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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都匀市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建设为契机,按照黔南州“双百城市”和“全球绿色城市”建设要求,积极打造水生态文明城市,先后建成三江堰水生态保护滨河景观、南沙洲民族公园、杉木湖中央公园、雨花湖湿地公园等以水为主题的生态公园,“一江两城四湖”的水生态文明城市新格局逐渐形成。
“‘十三五’期间,都匀将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新发展理念,抢占区域开放合作、产业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改革三个制高点,争取把都匀建成创新型绿色生态区域性中心城市。”黔南州委常委、都匀市委书记吴丹说。
大力度构建水生态保护屏障
2012年6月19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专题会议――全球电动绿色出行论坛暨可持续人居发展会议上传来喜讯:被誉为“人居环境奥斯卡”的“全球绿色城市”评选结果揭晓,都匀市经过层层激烈角逐脱颖而出,成为贵州首个荣获此殊荣的城市。
获得“全球绿色城市”殊荣,为都匀打造水生态文明城市奠定了坚实基础。
都匀地处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分水岭地带,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雨量充沛,年平均降雨量1431毫米,水资源丰富,拥有大小河流275条,总长1321公里,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6.87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总量2.76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远高于全国和全省水平。
截至目前,都匀市已建成水库24座,其中中型水库3座,小型水库21座,总库容7039.93万立方米;建成塘坝300座、窖池5663口、泵站167处、城乡集中式供水工程1302处、机电井141眼、入河排污口12个;完成中小河流治理6条。2015年全市耕地有效灌溉面积达24.3万亩;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742.6平方公里;节水灌溉面积达7.56万亩;解决24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同时,完成了25千米城区主河道剑江河截污管网一期工程改造;实施剑江河截污管网二期工程,新建截污沟3.8千米;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能力累计达到11万吨;墨冲镇、绿茵湖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基本完工,设计日处理污水能力分别为1200吨和1万吨。
此外,初步构建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编制完成《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剑江河综合治理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城市抗旱应急供水预案》《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水资源承载能力研究报告》等规划,形成较为完善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完成了水功能区的划分,核定了水域纳污能力,强化了各项保护措施。开展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对城市集中饮用水源进行水质动态监测和监控,设置警示标志,完善管理制度,有序开展管理保护工作。初步确立“三条红线”重要控制指标。建立了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纳污控制制度。8座水库被列入水功能区一级区,水质达标率80%以上。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到Ⅱ类标准,城市生活废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8%。
2015年8月8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并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为剑江河保护日。《条例》规定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污染排放控制,并对剑江河流域内河道保护及治理、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及特殊水体保护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立法。
大手笔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
2014年5月,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南州被列入第二批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之一。都匀市是黔南州生态格局“五核发展、六带保护”的“五核”之一,且位于“六带”中的“都匀-福泉”沅江水系带和“都匀-平塘”六硐河水系带上,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近三年来,都匀市以被列为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先行区为契机,对剑江河进行综合治理,形成“一江两城四湖”水生态治理工程新格局,即以老城区剑江南沙洲为中心、南有剑江“两河汇”,北有剑江“三江堰”,西有绿茵湖,东有杉木湖,打造都匀剑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及清水江国家湿地公园“升级版”。
2015年10月18日,总投资40174.61万元的三江堰水生态保护区滨河景观(一期)项目主体工程竣工,这是都匀市综合治理剑江河生态环境,实施水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的重大工程。
近年来,杨柳街河因受到上游煤矿开采带来的污染,水质浑浊呈现红黄色,被称为“小黄河”。被严重污染的杨柳街河最终汇入剑江河穿城而过,对剑江河造成严重污染。
为治理“小黄河”,都匀市在杨柳街河下游和末端分别修建两座拦河坝,即龙井坝和“三江堰”工程。而“三江堰”位于杨柳街河、茶园河、摆楠河汇入剑江河的入口处,拦水堰坝轴线总长236米,作为杨柳街河流域综合治理的最后一道屏障,建成后形成的水域面积达629.50亩,形成缓流区,增加河流的自净能力,拦截上游河道带来的含铁淤泥,使其在堰前沉淀,减少对剑江的污染,成为剑江河的净化器和城区水系统调节的重要枢纽。
同时,在治理过程中,融入综合生态与人文元素,打造剑江河三江堰生态保护区及滨河景观度假区,打造出一个融生态、人文功能于一体的滨水景观。
雨花湖湿地公园项目占地面积150.8亩,项目总投资3亿元,于2014年5月动工建设,目前已完成河道治理及园林绿化主体工程。项目在原“旱河”河址上建设,采取科学系统的治理方法使用截污纳管减少污染源输入,重塑河道地形形成亲水环境,利用人工湿地净化水质,修建园林景观赋予文化内涵。同时通过地形重筑增加小岛,延长水陆交界面,“旱河”两岸的岸线原来只有4公里,现在水陆交界面加起来接近8公里。在水陆交界的地方种植挺水植物,以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173活水公园项目位于都匀北郊173凤凰坝,北临黔南大道和柳档河,南侧毗邻都匀烈士陵园,占地面积2.73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300万元,于2014年10月开始建设,2015年底建成。项目从柳档河中引河水入园,采用三条净化线路对河水加以生态净化,净化后的河水再汇入原河道。该湿地公园建成后极大地改善了周边环境,向市民提供了一个集环保、教育和休闲为一体的城市公共空间。
两河汇水生态治理项目位于都匀剑江河下游小围寨办事处毛滩寨处,由堰坝工程和景观工程两部分组成,其中堰坝工程由左岸拦河堰及右岸非溢流坝段构成,堰长120米,堰高16米,堰顶以上布置气动盾形闸门;景观工程则是对堰坝蓄水后形成的1500亩水面,5千米回水线区域进行湿地生态打造。项目估算总投资5亿元,已于2015年11月动工,目前堰坝部分主体工程基本建成。
摘要:鄱阳湖位于江西省北部,居长江中下游南岸。鄱阳湖曾有彭蠡泽、扬澜等称号,经过漫长的历史年代,在地壳运动、水文等条件作用下,彭蠡泽向南扩展,湖水越过松门山直抵今鄱阳县附近,易名鄱阳湖。鄱阳湖以松门山为界,南北延伸173公里,东西可跨越74公里,平均宽16.9km,据卫星遥感测算,湖区最大丰水期面积5100km2,容积约300亿m3。鄱阳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是重要的国际性湿地。对鄱阳湖生态保护与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的探讨与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鄱阳湖生态资源开发利用
关键词:鄱阳湖生态资源开发利用
1 鄱阳湖生态资源基本情况
1 鄱阳湖生态资源基本情况
1.1 鄱阳湖的草洲资源
1.1 鄱阳湖的草洲资源
鄱阳湖地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境内水陆相间,丘陵起伏,形成不同的地形小气候。随湖水夏涨冬落,出现高水湖相、低水陆相的生态景观。鄱阳湖草洲为江西五大河流冲积而成,土壤有较高肥力,为草洲上水草生长创造了条件。鄱阳湖草洲资源丰富,秋末冬初的草滩面积逐年增加。合理利用鄱阳湖的草洲资源,有利于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改善鄱阳湖区人民生活质量。
鄱阳湖地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境内水陆相间,丘陵起伏,形成不同的地形小气候。随湖水夏涨冬落,出现高水湖相、低水陆相的生态景观。鄱阳湖草洲为江西五大河流冲积而成,土壤有较高肥力,为草洲上水草生长创造了条件。鄱阳湖草洲资源丰富,秋末冬初的草滩面积逐年增加。合理利用鄱阳湖的草洲资源,有利于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改善鄱阳湖区人民生活质量。
1.2 湖滩洲地的植物种类
1.2 湖滩洲地的植物种类
洲滩生产力和动植物的生长发育呈有规律的季节变化。夏季洲滩被水淹没,有的草洲植物被淹死,有的处于休眠状态。秋末冬初,洲滩露出水面,草洲植物相继萌生。草洲上生长着非地带性草旬,湿地草木植物主要有苔草、春耕冬草、藜蒿、芦苇等。
洲滩生产力和动植物的生长发育呈有规律的季节变化。夏季洲滩被水淹没,有的草洲植物被淹死,有的处于休眠状态。秋末冬初,洲滩露出水面,草洲植物相继萌生。草洲上生长着非地带性草旬,湿地草木植物主要有苔草、春耕冬草、藜蒿、芦苇等。
2 鄱阳湖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
2 鄱阳湖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
鄱阳湖区为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气候区,植被类型多样,有保存稀有的银杏、金钱松等松柏科植物。鄱阳湖滩地本来发育良好,但由于湖区人们近年来掠夺式的围垦,实际面积缩小。从20世纪5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鄱阳湖流域的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不少森林成了疏林地,灌草丛,有的甚至由灌草丛沦为荒山荒地。鄱阳湖流域森林植被随海拔高度变化有明显的垂直地带性变化,低山、丘陵针叶林主要分布于海拔1000m以下。鄱阳湖湖滨固定沙地的植被覆盖度一般大于30%,流动沙丘上植被的覆盖度一般小于15%,植物种类单调,自然分布的植物只有单叶、蔓荆等少数灌木。
鄱阳湖区为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气候区,植被类型多样,有保存稀有的银杏、金钱松等松柏科植物。鄱阳湖滩地本来发育良好,但由于湖区人们近年来掠夺式的围垦,实际面积缩小。从20世纪5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鄱阳湖流域的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不少森林成了疏林地,灌草丛,有的甚至由灌草丛沦为荒山荒地。鄱阳湖流域森林植被随海拔高度变化有明显的垂直地带性变化,低山、丘陵针叶林主要分布于海拔1000m以下。鄱阳湖湖滨固定沙地的植被覆盖度一般大于30%,流动沙丘上植被的覆盖度一般小于15%,植物种类单调,自然分布的植物只有单叶、蔓荆等少数灌木。
3 鄱阳湖生态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重要意义
3 鄱阳湖生态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重要意义
3.1 有利于保护湿地资源
3.1 有利于保护湿地资源
鄱阳湖是长江流域的调蓄性湖泊,是我国十大生态功能保护区之一。鄱阳湖湿地面积占其总面积的78%,在亚洲湿地资源中有重要地位。湿地上栖息有多种鱼类和湿地鸟类,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全球近95%的白鹤种群和候鸟将在这里度过冬季。
