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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案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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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案例

第1篇:农村金融案例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金融支持

Abstract:Via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on the practice of reform on assignment of the land-use rights and financial support in Shandong and Henan province, this paper, by comparing the differences and sameness among the typical cases of assignment of the land-use rights, indicates that the case in Zaozhuang is the most practical one and should be popularized. On analyzing the main problems in the present transference of land-use rights, this paper gives suggestions on how to promote reform on the transference of land-use rights.

Key Words:land-use rights,assignment of the land-use rights,financial support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7-0003-04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需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的力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笔者在对山东、河南两省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改革实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和加大金融支持的政策建议。

一、案例基本情况

近年来,山东、河南两省各级地方政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民因地制宜,以股份合作、转包、出租、转让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适度规模的农村,取得了较大成效。从各地实践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典型案例主要包括枣庄案例、泰安宁阳案例、潍坊案例、青岛胶州案例和信阳案例。

(一)枣庄案例

1. 以农村土地合作社为发展平台,形成规模优势。在认真总结农民自发进行土地流转经验的基础上,枣庄市以土地合作社作为土地流转的基本平台加以推广,2008 年5 月以来已成立山亭徐庄、滕州龙珠等多家农村土地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的运作模式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加入土地合作社,合作社发给入社农民《合作社成员证》予以确认,农民凭证按股份获得土地收益。

2. 发放土地使用产权证,明晰权利边界。为明晰流转土地产权边界,枣庄市创设了全国首批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截至2008年底,枣庄已核发土地使用产权证686个,涉及土地4560亩。持证人在3年的产权期限内,可以作价入股、合作经营或向银行业机构办理抵押贷款。

3. 建设农村土地使用权交易立体市场,搭建流转平台。枣庄建立了市、区(市)、乡镇三级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网络,农民、合作社或银行可凭土地使用产权证到土地使用权交易所进行土地使用产权交易,土地交易所对涉及土地进行评估。

4. 主动创新信贷产品,金融跟进配套服务。为满足融资需求,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农村土地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枣庄市金融机构主动创新信贷产品,按照“多行进入、分类抵押、一证多贷”的方式积极加大信贷力度。目前,该市金融机构累计向土地合作社社员或理事发放联户联保贷款354 万元。

(二)泰安宁阳案例

1. 健全土地流转配套机制。宁阳县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等,鼓励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工商企业投资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基地的政策,先后建立土地流转管理体制、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制、土地流转财政扶持机制和土地开发整理机制,规范土地流转。

2. 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一是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土地流转,全县年销售收入过100万元的农业龙头企业达到68家。二是按照“股份+合作”模式,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台助推土地流转,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达到364个,入社(协会)农户9万户,流转土地1.8万亩。三是加大劳务输出,促进5万亩农田以“托管”方式进行流转。

3. 土地流转规模较大。截至2008年10月底,宁阳县开展土地流转的村庄共302个,占全县的53.36%,参与农户3.7万户,流转面积7.6万亩。

(三)潍坊案例

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基础上,潍坊市形成了多种较具特色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三种有代表性的模式如下:一是“农业龙头企业+自属种养基地+农户”模式。农业龙头企业以租赁承包形式向农户或村集体取得一定时期的土地使用权,与基地农户按比例共同投资生产。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基地+农户”模式。农村专业合作社以租赁承包形式向农户或村集体取得土地使用权,由社员农户分别投资生产。三是“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自属专业公司+职工农户”模式。合作社以入股形式取得农户和村集体土地使用经营权,成立专业公司经营入股土地。目前,农地使用权流转改革成效显著,全市农地流转面积已占总面积的5%。

(四)青岛胶州案例

胶州市着力推动和规范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据调查,该市土地流转面积达11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3.7%;参与流转的村庄563个,占村庄总数的69.4%;参与农户3.6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8%。

1. 以专业合作社为土地流转的主要载体。2008年2月以来,胶州市通过农业龙头企业出资设立和农民自发成立等方式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36家,土地流转面积4.9万亩,占全市流转面积的44.5%,涉及农民9000户,占全部流转农户数的25%。

2. 地方政府建立三级土地流转市场,加强规范引导。胶州市搭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转、规范长效的市、镇、村三级土地流转平台,实行土地流转一站式服务,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信阳案例

信阳市作为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 积极搭建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平台,规范、服务土地流转行为。如罗山县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网络,健全了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流转合同管理制度、流转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土地流转工作。

2.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取得初步成效。信阳市吸引“城市工商资本下乡” 参与土地流转,已扶持、培育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500多家,其中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117家,共带动了全市50%左右的农户参与土地流转。

3. 金融机构丰富支农信贷产品,加大金融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加强信贷产品创新,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支持。如,截至2008年底,仅罗山县楠杆镇就利用368公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共向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876万元。

二、对几个土地流转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因此,推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其前提是清晰农民的土地产权,否则流转就无法保障;其活力在于建设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否则流转就无法实现;其动力在于政府的积极推动和监管,否则就不能保证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规范进行;其核心在于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否则规模化、资本化的目的就很难实现。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比较(详见表1),有助于研究确定土地流转改革的发展路径。

(一)几个典型案例的共同特点

一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进行了确权。几个地方政府部门都向农民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助于明确农民权利界限,一定程度上解决土地流转行为和土地合作社融资面临的产权界定难题。

二是政府建立了土地流转交易市场。枣庄、泰安宁阳、青岛胶州、信阳均建立了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农民、合作社可以到交易市场进行土地经营权交易,贷款银行也可以通过市场将设定抵押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变现。

三是政府对土地流转积极推动,正确引导。地方政府通过建立土地流转制度,加强监管,积极推动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在流转形式上,因地制宜,鼓励流转形式多样化。

四是金融支持“三农”力度逐步加大。农村土地流转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支农担保难的问题,解决了“三农”贷款难的问题。特别是枣庄市创设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调动了银行参与的积极性。金融机构主动创新信贷产品,探索创新土地产权证抵押贷款、合作社创业带头人贷款等七类信贷支持模式,信贷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二)几个典型案例的差异比较

一是土地产权证明有所区别。与其他地方相比,枣庄市创设了全国首批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向加入土地合作社的农民颁发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进一步明晰了流转土地的产权,有效解决了土地使用权量化入股和融资困难等问题。

二是交易市场的模式和完善程度不一。枣庄市建立了市、区(市)、乡镇三级农村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胶州市建立了市、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有的只有二级或一级。其中,乡镇一级成为主要交易市场。相比较而言,枣庄市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比较完善、规范。

三是土地流转发展的侧重点不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主要包括入股、租赁、转让、互换等几种,但近年来以土地入股成立专业合作社逐渐成为主要的模式。其中,枣庄、胶州和潍坊的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更为强劲。

通过比较,枣庄案例的明显优点在于清晰界定了权利边界,完善了交易市场,有利于土地的流转和金融机构抵押权的实现,其以合作社为平台的“四位一体”做法也是目前各地典型案例探索的主要方向。因此,笔者认为枣庄案例有较强的借鉴和推广价值,如果吸收胶州的政府扶持、潍坊的市场化经验,其发展前景可以更加宽广。

三、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地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改革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农村“融资难”的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总体上看,该项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各种困难和问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面临法律障碍

《物权法》第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进一步明确,“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虽然《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为土地流转改革预留了出口,但是目前尚无明确的相应法律规定。即使枣庄市政府向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发放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其抵押的合法性还值得商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禁止性规定,一方面造成“抵押难”问题,影响了金融支持“三农”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影响了农民的权益,因为耕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手中最具有价值的财产,不允许其进行抵押融资,就是限制了农民土地使用产权的担保权能。

