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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新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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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新准则

第1篇: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

关键词:会计确认;金融工具;租赁;保险合同;排教权;收入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国际金融界、政治界、会计界掀起了一场推动会计改革的,作为当今全球会计准则制定的两大权威性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加大合作力度,加快准则修改和制定的步伐,不仅大力推进金融工具、企业合并等特殊交易事项的会计改革,而且不断改进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报告的思路和方法。会计确认作为会计循环的第一个环节。是将某一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地记入某一主体会计报表的过程,通过初始确认记录项目的取得或发生,通过后续确认记录项目的随后变动,通过终止确认将项目从会计报表上予以剔除。其目的是对项目进入报表和退出报表的界定,是把好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环节。近几年,IASB在会计确认方面的改革,主要体现在金融工具、租赁、保险合同、排放权相关的资产与负债确认和收入确认等方面。本文试图从这几个方面对金融危机下会计确认的新思维进行剖析。

一、金融资产的确认

金融工具一般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合同三类,IASB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问题,目前经历了《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征求意见稿:终止确认》(ED)和《终止确认》(暂时性结论)三个阶段。

1998年6月的IAS39分三个层次对金融资产确定终止确认原则,第一层次是权利观。以权利是否到期为终止确认的标准。即,如果获取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到期,就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按照权利观,企业的应收账款在台同期满时就终止确认,显然不符合现实,而且易形成账外资产,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更不合理。这一规定,也没有考虑到在一项权利到期的同时承担了一项义务的事项,如已承兑的应收票据,在票据到期后可能转化为债务,而不是简单的终止确认。第二层次是风险报酬观。当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发生了转移,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这时要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否则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但如果企业一方面保留了现金流量的获得权利,另一方面承担了现金流量支付的义务时,终止确认标准就不合理,如售后回购交易。第三层次是控制观。即在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时,如果没有保留控制权,则终止确认,否则根据继续涉入程度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如果企业与银行达成了一项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企业如何根据继续涉入程度确认该金融资产是一个难题。由此可见,IAS39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既具有规则复杂的缺陷,又没有合理解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现实难题,所以成为会计改革的对象。

IASB2009年3月的《终止确认》(征求意见稿)以控制标准界定了金融资产的垫止确认原则:当主体不再控制一项金融资产时。主体应将该项金融工具从其财务报表中转出。与IAS39比,征求意见稿考虑到了分次分批转让金融资产的情形,终止确认原则只需采用控制测试,而不需要评估主体保留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不要求转让者根据继续涉入程度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并且许多终止确认的结果是相似的,不会出现根据不同的终止确认标准结果不同的情况。

IASB2010年2月形成的暂时性结论从利益角度确定终止确认原则。即,如果企业为其自身利益目前不再能够获得该金融资产所有现金流量或其他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这一原则一是考虑到了企业具有收取金融资产所有未来现金流量或经济利益,并不足以说明企业能控制这些现金流量和经济利益的情形。如作为商的商业银行出售贷款组合,仅仅是过手交易,商业银行收取的现金流,并非为自身利益,而是要将该现金流支付给贷款组合的购买方。二是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和未来经济利益同时存在,二者缺一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应收账款,企业仅具有收款权但该应收账款已经无法收回,则终止确认;虽该应收账款具有未来经济利益,但企业已将其转出,也应当终止确认。三是规定企业不仅能获得金融资产内含的经济利益,而且能阻止或限制他人获得金融资产内含的经济利益,否则终止确认。

二、金融负债的确认

IAS39关于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主要基于义务观,即:当主体的金融负债全部或一部分消除时(包括义务解除、取消或到期时),则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负债。并且规定,有两种情况都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和初始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一是有“显著差异”的债务互换,主体发新债还旧债,当发行对象、期限、利率等主要要素发生了变化。可以认为“显著差异”,若主要要素未出现“显著差异”。则认为是原债务的延续。中国会计准则关于债务重组条件的变化以“发生财务困难”为前提也是基于与此趋同考虑的。应付账款的互换也是如此。二是债务条款重大修改。IAS39规定,无论是否属于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只要债务条款发生了重大修改,部确认为原债务消失和新债务产生。原金融负债是否终止确认,涉及到债务损益的确认问题,都可能导致主体通过债务互换或修改条款“创造利润”。

《终止确认》(征求意见稿)关于金融负债规定比IAS39更加严密,不仅考虑到原债务的消失还考虑到新义务的产生,将这两者结合起来规范终止确认办法。即,当一项金融负债全部或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消除,或者一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不再满足确认为企业负债的条件,并且主体不再被要求转移经济资源以清偿该义务时,主体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全部或其一部分。关于债务交换和债务条款修改,保持了与IAS39相同的规定。

IASB在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暂时性结论中,维持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关于具有权益特征金融工具,IASB1995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一金融工具:列报》(IAS32),区分了负债和权益金融工具,2008年与FASB在负债和权益工具的确认方面形成了一致的观点。以主体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一种是将自身权益工具作为支付的对价或者“货币”以清偿负债,该金融工具确认为负债;另一种是发行权益工具取得资金,该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基本原则是“固定换固定”,即必须是固定数量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

工具。

三、租赁资产与负债的确认

关于租赁业务的会计确认。IASB长期以来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标准,将租赁分为两类。我国2006年的与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CAS21)也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作为资产列报,而经营租赁不作为资产列报。根据《世界租赁年鉴2009》,2007年全球租赁总金额达7600亿美元,但其中很多租赁合同没有反映在主体的财务状况表上。其主要原因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都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其中只有融资租赁才在报表中确认资产和负债,而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仅仅将应付租赁款确认为租赁期间的一项费用。这一传统的会计准则在从店面、餐厅设施到机场、机械等资产租赁的会计处理方面给予企业很多自由,许多的租赁资产被列为“营业性租赁”并当作表外业务核算,仅有某些类型的租赁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而大多数的公司租赁资产情况通常记作表外业务而无法使投资者有所了解。这一规定在过去30年里几乎一成不变。

近几年,IASB和FASB按使用权标准对租赁业务进行会计确认。2009年3月19日,IASB了《租赁》(讨论稿),对所有租赁不再区分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必须确认相应的资产或负债。讨论稿建立了承租人确认租赁资产和负债的新会计模式:承租人根据其获得的符合资产定义的租赁物的使用权来确认一项资产(“使用权”资产),同时根据其应支付租金的义务确认一项负债。不单独确认租赁合同的各组成都分(如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有租金协议、残值担保)。这些权力或义务都包含在一项单独的资产或单独的负债中予以确认。每个报告期对选择权的行使可能性进行重新评估,以反映其对租金支付的影响。重新评估产生的租金支付义务的变动,应该被确认为使用权资产账面金额的调整。2010年8月,FASB与IASB提出的租赁会计准则改革提案。要求企业将偿付未来租金的义务列为负债。这一规定将租赁资产使用权当作资产入账。更能有效反映租赁交易背后的经济状况,并将消除类似交易当作融资或租赁记账的模糊界线。

