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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会计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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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会计准则

第1篇:建筑工程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在建工程;会计核算;方法;审核

概述

2006 年我国在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于 2006 年 2 月颁布了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这次会计准则的修订既考虑会计核算的严谨性又考虑了具体核算业务的灵活性,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其中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对于规范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会计核算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由于我国建设项目基本都实现项目流程化管理,而且企业的财务人员和基建人员基本属于分离状态,项目建设的设计、建设过程、竣工验收、预决算都鲜于会计人员的参与,这就造成了会计核算和工程实施结合不紧密的现象,成为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短板”。新《企业会计准则》通过两个具体会计准则对 “在建工程”进行了相关规定,全面规范了企业在建工程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所以,如何准确运用会计准则来保证在建工程会计信息质量,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新会计准则下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与会计信息不符合

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是依靠单据和凭证来进行核算投资数额,可是,会计部门与建筑施工部门相分离的,导致会计核算的账目与建筑施工实际出入较大,有的甚至严重脱节。由于这种问题的存在,不单只是会计部门核算困难,还会导致建筑工程成本增加,容易造成现象的出现。与此同时,由于是通过会计核算单据来进行对建筑工程投资的核算,所以如果一旦中间出现发票凭证遗失或者损坏,这样则会导致最终核算金额与总投资不相符合,企业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债务风险。这种核算人员监督不到位,到最终结果会有损公司的形象。

(二)企业易遭受账外资产

在这种会计部门与施工部门相分离的状态下,还有建筑施工周期性特征会容易导致企业产生账外资产,而这种账外资产的形成,意味着企业将会承受一定的资产损失,账外资产的产生主要是会计部门的核算不充分造成的。对于建筑施工本身就存在着施工周期长,工程复杂,工程项目多等特点,这样就会更加容易导致会计核算的不全面,还有监管力度低,这也是形成账外资产的其中一个原因,还有就是部门合作不顺畅,导致了账目条理不清晰,各部门与财务之间没有形成

一种紧密合作的状态,而财务部门也只是对凭证进行统计而忽视了凭证的来源和是否符合规范,容易导致企业遭受到一定的账外资产。

(三)会计准则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在当前社会市场经济活跃的状态下,企业重组变得越来越频繁,企业的产权开始多元化,在建筑企业上,建筑工程利润作为企业固有资产的收入来源,是必须得到核实和有条理的规范,在现今的新会计准则中,对于建筑企业固有资产的核算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例如会计对于固有资产中的后续支出是纳入固有资产的一部分,但是税法对固有资产的后续支出是不认为其是固有资产中的一部分,而是将其纳入支出扩展的一部分,所以在缴纳税费的时候将是以扩展资产的一部分缴纳税收,这样就会容易造成会计计算的利润与税费计算的利润不相符,从而导致企业将增加缴纳赋税。

二、新会计准则下在建工程会计核算的要点

(一)加强在建工程会计核算

如上所述,在建工程核算的复杂性,就更需要我们加强对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一是明确在建工程的确认时间,缩小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二是对于工程建设中的有关设备投资、工程建设等其他支出,明确在建工程的确认原则和确认时点及相关的原始依据。同时加强会计单据的传递时效性,加强会计人员与工程施工人员的信息沟通,准确进行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划分,及时全面的进行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三是房地产企业对于在建工程中发生的其他建设费用,工程财务部门必须根据有关的凭证,及时确认在建工程,在建设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需要全额确认有关的债权债务,并及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二)改进在建工程会计核算方法

一是不断完善会计准则规定,在在建工程确认条件上进行细化,比如应在会计准则中完善规定,将在建工程确认条件上和会计计量上比照相关规定资产的规定,这样既满足了会计准则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又能达到规范在建工程会计核算的要求,防止企业因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定执行,而人为制造规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发生。

二是在建设工程后续支出资本化确认上,要注意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及时进行调整,避免企业涉税风险。

三是指定专人收集有关信息,定期进行在建工程减值测试,防止因在建工程过度减值,而没有进行减值计提,而多转固定资产,多提折旧,从而加重企业日后成本负担现象发生。

(三)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在建工程会计核算属于多部门进行合作,进行准确的会计计量单靠会计人员的会计知识是难以完成的,在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以及《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规定都增加了一定的判断选择之处,增加了企业会计人员的自由裁量度,所以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成为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中在建工程会计核算规定的关键。

(四)明确资产管理职责

由于工程单位内部管理部门众多,在工程假设中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沟通上的不顺畅。因此企业在进行在建工程会计审核工作时,首先要将技术、财务、设备等部门之间的关系理顺,明确各部门在资产交付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其次,及时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充分保证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严格落实会计审核制度

企业在实施会计审核制度过程中,对于在建工程交付的资产比较大的部门单位,应当加大对其会计信息的审核力度。在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资产负债率等指标时,对在建工程代办业务支出、预收账款等资产的变化过程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实时关注在建工程的帐卡物是否保持一致,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是否具完整性等内容。

(六)建立政府管理资产的模式

财政部门通过资产管理软件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即为政府管理模式。审计及财政等相关政府部门首要工作便是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摸底和排查,核对账务资产与实物资产是否有不符的情况,一旦发现虚有资产与帐外资产,及时进行严格的处理。与此同时,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建立相应的电子账册,实时监督其资产的购入、转让及出售等活动,及时处理出现异常的情况。

结 语

综上,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程不断深入和扩大,各种企业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为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加强在建工程的会计审核工作尤为关键。企业应根据新制定的会计准则,明确在建工程中各主体的职责,充分规范、细化其会计核算工作内容,并严格控制、监管在建工程项目的投资成本及企业的资产,在充分保障在建工程质量的基础上,有效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建筑工程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轨道交通公司 财务制度 方法

一、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按其所起的作用,可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国有企业、大、中型非上市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实行。