(二)一些地方土地流转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管理机制不完善

由于缺少具体操作制度,土地流转过程中不规范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是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留下纠纷隐患。二是有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农户同意,便将土地流转给第三方经营。三是部分乡村干部越权直接充当土地流转主体。四是个别乡村组织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违反规定借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机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动性不强

一些地方尚未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缺乏完善的市场规则,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顺利开展。部分地方政府部门未能按规定对所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导致土地流转无法有效流动。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的“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原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流通性、可交易性。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评估机构缺乏法定资质。当前,土地承包产权的评估认定主要由乡镇的司法所、经管站及土管所进行,而这些机构缺乏法定资质。二是土地使用权贷款抵押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有待提高。三是评估登记缺乏有效监督,其公正性、准确性缺乏公信力。

(五)金融机构难以有效行使抵押权

一是违约处置难。如果贷款出现违约风险,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由哪个部门来处置、如何执行、如何再流转等问题存在操作难度。二是土地流转期限过短。枣庄等地方的土地使用产权证期限暂定为3 年。但3 年有效期较短,如果抵押人在合同期内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面临抵押权到期灭失的风险,无法予以变现。

四、对策建议

(一)健全完善土地流转配套法律制度

应当充分总结各地的土地流转经验,修改《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取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允许其依法进行流转和设定担保。为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尽快制定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土地流转具体操作程序,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调解制度。

(二)以专业合作社为突破口推进土地流转改革

土地经营权流转改革的实践表明,必须在坚持“三不变”原则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进行积极探索。鼓励各地方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和规模经营方式,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改革提供充分的实践支撑。可以借鉴枣庄、胶州、潍坊等案例经验,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建立土地合作社。各级政府应加快培育良好的外部环境,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促进各类土地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三)优化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环境

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搭建土地流转和交易市场,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流转登记、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逐步建立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和网络,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

(四)优化土地流转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适当引入竞争机制。要在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维护适当竞争。二是发挥政策优势,加强窗口指导,研究制定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加大对土地流转经营和规模经营的信贷支持力度。三是科学设计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制度。制定土地流转贷款操作指引,鼓励、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股方式连片集中经营。

(五)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制度

一是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准入制度,明确抵押评估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增强土地使用产权评估抵押的合法有效性。二是科学确定评估依据和标准。通过建立土地评估信息数据库,跟踪分析、加工交易信息,不断调整、完善评估依据和标准,切实维护银行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农村征信系统的建设。扩充和完善征信信息来源,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实用性和及时性,为各金融机构投放信贷提供服务。

(六)健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配套机制

一是合理确定土地使用产权期限。既要考虑农业生产周期和贷款偿还,又要防范农民失地风险,在设定土地流转及抵押时,土地使用产权期限以5-10年为宜。二是建立贷款风险防范补偿机制。由农村土地合作社建立风险基金,政府部门建立还贷周转金、风险补偿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土地合作社的贷款损失。三是引入商业性保险保障机制,通过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的介入,有效降低合作社土地使用产权的抵押贷款风险。

参考文献:

[1]杨子强.山东枣庄农村规模经营和金融创新调查[J].中国金融,2009,(4).

第2篇:农村金融案例范文

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旨在加快农村金融体制的转型,保障农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但是农村现状的整体体制并未彻底转型。本论文根据相关数据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现状

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事关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国家和政府仍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农业保险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农业生产、保障农民的利益等都具有推进作用。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选择在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这六个省区对5种主要农作物,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调动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2007年,中央出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五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长速度达到85%。至2011年,农业保险基本覆盖全国所有省份,农业保险的承保品种也覆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

(二)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分析

近年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重要成果,初步形成了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体,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民间借贷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在二十多年的改革进程中,仍普遍存在农村金融风险和经营低效率的问题,农村金融体制的现状已难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制约着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1.“三农”贷款难的问题仍很突出。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农户在抵押房产进行贷款时,无法提供齐全有效的房产证件,担保公司出于对利益和风险的考虑,也不愿意为农户担保,贷款困难的农户难以投入农业再生产。农业投入资金短缺,有资格贷款的农户能够贷款的数额也较小,满足不了农民对贷款的资金需求。

2.缺乏多样化的竞争主体和有效的竞争机制。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三大主体为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正规金融机构的逐渐商业化,竞争视角和业务范围大多由农村转向城市,非正规金融组织的金融交易成本过高且不受政策保护,以及严格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限制,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少,并且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

3.农业农村保险发展水平滞后。农村保险主要有两种:商业农险和政策性农险。一方面,我国农村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商业农险的费率高于农户的承受水平,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非常谨慎。另一方面,农业抗风险能力弱,农户对保险也没有较强的意识,加之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因此近年来农村农业保险发展水平滞后。

根据相关数据分析,如表1,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比和贷款平均增长率均较低。截至2005年末,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比较于全国水平,相差12%之多,受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和信贷承载能力差等因素的影响,农户的存款多,贷款少,拉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比水平。由于资金总是流向经济发达和市场活跃的地方,所以农村信用社在向农村提供资金的同时也有大量资金流出农村,信贷支持力度下降,农村金融供给仍然不足。

二、国内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成功案例分析

(一)浙江丽水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与研究

丽水市是浙江省的农业大市,金融支农既是重点又是难点。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相继出台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信贷支农政策,并已取得显著成效。2012年5月,丽水市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首个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重点推进信贷支农、信用惠农、支付便农、创新为农四大金融支农工程。主要措施如下:

1.完善小额信贷体系,推广联保贷款制度。提高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实行优惠贷款利率。鼓励并推广联保贷款制度的实行,按照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的原则,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贷款。

2.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促进林业融资发展。出台相关规章制度,为林权管理提供相关法律保障;完善林木砍伐管理机制,规范市场监管和评估行为。利用林权进行抵押,既保护了森林资源,又解决了林农贷款难的问题,被誉为“叶子变票子”的金融创新。

3.建立信用体系平台,强化金融惠农政策。加大支农力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建立一个多层次、低成本、覆盖面广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4.改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银行卡、信用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的使用,鼓励新兴电子支付业务的创新与应用,使金融服务业务进一步便民、利民。

(二)温州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案例分析

自1980年以来,温州多次被确定为利率改革试点。温州多年利率试点的改革产生了显著效果,不仅提高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有效调动了农村居民的参储积极性,也提高了农村合作机构的经营效益。

2003年,温州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一是“零资产”启动。即农村信用社在资产核资当中,实际资不抵债的,通过政府扶持和资产适度增值的方法,使资等于债;相反则通过计提风险准备金额度的形式,实现资等于债。二是在管理体制实行“5―5―1”形式。全市11家信用联社中,由5家联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另5家联社实行一级法人。三是央行发行专项票据。简称“花钱买机制”。通过该机制的改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提高,经营实力得到增强。近年来,温州信贷支农力度有所加大,资产质量不断改善,初步建立了“三会一层”法人治理模式,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健全,内部管理不断强化,经营机制日益完善。

(三)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成功案例带来的启示

1.取得地方当政府的支持是关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基础性的战略工程,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以上两个案例之所以进展顺利,既得益于上级领导的全力支持和高度重视,也得益于部门和农户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为改革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2.让农户得到真正的实惠是根本。丽水市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不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各涉农金融机构对信用度高的农户实行贷款优先、额度放宽等优惠措施,以此激发农户参与金融体制改革的积极性。

3.各涉农金融机构的参与是前提。丽水市在制定改革方案时,明确把各涉农金融机构统一作为本次工作的实施主体,统一管理。实践证明,只有让各涉农金融机构共同参与,享其成果,才能在思想上达成共识,减少执行上的随意性。

