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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施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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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施保护条例

第1篇:电信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电力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电力设施保护关系到电网安全与稳定,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电安全。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护线员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责任组织机制,签订三级保护责任追究责任制;全市要建立乡(镇)办到村、村到组、组到人的责任体系,真正形成乡(镇)办包片、村包段、组包线、人包杆的责任网络,确保本地区电力设施安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大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积极开展创建“平安电网”活动,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大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典型案例,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和中小学生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遵纪守法、自觉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氛围。电力企业要在城乡结合部、案件易发地段和人口密集的区域悬挂永久性安全标志牌、警示牌,保证电力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大对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制止和清除线下各类障碍隐患,保障电力线路安全畅通。电力企业要加强巡线、检查,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开挖取土、违章建筑、开山放炮以及在电力杆塔上搭建通信、广播、电视线路或安装有关设备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要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存在的随时可能引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违章建筑,由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负责查清情况,进行现场拍照取证,报告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整治,限期拆除。限期内未予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执行。

四、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市公安机关对破坏电力设施或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冲击围攻供电所、变电站的案(事)件要做到快侦、快破、快处理;对危害大、影响大、损失大的案件,要组织专班,限期侦破,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加以宣传,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市经济、工商、供销、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堵塞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销赃渠道。要根据线路结构、路径、地形及破坏活动程度,在沿线路附近的村庄建立群众护线点,严密监控布点,群策群力,及时发现和处理不法分子对架空电力线路的盗窃破坏行为。

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市规划部门要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中,统一安排和预留电力设施、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建设用地。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规划部门在已建电力设施(包括已经批准的拟建、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的周围规划新建建筑物时,对有可能妨害电力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的同意。今后,凡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电力企业可不予办理用电报装手续。要加快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强电力事故防范,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针对电网薄弱环节,要认真研究制定事故预案,建立健全电力安全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林业、交通、绿化、电信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㈠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电力企业应在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林木采伐进行施工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其它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可依法予以砍伐和修剪,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对其他妨碍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由林权所有者按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修剪或砍伐。逾期不修剪或砍伐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无偿修剪或砍伐。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林木,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修剪或砍伐、后通知林权所有者的应急措施。

㈡交通部门在审批道路建设项目时,要综合考虑穿越电力设施和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等因素,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已建、在建公路与电力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配合妥善予以处理。

㈢根据城市绿化规划,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绿化部门应会同电力管理部门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协商种植低矮树种,签订相关协议,定期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第2篇:电信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以山西省长治市为例,全市11个县级气象台站,有3个县站急需迁站,其余县站也都面临不同程度的威胁。如长治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因城市建设,县政府多次与上级气象管理部门协商,拟迁站;潞城市国家一般气象站因城市建设扩张、房地产开发等问题,西侧和南侧高楼林立,气象站迁站迫在眉睫;平顺县国家一般气象站位于半山腰,原本高枕无忧,但因房地产开发商在山上进行开发,环境面临重大威胁,也面临迁站。此外,武乡县、屯留县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探测环境改变。

2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难点

2.1地方领导在统筹气象探测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时取舍较难

首先,有些城市规划缺乏法律层面的长远性和稳定性,一个城市规划往往由于主要领导的变更而导致规划变更,在当时社会背景下选定的气象站站址,往往在新的条件下成为城市发展的绊脚石。其次,社会发展需求确实需要气象探测环境让路,而气象探测环境也确实需要保护,这就成为城市建设的矛盾所在。

2.2社会对气象探测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气象探测环境的“四性”问题,即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较为专业,对公众生活的影响不是很直接,因而社会公众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法律意识仍然很薄弱。当出现探测环境被侵害时,社会支持的舆论环境还不是十分有利。

2.3法律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有局限性

2012年12月1日之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气象法》和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但《气象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同时气象部门制定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涉及的许多工作需要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来做,显然这种约束力很弱,导致在处理涉及探测环境保护问题时有些被动。这种法定保护手段的有限性,也是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屡遭影响和破坏的重要原因。

2.4被动维权难度大

在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执法维权工作较为被动。设想一个上千万元甚至过亿的投资项目影响了一个气象站的工作,即使有政府做主,也较难恢复原状,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基本建设都是符合政府审批程序的,或者说这些都是政府出优惠政策招商引资请来的。

3新形势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措施探讨

3.1用科学发展观重新审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问题

(1)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问题提高到科学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气象法》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要充分认识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我们不能认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只是气象业务部门的事,而要深刻认识到它是全社会的事,其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而社会各界,特别是领导阶层,也要深刻意识到在社会经济统筹发展中,没有气象事业的发展是一种残缺。2012年12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曙光。因此,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气象探测环境新思路、新方法,非常必要。(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因此,县级气象部门必须变被动保护为积极行动,通过改变工作方式,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兼顾范围,列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的大格局中。(3)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是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决策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各级政府承担起这块责任,就可以避免很多问题的发生。一是当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有冲突时,在政府行为中,要充分尊重和考虑气象探测的特殊性;二是当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组织或个人利益有冲突时,政府要正确处理和对待组织或个人的诉求,积极查处侵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行为。(4)找到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结合点。新建、迁移和改造气象台站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但同时也要找到与当地的发展双赢的结合点。如壶关县气象局在拟迁站址选择时,也充分考虑到县城内一处小山丘是未来城市开发的重点,捷足先登有利于将来的保护。又如长治新一代天气雷达塔也是建设在城市的一个水上公园内,并且按照市政府要求建设成为一个标志性建筑。

3.2法律保护是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

(1)认真贯彻实施《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切实维护气象探测环境权益,保障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用地,完善和规范其他组织或个人在气象探测环境周边征地、占地程序,正确引导和规范气象探测环境周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实现气象探测环境优化与周边土地资源合理使用的双重目标。如长子县气象局的成功迁站,就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探测环境用地得到了解决,气象探测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2)积极寻求各种形式的法律保护。对处于苗头状态的危害探测环境的行为要有敏感性,争取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如屯留县政府家属楼在图纸设计阶段,县气象局得知有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立即找到当时的县委书记汇报,较为圆满地解决了问题;黎城县气象观测场上空,电信部门的通信电缆由普通电话线改造为光缆,将影响日照观测,县气象局通过上级气象部门与通信管理部门的协调,使问题得到解决。(3)积极争取人大支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特殊作用,通过执法检查,促进各级政府落实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加深社会各界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认识和理解。长治气象部门通过邀请人大进行《气象法》执法大检查,并从2007年开始多次召开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工作专题会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此外,在执法检查实践中,通过人大召集市县两级人大、城建规划、气象部门的领导参加,既符合法理,也符合实际。

3.3健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工作制度

第3篇:电信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物权法;公路产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086-02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公路事业取得的成绩令世界瞩目。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410.64万公里,等级公路里程345.36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84.1%,其中高速公路达8.49万公里,已经多年稳居世界第二。①但是,伴随公路事业的飞速发展,我国公路法制建设的步伐相对滞后,公路产权保护制度更有待完善。

近年来,损害公路产权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不仅严重阻碍了我国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甚至会危及公众的出行安全,频频引发交通事故。因此,加强公路产权的保护工作实有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85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公路产权保护制度,既具有行政内涵,又具有民事意义。在公路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一直重视公路产权的行政保护,忽视了公路产权的民事保护,在理论界对公路产权的民事保护的研究同样是少之又少。因此,从民事方面,特别是物权法的方面,研究公路产权保护制度成为现实需要。

一、公路产权的界定

产权起源于经济学,后引入法学。产权,就是人权,是人的财产权利[1]。通常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财产所有权,即所有人依法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即非所有人对他人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程度上处分的权利。

公路产权,就是指权利主体对公路路产所享的财产权利,包括对公路路产的所有权和与路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从《物权法》、《公路法》及《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得出公路路产的范围包括:(1)公路,其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渡口等;(2)公路用地,指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3)公路附属设施,指为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养护、排水、服务、通信等设备、设施以及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公路绿化树木等。与公路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可简称为公路路权,是指公路的非所有者对公路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收费权等。鉴于论文篇幅的关系,本文着重探讨第一层面,即实物意义层面上的公路产权保护。

对于公路产权的归属问题,我国《公路法》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从《物权法》、《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来推断公路产权的归属。《物权法》第52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公路,才属于国家所有。