会计制度是对商业交易和财务往来在账簿中进行分类、登录、归总,并进行分析、核实和上报结果的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的总称。我国现行会计体系按行业划分可分为企业会计和非企业会计。

会计科目是按照会计对象的经济内容性质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标志,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名称。

通过设置会计科目,可以在账户中分门别类地核算各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的增减变化,能够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外部有关各方面提供一系列具体的分类指标。对于企业的资产,通过设置会计科目,还可以把价值形式的综合核算和财产物资的实物核算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有效地控制财产物资的实物形态。

会计科目的设置,要遵循以下六条原则:

1.结合会计对象特点,全面反映会计对象内容。

2.同时满足会计报表和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3.促进经济业务发展,科目设置保持相对稳定。

4.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5.应具有可操作性。

6.应简明、适用,并要分类、编号。

二、会计账套设置方法

目前各城市轨道公司的账套设置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建设单位设置一个会计账套,在“在建工程”下面按线路设置二级会计科目,并在二级科目下分别设置成本核算科目;二是按线路设置账套,有几条线路设置几个会计账套,最后再用财务软件中的账套汇总功能将几个账套的内容汇总生成一个会计报表。

在账套设置中,笔者认同第一种做法。因为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需要将各条线路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按线路分别签批入账,工作量将会十分巨大,但此种方法有利于最后的财务竣工决算。但对于共同的费用支出,需要先统一计入某一账套,或者计入一单独设置的账套,然后再通过合理方法进行分配计入各线路建设成本,这就造成需要将一账凭证的金额分拆计入两个以上的账套,核算比较麻烦。

三、会计科目设置方法

综合目前大陆地区和港台地区的会计核算体系,对轨道建设的会计科目有二种方法:一是按照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在“在建设工程”科目下设置“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四个成本核算科目;二是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即设置 “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 四个一级核算科目。

笔者认同第一种做法,原因在于一是行业会计制度将逐步被会计准则所取代,二是按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有利于同国际接轨,同时也方便轨道交通企业在筹集资金时,按照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财务报表。

具体在设置会计科目时,考虑到项目建成后的财务决算的因素,需要按工程概预算的相关项目设置会计科目。下面笔者提供两种科目设置思路,供大家探讨:

第一种:

一级科目:在建工程(1604)

二级科目:线路名称(如:1604-01(XX线))

三级科目: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等(1604-01-01)

四级科目:建筑安装投资——建筑工程、建筑安装投资-安装工程(1604-01-01-01)

设备投资-XX设备(1604-01-02-01)

其他投资-房屋、其他投资-无形资产(160-01-03-01)

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临时设施费、招投标费、项目评估费、借款利息、企业债券发行费用等(1604-01-0-01)

五级科目:建筑安装投资-建筑工程-车站、区间等(1604-01-01-01-01)

建筑安装投资-安装工程-信号、通迅、供电、给排水、通风空调与采暖、安防与门禁、综合监控、自动售检票、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等(1604-01-01-02-01)

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等(1604-01-04-01-01)

六级科目:根据单位需要设置(1604-01-04-01-01-XX)

需要说明的是,在按上述方法设置会计科目时,需要将“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按合同和客商设置辅助往来核算,因为建设方和施工方签订的合同的依据是公开招标的标段,这样设计既可以根据标段查询相关标段的付款情况,也可以根据客商查询各施工、设计单位的付款情况。

第二种:

一级科目:在建工程(1604)

二级科目: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等(1604-01)

三级科目: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1604-04-01)

第3篇:建筑工程会计准则范文

建筑施工企业的统计产值探究工作不仅能将企业的全部工作量以及现行的计算价格进行针对性的评价和分析,而且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产值收入进行更加有效的指导和规划,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工程项款的投资能够和收入形成正比。因此,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进行探究与分析,从而全面地确保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稳定增长,促使建筑经济更快更强发展。

1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探究的原因分析

1.1 明确建筑企业总产值和建筑工程结算收入的关系

建筑企业的总产值是指建筑企业自行完成的按照工程进度计算的建筑安装生产总值,包含工程投资中结算过的部分和未计算的项目。建筑企业的总产值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者附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单位在自行完成后按照工程的进度计算建筑安装生产总值,主要包括在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项工程价值、设备安装价值、建筑物修理所消耗的价值、施工中所进行的加工制造定型、非标准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即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房屋、非标准设备等总体的产值。

建筑工程的结算收入,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工程的分部分项自行完成的建筑产品总价值评估,已与施工方在报告期内办理结算手续的工程价款收入,向施工方收取的工程价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施工款项。

因此建筑企业的总产值和建筑工程结算收入有较为明确的关系,在进一步的工程施工以及建设中才能将工程总产值投入和收入进行科学有效的总结,确保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收益有全面保障。

1.2 有助于工程结算和工程计算收入的区分

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都是工程结算中的主要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将该类相关的财务支出方式进行科目的累积并计算发生额的自然相等,同时也表明了该项工程建设的投入和业主所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的金额一致,同时有效地规避了风险。

实施工程的收入结算是为了保障工程施工中各项投资和付出具有相对科学的联系性,工程结算收入是在进行各方施工项目的投入后,最终收获的工程结算金额,从而有力地保证了工程施工建设的直接经济收入。

1.3 完善主营营业收入和工程结算收入

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是工程实施的结算,能够将施工建筑企业的工程价款结算和收入以及向发包方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照规定列作营业收入进行统一的结算。而营业收入是指施工企业的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的商品收入、劳务收入、让渡资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给企业所进行的销售、劳务以及让渡资产进行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所以业务收入又分为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整个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才能被明确。

2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的主要方式

2.1 实施月结制度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结算制度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工程按照季度或者工程期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往往会导致结算制度的不明确和各项工程款的交接延误。因此实施月结制度,就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向企业的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施工的实际进度估算本月的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经过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施工以及报价单进行审核后给财务部门提供直接的报价材料,进而方便财务部门的工程结算。

