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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广州(我国最早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为例,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尝试从多角度、深入地探讨现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经验与问题,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为新形势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出谋划策。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产 保护规划 管理体系 广州
中图分类号: G27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新形势下,城市面临土地资源紧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迫切要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虽然得到不断重视,但在城市建设及改造仍快速推进的现实背景下,往往面临新的问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涉及多个层次,包括了文物建筑、历史街区等物质层面的研究,也保护城市特色等非物质层面的研究。广州作为我国最早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关政策有较早的探索,已初步建立了以物质层面为主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但在城市快速发展更新的背景下,历史文化的保护仍出现诸多新问题,值得总结探讨,并对未来的名城保护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1、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1982年,广州成为我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1999年3月,《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自此,广州逐步建立起从市域到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多尺度、多层次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包括了市域――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四个层次的历史文化保护(如图1)。
图1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作者自绘,资料来源:广州市规划局名城保护处。]
在政策法规方面,在遵照国家层面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12年)、《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2013年)等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体系:《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年3月1日起实施,现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正在修编;《广州市历史建筑与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2014年2月1日起实施,为街区尺度、建筑单体尺度的历史文化保护提供依据。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特点
2.1保护规划及政策日趋完善
市层面的法定规划及政策法规从2012年起相继出台,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规划及政策法规从不同尺度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进行了控制。2013-2014年,《广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广州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通过市名城委的审议,在报省政府审批的同时向社会公布,虽未真正受到法律保护,但可以通过公众监督保护。对文化遗产单体尺度的保护,更有可实施性。同时,《广州市历史建筑与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广州市历史建筑与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五条。]建立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市、区联动的保护机制,即“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并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这样的保护责任机制更能驱使政府落实保护,而不仅停留在宣传的层面。
2.2媒体及公众参与逐步强化
多个媒体关注广州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新快报》对此进行了长期的跟踪报道,据初步统计[ 根据《新快报》新浪微博2011年8月以来包含“历史保护”的微博数量进行统计。],从2011年8月至2014年6月,《新快报》对历史文化保护的相关报道达198条,平均每月报道5-6条。在媒体积极跟踪历史文化保护现状的同时,历史文化保护、文物保护、古建筑保护、城市规划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也借助网络、报纸等平台,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出谋划策。
2.3保护工作可实施性日渐增强
结合广州市第五次文物普查,对全市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线索进行全面摸查,为落实名城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普查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核对,为推选确定历史建筑名单、实现对历史建筑单体及周边地区的保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普查通过建立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数据库,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线索信息融入规划审批体系,使规划编制及审批过程能便利地读取相关信息。这样的信息系统建设,有利于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规划审批更好地结合,从规划控制的层面落实保护,使保护工作更具可实施性。
2.4保护工作面临更多的利益主体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往往涉及有一定历史的地区,与地区更新改造密切相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必然与旧村、旧城的居民以及开发单位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复杂的利益主体相互作用下,名城保护工作出现一定困难。政府希望达到地区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双赢,旧村、旧城的居民希望实现自身的利益,开发单位希望通过地区开发达到收益最大化,社会公众希望保护历史文脉、历史建筑等公共资源。在多个主体利益不一致的现状下,出现了业主抵制历史文化保护的问题,也阻碍了文化遗产的保护的推进。最典型的是2013年大塘村民拆毁初步列入文化遗产线索的老房子,沥窖村等城中村居民联合向政府反映其反对将自家房子列入文化遗产线索的诉求。
3、新形势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建议
3.1更加注重立法及政策制度的先行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要有法可依,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加快《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修订,同时应尽快出台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的配套文件。
现有的历史建筑名录通过市名城委审议后,还需一系列的完善工作,如落实建筑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坐标、地形图等,该名单需经省政府审批才正式公布生效。漫长的报批周期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起弱化的作用,因此,应考虑简化历史建筑的报批程序。同时,对于比历史建筑保护效力更低的传统风貌建筑,暂时有相关的政策法规,也需进一步完善。
3.2保护理念上应与时俱进
倡导以历史文化保护为前提,对地区进行有机更新。在物质更新层面,应在保护整治规划中对有价值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且考虑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退让、控高,保护地区肌理,周边建筑色彩、体量等相关的景观控制要求。同时,在具体地区的保护规划中,应注重恢复地区的活力,因地制宜地对地区产业定位进行研究,通过引入产业盘活地区经济,通过环境的改造、公共服务配套的完善、建筑的活化利用等多种手段提高地区的价值。另外在社会文化层面,应注重城市文化的再生,历史文脉的延续,以及培育有活力、有文化认同的社区网络。
3.3保护制度设计应更全面,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新时期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多主体的利益,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有更周全的考虑。尤其对于产权私有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应在明确业主保护责任的同时,明确相关的权利,引导业主愿意进行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考虑建立对文化遗产线索的修缮资金申请、修缮规划要求、完善补偿机制等,多方面制定细则,保障文化遗产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需进行更新改造的地区,应考虑对开发主体进行规范,如在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线索征收过程保障业主的权益、在开发建设中严格落实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及活化利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认定,并且迫使开发主体更细致地考虑地区的改造需求,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前提下进行地区的开发规划设计及改造。
参考文献:
[1] 李燕, 司徒尚纪. 近年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的进展[J].人文地理, 2001,05: 44-48.
关键词:滚龙坝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E223文献标识码: A
Gunlongba of Enshi, Hubei Province is the third installment of the nation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village. Gun Longba village has the greatest scale of architectures built in Ming and Qing dynasty in city of Enshi.The whole village of Gun Longba has preserved in a relatively sound state, which is of vital importance in value of research and preservation. Through field investigation and data analysis,this article is to identify some major problems. According to its natural and cultural conditions, we proposes the values of the village;Taking full advantage of Gunlongba’s natural, cultural and agricultural landscape to boost economic development through tourism.
Key words:The Chinese Historic and Cultural Village-Gun Longba; Conservati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1、项目背景
1.1 我国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进程
200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布了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进一步完善了历史文化名村的概念,即“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2008年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条例自2008年7月1号起施行。这意味着,从国家层面明确了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命名。自2003到2014年,中国先后分六批将252个古镇、276个古村落纳入国家级历史文化村镇。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滚龙坝村便是第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中的一员。
1.2滚龙坝村现状概况
1.2.1区位
滚龙坝位于恩施州恩施市崔家坝镇东南部一个山间平地。滚龙坝村过去为行政村,乡镇改制合村后为隶属于鸦鹊水村的自然村落。距318国道2公里、鸦鹊水集市2公里、崔坝镇10公里。村内公路已柏油化,进出十分便利。依托恩施市的旅游发展状况,滚龙坝具有很强的旅游发展潜力。
1.2.2场地现状
1.2.2.1自然环境
滚龙坝村四面环山,林木葱茏,古树参天。南北两条河水经流其间――尖龙河和洋鱼河。两条河流如滚龙状汇入了天坑,便有了村落的称谓,即滚龙坝,村落内坪坝周围诸山拱卫。
1.2.2.2乡土景观
(1)古建筑:滚龙坝村留存有相当规模的明清古建筑群,拥有恩施地区最大规模的明清古建群。建筑的整体风格,除了马头墙和屋顶的起翘装饰体现了土家族和当地的建筑风格外,基本上都是按徽派建筑的样式来建造的。其后建筑形式发生了改变,虽然有吊脚楼的向存道屋厢房已毁,但仍可以从现存的建筑和村民的介绍中发现土家族建筑文化与徽派建筑已在此有了充分地结合。
(2)古墓:滚龙坝村的墓葬主要分布在茅坎山、马鞍山、尖银山等地,以茅坎山墓地最大,称祖坟岭。有些墓葬虽下葬于明代,但由后代族人在清代补立了墓碑。
(3)古树:滚龙坝村四面环山,林木葱茏,古树参天,风景秀美。滚龙坝现存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7根,分别为青檀(俗称糖果树,果实味甜可食)与银杏。
1.2.3 历史文化背景
滚龙坝原居住黄氏,据说于800年前迁来,另有向大元一族,即向述后、民间所传“八耳锅”向氏;后因今滚龙坝向氏先祖向大旺携家人家丁到滚龙坝落业发达后,陆续迁走。滚龙坝不仅是向氏聚族而居的自然村落,还是封建时代基层军事组织“塘” 与国家粮库“社仓”所在地。
2、滚龙坝村典型问题分析
滚龙坝作为恩施古村落的典型代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其现状往往难以适应人们对现代居住生活环境的要求,保护与使用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出来。这些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生态
现在村落所根植的自然环境,破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山体的破坏,其二是水体的污染。滚龙坝村的山体破坏主要是由资源开采所造成的,非法开采造成了山体的严重破坏。长期以来,古村落传统农耕生产生活方式与水体的自净能力之间保持着平衡关系,有效避免了污染的发生。但随着居民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排水设施的陈旧落后造成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对古村落水体的严重污染。
2.2生产
滚龙坝的历史悠久,但是其生产产业比较单一。滚龙坝村耕地面积约500余亩,其中水田200余亩,基本没有经济作物,主要以打工、养殖、加工为经济来源。大部分年轻人都外出打工,村里只剩下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旅游价值也没有开发出来,导致现在滚龙坝现在人均收入很低。
2.3生活
2.3.1公共空间
公共空间包括公共建筑和公共活动场所。滚龙坝村现在的公共建筑很混乱,没有完整的村委会,作为潜在的旅游景点,基本没有任何公共的旅游设施。现在的公共活动场所,既不能满足当地村民的生活休憩,更不能满足游客的所需。
2.3.2建筑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乡村居民对于其居住环境有着求新求变的心理。发展中的乡村大多向城市看齐,把城市的一切看成现代文明的标志,盲目模仿大中城市的风格,不顾古村落的空间格局、尺度和原有风貌,在村落内填河建路,拆古居民建新住宅,“大拆大建、推倒重来”,盲目追求“焕然一新”的城镇风貌,这些观念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3. 滚龙坝村落价值
3.1历史文化价值
传统建筑是遗产保护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而滚龙坝历史文化名村留存有相当规模的明清古建筑群,其建筑本身也极具特色。传统建筑的存在方式是村落,村民的社会生活自成一个独立的系统。因而,滚龙坝村是地域民族文化的典型体现,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3.2旅游体验价值
古村落作为充满历史底蕴的与城市不同的人类聚居形态,能为游客提供一种全新的精神体验。其丰富的生态资源也是区别于城市旅游的优势条件,古村落旅游是村落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的有效途径,能够有效地推动村落发展,而文化旅游和生态旅游更强调古村落的文化和生活体验作用,不需要通过提高服务设施标准来吸引游客,因此可以减少对古村落的破坏,这样的旅游开发使得古村落文化通过游客得到了延续和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教育意义。
4.保护对策
滚龙坝村的保护现状让人担忧。针对滚龙坝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历史文化名村已有的成功做法,根据保护规划的原则,提出以下保护对策措施。
4.1加强制度和机构建设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适用于滚龙坝村实际的保护管理办法,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完善保护工作,使村落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2加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
通过各种途径和多种形式,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保护意识,调动村落居民的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激发和提高村民的保护意识;全面开展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普查工作,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制定严格的保护制度和保护规划,让当地居民和外来游客都能自觉地参与到保护历史文化村镇中来。
4.3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文化
通过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保护方式,促进古村落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的和谐发展,以实现古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的保护理念,认真处理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拓宽保护资金的投入渠道。对滚龙坝村的保护行动必须是一种动态的保护。
