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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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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1篇:耕地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参加农民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管理主体)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农业、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参保档次)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1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2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先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不足部分再由本人补足。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的政府补贴资金,区(市)县政府可以视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一次性注入或分年注入。分年注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第七条(暂停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因生活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后,暂停缴纳部分可以补缴。

第八条(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九条(待遇标准)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3确定的计发标准发给养老金,并随年龄增长达到相应年龄段时,改按相应档次发给养老金。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计发标准为其计发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按到龄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十条(保险关系终止和转移)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个人缴纳的农民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本人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

(二)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向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补贴。

参保缴费期间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转移办法另行制定;

(二)缴费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

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以区(市)县为统筹单位,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自求平衡。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人员申请参加农民养老保险需要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从为其建立的耕地保护账户中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具体支付办法按照《*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2篇:耕地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土地调查,需要创新土地利用监测技术与方法。在土地类型识别技术中,开展南方丘陵多云多雨区域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关键技术研究,利用高分、多源遥感数据提取和分析各类地物的光谱和空间信息,实时准确把握土地利用动态。在土地质量管理监测中,优化耕地质量等级监测布点技术,提升耕地质量监测效果。

土地评价,要创新土地利用效率评价方法与技术,开展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利用效率评价,为提升土地利用综合效率与效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供科学依据。土地评价指标体系仍然是各种土地评价的重要研究内容,如果指标体系设计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所得结果难以解释现实,甚至与实际相悖。土地规划,应针对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技术与方法。此谓“村级”可包括村庄、小流域、小型农场、生态农庄和农业生态园等农业生产基层单元。

需要建立公众参与式规划编制技术体系,研究以自下而上为主的规划技术路线,提升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在土地利用与管理实践中应注重土地功能的认知,开展功能分类基础研究,建立土地功能价值评估体系,探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功能演变规律及时空耦合机理。土地保护,尤其是耕地保护在土地利用与规划研究和实践中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技术上,探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修复等新技术,完善新增或整治耕地质量等级折算方法;制度上,探索我国耕地保护补偿的长效机制,研究农民耕地保护协会的运作机制。应两型社会建设目标的要求,加强农村闲置土地研究,探索农村闲置土地的界定、评价与处置的理论、技术与管理办法。南方稻田作物多熟制现代化生产条件下的土地可持续利用是个新课题,可以开展稻田质量保育、土地生产力变化规律等研究。

国内外土地利用研究选题视角不同。国内学者多为问题导向,从实践出发,开展调查和实证研究,以寻求解决矛盾、改造世界居多。国外学者多为理论导向,倾向于从历史资料、野外调查和数据分析中,提炼总结性、概括性的命题,关注土地利用内在因子的作用机制和运动规律,以求真、认识世界居多。

作者:段建南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

第3篇:耕地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建设水平有了明显进步,也涌现出了一批具有现代气息的小城镇。但同时,城镇建设在用地方面存在着诸如突破规划用地、未批先占、滥占耕地、低价征地等许多问题。

一是部分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比较落后,城镇规划往往跟不上时展的步伐,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过多,不按规划用地、违法用地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划的调控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二是城镇建设用地的市场配置率不高。在城镇建设中,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城镇用地没有完全按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比例依然较低,协议出让土地的比例仍然较高。

三是城镇建设占用了大量耕地。通常情况下,城镇特别是发展较快的城镇,交通和地理位置相对优越、土地条件相对较好,其周围多为优质耕地和基本农田。一些地方为了政绩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贪大求洋,不切实际地搞形象工程,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占用大量耕地搞建设,城镇周边耕地保护的形势日益严峻。而且大量耕地被占用,致使被征地农民失地又失业,生存没有着落。

四是城镇土地利用效率相对较低,土地利用粗放、效率低下。有资料显示,2004年年底全国共有395.61万亩城镇存量土地。“城中村”现象普遍存在。城镇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功能定位不尽合理,有的城镇居住用地占其总用地规模的比重过大,有的城市甚至超过了40%。

解决城镇化发展中土地问题的途径

严格按规划用地。第一,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按规划使用,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第二,要正确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关系。《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据此做好两个规划的衔接。

修编规划时,城镇规划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上。而在城镇土地的具体管理中,要以城镇规划为主,按照城镇规划确定的用途来管理土地。

第三,积极扶持重点城镇建设,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尽可能保证重点城镇的建设用地指标。县域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要重点向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倾斜。对重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以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账管理,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