四、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的确认

关于保险合同资产的确认,IASB2004年3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4),2007年5月了《保险合同》(讨论稿),2010年7月了《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引入了“相互依赖”概念作为保险混合合同是否分拆的标准,如果台同的某一成分与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相互依赖,该项合同不须分拆为存款成分和保险成分,但要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确认保险合同;如果合同的某一成分与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不相互依赖,就要分拆,分别确认保险风险合同和存款成分合同。

相互依赖是指一个成分的价值取决干其他成分的价值。如含有退保选择权的保险混合合同,如含有投资成分的分红保险,如附加在商品销售、劳务供应上的没有商业实质的保险,如含有最低担保死亡给付和退保选择权的保险混合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到期前死亡,保险受益人通常会收到最低的担保给付,此时如果账户价值较高。则保险受益人会收到等同于账户价值的金额。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是对一项保险业务是否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测试,如果在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保险人要支付重大附加利益,即使保险事项极不可能发生,或有现金流量的现值占所有剩余合同现金流量预期现值的比例极小,则确认为保险风险是重大的,将该项保险合同确认为风险合同。

保险合同分拆,既涉及到保险资产确认,也涉及到保险负债确认。关于保险合同负债的终止确认,IASB认为,在保险合同负债不再满足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时,保险人应当终止确认保险合同负债。即,如果保险的现时义务已经消除,并且保险人不再需要转移经济资源以结清该义务时,保险合同负债就不再满足确认为负债的条件。这一规定与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保险合同分拆问题。还涉及到保险收益确认。2009年12月22日,中国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也引入国际会计准则关于保险合同分拆的规定。2009年我国上市的三家保险公司按照财会[2009]15号的要求,进行了保险合同的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等新的会计处理规定,对保险合同资产进行了分类确认。

五、排放权资产与负债的确认

2010年8月2日成立的国际组织――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提出创造一个全球认可的会计可持续发展框架,要求企业将气候变化因素反映到企业财务报告上,这首先是二氧化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关于排放权的确认。目前欧美国家走在世界前列。在1997年签署《京都议定书》后,欧盟就建立了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2004年12月,IFRIC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将排放配额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在主体以配额偿付其排放义务或将排放配额对外出售时。终止确认排放配额。如果排放配额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不应对其进行摊销。一些欧洲公司已经把碳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如芬兰造纸巨头斯道拉・恩索集团的报表里就有一个碳排放指标的资产项目,列入长期无形资产。

欧洲现行的排放权交易体系主要有两类:总量排放交易体系、基准和信用交易体系。排放权及其交易涉及的主要会计确认问题有:(1)在总量排放交易体系、基准和信用交易体系下,排放配额和信用配额是否符合资产的定义;(2)排放主体是否应当确认排放配额和信用配额;(3)在基准和信用交易体系下,“基准”是否符台资产的定义;(4)在基准和信用交易体系下。排放主体是否应当确认“基准”:(5)在排放权交易体系下,排放主体何时产生并确认排污的义务,该义务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6)如何对确认排放配额和“基准”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即将排放配额或“基准”确认为一项资产时,如何确认相应的负债。

简单地讲,碳排放权在会计上涉及到碳资产和碳负债的确认,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的企业,通过节能减排活动减少了碳排放量,节省了碳排放配额,形成碳资产,如风能、水能、太阳能等新能源企业;另一些企业由于碳排放量不够使用,需要购买碳排放配额,形成了碳负债,如航空业等。

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的日益重视,和经济发展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加大。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会计确认的范围会不断扩大,因为企业经营活动对气候的影响除了占主要地位的二氧化碳外,还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所以,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今后可能从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扩展到硫资产和硫负债的确认,以及氮氧资产和负债的确认等诸多方面。

六、收入的确认

IASB和FASB在2008年12月中旬联合了题为《关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的收入确认的初步观点》的讨论稿,核心内容一是基于主全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中净头寸的增加(由于主体履行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进行收入确认,二是在客户对承诺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从而该资产已成为客户的资产时,针对每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2010年6月24日,IASB了《与客户之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征求意见稿)》,目的是建立一套单一的、以合同为基础、以资产负债观为基本理念的全新的收入确认模型,新的收入确认模型是基于主体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确认收入(将租赁合同、保险合同、金融工具合同等排除在外)。按五步法确认收入:(1)识别与客户的合同;(2)识别和分解合同中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在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5)在各履约义务完成时确认收入。在收入确认条件上。新模型规定:主体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即在客户取得对商品或劳务控制权的时点上确认收入。即:企业要在履行合同义务转让商品或劳务后才能确认收入。而且以是否转移了控制权作为转让商品或劳务的判别标准。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是指企业管控该商品并因此而获益的能力,其判断标准包括:客户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且不可退款);客户对资产有法定之权,且能出售或交换此资产;客户可用该资产清偿债务或作为抵押品;客户实际占有或具备实际占有该资产的能力;资产的功能由客户指定或设计;客户持续介入资产的管控。

由此可以看出,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的准备工作无关。收入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劳务的程度,而非企业生产商品或准备劳务的程度。按此规定,长期建造合同就有可能不能再适用完工百分比法。但建造合同收入的经济实质是由施工建造过程而赚得,并非由于转让控制权而赚得。显然,如果以转移控制权为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那么,公允价值会计就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均为未实现损益,并未转移控制权。

第2篇: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

一、已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是否转回问题

我国新会计准则已明确规定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只能再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而国际会计准则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允许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其中商誉除外),并给出了如何判断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的标准以及怎样转回的详细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不够完善,资本市场不够健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更为关注由过去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经营成果,这就导致不少企业把会计处理的重点放在利润操纵上。因此,会计准则的制定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利润表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而这和国际会计准则以资产负债表来构建整个准则体系显然是不一致的,这种差异的一个具体体现就是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从我国近年有关资产减值准备准则的实际运行情况看,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操纵经营业绩、粉饰财务状况、规避上市监管的主要工具,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从2004年度减值损失转回金额最大的前20家上市公司年报的分析结果看:都通过转回前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同程度的人为调整了损益。其中2家ST公司分别虚增当年利润32495万元和4500万元,占各自当年净利润的309%和581%,成功地摘除了ST;4家上市公司分别增加当年利润28080万元、6885万元、6373万元和5003万元,避免当年出现亏损;6家上市公司维持或提升了公司的业绩)。虽然新会计准则规定不得转回计提的减值准备是适应我国国情之举,但是这一准则的运用将使得一些原本就正确计提减值的企业在资产减值恢复时的资产价值得不到真实反映,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允许转回减值损失才是正确的选择。