4.4寻求保护与发展双赢的最佳途径
保护活动并不是静止不动地保护,健康适度的旅游开发等经济活动,在展示遗产风貌和筹集保护资金等方面,反而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要做到保护规划与旅游规划相衔接,共同指导村落的保护和发展施,而在历史文化名村旅游事业快速发展时期,应未雨绸缪,及时对古村落的旅游容量进行合理预测,保护好历史建筑及其环境这种不可再生的资源,以防止旅游过度保护对村落造成无法逆转的伤害。
5、总结
独具特色的自然环境与淳朴热情的民风民俗,更增加了这片土地的魅力。村落的发展需要村民的热爱、政府的指导与游客的关注。只有各方面的相互作用与努力,才能将滚龙坝的发展带入一个合理,可持续发展的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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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向氏族谱》编纂小组.恩施滚龙坝土家族向氏族谱,2002
关键词:凤凰古城 价值 保护 开发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凤凰古城历史悠久,人文禀赋,风光秀美,是中国最富盛名的美丽古城之一。1986年被列为全国旅游外事开放甲类县城;1991年被列为湖南省级风景名胜区;1999年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级生态示范县;2001年批准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近十年来,前来凤凰考察、观光的中外游人络绎不绝,旅游开发极大的带动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但同时对古城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1.自然环境与历史概况
凤凰古城——位于湖南省西部边缘的沱江镇凤凰县,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城区总面积0.9km2。整个古城依山傍水,清浅的沱江穿城而过,风景秀美。凤凰古城在宋、元、明至清初时期曾为五寨长官司治所,清朝时设镇竿镇,后置辰沅永靖兵备道于此,成为全国六十二镇、八十九道、八个兵备道之一,长期成为湘西地区二十余州厅(县)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中心。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改为沱江镇。
2. 历史价值与文化价值
2.1文物价值 凤凰古城虽经历社会变迁,但古城结构保存完整。五寨司时古城为土城,明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改为砖城,开设四门,并各建有城楼,防御体系完整。现存较完整的历史街区有:以东正街、十字街、中营街、标营街、登瀛街、文星街、南边街、北边街所组成的古城核心区。古城文物众多,现有省级以上文物48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民居文物有沈从文故居、熊希龄故居、熊家宅院、陈家宅院等官宅。寺庙文物多建于清代,各类庙祠建筑达58处。
2.2建筑艺术价值 古城的选址、城防的设置、街道的规划布局具有层次丰富的地域文化特色。主要街道就地取材用青、红石板铺设路面,形成特有的石板街巷。沿街的传统商业建筑多为二层,以穿斗式木构架为主,向街巷开门。沿街门面上层用木板拼封或做外部栏杆,下层为可脱卸门板。最具代表性的民居形式是沿江的吊脚楼,充分利用水面以上的空间,在河岸处悬挑建屋,下用大木构架支撑而形成吊脚,有些下面还有通到水畔的石踏步。
2.3文化价值 凤凰是西南少数民族文化和东部楚文化的交汇地。凤凰古城文化主要由文脉久远的楚文化民间的一支即楚巫文化与当地土著融汇,后又同流官与行商引入的汗文化相互交织、渗透、整合而形成,具有多元文化的特质,凤凰又因战略重镇的特殊性,而衍生出独特的兵战文化、屯堡文化。
2.4人文价值 凤凰古城地灵人杰,丰厚的历史文化蕴育着一批政治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军事家。从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至清光绪元年(1878年)的短短38年间,凤凰涌现出提督20人,总兵21人,副将43人,参将31人,游击73人等三品以上军官。民国时期,有中将7人,少将27人。
3. 旅游开发带来的利弊
将历史文化古城作为一种旅游方式推向了广大的游客,使得古城迎来了开发大潮,使原本日渐衰落的古城较完整的保留下来,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对古城的旅游利用,是对古城镇保护的一种良好方式,但在开发中尚存在不少问题:
3.1 新建筑对古城的影响一些建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砖结构住宅建筑,外观与传统民居很不协调,破坏了传统历史街区的景观风貌。古城外的建筑高度没有经过控制,影响了城镇的整体空间和景观风貌。
3.2 环境破坏问题部分游客不注意爱惜古城,随手把垃圾乱仍。大量的废弃物流入沱江,使得水质迅速退化。沿江大量的旅馆、餐馆及酒吧,将污水全部排放到沱江里,造成了水草的聚集。
3.3 商业经营活动对古城文化的冲击 古城内的人们以前的原生态生活有了很大改变,商业利益的驱动使得民居成为商铺和客栈。很多传统的文化走向市场化。过多的外来文化冲击着当地人的思想,纯朴的民风经受着利益的考验。
3.4 游客环境承载力的问题 过多的游客进入古城导致古城环境拥挤嘈杂,特定的文化氛围的破坏、文物建筑的无形损毁、意境感受的明显下降、居民生活的过度扰乱等。
4. 保护措施
4.1 立法保护2004年湖南省通过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这将对凤凰的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条例》中规定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指导原则及开发利用。另外对凤凰古城要进行传统建筑群落的整体保护,划分核心保护区、建筑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三层次,明确各层次的保护要求。这对古城的保护起了重大作用,也对凤凰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规范。
4.2 原真性的保护即保护古城的真实性、整体性、完整性。保护古城的整体环境以及构成古城村落环境的各个要素的外貌特征,真实的反应古城生活的全部。对传统街道及两侧建筑的保护性维修和立面整治必须尊重历史发展变化,真实再现历史风貌。
4.3 对民间文化的保护在凤凰民间工艺十分丰富,有享誉国内外的蜡染、扎染工艺,苗族的剪纸、刺绣艺术,精巧的纺织艺术等,但伴随着古城改造、新区的开发及外来文化的侵入,古城的文化受到了冲击。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民俗工艺等具有传统文化表征的文化遗产也受到威胁。对这些无形的文化财产保护有一定难度,需激励他们在工艺方面的创新和技艺方面的提高,增强对文化遗产进行活用融入市场,使其获得新生。
4.4 公众参与保护古城的保护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寻求当地人的理解和积极参与,由全社会各阶层及古建筑产权所有者共同努力,参与保护管理;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人们保护传统古建筑的意识,唤起人们的民族自豪感。另外,大部分的古建筑仍有居民居住,对居住条件进行改善,不能忽视居民的生活需要,因此在保留建筑的历史风貌前提下,对其内部使用条件进行改善,满足现代生活要求。
4.5 适度开发旅游业 古城城区旅游人口容量为6000人/天,最高容量为10000人/天,但旅游旺季时,观光人数远超过上述容量。长期超过古城的旅游承载力,对古城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必须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策略,对游客进行合理的引导,并增加相应的设施解决对古城的压力,极为必要。
5. 结语
凤凰古城自然环境与人文景观得天独厚,被誉为中国最美丽的小城之一。古城的文化遗产是上千年来在劳动实践中积淀下来的,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它的价值应该得到延续和开拓。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过程中要合理、适度的开发,对旅游业进行正确引导,达到经济文化水平共同增长。
参考文献
[1] 王迪云,湘西凤凰旅游开发战略探讨,经济地理,2001
[2] 阮仪三 林林,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城市文化,2004
[3] 许抄军等,凤凰古城保护与开发的价值基础及方略,小城镇建设,2005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保护体系;三亚崖城
Abstract:The authors try to set up a hierarchical framework of the 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al town, which contains five levels-“administrative area of town, historic town area, conservation area,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 together with historic building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is framework, which has certain value for setting up a standard of the 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 towns, meets the need of comprehensive conservation of all kinds of the heritages in historic towns.
Key words:historical town;conservation plan;conservation framework;Yacheng Town of Sanya
中图分类号:TU08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06-68(5)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3年起,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陆续评选并公布了四批共143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10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文化名镇名村已达529个,我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契机。但同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严重滞后 。虽然2008年4月由国务院正式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名镇、名村所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责任与义务,并规范了保护规划中的部分核心问题,但由于缺少明确的编制办法标准,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至今仍只能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及文物保护相关规范进行。
无论是《条例》为代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中,还是相关规划研究中,名镇名村保护往往同时提出,似乎二者在保护方法上具有完全的一致性。但事实上,对于历史文化名镇,由于其在城镇规模、功能复杂性、城镇化发展对保护的压力、遗产分布的广泛性和片段化倾向等方面与历史文化名村有着显著区别 ,决定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相较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将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特点,如何科学合理的探寻其保护规划的编制方法更成为当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重要课题。而科学的建立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分层次保护体系,使之既能满足当前遗产保护先进理念指导下对名镇范围内各类遗产全面保护的要求、又能使名镇保护规划与镇其它规划实现良好对接,更是成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编制方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2009年,笔者参与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进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办法》编研工作,并结合三亚崖城等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规划研究,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分层次保护体系的建构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
1对现有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层次的分析
我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脱胎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之后经过多年的探索,其编制方法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缺乏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建立的极为明确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现行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1.1重古镇区,轻整个镇域
历史文化名镇既有按行政边界划分出的镇域范围,又有历史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的老镇区。还有围绕历史镇区周边,并逐渐在之后的历史时期发展起来的历史文化村落或历史地段。从这方面来讲,名镇与名村不同,名村一般规模小,遗产集聚度高,多在老村,保护范围的划定也集中在老村范围,但名镇就很有可能会有分布于古镇区以内以及古镇区之外的保护范围存在。现行保护规划多重点关注古镇区(即历史文化资源较为集中的中心区),而对整个镇域层面的若干保护要素――如镇域范围的山水格局、文化景致、传统聚落等,则缺乏详尽的保护措施。如2006年完成的《上海朱家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以及2005年完成的《湖南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等。
1.2重保护区及文物保护单位,轻历史建筑
众所周知,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核心内容即是通过保护区划的划定和保护措施的制定,实现对历史文化名镇核心遗产的保护,因此大部分的保护规划对于保护区层面的保护控制及管理措施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文物保护单位,名镇保护规划也多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予以落实。而对于历史建筑这个层面,则重视程度不够,尤其对于历史建筑的档案建立及保护措施的确定,在保护规划中极少提到。很多保护规划甚至没有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如:《多伦县多伦诺尔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及《云南剑川县沙溪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等。
关于这点,仇保兴副部长曾指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首先要摸清家底,明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历史街巷的基本信息,把这些内容在整个村镇空间层次上都列为保护的内容,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在此基础上提出不同保护范围、不同类型建筑的保护整治措施。”①
1.3重物质空间,轻文化空间
多数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足够的重视,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文化空间的保护则缺乏具体详实的调查研究,尤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及传承的文化空间重视程度不够。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使我国的传统文化生存环境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受到巨大的压力,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承载传统文化的文化空间或是已经不存在,或是沦为其它功能。
以《广西昭平县黄姚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为例,在保护规划中对古镇有较高价值的宗祠文化、诗联文化、牌匾文化及抗战文化都做了归纳,并希望能继承和发扬下去,但是对于这些传统文化的文化空间却没有加以详细地分析,更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如何结合、如何加以保护的措施。
2建立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分层次保护体系的思路
建立科学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保护体系,必须从名镇保护规划的属性和主要目标入手。
2008年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确定了与城市规划体系一致的镇规划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则明确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基于以上法律法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专家审议稿)》中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属性定义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是镇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可与镇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单独编制。单独编制时,保护规划应遵循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原则,如与总体规划发生冲突,应对总体规划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因此,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在规划范围上理应与镇总规保持一致,即镇域行政区划范围。
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要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在镇域范围内主要应做好遗产普查、价值评估、山水环境、文化景观、历史聚落保护等宏观保护控制工作。
我国有些历史文化名镇,历史上行政级别很高,曾作为州府等地区行政、经济、文化中心存在,其历史价值与遗存丰富程度很可能与有些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类似。另外一个与名城类似的特点是,今天很多名镇的建设现状是依托原有老镇区发展新镇区、形成新老镇区并存的状态,当然其遗产集中地和其价值的集中体现往往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老镇区。因此在保护方法上,我们不能像名村保护那样,直接进入类似“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的“核心保护区与建控地带形成的保护范围”层次,而应该借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历史城区”的概念,将历史文化名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镇区和老镇区――定义为“历史镇区”。历史镇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历史格局、功能结构、传统风貌、历史街巷、历史水系、社会构成等方面,其突出特征是整体性与完整性,因此,保护规划在该层次上需要通过控制人口、疏解功能、保护风貌、严控高度、改善设施等规划措施对其进行整体保护与控制。
