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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安全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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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安全条例

第1篇:工地施工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对策

Abstract: the current market competition is intense, earned income has become the target of each enterprise competition, so most of the construction unit in order to shorten the construction period hurry, working overtime, some safety management cannot exemptions, lead to construction safety accident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at present the main problems of the pertinence, put forward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的改革开放带动了国内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房屋建设更是发展迅速。于此同时,在建工程项目逐渐增多,建筑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主要情况是:一部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到位,导致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和施工人员伤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安全”始终贯穿于整个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安全工作虽然不是最为重要的因素, 然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其结果严重于任何一个其他要素。

1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业是危险行业, 每年发生施工伤亡事故而死亡的人数仅次于交通和煤炭行业。目前,建筑安全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1 建筑作业地点不固定,作业对象建筑形体多变,施工人员流动分散,增加管理难度

1. 2 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不落实

1.2.1 部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重效率、轻安全,施工现场管理部严格,安全投入不到位,时有发生三违现象,未能建立起真正运转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2.2 建设单位未能真正重视和履行法规规范的安全责任,拖欠工程款,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压工期,从而忽视了安全生产管理,发生安全事故压制不上报;

1.2.3部分监理单位定位不准确,对应负安全责任认识不清,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不熟悉安全技术标准,不对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做出应有的处理,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未能真正落实到位。

1. 3 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建筑工地中的建筑工人绝大部分是农民工。他们的文化程度低,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懂工地生产的一些基本安全知识,更不了解一些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消防防火等安全防护知识,他们大多只凭经验办事,而很少遵守操作规程,即使发现有操作危险,他们大多会存在侥幸心理而我行我素。这些都给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埋下了重大的事故隐患。

2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2. 1 发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真正作用

安全生产的真正责任主体是施工企业本身,要想真正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必须从根本上改善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和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1.1 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制定本企业各岗位安全责任制,从管理层至工作层,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并定期进行考核,指定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搞好职工培训。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根据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安全岗位责任制,从管理层到工作层,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项目经理定期对项目成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1.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施工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工地施工项目班子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以现场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班组长为成员的项目安全领导小组, 负责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2.1.3制定确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目标。主要内容包括安全伤亡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安全达标及创建国家及省市安全文明工地目标等,使现场安全管理有一个明确的工作方向,同时对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人,并对目标定期考核。

2.1.4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主要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安全值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用工管理制度等。通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遁,违章必究,奖惩分明。

2.1.5 做好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企业、项目部要根据安全检查制度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对所查出的安全隐患,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进行落实整改,对于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领导小组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并派人监督,直至消除隐患后方可复工。

2.1.6 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安全

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对施工现场要进行整体规划,确定办公室,临时宿舍,食堂等五小设施,以及用水用电施工机械的总布局,并绘制施工现场平面图。由项目经理和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2. 2 加强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落实

建设单位由于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对施工安全好坏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建设单位安全费用不到位, 导致企业无安全经费,建设单位压缩合同工期,致使工人长期加班疲劳作业,引发事故,为此,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落实:1) 招投标要确保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2) 建设主管部门,安检机构要认真检查建设单位这个责任主体在安全经费、合同工期、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和产品的选用等方面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让建设单位真正懂得安全施工是人们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调动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积极性。

2. 3 加强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落实

2.3.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书面报告给建设单位。2.3.2 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3.3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3.4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要对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负责,并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2.3.5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审核制度,检查验收和督促整改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2.3.6建立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2. 4 增强法制意识观念,建立新的安全培训体制

由于建筑施工单位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民工素质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再加上建筑工人流动性强的特点, 许多企业不愿意投入培训经费,事故发生时才用“防不胜防”来搪塞。安全管理制度不严格,措施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不深入,要从根本上改变安全形势的严峻形势。扭转施工事故多发局面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提高建筑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从源头上抓好安全培训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能有效地预防职工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2.4.1 施工单位应建立民工岗前培训制度, 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内部应建立民工培训学校, 除对本公司民工进行培训外,还可以吸收社会上很多有志于参加建设工程的劳务人员接受培训。