鄱阳湖是长江流域的调蓄性湖泊,是我国十大生态功能保护区之一。鄱阳湖湿地面积占其总面积的78%,在亚洲湿地资源中有重要地位。湿地上栖息有多种鱼类和湿地鸟类,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全球近95%的白鹤种群和候鸟将在这里度过冬季。
3.2 有利于保护自然景观
3.2 有利于保护自然景观
“渔舟唱晚,响穷彭蠡之滨;雁阵惊寒,声断衡阳之浦”,鄱阳湖碧水连天,湖面千张白帆;风寒秋冬,四周万点渔火。自古以来,鄱阳湖就是文人骚客漫笔游走的首选之地。鄱阳湖有“洪水一片,枯水一线”的自然景观:湖上名山秀屿,都昌县的老爷庙,星子县的落星湖,湖口县的石钟山,风光如画,景色宜人。
“渔舟唱晚,响穷彭蠡之滨;雁阵惊寒,声断衡阳之浦”,鄱阳湖碧水连天,湖面千张白帆;风寒秋冬,四周万点渔火。自古以来,鄱阳湖就是文人骚客漫笔游走的首选之地。鄱阳湖有“洪水一片,枯水一线”的自然景观:湖上名山秀屿,都昌县的老爷庙,星子县的落星湖,湖口县的石钟山,风光如画,景色宜人。
3.3 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
3.3 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
鄱阳湖流域水草肥美、湖草茂盛,水生植物丰富,素有“珍禽王”、“白鹤世界”等美称。它是珍稀候鸟的迁徙越冬地。保护鄱阳湖这块宝贵的栖息地,对保护生物多样性有重大意义。
鄱阳湖流域水草肥美、湖草茂盛,水生植物丰富,素有“珍禽王”、“白鹤世界”等美称。它是珍稀候鸟的迁徙越冬地。保护鄱阳湖这块宝贵的栖息地,对保护生物多样性有重大意义。
3.4 有利于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
3.4 有利于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
鄱阳湖区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商品棉生产基地,在江西乃至全国农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中有重要影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有利于开发利用鄱阳湖生态资源,将其建设成新型产业集聚区,推动产业集群,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改革,使环湖城市的发展和周边区域的开发具有前所未有的吸引力。
鄱阳湖区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商品棉生产基地,在江西乃至全国农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中有重要影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有利于开发利用鄱阳湖生态资源,将其建设成新型产业集聚区,推动产业集群,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改革,使环湖城市的发展和周边区域的开发具有前所未有的吸引力。
3.5 有利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3.5 有利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鄱阳湖和全球19个湖泊组成了“世界生命湖泊网”,鄱阳湖的生态质量、农业发展、湖区人民生活质量等均影响“世界生命湖泊网”的整体开发,对于全球性的湿地开发典范,它的协调合理的开发,必定是对全球湖泊研究的重要借鉴。建设 “生态安全”的鄱阳湖区,对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环鄱阳湖区自然、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有深远意义。
鄱阳湖和全球19个湖泊组成了“世界生命湖泊网”,鄱阳湖的生态质量、农业发展、湖区人民生活质量等均影响“世界生命湖泊网”的整体开发,对于全球性的湿地开发典范,它的协调合理的开发,必定是对全球湖泊研究的重要借鉴。建设 “生态安全”的鄱阳湖区,对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环鄱阳湖区自然、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有深远意义。
4 对当前鄱阳湖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的思考与建议
4 对当前鄱阳湖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的思考与建议
4.1 开发水草资源,建设畜牧业饲料基地。
4.1 开发水草资源,建设畜牧业饲料基地。
以湖区为中心,利用草洲和周边荒山荒坡发展草业。可通过改良人工种草等方式,种植优质牧草,通过加工调制,生产优质干草和草粉,上饶市鄱阳县有鄱阳湖草洲巨大的牧草资源,利于发展草粉加工。不仅能满足本地饲养需要,还可向外销售,使牧草生产走上产业化轨道。试矗诜⒄共莘奂庸ぁ2唤瞿苈惚镜厮茄枰箍上蛲庀郏鼓敛萆呱喜祷斓馈
4.2 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湖区生态示范基地。
4.2 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湖区生态示范基地。
结合循环经济理念,探讨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根据湖区不同地段生态脆弱程度和重要程度,科学种林或种草。在水土流失严重地段设置水土保持林,在河流和大中型水库设置水源涵养林,注意乔灌草结合,提高种植指数,采用混交林模式,增加树种组成和空间层次。推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湿地保护工程等建设。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搞好流域水土保持,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
结合循环经济理念,探讨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根据湖区不同地段生态脆弱程度和重要程度,科学种林或种草。在水土流失严重地段设置水土保持林,在河流和大中型水库设置水源涵养林,注意乔灌草结合,提高种植指数,采用混交林模式,增加树种组成和空间层次。推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湿地保护工程等建设。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搞好流域水土保持,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
4.3 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3 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充分利用现有水禽资源,依靠科技提高养殖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加强新型绿色养殖技术的研究,建立“绿色产业”。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应以湿地保护与环境多样性为主题,争取企业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议政府发挥有效职能,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生态保护与建设并重。加强完善鄱阳湖管理机制,深入了解周边地区自然、社会、经济情况和鄱阳湖湿地功能,实施鄱阳湖的总体开发和保护。推广循环经济的清洁生产技术,提升经济运行的生态质量,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双赢”。
充分利用现有水禽资源,依靠科技提高养殖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加强新型绿色养殖技术的研究,建立“绿色产业”。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应以湿地保护与环境多样性为主题,争取企业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议政府发挥有效职能,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生态保护与建设并重。加强完善鄱阳湖管理机制,深入了解周边地区自然、社会、经济情况和鄱阳湖湿地功能,实施鄱阳湖的总体开发和保护。推广循环经济的清洁生产技术,提升经济运行的生态质量,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双赢”。
4.4 发挥资源优势,开发生态旅游
4.4 发挥资源优势,开发生态旅游
鄱阳湖区被称为白鹤乐园和珍禽王国,有秀丽的湖滨风光和深厚的文化积淀,可发展旅游产业。以候鸟观赏与湿地农业观赏为生态旅游开发重点,加大发展以家庭旅馆和观光业为主的替代产业。湖区可利用资源优良、养殖生产成本低的优势,招商引资开发水面资源,同时,弘扬鄱阳湖候鸟文化,吸引游客前来观光,带动湖区产业发展。
鄱阳湖区被称为白鹤乐园和珍禽王国,有秀丽的湖滨风光和深厚的文化积淀,可发展旅游产业。以候鸟观赏与湿地农业观赏为生态旅游开发重点,加大发展以家庭旅馆和观光业为主的替代产业。湖区可利用资源优良、养殖生产成本低的优势,招商引资开发水面资源,同时,弘扬鄱阳湖候鸟文化,吸引游客前来观光,带动湖区产业发展。
4.5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生态宣传教育
4.5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生态宣传教育
完善的湖区保护政策法规是鄱阳湖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支撑与保障。由于我国对湿地的研究相对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湿地管理的法律体系。因而完善“鄱阳湖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等法规,为鄱阳湖湿地保护铺好法制轨道,使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秩然有序。要加强湿地与候鸟保护的宣传力度,开展爱鸟亲鸟、保护湿地的活动,普及湿地、候鸟保护的科普知识及法律法规,让公众了解湿地的作用和保护候鸟的意义,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论文关键词:水污染 防治 矿产企业 立法完善
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良好的水环境是人类的生存之本,我国人口众多,可利用的水资源相对贫乏,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低,因此保护良好的水环境就成为我国处理日常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水资源,重在防治水污染,目前随着矿业市场的逐渐升温,矿产企业不断发展,数量不断增多,矿产企业的排污就成了水环境被污染的一个重要源头。
一、我国矿产企业水污染立法的现状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政府就一直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树立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切实维护最广大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对水污染防治规定的最为完备的法律。该法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作为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则,该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设立了对水污染措施的一般规定,与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规定,虽然矿产企业生产排污可以归类为工业水污染,但是矿产企业与一般企业加工生产造成的水污染有不同之处,因为矿产企业从最初的采矿到筛选冶炼都与我们生活的环境息息相关,较之一般的加工工厂会对环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为矿产企业的开采、加工、生产等各个环节若有管理不善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同时也可能触犯多部法律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等。虽然对矿产企业生产排污可以通过查询相关部门规章文件寻找对应的解决措施,如《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这样不但需要查找的法律法规数量繁多,而且各个法规之间还有可能有重复冲突或规定不明确之处,复杂繁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大降低政府相关部门的执行力。
二、湘西地区矿产企业水污染立法现状
