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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rough analyzing the safety of road-involved project of high pressure gas transmission pipeline,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main measures on risk control i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关键词: 高压燃气管道;涉路工程;主要风险;防控措施
key words: high pressure gas pipelines;road-involved project;key risk;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e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099-02
1 高压燃气输送管道主要风险特征和风险事件
1.1 管道运输是五种运输方式之一,输送介质为天然气。高压燃气管线具有压力高(高压a2.5
1.2 主要危险特性:
1.2.1 易燃:天然气中主要成分为甲烷,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其闪点很低,为-190℃,在空气中只要很小的点火能量就会闪光燃烧,而且燃烧速率很快,是燃烧危险性很大的介质。
1.2.2 易爆:天然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爆炸下限较低(3.6%-6.5%v),由于本燃气管线设计压力高,一旦发生泄漏,短时间内会有大量天然气扩散泄漏到空气中,在特定条件下,在泄漏源周围有可能形成爆炸性天然气团,遇到火源时将发生造成爆炸和大范围的火灾。
1.2.3 天然气泄漏形成可燃气云。燃气爆炸燃烧产生爆炸冲击波和大量热辐射,会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威胁,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由天然气泄漏速率以及暴露时间等参数所决定。如浙江省某一输送压力3.5mpa,管线直径800mm的天然气管道因受挤压变形后出现管道破裂,导致天然气泄漏后遇火种发生爆燃,其爆炸抛射的泥块达到306m,爆炸火球的辐射热将距离泄漏点62m的树木被引燃,距离泄漏点93m的枯草也被点燃。
2 高压燃气管道涉路工程主要风险分析
2.1 对公路设施的影响 穿越或跨越设计方案存在缺陷,或施工保护措施不到位、施工组织不合理,会对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破坏,常发生的风险事件有:路基破坏、路面塌陷或起拱,损坏桥涵、排水设施、通讯、电力或其它附属设施,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结构破坏或功能丧失(或降低),公路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降低,将直接危及车辆和乘员的安全,还可能引发其它安全事故。
燃气输送工程具有压力高、输气量大、易燃易爆的特点,发生严重安全事件会直接摧毁公路、桥梁或立交等设施。
2.2 对交通的影响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火花,公路附近燃气管道一旦出现泄漏,又遇明火,很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发生燃气泄漏,无论是否引起了火灾或爆炸,都要立即封闭交通,直至隐患完全消除。
2.3 对后期管理、运营、改扩建的影响 涉路工程易对公路后期运营管理产生外来干扰,或因改扩建带来部门间行政纠纷。根据以往典型案例,常发生的事件有:涉路公用设施的维护、检修、改建等影响公路的正常运营,严重时会中断交通;发生公路或涉路公用设施一方改、扩建时,谁迁出,谁补偿的问题;出现权利(用地权等)和责任(如一方发生事故引起另一方损失)纠纷的问题;第三方破坏责任的问题等等。
总结以上分析,高压燃气管道敷设在人口稠密地区、敏感或重要建筑物附近,如果发生事故易造成严重的灾害性后果,除人员伤亡和直接的经济损失外,还会造成极坏的社会与政治影响。
3 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3.1 设计上追求本质安全 从设计源头上追求本质安全,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可靠的工艺设计,从材料选用、设备选型、控制手段等多方面进行严格筛选,并贯穿到从管道设计、设备材料选用、施工、检验、生产、维护到更新改造的全过程。
提高管道及构件的强度、严密性和韧性,确保管线系统的安全,从而对周围建(构)筑物提供安全保证;采用更先进的焊接工艺、更可靠的防腐材料,使钢管的安全性大大提高,使用年限大大延长;设置爆管保护系统,根据高压输气
管道的压力突变,及时关闭上下游电液联动球阀;设置监控系统, 提高可控性。
3.2 执行安全保护距离 主要通过控制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在一定范围之外,以此来保证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这种模式为各种条例、规章和标准、规范广泛采用,处理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间相互关系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减少了纠纷,实际操作简单方便。
目前各部委或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保护距离及各种设施交叉的规定,已经比较系统、完善,为我们处理涉路工程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实施中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
从公路交通安全性角度考虑,禁止从事危害公路安全或占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行为,涉路工程应当遵守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要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埋地燃气管线虽然不属于“永久性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但如与高速路平行敷设管道长度超过一定长度,高速路改扩建压覆管道将导致无法进行巡检(燃气管道日常例行巡检非常重要),因此与高速路平行敷设段应按建筑控制区范围50米控制,穿越、跨越、平行敷设长度较短的可不按此控制。
4 结论
如上所述,管道输送的是高压易燃易爆的燃气,发生泄漏,短时间会有大量天然气迅速泄漏到空气中,当天然气和空气的混合物处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明火、静电等点火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火花),则可能发生爆炸。这时的影响范围非常大,瞬间会形成高温气体,造成强的热辐射和冲击波,造成灾害性的后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易燃易爆品的储运制定专门保护条款,禁止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国省县道公路用地界外1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有关公路安全保护距离条款的制定有较强的科学性,一般情况下应据此操作。在许多工程案例中,因管带走廊实际地形和建筑物的限制,以及从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考虑,偏重于采用安全程度高的材料设备而突破安全保护距离的限制。
必须严格要求进行完善的、有针对性的涉路工程专项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编写,确保涉路工程安全可靠;涉路工程实施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有关权利责任、改扩建迁出及补偿问题、第三方破坏的防范、日常管理维护的协调配合机制等等;公路管理部门建立相关资料档案,长期保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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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石油天然气 管道 安全 腐蚀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问题
管道输送石油、天然气具有高效、低耗等优势,但因其具有高能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连续作业、链长面广、环境复杂等特点,决定了其安全管理的极其重要性。石油天然气管道目前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有:管道破坏严重,极易酿成事故。如油气管线被施工、勘探破坏严重;油气管线被违章占压。如在油气管线附近采石、取土、挖塘、修渠、堆物、修筑建筑物等。
应用振动传感器的管道预警监测系统。油气管道经过挖土、剥管道防护皮、钻孔等过程或受地震、洪水、滑坡等大地移动、地貌变化、非法占压和分流等影响的破坏必然伴随振动、冲击等物理特征产生。振动信号沿着管道进行传播,在100,200,300,400,500,800米等距离点上都有明显的特征,强度随着距离而衰减。所以可以利用对这些物理特征的检测实现对管道的监控和报警。其原理为:依靠均布在管壁沿线的振动探测传感器获取信号,经过系统的信号隔离、放大、滤波等处理,利用模糊识别的方法与现有的数据库信息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进行报警。采用用高灵敏度压电晶体式振动传感器进行振源的感应。系统终端内置电荷放大器。实现信号的前级调理和变换。由石油管道监测终端、GSM/GPRS无线通信链路、监控中心构成完整的预警监测系统。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腐蚀的防护措施
1.涂层防护
涂层防护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石油天然气管道腐蚀控制中。通过涂层把土壤与管道金属基体隔离开来,避免管材金属发生化学反应,同时涂层还可以为附加阴极保护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绝缘条件。现在常用的涂层防护主要有:三层聚乙烯/聚丙烯涂层和环氧粉末涂层等。其中,三层聚乙烯/聚丙烯涂层属于复合涂层。所谓复合涂层是指将各具特点的单一涂层通过化学粘结或物理叠合等方式粘结为一体,从而形成综合性能良好的多层涂层系统。三层涂层系统分为聚烯烃外护层、粘结剂中间层和环氧粉末底层,具有良好的粘结性、抗阴极剥离性、机械性能、防蚀性能、抗渗透性和绝缘性能,因此可以广泛应用于环境恶劣且防腐蚀性要求高的地方。虽然三层涂层具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如三层涂层的施工工艺非常复杂,在涂有三层涂层的管道上进行焊接,焊缝处容易形成空鼓等。
2.阴极保护
阴极保护在我国已经有五十年的发展历史,它通常是作为一种附加保护的方式存在。涂有防护层的管道在运输、装配过程中容易出现涂层破损现象,如果不加处理,破损处的管道金属容易发生腐蚀。这时采用阴极保护,就可以对破损处的管道金属提供防蚀保护。阴极保护不会干扰管道附近的地下金属构筑物,并且具有施工简单,安装工作量小等优点,同时能防止杂散电流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干扰。
