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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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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

第1篇: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

初始确认是对衍生金融工具项目的首次确认,具体是指在特定交易、约定或事项导致的权利、义务、损益等已经发生,这些权利、义务和损益等首次符合确认标准之时进行的确认。

资产或负债在财务报表上的存在是与一定的时间相联系的。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惯例,与资产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己经发生,并取得了交易或事项已经完成的凭证,则企业在实质上就拥有或控制了该资产。对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其取得是以签约为标志,但是由于在签约之时,它只能是一份待执行的合约,于是问题出现了:是在合约签订之时,还是在合约实际执行或生效之时确认衍生金融工具。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的会计准则比较

1.IAS39中规定:“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约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IASC提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概念:“金融资产是指下列资产:(1)现金;(2)从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3)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4)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资产分为四类:(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工具;(2)持有至到期投资;(3)企业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是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

IASC在IAS39中明确指出:“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负债,除非它们被指定而是有效的套期工具,否则应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B不是在一项综合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规定金融工具的确认,而是将这个问题零星地分布于若干公告中。比如SFAS52(涉及外币套期等)、SFAS80(涉及期货合同等)SFAS125(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等)、SFAS133(涉及衍生工具和套期核算),等等。其中,SFAS133指出:“实体应根据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将其所有衍生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

3.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22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4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在22号准则的第二章第九条中明确指出衍生金融工具应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4.比较的结论

综上所述,三项准则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规定基本一致。虽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33号只规定应将所有衍生工具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而没有规定何时确认,其它两项准则都明确指出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从其附录所提供的示例来看,该公告实际上要求主体在成为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就应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另外,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中都把衍生金融工具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实际上,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规定包含了初始确认标准和初试确认时点,这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述方式。衍生金融资产作为一项权利,衍生金融负债作为一项义务,其确认标准就是权利的取得或负债的承担。当企业因为签订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而获得了一项权利时,就应将这项权利确认为衍生金融资产。同时,企业为取得该权利必会放弃另一项权利或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放弃的另一项权利就应被确认为另一项资产的减少;承担的合同义务就应被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的增加。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时点应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的签约日。具体而言,比如在签订远期合约时,合约的任何一方均应于合同签订日将远期合约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再比如对于期货交易而言,当企业收到交易所发出的成交记录单,即表明已成为合同的一方,应予以确认。

我国原制度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招商银行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做法,即以公允价值入账,有关损益在利润表内确认。而浦发、民生、华夏、深发展等均以合同面值在表外列示,相关损益在衍生金融工具到期交割时在利润表中确认。我国新准则却改变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方式,规定企业成为一项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就应确认相应的资产或负债,从而使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方式由表外披露改为表内确认。衍生金融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有利于及时、充分地反映企业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有利于企业的金融风险管理,有助于外部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更优的决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译,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

[6]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译,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2篇: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

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一)核算内容的差异

原准则第二条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但由于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新准则取消了这一条规定。

(二)合同分立的差异

新准则第六条还规定了另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而原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三)合同收入计量的差异

原准则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新准则取消了这条规定,这是因为原准则没有考虑用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款来计量合同收入与公允价值差异大的问题。

(四)合同成本的差异

原准则第十三条和十四条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构成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新准则第十三条和十四条,只是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更加简洁、易懂。原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也就是说利息不能计入合同成本。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本规定意味着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合同成本,这就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相呼应,从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五)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确认的差异

新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费用。原准则没有这方面规定。

(六)披露差异

原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下列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5.合同总金额;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7.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1.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2.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3.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4.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即新准则取消了对“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和“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两项信息的披露。

二、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从总体上看,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实现趋同,核算的程序、方法都没有大的差异。但我国会计准则取消了一些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关键词概念的描述,使语言更加简单、易懂。经过对两个准则的对比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几处差异:

(一)两个准则对合同成本的内容及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内容大体相同,但我国会计准则更详细地列举了合同成本的具体核算内容,更具可操作性。

(二)《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第12条规定:“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而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三)《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第18条规定:如果承包商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选用的处理方法,则一般可以直接归属于合同业务并能分配于特定合同的费用还包括借款费用,也就是说部分借款利息可以列入合同成本。但我国会计准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四)《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第21条规定:合同成本包括可归属于某项合同的从获得某项合同开始直至合同完成为止期间的成本。但是,为了获得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如果它们能够单独认定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同时很有可能获得这个合同,则应将这些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括。当为获得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已在它们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时,如果合同在以后的期间获得,它们就不应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五)《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第28条规定:“如果对已经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已在收益表中确认的金额的可收回性有怀疑时,则不可收回的金额或补偿的可能性已不复存在的金额,应确认为费用,而不是作为合同收入额的调整”。但我国会计准则对相关内容没有明确。

(六)《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第29条规定:“通常,企业也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随着合同的进展,企业应审议,必要时还要修订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数”。第38条规定:“对合同收入或合同成本的估计变更的影响,或合同结果的估计变更的影响,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但我国会计准则对相关内容没有明确。

