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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背景下培养金融创新人才的重要意义
在“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联系越来越多,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成为“互联网+”的率先发挥社会影响力的重要代表,对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学院也越来越多。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并不长,2013年才被认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我国高校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互联网人才和金融人才的培养,但是,具有“金融知识+互联网知识”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相对较少,这为我国高等院校的跨专业人才培养改革提供了新的机遇。不少高校已经认识到了互联网金融人才供给面临的巨大压力,国内一流高校逐渐开始重视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如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北京航天航空大学软件学院相继开设了互联网金融硕士专业,而河北师范大学、浙江金融学院等则联合互联网金融企业,面向社会共同培养互联网金融人才。目前互联网金融教学改革在部分高校展开,但如何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成为目前金融跨专业教育领域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探讨互联网金融跨专业创新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应用价值。第一,顺应“互联网+”的时代金融跨专业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要求。金融与信息技术的深度结合,要求金融专业必修跨越到信息等专业,有利于打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界限,提高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质量。第二,缓解地方急需金融人才的困境。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急需大量业务熟练,拥有当地金融资源以及广泛人脉的互联网金融人才,展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跨专业创新人才培养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2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人才跨专业培养存在的问题
第一,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存在一定的脱节。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系统出生的模式,还有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等传统金融机构的演变,还有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比特币等。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技术的进步,互联网金融运行模式会进一步丰富,对互联网金融人才的能力要求也会增强。现阶段大部分金融人才的培养,主要介绍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以及中央银行学等,主要还是介绍传统的金融机构与金融发展状况,与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匹配性,有待进一步增强。第二,现行人才培养对信息和科技的涉及不够深入。互联网金融是学科跨度大的专业,除了传统金融外,互联网行业的信息、计算机等都设计到,学生需要掌握互联网和金融两个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据市场需求,比较合理的确定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所涉及到互联网知识,究竟要要有多广,要有多深,是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金融专业如何与互联网相关的IT、通信和信息等专业融合发展,现有文献已经讨论到融合跨越发展,但对于互联网金融涉及到的IT、通信和信息等知识领域的深度和广度仍不清晰。第三,互联网金融实践课程开设比例不够大。现有开设互联网金融的院校,结合互联网金融的人才需求进行工作岗位分析,根据工作岗位的知识、技能、素质等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在理论和实践课程体系考虑不够充分,互联网金融是偏应用型的专业,需要大量的实践课程引导,而目前很多高校对跨学科、跨专业的知识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教学安不充分,不能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
3互联网金融人才跨专业培养的政策建议
(1)优化互联网金融人才跨专业培养理念。目前教育界已经认识到了,在“互联网+”时代,需要培养满足市场要求的复合型人才。但由于对金融业的互联网化转变认识不够深刻,互联网金融人才跨专业培养理念急需优化。针对市场需求以及以“业务技能”为导向的需求变化,理清金融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市场运营人员三类人才的需求特征,优化将人才培养理念。在互联网金融跨专业人才培养理念上,必须重视增加实践教学的内容,充分利用和扩展富含互联网技术的实践教学环境,充分利用校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践基地的设备,培养理念和教学目标的转变,向重视培养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金融学复合型人才转变。
一、应用创新型金融人才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是“跨学科”行业,需要金融和互联网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对金融人才的要求比传统金融人才要高。因此,应用创新型金融人才应以金融机构实际需要为取向,掌握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熟悉金融相关知识,具有实践能力和动力能力,适应金融业网络化、电子化、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具体来说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
(一)具有扎实的金融专业理论知识
扎实的金融专业知识是应用创新型金融人才的基本要求。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金融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网络信贷等业务应运而生,这就要求金融人才不仅要掌握传统金融知识,具备各项金融基本技能,还要掌握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知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正因如此,金融人才能够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正确评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管理好互联网金融机构,促进互联网金融整体的发展。
(二)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和动手能力
如今网络技术与金融创新瞬息万变,金融人才还需要具备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在掌握老师课堂上讲授的金融知识基础上外,还应该具备自主学习的能力,要主动地去吸收课堂上没有讲过的或者是讲授较少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只有这样才能跟上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步伐。同时,还要具有实际操作能力,金融人才仅掌握金融专业理论知识是不能满足实际工作要求的,还要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去。动手能力强的金融人才,能较快地熟悉金融业务,还能通过不断地实践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变化性强,风险性大,合作性强,金融人才要具备适应这种变化的能力,首先必须具有创新的思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不断的创新,互联网金融需要的是应用创新型人才。金融人才不能只局限与对传统金融理论知识的掌握,还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变革下创新能力的培养。其次,金融人才还要良好的沟通能力,金融业务的完成多是需要团队合作的。在团队合作中,有效的沟通是成功的前提,可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产生内耗和误差。最后,还要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危机意识。网络安全是阻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问题,金融风险一旦发生,很容易给经济带来严重的后果。金融人才要有一定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才能更好地分析出金融业务潜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此外,应用型金融人才的素质要求还需要良好的职业操守、熟练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及流利的外语语言表达能力等内容。
二、独立学院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现状
江苏省有26所独立学院,金融毕业生有4680人。但多数独立院校都是模仿普通高校的金融教学课程安排,没有突出创新型金融人才的培养特色。通过对笔者所在独立学院的毕业生进行调查显示,2015年金融专业毕业学生为180人,其中金融行业就业生人数154人,其他非金融行业就业人数26人,具体情况见图1。
同时通过对用人单位的调查显示,超过半成的用人单位认为独立院校和普通院校培养人才存在明显的差别,不愿意招收独立学院的学生。传统的金融行业如银行、证券公司等招收的基本都是重点院校的本科生甚至研究生,独立学院的毕业生数量不多,且工作岗位多是营销岗位,管理岗位非常少。互联网金融公司中,有近30%独立院校的金融专业毕业生实习或就业,互联网金融公司招聘更注重学生的实践经验和学习能力,需要更熟悉风控、法律、产品等跨界交叉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也注重学生的思维方式,看是否能够适应互联网的节奏。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时代,独立学院人才培养必须要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化,要大力培养适应互联网需求的应用创新人才。但在现实中,独立学院的金融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与课程的设置还存在较大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人才培养目标和方向不明显
独立学院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教育的补充。大多数独立院校金融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应用型人才,但是教学计划多是照搬母体金融专业,因此,独立学院学生在教学大纲、教材、考试试卷、考核方式等方面都是和母体学生一样,其培养的金融人才并没有真正突出应用创新型人才的特点。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出现后,金融业出现新的就业方向和就业模式,独立学院应该重视金融机构不同的金融人才需求,必须突出自身的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特色,未来才能有更长久的发展。
(二)重理论教学,轻应用能力培养
独立学院多是仿一本、二本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强调学习完整的金融框架结构和理论知识,授课教材使用重点院校的书籍,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方式以灌输为主,教学内容更新不及时,学生被动听课,缺乏主动参与课程讨论的积极性;同时,我国金融学教学整体偏重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对微分析观金融的课程不多,公司财务,企业融资等课程在金融专业并没有作为核心主干课程来学习。金融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学生在工作中不知如何更好的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应用能力较差。