二、物权法定原则下的公路产权保护

(一)物权法定原则界说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物权的法定内容[2]208。种类法定,指物权的种类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型物权[2]208人们在经济交往当中只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进行交易,不得创设新名词,因为即使创设新权利,也只是在他们双方之间生效,不可能产生对世效力。内容法定,指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内容不容的物权[2]209。这要求:其一,相对人在交易当中,不得随意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物权或者是改变法定物权的内容;其二,相对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创设或者变更物权,才能取得与法律规定内容相一致的物权。

(二)物权法定原则对公路产权保护的借鉴意义

在公路保护中,对公路产权的设定、归属、变更、登记应坚持物权法定原则[3]。通过上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剖析,笔者认为,在公路产权的管路与保护中应该遵守此项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大陆法系各国之所以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是因为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与公民、法人,及国家的关系重大,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其次,物权法定也是界定物权、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在民法学理论中,公路属于不动产,它的所有权由国家或集体享有。所以,公路产权设定、变更与消灭必须严格贯彻物权法定原则。

上文中已经对公路产权的范围做出了界定,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物权法》、《公路法》及《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路产权的范围及其内容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公路管理机关在公路产权的管理与保护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的范围及内容进行,既不能为了保护公路而任意扩大公路产权的种类和范围侵害相对人的利益,更不更任意缩小公路产权的种类和范围而害及公路产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下的公路产权保护

(一)公示公信原则界说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但是人必须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展示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221。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及物上请求权的效力,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公示原则,物权人外的其他主体是难以清楚物权的真正归属情况的,而物权仍人向第三人主张物权时,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破坏交易安全,导致交易秩序陷入无序状态。可见,物权公示原则对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确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真实的物权存在的相同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4]。公信原则是一项与公示原则密切联系的物权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凡是,信赖公示原则所表露的权利状态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无论其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都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有了公信原则,交易人可以不必担心处分人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也不必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谁是真正的权利人,从而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物的利用效率。

(二)公示公信对公路产权保护的借鉴意义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公路产权状况十分不明确。如没有登记建立档案,很多公路设置标桩、界桩的数量不够、分布不够合理,甚至部分农村公路没有设置标桩、界桩。这对公路产权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主要表现为公路管辖和保护主体及其职责不明确、公路路产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的赔偿与补偿等。因此,将公路的权属状况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明晰公路产权状况,有利于公众了解公路路产的权力状态,明确主管部门掌握路产总量及分布情况,为公路产权的保护奠定基础。

公路产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有两种方式:(1)公路产权登记、归档;(2)设置公路标志。

《物权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所以应该严格按照《物权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采用强制登记原则,公路产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2)采用实质审查原则,公路登记机关在对公路产权登记时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公路产权的登记与公路产权的实际状态相一致;(3)制作登记证书,证书中应当对公路的等级、名称、边界等予以明确记载;(4)规范档案的格式和内容,即对档案的格式、种类做出统一规定,并且要按照公路的管辖和级别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以便查阅;(5)分类管理,既然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相应的公路产权档案应当包括:公路档案、公路用地档案、公路附属设施档案。

但是,实践表明,仅仅是登记、建立档案对于公路路权的保护还是不够的,因为公路的登记的状况,大多公众是难以了解的。《公路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所以要按照规定设置标桩、界桩等标志。此外在设置标桩、界桩等标志的时候,根据公路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公路产权经常遭受破坏的地方,可以多设一些置标桩、界桩。笔者还建议公路产权保护部门在部分标桩上明确写明“公路用地严禁挖掘、堆放物品”、“公路桥梁上(下)游x米严禁采砂、取水”、“公路附属设施严禁移动、遮挡”等。这样可以使公路路产的权利状态一目了然,避免因为无知而破坏公路产权的现象。

既然进行了公示就要赋予其公信力,在因公路登记、归档、标桩标线错误,造成公路产权的实际状况与公示出来的状况不一致时,公路管理机构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比如公路产权保护部门在设置标桩的时候因为疏忽把部分公路用地当成了非公路用地,他人在此范围内堆放物品、采石、种植作物。在这种情况下公路产权保护部门就不能对他人做出处罚。而且,在要求他人采取恢复原状等措施时,要给予他人适当补偿。

四、结语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事业的繁荣极大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任务也日益繁重。从民法,特别是物权法的视角来探讨公路产权保护制度,即有利于明确公路的管理、养护和经营主体的职责,也可以提高用路者的法律意识,从而促进我国公路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公路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完善公路保护的立法和执法行为,是实现公路产权保护事业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纪坡民.产权与法[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12.

[2]郭明瑞.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第4篇:电信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机构库;信息网络传播权;避风港;网络服务提供者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2.06.022

〔中图分类号〕G250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2)06-0087-03

机构库作为实现开放获取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学术界得到了普遍认同。据OpenDOAR的统计,截止到2011年3月21日有1 549个组织建立了机构库,我国内地有中国科学院、中国西部环境与生态学数据中心、福建师范大学、厦门大学等4个科研机构出现在OpenDOAR的统计列表中[1]。出于对学术成果长期保存、有效利用以及扩大本机构的学术声望等目的,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科研机构建设自己的机构库,从OpenDOAR对2005年以来机构库数量增长的统计数据不难看出这一趋势[2]。

机构库的运行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所收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而著作权保护问题处理得是否得当又反过来直接影响到作者“自存储”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机构库的可持续发展。由此看来,著作权问题是机构库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机构库资源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对于数字化文献而言,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机构库存储的文献大部分是已出版的作品,在出版这些作品时作者都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由于有些出版合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归属或使用规定得含糊不清,可能导致机构成员基于对合同条文的错误理解,将自己并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存储到机构库并向公众传播,从而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此类侵权事件中,机构库建设者处于何种法律地位,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免除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一个需要做出明确回答的问题,以下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1 “避风港”原则

网络技术服务是信息传播的中间环节,一般而言,ISP并不直接使用权利人的作品,多数情况下是网络服务器根据用户的指令传输其提供的信息。因此,要求ISP对用户上传到网络的海量作品是否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先行作出判断和筛选是不现实的。然而,如果不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权属审查,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著作权侵权现象,从而可能使网络服务提供者陷入无休止的侵权纠纷中,使其无暇顾及自身业务的发展,这对网络产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为了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有必要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的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服务对象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只有在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有必要在新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更为详细具体的标准,使法律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为此,《条例》借鉴一些国家的有效做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相应的豁免,即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服务对象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如果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3]。学术界将这种免责规定称为“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在法律文件中体现为一系列免责条件,《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对提供接入或传输服务、系统缓存服务、存储空间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等4类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不同的免责条件,如果满足了这些条件,即可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主观过错,可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2 机构库建设者的法律地位

2.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分及其法律意义

在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时,通常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内容服务提供者,即ICP,它们将信息上传或以其他方式将信息置于网络服务器中并向公众提供,例如,数字图书馆就属于此类服务;第二类是技术服务提供者,即ISP,它们通过技术、设备为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提供中介服务,例如,电信运营商、博客、BBS等就属于此类服务[4]。《条例》又把ISP分为4种类型:提供接入服务或者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系统缓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有两个本质特征:其一,从服务内容上看,ISP所提供的是网络技术,而不是网络信息;其二,从服务模式上看,ISP是按照服务对象的指令传输或接受信息,对于信息内容是否侵权不作实质性审查。从《条例》第20~23条的规定来看,《条例》中使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是特指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5]。以下本文所使用的“网络服务”特指“网络技术服务”。

区分ICP和ISP的意义在于,二者在侵权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对于ICP而言,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将权利人的作品上传至互联网,即可直接认定其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ISP而言,由于没有直接上传作品,只是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设施和技术服务,因此,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就是说,ISP对于服务对象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如果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以认为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可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第5篇:电信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互联网行业调研报告

(一) 现行体制

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现行管理机构为中国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国内尚未出台中国电信法,这对政府部门作到依法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障碍。目前中国政府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以管理规范为主,其管理范畴主要集中在四个领域,即准入管理、出口管理、域名注册和安全监督。

准入管理

根据邮电部1993年制定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服务、电子信箱和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均向社会放开经营。这对在1995年后民营网络服务商和网上内容提供商的大量兴起和迅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国务院199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我国境内的共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的有线电、无线电通信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已兴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或参与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资参股经营。因此,目前中国的网络接入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尚不允许外资进入,但信息内容服务商不受此项控制。目前,信息产业部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信息服务商的进入进行许可证管理,经营国内网络电话业务的企业也须首先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

