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金融监管范文

农村金融监管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村金融监管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农村金融监管

第1篇:农村金融监管范文

(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一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已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业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特别是不应当成为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下谋求垄断利益或者政府部门实现自身利益之工具。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已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广大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著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广大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1)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已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已经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著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之下,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禁止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3结束语

第2篇:农村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2

在我国,受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备的影响,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是由《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金融违法处理办法》、《贷款公司组建审批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指引》等各零散法规或规章构成,形成了在具体个案中,只要有与金融监管相关的规定,那么就是金融监管立法的大一统格局。这些规定,既零散又笼统,既庞杂又单一,既滞后于金融行业的衍生发展,又缺乏实际的效用。譬如: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起到基础作用的我国的《破产法》,由于金融机构本身不同于企业的特殊性,又由于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有类似于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性,再加上国家推行的一系列富农扶贫政策,使得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常带有行政干预的色彩,削弱法律权威的同时,也增加了农村金融行业的不稳定性。因此,在法律层面,要从监管理念、风险防控等方面完善体系建设。另外,由于具有信息、交易成本、担保等方面优势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形式在农村的发展壮大,如何把控其法律地位,监督其行为,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监管中,不可或缺的议题。

笔者认为:总的说来,法律对社会活动的监督管制分两种形式进行:第一、是控制准入,即未达到法定最低要求则不赋予法律上的认可或资格,在未获得相应法律资格的情形下进行的行为,那么就是自始无效,当然违法。第二、是控制行为,即超出了法律的射程范围或法律预期,则构成违法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本文选从控制准入与控制行为两个角度,拟从三方面对农村金融法律监督展开论述:第一、阐述我国农村金融业的现状。第二、分析我国农村金融行业监管的现有形式及存在问题。第三、对完善农村金融监督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一、我国农村金融行业的现状

农村金融,不同与城市金融,由于其特有的贫困,农民对金融需求的层级性,以及落后发展的经济,其金融业态的特点除了农民对资金需求的零碎和对资金数额需求的少,还突显于以下两个弊端:第一、农村资金的流失和信贷供给短缺。譬如农村邮政储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味血统纯正”的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商业化与利益最大化的影响,通常把从农民手中吸纳的存款,并且一般以中长期的定期存款为主,进行城市投资贷款项目,诱发了农民“贷款难”和“难贷款”的现象,使得农村借贷现金受阻,资金不能回流,抑制了传统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同时,城市的商业银行,受到央行利率调整,风险控制、逐利性等影响,又纷纷从农村撤走其分支机构,也造成了农村信贷供给的短缺。第二、随着正规金融机构的作用在农村的弱化,非正规金融在农村也应运而生,比如私人银行、典当行、民间集资与合会。在我国,学者把非正规金融定义为: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或称为:非法定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由于此金融活动伴有一定的地域性,借贷双方一般都是一个村镇或相邻村镇的,因此相互间都彼此熟悉,避免了繁琐正规借贷程序的信息核对与审批等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其又能绕过政府关于金融机构借贷最低交易额的规定,且机构本身小巧灵活,大大减少了交易成本或根本无交易成本。因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有广大的发展根基、市场、与发展前景。但是,这种规避法律的做法、不免存在许多的缺陷,又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如果一味的加以取缔、查处,非但不能弥补农村资金融通的空缺,还有可能与正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一道,抑制农村的建设与发展。据此,就形成了在农村,农民从正规金融机构“贷不到款”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不能贷款”的怪象。

虽然,一方面2006年底,银监会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 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传统的金融业态,应该参照国有银行一样,减少竞争,给予其一定的政策优惠,甚至由央行或地方财政来弥补其亏损,以减少其风险承担的后顾之忧,借此来保障农村的借贷资金融通。同时,加大金融监管,对于抽取农村存款进行城市投资的予以处罚。另外,对于非正规的金融业态,除了加大立法完善与规范以外,引入竞争机制,进行积极引导,使得其合理准入。

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制现状

综上文所述,我国农村金融分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个构成,同时法律的监督管理作用,又分别从市场准入与行为控制两个层面进行。因此,本部分就从正规金融的法律监管与非正规金融的法律监管,两方面四小点,分析下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第3篇:农村金融监管范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诸多的配套措施,其中,金融服务、资金支持、机构改革、产品开发等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当前,制约建立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

(一)农村资金供求失衡

一方面,资金需求旺盛。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另一方面,资金外流严重,信贷资金流向、流量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需求量的刚性增加趋势与农村资金外流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发挥不充分

支持“三农”除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三)农村信用社孤军作战,力量不足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可持续的现象: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并、重组,形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区。

(四)民间借贷活跃,但缺乏规范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兴起。由于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

(五)金融创新和服务滞后

近年来,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趋向多样化。但是大多数农村金融部门仍沿用传统金融服务手段,金融业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缺少信贷服务品种创新,已不能完全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总的来说,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改变当前农村金融的非均衡状态,形成农村金融均衡发展的态势。其要点可以归结为形成高效稳健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机制,形成充满活力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形成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建设新型的农村金融体系