(三)不重视师资培训,教师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独立学院教师不完全都是本校招聘的教师,还有大部分外聘母体学校教师。因此,独立学院招聘的教师大多都要承担较多的教学任务,忽视了对教师科研能力的培养,师资培训机会不多,学校支持力度不大。同时多数教师是从学校毕业直接到学校工作,没有金融机构从业经历,授课时理论联系实践的部分可能讲解较少,不利于学生的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独立学院应用创新型金融人才的培养对策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金融人才培养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独立学院要顺应时代变化,寻求具有自身特色的金融人才培养策略。
(一)调整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增加互联网金融业务及风险管理课程的内容
在金融学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中围绕“厚基础、强能力、重实践、高素质、”的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重视学生的基础,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的培养,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等。同时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接受的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老师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教师可以先设定互联网金融的某一热点问题,让学生课后查阅资料,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在课堂分享展示,实行老师授课与学生讨论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灵活的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上,改变以货币、银行为主体的货币银行学课程体系,增加以金融市场学为主体的课程,如金融工程、金融产品精算等方面的内容。在教学过程中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热点问题,利用余额宝、P2P等经典案例让学生了解金融业的现状,从而让学生更直观的感受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经营流程。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
建立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是提高独立学院金融专业教学和科研水平的关键。学校应鼓励教师到金融机构进修或调研,从而增强教师的专业性和实践性,积累工作经验。教师可以指定主要教材和辅助教材,弥补一本教材难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缺陷。学院可以开展了“三段式评教”活动,从学期初、学期中和学期末三个时段进行了学评教,及时反馈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学评教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这样有效监督了教师的教学活动,激发了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有利于建立了一个合理的高效的人才质量保障体系。
(三)增加实训基地,给学生提供实践机会
为解决金融学专业的理论知识与金融企业实际操作脱钩的矛盾,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学院需积极与银行、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P2P公司等金融企业加强合作,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学生校外参与金融企业的实践,让学生了解金融市场政策的变化及环境现状,储备从事金融业的能力和经验,培养创新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综合素质。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实习,及时发现优秀的金融人才,为己所用,从而实现学校与金融企业的双赢。针对一些互联网金融热点问题,可以专业人员走进校门开展讲座,让学生及时了解最新动态及发展方向。
据统计,在过去的25年间,辽宁省的金融行业呈现出了发展较迅速的趋势,生产总值从九十年代初期的1063亿元提高到了目前的29737亿元,是九十年代初期的近30倍,年均生产总值增速高达14%,虽然相对全国15%左右的增速还偏低,省内金融机构存款额由1991年866亿元提高到2016年43,000亿元,增速为16%。因受经济危机辐射,2008年后辽宁经济增速日益减慢。但是对于作为老工业基地的辽宁来说,这一增速已经说明了在过去一段时间,辽宁省金融行业的发展态势较好。
二、?|宁省金融学专业人才供求问题分析
(一)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滞后,导致金融学在专业人才供给不足
随着金融业持续快速发展,金融从业人员数量也将因此不断增长。就辽宁省而言,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不断推行,辽宁自贸区摘牌,伴随着一系列的金融政策的出台,在未来一段时间,辽宁的金融行业也将呈现上升趋势,同时对于金融行业的人才供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就辽宁省内各高校金融学专业的现状来看,除几所在省内金融专业比较有名的高校外,总体而言其他综合性大学在金融学专业生源方面对于相对劣势。总体录取分数线并不是很高,同时由于金融学专业吸收到的生源大多为本科第二批次甚至第三批次,因此,受到生源质量的影响,学生整体素质并不是很突出,使得部分教学目标很难能够按照既定目标去完成,对教学目标的完成程度也大打折扣,从而导致人才供给质量存在一定的欠缺,因而间接导致人才的供给数量不足,存在一定的缺口。
(二)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造成金融学专业人才的巨大需求
近几年,对于金融行业来说,虽然金融体系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是无论从银行、证券、保险到基金、期货等,金融行业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快速发展。银行业一直是金融人才最集中的行业,就业人员接近金融业总人数的一半。然而随着银行业进入转型期,未来几年银行业用人需求将继续稳定在低速增长状态,而保险、证券、基金等行业的用人需求将在未来几年内保持高涨。
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金融人才市场需求的转型,据调查,未来几年对金融专业人才的需求将转变为复合型、专业化与创新型相结合。复合型人才是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新型业态发展而提出的新的要求,复合型人才要求金融学专业人才不仅就要具有高水平的金融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要具有互联网相关知识和技能;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金融行业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也不断提高,要求专业人才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还应该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全新金融业态的不断兴起,更需要创新型人才的存在。金融行业井喷式发展,需要依靠金融学专业人才来运作、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从而更好的服务金融行业的发展。
(三)自贸区的发展对金融学专业人才的新要求
2017年4月辽宁自贸区成功揭牌,自贸区的成立之后最需要的就是人才,但是最为紧缺的就是复合型金融类人才,金融人才是推动自贸区发展的原动力。对于自贸区需求的金融学专业人才来说,除了应该具有较强的金融专业知识,还应该具有加强的创新精神和较高的金融行业职业道德,同时还需要有较好的外语沟通能力,能够进行流畅的外语交流。因此,自贸区的成立不仅仅是对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对金融学专业的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辽宁省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建议
(一)加强校企合作力度
高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在金融行业人才培养方面,包括自贸区在内的企业应尽量多的与各高校进行通力合作。在原有的教学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校企联合办学的规模和合作项目。高校应该发挥自身的科研优势,多调研、多了解金融行业人才需求状况,针对企业用人单位的需求与意见,进行专业课程设置、改革创新以符合企业用人的培养方案,例如,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兴起,企业对互联网金融人才的需求较大,但就目前各高校的专业设置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专业少之又少,因此对于金融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应加强互联网、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教学训练。互联网金融的目标客户群与传统金融不同,传统金融行业现今使用的系统理论、风控模型等并不能直接应用在互联网金融中,所以传统金融业内的人才也并不是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员大多还在探索从经营模式到产品构建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要的人才也必须是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同时,作为企业也应该走进高校、走进课堂,真正让学生感受到企业实践的重要性,让学生能够感受到企业的灵魂,使学生提前进入角色,更早的为金融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创新培训体系
课程体系是人才培养的基石,为了适应未来金融行业发展的需要,当下必要的工作之一就是紧贴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对金融学专业人才的特殊需要,开设相关课程,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建设,按需培养。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自贸区的建立,势必会出现更多创新型金融服务,因此符合要求的金融学专业人才储备也势在必行。在课程体系建设方面,我们要充分构建其合理性、延续性、适应性,并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以满足对金融人才的新需求。
(三)培养应用型人才
金融学专业的应用范围可以说比较广泛,不仅可以使用在传统的金融行业,还可以在互联网金融等相关新型金融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金融机构人才战略也需紧跟金融业变化趋势做出调整。随着金融各细分行业迅猛增长,金融机构类型不断增多,企业也愈加重视人才的综合能力。同时,为满足金融业发展新趋势的要求,金融机构在引进人才时,会特别重视特定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以及面对新兴业务的创新能力。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 审计风险 风险控制
这几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前景越来越广阔,互联网金融也随之发展起来。目前,我国开始进入信息化时代,这也给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企业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就要不断积累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审计以及现代风险评估的经验和控制措施。例如,我国发展得比较好的企业――阿里巴巴以及天猫商城等电子商务企业。这些电子商务企业能够得到快速的发展主要取决于互联网金融的帮助,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了现实与虚拟金融结合的目标。
随着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迅猛发展,对此类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也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相关部门开始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力度,但是细致的监管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关注互联网金融风险未来的走向,可以有效保证互联网金融的运行安全,进而推动互联网金融更好地发展。审计工作可以有效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进而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主要是指,把整个企业的战略管理理论以及运营理论等方面应用到审计工作中来,进而实现审计方式的创新,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审计工作未来更好的发展。目前,大多数国家在进行审计实践时,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面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成绩。因此,我国也开始有大量的学者以及专家开始加大对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研究力度,为推动我国审计工作更好地发展而努力。