月结算制度,能够避免我国建筑工程中信用不全面、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以及市场主体不规范的缺点,减少业主拖欠现款的情况;直接避免工程项目部出于各种利益发生的项目多报或者少报工作量的情况,因此在进行月结制度中,才能有效地改良施工企业的工程结账问题,并合理合法地给建筑企业提供有效的管理指导。

2.2 统一施工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计量计算以及统计产值,能够根据工程施工的要求以及主要特点进行全面的分析,对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统计时,全部交由监理公司进行审定,来确保工程计量计算的标准型,施工项目部应该按照项目的进度计算出已经按期完成的工程量。同时该方法还能够避免因税收比例不同而造成的时间性差异,减少应交税金入库困难以及资金缺口严重的情况。所以在施工项目部的实际工程量计算情况下,开展的计量和计算工作才能真正地将工程施工中的各项监理任务以及管理部门的审核的实际工程施工量进行上报,并且财务部门要以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进行统一的数据分析,确保工程施工的营业收入、计量计算以及统计产值能够落实。

2.3 按照会计准则落实建设合同的要求

在当前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对于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计量计算以及统计产值的重点落实,都需要在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中进行会计制度的落实,对实际的工程施工进行全面而又具体的分类指导,因此整个工程造价才能从合同价款上确定施工预算造价、投标预算、实际的投资成本以及最终的利益造价等。

所以会计准则能够将合同进行固定造价和成本管理,并对合同的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定位,因此整个工程施工在会计准则的指导下才能将施工中的营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进行综合的评定和分析,确保施工建设企业的直接经济收益。同时建造合同又给施工企业的进一步施工进行了要求,确保工程的投资建设款更加具有针对性,所以在建造合同中遵照合同的规定才能将施工中累计发生的情况结合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展开工程款项的结算,明确工程施工中工程量清单的报价工程完工度。并且在合同的要求下施工才能将工程的施工量进行明确的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施工无争议,同时也减少工程施工中的成本投入,提高工程造价估算的准确性。

2.4 实施新的准则进行工程计量

在实施的企业营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时,进行新准则的工程计量能够根据不同的施工情况开展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发包签证,能够根据施工企业工程施工以及提供的劳务、作业和具体的工程价款计算单进行发包单位的签证认定,确保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新准则是指根据合同造价成本的要求开展的对于工程施工和建设的营业收入、计量计算以及总产值的统计。

新的准则要求以企业当期完成的工程量加上工程清单进行本期收入的确认,该方法能够有效地将当期消耗的材料、人工、机械费用与当期的收入配比进行有效的结合,便于最终的成本核算。同时收入的确认根据工程实际完成的情况并经由业主或者甲方进行签证认定,进行工程计量的计算,避免由于签证计量时间之后导致的签证计量金额出入较大的情况。另外还要做好对于成本核算中会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并注重对于成本核算相关清单的收集、送报,确保应停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

3 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的意义

3.1 确保建筑施工企业的直接经济收益

因为产值是建筑施工企业要考虑的直接经济收益之一,其代表建筑企业按照已经完成的工作量、现行工程价格计算的价格形势进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项的分析,包括企业的经营收入、红利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是建筑企业实现工程投资总收益的基础保证,也是工程最终结算的基础。

3.2 促进建筑经济发展更具科学性

因为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计量计算以及统计产值,能够从工程投资建设中制定目标成本、针对性地进行成本控制和费用确认,并且给各项的建造合同成本进行科学的核算,因此整个建筑工程投资建设才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4篇:建筑工程会计准则范文

(一)缺乏完善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

一般来说,工程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着工程项目分散、下属项目经理部财务网点较多、资金管理不规范、大都存在多头开户现象、没有形成集中的、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资金的制度等问题。加之许多工程施工企业总部机关和项目经理部,对于资金集中管理各有一套管理制度,而制度的差异,对施工企业的资金管理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致使项目资金管理比较分散,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消弱了上级机关对资金的调控力度。同时,当前虽然一些施工企业建立了一套较严格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但因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要结合具体施工状况与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情况来对资金进行管理,很难完全落实各项条例,而且部分建筑工程企业,在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上,本身就缺乏严格的约束力,企业内部资金管理混乱,有规不依、有章不循现象普遍,故资金很难有效的集中使用、业主下拨的计价款不能及时进入企业的资金池进行集中管理、挪用占用资金、资金闲置、周转缓慢等现象都是普遍存在的。

(二)缺乏有效的资金监管模式。

部分企业的财务监管仅仅停留在表面形式上,而监管的程度也多在表面的资金账目上,对其监督没有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对于资金流向、工程进度都缺乏一个动态的跟踪,无法对工程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比如,在收款环节上,没有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付款额度进行结算;在付款环节,时常出现资金被挪用的情况,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或是在应收账款中,大多数都为流动资金,不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同时,部分施工企业在获得项目的下拨资金后,盲目购置固定资产、大型设备等,缺乏对资金的有效管控;而一些企业迫于生存发展的需要,为承揽“高、难、精”的工程项目,不顾企业实际购置精良的专用设备,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资金管理风险。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工程企业管理的指导与资金管理要求

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正逐步走向国家化与市场化,而为了更为准确地为各债权人、投资者与公众提供精确、可靠的会计信息,以便于市场经济环节下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行,财政部就颁布并实施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为此,高质量、高标准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合理配置资本市场资源上作用重大。加之,新时期,会计信息的动态公布,可有力保障投资者与公众的知情权,而在新《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构建一完善的企业财务报表,将能大大提升会计信息公布的透明度,明确了会计信息公布的时间、范围与内容,从而更加有利于公正、公平市场氛围的形成。同时,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对工程企业的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工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依据。首先,在财务报表结构上,明确了资产负债表所具有的核心地位,突出了资产负债表在企业资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其次,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予以了“资金时间价值”作用高度的重视,如对分期付款所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分期付款方式下相关收入的确定进行了明确要求等。