三、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解决三农问题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我国急需建立一个以农村信用社组织为基础,以先进电子化技术为工具的现代农村信用体系。同时,加强农村金融风险管理,引导农村金融体系朝一个健康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信息征集主体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以农村集体为单位,筹集设立农村级互助基金,加强金融风险管理。

(二)规范发展农村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既有正面作用,也有负面作用。因此要规范引导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有利于加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随着经济发展,在规范、严格筛选机制和市场机制下,适当引导良好的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到地上。这样也更有利于监管民间金融,使其充分发挥积极的一面。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积极引导民间金融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竞争主体,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三)有效利用小额信贷扶贫

小额信贷成为当地农户的又一种制度性信贷供给,对农村非正规金融乃至正规金融有替代和补充作用。小额信贷是金融服务的制度创新,为低收入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贷款,可以有效缓解信贷分配在农户之间不平等的问题。所以应该增加从事农村信贷服务的专业人员,推动建立政府相关部门、农户、农业企业、乡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多方参与的信贷联保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

(四)健全农村社会保险体系

首先要拓宽农村保险的服务范围,创新农村保险产品,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其次,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良好的信贷环境和政策长效机制;最后,加强农业风险管理,健全农业再保险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四、结语

第3篇:农村金融案例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经济;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32.3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7.018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经历过许多次的变革,在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当中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改革不断推进和发展,金融制度也在不断调整,使得我国金融发展取得了一定的傲人成绩,但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有些问题却不容乐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整,以保证农村金融健康发展。

1当前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农村金融体系有待完善

民间金融问题对农村金融机构带来一定影响,由于民间金融发展的特殊性,其体系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由于没有正规渠道去贷款,资源短缺,所以一般农村放贷利率较高,甚至远远高于国家金融机构,这使得农民无法高效利用金融资源,造成民间金融借贷的乱象,不利于经济发展;二是农村民间金融并未合法化,很容易因为法律的缺失和不正规而产生各种民事纠纷,不利于国家管理。而且民间借贷的失败案例也不计其数;三是由于民间借贷的不正规性,干扰国家宏观调控,使得国家信贷政策效果降低,导致国家信贷机构的慌乱,民间金融自发性较强,并不在国家机构的有效监管范围内,更加使得民间金融借贷此消彼长,并不好控制。一部分人因为信任缺失或者身份问题无法向国家金融机构正规借贷,于是便只能转向民间贷款,这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一定的冲击。

1.2农村金融结构覆盖面小,资金链难以满足农户需求

部分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缓慢,甚至有些网点在建立后却逐渐撤离。而有些机构办理业务手续繁琐,要求较高,很多农户不具备贷款条件。再加上有金融机构资金供给还不能满足农户需求等,这些都是当前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3农村金融环境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农村金融环境的好坏也是影响农村金融发展的一大问题。好的金融环境能够对农村经济起到很好的帮助作用。我国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农村金融不甚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得而知。同时也说明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做好宣传工作,导致农民不了解金融知识,在农村没有形成很好的金融服务文化氛围,这些问题综合起来导致了信用环境整体的不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应不断提高,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这也是职责所在。

2解决当前农村金融发展困境的对策分析

2.1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正视民间金融行为

鼓励农民了解农村金融机构,帮助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农村金融机构本身也要加大服务力度,完善金融体系,不断推出适合农民的农村金融产品,为农民解决切实问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小额信贷、农户联保等贷款模式。积极探索多种担保方式,多层面、多渠道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针对民间贷款问题,要加以正确引导,规范民间金融组织,打击放高利贷的行为。

2.2鼓励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发展氛围

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农村金融发展制度下,可以适当的放宽农村金融组织准入制度,鼓励村镇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ζ浣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和安排。政府部门要积极寻找对策,拓宽融资渠道,大力扶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帮助其科学发展。重点确立乡镇金融服务网点的铺设计划,提高农户贷款覆盖率。

2.3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保证农村金融服务质量

农村金融机构要想谋求长远发展,必须树立服务意识,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本着为百姓答疑解惑、谋福利的工作态度,让百姓信任农村金融机构。营造健康、开放的农村金融市场,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进入壁垒,激励和促进更多的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进入农村市场,推动商业银行在县域以下设立机构网点,切实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3结语

想要破解农村金融发展困境,就必须努力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正视民间金融行为;鼓励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发展氛围;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保证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农村金融发展的好坏,关系到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切实做好农村金融发展工作十分必要。农村金融的繁荣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关注并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同时要发挥监督的作用,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健康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1] 张伦.发展农村金融是大型商业银行业务的新增长点[J]. 科技资讯,2011,(01).

[2] 胡帮勇.新农村建设环境下中国农村金融创新路径分析[J]. 湖南农业科学,2010,(23).

[3] 郭培清.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J].甘肃金融,2010,(12).

[4] 张璐.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未来发展趋势[J].中国市场,2011,(05).

第4篇:农村金融案例范文

伴随着土地承包权流转多样化的创新试验,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解决农村金融薄弱的举措之一。但和陈锡文持相同观点的“三农”专家看来,抵押贷款并不是农村资金供需矛盾的利剑,反而孕育了很多潜在的社会风险,并且在抵押实践中,过低的土地评估价值,对农民而言是新的不公平。

对此,国研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表示,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方向应该是小额信用贷款和发展农村信用担保机制。而支持农民自主合作组织的融资功能也是途径之一。

慎行承包权抵押

从某些地方实践上看,陈认为抵押权在操作上存在着对农民不公平的现象。

如今年4月,辽宁省法库县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最终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法库县长岗子辣椒专业合作社900多亩土地进过金融部门评估,最终确定一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60万元。而随后,合作社办理了“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最终从农信社取得了一年期的贷款30万元。

“土地的估价压得这么低,其实是把风险转移给了农民。”对此做法,陈提出了疑问,“除了抵押贷款,有没有更好的形式?”

近些年农村融资难的呼声一直不断。但作为商业机构的金融组织,因农民缺乏有效担保物,控制信贷风险为由,远离了农村市场。

“农民没有抵押物?”陈表示,实际上从2007年开始,有关部门就做了规定,农村小额贷款可以用信用担保,最高额度是30万。因为,农民具有地缘和血缘关系,有信用贷款的社会条件和基础。

“如果以农民没有可靠的担保抵押物来拒绝给农民贷款,是没有理由的。”陈称。

重申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作用时,陈锡文也再次强调,土地抵押贷款存在社会风险。从东亚传统农业社会的案例看,土地抵押也很少存在。

可支持农民自助融资渠道

“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依然严峻,农业企业普遍受到信贷约束。”

上述判断来自于国研中心农村部专家们撰写的《调查中国农村》一书。该书集合了该组织近10年的调研报告。其中,首次披露了该组织专门针对农村金融现状,进行的29个省、1979农户、180个村庄、216个企业、103个信用社、340农村金融机构、15个民间金融组织的大规模调研的结论。

调研报告显示,只有少数企业获得银行授信额度,50%的企业认为授信额度规模太小。从满足信贷需求的程度看,满足程度平均值仅为15.48%(即获得贷款数额占期望贷款额的比重)。

在信贷约束下,非正规渠道依然是农村最重要的借款渠道。

报告显示,亲戚朋友借款占到了所有借款渠道的58.11%,信用社占37.34%。同时这种现状也存在于农村企业的融资中。即由于正规金融的信贷约束,非正规金融对农村企业的支持也非常重要。如调研报告显示,农村企业的38.80%借款来自亲友,16.40%的借款来自民间私人放贷人(占10.40%)和民间金融会等非正规渠道。