推动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形成健康、高效、竞争适度,“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保证“三农”资金投入,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于“三农”的水平,规范民间金融,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促进农民增收,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是科学发展观在农村金融中的实现途径,具体思路应当是,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强农村信贷政策服务引导和金融监管,规范发展适应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健全农村金融市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强化政策性农村金融,引导商业性农村金融,创建农村小额信贷组织,促进农村金融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产权方式的有机结合,以此转变农业增长方式,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一)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在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基础上拓展开发性金融业务

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国家财政投入有限的前提下,迫切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拓宽信贷支持领域,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功能,继续支持国家粮棉油储备体系建设,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在加强粮油贷款营销和管理的同时,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改进经营方式,拓展新的业务,开办农村综合开发、农村基本建设和扶贫等贷款业务,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等纳入支持范围,拓展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等开发性金融业务。

(二)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

目前工行、中行、建行已经逐步撤出农村领域,农业银行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市场条件下,应当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优势,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一是分拆机构,形成集团控股模式,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资本为纽带发挥系统优势,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大的自,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二是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资金的60%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四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占比。

(三)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一是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贷款审批、利率定价、风险防范和内部财务等内控制度,建立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良性的运作方式。二是建立健全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有效管理、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三是实施有效监管,强化股东和社员风险、股权意识,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建立监管部门交流和协调机制,构建有效监管网络,对出现问题的信用社,要启动限制分配分红、差别准备金率、限制或停止部分业务等及时校正机制,防止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票据兑付后走下坡路。四是控制改革后的新风险,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

(四)稳妥推进商业性可持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额信贷对农村金融改革具有关键意义。除了继续办好农村信用社现有的小额贷款业务之外,应当鼓励和培育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大力发展非政府专业小额贷款机构。对于以资本金或借入资金放贷、不吸收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由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重点监控其资金来源,防止吸收储蓄,演变为变相吸收存款。小额贷款组织应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明确战略目标,完善业务体系,强化人力资源建设。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在严厉打击高利贷和金融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有效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同时,要解放思想,鼓励设立民营性质的社区银行,允许私有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参股。

第4篇:农村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民间金融;农村;金融生态;关系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083-02

区域金融中心是区域金融产业和金融资源高度集聚的地方,通过金融中心资金融通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在该区域的优化配置,并促进金融中心所在城市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繁荣,形成相关产业的扩张和交易的集聚,提升城市和地区竞争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金融中心带来的诸多利益,各地政府竞争成为区域金融中心也就在所难免。截至2011年,国内有26个以上城市以建立金融中心为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掀起了一股“金融中心热”。然而什么是区域金融中心,其建设需具备什么条件?在没有厘清这些问题之前,便盲目地争抢区域金融中心地位并进行盲目建设,无疑是不经济也是不明智的。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理论内涵

金融生态这一概念是由周小川(2004)提出,周小川把金融生态与金融生态环境相等同,因为,他认为“金融生态”是一个比喻,它指的主要不是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而是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也就是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件。徐诺金(2005)认为金融生态是指“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张鹏、姜玉东(2005)认为金融生态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要素之间及其与外部制度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广义的农村民间金融指的是农村领域中的非公有制性质的全部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狭义的农村民间金融指的是农村领域中未登记注册或尚未纳入中央银行监管范畴之内的金融组织和金融形式的总和。在当前中国的转型时期和二元经济明显的阶段,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界定采用狭义解释更为合适,也就是说农村民间金融形式以剔除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宜。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建的合作性质的农村金融组织,具有自发性,国际上有将其划入民间金融的惯例。但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政府的直接干预下,已逐步从民办机构蜕化成为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陈元,1994),实际上是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已经成为正规金融或者说是政府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组织形式

(1)农村合作基金会。从性质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它是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其兴起于1983年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体积累资金,清理整顿集体财产,将集体资金由村或乡管理,并有偿使用而设立基金会。(2)合会。合会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通常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合作、互质,其在国外较现代的名字是“轮转基金”,在国内包括以下一些会:“标会”,又称“写会”。(3)民间自由借贷。民间借贷是指民间个人之间、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以货币形态(也有少量的实物形态)授受信用的行为,是一种直接的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尤为盛行。民间借贷可以分为友情借贷(无息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息借贷)和黑色借贷(高利贷)。(4)集资。民间集资是指集体或个人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将资金集中起来,联合兴办各种企业,这是为了组织生产而快速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的一种有效的直接融资方式。

三、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金融生态的关系

民间金融是金融生态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金融生态的关系是相互的、辩证的。一方面,农村民间金融总是依赖一定的环境而生存和发展,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构成农村民间金融的服务对象和活动空间,它决定着农村民间金融的生存条件、健康状况、运行方式和发展方向。不同的环境会创造出不同的金融生态主体结构及其行为特征,这就像不同的自然环境中会存在不同的生物形态及其生物特性一样。另一方面,农村民间金融也不是消极被动的适应环境,它能在积极主动地通过调整自身而适应环境的同时,也直接和间接地作用环境,使环境更加适合自身的需要。

