旺盛,一边是政府法律法规的滞后,这导致社会实践问题多多。

首先,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学生社会实践的管理处于“灰色地带”,拿暑期游学(夏令营)来说,既有学校组织的游学活动,也有商业机构组织的游学活动。按照主办机构的属性,学校举办的应由教育部门监管;商业机构组织的应由工商部门监管。但由于对此没有明确,结果是教育部门、工商部门都不监管,游学乱象由此而生。其他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有类似情况。

其次,由于学生社会实践被认为是教育部门、学校的事,导致学生社会实践机会很少,空间极为狭窄。每年寒暑假,一些孩子由于父母上班,没人照顾,又无处可去,被称为“假期孤儿”,更多的学生则在各类培训班中度过自己的假期时光。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政府、社区、家庭共同努力,有必要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学生社会实践的政府责任、社区责任。

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城市管理规定,也让学生的社会实践选择少之又少,比如,国外的孩子可以打零工挣钱,英国的法律明确规定13岁的孩子可以当报童,这在我国,就很有可能变为是单位雇用童工。

再次,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要针对成年劳动者,也导致未成年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权利得不到保障,近年来,中职学生被作为廉价劳动力或被学校老师以志愿者的“名义”派往工厂实习、实践,颇为普遍。学生们被要求加班、干很重的体力活,却得不到相应的报酬。

已经成年的大学生社会实践,也缺明确的法律法规。哪些机构可以做大学生实习中介?哪些机构具有进行大学生教学实习的资质?大学生的实习报酬该怎样确定?等等,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毕业实习的名义免费使用大学生等等,都需要明确。

第4篇:政府实习单位意见范文

人物印象 大学毕业他就到了中职学校。当时学校刚恢复建校,生活条件、教学条件十分简陋。他坚定地留了下来。

刚上课时,王志电所教的《河南经济地理》课程没有现成的教材。他跑遍郑州的相关机构和图书馆查阅资料,拜访经济地理方面的专家、学者,还自费到河南各地考察,几易其稿,终于写出学校第一本比较系统的《河南经济地理》教材。

从教30年,王志电桃李满天下,无论是教中职生、高职生,还是教在职人员,他力求做到因材施教、精益求精。

作为班主任,他以人格魅力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1983年,王志电接手了一个在全校出了名的“乱班”。为迅速扭转局面,王志电大胆决定公开竞聘班干部。这次小小的民主在学校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这个班级也很快成为学校的先进班集体。

在生活上,王志电尽力给予学生关心和爱护。他的学生们都深深记得,每逢寒暑假,因为学校离汽车站比较远,学生行李又多,每到这个时候,王志电便用自己的自行车载着学生们沉重的行李,一个个将他们送上车。每年如此,直到学生毕业离校。

在长期的教书育人实践中,他总结和推行了“进学生门,知学生事,帮学生忙,解学生忧,暖学生心”为主要内容的“五字连心”活动,并在全校推广。为更好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他制定了学生校长助理制度,从学生中通过公开竞聘聘请学生做他的助理。他常召开座谈会,听取学生校长助理对学校教育教学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他还设置校长信箱,对学生的每一封来信都亲自阅批,对反映问题的学生总是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意见,尽力解决问题。

作为校长,王志电致力于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致力于为河南经济发展服务。他常说职业教育要为提高学生就业能力服务,为提高河南全民技能水平服务,为提高河南区域竞争力服务。因此,他要求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开设专业要与河南支柱产业对接,人才培养规格要与企业需求对接,课程设置要与岗位工作任务对接,要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贯穿教学的全过程。

为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王志电带领系主任深入省内外相关企业,从长江三角洲到珠江三角洲,一家家企业去跑,一家家企业去谈,苦口婆心地向企业家介绍学校情况,宣传校企合作,逐渐打通 “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通道。在他的努力下,由学校牵头,20所市县级职业学校,20家知名企业、酒店参加的河南省信息咨询职业教育集团于2005年成立,为学生在省内实习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王志电在繁重的领导工作之余,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不断给自己充电,把学术研究作为自己的当然职责,在旅游、地理和经济区域规划等专业领域多有建树。他发表了30余篇论文,主持了10余项课题研究,出版了10多部教材、专著。