“农村金融是农村政策的软肋。”韩俊称。针对此,该调研报告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和陈锡文一样,韩俊把农村金融的突破口也锁定在农村小额信贷领域。

“小额信贷满足了农户的资金需求,效果初步展现。”韩俊表示,下一步要继续完善该政策,如目前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业务主要是靠政策推动进行,缺乏商业可持续性。

对此,韩建议,鉴于小额信贷在需求上的低利率要求和金融机构的高服务成本之间的矛盾,应该借鉴国外经验,促进制度创新。如采取包括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等扩资渠道,培育基层临时信贷员,建立农户信用记录等。

第5篇:农村金融案例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 保护 问题 对策建议

当前,农村金融的业务方式发生很大变化,在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同时,风险系数也在增加,金融产品结构由简单向复杂发展,出现大量的、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广大农村消费者识别产品风险的难度大大增加,因此,必须深入探索优化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努力营造公正有序的农村金融市场。

一、当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法律有有待建立健全

目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是十分完善,虽然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与金融消费的适用性不太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设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缺位。

(二)存在农村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的问题

农村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理念薄弱,绝大部分农民只了解知道点存款、贷款等传统的基本的银行业务,对银行现在的一些新业务及产品不大知道、不太了解,那就更谈不上在具体实践中使用了。还有就是农村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的交往中,存在与金融机构地位不均衡、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力量之差别,因而处于弱势地位。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宣传和交易风险评估,缺乏准确的判断,可能遭遇金融欺诈。再加上一些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足,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甚至个别地方忽视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有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等,由此造成消费中的矛盾。如投诉和争议较为集中的银行收费,农村消费者有时并不十分了解具体收费项目和数额,也不知道其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遇到纠纷往往不知如何解决,更谈不上维护权益。

(三)双方交易行为中存在不公平现象

如双方在交易中,一般都是金融机构用固定格式的保险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而农村金融消费者由于法律知识有限,甚至于完全不懂所说的意思,也无法判断其中是否含有不公平乃至欺诈条款,这样容易造成被侵权。

(四)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难以得到有效赔偿

损害赔偿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身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算真正的得到了保护。但是在实际交易中,由于一些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往往在遭遇侵权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不到位

虽然近年来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也都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但总体而言还存在诸多问题,宣传教育实际效果并不是太理想。

二、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制定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

一是制定系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势在必行,同时在一般立法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消费者进行特殊立法;二是必须进一步细化、量化金融机构的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工作规定办法,经此规范指引其工作,防止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三是必须明确农村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金融管理部门要统一制定工作规划,金融机构主动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量化服务细则,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明确投诉处理时限,并以最快的时间告知投诉者;四是明细处罚规定。针对金融机构出现的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审慎、严肃处理。

(二)积极搭建金融消费者诉讼处理平台,努力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

一是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要积极、主动、大胆承担起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任,认真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耐心细致做好咨询事项答疑工作,及时按照规范要求受理、转办和答复金融消费投诉,督导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银行卡领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和指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促进公平合理消费环境的逐步形成,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二是通过各种政策的实施,努力营造和谐、宽松的金融消费环境,做到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同时保护,不顾此失彼,力争达到金融管理经营者利益与金融消费者利益趋于一致;三是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配合。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体系还需要金融机构与工商、司法、教育、高等院校、行业协会、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多个相关部门积极联动,充分发挥合力推动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

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首要的工作之一是必须深入农村开展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使农村消费者了解自身的权利,了解自己有那些权利、如何较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基本常识。一是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农村乡镇、农户等地,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提升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权益保护意识;二是积极探索借助新媒介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形式,使广大金融消费者熟悉银行理财产品,做到自我理财,自担风险;三是金融机构特别要向办理业务的客户尤其是农村居民耐心、全面介绍金融业务和相关知识,增强和提高消费者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信心和积极性,进而提升自身形象和声誉;四是在宣传内容上,采用贴近农村日常生活方式的语言形式,简单易懂、通俗明白,结合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用事实说话,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掌握金融知识。

(四)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第6篇:农村金融案例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之谜;合作金融;农村资金互助社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085-03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短缺、金融资源匮乏。中国社科院农村经济发展研究所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所有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达到20万亿元以上,而这其中针对农户的贷款额还不到1.4万亿元。至今,全国有2868个乡(镇)属于“零金融机构”乡镇,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

归纳起来,农村金融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由“收缩效应”导致的农村融资大幅萎缩、由“补缺效应”导致的非正式金融活动空间巨大、由“吸管效应”导致的农村资金大量流出。对于中国农村的资金需求和经济贡献来说,这种运行模式和运行结果,使理论界与决策者都难以接受,从而形成中国特有的“农村金融之谜”。

一、“农村金融之谜”的现实表现及破解的关键

农村金融之谜的源头实际是信贷公平问题。信贷不公平或信贷歧视是市场经济中金融机构追求盈利的正常结果。而农村金融的相对落后导致农村中的信贷不公平现象比城市更加严重,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农村中的部分弱势群体被金融机构拒之门外,几乎没有机会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以苏北某县为例,该县目前有7家金融机构。在这些机构中,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业务倾向“三农”之外,农行及邮政储蓄银行的业务重点放在大客户、优质客户上;农业发展银行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大项目和政策性业务;其他机构的经营特色也大体相同。并且上世纪90年代以前,在广大农村一个乡镇最少有一家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机构,而现在大部分乡镇的国有银行机构都撤离了。

其二,更为严重的是大量的农村资金被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并抽走,农金机构的角色定位从改革设计者所期望的“蓄水池”变成了“抽水机”。

农村乡镇仅有的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以及县城的金融机构,其资金管理模式是将农村吸收的存款都归集到总部统一调度使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部在北京,农村信用社在省级、邮政储蓄最少归集到省),是从农村抽走资金,而不是给农村“输血”。仍以苏北某县为例,该县7家金融机构中,全部金融机构平均存贷比仅44%。如果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剔除,则平均存贷比只有30%。如此低的存贷比说明,农村现有金融机构对县域经济支持力度有限,起着将本已稀缺的农村资金抽到城市的“管道”作用。因此,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首先要确保农村资金不外流,而如何能将资金稳定在农村地区,为农民所用,这是一个长期困扰基层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比较好的解决途径是鼓励农民尝试创办合作金融组织。

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的构建-理论与实践

(一)关于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初步分析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人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它是纯民间性质的金融合作组织。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发了90号文件,鼓励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农民只要募集10万元,就可以申请注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2008年试点省份由6个逐步扩大到全国的31个省(市、区)。

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之间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它以投入股本的形式,把农民吸收进合作组织,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遵循“进退自由、一人一票、盈余往返”等合作制基本原则,农民自己制定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积累分配、监督制度、利率、周期和额度等,由于农民掌握着合作金融的资金和信贷的控制权,合作金融和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此外,与商业金融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以下优势:

1 成本优势。它具有比商业金融更低的交易费用,具有信息成本优势和管理、监督成本优势,这就使社员更容易获得贷款和其他服务,服务价格和资金价格也更加低廉。

2 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这种草根性质、内生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有效运行是建立在农村特有的熟人社会的基础之上的,是以地缘、血缘、亲情为基础的传统道德为主要约束力的。它们很好地解决了令各大商业银行头痛的信息不对称和运行成本过高的问题,增强了安全性。

