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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防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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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防护条例

第1篇:铁路安全防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围护桩;铁路;既有线路;防护

中图分类号:F530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围护桩在铁路施工中应用广泛,特别是铁路既有线路施工中,防护工作的展开过程中就经常需要利用到围护桩,所以,分析围护桩在铁路既有线施工中的应用非常有必要。

二、工程概况

宁西线为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十大工程”之一,2000年5月宁西一线开工建设,2003年全线铺通,2004年1月通车运营。2005年根据铁道部工管中心要求,为满足该线提速要求对桥梁梁部横向刚度不足的“专桥2059”梁和跨度20m以下的低高度并置式T梁进行了梁体横向加固,并对部分横向振幅超限的桥墩也进行了加固处理。2007年5月通过国家验收。2012年9月正式开始增建二线建设。

本段桥梁墩台地层多为膨胀土、第三系泥岩夹砂岩,基坑长时间暴露或雨季施工易产生基坑坍塌。开挖时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施工中应对地表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基坑边坡临时支护,加强地表和基坑排水,加强施工用水管理,完善施工工艺,防止产生塌方,确保施工安全。

三、防护栅栏

本线区间施工图设计中,根据施工审查意见,按《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线[212]8001)标准图及相关要求设计。平原、微丘以及站场路段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栅栏,其余地形、地貌较为复杂地段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立拄金属网片防护栅栏”予以设置。

公(道)路安全防护方法如下:

1、并行防护

根据铁道部《关于设置道路钢轨防护栏有关事项的通知》(铁运电[2005]3056 号),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在公路与铁路并行路段设置防护栏的通知》(铁运函[2005]978 号),在公(道)路车辆失控后将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地段设置道路钢轨防护栏,设置范围如下:

(一)公(道)路与铁路等高或公(道)路高于铁路的并行地段;

(二)车辆失控后可能冲(坠)入铁路的急弯陡坡等非并行路段;

(三)公(道)路从隧道洞口上方通过的路段;

(四)车辆失控后可能冲出公(道)路,对铁路有安全隐患的危险路段。

按照上述范围,采用铁道部运输局《道路钢轨防护栏参考图》设计。

2、立交防护

(一)防碴网

铁路上跨公(道)路时,设置防止道碴落入公(道)路的防碴网。

(二)防落网

公(道)路上跨铁路时,立交桥、人行天桥两侧设置防止小型物体落入铁路的防落网。

3、防撞墙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立交桥两侧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

4、桥涵限高防护架

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 号)、关于铁路工程设置桥涵限高防护架等安全防护设施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595 号)及铁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在铁路桥梁、涵洞设计中设置限高防护架。

四、防护方案

新建铁路桥涵距既有线较近或既有桥涵需接长处理时,设计中采用了钻孔桩、挖孔桩、钢板桩及D型便梁9种措施防护,认真执行,确保既有线安全。

1、桥梁防护

当线间距较近,Ⅱ线墩台及基础施工时对既有线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为确保既有铁路的正常运营及安全,必须对既有铁路线路、路基及桥台锥体进行有效的防护与加固。设计中按钻孔桩(Ⅰ类防护、Ⅱ类防护)及D型便梁(Ⅲ类防护)两种方法对既有线进行防护。

(一)钻孔桩防护(Ⅰ类防护、Ⅱ类防护):当线间距W≥9.0m时采用钻孔桩对既有线进行防护。钻孔桩防护分为两类,Ⅰ类防护为钢板桩配合钻孔桩进行防护;Ⅱ类防护为钢筋混凝土板配合钻孔桩进行防护。本设计按Ⅱ线桥台的填土高度(H)确定承台靠既有线侧的防护范围,根据既有线与Ⅱ线的线间距确定对既有路基的防护高度(H1)。Ⅱ线桥台的填土高度(H)范围为4.0~12m,对既有线的防护高度(H1)范围为2.5~8.0m进行设计。根据防护高度的不同钻孔桩直径分别采用1.25m和1.5m,桩与桩之间的空隙分别采用钢板桩及钢筋混凝土板进行二次防护。防护桩施工前先在既有线坡脚处夯填出钻孔桩平台,然后再进行准确放线施工。为防止塌孔、翻浆或泥浆渗漏对既有铁路运营造成影响,钢护筒长度按防护高度(H1)+0.5m设计。对Ⅱ线墩、台其他三面和靠既有线桥台侧的部分防护,本设计采用混凝土围堰和编织袋围堰进行防护。

(二)D型便梁防护(Ⅲ类防护):当线间距W<9.0m时采用D型便梁对既有线进行防护。既有线采用D形便梁进行线路加固时,线路加固可采用D型施工便梁架空线路,编织袋进行防护开挖边坡施工。便梁采用φ1.25m挖孔桩作临时支撑点,挖孔桩长度根据施工便梁的跨径、施工条件、地质条件等应因素综合确定。由于全线地形、地貌、地质情况非常复杂,施工条件各不相同,本设计暂按4根1.25m挖孔桩,长度为10m进行设计,并列出数量。

(三)Ⅰ类、Ⅱ类防护桩的桩间净距为30cm,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可根据桩基的平面布置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桩间净距不得大于40cm。

(四)当线间距<9.0m时,且新建Ⅱ线墩、台开挖对营业线的运营及安全有影响时应采用D形便梁对既有线进行加固与防护。

(五)在对既有线进行防护加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各工点处的地形、地质及施工条件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既有营业铁路安全和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作出切合实际的施工方案与安全防护措施,经运营单位、建设指挥部及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开工。

(六)采用钻孔桩(Ⅰ类防护、Ⅱ类防护)、D型便梁(Ⅲ类防护)及其它防护措施对既有线进行防护加固施工时,建议既有线列车限速60Km/h以下。

(七)对线间距较近的二线铁路桥梁墩台施工时,是在既有线边坡上进行的,防护桩施工前先在既有线坡脚处夯填出钻孔桩平台,然后在进行准确放线。钻孔桩施工应钻一根,灌注一根,不得同时施工两根防护桩。

(八)待钻孔桩全部施工完并达到设计强度后,对Ⅰ类防护的钻孔桩应从桩中心线靠既有线侧打入40cm宽的钢板桩,钢板桩要求打入Ⅱ线墩台承台底不少于0.5m,与防护桩形成一个整体;对Ⅱ类防护的钻孔桩,应从桩中心线靠Ⅱ线侧采用边开挖边施工钢筋混凝土板的方法分层进行施工,每层施工板的高度不大于0.5m,钢筋混凝土板与防护桩之间采用φ16mm的植筋连接,要求钢筋混凝土板底面高程与Ⅱ线墩台承台底高程平齐,与防护桩形成一个整体。另外在台尾垂直线路方向,应分别采用钢板桩及较厚的钢筋混凝土板加深延长防护范围。

(九)采用钻孔桩(Ⅰ类防护、Ⅱ类防护)防护措施的墩台,对Ⅱ线墩、台其它三面和靠既有线桥台侧的部分防护,本设计采用混凝土围堰和编织袋围堰进行防护。

(十)Ⅰ类防护为钢板桩配合钻孔桩进行防护,钻孔桩嵌入承台底的锚固桩长应为防护高度的两倍+4.0m(2H+4.0m),当承台底为淤泥或人工填土时,应适当加长锚固长度;Ⅱ类防护为钢筋混凝土板配合钻孔桩进行防既有小桥涵接长及箱型桥接长防护

由于Ⅱ线箱型桥及涵洞接长施工时对既有线影响较大,故为确保既有铁路的正常运营及安全,必须对既有铁路路基边坡进行有效的防护与加固。设计中按钢板桩配合挖孔桩、钢筋混凝土板配合挖孔桩、钢板桩及D型便梁按不同的地质情况分Ⅳ~Ⅸ类型进行防护。