第5篇:政府实习单位意见范文

人生追求有许多种,荣誉、健康、财富、快乐、事业、爱情、权力、幸福、刺激、享受等,但这些都是0。生命和安全是1,失去了1,0再多都没有意义。安全求职,顺利就业,关系着社会安全稳定,关系着每个家庭、每个人的幸福。

1社会层面

大学生求职就业安全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基础。我国党和政府都十分重视就业问题。《党的十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着力促进创业就业。2015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多措并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学生就业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但更多地关注如何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对求职就业安全问题重视还不够。

2学校层面

安全教育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求职就业安全是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的环节较多,不安全因素不断增多。因大学生缺乏相应社会经验,在求职就业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十分有必要加强学生的求职安全教育,以提高学生的安全隐患鉴别能力,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3个人层面

大学生求职就业安全教育是提高学生职业素养和就业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许多大学生为了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遍投简历,广搜信息,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被设置的陷阱诱骗上当,导致非法传销、高薪陷阱、虚假招聘、骗取财物等求职受骗现象屡屡发生。

二、高职学生常见的求职陷阱和建议

1常见的求职陷阱

当前,高职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常见的陷阱和安全隐患主要有:说工资很高但要先收费,假借岗前培训收费;抵押金钱与证件;廉价使用劳动力;无底薪、无保障;以招聘之名盗取个人信息;以招聘之名诱人犯罪;招聘时设下薪酬陷阱;粉饰职位信息骗取劳动力;以亲友、朋友介绍和“高薪”诱饵骗你“传销”;协议合同设置陷阱或写入不利求职者的条款。

2对应措施及建议

规避上述求职陷阱、安全隐患可以采取“观、闻、问、切”,做到“五不为、三必问、五必看”。

2.1采取“观、闻、问、切”

“观”:通过直接观察应聘公司所处的地理位置、内外部环境、公司规模及员工基本素质等,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正规。若用人单位将面试或见面地点放在民房、宾馆或十分简陋地方,又或是只有“一部电话,几把椅子,一间门面”,就要格外提高警惕。“闻”:通过网络搜索工具,查找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发帖询问等,了解用人单位情况,对在网上评价不高或查不到相关信息的用人单位,要特别引起重视,以防上当受骗。通过向用人单位周边“邻居”间接询问和单位前台、保安、一般职员直接交流,了解和掌握公司基本情况。“问”:通过向亲朋好友、老师学长等熟人,进行针对性的咨询,请他们根据所认知的和站在旁观者的客观角度,帮助提供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切”:面试时要直接交手,善于抓紧和把握提问的机会,以试探虚实。在应聘过程中,留心观察周边环境及工作人员,如遇到所谓“经理”的职位与专业素养却不匹配,面试时想方设法让应聘者交钱的肯定是问题公司。

2.2做到“五不为、三必问、五必看”

“五不为”:不缴不合理的钱款,不购买不合法的产品,不将证件交公司保管,不随意签署协议文件,不为违法公司工作。“三必问”:问自己是否喜欢这份工作,问明薪资待遇和劳动条件,问明工作内容及性质。“五必看”:看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合法,看公司运作是否正常,看是否暗藏求职陷阱,看面试是否草率、轻易就录取,看待遇是否不合乎常情。

三、加强高职学生求职安全教育的路径和方法

加强高职学生求职安全教育,除了政府要积极促进就业、营造真实公平就业环境和毕业生学会自我保护外,作为学校要加强统筹协同,通过丰富教育内容、抓住关键节点、创新教育方式等措施,以达到促进学生安全就业、和谐就业的目标。

1丰富安全教育内容

充实和完善求职安全教育内容,建立从求职前、求职中到求职后全过程的求职陷阱和安全隐患资料库和案例库,并编制成《求职安全指导手册》、制作《求职安全教育》宣讲PPT、拍摄《求职安全》微电影(视频),内容做到针对性强、宣传效果佳和教育成效好,使学生能够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求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陷阱、风险和安全问题。

