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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旧准则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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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旧准则区别

第1篇:会计新旧准则区别范文

[关键词] 所得税债务法递延法新旧准则比较

会计的发展主要受环境的影响,所得税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客观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的。我国所得税的开征及立法较晚,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1980年颁布了第一部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4年开始对内资的国有企业进行“利改税”, 1994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颁布,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对所得税的计算改变更大。

一、新旧准则下所得税的特点比较

1、 革新了会计处理方法,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废除了原有的应付税款法和原纳税影响会计法。

2、确认了暂时性差异理念,暂时性差异包括所有时间性差异,也包括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与适用税率的乘积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应付税款法不确定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

3、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概念,资产的计税基础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予以抵扣的金额。

4、适用税率不同,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5、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不同,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新准则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计算程序

1、判断暂时性差异是属于可抵扣性质还是应税性质

由于暂时性差异包括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必须先判断暂时性差异是属于可抵扣性质还是应税性质,如表所示:(假设所得税税率为T)

2、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确定会计账面价值按照权责发生制;而计税基础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所有的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

3、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新准则下将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将其差额确认为暂时性差异,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的变化确认为收益,进而确定所得税费用。

三、新旧方法计算过程举例

[例]2000年12月20日,甲企业购入80000元不需要安装的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期限4年,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假定税法规定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无残值。甲企业每年的利润总额均为2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假定所得税税率为20%。

1、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原纳税影响法下的递延法

四、新旧方法的影响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在新方法下:第一、清楚算出了设备的账面价值和计税价值,以及差异,再乘以所得税税率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根据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对比差异得出所得税费用;第二、新方法下,最后一年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没有差异了,旧方法下始终存在差异,这就是新旧准则最大的区别;第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没将每个会计期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的变化确认为收益,强调了全面收益概念;第四、在新准则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要列示资产负债表中,清晰反映递延所得税科目,真实准确反映财务状况;能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客观反映企业的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综上所述,新准则的实施有它的现实意义,但实施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本文是对新准则的一点理解,希望对实际所得税的核算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第2篇:会计新旧准则区别范文

一、引言

2006年2月15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京颁布。在所有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的演变发展历史可谓是最为曲折的。

新准则的前身是1999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准则。颁布之时,准则中引入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分类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将“非货币易”划分为同类和不同类两种;然后针对两类交易的不同特点,分别就涉及补价(即货币性资产)与否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这项准则颁布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出现了执行上的困难。首先,关于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区别,企业很难掌握具体标准进行准确的判断。其次,由于市场关于资产“公允价值”的定价机制不成熟,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随意确定来进行利润操纵,造成极坏影响。因此,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对《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准则(以下简称“非货币易”准则或旧准则)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概念;同时为遏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取消了以“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要求企业换入资产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一方确认的损益,也仅以收到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经过修改后的准则一直沿用至今,将在2007年1月1日由新准则所取代。

二、继承的经验――新旧准则的相同点

新准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IAS和IFRS中成熟的“非货币易”的处理方法,而且再次引入了国际上普遍比较认同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的工具。同时,新准则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旧准则进行了继承和发展。

(一)新旧准则所涉及的业务范围

新准则所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和旧准则所指“非货币易”的对象实质上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并且在准则基本概念的定义中均采用排除法来定义“非货币性资产”,即先定义“货币性资产”,然后将“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可见新旧准则所处理的经济业务范围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

(二)新旧准则所采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新准则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方面部分保留了旧准则中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下简称“账面价值法”)的处理方法。对不符合使用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以下简称“公允价值法”)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仍旧使用账面价值法,只是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处理有所不同,新准则不确认损益。

三、发生的变化――新旧准则的不同点

相对于新旧准则中的相同点,新旧准则的不同点则显得更加明显和突出,经过对比,不难发现,新旧准则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则名称和基本定义的变化

在准则的名称方面,“非货币易”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比,仅从字面上来理解,后者无疑显得更加准确一些。因为,企业进行债务的交换和转移同样也可以称为“非货币易”,但实际上这种债务的交换和转移应该执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况且,旧准则中明确规定:“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且这种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如此说来,“非货币易”的实质就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从准确性的角度考虑,与其让准则的使用者在字面上存在误解,不如直接将准则的名称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新旧准则所共同涉及业务的定义方面,如上所述,旧准则仅仅只是定义“非货币易”为“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相比之下,新准则的定义为“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可见,新准则采取了部分列举法明确告知涉及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以上两个变化尽管微不足道,但却体现了准确性原则在本准则制定中的应用。

(二)入账价值和交易损益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变化

1.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面

如前所述,由于部分上市公司运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旧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作为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部分保留了旧准则中的账面价值法的同时,重新启用了“公允价值”这个确认和计量的工具,但对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企业才能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企业换入资产的成本:

(1)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2)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与此同时,新准则还对“商业实质”这个新概念进行了解释,规定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被认定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差额与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另外还规定,换出和换入固定资产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新旧准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比较如表1。