《条例》中还明确要求历史文化名镇应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对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包括“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等极为严厉的条款。这显示出立法者坚决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最集中存留地的决心。因此,保护规划应科学、合理的划定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它们应当涵盖历史文化名镇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最集中的地区,在该区片内,保护规划应以风貌严格保护为基本原则,详细确定每处建筑的分类保护与整治措施、建筑高度、风貌等的控制要求。
对名镇价值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物及历史建筑是重要的单体保护要素,保护规划应对二者进行详细调查、价值评估,并确定保护措施。尤其是对于之前关注不够的历史建筑,应加强历史建筑档案的建档工作,作为保护规划重要的基础资料之一。
以上四个层次从“宏观―中观―微观”建立了历史文化名镇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成为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保护规划理应将其纳入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两大类 ,由于传统文化表现方式主要属文化部门分管,保护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侧重于文化空间的保护、还原与利用。
基于以上研究思路,笔者结合三亚市崖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案例,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分层次保护体系进行了较为系统和细致的研究。
3崖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层次与内容
崖城镇是海南省著名的历史文化古镇,位于三亚市西部。全镇总面积约349.79平方公里,近10万人口,是汉、黎等民族聚居的地方。崖城镇拥有两千年建制史,曾为八朝州郡治所,1954年三亚建市前是县政府所在地,历史上曾长时间作为海南南部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崖城自然、文化资源丰富,镇域内拥有南山、大小洞天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崖城学宫、崖州故城、官沟及广济桥、迎旺塔、天涯海角石刻、小洞天石刻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盛德堂、何秉礼故居等1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07年5月31日,崖城镇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授予第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称号。崖城镇成为海南省首批唯一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率先填补了海南省此项空白。
面临着“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和三亚创建“国际性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的重要契机,作为三亚城市发源地和文化遗产最重要聚集地的崖城必将承担起发扬传统文化、提升文化旅游的重要职能,原有崖城镇总规已与这一要求极不相称。2008年8月,笔者所在的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始同时承担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和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由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属于镇总规的专项规划,崖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崖城镇总规一致,为崖城镇域范围,面积约349.79平方公里。重点工作范围――即划定历史镇区、保护范围的研究范围――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区范围,约68平方公里。本次保护规划建立的分层次保护体系如下:
3.1镇域层面
该层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对崖城镇域文化遗产的普查,确定镇域范围内保护要素,构建镇域文化遗产网络,明确镇域山、河、港、城、村、文物古迹、地下文物埋藏点、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措施。在对镇域遗产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历史镇区范围(图1)。
3.2历史镇区层面
历史镇区,即通常意义上的崖城老镇区,是古崖州历史最为重要的环境及空间载体,也是崖州古城的所在位置。由于崖城主要现存历史文化遗存以清代、民国时期为主,而此时崖州古城的发展已越过城墙内范围,在宁远河北呈现连绵发展态势,因此,本次规划将宁远河北、以崖州古城为中心的连绵发展区划定为历史镇区。
在该层面,保护规划对崖州古城轮廓、山水格局、街巷格局、人文景致、河湖水系、高度控制等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对人口、用地、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防灾等提出规划措施,确保历史镇区在严格保护其文化遗产和价值特色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图2)。
3.3保护范围与风貌保护区层面
由于崖城历史镇区周边还拥有具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的水南村,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和传统建筑风貌保存较好的保平村,以及展现崖城地区的骑楼特色及入海口风光的保港历史地段,它们同属于本次总规修编中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其中也存有大量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因此,本次保护规划在该范围内进行建筑质量、年代、高度、风貌普查,并以此为依据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保护区和环境协调区。
崖城历史镇区划定的保护区包含:两片核心保护范围(含镇海门外核心保护范围,日坊核心保护范围)、三片风貌保护区(崖州古城风貌保护区、官塘村风貌保护区、起晨坊风貌保护区)及一片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镇区保护范围包括:水南古村核心保护范围(水南三村核心保护范围)及两片建设控制地带;保平古村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环境协调区;保港两片核心保护范围(含保港北区核心保护范围、保港南区核心保护范围)及一片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对划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划分为不同的保护类别,提出保护与整治措施,并对不同区划内建设行为提出规划管控措施、明确管理权限,为下一步编制保护范围内指导实施的详细规划提供依据。
3.4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层面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主要包括对崖城镇域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立档案,科学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并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在崖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中,一方面加强对作为中国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港口大港的地下文物埋藏点的保护,另一方面结合保护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对尚未划定保护范围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
保护规划还按照《条例》要求,将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崖城镇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确定为历史建筑,建议政府适时予以公布。对历史镇区、水南村、保平村和保港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针对每处历史建筑提出具体保护措施。
3.5非物质文化遗产层面
保护规划对崖城镇域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普查,并进行详细的价值评估。在此基础上,规划以文化空间为纽带,将传统文化表现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展示结合起来,恢复必要的文化空间、将传统活动还原到举行活动的特定场所,让老字号返回到传统街巷中,实现“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图3)。
4结语
通过崖城的规划研究实践,我们尝试构建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分层次的保护体系。它涵盖镇域、历史镇区、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五个不同层次,每个层次针对的保护对象与保护措施侧重点各不相同,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体系。这套体系明显不同于历史文化名村,而更类似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法。在宏观上实现了在规划范围、内容上与镇总规的衔接,在中观、微观层面为下一个层次的名镇历史镇区、保护范围的详细规划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详细规划与修缮设计提供了指导和良好的对接可能性,并尝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落实在物质空间上,希望能够对于推动我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编制方法的研究与规范起到借鉴参考的作用。
注释
①仇保兴在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授牌仪式暨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研讨会上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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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状分析
文湖景区位于汾阳市东1.5km处,总面积约379.4hm2(约5688.4亩)。景区由于前期的建设,现主要的景观有“全国砖结构古塔之首”称号、具有相当影响力的的“文峰塔”、具有儒学文化代表的“孔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的“汾阳王府”以及根据《水经注》中记载的方圆近百里的泱泱大湖“古文湖”,进行恢复修建的新文湖。同时位于汾阳市内的董寺河、禹门河、三汇河以及汾阳市的总退渠等贯穿于景区中。区内小气候温和、日照充足、四季分明;空气清新、舒适宁静。加上古塔的气势,孔庙、王府的文化氛围,文湖水域的柔和、亲近,整体上构成了一幅远离城市喧嚣,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舒适、宁静、优美的景象。现状整个区域呈方形,西起望阳路,东至禹门河,北接汾阳总退水渠,南抵文峰街。总用地面积约为89hm2,现状用地多为荒地,部分村镇建设用地以及林地和农田。现状用地布局凌乱,各种用地混杂布置环境较差。
1.2风景资源评价
根据风景资源分级标准,文湖景区的旅游资源评价中满足一级标准的有文峰塔,满足三级标准的有新文湖、孔庙、汾阳王府、文湖大戏台以及小西湖。
2规划设计依据、理念
2.1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山西省旅游业发展规划纲要》(山西省旅游局2002年9月);《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政府);《汾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山西省规划院2004年4月);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其他略。
2.2规划指导思想
1)发掘历史、保护文化。2)形象突出,特色鲜明。
2.3规划理念
尊重历史,启迪未来;发扬国学,传承文明;扩展经济,改善环境;建设汾州,造福人类。
3规划布局与环境结构分析
3.1总体构思
在项目总体设计上体现“文化为魂•山水为韵•天人合一”的思想。文化是本项目规划设计的内在表达,而“历史文化”在这里得到了很好的诠释,和自然环境、单体建筑、景观节点环环相扣,“山•水”为本项目设计提供了灵动的活力。水面的开放、收合,山体地势之高低起伏变化,远眺可以一览文湖水域之烟波浩渺,近观可以欣赏溪流、幽径、黄土地貌等组成的天然卓越的园林[1]。其景区内的其他建筑设计中也融入了汾阳传统民俗文化和中国山水文化的元素,在总体设计中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随着每个片区主题、文化内涵的不同而风格迥异,让人们体会到了不同的人生意趣。
3.2总体布局
规划区依托于亚州第一高塔———文峰古塔和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文湖生态湿地,突出景区传承文化、保护湿地、休闲娱乐三大功能,科学处理局部、整体、三个层次的关系,部位形成由东至西众湖相连的“蝶形”,由禹门河、董寺河、三汇河各延伸出一条舞动的水系及文峰街构建出“一心、三轴、四区、十九片区”。即一个景区核心,三大景观主轴,四个功能分区、十九个景观片区。一心:以文峰塔为核心的景观群(文峰塔于2006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大景观主轴分别为:人文景观轴:文峰塔的历史和它特有的观赏价值把人们带入了古塔映余辉的境域,而孔庙的儒学气息让生于浮世、繁杂的人们心境得以净化、修心、养性;汾阳王府的雄风体现出当年郭子仪的“功盖天下,再造唐室”的风范。其中包括:主轴:文湖大戏台—文湖广场—塔院—文峰塔—无梁殿。辅轴:左:古商业街—汾阳王府;右:王文素纪念馆—孔庙。水景轴线:通过大、小湖面及溪滩相结合,深水、浅水相结合,堤、坝、桥、亭、亲水平台与水面形态相适宜,塑造文化丰富,符合功能要求和生态要求的景观水面。轴线即:小西湖—新文湖—大文湖。绿色景观轴线:由文湖森林公园连接禹门河两侧防护绿地并延伸到湿地景观以及山体周边绿化成“人”字形的景观结构,即:励秀林—果蔬采摘园—堤坝两岸防护绿带—湿地景观山体、周边绿化。四个功能区为:文化核心景观区、大文湖山水园、森林公园、娱乐休闲区。十九个景观片区:文峰塔观景区、孔庙历史文化区、郡王府、古商业区、文湖水景游赏区、文湖花卉游赏区、励秀林、文湖果蔬采摘区、入口广场服务区、历史文化迁保区[2]、古董文物品鉴区、古今文化博览区、嘉年华游乐区、农家乐体验区、湿地大文湖水景区、湿地如意山景观区、大文湖自然景观区、景区配套设施服务区、文湖生态别墅区、小西湖景观区。
4景区总体控制
4.1景区保护控制
根据景区自身的特点和性质,对景区的保护主要从级别保护方面进行控制。在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史迹保护区包括:文峰塔、孔庙、汾阳王府、王文素纪念馆等所在的区域。1)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例如森林与植被、水源与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岩溶发育等等,适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3]。风景恢复区的范围包括:小西湖、文湖、大文湖所的水域景观区。2)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以及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风景游览区为:汾州八景、西河茶社等景点所在区域、景区内的其他景点所在的区域。3)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发展控制区为:景区内的旅游酒店、景区别墅、游玩设施场地、农家乐、果蔬采摘园等所在的区域。
4.2风景保护的分级和保护
根据风景区的保护分级,现将文湖景区的保护等级分为一、二、三级。1)保护要素及其级别的确定。a.在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宜以一级景点的视域范围作为主要划分依据。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为:即以文峰塔为人文中心主轴的景观区、由孔庙和汾阳王府分别组成的两个辅轴景观区。b.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景区内的小西湖、文湖、大文湖形成的湿地水域范围、历史迁保区。c.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划为三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的范围为:景区内的其他部分属于三级保护区。2)保护措施。根据风景区的保护分级确定的保护级别措施。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二级保护区内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三级保护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5建议及展望
关键词:城市规划;文化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整体保护原则;适宜性开发原则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e planning, a sub-system of urban planning,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architectural heritage, namely the principle of integrated protection under the basis of organic renewal and the principle of suitability development under the basis of strengthening the cultural identity of traditional architecture. The former, as the core principle, is not only the basic requir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architectural heritage, but also the basic path of cultural planning in the protection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 the purpose is to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and integrated function of architectural culture resources. The latter, as the expansion principle, aiming at promoting close cooperation between urban development agencies and the construction heritage protection department, makes full use of the existing architectural heritage resources so as to make its integration with the city’s cultural education, cultural tourism, entertainment and leisure and enhance the vitality of traditional urban space and public cultural identity.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 culture planning ;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ies ; 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 the principle of integrated protection ; the principle of suitability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5)-11-10(6)