2.4.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系统生产人员培训机制,并建立民工准入制度。凡进入施工工地的所有民工必须先接受培训教育,一律持证上岗,它成为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考核、资质年检和升级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2篇:工地施工安全条例范文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委应当协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工会以及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一般伤亡事故在24小时以内;

(二)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在2小时以内。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工安全情况的评价和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的证明应当作为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考核、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保护监察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3篇:工地施工安全条例范文

福建LNG(全称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接收站项目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湄洲湾北岸秀屿港,主要由两座直径为80米,容积分别为16万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LNG)低温储罐、LNG气化设施及辅助工程设施等组成。该工程由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和福建中闽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兴建,美国CBI公司进行EPC总承包。

福建LNG(即业主)牵头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包商CBI对其总包项目安全负全责,直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分包商对自己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总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公司对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塔吊情况简介

塔吊由钢结构、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及电气控制等五大机构组成,其中1#~5#塔吊为固定安装方式、6#塔吊为行走安装方式。塔吊具有平稳快捷;可以根据建筑升高而加高;覆盖面积大;在额定起重量内可以吊运任何材料、设备等优点。现场塔吊主要用来进行模板安装、钢筋网片吊运、混凝土浇注及拱顶板吊运与安装等工作。储罐区1#-5#塔吊塔身较高(塔身最高可达69米)、起重量大、分布密集、群塔作业,具有较大危险性。

三、塔吊安装的HSE管理

1、明确法定的管理程序

为了保证塔吊安装及检验检测安全、顺利地进行, 且由于CBI为国外企业,对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程序不是很熟悉。因此,业主健康安全环保部(即HSE部)组织召开塔吊安装前的专题协调会,明确承包商的塔吊安装、使用均应符合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定的监督管理程序。

莆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站对塔吊安装前告知、塔吊安装备案、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发证、使用及应急措施等方面均做出要求,明确了法定的监督管理程序,主要内容如下:

A、CBI在进行塔吊安装前需向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同时将告知材料与受理情况送莆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站特安科备案;

B、 塔吊安装前,承包商CBI需提供安装单位及作业人员的资质;

C、 塔吊安装前,承包商CBI需提供塔吊出厂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D、 塔吊安装后,承包商CBI报莆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站检验,经检验签发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准使用;

E、 承包商CBI在使用塔吊过程中应制定安全规章制度,特别要制定塔吊应急预案。

2、塔吊安装前的HSE管理

A、 设备进场检查、审批

现场施工用塔吊塔身较高(塔身最高可达69米)、起重量大、其中四台吊塔为新产品,为保证塔吊的结构性能、制作质量, HSE部严格按照福建LNG《施工设备和作业人员进场管理办法》规定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拟进场的塔吊进行严格检查、审批。检查、审批资料包括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塔吊的保险、塔吊安装前自检合格书等资料。并会同监理进行详细的现场安全检查,主要检查钢构件的焊接质量、钢丝绳完好程度、电气线路及电气元件是否正常、爬升机构是否灵活、顶升液压系统是否正常。

B、安装单位及安装人员资质的审查

根据国家加强建筑市场的准入管理、完善单位与个人资格的双重准入制度的要求,业主、监理对安装单位及安装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塔吊由江苏中核华兴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华兴)负责安装,经业主、监理审查证明该公司是建筑施工机械(塔吊、电梯等)安装拆除一级企业,具备塔吊安装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福建LNG 6台塔吊安装业务。

准备安装福建LNG 6台塔吊的作业人员均经过国家专业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塔式起重机安拆证”上岗作业。

同时,安装单位中核华兴与委托单位CBI签订了安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装单位中核华兴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CBI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C、塔吊安装方案、JSA等技术文件的审查

塔吊安装属高风险作业,其中涉及高空、起重吊装、组装顶升等作业,为了保证施工安全,业主要求CBI对塔吊安装作业进行工作安全分析(JSA)(格式见表一)、编写塔吊安装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等,并将以上技术文件提交业主审查、备案。