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城镇化发展必然要面对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问题。据统计,1997年~2003年的7年时间里,全国净减少耕地超过1亿亩,平均每年减少1400万亩,除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退耕因素外,城镇建设也是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城镇化发展必须处理好耕地保护问题。

要正确认识城镇化和保护耕地的关系,既不能把耕地保护看做城镇化发展的障碍,认为发展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就必须摆脱耕地保护的束缚,也不能对城镇化发展对土地的合理占用视而不见,甚至人为地阻碍城镇建设占用耕地。城镇化和耕地保护应该是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城镇化发展占用土地,会影响耕地保护和农业生产,但是反过来通过城镇化又会使分散的人口和乡村工业集聚到一起,既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又解决了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缓解了人口对耕地资源的压力,促进了农业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这实际上也是在促进耕地保护。另一方面,加强耕地保护,巩固农业生产,又为城镇化发展提供了粮棉油等基础保障;同时耕地保护客观上限制着城镇建设规模的无序扩张,避免占用过多耕地,促使城镇建设注重内涵发展,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之路。

处理好耕地保护与城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要科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和城市规划的衔接。要合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要相互避让?熏已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区?熏不要划为基本农田,而一旦划为基本农田的区块?熏则要坚决保护住,不能搞城镇建设。二是城镇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合理确定城镇用地规模,布局上尽量占用荒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三是实行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要加大农业投入,推广农业生产新技术,提高单位土地的产出率,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四是对城市中面积较大的绿地?熏可视同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起来?熏禁止在绿地上搞非农建设。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据专家预测,202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将达到55.1%,农业劳动力比重将由现在的50%降至35%~30%。在今后20年内,平均每年将有1000万左右的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按照每新增一个城镇人口给予90平方米建设用地计算,20年内将要新增城镇建设用地180万公顷~270万公顷。我国土地资源原本就不丰富,面对巨大的用地需求,绝不能把城镇化搞成扩城运动。

反之,应当使城镇化过程成为一场节地运动。第一,要认真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衔接好相关规划,在规划中真正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的实施管理,进一步发挥规划对城镇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熏实现城镇产业与人口的聚集。第二?熏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并通过挖掘现有存量土地的内在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率。据国土资源部专项调查结果,到2004年年底全国城镇范围内共闲置、空闲、批而未供土地395.61万亩,相当于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7.8%?熏如果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城镇建设每年可少占用大量耕地。第三,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管住增量、集约高效的原则,认真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运用市场准入条件、价格杠杆和供地政策,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标准,引导城镇建设把集约节约用地放在首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加快“城中村”和农村“空心村”的改造步伐。第一,“城中村”的建设布局要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结合城镇建设规划进行整理,把整理出来的空地再用于城镇建设,真正做到“城中村”与城镇的有机衔接。第二,推行住宅多层化,居住环境城市化,其基础配套设施通过改造后要与城镇基础设施相适应;第三,通过“村改居”,将城镇建成区内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收为国有,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第四,城镇化的过程还应当成为旧村改造的过程。农民进城必须伴之以一定数量的农民出村。要坚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在推进城镇化的同时,着力于“空心村”的改造,将腾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或建设用地,可通过折抵、置换等方式,将节余的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用于重点城镇建设。

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从国外成熟的土地市场看,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大量资金,都是来源于土地,其中经营性用地大都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出让。目前,全国各地已逐步建立起政府储备、统一供应、公开交易、市场配置的土地供应机制,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市场建设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通过土地储备机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科学调控市场供求。第二,进一步规范土地二级市场。从强化市场服务和加强市场监管两方面入手,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促进土地资源向优势企业、强势行业配置。要定期土地转让信息及转让结果,为所有进场交易者提供平等的服务,并监督具体转让行为是否合法,保证土地产权交易安全进行。第三,进一步严格公开出让土地的操作程序。对拟公开出让的土地,要先在当地媒体上公示,确认无纠纷后再正式土地出让公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出让,落实全过程监控。第四,依法征收管理土地收益。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制度。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市场价补缴出让金。督促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第4篇:耕地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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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湿地研究和湿地立法起步较晚,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后,与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湿地的专门立法。

1.1有关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自1954年第一部《宪法》开始,我国已经通过明确资源权属的方式将“湿地”类型之一的“水流”纳入国家调整范围。1978年《宪法》明确写入“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条款。1982年及以后的各部《宪法》中,滩涂、草地等湿地或与湿地相关的资源类型也被明确列入调整范围,并将1978年的条款修正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可见,《宪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为我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着根本的法律保证。