(十一)适用范围

Ⅳ类防护及Ⅻ类防护适用于防护高度较高,地质为黄土、砂粘土、黏砂土、粉细砂及基本承载力较低的土质地区。

Ⅴ类防护及Ⅷ类防护适用于防护高度较高,地质为粗砂、圆砾土、碎石土、卵石土及基本承载力较高的岩石地区。

Ⅵ类防护采用钢板桩对涵洞进行防护,主要针对涵洞净空较低、路基边坡开挖后对路基本体结构影响不大,主要适应于地质为黄土、砂粘土、黏砂土、粉细砂及基本承载力较低的土质地区。

2、施工注意事项

(一)箱型桥及小桥涵采用钻孔桩(Ⅳ、Ⅻ、Ⅴ类、Ⅷ类)、D型便梁防护及其它防护措施对既有线进行防护加固施工时,建议既有线列车限速60Km/h以下。

(二)箱型桥及小桥涵接长是在既有线路基本体及路基边坡上进行的,防护桩采用钢筋混凝土护壁法逐根跟进施工,不得同时施工两根防护桩,待挖孔桩全部施工完并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三)施工单位要特别重视最内侧挖孔桩与箱型桥、大孔径涵洞墙身三角区的防护,必要时采用重型防护,务必保证既有铁路的行车安全。

(四)在挖孔桩防护时,挖孔桩身、钢板桩、钢筋混凝土板须连成一个整体,箱型桥、涵洞两侧应采用编制袋围堰延长防护,施工时应注意。

(五)施工时必须根据各工点处的地形、地貌、地质、线间距、既有路基填土高及场地施工条件综合考虑防护高度及防护范围,在施工中若发现基底或地表为软弱土或人工填土土层的实际厚度大于施工设计图中厚度时,应适当加长挖孔桩的锚固长度,确保防护桩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六)采用D形便梁施工加固线路时,施工单位可根据自身的设备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保证既有线的行车安全。

3、顶进及架空线路施工

线路架空需要列车慢行,必须按《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施工,并在车站设驻站员,在施工现场线路两侧来车方向指派防护员。施工人员应与车站值班人员加强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最大限度的利用行车间隙,对线路随时进行检查养护,并准备足够数量的道碴、方木、草袋,组织好人力和工具,一旦发生险情,立即进行抢修加固,严禁冒险放行列车。

建立各项安全制度,设专职人员来回巡查,检查施工范围内线路和安全防护。为确保安全,严格执行在列车通过的时候,不得开挖及顶进作业。顶进完成后,恢复线路的安全工作也极其重要,不容疏忽麻痹。

4、围护桩具体实施方案

(一) 围护桩施工工艺: 测量定位 桩身开挖 混凝土护壁浇注桩底检验 吊放钢筋笼 灌注混凝土冠梁的钢筋绑扎冠梁混凝土的浇筑。

(二) 围护桩的开挖: 围护桩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形式进行, 桩身土石采用人工手持铁锹及十字镐开挖, 提升采用辘轳进行。每次开挖高度为65cm, 开挖到位时立即进行混凝土护壁的施工。

(三) 孔桩护壁: 孔桩混凝土护壁采用人工立模, 混凝土采用现场拌合机拌合, 人工挑运到所需地点, 人工铲运入模, 插入式振捣器进行振捣。

(四) 钢筋笼加工与安装: 钢筋笼采用钢筋加工厂进行加工, 采用钢筋运输车运抵施工地点, 钢筋笼的安装采用16t 的吊车进行吊装。

(五) 混凝土灌注: 混凝土采用混凝土拌合站进行拌合, 混凝土运输车运抵施工现场, 混凝土输送泵泵送入孔口料斗中, 料斗用串桶放入孔内, 人工手持插入式振捣器进行振捣。

(六) 冠梁的施工: 冠梁的钢筋绑扎采用人工在现场进行绑扎, 混凝土采用混凝土拌合站集中拌合, 混凝土运输车运抵施工现场, 混凝土输送泵泵送入模, 人工手持插入式振捣器进行振捣。

四、既有线铁路施工防护重点

1、严把人员入口关,从源头上卡控

(一)管理者从思想上重视防护工作

多数管理者认为,防护员的工作与其他施工工种相比较,工作强度较小,技术含量较低,对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不高,加之现场从事施工的骨干人员短缺,因此有些单位就把一些老弱病残者放到防护工作岗位,正是在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下,使防护员队伍的业务水平不高,整体素质偏低,防护问题层出,因防护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频发。因此,要解决好施工防护中的问题,首先管理者要认识到防护工作的特殊性及重要性,要选拔业务能力强,整体素质高的人员担任防护工作。

(二)严格防护员的选拔任用

鉴于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在防护员的选拔上,就要严格选拔条件,必须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必须具备视听能力良好、口齿清晰、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心理素质好等基本条件。对不称职、责任心差、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要认真排摸,坚决调离防护员岗位,从源头上消除既有线施工安全隐患。

2、加强防护员业务培训

防护员的培训是提高防护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铁路营业线施工对防护人员的基本要求。对防护员培训应采取集中授课与岗位练兵相结合、岗前培训与班前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集中授课与岗前培训由公司负责,岗位练兵由各项目部负责。在培训内容上,首先是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愿。只有当防护员有了安全意识,认识到防护工作的重要性,才会主动地去学习安全防护知识,才会有主动履行职责的行为;其次是加强防护员业务培训,提升技术业务水平。只有完全掌握了防护技能,明白了制度规定,明白了操作标准,才能将“我要安全”转化为“我会安全”,才能转被动为主动。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围护桩的施工必须要更加的合理,结合铁路既有线路施工的要点和难点,提出围护桩施工的一些有效措施,提升铁路既有线路施工防护的效果和质量,确保围护桩施工能够富有成效。

【参考文献】

[1]武常明.挖孔桩在铁路复线施工防护中的应用[J].铁道建筑,2011,11:32.

[2]王兴科,王娟,郭亚宇.悬臂式灌注桩在既有线施工防护中的应用[J].浙江建筑,2010,07:53-55.

[3]洋军,马斌.移动式棚架在跨越既有线施工防护中的应用研究[J].铁道标准设计,2011,06:11.

第2篇:铁路安全防护条例范文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safety risk and the constructio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ailway crossing bridge of Tianjin-Qinhuangdao Passenger Dedicated Line, the safety technology and safety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the traffic safety and construction safety of the railway are summarized, which can provide certain reference for the safety of similar construction projects.

关键词:铁路跨线桥;营业线施工;安全技术

Key words: railway crossing bridge;business line construction;safety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U21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5-0154-04

0 引言

新建津秦铁路客运专线下坞蓟运河特大桥跨津山铁路采用门式墩结构,上部结构为7-16m现浇箱梁,施工时可能会威胁到既有线行车安全,尤其是临近营业线施工,对施工安全要求更高。过去面对这种情况,通常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封锁或慢行的施工方法,封锁施工会给过往行人带来不便,慢行会影响施工进度,基于此,本文阐述了201津秦客专跨津山线施工安全防护技术,希望为同类铁路营业线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提供参考。

1 工程概况

新建津秦铁路客运专线下坞蓟运河特大桥跨津山铁路,7孔16m连续梁均采用门式墩结构,总长115.92m,中心里程DK73+170.67(既有津山线里程K211+580.32)。设计与津山铁路相交在圆曲线上,交角为12度,设计为钻孔桩基础,桩基承台基础为明挖扩大基础,圆端型实体桥墩及门式桥墩,均临近既有线,门式墩上跨既有津山铁路,既有津山铁路路基宽15.04m,双线,上、下行线间距4.6m,路肩宽2m,路基填高约1.5m。上部结构为7-16m现浇箱梁,施工时威胁既有线行车安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既有线行车安全。

本段共计?准1.25m钻孔桩94根,桩长平均50m;承台13个,均分上、下两层;圆端实体墩2个,门式墩6个,墩高为13.5~15.5m,分别位于既有线路两侧;16m现浇梁7孔。

2 工程主要安全风险和安全施工特点

①铁路路堤外侧埋有管线或国防光缆,在施工钻孔桩和承台时存在潜在挖断风险。

②邻近铁路线基坑开挖及施工过程中,防止基坑坍塌影到铁路路基稳定。

③大桥跨越京山铁路交通干线,施工场地毗邻营业铁路,必须保证铁路行车安全,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大,极易造成影响铁路运输的安全事故。