三、基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工程企业的资金管理对策

(一)树立新理念,强化人员素质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企业的负责人必须承担其企业内部会计核算与资金管理的职能,为此,负责人必须及努力贯彻并实施新准则,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与责任感,逐步形成效益与成本的观念,切实考虑到风险与企业收益的关系,实现对各项资源的合理配置,控制好各项目成本开支,实现资金的高效运用。同时,贯彻并落实新准则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全面把握准则的实质与内容,为此,新时期,企业内部复杂资金管理的人员必须学会利用新方法、新观念来逐步提升自我业务能力,以应对现实中各个管理问题,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效率。

(二)实施资金全面预算管理

因建设工程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故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引导下,其要想实现对资金的全面预算管理,就需遵循以下几个要求:其一,由上而下、逐层逐级地进行资金预算规划的编制,并通过展开相应会议对该规划进行有效审批。如企业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其下属单位进行预算规划编制时,就需全面收集相关资料以明确企业下个月在财务上的预算,从而实现“用后算”向“算后用”的转变;其二,构建完善的监督考核机制。从本质上说,资金管理,其实就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环节资金的流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即对工程企业在工程招标、购置设备与具体施工、基础工程建设投资等各环节的现金流动情况进行全面的预算管理与定额考核,实施动态监控与量化的开支标准,以明确各项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如在新《企业会计标准》中,就将“建造承包商临时设施(比如临时作业棚、材料库与休息室、临时简易的周转房等),与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且未单独计价的软件费用核算划入到固定资产核算中,而且固定资产的原价中也需考虑到弃置费用内容”,并在“工程物资中取消了‘预付大型设备款’的明细科目,并未明确该预付款项的具体处理措施”。同时,在进行资金预算编制的时候,需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把企业的应运资金划分成“生产经营资金”与“非生产经营资金”,并要求前者需遵循企业内部各所属单位的年度计划与月度计划进行合理调配,以确保该部分资金的合理应用,而后者则需本着适度、适量的原则进行管理,力求最大限度减少资金开支。

(三)创新风险防控措施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到工程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过程中,企业必须加大对各项资金使用风险的有效控制,提高对其的认识,切实将资金管理强化工作看成是推动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关键手段,并将其贯彻到企业的各个部门管理工作中。比如对于专项的建设资金,只能用于一些基本项目施工建设中,倘若进行二次使用,必将致使工程施工受到资金的制约,加大了企业资金风险,故针对该问题,工程企业需专门设立一个资金审批程序,而对于大额建设资金,则采取监管部门同财务部门联合审查的形式来对其流动使用进行有效监控,以逐步完善企业建设款项的拨付审批制度。同时,工程企业还必须逐步构建并完善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并对其全面实施内部控制,强化对设备购置与应收账款的有效管理,以最大限度减少材料购置开支,并加强施工中对相关设备的合理调度,必要的时候可采取施工设备租赁的形式来满足现场施工的生产需求,通过这样一种形式,来确保施工中各项资金的合理应用,适当减少总量资金占用量,相对缓解施工企业普遍出现的资金不足问题,从整体上提升建设资金的有效利用率。

四、结束语

第5篇:建筑工程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会计核算;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8011002

1 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角度探讨EPC会计核算

信息系统论认为会计是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会计程序记录经济活动的数据,反映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以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经济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在追求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的同时还需要满足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因此,EPC总承包会计核算不仅需要体现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还需要满足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

首先,会计核算要体现经济交易的实质。我们从EPC工程总承包的名称,就能很容易的理解这种承包模式的实质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设计、供货和建筑安装。在EPC工程中,虽然三项经济业务的开展是为了完成同一工作目标,但鉴于三者在业务性质上存在巨大差异,应针对不同的业务性质分类核算,同时也要注意核算结果能统一反映项目的总体情况。

其次,会计核算要满足成本效益原则。在进行EPC总承包项目核算时会面临一些公共费用的分摊,主要分为两个层次:(1)项目直接管理费用的分摊。为实施项目,企业通常会成立专属的项目部对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实施管理产生的费用就成为项目成本中除设计成本、设备销售成本、建筑安装施工成本外的第四大成本。由于项目管理衔接了设计、供货和建筑安装的各个环节,理论上在进行核算时应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将项目管理费用分摊三项具体经济业务中。(2)总部间接管理费用的分摊。除了项目部发生的直接管理费用外,企业总部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的工作场所、工作软件、管理体系等配套服务,因此企业总部发生的间接管理费用理论上也应分摊至具体的项目中。

在核算实务中,分摊上述两种费用是相当困难的。分摊方法的选用将直接影响核算的结果和核算的工作量。按照成本会计中成本核算方法的要求,采用作业成本法是进行成本核算和费用分配最科学和最合理的方法。但由于EPC总承包项目中涵盖着大量繁复的作业项目,项目本身又存在唯一和特殊性,采用作业成本法的难度和成本都会非常高。事实上,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进行分摊,都存在分摊不合理或分摊付出的管理成本过高的情况。因此考虑到总承包项目管理费用只占工程总成本的小部分这个因素,我们与其努力寻找更精确的分摊方法,不如通过合并业务类型减少分摊反而更能提高核算的准确度和减低核算的成本。

第三,会计核算要能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工程承包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包括国家监管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业主及潜在客户、供应商、分包商、银行以及内部管理者等。其中,外部信息使用者通常关注企业整体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持续运营能力,以及经营和纳税的合法、合规性。而内部信息使用者,更关注项目本身的总体收入与成本情况,以及设计、供货和建筑安装分项的成本与收入、与总收入与总成本的占比情况等详细信息。因此,在进行项目日常核算时,要结合上述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统一考虑和体现。

2 基于纳税筹划角度探讨EPC会计核算

EPC总承包工程中的三项基本经济业务,涉及我国流转税的两大税种:营业税和增值税。

首先,EPC总承包项目承包方同时向业主提供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应税劳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属于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而建筑安装工程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同时,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分别核算提供勘察设计服务的营业额和提供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如果总承包合同没有分别规定各分项业务的合同额,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方法合理分配勘察设计服务和建筑安装服务的营业额,否则,税务主管机关将按照5%的税率从高征收营业总额的营业税。