二、企业合并问题

对于企业合并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众多差异,诸如对企业合并范围的界定、确认与计量时间及调账时间、合并商誉等,其中差异最大的是在合并的范围方面。这里主要谈谈这一点: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合并既包括一个企业被另一个企业购买,也包括难以辨别谁是购买者的这样一种不常见的股权联合(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合并不包括共同控制下的企业相互之间的交易)。所谓股权联合,指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合并。合并后实体的哪一方都不能认定为是购买企业。其中前一种情况采用购买法处理,后一种情况采用股权联合法即现在常说的权益结合法。我国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包括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其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自另一个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从以上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排除了我国新会计准则所包括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我国新会计准则不包括国际会计准则股权联合中所包含的形成合营企业的合并。新会计准则专门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界定,业内人士认为是因为在我国企业合并实务中,出现了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合并或其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如果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能够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企业合并很多都可以按照权益结合法来处理,在我国权益结合法因公允价值的取得的困难、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但是与国际趋同使用购买法是大势所趋,必须要着力完善购买法,特别是对公允价值、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等的完善。相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资产评估市场及其他条件的不断成熟,购买法将成为处理我国企业合并业务的唯一方法。

二、关联方披露问题

纵观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新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同:

(一)对关联方关系的确认

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将合营企业单独列为关联方,而我国则合营企业单独列为关联方;国际会计准则没有把主要投资者个人列为关联方,我国把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列为关联方关系;国际会计准则将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视为关联方,我国新会计准则没有视为关联方;我国将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视为关联方,国际会计准则没有规定。

(二)对关联方交易披露范围的限定

国际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当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在同一国家经营并在该国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时,在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对关联方交易做出披露。我国没有此项规定。

若存在关联方关系,则交易可能不按公平的基础进行计价和核算,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正确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才会增加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才能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将一个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与前期及其他企业进行比较。而我国会计准则在关联方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诸多不同也是基于这一点,例如我们没有把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视为关联方,因为那样处理,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工作量,更为重要的是它可能会掩盖真正的关联方交易,降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同时也违背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目标和精神。

(三)政府补助问题

比较新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可以看出它们的主要差异在于:

1.定义及涵盖范围不同

新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定义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国际会计准则中对政府补助的定义是指政府通过向企业转移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我国新会计准则对政府援助没有做出规定。

2.会计处理不尽相同

国际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入账方法可供选择,我国新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明确规定使用总额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不影响企业净收益的确定,因此都是可取的。但实际上,在采用净额法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如对相关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将影响政府补助相关收益的确认期间,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新会计准则只选用总额法是正确之举。而对于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国家会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

此外,在存货采购成本入账方法、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金额的最佳估计数等方面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家会计准则也存在一些差异,这里不再详述。

第3篇: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

关键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国;盈余管理

一、引言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信息,截至2012年年底世界上超过100个国家已经正式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也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IFRS)。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计划从2014年起所有上市公司须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放弃沿用了几十年的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IFRS 全球化迫在眉睫,这或许会为研究IFRS是否能够实际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以及给投资者带来利润提供一个契机。已经有一些研究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如国际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国际会计准则与信息不对称之间的关系;国际会计准则是如何影响股权资本成本的;国际会计准则是否能够改善市场的流动性等。

本文关注的重点是国际会计准则实践对国内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从2007年1月1日开始,中国上市公司必须强制执行国际会计准则制度。新准则的出台标志着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存在以下一些差异。

1.公允价值的应用在改变国家现状方面有所不同。

2.修改关联方披露条件不同。

3.扭转减损支出有所不同。

中国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最大限度的趋同,但和其他国家一样,新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也存在一些差异,当然这可以减少根据IFRS制定的财务报表的可比性。本文强调的是中国公认会计准则向中国IFRS转变能否通过减少盈余管理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相关研究

克莱门茨(2010)分析了是否采用IFRS在文化多样性和国家规模上的原因。他发现这和文化差异没有任何关系,规模大的国家也不太愿意采用IFRS,那是因为它们有着成熟的财务报告系统,采用IFRS会导致成本大幅升高。史密斯2010年分析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过程。结论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家会计准则的趋同是通过连续四个版本实现的,分别是1992年、1998年、2001年和2006年,此外还制定了一张关于时间和趋同度的表,趋同度从1992年的20%提高到2006年的77%,新的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执行。

2003年克里斯蒂安・洛茨利用1990~1999年间来自31个国家8000个公司的会计数据并对盈余管理和投资者保护进行比较。他们发现在股票市场大、所有权分散、投资者权益保护得好,法律执行力强的经济体中,盈余管理较少,并且他们开发了一种评估盈余管理水平的模型,在研究中我们也采用了这种模型。

克里斯蒂安・洛茨于2008年调查了实施IFRS的经济后果。他们的结论是:平均而言引入IFRS前后这段时间市场流动性会增加,企业的资本成本会降低,股票估值会提高。这些效应只会发生在企业运作十分透明,法律保障机制十分完善的国家。他们并没有关注盈余管理和IFRS之间的关系,然而这正是本文的重点。

三、研究方法

(一)数据采集

本文通过新浪网和其它途径收集到了1329个上市公司包括所有的行业总共11947个财政年度报告,然后我们对这些样本分成中国公认会计准则(1998~2006)和IFRS(2007~2012)两组。

(二)盈余管理措施

盈余管理是目前国外经济学和会计学广泛研究的课题。盈余管理发生在管理当局运用职业判断在编制财务报告和通过规划交易以变更财务报告,旨在误导那些以公司业绩为基础的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或者影响那些以会计报告数字为基础的契约结果。我们也采用这种定义。测量盈余管理程度一直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工作,研究人员也设计出各种测量的方法。在研究中我们采用2003年克里斯蒂安・洛茨提出的方法。盈余管理一般被理解为公司内部人员通过操纵提供给外界的财务信息以此来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手段,通常有收益平滑和收入操纵两种形式。因此我们将盈余管理方法分为两类:盈余平滑(EM1和EM2)以及盈余激进度(EM3),内部管理人员可以“平滑”,如可以通过改变收支的应计项目,减少财务报告中的收益。

操控性应计项目定义如下

Accruals=(ΔCA-ΔCash)-(ΔCL-ΔSTD-ΔTP)-Dep①

其中,ΔCA代表总流动负债的变化, ΔCash代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变化, ΔCL代表总流动负债的变化,ΔSTD代表短期债务(包括流动负债)的变化,ΔTP代表收入所得税的变化,Dep代表折旧和摊销费用,然后就从以下公式计算出现金流,即

经营业务现金流量=业务收益应计项目 ②

EM1衡量内部管理人员使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改变应计项目程度的指标,从而可以减少业务收益的可变性。