④搭设和拆除防护棚及预制梁顶推均属铁路营业线Ⅰ级施工,多次跨线吊装,安全责任重大。

⑤施工结构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上方,高压线多,距离极近,高压触电风险极大。

⑥防护棚安装及拆除需向铁路有关部门要点施工,涉及单位较多,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且在有限的时间内必须完成各项任务,对施工生产组织和协调管理的要求非常高。

⑦混凝土预制梁重量2981吨,顶推重量相对较大,需要较大顶推力,在顶推过程中,需要考虑高空作业人员安全,机械设备对铁路线的影响及桥墩结构安全。

3 跨线施工所采取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3.1 钻孔桩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①工前先挖探沟,清理掉施工墩位上的杂乱管线,整平场地并将场地压实,必要时对场地进行换填处理,使地基条件满足钻机承重要求,保证钻机稳定。

②制作钢筋笼时,注意钢筋笼的刚度应该满足设计要求,箍筋和主筋搭接处至少点焊三分之一。吊装时,为了防止钢筋在起吊后散架,起吊前须对起吊点位上的钢筋进行局部加固。

③到达现场指定位置的吊车应该用支垫稳固液压腿,并且要保证起重臂的方向平行于线路方向,以便于开展吊装作业。

④指派专人监督吊装作业,严防现场作业干扰既线路的正常运营。

⑤如须夜间赶工,现场必须安装照明设施。

⑥如果有行车通过作业地段,应及时暂停现场作业,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⑦根据现场条件,先整平并压实场地使钻机就位。采用四点悬挂法整体吊装钢筋笼(钢筋笼两端头向内2m的位置分别挂一个吊钩,中部加强箍上挂两个副钩)。在远离既有线的便道停靠汽车吊车,为了避免起吊过程中钢筋笼倒向既有线路,起吊前必须将钢筋笼用专用绳索系紧,严防吊装作业干扰既有线路正常通车。

⑧钢筋筋笼分节应该短一些。在钻孔桩施工环节,要指派专人现场指挥钻机作业。

3.2 承台基坑开挖施工安全措施

①放坡开挖边墩基坑,开挖后既有线坡脚和基坑边缘至少相距1m以上。

②在邻近营业线的位置开挖基坑时,必须采取四周预先插打钢板桩的防护方法,开挖后尽快施工,施作完下层承台尽快拆模,并及时回填基坑,靠近铁路侧的板桩不再拔出而作为永久防护。

③夏季天气变化无常,施工期间时时关注气象条件是否允许,不再雨天进行基坑开挖作业,挖好的基坑要在其周围设置排水渠道,严防雨水倒灌引发险情。

④安排有机械操作经验的人员操控和现场指挥机械作业,以免干扰既有线路正常运营。

⑤严格遵照既有线施工应急预案配备现场救援抢险的工具,比如铁锹、支撑型钢、砂袋等等。

3.3 桥墩施工安全措施

①施作桥墩前在钢筋制作厂按设计要求预拼模板和钢筋骨架,架体四边安装斜撑支架,斜撑四周拉设缆风,以确保斜撑稳固,避免架体在作业时受风倾倒危害临近铁路线的安全运营。

②指派专人监督泵车现场作业。泵车的支腿必须稳固,泵管伸长方向应该平行于既有铁路线的走向。

③立模或拆模的作业不宜安排在大风天气进行,以防出现安全事故。

④覆盖养护墩身的塑料布必须绑扎牢固,并设置防风措施,以免其随风乱飘干扰临近铁路线正常通车。

⑤在带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全封闭式施工平台上施作墩身结构。平台顶四周栏杆要用钢筋连接,栏高至少1.2m,栏杆和平台吊架外侧设置密目安全网。

3.4 框架门式墩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①搭设防护棚架后再施作横跨铁路线的门式框架墩。

②与接触网距离比较近的防护棚架,其底部应该按安全用电规则喷涂绝缘材料,以免施工中突发触点事故。

③施工人员应该按照施工管理规程参加工钱培训并持证上岗,严禁不具有技术资质的人员在营业线上空作业。

④不宜在雨天、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状况以及夜间开展框架门式墩的施工作业,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3.5 钢筋工程安全防护措施

①加工制作的钻孔桩钢筋笼应该有一定的刚度。钢筋笼长度不宜长,其长度为如果吊机倾覆不致侵限为原则。起吊点位的钢筋进行局部加固后再吊装,以防吊装时钢筋散架危害临近线路的安全运营。

②指派专人现场指挥钢筋吊装作业,注意吊车的支腿一定要稳固。

③先搭防护支架再施作桥墩钢筋结构。防护支架的四角布置斜撑,桥墩的主筋和支架要做固定,以防钢筋刚度不够或遭遇大风时向既有线路倾倒,引发行车事故。

④支承垫石钢筋必须焊死在桥墩钢筋上,以防在大风天气被吹落。

3.6 预制梁顶推过程安全防护措施

①顶推时注意将千斤顶油表读数不断与设计推力上限值进行观察和对比,以免推力超过限定值后对墩桥墩结构造成安全威胁;

②将预制梁顶推到铁路上方后,检查现场参建人员使用的工具、材料是否遗失或掉落,以免影响既有线路的正常运营;

③不建议在夜间或恶劣天气状况下开展梁体顶推作业。

3.7 吊装安全技术措施

①在稳定、安全的地基上安置施工设备;

②开工前查验钢丝绳、卡具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以免不合格的工具引发安全事故;

③派有经验的人员采用统一的信号现场指挥吊装作业,吊装前将无关人员全部请离现场,安排有丰富技术经验的司机操控吊车和其它设备,注意吊钩和钢筋不要与其它物体发生碰撞;

④不得以必须在夜间赶工时,现场必须安装照明设施,在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状况下以及在发现地面有沉降情况的时立即停工;

⑤对于作业半径可能会对既有的运营造成干扰的工序,可通过限位、安装防护网等措施,始终让机械设备与既有线路之间保持一段安全距离,从而确保既有线路正常运营;

⑥采用同一企业生产的2台大吨位吊机抬吊防护棚架大梁。布置好吊装方案后在起吊前进行预演,保证两台吊机配合良好,同时对不合理的节点进行调整,确认一切无误后再正式起吊。

3.8 既有线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①不得指派有视听障碍和语言障碍的人员担任现场防护和现场联络工作,这两项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关技术资质并经且经过岗前培训的人员担任。

②不得随意调换已安排好的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防护员不得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如有特殊情况也必须选择另一名有相关资质的人员顶岗。

③防护员要妥善保管防护用具,长时间不用时定期检查其功能性能,以免其出现故障临场捉急。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采用复诵的方式随时沟通现场情况,以防听错。

④开工后,驻站联络员应该与车站值班员密切沟通,现场防护员每隔三五分钟联络一次,发现联络系统异常或通话中断时,应及时通报现场负责人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机具设备尽快清离现场,恢复正常通讯后再开工。

⑤防护使用的移动信号、施工使用的信号标志、封锁使用的移动车信号及其设置等均按《安规》、《技规》及《行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⑥一旦发现故障,现场安防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预警,并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如果在夜间或在大风、大雾、降雨天气发现故障,可以点燃火炬作为警报信号。若要奔迎列车,必须点燃另一支火炬作为警示信号再离开所在位置,确认一端先来车后,不论是单线还是复线,都应该在规定的防护距离在在两端布置响墩,然后回到原来的地点继续观察现场。在无法确认来车方向的情况下要立即用喇叭连续发出警报,并观察现场,一旦确认来车方向,立即奔向列车并摇旗或通过信号灯发出停车警报,然后在能达到的位置布置响墩,使列车在未到达故障点前紧急制停。

3.9 维护既有通讯信号水电等设备的安全措施

①施工前,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设备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沟通情况,提报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地段地下的管线、电缆设施的准确位置及既有的设备情况,防止施工时造成破坏,影响既有线运营。