(七)关于披露,我国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1.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2.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3.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4.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应揭示内容除了以上各项之外,还包括确定本期所确认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以及作为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三、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一)新准则规定,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合同成本,不计入财务费用,这将使当期利润增加,存货资产增加。

第3篇: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施工企业;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4-0144-02

前言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会计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由此构成了我国会计制度新的准则,统称新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对接与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财务会计报告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实现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性突破。如此大的变革,势必会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深远影响。本文结合笔者工作体会,对施工企业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适应准则的变化,和准则更好的对接,进行初步探讨,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新会计准则的变化与特点

(一)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1.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是国际会计计量最通用的模式,我国新会计准则中普遍引入此模式,在条件成熟的行业和领域先行引入,在不具备条件或条件不成熟的企业适度引入。同时为防止滥用此计量模式,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要素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而当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计量时,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2.存货计价的变化。最大变化是取消了实际成本法下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以使成本流与实物流动态衔接。

3.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变化。新资产减值准备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4.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方法的变化。新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使债务人豁免或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将实物抵债计入公允价值。

5.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新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会计核算基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如果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可以确认商誉。

6.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变化。新的合并报表准则由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母公司须将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都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持续经营,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新准则使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公司的债务,使母公司一些隐含的或有债务得以显现。

7.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规定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与国际准则相一致。

8.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出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等衍生金融工具填补了我国在此方面许多会计规范的空白,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实务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1.更加需要会计职业判断

从实施的角度来看,会计业务将异常复杂,主要是对一些重要的会计事项,如资产计价、损益确认、全面披露等要加入很多会计政策选择和职业判断,会计人员要很多与企业其他部门之间发生关联关系。比如,在取得公允价值时就必须与供销部门、评估部门进行更多的交流,在进行资产减值判定时也要与设备管理部门多多交流。

2.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

新会计准则中普遍引入实际利率法,是进行会计处理时必须遵循的基础方法,尤其体现在各种延期支付的相关账务处理上,以及对公允价值与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应用研究上。这也是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时要遵循的重要国际惯例,主要体现在资产的期末计价及其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测定方面。关于未来现金流量与资产组划分的应用,则主要体现在资产减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方面,其原理在资产交换、投资、企业合并等方面也会有显现,为解决长期困惑人们的资产减值的处理提供了较深层次的依据。

3.有利于提高境内资本市场与境外资本市场的信息可比性

会计国际化的关键之一就是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新会计准则体系制定的主要思路就是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坚持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大大增加了我国境内企业有国际经济活动中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减少了会计信息的转换成本,为企业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带来有利影响。

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结果的影响

(一)对施工企业工程成本确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为工程成本的确认树立了一个严格的标尺,新会计准则要求: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在取得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后,一般会按年度投资任务取得合同预付款、年度预付款及月度预付款等,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预付款都是以收据形式体现,不确认收入,开工建设后才会产生工、料、机、水、电等施工成本,这样就产生了未结算收入,通常的列支办法是先列应收账款和工程结算科目,可能造成工程成本与收入不配比。

第4篇: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无形资产;新准则;旧准则;国际会计准则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的比较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定义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中主要强调了它的可辨认性,以后所有的无形资产都是可辨认资产,它或是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是它的权利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新准则取消了商誉,将商誉并入到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中,该准则规定只有在非同一企业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才能产生商誉,而同一企业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能产生商誉,差额只能调整资本公积。

旧准则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旧准则指出,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商誉。

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IAS38)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IAS38也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对商誉的会计处理由第22号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规范。IAS38认为,企业购买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代表了预期的未来超额经济利益,它可能产生于购入的可辨认资产之间的协同作用,也可能产生于购买者在整项购买合并中准备购入的,但却不符合在财务报表上确认条件的资产,商誉本身是不可辨认的,因此不属于无形资产的定义范围。

二、无形资产确认的比较

新旧准则与IAS38关于无形资产确认的要求是一致的,都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②归属于该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无形资产计量的比较

(一)初始计量的比较

对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入账后,应以其摊余价值减去相关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作为账面价值。

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有关“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部分”,统一规定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就要求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所确认的初始成本与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新准则也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即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应以购买价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l7号一一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IAS38认为,无形资产应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所有可直接归属于,或按合理一致的基础,分摊于该资产的支付对价,或创造、生产并使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所有支出。IAS38特别指出,对于以报告企业的权益性工具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按IAS22“企业合并”的规定,其成本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对于以政府补助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IAS20“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或名义金额加上可直接归属的、使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所需支出,对资产进行初始计量;对于以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则需区别对待:与不同类资产交换的,以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与同类资产交换的,以所放弃资产的帐面金额作为新资产的成本;对于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无形资产首次满足确认标准后所发生支出的总额,包括所有可直接归属或依合理基础分配的,使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支出(这与新准则的处理一致)。

可见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是显著的,而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接近但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有:(1)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我国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国际准则统一按公允价值计量;(2)对于资产交换产生的无形资产,我国根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国际准则统一按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区分同类与非同类资产交换。

(二)后续支出计量的比较

关于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的计量,新旧准则都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应确认为发生当期的费用。而IAS38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但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一是该支出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其原来预计的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二是该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和分摊至该无形资产。