四、规范民间金融、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对策

(一)政府管理农村民间金融的政策建议

第5篇:农村金融监管范文

一、建设农村金融环境的意义

(1)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工作建设的力度,对农村经济水平的更好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处于一个相对比较低的阶段,而经济水平的提升是要依赖于整体金融环境的。拥有一个稳健的金融资本体系,农村的经济发展才能得到一个较好的环境基础。而且提高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质量,还有利于农村经济效益发展速度的提升。

(2)为农村金融体系提稳定环境。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工作的建设,另一个重要意义是能够为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当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经济发展方式也有了一定的改善,在这种经济环境下,农村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渐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经济体制正在农村经济环境中建立,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能够为金融体系的建立构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3)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 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工作的建设,还能够加快市场经济制度在农村建立的步伐。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比较落后的,而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仅仅局限于各大经济发达城市。想要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就需要逐步在农村市场中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工作的建设力度,健全农村的金融资本体系,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制度在农村的建立。

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不足

(1)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 关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问题,当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市场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我国农村的金融体系不够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工作,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市场中,金融结构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缺乏完善补充,这就会影响我国农村市场中的金融体系的建立,导致我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工作不能很好地开展。

(2)农村法制意识淡薄。当前我国农村的金融生态环境中建设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农村法制意识比较缺乏,在金融体制建立的过程中,法制意识是维持经济安全运行、维护金融体系合法运作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还普遍处于一个低水平,缺乏法律意识作为支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工作就不能很好的开展。

(3)相关的机制制度缺乏。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中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对于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来说,拥有完整的、正确的配套制度是保证其建设工作良好开展的依据,而当前我国的农村中,有关金融体系的机制制度还并不完善,这就阻碍了金融结构的建设工作,不利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良好开展。

(4)农村人口素质比较低。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农村人口素质较低,由于我国教育水平的有限性,当前农村人口的素质还普遍处于一个低水平。缺乏高素质、高学历的金融专业人才。专业人才作为金融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资源,缺乏专业人才就意味着缺乏相关的人力资源来建设金融生态环境。这样必然不利于农村金融工作的良好开展。

三、如何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

(1)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高农村金融工作的建设水平,首先要补充完善农村的金融结构体系。农村的金融行业拥有一个完整的结构体系,才能够创建更高质量的农村金融资本环境。加强农村的金融体系建设力度,能够促进农村金融经济的更好发展。

(2)加强制度化管理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工作,还需要强化对机制层面的管理力度。健全的机制制度是金融工作得以良好开展的重要前提,尤其是针对缺乏机制体制的农村来说,加强制度化建设,能够为金融工作的良好运行提高制度层面的保障,能够提高金融体系建立过程中的可行性,进而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整体水平。

(3)引进先进的金融管理经验。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另一个措施是引进先进的金融体制管理经验,相于城市来说,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更低,金融管理经验缺乏,这种现状会阻碍金融工作的良好开展。因此,大力引入先进的金融管理经验,为农村金融建设工作增添新的动力,更好的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第6篇:农村金融监管范文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农村金融体系是指农村各类金融机构及其活动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作为国家整个金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在组织农村货币流通,调剂农村资金余缺,加强农村资金运动,加速社会资金周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逐步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为辅,以民间金融为补充的相互协作分工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政策金融功能单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挂了个“空头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着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节和协调功能,因而其业务对象和范围有相当的局限性,自1998年职能调整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仅从事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业务,其业务功能单一地退化成"粮食银行",功能过于单一,且由于国家粮食购销体制的改变,使得其对农业投入的收购资金呈现逐年减少的态势。对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开发等缺少功能上、制度上的安排,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并没有开展起来,其支持农业发展职能名不副实,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2、农业银行商业趋于弱化

农业银行的商业银行性质决定了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经营目标。农业是弱势产业,风险大而收益低,农业银行自然会回避风险,转而支持高收益性行业和垄断性行业。特别在近年农业发展缓慢、农村业务量少的情况下,农业银行开始把在农村的经营机构向城市收缩和撤并,致使大部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单一化、农村金融市场日益垄断化,由此也造成农村资金严重外流,对农村特别是农户的贷款基本上已经取消,使得农村业务趋向萎缩,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

3、合作性金融支农乏力,农村信用社“孤掌难鸣”

农村信用社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举步维艰。农村信用社历史形成了大量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到2002年底,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为14117亿元,其中不良贷款总额为5147亿元,占37%,此外,还有历年亏损挂账1313亿元。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19542家,占机构总数的54.98%,且资本充足率只有2.3% ,远远低于8% 的正常标准。再加上农村信用社具有先天的不足与缺陷,如经济规模小,资金筹集难,电子化程度低,结算手段落后,员工素质较差,等等。这些不利条件,使农村信用社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不少信用社只能靠中央银行的再贷款维持;并且农村信用社受邮政储蓄的挤压,吸收存款困难,筹资紧张,农村信用社“孤掌难鸣”,“一农难支三农”现象日显突出,农民贷款难问题也难以得到根本上的解决。

4、农村资金城市化严重,支农资金的供应力度大大减弱

一段时期以来,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只提供储蓄服务而不提供贷款业务,在农村吸收大量的资金全部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流出了农村,并转移用于其他地区的非农业项目,农村被抽走的资金大得惊人。邮政有近3.2万个营业网点吸收储蓄,储蓄规模发展很快。年吸纳存款储蓄额度从1998年的557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465亿元。2002年底余额已达7376亿元,其中65%来自县及县以下地区,乡镇及其所辖地区农村占34%。