②项目开工前,根据技术要求和施工参数划出施工红线,会同水电、工务等专业单位勘察现场,对可能影响信号的水电等专业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并提供设备的情况和操作规范,尤其是敷设在地下的管道、缆线等隐蔽设施,一切按照专业单位的建议进行设备迁移或者加设保护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或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设计和编制预算,经报批后正式开工。如果施工中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停用“三电”设备,施工单位也应该先上报停用方案,经签认后再开始下一步的工作。

③电力杆附近3m内严禁挖坑或取土。如果需要在附近铲土或从事其他施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电力维护规则》逐步实施。

④严禁在电力杆两侧各10m内以及地下电缆两侧各3m内搭设工棚和临时用房。如果车辆必须通过电力线跨度最高点到地面不足4.5m的路段,首先报请管理部门将电力缆线升高并加设防护设施后再通过,严禁一切车辆在没有报批和防护条件下擅自驶过,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⑤在缺少准确的地下设施埋设情况的条件下严禁施工作业。接近地下电缆线路两侧各2m的地面不得开展取土、钻探、压实等作业项目,并且不得在该位置的地面上堆置垃圾、矿渣等较重的物品,也不得在该位置倾倒含酸、碱、盐类物品。

⑥在工地从事开挖、推土作业时,注意不要妨碍“三电”管线,否则会破坏正常供水供电秩序。

⑦严禁将杂物随意抛掷在管道、缆线、信号机柱和横担上面,搭挂临时缆线时,必须有相关产权单位签字确认后再正式实施。

4 铁路营业线施工手续的办理

①提前沟通,熟悉程序。

在营业线施工前一至两个月就要有专人与铁路局相关部门如工务段、电务段、供电段、通信段、车站等部门进行接触、沟通,了解本局营业线施工的相关规定,具体的协议签订、计划办理程序和要求,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加强沟通,提前介入。

②安全协议的确定。

根据现场施工有可能会影响到的铁路设备实际情况,确定需要与哪些铁路设备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以尽实现施工监护费用最小化和安全监护效能最大化。

③月度计划的办理。

每个月7日前将制定的下月进度表报请相关部门,并根据铁路工程进度管理部门的要求准时参加计划会,如果无法将进度报告准时上报,也需要提前告知管理部门,以便日后办理增补手续。

5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定制度和章程,并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安保等处置工作,以控制人员伤亡率和财物损失,特意编制了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1 应急指挥机构

为了在事故突发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安全有序地组织应急救援,严防事故危害蔓延,应该在项目经理部下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见图1),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副经理、书记、总工、安全总监分别担任副组长,从各部门抽调精干人员担任组员,同时赋予该机构事故突发时现场调度和组织应急救援的职权,确保安保、质检等各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从而全力控制人员伤亡和财务损失。

5.2 应急救援行动原则

①处理事故险情时,应首先考虑人身和列车安全,其次应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并按有利恢复施工生产的原则组织应急行动。

②迅速疏散无关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阻断危险物质来源,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③保持通讯畅通,调集救助力量,迅速控制事态发展。

④正确分析事故险情,划定危险区域,在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应急抢险行动。

5.3 事故应急措施

①工程开工前,与当地医院取得联系,建立应急绿色通道,一旦事故发生,可直接与医院取得联系,加快医疗救援人没及救护车到达现场的速度。

②带领医院值班人员到现场查看,熟悉医院与工地之间的交通状况,掌握最近路线,保证救援速度。

③平时组织救援组成员学习营业线施工防护及险情处理方法,使其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救援知识,做到遇事沉着冷静不慌张,保证采取的救援措施得当。

④带领各配合单位值班人员到现场查看,熟悉工地工作进度和施工计划,熟悉工地各工程工点、工序与营业线设备的关系,保证相互联络过程中不会对对方的语言产生歧义。

⑤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机械设备已经侵限,现场施工人员应立即通知远端防护,做好拦列车的准备工作;并立即组织人员将侵限设备清理出去。排除险情后,才允许放行列车。

⑥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机械设备已经剐蹭机车车辆,现场施工人员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部和作业队两级应急救援组。

⑦发生影响营业线正常使用的突发事件时,立即向应急相应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并立即向车站值班员汇报,通知设备管理单位。配合设备管理单位,积极修复线路并达到通车条件。

⑧大雨和中雨后,组织专人检查线路,当营业线路发生塌方或滑坡时,立即专人向车站报告,并设置慢行标志,必要时拦停列车,迅速组织预案抢险队伍,及时加固线路,听从设备管理单位的统一指挥。

⑨由设备管理部与当地工务段加强联系,达成应急抢险物资协议,备有足够的钢轨、枕木、道砟等应急救援物资,具体见表1。

5.4 应急预案类型

①坍塌应急预案:

坍塌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方塌方引起的事故。

应急措施如下:

首先统一调度车辆、人员集中清理事故现场的倒塌物,第一时间对受灾的人员进行抢救,并将伤者送医救治,现场负责人将事故现场的情况及时告知应急救援组负责人,由负责人领导组内全员制定应急方案,统一调度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车辆等一切资源,尽快投入到抢险救援现场。同时将编织袋集中码放在滑塌部位,安排工人配合相关机构进行道路抢险,使既有线路尽快恢复正常通行。另外,要在现场布置安防人员保护现场,以便后续开展事故调查。

②高处坠落应急预案:

高处坠落是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具体表现为:

高空坠落事故多见于比地面高出2m以上的陡壁、脚手架等高空作业平台上。比如因地面踏空失足坠入坑沟、漏斗和升降口等位置。对这类事故通常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高空坠落事故后,首先在第一时间抢救伤者,负责人及时将现场情况上报应急抢险工作组,工作组按照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统一调度人员、车辆等资源投入到现场救援中,并指派专人保护现场以备后续开展事故调查。

③既有线事故应急预案:

由于起重机械或其它设备工具坠落或侵限造成的营业线事故。

具体表现为:

损坏接触网、擦刮列车、列车因施工原因停车。

对此突发性事故,采取的应急预案如下:

首先立即与司机沟通,在不影响列车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快的让列车驶走,减少列车在此停驶时间,降低事故等级。

如果设备损坏,要立即联系设备单位进行争分夺秒抢修并积极配合提供力所能及帮助。

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等级立即根据规定进行上报,并积极与相关上部门进行沟通,尽可能多的获得帮助。

小组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方案,组织人、物、财、车等进行合理配置,积极抢救事故受害者。同时安排专人保护现场,为事故的调查做好准备。

6 结束语

中铁大桥局项目部从方案、组织、监控和要点等方面严格把控,安全顺利实现主墩承台基坑开挖、铁路防护棚安装及拆除、墩身及墩身施工、预制梁顶推施工、等,各工序均安全高效地完成了施工项目。

参考文献:

[1]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3篇:铁路安全防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 强风化凝灰岩路堑 光面爆破 控制 工艺

1 前言

甬台温客运专线铁路DK89+413.57~DK90+025段路基位于台州市三门县沙柳镇姚家村,全长576.08m(因其中有短链35.35m),路基宽13m,全段由路堤、涵洞、路堑组成。涵洞的地基均为软土,路堑为强风化凝灰岩,路基填筑通过分层碾压法进行,填筑厚度由6.6m~0.5m不等。

在离姚家村不足100m的范围内进行露天爆破,通过合理、精确的装药量控制以及严密的覆盖以防止飞石、爆破效果最优是施工控制的重中之中。现以此段路堑爆破为例,介绍路堑爆破中关于控制飞石的方案设计、警戒点布设及解除爆破的方法。

2 控制飞石的方案

2.1 精度要求

控制飞石的精度要求较高,≥5mm的石子不飞出爆破点半径10m之内,即可认为达到精度要求了。根据此精度要求,采用缜密方案进行防控,其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2.1.1 防护器具:竹竿(高度不小于预计飞石高)、竹笆、鱼网、沙袋、芦苇草、钢丝绳等;