四、研究与开发支出规定的比较

IAS38将企业内部形成无形资产的过程分为“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IAS38指出,研究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费用是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还是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则要看开发费用是否符合特定的条件。当企业可证明以下所有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应予确认: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或销售,在技术上可行;②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③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④该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其中,企业应证明存在无形资产的产出市场或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如果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明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⑤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无形资产;⑥对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旧准则规定,所有的研究和开发支出全部作为当期费用,但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相应的注册费、律师费予以资本化,作为资产的入帐成本。

新准则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研发支出”这一科目,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而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5条资本化条件(与IAS38的6条标准基本一致)的可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研究开发阶段的支出,首先应在研究开发支出中归集,期末按是否应予资本化,再分别结转到无形资产和管理费用中去。

五、无形资产摊销的比较

IAS38规定,企业所使用的摊销方法应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方式。如果该种方式不能可靠地确定,那么应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摊销额应确认为费用,除非其他的国际会计准则允许将其计入其他资产的帐面金额。关于摊销年限,IAS38指出,无形资产的折旧金额应在其使用年限的最好估计内系统地摊销。但是,无形资产自可利用之日起,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年。IAS38又规定,如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上述假定。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则摊销年限应按孰短原则确定,如果合同与法律都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区分开来,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原来一样,按期摊销。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予摊销,但需要至少于每一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规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应计提有关的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实现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对于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采用直线法摊销。

考虑到尚未使用无形资产未来产生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新准则与IAS38一样,都要求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资产减值准备一旦提取就不允许冲回。此条规定将极大地遏制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粉饰财务报告,调整利润的行为。另外,新旧准则都将摊销费用确认为损益,而IAS38规定,摊销额通常应确认为损益,但是,有时包含在资产中的未来经济利益,在生产其他资产时被吸收。

六、无形资产净残值的比较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残值有了新的规定,它认为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但若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该项无形资产,或是该无形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通过市场可以得到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残值信息,并且从目前情况看,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该市场还可能存在的情况下,无形资产可以存在残值。IAS38对无形资产的残值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不难看出,新的《无形资产》准则,不仅从定义上、范围上对无形资产做了修订,更是从会计核算上对无形资产做了完善和补充。它不仅重新修改了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还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确立了无形资产可有残值,部分研究开发费用可予资本化的观念,更是引进了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使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更完备、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具有国际性,这也是这次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宗旨,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的会计人员国际通用化,为我国的会计人员走向世界奠定基础。但是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过程中,没有完全照搬国际会计准则,适当地结合了我国的国情,便于新旧会计准则的前后衔接,也使新准则更具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992

2.常勋.国际会计.东北财经出版社出版.2001

3.刘峰.会计准则变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2000

4.丁涛.简述新旧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不同之处.财经纵横.2006.09

第5篇: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现状

财政部要求小企业在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准则》。然而,仍有很多小企业并没有跟进,一些小企业对《准则》并不领情,继续使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即便现在《小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废止,但是目前仍旧有小企业因细节繁琐而拒绝更改。

例如,某省《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中的实施情况研究》课题组在省内4个地区开展了小企业问卷调查,并进行实地调研。在对小企业的调查问卷中,共发放调查问卷600份,收回416份,有效问卷391份。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执行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占到了74%左右,25%左右的小企业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有6.9%的小企业仍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在被走访的31家企业中,配备专门财务机构并有2人以上财务人员的小企业仅有2家,聘请兼职会计的有19家,大多数小企业仍然采取的是记账或委托记账。实地调查还发现,许多企业还是“穿新鞋走老路”,按老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做账,按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框架填制报表,对有冲突的部分则凭会计人员理解随意填列。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解读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的意义

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使小企业会计进一步与国际趋同,健全了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我国于2005年建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这套准则体系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2004年制定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内容又早已过时,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制定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在遵循基本准则的大前提下,在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处理的核心理念基础上,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既保持自身体系完整,又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由此,《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形成了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弥补了过去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空缺。

2、《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助于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为此,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先后于2003年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特别是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了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在这种形势下,颁布《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更多的小微企业建立健全账簿,依法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利于反映小微企业的财务会计信用,改善小企业融资环境。

3、《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我国税法进一步协调,既有助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又有助于银行进行信贷决策,防范金融风险。税务部门和银行部门是小企业主要的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按税法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应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长期以来,因为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高,而不得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同样因为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高,银行在对小企业贷款管理中,更多依赖的不是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大大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从制度上规范了小企业的会计工作,提高了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满足了税收的信息需求,有助于税务部门查账征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公平税负;也有助于银行进行信贷决策,从而对小企业贷款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特点。《小企业会计准则》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处理的核心理念,充分考虑了我国小企业规模较小、业务较为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情况,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简化处理,减少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内容与空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统一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会计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

(1)对小企业的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认定标准。

(2)对小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照成本(购买价款加上相关税费减去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入账;对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不再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

(3)对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再要求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会计计量基础,而是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4)对小企业的负债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对小企业借款利息不再要求按照借款摊余成本和借款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

(5)在收入确认方面,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2、统一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长期债券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债券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3、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小企业统一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应当考虑税法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而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5、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和摊销期限与税法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其核算内容、摊销期限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摊销期限均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完全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6、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7、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计算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基础上,确认所得税费用。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将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这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8、取消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折算产生的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这样,小企业既不会产生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也减少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工作量。

9、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四个组成部分,小企业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也进行了适当简化,无需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等信息。此外,小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大为减少、披露要求也有所降低。

10、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这大大简化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制约《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原因

既然《小企业会计准则》是立足于小企业的基本情况制定的,能够为企业减负,提高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水平和整个企业管理水平,为何小企业反而“不领情”,对《小企业会计准则》说“不”呢?