5、农村民间金融活跃但不规范,加大了农民的债务负担和农村的金融风险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虽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

农村民间借贷在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扩大农户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促进农村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规范,也容易引发以下问题:第一,民间借贷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潜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金融诈骗,集资人携款潜逃案件常有发生。第二,民间借贷利率较高。许多企业和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从而加重了个人和企业的金融交易成本。

6、农业保险不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作为农业大国,每年约有0.3亿公顷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4。灾害损失目前仍然主要依靠民政部门实施政府农业灾害救济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的农业保险补偿。这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保险有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它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农业保险供给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巨大需求。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思路

1、以商业金融为主导,充分发展农村商业金融

(1)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有条件地转化为农村商业银行。首先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构造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但不能偏离服务“三农”的方向。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对经营较好,更适合商业化运作的农村信用社,可通过吸收地方政府、民间资本或外资入股改为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约束机制强、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坚持商业性原则、主要服务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 在经济落后适合合作金融发展的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应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规范,恢复其“三性”。要增强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金融功能,发挥其特有的贴近“三农”灵活应变的制度优势,以满足农村弱势群体的融资要求,从而实现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共存共荣,相互补充,共同发展。

(2)加快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继续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行改革路径可以有不同选择,但比较起来, “整体改制,择机上市”的股份制改革比较稳妥,更符合实际,但是还要一个过程。整体改制不仅符合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也有利于保持农行固有的规模经济和沟通城乡、系统联动的优势。在尊重农村金融体系现实格局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农行在县域商业金融的基础作用,坚持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方向,并通过改革进一步拓宽和增强农行的支农功能,巩固自身已取得的商业化改革成果,使其经营决策和金融服务贴进基层、贴近农村,切实提高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

(3)尽快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6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成立,而且已获得国务院批准 最迟今年年底可挂牌,这个重大举措将根本改变农村邮政储蓄目前只存款不贷款的局面,农村邮政储蓄回流农村、为农村经济服务为期不远了。 新组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在保留利用邮政网络基础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为新农村建设注入“血液”,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农村目前还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直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在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显得尤为迫切,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2、逐步健全农村政策金融

(1)应尽快为政策性金融制定专门的财政预算和立法。政策性银行是特殊的法人主体,必须加紧制定政策性银行法,在法规上规定其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宗旨,政策性银行才能依法经营。

(2)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要改变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格局,必须扩大其业务外延。进一步拓宽支农领域,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要严格界定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边界,对农村的教育、卫生等有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差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财政的无偿投入;对农业开发等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但回收有保障的项目,需要财政有偿投入,是政策性金融应予支持的领域。

3、调整并规范农村合作金融

国外实践表明,合作金融机构因自身的制度设计和组织模式,在为社员服务方面具有内生的优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通过互助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的有效方式,是一种成本最低的制度安排。我国也应该充分利用合作金融的形式。目前,在经济落后适合合作金融发展的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应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规范,制定合作金融法或条例,对合作金融业务的监管和政策支持提供法律保障。

4、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

要以发展县域经济、活跃县域金融活动为目标,降低县域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允许并吸引外部资金创建多种类型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闲散资本更广泛地参与农村金融活动,大力培育民营银行,既能为农村、农民及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又有利于打破农村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格局,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活力,抑制农村高利贷,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完全实行法律监管和内部监控,杜绝基层政府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以此开放与发展农村资本市场,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形成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的需要。

5、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贷款收益补偿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使农民遇到风险时,仍能安然度日,并使生产得以迅速恢复。

借鉴国外先进的农业保险经验, 着眼我国国情和农业、保险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是我国的现实选择。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的构建,在具体操作上可考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履行农业政策性保险经营的职能,实现政策性银行混业经营,主要负责再保险经营业务。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是社会上现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以商业化、社会化保险公司和经济组织经营为主,以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直接经营为辅,实现政策性业务、市场化运作、多元化经营。

第7篇:农村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小额信贷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0―0064-03

一、我国农户金融信贷需求的特点

(一)农户对资金的需求较为普遍。现阶段农户借贷构成中,生活性借款比重较大,一方面说明农户先进购买力过低,生活压力过大;另一方面也表明农村生产经营性借款市场狭窄。

(二)就农户贷款情况看,收入水平与其贷款规模呈正相关关系,收入等级越低,贷款额越低;收入等级越高。贷款额也越高。收入等级高并向农业发展的农户,其贷款基本用于生产经营,而低收入水平的农户,其贷款用于生活支出的比例较高。

(三)小农经济的特征是农业规模不足和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收益率低下。这种条件下的农户及其借款行为也就带有明显的小农经济特色。农户对信贷资金的需求表现出一定的特性:一是贷款数额小。家庭经营的规模决定了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方面的贷款需求规模不会太大。二是希望采用较少抵押甚至无抵押的贷款方式。由于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农户,土地不能用于抵押,住房作为农户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又很难用于抵押,因而农户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很少。三是农户希望贷款手续简便、灵活、及时。