2.1.2 理想爆破(见表1)

为能精确地反映出爆破程度的好坏情况,使用Topview2000型爆破震动检测仪。

2.2 施工准备

2.2.1现场准备

经过观察分析,此次爆破并不会对附近交通、水电供应产生影响;对施工范围内的道路水系管线亦无影响;对其中一可能受飞石威胁的小活动房采取搬迁措施,移至安全地点。

2.2.2人员准备

因爆破作业是项细致复杂、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对人员安排如下进行防护:

(1) 项目经理带一名技术员成立第一小组;

(2) 专职安全员与技术员一名成立第二小组;

(3) 局项目部安质部长携技术员一名成立第三小组;

(4) 技术员一名与施工队负责人成立第四组。

以上四组成员,在事前均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现场由局项目部安质部长统一指挥调度。

3 料具准备

在易爆物仓库,配备两名库管员,制定管理制度,通过地方公安部门检查验收并备案。根据爆破量和起爆方式,备齐所需的材料和机具。

4 技术准备

根据本段地形岩质、断面形状、进度要求进行爆破设计,并结合土石方调配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工序质量控制设计。爆破开挖,采用光面爆破方法及微差、微压技术。

5 施工机械及工艺设备

配置主要机械设备见表2。

6 工艺及质量控制流程(见图1)

7 作业组织(见表3)

8 生产效率及材料消耗

8.1 生产效率

机械钻眼爆破开挖次坚石,每班63m3;

8t以上自卸汽车配合挖掘机1Km,每班68m3;每增1Km需0.678台班。

光面爆破开挖石方路堑工程可节省大量劳力、减轻工人劳动强度,实现石方刷坡机械化,减少开挖量,减少边坡支护工程。运营中无危石落下,能保证运营安全,避免边坡病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8.2 材料消耗

开挖高度8m以上坚石每100m3消耗材料如下:

8.2.1 合金工具钢空心 4.804kg

8.2.2 岩石硝铵炸药2号 22.910kg

8.2.3 乳胶炸药RJ-2 2.540kg

8.2.4 火雷管8号金属壳 11.530个

8.2.5 导火索棉纱 19.620m

8.2.6 非电毫秒雷管导爆管长5m 131.880发

8.2.7 导爆管d3 3.120m

8.2.8 联结塞塑料制 8.140只

8.2.9 合金钻头Ф43 6.013个

9 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

9.1 施工安全

9.1.1 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及爆破器材的运输、加工都严格按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措施。

9.1.2 爆破器材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专人检查核对后交还入库。

9.1.3 装药规定

(1) 装药前,非装药人员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禁止烟火;装药完毕,检查记录装药个数和地点。

(2) 不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3) 起爆药包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4) 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进行爆破。需要在夜间爆破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停止爆破作业,迅速撤离危险区。

9.1.4 起爆前防护工作

(1) 起爆由值班人员监督统一指挥,起爆器手柄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2) 警戒区周围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

(3) 警戒区内人、畜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时有可靠的保护。

9.1.5 瞎炮处理

(1) 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撤离警戒;

(2) 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线、导爆管等检查完好时,将电线重新接通,再起爆;

(3) 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4) 不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5) 在距炮眼不少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6) 铵炸药用水冲洗。

9.2 作业安全

9.2.1 开挖时定期对坡面坡顶稳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处理;

9.2.2 严禁在松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放置机具;

9.2.3 路堑开挖危及运输道路及建(构)筑物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9.2.4 高空作业时系安全带,安全带系在牢固的物件上;临边作业设防护围栏;悬空作业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9.3 施工机械作业安全

严格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有关规定。

10 环境保护

10.1 爆破根据岩性、产状、边坡高度选择爆破方法,控制药量。爆破后达到边坡和堑顶山体稳定,避免诱发地质灾害。

10.2 在复杂地段进行爆破作业,(附近有电线、构筑物等)采取控制爆破措施,保证堵塞质量,爆破前将炮口加以覆盖,需要保护的建筑物予以遮挡,防止震裂和损坏。

10.3 废弃石渣按施工图规定地点妥善处理,不破坏周边环境,不造成有害影响。

11 结语

通过甬台温铁路客运专线DK89+413.57~DK90+025段路基中路堑的控制爆破,得到了良好的效果,不但使施工的结构接近于设计要求,而且也保证了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同时为同类工程的施工提供了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 客运专线铁路路基施工技术指南.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5.

[2] 客运专线铁路路基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第4篇:铁路安全防护条例范文

1、路外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1.1行人交通安全观念不足。我国行人交通安全观念不足,常忽视交通法律法规的存在,不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也严重影响其它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特别是铁路沿线居民,虽然每天生活在铁路沿线,却并不了解铁路安全的基本常识,往往导致事故的发生。

1.1.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抢越道口。近几年,机动车辆和电动车急剧增加,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不严,个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在通过铁路道口时,不遵守交通法规,不是“一停、二慢、三通过”,而是逞强好胜,与列车盲目抢道,酿成车毁人亡的悲剧。

1.1.2居民在路上休闲、行走。由于铁路运输的外在客观特征明显,只要受害人不违章侵入铁路线路危险限界,就不会造成伤亡,从这个角度上讲,铁路是被动的接受交通事故。以受害人的心理状态来分析,绝大多数的群众安全和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违章行为不会发生事故,属于一种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些线路两侧居民、群众把铁道当成休闲场所。有的在铁道附近晨练、散步、聊天;有的外出打工的农民为了省钱,不顾危险地随意扒乘货车;有的为图省时间抄近道,违法故意损坏铁道两侧的防护网等等,这些无疑为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1.1.3学生、儿童任意穿越铁道、上路玩耍。未成年人缺乏较高的判断能力和必要的社会经验,且其因好奇心强,对陌生的、新奇的事物和事件都有特别的关注。铁路站区和线路具有高度危险性,对未成年人又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在吸引力的作用下,经常有未成年人进入铁路站区和线路玩耍、行走。在我国,有很多学校就在铁路沿线附近,这就意味着铁路是中小学生在上(放)学途中的必经之路。如果没有家长或老师的引导,任意穿越铁道,或在铁道上玩耍、行走,后果不堪设想。

1.2路外安全宣传不够。《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除铁路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明确规定不得在铁路上行走坐卧。近年来为了有效地保护铁路运输和公众安全,铁路部门对提速地段的线路两侧使用防护网进行了全封闭。铁路两侧的防护栅栏防止行人、牲畜上铁路,在保障生命安全的同时,也为铁路行车安全树立起屏障。但是,由于铁路沿线居民图方便,或与火车抢道,或翻越栅栏,或损坏栅栏强行抢越铁路,不按规定通过平交道口;违法擅自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纳凉、捡拾杂物、穿越铁路站场,钻车、扒车、跳车等,这些因素造成铁路单位防不胜防,导致了路外安全事故居高不下。这些事故既反映出部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不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依法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意识淡薄,同时,也说明我们对铁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路外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不到位。虽然我们在铁路安全上已经做了一定的宣传工作,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从事故发生的数量上看,收效甚微,作为铁路交通参与主体的铁路运输企业,路外安全的宣传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2.1安全理念缺失。受传统思维影响,没有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的路外安全管理理念,没有及时在干部职工中开展有效的形势任务教育致使路外安全的管理理念缺失,责任感不强。

1.2.2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根据路外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总体培训规划和具体内容对干部职工检查培训,导致路外安全专职看护人员对看护重点不清,看护标准不高,看护方法不得当,作用发挥不好。

1.2.3外部宣传效果不佳。虽然铁路运输企业能够定期开展有限的路外安全宣传,但结合实际有重点、针对性地宣传不够,而且宣传手段单一,效果不好,没有引起广大群众的高度重视。然而,铁路路外安全的宣传工作仅仅依靠铁路运输企业是远远不够的,路外安全宣传教育的不到位很大程度上与地方政府、相关媒体等的投入与关注的不足密切相关。