(一)我国财政部强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力度不足。并没有强制要求小企业执行《准则》。企业财务人员不是不畏惧检查甚至处罚,但是现在相比税务方面的处罚,针对执行会计准则方面处罚不多见。

(二)财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欠缺。由于中小企业投资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资金有限等众多限制性条件,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对《准则》的理解只是一知半解,国家对《准则》实施的培训也没有及时跟进,现在是否在执行《准则》,怎样执行《准则》并不知情。再加上这些年会计制度(准则)改来改去,让企业财务人员不好接受,怀有一定的抵触心理。

(三)小企业管理层执行准则的主动性不够。小企业领导者和非财务专业的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尤其不了解《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有哪些变化。而且,小企业实施《准则》后,对企业财务管理有了更高的要求,账务处理没有之前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时那么灵活。企业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准则》得不到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四、强化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措施

(一)加强对小企业进行《准则》的培训,提升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实务操作能力。集中攻坚,通过在岗培训、专题学习、研讨座谈等方式让更多小企业的财务人员能真正理解《准则》,尽快、尽早、尽可能地全面掌握执行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抓住重点,深入研究,积极应对。

(二)提高小企业执行准则的主动性。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使小企业负责人认识到执行准则在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加强内控、减轻纳税负担等方面的优势,使其真正在思想上重视会计核算,积极指导小企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并为执行准则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物质条件,同时加大小企业实施准则的外部推力。

第6篇: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国际租赁会计准则;案例分析;企业应对与建议

2016年1月1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下文称IASB)《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下文称IFRS16),该准则将取代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下文称IAS17),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生效。

一、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租赁会计准则(IAS17、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租赁业务需要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对承租方而言,融资租赁需要确认相关资产、负债,经营租赁不确认相关资产负债;对出租方而言,融资租赁不确认相关租赁资产,经营租赁则需要继续确认相关租赁资产。数据显示,在现行会计准则下,企业85%以上的租赁业务被归类为经营租赁业务。(一)资产负债低估,鼓励表外融资根据资产的定义,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资源均可确认为资产。租赁交易中,对承租方而言,租入的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产生的,而且可以通过控制该资产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从概念上而言,租入的资产符合资产的定义[1]。同时,租金支出也是企业必须按期偿还的现时义务,在概念上也切合负债的定义。但是,现行租赁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承租方不得因此确认资产和负债。对承租方而言,尤其是航空业、运输业等对租赁资产依赖性较强的企业,大量的租赁资产游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而这些资产却为企业带来主要的经济利益,导致账面资产与利润配比失衡,资产收益率虚高。同时,资金不足的企业为解决融资问题,会倾向于采用经营租赁方式获得资产的使用权,却并不因此增加账面资产负债规模,形成表外融资。(二)租赁会计核算导致财务报表数据可比性较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根据租赁期限、租赁付款额与资产价值比例、租赁期满后资产的处置情况,将租赁交易划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两类。这种划分方式在一定情况下不能反映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影响财务报表信息质量,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2]。比如,某行业中A、B两企业选择租赁方式扩大生产规模,A采用10年期的融资租赁方式购进设备,B采用每两年签订合同的方式租赁同样的设备,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A企业资产、负债规模将大于B企业,上述交易的经济实质并没有得到一致反映,两者之间的财务数据可比性降低,不利于投资者对财务报表的使用。(三)实务中会计处理复杂现行会计准则下,企业进行租赁交易后,财务人员需要先根据准则判断租赁性质,然后根据不同租赁性质进行区分后,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同时,企业在租赁前,相关人员需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进行租赁模式的选择。因此,在现有租赁准则中财务人员的实务处理过程比较复杂,不利于业务的开展。