二、农信社是为农户提供小额信贷的重要力量

(一)农户小额信贷的概念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根据农户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它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方式,根据农户的生产周期确定不同的贷款期限。手续简便。利率优惠。

(二)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政策效应

1、农户小额信贷是农信社发展的现实选择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是农信社积极开展贷款营销活动的有效途径。就农村信用社而言,贷款业务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农村应该是其最主要的市场,因此能否抓住并赢得一般农户关系着各家农村信用社今后业务发展与竞争成败。农村市场主体――农民大多数以家庭为作业单位,进行小规模经营,资金需求额度较小。又无有效抵押物作担保品。农户小额信贷,改变了过去金融机构追求抵押、担保,寻找大户的贷款方式,采取了分散、小额贷款形式,按照农户信用等级或采取联保方式发放的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市场提供的最适合产品。

从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效果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促进了农村信用社资产的优化和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形成良性循环。如今的农村信用社已经是商业化了的独立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因此。如果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不能为其带来任何好处的话,其必然会退出小额信贷市场。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不断高涨,这无疑源于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成功实践。因此,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顺应时代的潮流,而且是不断满足农户贷款需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同时也是培育自身新的金融业务点和盈利点的需要。

2、农户小额信贷是农民脱贫致富的法宝

农信社小额信贷极大地改善了农户贷款环境,而且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村委会成员对本村村民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采取与村委会成员合作组成信用评定小组对农户进行全面的信用等级评定,并在此基础上发放贷款证,农户凭贷款证可以随时到农信社营业点柜台办理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对于农户来说。不仅简化了贷款手续,还降低了一些不必要的成本。

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在有效缓解农村金融抑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发展有了新的要求――中国农业必须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疑为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农户小额信贷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资金需求仍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目前,农户的信贷需求呈现多样化、分散化和复杂化的状态,并且,农户的信贷能力具有鲜明的层次性特征,不同的需求需要不同的金融组织和不同形式的金融供给来满足。尽管目前农信社对农户的支持力度较大,但由于信贷资金总量有限,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越来越大。因此,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就日益凸显出来。

(二)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接受信贷者不能按约偿付贷款的可能性,这是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首要风险。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贷款。面大,对农户信用调查、评级及贷款后检查的工作量较大,如果不能有效地检查、审查、监督,农信社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可能加大。同时,农业经营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都较大,农户信用等级和经营收入、还款能力会因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而变化。农信社一般规定每两年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重新审查一次,如果在两年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承诺”期限内农户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农信社的信用风险程度必然会受到影响。因为农户信用等级降低,意味着农信社的贷款信用风险增加。最后,由于一些农户的还款意识不强,使信用风险管理的成本过高。管理难度较大。

2、农村信用社的内部风险。信用社由于缺乏有效的信贷管理和制约监督机制,有的出现违规放款、以贷谋私等问题。有的信用社对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执行不力。致使个别信贷员工作不负责任。对信贷的管理缺乏责任意识。并且,有一些信贷人员缺乏相关的金融业务知识,不可避免地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呆帐、坏帐,严重影响了信用社的贷款质量,也造成了管理成本偏高。

(三)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单一

农户对贷款融资的需求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的特征。随着农业经济不断发展,品种单一的小额信贷已经难以满足多层次的需求,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农业产品结构全面升级,已由以往单一的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结构转向以种植业、渔业、养殖业、畜牧业等多方面为主,以农村资源循环利用和构造环保节能型生产、餐饮、旅游业等附加产业推进的全面综合的农业产业结构。因此,当前小额信贷的额度、期限等特点难以跟上时代步伐。并且,金融产品自主创新薄弱,更多局限于对他人金融产品的简单引进与修

补,很难立足客户需求推新产品服务,特色产品、品牌产品短缺,产品服务的引力和张力显得不足,难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综合化、优质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四、推动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虽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有它本身的局限性和不少难以操作之处,但农村小额信贷的发放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农村资金投放不足、融资困难、资金短缺问题。对维护农村金融稳定。繁荣农村经济具有积极意义。为了加快“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步伐,我们须积极地、审慎地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克服这一贷款方式存在的一些缺陷,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扩展发展空间。

(一)解决多层次贷款需求的供给问题

1、明确并规范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解决供求失衡的关键。小额信贷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农户,如果不顾对象,造成的结果便是不需要贷款的农户出于逆向选择参与贷款,而真正需要的农户却不一定能够贷到足够的资金数额。明确小额贷款的对象是当务之急。基层组织(以村委会为主)应该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地农民的收入、生产情况,并与农村信用社积极合作,农村信用社全面掌握了农户信息后确定各个农户适合贷款的种类,做好资金规划,通过这些措施,更加及时、有效率地为农户提供融资服务。

2、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疏通横向资金融通渠道。由于我国各地农村的自然条件、产业构成不同,信贷资金供求状况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有的地方资金严重不足。有的地方资金过剩,需要找出路。由于农业投资和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余缺问题,单靠短期拆解是难以解决的,这就需要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中央银行应继续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力度,有效调节农村自给供求关系。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控制