低廉的管理监督费用和微不足道的信息费用使得农村合作金融面对微小利差的小额贷款也能获利,所以它完全可在金融资源贫瘠的乡村生存。

3 能很好地适应农民分散的、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农村的融资活动一般具有每笔借贷额度较小,但借贷笔数多、零星分散,“季节性和波动性强”等特点,且申请人常常缺乏稳定完备的财务资料。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平时对人们建立起信任,才能适应借贷双方的要求。显然,这种融资服务大银行是很难为之的,而这恰恰是农村合作金融的优势所在。因此资金互助社成立以来,在满足农村小额、及时、多元化贷款需求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典型实践案例

案例一:山东临沭县资金合作社――政府扶贫资金赠股

山东临沭县利用上级拨付的75万元扶贫资金,另从五个村中愿意加入资金合作社的社员手里筹集资金80多万元,成立了青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合作社。按照每股1000元的标准,绝对贫困户为全额资助户,直接由政府扶贫资金每户赠予一股;低收入户为部分资助户,政府扶贫资金和农户资金各占一半;其他为全额出资户,不予补助。这个互助资金用于支持社员农户发展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等,借款数额不超过5000元,使用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贷款的利率远低于当地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案例二:山东莒县夏庄“花生米合作社”――花生“期货交易”

莒县夏庄的花生米合作社被当地农民将之称为“花生银行”。2003年下半年,夏庄花生专业合作社吸收农户入股,股金每股50元。与众不同的是,他们的股金并不是现金,而是以等价的花生收取。夏庄的花生合作社让农民卖花生如同搞“期货交易”。农民将花生卖给合作社后,如果当时不支取现金,合作社就按当天的市场价格打好收条,农户在以后一年以内的时间里随时来结算货款。如果在结算货款当天,花生价格高于农户销售时的价格,就以结算货款当天的价格为准,如果农户收条上的价格高于结算货款当天的价格,就以农户收条上的价格为准,如果农户在一年期满后仍没有结算货款,则在一年到期之日,按一年内的最高价格自动进行结算。这种结算方式有些像期货的

形式,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入社农户遇上事情急需资金,也可到合作社进行小额贷款。

案例三:内蒙古白音锡勒农牧场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砸了高利贷交易”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白音锡勒农牧场,是个有着3720户农牧户、1.2万人口的大型国有农牧场,然而这里的金融服务长期处于“空白”状态。2007年5月31日,白音锡勒农牧场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运而生。牧马人是资金互助社信贷业务的重要受益者。长期以来,他们平均每年都要向私人借高利贷5万至6万元。而资金互助社成立后,只要人股1000元即成为社员。为购买生产资料和牲畜过冬饲草料等等,均可向资金互助社提出贷款申请,不超过两天,既可拿到贷款。牧民算了笔账,以往借5万元的高利贷每年要还1.25万元的利息,如今只需还6500元,相比之下可省6000多元。

(三)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对策

1 政策引导与扶持。由百信的例子可看出实际合作金融发展最艰难的阶段是创建期。在这一阶段如果政府扶持功能的定位模糊,合作金融将很难持续走下去。百信现在渴求的是相应政策配套,“孩子生下来了,有户口了,必须要给他奶粉”,否则互助社的发展前景令人担忧。

因此对于农民资金合作社,政府经济上的引导更为重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支持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开办费用和组织制度成本;财政可以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一定比例的铺底周转资金,可以采取免税政策或者征税返还建立风险基金;财政可以进行贴息贷款,可以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支农再贷款;银监部门允许农村资金互助社联合发展,增强其谈判能力,并引导资金互助社成立自律组织等。

2 创新管理机制。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新事物,所以在设计其管理制度时应该谨慎从之,特别要分清楚其发展的阶段,按照不同的阶段设计不同的管理制度。在资金互助社很小时(其社员规模小、经营范围小、经营金额小),其一切事务都由社员大会来决策并执行,可能其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都比较小。但是,在资金互助社很大时(其社员规模大、经营范围大、经营金额大、交易频率大),就必须设置董事会和管理机构,增加管理层次,减小错误决策和错误执行的概率。顺便指出,要使“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不走农信社的老路,真正形成社员利益关注和约束机制,就必须要有完善的自由退出机制,一般可以规定一个起码时间,一般以两、三年为限。

3 规范业务范围,扩展合作领域。银监会核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经营业务范围主要有: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办理同业存放;办理业务;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等。不难看出,在重构农村合作金融初期,农村合作金融业务领域更大程度地集中在农村资金融通领域,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农村合作金融可借助其“合作互助”的本质属性,进一步扩展合作领域,将金融合作向生产合作、销售合作延伸。通过资源的全方位共享,打通小农经济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瓶颈制约,形成合作金融带动合作经济的发展模式。

三、需要补充的两个重要问题

(一)农地金融制度的配合

长期以来农业部门金融需求难以获得足够份额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农户所拥有的贷款抵押担保品较少。据调查,农户或农村民营企业因为“找不到担保人”和“没有合适的抵押物”而得不到贷款支持的占60%以上。在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问题上,不可避免的也会涉及这个问题。“对症下药”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笔者从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认为,提倡以农户拥有的合法土地承包权作为贷款抵押物,用以担保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债权及其收益,不失为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

农户土地承包权是法律赋予广大农民的一项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民现实拥有的一项最重要的土地财产,而且由于土地的保值增值性和不可灭失性,其担保的债权安全性高,易于为贷款机构所认可和接受。因此政府应尽快构建以农户土地承包权为抵押的农地金融制度,这是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社区政府的再定位

在合作金融制度中,社区政府是一个复杂的利益主体。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和推广离不开社区政府,但社区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过深卷入又会导致合作金融资源的扭曲配置,甚至它可能是合作组织倒闭的主要原因。但是,我国的社区政府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往往偏好直接控制合作金融组织。而过多的行政干预,势必使农民担心自己投入本金是否安全,导致有实力参加合作金融的农民也徘徊在外而不加入。循环往复,会使得农民对合作金融甚至农村的合作经济产生逆反心理。当政府意识到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性,大力宣传扶持的时候必然面临巨大的重构成本。这一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改革过程中已经有过教训。历史的教训和他国的经验表明,社区政府只能在合作金融组织的外部给予扶持,实行间接管理。

最后还要强调的一点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一个新事物,国内理论界对它的认识还并不是十分充分,在此过程中要充分相信农民的创新能力,允许有失败,不能以个案否定整体,因为它会为今后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宝贵的财富。

参考文献:

[1]罗来武,刘玉平,卢宇荣,从“机构观”到“功能观”: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2004,(10)。

[2]王彬,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功能异化与重构[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8,(2)。

第7篇:农村金融案例范文

论文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农村广泛存在非正规金融现象,对非正规金融的演进以及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探寻农村正规金融的制度缺失与非正规金融具有的经济效应、制度效应入手,运用制度变迁理论深入分析了非正规金融的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并指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应是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是从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进;二是以农民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动的一系列体制机制转变大体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以农民为主的群众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体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

中国农村各个领域的改革大都从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逐渐过渡到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兴起,并演变成农村金融市场的普遍现象。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因未得到现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撑而游离于现有金融体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自由化、隐形化色彩的体制外金融活动。据陈锡文(2004)研究,中国2.4亿户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15个省24个县41个村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

国内外对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不多,且大都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主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农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则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非正规金融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发挥着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对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与制度供给,即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以及所引发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二、制度变迁相关理论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统论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家,“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总结以往经济学家观点的基础上,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强大的制度需求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源泉。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提供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而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降低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变。从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看,在诱致性变迁中,制度需求是主导性的,而制度供给是适应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发现潜在利益并采取行动,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组织并努力创造条件以降低制度变迁成本,进而使得适当的制度能被供给出来。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都是自动完成的,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它需要人们之间进行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此制度供给可能不足。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由技术与制度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资源来分割收益的激励。” 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时不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参与,反而需要政治力量来促成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能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所有制度供给,诸如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宏观经济调控、教育、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的产权体系等,没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将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发展,最后影响经济的发展。