总体上看,当前国内学术界对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研究成果不少,但已有的相关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注重文物建筑或某一类型建筑遗产的保护,却未能有效地将建筑遗产保护与维护城市整体风貌和营造城市文化空间有机联系起来,缺乏从文化规划的整体视角探索建筑遗产保护与再利用问题。本文以历史文化名城为主要考察对象,尝试提出基于文化规划的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1 文化规划的内涵
文化规划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在我国,它常常与政府的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纠缠不清。本文所指的文化规划,有特定的涵义,它作为城市规划的子系统,虽然与城市的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非相互涵盖的关系。
国内研究文化规划问题的学者一般认为,“文化规划”(culture planning)的正式提法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城市规划界。1971 年,美国规划学者哈维・佩尔洛夫(Harvey S. Perloff)从社区层面将文化规划描述为“社区了解并运用其文化资源进行发展的途径”[1]1979年他在《用艺术提升城市生活》(Using the Arts to Improve Life in the City)一文中又将其作为一种方法推荐给社区建设,以达到社会文化认同和社区文化资源运用的双重目标。[2]
从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随着与大批量生产与工业都市扩张相联系的福特主义(Fordism),向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为目的、与弹性生产方式相对应的后福特主义(post-Fordism)的转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与消费社会的兴起,西方社会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澳大利亚学者德波拉・史蒂文森(Deborah Stevenson)认为,这种社会转变,其结果是导致了城市中物与符号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符号的吸引力日益成为消费焦点,而城市文化的本质与潜力更多体现在其多样性与创造力方面。同时,伴随生活方式的体验与旅游观光业逐渐成为服务经济新的轴心,城市的特色与城市的文化体验日益重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一直在尝试创造独特的城市元素,增强城市特色,而这些尝试是构成一个城市在世界众多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策略基础。[3]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创意城市(creative city)与文化经济在欧美兴起,许多城市开始将文化规划作为一种包括城市、街区、社区和中心商业区复兴在内的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策略,重视城市和社区软环境的建设,重视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将文化作为城市复兴的催化剂和引擎。文化规划的基本途径主要有:基于城市形象的提升而发展文化旗舰项目,兴建音乐厅、美术馆、博物馆等地标性建筑;规划专门的“文化区”;发展文化旅游活动;举办庆典活动或大型文化活动;将都市空间改造成为具有可参观性的文化展示空间等等。苏格兰的格拉斯哥市、西班牙的毕尔巴鄂市便是运用文化规划重塑城市形象较为成功的范例。尤其要强调的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以一些欧美国家的城市为代表,特别注重社区层面的文化规划,探索将文化元素有效导入城市社区的发展机制,即运用文化资源来解决社区层面的文化发展问题,鼓励从社区参与的角度保护地方特色,促进社区空间布局优化与文化品质提升。
与此同时,相关专业人士针对城市美学品质,以及城市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的规划方法与理论的探索也开始涌现,例如,伦敦城市大学城市研究院院长格雷姆・埃文(Craeme Evan)所著的《文化规划:一种城市复兴?》(Cultural Planning: An Urban Renaissance?2001)便是其中的代表。总体上看,虽然世界范围内文化规划的概念并没有被普遍使用,但文化规划已逐渐成为现代城市规划、城市设计领域一个受到关注的专业分支。
如果不限定使用过滥、几乎无所不包的“文化”的范围,便试图从“文化”与“规划”两个概念整合的角度,或者以城市规划的文化导向、文化途径的角度来界定文化规划的含义,将会因为“文化”内涵的复杂性与模糊性而导致文化规划概念的混乱。黄鹤在总结了国外一些机构和学者对文化规划的定义之后,提出文化规划中的“文化”,针对的目标是城市的文化资源,即指那些能够用以促进城市发展的可共享的物质和非物质资源。[4]在此基础上,黄鹤认为:“文化规划一方面是作为针对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的规划方法,是在城市和地区发展中对文化资源整体性及策略性的运用,用以提升城市和地区的竞争力,以及城市和地区的适宜性,它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文化规划作为一种规划思想和理念,是城市规划设计的艺术,代表了以文化的观念来解决城市问题的发展理念。”[5]黄鹤从城市文化资源运用的角度诠释文化规划,有助于为文化规划提供一种既具有分析性又具有操作性的定义。
本文将从较为狭义的角度界定文化规划,即将文化规划视为城市规划中对城市文化资源的整体性运用,或者说基于城市规划的文化途径,综合性、整体性地发挥文化资源的价值和作用,使城市文化资源有机融入城市公共文化空间和城市形态之中。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而言,能够充分展示其城市魅力和文化软实力的文化资源,主要是历史文化资源,具体表现为物质形态的建筑遗产、历史文化街区以及非物质形态的传统民俗、表演、民间技艺等地方特色文化。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如何在文化规划中整体性地利用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中的建筑遗产资源,有效地将建筑遗产保护与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营造城市文化空间有机联系起来,激活历史文化名城丰富的建筑遗产资源,塑造富有魅力、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城市公共空间和城市形态。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很多历史文化名城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的专项规划设计,作为一种相对单一的文化规划,它属于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的一个层次,但并不能以此替代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因为,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是城市规划中一种整体性运用文化资源的方法和途径,旨在建构有明确文化导向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体系,并协调处理城市文化发展的所有要素。
2 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
在我国,长期以来城市规划过程偏重物质空间规划而缺乏对文化层面问题的关注。进入21世纪,城市规划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的观点,在我国规划界和政府层面得到广泛认同。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规划,显然也包含着作为公共文化政策的城市规划。换句话说,当城市规划从偏重于物质空间规划向偏重于公共政策设计转变时,就意味着将文化规划也纳入到城市规划的体系之中,文化规划实际上是公共政策与文化资源之间的联接。
总体上看,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之中,虽然早就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但主要任务是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鲜有将城市主题文化、城市总体文化风格、城市形象的文化表达明确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之中,并将文化规划视为各个层次规划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其他领域的规划密切合作以更为有效地发挥文化资源的作用,同时制定将文化和土地利用以及文化和城市经济发展关联的整体规划政策。正如单霁翔所说,在我国“从城市规划的任务到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从城市规划的编制到城市规划的实施,内容可谓详尽,但是却缺少城市文化的基本内容,无论是城市文化规划还是城市文化建设均少有涉及。”[6]
因此,针对中国城市,尤其是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7]――历史文化名城而言,应借鉴欧美一些城市文化规划的成功经验,通过涵盖区域、城市、社区等不同层面的文化规划途径,使城市的传统特色文化有机融入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所有物质空间对象,并能够得以强化和表达出来。具体针对建筑遗产保护而言,核心原则就是坚持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
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建筑遗产与城市风貌、城市更新的关系。作为具有一定价值要素的有形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建筑遗产是一个城市历史文化最直观和具象的表现,是展现城市风貌独特性的核心元素。现代城市在走向现代化、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城市更新速度加快,建筑遗产与城市风貌的关系日益呈现两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建筑遗产日益呈现出“孤岛化”或“盆景化”现象,大量的普通老建筑和传统街区被拆除,仅靠少数文物建筑或标志性老建筑作为孤立的“岛”或“盆景”支撑,它们虽使城市体现出历史的痕迹,但所谓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建筑元素却萎缩为形象单薄的几个“点”,城市的传统格局几乎不存在,传统风貌整体性丧失。第二种形态是通过城市规划途径较好地处理老城与新城、保护与更新的关系,营造建筑群的图底关系,保留老城、历史地段、传统街区原有的空间场所特征,城市在保持基本文脉的基础上有机更新,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得以有效保护和延续(图1)。
无论是从文化规划的视角,还是从城市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基本原则来看,上述第二种形态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应该努力的方向。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的第一层含义便是通过城市规划途径实现城市建筑遗产资源的整体性保护。早在20世纪初叶的意大利,既是一位建筑师,又是一位城市规划师的古斯塔夫・乔万诺尼(Gustavo Giovannoni),在其所创立的城市遗产保护和修复学说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就是“古代城市‘片断’应被整合到一个地方的区域的和国土的规划中,这一规划象征了古代肌理与现在的生活关系。”[8]可见,乔万诺尼主张,应通过城市规划整合建筑遗产与当代城市形态的关系,使古代的肌理能融入现代城市生活。
实际上,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通过的一系列保护文化遗产的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建筑保护理论对建筑遗产本身内涵的扩展性认识,即建筑遗产的范围既包括历史建筑及其建筑群,也包括历史建筑赖以存在的历史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等能够集中体现特定文化或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已足以说明对建筑遗产资源整体性保护的重视。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协会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第六条指出:“古迹的保护意味着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1975年欧洲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中指出:“多年来,只有一些主要的纪念性建筑得以保护和修缮,而纪念物的周边环境则被忽视了”,因此,“欧洲建筑遗产不仅包含最重要的纪念性建筑,还包括那些位于古镇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筑群及其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9]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比建议),提出了一个影响至今的重要理念,即“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其与现代社会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同时,该建议还强调:“除非极个别情况下并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一般不应批准破坏古迹周围环境而使其处于孤立状态,也不应将其迁移它处。”[10]
上述总体上强调的是通过保护建筑遗产的周围环境,或者说通过对建筑遗产环境的控制来实现对遗产的整体保护,这是实现建筑遗产资源整体性保护的底线要求。从城市发展和文化规划的视角看,对于有着丰富建筑遗产资源的历史文化名城而言,建筑遗产资源的整体性保护原则还要求充分发挥建筑遗产的综合价值与整体文化效能,避免城市空间中传统建筑元素的“面”被打散,“线”被切断,通过“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规划策略,将建筑遗产有机整合到城市的空间形态和结构形态之中。
以北京为例,近些年来已初步构建了片状保护与线状、带状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整体保护模式。若不算旧城外的1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在北京旧城区域内共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共1967公顷,占旧城面积的31%,此外还有风貌协调区183公顷,占旧城面积的3%,正是它们所承载的丰富的历史肌理、建筑景观资源与浓郁的历史文化氛围,构成北京城市魅力的重要部分。除了片状保护,2011年12月公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规划》提出“一轴”、“一线”和“一带”的保护概念,坚持旧城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化北京建设中的核心地位。这其中,“一轴”(传统的中轴线)和“一线”(从朝阳门到阜成门的朝阜路沿线)和“一带”(长安街-前三门大街带状区域)是旧城的核心景观带(图2),必须进行更为完整和系统的保护。历史文化区空间要素的整体保护与线状、带状开发,有利于突显北京传统城市格局和历史文化建筑的独特魅力,使之成为北京文化记忆和文化旅游的高度聚集地。
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不仅强调文化规划必须从空间维度上将建筑遗产单体和周边环境、空间格局的整体保护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还应处理好建筑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的关系,从时间维度上动态保护城市发展各个时期形成的建筑遗产,处理好新老建筑之间的关系。
物的衰败与消亡,一如其更新与发展。在历史文化名城发展过程中,即便在旧城风貌区,也不可能完全不允许新的开发,不建造新建筑。老建筑固然是旧城风貌的基本载体,但不同时期、不同时代的新旧建筑并列而形成一种和谐的层叠关系,恰是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魅力与活力之源。简・雅各布斯(Jane Jacobs)认为,好的城市形态是充满活力的,而城市活力主要源于城市的多样性。维系城市多样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处理好老建筑与新建筑的关系,使不同年代和状况的建筑能够并存。雅各布斯特别强调,她所谓的老建筑主要不是指博物馆之类的标志性建筑,而是很多普通的老房子。假若不同年代的普通建筑能聚在一起,复杂多元的用途和功能才有可能真的混合。[11]因此,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可以在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循序渐进更新或建造一些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建筑,只要这些新建筑能够尊重周围的环境氛围和空间尺度,不以自我为中心,破坏空间环境的整体审美品质和文化特征,如《内罗比建议》所说:“应特别注意对新建筑制订规章并加以控制,以确保该建筑能与历史建筑群的空间结构和环境协调一致。”[12]目前在我国,不少历史文化名城所制订的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中,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风格和体量有一些强制性要求,如现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不能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不能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等。这些规定仅适用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从城市整体风貌保护的视角看是不够的,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对新建筑的整体风貌提出基本要求,制订具体的新建筑设计导则,从城市规划层面对历史风貌区及建控地带的城市开发形成有力的控制。
3 强化传统建筑文化认同基础上的适宜性开发原则
虽然在建筑遗产保护问题上“开发”这个词如同“文化产业”一词一样,由于与市场化、商业化紧密相关,而常常遭致批评。但实际上,在现代城市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可能仅仅只对建筑遗产实施保存、修缮和环境整治工作,如同建筑遗产的内涵在不断扩展一样,对于何谓“保护”,也有新的拓展性认识。1979年,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巴拉会议上通过的《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地方的》(《巴拉》),不仅突出强调遗产的文化价值,还提出“保护”的概念包含保护性利用(conservative use)、展示或阐释(interpretation)等更为广义的内涵。西班牙学者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Salvador Munoz Vinas)认为,今天的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活动,狭义的保护是相对于修复而言的保持性活动,而广义的保护还包括再生、复兴、更新、改造、利用、活化等其他相关活动在内的行为的总称。[13]同时,现代建筑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拓展,便是对建筑遗产的价值认识从内在价值走向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结合的综合价值观,即将建筑遗产不仅仅视为一种珍贵的文物,同时还视为一种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cultural capital)。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通过对建筑遗产的适宜性再开发(包括重建、改造、扩建、再利用等活动),更好地保护其综合价值,尤其是挖掘和发挥其蕴含的独特公共文化价值功能,也是一种保护。那么,何谓建筑遗产的适宜性开发原则?