在《宪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专门增列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民法通则》也就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管理权人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除了以上三大法律之外,一些环境资源法律也直接或间接地将湿地纳入该法的管理范围。在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明确出现“湿地”一词并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农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除此之外,与湿地相关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也分别就本法调整范围内与湿地有关的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就“水、草原、野生动物”, 《土地管理法》就“养殖水面”,《草原法》就“一切草原”,《水法》就“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污染防治法》就“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野生动物保护法》就“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水产养殖保护条例》就有价值水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水域环境”,《防洪法》就“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河道管理条例》就“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1.2关于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

相对于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发展十分迅速。一些湿地资源丰富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辖区的湿地资源,制定了专门的湿地保护地方法规。2003年,黑龙江省就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随后,甘肃省也颁布了《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颁布了《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目前,福建省也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纳入5年立法规划。此外,《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农业资源区划条例》等许多地方法规规章中,也都出现了直接涉及“湿地” 概念及其保护管理的规定。

从上述有关湿地的立法中可以看到,中国现行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全面地涉及湿地资源的各个类型,湿地立法工作已经开始朝着专门化发展,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国家立法层面上的湿地专门立法承担湿地保护的重任,湿地立法在我国仍是比较薄弱的环节。

2我国湿地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深入分析我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我国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现状,可以发现我国湿地立法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2.1“湿地”的法律概念不统一,法律涵盖的湿地类型不全面“湿地”一词在科学研究和立法管理工作中虽然已并不鲜见,但是,关于“湿地”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予以明确,而且,即使在出现“湿地”一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也将湿地与属于湿地亚类的内陆水域、河口、滩涂、海岸等相提并论,一些地方制定的湿地保护条例中,对“湿地”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可见,湿地的法律概念并不统一,致使在湿地的管理工作中难以确定管理对象的范围与边界,无法对湿地进行有效管理保护。

2.2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缺陷

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协调,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得到充分重视通过对湿地保护立法现状的分析,不难看出,由于没有一部专门以湿地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对湿地保护、管理、利用进行统一考虑,现行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利用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散布于以其他自然资源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之中,湿地保护的法律规定处于打球的尴尬境地,湿地资源的综合性和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得到充分关注。湿地是由水域、动植物、土地、微生物等多种资源构成的相互依存的统一综合体和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完整的生态系统。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立法几乎都是仅从单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角度出发,没有对湿地资源进行综合考虑,从生态系统角度予以整体保护。而且,由于部门利益和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这些分散的湿地保护法律规定不相协调,甚至互相掣肘,致使湿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相互推诿或是相互打架的现象。

2.3现有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中缺乏针对湿地自身特点的、操作性强的保护措施与制度我国现有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中涉及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由于并非专门针对湿地保护,没有充分考虑湿地本身特点,在具体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方面,现行法律体系在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与制度。比如关于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和占用补偿费用、关于湿地权益人利益损失补偿费用、关于湿地开发利用许可证的管理等,由于湿地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比具有的特殊性,使得上述制度都无法完全按照现有规定去操作。

2.4湿地管理权限混乱,管理主体不明确

在湿地资源管理权限分配上,国家林业局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环保部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农业部指导宜农湿地开发与保护,土地、水利、海洋、交通、渔政、地矿等部门也直接或间接涉及湿地管理。我国湿地资源由多部门分行业多头管理,不同行业法规对本行业主管部门均制定符合本部门利益的管理职权,这看似大家都很重视,但实际上很难实行有力高效的管理,甚至互相推诿,相互掣肘,由此造成了湿地资源破坏日益严重,面积日益萎缩。

3结论

之所以湿地保护产生以上种种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一部国家层面上的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对于我国湿地立法而言,由于没有专门法规对其进行统一考虑,现行的资源法律法规中有关湿地的规定过于散乱,而且存在着许多不协调的地方,湿地法律体系极不完善。由于立法上的不协调,导致湿地在管理、执法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尽统一,造成湿地资源管理的混乱,使湿地利用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近年来,针对我国湿地立法现状和湿地面临的危机,许多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都在呼吁加快湿地立法进度,但是,直到目前我国湿地立法工作仍然处于舆论之中,远不能满足我国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专门立法的强烈要求。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我国应尽快制定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加快构建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建立权威高效的湿地保护机制,将湿地纳入国家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潘世钦,石维斌.我国湿地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C].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6.

[2]王巍娜.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思考[J].水土保持研究,2005(6).