3. 缓蚀剂防护
缓蚀剂防护是指,在腐蚀环境中添加少量特殊物质以阻止或减缓管道金属的腐蚀速度。缓蚀剂防护具有投资少,操作简单,使用方便,见效快等优点,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缓蚀剂利用自身极性基团的吸附作用,吸附于管道金属的表面。这样,一方面由于缓蚀剂吸附于管道金属表面,改变了金属表面的界面性质和电荷状态,增加了腐蚀反应的活化能,降低了腐蚀速度;另一方面,缓蚀剂上的非极性基团可以形成一层疏水性保护膜,覆盖在金属表面,疏水性保护膜能有效减缓与腐蚀反应相关的物质和电荷的转移,降低腐蚀速度,保护管道金属。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 施;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管网不适用本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 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 监督和管理;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 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于危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 向有关部门报告;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 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
管道建设企业和管道运营企业(以下统称管道企业)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 施的安全运行,其职责是: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设置永久性标志;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管道出现泄漏时,及时进行抢修;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管道企业为了巡查和维修管道,需要征用埋设管道的土地时,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管道企业依法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管道 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 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论文摘要 通过对杭甬客运专线HYZQ-2标段外岙一号隧道下穿天然气管道安全施工方案的总结,介绍了近距离天然气管道进行隧道开挖施工的方法,通过地表防沉降措施和隧道开挖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确保了隧道施工过程中天然气管线的安全。
一、工程概况
图1.1天然气管道过隧道顶部的横断面
外岙一号隧道位于浙江省慈溪市茶亭南外岙自然村。隧道起讫里程:DK111+345~DK111+494,全长149m。经过现场勘查,在外岙1#隧道山顶有一直径Ф30cm的慈溪天然气管道,该段天然气管道设计压力为4Mpa,管道在隧道线路里程DK111+410,方向大致与杭甬客专线路方向垂直。管道在山顶埋深约1.2m,距离DK111+410隧道断面洞顶垂直距离约14m(附断面图)。进出口距离管道的距离分别为65m和84m。
外岙一号隧道位于剥蚀低山丘陵区,相对高差约60m,自然坡度15°~30°,植被发育,主要为杨梅树林。
围岩分级:Ⅴ级围岩129m,Ⅳ级围岩20m。
二、施工技术方案
根据国务院2001年第313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
因此,外岙1#隧道在施工中,大于50m范围以外采用控制爆破,孔深控制在0.75-1m,周边眼单孔装药量控制在0.1kg/m,断面开挖取0.15kg/m。严格控制装药量,控制隧道安全震动速度小于1cm/s。
距管道距离小于50m范围不采取任何爆破作业,采用钻孔灌膨胀剂再用凿岩机进行开挖和破碎岩石的施工方法。
进入天然气管道下部施工前,考虑到隧道开挖后可能会产生地表沉降,影响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因此,设计方案采取钢桁架悬吊天然气管道的方案施工,确保隧道在开挖过程中管道不因地表沉降而受到影响。
三、主要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
㈠岩石破碎方法及施工工艺
由于在50m范围内不能采取炸药爆破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因此为了天然气管道的安全,我们采用两种方案进行开挖:一:钻孔灌膨胀剂对岩石迫裂的办法进行开挖和破碎作业;二:当遇到比较破碎的岩层,灌注膨胀剂迫裂的效果不理想,采取人工风镐配合破碎机进行开挖。
迫裂法作用机理:膨胀剂灌入孔中,发生水化反应,放热、固结、体积膨胀,对孔壁施加压力,将孔壁外的岩石破裂。
1、主要工艺流程
⑴炮孔布置
膨胀剂迫裂法布孔参数如下:
炮孔按梅花形排列,以利于把岩石破碎成小块,见下图3.2
图3.2爆破布孔图
⑵孔距 α=Κ×d,d为孔径,k值按下表选取
混凝土的K值(孔径≤50mm)
表1
混凝土种类
含筋率/kg.m-3
标准k值
素混凝土
无
10~18
说明:把岩石视作混凝土来考虑,标准值先选取,视破碎情况做调整
⑶最小抵抗性和排距是介质强度、自由面状况、孔径的函数,一般可参照下表选取
最小抵抗线值
表2
破碎对象的名称
W值/cm
破碎对象的名称
W值/cm
软岩
40~60
中、硬质岩石
30~40
⑷孔深L=αΗ,H为被破碎体高度,α为经验系数,对厚岩α=1.05
⑸每米炮孔装填量及参考单耗,见下表
每米炮孔用药量
表3
孔径/mm
30
32
34
36
38
40
42
44
46
48
50
用药量/kg.m-1
1.1
1.3
1.5
1.7
1.9
2.1
2.3
2.5
2.7
3.0
3.3
单位体积破碎用量
表4
介质种类
备 注
软质岩石破碎
8~10
全断面每延米需要2100kg,按109m暗洞计算,整个隧道要228吨膨胀剂。
中质岩石破碎
10~15
硬质岩石破碎
12~20
⑹膨胀剂迫裂法装填及养护工艺如下:
①拌料 散装粉状膨胀剂,严格按选定水灰比,一般控制在0.28~0.33用人工或手提式搅拌机拌匀,搅拌时间不超过1min,搅拌好后马上装入孔中。筒装膨胀剂只需将之放入盛水容器中浸泡直到不发生气泡为止,一般4~5分钟即可。
②装填 搅拌好的浆体必须在5~10min内装完,然后用塞子封口。
2、安全注意事项
因膨胀剂对皮肤有腐蚀作用,要避免直接接触,沾上要立即用清水洗净、装填作业时,装填人员要戴防护眼镜,作业人员避免进入已装填好的区段,以防喷孔伤人。
㈡围岩支护方法及工艺
1.开挖方式
隧道的施工方法与支护参数及辅助施工措施密切相关,根据监控结果合理调整支护参数,从而确保施工安全及天然气管道的安全。
外岙一号隧道隧道主要以Ⅳ、Ⅴ级围岩为主,Ⅳ级围岩共长20m、Ⅴ级围岩共长129m。
Ⅴ级围岩开挖采用CRD法,Ⅳ级开挖掘进方法采用三台阶七步开挖,开挖掘进的方式全部采用凿岩机对隧道断面内的岩层进行机械破碎,装载机装碴,自卸车辆进行运碴出碴。
机械开挖掘进中坚持“短进尺、强支护、勤量测、紧衬砌、快封闭”的原则。
2.支护方法
2.1.为保护洞顶天然气管道,施工中注意事项:
2.1.1.隧道施工应坚持“机械掘进、短进尺、强支护、早封闭、勤量测”的原则。开挖进尺严格控制在50cm,严禁塌方发生。
2.1.2.开挖方式均采用机械开挖,不采取爆破。
2.1.3.工序变化处之钢架(或临时钢架)应设锁脚钢管,且必须对锁脚钢管进行注浆,以确保钢架基础稳定。
2.1.4.当现场导坑开挖孔径及台阶高度需进行适当调整时,应保证侧壁导坑临时支护与主体洞身钢架连接牢固,横向钢支撑可根据监控量测结果适当调整其位置。并考虑侧壁导坑自身的稳定及施工的便捷性。
2.1.5.钢架之间纵向连接钢筋应按要求设置,及时施作并连接牢固。
2.1.6.临时钢架的拆除应等洞身主体结构初期支护施工完毕并稳定后,方可进行。
2.1.7.施工中,应按有关规范及标准图的要求,进行监控量测,及时反馈结果,分析洞身结构的稳定,为支护参数的调整、浇筑二次衬砌的时机提供依据。
2.1.8.隧道施工以前须提前通知天然气管道的产权单位,在产权单位允许后方可施工。开挖过程中严密监控,特别在天然气管道中心5m范围内设置警戒线,避免在开挖过程中施工机具接触天然气管道。对原有的天然气管道警戒标志应该防护保留,并派专人定期检查。管道开挖出来以后不能长期暴露,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处理。
2.1.9.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方案进行备案。在隧道施工期间,派专人携带便携式燃气检测仪在隧道施工场地周围不停检查空气中天然气浓度,出现异常立即停止施工,找出解决方案。
2.1.10.隧道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范围内的管道用2cm厚的钢管做保护套管,以防止一旦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炸不至于从隧道顶部炸开,确保隧道贯通铁路通车后的运营安全。
2.1.11.双口掘进的汇合点要距离管道断面20m以外,防止施工机械同时震动对管道造成破坏。
2.2.初期支护
初期支护是复合式衬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控制围岩下沉变形,外岙隧道工程初期支护主要采用直径22mm,长4m的锚杆、28cm 厚喷射混凝土、I20工字钢支撑及挂钢筋网。软弱破碎围岩地段支护及早封闭成环。
在开挖每循环进尺0.6m后,停止掘进,先进行I20工字钢环向封闭支撑,在两侧拱脚及时施作直径50mm的锁脚钢管,同时进行环向注浆锚杆施工,让山体围岩与工字钢及锚杆系统形成一个整体。待这一个支护循环施工完毕后再进行下一个循环的机械开挖掘进。
2.3.砂浆锚杆支护
砂浆锚杆采用螺纹钢筋现场制作,长度为4m。锚杆采用锚杆台车或风动凿岩机钻孔,钻孔前根据设计要求定出孔位,钻孔保持直线并与所在部位岩层结构面尽量垂直,并保证注浆的饱满度。
2.4.钢支撑
钢架由型钢弯制而成。钢架在洞外加工厂利用台架按设计加工制作成型,初喷混凝土之后在洞内进行安装,与定位钢筋焊接。钢架间以混凝土喷平,钢架与岩面之间的间隙用喷射混凝土充填密实,并使钢架埋入混凝土中,钢架拱脚必须放在牢固的基础上,架立时垂直隧道中线,架设时中线、高程和垂直度由测量技术人员严格控制,并将锚杆与钢架焊接连为整体,钢架靠近围岩侧的保护层厚度不小于40 mm。
2.5.钢筋网
钢筋网选用HPB240钢筋 , 钢筋直径6 mm或8 mm,钢筋网由纵横钢筋加工成方格网片,钢筋相交处可点焊成块,也可用铁丝绑扎成一体,网格间距200 mm—250 mm,保护层不小于20 mm,均在加工场统一加工成型后再运至洞内安装。
2.6.湿喷纤维混凝土
外岙一号隧道Ⅳ、Ⅴ级围岩支护设计中,临时支护封闭掌子面采用素喷混凝土,Ⅳ、Ⅴ级围岩段采用改性聚脂纤维(钢纤维)喷射混凝土。
3.二次衬砌
二衬采用自行式全断面液压钢模衬砌台车,衬砌台车长10m。
四、确保隧道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和其它保证措施
㈠主要技术措施
1.监控量测
监控量测的主要目的在于了解围岩稳定状态和支护、衬砌可靠程度,获取二次衬砌及仰拱施作时机,确保施工安全及结构的长期稳定性。在隧道施工期间实施监测,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用以评定隧道工程在施工期间的安全性,并对可能发生危及安全的隐患或事故及时、准确地预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同时指导设计和施工,实现“动态设计、动态施工”的根本目的。