文化规划视角下的适宜性开发原则秉承文化价值的保存与提升不仅是建筑遗产保护的首要目的,也是保护的重要手段的理念,强调任何对建筑遗产的开发性保护,若有助于提升而非损害遗产的文化价值的话,则是适宜的。其中,建筑遗产的文化价值具有丰富的涵义,它至少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教育价值。
法国文化部建筑和遗产司总监阿兰・马里诺斯(Alain Marrinos)认为,“在全球化加速发展的21世纪,保护历史遗产不再是孤立地保护古建筑,更多的是保护一种文化认同,是一个与人息息相关的议题。人们需要文化根基来平衡现代化与全球化的冲击继续前行,这就是如今我们保护历史遗产最重要的意义。”[14]马里诺斯的观点实际强调,不能仅仅为了保护而保护一些孤立的古建筑,建筑遗产保护的实质是保护一种文化认同,考虑如何让这种建筑文化传统在现代社会存续下去。马里诺斯的观点也折射出当今遗产保护理论中的一种价值转向,即真实并不是保护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应从保护“真实”走向保护“意义”。[15]建筑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相比,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文化意义,因此如何通过保护性再开发途径提升其公共文化效能,提升公众对建筑遗产的兴趣以及对其价值的认知和鉴赏水平,使之成为一个城市地方认同和文化认同的象征和源泉,一定程度上说是对建筑遗产最好的保护。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大会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建筑遗产只有得到公众赏识尤其是年轻一代的赏识才能得以存续。”[16]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只要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建筑遗产的了解、赏识和文化认同感的开发性保护,同样也是适宜的,更准确地说,这是一种作为文化发展和教育策略的遗产保护途径。
英国社会学者贝拉・迪克斯(Bella Dicks)曾经从“可参观性”(visitability)的生产这一视角,探讨了当代城市公共空间被展示出的文化价值。她认为,“1980年代以来,可参观性已经成为规划公共空间的一项关键原则”[17],而可参观性取决于对文化的展示程度,即如何将场所变成展览,使场所具有“可读性”(legibility),让文化被铭刻在物质层面上,使某些文化价值被视为某一场所的身份,以此方式吸引市民的注意力,这是促进城市文化消费的重要路径。“可读性”、“可参观性”同样也可作为建筑遗产资源规划与开发的一项原则。基于文化规划的城市有机更新与建筑遗产保护,可以通过对一些建筑遗产和传统都市空间进行改造、再开发,并介入一些阐释性的公共艺术,使之成为具有可体验性、可参观性的文化设施或文化展示空间,让建筑遗产更好地传递意义,令使用者(居民、游客)不仅能“观看”建筑遗产,而且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阅读”建筑遗产、体验建筑遗产,以此激活建筑遗产的公共文化价值,培育公众的传统文化认同感,发挥建筑遗产有助于展示与体验城市独特性的重要功能。
例如,在当代,侧重于与社会文化与艺术需求相结合的普通历史街区、产业建筑遗产再开发模式,业已成为保护并活化建筑遗产的重要途径,中外许多城市都有不少成功的范例。一些再开发较为成功的历史文化街区,往往在保护真实的历史信息基础上,以地域文化脉络为主线,根据建筑遗产的不同特点,将其修复或改建成不同功能的文化空间,探索传统建筑遗产与城市文化生活融合的有效途径,有效发挥其公共文化功能。还有一些产业遗产丰富的历史文化名城则结合自身情况对产业遗产进行改造再利用,将其改造或扩建成主题博物馆或展览馆、社区文化中心、艺术区、景观公园、工业遗产展示游览区等各个层次的文化空间(图3)。基于城市文化规划的历史街区和产业建筑遗产再开发利用模式,不仅可以通过其营造的文化空间展示和传承城市文化,而且还可以给予衰败的街区和废弃的建筑以新的生命。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建筑遗产的再开发途径提升其“可参观性”,多数情形下只适用于具有一般保护价值的非重要文物建筑。建筑遗产中具有突出的文化价值的重要纪念建筑和文物建筑,例如北京的故宫、天坛,其建筑遗产本身便具有独一无二的“可读性”与“可参观性”,这类建筑不适合开发性保护。对这类建筑遗产的保护,除了坚持原真性和历史完整性原则之外,面对人潮汹涌的参观者,还有必要采取法国学者弗朗索瓦丝・萧伊(Francoise Choay)所提出的调节游客人流、设置步行通道等限制方式的策略性保护原则。[18]由此可见,适宜性开发原则并非适合所有建筑遗产的保护,它主要针对的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中具有一般保护价值的普通建筑遗产。
总之,本文从文化规划视角,探讨并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即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与强化传统建筑文化认同基础上的适宜性开发原则。前者作为核心原则,既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是文化规划作用于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路径,旨在推动综合性、整体性地发挥建筑文化资源的作用;后者作为扩展性原则,旨在促进城市开发机构与建筑遗产保护部门紧密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建筑遗产资源,使其与城市的文化教育、文化旅游、娱乐休闲等功能有机结合,成为富有活力的公共文化空间,强化城市空间的文化特色与公众的文化认同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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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G].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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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西]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当代保护理论[M].张鹏,张怡欣,吴霄婧,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2:153.
[16] 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G].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61.
关键词:历史城镇;文化景观;五夫镇;特色;保护
中图分类号:TU985.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2)06-0090-02
1 引言
历史城镇的景观特色是构成历史城镇特色风貌的灵魂,在大规模城市化的浪潮中如何保护和体现历史城镇独有的景观特色,是我们应当探寻的问题。本文以福建省武夷山市五夫古镇为例,采用凯文·林奇的城市意象理论对五夫古镇的城镇文化景观特色和现状问题进行分析,探寻历史城镇文化景观特色保护的思路。
2 历史城镇概述
2.1历史城镇的内涵
1982年中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指出“历史城镇”也称历史文化城镇,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1]。对于历史城镇的保护不仅要保护构成其物质空间的要素,包括: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构成城镇传统格局的地形、水系、传统轴乃至古井、古树;还要对其优秀的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包括:语言、民间文学、、礼仪节庆、风俗习惯、地方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工艺等[2]。
2.2历史城镇文化景观特色的内涵及其结构
2.2.1历史城镇文化景观特色的内涵
景观可分为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两大类。文化景观是相对于自然景观而言,它是基于特定的文化和自然环境,通过人的作用形成的地表文化形态的地理复合体 [3]。
2.2.2历史城镇文化景观特色空间体系
历史城镇文化景观可分为物质文化景观系统(实物景观),包括:建筑风貌、街巷尺度、用地布局、空间格局、景观脉络等;精神文化景观系统(抽象景观),包括:、风俗习惯、地域文化等。
按照凯文·林奇“路径—边界—区域—节点—标志”的城市意象理论,历史城镇文化景观的物质文化景观系统可分为:
⑴文化景观区域:指具有整体性历史风貌的街巷、建筑群落、用地布局和聚居形态等;
⑵文化景观节点:指能集中反映当地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院落空间、开敞空间;
⑶文化景观路径:指联系历史城镇文化景观特色区域和节点的街巷、道路、水系、景观廊道和视线走廊等;
⑷文化景观边界:指经过人类作用的景观区域与自然景观(自然水体、山体等)相结合的边缘;
⑸文化景观标志物:指能够表现当地文化特征的景观小品或古树林木,如古井、小桥、坊门、碑石等。
3 五夫古镇文化景观特色分析及现状问题研究
3.1五夫古镇文化景观特色
3.1.1物质文化景观特色
3.1.1.1保留完整的街巷肌理。五夫镇较好地保存了宋代、清代直至民国时期的古街古巷。其街道呈鱼骨状布局,由兴贤古街贯穿整个镇区,串联起横向的次要街道(图1)。街道尺度宜人,兴贤古街宽2.5-3m,其他次要街道宽度在1.5-2.8m间;某些名胜古迹和重要建筑临街有2-5m的退让,使之形成开敞空间,赋予街道空间一定的变化。
3.1.1.2风格鲜明的建筑风貌。古镇建筑多为明清时期庭院式民居。建筑的平面布局中,面阔以“三间”为主,纵深三至五进,以庭院和天井为核心组织向心围合的居住空间。建筑色彩与“闽派”和 “徽派”民居近似,马头墙比徽派的更坚实厚重、丰富多变。
3.1.1.3古风遗韵的河道水系。五夫镇河道主要有籍溪、潭溪。籍溪源自五夫黎岭,由北向南从古镇东边拂过,水面宽敞,水流和缓。潭溪源自五夫拱辰山,自西向东从屏山北向北麓蜿蜒汇入籍溪。古镇从潭溪引渠而入,顺着兴贤古街而下,贯通全镇。籍溪和潭溪是镇区物质文化景观的重要构成要素,不仅形成了古镇特有的滨水空间格局也是居民取水、交流的公共空间。
3.1.2精神文化景观特色
文化景观是抽象的不易被直接描述,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会通过具体的事物表现出来。因此可以通过研究相应的物质实体来分析精神文化景观。
3.1.2.1源远流长的闽越、理学文化。作为先秦至汉初闽越族居住地之一的武夷地区,其文化形态中的古闽越文化脉络至今仍清晰可见,如崇拜蛇图腾,火耕水耨,断发文身等。汉代以后,随着中原汉人大规模南迁,儒学逐渐成为闽文化的核心。五夫古镇是中国朱子理学的策源地,理学宗师朱熹在这里讲学、著述,朱子理学在这里成熟、传播。
3.1.2.2丰富多元的。五夫古镇所在的武夷山地区自古以来就是各类宗教的融汇交集之所,是儒、释、道三教同山的典型。道家称为“第十六升真元化洞天”、儒家称为“闽邦邹鲁”、“道南理窟”。
3.1.2.3独具特色的民俗文化。岩茶文化,武夷岩茶被誉为“臻山川精英秀气所钟,品具岩谷花香之胜”;饮食文化,如五夫莲羹、八卦宴、文公肉、天鹅肉、五夫笋等;此外,还有五夫牛会、龙鱼制作、龙鱼戏、母牵婚等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武夷民俗活动。
3.2五夫古镇文化景观风貌现状问题分析
3.2.1古镇风貌完整性受到新建建筑的冲击。新建建筑从建筑形式、建筑高度、建筑尺度均与古镇中形制传统、古朴淡雅的老建筑格格不入,异常突兀。此外,兴贤古街的巷道设施和许多传统民居建筑因年久失修、空置,结构朽坏、倒塌或被拆除。这些残破、空缺的地块被作为菜地或垃圾、杂物等的堆场,成为古镇区中的“残破区”。 “残破区”和新建建筑破坏了古街协调的整体肌理结构。
3.2.2古镇区中缺乏满足居民活动需求的公共活动场所。目前古镇里虽有日常的商业和文化活动,但缺乏能够彰显地域特色的、具有代表性的公共活动场所。古镇中原有宗教和祠堂建筑的公共聚集作用也因建筑主体老旧破败、建筑内部格局尺度较小、建筑物主入口前缺少尺度适宜的集散场地在逐步弱化。
3.2.3古镇历史街巷肌理尚存但道路网密度低,道路狭窄,局部过境交通进入镇区,影响镇区居民正常交通出行。串联古镇区主要历史建筑、景观节点的步行游线不成体系,局部还是断头路,道路质量较差,部分路段过窄,难以满足消防要求。人车交通混杂现象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3.2.4自然景观元素或未充分利用或遭到破坏,古镇区文化景观边界残缺。历史文化水资源结合度不够,古镇格局与水关系密切联系没有体现[3];建设开挖山体现象严重,对山体造成破坏,直接对风景旅游资源造成长期的影响,使自然风景景观质量下降,同时也破坏了人文景观环境。
3.2.5古镇中现存的文化景观标志物未能得到充分保护。古街历史文化古迹遗址部分脏污、损毁。古镇街巷中牌坊林立,分隔兴贤古街的六个坊门(籍溪坊、三峰坊、过化处、儒林坊、中和坊、邹鲁坊),其中儒林坊和中和坊已经完全损毁。现存的牌坊中,部分坊檐杂草丛生,柱体结构破损,坊檐上挂瓦条和青瓦部分腐烂。
3.3五夫古镇文化景观特色的利用及保护
在历史城镇保护总体框架下,综合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合理安排镇区生长空间,并在功能分区的基础上,优化聚落空间布局。按照“路径—边界—区域—节点—标志”的层次,重点保护古镇历史街巷肌理、历史建筑、特色居住院落,完善古镇文化景观体系,彰显地域历史文化特色(图2)。
3.3.1保护古镇整体格局,完善和重塑历史风貌。新建建筑应当尊重古镇现有空间肌理、整体空间品质及综合性文化的特质,使传统建筑、自然环境与历史氛围多元统一。因此,新建建筑要与老建筑及环境的保护、整治、修复相结合。保证文化传承见证性、文化类型多样性、风貌整体性、生活原真性。
3.3.2修复景观节点,结合公共空间进行有机更新。城镇的空间形态具有动态性,会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变换。功能的发展与转换是空间形态发生变化的动力,将过去的形态进行调整使其功能适应现代生活需求,就会使得原来的传统空间重新焕发生机。对古镇中宫庙前广场这样的重点位置,进行整治拓宽;对违章修建、严重破损没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予以拆除,得到的空间进行整合,修建用于居民健身交流活动小广场和活动中心。