对水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离不开法律的规定与调整,目前可用的调整湘西地区水污染与矿产企业开发矛盾的相关文件与法规大致有《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在这之中虽然也有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规定,但都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与技术政策为参照所做的简要概括,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凡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对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破坏应当进行综合治理。
锰、铅、锌、硫、汞、铁合金、钒、磷、铟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矿产原料的采选、冶炼,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不论是对矿产开采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还是对冶炼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标准的规定,都是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准,没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没用对这一标准做一个具体的量化。
三、湘西水环境保护立法缺陷
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着湘西地区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良好的水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人们安定幸福生活的源泉。因为湘西自治州对矿产企业发展没有完整的法律规章制度约束,加之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有限,导致该地区的水环境久久的不到改善,总结现有的相关法规,笔者以为湘西水环境保护立法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环保部门职权不高,治理不力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但环保部门在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只是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虽然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者进行罚款,但是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情况极易导致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权限出现“权力真空”或者“权力重叠”等情况。此外,从湘西自治州目前情况来看,现有环保能力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州环保局就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以下三个不足:一是环保能力建设滞后。全州9个环境监测机构虽然都通过了州级计量认证,但由于部分县市缺少一些必要的监测设备、缺乏专业的监测人员,不能及时进行监测工作,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人员严重不足。州环保局机关仅有财政编制16个,很多科室只有一个人员,另外全州监测、监察机构人员远远低于规范化建设标准的人员要求,由于人员严重偏少,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三是目前我州还没有把环保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环保部门无法将污染和生态破坏治理到位。所以,环保部门根本无法彻底的打击污染者乱排污染物的行为。
(二)法律不完善,违法成本低
1.立法供给短缺
湘西矿产资源的储量丰富,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便开始了无度的开采,而真正能约束到利益追寻者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出台。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湘西自治州目前还只有几部生效的地方性法规用以保护本地区的水资源,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湘西自治州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治的地区,但是,能真正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法规规章却是少之又少,面对社会阶层日益激化的矛盾,仅有的保护条例已经显得捉襟见肘。而现有的可供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家颁布实行的法律,因此,符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的法律供给极为不足。
2.法规内容有限,有滞后性
自2000至今已有10年有余,湘西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采矿业的大量发展,以及凤凰、德夯等旅游保护区的开发给湘西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对环境资源尤其是水资源的保护没有任何立法文件进行补充。环境法律规范的创制仍然是以“末端控制”为主导,以对建设项目的控制、生产缓解的控制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的“排放控制”为基本要求。“末端控制”的指导思想实际上是指对污染物的排放只注重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及治理设施的控制,很少甚至是忽略了“源头控制”,没有真正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有学者提出,尽管环保局一再强调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要采用这些生产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但几乎所有企业都会选择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生产。因为要采用其他技术则该企业就需要向环保局证明该技术能够达到同等的或更好的污染削减量,而这常常既耗时又耗力。对企业来说简单地照搬虽然可能成本较高,但至少能够达到环保要求,所以很少有企业会去研制新的成本更低的污染控制技术或生产工艺。
3.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
由于法规数量有限且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故缺少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对其进行补充和说明,因而导致执法裁量性比较大,执法标准不统一。此外,对于环境法律责任的分配上不甚明确,仅规定了违反环境法应承担责任,但具体如何承担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我国将水质标准作为控制水污染的主要标准,如果环保部门发现本地区的水质达不到标准,就会对违规排放的企业进行规制和处罚,该如何认定排污行为与水质退化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成了环保部门的最大难题豑。如果同时有多家矿产企业在向某河流排污,那如何确定每一污染源排除的污染物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水质的下降,他们之间的责任又如何分配?此外,如果湘西州政府像美国各州一样,经常为了开发新项目而改变了水域的用途,变相降低水质标准,造成水质下降,这又该如何评价?
2017年4月17日上午9时许,河南省孟津县会盟镇黄河南岸。 2017年4月17日上午9时许,河南省孟津县会盟镇黄河南岸。一辆电力抢险车推举着几名工人在电线杆上拆除变
压器。
挖掘机巨大的铁铲一钩,岸边一间房屋轰然倒下。附近,一辆电力抢险车推举着几名工人在电线杆上拆除变压器。不远处,几辆警车警灯闪烁,十多名警察和多名政府官员正指挥对岸边房屋的拆除工作。
黄河波澜不惊,几艘大型采砂船静静停泊。一场涉及采砂企业的强拆正在岸边进行,这些采砂企业的船只、采砂设备及建筑物将被强行拆除。
拆除地位于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迫于中央环保督查的压力,政府开始整治保护区内的采砂企业。
但被强拆的采砂企业,早年却是由当地政府公开拍卖开采权引入,证照齐全,如今补偿未有定论,被一纸公文“夷为平地”,损失惨重。
实际上,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立法明令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开采作业。企业一边“违法”生产,另一边则握有官方各种行政许可,这种合规但“违法”的矛盾状态存在多年。 黄河河道内拍卖采砂权
2011年8月16日和9月1日,豫西黄河河务局孟津黄河河务局(下称孟津河务局)连续两份“孟津黄河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公告”,称受孟津县政府委托,欲出让孟津黄河河道的砂石开采权。
孟津县位于河南省中西部丘陵山区,是洛阳市的下辖县,孟津黄河河道系黄河中下游,探明的矿产资源主要包括建筑用砂岩和建筑用沙。
然而,被拍卖砂石开采权的矿区,地处黄河南岸河道与河漫滩结合处,正位于孟津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以保护水禽及湿地生态环境为主的这块保护区,在2003年6月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与三门峡库区、洛阳吉利保护区合在一起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位于孟津县北部,地处黄河中游,总面积1.5万公顷。
中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既有明确法律规定,当地政府部门如何能拍卖湿地中的砂石开采权?
据一份2011年孟津河务局向孟津县政府的报告,政府之所以进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主要因为孟津县黄河公路大桥以东采砂厂全面停采后出现了问题:一是该县建筑砂石呈紧缺局面,引起建材市场砂石价格骤涨;二是原有采砂企业不断上访,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三是黄河北岸孟州区域内的采砂船越界采砂现象严重,“不仅造成我县砂石资源的流失,而且容易导致河道管理秩序紊乱”。
《财经》记者了解到,当时采砂业被全面停采,主因是采砂秩序混乱,给当地环境造成很大破坏,且砂石运输破坏道路、影响周边。比如,周边景点王铎故居距离黄河约3公里,经常有载满砂石的重型货车从该景区门前经过,并穿越市镇,将道路碾轧得坑坑洼洼,引起周围很多居民不满。
孟津黄河河道部分区域虽处于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但其中砂石资源的私挖滥采现象一直不绝。此外,保护区内砂石开采权的拍卖也与政府部门的黄河防汛疏浚措施相关。
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是各级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而疏浚又与采砂行为关系紧密――水流过程变化必然造成泥沙沉积,因此适当开采河道砂石不仅不会对河流造成大的影响,还利于河道疏浚。所以,有组织地进行疏浚性采砂,疏通河床,理顺河势,是河道管理部门常用的管理措施。
由于疏浚往往和采砂相伴而生,所以政府一般会允许疏浚作业的企业进行一定的采砂及销售行为,前提是企业可以合法获得诸多采砂的行政许可,且严格受政府监管,限时限区作业。因为采砂行为一旦过度,则会适得其反,导致行洪能力降低、水土资源流失、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
拍卖公告后,吸引了来自河南洛阳的吕克俭等投资人。吕联络朋友、筹措资金,拍下“二广高速黄河公路大桥以东至花园镇控导工程29坝”之间的采砂权,并于当年12月20日以个人名义与孟津河务局签订《河道采砂(石)疏浚合作协议书》(下称《协议》)。
《协议》称,为加强对孟津黄河河道的整治,改善河段内砂石淤积现状,甲乙双方本着“采砂与疏浚互利双赢”的原则。《协议》约定,根据黄河防汛和黄河河道治理需求,依法监督乙方(中标人)服从黄河防汛统一指挥。如发现乙方采砂(石)行为影响黄河防汛、河道治理或防洪工程施工,可通知乙方无条件停采,且不负担乙方因停产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协议》还特别明确,因地方政府、上级机P组织采砂整治或者重大项目规划、建设,需要乙方停止开采时,可通知乙方无条件停采,且不负担乙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企业拿到诸多证照