监控量测主要做好这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和产权单位签定安全监控协议,由他们委托浙江逸欣天然气公司负责管线的调查(包括:管道的材质、管壁的防护、焊缝情况)和监控管道位置的变化(包括:管道的下沉和扰动)等。二是,由我们自己做好隧道内、外的监控量测工作,及时掌握隧道拱顶变化、净空变化、地表沉降情况,为安全施工起到指导作用。
具体操作流程为:
1.1. 监控量测断面及测点设计
净空变化、拱顶下沉和地表下沉(浅埋地段、管道顶部及前后5m断面)等必测项目设置在同一断面,其量测断面间距及测点数量根据围岩级别、隧道埋深、开挖方法等按表6进行,洞口及浅埋段量测断面间距取小值。
必测项目量测断面间距和每断面测点数量
表6
开挖方法
每断面测点数量
Ⅴ级
5
三台阶七步法
CRD法
Ⅳ级
10
临时仰拱台阶法
沉降观测按围岩级别确定,本隧道Ⅴ级按5m、Ⅳ级按10m布设一个监测断面。隧道洞口里程、隧线分界里程、明暗分界里程、有仰拱和无仰拱陈其变化历程及隧道衬砌沉降缝两侧均设置一个断面。除变形缝外每断面布置2个沉降观测点,分别布置在隧道中线两侧各4.6m处,变形缝处每个观测断面布置4个沉降观测点,分别布置在隧道中线两侧各4.6m和变形缝前后各0.5m处。
1.2 .主要监测项目测点布置
①水平收敛
测方法采用水准抄平方法,基准点分别设置在洞内和洞外(用于校核),视线长度一般不大于30m,监测误差控制在1.0mm以内(高程误差0.7mm),必要时采用冗余观测方法来提高监测精度。测点布置如图1、2所示。
②拱顶下沉
在确定监测的断面隧道开挖或初喷后24小时内,在隧道拱顶部位埋设1个带挂钩的测桩(测桩埋设深度约15cm,钻孔直径约20cm,用早强锚固剂固定),并进行初始读数。监测仪器采用水准仪和水准尺。
③地表沉降
隧道浅埋地段地表下沉的量测与洞内净空变化和拱顶下沉量测在同一横断面内。监测断面垂直于隧道轴向布置,监测断面横断面方向应在隧道
中线两侧每隔2~5m布设地表下沉测点,每个断面设5点,中心点在隧道拱顶正上方,直到拱脚与水平方向45度夹角的地层滑动线与地表交点,在最外测点以外至少5m设两个不动点作为参照基点,通过精密水准仪量测不同时刻测点的高程即可得到测点在不同时间段内的下沉值,如图三所示。另外,在沿着管道纵向每5米悬吊点的桁架上做好标记,测好桁架完全受力时的初始读数,之后开挖至管道下方前后20m范围每天测两次,根据铁四院的设计参数,地表沉降按最大值2cm来考虑加固管道。
2.地质超前预报
2.1隧道地质超前预报的目的
TSP203探测系统可预报施工隧道掌子面前方以下不良(或特殊)地质问题:1)软弱岩层的分布,2)断层及其破碎带,3)节理裂隙发育带,4)含水情况,5)空洞,6)围岩类别,即可以预测即将开挖隧道相关地质结构及其周围地质状况,同时也可以对力学参数(动态弹性摸量、剪切摸量、泊松比、密度、弹性纵波速度、弹性横波速度等)进行评估,有利于及时预报隧道掌子面前方的地质状况,以便正确指导隧道施工。
3.防止地表下沉的技术措施
隧道开挖后为了防止拱顶下沉而导致地表下沉,一方面我们在天然气管道下方前后10m范围将钢拱架的间距调整到0.5m,另一方面采取在初期支护内圈增设Ⅰ20的工字钢做护拱,护拱的间距等同初期支护的工字钢架的间距,以增加拱圈的刚性,避免拱顶围岩柔性变形产生拱顶下沉导致地表下沉。
由于隧道埋深只有14m,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地表可能产生沉降,由此,可能导致天然气管道产生较大的变形,甚至开裂。因此,在隧道中线左右各17.5m(铁四院提供的参数)范围外的不动点
处设置两个混凝土支墩,支墩为门式框架墩,上面架设桁架梁将管道悬吊起来,使地表的下沉不带动管道的下沉,确保施工过程中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输气。避免由于任何原因对天然气管道输气造成影响。(后附桁架设计图)
㈡安全保证措施
1、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事故时要迅速切断气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关停一切火源、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灾害;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及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现场救援人员要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伤害;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标志,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2. 通风技术措施
由于隧道是双口掘进,根据存在天然气管道的特殊情况,进口、出口各设置两台110KW×2的通风机。为了减少风阻,在保证有效净空的情况下,选用大直径(1.5m)的风管。严格控制通风时间,确保置换掌子面附近足够的施工距离。
因DK111+410里程处的天然气管道在隧道顶部14m处,为防止天然气管道因施工发生开裂,导致天然气渗漏进隧道,在隧道内设置气体浓度检测仪,随时随地对隧道内的空气浓度进行检测。空气浓度一旦出现异常,立即停止施工,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关闭电源、火源,在施工现场内停止使用手机,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3.隧道工程各分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3.1.隧道开挖保证措施
开挖支护是隧道工程的质量控制的源头,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是保证开挖支护质量。坚持“先治水、短进尺、强支护、早封闭、勤量测,快成环、早衬砌”的原则开挖过程中严格按设计控制开挖断面,每开挖循环均测量放样标出隧道中线位置和开挖轮廓,严格控制超挖。当出现超挖时,采用喷锚等永久支护体系时,多次复喷,直至大面平顺。
根据地质预报了解的前方围岩情况,选择适宜的开挖方案。
开挖过程中钢架或临时支撑,重视锁脚锚杆(管)的施工,以确保钢架基础稳定,确保下一个工序的安全施工,要及早封闭成环,必要时增设临时仰拱,保护基底。
3.2.砂浆锚杆施工措施
砂浆锚杆长度根据围岩状况及设计确定严格按交底长度下料,锚杆打设角度与岩层层理相匹配,锚杆角度尽可能与岩层面垂直多穿岩层,呈梅花形布置。要求锚孔内砂浆饱满,保证锚杆、砂浆、围岩间的粘结力。
3.3.喷射混凝土施工措施
喷射混凝土采用湿喷工艺,按初喷和复喷组织施工。喷射混凝土由混凝土拌合站拌合。初喷在清帮、找顶后立即进行,初喷混凝土厚度4~5cm,及早快速封闭围岩。复喷在拱架、挂网、锚杆施工完成后进行。
3. 4.衬砌混凝土施工措施
二次混凝土衬砌采用衬砌台车进行。混凝土衬砌施工采用输送泵灌注,拌合站集中拌和,严格按混凝土配合比生产,混凝土输送车输送。
挡头模板及台车下缘注意模板拼缝防止漏浆,确保施工缝质量。
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控制衬砌混凝土强拆模时间,严禁提前拆模。
隧道衬砌前,必须将隧道底部和墙脚的虚碴、浮碴清除干净,确保仰拱及隧道的拱墙衬砌置于坚实的基础上,避免衬砌不均匀下沉开裂。
添加粉煤灰等改善混凝土性能,尽量降低水灰比,控制水泥用量。
采用泵送混凝土工艺,周密组织混凝土运输,防止混凝土离析,最大限度的缩减混凝土运输时间和浇筑间歇时间,并加强混凝土灌注过程中捣固,确保混凝土捣固质量,保证衬砌混凝土的密实度。
控制混凝土入模、拆模时的环境温度与混凝土温差在规范范围内。
4.监控量测质量保证措施
认真加固拱脚,加强纵向联结等,上台阶初支要清除拱脚积水与淤泥,通过打设超长拱脚锚杆或扩大拱脚减少下台阶开挖后的下沉量。使初期支护与围岩形成完整体系。
尽量单侧落底或双侧交错落底,避免上半断面两侧拱脚同时悬空;控制落底长度,视围岩情况采用1-3m,不大于6m。
找出每道工序的合理施工时间,各工序严格按标定时间进行控制,从而缩短循环作业时间,减少开挖面土体的暴露时间,支护及时封闭成环。及时监控量测围岩,观察拱顶,拱脚的收剑情况,据此调整初期支护参数。
合理进行围岩支护:采用聚丙烯纤维混凝土、锚杆、钢筋网及钢架进行联合支护,并紧跟开挖掌子面,并根据具体情况在隧道底部打设锚杆,或在隧道顶部打入超前注浆小导管支护,并尽可能使初期支护在开挖面周壁迅速闭合;衬砌结构尽早闭合,膨胀岩隧道开挖后,围岩向内挤压变形一般是在四周同时发生,所以施工时要求隧道衬砌及早封闭,要求隧道开挖能尽快形成全断面,以便快速完成隧道断面的二次衬砌施工。
五、天然气管道加固方案
1. 为防止隧道在开挖过程中出现垮塌,天然气管道采取桁架吊顶的措施进行加固。以隧道线路中线线为中点,沿天然气管道左右各17.5米,总长35米的范围设置三角桁架,桁架的设计详见附件。
2.桁架的支撑采用门式墩,在35米的范围两头各设置一个,墩基础采用明挖扩大基础,基础置于硬质基岩上。墩身采用钢筋混凝土,高度约1.5米。门式墩结构尺寸详见附件。
3.桁架架设完毕后,每隔5米设置一个吊点。在吊点的位置开挖出天然气管道,管道埋深约1.2米,开挖至1.0米时候,更换工具,采用木制锹进行开挖,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铁质工具破坏管道外面的绝缘漆,产生火花。
4.天然气管道在吊点进行吊装时候,管道外应该先包裹一层橡胶绝缘套管,防止铁质吊装设施直接管道发生摩擦,保护天然气管道。
5.管道吊装完毕后,及时对开挖出的管道进行原土回填,避免管道长期暴露。
6.在施工过程中,对隧道顶天然气管道采用栅栏进行封闭,并指派专职安全员进行巡逻检查,禁止闲杂人及明火等进入管道防护区域。
7、按铁四院的设计方案施工地表沉降值最大不超过2cm,而管道不允许有沉降变形,因此在每个吊点处的管道上面安装一个与之相连接并露出地面的测点,一旦检测到管道有下沉,立即用悬吊点的紧线器紧钢丝绳,确保管道沉降量为零。
8.隧道施工完毕后,对隧道顶35米范围内的天然气管道采取换管措施,并加设2cm的套管,具体换管方案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浙江省煤电研究设计院设计。
六、钢桁架的设计方案
计算过程 (钢 柱)
截面类型= 16; 布置角度=0; 计算长度:Lx=1.46, Ly=2.00; 长细比:λx= 4.9,λy= 18.9
构件长度=2.00; 计算长度系数: Ux=0.73
Uy=1.00
截面参数: B1=450, B2=450, H=700, Tw=14, T1=20, T2=20
轴压截面分类:X轴:b类, Y轴:b类
验算规范: 普钢规范GB50017-2003
强度计算最大应力对应组合号: 27, M=-166.42, N=303.64, M=-1088.08, N=-297.48
强度计算最大应力 (N/mm*mm)=189.67
强度计算最大应力比 =0.925
平面内稳定计算最大应力 (N/mm*mm) =138.74
平面内稳定计算最大应力比 = 0.677
平面外稳定计算最大应力 (N/mm*mm) =145.39
平面外稳定计算最大应力比 =0.709
腹板容许高厚比计算对应组合号: 18, M=40.76, N= 192.20, M= -149.06, N= -61.17
GB50017腹板容许高厚比 [H0/TW] =64.12
GB50011腹板容许高厚比 [H0/TW] =70.00
翼缘容许宽厚比 [B/T] =13.00
强度计算最大应力 < f= 205.00
平面内稳定计算最大应力 < f= 205.00
平面外稳定计算最大应力 < f= 205.00
腹板高厚比 H0/TW= 47.14 < [H0/TW]= 64.12
翼缘宽厚比 B/T = 10.90 < [B/T]= 13.00
压杆,平面内长细比 λ= 5. < [λ]= 150
压杆,平面外长细比 λ= 19. < [λ]=150
均布荷载下最大挠度计算:
经公式Ymax=ql4/8EI计算得最大挠度19.6mm<δ=20mm
风荷载作用下柱顶最大水平(X 向)位移:
节点( 30), 水平位移 dx=0.042(mm) = H / 75441.