1、按照《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小额贷款。农村信用社为增强自身防范信贷资金风险和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在贷款的发放上就必须坚持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主,逐步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现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

2、适当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面向种植业,并不包括农户急需资金的养殖业、运输业及农产品加工业等,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同时由于农信社的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结构单一,许多农民可能种植同类庄稼或养殖相同种类的禽畜,在气候反常或出现流行性疾病的时候导致较高的风险。因此,农信社应该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减少一些不确定的风险。

3、提升内部管理素质。农信社是高风险的行业,任何时候都应保持理智的头脑,坚持把防控风险、稳健经营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采取治本措施,以推进合规文化建设为核心来提升内部控制水平:以规范信贷风险管理为轴心来提升风险管理效率:以构建新型考核评价体系为基础来完善内部激励机制:以完善案件防控机制为重点来推进和谐系统创建。

4、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由于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农业领域,而农业生产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受到自然资源、气候及市场等因素的多重制约,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加大了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可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信贷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三)促进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

从农村金融市场的新需求和新变化出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加快金融服务内容和方式的创新以满足农民多层次金融服务需求。首先,农信社应充分发挥其扎根乡土、了解乡土的优势。结合当地农业发展的特点,设计不拘泥于金额和期限的、围绕项目周期来进行的贷款发放。更好地为农民服务。

第8篇:农村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民间金融;信贷配给;信息不对称;社会资本

中图分类号:F83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4-0072-04

民间金融作为内生于农村经济的非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已经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表现了相当的生命力。从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角度看,包括民间金融在内的许多农村经济制度创新都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变形和改造,是农村非正式制度抵抗和挑战正式制度的结果。农村的历史性和现实性经验知识极大地影响了农村制度的变革,究其原因,是因为内生于农村经济社会的经济制度更能适合于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兴起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以其实行民用民管的制度优势,有效地实行贷款监督,既以低廉的交易费用给予农户获得小额贷款的机会,又保障贷款得以回收。

本文立足于制度变迁和信息经济学视角分析民间金融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以及农村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的特点与优势。

一、民间金融在解决信贷配给难题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斯蒂格利茨和韦斯在1981年《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的《不完美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一文对微观经济学中的信贷配给理论做了全面的阐述。信贷配给是信贷市场上的这样一种状况:由于事前和事后的不对称信息,信贷市场上存在逆向选择效应和逆向激励效应(道德风险效应)。逆向选择是指由于合约签订前的信息不对称,贷款风险最大的人往往是寻求贷款最积极的人。逆向激励是指由于合约签订后的信息不对称。在贷款发放或贷款合同签订之后,借款人可能改变贷款用途,从事不利于银行利益的项目,或者对银行隐瞒贷款项目的真实收益。以上两种效应在借贷市场上是普遍存在的。在借贷活动中。因信息证实或监督的代价太高,银行要么不能获得关于贷款用途和项目收益的真实信息,要么承担高昂的监督成本。为了减少以上两种效应的发生,同时减少监督成本,按照既定的契约条件(主要是利率),银行的自主性反应就是实行信贷配给,有些借款者得到贷款,另一部分只能部分得到或根本得不到贷方提供的资金。而得到贷款的往往是那些与银行有经常性的业务往来、银行对其财务和经营信息比较了解的大中型企业。

配给现象一般不会出现在运转良好的商品与服务市场上,因为需求大于供给会导致价格上升,从而使市场达到均衡状态。但在信贷市场上,决定借贷行为的因素除了利率外,还有诸如贷款用途、贷款抵押等非价格性的附加条件,这些附加条件使金融市场上均衡的决定不同与其他市场,银行为实现收益最大化只能实行信贷配给。

由于现实的金融交易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容易发生,使体制内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员不敢轻易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从而在主观上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经济的金融支持。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一般为中小企业,在信贷市场上由于自身的缺陷处于不利地位。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大多是从合作制企业和家庭企业起步的,至今仍然保留着浓厚的家庭、家族色彩。它缺少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对其进行信用评估,也不符合有关条款所要求的贷款条件。特别是一旦发生宏观经济波动,企业的营业收入、投资能力、盈利能力就会明显受到冲击。加上这些企业自有资本少、融资费用高、抵押担保机制不健全,因而很难得到体制内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的贷款满足率很小,特别是在当前大量中小企业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情况显得尤为突出。其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不确定性大。对国有金融机构而言信用风险较高,国有银行发放贷款的监督成本高。我国的大银行由于贷款给中小企业。平均到每个单位贷款头上的成本太高,所以大银行更愿意向大企业贷款。由于信贷配给,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经济个体自然就有强烈的动机去寻找其它来源的资金支持。而民间金融如民间借贷等在本乡本土开展“业务”,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履约问题在乡邻之间一般来说不严重。借贷者之间的信息和信用状况容易被对方了解,信息成本内化于当事人大量平常生活之中。由于利用了当地私人信息,民间金融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有比较优势,这也是民间金融产生的重要原因。正规金融机构在贷款活动中所必须进行的贷前调查以建立信贷关系的费用在民间金融里相当低。因此,民间金融不仅在一定程度拓宽了乡镇企业的融资渠道,而且可以缓解乡镇企业所面临的信贷配给困境。