曾经一位美国的会计专业的教授对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进行过研究,其表示因为目前企业的经营业务比较复杂,进而导致审计环境也随之变得复杂化。对于传统的审计方式来说,很难全面地挖掘和处理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现代化的风险导向审计可以有效地处理这一问题,进而保障企业资产安全。
总体来说,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主要作用就是更好地规避企业存在的风险,从而给企业资产提供更大的安全保障。在进行企业风险审计时,审计人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判断,根据评估结果来给审计工作提供合理的依据,以保证审计结果的精准度。而对于传统的审计方式来说,它只是把企业内部控制作为审计的依据,结合内部控制的审计结果,来实现对企业的风险评估。
二、我国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在企业进行风险审计的过程中,大多数的审计人员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通过这个制度来实现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如果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就会使得企业的管理层高于企业内部控制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要出具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不仅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而且在操作上也存在一定的难度系数,无法保证审计结果,以至于给风险导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阻碍。
(二)审计人员执业素质有待提高
风险导向审计最明显的特性就是把被审计的企业置身于一个特定的环境中,如特定的工作范围、特定的管理模式、特定的信息技术环境等。如果这个被审计的企业中存在经营风险,就要根据这些经营风险作出相应的审计风险判断,根据审计结果来推断企业中是否存在的现象。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对审计人员的综合素养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的审计能力,同时还要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战略,要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企业的经营模式来制定完善的风险审计标准。除此之外,我国企业的会计管理人员还要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才可以更加顺利地展开企业会计工作。但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具备大量的会计专业人才,他们又具备审计能力,但是可以执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工作的复合型人才的数量比较少。调查显示,我国具备专业审计能力的人数占会计人数的65.62%,而具备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能力的人数仅占会计人数的8.23%,复合型人才的数量少之又少,进而导致我国审计人员执业素质有待提高。
三、互联网金融审计风险控制
(一)建立网络审计信息中心
对于现在的审计风险模型来说,在进行会计师注册时,需要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的各项信息,并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合理地设计企业现代风险审计流程。因此,为了保障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审计部门要跟软件开发部门建立一个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审计信息中心,并在此中心里配置相关的设备和软件,以此给审计人员的现代风险审计工作提供便利,同时可以让审计人员更全面地掌握企业的运营目标、管理模式等信息。建立完善的审计信息中心,不仅可以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同时也给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有效缓解了审计风险的发生概率。
(二)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在进行互联网金融风险导向审计工作时,只有结合审计要求协调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审计能力,方能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风险高;二是管理弱;三是多元化。因此,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精准性,首先需要定期安排审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出一支具备高能力、高素养的专业性审计团队,以应对互联网金融这种具备一定复杂性的审计工作。其次,在提升审计人员综合素养能力的同时,还要实现审计人员的复合化需求,通过聘请专业的专家、学者开展相关知识讲座的方式,不仅可以保证审计人员学到专业知识,同时也能提高审计质量以及效率,进而推动互联网金融更好地发展。
(三)促进分管机构完善监管细则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的会计审计总会存在管理标准落后的问题,而且在管理方面又容易出现一些漏洞。因此,为了有效地防止互联网金融审计风险的发生,就要严格遵守谨慎性原则,促进分管机构完善监管细则。在建立监管细则时,要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以及发展状态进行全面的剖析,实现互联网金融审计工作的规范性,保证审计人员的工作效率,最终降低审计风险。
四、结语
通过本文的阐述,使得我们对现代风险导向的互联网金融审计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原理,不仅可以有效地规避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以及管理风险,同时也能帮助有关分管企业在执行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监管细则。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不仅可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产安全,同时也能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好地发展。
(作者单位为大连国阳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方琦.基于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互联网金融审计初探[J].财经界(学术版),2015(06):231-23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边界 金融消费者
一、互联网金融中市场主体的变化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变化
(一)互联网金融扩张了投资者概念的范畴
由于互联网特有的广泛性和传播性,先募集资金后对接项目,容易形成资金池,甚至为支付前期贷款利息而采用的庞氏骗局,通过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扩散,影响社会稳定,同时风险的链条式传染,会传导到正规金融体系,诱发系统性风险。例如P2P网贷平台的出借人多为普通自然人,容易被平台宣称的高收益所吸引,购买了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其准确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较大,[1]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更为普遍了。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可得性较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原本相对独立的证券投资者、保险投保人、银行存款人等身份逐渐模糊、趋于融合,且随着投资门槛的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应下降,在购买金融产品中面临的投资风险更高。加之普通投资者人数的放大,个体利益损失时的救济能力明显不足,相比于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更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需要将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作一定的延伸和扩张理解,对金融消费者予以监管保护和独立考量。
(二)金融消费者理论的提出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延伸
传统学说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因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创新使分业经营状态下,原本泾渭分明的银行存款人、股市投资人以及保险投保人等普通金融主体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2]进而产生了外延更为广泛的"金融消费者"概念。[3]但鉴于消费者概念和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的宗旨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保障交易双方中的弱势群体,[4]因此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不应扩大至非生活层面或者非个体市场行为,否则就违背了市场竞争环境中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交易规则。[5]
所以,金融消费者理论的提出,扩大了金融监管的目标范畴,延伸了监管边界。虽然金融消费者概念并非发端于互联网金融,但互联网金融在普惠金融和金融可得性方面的贡献,促使大量普通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于我国而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的直接冲击不大,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并不明显,故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动力相比于其他国家稍显不足,但是2010年左右开启的互联网金融时代,则再次强化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重要性和拓展金融监管边界的必要性。
二、克服传统法律规制弊端的解决路径
(一)金融法保护的滞后
首先,在分业经营的格局下,金融法同样表现为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分立,且基本以金融组织法和金融行为法作为法律文本的主要构成部分,金融公法的成分与色彩更为浓重,掩盖了金融私法和金融交易的本质特征,无法适应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合性,特别是对于不在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非标类产品,往往成为监管的阴影区域。
其次,金融行业主导下的金融立法,缺乏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充分博弈,过多强调了金融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保障金融安全的代价往往是由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投资者承担损失或消化风险,无法完整地反映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平衡。
再次,由于金融法分业监管和分业立法导致规则的不一致,容易形成制度的套利空间。例如合格投资者规则在公司、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信托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并不统一,在投资者数量上,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采用信托形式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人数上的差异使得采取不同组织形式可以调整投资者数量限制。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适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其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因为强调"消费需要"作为是否符合"消费者"身份的构成要件和判断依据,导致金融投资者被排除在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范畴之外。但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编写的《全国消协组织投诉调解案例选编》(内部资料)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精选集》[6]中收录金融保险方面的投诉案件共计17宗,其中保险投诉案例为11宗,由此推断,消费者协会将调解保险投诉案件视作协会的固有职能,投保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范畴。