D、 塔吊安装的先决条件

在进行塔吊安装前,CBI需汇总以下七项塔吊安装备案所需资料与六项申报表,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7条规定向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同时将告知情况送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安科备案。

(1) 七项资料

根据《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法》规定,CBI进行塔吊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七项文件资料:

a)《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

b)《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c) 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d) 特种设备安装合同副本1份(如系设备租赁,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副本1份);

e)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原件1份;

f)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使用验收表1份;

g) 特种设备安装作业人员(拆装工、操作工、指挥、拆装管理)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六项申报表

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规定,CBI应填写下列六项塔吊登记备案相关申报表:

a)《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请表》;

b)《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

c)《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报表》;

d)《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牌(式样)》;

e)《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f)《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汇总表》。

(3) 塔吊安装前,CBI必须对所有参与塔吊安装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的形式和内容如表2)。

3、 塔吊安装过程的检查

A、 基础施工的检查及验收

本场区系回填海砂,在塔吊安装前CBI已根据厂家提供的安装说明书及现场的地质条件对塔吊的基础进行了计算,业主工程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批。为了保证塔吊的施工质量,业主、监理组织CBI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9462-88要求及设计文件对塔吊基础/地基进行了验收,对混凝土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基础施工期间,业主组织监理对基础施工各工序进行检查,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以确保塔吊基础的施工质量。

B、塔吊安装、顶升过程中的监督

塔吊安装、顶升过程涉及高空作业、大构件的吊装等高风险作业,为了保证安装过程中的安全,业主组织CBI对塔吊安装过程中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制订了工作安全分析(JSA)及防范风险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求CBI组织塔吊安装单位针对吊臂、配重吊装编制吊装作业计划书,对安装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塔吊安装前由业主、监理共同对塔吊安装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等进行检查,具备条件后进行塔吊安装、顶升作业。在安装、顶升过程中业主、监理人员经常性的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部位、高风险作业进行现场旁站监督,保证了塔吊安装的顺利进行。

四、塔吊检验检测的协调管理

塔吊安装后的检验检测是检查塔吊安装质量与安全、保证塔吊各项性能的关键环节,因此塔吊的安装、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请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塔吊的检验检测工作。

塔吊安装后,首先安装单位中核华兴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塔吊进行自检和调试,然后请使用单位CBI进行复检,使用单位CBI与安装单位中核华兴自检、验收合格后邀请莆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检测。

A、 检验检测分歧

分歧:

a) 工程类别:依据工程及专业类别划分原则,莆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站认为福建LNG接收站工地不是“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属于化工石油建设工地;而CBI认为接收站工地是房屋建筑工地或市政工程工地。

b) 检验检测归属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莆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站认为现场6台塔吊的检验检测等安全监督工作应由莆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站执行;而CBI认为现场6台塔吊的检验检测等安全监督工作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B、 沟通与协调

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的进行,确保塔吊的安装质量及塔吊的性能、安全,福建LNG HSE部组织莆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站、监理、CBI及分包商华兴对塔吊检验检测事宜召开了七次协调会。在协调达不到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业主请求莆田市福建LNG筹建办牵头组织监理、CBI及分包商华兴至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进行协调。

最后,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通过沟通、协调,各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由莆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站对福建LNG现场的6台塔吊安装、检验检测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C、 检验检测

莆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站依据《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GB5031-94等标准对6台塔吊先后进行了检验检测,出具塔吊检验检测报告,提出塔吊存在的安全隐患。业主、监理对检验检测过程进行跟踪,并监督承包商CBI对检验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直至莆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站检测合格并发出塔吊准用证方允许承包商使用塔吊进行作业。

五、 结论

1、机具设备安全是施工安全的基本保障,在现场施工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加强机具设备安装、检验检测及使用等的过程控制。