出口管理

目前,中国国际互联网的国际出口统一归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管理,电信管理局下设国际通信处具体承担管理事物。管理依据的有关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1996)和《实施办法》(1997)、《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域名管理

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信息办制订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成立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负责国内域名的注册事项。该机构是一家非盈利的管理与服务性机构,其宗旨是促进中国互联网络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目前,CNNIC是APNIC的联盟会员,其在业务上受国务院信息办领导和信息产业部的指导,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了CNNIC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

中国互联网安全管理由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共同负责。法律依据包括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上述三部还联合成立了安全监控中心,具体工作由中国电信数据通信处实施,对网上信息的安全进行实时的监视。

1998年7月25日,公安部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这家非盈利性的技术支持与服务性机构是中国第一个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是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之一。其服务宗旨是对中国互联网络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进行公正、客观和权威的测评、评估和认证。该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国内外信息安全设备和信息技术产品进行安全性检验与测试;对国内信息工程和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性评估;提供与信息安全有关的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及人员培训等。目前,该中心已具有ATM、帧中继、TCP/IP等测试环境,并开发出相关的测试工具和测试方法,具备了对防火墙、虚拟专用网(VPN)设备、鉴别设备等安全产品的测评认证能力[2]。

(二) 中国互联网络基础结构体系

中国互联网产业的构架尚在搭建之中,基础通信网络的绝大部分由国家投资兴建。从市场专业化分工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产业研究涉及到的服务商包括网络供应商、接入服务商、咨询服务商、域名服务商、电子邮件商、在线服务商、评级服务商、平台服务商、搜索引擎和大量针对特定需求用户的信息内容或数据库提供商。中国互联网产业目前实际利用和可利用的网络资源包括国家基础通信网、四大互联计算机网、有线电视网和其它一些专线网络。

1.基础通信网

国际互联网虽然是全球范围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但它主要是在现有的全球电信网络的基础上,利用各种数据通信设备将世界各地的计算机联结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基础电信网是国际互联网构建和发展的网络基础和主要约束。

90年代以来,中国在共用数据通信方面取得了迅速发展,目前已经基本建成的四大公用数据通信网,为中国国际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四大公用数据通信网分别为:

(1)中国公用分组交换数据网(ChinaPAC),1993年9月开通,目前已覆盖全国地市以上城市和90%以上的县市以及部分发达地区的乡镇,分组交换网端口总容量达到18万个。

(2)中国公用数字数据网(ChinaDDN),1994年开通,目前已覆盖全国地市以上城市和90%以上的县市以及部分乡镇,公用数字数据网的端口总容量达到30万个。

第6篇:电信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论文关键词]网络下载;P2P软件;搜索引擎

自上世纪80年代进入信息社会以来,网络就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网络的发展势不可挡,在享受互联网技术为我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忍受它给我们带来的不便。用狄更斯的一句话来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人类已经依赖于它的存在。如何使互联网这一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的生产力发挥其无限的创造力,同时又能避免网络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规范网络行为、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已成为各国学者关注的焦点。由于网络下载是近几十年来才发展起来的,所以我国调节网络下载、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尚未完善,只有少数法律是规范网络著作权,这对保护网络著作权是远远不够的,国内的网络下载侵权研究还处于不成熟的状态。

一、网络信息下载概述

所谓下载,是与上载相反,指将信息从互联网转载于个人计算机过程。下载行为是用户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一种使用,下载的过程会导致对作品的复制。

(一)网络下载的分类

要分析网络下载的合法性,首先要对网络下载进行相应的分类,通过互联网进行下载的方式有很多,以下载技术和方式的不同,大至可以分为如下三种:

1.内容服务商模式

以收取费用为前提,通过自己建立的网站对客户提供网络下载服务,即利用自己的网站,直接提供数字化音乐的下载、上传服务。一些网站通过设立电影、音乐的预览吸引观众,使观众进入相关的页面,再告知其缴费的具体情况,有些观众由于好奇,就按照要求缴费,这就相当于一个在网上对商品的买卖。

2.搜索引擎下载

通过搜索引擎系统,只要输入相关的词语,就可以找想要的歌曲或电影进行下载。搜索引擎是当前用得最多的一种下载方式之一,也是著作权纠纷最多的模式。搜索引擎就像一把双刃剑,既带给了人们方便,也带来了许多网络著作权新问题。在我国,许多网站都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包括百度、Google这样专门的搜索引擎服务网站,也包括新浪、搜狐这样大的门户网站。

3.P2P技术下载

如果想要下载电影或者一些比较大的视频,搜索引擎下载并不是最好的选择。通过P2P下载工具,我们可以很快地找到我们想看的电影及视频,而且下载速度非常快。现在用得比较多的P2P下载工具有迅雷、电驴、BT下载等。P2P是一种新型的下载方式,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Peer就是点,同事的意思,P2P可以理解为端对端、点对点或者是对等联网技术,P2P模式是通过P2P终站软件进行硬盘搜索来实现查找种子和下载资源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广义的搜索服务。

(二)网络下载所产生的著作权问题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网上著作权的纠纷就变得非常之多。实务中,存在着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著作作权人的创作动力受影响

作者完成一件作品,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劳动,有些作品的产生甚至于要花十年或者毕生的精力,而作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相关内容是作者完成作品的强大动力之一。作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形成的作品被网民通过网络无约束的上传、下载并使用的话,著作权人会受到很大的损害,作者的创作热情也会因此而减少,导致作品的数量和质量下降。

2.相关企业的利益会受到损害

网络下载的产生,一方面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另一方面,也损害了相关企业的利益。网络歌曲MP3,网络电影、视频的下载,使得唱片公司、电影制片厂等企业的利润率大大下降。自从出现了MP3播放工具,人们欣赏音乐的习惯开始改变,而歌曲的来源也从原来的磁带、CD等载体,直接变为网上下载。这使得原本通过出售磁带、CD带获取利益的相关企业的利润降低。

二、网络下载侵权之法理分析

在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限制是比较复杂的问题。网络下载的侵权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就是网络下载用户,另一类则是提供网络下载的服务商。网络下载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这两类主体是否构成侵权。而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以及是“直接”还是“间接”侵权,则是区分责任的重要标准。

(一)网络下载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下载的内容是下载人合理使用的,则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在立法体例上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开放式”立法体例以美国的合理使用为代表;“封闭式”立法体例在大陆法和欧洲国家得到采用,它建立在对合法行为的详尽列举的基础之上。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进行了规定。设定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一定程度上限制权利人的权利,平衡权利人和其他主体如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但是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网络环境,学界存在一定争议。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则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规定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作为网络下载的主要客户,网络用户都习惯于通过网络下载各种资源,在下载的同时,也是资源上传的主体,这是由P2P软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整个互联网世界就像一个大的仓储中心,里面储存了各种资源,而每一个网络用户都是这个仓储中心的一员,都通过网络把自己的资源存在这个仓储中心,只要有人需要,就可以从中找到想要的资源并下载获得。如果用户仅仅是出于个人的学习或者欣赏而下载作品的,并且在完成学习或者欣赏之后,能及时从个人电脑中删除,则构成合理使用;如果网络用户在下载完后没有及时删除,而是提供给其他用户进行下载或者是直接传播给其他用户,这样就构成不合理使用,因为这样会使得作品在很大范围内传播,从而对著作权人带来巨大的灾难。

(二)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在互联网产生之初,许多案件没有正确地区别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一概以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去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其既不考虑侵权内容是否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也不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侵权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对网络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要分清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比例,就要搞清楚哪些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无论对于权利人追究他人侵权责任,还是对于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者法律责任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在构成要件及原告、被告举证方面都有重大差异。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不是构成“直接侵权”的必要条件,而仅仅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如果权利人选择以被告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为诉讼原因,则必须证明被告没有经过许可实施了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网络传播行为”。而被告如确实实施了这一行为,则只能举证证明自己无主观过错或者过错责任比较轻,以求减少赔偿责任。