3.3.3疏通街巷使之成环,构建完善步行系统,引导对外交通,进行人车分流。以保护古镇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风貌为原则,保持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原有的街巷格局和街巷尺度,将镇区内断头路打通拓宽与主次干路相连形成环路交通。以兴贤古街为纵向步行主轴,潭溪两侧的滨河步道为东西向步行主轴。籍溪东侧沿岸修建纵向游览步道。新建道路建设应在古镇保护与发展相协调的基础上合理进行,规划新辟道路和改造道路的尺度与走向应顺应古镇整体的街道格局。
3.3.4融入自然景观元素,创造丰富多层次文化景观边界(图3)。历史城镇文化景观的整体性保护,必须注重自然环境的保护。对于古镇内外的地形地貌、河流水系、荷塘农田、林木古树和周围山水景观、自然风貌均应从总体上予以保护,不允许破坏和人为改变;古镇范围内不应修建破坏古镇尺度的建筑物。对镇区里人视线可达范围内的古树、林木应进行经常性养护、培育,对水系水源应进行经常性保护涵养。现状水系,应适当地加以整治,在局部节点位置可结合古树、小品,形成绿化园林空间。
3.3.5整修具有代表性的构筑物,重现其地标性作用,切实保护古井、古木。对史志记载及口碑印证的有重大历史影响的古镇历史环境及重要构筑物应予积极修复,如主要牌坊、坊门等。对名人赋诗记载的景观可选择地加以保护性开发建设,如刘子翚所作《潭溪十咏》等;对镇区的古树名木,应做好统计工作并挂牌标识,同时制定专人负责,对于安全隐患要及时发现、及时消除。
4 结语
总之,历史城镇文化景观的保护不仅是为了延续历史、传承文化,更重要的是重建有利于当地居民的和谐人居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将来更好地发展。保护不能脱离实际生活,由于传统历史文化的封存,剥夺了其适应现代环境的能力,也可能加速传统文化的衰退[5]。继承历史文脉的同时融合功能的更新,以塑造具有地域性特征的文化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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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一丰厚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责任非常重大,同时,如何利用好先辈留下的珍贵财富发展好旅游业,也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在各级领导、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古城的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走过了一个从自发到自觉、逐渐理性的过程。从19*年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之后,国家、省、市各级对*古城保护和旅游产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20*年,全省调整产业结构“*”项目中,将*古城列入全省旅游业发展的十大旅游景区。20*年全省旅游产业工作会议上,将*古城作为全省旅游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的两大龙头之一。20*年晋中市开始实施双百项目,*古城旅游业项目和*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连续两年被列入全市双百项目,主要内容有:*古城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包括8大类46项工程,总投资为4.58亿元;城市集中供热供气项目,总投资2.27亿元;康宁街拓宽及商业开发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4300万元;*古城旅联实业公司文庙开发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中学新校建设项目,总投资1.3亿元;丽泽苑大酒店新建项目,总投资3100万元。从19*年之后,国家、省、市三级计划部门加大了对*发展旅游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共给予投资8150万元,其中国家4850万元,省2820万元,市480万元。所有这些支持,都对*这样一个基础薄弱、财力紧张的地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历届县委、政府充分审视分析和深刻认识到“古城存在的唯一性、古城保护的完整性、古城文化的厚重性、古城景点的多样性、古城内部的混合性”这样一些基本特征,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观念和经营城市的发展理念,从解决发展过程中体制、机制、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问题着手,走出了一条保护与开发并举、建设与管理并重的路子,最终实现了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城市建设共赢的目标。在短短的几年间,*古城以其丰富多彩、古色古香的人文景观,成为国内外游人向往的旅游胜地,旅游产业有力地拉动了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如今的*古城,已经成为展示中国汉民族文化的大型博物馆,成为我县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拉动力,成为全省的旅游龙头。20*年,*古城共接待国内外游客63万人,门票收入4800万元,旅游及相关产业综合收入4.3亿元,分别是19*年的20倍、25倍和18倍。分析*古城旅游业的发展,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全面夯实旅游发展的基础。
*县在发展旅游产业的过程,始终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始终遵循保护文物就是对历史负责、对未来负的思想,始终遵循保护文物就是发展旅游的理念,全方位地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一是实施依法保护。在省、市的高度重视下,19*年*月*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了《*古城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遗产保护的省级立法,这一条例成为*县保护古城的法律依据,成为制定县城建设规划、古城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古城保护管理制度的大纲。根据《*古城保护条例》,经山西省政府批准,*先后出台了《*县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年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传统建筑和历史街区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管理办法》;针对古城内消防设施失天不足的问题,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加强文物单位、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古城内电气线路改造的方案》。特别是最近以来,以市政府文件上报省政府《*古城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得到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张宝顺省长亲自做出批示,梁滨副省长组织召开了专门协调会予以研究解决。所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案的出台,使文物保护工作更具操作性,更加具体化,促进了文物保护法制化进程。近几年来,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坚持“修旧如旧、以存其真”的方针,*县先后对古城内主要街道两侧的房屋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了维修,拆除了不协调建筑,有效制止了乱拆乱建和破坏性建设,保护了古城完整的风貌。
二是实施古城内单位和人口搬迁工程。19*年以前,古城内有近5万常驻人口,多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聚集在古城内,人口密度比*、*等大城市高出十几倍,超负荷的人口密度对保护古城、管理城市及发展旅游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减轻古城人口承载压力,*县把古城内单位和人口搬迁作为有效保护古城的重要举措,做为市政建设的重点,持续予以推进。19*年底,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率先迁出了古城,至20*年共带动80余个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搬出古城,累计投资2亿多元,直接或间接带动古城内2万多人口外迁,古城内人口减少到现在的2.7万人,为保护古城、发展旅游创造了宽松的条件。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并重的原则,大力推进旅游产业化发展。
旅游是一种特殊的产业,发展旅游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县县委、政府在充当旅游市场建设与发展主角的同时,积极运用市场经济法则,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发展旅游,二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大大加快了古城旅游业的快速兴起和发展壮大。
一是文物景点保护实施政府主导。*古城与其它景点、景区不同,有它的特殊性,是文化内涵性旅游城市,是以文物、文化资源为主的旅游城市。特别是古城内,既是居住区,也是旅游区,是一个社区和景区特征皆有的混合体,因而,旅游市场管理具有不同于其它旅游胜地的特殊性。鉴于此,文物景点开发和文物保护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近几年来,县政府先后投资4000余万元,对古城墙、双林寺、日升昌、镇国寺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维修,实施了护城河、环城路、城门综合整治工程;采取股份制、合作制的形式,完成投资5000多万元,对文庙、县衙署、城隍庙实施修复,如今都开辟成为景点向游人开放,成为古城的骨干景点。
二是历史街区开发吸引社会力量。为了更好地保护古城内一大批古民居、古建筑,*县从明清街国有房产经营权转让入手,探索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发展旅游产业的路子,通过政府出政策、定规划,利用社会力量实施了明清街修复,形成了如今的旅游产业街。以此为契机,采取经营权转让和产权拍卖两种办法,先后对古城内20余处古建筑产权和100余处古建筑经营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之后,按照古城保护方面的规定和旅游发展的规划,统一制定维修方案,并严格监督其维修和利用,先后对西大街、东大街、衙门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古城区实施了修复。这样的举措,不仅弥补古城维修保护资金的不足,而且加快了旅游产业化发展。近几年全社会用于古城保护的资金达2.5亿元,建成了特色购物、特色餐饮、特色住宿、特色娱乐等方面的6条旅游产业街,发展了400余辆旅游车辆,建成了40余家具有传统风情的民俗宾馆、民俗客栈,开办了80余家旅游购物店铺,形成了20个景点,旅游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达到4万余人,在拉动居民增收、安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等方面发挥了旅游业独特的幅射力。
三是旅游配套建设依靠市场运作。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业的六大要素,但由于*古城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在旅游快速发展的同时,显露出配套不健全、要素不完善的问题,这是制约*古城旅游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对此,*县采取练内功提高服务水平、出政策吸引市场投资两种方法,发展旅游要素市场中的薄弱环节。一方面,县委、政府鼓励民营企业大户,积极投资旅游接待设施,发展绿色环保产业,20*年以来,全县新建成了3家星级以上标准的宾馆,其中投资近8000万元的丽泽苑国际大酒店具备四星级标准,20*年9月份国际摄影大展前已经正式投入运营;还有在建的4家星级宾馆预计20*年投入运营。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古城内民俗宾馆接待服务水平,创出地方传统特色,经过省质量技术局审核,通过了《*古城民俗客栈星级评定标准》,这是我国唯一的地方传统客栈评定标准,对*县民俗客栈特色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已有6家民俗客栈通过了星级评定。20*年年底,*县聘请我国旅游界魏小安等专家和权威规划单位,开始组织编制《*古城旅游发展规划》,预计20*年8月份完成,该规划将为*县旅游业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提供科学有力的指导。
三、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全面加强古城保护与利用。