诱致性制度变迁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强制性变迁转化。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推进将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形成市场绩效,为政府提供试点式经验;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制度安排成为全社会主流制度安排时,社会的制度构架会发生质的变化,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安排,为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严重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本应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其主要业务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功能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业银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贷款与政府贴息贷款等,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严重下滑,支农功能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严重弱化,制约了政策性金融资金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收缩

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经济、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对农村经营网点进行大规模撤并,如1999—2001年宁夏共撤并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营业网点158个,其中县以下占93%。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而剩下的营业网点大多把有限的贷款资金发放给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等国有大型项目,而对急需资金的农业生产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却全面紧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主导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三)农村信用社垄断性供给的弊端

在国有商业银行功能严重缺位的状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贫困地区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同时,农信社长期以来产权主体不明晰,历史包袱沉重,员工素质不高,电子化建设水平低,结算手段落后,服务品种单一,独自面对庞大的农村市场需求,其规模与实力显得十分弱小。

(四)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本应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严重的制度缺陷无法有效承担支农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单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二是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农村剩余资金 “倒流”到城市,加大了农村金融缺口,加剧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与制度效应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

农村经济主体的微观活动及其融资行为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农业的回报率低,正规金融的利润最大化与农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加之农村人口相对贫困,储蓄不足,大规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缺乏存在的基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往往无利可图,因此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发生在农村地区。巨大的金融缺口为非正规金融的成长、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盈利机会。在市场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补了我国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发现,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规金融(或者经济学家所称的路边交易市场,Curb market)融资。

非正规金融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增加社会福利的绩效也得到了实证研究。高艳(2007)实证研究发现,1986—2003年,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从促进农民年增收的效率来看,非正规金融要高于正规金融。根据史晋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国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不到20%,这表明我国正规金融制度严重不适应现有的经济基础,而非正规金融制度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效应

非正规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规金融是社会成员间利用我国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关系,达成的广泛的非正规合约,这一合约是建立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继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由于地缘、人缘和血缘、业缘等原因,非正规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优势,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强的甄别能力,能有效避免或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违约行为;农村民间融资无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集所需资金。非正规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对供给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其融资成本低廉。

非正规金融制度与农村现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促进了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变革。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农村民间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农村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规金融所反映出来的机制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能大大提升这种制度安排与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给正规金融组织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迫使政府、正规金融组织对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思考。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及政府如对其进行规范、引导,这将对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非正规金融的形成、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非正规金融对违约者是一种硬预算约束,违约者的违约不仅会遭受舆论谴责、社会排斥、群体惩罚,还有可能遭受暴力伤害,这大大降低了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Aleem(1993)估计,在他研究的大多数案例中,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一般要低于正规金融5%左右。非正规金融在契约执行与治理上具有独特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正规金融契约改善了农村经济主体遵守合约、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从而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

(一)非正规金融的产生与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

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促进农村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政策,农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促使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与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业务相对萎缩,经营不善和农民贷款困难等问题,正规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和谐产生了获利机会,这种获利机会为非正规金融的形成(一种适应农村经济新形势的制度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一直蕴含着经济体系内在的非均衡性,这种非均衡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式控制,导致长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结构”, 这表现在私人部门经济面临的融资约束、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诸多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制度安排)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它是非均衡的长期发展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自发“矫正”,从而逐渐孕育出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对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补充和完善。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但我国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合理变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它具有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相互交织的特征。

(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既包括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又包括对原有金融制度集合进行变革。从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机制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边际”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规金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正规金融制度演变。因此,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即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会对现有的正规金融造成强烈冲击,从而引发政府对农村现有金融制度进行有效变革(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这种对现有金融制度变革本身就是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批判、继承的过程,即把非正规金融逐渐纳入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过程。同时,强制性制度创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诱致性制度创新(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而产生的制度供给不足。同时,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统治基础情况对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式也会有很大影响。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法律供给,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演进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台,也有利于其正规化、规范化的发展。

总之,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能推动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逐渐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变革。其发展逻辑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促使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促进了经济发展及其农村金融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变革。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一个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基础演变引发国家对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过程。

六、结论

我国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广泛的非正规金融,从制度变迁来看,它是一种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这对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但是,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绝对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需要政府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现有的正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解决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的态度不应该是“默许”,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压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引导,赋予其合法地位,从而促使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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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锡文.资源配置与中国农村发展[J].中国农村经济,2004,(1).

第8篇:农村金融案例范文

关键词:农村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市场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3-0008-05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在美国学者麦金农(1973)的金融发展理论中,曾把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系统划分为二元式金融结构,即一部分是以商业银行等为代表的有组织的现代化金融组织及金融市场,另一部分则是以私人借贷、合会、钱庄等为代表的传统金融组织和金融市场。对于麦金农所说的传统金融市场部分,许多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也相应地提出了不同的概念,尤其国内研究更是如此。称谓亦是多种多样,如有非正规金融市场(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灰黑色金融市场(Gray and Black Finance)、地下金融市场(Underground Finance)、民间金融(Folk Finance)等。这些概念的研究对象大体一致,但其侧重点和观察的角度又有所不同。其中国内普遍使用的是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两个概念,为了避免这两个概念的混淆及研究的需要,在此有必要对它们进行相应区分。

一、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概念辨析

非正规金融概念与正规金融相对应,在国外文献中使用的较普遍,有时也将二者称为非正式金融和正式金融,而民间金融概念在国内学术界以及媒体中使用得较为普遍。事实上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因经济交易的需要,由下而上自发形成,即都具有内生性。而区别则表现在对其概念界定的角度不同。首先,从相关的文献上看,正规与非正规金融主要是从法律或者政府监管的角度进行分析,即某一金融组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国有(官方)金融与民间金融则主要从所有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即由某一金融组织的产权主体归谁所有进行界定。其次,两者的差异与国内外的习惯用语有关,在国外主要是从“法”的意识上界定;而在国内很大程度上包含着原有的意识形态成分即“所有制色彩”,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意识中国有(官方)与民间是一个鲜明对立的概念,非国有的则就是民间的,如我们在经济体中有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称谓,因此相对应地在金融领域就使用了国有金融与民间金融的概念。

因此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概念实际上是从两个角度进行界定,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内在逻辑关系,从具体的金融组织形式上看,两者在大部分情况下是重合的,如私人借贷、钱背、合会、互助会、私人典当、私人钱庄等既属于非正规金融又属于民间金融。但两者又存在不一致之处,如民生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所有制或产权角度上属于民间金融,但是它们已被官方承认,并纳入了官方的监管范畴,因此它们又属于正规金融组织;而如20世纪90年代我国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形成之初的行为,初期并没有纳入官方的监管范围,属于非正规金融活动的范畴,但是它们又不属于民间金融,因为其行为主体本身是以国有形式存在(如四大国有银行)。

按照以上思路,我们认为非正规金融并不代表就是民间金融,同时正规金融也并不意味着就是国有金融,两者之间概念不存在等价关系。为了保持与国际上的学术惯例相一致,以及避免公有或私有等国内意识形态上的争论,我们运用非正规金融这一概念。在本文中我们把非正规金融理解为由于市场主体交易需要,在经济体内部由下而上自发形成,但不被监管当局所认可,并以隐蔽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来取得收益的金融中介组织及其行为活动。对于参与赌博、贩毒、洗钱等地下违法交易活动的黑色金融活动既不能得到现行制度规则的许可,更不具有经济合理性,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演变分析