另外,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处于"条块分割"的局面,金融法由一行三会作为金融监管机构来执行,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实施,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地消费者协会分别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或者代为管理。[7]工商局只能针对金融机构设立登记等事项行使行政职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则往往难以直接依法行权,亦造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尴尬,即便将金融消费者纳入该法保护对象范畴,由于执法主体的局限,亦无法实际实现对金融市场中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三、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消费者,属于典型的经济法范畴,若考虑经济法的功能之一是维护市场健康运行,平衡市场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平衡与良性互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实现可持续发展,则可以将金融消费者纳入经济法的保护对象范畴,以彰显法律职能。在我国,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是银监会于2006年12月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此后,在一行三会层面相继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局。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与差异化立法
随着金融业务的复合与重叠,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泛,这些投资者已经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证券投资者、保险投保人和银行存款人的概念,形成获得特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人群,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也逐渐向生活性商品和服务过渡。因此,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不仅扩展了消费者含义的外延,而且也拓展了金融机构经营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
英国在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Act,简称FSMA)中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8]排除了因贸易、商业、职业目的而接受金融服务自然人。此外,还在两个方面做了新规定,其一是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界定为"确保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适当水平"。其二"投资商品"覆盖领域扩大到存款、保险、集合投资计划单位、期权、期货以及预付款等。在界定金融消费者概念时,英国将其区分为两类投资者:专业消费者(Professional Consumer)和非专业消费者。2010年4月成立消费者金融教育局(CFEB),并于从同年7月开始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2010》,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约束。
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把"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主要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个体。"而在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则将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重要的立法目标之一,法案要求在联邦储备委员会下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障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能够获取全面、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防止在住房贷款、信用卡消费等金融产品购买环节出现欺诈,以防范金融机构提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权益。其中,消费者包括"个人或人、受托人或代表行使的个人代表",而金融产品或服务则包括"主要为了个人、家庭成员或家用目的而获得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任何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不包括保险业务与电子渠道服务"。此时,该法案对于金融消费者尚局限于信用卡、储蓄、房贷等金融消费领域。而对于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则被列入投资者而非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如投资累计期权产品的投资者。[9]
日本从1996年始效仿英国开展金融"大爆炸"改革,但由于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金融产品不断地规避法律框架,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故而在2000年《金融商品销售法》和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均规范了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的劝诱和宣传方式。在《金融商品销售法》中,"金融消费者"被定义为界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10]总结出来,金融消费者包含两个要件:,所有金融行业的消费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中,由于日本用统一监管取代了之前的分业监管,故而"金融产品"的概念拓展到有价证券、货币、外汇、金融衍生商品以及富有投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如外币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币计价的保险、变额保险和年金和商品期货等。[11]
而2011年台湾地区颁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金融服务业。" 第四条:"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下列对象: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将三、四两个条款综合分析,台湾地区界定的金融消费者主要指"接受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金融服务业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人,但专业投资者以及有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12]
从理论界来看,学者们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诠释主要集中在"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并接受金融服务"、"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因生活需求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些核心概念上。也有学者从个人的金融需求角度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作进一步的界定--"个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结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资产运用需求,因此,办理银行存贷款、购买保险合同、投资股票债券、申请信用卡等诸多满足个人金融需求的主体都是金融消费者。"[13]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延伸解读
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交易在交易标的、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等方面颠覆了传统金融交易模式,因而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决定了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必要性。
第一是交易内容的信息化。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大量采用了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信息组合,在信息的解读能力和风险的识别能力方面不足,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相比于普通消费者更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局面。
第二是交易标的的无形化。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仅区别于普通商品服务交易的有形动产或无形服务,而且也不同于金融交易中的凭证单据,消费者无法从网络中获得产品或服务的直观感知,消费者在交易决策中严重依赖于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
第三是交易方式的电子化。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交易中的广泛适用,导致大量资金划拨依赖于电子结算机制,在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金融交易渠道的同时,对技术的过度依赖也加大了互联网技术风险。
第四是交易文本的格式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基本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故而作为投资方的金融消费者无法与融资方进行沟通,在文本选择和条款修订方面获得机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要承受普通格式合同的合同风险,而且因信息不对称加重了风险承担。[14]
第五是互联网营销方式的高度劝诱性。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往往会通过特定的网页设计、点击程序安排,诱发消费者的激情消费。譬如正常浏览新闻或社交网络页面时,通过弹窗设计,吸引注意力,同时对高收益进行显目宣传,忽略或者需要通过多次点击方能获悉该产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及风险提示。
如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把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投资行为界定为消费行为,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则。对于传统金融产品,由于监管机构设置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方能进入市场进行投资。但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客户群体则缺乏投资门槛限制,目前也不作投资者适格性的限制,故而可以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来弥补目前投资者适格性规则的欠缺。
在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情况下,将来监管应当统合监管,而不仅仅是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进行监管。立法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力在中间的滥用,而是要以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用户至上、权利本位的精神应该成为将来立法的指导思想,金融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主要考虑两大要素:其一,是否考察消费者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及财产状况?其二,是否引入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风险识别与评级以区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以下详述:
第一,高风险或专业性金融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较高,包括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状况均设置最低门槛。所以,根据风险程度所区分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可以视作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之间的界定标准。
第二,经济学中投资[15]与消费[16]是相互排斥的两个概念,区别在于投资属于高风险行为,投资财产既有增值的可能性也有减值的可能性,但消费则属于低风险乃至无风险行为。传统观念中,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属于投资行为,而以个人或家庭身份的存款、保险等行为属于消费行为。[17]但由于传统观念中的投资行为和消费行为的边界逐渐模糊。现代社会中个人或家庭不仅通过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或接受类似金融服务,还倾向于将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以优化家庭资产配置,实现财富增值。[18]因而证券市场投资者出现大众化趋势。此外,传统观念中,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投资者和融资方之间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复杂,并随着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加入而不断拉伸交易链条,投资者和有价证券发行人,即融资方之间形成投资关系,而投资者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则构成金融服务关系,此时的投资者应当界定为金融消费者。
综上,金融消费者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其中具有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规模的消费者,由于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而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或接受高风险金融服务,应当区分为金融投资者,故而金融消费者是总概念,金融投资者成为金融消费者当中的子概念。即便具有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规模的消费者,如果不投资于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不接受高风险的金融服务,只购买简单的理财产品甚至银行存款,则依然属于金融消费者序列。由此,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应当采取行为标准和主体标准的双重标准予以明确。
四、监管边界的厘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涵分析
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首先明确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消费活动时的权利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
互联网金融非常依赖于网络技术,因而信息安全和技术稳定成为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重要条件。消费者安全权是保障其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重要权利,其权利客体主要是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其中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是人身安全的重要内容,而资金安全则是财产安全的重要部分。
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大量信息通过网络来传送数据和信息,故而信息安全保障异常重要,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不仅导致提供信息的消费者受到损失,而且平台信息的泄露会波及该平台的其他消费者利益。譬如第三方网络支付最重要的风险表现在平台资金账户信息安全问题。为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消费者信息系统维护方面存在道德风险,银监会于2014年4月17日颁布了10号文《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其"为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账户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要求商业银行"做好客户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各项业务,对涉及到的客户金融信息管理,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严格遵照客户意愿和指令进行支付,不得违法违规泄露。"当然,不只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P2P、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均在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年龄、住所、资产规模、收入水平、联系方式,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取消费者的需求信息,以便针对性营销。但若该信息因过失泄露而被他人恶意使用,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知情权(right to know)通俗而言是"公民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务或者有兴趣的事务及公共事务有接近和了解的权利"。[19]在金融产品和服务逐渐丰富与专业的同时,交易双方不断失衡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金融消费者容易因误导和欺诈而受损,[20]金融消费者无从知晓其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只能依赖于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全面。[21]具体到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当知悉该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必要信息。目前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营销过程中对于产品和服务的介绍、风险等级的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政策风险等不同程度地出现不完全披露。同时,现行金融法规缺乏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且由于政出多门,各类相似金融产品的披露标准和程度有所差异,为经营者提供了政策套利的空间。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选择权
与前述权利相似,金融消费者选择权是消费者法定的自主选择权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延伸与复制。选择权的核心内涵包括两点,其一是自主判断自主决策,其二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其中,自主判断自主决策要求能够保证主观上的自愿和客观上的自由。金融消费者选择权的法理依据是金融消费者的对投资资金的所有权和金融交易的平等权。孔令学根据金融牌照制度,将金融机构业务分为准行政性业务、准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并区分对应不同内涵的自主选择权。[22]互联网金融多属于竞争性业务,牌照特征并不明显。消费者在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服务时,常见的三种减损其自主选择权的条款分别是金融机构免责或限制其自身责任的条款、金融机构单方收费条款和金融机构对于合同有争议的模糊地带拥有终局解释权的条款。
所谓的"自主选择"在互联网金融语境下的含义即包括三个层面:其一是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不得强迫其进行金融消费;其二是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和交易平台,不受限制;其三是金融消费者有权与交易对手自主约定争议解决方案。通过这三个维度的"自主选择"能够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注释:
[1]干云峰:《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研究》,载《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2]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3]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4]孙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5]马建威:《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背景》,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6期。
[6]中国消费者协会编:《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精选集》,中国工商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78页。
[7]叶林:《金融消费者的独特内涵--法律和政策的多重选择》,载《河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8]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9]参见黎金荣:《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与立法建议》,载《财政与金融》2012年第2期。
[10]参见张天奎:《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评析》,载《商业时代》2010年第8期。
[11]参见刘迎霜:《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兼论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借鉴》,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
[12]杜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13]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载《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5期。
[14]李健男:《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新论--以中国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为视角》,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15]投资是指牺牲或放弃现在可用于消费的价值以获取未来更大价值的一种经济活动。
[16]消费则指换取社会产品来满足现实需要的行为。
[17]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载《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5期。
[18]杜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19]熊玉梅:《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以美国CFPA法案为视角》,载《金融与法律》2010年第3期。