第4篇:工地施工安全条例范文

江苏省某镇一栋连体多层建筑在施工过程中,与中石化系统的一处加油站防火间距不足,中石化发现后向镇安监办报告了这一情况。镇安监办吃不准情况,特别邀请专家组到现场检查认定。专家到现场后,发现这是一座连体多层建筑,底层设计为水产批发市场的门面房,2?6层为住宅。建筑没有施工许可证;塔吊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验收,没有使用许可证;没有到公安消防备案,与加油站的防火间距严重不足。对此,专家组建议镇政府立即叫停该项目施工。当专家问及该建设项目是否有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时,开发商一问三不知,满脸疑惑地冒出一句话:“我这是小产权房唉。”

监管缺位原因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建设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屋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购房合同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合法有效的。

经了解,“小产权房”的建设与开发,在金湖县农村具有一定的规模。金湖县农村“小产权房”由镇村建办发建房证,镇政府发产权证。根据“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农村“小产权房”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应由镇村建办负责。但从目前所检查的情况来看,都是由开发商开发、向社会出售“小产权房”性质的商品房,既有连片开发的农民集中居住小区,也有多层连体建筑,都有一定的建筑体量,不亚于城市居民小区,其建筑施工过程应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而由于体制的原因,目前镇村建办对“小产权房”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管,还是沿用为农民自建房发证模式。农民自建房是指:农民建房者自己组建建筑施工队伍,施工人员大多为建房者请来的亲戚朋友。农民自建房是不出售的,这种建筑施工过程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不在《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缺少专业人员,缺少监管手段,只发建房证,对建筑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环节几乎没有监管……一些开发商正是看上这一点,在建筑施工安全上打法律和政策的球,刻意逃避监管,对建筑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存有侥幸心理,寄希望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利润。七拼八凑的施工队伍,基本上是开发商拉来的同一个利益集团,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也几乎是空白。

因为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小产权房”建筑项目没有列入县住建局、质监部门的安全监管。在“小产权房”建筑施工安全上,住建局不好介入监管,村建办缺少专业技术人员不会监管。

建筑没有项目监理,住建部门曾明确,监理要负责建筑施工的安全。缺少监理就意味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和施工过程,在质量安全方面缺少了把关人。

建筑施工队伍鱼龙混杂,队伍的各类资质、资格无人把关,施工工地看不到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以及各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缺少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工地看不到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台账资料。

不能保证对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塔吊无拆装方案,使用前未经检测,无使用许可证;脚手架上的安全网防护、高压线防护缺少安全监管,防护不到位等。

采取措施建议

目前在我国,建筑行业是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比较高的行业。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是建筑行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就金湖县而言,建筑行业也是安全生产的重灾区,近几年来,每年都有伤亡事故,而这些事故的发生单位大多数还在住建局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试想如果让农村“小产权房”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漏管失控,这一领域将有可能成为事故的增长点。

江苏省金湖县农村“小产权房”的建筑施工安全隐患,从一定程度反映了全国许多省市存在“小产权房”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的缺位乱象。据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安全监管。

第5篇:工地施工安全条例范文

一、责任目标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施工企业年度内,不发生死亡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对各级检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达到100%。

3、施工企业年度内创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达到30%以上。

4、施工现场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评分达70分以上(含70分)。

(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施工企业成立企业法人为组长,分管副职为副组长的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2、施工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新动向、新问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议要有记录。

3、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与各级各部门签定《建筑施工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及相应责任人。

4、健全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部门内岗位和相应责任人。

5、企业要有计划的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6、施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 (申请书 ) 组织抢救,并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不得隐报、瞒报、迟报。

7、按规定监督发放职工(农民工)工资,杜绝因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上访事件。

8、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新进场或转换工种的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二、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1、季度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对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实施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季度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2、临时检查和随机抽查:在每季度安全生产检查的中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不定时的对企业施工的工程项目实施检查,检查的结果,记入当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价中,也是季度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3、年度综合考评:根据四个季度的安全检查、临时检查、随机抽查的结果,年终对企业全年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做综合科学评价,通报考核结果。

三、奖惩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面完成责任目标的企业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取消企业及负责人的评选先进资格,对其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亡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6篇:工地施工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预防措施。