正确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首先要搞清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网络环境中,对于版权人最为重要的专用权为“信息网络传播权”。2001年我国在修订《著作权法》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规定,为版权人规定了一项“专有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用于在网络时代对版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则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方获得作品的权利。”2006年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了明确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也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进一步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三、我国网络信息著作权保护及相应对策

(一)我国立法保护的不足

我国于2006年5月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知识产权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实践,填补了我国网络传播立法的空白,但相对发展如此迅速的网络世界,此法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首先,是因为制度建构总是落后于技术发展,因而制度的不足在所难免;其次,该条例的法律渊提供源位阶也过低,立法技术不成熟,立法选择时的犹豫不决以及理论冲突,都导致其许多规定过于保守,与网络时代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距。这些不足也是网络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要想使网络传播合法有序,就要先解决这些问题。从几年的实践来看,我国网络下载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没有平衡各方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体现了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实现对网络环境下人类不同层次需要的考量,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中应该敢于打破传统的条条框框,寻找更为恰当的制度设计平衡标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第9条对于教育、农村地区的特殊保护,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利益,总体上是属于大胆的创新,但是由于设置的限制条件太多,其实际运用的效果却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目前,随着我国国情的发展以及网络资源共享的蔓延,急需一部全面规范的网络版权法规。无论是飞速发展的网络作品传播产业,还是渴望权利和利益得到保障和实现的版权人以及作品使用者,都需要这样一部专门立法。

2.主动性不足。《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缺少特色条款,在很多领域,既想迁就《互联网条约》的国际先进立法水平,又要需要考虑我国实际技术发展水平和推动产业进步方面瞻前顾后。在立法选择时,时而考虑美国的立法,时而又考虑日本的立法,却对实际情况缺少主动的介入和调研。

3.网络取证技术相对落后。相对于现实社会来说,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以自己的网名或者其他代号在网上进行冲浪,所以,在网上很难查到一个人的真实情况。这就给网络下载侵权的取证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由于现在网络技术还处于发展阶段,国家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用实名上网,而又不能准确地通过网络技术找到相关的侵权人,所以网络技术在这方面的落后又限制了网络下载侵权的取证范围,使得这方面的侵权责任难以得到补偿。

(二)国外的借鉴

美国是现代信息技术革命的发源地,是电子信息产业发达的大国。当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催发人们对规则的要求时,来自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则整合就自然兴起。美国有过半信息网络传播的立法开始于一系列的司法判例,这些案件涉及传播作品的自由与限制问题,直指版权在网络时代保护的界限。早在1993年,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批准设立了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机构IITF(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ask Force)以推动信息技术在美国的发展和应用。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美国又于1998年10月出台《数字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简称DMCA)。这个法案是对1976年《美国版权法》的一次重大修改,它的基本内容已被纳入《美国版权法》。与美国相比,德国在这方面也比较严格。德国《版权与邻接权法》规定,为了个人使用和商业目的对复制权和公开表演权进行故意侵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德国,P2P软件——例如著名P2P软件eDonkey(电驴)软件——最终用户之间共享音乐与影视文件发球非法行为。据报道,2006年德国在一次行动中就使3500名电驴软件的使用者面临着刑事起诉;2004年以来,德国已经对超过7000名文件交换者施加制裁,每个案件平均处罚2500欧元。

(二)我国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目前对网络下载技术,支持与封杀呼声并存。支持者主要是广大的网民,例如P2P带来的快速、经济的下载服务使这些拥护对该技术追捧有加,网民认为“未来的互联网肯定是共享的时代,不能交流共享,我们上网干嘛? 宽带的宽字就没有意义了!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电信运营商,因为P2P技术对宽带资源的过多占用,遭致部分用户深恶痛绝,因为这种占用有可能在接入网、传输网、骨干网等不同层面形成瓶颈,造成资源紧张,给其他用户正常使用宽带带来不便。据了解,目前从实际监测情况看,BT的使用已经占用了40% ~70%。占网络用户的相当大一部分。对于互联网的规制,我们不能因为其侵权了著作权而一味地限制,因为网络下载是一种对人类非常实用且方便的工具,如果仅仅因为其侵权而限制,那么可能会适得其反,不但没有限制,反而造成互联网的畸形发展,“网络的美丽就在于,读者再也无须经过出版商和编辑而直接获得所有信息。”

1.实行避风港制度

由于调整网络安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的经营或者是动作风险就显得比其他人都要大。事实上,对他们管紧了,似乎不利于网络的发展,如果不管,则著作权没有了保障。为防止这种副作用或者负面影响,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采用了“避风港”制度。即一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他们就不再与网上的违法分子一道负连带责任。他们只要做到:第一,自己不制造违法信息;第二,确认了违法信息后即删除或者作其他处理(如中止链接等);第三,在执法机关找寻网上违法者时予以协助。那么,他们也就可以进入“避风港”,放心经营自己的业务了。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往往可以看到我们下载的电影上面会出现一排字,如“本片仅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一经下载,请于24小时内删除“。这其实就是一种警示语。网络产业的技术服务商应建立适当的风险防范机制。首先,服务商应建立内部版权审核机制,构筑自动审查和人工审核的双重门槛;然后,设置专门部门应对权利通知,严格审核受权利人通知的作品;此外,对新建立的商业模式,也应设有专门的法律部门进行风险评估,以主动适应避风港条款的规定。

2.完善立法,科学监管

目前,我国调整网络下载侵权的法律主要是《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定网络上作品的地位。但是,由于这本法律制定的时候网络还没有发展起来,网络下载现象较少,所以此法没有对网络下载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定和约束,因此,相关立法机关可以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新出现的网络著作权问题进行规定,使其有法可依。

3.建立健全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第7篇:电信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一)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现状

我国的服务外包产业起步较晚,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中所占的份额较小。目前,中国外包业务占全球外包业务的市场份额与印度所占的国际市场份额仍有较大差距,仅为印度所占国际市场份额的50%不到。ITO(信息技术外包)是中国服务外包业务承接的主要类型,但我国的BPO(商务流程外包)业务至今仍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大多数服务商还是以数据处理、事务外包为主,能够承接高端服务的企业很少。

2011年我国服务外包行业发展速度很快。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服务外包快速增长,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323.9亿美元,同比增长63.6%。其中,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238.3亿美元,同比增长65%,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国际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2011年我国承接服务外包占全球的23.2%,比上年提高6.3个百分点。统计表明,美国、欧盟、日本等是我国服务外包的主要市场。2011年,我国承接来自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离岸外包合同执行金额达164.3亿美元,占我国离岸外包合同执行总额的68.9%。目前,我国约有22000家服务外包企业,但行业内缺乏有规模和实力的大型企业,2011年,占全国总数2.9%的中型企业包揽了全国离岸执行额的51.2%,而离岸外包合同执行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仅22家,仅占全国企业总数的0.1%。值得注意的是,服务外包成为吸纳新增就业的重要领域。2011年,新增服务外包从业人员85.4万人,其中新增大学毕业生(含大专)58.2万人,占比达到68.1%。截至2011年底,全国服务外包企业达到16939家,从业人员318.2万人,其中大学以上学历223.2万人,占70.1%。

(二)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服务外包的高级复合型管理人才。服务外包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具有高技术含量和创造性的特点。离岸外包作为服务外包的重要分支,对从事服务外包人员的“国际化”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现有的人力资源结构呈现“金字塔”形状,即从事服务外包既具备战略策划能力和现代企业管理能力,又通晓相关行业业务知识的高端复合型人才缺乏,综合能力、应用能力较强的软件人才不足,中间技术人才也相对不足,而对技术要求不高的低端普通软件人才数量充足。当前发展服务外包对于人力资源结构的需求呈现“橄榄球”形状,这表明我国人力资源的供给与需求存在严重不匹配。同时,与以英语为母语的印度相比,我国相关工作人员英语水平明显偏低。我国目前的英语教学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应试,更侧重语法和词汇的学习,缺少语言交流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2.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国际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包方非常关心的问题。跨国公司对其知识产权的担忧,制约着中国服务外包的发展。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调查显示,大多数亚洲公司已经将一部分业务外包到印度(占55%)、中国(占36%)。而新加坡是亚太地区第三大最受欢迎的服务外包承接地,市场份额为20%,香港以16%的份额名列第四位。印度和新加坡的成本尽管不是最低廉的,却拥有很好的知识产权保障,员工的教育程度高,这为它带来了较高的附加值。目前我国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国相关的法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条例与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又有诸多的不一致。相关的执法措施以罚款为主,执行强度较弱,并不能给予发包方良好的信息安全保护环境。