2抓住关键时间节点

一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针对“外出兼职、假期打工”的学生,通过“个别针对性教育”等形式,及时教育和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中,给学生系统讲解求职安全内容。二是学生离校实习就业前。通过召开主题班会,宣讲实习就业安全知识,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发放《实习求职安全指导手册》等形式,进行一次实习求职前的又一次集中安全教育。三是在学生实习工作期间。以“点对点”、“点对面”等形式,及时掌握学生去向动态,预警提示,提醒注意各类安全事项。四是毕业生离校期间。在每年6月毕业生离校时,通过主题班会、宣传橱窗、新媒体等载体,开展安全求职宣传教育。

3创新安全教育方式

第6篇:政府实习单位意见范文

【关键词】 目标导向; 会计本科; 实践教学体系; 构建

一、目前会计本科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对会计实践教学的重要性重视不够,传统的理论型教育模式还占据主导地位,在会计专业的教学计划中仍存在重理论性、轻实践的现象,会计实践教学所占的比重不足20%,这种格局与会计学科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不相适应,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实践教学的深度和广度。

教育部2011年12月颁布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制定加强高校实践教学的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教育部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实践教学对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性,是高等学校加强实践教学的政策依据。以课程为导向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实践形式缺乏多样性,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

我国会计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理论课程一般分为公共课程(如英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等)、基础课程(如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宏观经济学等)、学科基础课程(如会计学原理等)、专业课程(如高级级财务会计等)和选修课程(如财政与金融等)。

各高校实践教学的形式有一定的差别,但普遍是以课程为导向,或在理论课程中增加少量课时用于实践教学,如在会计学原理课程中增加几个课时作为会计原理实验课。或集中进行实践,如会计模拟实习、社会调查、到企业进行综合实习等。实践教学的目的性不强,各课程之间交叉重复现象时有发生,实践形式缺乏多样性,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实际上,实践教学是指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自主完成工作任务的教学方式。实践教学不仅仅是局限在实验室和校外实习场所,它可以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为实现教学目标所进行的所有课内和课外的实践教学活动。实践教学形式应该丰富多样,这样才能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实践教学资源不足

实践教学资源包括项目资源、场地资源等。项目资源是指为实践教学准备的资料、教材、计算机软件和方案等,由于我国高校目前的考核评价体系是以科研项目、科研论文和专著作为衡量学校水平和教师职称评定与职务提升的标准,实践教学中所需的项目资料、教材和方案没有纳入科研成果的范围,自然形成了这些资源的短缺。

场地资源是指实践教学所需校内实验室和校外实习基地,由于企业的财务信息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大多数企业不愿意接收学生在本单位进行会计实习,使得高校很难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使得校外实习点多面广,教学管理难度大。目前多数高校建立了校内会计模拟实验室,会计模拟实习对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校内会计模拟实验内容单调,多是围绕会计核算的方法设计,很少涉及会计预测决策、会计控制、会计检查等会计管理的内容,趣味性和综合性较差,不利于学生全面掌握现代会计方法。

二、构建以目标为导向的会计本科实践教学体系

(一)会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美国会计教育改革委员会(AECC)于1990年发表的第一号公告《会计教育目标》指出,学校会计教育的目的不在于培养学生毕业时即成为一个专业人员,而在于培养其未来成为专业人员的素质,并且规定会计本科教育应包括一般教育课程、一般商业教育课程、一般会计教育课程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也随之发生着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能力”。这种“三基+二能”的人才培养目标,影响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在大学“精英化”教育思想的指导下,会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和会计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会计实务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这种“高+专”的模式是当时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进入21世纪,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从“精英化”到“大众化”的转变,人才培养目标也发生了变化。教育部于2011年12月颁布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第三条指出:“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落实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创新思维和社会实践、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要求”。

结合会计专业的特点,会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应该围绕两个核心内容:首先要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其次要培养既能满足社会需求又能体现个性发展的人才。全面发展以培养学生的文化修养、会计职业道德、创新思维、自己学习能力、身体素质和外语交流能力为核心内容。符合社会需求的个性发展可以在本科基础上继续深造,以后从事会计科研和教学工作;也可以毕业后直接就业,成为企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金融等机构的会计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还可以自己创业,从事商业活动。