EM1=SD(业务盈余)-SD(业务现金流)③

这里SD表示标准偏差,业务现金流在公式②中已定义。

较低的EM1表示内部管理人员使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来平滑财务报告中的收益。较高的EM1意味着公司较少倾向于改变实际上的盈余。一个隐含的假设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业务收益将会有周期性的波动,这是根据权责发生制相对于业务现金流计算得出的。当业务收益波动幅度相对于业务现金流的波动较小时,公司内部管理人员更可能会使用操纵性应计利润来平滑财务报告中的业务收益。EM2基于应计项目的变化和业务现金流变化之间的周期相关性,该措施基于一个想法即基于内部管理人员可能会试图操纵应计项目来隐藏现金流减少的信息。

EM2=Spearman(Δ应计项目,Δ业务现金流)④

这里的Spearman是Spearman相关系数,用于度量两个变量的相关性,一个完美的Spearman相关系数具有以下特点:若变量正相关值为+1;若变量负相关值为-1,若Spearman系数的值为0,表示变量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内部管理人员可能会使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来报告应计利润,抵消对公司业务现金流的冲击,否则会影响财务报告中的收益。负相关意味着使用异常应计利润来抵消不良的现金流冲击,因此EM2值越大,盈余管理的倾向就越小。

EM3和盈余激进度相关,它代表内部管理人员使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来改变公司实际的经济效益,以此来误导投资者。假设一个公司想操纵财务报告中的收益,那么相比之下比公司的应计项目比业务现金流要大,因此EM3就可以比较应计项目的绝对值和业务现金流的绝对值,公式如下

EM3=|应计项目|/|业务现金流|⑤

EM3值越大表示大量使用自由裁量权来修改财务报告中的会计盈余。一旦计算出EM1,EM2和EM3,然后我们就可以比较三个盈余管理措施作为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观察结果。

四、研究结果

(一)数据描述

我们总共收集了1329个上市公司2003~2012年这段时间的年度财务报告,有些年份的年度财务报告没有收集到。删除一些不完整的观察样本,总共获得了11947个完整的观察样本,其中使用IFRS处理的数据供3888个,使用中国会计准则处理的数据供8059个。

表1列出了均值,ΔCA、ΔCash、ΔCL、ΔSTD、ΔTP的标准偏差、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及利用公式①计算出应计项目。

对于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而言,观察对象的ΔCA、ΔCach、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的平均值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计算应计项目时我们使用了公式①,在计算现金流的平均值和标准偏差时我们使用到了公式②。在计算EM1时也用到了现金流的平均值和标准偏差。对于两组观察对象,这两个变量实质上有明显的区别。通过计算应计项目的增值和业务现金流的增值的平均和标准偏差这两个变量的spearman相关系数就可以得到EM2,如表2所示。计算EM3是使用到了这两个变量,对于两组不同的观察对象的意义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二)EM测量

使用表2的数据我们就可以计算出中国会计准则的观察对象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观察对象的EM1的值分别是0.23和0.26。正如我们所说,较低的测量值意味着内部管理人员使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来平滑财务报告中的收益。较高的EM1意味着公司不倾向那么做。EM1结果似乎证实了这种结论,即国际会计准则阻止中国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平滑它们的收益。然而证据不太充分。IFRS观察对象的EM2值为-0.87,中国GAAP观察对象的EM2值为-0.91,对于两组观察对象来说,应计项目的增量和业务现金流的增量的相关系数p小于0.0001。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实施国际会计准则前后应计项目的变化和业务现金流的变化有着明显的关联性。在中国GAAP环境下,EM1的值为-0.91,这比国家会计准则下的EM1(-0.87)要小,意味着中国公认会计准则下使用可操纵性应计利润来更改财务报告中的收益的可能性比在IFRS下更大。再次强调,这种差别比较小,所以证据并不充分。中国GAAP观察对象的中间值为0.84,而IFRS观察对象的中间值为0.87,计算时我们使用中间值而非平均值,因为EM3的标准偏差太大,由于存在大量的异常值这使得平均值失真。我们决定对EM3进行排序,然后对已经有序的两组观察值进行比较,结果该表没有。实验结果表明使用有序的数据和使用中间值的结果一致。

(三)鲁棒测试

考虑到中国新会计准则在官方公布的实施日期之前对盈余管理已经有影响了,因此将2006年及以后的数据作为实施IFRS后的观察对象。EM2和EM3与之前的结果一致,然而中国GAAP观察对象的EM1值目前为0.47,而IFRS观察对象的EM1值为0.21(如表2所示),原来的值分别为0.23和0.26。

五、结论

本文的研究结果更倾向于支持这样一种论调:在盈余激进度和盈余平滑度两种措施的选择上,与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相比IFRS更倾向于使用盈余激进度,然而证据却不太充分。若考虑中国新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正是采用之前已经有效,但又不支持IFRS不倾向于使用盈余平滑度的观点,因为EM1和EM2相互冲突。IFRS的实施是否减少了盈余管理也不确定。既然没有发现强有力的证据证明IFRS的实施能减少或者增加中国上市公式的盈余管理,所以进一步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鉴于世界范围内都在广泛实施IFRS,这会有一些预期收益,如财务报告具有更大的可比性。FIRS事实上并没有增加盈余管理的发生率这是一个重要发现。

参考文献:

[1]Clements,C.E.,Neil,J.D.,&Stovall,O.S.Culturaldiversity,countrysize,andthe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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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Research, 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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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euz,C.,Nanda,D.,&Wysocki,P.D.Earningsmanagementandinvestorprotection:Aninternationalcomparison[J].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 2003(69).

第4篇: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

关键词:租赁准则;航空业;概念框架;融资租赁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lease of the new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reflected in changes and changes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the conceptual framework of further and perfect, and on the basis of application of the southern airline case analysis of the change of aviation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the influence and impact,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Keywords: lease criteria; The aviation industry; Concept framework; Financing lease

中图分类号:F421.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进一步实现与国际趋同,财政部于2010年11月了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租赁》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指出将不再进行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并且要在资产负债表中针对租赁事项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彻底改变经营租赁造成表外融资的情形。

一、新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理论依据

制定会计准则的理论基础是财务报表概念框架。概念框架是“宪法”,其由相互依存的目标和基础概念组成的体系指导产生一以贯之的准则并制约着财务报表的性质、职能和界限。在概念框架中,财务会计的目标又是其最根本最核心的内容,其他部分是财务报告目标的具体体现、展开和延伸。IASB/FASB联合概念框架关于目标的一个新观点,是把主体的财务业绩分别归之于权责发生制会计和过去的现金流动,由此相适应的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着重突出了“相关性”和“如实反映性”。“如实反映性”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和计量都应该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从而缩小企业管理层利用准则的漏洞进行window dressng的行为。新的资产定义将资产看作一种主体拥有的“排他性的权力”,这个新的定义明确地表明了租赁资产都属于企业拥有的现时排他权利,应该确认为资产,相应地,企业未来的租金支付义务就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所以,根据“如实反映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最新的租赁准则征求意见稿不再规定一些硬性数字指标而规避原则,突显职业判断,才会有指日可待的租赁会计的深刻变革。