3.电信管制政策调整滞后。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一些重要业务如呼叫中心、IDC等需要利用电信网络信息传输平台开展业务,然而本质上属于外向型现代服务业,不同于主要针对本土市场的电信增值业务。依据我国电信管制政策有关规定,这些业务被看作是电信增值业务并实行许可和审批管理制度,政策调整滞后不利于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大规模发展。与此相联系,有关政策不允许已成立合资企业经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外资在我国设立离岸外包企业不仅要申请经营许可,还要有合资比例规定的限制,不利于跨国公司在我国建立在线服务提供中心并进行相关基础设施投资。

4.外包企业品牌知名度低。由于同处亚洲,受地缘因素影响,我国软件企业主要面向日本市场,总体上处于低成本竞争阶段,没有形成相应优势;此外,作为软件外包主要市场的欧美国家,对我国软件外包企业缺乏了解;同时,我国企业对于自身能力缺乏认识,很少企业获得承接软件外包所需的高级国际资质认证。总之,我国的服务外包缺乏强有力的品牌,尽管中国各个软件园与所在地政府都为此做了积极的准备,在国内外各种场合开展了宣传活动,但未能有效消除国际客户对中国的主要顾虑。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服务离岸外包行业缺乏一个有影响力、能够真正代表国家服务外包行业的行业组织,无法与政府共同制定品牌策略并在国际上针对中国的独特优势定位开展品牌建设活动。

5.缺少信息交流渠道。我国目前已建立了软件行业协会,为推动软件外包发展做了很多工作。但与印度的软件和服务公司全国联合会(NASSCOM)相比仍还有很多不足之处。NASSCOM是印度信息技术和软件业最具有影响力的组织,拥有1100个会员,其中200家是全球性公司。其免费为公司提供详细可靠的分析信息,包括年度报告、市场调查分析数据、供应商的档案等,促进了印度本土企业和欧美软件发包商的交流和合作。而我国目前缺少这样有效促进合作的交流平台,很多国际发包公司发觉要找中国的外包企业的英文资料信息非常困难。这十分不利于我国企业对国际外包业务的承接。

二、印度服务外包发展状况及成功的经验

(一)印度服务外包发展状况

印度是发展中国家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的成功者,承接全球65%的软件外包市场业务和47%的服务外包市场业务,成为全球最大的提供服务外包的国家。人们往往把欧美称作“世界董事会”、中国称作“世界工厂”,而把印度则称为“世界办公室”。据前瞻资讯产业研究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印度IT-BPO服务收入为637亿美元,其中离岸收入497亿美元、在岸收入140亿美元。预计到2020年印度的IT-BPO服务收入将达到2250亿美元,是2010年服务收入的3.5倍。印度服务外包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服务外包发展保持了较高的增速。印度软件和服务的出口额逐年增加,2001~2002年度出口额仅为80亿美元,2010~2011年度就增加到590亿美元,9年之内增长了6倍多。除了2008年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增速略有所下降外,其余年份维持了约30%的增速。印度服务外包在全球市场的份额也一直保持在高位,占据了近一半的市场份额。2001~2002年度印度占全球BPO的比重为39%,而2005~2006年度上升到45%,2009年达到51%,2010年进一步上升到55%。

2.对经济的贡献度较大。服务外包对印度经济的直接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GDP的贡献;二是对就业的贡献。软件与ITES产业占GDP的比重在1999~2000年度仅约为1.2%,此后这一数值迅速增长,到2010~2011年度已经达到6.4%,软件与ITES产业已经成为印度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ITO和BPO行业直接从业人员1999~2000年度为28.4万,到2010~2011年该行业的直接从业人员达到250万人。此外,外包行业还间接创造了大量包括销售、通讯、管理等在内的就业岗位,2005~2006年度该行业创造的间接就业机会为300万个,2010~2011年增加到830万个。

3.已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印度现在拥有三大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即塔塔咨询服务公司(Tata?Consultancy Services),信息系统科技公司( Infosys Technologies)、萨蒂扬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Satyam Computer Services)。总的看来,上述公司都已经成为世界著名的ITO和BPO企业。根据IAOP(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Outsourcing Professionals)公布的2010年全球外包100强中印度有Infosys和Tata等2家企业进入前十名,分别为第二、七名,Tech Mahindra为44名,而中国企业中沈阳东软集团排名第25位,中软国际排名第67位。而且经过多年发展,印度的很多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商誉和世界级质量保证体系,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竞争力强大的公司。

(二)印度服务外包取得成功的经验

印度服务外包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主要得益于其良好的政策环境、完善的园区服务体系、充足的技术人才以及专业的服务外包业协会。

1.良好的政策环境是根本保障。印度政府高度重视软件产业和服务外包,1986年制定了《计算机软件出口、软件发展和软件培训政策》,明确了印度软件产业发展战略目标,并对从事IT外销的企业给予特别的优惠政策。比如,对从事该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5年减免5年减半,再投资部分3年减免,等等。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印度发展服务外包的成本要比中国低30%左右,企业负担基本上是“零税赋”,这在相当大程度上形成了承接服务外包的成本优势。印度对电信等信息行业实行开放的政策。开放的和现代化的电信行业是印度跨境计算机服务发达的重要因素。在20世纪90年代后,印度政府放开了对电信、通讯等产业的控制,迅速对私人和外资开放了这些部门,打破了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印度的电信、通讯业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开放的电信市场。激烈的市场竞争使电信服务的价格下降,服务水平提升,为印度成为ITO和BPO的大国提供了基础的技术条件,促进了信息技术和软件产业的发展。印度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软件外包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国际信誉。

2.完备的园区服务体系是发展基础。一是园区内基础设施优良。自1991年,有“印度硅谷”之称的班加罗尔出现第一个计算机软件技术园开始,迄今印度已建成20多个软件园,园内基础设施优良。在硬件方面,园区内架有高速数据通信线路和卫星地面接收站;在软件方面,政府在园区设立管理中心,简化审批、出口手续,低价出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为中小企业建立商务中心等,提供全方位服务。二是园区内政策体系完备,在税收方面,园区在进口关税、所得税、地方税、劳务税等税种上实施减免政策。印度储备银行在资金使用、股权处置方面也提供多种便利政策。软件园区为印度软件产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培育了一批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被誉为印度软件业创始人的塔塔咨询服务公司(TATA),在全球47个国家开展IT服务、资产管理、全球咨询等外包业务,涉及政府、企业、银行、保险和媒体等多个领域,拥有的员工25%来自其他国家,软件出口排名印度第一。ZAPAPP公司业务覆盖亚太地区,主要从事保险、审查、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外包业务,该公司承担了美国的90%和全球20%的员工信用调查业务。

3.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是重要支撑。由于曾是英国殖民地的缘故,印度约2亿人粗通英语,有约5000万人熟练运用英语,目前印度有253所大学以及近700所专科学校,普遍采用英语教学,教学质量也很高,特别是像德里大学、尼赫鲁大学等重点大学以及七所理工学院和六所管理学院与世界著名大学几乎处在同一个水平上,这些大学在印度培养信息科技人才以及商业、管理人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4.专业的服务外包行业协会是催化剂。印度服务外包协会NASSCOM成立于1988年,专职员工50人,是印度IT软件和服务产业的一个非赢利性组织,该组织拥有包括来自印度、美国、欧盟、日本以及中国的1300多家相关企业,这些企业的营收占据了印度软件产业的95%。作为印度信息技术产业团体和非赢利机构,该协会在帮助印度成为全球外包行业基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与政府沟通,帮助进行产业规划,协调建设软件科技园,争取有利于软件发展的政策优惠;与WTO沟通,争取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有利地位和条件;帮助企业与电讯行业谈判,争取低价格的优良服务,维护企业知识产权;与大学等机构沟通,开展人才培训,通过设立基金方式进行电脑知识的普及,特别是向贫穷落后地区推广;推动服务外包由后端办公服务等业务向金融、保险、软件开发与研究等领域发展。