其次,EPC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向业主销售设备。《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EPC总成本项目核算时应当明确区分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向业主销售设备的销售额,否则,将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重点事项的会计处理

首先,勘察设计企业确定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的核算体系是项目会计核算的重点。EPC工程总承包商主要分为三类:勘察设计企业、大型设备制造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对于大型设备制造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企业会计准则》有明确规定,按建造合同准则进行核算。而相较于勘察设计企业,由于没有设备生产车间和施工队伍,所供设备需要外购,施工安装需要外包,核心工作内容为提供以设计为龙头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服务,因此勘察设计企业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会计核算是不完全适用于建造合同准则的。

三类总承包商在EPC工程中对于自营部分拥有各自的优势,但EPC项目的核心在于提供协调设计、供货、建筑安装的项目管理服务。因此,笔者认为三类工程总承包商的核算对象均为EPC项目,不能由于企业主营业务性质的原因,导致行业内核算的体系各不一致,使得核算结果不具行业可比性。如每类分包商对于自营部分业务都采用内部分包模式进行核算,就能解决上述核算方式不统一问题。实务中,笔者认为虽存在一定的适用性差异,但勘察设计企业对EPC工程的核算采用建造合同准则更能达成统一行业核算方式的目标。

其次,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收入确认是项目会计核算的难点。《企业会计准则》对EPC承包商提供的勘察设计服务收入和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结转都有明确规定,并在行业内形成普遍共识,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完工进度确认方法包括已经发生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完成工作量的测算、实际测定完工进度三种方法。其中,完成工作量测算法适合于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筑工程,如总承包项目中土建工程中的基坑的挖掘工作。实际测定完工进度法适用于隐蔽工程,如地下管线工程等。鉴于EPC项目勘察设计、供货和建筑安装工程三项经济业务深度交叉,笔者认为按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比例的方法确定完工进度更具普遍适用性。

第三,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的分摊。总部管理费按上文的建议不分摊,项目管理费,由于金额占合同金额较小,建议按直接费用计入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综合成本,合并计算完工进度,也不再进行分摊。正如上文所阐述勘察设计企业采用累计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更加合理。勘察设计企业承接EPC总承包项目不同于建筑安装企业承接EPC总承包项目,其勘察设计与建筑安装深度交叉,并且在建设过程中双向互动,完工进度和预计成本受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双向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按直接费用将项目管理费直接计入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综合成本,计算综合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更能有效反映工程的真实完工进度。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勘察设计企业承接EPC总承包项目的业务特点决定其会计核算并不完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而应该在会计信息系统本质统领下,追求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同时,实现成本效益的均衡。在核算体系上,应当按照业务模式选择会计核算体系,而不应当按照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模式来选择核算模式,以提高同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方面,按照勘察设计和建筑施工的综合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重的方法,确定完工百分比,结转勘察设计类自行成本收入和建筑施工类自行成本收入;在费用分摊方面,总部发生的项目管理的间接费用不进行分摊,项目组发生的项目管理费也作为直接费用计入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综合成本。

参考文献

[1]乔晖,吴艳艳.以设计为龙头的EPC项目财务管理探讨[J].建筑设计管理,2011,(11):2327.

[2]朱海荣.浅析设计单位EPC项目会计核算[J].财会通讯,2011,(8):148149.

第6篇:建筑工程会计准则范文

也存在着一些影响施工企业准确执行建造合同的不利因素和弊端。本文分析了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不利因素的产生根源,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 施工企业 职业判断 工程结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对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地反映了会计目标。但也存在着一些影响施工企业准确执行建造合同的不利因素和弊端。本文就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遇到的问题及应对策略,提出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1.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确认的不确定性

准则规定,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就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而言,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和招投标形式的多样化,投标时施工企业和业主商定的合同金额往往与工程决算价相差较大。还有工程项目采取费率招标方式,施工企业和业主只在合同中约定综合费率,不约定合同价,或者边设计边施工,后签合同等。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施工过程各个期间合同预计总收入的准确性。就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签证等形成的收入而言,当发生合同变更时,需要经过工地监理、设计单位、业主代表等多个环节的签字才能生效。另外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及索赔申请,业主或第三方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往往不能及时批复,因而给预计合同总收入带来不确定性。同样,合同预计总成本受工程所处位置、当地物价及劳动力价格、气候条件、国家宏观调控等客观因素制约,同时也受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工艺和施工管理人员素质等企业自身条件的制约,难以做出准确地预计。

2.施工过程中应收账款的失真性

建造合同准则在核算方面的显著变化就是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离, 在施工过程中不再按当期合同收入确认应收账款,而是按收到的业主和监理的工程量签批单作为应收账款的确认的有效凭据,从而带来了施工过程中应收账款的失真问题。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业主或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往往以各种借口推迟在工程进度结算签批单签字,致使工程结算滞后于工程实际形象进度,应收账款迟迟得不到确认,账面反映的应收账款小于实际的应结算价款甚至出现负数,应收账款账面信息失真。

3.以职业判断为核心的完工进度确认容易导致人为调节利润现象发生

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完工进度都是由施工企业独立完成,无论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还是按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都是企业自行测算,而且不同的人员对完工程度可能做出不同的职业判断。另外,合同成本能否收回更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一项施工合同的成本到底能否收回,施工企业可以对其中任何一种判断做出充分的解释。这些核算方法上的不足为调节利润、粉饰报表提供了便利条件,特别是为了完成年度目标或计划,通过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测算数据来调节当期应确认的收入、成本,进而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二、应对策略

1.做好收入管理和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为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准确预计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