[20]楼建波、刘燕:《情势变更原则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基础的冲击--以韩国法院对KIKO合约纠纷案的裁决为例》,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21]全面性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就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的特点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全方位的介绍,不能只介绍有利信息而不介绍不利信息;客观性是指金融机构在对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进行宣传、介绍时,要实事求是,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进行虚假陈述&及时性是指金融机构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信息披露,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把握时机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判断和决策,否则可能会导致金融消费者投资的预期落空。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现有金融体系带来了冲击与改变,为金融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特质也使其面临着更多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为金融行为,而金融行为的内核则是对信用进行风险定价。探究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机制的基本策略,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驱动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信用风险 担保机制 内部控制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简述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互联网参与主体间交互式联系的形成,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逐渐走进民众视野。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虚拟化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市场提供的主要金融产品及服务主要包括P2P小额贷款、项目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服务、门户线上金融服务及线上银行服务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起步于第三方线上支付服务,并逐渐向吸取资金、合作贷款等业务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虚拟化特点、小额化特色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操作虚拟化、业务门槛低、交易成本低、专业要求低等特点,其体系下的产品与服务更容易赢得普通民众的青睐,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金融体系带来了较大冲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逐渐向资金吸取、贷款发放、第三方支付领域辐射,而这三类金融服务是传统银行业务体系的核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深化,对传统金融服务,尤其是银行业务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市场优势带来了很大冲击;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推进对利率市场化机制的形成以及金融产品创新具有重要驱动作用,互联网金融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此外,互联网金融虽然以互联网平台及信息技术为发展基础,但其本质是承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台,而不是互联网技术,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仍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与平台性特质,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更多维度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成因
(一)担保体系不完善
担保体系不完善是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主要成因之一。由“余额宝”、“百度百赚”等产品引领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具有在短期内快速吸取大额资金的特征。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购买门槛低,交易程序简便,交易费用低,发行平台受众基础好,这些产品在营销与发行上更容易与目标及潜在目标客户群体形成对接,快速构筑起信息循环平台,因而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能够牵制大额资金,如余额宝的资金规模一度飙升至5700亿元。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方则不具备如传统商业银行一般的流动性风险敞口管理与刚性兑付能力,难以为规模如此庞大的资金链条匹配相应的担保体系。除产品设计与发行方外,政府、金融机构、个人、现有担保机构均难以为其提供与之相契合的担保保障体系,使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之中。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在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上,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加之大额资金的杠杆效应,内控机制不健全将引致较大的信用风险。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多将吸取的大额资金投资于货币型基金,其本质为理财产品,却具有刚性兑付特征,在实际操作中,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普遍具有以新还旧的资金链模式。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机构在不具备体系化、战略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条件下,大量进行此类操作,很容易造成类似“资产池”效应的信用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为体系化的金融服务行为,而并非其所依托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资源。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内核为信用风险定价,而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虚拟性特质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风险,致使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暴露在更大的风险敞口中。P2P和众筹项目是两类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虽然此类产品可依托互联网资源整合平台快速对接参与主体,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但受制于受众群体专业知识和项目考核虚拟化瓶颈,此类产品的债权主体很难通过传统的尽职调查、项目考察等方式综合研判项目价值,进一步拉伸了信息缺口,致使产品信用风险大幅提升。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基本策略
(一)强化外部监管
强化外部监管是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策略之一。针对互联网金融体系特点,以更加宏观的视角设计顶层监管机制,将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更强的制度保障,引导其形成体系化、规范化的担保与风险预警、管理机制,从整体上规范资金链运转,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产品信用风险。
(二)健全内控机制
健全内控机制可从内部形成支撑优势,从而完善产品现金流链条,使信用风险更加可控。在实践中,应引导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完善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在有效对接受众群体的基础上,强化产品现金流循环设计,做好资金流动性管理。此外,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应为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建立内部管控机制,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合理匹配现金流预期,规范项目选择,避免大规模资金缺口的产生,从产品层面管控信用风险。
(三)完善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结合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整合优势,构筑以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为对象的跨区域信用管理体系,对增强信息透明度,降低信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内容,将与金融行为有关的基础信息均纳入数据库,使信用管理信息辐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主体信息、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财产持有、薪酬信息、项目主体财务及关联信息等要素;另一方面,要结合互联网数据管理优势,构筑跨区域信息交流平台,优化操作模式,保证信息时效性,形成交互式的信用信息管理循环,从而削弱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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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真.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J].武汉金融,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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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商业银行 冲击
随着阿里巴巴和诸多电商企业加入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中,互联网金融业已成为当前的经济热点,2012年亦被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一般我们把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服务称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体现了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和金融的相互交叉和相互影响。互联网金融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企业和个人的筹资和投资方式,它提供了一种有别于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的筹资方式,对商业银行的发展产生了冲击。
一、互联网对商业银行的冲击
(一)分流商业银行存款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中,由于第三方平台的中间担保功能的存在导致,客户的资金在支付给对方时会有一部分资金暂时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收款时间,进而影响到了商业银行的储蓄结构。2013年支付宝滞留的资金已超过200亿元。同时随着第三方平台业务的拓展,尤其是其资金管理业务的开展,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进一步分流了商业银行的存款。
(二)冲击银行贷款业务
互联网企业在信息处理上往往比商业银行更为快捷,在应对企业的贷款业务时,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考虑到中小企业资金需要的特点,为其设计合理的金融产品。中小企业在用款方面往往具有周期短、贷款频繁、用款急的特点,网络金融往往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贷款范围主要是现有银行金融服务体系无法覆盖的小微企业。因此,在短期内不会还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三)挤压银行中间业务
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支付的价格更低,而且支付方便的特点,并可以延期支付,有利于购买者享受更好的产品服务。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利用其线上优势的同时,通过POS网络与代收账款系统的构建逐步实现了线下的收单和付款业务。此外,互联网金融不断的向金融业务渗透,如汇付天下的基金申购费用仅为银行承销的40%,也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带来冲击。
(四)瓜分银行客户资源
在传统的网络支付中,商业银行网关仅仅提供了款项支付的通道,难以掌握客户的资金流动状况。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自己虚拟网关的建设,可以直接了解客户信息,掌握客户的资金流动情况。互联网金融通过对客户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掌握,使得其可以对客户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进而制定合乎投资者需求的营销计划,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于商业银行争夺客户资源中处于有利地位。庞大的客户资源也势必为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