近年来,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市场迅速发展。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建设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知识结构并没有与之一同提高,造成了建筑安全事故频发, 时常有人员伤亡事件出现,给施工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和财产损失。这为新时期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1.建筑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具体,含糊其词,难于执行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奖罚不严、制度不健全,即使有制度,其具体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力。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不能有机结合,工地的安全保障体系薄弱,项目经理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更有甚者对上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彻底整改。

1.2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不落实

部分企业负责人在思想上不重视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及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特别是农民工,没有进行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差,违章作业的现象严重,多数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

1.3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堆放混乱、事故隐患多

对已纳入监管的项目,事故隐患查处不力,措施不坚决、整改不到位,致使各种安全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

1.4设计单位的安全行为不规范,随意变更图纸情况严重

有的设计单位挂靠的人员多,设计质量难以保证,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现象屡见不鲜,施工图审查后随意迁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擅自变更,降低要求,从而埋下了安生事故的隐患。

1.5潜在风险的存在

个别建设单位为规避政府监管,不依法招标和报建、不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有的建设单位还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甚至个人。这些现象都造成了建筑施工事故频发和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2.对安全管理问题原因的探究

上述诸多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建筑行业职工劳动强度大,福利待遇低,劳动保护条件差,学习安全知识的机会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低。另一方面是安全责任不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施工企业内部管理弱化,尤其是施工现场管理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重要的的是建筑企业只重视施工进度,经济效益,从而忽视安全管理。

3.改善建筑业安全施工现状的预防措施

3.1改进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采用动态跟踪抽查与专人定点负责制相结合的方法。在办理安监手续时,为工地指定一名安监员,负责对该工地的安全监督交底、平时技术指导及监督现场安全教育与防护措施的实施。对工地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的评定。这种一人定点服务,集体动态打分评定的方法,既解决了工地现场安全员技术水平低下的问题,指导培养了企业、项目部的安全员,又确保了安全检查的公正公平,廉洁执法。

3.2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加强专业安全知识、技术的日常教育与培训,用安全典型事例和血的教训进行教育,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分析、讨论。通过加强建筑施工人员安全方面的综合管理和综合教育,加快建立安全机制,不断更新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完善施工安全保证保障系统,建设好施工安全管理体制,确实形成全体成员、全部过程、各个角度的施工安全管理,才能达到施工安全、效益的最佳效果。

3.3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订立合同之后,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其它工作同步开展,同步进行。要依法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明确安全控制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点,明确施工安全的承诺与目标。要编制工程项目安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

3.4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施工企业管理者,要善于总结以往的安全教训,找出“通病”、“顽疾”,并制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在日常施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当场剖析原因,即时指正,限期整改。对预防措施和纠正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应跟踪验证,保存验证记录。同时要建立健全奖罚制度,以经济辅助手段,促进施工安全生产。

4.给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建议

(1)建议施工企业抓好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当把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良好的形象结合起来,做到安全生产,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施工现场布置应周密策划,围墙、大门、办公室等应美观大方,现场料具堆放整齐,职工行为文明,材料设备标识清晰,安全标志醒目。确保所有上岗操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对新工人的岗前培训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对全体员工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地学习《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知识。(2)建议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和运行机制,法规要靠健全机构和高素质的人员去执行。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各级监督机构的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监督管理执法队伍。为企业每年初要制定安全教育计划。(3)建议执法监察机构要打破过去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只管施工单位的单一管理模式,依据法律、法规,不但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督,还要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罚,依法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落实他们的安全责任。

5.结束语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倡导安全生产文,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着重在“管理”两字。安全管理的核心是对人员的管理,只有重视施工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克服侥幸心理,才能从根源上防止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人人有责。重视人员的管理,营造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

参考文献

[1]孟宪海.国际工程担保制度研究借鉴[J].建筑经济,2000(6、7).

[2]徐金梁,陈玉珍.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思考[J].建筑经济,2007(8).