首先,应加强合同收入和变更签证、索赔奖励等收入台账的管理工作,做到与施工现场实际形象进度同步,与施工现场变更增减收入信息互动,为合同预计总收入的确认提供及时的、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其次,应按照会计基础规范和企业的管理模式,建立劳务结算制度、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及保管制度、机械租赁及结算制度、折旧及间接性费用分摊制度等,做到人工、材料、机械等消耗及时准确,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规范正确,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最后,财务部门在收到各部门提供的核算资料,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及时入账,最终统计出实际已发生的合同成本。只有将已发生合同成本计算准确了,才能更好地测算预计预计合同总成本。

2.加强施工过程的结算管理,实现结算与项目实际形象进度同步

施工过程中应收账款信息失真问题的根源是建筑市场不规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业主或发包方有意拖延结算时间。因此,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大对业主或发包方的约束。另一方面,施工方应建立完善的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变更签证、索赔奖励等资料的收集、申报和追踪签批责任人,并将资料签批回收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另外还可与业主或发包方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开单结算期和收取工程款时间的有关规定,明确业主或发包方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的义务。

3.建立工程项目中间审计制度和定期财务检查制度

建立工程项目中间审计制度,是发现项目过程管理漏洞和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建造合同执行良性运行的有效方法。第一,审计人员往往独立于项目或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没有利益冲突,比较客观公正。第二,审计人员往往经验丰富,职业判断能力较高,能准确独立进行职业判断。由于所站的角度和实践经验丰富,能及时发现建造合同执行中有无人为地调节收益等不合理的会计处理行为,并及时纠正或反馈给企业高层做出决策,使核算客观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状况。同时,通过定期的财务检查制度,也能及时纠错,发现项目不合理的会计处理行为。

4.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其综合技能

职业判断的准确与否是执行建造合同的关键,因此,企业应组织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对会计人员素质的内在要求。一要加强工程造价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领域。二组织建造合同核算方面的经验交流,让大家取长补短,相互学习,相互提高。三要加强财经法规制度宣贯工作,强化项目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制度意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2008.

第7篇:建筑工程会计准则范文

摘要在我国会计改革的过程中,新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实现了新的突破与发展,也必将影响到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本文通过对施工企业在实施新建造合同准则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新建造合同准则施工企业应用问题

一、施工企业实施新建造合同准则所面临的问题

(一)合同总收入的预计工作实施困难

合同难以确认总收入以及总预计成本,在进行建造合同合理核算的基础是正确确认合同总收入与预计成本,目前来说,施工企业合同总收入的预计工作是施工企业确认当期收入的重要环节,该环节的工作状况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对新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状况。目前,施工企业在执行合同总收入的预计工作时具有一定的难度,即施工企业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图纸不全,合同工程量不确定,导致合同金额大都为暂定金额。同时,在同一工程项目中,由于工作内容所有不同将导致结算方式不同,由此以来极易造成合同总收入发生变化。另外,在合同履约期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通常在施工竣工后依据实际工程量予以确定,难以在当期及时予以变更。除此之外,人工、材料等相关因素的物价时刻发生着变动,上述多种因素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合同总收入,因此,施工企业难以实现对合同总收入预计的准确性。

(二)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工作实施困难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合同总成本的预计至关重要,施工企业对合同总成本预计越准确,越有助于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反之亦然。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将预计合同总成本视为确认完工进度及当期合同费用的基础,其中施工企业完工进度通常依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予以确认。实际情况下,施工企业中合同工作量具有不确定性,而业务往往不能够及时提供图纸,这样将导致施工企业难以准确实施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工作。

(三)建造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尚不适应

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时,不仅要求落实好对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披露,而且更要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施工企业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工程项目的工程规模、管理成本、管理体制及各级员工的综合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将导致建造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尚不适应,从而使得建造合同的执行结果无法达到施工企业预期的目标,不利于施工企业盈利水平和资产质量的提高,进而严重制约了施工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完工百分比确认的问题

1、按照准则规定,确认完工百分比有:实际成本比例法、完成工作量比例法和实际技术测量法。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以实际成本比例法确认完工百分比,这主要是因为以实际成本比例法确认完工百分比具有简单、可操作性强等优点,这也符合会计配比这一基本原则。但是,成本投入与完工程度经常不是一种严格的对应关系,以成本投入多少来反映完工程度往往会出现偏差。例如,有时增加成本却不能增加完工程度(如因质量事故增加的返工成本);生产要素的价格变动会引起成本投入的变化,但却与完工程度关系不大;价值高、施工简单的部位,成本投入大,但其代表的完工程度不一定高;相反,价值不高却费时费工的部位,其代表的完工程度却不一定低。特别是有的总承包商不是以合同收入而是以收取的分包管理费作为自身的营业收入,更难建立成本投入与完工程度之间的对应关系。这实际上也就使某一工程项目的利润以成本的发生在不同会计期间得到平滑,并没有真实反映实现的利润。当然,如采用完成工程量法和技术测量百分比法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却给管理层操作利润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2、按照实际工作中最常用的实际成本比例法确认完工百分比,其准确性取决于预计合同总成本和实际成本。其中,预计合同总成本的确定有着上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另外实际成本的及时、完整地归集也有赖于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和管理水平,因而,完工百分比的确认存在不确定性。

二、解决新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应用中相关问题的对策

(一)科学合理的预计合同总收入

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而产生的收入共同构成合同总收入。为确保合同总收入预计工作的准确性,施工企业可着手于下述几方面:

1、投标阶段。投标前,应测算好合同工作量清单和投标价格,结合保底利润确定最低中标价。同时,在投标过程中,针对于业主提出的让利程度设置底线。

2、中标阶段。中标后,依据合同条款对比合同价格与投标价格,确定二者的差额,并挖掘引起差额的原因。

3、履约阶段。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结合合同量变化、奖励及索赔的执行状况,以季度为单位申请调整合同中的总收入,将调整申请上报项目经理审批;另外,对设计变更和索赔事项的编制落实好预算工作,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确保财务部门预计合同总收入的准确性。