[3]匡小明,谭新华.中美湿地保护立法比较研究[J].国外环保,2009.

[4]马广仁.在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处长会议上的讲话[J].湿地科学与管理,2009(6).

[5]叶伟为.九段沙湿地法律保护的现状研究[J].中国市场,2012(13).

[6]叶伟为.美英湿地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J].中国市场,2011(9).

[7]李广兵,王曦.中国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J].中国环境管理,2000(8).

第5篇:耕地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201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重要一年,也是我市新一轮重大战略部署的落实年、突破年。今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党的十精神为统领,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工作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落实年、突破年”的总体要求,以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作为实施“双保”工程的重要举措,以国土综合开发整治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以依法开展执法监察作为维护资源利用秩序的重要手段,以深化制度创新作为促进工作的重要动力,以加强“五个建设”作为提升能力的重要保障,努力实现保障发展更加有力,保护资源更加严格,利用资源更加科学,服务民生更加优质,不断开创国土资源工作新局面,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强化土地利用管控,增强保障发展能力

加强用地计划的统筹管控。继续推行差别化供地政策,科学合理安排好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向重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倾斜。认真落实挂钩指标储备库制度,各县市区挂钩节余指标的20%由市里统一有偿调剂使用,集中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建设。科学引导项目用地,支持更多项目由国家和省立项,尽可能多的争取上级预留计划指标。

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继续推行挖潜指标配比下达制度,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的清理整顿再利用,抓好低效土地的“二次开发”,年内盘活城镇闲置低效用地1万亩。积极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抓好已批增减挂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新项目的策划申报,争取全年验收增减挂钩项目80个、腾出挂钩节余指标1.5万亩以上。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探索开展低丘缓坡荒滩未利用地开发,力争在增加建设用地空间规模上走出新的路子。

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制定出台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办法、容积率管理办法、地下权管理办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认真执行建设用地供应市级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控制用地定额标准,提升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大力实施不饱和供地模式,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分期供地,力争有限的用地计划安排用于更多的项目建设。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市、县创建,推广先进经验和模式,促进和带动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

二、加大保护开发力度,努力守住耕地红线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严守省政府下达我市耕地保护目标红线,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明确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健全完善耕地保护网络体系,细化明确各项保护措施,探索建立耕地保护激励补偿机制,强化耕地保护责任的检查与考核,确保我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大力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完成市县两级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合理确定土地整治规模、布局和时序,明确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进一步抓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会同发改、农业、水利等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复垦协作机制,整合有关涉地、涉农资金集中用于土地综合整治,加强项目监管措施和资金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和整治效率。继续抓好6个省级以上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实施,完成66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争取年内完成新增耕地2万亩的目标,保证耕地占补平衡。

加快采煤塌陷地治理步伐。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加快采煤塌陷地治理的意见》,健全完善采煤塌陷地治理体制机制,组建成立土地复垦整治公司,加快政策推动、市场运作步伐。抓好国家级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立项,启动建设采煤塌陷地研究中心和实验基地,力争在争取政策、资金方面取得大的突破。按照新一轮塌陷地治理规划要求,完成分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大范围拉开采煤塌陷地治理框架,加快推进引黄充填、生态治理、环南四湖清淤充填三个大项目实施,确保全年治理采煤塌陷地1.5万亩以上。

三、搞好土地资产运营,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开展全市土地储备资源大调查,建立可供储备地块资料库,科学编制土地收储计划,实现政府对重点区域土地的超前储备。积极探索筹集土地储备融资的新路子,搞好与政府融资平台的有机结合,大幅提升土地储备融资能力。

提高土地运营效益。科学编制城区土地开发利用的供应计划,健全完善土地储备和资产运营的管理体制,全面建立“统一规划、分期收储、融资配套、成片开发”的土地资产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土地资产运营的新办法,努力提升土地经营管理水平。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全面落实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全程监管,启动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系统开发利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准入管理,开展重点地块、重点用地单位跟踪检查,提升土地资产监管水平。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监管,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城镇基准地价体系。研究经济适用房入市土地收益缴纳办法,探索土地一级市场租赁以及作价出资等多种供地方式,不断扩大地租征收范围,着力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四、规范整顿资源开发,进一步提升矿产利用效率