二、国际会计准则新变化

新租赁准则将在以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第一,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因为所有的租赁都在实质上导致了承租方和出租方资产和负债的同时增加。第二,对于承租人来说,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在账面确认一项资产——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和一项负债——租金支付义务。后者是指应付租赁款按增量借款利率或租赁内含利率折现后的现值,前者则是指上述的应付租赁款现值与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成本之和进行初始计量。二者的后续计量则均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摊销。第三,出租人则可以“履约义务法”(类似原准则的经营租赁)和“终止确认法”(类似原准则的融资租赁)两种方法按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处理。由于我们要讨论的航空业一般属于租赁的承租方,我们理应重点关注承租方的会计处理变化及其所隐含的会计理念的变更。

三、国际会计准则变化对航空业的影响

现以南方航空公司2011年度报告为例进行说明。

(一)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此次租赁准则变化最直接的影响是将原来表外融资的经营租赁实现资产负债表内化。对航空业来说,以前只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按费用出现的店铺租金将以“使用权资产”和“应付租金债务”的形式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使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等指标出现显著不同。

现使用南方航空公司2011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报表附注,并假定折现率为8%(以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6.56%为基数略微上调)。南方航空不可撤销经营租赁主要来自飞机及飞行设备。

根据不可撤销的有关飞机及飞行设备和物业的经营租赁协议,南航集团于2011年12月31日以后应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2011年 2010年

1年以内(含1年) 4369 4068

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 3871 4036

2年以上3年以内(含3年) 3471 3527

3年以上 13428 14346

合计 25139 25977

计算超过3年的每年租金支付额。假设从第4年开始,每年支付的租金等于第3年,则公司需要大构13428÷3471≈4年时间才能支付完“3年以上”租金。按照年金现值和复利现值模型,该笔未来义务的现值为3471×PVIFA(8%,4)×PVIF(8%,3)=3471×3.3121×0.793=9116.57百万元。由于3年以内现值与实际非折现值相差不大,故不考虑3年以内的折现。由此,南航由此项经营租赁合约形成的支付债务总额为现值20827.57百万元,假设租赁初始直接费用为10万元,按新准则,应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列为负债下的“应付租金债务”,再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列为资产下“使用权资产”,调整后资产负债表简表如下:

非流动资产 新准则 原准则 非流动负债 新准则 原准则

使用权资产20827.67 ——应付租金债务20827.57 ——

资产总额 150087.57 127260 负债合计112448.5791.62

由数据可知,南航的“资产”总额上升了20827.57百万元,占原资产的16.2%;负债总额则上升了22.8%。资产负债率由原来的70.89%上升到75%,债务保障系数(所有者权益/债务总额)由原来的41.08%下降至33.4%,各类财务杠杆比率均有较大上升,股东的风险相应上升。南航的高财务风险被进一步放大,很可能影响公司的下一步筹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像南航这种资本实力较强的航空公司势必将更多地选择购买飞机而不再是租赁,这样在同等资产负债表数据下,不仅可降低成本,还可以将闲置飞机用来出租等方式获取收益。

(二)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在旧准则中,航空业进行经营租赁时支付的现金全部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而在新准则下应该将租赁引起的现金支付归为筹资活动,以下,仍以南航2011年报表为例说明。

下面是合并现金流量表使用新准则后的简表。

项目 新准则原准则 (百万元)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支付与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91 492

(按附注中本期租金费用计算得来)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650-2165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

373 72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9863 72

由此可见,新准则下南航的经营活动现金注增长,筹资活动现金注减少,所以现金流量表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变化。

(三)对利润表的影响

新准则下,将使用权资产的摊销和租金支付义务的利息财务费用分析列报。由南航2011年财务报表,利用(一)中已调整的简化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假设现在为T+3年期末(T为2011年12月31日)租金支付为3471×PU2FAC=11496.30百万元,每年支付3471百万元,假设初始直接费用为0.1百万元,则使用权资产为11496.40百万元。由此可见,在新准则下,南航的营业利润减少了2874.1+919.704-3471=322.804百万元,原利润总数为6868百万元,减少幅度为5%,费用整体增加较多,可见,新准则对航空业的利润表也会产生一定冲击。

四、航空业的应对措施

(一)减少经营租赁,增加融资租赁或以购买方式取得飞机。新准则不再划分租赁类型,但并不意味着经营租赁会消失。对航空业而言,当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较好,财力雄厚并有意愿长期使用飞机时,应尽量选择融资租赁或购买的方式获取飞机。这样,从长期看,公司不仅会以相对较低的对价取得资产,更使公司占有的实体资产增加从而降低财务杠杆、资产负债率等。

(二)新准则将不仅会对航空业财务报表带来巨大影响,还会连带影响企业的纳税和战略等等。企业应该积极响应、研究,并依据行业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结构、管理体制进行战略梳理、调整;事先进行适应性调整,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尽可能把潜在风险和税负降到最低。

(三)母公司设立分公司单独从事租赁业务。在新准则下,经过租赁公司的操作,母公司也许可以在因租赁事项引起的资产负债表的最小变化的情况下进行飞机租赁。此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多设立几处租赁分公司,母公司可选择在不同时间与不同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尽量达到对财务报表影响最小的情况下还享受税收节流。

第5篇: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 国际趋同 最新进展 启示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最新进展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多次被提议要求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身负重任,于是开始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变革与修改,准则的修订可以说是一项艰巨的工程,如今正在进行的一些项目有了进一步的进展。

二、近期主要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趋同现状

近年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应用,不同国家有自己不同的策略,目前已有120多个国家或地区直接采用或与之趋同,那么,这些主要国家或地区的趋同现状仍是我们所要关注的。

(一)欧盟

欧盟作为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全球最早积极明确表明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持支持态度的。欧盟表明了对国际会计准则接受的态度,所以欧盟也可以称为是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领跑先行者。欧盟的这种做法一是考虑到了可以不用建立自己的准则委员会,消除了由此产生的准则制定花销,二是在政治上利于各成员国立场的统一,得到主动权。

(二)美国

国际上,曾一直出现最具影响力的两准则即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争夺战。美国越来越意识到应该发挥本国的作用与影响,开始积极支持本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而美国之前的态度并非如此。

(三)英国

一直以来英国的态度还是比较积极的,总部都设在伦敦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首位主席也是由英国人担任。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改组后,英国大力支持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不仅积极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合作制定了几项会计准则,在对现有国际会计准则改进方面也提供了很大帮助。