二、IFRS16租赁会计准则主要变化与影响

(一)承租人会计处理主要变化IFRS16规定,对所有的租赁业务承租人需要采取统一的会计模型,不再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此外,还作出豁免性规定。新准则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相关资产是指与租赁资产相关的使用权资产,以调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计量;相关负债是指租赁期内应当支付的租金总额,即未来应付租金义务,按照金融负债进行计量。在后续计量中,承租人应当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同时,对相关金融负债计提利息。支付租金时应当减记相关金融负债;当租赁合同相关事项变动时,应当对相关使用权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并作出相应调整。除上述规定外,新准则还作出豁免性规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相关租赁业务,承租人可以按照IAS17中经营租赁的会计模型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1)租赁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项目;(2)总价值较低的租赁资产。(二)出租人会计处理主要变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征求利益相关者建议之后,认为出租人会计处理变动成本将高于所带来的收益。因此,在IFRS16中,对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规定与IAS17相比变动较小,仍然要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但是,新准则要求出租人披露与租赁资产剩余价值相关的风险。(三)新准则对承租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新租赁会计准则中对承租方会计处理作出较大变动,承租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财务报表都会因此受到较大影响。资产负债表方面,如前文所述,新准则下承租方需要在租赁开始日同时确认相关使用权资产和金融负债,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同时增加。此时,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财务比率将会受到较大影响,其中,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比率将会上升,资产周转率、资产利润率将会下降。承租企业损益表在租赁准则变动后也会受到影响。在现行准则下,经营租赁主要通过按期支付租金影响损益;但新准则中,租赁业务通过每期使用权资产的折旧与金融负债的利息两个部分影响损益。其中,折旧金额通常采用直线法计提,每期金额固定;利息支出是按照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计量,随着租金的支付,摊余成本会逐年减少,利息支出也会随之降低。因此,折旧金额与利息支出的合计数,即总体租赁成本将会逐年递减,租赁业务对损益表的影响也会随之递减。新租赁会计准则同样会对承租方的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在现行准则中,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现金支付属于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在新准则中,对于租金支付需要区分成本返还和利息支付两个方面,分别计入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与融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

三、承租企业案例分析

案例:甲公司为航空公司,2015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25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500万元。为了实现公司经营扩张,2016年1月1日以租赁方式租入飞机等多项机器设备,租期为五年,每年租金2000万元,租金应于每年年底支付(假设租入的设备使用寿命均为10年,无其他相关费用,折现率为10%,相关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一)会计处理比较在现行准则下,甲公司租赁属于经营租赁业务,在租赁开始日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租赁期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时,将租金支出计入成本类科目。按照IFRS16规定,在租赁开始日2016年1月1日,甲公司需要将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租入资产”科目,按照租赁付款总额确认的金融负债金额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租赁期间每年12月31日,根据摊余成本确认“财务费用”,按照支付租金冲减“长期应付款”科目,同时按照直线法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2016年不同准则下甲公司上述租赁业务会计处理对比如表1所示。(二)资产负债表项目比较在现行准则中,如表1所示,根据甲公司2016年租赁业务相关会计分录,甲公司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并没有受到租赁业务影响,因此,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以及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受租赁业务影响较小。若按照IFRS16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需要确认相关使用权资产(固定资产)7580万元,同时确认金融负债7580万元(10000-2420),资产与负债总额也因此同时增加7580万元,权益总额不变。在不同租赁会计准则下,甲公司2016年1月1日资产负债情况对比如表2所示。由表2数据可知,在新的租赁会计准则下,甲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61.63%,与现行准则相比上升11.63%,财务杠杆率高于现行准则。由于租赁资产在表内得到体现,与甲公司利润直接相关的资产负债情况得到真实反映,避免了企业利用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信息质量。同时,由于在新租赁准则下资产负债率明显上升,甲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会因此受到质疑。(三)损益表项目比较在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中,甲公司上述租赁业务对其损益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每年期末支付租金时,计入相关成本类科目的租金费用,每年金额为2000万元。因此,在五年的租赁期间中,现行准则下甲公司每年的租赁成本为固定的2000万元。在新租赁会计准则中,上述租赁业务对甲公司损益表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按照直线法,在五年的租赁期间,每年计提固定的折旧金额为1516万元;另一方面是按照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财务费用,其金额会随着长期应付款本金的偿还逐年降低。新准则下,与租赁相关的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如表3所示。表3中测算数据显示,新准则下,甲公司在整个租赁期间,每年的租赁总成本逐年递减;在租赁开始的前三年,每年的租赁总成本高于现行租赁准则下的相关成本数据;而租赁最后两年,每年的租赁总成本则低于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下的相关成本数据。因此,在新准则下,甲公司租赁业务会对其期末净利润产生影响,在租赁前三年企业期末净利润会明显低于旧准则下的相应数据,租赁期的后两年期末利润数据则相比旧准则偏高,企业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企业的应对与建议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规定IFRS16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前采用新准则,但是需要同时采用新收入确认准则(IFRS15)。对上市公司而言,为适应全球化竞争环境,需要提前准备以应对新租赁准则的到来。(一)调整租赁业务模式在新准则实施之前,上市公司应当分析其现有的租赁业务合同,预测未来租赁业务需求,并根据新准则的特征合理规划未来期间的租赁业务模式,以便于更好地适应新租赁会计准则的要求。新准则对上市公司租赁业务模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租赁期的确定。由于新准则中豁免规定的存在,上市公司为了采用原有的租赁会计核算方法,需要合理规划租赁期以适用豁免规定。第二,租赁业务与服务业务合同的拆分。新准则对合同拆分作出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租赁与服务的捆绑合同进行拆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第三,租赁业务较多的上市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租赁合同期限结构。如前文所述,新准则下,单一租赁业务合同在租赁初期和租赁后期,其租赁成本存在较大差异,影响承租方的收益稳定性。但是,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对不同租赁业务合同期限结构进行配比调整,避免各期之间租赁成本的较大波动,促进收益稳定性的实现。(二)完善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新的租赁会计准则下,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当针对新准则提前完善其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新租赁准则在折现率的确定、所有权资产减值测试、所有权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等方面给予业务人员较大自主性,因而企业需要完善与此类会计判断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新租赁会计准则会对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利润情况产生影响,企业应当变更其绩效评价指标,以适应新准则的要求。(三)分析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加强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企业应当与投资者、监管部门、业务合作方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3]。重点分析新租赁会计准则对企业业绩、资产负债情况、业务模式的变化、新准则实施成本等方面的影响,并及时将分析结果传达给利益相关者。