强化矿产开发秩序管理。继续开展矿产资源秩序整顿,严肃查处非法采矿、越界开采、条带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持续加大对挖沙取土、开山采石及其他小型矿种乱挖滥采的治理力度,全面实现依法科学开采。完成全市重要矿产资源“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调查与评价工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年检制度,切实保证矿山年检质量。继续深化矿产资源有偿制度改革,规范各项涉矿收费程序和标准,研究出台各项规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办法。加快“数字矿山”建设,全面推行卫星监控、实时监测等科技管矿手段,推广地下采掘自动监控系统,全面加强各类采矿行为的监管。

深化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加大地方政府对地质勘探投入力度,加强与地勘单位的合作协作,发动市属国有矿山企业参与境内资源勘查开发,切实把未知资源勘探好,把现有资源开发好。积极推进建筑用地砂的依法开采,探明金乡、汶上铁矿资源储量,提高微山稀土、汶上锈石等 资源利用水平,抓好北湖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

强化地质环境保护。加快推进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实施,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投入机制,大力开展“矿山复绿”工程,加大废弃矿山和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山体破坏恢复治理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私采乱挖、破坏山体行为。积极申报地质公园,确保羊山、梁山和龙门山3处省级地质公园年内揭碑开园,争取实现我市国家级地质公园零突破,将地质公园打造成我市新的旅游经济增长点。

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完成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和省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搬迁避让治理工作。加快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利用1:5万山丘区地质灾害调查成果,搞好地质环境监测,加强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和综合治理,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三项”制度和具体措施,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加强执法监管,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认真做好卫片执法检查。强化对违法违规用地整改工作的督导,充分发挥卫片办的作用,会同各成员单位实行分片包保,严格落实“四到位”机制。对所有违法案件查处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到位,通过甄别真伪、完善手续、拆除复耕等一系列措施,确保通过20__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

持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充分利用手持GPS执法监察三级联网全程监管平台,实现对所有执法监察业务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提高执法监察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坚持执法重心下移、工作关口前移,建立健全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对违法用地发现率要达到95%以上,查处率达到100%,把各类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完善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确保违法违规用地应急处置与联合执法机制落到实处。

认真抓好稳定工作。建立完善市县乡三级网络,积极推进积案化解,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充分发挥基层所稳定“一线”减压作用,立足抓苗头、查隐患、早调处,将各类涉土涉矿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防止越级上访和。注重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严格征地程序,妥善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扎实推进国土资源法制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健全会审、联审联批、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审查标准,确保各项行政行为和管理活动依法运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把握政策,争取尽快形成一批制度性成果,出台可操作性强的行政许可事项运作规范。认真搞好行政复议应诉,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突出宣传重点,发挥宣传媒介对于国土资源工作的推进助力作用。

六、夯实业务基础工作,推进国土资源管理现代化

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管控作用,进一步优化采煤塌陷地治理、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各类专项规划,完成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数据库、国土资源三维展示系统、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通过规划的引导调控,实现资源集约合理利用。

加强测绘监管和成果应用。健全完善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机构,完成大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建库验收,加强基础测绘、行业管理和地图市场监管,保障地理信息安全。继续发挥统筹建设、协调服务的优势,抓好“数字济宁”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推广应用,力争在通过省、部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成果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完成公安、公交、旅游等5个以上的应用系统开发,尽快提高项目建设水平。积极争取开展国家“智慧城市”时空云平台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地理信息工作在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加快信息化进程。积极推进“一个平台、两个市场”建设,在逐步完善国土资源“一张图”管理、综合监管系统和网络互联互通的基础上,深入搞好行政审批、业务管理、市场管理、综合监管、社会化服务等功能开发,建设完成济宁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和内网门户网站,加快各项业务系统建设,年内完成网站及业务系统安全等级认证工作,确保各系统数据互通共享,形成上下对接、左右协调的国土资源信息管理平台。

规范地籍管理。持续更新市、县土地调查基础数据库,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完成农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研究出台济宁市区土地抵押登记实施办法,探索以土地共有制代替分割制解决土地分割登记管理困难的问题。加快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建成济宁市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切实提高地籍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完善档案管理。实施国土资源档案管理的升级改造工程,加快各类档案资源信息化、网络化处理进程,加强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电子档案查阅,建成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启用后备档案库房,促进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七、提升干部队伍素质,树立部门良好形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深化反腐倡廉教育,构建“6+1”惩防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电子监察和科技防腐力度,加强廉政风险点的防控、监督和制约,开展以 “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搞好廉政建设与国土资源各项业务工作的结合,切实提升全系统拒腐防变的能力。