第7篇:工地施工安全条例范文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至今我县城区内现有在建工程项目16个,建筑面积约19.7万平方米,施工单位12家,其中外来施工企业7家。针对本年度在建工程项目较多的实际情况,县建委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建筑管理工作的中心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采取多项措施,落实责任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实行定期季度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的巡查,严把安全许可关,提高工作实效,确保今年以来我县建筑安全生产无事故。

从上半年情况来看,我县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基本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得到落实,机构、人员基本到位,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逐步提高。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到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的基本到位,全县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法人负责制

为加强对建筑安全工作的领导,建设局及时调整了建筑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由建委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作为建委建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我县建筑安全生产的领导工作。局建筑管理科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县内各等级施工企业法人,以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身份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各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身份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实施目标管理,狠抓制度落实工作

年初,建设局制定了《20年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并与县内各等级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和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工作的日常考核,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三)开展安全专项治理和创“安全文明工地”活动按照市建委和县安委会的要求,在全县各建筑工地开展塔吊等物料提升机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并继续深入开展针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脚手架和模板,高空作业、基坑防护、围墙、施工机具等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在全县各在建工地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和创省安全标准化工地的活动。积极开展“整治六乱行为,优化城市环境”的活动。

(四)在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巡查力度的同时,认真开展了对各施工企业及各在建工程现场的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节假日期间的专项检查,并按照市建委、县安委会的要求,按照《太和县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实施方案》,在全县各建筑工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建设局在各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刚完成对县城内各在建工地的大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已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各企业及时整改,实行复查销案制度,并正在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进行登记、汇总、总结,保证施工安全。并配合县消防队开展了建筑工地消防检查。

(五)加强对工程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工作,把安全管理的关口前移,凡施工图审查不合格或施工组织设计不科学,安全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施工机具不合格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六)认真实施建筑企业建筑安全教育制度,重点围绕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实行“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制度,实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三类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市建管处对现场专职安全员进行直管的要求,我县组织开展了各企业直管专职安全员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直管专职安全员的业务水平。

(七)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县建设局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调动县内各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的积极性,采用不同方式,在企业生产场所张挂条幅、张贴宣传标语等,积极主动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八)实行季度安全例子会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和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总结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及时掌控我县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存在问题

(一)个别企业由于人员精减,安全管理人员不足,或身兼数营,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个别项目安全防护资金投入不足,由于行业恶意竞争,竞相压价,致使工程利润空间极大地缩小,使企业及项目经理的安全投入相应减少,影响现场安全防护效果。:

(三)个别企业一线职工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如民工未经安全培训就随意上岗。

(四)一些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用电未认真实行三相五线制,线路乱拉乱抽,配电混乱,脚手架无脚手板、材质差、临边防护不到位,机械设备安全防护不到位,存在无证安装现象和安装未验收擅自使用现象。

四、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

(二)认真落实《20年建筑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抓好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四)深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继续开展安全专项治理,加大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力度,要求各企业20年至少创建一个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各开发小区必须力争创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五)加大对新开工地的安全施工条件的审查、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工地一律不办施工许可证;

第8篇:工地施工安全条例范文

通过深入开展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促进各建筑施工工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治理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建筑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党组书记、常务副局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李怀清(副局长)

成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长)

*(建筑业管理股长)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副站长)

*(建筑业管理股工作人员)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质量安全监督站,办公室主任由*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次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三、检查范围

全县在建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住宅工程,及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检查内容:

(一)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等的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情况,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情况。

(四)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五、工作要求

1、认真开展好本次检查工作,把政策措施贯彻好落实好。

2、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并限期整改,对措施不力,违规操作的坚决给予严格处理。

3、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要把此次活动与“安全生产年”的部署要求相结合,建立完善体系。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夯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础。

六、时间安排

从5月20日开始至6月20日结束,分二个阶段实施。

第9篇:工地施工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is life safety, the current rapid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build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has always been our priorities, but construction safety accident is still high, as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rfect, the construction of safe production i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subject more explicit legal responsibility, but also to of the compete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put forward higher request.

