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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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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1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范文

制定法律是重要手段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更多条款涉及的是对网络内容的管制,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信、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网络技术使各种信息得以自由流动,儿童成为网络信息的消费者;某些特定信息可能对儿童的成长产生负面作川,但对此类特定信息的拦截又可能损害其他群体信息获取的权利。法律的强制性与刚性使得保障成年人权利与维护禾成年人权益不易协调,这让我们意识到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重要性但不具唯一性。

技术管理是辅助手段

1.拦截有害内容。我国在有害内容拦截力‘面采取的相应措施,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而此策略在国外已经实施并取得一定的成效:2014年7月英国“公开权利组织”公布的一份报告称,他们渊查了超过10万家网站,发现被网络服务提供商过滤器屏蔽的网站数量约为1.9万,包括黄色、暴力等不适宜儿童访问的网站。

在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群体进行内容的拦截,需要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进行政策方面的制约。有害内容的拦截或将促使我国政府、相关机构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合作。

2.安装过滤软件。过滤软件可以自动过滤黄色等不良信息、控制上网时间、管理聊天交友、管理电脑游戏等功能。如“绿坝-花季护航”是由我国政府出资购买,供社会免费下载和使用的一款保护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汁算机终端过滤软件。但是这款软件还没有普及,许多家长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安装过滤软件的必要性。

由此可见,技术手段的实施虽然成效快、灵活度高,但是仍然需要利益牵涉方的支持。目前我国政府虽然单方面推出了过滤软件,但是并没有充分集结社会各方力量宣传推广。

3.实行内容分级制。内容分级制需要商业内容提供商根据内容分级标准对生产的内容进行分级,凡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内容都需要在后台进行控制。借鉴国外经验,涉及到手机等移动设备的移动运营商需要在未成年人购买设备时进行年龄的核实。凡是不满l8周岁的购买用户,商业内容提供商都需要遵守内容分级标准对其内容进行管制。而电脑设备不能够像手机一样在购买过程中即可确定身份,未成年人处于隐性的使用状态。这需要在互联网的相关领域比如电脑游戏、社交网站实行身份验证,政府与互联网管理机构在这一领域担负着重要的责任。

2014年11月26日,北京市网信办、首都互联网协会召集50多家移动客户端、APP工场签署《北京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信息服务自律公约》和《承诺书》,大力整治APP乱象,我国的网络空间治理正朝着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

未成年人媒介素养教育需要社会各界重视

要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关键在于网民媒介素养的提高。随着新一代的不断成长,他们将是未来互联网环境的营造者。接受媒介素养教育能够增强他们的网络信息辨析能力,加强网络信息怀疑精神以及道德素养。

媒介素养教育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这能够为教育的实施提供强大的政策保障,但政府需要扮演的不是控制者的角色而是宏观主导、微观放手的协调者的角色。

在政府部门以外,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如针对学校,可以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媒介素养教育课程;针对商业团体,可以设立教育部资质认证,将媒介素养教育商业化;社会慈善机构可以向家长等社会分散群体提供免费的网络素养咨询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