(四)日本

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是制定日本会计准则的法定机构,于2004年7月了《会计准则理事会中期运营方针》,日本2009年的路线图表示计划于2012年前后做出自2015或2016年起强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决定,但是在美国表示推迟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时间后,2011年6月,日本金融厅也宣布推迟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以看出,日本做出相关决定仍然很受美国的主张与立场影响。

(五)韩国

韩国对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也是特别重视。2005年5月,韩国研究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用问题后,决定采用完全采纳,多步骤与层次,与国内财务报告准则并行的策略。策略分三个步骤:第一步仅限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大企业,第二条步为非上市大企业和上市一般企业,前两步都是选择性使用本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三步则是所有上市公司均采用国际准则。可见,国内准则与国际准则并行即为韩国所采用的多层次策略。

三、我国会计准则趋同现状

(一)我国会计准则发展进程

我国会计准则发展进程的目标是建成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步的规范的会计体系,为了顺应不断变化的国际会计环境,我国也在不断经历着质的转变和飞跃。我国会计准则发展进程总结起来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起始阶段

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发展,我国企业会计急需规范,我国财政部在1985年颁布了一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2.发展阶段

90年代,我国会计准则又发生了巨大变革。1992年11月,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企业会计准则》诞生了。

3.完备阶段

2010年4月2日,财政部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再次向国内外阐明了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决心,同时提出我国下一步改进会计准则要努力的方向。

(二)我国趋同步伐持续迈进

财政部2004年曾提出了会计国际趋同“四原则”:趋同是方向,是过程,是互动,不是完全的等同。例如有些项目方面,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有差异,国际准则也将参照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对相关准则进行修订。总之,我国目前的趋同方针得到了理事会的认可和很多国家的支持。

四、启示与对策

(一)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对我国的影响利大于弊

尽管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对我国的影响有利有弊,但始终是利大于弊,我们应采取趋利避害的态度对待,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是中国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所应采取的进一步对策

1.积极参与国际准则制定,争取更多发言权

美国发达的经济为美国的会计理论和实务提供了环境也提出了要求,美国花费巨大的财力物力人力制定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等多方的认可、借鉴。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自身会计准则研究机制的完善足以支撑其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中的地位。

2.培养国际化人才,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会计准则项目的修订、管理等工作正是需要足够的人才来执行和反馈,需要会计界精英提供理论援助支持和操作导引,所以能否尽快培养出高层有专攻的国际会计精英成为一个严峻的课题。为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培养出更多人才,除了要做好培训,也需要从学生教育抓起,引进更多西方原版教材,教学中开拓学生视野,培养解决问题能力。

3.贯彻实施路线图,促进趋同纵向深发展

2010年4月2日我国财政部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以下简称路线图)。“趋同是方向、是过程、是互动,不是完全的等同”,趋同将是世界范围的逐步推进,随着每一年趋同进程的加速,各国也都将顺应时代做出相应的举措,唯有共同努力才能早日实现会计语言的统一。

参考文献:

第6篇: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

关键词:无形资产;新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5-0176-02

一、无形资产含义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8 年10 月1 日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38 号——无形资产》(IAS38)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满足可辨认性、对资源的控制性和未来经济利益性。国际评估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定义是:“ 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无具体的物理形态。”

中国现行无形资产准则是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对2001 年准则修订的基础上于2006年2月15 号制定并颁布的。该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不再将无形资产区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并明确规定把商誉排除在外。同时,新准则还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这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及中国日益市场化的趋势相吻合。

另外,新准则还增加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可见,国内外对无形资产概念的认识基本一致。中国新准则充分借鉴了IAS38 的思想,取消了旧准则中时间长短的限制,加了“可辨认”的条件,规定无形资产应为“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反映了无形资产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和“非货币性资产”三大基本特征。

二、无形资产确认的比较

首先,对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国际上通过列举的方法来说明。IAS38 的1条、2条、5条、8条、15条、16条、108条等规定中,反映出无形资产包括如下:(1)商标名称;(2)报刊刊头;(3)计算机软件;(4)许可证和特许权;(5)版权、专利和其他行业性的财产权、服务和经营权;(6)处方、配方、模型、设计和样板;(7)金融资产;(8)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9)递延所得税资产,雇员福利所成的资产;(10)融资租赁而持有的无形资产:电影、录相、戏剧、手稿、专利权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证协议中的权利;(11)企业有受法定权利保护的,因培训形成、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有技术专长的一组熟练员工;(12)有法定权利保护或其他方式控制的,企业拥有的客户单、客户组合、客户关系、客户信赖、市场份额、进口配额;(13)矿产权,以及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支出或开发和采掘支出等;(14)抵押服务权、捕捞许可证。

由此可知,中国无形资产旧准则确定的范围较窄,2006 年的新准则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使得与国际上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更近一步。在商誉的处理方式上,大多数国家认为商誉是一类特殊的资产,应与一般意义上的无形资产区别开来,因此未将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围加以规范。

其次,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IAS38 第18 条规定,无形资产确认的三个条件为:(1)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2)归属于该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该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

中国无形资产旧准则规定确认无形资产时需满足:“(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准则在保留上述两个条件的同时,对第一个条件做了补充说明: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

可见,中国新准则已开始和国际接轨,对于外购无形资产的确认,中国和国际上基本一致,只是表述有所区别而已。

三、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支出规定的比较

IAS38 对于无形资产的开发,将其形成过程分为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第42 条规定“研究或内部项目的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相关支出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第43条规定“当且仅当企业可证明以下所有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应予确认:(1)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或销售,在技术上可行。(2)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3)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4)该无形资产预计产生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5)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无形资产。(6)对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也就是说,研究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费用是计入当期费用还是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则视情况而定。

中国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第38号准则,改变了旧准则将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做法,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开发活动支出允许资本化,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实现了国际趋同。

四、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比较

IAS38 规定,对于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无形资产、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以政府补助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等,统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中国新准则亦详细地描述了购入、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企业合并中取得、以政府补助形式取得等各种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量方式,对于购入的无形资产,中国新准则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这一点与IAS38 一致。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中国新准则规定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中国新准则将合并分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对于以政府补助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可见,国际准则和中国在确定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时,基本都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对于后续价值的确认,IAS38 第63 条和64 条规定无形资产应以其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其账面金额,也可以以重估价作为其账面金额。

五、无形资产摊销规定的比较

IAS38规定:(1)摊销期,IAS38 第79 条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应在其使用年限的最佳估计期限内系统地摊销。并且规定无形资产自可利用之日起,其使用年限不超过20 年。第83 条规定,在极少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是一个长于二十年的特定期间,在这些情况下,使用年限通常不超过二十年的假定应予反驳。(2)摊销方法,IAS38 第88 条规定,所使用的摊销方法应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方式。如果该种方式不能可靠地确定,那么应采用直线法。第89 条规定,摊消方法包括直线法、递减余额法和生产总量法。(3)残值,IAS38 第91 条规定,除非满足一定的条件,无形资产的残值应假定为零。