1.3铁路防护设备、设施不到位。

1.3.1在我国铁路道口中,无人看守道口占84%。在有人看守道口中,安装道口信号机和接近预告的占60%,尚有40%的道口无任何防护设备。在防护设备不完善及存在大量的无人看守道口的情况下,安全是很难得到保证的。

1.3.2虽然铁道部根据列车提速的需要,要求在120km/h的提速干线上安装防护栅栏。但是由于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防护栅栏破损、倾倒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闲杂人员翻越、钻入护栏,引发路外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非提速干线没有安设防护栅栏,沿线群众在线路上行走、翻越线路现象大量存在,成为路外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

1.4安全管理不够完善。作为责任主体的铁路运输企业在路外安全管理和控制上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在具体措施落实上缺乏力度,管理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1.4.1安全管理标准不高。存在畏难情绪、讲客观的思想,满足于“措施制定了就算落实了,现场检查了就算尽责了”,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屡屡发生,致使路外安全始终抓不上去,不适应当前对路外安全工作的严格要求。个别单位的危险源及卡控措施无路外安全内容,使现场检察人员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1.4.2检查不细。对安全部署的工作,没有做好及时检查落实和跟踪考核。职能科室干部作用发挥不突出,深入实际少,不能真正走进现场,走进问题,走进矛盾,对现场管理现状掌握不够细致,检查指导跟不上,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治。

1.4.3考核力度不够。机务部门部分安全检查人员对机车乘务员发现保护区、护网内、站内闲杂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反馈信息的违章违纪行为,既不督促,也不考核。部分安全检查人员对路外安全问题的综合梳理和督导水平不够,难以有效解决路外安全问题。

2、对策和整改措施

2.1加大教育宣传力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预防交通事故的一种有用的系统化工具,它直接影响用路人的认知、态度、行为和技巧。交通安全教育假定用路人的行为是受其个人的态度、技巧与知识所左右,而用路人的这些特点是可以经由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来加以改变。交通安全教育以帮助用路人树立“自己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尊重他人生命”的意识作为教育的终极目标,故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安全管理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2.1.1以知识教育和经验教育为主要途径,致力于社会公众铁路安全法律意识、安全常识的建设。通过学校教育、考照教育等宣传铁路的相关安全知识、重要的交通安全法规、政策与措施,并着重以学校教育为主要载体。除此之外,现行的交通安全教育还应当充分重视起经验教育的重要作用,介绍车辆碰撞的危险性,邀请当事人或受难家属现身说法,加强违规用路人的危险认知能力,提升风险辨识能力,以减少错误决策的机会。同时提供多方位的信息来教育群众,如播放宣传影带使群众增加铁路交通安全的知识,或提供网站信息供群众上网查询,让社会公众对铁路交通安全有更加直观的、触动身心的认识,从而提升全民交通安全知识水平,培育优质的交通安全文化。

2.1.2加强宣传。铁路运输企业要对照以往发生的路外安全事故,重点查找思想位移,控制不力、措施不细等问题,树立行车安全与路外安全同等重要的理念,使全体干部职工心中装着路外安全,脑中想着路外安全,手中抓住路外安全,行动做好路外安全。采取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路外安全教育,定期深入村屯、学校、企业、居民社区、重点户进行重点宣传,利用好路外安全站场广播每天重点时间段开展定时广播宣传,增强做好路外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路外安全稳定。同时,发挥好站区联劳协作。开展好各部门结合部的工作,对内部职工家属做好宣传,会同公安部门做好站序的管理,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完善结合部控制措施。

2.2健全法律法规建设。

(1)法律明确化。对既有护网的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由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通道门,除明确主体责任外,还应细化日常的通道门加锁管路,不同部门在锁头上标注不同的字样予以区别。同时,进一步规范安全协议:1)明确车务部门与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路外安全协议内容;2)规范施工单位拆除围墙和护网时与车务、工务部门签订安全协议的标准;

(2)执法严格化;1)加强对侵害铁路路权行为的执法取缔,有关部门要做好护路联防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有条件的重点路段(道口)设置电子监控系统,实行科学管理。例如,可以设置闯红灯摄影机来控制驾驶人的违规行为,提供违规车辆、牌照及驾驶人的照片以作为处罚依据。其实早在1992年美国就于LongBeachBlueLine铁路平交道装设有自动照相设备,因此减少了超过90%的平交道闯越行为;2)加强道通秩序及安全维护。铁路道口管理和公安部门以及护路联防人员,对行人牲畜上道或穿越铁路、机动车及行人道口抢道、破坏铁路线路防护设施、擅自设置非法道口(通道)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对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社)领导的教育管理责任;地方公安要积极配合铁路公安部门对重点地点(道口)加强巡逻,发现违法行为和事件及时依法处理,坚决打击破坏铁路安全防护设施、非法设置道口(通道)的行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

2.3改善设施设备,引进先进技术。

(1)针对我国道口事故多,过往道口的行人和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多,无人看守的道口多等特点,我国现阶段应加强对平交道口的技术改造,在繁忙道口设置道口自动报警信号、自动栏杆和自动广播设备等。在无人看守的平交道口增设警示牌、道口标志和护桩等,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自动化水平。1)工务部门要强化加强警示、防护标志的设置工作。在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设“严禁通过”标;在铁路线路允许行人、自行车通过,禁止机动车通过的人行过道,按规定设“人行过道路障桩”;严格按规定设置“鸣笛标”,缺标志的要及时补齐,字迹不清的要更换;2)供电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设“高压危险,严禁攀登”、“严禁进入”标;3)护路部门要在铁路线路防护网行人易于穿越的地点设“严禁进人”标;4)相关部门巡查线路时,重点检查线路安全保护区防护设备及防护栅栏质量状态,强化对桥涵、人畜通道的积冰、积水清理工作,确保畅通;

(2)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种先进设备的引进和运用,道口防护设备应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向着集自动信号、自动栏杆和计算机运用于一体的自动化方向发展。公安、护路部门要研制并使用电子防异物入侵系统,全力保证高铁区段路外安全;做好车站及线路的巡逻巡视工作,有效制止闲杂人员翻越围墙或护网的不良行为;

(3)为保持良好的行车视距及充分发挥管制设施功能,在平交道50m内宜栽植低于1.1m的灌木,而高于1.1m的行道树应在停止线外50m处。为减少行车视线障碍,增进行车安全,应对道口标志共杆化或简化。对于视觉背景复杂或几何形状复杂的道口,增设辅助信号,对驾驶人预告道口信号,做预先准备动作。为了防止行人任意行走跨越轨道,可以在轨道旁装设栅栏或种植灌木来防止行人任意穿越轨道。

2.4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检查力度。

(1)各直属站、车务段要严格控制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进入车站。对进站的备品取送车、行包专用车、邮政车及其他车辆,必须认真落实机动车进出车站的制度和安全卡控措施。相关部门对通过站内平过道的车辆,必须采取提前派人防护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客运部门要严格执行旅客进站检票制度,及时清理站台,严禁无票旅客进入站内;

(2)各车务站段要对重点车站、重点时间段、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看护,对重点车次和待避列车会客车等问题,要加大防护控制力度,增设防护人员看护,以免行人或旅客钻越列车和列车通过时横越线路。对重点地段增设路外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行人注意,最大限度地预防路外安全问题发生;

(3)各部门、各单位的巡检及作业人员,重点对进路看护作业标准的落实进行重点检查,将路外安全与行车安全、劳动安全放在同等位置去管理。发现在作业区和铁路站场有放牧的闲杂人员、牲畜及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以及有人在线路上行走时,要及时清理,对不听劝阻的立即报告车站或公安派出所;

(4)不断完善路外安全的管理、看护、考核和控制办法。各单位按照车站设备、列车运行等实际,制定看护进路人员标准(人员配置、班次)、作业标准(出退场时机、着装、备品及标志的佩带)等一整套的管理机制,合理分配人员,强化看护人员的教育,并严格考核。使路外安全控制有章可循,规范管理。对重点车站、重点时间段、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看护,解决看护力量不足的问题;对重点车次和待避列车会客车等问题,要加大防护控制,增设防护人员看护,以免行人或旅客钻越列车和列车来时横越线路;对重点地段增设路外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行人注意,最大限度地预防路外安全问题发生。