风载作用下柱顶最大水平位移: H/75441< 柱顶位移容许值: H/150
经过计算,设计的桁架受力、满荷载下的最大挠度以及风荷载下的水平位移均满足要求。
七、结束语
事实证明这种近距离高压天然气输气管线的隧道开挖及安全防护方案是安全的,用监控量测来预控沉降变形的措施是切实可行的。钢桁架悬吊输气管线起到了安全储备的作用,相当于新奥法施工隧道二次衬砌的作用机理,有效的防止了管道的沉降变形,确保了输气管道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参考文献
⑴《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国务院2001年313号令)
⑵《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年第85号文件)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盗抢国家油气资源、破坏油气设施及扰乱油气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清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建筑,强化油气治安管理和油气企业内部防范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铲除涉油涉气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和油气安全隐患,建立气田和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的重点地区
兰成**输油管道大足段(邮亭)及气井21个(涉及三驱、季家、龙岗、宝兴、弥陀等乡镇,统称河包气田),大足天然气公司输气管网沿线(涉及龙岗、棠香、龙水、中敖、三驱、邮亭、玉龙、石马、金山、万古、复隆、弥陀等乡镇)。
(二)整治的重点问题
1、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危及管道安全运行问题;
2、私拉乱接、非法占用油气企业水、电、气资源问题;
3、严重扰乱气井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问题;
4、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成品油问题。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9月份)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协调办公室。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组织力量明察暗访,摸清气井区域及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建筑、加油站和气站周边违章建筑及油气工程施工案件、纠纷的底数,并逐一登记造册,突出重点,明确主攻方向。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至11月下旬)
各有关街镇乡、部门要围绕工作目标,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在此期间,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将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初)
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有关街镇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工作总结。
四、工作措施
(一)实行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
兰成**输油管道和气井输气管道经过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责任单位。各重点责任单位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责任,确定1名分管领导为专项行动负责人,并制订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检查、督导,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逐一清理存在的隐患,整治发现的问题,保障我县输油管道和主要供气井的安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因工作不力导致油气(井)和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问题突出而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搞地方保护主义,怂恿支持涉油涉气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集中清理,重点治乱,根除涉油涉气违法犯罪活动
要大力整顿本地区的加油站点和油品零售网点,严厉查处收购、销售非法小炼油厂、土炼油炉炼制油品的行为,严查运油车辆,截断不法分子非法贩运原油和成品油渠道,对非法贩运原油和成品油的车辆,一经发现即予查扣,非法贩运原油、销售成品油所得坚决予以没收,并依法严加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三)广泛宣传,大造声势
专项行动中,各街镇乡要加强宣传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专项行动,积极提供油气违法犯罪线索。要深入宣传《刑法》、《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有关街镇乡和部门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二是建立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保护机制。石油、天然气部门要加大安全管理力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定期检验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有关街镇乡人民政府要完善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制,建立专群结合的输油气管道巡护队伍。三是建立石油、天然气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街镇乡要建立由行政领导负责,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影响油气生产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四是建立联动机制。要针对涉油涉气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由县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开展专项行动,跨区域跨部门联动,整体作战。五是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油气区活动,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油气区环境。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由县公安局牵头,县计经委、县贸易局、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建委、县环保局、县市政局、天然气公司为成员单位,建立我县整治油气(井)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大足县整治油气(井)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及督导检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由县公安局副局长雷兵任主任,治安大队大队长王勇任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整治
有关街镇乡和部门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1、公安机关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积极参与、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重点打击打孔盗油盗气,破坏油气生产设施、电力设施等严重涉油气刑事案件。同时,要积极配合安监、国土房管、建设、市政等部门,坚持拆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违章建筑。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储油储气乡镇的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隐患。治安部门、内保部门、辖区派出所要加强油气企业周边公安基础工作和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业大力开展巡逻守护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2、县计经、国土房管、建委、环保局、市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依法查处无证、侵权等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油气区用电用地建筑秩序,加强对油气井、输油气管道企业的质量监督和违章建筑查处。
3、县安监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对我县石油管道、天然气管网占压事故隐患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认真梳理,逐一落实责任。要积极会同国土房管、建委、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占压输油气管道、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砂取土、建筑等危及石油天然气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拆除非法占压管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无事故。组织开展对我县石油、天然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督查活动,监督企业制订输油气管理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管道运行安全监测控制设施和设置警示标志,督促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此项工作由县计经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建委、县环保局、县市政局等部门配合。
4、县贸易局要整顿加油站点、油品零售网点,进一步规范油品运输、经销、储存等经营秩序,严厉查处打击收购、销售非法小炼油厂、土炼油炉炼制的油品。
5、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要组织开展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堵漏洞,治乱点,除隐患。加强职工教育,加强保卫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严格情况报告制度
各有关街镇乡在专项行动期间,每半个月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联系电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43781048、43781051,节假日电话43781010;联系人:王勇、胡鲁进、王立业。整顿工作结束后,请各成员单位和有关街镇乡在12月前将工作总结报县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迎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合检查。
关键词:燃气管网安全问题对策
前言:
随着近几年天然气的大量应用,我国南方许多城市已开始发展和使用管道燃气,在管网大面积的敷设和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受使用年限的增长、管线腐蚀、第三方破坏等因素影响,造成燃气泄漏、发生事故时有发生,事故严重威胁着管网周边环境安全。如何防范、降低此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居民用户和燃气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已成为当前燃气行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1、城镇燃气管网运行的不安全因素
1.1 地下相关管线建设与施工缺少规划与监管,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近几年,由于天然气在现代城市得到迅速应用,而相应的规划与管理无法及时健全,形成了地下燃气管道与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管线相互并行、交叉共存的情况,造成部分管线在安全距离、最小覆土厚度、防腐与绝缘等达不到安全要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在施工前期就已埋下了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城镇施工没有完全纳入建设规划监管的范围内,导致了第三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频繁施工,地下管线检修、改造,地上单位或个人擅自在燃气管道上或管线保护范围内乱搭乱建,扩建各种违章建筑,施工作业中卸载、挖方、钻探等作业均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管线造成物理损坏,一旦燃气管道被损坏,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其后果难以预料。
1.2 现有管线受周边工业生产负面影响,处于不安全状态。由于燃气管线、阀门井大部分处于交通主干道,长期受重车碾压造成管线路面塌陷、井斜等现象,后期运行中受到雨水的长期冲刷,加剧管道和阀门受损的可能性。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的持续产生,燃气管道及阀门井被大面积的工业废品、建筑材料占压、掩埋,形成难以解决的市政问题。这种种的恶性影响,不仅给燃气公司带来的管理和维护上的困难,更重要的是燃气设备因长期处于受压而形成不可控的状况,从抢修应急的角度来看,也将会耽误宝贵的应急处理时间。