显然,这种“全+专”的人才培养目标给学生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也给社会提供了更多选择,更符合当前社会的要求,是高校进行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行动导向。

(二)以目标为导向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

第7篇:政府实习单位意见范文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实习;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8-0149-02

对于大学生而言,实习是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的过程,是在校期间学习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就业实习,大学生能够积累实践经验,增加社会阅历,提早适应社会生活,为以后就业增加机会。然而,大学生实习期间被侵权事件频发,应该引起我们应有的重视。

一、大学生就业实习中的法律问题

就业实习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前以就业为目的进入实习单位,参加生产实践的行为。为解决就业,该种实习已普遍开展,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以上。目前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难认定

我国立法上对“劳动者”这一概念没有予以明确界定,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具有多重性。对于学校而言,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属于在校生;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大学生是提供劳动的一方,对于实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是否应受劳动法的保护等问题争议极大。这就使得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受损时寻求法律救济极为困难。

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定了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这对大学生维权非常不利。因此,大学生法律身份的认定,尤其是劳动者身份的认定,是其实习期间应受劳动法律保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难认定和处理

我国现行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1996年10月1日,劳动部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在校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该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作出类似规定,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劳务纠纷就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而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这对于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

3.缺乏公平、适当、多途径的大学生就业实习环境

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条件下,由于毕业生人数骤增,社会没能及时给大学生创造更多更好的实习机会,大多数学生只能从事较低层次的岗位工作,对于专业能力的提高效果不够理想。某些学校对毕业实习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建立完善的实习信息平台,对实习的全过程没有进行积极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影响了大学生寻找实习单位和进行实习的效果。我国大多数企业没有健全的实习生制度,大多不愿接受缺乏经验的实习生,或者仅将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大学生实习未能提供足够的保护。

二、大学生就业实习期间权益受损后维权难的原因

1.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保护依据的缺失

目前我国无论是在教育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还是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方面,都没有对实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做出明文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很少,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无法很好地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工,因此不能通过社会保险来获得救济。通常情况下,实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务纠纷只能按照一般民事纠纷来处理,适用的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处理,实习单位对实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侵权民事责任。

2.政府、相关制度、劳动力市场等保护体系的缺失

政府相关部门也未能对大学生毕业实习未能足够重视,尚未建立适合大学生毕业实习的成熟的劳动力市场,对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以及时解决。在目前劳动力市场相对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某些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只顾追求成本最低化、利润最大化,视实习生为廉价劳动力,只想尽一切办法利用他们为企业创造最大利润。

3.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据相关资料显示,相当多的实学生未能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大多数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但其心理年龄还不够成熟,缺乏必备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我维权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实习权益受到侵害后如选择诉之于法律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拿不出诉讼费。

三、大学生就业实习权益的法律保护对策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实习法律体系

(1)将大学生就业实习纳入现有法律保护范围

以现有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为基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将大学生就业实习纳入保护范围。立法上可借鉴国外关于“劳动者”定义的立法,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符合劳动者实质要件的实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内。

通过立法将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实学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对于未建立完整劳动法律关系的实学生可以建立合适的商业保险体系,或者建立“参照性”的工伤保险体系。

(2)针对大学生实习作专门立法

广东省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明确了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接收实习生,并发放报酬,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实习基地、企业单位等进行扶持和奖励。《条例》还规定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或给予实习补助。但是,《条例》对实学生劳动者身份、严重劳动侵权、救济途径等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虽然该《条例》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相关领域的立法“空白”,但要彻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实学生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是应该由国家出台一部统一的立法,把实学生的权益列为确定的保护对象,就实习的全过程、合作以及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详细的规定。各地方则根据区域特点及现实情况,在此统一立法之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2.构建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的系统工程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构建相关的服务机制,增强社会保障,研究出台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险种,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权益保障机制,为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当然,从高校教育及学生自身考虑,也应加强实习生的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构建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实践的有效机制。借鉴德国大学生实习体系,构建企业等单位接纳大学生实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接纳大学生实习纳入企业及有关部门社会责任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相关经费补助和政策优惠。