三、进一步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1.完善服务外包相关支持政策。一是制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扩大吸收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鼓励国外大型跨国公司来中国设立国际服务外包提供中心或服务基地,放宽电信业、金融业等行业境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的市场准入,对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可给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二是借鉴发达外包市场的经验,对中国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实行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促进服务外包出口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在财政税收、投融资、进出口、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三是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域范围,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研发和营销机构。明确将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纳入服务贸易管理框架,统一管理,区别对待,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允许有真实背景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直接从境外收汇、结汇。

2.改善人才培养方案。一是高校尤其是高职院校要经常和承接外包业务的企业联系,了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及时调整办学方向和课程设置,培养具有较强针对性的专门人才,尤其是把英语及软件人才的培养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二是行业主管机构或承包企业可以联合高校进行职业资格认证和培训,使大量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通用人才通过针对性的职业资格认证成为可以迅速进入工作岗位的专门人才。三是加大对高级人才的引进力度,招揽海外留学生回国创业,简化引进人才出入境、落户手续,设立专门人才引进基金,进行团队整合,给予住房等方面优惠,快速提高整体承接能力。

3.打造“中国外包”的国际品牌。政府应明确制定中国的总体外包品牌战略;建立国家级服务外包的权威性论坛,形成执行品牌战略的重要平台,树立中国服务外包业的良好形象,实现与全球外包客户和服务提供商的定期交流;紧紧抓住目前在中国发包的知名跨国企业,以高质量的要求和标准完成相应的承接任务,进而获得跨国企业发包商的信任和支持,通过合作宣传中国承接外包业务的能力;协调各地服务外包宣传工作,既保证与整体品牌战略一致,又帮助各地发挥地方独特优势;加快建设服务外包集聚区,提倡差异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以产业园区模式发展服务外包产业,能够发挥区域各种资源要素的整合能力及其协同效应,追求适合于区域具体特征的区域发展道路,重点支持离岸开发中心的建设,成立服务贸易产品的研发中心,积极组建国际软件交易平台,扶持国家软件出口基地海外设立接包中心。

4.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保护。一是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和规章,加大对盗版和侵权的打击力度,对取得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和企业,通过专项资金给予奖励,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大打击各类侵权行为的力度;二是加强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外包企业的支持,把服务外包业务中取得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列入政府资助有关维权企业的奖励内容,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三是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外包数据保密相关规则,切实维护发包方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四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知识产权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的监管并督促企业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

第8篇:电信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面对这一丰厚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责任非常重大,同时,如何利用好先辈留下的珍贵财富发展好旅游业,也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在各级领导、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古城的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走过了一个从自发到自觉、逐渐理性的过程。从19*年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之后,国家、省、市各级对*古城保护和旅游产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20*年,全省调整产业结构“*”项目中,将*古城列入全省旅游业发展的十大旅游景区。20*年全省旅游产业工作会议上,将*古城作为全省旅游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的两大龙头之一。20*年晋中市开始实施双百项目,*古城旅游业项目和*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连续两年被列入全市双百项目,主要内容有:*古城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包括8大类46项工程,总投资为4.58亿元;城市集中供热供气项目,总投资2.27亿元;康宁街拓宽及商业开发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4300万元;*古城旅联实业公司文庙开发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中学新校建设项目,总投资1.3亿元;丽泽苑大酒店新建项目,总投资3100万元。从19*年之后,国家、省、市三级计划部门加大了对*发展旅游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共给予投资8150万元,其中国家4850万元,省2820万元,市480万元。所有这些支持,都对*这样一个基础薄弱、财力紧张的地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历届县委、政府充分审视分析和深刻认识到“古城存在的唯一性、古城保护的完整性、古城文化的厚重性、古城景点的多样性、古城内部的混合性”这样一些基本特征,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观念和经营城市的发展理念,从解决发展过程中体制、机制、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问题着手,走出了一条保护与开发并举、建设与管理并重的路子,最终实现了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城市建设共赢的目标。在短短的几年间,*古城以其丰富多彩、古色古香的人文景观,成为国内外游人向往的旅游胜地,旅游产业有力地拉动了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如今的*古城,已经成为展示中国汉民族文化的大型博物馆,成为我县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拉动力,成为全省的旅游龙头。20*年,*古城共接待国内外游客63万人,门票收入4800万元,旅游及相关产业综合收入4.3亿元,分别是19*年的20倍、25倍和18倍。分析*古城旅游业的发展,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全面夯实旅游发展的基础。

*县在发展旅游产业的过程,始终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始终遵循保护文物就是对历史负责、对未来负的思想,始终遵循保护文物就是发展旅游的理念,全方位地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一是实施依法保护。在省、市的高度重视下,19*年*月*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了《*古城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遗产保护的省级立法,这一条例成为*县保护古城的法律依据,成为制定县城建设规划、古城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古城保护管理制度的大纲。根据《*古城保护条例》,经山西省政府批准,*先后出台了《*县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年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传统建筑和历史街区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管理办法》;针对古城内消防设施失天不足的问题,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加强文物单位、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古城内电气线路改造的方案》。特别是最近以来,以市政府文件上报省政府《*古城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得到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张宝顺省长亲自做出批示,梁滨副省长组织召开了专门协调会予以研究解决。所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案的出台,使文物保护工作更具操作性,更加具体化,促进了文物保护法制化进程。近几年来,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坚持“修旧如旧、以存其真”的方针,*县先后对古城内主要街道两侧的房屋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了维修,拆除了不协调建筑,有效制止了乱拆乱建和破坏性建设,保护了古城完整的风貌。

二是实施古城内单位和人口搬迁工程。19*年以前,古城内有近5万常驻人口,多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聚集在古城内,人口密度比*、*等大城市高出十几倍,超负荷的人口密度对保护古城、管理城市及发展旅游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减轻古城人口承载压力,*县把古城内单位和人口搬迁作为有效保护古城的重要举措,做为市政建设的重点,持续予以推进。19*年底,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率先迁出了古城,至20*年共带动80余个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搬出古城,累计投资2亿多元,直接或间接带动古城内2万多人口外迁,古城内人口减少到现在的2.7万人,为保护古城、发展旅游创造了宽松的条件。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并重的原则,大力推进旅游产业化发展。

旅游是一种特殊的产业,发展旅游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县县委、政府在充当旅游市场建设与发展主角的同时,积极运用市场经济法则,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发展旅游,二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大大加快了古城旅游业的快速兴起和发展壮大。

一是文物景点保护实施政府主导。*古城与其它景点、景区不同,有它的特殊性,是文化内涵性旅游城市,是以文物、文化资源为主的旅游城市。特别是古城内,既是居住区,也是旅游区,是一个社区和景区特征皆有的混合体,因而,旅游市场管理具有不同于其它旅游胜地的特殊性。鉴于此,文物景点开发和文物保护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近几年来,县政府先后投资4000余万元,对古城墙、双林寺、日升昌、镇国寺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维修,实施了护城河、环城路、城门综合整治工程;采取股份制、合作制的形式,完成投资5000多万元,对文庙、县衙署、城隍庙实施修复,如今都开辟成为景点向游人开放,成为古城的骨干景点。

二是历史街区开发吸引社会力量。为了更好地保护古城内一大批古民居、古建筑,*县从明清街国有房产经营权转让入手,探索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发展旅游产业的路子,通过政府出政策、定规划,利用社会力量实施了明清街修复,形成了如今的旅游产业街。以此为契机,采取经营权转让和产权拍卖两种办法,先后对古城内20余处古建筑产权和100余处古建筑经营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之后,按照古城保护方面的规定和旅游发展的规划,统一制定维修方案,并严格监督其维修和利用,先后对西大街、东大街、衙门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古城区实施了修复。这样的举措,不仅弥补古城维修保护资金的不足,而且加快了旅游产业化发展。近几年全社会用于古城保护的资金达2.5亿元,建成了特色购物、特色餐饮、特色住宿、特色娱乐等方面的6条旅游产业街,发展了400余辆旅游车辆,建成了40余家具有传统风情的民俗宾馆、民俗客栈,开办了80余家旅游购物店铺,形成了20个景点,旅游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达到4万余人,在拉动居民增收、安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等方面发挥了旅游业独特的幅射力。