获得采砂权后,中标人于2012年2月成立了洛阳大禹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大禹公司),进行该疏浚项目的运作。
工商资料显示,大禹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两名自然人股东,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焦林涛,营业期限自2012年2月27日至2032年2月26日。
《协议》详细规定了禁采区的范围,并约定孟津河务局依照采砂(石)许可办理程序为中标企业办理河道采砂(石)许可证,并批准不多于20艘的采砂船;一次性缴纳50万元的规范安全生产保证金外,中标企业还需按采砂实际数量缴费,第一年为每立方米2元,其后每年增长0.2元/每立方米。
除此以外,政府要求中标企业有效解决道路通行问题,即砂石运输车辆不得在原有公路上行驶,且不能扰民和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采砂企业投资几百万元,铺设了一条砂石运输专用路。
协议顺利签订,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局(下称孟津湿地局)当时的意见是,出于防汛需要,原则上同意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采挖,并提出禁采期。
该局曾于2012年1月11日发给大禹公司一份公函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县领导批示和县黄河南岸采砂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精神,为了保证黄河防汛、疏浚河道需要,我们原则同意你厂按照防汛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采挖。”但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底为禁采期,“作业必须在水上进行,不得进入陆地作业或堆放砂石”,“必须服从县黄河湿地管理局的监督,不论任何原因需要停产时,必须无条件停工、停产”。孟津湿地局还要求采砂企业设置爱鸟护鸟监督管理员。
吕克俭称,之后大禹公司顺利取得由黄河河务局颁发的采砂证。
2013年12月,《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在湿地内禁止非法挖砂、取土、开矿,禁止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2013年1月,孟津县政府称,为改善生态环境、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⒍广高速黄河公路大桥以东区域内的4家砂石企业也整合进入大禹公司,并签订补充协议,将合作期限从5年变更为8年,至2020年2月29日。
经孟津县政府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于2013年12月2日由孟津县国土局向大禹公司颁发了天然石英砂矿建筑用砂的“采矿许可证”。2013年12月16日,大禹公司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意见表”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该方案称,“预测采矿活动将引发崩塌灾害,对含水层影响程度较轻;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和破坏较严重,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较轻。”该方案认为,预估11.82万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经费“基本合理”,“目标任务明确,工程部署和治理措施基本可行”。
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国土部门的采矿许可证、与河务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和采砂证及湿地管理部门的“原则同意”,大禹公司等“合法”砂石企业进入快速扩张期。
由于河南省地处内陆,没有造大船的经验,不少砂石厂投资人到湖南、浙江等地考察,招募造船的技术人员。
湖南人罗李称,他听到洛阳的朋友讲了孟津黄河的采砂项目,看到政府支持、各种手续完备,认为是个好的投资机会,便投巨资加入。“我们造的大船有100多吨,是根据黄河孟津段的水下地质、砂石材质等设计、现场制作的,均为非标设备,拆除后只能当废铁卖。”
这些船只通过船检所的检验,取得了海事部门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但产能扩张后,遭遇到2014年和2015年当地砂石销售价狂跌,加之每年近五个月的禁采期,砂石企业陷入亏损。
等到砂石价格回升,《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第25条明确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采砂、取土、采矿。
2015年环保力度加大,企业的采砂行为被叫停很长时间。而这种状态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到来后,对企业的采砂行为显得更加严峻。 环保重压整改,谁来承担后果
2016年7月,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启动,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内蒙古、河南、云南等8个省(自治区),掀起又一轮环保风暴。其中,第五环保督察组对河南省进行环保督察。
2016年11月,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作出对河南省的环保督察总结报告。报告称,黄河湿地保护区洛阳等段违法采砂问题十分突出,河道管理部门未经保护区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为有关企业办理采砂手续。
按报告指出的问题,环保部进一步发出通报函。河南省相关地方政府开始设立整改目标――清除采砂,恢复原有地貌。
随即,孟津县政府组建孟津县环保督察黄河湿地采砂企业清理整改指挥部(下称整改指挥部),并建立日报和周报制度。对砂石企业,政府开出“自愿拆除”的条件――每条生产线补偿10万元,建筑物每平方米100元,采砂船每吨500元。
但采砂企业投资者认为,这些“拆除费用”相比之前的投资,是杯水车薪。大禹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林涛介绍,企业仅仅3条砂石破碎生产线的投资即3000余万元,20余条大型采挖船、运输船的投资达4000多万元。
焦林涛还说,经过几年努力,黄河该河段疏浚效果明显,黄河河段的水位下降4米左右。
截至目前,鲜有投资人领取补偿。
据孟津县黄河湿地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一份会议纪要显示,政府曾研究大禹公司外迁选址的问题,但吕克俭等大禹公司的投资者现场考察后,发现那片地的村组已与其他人签订了承包协议。
2017年3月底,孟津县政府吊销了辖区内两家采砂企业的证照。将企业的砂石余料清运完毕,拆除全部12条生产线。对吨位过大、无法吊装的27条船只,永久断电并拆除了电机、挖斗等主要部件。
孟津河务局、孟津湿地局、孟津县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更联合下发《关于黄河湿地采砂整治工作的公告》,要求对在孟津县黄河湿地范围内采砂的船只、设备、建筑物进行自行拆解和拆除,超过今年4月15日未拆的,进行强拆。
4月17日,超期两天时,河中采砂船和岸上房屋无人自行拆除,于是多个部门开始进行强拆。
这一举动随即遭到众多投资人的抵制。一些采砂企业主说,“请我们来的是政府,没谈好赔偿强拆的还是政府。”
孟津黄河河段的复杂性还在于,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在保护区内开采,但当时河道管理部门与投资人签订的是疏浚协议,而对于疏浚行为,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例如,自然保护区内能否疏浚采砂?疏浚与采砂的尺度又该如何把握?这些问题难以回答。
“这其实反映出立法的漏洞,防洪疏浚和生态保护是有可能产生冲突的。” 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说,不过,即使是为了防洪疏浚的需要而进行砂石开采,也应尽量降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且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
2015年出台的《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12条的规定较为合理,“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现实中,确实存在诸多“以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的政府默许行为,由于尺度难以掌握,常造成一定的生态环境破坏,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往往难以规制。
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看来,既然家划定了自然保护区,则意味着保护区内的生态不能造成任何破坏,也包括疏浚行为。
一些投资人纠缠的焦点是:砂石厂建厂选址时,政府明知湿地,为何还要拍卖?证照齐全的企业被强拆,损失谁来承担?
整改指挥部指挥长之一、孟津县副县长刘文文曾回应,县政府并非不考虑可能造成的企业损失,事后,投资人可以推举代表与政府商谈。
关于进一步的说法,《财经》记者向孟津河务局和县政府提出采访要求,但未获答复;孟津湿地局工作人员也以“领导不在”为由未接受采访。
“政府一刀切地关停已合法取得采砂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许可的企业并且赔偿不明的做法,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既侵害了采砂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分析称,从程序而言,直接吊销企业各种营业证照以及责令自行拆除,属于行政处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应当在被处罚人于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自拆义务又不复议和诉讼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行政。
朱孝顶建议投资者可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关于补偿安置,他建议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工矿企业补偿安置的原则,对已合法取得行政许可的采砂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异地迁建,按照工矿企业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给予补偿。
“保护黄河湿地生态,可以看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孟津县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作出撤回已生效的采砂等行政许可,但行政机关应当就其撤回行政许可而给公民、法人财产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朱孝顶说。
摘要:为了研究黄骅湿地2001-2009年的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运用ERDAS和ENVI对2001、2005、2009年美国Landsat卫星影像进行影像判读和数据处理,利用Change Detection方法得到相关数据,探讨其动态变化状况及转化情况。结果表明,黄骅湿地不断减少,其中自然湿地面积大量减少,并部分转为人工湿地。依据这一现象提出了一些保护措施。
关键词:黄骅湿地;湿地遥感影像分析;动态变化;保护对策
Dynamic Change and Conservation Strategy of Wetlands in Huanghua
GUO Ling1,ZHANG Yi-wen1,JIAO Ming2,XU Yan-fei1,SHEN Hai-peng1
Abstract: To analyze the dynamic change and the changing cause of wetland in Huanghua from 2001 to 2009, the Landsat satellite images of 2001, 2005 and 2009 was interpreted and processed by ERDAS and ENVI; and relative data was obtained by the method of Change Detection to observe the dynamic change and transforming situation.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area of wetland was reducing seriously, and some was converted to artificial wetland. Based on the phenomenon, some protective measures were proposed.