3.实行实习协议制度,明确权利义务

在现行法律环境下,实习协议对于维护权益起着重大作用。实习有学校安排和自行联系两种。对于学校组织的实习,必须强制性要求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大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之间也应签订实习协议,并根据教学要求以及相关劳动法等规定全面规范协议内容,禁止实习单位规避责任,以维护实习的正当权益。

4.确认大学生实习中的劳动者身份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独立提供劳动行为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应聘求职的行为符合国家的劳动就业政策,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颁发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大学生劳动就业的政策,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成为劳动者没有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就业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具备劳动者的基本特征,虽然在校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是其在校生身份与其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只要符合劳动者的实质,就是企业的劳动者,就应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学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实习、实践的相关法律性文件。把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切实降低大学生因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进行维权的成本,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使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从而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曹培东,李文亚.论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以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展开[J].煤炭高等教育,2006(6).

[3]黎建飞,欧阳晓娴.在校生实习的权益保护[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7(11).

[4]贾冬艳,胡克伟,沈淑荣,等.高职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侵害责任认定现状的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08(10).

第8篇:政府实习单位意见范文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号)都指出,职业院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要求高职院校学生至少在企业进行半年以上顶岗实习。顶岗实习作为职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将会在今后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并随着高职院校学生实习规模的加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走出校门,到社会、到企业参加实习实践活动。

但是,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由于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经常在实习岗位上发生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安全现状确实让人担忧。学生顶岗实习事故问题突出并非是事故多,而是事故发生后的有效处理难而导致的。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实习学生实习期间缺乏必要的安全风险保障。

2.实习安全问题面临的保障缺位

在校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虽然其所处的环境不是学校,而是实习单位,但其学习内容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将课堂教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一种方式,实习的目的是增强实际运用的能力。实习单位仅提供的是实行场所,与实习生之间无身份隶属关系。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3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上看,适用劳动法的主体中不包括实习生,即实习生不属于劳动者。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身份,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他们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现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相关条例没有确立在校生与顶岗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职业院校、企业与顶岗实习三方很少签订协议,一旦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发生了安全事故,学校与企业就会互相推诿。

为此,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保险(简称“三部委文件”),以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发生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经过将近两年的时间,完全按照三部委文件精神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的只有个别的省区,大部分省区市未按三部委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因此,实习学生的保险工作只能由学校和企业自行处置。

3.设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立法建议与立法原则

实习生的劳动保护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目前国家在实习生这个特殊群体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立法上的缺位,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出台一个关于保护实习生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明确的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

从节约立法资源与保护立法统一的角度出发,可考虑以现有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通过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全国性的规定对实习生发生工伤事故赔偿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学生、学校、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和单位等各方的责任义务:“大中专实习生实习期间,享有一定的劳动报酬,属劳动关系的特例,参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或对《工伤保险条例》增加条款:“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参照在职职工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把他们作为“准劳动者”列入《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之内,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设计制定大学生实习工伤保险制度时,要遵循四个原则。

(1)利益平衡原则。在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关系中,要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能让某一方特别是实习单位承担过多的责任,否则就会影响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考虑每个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情况不尽相同,要注意灵活性与可操作性,给三方留下协商空间。

(2)倾斜保护原则。要把学生的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因为在三方关系中,学生无论相对于学校还是实习单位而言都是弱者,在学校是被管理者,在单位虽是准劳动者,但毕竟不同于正式劳动者,工作经验缺乏,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况且对自身的保护和承担责任的能力都有限,所以要首先强调对学生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上,对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的利益勿必作过多限制性的规定,给三方留下协商空间,每个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情况都不尽相同,给三方充分的处分权。换言之,要将法律规定与三方意思自治相结合。

(4)社会化保护机制。参照社保基金的方法,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伤事故等重大风险要采取社会化的分散办法,因为让任何一方单独承担都是他们难以承受且不公平的。为此,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应具备强制性,所有开设实习课程的学校和参加实习的学生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投保费用,由学校、政府和学生各自承担一部分,共同建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在劳动部门做出实习生工伤认定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享受工伤补偿,由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考文献:

[1]尹晓敏.权利救济如何穿越实习之门——实习伤害事故中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思考[J].高教探索,2009,(3).