4、合同完工阶段。待合同完工后,施工企业及时做好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并仔细核对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之后,由合同经营部门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结合合同价格再次测算预计总收入,以提高预计合同总收入的准确性。

(二)科学合理的预计合同总成本

1、投标阶段。投标前,依据投标报价,估算合同的预计总成本状况。

2、中标阶段。以施工内容为依据,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状况和所需资源价格行情,客观公正推算工程项目初始合同成本。

3、履约阶段。结合工程项目实施进展状况、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状况及所需资源价格波动状况科学合理推算未完成工程量所需的成本。同时,依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以季度为单位,客观公正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

4、合同完工阶段。施工企业经营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办理分包结算,合理预估尚未签批的分包成本,从而对合同预计总成本做出再次调整,以确保预计合同总收入的准确性。

(三)规范建造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建筑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建筑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的应用效果,从而影响到施工企业的资产质量和损益。总结而言,可着手于下述方面规范建造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首先,施工企业应构建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领导小组,该小组成员有经营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采购人员、财务人员等。并由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领导小组负责挖掘、分析及处理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应用中的各类问题;其次,广泛收集相关资料,科学合理测算相关数据,为规范建造合同管理基础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再次,落实好建造合同成本确认的各项基础工作。如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报废、转移及清查工作等;最后,监督和评估建造合同执行状况,及时发现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之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弥补,确保建造合同准则高效性职能得以有效发挥。

(四)加强施工企业内部控制管理

内控制度是企业管理者制定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行为、处理企业内部关系。内控不仅仅是针对财务部门的,更是涉及到公司各个部门的方方面面。一套全面、可操作的内控制度有利于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其他经营活动,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防止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经济犯罪的发生。整个公司,从上到下,应该执行统一的内控制度,下属单位可以根据上级下发的内控指导手册,结合自身的特点,进一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情的具体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四、结论

就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利润率一再压低,有些工程可谓无利润可言,甚至出现亏损。企业内部加强管理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外部环境上,我们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大力度,规范建筑工程市场,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审查与批准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建筑施工市场中长期存在的工程造价变更、合同工程量不准确与工程结算滞后、工程款收回困难等问题,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使得整个建筑市场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学军,徐中.新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用研究.中国农业会计.2010(11).

[2]黄雄文.施工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探讨.中国总会计师.2010(07).

[3]戚璐瑜.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问题探析.财会通讯.2011(16).

[4]张辉.新会计准则中建造合同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会计之友(中旬刊).2008(06).

[5]崔军.浅谈《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在施工企业中的运用.经营管理者.2009(14).

第8篇:建筑工程会计准则范文

财政部分别于2012年12月6日和12月19日颁布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准则》)和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均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准则》和新《制度》中,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内容均进行了调整,其中:新增了对“非流动资产”的相关规定。

一、对于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范围的界定

《准则》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二十一条又指出“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试行)》)中对于资产的分类是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因此,二者相比较,新规定中的事业单位非流定资产的范围相当于在原制度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一部分对外投资。的基础上再新增“在建工程”的内容。这部分资产的共同特点是:

(—)资产的比重大

在我国,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就决定了事业单位不进行或不主要进行有形产品的生产,因此,在其资产结构中存货等流动性资产所占的比重就不会太大,而非流动性资产的金额就会相应较大。

(二)资产的流动性差

从这部分资产的名称上来看,既然被称为“非流动性资产”,那么,它们的变现能力就比较低,要么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要么没有公开的市场定价,要么市场的参与度较低,这都决定了这部分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变现能力有限。

(三)资产的核算复杂

近一段时期以来,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开始参与市场活动,有很多的事业单位已经半企业化了,很多新的业务活动都使事业单位非流动性资产的核算变得日趋复杂,比如:在经济活动中的“对价”方式,就是在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事件。

二、新制度中对非流动资产管理与核算的特点

《准则》和新《制度》对于非流动资产管理与核算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继续坚持加计法。

长期以来,加计法都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上的一个重要方法,尤其是在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核算方面,加计法就是在确认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支出的同时,做以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或者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在《准则》和新《制度》中,这种加计法仍然被保留下来,这也成为事业单位会计区别于企业会计等其他会计体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坚持收付实现制

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坚持收付实现制,旧制度规定:只是在经营性业务中可以选择使用权责发生制。虽然对于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呼声由来已久,但此次改革并没有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在非流动性资产的确认环节,仍然坚持收付实现制,按照现金及其等价物的收付作为确认收支及其金额的唯一标准。比如: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平时并不要求进行收益的计提,只有在收到利润等投资收益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引入待处置资产损溢和非流动资产基金的概念

《准则》和新《制度》引入了“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时,一般应当先记入“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度终了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这种做法保证了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在报批的过程中能够达到反映,有利于正确衡量资产的实际金额。

另外,为配合非流动资产的核算,在净资产科目中引入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以替代旧制度中的“事业基金”和“固定基金”等科目,实现了功能相近科目的整合。

(四)考虑了取得和处置环节的相关税费

在《准则》和新《制度》中,明确了事业单位在非流动性资产取得和处置环节发生的相关税费的处理,即: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也就是说,相关税费不再计人非流动性的成本中。

除此以外,《准则》和新《制度》仍然沿用历史成本法,即:坚持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三、对《准则》和新《制度》新增部分非流动资产核算的解析@

《准则》和新《制度》在非流动资产中新增的部分包括长期投资和在建工程两部分。

(一)对长期投资的规定

原制度中并没有专门提及长期投资的核算问题,但是随着事业单位业务范围的扩大,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加、投资期限延长、投资品增多,原有制度的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准则》和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将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两部分。并且,《准则》和新《制度》强调事业单位的长期投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规定。《准则》和新《制度》对于长期投资的规定分为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两部分,按照取得阶段、持有阶段、到期或转让阶段进行划分。