二、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对策
(一)加强与互联网网金融企业合作
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地替代商业银行,而是在商业银行难以涉及的区域进行补充。商业银行可以借助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和运营模式,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弥补了商业银行支付效率的不足。通过数据平台的合作可以使得商业银行融合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进而降低经营成本,拓展业务渠道,保持市场的领先地位。
(二)努力提升银行传统业务优势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积极探索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金融服务体系努力提升银行传统业务优势。首先,通过建立客户体验系统使得之前的零散体验变为系统的体验,进而促进投资者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了解,增加客户尝试新的投资工具的热情。其次,优化业务流程,创新金融服务体系,使得金融服务可以贴近生活,从而突破传统的管理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具有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三)加快银行的网络化水平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商业银行也要积极地融入到互联网中,进而将银行业务逐步网络化。首先,商业银行应积极地与一些中小企业在线融资合作,寻求新的市场拓展方式,进而减少对传统商业银行对固定营业网点的依赖。如中国工商银行积极构建“融e购”第三方交易平台,使得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紧密结合起来,使得物资配送和资金流动、信息流动紧密地结合起来。
(四)挖掘和培养复合型人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复合型人才既要懂得计算机软件操作、数学建模,有要有扎实的经济学和金融学功底。在银行招聘中应当强调应聘人员的学科交叉背景,同时在员工入职培训中积极的开展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培训,普及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知识,宣传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发展动态,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组织有关互联网金融的专业知识竞赛,努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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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掀起了创新热潮,如P2P、众筹和第三方支付等一系列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摆脱了传统金融对资金枢纽的依赖,无论身处何地,只需一台电脑甚至是一部智能手机,资金供需双方就可以直接连接起来。
从1号店到天猫超市,从余额宝到财付通,从衣食住行到吃喝玩乐,互联网金融潜移默化地融入大众日常生活,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格局。
然而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同时,我们对其风险和监管的认知与实践却相对滞后。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国虽有上亿人投资互联网金融,投资金额超万亿,但是投资人大多数是经熟人介绍投资,普遍存在盲从心理,一旦金融行业出现低迷预兆,就会集中、迅速地将资金转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或者信用体系中有举足轻重作用,如果这个体系发生了信用危机,将给整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和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监管制度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人们的想象,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是很多时候都是事后的弥补,监管机制滞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之势,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与现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野火燎原之势极不对称。
2016年,银监会正式四部委联合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活动各方面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漏洞,比如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这些方面还需要补充完善。
(二)监管方式手段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金融,在经营环境、经营方式和范围上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没有改变传统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其实是融资平台,有的甚至从事洗钱活动,因此不能单纯从互联网金融角度设计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也不能直接将传统金融的监管法规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网+金融”更多地表现为互联网电商和金融服务业务之间的跨界经营,这种方式可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也亟待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方式和政策。
(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从1999年开始试点建设个人信用体系以来,到2015年1月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个人征信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我们应看到目前为止,信用体系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我国依旧没有完整的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系统中,没有非银行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这显然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风险规避会有一定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建议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201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类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P2P监管细则、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也都相继出台。但是部分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监管还有待完善,需要明确监管主体,避免出现问题了发生监管机构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
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资金安全,还需要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机制,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
不仅要制定准入门槛,还要给企业提供退出机制。任何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可能只进不出,明确退出机制同制定准入门槛一样,是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合理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适度的竞争,实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优胜劣汰、转型升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融市场上买卖的金融产品实质上是在交易产品包含的信息,而互联网金融无法做到像传统金融机构的准入、信息披露监管,传统金融市场的监管方法及监管工具也不适用,但信息不对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这就要求给金融消费者足够的信息让消费者根据信息进行价值的判断。因此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控制非常有必要。
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一直处于劣势,消费者权利时常遭受金融机构的侵害。这也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监管
在互联网这一新事物出现后不久,国外的金融业就尝试将互联网应用到金融业务之中。在上世纪70年代初期诞生于美国的Nasdap系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从设想迈入实践,并于90年代实现了快速发展。反观中国,互联网实质性金融业务的发展是在2011年之后,直到2013年6月“余额宝”的面世带动相关高收益的网上理财产品风靡一时,“互联网金融元年”也被公众定格在了2013年。由此,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突飞猛进,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规模也快速扩大。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21世纪信息产业革命的兴起,移动支付、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进入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金融行业由此造成的大众消费方式及人们传统金融理念的改变促使了金融脱媒趋势的形成。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从当前的发展模式来看,主要分为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三种模式。
1.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支付平台,这些独立平台须具有一定的实力与信誉保障。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加速发展始于2004年,2008年后经历爆发式发展, 2010年由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第三方支付被赋予了合法身份,正式纳入国家监管体系。
2.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即点对点借贷,是通过网络平成相关交易手续的借贷交易。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帮助投资者寻找资质好的资金需求者,可使得投资者获得的收益高于银行的存款利息。中国小微企业兴起,但传统的资本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这成为了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的一大机遇。P2P模式诞生时间不长,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在欧美国家等发达国家呈现快速发展趋势。而近几年来的中国P2P模式,同样发展迅速,至今已超两千家。
3.筹模式。众筹是指为了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筹集资金的行为,即大众筹资或群众集资。众筹对提供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具有双向的作用,一方面,众筹平台的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数据信息,让投资者去判断一个项目是否有投资的价值,这可以节省风投的时间,去搜集难以搜集的必要信息;另一方面,众筹平台所呈现出有价值的企业,能吸引到更多投资人的关注。在2014年到2016年,我国众筹平台数量快速增长,在爆炸式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鲜事物在其发展初期必然会由于外部环境以及内部调整的不一致而出现诸多弊端。同样,我国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以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最为突出。