[2]张卫国.对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适用工伤保险的法律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11,(4).

[3]简祖平.建立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探讨[J].中国高等教育,2011,(22).

第9篇:政府实习单位意见范文

关键词:中职生;顶岗实习;受教育权;现状;对策

当前,我国大多数职业学校已经推广实施顶岗实习,但由于利益的驱使,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具体实施中学生受教育权益没有得到充分实现,甚至受到侵害。本文就顶岗实习中中职生受教育权实现的状况、原因及对策作进一步论述。

一、中职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个体享有某种不可剥夺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宪法权利的一种,受教育权从属于社会权利,内容主要包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参与教育活动的权利。

随着中等职业教育的普及和免费制度的逐步推进,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已经不是问题。而问题在于如何保障职业教育活动的参与权。依据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中职教育培养目标是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落实到具体的教学目标,一是要为中职生进行就业准备,使其形成较强的岗位工作能力,二是要为中职生发展奠定基础,形成较全面的素质和能力。因此,职业教育活动参与权实现的前提在于教学活动的组织需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而这一前提的满足又主要取决于学校的经费、师资队伍、教学设施等软硬件的投入与使用。

二、中职生顶岗实习中受教育权实现现状

顶岗实习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从权利运行角度看,学生参与顶岗实习过程是学生参与教育活动的过程,是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过程。因此,顶岗实习中,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程度应取决于实习岗位、实习指导和实习成绩评定等方面的问题。

1.实习岗位问题

随着职业学校规模的扩大,在校学生人数迅速增长,以及金融危机后续效应的影响,普遍存在符合中职生顶岗实习要求的岗位数量不足,岗位与专业不对口。同时,受企业生产安排和技术要求的限制,中职生顶岗实习的岗位单一,轮岗不足,顶岗实习内容与校内学习衔接不顺畅。此外,大部分中职校,从学生开始实习以后学校就不再安排专业理论和职业指导等课程,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受到制约,削弱了中职生未来的转岗适应能力。

2.实习指导问题

顶岗实习是课堂教学的延伸,顶岗实习的学生既是企业的员工也是学校的学生。定期对学生进行专业上的指导是顶岗实习教学的要求,但现实情况是,大多数中职校的指导教师的数量和指导能力都有待加强。在数量上,师生比远高于1∶20的比例。在指导能力上,许多指导教师是直接来源于高等院校的本科生或研究生,专业理论知识较强,但缺乏实践技能和经验。尽管学校也聘请了实习企业人员参与指导,但多种因素制约,他们参与度不够,积极性不高,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实时指导流于形式。由此可见,大多数中职生很难在顶岗实习中获得有效的专业指导,甚至没有被指导的机会。

3.实习成绩评定问题

当前,许多中职校对顶岗实习的成绩评价主要由企业进行,辅之以学生自我评价和学校指导教师评价。评价方式主要是通过印发给学生实习鉴定表,由学生所在实习单位对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鉴定和评价。总体而言,评价主体和方式单一,评价内容重结果,轻过程,定性评价多,定量评价少,评价用语缺乏一定的科学性、针对性和规范性。

三、中职生顶岗实习中受教育权不能充分实现的原因分析

作为一项积极的社会权利,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政府、学校、企业积极履行义务。针对上述中职生在顶岗实习中受教育权的实现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权利不能充分实现的原因在于法规政策上的瑕疵、制度安排上的缺失和社会观念上的制约。

1.法规政策上的瑕疵

从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到200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再到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以及2008年底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出台的法规政策文件看,我们不难发现:一是上述法规政策文件在性质上没有明确顶岗实习中企业、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在主体权责规定上多是原则性的要求和指导性的意见;在约束效力上多为任意性规范而少有强制性规定。二是上述文件多是教育部门单独制定和颁布,而顶岗实习牵涉多个部门,却鲜有多部门联署行文,联合发文来体现齐抓共管的刚性规定。加之企业分属行业系统不受教育部门直接管辖,使得教育部门单方出台的规范文件对企业而言只是一纸空文而已。