第5篇:铁路安全防护条例范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6篇:铁路安全防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安全风险管理;铁路;工务部门;应用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铁路工务部门的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安全性能也越来越高,但是铁路部门的安全问题却并没有减少。同时,近年来,无论是铁路货运还是客运都经过了几次大提速。特别是自从温州动车事故后,铁路安全风险管理问题也逐渐暴露出问题。为了更好的提升铁路运营的安全性,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全面彻底的实施铁路安全风险管理。提升全体员工安全风险管理意识紧迫,铁路部门要在铁路运营维护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全面展开铁路安全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使科学化合理化的安全风险管理更好的应用到铁路运输行业。

1 风险识别

工务部门要及时对路桥设备进行养护,对线路状况的各种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识别。同时,对铁路运营过程中的各项指标要严格执行;对一线员工的安全风险管理意思要多培训,多监督,遇到违规操作及时惩处,防止铁路风险事故的发生。

要想做好铁路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就必须分析铁路工务安全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铁路工务安全工作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有不同的涉及范围,从铁路运营系统来说包括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铁路技术分类上又包括机务、电务和车务等等;若充分考虑我国的铁路发展环境还包括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教育和管理等等诸多方面的因素。铁路工务安全的风险管理既要考虑内部原因也要考虑外部原因。相关安全问题所涉及的因素种类繁多,风险识别的难度可想而知。

铁路工务部门要从系统自身出发,通过专业知识指导和时间经验结合按照风险级别分解的方式来实现风险管理的应用。通常,风险数据分析、风险事故调查、专家会诊和论证等方式都是铁路工务部门风险识别的有效手段。最好从多维角度认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建立风险数据库,才能更有效的进行安全风险识别。

2 铁路工务系统安全风险的分解

为了做好铁路工务部门的安全风险识别,铁路部门要根据铁路安全的各个方面实施安全风险的分解。相关风险分解可分为以下几部分内容:

(1)管理层面:铁路系统的管理分为三个级别即班组管理、车间管理、工务段管理。风险分解在管理层面的工作是要从这三个管理级别入手,分析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因素,并将其归入风险管理之中。

(2)人员系统因素:通常铁路安全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和铁路系统内部人员管理、设备运行及作业方法混乱相关的。为了避免铁路安全风险的发生就需要严格分析调整相关系统和谐运作的机制,才能为铁路安全运行提供有力的保证。

(3)环境因素:由于铁路运行自身特点,其受自然环境等外部环境的影响非常大。在安全风险管理中,铁路工务部门要加强各种自然或人为的不利环境对铁路安全的影响。做好路线安全例行检查工作和自然灾害等预防工作意识。

3 铁路工务系统风险清单的建立

铁路工务系统通过风险分解和三维分析后要建立风险管理清单。风险清单的建立有很多内容,本文只对人员因素、设备质量因素和作业方法因素及管理因素简单作一示例。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具体需要做改进。

(1)人员方面:安全意识差、做事求省事省力、不遵安全规范、生理缺陷。

解决对策:严格"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职工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重视现场教育和实际操作,经常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狠抓口常教育,班组长抓好班前10 min的安全交底,考核与奖励相结合。

(2)设备方面:钢轨及配件病害,轨距高低水平超限边坡病害、道口隐患,桥梁、路基、隧道、标志及涵渠设各、养路机械及生产机具等。

解决对策:建立设各病害档案,日常检查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检查汇报制度,对设各病害及时整治;养路机械设各定期检修技术状态良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经过专门的技术业务培训。

(3)管理方面:管理计划混乱、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跟不上、安全检查不彻底、安全信息不畅通、安全资金投入不足

解决对策:建立近期及中长期管理计划,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建立信息管理和处理系统,及时准确收集、加工、存储、传递相关安全信息,安全费用专款专用。

在实践工作中对于已经建立的风险管理清单要不断改进和修正,没有最优只有更优。

4 加大安全风险管理投入

在铁路工务部门的安全风险管理中,安全管理不仅仅是一种对风险法防范工作,而应当作为一种重要战略投资工作落实到位,才能有效发挥安全风险管理的意义和价值,适应铁路发展的最新需求。在铁路运营过程中铁路部门管理者要积极将安全风险的管理纳入到铁路自身运营成本中去。同时,加派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相关执行人员不但要对铁路工务安全规章制度了如指掌,也要长期调查,核算安全管理投资的潜在投入与收益比。

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需要一定的财力作为支撑的。铁路部门不加强相关安全设施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的投入就不可能在在铁路安全风险管理上做好铁路安全防护、灾害预防和预警工作。

另一方面,还要完善安全信息管理体制机制,明确铁路各部门工作人员安全职责。收集安全风险信息,并不断补充相关安全管理清单和条例。铁路部门要建立安全风险应急处置部门,根据不同的风险级别,派遣专门人员做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科学处理措施。

5 结语

加强铁路工务部门的安全风险管理是实现一个科学安全持续发展的铁路交通业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自从温州动车事故后,安全风险管理工作问题不断凸显。为了更好的提升铁路运营的安全性,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彻底的实施铁路安全风险管理。本文笔者多年在铁路工务部门的一线工作,通过铁路风险识别、铁路工务系统安全风险的分解、铁路工务系统风险清单的建立及加大安全风险管理投入四个方面进行安全风险管理的介绍。希望提出一些对铁路工务部门安全风险管理有借鉴意义的意见与建议,给同行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第7篇:铁路安全防护条例范文

1.1基础性作用所谓基础就是从事某项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基本的安全行为能力,这也是安全文化建设的重点。就目前太原铁路职工培训基地的工作来分析,2013年培训员工2万多人次,占到一线职工的20%以上。其中,新职员工2760人,新职员工入路的第一次培训尤为重要,传授知识的重点放在了铁路安全知识,专业基础技能,以及铁路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文化、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目的就是实现新职员工角色的转换,基本安全技能知识的掌握和增加对铁路认知度、信赖感、归属感。高铁储备人才和工班长等职工培训是对既有职工新的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目的是让职工适应铁路发展需求,把握铁路技术发展动态,掌握新形势下安全管理的要求,熟练应用新的技能标准,在太原铁路局的高铁安全开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1.2系统性作用职工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它可以把职工拥有零散的、点滴的知识串联起来,我们知道,在路局建立的三级教育网络中有路局级、站段级和车间级。站段和车间的培训以应知应会、应急处理演练、救援演练为根本,路局级培训基地则强调理论和实践并重,可以说是站段、车间职工培训的延伸和提高,更注重系统性,从原理、条例到实际操作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同时,融入了企业文化、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责任心、工作态度等非技术科目,从人的全面塑造出发,达到综合素质的提升,实现安全文化建设中“以人为本”的根本目的。

1.3宣传性作用安全文化要深入人心,要成为人的自觉行为,没有固定的宣传阵地是难以实现的。培训基地每年要接纳2万多人次的培训任务,而且是来自于全局各个系统、各个工种,这就形成了强有力的安全文化的宣传阵地。安全文化的营造,安全教育基地的建立,安全的案例警示教育,安全文化建设大家谈活动的开展,全局安全文化建设的方法,目标的宣传,都会在职工心中产生共鸣,潜移默化发挥作用,使职工的行为有所改变,态度有所转变,铁路共有的价值观会逐步形成,有力地促进全局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

1.4长期性作用职工培训的对象是人,对人的改变绝不是一朝一夕,一次培训就能实现的。而是需要不断的重复,反复的教育培训逐步改变的。众所周知,人是影响安全因素中最不稳定的因素,同时又是决定性因素。铁路要保障长治久安,就要在职工培训上加大力度。尤其近几年来新职员工的来源大部分是复员退伍军人,相对而言其文化素质、学习习惯、行为习惯都明显不足,要彻底改变现状,必须有长久的持之以恒的教育培训做支撑。可喜的是这几年来,我们始终把职工培训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使职工培训在转变人的思想、行为,提高人的技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培训基地软硬件的增强,随着站段、车间培训工作的不断创新和提高,职工培训的长期性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发挥,职工在创建安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2改进职工培训工作的建议