1.3 管线长期受腐蚀减短实际使用寿命,慢性产生安全隐患。目前燃气管道大多采用钢管和PE管做为主要材料,虽然PE管材由于其优异的综合性能在城市埋地燃气管网大量使用,但受施工及运行安全需要,还是有部分的钢质管道在建设与使用。因此,城市埋地钢质燃气管道防腐的问题成为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指标。实际建设中,或多或少将没有做好防腐处理的,或将已被损伤防腐层的钢管直接埋设地下,造成已损防腐层的钢管直接与土壤接触,同时,加之所区域属于工业城市,多伴有酸雨,管道长期处于弱酸性土质中,从而加速了管线的腐蚀,使原计划使用25~30年的管线只能用10多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如果母材局部损伤的部位,会因管线锈蚀穿孔而在3~5年内出现绿豆大的气孔,造成泄漏的安全事故
2安全运行对策
2.1加强城镇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的空间资源,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具体提出以下实施建议:2.1.1沿道路建设的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符合公路法规有关控制距离的要求,避免干扰交叉;
2.1.2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2.1.3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2.2针对第三方在燃气管道附近动土作业或建筑施工,燃气公司可依据各省出台的相关保护条例作为理论支持,以《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为例,在第五章“设施保护”均做了明确规定。
从安全角度出发,提出几点具体预防对策供参考:
2.2.1管道的初始铺设中可在管道与地面之间加设防腐加厚橡胶
提示带,宽度可加致40~45cm,为普通警示带的2~3倍。
2.2.2对施工范围内的管线进行准确的定位,并在管道的正上方
插警示标,提示施工方作业对管道进行规避。
2.2.3派人实时监控,密切关注施工动态,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
必要的沟通与协商。
2.3针对管线及阀门井受压及被埋,制定如下措施;
2.3.1对坍塌的路段立即进行填方,按照管道铺设要求进行填土
和水泥加固;特别是重车流多等重点路段的穿越道路应当做加固处理,阀门井井圈可采用在增加约50cm环形、深度为50~60cm的钢筋水泥加以固定井圈,对局部加固非常实用。
2.3.2对于路面严重塌方的地点要及时架设安全标识,防止车辆
的继续倾轧导致管线安全状况严重恶化。
2.3.3巡线人员及时上报阀门井、路面下沉或坍塌情况,并尽快
组织修复工作。
2.3.4对于被习惯性垃圾堆放掩埋的阀门井附近,协同市政部门修建垃圾集中堆放点,通过广播、标语引导市民修正垃圾倾倒的习惯。
2.3.5对于新签订供气的用户,可通过签订保证阀门井附近清洁的协议条款,树立用户保护供气设备和阀门井的安全意识。
2.4;管道的运行寿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道的防腐状况,因此,针对管线长期处于腐蚀环境而缩短寿命,必须建立一套严谨、切合实际的管理体制,加强管道的防腐管理。
2.4.1在巡检部门增加防腐层管理内容,对管线的防腐资料,包括土壤腐蚀情况、管段防腐材料、等级、缺陷与修复情况等进行记录,为管道的定期检测提供原始依据。 2.4.2积极应用现代的管道检测技术,以定期检查与抽查结合、地面检测和重点部位开挖探查结合的方式,进行防腐层检测和阴极保护检测。由于在管道埋地之前,无法准确预测杂散电流干扰源对管道的实际干扰程度,因此,按常规惯例,管道埋地后根据实测结果对阴极保护措施进行适当调整。
2.4.3在特殊部位加强阴极保护,如管线穿跨越工程水泥套管内,根据经验,套管内易于积水,由于套管的屏蔽作用,使得干线上的保护电流对于套管内介质形成的小腐蚀环境不起作用,必须对套管内的管线进行单独的保护,采用管线上敷锌带阳极的阴极保护方式。
2.5加强管网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力度,加强管网的安全宣传。管
理标示不详、阀门井的积水、路面受损等问题常有发生,因此,只有加强每天的巡查力度,才能又好又快的发现和解决问题。巡检人员的日常管理,可通过购置SCADA系统,对配有手持GPS定位系统的巡线工作人员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巡查检的有效性。
关键词:地铁施工 ; 次高压燃气保护;探讨
中图分类号:U213+4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当一个城市人口达到300万人以上,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以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100亿以上,地铁单向高峰预测客流达到3万人次/小时以上,这样的城市繁华地段就有必要修建地铁。由于城市建设在前,地铁修建在后,城市地铁施工必然要遇到各类管线的迁改或保护,在方案选择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现场条件及社会资源等因素,尤其是遇到燃气管线时,必须要谨慎确定方案。深圳地铁5号线太安站对次高压燃气管道,采用原位就地保护施工,做了一次成功的实践案例。
二、 工程概况
太安站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为地下三层岛式车站,是深圳地铁5号线与规划7号线上下平行换乘站,车站分为折返线段304.818m及车站范围316.58m,总长621.4米,基坑宽20.4m,基坑深24.5~25.1米。负一层为站厅层、负二层为 5号线站台层、负三层为7号线站台层。
车站周边房屋密集,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房屋共25栋,离车站基坑一般为4~10m,最近只有1.5m。
次高压燃气管线位于该车站中部布心路北侧辅路绿化带下,由于一期交通疏解将绿化带作为道路,已对管线进行了砼箱涵包封处理。
该次高压燃气管是给罗湖、布吉、莲塘供气的主干管,用气户数约20万户,其中工商业用户较多。布心路两阀门之间约5公里远。
次高压燃气管参数:L360MB(×52)直缝双面埋弧焊钢管,D406.4×7.1,管线压力为1.6kg/cm2。见图1
三、方案比选
方案一、大迁改,最初的方案是把次高压燃气管迁出车站范围,经太白路、东乐路绕行改移,但由于没有合适的地理位置,满足不了次高压燃气离民房区的最小安全距离,且投资较大。
方案二、小迁改,先施做一段车站顶板,然后先改移到盖挖顶板上,待车站主体完工后,再回迁到原来位置。见图2
深圳市地铁公司组织多次多方研究,认为该方案需要:一是停气迁改,由此带来的影响是20万用户的生产生活没有保障,要用瓶装气先进行临时供应,政府资源满足不了;二是带气作业迁改,要求以作业点半径150M范围内不能有火种,不能通行机动车辆。鉴于塘朗车辆段高压燃气管带气改移施作过程中动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太安站周边人员、房屋更加密集、周边交通更加繁忙,带气改移会存在较大的风险。
方案三、通过深圳市轨道办主持的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会同深圳市燃气集团公司多方论证,在遵循有关燃气保护条例的前提下,遵守燃气维修的有关规定,并实地参观LNG码头燃气作业现场。政府聘请国内专家组就该次高压燃气保护方案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为:在充分考虑了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的基础上,确定采用原地支托保护方案。支托保护结构由设计单位设计,现场施工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确定,经专家审查后实施。
采用就地保护方案,除主体围护结构施工难度大,次高压燃气管道保护要求高外。安全的高风险,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施工管理及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施工方法
受次高压燃气管道横跨车站的影响,车站地下连续墙在次高压燃气管道处不能封闭,存在沉降、涌水、突泥、坍塌风险;次高压燃气管道在空气中,受热胀冷缩的影响,有变形、开裂的风险;跨燃气管道作业有撞击、坠落的风险;车站石方开挖震动的控制;施工过程中燃气泄漏的风险;燃气管道的沉降、变形监测及调整等一些难题的解决,是该方案成功与否的主要因素。
太安站次高压燃气管道保护采用在距车站围护结构约5m以外设置一跨简支梁形式的两片三排单层加强型(TSR 双弦杆)贝雷架组合桥,作为支托保护桥主要受力构件,两片梁之间采用型钢上、下横梁连接,上、下横梁是悬吊支托直接受力构件。每片贝雷架组装好后进行预架设,并检查挠度值≤30mm。
次高压燃气管道要进行三次支托转换;第一次悬吊支托转换,人工间隔掏挖管下土体,安装悬吊支托体系将次高压燃气管道转换到支托保护桥上。第二次支托转换,待管下车站主体盖挖顶板完成后,设置临时素混凝土支墩,墩顶通过支托体系与管道传力后,拆除上述保护桥和支托体系,将次高压燃气管道转换到主体结构上。第三次支托转换,待回填到次高压燃气管顶,再掏挖临时支墩处并回填砂,拆除支托体系,恢复原状。
五、施工工艺流程
次高压燃气管原位带气支托保护施工流程图如图3。
主要做法
1.燃气管道位置处地下连续墙施工
燃气管道位置处围护结构地下连续墙,采用倒挂逆作法施工。因其对次高压燃气管保护影响较大,如基坑开挖后止水措施不及时,容易引起围护结构渗漏、涌水、突泥、坍塌,地表沉降也会危及次高压燃气管道。
1)倒挂法分段施工地下连续墙,先施工冠梁,冠梁内预埋地下连续墙钢筋接驳器,开挖前根据地下水情况采用超前注浆止水。每开挖1米左右后(当穿越淤泥、粉砂层等软土层时开挖后立即安装挡土模板,胶合面板加Φ48钢管背檀),采用机械接头接长钢筋,横向钢筋与地下连续墙工字钢接头钢板焊接,接长钢筋笼安装好后立模浇注砼。
2)注浆止水和加固土体
开挖前预注浆止水,在地下连续墙未封闭的缺口处采用超前小导管预注浆止水和加固土体,孔深20m,纵向三排。
补偿注浆,土石方开挖后如果发现渗漏水,立即采用钻孔小导管注水泥水玻璃改性三液浆止水和加固土体。孔深3m,竖向间距1m,横向间距0.5m。
3)挡土板施工
地下连续墙缺口处开挖高度约1m后,当遇淤泥、粉砂等软土层时分两次开挖,每次开挖为0.5m,先用胶合板和Φ48钢管背楞组成挡土板,对向缺口进行初步挡土,防止缺口处坍塌。
2.燃气管道的保护
支托完成后,立即进行保护箱安装,然后填充珍珠岩,避免次高压燃气管线长期暴露在外,同时采用防晒帘布对燃气管道进行遮盖,防止太阳光暴晒。
3.震动控制
根据高压燃气保护条例,次高压燃气管两侧50m内禁止爆破,虽采用盖挖工法,爆破飞石不会危及管道,但爆破振动会危及管道安全。为确保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决定采用挖机带液压破碎锤开挖石方,其振动比爆破小得多,不会危及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
4.泄漏监测
现场安装了天燃气漏气自动报警装置,漏气监测探头设在保护桥范围燃气管上方,自动报警装置设在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安装好后先进行调试,调试时采用小瓶装天燃气放在管下模拟漏气,自动漏气监测人员由现场24小时值班安全员负责,发现报警立即通知项目部应急小组成员和燃气集团应急小组成员,启动应急预案。
5.变形监测和变形调整
为确保施工期间次高压燃气管变形不超过规定允许值,必须加强现场监测,监测各工序施工期间的沉降变形数据,监测数据每天报燃气集团、燃气监理、主体施工监理、业主等,并将数据与设计允许变形值进行比较,以便指导施工及管线调整。
监测分施工单位监测与第三方监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保证管线安全。
1)管线沉降监测点布置,详见图:
图7施工监测点布置 图8监测点固定示意图
2)管线沉降允许值
根据设计图,管线沉降允许值如下表:
3)变形调整
(1)由于管线自身变形、悬吊支托装置变形、顶板上基坑回填土、地下连续墙、土体失水等原因,引起管线沉降超过允许值,将进行调整,调整前请专家分析确定,严禁现场私自调整管道高程。
(2)悬吊期间调整采用悬吊花蓝螺栓直接进行调整。
(3)管线调整时请燃气集团监护人员现场监督。
6 .结束语
在人口密集、交通量大的繁华城区,对(次)高压燃气管道进行原位带气悬吊支托保护,避免了停气改迁时给居民和商业用户带来生活和生产上的影响。如果停气迁改要送大量瓶装气,必须重新建立大型配气站和购置送气设备,成本非常大;带气改迁(每次需一个月时间)时要疏散周边150m内行人和居民、阻断城区主干道交通、动用大量交通、消防、急救、公安、政符相关职能部门的社会资源。最主要是避免了带气改迁时的漏气爆炸的风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很明显。
从资源利用来说,原地支托保护主要所需物资是贝雷片,是可以租赁重复使用,大大减少资源耗费。而停气改迁和带气改迁都会一次投入大量资源,这些资源一般不会重复使用,资源耗费很大。通过深圳地铁5号线太安站次高压燃气原地支托保护实践,可见在城市工程施工中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借鉴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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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标准》SY/T0315-1997
近年来,我们按照创建“和谐模范油区”的总体要求,坚持综合施策,齐抓共管,有效遏制了各类涉油案件和矛盾纠纷的发生,保持了油区治安形势的持续稳定,从实践中探索出了油区治安管理的新路子。
一是要高度重视,思想认识到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石油是国家的重要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乃至国家经济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性。现河采油厂地处位置石油资源丰富,是胜利油田的主产区之一,加强油区治安管理,事关油田生产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为此采油厂上下各级组织把创建“和谐模范油区”、维护油区治安管理、油田上产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全局来认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政治责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判形势,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安保障,维护了油区稳定。