Keywords: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突出重点、转变管理方式

我们建筑施工事故高发,一个重要原因是工人素质低,“无知者无畏”,不知道危险就最容易违章作业造成事故。作为管理部门就应该对症下药狠抓工人教育,让教育落到实处。比如采取现场的提问等形式对工人的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而不是单看项目的安全教育资料。在对现场的检查中,我们过去对照JGJ59-99标准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仅和项目交换意见,提出整改要求,但企业往往整改不力,致使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管理部门成了“头痛医头”,企业的施工安全工作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作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其现场安全检查主要还是查机构、查人员、查资金、查工人的安全教育、大危险源的监控等。因此在每次现场检查之前,项目经理都应该首先对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护设施、设备在自查的基础上,接受监督机构的抽查,不能以监督机构的检查代替项目的自查。监督机构应从现场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来反查各级责任制度的的落实情况,利用不良行为扣分、经济处罚。业绩评价等手段来促使企业对安全责任,达到实现安全的目的。

二、加强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建设单位由于在整个建设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对项目施工安全好与坏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建设单位安全费用不到位,导致企业无安全经费;还有的建设单位压缩合同工期,致使工人长期加班疲劳作业,引发了事故。另外,现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约束力不足,建设单位就利用其买方市场的优势地位,把其应当履行的责任转嫁到施工单位头上,从而规避或减小了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力度。作为安监机构要认真检查建设单位这个责任主体在安全经费、合同工期、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和产品的选用等方面是否符合《条例》的要求,让建设单位真正懂得安全施工是我们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调动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也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行成由“龙头”牵头抓安全的好局面。

三、加强建立管理作用,构筑安全管理的第二道防线

按照《条例》要求,建立要对施工企业的施工方案经行审批,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企业进行整改。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对施工安全却放任自流,自身不熟悉安全的标准规范,仅仅对方案进行了审批,审批后施工企业按方案施工与否检查督促少,对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施工单位不行动也不向有关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致使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无人过问。作为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中一定要按《条例》的要求检查监理是否履职到位,对没有履职的监理应进行严肃处理,使监理做到懂安全又管安全,构筑起施工安全管理第二道防线。

四、抓好现场管理,切实体现“企业负责”的安全管理体制核心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核心是企业负责,企业如何负责应该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照工地进行检测。作为管理部门应该检查6个方面的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是否制定、落实,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制定、演练,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制定、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制定执行,作业人员及新进场、转岗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如何。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5、施工项目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是否存在无证施工、分包单位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越级承包、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等问题。6、安全防护用具配置及使用情况。总结检查,应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续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进行严肃处理。必需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思想。把“人”作为培养安全文化的对象和立足点,工作的开展围绕着“人”的安全需求出发,凡是责任到人,杜绝安全管理缺位现象。

五、建立有效的职工培训教育体制

由于建筑施工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民工素质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再加上建筑工人流动性强的特点,许多企业不愿投入培训经费。要从根本上改变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扭转施工事故多发的局面,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从源头上抓好一线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员工安全文化素质,增强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按班组为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对教育培训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职工学习登记卡。现场检查时我们就检查职工教育登记卡并现场抽取职工提问,对持有教育卡而对安全知识一无所知的,对该职工受教育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新兴的系统管理科学,要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最重要的还是人才。安监队伍自身建设尤为重要,需要一批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复合型管理人才。他们既是管理的行家里手,又必须熟悉土建、电气、机械、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目前,许多安检机构人员自身的管理和业务水平,与安检工作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安检机构应通过引进人才使队伍的专业配置合理,通过不断地培训与学习,以安全意识教育为先,以提高安全技能为重,以养成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为目的,培养员工的安全行为规范,全面提升安全防范技能,确保安全生产。在工作中不断探索总结提高管理水平。

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系统工作。系统中要做的工作比较多,系统的问题亦需要逐一来解决,我们坚信有政府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指导,我们一定会开创关爱人、尊重人,良好的安全生产新局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