1.取得阶段的处理

在长期投资的取得阶段,新制度按照投资品的形式进行了列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具体的核算方式见表1。

2.其他阶段

除了取得阶段外,事业单位长期投资还涉及持有阶段和转让阶段的处理,其基本方法见表2。

(二)在建工程的规定

在旧制度中,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都是由单独的基建会计来进行核算的,事业单位会计只是在基建完成后,再按照固定资产来人账管理。《准则》和新《制度》将在建工程纳入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范围,要求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支出都由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规定至少按月进行反映。

《准则》和新《制度》将在建工程的核算分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两项。建筑工程的账务处理具体见表3。

相对于建筑工程,事业单位还有一部分需要进行设备安装的固定资产,对于这部分固定资产的具体账务处理见表4。

四、对《准则》和新《制度》修订非流动资产部分核算的解析

《准则》和新《制度》在非流动资产中修订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两部分。

(一)固定资产的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准则》和新《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仍然很详细,最大的变化有两方面:首先,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变更为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其次,对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核算分为固定资产取得、计提折旧、后续支出和减少的处理等。固定资产取得的核算具体见表5。

《准则》和新《制度》并未强制要求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如果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具体处理见表6。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只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或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支出,其具体处理见表7。

固定资产减少包括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对外投资、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等情况,其处理具体见表8。

(二)无形资产

《准则》和新《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对于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核算,新制度从取得、摊销、后续支出和无形资产的减少等环节进行了规定,取得环节的核算具体见表9。

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可以进行摊销,摊销的具体核算见表10。

第9篇:建筑工程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字: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存在的问题;应对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造合同指的是:为建造一项或多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有着密切关系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准则,则是规范承包商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准则。建造合同按照风险承担者的不同又分为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1] 兰喻.浅谈建造合同准则及在施工企业中的运用[J].财务内控管理论坛.2008.8][1] 。国家财政部于2006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是在对其199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建造合同准则和原准则在实质上并没有差异。自建造合同准则并在施工企业应用以来,它在规范工程项目的收入与费用确认和计量上发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一定条件的影响,建造合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下文我们将就建造合同准则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应用对策上来进行探讨。

一、 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市场环境不规范,对合同中成本和总收入的预测造成一定的影响

当前,仅从竞争角度看,我国建筑市场的活力是十分充分的。但是,在建设管理程序上却是普遍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在项目招标时,施工图纸常常并不能达到设计的深度,这就使得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和图纸容易发生变化,进而产生大量的变更和业主索赔事项。而这些索赔事项的批复和解决会造成十分复杂的工作量,并带来大量额外的花费[[2] 张旭得.浅谈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运用中遇到的问题[J].财经界.2010.5][2] 。

(二)施工企业其预计总成本和最终完工所确认的实际总成本之间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

一般来讲,建造合同所涉及的工期都较长,工程的总成本受施工材料和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国家政策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影响很大。这就使得企业管理层面上对市场和宏观条件具有良好的掌控能力,但是现有各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却是十分有限,这就容易导致施工企业在预算和实际成本上差距的存在。

(三)企业已完工的施工项目未结算款项较大,存在一定风险

在建造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工程项目常常存在因结算滞后而形成的巨额拖欠款,而这些款项常常在企业资产总额和总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并常常是长期占用的企业的资金。这就导致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进而使得项目其他应该给付的账款不能如期偿清。一方面在资金和资源的运转中对企业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也会损坏企业的信誉,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合同所应规定的完工进度存在难以确定因素

在具体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确认的关键环节是建造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但是,建筑工程施工所面对对象的复杂程度往往无法预知,这就使合同完工进度常常难以确定。建造合同准则虽然给出了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三种方法:实际成本比例法、完成工作量比例法、测定完工进度法,但对于每一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同时,具体施工企业在具体的操作和方法选择中常常会根据自身的一些条件因素,选择具体的测定方法。这些都造成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受诸多外界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五)合同准则与现有税法之间存在差异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天。但是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工程收入确认的时间有这样三种:合同完成时、资产负债表日、能得到补偿的费用发生当期。由此可见,这两部法规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二、 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对策

针对上文分析的建造合同准则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面我们将据此提出一些有益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建筑市场环境不规范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大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环境。一方面要严格规范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同时也应完善立法,通过进一步的法律法规解决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工程变更和工程款项拖欠问题,以此保证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3] 刘艳云.论新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中的运用[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6.2][3] 。

(二)工程施工企业应提高管理水平,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管控制度以保证建造合同准则的顺利执行和合理运用。企业的领导管理人员要强化对建造合同准则的认知和理解,以其反映出来的信息更好的指导企业决策。另一方面,建立完备有效的市场信息收集和反应机制,准确和快速应对迅速变化的市场条件,这包括工程材料和劳动力价格的变动、政策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变化等等。

(三)施工企业应在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实时环境结合自身条件,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合同。一是要合理确定工程完工期限,做好工程总成本的预测工作。再者要加强内部机构的管控,完善施工工程的预算,通过科学、合理、准确全面的评估手段编制施工计划和成本预算。同时也要将工程结算签证单与建造合同准则的完工百分比合理结合起来,进而减少工程结算和收入确认之间的差异。

(四)加强建造合同的源头管理以及执行过程的风险控制,这就要求工程施工企业在合同制定之前,对合同条款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以免一些潜在不利和模糊条款对工程带来风险。同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对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因素变化做出合理反映,积极应对[[4] 齐小丽.建造合同准则实施过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J].经济师.2013.4][4] 。

(五)由于现有税法相关营业税征收的规定和建造合同准则对收入确定时间规定之间的差异,为了尽量争取在政策规定上的统一,施工企业应积极倡议国家财政部门和立法机构及时修改相关规定,尽可能按国际通行的新准则所确认的会计收入规则缴纳企业营业税和确认会计利润及所应缴纳的税款,只有这样才能更为真实、客观地反映建筑承包企业的分期利润和各项税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