中国新准则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无限的无形资产,只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才予以摊销,通过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来确定推销期限,且对推销期不做具体的长短约束。对于摊销方法,新准则规定,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对于残值,中国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视为零。但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二是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可见,中国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的摊销方面是有所区别的。在摊销方法上,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是相同的,均以直线法等方法摊销。在摊销期限上,中国准则强调“使用寿命有限”和“不确定”之分,而国际上无此区分。

总之,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的含义、确认、计量、摊销等方面与原准则相比做出了较大的修改与完善,在实现国际趋同的同时也反映了中国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为中国企业正确有效的反映无形资产的变化及实际情况提供指导,更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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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

[关键词] 公允价值 历史成本 公允价值计量

一、会计计量属性的分类及其演变

在受托责任观点下,计量属性主要采用历史成本。因为基于历史成本计量基础所形成的信息是最可靠、最真实。随着会计环境的转变,历史成本开始受到人们的攻击。以其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既无法反映资源受托者的真实营业业绩,也不能提供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于是,近年来,会计理论和事务中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已不再那么纯粹了。“成本与市价孰低”规则在有价证券和存货计价上对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打开了一个缺口,随后重置成本、现行市价、现值等计量方法在金融工具、长期资产、长期负债、长期投资等项目中开始应用,并有逐步向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推广的趋势。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行市价、现值等计量方法并用的混合计量的多元模式已经是无可争辩的现实。

历史成本尽管目前仍然是财务会计中主要的计量属性之一,但是随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理论和技术的发展,历史成本的应用领域正逐渐缩小。历史成本正逐渐退守到自己的传统优势领域――初始计量;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逐步统治其优势领域――后续计量,并有向初始计量拓展的趋势。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正逐渐替代历史成本,成为财务会计中的主要计量模式。

二、公允价值理的涵义与特点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交易者在有序交易中,销售资产收到的或转移负债支付的价格。”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公允价值,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

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各国机构对公允价值含义表述虽不尽相同,但都强调了:公允价值是在公平的交易中形成的;交易双方是自愿的,彼此熟悉情况;交易金额公平,是双方一致同意的。在强迫的交易中或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金额不能算做公允价值。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国际新发展

1.IASB公允价值应用的最新发展

2005年9月,IASB将“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列入其日程,开始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研究和制定的实质性工作。2005年11月,IASB针对“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开会讨论,对FASB的“公允价值计量”工作稿进行学习,重点研究公允价值概念、公允价值计量框架、公允价值披露、公允价值计量指南的简化等问题。2006年11月,IASB了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的讨论稿。讨论稿以FASB 2006年9月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为基础。在讨论稿中,IASB分析了13项相关议题,提出了27个问题,并就这些问题向全世界征求意见。IASB还将举行“圆桌会议”,根据会议结果和评论函反馈意见于2008年上半年“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

2.FASB公允价值应用的最新发展

FASB在2006年9月正式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SFAS No.157)――公允价值计量。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中有超过40个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报告主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但在SFAS No.157之前,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是散乱且缺乏一致性的,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活跃交易的事项来说尤为明显,该准则的结束了这种局面。SFAS No.157阐述了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范围、计量、披露以及生效日期和过渡期等,在公允价值计量中详细论述了公允价值的定义、资产或负债及其应用、主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估价技术和公允价值等级等内容。

四、公允价值在我国新准则体系中的应用

1.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而不再单独计提。

2.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这些被列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报告价值即为市场价值,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也意味着,如果企业能够较好地把握市场行情和动向,其业绩即会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而提升;相反,如果企业的投资策略与市场行情相左,其当期利润就会因此受损。所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以被认为是一把“双刃剑”。

3.其他业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据不完全统计,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目前已颁布的38个具体准则中至少有17个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企业影响较大的事项除前面两项外,还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交易或事项。新会计准则之所以对这些交易或事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主要是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些交易事项中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克服了因采用成本计价模式而对企业资产价值的低估的缺陷,从而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及经营业绩。

五、对我国运用公允价值的展望

1.尽早研究和制定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对哪些交易或事项应按公允价值计量都有明确的规范,但是,指导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指南都十分有限。结果,会计师虽然了解哪些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因计量方法和技术的缺乏而尽力回避,这是当前公允价值应用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由于不少准则之间存在着相互参照关系,因此从总体上看,新旧准则之间、准则和准则之间在现值和公允价值运用上存在着相当混乱的局面。在新准则体系中,由于我国已经开始适度引入公允价值,扩大公允价值应用范围、加大公允价值应用力度。因此,与现行准则比较,缺乏公允价值计量指南或指南不一致等问题在我国新准则体系中比较突出。公允价值计量指南的缺乏必然会影响相关准则在具体实务中的有效实施。因此,对各项要求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和事项的计量指南进行系统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我国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是我国准则制定机构必须尽早考虑的问题。

2.建立与公允价值相适应的市场环境

(1)积极促进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善

①积极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与完善

应利用资本市场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以及金融市场利率形成机制,促使资本流向有增长潜力的好公司,逐渐淘汰差的公司,实现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培育公允价值形成机制。只有逐步建立与完善成熟、高效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才能为公允价值的运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公允价值的运用提供充分而有效的支持。

②积极促进中国市场信息化建设

应逐步建立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全国市场价格信息数据网络,大力推进信息资源公开化,形成良好的市场价格信息体系。不仅方便企业专业估价人员在资产定价时选取适当的价值参数资料,使公允价值运用使用的市场数据具有可验证性,更能够为公允价值的审计提供有效的审计轨迹和足够的数据支持。

(2)强化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并提高企业人力素质保障

①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从决策有用的观点出发更好地考虑了会计和财务的融合。公允价值顺利推广的关键在于必须解决人为操纵问题,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保证,公允价值会计的决策相关性需要在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企业中才能发挥作用。

③提高公允价值运用的人员素质

公允价值的运用,将对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出更高要求,对财务人员能力结构框架提出新的挑战,企业需要适应会计准则理念与财务管理理念有机融合的趋势和步伐,加大对企业价值管理复合性人才的培养与引进,以适应会计准则国际化步伐。

参考文献:

[1]汪祥耀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路径选择与政策建议》立信会计出版社,211~249页

第8篇: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

关键词:保险会计新准则;保险风险;再保险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及内容突破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突破之处

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保险会计新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险公司),符合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新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损余物质和代为追偿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险公司对利润的估价能力,压缩其利润调整空间,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新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可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敛目前“以保费论英雄”的风气;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可比性原则;新准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范围,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重大保险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额外赔付。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二)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有违经济学原理