二是要规范程序,服务措施到位。规范的程序是减少涉油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本基础。我们依靠原有建立的“油地结合”服务办公室,把涉油服务与调处化解涉油矛盾纠纷结合起来,把灵活执行政策与考虑涉油矛盾纠纷的特殊性结合起来,依法规范石油勘探开发运作程序,既全力支持了油田开发建设,又充分考虑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涉油乡镇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在接到“油地结合”办公室统一核发的钻探油井项目建设批复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允许钻前队伍进驻;定期对本辖区施工的钻井队、施工队、试油队、修井队的井场逐一排查,划定施工区域,督促企业设置隔离墙,规劝群众远离施工现场。
三是要注重实效,管护责任到位。全面防范是做好油区治安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坚持以专业管护为主导,以有偿承包管护为补充,以打击防范为保证,以共建共治为基础,实行“县包区块、乡包井、村包段、人包线和定井线、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四定四包”管护负责制,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专业管护队,承包到具体管护人。采取巡查看护的办法,构筑点上防、线上巡、面上控的管护网络,压缩涉油违法犯罪空间。地企双方不断加大技防建设投资力度,在油区推行电子巡查、视频监控、智能管理等技防手段,努力实现技防网络全覆盖,提升油区管护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四是要适时整治,依法打击到位。依法严厉打击涉油犯罪是油区治理的首要环节。采油厂综治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打现行、破积案、追逃犯,以提高打击实效来遏制涉油违法犯罪活动。综治部门和油田公安机关加强信息沟通,紧密配合,以打孔盗油、暴力哄抢原油、里勾外连倒u原油及破坏油田生产设施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重点,集中优势兵力,适时开展涉油案件破案专项战役,集中侦破了一批涉油刑事现案和积案,严厉惩处了一批涉油违法犯罪分子。对无理组织煽动群众阻车断道、制造事端干扰破坏油田正常生产秩序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从重打击。严肃办案纪律,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办人情案,关系案。同时,采油厂综治办针对油区治安实际,定期不定期对油区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贮油坑、收油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彻底治理偷盗原油根源。
由于对国际经济交往所实施的政府控制(以下简称政府控制)在当今主要表现为各国政府从本国利益出发所实施的单边控制,所以,由此而引发的国家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这种冲突对国际经济交往造成许多不应有的障碍,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并不能达到实施控制的国家所追求的目标,只是无谓地造成国际关系的恶化。因此,探讨这种冲突的产生根源,寻求这种冲突的解决方法,就成为各国政府和学者们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当然,在国际社会还是以国家为构成单元、而每个国家都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标的情况下,国际经济交往的政府控制所产生的冲突(以下简称政府控制冲突)是无法根本消除的;我们现在所能够做到的是如何尽量减缓这种冲突。政府控制冲突从表现形式上看,可分为管辖冲突和非管辖冲突。所谓管辖冲突是指不同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主体同时进行控制(管辖)所产生的冲突,其特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的主体都享有控制的权力,所以这种冲突的实质为权力行使上的冲突;而非管辖冲突是指一国行使政府控制并未对他国的管辖权构成妨碍,但却影响他国的实际利益,从而引起国家间的对抗。不同的政府控制冲突有其不同的产生原因,因而也需要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一、管辖冲突及其解决
(一)管辖冲突的产生原因
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是一种常见的冲突,例如,一国对其海外投资者的投资所得要行使税收管辖权,而资本输入国对同一投资者的同一所得也要行使税收管辖权,这就产生了两个国家在税收管辖权方面的冲突。管辖冲突的最为典型的一件事例大概就是80年代初发生于欧美之间的关于前苏联的天然气管道工程的冲突。当时,西欧的许多国家支持本国的公司参加苏联的天然气管道工程,但美国却从政治利益考虑而竭力反对西欧国家参与这项工程。1981年末,美国商务部下令禁止美国的设备和技术参与苏联的天然气管道工程;1982年6月,又进一步规定禁止美国私人和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外国公司、以及根据同美国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或生产协议而进行生产的外国公司向苏联提供石油和天然气设备。这是美国第一次禁止美国公司的外国子公司转出口源于美国的货物以及使用了美国的原器件或技术资料而在其他国家制造的货物。根据美国的上述规定,即使美国股东对一个外国公司的持股率低于24%,这家外国公司也要处于美国法的管辖之下;而且,美国的这些法规不仅约束准备与苏联达成的有关天然气管道工程的协议,同时也约束已经同苏联方面达成的有关协议。
在美国公布了上述规定后不久,一些外国政府就开始作出强烈反应。法国政府要求DresserFrance公司(一家美国公司的法国子公司)履行已同苏联方面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英国政府则援引其《贸易利益保护法》(ProtectionofTradingInterestsAct)要求JohnBrownEngineering公司(一家同美国通用电器公司有生产协作关系的英国公司)拒绝执行美国的上述规定;意大利政府总理在访问美国时声称,美国的这种控制措施将损害西方国家的商业信誉;欧共体也公开批评美国的做法,指责美国在采取如此重大的措施之前未同盟国协商,并指出欧共体规范其国民和公司的行为的利益要高于美国外交政策的利益。
在美国管辖与本国管辖的冲突之下,西欧国家的公司当然选择接受本国的管辖。于是,美国政府便开始对不接受管辖的外国公司实施制裁。DresserFrance等公司被列入抵制名单,禁止其从美国进口货物。后来,这种制裁有所松动,改为禁止这些公司从美国进口源于美国的与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和开采有关的设备和技术。美国的制裁进一步引起西欧国家的不满。在西欧国家的集体压力之下,美国政府于1982年年底取消了出口制裁措施,但同时宣称,美国已从西欧国家得到允诺,后者将加强战略物资的出口管理,并不再与苏联签定新的与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工程有关的供应合同。但英、法等国却随后声明,这只是美国单方面的意愿1.
天然气管道事件所引发的管辖冲突产生了极其广泛的反响。许多西欧国家的公司开始考虑同美国公司建立资本和技术合作关系是否有益,因为它们感到这种合作关系会因为美国政府的出口控制政策而变得难以依赖。
可以看出,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所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国家管辖权种类的不同。在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有两种基本类型,即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基于属人管辖权,一国可对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位于何处;基于属地管辖权,一国可对本国领域内所有的人行使管辖,而不管其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2.如果各个国家对特定种类的国际交往行使同一类型的管辖权,那么在很多情况下就不会产生管辖冲突。例如,对于跨国投资所得,如果每个国家都基于属地原则来行使管辖权,那么,跨国投资者就会在税收方面仅接受东道国的管辖,而不会产生管辖冲突。但事实上,每个国家几乎都是对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交往同时主张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这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例如,对于跨国投资所得,几乎是每个国家都同时主张居住国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基于前一种管辖权,一国将就本国纳税居民的全部所得征税,而不管这种所得是在本国取得还是在外国取得;而基于后一种管辖权,一国将就所有在本国取得的收入征税,而不管取得收入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是纳税居民还是非纳税居民3.在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管辖冲突也基本上是由于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主张不同类型的管辖权所导致的结果。例如,对于一项国际技术转让活动,技术输出国可基于技术的供方为本国公司这一因素,而对这一交易行使属人管辖权;而技术输入国则可基于技术转让合同是在本国履行的这一事实,而对这一交易行使属地管辖权。如果技术输出国要求技术的供方必须对技术需方使用技术的范围加以限制,而技术输入国则禁止技术供方对需方的技术使用加以限制,那么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
即使各国对同一类型的国际经济交往行使同一类型的管辖权,也不能完全排除管辖冲突的可能性。例如,就一项国际货物贸易合同而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属国都可依据属人管辖权而对合同关系加以控制。于是便很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属国的法律,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必须予以履行,否则就须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属国的法律,合同是无效的或者说合同是不允许被履行的,这样,当事人就没有义务履行合同。在前面所假设的技术转让活动中,也可以由于技术输出国与技术输入国同时基于属人原则主张其管辖权,而产生管辖的冲突。
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的并存已经使得管辖冲突的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而保护主义管辖权的出现则使得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更为复杂化。所谓保护主义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基于某项活动对本国的利益产生了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这一事实所行使的管辖权,也称效果管辖权。保护主义管辖权不考虑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考虑行为人的所在地或行为的发生地,而仅以行为的效果是否及于本国作为考虑的因素。它的出现是因为传统的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不能满足国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保护主义管辖原则在刑事管辖方面早已得到确立,不仅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将外国人在国外所从事的危害本国利益的犯罪置于本国法律的管辖之下4,许多国际公约例如1970年制定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9年制定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也都确立了保护主义管辖原则。在刑事犯罪的管辖方面,尽管引入保护主义管辖原则,各国的冲突并不十分激烈,但将保护主义管辖权引入国际经济交往领域,就会经常引起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在天然气管道事件中所出现的美国与西欧国家之间的管辖冲突,主要是西欧国家的属人主义管辖权与美国的保护主义管辖权的冲突。西欧国家要求本国的公司履行其已经同前苏联方面签订的有关合同,是在行使属人管辖权;而美国政府禁止某些西欧公司同苏联进行与天然气管道工程有关的贸易活动,既缺少属人管辖的基础(因为这些公司并不是美国公司),也缺少属地管辖的基础(因为这些公司所从事的活动是在美国领土之外),所以,美国政府对这些西欧公司实施控制,实质上是在主张保护主义管辖权。
保护主义管辖有时被解释成属地管辖的一种特殊的形式。依据这一原则,属地管辖中的“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效果出现地。这样,尽管一项行为是外国人在国外所为,但只要行为的效果及于本国,那么,本国对此项行为所行使的管辖也是一种属地管辖。但由于这种“属地管辖”的含义与传统的属地管辖相比,相去甚远,所以极少有人把保护主义管辖权称为属地管辖权。而实践中人们对保护主义管辖权最常用的称谓却是“域外管辖权”(Extraterritoriality),或“长臂管辖”(long-armjurisdiction)。保护主义管辖也是一柄双刃剑。几乎每个国家都反对其他国家以保护主义的管辖来妨碍本国的属人管辖权或属地管辖权的行使,但几乎又是每个国家都不愿意放弃保护主义管辖。西欧国家和日本等国一方面反对美国在外贸管制法、反托拉斯法等领域实行保护主义管辖,另一方面却在本国的有关法律中确立了保护主义的管辖原则。作为欧洲共同体(现欧盟)组建基础的《罗马条约》的第85条和第86条在确立反不当竞争法的基本框架时也规定了保护主义管辖,因为按照这两条的规定,某项行为只要是对欧共体市场产生了限制竞争的效果,那么就在禁止之列。欧共体竞争法的保护主义管辖通过欧共体委员会的决定和欧共体法院的判例得到进一步的确认。1971年,欧共体法院曾判令一家美国公司(国际商业溶剂公司)支付罚款,因为这家美国公司指令一家意大利的子公司停止向欧共体内的厂家提供某种产品,而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都认为这一行为构成了欧共体竞争法所禁止的滥用优势地位5.