Key words: wetlands in Huanghua; wetland remote sensing image analysis; dynamic changes; conservation strategies
湿地是水陆相互作用形成的特殊自然地域综合体[1],以其巨大的水循环和地球化学物质循环维系着全球的生态平衡。黄骅湿地具有独特的生态特征,是河北省仅有、全国罕见的湿地类型。近年来,许多学者对湿地进行了大量研究,其较多选用的都是较长时间段的研究[2-4],而对于较短时间段内湿地的动态变化研究却少见报道。因此,笔者利用变化监测法对黄骅湿地的动态变化进行了研究,以期为河北省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1 研究区域概况
1.1 自然环境概况
黄骅湿地位于渤海湾西岸、华北平原的东端、河北省东部,呈矩形镶嵌在渤海岸边,属于华北拗陷区的次一级构造单元——黄骅坳陷。黄骅湿地处于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略具海洋气候特征,季风显着,四季分明,夏季潮湿多雨,冬季干燥寒冷,多年平均气温为12.1 ℃,多年平均降水量595.9 mm,但年内分配不均。
1.2 黄骅湿地类型及分布
河北省黄骅市地理坐标大致为东经117°09′-117°49′,北纬38°05′-38°39′,拥有面积广阔的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自然湿地包括河流湿地和芦苇沼泽湿地,人工湿地包括坑塘湿地、滩涂湿地和沟渠湿地。其中河流湿地各乡镇均有分布;坑塘湿地主要是虾池,主要分布于沿海乡镇、南排河镇和羊二庄乡;芦苇沼泽湿地主要分布于吕桥镇东部和滕南洼地;滩涂湿地全为渤海滩涂,分布于沿海;沟渠湿地在湿地中所占比重不大,主要分布于齐家务乡。
2 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2.1 数据来源及处理
Landsat TM影像精度为30 m×30 m,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土地利用调查等领域。以2001、2005和2009年接收的美国陆地卫星影像作为基本资料,基于ERDAS软件和ENVI软件处理遥感影像图,对黄骅湿地的资源分布类型和面积进行数字化定量调查。非遥感数据为2003年黄骅市土地利用现状图、黄骅市政区图、黄骅市交通图、黄骅市水利图、黄骅市土壤图等图件。此外,还包括各种涉及地质、植被、土壤、水文、区域地理概况、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内容的文字资料作为湿地类型划分的参考。
首先,进行室内处理;其次,选取黄骅湿地作为试验点,利用GPS设备对湿地边界进行实地勘察;第三,室内处理结果,并进行修改完善;最后,对所得数据进行动态分析。
2.2 研究方法
2.2.1 遥感影像信息提取方法 应用ERDAS对遥感影像进行波段合成、几何校正、信息增强、数字镶嵌等处理,结合相关资料与湿地光谱特征,建立不同类型湿地的遥感解译标志,分为7类景观类型:坑塘湿地、居民地、耕地、滩涂湿地、芦苇沼泽湿地、沟渠湿地、河流湿地[7,8]、以ENVI软件和ERDAS软件为平台,对遥感影像进行湿地信息提取,通过初步解译、监督分类、野外调查验证,最终通过详细解译修改后获得黄骅湿地数据,如图1。
2.2.2 动态变化分析 依托ENVI平台,通过Basic Tools—Change Detection—Change Detection Statistics进行运算,首先将2001年湿地分类数据和2005年湿地分类数据分别作为Initial State和Final State加载入界面,输出2001-2005年变化分析报表(表1和表2);其次将2005年湿地分类数据和2009年湿地分类数据依此方法输出2005-2009年变化分析报表(表3和表4)。
3 黄骅湿地动态变化分析
3.1 湿地类型动态变化特征分析
2001-2005年湿地面积转移矩阵结果(表1)显示,黄骅湿地中芦苇沼泽湿地共减少了1 683.54 hm2,滩涂湿地减少了613.27 hm2,沟渠湿地减少了4 261.28 hm2,河流湿地增加了18.52 hm2,坑塘湿地增加了10 368.19 hm2。居民地的用地增加较多,主要集中于沿海和盐场一带。2005-2009年湿地面积转移矩阵结果(表3)显示,黄骅湿地中芦苇沼泽湿地共减少了1 054.71 hm2,滩涂湿地增加了3 392.46 hm2,沟渠湿地增加了12 112.56 hm2;河流湿地减少了101.16 hm2;坑塘湿地减少了13 202.55 hm2。
3.2 湿地类型转移分析
3.2.1 湿地向非湿地的转移 2001-2005年湿地向非湿地转化的百分率:芦苇沼泽湿地的14.06%转化为耕地,20.56%转化为居民地;滩涂湿地的0.54%转化为耕地,4.09%转化为居民地;沟渠湿地的7.67%转化为耕地,8.16%转化为居民地;河流湿地的15.80%转化为耕地,0.75%转化为居民地;坑塘湿地的10.87%转化为耕地,15.92%转化为居民地(表2)。
2005-2009年湿地向非湿地转化的百分率:芦苇沼泽湿地的25.05%转化为耕地,2.60%转化为居民地;滩涂湿地的1.01%转化为耕地,5.89%转化为居民地;沟渠湿地的6.18%转化为耕地,15.29%转化为居民地;河流湿地的0.98%转化为耕地,2.64%转化为居民地;坑塘湿地的25.02%转化为耕地,3.95%转化为居民地(表4)。
3.2.2 自然湿地向人工湿地的转化 2001-2005年自然湿地大量减少,人工湿地明显增加。自然湿地转化为人工湿地的总面积为7 252.83 hm2,其中芦苇沼泽湿地减少最多,共转化了7 114.52 hm2,占其初始面积的52.10%,其中有6 829.83 hm2转化为坑塘湿地,占其转化总面积的96.00%;河流湿地转化了138.31 hm2。2005-2009年湿地的总面积虽然变化不大,但自然湿地大量减少,人工湿地明显增加。自然湿地转化为人工湿地的总面积为5 973.75 hm2,其中芦苇沼泽湿地减少最多,共转化了5 763.87 hm2,占其初始面积的51.56%,其中有3 300.48 hm2转化为坑塘湿地,占其转化总面积的57.26%;河流湿地转化了209.88 hm2。
4 黄骅湿地的保护对策
近年来,黄骅自然湿地总体面积呈减少趋势,人为因素的干扰成为自然湿地面积减少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自然湿地保护的关系,实现自然湿地保护的生态合理性、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可接受性[10]。
4.1 加强黄骅湿地保护区的建设
在湿地资源受到严重威胁、破坏,湿地管理机构、法制尚待完善的情况下,需对一些典型的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保护,并划定保护范围和制定相应的保护法规,使这些湿地生境得以尽快保护;对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要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人员编制,加大经费投入,使保护区真正进入保护轨道[11]。
目前该区现有保护区的面积远远不够,有必要加大保护区建设力度,加快腾南大洼保护分区和管养场保护分区的建设进程。但保护区建立初期和建立以后没有很好地解决耕地置换问题,致使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耕地一直存在,给保护区的管护带来困难。因此,有必要进行科学和合理的保护区区划复核,参照和总结已经建成的自然保护区的经验教训,详细制定保护条例,使湿地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4.2 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基于该区在保护鸟类资源和国家珍稀动物资源方面的独特地位和面临的潜在威胁,建议将其建立为省级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加大保护力度。根据国家现有的有关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黄骅市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政策,及时出台黄骅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方法。
在国土资源利用的整体经济运行机制下,逐步建立并完善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限制破坏湿地的经济政策体系。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法,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制裁过度和不合理的利用湿地资源的行为,打击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筹建全市林政公安机构,并建立联合执法和执法监督体制。
4.3 协调经济开发和自然湿地的保护
经济利益的驱使使人类盲目开垦湿地资源,大量湿地被耕地、居民地占用,沿海建虾田、盐田和拦潮堤坝,把海水人为地引到湿地周边,阻断了盐水、淡水间的交换和融合,并排放大量卤水导致湿地水质咸化,导致湿地中的芦苇生长受到严重破坏,面积和产量急剧下降。随着芦苇的减少,导致湿地的疏干、草根层破坏,降低了湿地对洪水的拦蓄功能,同时降低了地下水储量,与其相应的伴生生物和以其作为栖息场所的生物量也随之减少,必然导致生态环境恶化[12,13]。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经济开发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关系。
对于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的开发,应以不损害和不污染区内生态环境、保证区内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底线,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条件下,合理确定保护区的开发方向,做到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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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必须充分认识其对于重庆乃至全国改革发展的重要性。
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其核心要义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基本路径是把保护与发展有机统一起来,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促保护,通过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新常态下区域协调发展提供绿色动力;通过强化资源环境约束、倒逼产业发展转型等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既是长江经济带恢弘篇章中的关键环节,也是统筹长江流域协调发展国家战略赋予重庆的历史使命,既是重庆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重庆服务全国改革发展大局的题中之义。改革开放以来长江流域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综合实力快速提升,是我国经济重心所在、活力所在,但同时长江流域也是生态环境脆弱、人地关系复杂的区域,“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已然刻不容缓。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心地带,生态资源丰富,在国家生态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严守“五个决不能”底线,突出发展的绿色本底,从源头上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推动重庆实现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联动协调发展,携手长江流域相关省区市共同推动绿色发展,是报告明确的统筹市内外区域协调发展的优先事项,也是市委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而作出的坚定选择。
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必须充分把握其系统性,坚持做到统筹谋划、整体推进。
报告提出,“建设绿色发展、生态安全、城乡共美、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山水城市”,并从全市空间布局、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制度保障等多个维度明确了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重点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大都市区与生态发展区必须齐头并进。报告指出,“要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各功能区域发展差异化、资源利用最优化和整体功能最大化,加快全市一体化发展。”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必须坚持全市“一盘棋”,关键是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管控区域生态空间,各区域板块之间必须严格按照功能定位,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大都市区作为重庆建设国家中心城市、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成渝城市群的主要支撑,在集聚各类高端发展要素、集中打造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高新产业集群的同时,重点要围绕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空气环境质量改善、饮用水源保护、生产生活污水处理等方面,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杜绝走先污染后治理、重地上轻地下、重显绩轻潜绩的老路。占全市面积65%的渝东北、渝东南生态发展区要按照报告要求,“着眼建成以生态经济为支撑的生态发展区,强化生态屏障功能,坚持面上保护、点上开发,推动产业发展生态化、生态资源产业化,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区”。在生态环境保护上要用“快思维”、做加法,快干实干、保优控差、减量提质,在产业发展上特别是一些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上,要用“慢思维”、做减法,真正把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两化”要求落到实处。二是水、气、土等环境要素必须联动治理。环保“五大行动”是重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其成效较为明显。特别是党的十以来,主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从200天增加到301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同比下降22.9%,空气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0天;三峡库区水质保持稳定,长江、嘉陵江和乌江干流水质总体为优;全市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5.4%,节能减排目标全面完成;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区域30790.9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37.3%,落实最严格的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全市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障和提升。实践证明,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环保“五大行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尤其要科学编制实施好新一轮《重庆市环境保护“五大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2)》,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打好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役。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既要精准发力、单兵突击、点上突破,又要做到系统谋划、区域协同、面上提升。三是城乡环保基层基础工作必须一体推动。报告指出,要“促进城乡在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方面相互融合和共同发展,加快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城市和农村两个板块缺一不可,顶层设计与基层基础两个端口缺一不可。农村乡镇普遍处于经济发展相对不足、环境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环境管理能力相对薄弱的阶段,要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达到城乡共美的目标,农村生态环保短板必须及时补齐补强。以三峡库区为重点,大力推进长江防护林建设、石漠化和消落区治理、水土流失治理、退耕还林还草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合理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加快城乡自然资本增值,推动绿色发展示范,补齐生态产业发展短板;加快农村乡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运维,确保在2017年底全面完成区县城污水处理设施扩建与改造,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运设施全覆盖,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严格落实《重庆环境保护条例》,从职能职责明确、机构人员配备、专项经费投入、业务技能培训等多个层面入手,补齐基层环境管理能力的短板,实现有人做事、有能力做事、做得成事,夯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基层基础。