*古城是世界文化遗产,为了保护好这块来至不易的金字招牌,并利用好它造福后人,发展旅游业,*县在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为切实加强对古城内3000余间公房的维修管理,20*年撤消原房管所,成立房管局;为了加强对古城环境卫生的管理,撤消原市容办,成立环卫局;同年实施了以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建*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实行古城门票“一票制”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三项改革,旅游运行管理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县在全国的县城中第一个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城管监察大队,将8个单位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进行集中,执法局及监察大队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其力量集中、处罚权集中的优势,组织拆除了2.8万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和不协调建筑,在古城保护、旅游市场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组建成立以来,发挥其企业融资、项目投资的平台作用,已经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了3亿多元的古城保护、旅游开发项目贷款,开发了建筑面积近4000平方米的星级民俗客栈;古城门票实行“一票制”以来,有效解决了部分景点私设回扣、扰乱旅游市场的问题。
20*年*月份,*县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彻底理顺了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成立了“世界文化遗产*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县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县政府的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长兼任。目前,*古城文物保护、旅游开发已经形成了“管委会全面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管理、宣传促销等工作,旅游公司进行旅游项目开发、经营等工作,执法局负责城市行政执法管理等工作”的管理运行模式。
二是创新经营城市办法。为了整合城市资源,加快古城保护和新城建设,*县实行了国有土地集中储备制度,创新经营国有土地、房产和广告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模式,把国有闲置资产推向市场。先后拍卖了县人大、水务局、财政局、交通局、农机中心等10多处房产,拍卖了新城区近400亩国有土地,为政府筹集了6000余万元的建设资金。仅20*年以来,利用市场运作的方式,铺开了3个上亿元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政府投入铺开了三大类40余项文物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工程。同时,将城市公交线路运营权、道路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进行了拍卖,城市公共服务业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实现了快速发展。
四、坚持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改善古城环境。
*古城因其古老的建筑和弥足珍贵的价值而闻名,同时,也因其古老而暴露出基础设施建设先天不足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成为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中最大的瓶颈制约。曾经一度时期,古城内建筑破旧不堪,道路坑凹不平,街上电杆如林,空中线缆如网,新城区交通不畅。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县从19*年开始,按照“保护古城、改造旧城、建设新城”的城市建设思路,一以贯之地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就。
一是中小街巷改造初见成效。古城内共有200条大中小街巷,按照先大后小的顺序,投资7000余万元,对古城内86条主要道路进行了硬化,部分街道进行了线路入地和上下水改造,极大改善了古城内面貌。
二是古城消防得到加强。19*年以前,古城内只有3个消防栓,目前已达到45个,并结合古城内道路改造,对部分主要消防供水管网也进行了改造。新购置了一部小型消防车,解决了大型消防车难以进入古城的问题。结合城网改造,对古城内临街古建筑的电气线路进行了阻燃改造处理,不仅美化了环境,而且消除了电气线路老化带来的火灾隐患。
三是新城建设初具框架。为加快新城建设,近几年共投资5000余万元,建设了贯通新城东西的柳根路、连接祁临高速公路的引线和康宁街,东城区新建了东关大街,古城绕城墙新建了环城路,新城外新建了外环路,构筑了四通八达的道路网络,进一步拓展了新城发展空间,加快了新城开发。目前,东部形成了以*中学、人武部等单位为主的东城新区,西部有在建的天鸿家园住宅小区、行政审批大楼和即将投资开发的柳根花园住宅小区,南部形成了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为主的新城区。
四是绿化亮化取得进展。近几年投资300多万元,对古城内的主要街道安装了仿古路灯,古城内的部分民俗宾馆、饭店、商店自已投资安装了高档的宫灯和风景灯,现在整座古城夜间灯火通明。先后对高速公路引线、康宁街、柳根路、顺城路等新城主要道路实施了标准较高的亮化工程,别是高速公路引线和康宁街已经成为新城区的一大夜景。同时,积极发展城市公共绿化事业,建成了北门外广场、峰岩广场、柳根路小游园等10余处绿地,30余个单位进行了高标准绿化,县城绿化面积由19*年的人均不足1平方米增加到目前的3.5平方米,城市环境明显改善。
五是旅游厕所建设取得突破。*古城旅游厕所少、标准低,是游客和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20*年,*县投资300余万元,新建了7处星级厕所,改造了500余处居民旱厕,不仅方便了广大游客,而且净化了古城空气。
多年来,*县在处理古城保护、管理、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较好地保护了*古城这一世界文化遗产,弘扬了汉民族文化,促进了以旅游为龙头的县域经济结构调整,也对全市、全省的旅游起到了拉动作用。但是,*县在发展旅游的同时,也面临着种种压力和困难。
一是古城消防设施先天不足。2.25平方公里的古城内多数为砖木结构建筑,年久失修,耐火等级低,而且古城内没有消防站,供水管网压力不够,电气线路老化现象严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去消除隐患。
二是古城内道路急需改造。尽管近几年来,古城内主要街道得到全部硬化,部分已经缆化,但古城内还有近120条中小街巷未实施改造,严重影响到*古城的旅游环境。
三是古城内企事业单位搬迁任务繁重。古城内目前仍有10余个企事业单位尚未外迁,其中柴油机厂、第二针织厂、泉永棉织集团、农机公司等国有集体企业由于包袱过重,改制难度大,直接影响到搬迁进程。法院、公安局等单位由于资金紧张,无力新建,搬迁也面临很大困难。这些企事业单位的建筑与古城风貌极不协调,需要尽快搬迁。
四是旅游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尽管*县目前已经基本能够满足游客吃、住、行、游、购、娱的需求,但多数游客反映,*古城缺少娱乐项目,缺少大规模、系列化的旅游购物市场,满足不了游客的多元化消费需求。
基于以上问题,建议省政府从保护*古城不仅仅是*人民的责任,也是全省人民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角度出发,举全省之力,保护*古城。具体应集中研究帮助解决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配套政策问题。一是古城保护费征收政策。建议将古城保护费纳入古城旅游门票之内,通过适当提高古城门票价格,确定一个合理的古城保护费标准。古城保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用于古城的保护,其正体现“遗产保护,人人有责”。二是招商引资政策。对凡到*投资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项目,省发改委、国土、工商、经贸、环保、金融等部门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征用及银行贷款等方面应给予倾斜照顾,简化审批手续,简化办事程序,促使*尽快成为外商投资的热地。三是作为一个特殊的县份,*在城维费提取比例上,应该享受地市级标准和政策。四是仿照地市级政府所在地的模式,在*城内设立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区市民的教育管理。
2、综合支持问题。建议在今后三到五年内,省直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部门职能优势,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帮助支持*实施一揽子工程项目。旅游部门重点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业务指导,帮助培养和引进各类旅游高级管理人才;文物部门倾斜文保项目资金,帮助*对县境内双林寺、镇国寺、文庙、慈相寺等国家重点文保单位进行抢救性保护建设;建设部门逐年加大对*县城市维护费的资金扶持力度;省经贸委等部门对柴油机厂、棉织厂、二针等古城内企业批准执行计划内破产,享受计划内破产政策补贴;劳动部门对上述企业的职工采取失业基金补贴政策或者下岗工人出再就业中心给予补贴政策,帮助*完成这些企业的搬迁改造;交通部门对*城区乃至城周交通要道的建设与养护给予更多的倾斜支持;水利部门把*古城防汛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尤其是对*县柳根河综合整治工程每年给予300——5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林业部门每年倾斜支持*300万元的绿化项目资金,以加快*古城及新城绿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善*生态环境;电力部门对*古城内中小街巷缆化硬化给予更多的资金扶持,帮助*在2——3年内全部对中小街巷进行硬化改造,对电力、电信、电视等三电线路全部完成地埋,上下水全部配套,切实改善古城基础设施条件。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公益诉讼;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7)02009509
Abstract: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brings the opportuniti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ich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long it. However, Chinese legislative law is not perfect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9 provinces in Chinese northwest and southwest areas and studied Chines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based o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we must change our concept of legislation from government standard to social standard an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private rights. As to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cultural resource to cultural assets, we should form the sustainable value sharing both cultural and economic benefits based on th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Not only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heritors but also their scope of rights should be given by considering the legal natur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interest demand between community and the masses and between the public and inheritors should be dealt well with. The license system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hould be perfected, specifying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inheritors in the utiliz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ies can be used to promote the winwin relation between social benefit and economic benefi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Government, enterprises, and public organizations should invest more on the fund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The remedy system for inheritors rights should be improved to establish special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for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ithin the Silk Road Economic Zone.