我国非正规金融活动历史悠久,分布广泛,而且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依据各种形式出现的历史时间先后顺序,相对应的组织化程度,以及与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状况的功能演变,农村中非正规金融经历了民间自由借贷、各种合会、钱背、钱庄等由简单组织到复杂组织的历史演变过程。

在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变迁的过程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两种功能属性即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地位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在民间私人借贷阶段,其起源于农村乡土社会,主要表现为亲戚、朋友之间的交情借贷,这种借贷方式几乎没有利息。可以认为在私人借贷方式中,交情借贷是源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最原始意义,这个阶段的借贷需求基本上是以平滑生活需求为主,生存性借贷是其基本要义。因此这个阶段,刚从农村乡土社会中脱胎而产生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其社会属性远远高于它在高利贷所表现出的经济属性,其社会属性是其主要表现形式。

但伴随着农村经济逐渐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开始以合会形式出现时,其经济属性日益突出,而且开始超过原有的社会。在这个阶段,合会分成了两种不同模式,一种是互质如轮会等,这实际上是从民间私人借贷中的社会属性发展而来。另一种是以赢利性为主要目的抬会等形式,这种形式在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地区,其规模影响越大,如在浙江、福建、广东等地。这意味着随着市场规模扩大,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脱离了原来“乡土气息”的社会属性,经济属性日益重要。

当农户收入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大多数交易者将倾向于节约人情成本,更愿意通过支付利息的商业行为来完成交易,于是原先的友情无息借贷逐渐向有息方向发展。因此当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到钱庄形式时,原有的社会性属性已基本上不存在,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性组织。所以农村非正规金融变迁的历程是其从乡土社会中产生,由最初的社会属性为主导,然后从其社会属性中衍生出经济属性,最终又脱离原始的社会属性演变成为具有经济属性的金融组织。

同时伴随这一过程,也是信用类型发生变化的过程。在起初,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中所表现的只是简单的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交易基本以口头协议为主,我们可以把这种信用类型理解为简单的关系型信用。当农村非正规金融以合会的形式出现时,由于市场交易规模扩大和其经济功能逐渐增强,原来依托于社会属性的“简单关系型信用”将难以保证交易任务的完成。于是出现了一些简单、松散的章程安排,原来的口头协议也逐渐转变为签字协议,与原来的相比,可以理解为“复杂的关系型信用”。当其进一步发展到钱庄等形式时,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属性已经主要表现为经济意义上的属性,在这一

属性下形成的信用实际上已经具备了今天金融现代信用所具有的功能,可以认为是“准契约型信用”。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化的进程中,实际上是其属性由以社会属性为主,发展到社会属性与经济属性并存,最后转变为以经济属性为主;信用类型从简单的关系型信用,到复杂的关系型信用,再到准契约型信用的过程,具体如表1所示。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分析

由于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具有隐蔽性等特征,使得对其资料和数据的搜集十分困难,因此其真正的市场规模也就难以确定,目前大部分数据主要是通过调研获得。表2显示了亚洲发展银行和世界银行在1990年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表明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且在各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非正规金融主要存在于农村和中小城市,尤其在沿海地区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更为普遍,国内学者大部分通过案例调查的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推算,近年来部分学者的调查情况如表3所示。

此外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3)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发现全国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50-8300亿元之间;若按照郭沛(2004)年估计,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从1997年到2002年,按窄口径计算大致在1802亿元至2001亿元之间,按宽口径计算规模大概在2238亿元至2750亿元之间。我们根据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数据,可以得到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一个更为长期发展状况,如图1所示,从中可以发现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在不断加强。

上图中反映了自1986年以来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趋势,从地区差异上看,可以发现非正规金融在农户整个借款比重中,东部地区的比重最高,中部次之,西部较低,而且从1989年开始东中西部各地区所占比都已超过了一半。从全国趋势上看,农村非正规金融呈现出递增的趋势充分反映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平滑农户的消费与生产中所起的作用,显示出其在农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在分散化的农村金融市场中,非正规金融基于在信息和履约机制上的相对优势,使得它与正规金融相比更能节约交易费用,降低违约率。在一定程度上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有利于农村社会资本的形成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正如IFAD(2001)指出,在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四倍,对于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

四、政策选择分析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变迁的三种可能方向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经验来看,大致有三个可能的演化方向(姜旭朝,2004)。第一种方向是一部分非正规金融组织继续保持其互助合作的“原始形态”,如以轮转会等形式,作为一种临时性松散组织,只在约定的时期内存在。这主要是由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现代主流正规金融组织不愿进入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而国家实施的政策性金融尚不完善,使得这些具有传统互质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得以存在。

第二种方向是由互组织演变为非法的地下金融,以诈骗或洗钱等为目的的各种合会,则其形成机制和背景较为复杂。这种形式在经济发展较快而政府金融监管缺乏效率的地区比较普遍。严格地讲,这种形式属于本文定义中的广义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已经脱离了经典意义上的非正规金融,属于非法范畴,不是本文讨论的对象。

第三种方向是从具有合作性质的非正规金融逐渐演变为带有商业性质的正规金融组织。其运作机制在转变过程中也会发生较大变化,如从轮转模式(Rotating)转变为非轮转模式(Non-rotating);从短期金融组织转变为永久性金融机构;从只存不贷变为存贷结合;从定期运营转变为每日运营等(Seibel,1999),这种存在形式有如日本的“无尽”、韩国的“契”、中国台湾地区的合会公司等。

(二)政策选择

中国的金融制度变迁历程已经告诉我们,其并不是简单的遵循节约交易费用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路径,而是与按照政府的偏好密切相关。显然政府的介入要么推动金融制度向更为有效率的方向演进,要么阻碍这种进程(官兵,2005)。因此,政府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甚至决定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变迁方向。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变迁的三种方向相对应,政府亦有三种政策性选择。

第一种是政府采取放任自由政策,在农村非正规金融演进中充当无为之手,无所作为。在这种政策下,政府完全不干预,任其自由发展。但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基于特殊信任基础上的,当其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就会存在社会资本“失灵”现象,如发生的各种倒会风潮,都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这种形式长期得不到法律认可,交易契约又不能受到政府有效保护,这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很可能被一些食利者或金融诈骗分子所利用,偏离其原有的发展轨道,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种政策选择是采取强行干预政策,无所不为。事实上,这种强行“拔高”做法亦会中断农村非正规金融原本正常的演进方向。经典的案例是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农村中兴起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曾在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等方面都起到了促进作用。在1990-1996年间全国农村基金合作会的支农资金合计达63.2%,远远高于农行、农信社同期支农的比重,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强行行政干预导致了其最终失败(温铁军,2000)。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地方政府强行介入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行为,打断了农村非正规金融演进的正常路径,正是这种不正当干预造成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最终衰弱。

第三种是政府采取有所作为的政策。前面分析了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变迁,政府采取“不作为”或“无所不为”的政策都不能使其从“关系型信用”演变成“契约型信用”。因此,政府应当意识到既然执意打压非正规金融和任其自由发展都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考虑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适当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引导并扶持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对各种不同形式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给予法律上的有效保护。将其信用关系纳入到正式制度的调节范围,使其最终成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五、结论性评语

农村金融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有形的手”与市场“无形的手”的脱节。现在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中遇到的问题是:已有的正规金融组织由于产权的模糊性,难以有效行使所有权、控制权与监督权;同时非正规金融组织的产权虽是独立完整的,但却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而正是因为这种不被认同使得这种组织只能以非正规或地下的形式进行隐蔽活动,这种不规范的交易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中的交易成本。