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相关费用,保单获取成本来源于保费中的附加费用。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从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如某一产品可以提供销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总额与销售量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销售量增加,利润增加。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来看,会计核算的结果也要揭示上述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如实反映经营活动的经济后果。如果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核算的结果将出现“悖论”,即业务快速增长的公司,其利润会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销售量增长趋于平稳或大幅下降,利润反而大幅增加。可见,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一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另一方面导致会计信息严重背离实际状况,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快速增长通常在报表上表现为累计利润下降或亏损,制约了股东对公司价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资源控制在公司经理人手中,客观上助长了内部人对公司资源的控制。一般业务快速增长时期往往也是对资本需求的饥渴期,但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这一时期的报表利润表现却极为不佳,甚至大幅亏损,制约了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筹资活动。而一旦该行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对资本不再渴求时,财务业绩却表现较佳。在公司管理层追求资本规模的动机下,反而助长了其不良动机,这将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三)新准则未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

虽然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但是却未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这可能导致财务再保险的滥用。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风险,经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在合约中限制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转移的再保险称为财务再保险。原保险人可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又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降低分保费,也使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小,更为重要的是其可以减轻巨灾等低频率高损失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滑利润,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财务再保险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给直接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利润。正因为财务再保险具有一般再保险所不具备的优点,而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重视,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滥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没有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足,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账面虚增利润。财务再保险可以达到“粉饰报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购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险操纵利润,最终给hih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我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也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也未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要求。

三、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能因为我国市场不成熟,就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无法进行,也使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过程更加漫长。

(二)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递延

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保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可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并且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笔者建议采取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借鉴美国经验,将取得成本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入在保险期间配比。

(三)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

虽然我国尚未发生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重大事件,但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的危害极大,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严格监管这种保险产品,以防患于未然。保险会计新准则应列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规则,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并对“重大再保险风险”进行具体量化。对转移风险过小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可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将其按存款或融资进行处理,或将保险部分与融资部分分拆,分别按保险合同和存款或融资处理,从源头上防范保险公司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编:《金融工具会计与保险会计》,大连出版社2005年版。

第9篇: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思想 创新方向

企业会计准则以对企业的各种会计行为予以加强和规范,从而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管理经营水平,保证企业各项会计行为的规范处理,对维持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随着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思想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实现着不断的创新。在整个发展变化过程中,企业会计准则思想的创新体现在对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和修订,以及具体的颁布和实施等诸多方面。通过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思想创新方向的分析研究,可以更好的认识到企业会计准则的思想变化情况。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创新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也向着规模扩大化、制度规范化以及运作科学化的方向不断提速。当前社会条件下,企业会计准则面临着更多新的问题。为了更好的推动国内经济发展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提升,在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创新及发展上应该体现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研究线索的发展创新

总体来看,研究线索的发展创新可以被分为以下两方面,第一,都是对我国本土的会计准则的全面研究。第二,都在研究的同时加强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的分析力度和借鉴力度。而且,在整个会计准则的发展及创新过程中,都会受到来自不同历史时期发展所体现出的重点和现实需要两个方面的特定影响,并且可以看出这两方面还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此消彼长的情况。

(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了解和借鉴的发展

首先,在了解与借鉴的具体方式上,从早期只用简单的文字予以介绍,逐渐发展为文字介绍结合积极参与各种国际会议的形式,在此之后又逐步增加了出国考察这一新型的方式。其次,在具体的研究内容方面,从早期的只分析介绍国外的会计准则的内容及特点,逐步发展为跟随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另外,在介绍深度方面,也从起初的简单介绍发展为深入分析研究。在议题方面,也更加关注各种国际接轨问题,以及IASC和FASB准则执行问题等全方位多角度的关注。

(三)对本国会计准则研究的发展

首先,在内容方面,从早期的概念研究,发展为对准则的制定、颁布以及实施等的研究,并能够进一步发展为对征求意见稿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研究。其次,在研究方法方面,从早期对概念的思辨,逐渐发展为运用各种科学的理论进行研究,并进一步发展为对各种新理论的相关研究。在议题方面,则从早期自发地注重研究会计准则相关概念,逐步发展为对已颁布准则实施情况的分析,以及对各种复杂的准则环境,例如文化、制度等的研究。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修订创新发展

(一)财政部作用的变化

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修订创新发展过程中,财政部的作用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逐渐由被动变为主动,并发挥出十分重要的主导作用。1987年年会上,中国会计学会宣布成立“会计原则及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组”。到了1988年9月,又更名为“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并从此开始将会计准则作为自身的工作重点。到了1988年10月31日,开始主导和组织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工作,包括研究、草拟以及实施等。之后,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等过程中,财政部都发挥出了十分重要的主导和组织作用。

(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发展

负责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的机构包括两个方面,即具体制定机构和相关咨询机构。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起初只是一个课题组,后来在财政部的扩展下,发展为四个专门的小组。而在1992年之前,并没有相关咨询机构的存在,只是由会计人员自发性进行探索。直到1998年10月12日,财政部才成立了会计准则委员会,提高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财政部和会计学会之间的关系也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在没有咨询机构的时候,财政部和会计学会之间还没有实现较强的合作,但会计学会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会计准则的研究。后来,二者逐渐实现了较为紧密的交流与合作,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更好的发挥出全国会计界的力量。

三、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创新发展

在制定准则的过程中,对本国会计准则的研究占主导地位。到了实施阶段,受到金融危机等的影响,对国外会计准则的了解和借鉴取而代之,成为主导。这一现行的出现,说明人们开始摆脱以往对中国特色的盲目认同,开始在对国外情况了解的基础上,重新审视本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而随着现实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到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全面制定和系统实施阶段,对本国会计准则的研究再一次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财政部领导下的我国会计界的一次壮举。

四、结束语

在当前及未来的较长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精髓与思想也逐渐表现出了更多的更为明显的创新意识,这些创新意识不仅不断的体现在了会计准则的研究方面,同时也体现在了制定、修订以及其他相关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手段等诸多方面。通过本文对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思想创新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发现,正是因为有了更多的创新思想及理念,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及宗旨才能够得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才能够向着推动企业全面发展及我国经济建设全面发展的方向不断进步。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的思想创新不是一蹴而就和一劳永逸的,而且随着市场的变化加剧及社会和企业转型加速,在今后必然会遇到更多需要创新与研究的难题和挑战,但是我们应该相信,只要我们能够不懈努力,能够不断抓住创新的机会和突破口,就必然能够让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思想不断发展与前进,不断在创新的道路上为推动企业及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常青.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思想发展路径的考证(之五)――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思想发展的总结和思考[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0,28(3):64-69.

[2]刘凯东.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架构、趋同与等效[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3,(29):102.

[3]赵宝芳,郭清兰,李晓兵等.《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的比较――非流动资产相同名称会计科目核算的比较[J].商业会计,2013,(16):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