如上所述,职工培训在安全文化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性,但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则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进。

2.1培训的定位要高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绝不是简单地完成技能传授和安全知识的培训,而应定位于企业安全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效率提高的高度,因此培训工作的整体标准要高。从培训流程的设定,到培训的组织实施方案制定,再到培训过程的监督与管理都要高标准,都要从铁路安全发展的需求出发,设计和开发与生产过程相一致的精品课程,和企业文化内涵相一致的培训目标,让职工学员从踏进培训基地的第一步开始就强烈地感受到培训的氛围和环境,通过教学实施,让职工学员强烈地感受到培训对自己的重要,逐步改变职工的心理安全状态,把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

2.2培训的内容要拓培训基地培训内容不能是单一的专业知识、安全知识,而应帮助职工学员构架起安全防护的整体框架,提高其综合素质,把把握安全的钥匙交给职工自己。在培训的实践中我们知道,来自繁忙一线的职工在日常的工作中大部分是知道工作标准的,操作规程也清楚,只是干的时候凭经验,减步骤,忽视和忘记了安全的危害,是责任心问题。他们每天听到的是安全的提醒,受到的是安全的监督,但除此之外,一些个人必须具备的人文知识却很难有机会听到,这就客观上为培训基地提出了要求,一定要丰富他们的内心世界,一定要让他们听到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企业文化等高层次讲授,让职工内心强大起来,武装起来,提高他们判断事物是非的标准,克服“无知者无畏”的片面认识,使他们能够成为自觉维护铁路安全的守护神。

2.3培训的方法要新培训方法就是传授知识技能的技巧,方法直接关系效果。方法的创新在于体现学员为主体,在于采用科技手段让学员受到视觉、心灵的冲击。以学员为主体就是让来自一线的职工学员主动参与到讲课的过程中,针对主题展开讨论,事故案例当堂分析,学员登台讲结果,教师提炼讲标准,实现模拟现场,场景教学,加深学员对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应用科技手段就要尽可能建立安全教育基地,通过事故案例展示,让学员体会到自我的责任;通过铁路发展历史展览,让学员感受到铁路发展的光荣历史,增强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通过声光电模拟事故现场,让学员身临其境,使其身心受到冲击,认识到安全事故的危害,增强学习知识的积极性,提高按标作业的自觉性。

第8篇:铁路安全防护条例范文

回顾半年来的工作我在阳大铁路工程、路基填筑、隧道、桥涵施工、连续梁等全面施工,我深感自己肩上的担子有多重,虽然压力很大,但同时对我来说也是一种机遇、一种挑战,面对困难和压力,我不会退缩。项目部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时时处处讲安全,正确处理好施工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指导思想。由于全体员工认识到位,项目部经理、书记重视,安全工作成了大家的自觉行动。经理经常对我们讲,不管工期多紧,任务多重,一定要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始终保持着“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感和紧迫感,警钟常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防范措施执行不力而造成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责任追究。

2018年在公司安质部和项目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项目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现总结如下:

一、工作主要回顾:

(一)、通过安全例会、集中学习、文件发放等多种形式对上级领导指示及相关文件进行宣传、贯彻及落实。理论联系实际,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主要指导方针,大力推进安全质量各项工作,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加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严把质量关,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切实牢固的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把责任落实到了自己工作的每个细节,落实到了现场的每一步施工中,完成了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建立了以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保证体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同时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作用,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狠抓落实。

(三)、安全、质量工作对我来说,始终是第一位的。加强日常检查力度,认真实施标准化作业,杜绝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做到文明施工,并要求所有管理人员齐抓共管,并加强与各工地负责人沟通,及时了解施工进度,明确安全防护重点,及时盯岗到位,不断完善内资资料,按时完成和上报资料,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岗位职责。

(四)、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并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将“防高空坠落、防大型设备、防触电防火、施工等作为本工程的安全防范重点,制定了专项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和作业队伍进行消防、高空、防洪等应急演练。

(五)、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在职员工取得项目部安全培训合格、确保岗前培训率100%。针对施工队伍多,作业人员分散得情况分别予以安全知识教育,切实做好岗前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求持证上岗,杜绝了无证操作行为。同时做好安全知识教育记录,根据当日作业内容、作业工序、工作特点、工作环境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提出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二、存在问题:

安全质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临边防护不能做到全封闭,脚手架搭设不符合标准,桥涵施工现场未设置防护警示标志,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的现象时有发生。施工安全用电管理不规范:施工现场配电箱存在箱门损坏,不及时关闭落锁,电线乱拉乱扯尚未彻底杜绝。安全技术交底不彻底:架子队对安全技术交底不重视,导致作业人员不清楚当日作业安全重点。工程质量通病整治不理想,如路基填筑虚铺过厚,惨灰量不足,过渡段填筑不规范,桥涵实体存在蜂窝麻面等。

(二)、与各部门之间沟通交流不够,缺乏主动性,往往强调种种理由。

 三、整改措施:

(一)、我深刻反思,提高思想认识,举一反三,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增强责任心,对于出现的问题要敢于面对和重视,严格按照施工工序操作。明确考核追究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要精确到哪个工序具体由哪个人负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严把安全质量关。加强对施工劳务人员的安全质量培训力度,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质量意识,提高每一个施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严格按照整改、达标、提高的原则,逐项研究方案,开展质量通病整治工作。针对出现问题和隐患,逐项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地点、任务、标准、措施、时间、责任人和包保干部。对整治工作未按期达标完成或屡整屡犯的问题,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究考核。

(二)、积极主动与各部门之间沟通交流,特别是连续梁施工,主动和技术、物资、办公室沟通交流,确保安全质量。

 下一步工作

(一)、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重点检查现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落实情况,抓好规章制度的健全、修订和废止,做到管理制度标准化。

(二)、抓好安全分析预控。严格按照安全风险等级管理的要求,分内容、地点、时间、盯控要求、现场负责人、包保干部等,每月列出安全责任展开表,形成风险预防、过程监控、责任包保的机制。

(三)、深入整治质量问题。按照整改、达标、提高的原则,逐项研究方案,高标准开展质量通病整治工作。逐项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地点、任务、标准、措施、时间、责任人和包保干部。对整治工作未按期达标完成或屡整屡犯的问题,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究考核。

(四)、全面落实“四个标准”施工,做好工艺试验和试验段。

第9篇:铁路安全防护条例范文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扩建项目的审查和批准证书的颁发;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查。

(五)组织、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资格考核。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的单位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七)组织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九)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安全培训、评价、检测等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公安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二)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接受公众上缴的剧毒化学品;并负责移交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对必须进入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向社会公告。

(五)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六)负责侦查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的刑事案件。

(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质监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日常监管;对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颁发气瓶充装登记证。

(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进行安全监察;依法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事故。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交通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单位的从业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工具(车辆、船舶)技术条件认定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不安全行为。

(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环境保护部门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含事故防范和事故应急对策措施),对环保设施组织进行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统一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四)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对我省进口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管。

(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卫生行政部门

(一)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医疗机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负责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登记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定。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组织或会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经委)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对需要核准的项目依法实施核准。

(二)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危险化学品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依法实施淘汰。

九、建设规划部门

(一)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中,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安排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三)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有关设施建设的合理规划,并组织对违章建筑的查处。

(四)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资质审核以及设计、施工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对取得安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批。

十一、商务部门

负责成品油经营、存储企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审查颁发。

十二、农业部门

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进行登记以及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三、国防科工办

负责对本系统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四、气象部门

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铁路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办理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车站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工具(包括自备铁路罐车)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铁路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六、民航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民航运输单位及其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监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航空运输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七、邮政部门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协助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以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各司其职,承担责任。对几个部门共同管理的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其监管责任由前置审批部门承担;未涉及前置审批的,监管责任由专业监督管理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