全面加强作风建设。以加强机关、作风、能力、党风廉政、干部队伍“五个建设”为抓手,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市局《关于改进作风严明纪律六项23条实施办法》的规定,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优化办事流程,增强服务意识,开展以求真务实为主要内容的“提质提效落实年”活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服务提质、执行提效、形象提升。

第6篇:耕地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伊春市;湿地;生态保护;合理利用

中图分类号 :F06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湿地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水体、美化环境和保持生物多样性的功能,因此人们把湿地称为“地球之肾”。伊春市地处湿冷的寒温带与温带气候,宽坦沟谷、河漫滩与平缓坡地的广泛分布以及长达6个月以上的季节冻土和永久冻土层对地表水的阻隔,这些都是沼泽与沼泽化草甸湿地广泛分布的重要因素。森林沼泽化、草甸沼泽化和冻土沼泽化为主要的形式出现在当地湿地形成发育过程中[1]。伊春市湿地主要分布在伊春市中部和北部地区,在汤旺河及支流沿岸,山缓坡和山龙带集中分布。伊春市湿地属于山区湿地,总面积106.96万hm2,按土地类型可分为重沼泽、宜林沼泽、江河湖泊;从湿地类型可划分为:沼泽及沼泽化草甸湿地99.2万hm2,河流湿地6.11万hm2,湖泊湿地1.04万hm2,库塘0.61万hm2[2]。植被类型主要为兴安落叶松—笃斯越橘—藓类和苔草。

1、伊春市湿地的主要功能及保护利用现状

1.1伊春市湿地的生态功能能

一、涵养水源和调洪功能 伊春市的湿地类型主要是沼泽及沼泽化草甸湿地。沼泽和沼泽化湿地的土壤的水文物理性质比较特殊,孔隙度大,饱和持水量大,在伊春市的沼泽地中土壤饱和持水量可达到400%~1030%,成为天然的生物蓄水库。

二、积累有机物,是CO2的“汇”,同时又是CH4的“源”天然湿地中的有机物浸在水中,气温低、湿度大、水源补给稳定、土壤长期过湿,动植物残体不能在氧气的参与下分解,有机物不断积累,在未受干扰的状态下,是净碳汇,起到减小温室效应和全球变暖的作用,又因是厌氧条件,又成为CH4的排放“源”。如果湿地被开垦或者气候干旱,湿地就会成为净碳源。

三、对保护生物多样性意义重大 小兴安岭属于低山丘陵,地貌和水热条件相差较大,沼泽与沼泽化草甸湿地的类型多种多样,为不同的生物提供相应的栖息环境。1996年于砚民对小兴安岭湿地植物资源及其保护对策进行研究。以小兴安岭红星湿地保护区为例,库斯吐河等黑龙江水系贯穿于于该湿地中,该湿地有河流湿地、泛洪平原湿地、藓类湿地、草本沼泽湿地、灌丛沼泽湿地、森林沼泽湿地、沼泽化草甸湿地。有高等植物885种生长于该保护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一种,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八种;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八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四十三种。

1.2保护利用现状

一、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伊春市湿地分布广泛,哪里有森林,哪里就有湿地;零散分布、面积较小。这样就造成保护管理不便,容易遭到破坏。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湿地保护意识的加强,伊春市建立红星、乌伊岭等5个湿地自然保护区,其中红星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林间湿地、珍稀动植物;乌伊岭、翠北两个保护区主要保护森林湿地;库尔滨河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湿地、野生动物;友好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林间湿地。这些自然保护区对保护天然生态系统、珍稀动植物资源和发挥湿地的生态功能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政府及政策保护伊春市政府高对湿地保护非常重视,于2009年10月发函,商请中国林科院委派专家,经过课题组两次到伊春野外实测和收集数据资料,开展了《伊春市森林和湿地资源价值评价研究》[3]。于2010年5月下达了关于加强鸟类鱼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4]。

三、野生果实的采集与加工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在野生果实的采集和加工利用、建塘养鱼和发展生态旅游方面已经取得了效益。五营、红星林业局加工笃斯越橘果汁,取得了良好的效益[5]。

四、湿地旅游 为大力发展湿地旅游伊春市新青林业局建立新青国家湿地公园;很多林业局开展漂流等湿地旅游项目[6];2011年8月8日伊春市乌伊岭首届兴安水乡湿地旅游文化节开幕,充分展示林间湿地在生态建设、自然保护、生态旅游发展中的引领作用,突出湿地文化在建设生态文明,弘扬生态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发挥湿地旅游在促进就业、增加收入、拉动内需等方面的示范作用[7]。