【参考文献】

[1]唐红娟.我国租赁会计准则面临新挑战:基于租赁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分析[J].财会月刊,2011(20):25-26.

[2]王韵.《租赁》国际会计准则新变化对我国零售行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1(14):95-97.

第7篇: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保险企业;新会计准则;问题;建议

一、保险企业新会计准则简述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同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同时切换到新会计准则,并遵照“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执行。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一件对会计行业乃至整个中国经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基本实现了国际趋同,有利于资本的跨国流动以及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体系涵盖了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则内容,更加贴近中国国情和市场发展现状。该会计准则体系通过界定各会计要素定义,明确了要素确认的条件,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与此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资产和交易的反映更公允、更相关。新企业会计准则不仅在内容上完善了传统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而且在操作思路上引入了许多新的会计理念和处理原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加注重经济实质。

二、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1 计量模式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淡化了承保利润的概念,强调承保、投资及其他活动的综合影响。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仅影响到损益的核算,也不仅从“反利润主导”的误区中脱身出来,更重要的是使中国会计入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哲学观,即怎样计价才不至于脱离经济环境和经济实质,真实反映企业价值,什么样的计量模式才能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核心需求。

2 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如果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充实了资产减值判断的多元思维,使资产减值会计更科学、更完整。

3 新会计准则中,《财务报表列报》规范财务报表的种类与基本要求。《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规范具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规范合并范围、合并程序以及披露事项。总分明晰,开合有度,形成了一套严谨的报告链,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三、保险企业在实施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 “保险风险”界定不明确,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2 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违背了会计原则。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等相关费用,保单获取成本来源于保费中的附加费用。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审查核算的最终结果将呈现出“悖论”现象,即公司业务量快速增加,其经济效益会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而大幅降低,而一旦销售业绩增长出现平稳或大幅下降时,经济效益反而呈现增加现象。可见,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首先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其次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3 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其他缺陷。除此以外,新准则还存在其他一些缺陷:新准则关于非寿险保费计量方式(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难以防范应收保费,而应收保费一般难以结清,大多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坏账,大量应收保费的存在危害保险公司资产质量,是另一种形式的“保费泡沫”;目前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一般只停留于会计报表的三张主表,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新准则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大大低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涉及到对不确定信息(如假设的变化、有限再保险等)和非财务信息披露(如偿付能力情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的披露要求,但大多经济决策不仅要依据财务信息,而且要依据非财务信息,有时甚至后者比前者对决策更重要。

四、保险企业顺利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几点建议

1 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能因为我国市场不成熟,就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无法进行,也使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过程更加漫长。

第8篇: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

一、比较

(一) 新基本准则与旧基本准则的比较

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二)新会计准则中具体准则与旧具体准则的比较

1.增加的旧会计准则中缺乏的部分

(1)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列报和金融资产转移

关于金融工具的4项具体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则首当其冲。例如,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和证券公司善用衍生工具这把“双刃剑”,因为表内化将对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不但要考虑现金流等经济因素,还要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新会计准则与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共有5方面的差异: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计价基础的不同、确认方面的差异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2)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我国一直没有对原保险合同制定准则,实务指导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准。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由如下特点:区分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增加准备充足性测试;区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3)石油天然气开采

这条准则是对我国现行三大石油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业务处理的描述。新会计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体现在: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的计算方法,原制度采用直线法,新准则引入产量法和年限平均法。新准则允许提取弃置支出准备,并设置了“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取消了“地质成果”科目。

(4)投资性房地产

旧准则并没有将房地产作为一个单独项目来加以处理,而是把现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内容分散在其他相关准则之中。新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方法。成本模式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相同,但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时,不需要摊销或折旧,也不需计提减值准备,只需要在期末按公允价值对帐面进行调整,将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增加了生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和股份支付准则

这三条准则对旧会计准则中未曾规范或者没有详细规范的方面制定了更为严谨可行的操作指南。填补了在农业资产、补充养老保险和期权激励行为的会计核算规范方面的空白。

2.在旧会计准则基础上发生突破性变革的新会计准则主要部分

(1)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新旧准则主要区别在:

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则的使用范围,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现行制度要求更加明确,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也更具有操作性。并且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对公允价值的计量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强调一但使用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帐务处理。同时由于使用公允价值所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可谓是新旧准则中减值准备部分差异最大的地方。