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必须充分突出其针对性,以人民为中心,强化问题导向,全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报告指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突出发展的绿色本底,严守‘五个决不能’底线,确保长江重庆段水质流出好于或不低于流入、主城区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保持300天左右、不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坚决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既是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也是为重庆解决突出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划出了“三条底线”。我们要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确保到今年底前全市钢铁、火电等8个重点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落实黄标车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污染管控等措施,建立完善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巩固和提升建成区湖库整治成果,全面推动落实城市黑臭水体和次级河流不达标水体整治;全面开展第二轮污染源普查和土壤污染详查,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治理噪声扰民问题。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归根到底就是顺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关切和期盼,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公共产品。当前,尤其要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为契机,凝聚各方共识,整合各方资源,限时抓好37项措施、115个具体问题的整改落实。对已具备全面整改条件的问题,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对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严格打表、分时段推进整改;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深挖细查、把握规律、重点整改;对带有制度性、根本性的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从源头上强化整改。确保今年完成37项整改措施的81%、115个具体问题整改任务的77%,其余在2018年、2020年完成的整改任务分阶段取得实效,让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建设成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必须清醒认识其长期性,强化生态文明制度保障,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因保护和改善环境确需修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修改后的保护标准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上报审批的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附有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 自治区建立跨设区的市的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其他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应急预案,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过错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查封、扣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运行监测数据库,并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生物多样性丰富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设置明显标志标识,并实行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的管理,防止饮用水、备用水源的污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监测,并定期水质监测报告,完成水源地环境状况年度评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主要河流两岸、水库周围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优先区域隔离带,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等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并责令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轻度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种植指导,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受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医疗废弃物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步在乡(镇)、村(屯)建设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 工业园区建设应当符合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危险废弃物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收集转运等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鼓励工业园区配套建设集中供热、供气系统。
第二十五条 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区)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运输易挥发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产生油烟、异味或者废气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净化、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城市市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域功能区划的要求加强各种水域和地下水保护,加强对水体污染防治的监控,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对本行政区域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使水质符合水域功能区划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废水等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破坏。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以及渔业生产等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污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防止放射性污染环境事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 建设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安装高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规范,电磁辐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在已有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规范和城乡规划要求划定的限制范围内,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场所等敏感建筑的审批手续。
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电磁辐射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应当采取措施降低电磁辐射值。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限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迁出。
第三十二条 引进国外生物物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论证或者安全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和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发现有害生物物种入侵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扩散、消除危害。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置,逐步推广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并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适应的投放垃圾与收运模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
鼓励和支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易消纳降解的包装物、容器,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容器、废油和废旧电池等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塑料包装袋、购物袋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购物袋。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废塑料污染的危害性。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销售塑料包装袋、购物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地丢弃塑料包装袋、购物袋。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三)将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四)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粉尘、恶臭污染的露天装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和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活动。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市区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的居住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业经营场所。商住综合楼的商业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设置专用烟道,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三十七条 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禁止使用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午间、夜间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市区、其他人口集中区域或者环境敏感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甲壳素、骨胶、骨(鱼)粉、喷漆、塑料制品及其他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九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达标和总量控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
对超过自治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自治区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任务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条 自治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浓度、方式等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应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法定的治理污染义务和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网:
(一)排污单位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建设要求的;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
(四)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有较大影响或者位于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
(五)其他影响公共利益、需要重点监控的污染源。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项目,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称污染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动监测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真实有效的,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规范的规定开展排污状况的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和便于监测的采样平台,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和采样平台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不符合排污口和采样平台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监管,检查地下水污染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状况,评估有关工业企业及其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对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自治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状况等因素,确定在本自治区或者部分区域内禁止建设和严格控制建设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并根据环境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固体废弃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危险废弃物产生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弃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噪声、振动、噪光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连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措施。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报以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信息。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以下信息: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单;
(二)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三)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四)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第五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鼓励和支持其他排污单位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造成污染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规模化养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对非规模化养殖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生产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粉尘、恶臭污染的露天装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和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法建设产生噪声、振动环境污染的娱乐业经营场所以及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并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对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反映真实排污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依法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连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三)未对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七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午间,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
(二)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
(三)采样平台,是指供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仪器的空间;
(四)城市市区,是指城市规划区的建成区域。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措施1.空调冬18夏26 全国节电上亿度
冬季的空调温度调至18度或以下。如您感觉有些寒冷可以多加件衣服,如此简单的举措就可以节约电力,从而减少燃煤发电排放出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缓气候变暖。
夏季的空调温度调至26度或以上。大城市的空调负荷约占盛夏最大供电负荷的40%-50%,将空调的温度从22-24℃提高到26-28℃,可以降低10%-15%的电力负荷,减少4-6亿度以上的耗电量。
人在夏天出些汗是有利于健康的,能增强新陈代谢、调节内分泌功能并促进自身免疫。
2.灯泡换成节能灯 用电能省近八成
家中的普通灯泡换为节能灯泡,并且要购买经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您可以通过是否印有节字标志来判断。在相同光通量条件下,节能灯比白炽灯可节约电能80%,用于购买节能灯的费用,在(8~10)个月的电费节余中就可以收回。
3.垃圾分类不乱扔 回收利用好再生
在垃圾中,约50%是生物性有机物,约30%40%具有可回收再利用价值。20xx年,中国产生的六大可回收的废物量分别为:废钢铁4150至4300万吨、废有色金属100至120万吨、废橡胶85至92万吨、废塑料230至250万吨、废玻璃1040万吨、废纸1000至1500万吨。至今中国每年可利用而未得到利用的废弃物的价值达250亿元,约有300万吨废钢铁、600万吨废纸未得到回收利用。废塑料的回收率不到3%,胶橡的回收率为31%。仅每年扔掉的60多亿只废干电池就含7万多吨锌、10万吨二氧化锰。
4.不用电器断电源 节电10%能看见
家庭和办公室内的各种电器,如电视、电脑等,请在不使用时关掉电源。在待机状态下,电视机每小时平均耗电量8.07焦耳,空调3.47焦耳,显示器7.69焦耳,PC主机35.07焦耳,抽油烟机6.06焦耳。关掉电源这一小小的举动既可以帮您节省电费,又能保护环境。
20岁的丹增列谢3年前出家当了喇嘛。自从3个月前走出念青唐古拉山,成为所属达龙寺商店的一名生意人,他就脱去了绛红色的袈裟。
达龙寺开办的小商店,位于林周县旁多乡。这里西去当雄,北上嘉黎,东达墨竹工卡,南至林周,是拉萨河流域公路与河流汇集的要冲之地。虽然主营日用百货的达龙寺商店开张才3个月,就已实现了数千元的利润。
“全寺24名喇嘛,通过抓阄决定谁出来开商店,一至两年轮换一次。经商收入主要用于寺院的恢复和维修,我每个月也可领到200元工资。”丹增列谢说。
大山深处星罗棋布的寺院,经过漫长的历史积淀,将拉萨河流域变成了藏传佛教的中心区域,寺院自身也成为高原最引人注目的一道人文景观。在经济和人员交往日益紧密、社会秩序稳定繁荣的今天,这些古老隐秘的寺院纷纷向外界敞开大门,少部分教职人员同时走出深山,“游入”社会生活的海洋。
在格鲁派六大寺院之首的甘丹寺,每天都有9辆新型客车满载信教群众和海内外游客,沿宽阔的拉萨河往返于寺院至拉萨间。这些属于甘丹寺的客车均由穿便装的喇嘛驾驶。从1986年拥有第一辆旧公交车到今天,不断增加的车辆见证了近600年的甘丹寺告别“”废墟、重生复原的难忘历史。
正在兴建的拉萨火车站不远处,政府还为甘丹寺划了一块5000平方米土地,用来开设办事处。去年,甘丹寺投资190万元在这里建设了经营用房,出租后半年收入就达20万元。此外,甘丹寺还在拉萨、墨竹工卡以及寺院内开有商店。全寺约500名喇嘛中,20多人从事第三产业,每年向寺院上缴收入100多万元。
“第三产业收入基本保证了寺院喇嘛的生活开支,加上日常民间法事活动收入,每个喇嘛平均每年可领到4000多元钱的工资,而信教群众和游客的布施则全部用于寺院维修。政府提倡以寺养寺、减轻群众负担,还是走得通的。”甘丹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洛桑平措说。
在前往甘丹寺的盘山路上,一位藏族男子搭乘了记者的车。他叫巴珠,是附近达孜县的牧民,大儿子边巴到甘丹寺当喇嘛已有7年了。每年,巴珠都要来探望儿子一两次,但不需要带钱或口粮。
“儿子在寺院的固定收入,每年还会资助家里五六百元,我们很放心。”43岁的巴珠说。他告诉记者,由于对外交往较多,甘丹寺的喇嘛近几年不仅念经,还学会了种树和修路,为的就是美化寺院环境,为朝圣香客提供方便和安全。他说:“我喜欢甘丹寺现在这个样子。”
纪行之六:“浑然天成之地”的人与自然
越野车行驶在拉萨以北60多公里的澎波河流域。窗外群山银装素裹,阡陌纵横处,藏族农民正忙着修渠备耕。三五成群的牛、羊和猪,则在田边地头刨食。“快看,地里一群黑颈鹤。”“噢,又一大群斑头雁。”司机不时提醒着我们。
澎波河是拉萨河的主要支流之一,位于林周县。林周,藏语意为“浑然天成之地”。种群如此密集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鸟类,与村庄牲畜和谐相处;距马达轰响的公路不过数十米,却安然、悠闲觅食;人们不用高倍望远镜,近距离就能清晰观赏这些大自然美丽的精灵。如此风景,大概为“浑然天成之地”所独有。
同鸟类看人一样,住在林周县城附近卡多村的拉杰老汉,也将每年深秋从北方飞来过冬的黑颈鹤、斑头雁等候鸟,当成了司空见惯的“邻居”。他说,藏族老百姓一直没有打鸟、驱鸟的习惯,而是将它们看作传播天神旨意的吉祥鸟。近几年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村里人还主动制止外来偷猎行为。“眼看着‘鸟邻居’一年年增多,多得没法数清。”拉杰说。
去年7月,拉萨市政府公布了第一批受保护的15个重要湿地生态保护区名录,其中11个位于拉萨河流域。林周县的3处湿地总面积虽然只有2.3平方公里,但栖息的鸟类最多,黑颈鹤、斑头雁、黄鸭和灰鸭总数达2万多只。拉杰24岁的女儿巴桑卓嘎说:“最好的保护方法,就是不要去干涉鸟的生活。时间长了,鸟和人互相都习惯了。”
翻越横亘在林周中部的念青唐古拉山脉,地势渐高,鸟踪渐稀。但当一座座荒山抛在脑后,越来越接近拉萨河的正源热振藏布,眼前突然一亮:一棵棵苍翠的柏树,由小到大,由疏到密,“肩并肩”挺立在河北岸海拔四五千米的高山上。柏树林守护着有940多年历史的热振寺、星罗棋布的白塔以及附近的村庄,就像安睡在绿袍中的一颗颗果实。
据了解,林周全县尚有灌乔木8万公顷,占全市有林面积的近一半。上世纪90年代初,林周县政府颁布了天然灌木林保护条例,规定封山育林区每个农牧民每年只能砍伐灌木枝500公斤,同时大力推广太阳能灶。
热振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江白英尼告诉记者,传说1300多年前,吐蕃君主松赞干布将自己的一把头发洒在这里,变成了连绵起伏的柏树林。自从上世纪80年代初寺院重新开放以来,热振寺就专门设立了一个喇嘛护林员的岗位,与周围5个村民小组的老百姓一起,共同守卫这片神圣的绿地。
“虽然寺院恢复需要木材,但我们规定连一尺长的小柏树也不准砍,自治区林业局也曾建立了网围栏保护柏树。现在,山上经常可见白唇鹿、岩羊、野鸡等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比以前更好了。”已入寺22年的江白英尼说。
但是,“浑然天成之地”的自然环境也面临着严峻挑战。随着人口增长,近15年来,林周县农牧民砍伐天然灌木林总量已由50万公斤增长至70万公斤,而拉萨河上游植被减少和开发过度,直接导致了中下游荒漠化面积扩大。拉萨河流域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需要更为严格的天然林保护和更大力度的生态建设。
纪行之七:汉族的鲁班――藏族的汤东杰布
两桥相距不过十几米:北面的铁索桥,只剩四根铁链,久不行人,成了一个被五彩经幡簇拥的景点;南面一座颇有赵州桥神韵,青石拱顶上,车马疾驰而过,众多千姿百态的桥梁,不仅将拉萨河流域连接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区域,而且构成了一座桥梁的历史博物馆。位于拉萨河上游乌龙曲的这两座桥,很自然使人穿越历史长河,想起汉、藏民间传说中桥梁大师和能工巧匠的化身――鲁班和汤东杰布,真切体验到汉、藏民族智慧和文明的融合。
生活在距今约600年前的汤东杰布,传说曾率数千弟子,在的高山峡谷间修建了58座铁索桥,其中拉萨河上的一座铁索桥,从四处化缘备料到竣工竟耗时6年零10天之久。相比历史,今天拉萨河上的桥梁建设已不可同日而语,当代“鲁班”和“汤东杰布”们正在为藏族群众打造一座座现代化的公路桥、铁路桥、隧道和立交桥。
两年前开工的拉萨至贡嘎机场的“两桥一隧”工程,正将原有的“C”字形公路取直,使长达92公里的机场路缩短至52公里左右。其中跨越拉萨河和雅鲁藏布江的两座桥分别长1583米和3788米,两桥之间的嘎拉山隧道长2447米,整个工程已于今年8月建成通车,均成为所在江河和全公路隧道中的最长者。
据该项目管理办公室总工程师王健介绍,总长13.3公里、双向二车道的“两桥一隧”工程,总投资6.33亿元人民币,可满足未来5-10年拉萨至机场间的交通需求。工程高峰时段的1500多名建设者,不仅来自内地和的6家大型建筑单位,还吸收了附近乡村约400名藏族群众。
曲水县才纳乡协荣村农民巴桑次仁,去年开着手扶拖拉机为“两桥一隧”工程运了4个月石料,收入3000多元。他告诉记者,协荣村在拉萨河南岸,以往到北岸的中(国)尼(泊尔)公路,只有靠牛皮筏;开车去拉萨,则要在南岸弯弯曲曲的山路上走50多公里,途中还要翻3座山。
“这座新桥比拉萨城东的老桥还要坚固漂亮。能成为大桥的一名建设者,跟汉族师傅学习高水平的施工技术,我感到很荣幸。” 44岁的巴桑次仁说。
长期以来,藏族民间曾这样称颂汤东杰布的造桥义举:“众人不分贵与贱,来回过桥顺利又平安,穷人更是感恩德。”可见,饱受高山大河分割之苦的藏族百姓不仅需要桥梁沟通生产和生活,更盼望通过桥梁缩小贫富差距,获得梦寐以求的平等的社会地位。
“我觉得,青藏铁路等国家重点工程以及众多项目中的桥梁建设,正在为藏族群众打造一把把迈向现代化的金钥匙,让获得与全国一样平等的发展条件。”在乌龙河“双桥”所处的林周县旁多乡工作的藏族女大学生永拥说。
永拥去年刚从山东财政学院毕业。她告诉记者,有3条河流汇聚的旁多乡,虽然有一条古老的铁索桥,但随着人口增长和生产发展,在老百姓眼中,旁多铁桥早已窄得不够用了。同样,在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拉萨河流域以及整个的路桥建设,都需要再上一个新台阶。
过去,拉萨城区数十公里长的拉萨河上,只有一座双车道的水泥桥,过往车辆常需要排队。现在,仅建设中的就有6车道的柳吾立交桥以及如哈达凌波的铁路桥,它们都通向万众瞩目的拉萨火车站。这些拉萨河上的“彩虹”,即将把拉入全国铁路网的怀抱,进而使270多万各族群众与全国人民一起,迈向共同发展的大道。
纪行之八:唯一的渔村最强的商品观念
走过多个乡村,唯有在拉萨河即将汇入雅鲁藏布江的峻巴村,遇到了采访收费。而这里也是整个拉萨河流域唯一的渔村。
63岁的老渔民乌坚是在采访结束时突然提出收费的。看着我们惊愕的神情,他心平气和地说:“来我这儿的游客和记者多了,每次都得交30元的访问费,拍照另收40元。”
无独有偶。一位寻声自至的中年村民热情邀请我们去他家参观皮革工艺品。一个只有巴掌大小的牛皮筏模型,开价60元人民币,而且丝毫不还价。见我们嫌贵,他急切地说:“我可是全村最好的皮匠,我的货都是拉萨各大宾馆定做的噢!”