二、社会关系资本是民间金融生存的环境基础

斯蒂格利兹在研究借贷市场时指出,关联契约也是一种贷款担保。关联契约指的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的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会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考虑在内。这种存在于信贷市场之外的交易关系。是民间信贷市场上比较常见的现象,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事实上也是一种担保。它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对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如果将斯蒂格利兹所讲的其他市场上的交易关系做一下扩展,将借贷双方的社会关系也考虑在信贷契约之内,则这种社会关系将构成一种扩展了的关联契约,从而成为一种无形的贷款担保。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着建立在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财富,可以成为人们在经济关系中可资利用的重要资源。在纯粹的商业信用关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之前,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起到部分的贷款担保的功能。一旦借贷关系中的一方在信贷契约的执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他所面对的就不仅仅是有形的契约规定范围内的惩罚,即便是他可以设法避免这种有形的惩罚。由无形的社会关系形成的贷款担保也会给他以严厉的惩罚,他的社会关系在他违约之后马上就会发生质的变化,简单地说,他将丧失在他的社会关系中的信誉。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应该意识到良好的社会信誉的建立需要持之以恒的谨慎行事,但却可以毁于一旦。在社会关系中的信誉一旦破坏就难以恢复。这显然是一种无形的社会约束力。

在我国农村地区,社会关系是深深地嵌入在社会结构之中的。我国农村的社会结构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基础上的。前者是以家庭为核心的亲属网络,后者则是以村庄、集镇为单位的社会共同体。这种社会共同体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治理机制,“社区解决的是那些古典的

国家失灵和市场失灵问题,即类似邻里和睦问题,地方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保险与其它风险共担机会的缺乏,将穷人排除在信贷市场之外。以及对工作过多和无效监督等。社区有时能做到政府和市场不能做到的事情。”中国是一个公认的“关系本位”的社会,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的经济资源匮乏。人情和私人关系在日常生活之中得到强化。又因为我国自来是农业大国,农民在自给自足的同时,为了生存下去就要在一定的关系网络中获得各种援助和生存资源,即用关系网来寻求自身的社会保障,使这种关系网进一步强化。个人的社会关系因而就成为其重要的社会资本,可以在资金融通活动中作为一种无形的担保。

根据博弈论,博弈的双方要实现合作。除了必须尽可能获得有关对方动机和能力的充分信息之外,还在于要把双方置于一个重复博弈的境遇之中。在无限次或未知次数的重复博弈之中。博弈双方的行为选择会达成较优的博弈均衡,使双方均取得较好结果。在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参与者实际上是进入了一种重复博弈。我国农村乡土社会的人缘、血缘、地缘特征使其成员处在循环往复、持续不断并日渐紧密的人际交往之中。在这种稳定持续的关系中,个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可以起到规范经济活动的功能。有助于生成互惠的社会规范。要与其他人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就一定要讲信誉。否则,哪怕是一次偶然的行为偏离也可能被打上不诚实的烙印。而一旦周围的人对他的信任预期黯淡,也就降低了此人的社会价值,传统文化中的“父债子还”的伦理道德观念更加重了这一群体性惩罚。乡土社会中的社会关系因此而更加重要,更具有稳定性了。

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不仅要依靠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来保障,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要依赖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我国农村社会中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实际上为农村民间金融提供了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本,个体在社会关系中的位置形成自己的社会关系资本,在民间金融活动中,这种社会关系资本发挥了抵押、担保和监督约束功能,而在正规金融体系中,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

三、发展民间金融体系顺应了农村经济体制的变迁

在渐进式改革中发展起来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近些年对农村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农村现有体制内金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从农村获取净储蓄的机制。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城镇居民差距逐年扩大。可以说,现有农村体制内金融体系直接从农村吸收了大量廉价资金。这些资金绝大部分投入到了体制内经济,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做出了极大贡献。

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对体制内金融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应。由于体制内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偏见和制度歧视,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对民间金融市场的强烈的制度需求。在体制内金融对农村供给缺乏的情况下,农村经济要发展,农民要生产,资金需求的缺口只有寻找新的渠道。我国民间历来注重血缘纽带关系,特别是在农村,遇到困难向亲朋好友求助是很自然的事,民间借贷就成为弥补农村资金缺口的重要选择。民间信贷的手续简便,经营方式灵活,满足了农村多样化的资金需求。而用于生产性投资的借贷资本在追求利润最大化动机的驱动下,也会要求较高的利率。在央行实际利率明显偏低的情况下,把钱存入银行增值有限。在现今投资渠道不多。而我国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又太高,将钱借给信用好的、知根知底的乡邻,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投资方式,于是民间金融迅速发展。

对于农民来说,民间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体制内金融市场。从局部的数据来看,部分地区的农村民间金融已有相当规模。民间融资的形式也多样化,融资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推动力。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温州农村,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盛行。据中国农业银行温州支行对温州农户的抽样调查。约有83.3%的农户都曾经有过民间借贷活动,温州市民间借贷占到整个农村资金市场总量的1/3。而在个别私营经济特别发达的区域,95%以上的家庭都参与了拆借活动,80%户的钱不存在银行,80%的资金也不存在银行。他们在熟人、邻里之间,或熟人的熟人之间直接拆借,规模在100万元左右的生意款一般都是通过向熟人借钱筹集。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是个经济发达镇,这个镇90%的企业有社会借贷,民间借贷一般占企业资金总量的30%-40%。