(2)债务重组方法。新旧准则最大的差异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将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影响的是当期损益而不是权益。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3)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值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4)所得税的影响。新旧准则的差异体现在:

在计税基础上,旧准则强调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发生额的角度进行分析,新准则则强调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从余额角度来进行分析。在所得税确认上,旧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新会计准则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在减值确认计量上,旧准则没有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而新准则则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计提减值准备,并在日后符合规定时可以转回。

(1)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新旧准则的差异表现在:

旧准则对投资中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进行确认,并分期进行摊销,以调整投资收益,如果是负的股权投资差额就应确认为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确认为商誉,该商誉不进行摊销;如果是小于的,则直接冲减留存收益。

二、思考

会计准则的更新,无论是对企业、投资者、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者,影响都是巨大的。宏观上这是一种中国会计史上里程碑似的变革,微观上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利益和选择。较之旧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总结起来更有如下的优点:

(一) 新会计准则使财务信息更加可靠

新准则中的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第一条就是可靠性,要求“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新会计准则从三个方面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1.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变化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强调按资产的定义确认和计量资产,在资产不能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要求企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2.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企业所处的具体商业环境。允许企业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前提下,根据所处的具体商业环境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政策,如可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帐准备,可采取不同百分比进行计提,以及采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等;充分揭示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3.新会计准则就或有事项等不确定性事项所可能引发的风险,要求企业认真甄别,将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新会计准则还要求承担人在确认租赁引发的负债时,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二)新会计准则适应经济生活的发展要求,内容上有所创新。

新会计准则体系从过去偏重工商企业准则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的39项准则,覆盖了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新型业务处理规定的空白。主要创新表现在:

在涉及的领域上,增加了原准则中没有或有但规定不详细或不明确的内容。如: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投资性房地产、生物性资产、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与列报、保险合同的规定等等。

在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内容上,引入多项新的概念,如:

公允价值概念引入。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考虑换出、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要求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交易中考虑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并要求在利润表中确认相关损益。这些规定将使得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交易得到更为公允地反映,一些上市公司通过以低价资产换入高价资产,从而降低成本的做法将不再可行。

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新准则中得到体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准则要求,公司对应收和应付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这使得拥有长期应收、应付款项的上市公司不得不将这些长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减计至未来现金流的折现金额。这种处理方法充分体现了资金的占用成本,并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上市公司管理层对资产负债结构、产品赊销政策进行优化。

在批露方法上也作出许多新的规定,如:

金融风险的披露更为直接和透明。准则要求,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这使得上市公司进行的一些高风险金融投资可以及时地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使治理层可以更直接地获取相关信息,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使投资者可以更直接地了解上市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的情况。

第9篇: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

一、 当前我国可转债会计实务及其理论依据

可转换债券是这样一种特殊的债券,即债券持有者有权在将来的某个时候将债券转换成

公司股票,转换与否取决于转换条件成就与否,因此可转换债券可粗略地近似为一个普通债券加上一个看涨认股期权。为了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发行者的利益,通常可转换债券是可赎回的,即发行者可在将来的特定时间以特定的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赎回。可转换债券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于欧美国家市场,由于其低资本成本、可以较为便利地获得长期资金以及调节权益资本与债务成本结构等优点,可转换债券在全球市场广泛运用,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成熟的金融品种。从我国的金融实践来看,自1992年琼能源发行了我国的第一笔可转换债券以来,随着市场的逐步完善,可转换债券日益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金融产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我国,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来规范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工作,而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实务主要是由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来规范,实务界影响最大的会计教材《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在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实务方面也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来编写的。下面用具体的例子对我国可转债会计实务进行分析。

例:某股份有限公司为一项工程2002年1月1日发行5年期1.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按面值发行(不考虑发行费用),债券发行一年后可转换为股份,每100元转普通股4股,股票面值1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1.59亿元(面值1.5亿,应计利息0.09亿元)。假定债券持有者全部将债券转换为股份。

确认计量事项 发行方会计处理 投资者会计处理

发行方收到发行收入时/投资者认购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00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面值) 150000000 借: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

(债券面值) 15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00

计提利息时 借:在建工程 900000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应计利息) 9000000 借: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

(应计利息)90000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9000000

转换为股份时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面值) 150000000

(应计利息) 9000000

贷:股本 600000

资本公积 15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900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

(债券面值)150000000

(应计利息)9000000

由上面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到,我国实务中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被认为是一项单纯债券,其会计处理同一般债券相比没有什么差异,只有在条件成就,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时,发行方才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权益,所以基本上可转换债券包含的转换权价值无论对于发行方还是对于投资者来说都没有进行初始确认,这种会计实务所依据的是传统的会计理论,即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符合要素的可定义性,资产和负债是建立在“过去交易”的基础上的未来经济资源流入或流出,那么对于转换权这种带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未来交易”因为不符合可定义性,所以不应该在债券发行时进行确认,纳入报表体系。这种会计实务虽然操作方便,但是因为使大量决策相关的交易信息游离于表外,严重地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带来比较大的潜在风险。