第9篇:农村金融案例范文

关键词:金融扶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农村地区

一、金融扶贫的概况和现状

1.金融扶贫的概况

金融扶贫是近些年来国家推行扶贫政策的一种新的探索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金融扶贫是指在政府机构和政策的引导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性金融、政策性与合作性金融等金融服务来服务于贫困群体和农村地区。对于低收入和贫困农户则通过小额信贷的方式增加其信心,帮助其改善当前的贫困状态,提高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最终实现自力更生。

我国农村地区和人口在我国国家结构中有着相当大的比重,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潜力也是不容小觑。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金融扶贫工作,既可以改善当地的经济状况,达到扶贫的目的,也可以使商业银行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一种双赢和互利的模式。在众多形形的金融扶贫机构中,商业银行占有着重要的比重和份额。具体分析开来,金融扶贫工作中有三大参与主体及一个理想的良性循环。

2.金融扶贫的三大主体和循环流程

三大参与主体分别是政府、商业银行和扶贫对象。其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统一引导和调配金融扶贫资金的流动方向,根据现实情况制定出扶贫政策和扶贫大纲;商业银行是扶贫工作的参与主体,具有成熟的数据收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有能力对扶贫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测和控制,从而为政府制定下一阶段的扶贫规划提供案例和数据依据,同时因为商业银行资金充足网点众多与百姓比较贴近所以把国家金融扶贫的广度和深度发挥到了最大,是金融扶贫政策实地实施以后的放大器、反馈者与预警者;被帮扶地区和单位或者家庭是三大主体中的最终展现者,是这一切工作的最终受益者和落脚点。

三大参与主体共同构成了金融扶贫机制中的一个循环流程。首先,商业银行在政府的信用担保、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下对扶贫工作进行数据分析,从而为政府制定扶贫工作提供参考,评估风险并进行分析控制。其次是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商业银行根据扶贫政策制订出自己的具体扶贫措施,把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扶贫项目中去,加强农户的增收,提高收入,促进农户的再生产活动,同时也使自己得到应得的投资回报。最后,_到农户的经济条件的改善,促进当地经济的增长与发展,使政府的扶贫政策最终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3.金融扶贫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金融扶贫工程仍处于初步起步探索阶段,发展水平比较低,三个主题之间协调不畅导致资金上的放款和收款都很困难,无法达成一个理想的良性循环。

资金的发放和收回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我国农村的经济金融环境整体上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加上地理环境上农户分布比较零散,对资金方面的需求也各不相同,给商业银行贷款的发放增加了困难;商业银行的扶贫工程往往存在一刀切的弊病,而且需要烦琐的手续准备和一定的手续周期,从而使其提供的金融产品不能满足农户的第一需求。在回款方面,商业银行的“造血”比较困难,不良贷款占据一定的比例,给银行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商业银行进行金融扶贫的可行性分析

1.农村金融市场缺口巨大

我国农村人口数量众多、地理范围广阔,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与城市相比,农村金融机构的银行网点严重稀疏,以中国邮政储蓄和中国农业银行为多,其他商业银行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2007年末,全国农户达到2.3亿户,其中有贷款需求的用户达到1.2亿。农村的金融市场还远远没有被开发出来。

2.农村金融市场良性发展

由于地方金融机构提高了业务管理技术水平,加强了自身体制改革,使扶贫地区的不良贷款率呈逐渐下降的趋势,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开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至2012年底,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良率已经下降到2.4%,不仅如此,涉农金融机构一直在逐年盈利,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

3.商业银行实力雄厚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资金充足、员工业务素质高、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本身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虽然农村的金融市场比较分散基础比较薄弱不利于直接开展业务,商业银行可利用自身优势参与组建协力推进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或者与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来开发农村的金融业务。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广大,商业银行可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把握住农村金融市场开发的机遇,在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对农业进行金融扶贫的同时,也实现自己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相关案例

1.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对金融扶贫模式的探索

近年来,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积极相应政府号召构建金融精准扶贫的产品、制度、模式和组织体系,积极建立示范街道,在示范街道的58个村内设置了双赢双基服务店3个、惠民汉卡服务点34个,和村组之间一对一的服务率达到65%。

首先出台了一个具体方案,对扶贫目标工作进行定量。根据有关政策方案把扶贫目标分解为四类:调查建档、监管扶贫、信贷支持、金融服务覆盖。建档工作虽然前期比较费时费力,但是可以准确掌握区域内贫困户的基本信息,为后期的精准扶贫到户工作打下了良好的信息基础,极大了减省了后期的劳动量。

加快两项创新工作。第一是扶贫信贷新产品的研发,积极研发扶贫小额信贷产品,使之与当地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更加契合。第二是把金融服务网格工作和扶贫工作进行创新结合,提高58个贫困村的网格服务覆盖率,通过金融服务来达到一对一的扶贫目标。

通过三种模式的共同实施来使金融扶贫政策惠及更多地区。首先,发动公益对贫困区进行捐助。工作人员联合街道办事处举办关爱留守儿童助力精准扶贫活动。其次,通过产业来间接带动扶贫工作。以利用合作社、企业和基地为贫困地区提供技术、管理、项目和信息等帮助来实现智力扶贫、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的目标。最后的模式是通过直接的资金来进行帮扶。该行以推出的个人贷款产品如全民创业贷款、农业小额贷款和微小副业贷等直接解决农民眼前的资金问题,从而实现就业扩大生产。

2.陕西省千阳县金融扶贫概况

千阳县在陕西省是省级扶贫重点县。受惠于国家金融扶贫政策,该行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充分利用扶贫项目超市,创建了具有千阳特色的扶贫模式。

千阳市成立了金融扶贫领导小组,政府主导筹措了l 000万元,成立了金融扶贫信贷风险担保基金,率先在宝鸡市进行推广。利用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陕西省农村商业银行对扶贫贷款的发放,例如在存款准备金上对其优惠一个百分点,信贷资金增加到2 000万元。条件是企业拿出贷款总额的5%成立年度扶贫基金,为金融扶贫事业做贡献。这既有利于当地企业的发展,也带动了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全市以2 400万元的专项扶贫资金作为风险贷款基金得到银行2.4亿元的贷款,以发展本地的种、养类重点优势产业,通过这种方式来带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四、对商I银行进行金融扶贫的建议

1.政府方面

首先应加强政府在金融扶贫工作中发挥的重要引导作用。制定相关鼓励政策,正向激励商业银行参与金融扶贫工作中来。比如,通过免征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等方式来对小额贷款的交易成本和风险进行补偿;建立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相关的配套体系,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在金融扶贫工作中的作用;对农村的保险体系进行有效改革,建议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并加进各类农业生产保险,充分利用农村保险来提高信贷业务;成立农村的普惠金融服务基金,并积极发展农产品方面的期货市场。

2.商业银行方面

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农村金融和城市金融市场存在很大的区别,要设计并推广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服务模式和金融模式。农村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人情很重要,充分利用这一特点,可以推行农户联保贷款,降低贷款风险。积极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包括鱼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建立积极有效的监督和激励制约机制,充分利用社区来进行跟踪回访和贷款的收回等。

创新农村金融扶贫模式。信贷员充分调查借款农户的情况并对风险进行评估,对潜在客户的现金流进行分析。提高信贷员的业务素质,强调权责一致。借鉴国内外对低收入群体贷款的经验,提高对小型微贷的风险控制技术。在风险调查的基础上对贷款审批环节和流程进行简化,可成立相关审贷委员会制度,提高银行审批的效率,节省客户的等候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