中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的规律。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民营经济逐渐成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经济主体,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民间金融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在特殊社会环境下采取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新的经济成分挣脱体制内金融体系束缚的必然要求。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体系顺应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变迁,农村民间金融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必然会反过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从制度结构变迁的角度看,只有内生于农村经济内部的金融制度安排才是有意义的。因为农村金融成长的真正要素存在于经济发展过程中,民间金融机构显然比现有农村体制内金融更适合于农村经济增长的金融需要。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民间金融在为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拥有信息上的优势。民间金融组织的社区性质明显,其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品德、能力、资本、经营状况有比较清楚的感性了解,由于债权债务双方彼此都很了解,金融主体能较充分的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这样可以省去大量调研费用,也可减少审核批准程序。民间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还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地域、职业和血缘等原因,民间信贷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不用费力去了解借款人的信息,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导致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进行实际监督,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因而民间金融组织面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小,它们资产质量高的潜在比较优势也是确实存在的。

第9篇:农村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结构;优化

农村金融结构包括农村金融资产结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农村金融机构结构、农村金融产权结构、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等诸多要素。农村金融结构是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农村金融总量控制的基础,也是保证农村金融主体正常活动的条件,可以说,农村金融发展的核心就是农村金融结构的发展与优化。通过农村金融结构的优化,可以增强农村金融的功能,提高农村金融体系和农村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可以增强农村金融发展的稳定性,分散农村金融风险,有效传导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一、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现状分析

(一) 农村地区投入结构失衡

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的信贷投资重点从农业转为工商业,其业务范围有农村不断转移到城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我国农村主要设置的政策性银行,其从最初的综合性职能演变为主要承担粮食收购贷款等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经融业务,对农村企业及农村发展投放的信贷资金极少。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与农户金融需求相对接的有效贷款保证手段等问题,使农村信用社通常存在对农户大额贷款的 “惜贷”和“减贷”现象,农户的大额贷款非常难获得。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了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及生产结构的调整,制约了农业经济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

(二)农村金融结构效率不高

要保证较高的效率,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产权、充分参与竞争及严格的破产约束,而我国金融机构恰恰缺乏这三个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种类比较单一,自然地区垄断现象严重,无法开展竞争;为三农服务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军的垄断地位,使信用社破产约束失灵,农业银行也存在破产约束失灵。因此,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及外在压力的缺乏导致我国农村金融结构整体上处在低效率运行状况。

(三)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应立足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比较适合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征。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一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存在与国有商业银行争业务和市场的现象,盲目扩大规模,偏离了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投向、服务对象上没有突出以农村经济、服务“三农”为主,资金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四) 农村民间金融缺乏管理和引导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视为非法,多以地下形式存在。由于金融管制、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在农村信息不充分等种种原因,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然而,民间金融既没有立法,也无专门的管理机构,只在严重风险出现时才给予清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契约关系不发达,主要凭借道德伦理约束交易行为,在信息不对称、外部管理缺位的状况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间金融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给农村金融稳定带来了风险隐患。无论从组织类型、分布还是资金规模来讲,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其监管却比较滞后。

二、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的建议

(一) 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农业是基础产业,且也是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为了弥补金融结构提供农业金融承担的政策风险与损失,各国对农业金融业务提供政策补偿是普遍的做法。但我国农村金融结构虽然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并未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这除了加重了农村金融结构的经营负担,降低了竞争活力,且阻碍了金融结构的健康发展。针对农村开办金融业务风险大、自然灾害影响大、农民收入少、还款能力差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健全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二) 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高农村金融结构效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突破过去产权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突出问题。农村信用社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的主体,首先应从其改革开始。在坚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取适合当代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将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当作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

(三)加强农村金融结构管理体制建设,准确定位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经融结构是服务与农村经济的金融主体,其服务对象的多层次性及金融结构自身发展的差异性决定了经营上的多样性。在经营活动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务,并发展成分分布广、经营灵活、市场敏感度强的金融结构。在市场定位活动中,农村金融节诶狗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找准服务方向,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此外,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结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应从外延、内涵上积极拓展空间,根据自身特色,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活动,以吸引和方便客户。

(四)建立以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新体系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及监管体系建设是我国的一个薄弱环节,其中农村金融监管更加薄弱。我国要建议以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的交流协同,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在有关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部门信息方面各自具有的优势,通过交流以便利决策,在金融危机处理与金融风险化解方面采取协调行动,将已发生的损失及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现代经济发展规律表明,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的战略目标,离不开农村金融提供的资金支持。而制度健全、功能完整的农村金融结构是实现农村金融支农的有力保证。我国要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使农村金融结构不断得到充实与优化。

参考文献:

[1]王为宁.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研究综述[J].金融管理.2007(6):63-64. [2]李喜梅.一种新范式:金融功能观对中国农村金融研究的适用性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3):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