(二)管辖冲突的解决方式
由于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产生于不同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同时行使管辖权,所以这类冲突只能通过国家之间协议划分管辖权、或一国对他国的管辖优先的确认或默认来加以解决。
1.管辖权的协议划分
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来划分彼此对某类国际经济交往的管辖权是解决政府控制冲突的最为理想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体现了国际法中的国家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而且由于协议划分管辖权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对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所以容易得到实现。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来划分管辖权的成功例证是国家之间通过条约对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国际社会很早就致力于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来解决跨国税收的管辖冲突问题,19世纪末就出现了有关税收问题的双边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联盟财政委员会曾主持制订了关于防止双重课税和税务管理协助的协定范本6.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特别是国际投资活动的增多,如何划分税收管辖权以解决双重课税的问题就更加迫切,于是,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双边协定便大量出现。目前在这方面有两个比较有影响的协定范本,一个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制定的《关于对所得和资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Modleconventionfor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withRespecttoTaxesonIncomeandonCapital,简称经合范本),一个是联合国税收条约专家小组所拟定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ModleDoubleTaxationConventionbetweenDevelopedandDevel-opingcountries,简称联合国范本)。尽管这两个范本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对有关国家缔结国际税收协议却有重大影响。
各类国际税收协定最基本的作用是确定各缔约国在有关税收方面的管辖权的范围。国际税收协定所涉及的跨国所得可大致分为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和劳务及其他所得三类。对于一般营业所得,税收协定通常规定属地优先原则,即承认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其条件是这类所得必须是通过常设机构的活动而取得的。对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投资所得,通常按收入分享原则由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分别行使税收管辖权。先由收入来源国按照限制税率征税,然后由居住国按照本国税率补征差额税款。对于从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及从转让不动产所取得的资本利得,一般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关于劳务所得,国际税收协定通常将其分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前者是指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质的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后者是指由于受雇而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一般规定,在收入来源国停留不超过183天的对方国家个人的所得应由对方国家(居住国)征税;但在收入来源国有固定基地的独立劳务所得和受雇于收入来源国的非独立劳务所得应由收入来源国征税。
划定各缔约国的税收管辖权已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但在没有确定对某种所得的独占性的税收管辖权之前,重复征税仍有存在的可能。为此,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都要对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作出专门的规定。经合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推荐了免税方法和抵免方法,但实践中以采用抵免方法的税收协定居多。例如,中、日两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从日本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对该项所得缴纳的日本国税收数额,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日本居民就其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向中国缴纳的税收数额,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日本国税收中抵免。
通过税收协议来划分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是一种解决税收方面的政府控制冲突的成功方法。它带来三个方面的积极后果:第一,确认了缔约各方的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减少了政府控制方面的冲突,表现出缔约各方对对方的尊重;第二,比较合理地划分了缔约各方的税收利益;第三,使得国际投资者的税负趋向合理,便利了国际投资和相关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通过协议来划分管辖权的做法在其他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例如在国际投资保护方面,在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国家之间,其实是肯定了东道国的属地管辖优先原则。只有当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管辖违背了国际法原则或规范,投资者的属国才可以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向东道国提出权利主张。协议划分管辖权的方式也可以适用到其他一些领域。例如可以考虑在竞争法领域中也确立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由不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地所在国来受理和解决纠纷;只有当行为地所在国对案件的处理违背了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才可由被害人的属国依据属人管辖原则来行使权利。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各国的有关实体法的内容大体一致,或者说存在最低国际标准,否则,不同国家对相同案件的处理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2.管辖让步
在国家之间无法或尚未就管辖权的划分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倡导管辖让步原则。所谓管辖让步不是指有关的国家均放弃管辖,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行为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承认某一国家的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而由其他国家放弃管辖权。那么,如何确认某一国家的管辖的优先地位呢?比较可行的标准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即考虑哪个国家与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当事人的特定行为有最密切的联系。
在国际合同的准据法的确认方面存在着国际公认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当合同当事人未就合同的准据法作出选择时,或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被认定无效时,由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选择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确立这一原则的基本假设就是每一国际合同关系都在某一特定的法律的支配之下,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对这一法律没有明确指出,那么它就应该是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我认为这一原理也同样适用于政府控制领域。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对某一实体或行为具有管辖权时,应该由与该实体或该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来行使管辖。
美国曾在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方面实行简单的“效果原则”,即:只要某项行为损害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就有权对其加以管辖。但从本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通过判例的积累,开始强调只有当一项被指控的行为对美国的商业利益造成实质性(materialandsubstantial)的影响时,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才应主张域外效力。在70年代的一个著名的(TimberlaneLumberCo.v.sBankofAmerica)的审理过程中,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法官乔伊(Choy)进一步提出了在主张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时所应考虑的因素。他指出,由于国际事件的特殊性,应将美国的利益与其他国家的利益加以比较,以考察某一事件对美国利益或与美国的关联是否如此重要,以致使美国有理由伸张其域外管辖权。由于乔伊法官的这一主张不仅要求考虑被指控的行为对美国利益的影响,也要求考虑这一行为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并通过对美国和外国的影响程度的比较来确定是否行使域外管辖权,因而具有合理的成分,被称作“管辖上的合理原则”(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体法上的“合理原则”相对应),受到美国司法界的普遍重视。美国法院在运用管辖上的合理原则时,通常会考虑:行使域外管辖权与外国法律或政策的冲突程度;当事人的国籍或从属;公司的地址或主营业所的位置;不同国家行使管辖权对当事人的有效约束程度;被指控的行为对美国的影响及对其他国家的影响的比较;当事人故意损害或影响美国的商业的范围以及这种影响的可预见程度等等7.
美国在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方面从“简单效果原则”到“合理原则”的转变表明在政府控制上有一种客观要求,即一国不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主张自己的管辖权。当由其他的国家行使管辖权更为合理时,一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管辖权的行使,而放弃自己的管辖权。在确定由哪个国家行使管辖权更为合理时,美国的司法界已提出了若干需要考虑的因素,但我认为,这些因素的地位不应该是等同的,也就是说,不应该简单地以关联因素的多少来认定到底应由哪一国家来行使管辖权。有的因素,例如“行为地”,由于对有关国家的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应该比其他因素具有更重的分量。同时,在比较一项被控制的行为对不同国家的影响时,不仅应考虑该行为本身对不同国家的不同影响,而且还要考虑当一个国家对该行为行使管辖后对其他国家的影响。还以天然气管道工程为例,如果仅考虑西欧国家的公司参与前苏联的天然气管道工程这一行为本身,那么就应该认为,这些行为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或外交利益构成伤害;而对西欧国家来说,这些商业行为对其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但是,如果就此确认美国对这些西欧国家的公司的管辖,则将导致对这些西欧国家的利益的伤害,而这种伤害要大于西欧公司同苏联的商业交往所可能对美国利益带来的伤害。西欧国家对美国单方面行使管辖权的坚决抵制就表明了这一点。
管辖让步在某些领域中可能更为容易实现。例如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政府控制方面,很少出现国家之间的管辖冲突。当一个国家对某一有争议的合同关系实行管辖时,很少有其他的基于属地或属人原则对该项合同关系也享有管辖权的国家强行主张其管辖权。一国是否愿意在管辖方面作出让步,显然取决于被管辖的对象对本国利益的影响程度。避免在影响程度方面产生误解是一国在管辖让步问题上作出正确选择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该法的第四条又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样,如果一家中国公司同一家外国公司在国外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按照我国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这一合同是不成立的。即使该合同的准据法不是中国法,但中国法律要求有中方当事人参加的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因此,中国法律关于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要求,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不因合同的准据法为外国法而影响其适用。但如果这一口头合同被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认定有效,我国似乎就不宜硬行确认该合同关系的不成立。在适当的时候作出管辖上的让步,并不简单地意味着一国权利或利益的丧失,就如同四处主张管辖权并不一定带来权利或利益的增大一样。有效的规则的确立不仅会带来国际社会总体利益的增长,也会带来各个成员国家的利益的增长。
3.确立属地管辖优先原则
如果国家之间无法或尚未就管辖划分问题达成协议,而且又都不肯作出管辖让步,那么在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出现的时候,就只能实行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同时主张管辖权时,依属地原则行使管辖权的国家应优先行使管辖。
承认属地管辖优先,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第一,一项行为通常对行为地产生的影响最大;第二,行为地所属国家对行为人的管辖通常最为有效。这里所说的行为地指的是行为发生地。当一项行为的结果地与发生地不一致时,应该是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结果地。因为一项行为对发生地总是有影响的,所以,行为发生地也总是行为结果地或结果地的一部分。如果以行为结果地作为属地管辖的标准,那么,某一行为结果地不一定是受该项行为影响最大的地域;该地域所属的国家也不一定能对该项行为或行为人行使最为有效的管辖。
属地管辖优先也许是各国所必须接受的现实。一个国家可以对他国的属人实行管辖,但却很难对他国的属地行使管辖。属地管辖应该是最初的管辖原则。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权力的行使空间。在国际交往不很发达的时候,国家管辖权的含义应该等同于一国在其疆域之内的最高权力。即使在今天,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也可以看出,属地管辖占据主要地位,而属人管辖则是辅的。一国对其位于国外的国民的控制同该国民所在国的控制比较起来只能是居于第二位的。所以,当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出现时,属地管辖优先是比较易于实现的,甚至不需要完整、严密的理论的支持。
二、非管辖冲突及其解决
(一)非管辖冲突的产生原因
在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辖冲突是指一国对某一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及其行为行使独占性管辖而与其他国家产生利益冲突。如果一国在行使其独占性管辖权时并没有违背其依照习惯国际法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那么就应该是无可指责的;即使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对其他国家的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其他国家也不能依据国际法来主张其权利。比如,如果一国所建立的反倾销制度没有违背该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也不违反一般的国际法规范,那么该国政府责令本国的进口商就某项货物的进口缴纳一定数额的反倾销税,就是完全正当的,尽管征收反倾销税的结果会带来出口国的利益损失;同样,如果一国政府依据其出口管理法而禁止某类技术的出口,尽管与技术进口国的利益发生冲突,也不能认为违法的。可以说,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辖冲突不是有关国家的权利上(法律上)的冲突,而是利益上的冲突,它产生于国家之间的利益的不一致。
(二)非管辖冲突的解决方式
既然非管辖冲突在实质上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的冲突,所以,解决这类冲突的途径就应该是不同国家的利益的协调。具体的解决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取消不必要的政府控制
对国际经济交往实施政府控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因此,如果某项政府控制无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政府控制就应该予以取消。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认某项政府控制是否可以真正起到维护本国的利益的作用。在这方面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考虑。
第一,实施政府控制与不实施政府控制,究竟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利益。以美国对社会主义国家所实施的出口控制来看,立法者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存在对美国的利益构成威胁,因此必须控制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口,特别是那些具有军事用途的物品和技术的出口,这样才能扼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扩张”,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但也有一些西方人士对此持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对社会主义国家不应该扼制,而应该融合。应使这些国家的经济与西方国家的经济联系到一起,并保证这些国家的政局的稳定,这样才能使这些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成为有责任感的成员,才能避免发生剧烈的国际冲突8.因此,应扩展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而不是过多地限制这种交往。如果从我们的观点出发,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完全可以和平共处,不应该基于政治目的而实施出口控制,平等的国际经济交往可以增进各国的利益并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我们当然不能要求美国政府完全接受我们的观点,但美国也许应该通过对其西欧盟国的做法的考察来考虑调整其出口控制政策。西欧国家与美国实行同样的社会制度,但这些国家的出口控制政策特别是近二三十年间的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口控制政策却要比美国宽松得多。究竟是西欧国家的做法还是美国的做法更有利于本国的利益,通过认真的比较大概不难得出结论。
第二,实施政府控制所期待的利益与可实际获得的利益,究竟以哪一种利益为着眼点。由于各种因素的卷入,一国实施政府控制所期待的利益往往与实际所获得的利益存在着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政府控制的国家更应该着眼于可实际获得的利益。如果期待利益与可实际获得的利益相距较大,而可实际获得的利益与实施控制的代价相比并无明显的效益,那么就应该放弃这种控制。在前面所列举的天然气管道工程事件中,美国禁止其本国公司向前苏联方面提供与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有关的技术和设备,是期待着西欧国家能采取合作的立场,期待着其出口管制能对西欧国家的公司构成约束,从而阻止苏联获得有关的技术和设备。但其实际效果却是:美国公司的出口利益受到损害;苏联从西欧公司获得了所需要的技术和设备;西欧盟国对美国的政策表示出强烈不满;外国公司对于同美国公司的合作产生怀疑。对于这样一种实际的后果,无论美国政府是否有所预见,都表明其决策的失误。
2.确立统一的国际标准
确立政府控制的国际标准可以使政府控制的实施条件趋于一致,可以对各个国家的利益予以平衡,从而减少政府控制方面的利益冲突。例如,通过确立实施反倾销法的条件,就可以使各国的反倾销实践大体相同,当一国实施其反倾销法时,利益受到影响的国家就不会感到受到挑战。确立国际标准的最为理想的方式是缔结国际公约,通过公约来使众多的成员国接受某项标准,再通过成员国的反复、经常的实践扩展这些标准的影响范围,最终使其成为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范。国际社会在通过公约方式确立国际标准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关贸总协定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所达成的新的协议在有关政府控制的国际标准的确立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其主要表现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第一,在外国人和外国货物的待遇方面,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标准。关贸总协定的最初文本即已在国际货物贸易方面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总协定的第三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一缔约国家的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这些规定可保障外国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经销过程中免遭歧视待遇。总协定的第一条规定:“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这一规定旨在消除缔约国之间以及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在进出口贸易控制方面的差别待遇,使所有缔约国都获得同等的贸易条件和机会。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也都在不同的范围确立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三条规定:除了某些例外情况,“每一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其成员国的国民所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对其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协议的第四条规定:“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一个成员国向任何其他国家的国民所给予的任何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的国民。”通过确立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标准,可使得一个缔约国的国民和产品,在特定范围内,在另一缔约国获得非歧视性待遇,这也意味着在政府控制方面,外国人和外国产品不会受到歧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控制方面的利益冲突。