三是旅游配套建设依靠市场运作。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业的六大要素,但由于*古城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在旅游快速发展的同时,显露出配套不健全、要素不完善的问题,这是制约*古城旅游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对此,*县采取练内功提高服务水平、出政策吸引市场投资两种方法,发展旅游要素市场中的薄弱环节。一方面,县委、政府鼓励民营企业大户,积极投资旅游接待设施,发展绿色环保产业,20*年以来,全县新建成了3家星级以上标准的宾馆,其中投资近8000万元的丽泽苑国际大酒店具备四星级标准,20*年9月份国际摄影大展前已经正式投入运营;还有在建的4家星级宾馆预计20*年投入运营。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古城内民俗宾馆接待服务水平,创出地方传统特色,经过省质量技术局审核,通过了《*古城民俗客栈星级评定标准》,这是我国唯一的地方传统客栈评定标准,对*县民俗客栈特色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已有6家民俗客栈通过了星级评定。20*年年底,*县聘请我国旅游界魏小安等专家和权威规划单位,开始组织编制《*古城旅游发展规划》,预计20*年8月份完成,该规划将为*县旅游业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提供科学有力的指导。

三、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全面加强古城保护与利用。

*古城是世界文化遗产,为了保护好这块来至不易的金字招牌,并利用好它造福后人,发展旅游业,*县在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为切实加强对古城内3000余间公房的维修管理,20*年撤消原房管所,成立房管局;为了加强对古城环境卫生的管理,撤消原市容办,成立环卫局;同年实施了以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建*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实行古城门票“一票制”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三项改革,旅游运行管理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县在全国的县城中第一个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城管监察大队,将8个单位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进行集中,执法局及监察大队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其力量集中、处罚权集中的优势,组织拆除了2.8万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和不协调建筑,在古城保护、旅游市场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组建成立以来,发挥其企业融资、项目投资的平台作用,已经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了3亿多元的古城保护、旅游开发项目贷款,开发了建筑面积近4000平方米的星级民俗客栈;古城门票实行“一票制”以来,有效解决了部分景点私设回扣、扰乱旅游市场的问题。

20*年*月份,*县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彻底理顺了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成立了“世界文化遗产*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县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县政府的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长兼任。目前,*古城文物保护、旅游开发已经形成了“管委会全面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管理、宣传促销等工作,旅游公司进行旅游项目开发、经营等工作,执法局负责城市行政执法管理等工作”的管理运行模式。

二是创新经营城市办法。为了整合城市资源,加快古城保护和新城建设,*县实行了国有土地集中储备制度,创新经营国有土地、房产和广告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模式,把国有闲置资产推向市场。先后拍卖了县人大、水务局、财政局、交通局、农机中心等10多处房产,拍卖了新城区近400亩国有土地,为政府筹集了6000余万元的建设资金。仅20*年以来,利用市场运作的方式,铺开了3个上亿元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政府投入铺开了三大类40余项文物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工程。同时,将城市公交线路运营权、道路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进行了拍卖,城市公共服务业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实现了快速发展。

四、坚持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改善古城环境。

*古城因其古老的建筑和弥足珍贵的价值而闻名,同时,也因其古老而暴露出基础设施建设先天不足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成为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中最大的瓶颈制约。曾经一度时期,古城内建筑破旧不堪,道路坑凹不平,街上电杆如林,空中线缆如网,新城区交通不畅。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县从19*年开始,按照“保护古城、改造旧城、建设新城”的城市建设思路,一以贯之地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就。

一是中小街巷改造初见成效。古城内共有200条大中小街巷,按照先大后小的顺序,投资7000余万元,对古城内86条主要道路进行了硬化,部分街道进行了线路入地和上下水改造,极大改善了古城内面貌。

二是古城消防得到加强。19*年以前,古城内只有3个消防栓,目前已达到45个,并结合古城内道路改造,对部分主要消防供水管网也进行了改造。新购置了一部小型消防车,解决了大型消防车难以进入古城的问题。结合城网改造,对古城内临街古建筑的电气线路进行了阻燃改造处理,不仅美化了环境,而且消除了电气线路老化带来的火灾隐患。

三是新城建设初具框架。为加快新城建设,近几年共投资5000余万元,建设了贯通新城东西的柳根路、连接祁临高速公路的引线和康宁街,东城区新建了东关大街,古城绕城墙新建了环城路,新城外新建了外环路,构筑了四通八达的道路网络,进一步拓展了新城发展空间,加快了新城开发。目前,东部形成了以*中学、人武部等单位为主的东城新区,西部有在建的天鸿家园住宅小区、行政审批大楼和即将投资开发的柳根花园住宅小区,南部形成了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为主的新城区。

四是绿化亮化取得进展。近几年投资300多万元,对古城内的主要街道安装了仿古路灯,古城内的部分民俗宾馆、饭店、商店自已投资安装了高档的宫灯和风景灯,现在整座古城夜间灯火通明。先后对高速公路引线、康宁街、柳根路、顺城路等新城主要道路实施了标准较高的亮化工程,别是高速公路引线和康宁街已经成为新城区的一大夜景。同时,积极发展城市公共绿化事业,建成了北门外广场、峰岩广场、柳根路小游园等10余处绿地,30余个单位进行了高标准绿化,县城绿化面积由19*年的人均不足1平方米增加到目前的3.5平方米,城市环境明显改善。

五是旅游厕所建设取得突破。*古城旅游厕所少、标准低,是游客和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20*年,*县投资300余万元,新建了7处星级厕所,改造了500余处居民旱厕,不仅方便了广大游客,而且净化了古城空气。

多年来,*县在处理古城保护、管理、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较好地保护了*古城这一世界文化遗产,弘扬了汉民族文化,促进了以旅游为龙头的县域经济结构调整,也对全市、全省的旅游起到了拉动作用。但是,*县在发展旅游的同时,也面临着种种压力和困难。

一是古城消防设施先天不足。2.25平方公里的古城内多数为砖木结构建筑,年久失修,耐火等级低,而且古城内没有消防站,供水管网压力不够,电气线路老化现象严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去消除隐患。

二是古城内道路急需改造。尽管近几年来,古城内主要街道得到全部硬化,部分已经缆化,但古城内还有近120条中小街巷未实施改造,严重影响到*古城的旅游环境。

三是古城内企事业单位搬迁任务繁重。古城内目前仍有10余个企事业单位尚未外迁,其中柴油机厂、第二针织厂、泉永棉织集团、农机公司等国有集体企业由于包袱过重,改制难度大,直接影响到搬迁进程。法院、公安局等单位由于资金紧张,无力新建,搬迁也面临很大困难。这些企事业单位的建筑与古城风貌极不协调,需要尽快搬迁。

四是旅游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尽管*县目前已经基本能够满足游客吃、住、行、游、购、娱的需求,但多数游客反映,*古城缺少娱乐项目,缺少大规模、系列化的旅游购物市场,满足不了游客的多元化消费需求。

基于以上问题,建议省政府从保护*古城不仅仅是*人民的责任,也是全省人民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角度出发,举全省之力,保护*古城。具体应集中研究帮助解决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配套政策问题。一是古城保护费征收政策。建议将古城保护费纳入古城旅游门票之内,通过适当提高古城门票价格,确定一个合理的古城保护费标准。古城保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用于古城的保护,其正体现“遗产保护,人人有责”。二是招商引资政策。对凡到*投资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项目,省发改委、国土、工商、经贸、环保、金融等部门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征用及银行贷款等方面应给予倾斜照顾,简化审批手续,简化办事程序,促使*尽快成为外商投资的热地。三是作为一个特殊的县份,*在城维费提取比例上,应该享受地市级标准和政策。四是仿照地市级政府所在地的模式,在*城内设立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区市民的教育管理。

2、综合支持问题。建议在今后三到五年内,省直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部门职能优势,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帮助支持*实施一揽子工程项目。旅游部门重点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业务指导,帮助培养和引进各类旅游高级管理人才;文物部门倾斜文保项目资金,帮助*对县境内双林寺、镇国寺、文庙、慈相寺等国家重点文保单位进行抢救性保护建设;建设部门逐年加大对*县城市维护费的资金扶持力度;省经贸委等部门对柴油机厂、棉织厂、二针等古城内企业批准执行计划内破产,享受计划内破产政策补贴;劳动部门对上述企业的职工采取失业基金补贴政策或者下岗工人出再就业中心给予补贴政策,帮助*完成这些企业的搬迁改造;交通部门对*城区乃至城周交通要道的建设与养护给予更多的倾斜支持;水利部门把*古城防汛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尤其是对*县柳根河综合整治工程每年给予300——5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林业部门每年倾斜支持*300万元的绿化项目资金,以加快*古城及新城绿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善*生态环境;电力部门对*古城内中小街巷缆化硬化给予更多的资金扶持,帮助*在2——3年内全部对中小街巷进行硬化改造,对电力、电信、电视等三电线路全部完成地埋,上下水全部配套,切实改善古城基础设施条件。