Key words: Silk Road Economic Zon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public litigation; right relief
S着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的提出以及丝绸之路联合申遗工作的有序开展,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呈现产业化、资本化的发展趋势。这一经济带区域在地理上是以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3国为核心的古丝绸之路沿线诸国。其中,中国境内主要包含西北的陕、甘、青、宁、新5省区以及西南的川、渝、云、桂4省市,以该9省市区为研究区域的考察,可以发现:一方面,9省市区均位于中国西部地区,地域辽阔,拥有神奇瑰丽的自然资源,同时居住着众多的少数民族,他们在长久的历史变迁中孕育出了壮丽缤纷、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另一方面,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区域多处于山区、高寒高原地区,因恶劣的自然环境使得9省市区对外交往十分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东部来说相对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颁布实施至今已5年有余,为使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利用,并以此为契机发挥西北西南地区独特的区位优势,进一步发挥9省市区向西开放重要的窗口作用,同时深化中国与中亚、西亚、南亚等相关国家的各项交流与合作,推动经济带区域各省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合理开发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着力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实现利益共赢,要求基于中国现实国情从法律层面作出调整,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保障制度。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现状
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较之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自然遗产保护出现时间较晚,最初也仅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中。其中最早的是200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条例确定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概念。进入21世纪以来,部分地区也颁布了地方条例对此进行规定如2002年的《贵州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的《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目前该条例已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海南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2005年,国务院为确定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1]。安徽淮南、云南丽江等地还出台了《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具有保护单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地方法规,对现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特殊价值。藉此,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已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迄今为止,在国家层面上,中国直接调整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文仅有一些零星的法规规章对此作出规定。而其中可适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建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文仅《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6条有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26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而对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内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地方性立法一般要求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不得擅自修缮、改造;确需修缮、改造的,其风格、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并接受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例如《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30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自身独有的特征和特性决定了其较之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有较大不同,其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公法的保护,也涉及私法的保护,保护问题要复杂得多[2]。理论和实践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种单一的法律形式根本无法满足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要的全面的法律保护模式。而究竟选择何种法律、哪些方式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使其生态发展,适应甚至于促进当今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此,国际社会以及国内学术界在这一方面目前并没有达成共识,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正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现实中盗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现象非常严重,且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加强,许多打着“国际交流”旗号的不法分子趁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实物资料大量带到国外,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往外国,有的甚至不得其踪,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回馈效益,使得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3]。在现代文明和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下,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性以外,人们在这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均有偏差,水平不一,致使在立法过程中保护机制缺失以及保护资源不足,国家投入的保护资源与保护的实际需求之间差距较大也导致发展进入瓶颈期。
1.现有立法未体现对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保护作用
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虽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总体相对较低,同时利用转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效率并不高。在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常迫切的同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十分突出。因此,应制定具体且有针对性的保护制度,切实鼓励、引导、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优势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转化,进而激发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
9省市区现在主要有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立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及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目前,越来越多的省市C布了属于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但是,现有的相关立法也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立法范本,在制度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特殊情况,也未能体现出如何满足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贸易的需要、如何发挥文化贸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衍生作品在文化贸易中的独特优势。因此,对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探索出一条具有区域特色的法律保护途径进行区域系统性保护是必要的。
2.行政保护色彩浓厚,缺失对私权的基本保护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在模式上经历了一个从“纯粹的公法保护”模式到“以公法为主、同时兼顾私法”模式的过程。长期以来,行政保护模式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形式[4],行政保护色彩较为浓厚。在这种立法理念的支配下,即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对私权内容的规定也非常有限《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群体主要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14条规定可以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的群体也仅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两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有关私权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过去主要依靠政府推动保护进程,随着知识的进步,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属于民事范畴,并不是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完全能覆盖的。
另外,对传承群体的重视不够,当前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仍存在着重个体保护而轻群体保护的特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来说,历来保护传承人个人较群体保护重要,但同时保护孕育传承人艺术的土壤亦不容忽视,二者之间联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经济全球化浪潮日趋激烈、市场经济发展变幻莫测以及文化产业迅猛发展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问题已迫在眉睫。
3.各地立法保护水平参差不齐,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受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影响,致使中国各省市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状况不一。有的地方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保护,保护意识较高;但有的地方因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一些疑虑和误区而对其接受程度不高,保护水平较低。纵观全国来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总体不高,保护力度也主要体现在一些效力层级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性文件中,与国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先进保护水平相差甚远,这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利益保护中有不利影响,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开展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4.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救济的程序缺失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投入到实践中,但纵观全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实施现状,有实际可操作性差,缺乏基金援助制度等问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其创作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大都文化水平不高,并没有“注册”“商标”等法律意识,自卫能力弱。文化保护与法律保护不同步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在经济利益以及政绩利益的驱使下,出现许多抢着管有经济利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人管无经济利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即所谓的“公地灾难”与“反公地灾难”现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通过博弈所形成的相互妥协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破坏[5],现有的法律法规真正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很小。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增值与实现都离不开流转,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中的收益亦需要法律保障。在各种无形艺术形式的表演或者展示中产生的市场收益并没有对权利人发挥出其应有的回馈作用,无偿滥用以及占用盗用现象时有发生[6]。权利主体模糊不确定(如乌苏里船歌案),使得诉讼利益缺乏保证,难以实现预期利益。
二、国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
立法保护的经验借鉴丝I之路经济带区域的开放态势较特殊,因其地处西北、西南,向西开放的出口又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便于发挥文化方面的优势。而如何在立法上、实践中落实高层引领、签署合作框架、推动项目合作、加强人文交流,无不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相关。文化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后便提出要抓紧研究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细化法律设立的主要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和有效转化,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统率,构建一部完整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结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将保护与传承问题面面俱到[7]。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验借鉴
国际组织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直接的一个组织当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主持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明确规定了世界各国各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带头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机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4章规定应建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部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备应急之需。
中国应借鉴联合国大会制定的标准,兼顾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出最能体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原则和目标的省市,分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和活动进行监督保护。
(二)建立国际合作与援助制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理念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同时也符合人类发展的整体利益,保护文化的整体性与多样性,为了实现此目的在双边、分地区和国际各级可开展交流合作。国际合作主要通过采取一些共同的保护行动,通过信息和经验交流,最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建立援助缔约国保护机制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中国应借鉴这一经验建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援助基金,帮助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一些遗产是国际援助重要的目的,可采用通过支持缔约国国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在国家和地区间开展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和活动等促进文化发展。政府可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提供援助的形式主要有: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通过制订准则性措施,建立并营运新建的基础设施,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设备和技能,同时还可采取一些其他的财政和技术援助手段,在必要时也可通过提供低息贷款进行保护援助紧急工作。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经验借鉴
国际组织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显著有效和相关的组织即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一方面,中国可模仿《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所默示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著作权保护这一措施进行规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第15条第4款中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但又确信其属于公约成员国之作品的那一部分提供法律保护。也就是把民间文学作品中的一部分,作为‘不知作者姓名而又未曾出版过’的特殊作品来对待了。。由于公约中并没有规定这类作品必须以有形的方式固定下来,所以世代流传下来的歌曲、讲述等等,都可以包括进去[8]。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应按照此规定,对传承人及其作品进行法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期通过制定《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为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规定进行指导。1976年提供的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主要被用来为起草国家版权法提供指导。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来源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品,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均没有限制相关的使用期限,并将其作为原创作品进行保护,也不论该作品的传播是否固定于物质形式,还赋予国家建立有资格的机构来行使对这类作品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通过收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来使作家和表演者从中获得部分收益,解决生活问题,从而确保保护和传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9]。该条文规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也为“一带一路”中文化的交流合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中国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关于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9省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调整传统的立法理念,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特殊法律保障制度。
(一)完善保护传承人与非传承人创新及收益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人因戏而活,戏因人而传”,这是一句人人皆知的熟语,从这一表述中可以看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载体,只有通过保护传承人才能最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完整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的精髓与本真性。相应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传承”与“创新”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应妥善处理。传承人可以创新,传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和社会组织也可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创新,保护创新与创新带来的利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取“输血式”保护的重要途径。
从传承人所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状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利益部分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的集中所在,这部分在现行的商标法及著作邻接权中有相关的规定对此进行保护,进行参照即可。但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申请专利和著作权保护,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社区长期以来的传承模式造成冲击,给其他传承人带来不公平。但是,在传统社区之外,由于著名传承人的作品具有极高经济价值,对其不予以保护又会对传承人带来不公平。因此,在赋予传承人知识产权的同时,应当区分传统社区之内和之外,赋予传承人不同的权利范围。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络化传播,保留其在传播过程中本真性,进行法制化的保护。同时建立传承人收益制度,评估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现状,确定是否实施市场化以及市场化程度大小,建立与保护监督有关的评价体系,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模式进行合理评估,对发展途径、收益进行全面评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与群体之间、公众与传承人之间的利益诉求均衡处理。
旅游促进、艺术形式展示和传统知识传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入市的接口形式所在[9]。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首先必须树立生态的保护意识,在传承过程中尽量做到完整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还原其原始度,进而实现在现代文明消费需求的背景下可持续传承和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经营性项目的产业化开发,增强其生命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利用转化过程中为获得新的发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利用,为其注入新的文化血液,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许可机制
收集、整理、加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活动,中国非物质遗产保护仅第5条规定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注意义务,第14、15条规定了境外组织整理非物|文化遗产的许可部门,但这远远不够。传承人、非传承人、境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境外的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整理、加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都应该加以完善。
针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拥有的特性,目前应着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许可机制,尤其是明确传承人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品的权利归属以及利益分配进行规定;而关于传承人许可机制,关键在于确定许可主体,许可内容等,在出现诉讼纠纷时,也有利于确定诉讼权利主体。
坚持本真性原则,适度原则和可持续性等原则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与转化时必须坚持的三大原则。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方式包括对故事和传说进行出版,通过对文化产品改编和演化转换其形式,来满足相应的市场需求。在现代文化多元化传播方式的背景下,为满足现代人对文化的消费习惯和方式,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改编和利用,将其作为一种新的文化题材加入到新的作品之中。如电影《红高粱》的就是将山东潍坊高密地区的民间故事进行改编,从而将其演绎呈现在观众面前的一个过程。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
坊间所讲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实施“活态保护”,简单来说就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原始的环境中得到原生态的保存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现出整体性、延续性的特点,符合东方文化体系尤为注重“文化真实”这一概念[10]。处于自然和社会文化环境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也逃不出“适者生存”的规律,正视社会文化环境变化,使其活态传承。
故而,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一,以传承人为核心的保护。众所周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生产中所习得的,因而是一种活态文化,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兴盛,其是否处于活态状况则取决于保护与传承这二者之间如何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核心的就是保持法院在传承过程中的本真性,首要任务就是保护传承人技艺不缺失。第二,建立相应的传承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承人的保护离不开市场经济中保护主体的支撑;完善自然或民间传承,推动政府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通过完善法规、资金扶持、授予称号等方式,鼓励传承人以师带徒,培养新的传承人,探索建立对传承人正当权益保护的机制;出台相关法规对传承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建立对做出杰出贡献的传承人进行奖励的机制。第三,发展文化产业。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当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形成产业化规模后,才能最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利益共赢,从而带动经济发展。
(四)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力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过程中必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所要求的工作责任落到实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6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的文化管理部门通过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固化,汇编成书、光碟保存和管理,对其有关的工艺、技法、图案、形态进行保护[11];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协助传承人传授徒弟技艺、进行文化传播活动、培训讲习等工作。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转化条件的文化资源应实施转化,使其成为现实的经济发展力量,将他们转化成文化生产力,进行合理开发与利用,只有实现经济效率增长,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长久的传承与保护[12]。而要想实现利益共赢,应加大政府、企业以及公共组织的资金投入,通过多渠道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筹措资金,使其向着生态范式的角度发展。
(五)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
在明确保护基本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执行规范,保证立法目的实现。同时,加强9省市区政府、公共组织、大众传媒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及传承中衍生事物进行滥用,并促进对惠益的平等分享: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二是群众及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行为的监督。监督主体除了必要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外,应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问责机制,决策听证制度等相关的一系列配套监管制度,扩大民间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监督作用。在监督过程中,以公平和有效的方式,授嗤林居民、传统社区或其他文化社区对自身传统的文化表达和民间文学艺术行使恰当权利,从而保证监督到位[13]。
传承人的权利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逐渐遭到破坏[14],还应完善权利救济制度。权利救济的前提是诉讼主体必须确定,那么,简单的逻辑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作为一项新权利,同时兼具公权属性和私权属性,与之对应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公权保护与私权保护,其中仅靠文化管理部门的行政保护是否就足够了呢?当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犯时,究竟由谁去主张救济?权利归属人究竟又该如何主张救济呢?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规定来看,因为传承人本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受益者,他们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传承活动,掌握着该传统遗产,并可以随时将这种影响力转化为市场竞争力,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那么将其定义为直接利益关系者是理所应当的事。而当主体不适格时,又应如何处理?典型的案件如:乌苏里船歌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使得诸如此类的案件处理不畅。这时候应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对有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行为提讼;政府或社区组织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保护基金。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获得诉讼赔偿之后,该赔偿金又可以拿出一部分纳入公益保护基金,一是用于支持未来的公益诉讼,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可以直接投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而另外一部分则可以补偿给持有人。
四、结语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保护体系,必须坚持将传承人保护、生产性保护和生态性保护联合起来,将众多的法律或者法律部门进行衔接,故应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立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模式,倡导社会大众、其他组织参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传承与保护。转变立法理念,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加大企业、公共组织的投入,建立基金援助制度,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及救济制度,同时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监督机制,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有效利用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建设中落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带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与合作,从而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从根本上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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