2.制度安排上的缺失

这主要体现在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和活动方式缺乏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机性。(1)组织方式上,校企合作的保障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建立,顶岗实习极易受到企业用工需求、社会人际关系等因素变化的影响,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往往比较脆弱,正常化的顶岗实习难以得到保证。(2)管理方式上,学校关于顶岗实习的基本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不到位,管理过程缺乏制度化和规范性。同时,政府部门间缺乏有效协调,合作程度不高,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发挥不充分,企业积极性不高。(3)活动方式上,较多企业、学校没有制定顶岗实习计划。顶岗实习纯粹按实际生产而开展。即使有实习计划的也不能有效落实,常常是实习内容缺乏系统性、实习指导缺乏针对性,实习过程缺乏规范性,处于一种自发状态。

3.社会观念上的制约

职业技术教育在人们观念里仍是“次等教育”,政府对职业技术教育重视度远不及普通教育。企业认为自身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顶岗实习、培养技术人才都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致使企业不愿参与长时间的人才培养过程。学校认为《教育法》赋予了学校教学自,学校的教学安排可以不受约束,学生对学校的教学活动只能接受,不能拒绝。

四、保障中职生顶岗实习中受教育权实现的措施

顶岗实习不是学校组织实施再由企事业单位配合落实单向进行的浅层问题,而是一个系统结构及其各要素之间动态平衡的深层次问题。结合上述顶岗实习阶段,中职生受教育权实现的现状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完善现行的法规政策,强化制度上的安排以及强化职校内功,促进观念改变是保障顶岗实习中中职生受教育权实现的根本措施。

1.完善法规政策

顶岗实习的关键在于校企合作程度,即均衡校企之间利益,吸引企业持续参与到顶岗实习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笔者认为,首先是修改《职业教育法》,从法律层面上明确顶岗实习各方,尤其是企业一方的权利和义务,把顶岗实践教学与企业培训有机结合。其次是出台倾斜配套政策,如减免税收、财政补贴,激励企业的参与热情。最后是效仿职业技术发达国家的做法,政府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和实用性技能人才需求信息和需求趋势,为校企双方牵线搭桥,促进顶岗实习工作顺利进行。通过以上法规政策的架构和完善,可以从整体上形成“立法逼迫企业做,做的好有奖励,企业做了觉得好”的三个阶段,从而形成良好的顶岗实习外部环境。

2.强化制度安排

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在于实践教学收到实效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因此,一方面,学校要建立完善配套的教学管理体系、评价体系和师资培训制度,科学地进行课业组织、师资配备、教学环节管理等,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质量。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内外监督机构及监督机制。如效仿美国专门成立“国家标准委员会”、“国家职教课程中心”等,全面关注实习进度,定期抽查实施效果,并对检查后发现的问题,要求其限期改进。

3.练强职校内功

中职学校只有练好内功,才能改变人们对职业技术教育的观念,吸引企业与学校进行深层次的合作,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一是专业设置要与科技、农业、工业以及第三产业相适应,提高专业的针对性、实用性;校内实训配合专业课程学习,强化提高学生职业能力。教学以课程的应用性、整体性、综合性为特征,突出实际教学内容。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职业道德教育为目标,紧密结合理论实践,使学生发挥其学习主体性的作用。二是加强专业教师的培养,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一方面通过开足实训教学科目,让师生专业技能在教学中相长。另一方面定期派遣教师深入工厂参加顶岗实习。三是在教学活动实施中,注重把学生当作独立的、有自身尊严与权利的同等的“人”来教育和管理,充分尊重学生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五、结 语

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教育质量和教育法治的重要尺度。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因此,从受教育权实现的视角,考察中职生顶岗实习实施成效,不仅有利于顶岗实习教学模式从应然走向实然,而且能促进职业教育依法治教局面的形成。

参考文献:

[1] 袁振国.当代教育学(第三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2] 丁金昌,童卫军,梁耀相.基于“工学结合”教学管理体系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高教研究,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