2、伊春市湿地存在的问题

2.1湿地面积减小且零散

2008年宁静等对黑龙江省近50年来沼泽湿地退宿特征及其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伊春市湿地面积从1954年到2000年降低25%;从沼泽湿地的斑块景观特征上看,较大的湿地斑块退宿为离散破碎的小斑块,斑块之间聚集度降低,分离性和离散度锐增,进一步说明沼泽湿地景观趋于破碎化。产生这一状况的原因是:伊春市是主要的国有林区,可开垦耕地较少,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也增大,排干沼泽开垦耕地、森林的间伐或皆伐破坏了森林湿地环境,导致伊春市湿地面积减少[8]。

2.2部分永冻层融化

森林、湿地、永冻层是伊春市中北部典型景观,邱林等从伊春地区的湿地分布特点和地结构,分析伊春地区湿地退化的主要原因就是永冻层融化,并提出伊春市湿地保护的关键就是保护永冻层不融化。森林过度砍伐,地温升高,也会造成永冻层融化,也导致部分湿地的退化和丧失[9]。

2.3湿地资源开发不合理

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资源及环境矛盾日益突出,首先,人们对湿地进行开垦和改造,破坏了小区域环境,致使地下水位降低,蒸发量增加,气候干燥,旱灾增加,野生植物的生境被破坏,野生动物的食物减少,栖息地改变。野生动物数量锐减,分布区缩小,生物多样性损失严重。其次,湿地污染严重工农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排入江河及湿地中,大量水生生物死亡,由于生物的富集作用,湿地鸟类受污染物危害严重,甚至慢性中毒死亡。最后,鱼类资源过度利用。很多人采取灭绝式捕捞方式,不论鱼大小与否,不不开繁殖季节,能捕就捕,此外还有炸鱼、电鱼等破坏性捕捞方式,鱼类资源遭到极大破坏,较70年代减少80%以上[2]。

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对策

伊春市湿地是黑龙江省沼泽湿地斑块的质心位置,伊春市湿地的保护和利用对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伊春市政府邀请中科院有关专家组对伊春森林湿地的价值进行评估,主要通过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三个方面进行评估。伊春市的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也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3.1 增强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湿地主要生态作用是涵养水源、保育土壤、碳汇服务、改善空气质量、维持生物多样性。但是很多群众不了解湿地的作用及原理,没有保护生态的意识。进一步加强林区各级领导干部、湿地保护区管理及工作人员,林场职工、当地群众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湿地科普教育,定期举行湿地讲座及科普宣传。当湿地保护意识增强时,人们才会有保护湿地的行动。

第7篇:耕地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新农村 建设 土地管理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1前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是战略任务更是实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深得人心,顺乎民意的一项德政工程。这次会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明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很多工作与之紧密相连,息息相关。这就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从搞好农村用地规划管理,保护耕地,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征地足额补偿等方面,切实将工作做到实处,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建设新农村的思路

建设新农村,必须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开展先进生产进农家,幸福生活进农家,文明新风进农家,美化整洁进农家,和谐民主进农家的“五进农家”实践活动,在促进农业产业化、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上求突破,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而土地管理就是要根据新农村建设既定的发展目标,着实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问题,切实保障国家和粮食安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提供用地,把好土地审批关,指导土地整理工作,使新农村建设带给农民实惠,受到农民拥护,扎实稳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新农村建设的土地管理措施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是我国发展进程中的一项战略安排,是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在用地保障、土地规划、资金配套等方面积极出谋划策,努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依法管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1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规划指导新农村建设用地

新农村建设要以村镇建设整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现代乡村理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县可持续发展,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一步扩大建设用地比例,扩大中心镇建设用地规模,实事求是地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等,使规划适应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处理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用地需要,认真做好规划,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留足用地空间,从而使新农村居住和产业发展用地得到保障,并引导农村和农民节约集约用地,达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居住条件的目的。

3.2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推动新农村建设

建设新农村,主体是农民,战场在农村,要千方百计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村宅基地复垦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契机,一是宅基地复垦新增的耕地指标首先用于新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得到有效保证;二是拆迁户的集中搬迁有利于新农村的集聚;三是“政府补一点、集体贴一点”的模式减轻了广大农民向新农村点集聚的经济压力,也更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3.3建立和完善农村发展的土地收益分配体系