第二,在一些具体的控制措施方面确立了相应的标准。确立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标准可在政府控制方面获得一种公平,但这种公平是比较有限的。因为它只能达到“非歧视”这一水平。如果一个国家在货物流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行为的规范方面实行的是较低水准(以是否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为标尺,并同多数国家的实践相比较),那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不能使得国际经济交往的政府控制水平趋向一致;相反,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倒可能带来不公平的后果。如果一个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而另一国家的保护期限是10年,那么,后一国家的国民的专利权在前一国家可获得20年的保护,而前一国家的国民的专利权在后一国家却只能获得10年的保护。为此,许多国际条约在确立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同时,也对某些政府管理措施制定了具体的标准。这类标准可称作最低标准,满足这些标准是各缔约国的义务,但各缔约国自可实行更高的标准。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知识产权的保护确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标准,但同时又在第一条规定:“成员国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比本协议所要求的更为广泛的保护,其条件是这样的保护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但成员国没有义务一定要这样做。”最低标准的确立可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各国的实践(包括对国际经济交往所实施的政府控制),减少由于各国标准不同所引起的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所确立的最低标准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等等。在保护范围方面,知识产权协议明确将“未公开的信息”列为知识产权的范畴;在保护期限方面,协议对每一类可确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都规定了最低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方式上也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例如,协议的第二十一条禁止对商标实行强制许可;协议的第三十一条对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乌拉圭回合谈判所通过的其他一些协议,例如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政府采购协议等也都为某些政府控制措施的实施条件规定了具体的标准。相信这些协议的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际经济交往中政府控制方面的利益冲突。
3.通过磋商来协调彼此的利益
前面已经提到,一国对国际经济交往所实施的控制如果没有违背其国际法上的义务,即使给他国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在国际法上也是无可指责的。但这并不表明实施控制的国家可对其他国家的反应不予理会,因为其他国家通常会就此采取相应的举措,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会由此而引发为国家之间的对抗。任何一种对抗都意味着彼此的利益损失,所以通过磋商来协调彼此的利益就成为一种必要。
1996年5月15日,美国以所谓“中国没有令人满意地履行1995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为由,公布了一份总额为30亿美元的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初步清单,声称如果中国不采取措施,美国将从6月17日起对价值约20亿美元的中国出口美国的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美方宣布,自清单公布之日起,将有30天时间供“公众评论”以及举行“公开听证”。在评论和听证的基础上,将把制裁总额压缩到20亿美元左右。
美国依据其国内法对“拒绝给予知识产权以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实施贸易制裁或以此相威胁已成为其近年来常用的做法。美国的这种做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已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的争论。即使抛开这一点不谈,美国的这种做法能否实现预期的利益也是很有疑问的。就在美国方面公布其对华贸易制裁清单的当天,中国的外经贸部即公布了中国对美贸易的反报复清单。中国外经贸部在其发表的公告中指出,鉴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无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以及为保护知识产权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效措施,单方面宣布对华实施贸易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关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规定,为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对于美国的贸易制裁措施,我国将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反报复措施。中国的反报复措施包括:对原产于美国的农牧产品、通讯设备等除正收进口关税外,加征税率为百分之百的特别关税;暂停进口产于美国的电影、电视片及录像带、录音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暂停受理和审批美国农药、药品制造商根据我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和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所提出的申请;暂停受理和审批美商在华投资设立商业、旅游、内外贸企业并暂停受理和审批美国商业、旅游、内外贸企业在华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中方同时宣布,以上措施将于美国对华出口产品贸易报复措施生效时生效。中国外经贸部在同日发表的声明中指出: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分歧只能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而不是采取施压和报复的强权手段,对抗是绝对没有出路的。在中国的严正立场面前,美国同意回到谈判桌边。6月13日至17日,中美两国政府的谈判代表在北京进行了建设性的磋商,并最终达成一致。美国承诺将中国从特别301重点国家名单中去掉和取消贸易报复;中方同时取消相应的报复措施。实践再一次证明,平等协商是解决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有效方法。
4.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同一区域内的数个国家通过缔结条约而协调各成员国的经济贸易政策,逐步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从而形成一个超越国界的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等自由流通的统一的经济区的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已出现了多个在国际经济和政治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区域性经济组织。自80年代中期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明显增快。区域性经济组织对国际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从政府控制角度来看,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作用在于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便利成员国之间的各种经济交往,这就意味着各成员国对区域内的国际经济交往的政府控制的削弱,由个别国家的政府控制转向区域性经济组织的集体控制。区域性经济组织通常采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而自由贸易区的特点是:成员国之间相互减免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实行贸易自由化;相互提供投资方面的优惠措施,减少投资障碍,追求投资的自由化。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即明确规定,美、加、墨三国之间将在10年内减免大部分进口商品的关税,取消配额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措施;对投资者相互给予国民待遇,也不再规定诸如出口比例、原产地限制、贸易收支、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歧视性条件。
关贸总协定对建立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这类国际经济组织是持鼓励立场的9.一体化国际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在于它可以在组织内部削减甚至取消国家间的贸易壁垒,消除不合理的政府控制,便利国家间的经济交往,这与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一致的。当人们还无法在全球范围内消除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时,在区域范围内完成这种实践也是应该提倡的。但是,区域化经济组织的建立也可能带来消极的影响,即区域化经济组织的各成员国在取消彼此之间的贸易壁垒的同时会作出排他性的安排,阻碍非成员国的商品的进入,因此,关贸总协定对建立一体化经济组织的支持是有条件的,即这类组织的建立不得妨碍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对此,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第5款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可在组织内部减少政府控制方面的利益冲突和管辖冲突;但与此同时,也应警惕由此而产生出新的政府控制冲突,即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政府控制方面的冲突。许多国家组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对付贸易保护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出现不合理的政府控制,从而出现新的冲突。
注释:
①有关“天然气管道事件”的详细情况,可参阅GaryK.Bertsch&StevenElliott-Gower,Ex-portControlsinTransition,DukeUniversityPress,1992
②见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
③见高树异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67—371页。
④见J.G.Starke,A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1977Edition),p.297。
⑤见曹天玷主编《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26页。
⑥见葛惟熹主编《国际税收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369—370页。
⑦见A.D.Neale&D.G.Goyder,TheAntitrustLawoftheU.S.A.,CombridgeUniversityPress,p.351。
1.1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在城市供气系统的重大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管理,分区负责。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在辖区内在供气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进行抢修救援,防止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行动方案。
本预案所指的供气事故指用于本区境内天然气、液化气输送管道、储气、加气站等设施及终端用户所发生的泄漏、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
1.5事故分类
供气事故按其产生原因及影响程度分为3个等级:
(1)特别严重(Ⅰ级):指在居民密集地区,输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造成重大伤亡(死亡30人以上)及财产损失的事故。
(2)严重(Ⅱ级):指输气设施发生泄漏、引起燃烧、爆炸,死亡人数3人以上30人以下,对周边影响不大的事故。
(3)一般(Ⅲ级):指输气设施发生泄漏但能及时抢修,没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终端用户发生中毒、爆炸、燃烧,死亡人数3人以下的事故。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本区供气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
成员: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交警支队大队等部门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职责
(1)决定本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停止;
(2)指导和协调区供气系统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区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区供气系统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4)其他有关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报告本区供气事故信息;
(2)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3)收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领导汇报工作进度;
(4)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工作,配合供气企业做好管网、设施抢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发展趋势、灾难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抢险救援对策和措施,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组织事故调查;
(6)负责事故信息报送和;
(7)办理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的职责
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负责组织协调供气企业和各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抢险修复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区级供气事故应急资金预算,审查应急治理项目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应急资金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安监局
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区卫生局
负责抢救伤员、医疗救护、灾区防疫;
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查处破坏供气设施的案件;
环保分局
负责对水污染、环境污染的监测及治理;
交警支队大队
负责事故地区交通管制。
2.4供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地、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用户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5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由城市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领导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行动
(1)根据事故级别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2预警级别及
按照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把供气突发安全事故的预警分为三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Ⅰ级、Ⅱ级、Ⅲ级分别由省、市、区按级别预警信息。
3.3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范围估计及应对措施、机关等。预警信息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变更公告。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和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城市供气系统发生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报告。
4.2分级响应程序
4.2.1Ⅰ级、Ⅱ级响应行动
本区发生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事故后,供气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处置方案在第一时间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迅速上报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建委,请求启动上级政府相关应急预案。与此同时本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牵头,组织成立本区供气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本区突发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4.2.2Ⅲ级响应行动
本区发生一般(Ⅲ级)事故后,供气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处置方案在第一时间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迅速上报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分析研判,认为必要时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建议启动本预案。区政府依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报告的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决定启动本预案时,由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牵头,成立区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区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4.3信息报告
供气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报告事故情况。供气企业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派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处理,当事故等级为Ⅲ级或Ⅲ级以上超出自身处理能力时,供气企业应立即上报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和上级单位,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
供气企业事故报告应依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报告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的简要经过;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4响应行动
4.4.1供气企业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搜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建委和上级主管单位。
4.5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保持通讯渠道畅通、信息沟通及时。
4.6指挥协调
4.6.1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接到供气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6.2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建委。
4.6.3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7扩大应急
因突发安全事故情况严重,本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控制时,本区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建委报告,请求紧急支援和启动上级相关预案。
上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来到事故现场后,本区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本区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力量配合进行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助行动。
4.8新闻报道
区供气事故信息的公开要报区政府决定。区新闻办对区供气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应急结束
5.1总结评价
5.1.1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
5.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调查报告
5.2.1供气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应利用通信和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
6.2应急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供气事故的应急工作。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3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领导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应急培训与演习
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结合本区供气供应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相关局办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应急培训、演练活动,不断提高本区的应急响应能力。
供气企业对所有参与供气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6.4.2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供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和供气企业负责进行。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或更新。
7.2奖励与责任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