1.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作为一种新兴行业,互联网金融的多种业务模式需要各自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方式,而传统金融行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的监管方式已经不适应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在其进入门槛、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跟进,法律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监管的缺失。具体而言,第一,入门法规的缺失使得素质参差不齐的运营者大量涌入市场,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丛生,经营不善,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其次,运营法规的缺失使一些平台违规经营,向客户承诺高收益,甚至有一些平台从事信用卡套现、洗钱等非法活动。第三,在消费者权利维护方面也存在着法律缺失。总之,监管部门立法滞后以及监管部门的不明确是互联网金融产生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
2.互联金融发展面临的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恰当的策略设定以及操作人员对金融业务的不熟练造成了损失而导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是依附于计算机技术、软件等来提供金融服务的,因此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举足轻重。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晚速度快,2013年才正式起步,如今快速发展的态势迫切的需要强专业性、复合型人才的支撑,因为一旦操作人员出现操作不当或由于道德原因的故意破坏、泄露信息等行为就会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会给企业和平台带来损失,给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3.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合约到期日之前合约者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义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较小,信用违约不会带来大的损失,从而滋养企业的肆无忌惮,失信行为频繁发生。我国征信体系的不完善致使许多平台出现大量的借款人逾期还款违约的信用行为。一些P2P平台简化借款人的信用审核程序致使资金链断裂、信贷公司关门倒闭。另外,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资金运营上的漏洞,利用期限错位的方式,制造庞氏骗局,即利用后面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对之前投资者进行偿还。
4.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高度依赖于互联网技术设备和电子支付平台,而我国计算机研发创新能力不足,金融技术难以满足不断加快发展的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需求。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需要严格保护好客户的敏感信息,管理好信息系统,一旦管理不善出现漏洞时,将会引发账户资金被盗、客户信息泄露、交易异常等事故。此外,由于互联网是新兴事物,对群众的安全教育仍未普及,用户缺乏安全知识,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通过短信、邮件或假冒官方客服诱骗用户密码进行非法访问,给国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可小觑的损失。
5.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由资产和负债的差额及期限的不匹配所引发的金融机构在到期时无法履行债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为了追求较高的借贷配对成功率,将贷方的债权分拆或对分拆的货款设定不同的还款时间,这样就会造成资金提前或推迟到现,易导致资金链的断裂,使流动性风险增加。另一方面是由于客户群体的流动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诸多问题随之显露出来,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总体处于一个高风险的状态。法律缺失、O管不健全和征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挑战。
1.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目前,中国在监管体制上不断完善、创新以适应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需求,但仍存在着监管的缺位,整体上滞后于发展现状。纵观欧美等发达国家,完善的监管体制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美国为例,互联网金融监管在不同模式上均设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第一,在第三方支付行业既给予充分发展和创新的空间,又通过《电子资金转移法》、《统一货币服务法》等法律加强对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监管。第二,作为P2P模式监管的典范,美国实行双层监管体系,准入门槛较高,只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特定州政府双方都登记过后才可以申请营业许可,并要求对信息进行全面披露。第三,美国颁布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实现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该法案要求融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公开财务等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而中国由于无门槛、无标准的监管宽松的生态环境致使互联网金融平台野蛮生长,引发了流动性、信用等各种风险,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2.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无论是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还是众筹融资都需要完善的征信体系提供数据以进行风险控制。我国征信建立起步较晚,2015年被称为中国个人征信市场化元年,国家政府监管部门对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愈来愈重视,但我国征信行业立法滞后、层次较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不衔接等问题仍旧突出。缺少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信息公开,互联网平台对借款人的分析不够,获取的信息不够充分,加大了交易风险,对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3.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滞后,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找到维权的渠道。对于损失较大的消费者,即使采取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也很难得到理想的结果;对于损失较小的消费者,会因为维权困难而选择忍气吞声,久而久之,不仅会打击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信心还会助长违法犯规者的气焰,促使了非法行为的滋生蔓延。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1.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立法,完善监管体制。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可有以下几条举措:首先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不同的业务模式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法律法规,明确牌照发放、从业标准、业务运作、监管原则、审查标准以及对违规行为惩处等等各方面的规则。其次,准确的划分互联网金融在法律层面的范畴,依据此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规范交易主体的市场行为。另外,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门槛、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协调好市场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关系,既要增强市场发展的创新力和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力,又要建立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平台披露相关信息,严格审查相关资料。
2.加强对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我国征信建设起步较晚,因此必须加强征信的体系的建设,一要强调并明确界定“信用”的法律地位,增强大众对信用重要性、失信后果的严重性、法律强制性的认识,力求解决我国失信行为普遍,征信环境恶化等问题。二要建立健全与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及时修订完善已有的法律成果,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的立法经验,加快立法进程,弥补法律漏洞。征信体系建设机制应涵盖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失信人员的黑名单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等各个方面。监管主体要明确互联网平台和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做法,增强市场信息流动性,进一步解决投资者,金融平台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三要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监管主体可以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的规模、信用情况、风控能力等为考察内容建立信用评级体系,为投资者项目选择提供准确、真实的参考信息。
3.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的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仅仅发挥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的作用是不够的,还要强化行业自律的监管作用。由各级政府引导、协助成立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是监管主体的有利补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在监管上具有监管部门所没有的监管空间大等优点;由监管部门鼓励、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制定行业发展的价值理念、道德底线以及行为规范,建立行业内部监督机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惩戒机制,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的行为。
4.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第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消费者保护制度。设立消费者服务机构,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提供投诉受理服务,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第二,监管部门应提高办公效率,及时高效的处理投诉,解决金融纠纷。公关部门应提高执法效率,坚决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严厉打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相关非法机构,构建安全稳定的互联网金融投资交易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致力于解决互联网金融业的侵权、纠纷等问题。第三,通过新闻媒介加强对互联网安全教育的宣传。增强消费者对金融行业专业知识的学习、对金融风险的了解,使消费者考虑到存在的风险,谨慎投资,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提高维护权益的信心,在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及时找到正确、有效维权的途径。同时,监管部门应该借助于行业自律组织在整个金融市场营造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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