在我国现行土地税、费体系下,政府土地收益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供应环节取得的多、在土地保有环节取得的少。在使用上,投向城市地区的多、投向农村地区的少,投向经济建设的多、投向社会事业的少。这种格局加剧了城乡发展差距和征地引起的矛盾冲突,同时也使地方政府盲目扩张建设用地。新农村建设,要对这种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比如,提高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加大力度支持农村综合开发;制定和完善全国性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以及使用、转移和监督管理办法,保障对占用耕地的有效补偿;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建立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标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4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不断外流和迁移,一些农村的住房和宅基地随之废弃或闲置,出现了空心村等现象,而与此同时,大多数生活在农村的居民要求改善生活居住环境的愿望越来越强。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尊重并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因地制宜的开展土地规整以及废弃闲置地的开发利用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减少农村居民用地的无序发展,确保农村居民点用地,不侵占城镇用地规划指标,使农村用地向中心镇集中,用地指标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4结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求实创新的态度,全面推进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经济建设,进而实现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变。而其中涉及到的土地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深思和探索,要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第8篇:耕地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以人为本,晓之以理

宣传、教育,晓之以理。砖瓦窑业治理关系到业主、部分群众利益,处理不当,将会引发新的矛盾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为促进砖瓦窑场整顿工作进行,睢县从宣传教育着手,以人为本,推进整体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召开动员大会、印发宣传资料、利用标语、板报、宣传车、村头大喇叭等舆论工具,开展《土地管理法》和省、市、县有关治理整顿的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组织人员到每一个砖瓦窑场开展政策解答和政策咨询服务,明确保护土地,珍惜土地资源的意义,做到政策宣传到位、人民认识到位。以先期扎实的宣传工作为前驱,推动整个整治工作的进展。

三结合,因势利导

实行治理、复垦、开发相结合。在治理整顿工作中,该县把治理整顿、土地复垦、产业有续开发结合起来,实现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严格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促进砖瓦窑场“吃土还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另一方面积极制订和出台优惠政策,引导砖瓦窑企业转型,加快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副产石膏、黄河淤泥、工业尾矿、河湖海泥等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形成符合各地建筑结构体系特点、质量优良、结构合理、配套齐全的新型墙材体系,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发展,减少了业主因窑业关闭带来的损失,弥补市场建筑材料的短缺。

遵守法定程序,依法治理

在具体治理整顿过程中,睢县国土资源局首先对全县砖瓦窑场的占地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彻底排查,汇总全县砖瓦窑场具置、占地类型、取土范围及复耕标准,纳入规范化管理,建立登记表和管理台帐,并和业主签订了土地复垦协议书。对其余不符合规划的砖瓦窑场按照法律程序逐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对不主动履行拆除责任的,执行。

第9篇:耕地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一、工作目标

工作组的工作:1.使非采群众进一步了解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停止非采行为;2.增强广大群众耕地保护意识,劝导群众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不得擅自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金;3.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维护好我县青山绿水。

二、工作时间

自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期一个月。

三、组织保障

为确保派驻工作组取得实效,强化工作协调,决定成立派驻禁止采金采砂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四、工作方式及步骤

(一)宣传发动。于年3月1日在鹅湖镇召开动员大会,动员部署派驻工作。同时,由整治办牵头,在全县组织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

(二)宣讲政策,调查摸底。从年3月1日至年3月15日,时间十五天。

通过走村入户,向群众特别是非采人员宣讲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查了解非采人员情况及农户出租耕地情况,劝导非采人员停止非采行为,恢复采挖点原貌,现有采挖设备自行作相应处置。对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金采砂的农户进行政策宣讲,劝导其停止非法出租行为。

(三)举办学习班。从年3月16日至年3月17日,时间2天。

由有关乡镇组织,工作组组织人员授课,将所在乡镇非采人员全部集中组织一次学习,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表明政府狠抓非法采金采砂的态度,学习班各工作组组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作主旨讲话。通过学习,了解政策,督促其自觉停止非采行为,学习班结束后,原从事非采人员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停止非采责任状,明确不再从事非采,明确非法采金设备(挖机、滚筒)自行处置时限。

(四)总结清理。从年3月18日至年3月31日,时间十三天。

各工作组对阶段工作进行跟踪清理,对非采人员的采挖设备自行处置情况逐户跟踪登记,对采挖点恢复原貌情况逐点现场勘察登记。对未落实到位的,对非采人员及非采设备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全面总结下一个月的工作,对下步工作提出建议。

五、相关要求

(一)本次各工作组所抽调人员必须全力以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