第9篇:电信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一、服务外包简介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给外部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以便更好地专注于核心业务,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经营活动,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InformationTechnologyOutsourcing)、商业流程外包BPO(BusinessProcessOutsourcing)和知识流程外包KPO(KnowledgeProcessOutsourcing)。服务外包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的特点,能实现外包企业低成本、高利润和高质量服务的需求,同时有助于东道国提升产业结构,创造就业机会。

20世纪九十年代初,全球的服务外包从IT和软件领域兴起,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服务外包的范围逐渐扩展,涉及了金融、销售、财务、人力资源、顾客服务等领域。美国公认最具影响力的新闻作者ThomasL.Friedman将这种新型的合作形式归于令世界变平坦的因素之一。在其被称作“21世纪简史”一书——《世界是平的》中,他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描述了印度的服务外包:印度人承接了美国各州和联邦政府的很多财务外包工作;很多投资公司将最基本的投资分析业务外包到班加罗尔;在印度的呼叫中心,可以看到一个大房间里很多大型跨国公司的小工作间:戴尔、微软、DELTA……呼叫中心的接线员们通过电话向世界某个区域的客户推销、接听客户的投诉或是咨询……

如今,中国、俄罗斯、巴西、菲律宾等新兴市场国家也正成为日益重要的外包承接国。

二、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现状

我国的服务外包产业起步较晚,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中所占的份额较小。加拿大研究和咨询公司XMG调查数据显示,中国2010年外包业务预计将占全球外包业务的28.7%,外包额为357.6亿美元,与印度所占的43.7%份额仍有差距。我国承接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主要来自日本、韩国、美国、欧洲等地。日本是目前中国离岸市场业务的最大发包方,美国次之。此外,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也是内地市场非常重要的业务来源。

目前,ITO是中国服务外包业务承接的主要类型。但是,我国的BPO业务至今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大多数服务商还是以数据处理、事务外包为主,能够承接高端服务的企业很少。

我国服务外包行业发展速度很快。最近5年来,我国外包产业执行额累计达到了320亿美元,其中离岸金额达到245亿美元,形成服务出口的新型贸易方式。商务部资料显示,2010年的1~7月份,我国新增1,855家服务外包企业。到2010年12月30日,全国服务外包企业突破1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00万,预计2010年全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金额可达150亿美元,同比增幅达50%。

为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提升承接离岸服务外包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商务部和其他部委认定了14个“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3个(大庆、无锡、南昌)“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苏州工业园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基地”。2010年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城市成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010年8月,政府公布对上述示范城市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以鼓励服务外包的发展。

三、我国承接服务外包竞争力研究

(一)承接之优势

1、劳动力成本低廉。在服务外包行业中,人力资本是最主要的投入,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推动了国际服务外包的发展,吸引跨国公司将其服务项目外包到发展中国家。我国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与曾经是世界上最大接包国的爱尔兰相比,我国离岸外包行业人员的工资仅仅是其的1/5。与印度相比,虽然如今我国的很多一线城市相关人员的薪酬已经高于印度,但我国地区差异较大,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我国服务外包行业的平均工资还是低于印度。

2、基础设施健全。电信、网络等基础设施是服务外包发展水平的标志,更是服务外包行业发展的基础。经过国际电信联盟(ITU)的信息与通信技术行业发展指数的评估,我国的排名和得分逐年上升。与其他服务外包承接国,像印度、菲律宾相比,我国在宽带接入、高速互联网使用、向主要软件基地供电方面都居于领先地位。

3、地理联系紧密。我国所处的地理位置使得某些地区和亚洲的一些发包国家(日本、韩国)邻近,从而相似的文化背景和语言方面的优势,有助于承接相关的服务外包业务。例如,地处东北亚经济中心区的大连,与日本、韩国邻近,受到上述两国软件服务外包的热衷。据统计,日本和韩国在大连的投资额累计约110亿美元,是大连吸引外商投资额的1/2。

4、制造业的基础。我国在成为“全球制造中心”的同时,吸引了大量的跨国公司的投资。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多年运作,与政府、企业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对我国的政策、文化、市场等更深入的了解,都为承接跨国公司转移到我国境内的服务外包业务增加了筹码。

(二)承接之挑战

1、企业竞争力较弱。国际上大型外包项目一般给上千人规模的企业来承接,但我国服务外包产业集中度不够高,很多企业的规模还很小。2008年我国超过3,000人规模的外包企业有12家。尽管近几年,我国外包企业的规模渐渐扩大,但与印度动辄上万的外包企业规模相比还相差甚远。而且我国服务外包市场分散,服务外包企业的数量较多,但实力和规模差距较大,排名靠前的大多是外资企业,如IBM、CSC、HP等。

此外,获得国际资质认证也是企业承接能力的标志和与国际接轨的一种途径。对于服务外包中的软件外包,美国政府和大公司往往要求外包企业要有CMM3或以上等级的资关于企业业务完成质量的认证,从低到高分为5级。相关的认证还有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和ISO20000(IT服务管理规范)。

中国外包企业积极争取相关国际资质认证,从中国企业通过ISO2000认证的情况来看,2008年3月有14家获得认证,截止到2010年10月,已有95家企业通过此认证。通过的数量在全球排名位居前三。但就通过CMMI认证的情况看,中国大多数企业处于CMMI2~3级水平,而印度则大多处于3~5级水平。截至2009年底,中国通过CMMI认证的企业中3级或以上的企业占88.73%,印度则占96.65%。其中,印度已经有189家软件企业通过了CMMI5级认证,占其通过认证企业总数的37.2%,而中国通过CMMI5级认证的企业只有48家,仅占中国通过认证企业总数的3.98%。

2、缺乏服务外包的复合型人才。服务外包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具有高技术含量和创造性的特点。离岸外包作为服务外包的重要分支,对从事服务外包人员的“国际化”要求越来越高。其中,从业人员的外语能力是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承揽和开展的重要因素。

而我国目前的人才培养模式较难适应这种需求。英语教学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应试,更侧重语法和词汇的学习,缺少语言交流和应用能力的培养。现阶段,我国高校的相关技术专业也往往重视科技教学,忽略了语言方面的培养。外语专业的学生缺少专业技术知识,不利于高端人才的培养,而且也满足不了服务外包人力的需求。这就造成了有实际操作能力的同时又有较强外语交流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的匮乏,行业的高端人才更是稀缺。

3、缺少信息交流渠道。我国目前已建立了软件行业协会,为推动软件外包发展做了很多工作。但是,与印度的软件和服务公司全国联合会(NASSCOM)相比还有很多不足之处。NASSCOM是印度信息技术和软件业最具有影响力的组织,拥有1,100个会员,其中200家是全球性公司。其免费为公司提供详细可靠的分析信息,包括年度报告、市场调查分析数据、供应商的档案等。促进了印度本土企业和欧美软件发包商的交流和合作。而我国缺少这样有效促进合作的交流平台,很多国际发包公司发觉要找中国的外包企业的英文资料信息非常困难。这不利于我国企业对国际外包业务的承接。

4、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国际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包方非常关心的问题。目前国际服务外包的很大部分是基于IT技术的外包,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渗透在外包的各个环节中。欧美软件发包商在选择承包商时,对于东道国的相关的法律和监管有着较高要求。

我国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国相关的法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条例与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又有诸多的不一致。相关的执法措施以罚款为主,执行强度较弱,并不能给予发包方良好的信息安全保护环境。

四、提升我国承接服务外包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改善人才培养方案。人力资本的质量和服务外包承接力密切相关。要培养出复合型高端人才和技术适用性人才,需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需要我国重视高校的教育体制改革,加强有关专业的实践环节,提高学生的外语应用水平;二是政府和企业合力为从事服务外包人员提供培训和学习的平台,实施“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计划,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三是招募留学归国人才与技术人才加入服务外包行业中来,进行团队整合,快速提高整体承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