峻巴人并没有丢掉藏族热情好客的传统,但他们更把客人来访当作一次做生意的好机会。乌坚向我们推销了3个可装糌粑、茶叶和盐的小羊皮口袋,临走还嘱咐:“想吃拉萨河春天的鱼,一定告诉我,我给你们找最好的人家。营养丰富着呢!”
长期以来,笃信佛教的藏族群众将杀生视为罪大恶极,认为“杀生好比睁着双眼跳悬崖”,因此瞧不起以捕鱼、卖鱼为业的峻巴村。但这个地处河边涝地、粮食十年九歉的村子,信奉的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存哲学,全村87户人家,不仅有七成以上捕鱼,而且在制作捕鱼工具牛皮筏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皮革加工经验,开发出新的致富门路。
“可能正是贫瘠的土地,别人的冷脸和责难,加之近些年来以渔村为奇的旅游者,让我们形成了更强的商品观念。”峻巴村村委会主任尼玛说。
如果说峻巴人满脑子的经商想法有些“另类”,那么拉萨河流域一些藏族农牧民至今坚持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也让人有些遗憾。在当雄县羊八井镇,正在建设的青藏铁路从普布卓玛一家所在的牧业一村边上蜿蜒而过,但开工几年来,这个有38户人家的牧业村与铁路施工方基本上没有发生过生意往来。
“家里有60头牦牛,一年自己要吃掉四五头。儿子开车跑运输,还有房屋出租,生活挺不错。我们还没有想到借铁路卖牛羊肉,做生意。”43岁的家庭主妇普布卓玛说。
普布卓玛家去年盖了新房,两层建筑面积450平方米,均用整块石料砌成,花了18万元。这是由于老房子被铁路建设占用,得到了21万元补偿款。住得好、吃得好,虽然拥有得天独厚的牧业和交通优势,却不用想更多的赚钱办法。
会议指出,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就建设绿色江苏、加强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大管理创新力度,全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是生态环保投入大幅增加,各级财政生态环保支出比重上升。二是节能减排力度加大。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三是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重要进展。全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稳定在80%以上,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四是生态建设成效显著。扎实推进“绿色江苏”建设,深入开展生态创建活动,目前全省共有国家生态市6个,占全国的1/2;国家环保模范城市19个,占全国的1/4。
“十二五”时期,是江苏推进“两个率先”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全省要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苏南等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向基本现代化迈进。实现这个目标,不仅要有综合实力的大幅提升、居民收入的显著增加,还要有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深刻认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意义,把建设生态文明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作为造福全省人民及子孙后代的战略举措,坚持不懈抓好抓紧抓实。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的轨道上来,决不能再走高投入、高物耗、高排放的老路,决不能以牺牲环境、破坏生态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发展,决不能再发生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边治理边污染、边恢复边破坏的现象,坚定不移地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一起推进、产业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一起提升、防治污染与生态建设一起抓,加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全面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到“十二五”末,实现“六个明显”:全社会生态环保投入占GDP比重明显提高;环境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治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化覆盖率明显上升;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率先基本建成生态省奠定坚实基础,把我们的家园建设得更加美好。
会议对加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大力推进绿色增长。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排放产业,积极推进绿色增长,用最少的资源投入、最小的能源消耗,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一要培育壮大绿色产业。绿色产业是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从我省现有基础和优势看,要在深入实施产业升级“三大计划”的过程中,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和节能环保产业,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扶持高效生态农业项目,推动传统农业生态化,为消费者提供无公害产品和绿色、有机食品,更好地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多亲近自然的优质旅游产品。节能环保产业是我省六大新兴产业之一,要进一步壮大规模、优化升级、增强实力,为环境保护提业支撑。二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认真总结循环经济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规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更多的企业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清洁生产。对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进行技术改造,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促进生产方式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完善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鼓励使用可再生资源。大力开发与推广应用低碳技术,积极发展低碳产业、低碳经济。三要加快建设生态园区。各级各类开发园区都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强化生态文明意识,努力构建绿色产业链和资源循环利用链,促进转型升级,使园区不仅成为产业高地、创新高地,而且成为环境保护的高地、生态建设的高地。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是生态建设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的重大合作项目,要认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着力推进高端人才与科技项目对接、高新产业与国际资本集聚、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互动,为全省生态园区发展提供示范。
――坚持不懈推进节能减排。“十二五”期间,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我省资源能源消耗还将继续增加,节能减排任务更加艰巨。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大节能减排力度,确保完成新的约束性指标。一要注重源头控制。制定并实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市场准入标准、强制性能效标准、土地投入产出强度标准和环保标准,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从源头上促进节能减排。强化节能、节地、节约资源导向,严把项目审核关,没有通过环评、能评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二要强化科技支撑。深入实施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方案,抓好“三个一批”:围绕冶金、电力、石化、建材、纺织等重点行业,突破一批节能减排技术瓶颈;大规模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环保技术;适应节能减排的市场需求,培育一批科技型龙头企业、环保型骨干企业。三要严格监控管理。目前我省工业企业“耗能大户”能耗占全省的80%以上,“排污大户”排放总量占全省的65%以上。要以这些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节能减排的监测、监督和检查,实行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快资源价格、环境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环境监测监控水平,增强环境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江苏,要从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人手,深入实施“清水蓝天”工程,让老百姓喝上干净的水、呼吸到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切实加强以太湖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继续把太湖治理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中之重,坚持“科学治太、铁腕治污”,实行结构调整、综合整治、应急防控、严格执法多策并举,确保太湖治理综合规划顺利实施、水质根本好转,努力让这颗“江南明珠”重现碧波美景。加快推进长江流域、淮河流域、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和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建设“清水走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更加重视城市大气污染治理。现在有些城市灰霾天气增多,严重影响居民健康和城市形象。据环保部门分析,城市的大气污染,40%来自汽车尾气,40%是建筑扬尘,20%是工业排放。要把大气污染治理作为紧迫任务,采取更加有力的整治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
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对建筑扬尘实行专项治理,继续治理工业废气排放,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使大气质量有一个明显改善。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整治。近年来各地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农业面源污染仍然是影响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占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40%以上。要把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因地制宜推广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扩大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覆盖率,科学施用农药、化肥,推广生态养殖,改善土壤条件,有效遏制并逐步减轻农业面源污染程度,努力实现农村经济、农民生活、村镇面貌和自然环境同步提升、良性互动。
――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生态文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石。要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走进企业,走进村镇,走进社区,走进学校,深入开展群众性生态文化宣传活动,大力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增强公民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利用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形成生态文明社会新风尚。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教育培训体系,把生态文明有关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各级行政学院教学计划。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借鉴吸收国内外生态建设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继续实施公益性生态文化工程,建设一批环境教育基地和生态文化基地,创作一批表现生态文化内涵的精品力作,进一步扩大生态文化的影响力。
――不断深化良好生态创建活动。良好生态创建是生态省建设的基础工程。要认真总结推广近年来各地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继续强化“创建为民”的工作导向,把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环境问题作为创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生态市、县创建取得新成效。扩大全国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广泛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生态农业县、生态旅游示范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各个层面的创建活动,不断推动生态省建设向纵深发展。
――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对健康有益、与环境友好的绿色消费是社会消费的新趋势,是我省扩大消费需求的重点领域。要引导公众树立绿色消费理念,自觉减少过度消费对自然环境产生的污染。各级党政机关要率先垂范,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带头做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行绿色采购制度,建立并完善激励购买无公害、绿色和有机产品的政策措施。企业是建设生态省的重要力量,要切实担负起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社会责任,把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提高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手段,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广大人民群众既是生态建设的受益者,也是直接参与者。要把注重生态环保、厉行勤俭节约作为创建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每个家庭、每个公民在践行生态文明方面的积极作用,共同建设美好生态家园。
――加大综合推进力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构,形成省市县分级负责、各部门协作联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围绕工作重点,细化目标任务,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工作的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群策群力,密切配合,把生态省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综合决策咨询机制,土地规划、城市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发展、开发区建设等都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充分估价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坚决避免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要根据主体功能区的不同定位,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和保护要求,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认真编制“十二五”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方案,把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把生态建设作为全面小康、科学发展评价、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和事实施责任追究。
――拓宽多元投入渠道。环境是重要的公共产品,生态环保投入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要强化政府在生态省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逐年加大投入,确保财政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确保环保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大幅度增加省级环保引导资金,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项目建设。各市、县(市、区)也要不断增加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金融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作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环境资本运作,使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不断增值的资本,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