金融工具会计,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与传统会计之间的冲突在理论界已经经过十多年的争论,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该领域准则制定的波折历程来看,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已经倾向于不去重新定义会计要素,撼动传统会计理论的基石,而是提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等一系列特殊概念来构建对于这个特殊领域经济活动的描述体系,从目前的进展来看,这种做法是一种可行的现实选择。

二、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可转债会计处理的规范

财政部会计司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专门专门规范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该征求意见稿对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作出这样的定义:“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指嵌入到主合同中,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现金流量,将按照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调整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嵌在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转换权等”。这个定义清楚地表明可转换债券中包含的转股权属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相应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后,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必定受到其影响。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的规定,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三个条件的,应当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这三个条件分别是:(1)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2)符合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3)相关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将这三个条件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的相关条款对比,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前两条完全相同,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的第三个条件为:“混合工具不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也不计入净利润(或净亏损)”。国际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我国的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第十条作了类似的划分,只不过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表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四种金融资产只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几类要么是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要么虽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变动计入权益。所以我国征求意见稿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表述看似差异很大,但实际所要表达的实质含义与其是一致的。

《金融工具列报与披露(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提出了分拆的要求和分拆的具体指导原则:“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该金融工具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入账价值,再按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对价扣除负债成份初始入账价值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入账价值”,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第2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以下用具体的例子来说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

例:某公司a为一项工程发行10000张面值为500元的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520元,票面利率为5%,期限为5年,同期国债利率为8%,利息年末计提,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溢折价按直线法摊销。某投资者b在发行日购入1000张作为长期投资。债券发行一年后可转换为股份,全部债券转换为5000000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

按照分拆的要求,首先要按照贴现现金流量法来确定债券部分的价值,即由pv=f×(p/s , i% , n)+ i×(p/a , i% , n) 计算得到债券价值=5000000*(p/s,8%,5)+400000*(p/a,8%,5)=5000000*0.681+400000*3.993=5001400元,可转换债券中含有的转换权的价格为198600元(5200000-5001400),债券溢价为1400元

确认计量事项 发行方a会计处理 投资者b会计处理

发行方收到发行收入时/投资者认购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 5200000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a 5000000

—债券溢价 1400

资本公积—债权转股权准备 198600 借:长期债权投资—投资面值 500000

— 溢价 140

—债券转股权 19860

贷:银行存款 520000

计提利息时 借:在建工程 249720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 280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250000 借: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250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24972

长期债权投资—溢价 28

会计期末债券价格发生变动b 发行方无需会计处理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转股权 10140

贷:投资收益 10140

转换为股份时c 借: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5000000

—债券溢价 1120

—应计利息 250000

资本公积—债权转股权准备 198600

贷:普通股 5000000

资本公积—普通股溢价 52520 借:长期股权投资 530112

贷:长期债权投资—投资面值 500000

—溢价 112

—债券转股权 30000

注:a.此处省略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二级科目,下同 ; b.假设此处存在一个股票期权的参考市价30元(因为原来每张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权价值为19860÷1000=19.86元,所以相当于单位转股权价值上涨了10.14元); c.假设一年后全部可转债转为股权

上面的会计处理是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可转债的会计处理,与现行的会计处理相比,发行方在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将嵌入其中的转换权价值分拆出来计入权益项目资本公积,在债务转为权益时该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普通股溢价”明细科目,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之所以要求将嵌入式衍生工具与其主合同分拆是因为两者的价值由不同的因素决定,从而具有不同的风险,一般可转换债券的发行金额都非常大,发行方负债权益比例的改变会对投资者及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带来重大影响,所以分拆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提供更加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来说,将所拥有的转换权价值分拆出来放在“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转股权”明细科目反映,而不是笼统地将投资成本超过债券面值的部分全部计入“长期债权投资—溢价”科目,虽然在购买该可转债时只是影响长期债权投资价值在明细科目的分配,不影响总额,但是在未来持有期间,溢价的摊销却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损益,也将影响到投资方的账面资产价值,这些信息同样是影响决策的重要信息。除此之外,应该注意到在会计期末债券价格发生变动时发行方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而投资者则需要根据市价变化的情况调整“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转股权”及“长期债券投资—投资成本”的金额(上例中仅举了调整“债权转股权”的例子)。这是因为发行方对其所承担的负债不是按公允价值而是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者则相反,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要求必须在期末确认持有资产的浮动盈亏。在我国的现行实务中,长期债权投资在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公允价值降低带来的损失,而不确认公允价值增加带来的收益,这种非对称地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允价值计量,只是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按照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原则,可以预见即将颁布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会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会计实务方面将做出重大改变。

三、 我国可转债会计实务运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1年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准则的历史上,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最为周折,经历了多方长时间的争论与协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金融工具对于传统会计要素定义的冲击,以及公允价值作为唯一相关计量属性的提出。前者因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一系列概念作为特殊的会计要素补充传统会计要素已经逐渐在理论与实务界达到共识,衍生金融工具应该进行表内确认而不仅仅是表外披露也不再是一个有太多分歧的问题。但公允价值这个计量属性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很多现实问题,这也是我国可转债会计实务运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难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