2.在交易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方面

旧准则规定,在不涉及补价的交易中,企业不确认损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如果交易涉及部分补价,收到补价的一方可按一定的比例确认交易损益,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经过补价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才确认损益,而且,采用新准则公允价值法时,不管涉及补价与否,企业都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在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时,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由此可见,新准则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国际上比较认可的“公允价值法”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同时,鉴于国内具体情况的特殊性,保留了“账面价值法”以促进准则的过渡和衔接,同时对可能会出现会计造假和利润操纵的地方进行严格控制,体现了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谨慎性原则。

新旧准则在交易损益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比较如表2。

由此可知,除在收到补价情况下,新旧准则的处理方法有较明显差异外,在不涉及补价和支付补价的情况下旧准则与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下处理方法基本上是一样的。

3.涉及多项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新准则第九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公允价值法下,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2)账面价值法下,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而在旧准则中第七条规定: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交易,应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比较如表3。

(三)准则适用范围与披露范围的变化

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新准则中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指出: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可见,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的适用范围小得多。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其内部各准则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上更符合国际惯例,使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更加完善,处理的业务更加专门化。

另外,在准则的披露范围方面,旧准则仅仅只是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上接第46页)产交换时应当披露“非货币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1)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2)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3)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由此可见,新准则一方面缩小准则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扩大对相关交易的披露范围,这充分体现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监管的加强。进行这样的调整和变化是保证准则顺利实施和遏制企业以此方法来进行利润操纵的必要手段。

(四)准则衔接办法的变化

旧准则第九条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在旧准则实行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计价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可执行的,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都是以历史成本入账的,相关成本有据可依,进行审查时也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由于新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且已经发生的交易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准则》,非货币交易属于新准则体系执行之前已经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项,可豁免追溯调整,故新准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追溯调整问题。

四、新准则的实施

在准则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非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期末以历史成本与市价(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的情况下,当市价低于历史成本时,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趋近公允价值,此时进行交易,在公允价值法下,没有交易收益;而当市价高于历史成本时且没有进行账面处理的情况下,即非货币性资产升值时进行交易可以产生大量收益,是对未反映的升值价值的确认,企业可借此作为盈余管理的工具,尽管其所增加的利润是未实现的没有现金流量支撑的利润。

(二)以存货换入存货,或以存货换入除存货以外的其他资产,或者以存货和其他资产换入存货和(或)其他资产时,由于除存货外的其他资产账面价值为含增值税(非税项目除外),而存货的账面价值则为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因此,在进行交换时,从理论上讲,应当将存货的账面价值还原为含增值税的价值,使其交换资产的价值均为含税价值。

五、结语

新准则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并且,在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涉及补价,也无论涉及补价时是收到补价还是支付补价,一律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即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一来,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必然会对企业的收入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损益表项目构成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尤其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很大的时候,这种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第3篇:会计新旧准则区别范文

一、新旧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业务处理的区别

1、概念定义不同。新准则中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界定为特殊事项范畴,明确了该商品货款具有融资的性质,表明了分期收款实际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提供了企业信贷。而在旧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属于一般销售形式,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期计入销售收入,并配比结转销售成本,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显现融资业务的性质。

2、确认条件不同。在新会计准则中对分期收款业务确认一共规定了五条基本原则,比旧会计准则增加了一条,其中最大变化的是对收入计量确认条件的规定。新会计准则中规定收入的金额要能够可靠的计量,既分期收款业务只要能够公允的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款,就可以确认并计量为当期收入,该公允价值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按照将来的现金流量的现值或者商品销售现在的价格计算确定的;而旧会计准则没有规定这一条,没有考虑公允价值因素,更没有考虑时间价值因素,规定只要收入能够可靠的计量就可以分期确认为收入。

3、计量标准不同。新会计准则中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按照销售总额的现值计量收入,合同金额(剔除未确认融资收益)全部在当期实现了收入,并计入了当期损益,具有权责发生制的性质。而在旧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是不考虑现值因素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分期计入各年度损益,具有收付实现制的性质。

二、新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可能存在的问题

1、可能存在违背会计计量基础。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的确认、计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对收入的确认原则是:只要权利转移(既商品已经移交)和责任转移(即主要风险移交),就可以确认为当期收入。而收款时间长短是和单位的信用政策相关的,属于商品折扣范畴,而不是折让。所以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在销售时点只确认收入现值而不是合同销售金额值得商榷。

2、影响财务报表列报中利润分布状况。我国大部分企业对损益表采用多步式方法列报,这种列报方法相对于单步式列报方法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对各个步段形成的利润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报表使用人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更利于企业内部分段考核的制定。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按收入现值确认收入,可能使单位营业毛率虚低,甚至出现负毛率的现象,不利于企业的年度对比分析。有可能在销售量和单价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由于采用的销售政策不同而造成收入较大差距,或对比年度成本费用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而毛利和净利却形成较大的差距。同时由于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没有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当期虽然扣除了未确认融资收益,但仍然按总合同价款计入当期收入,分期收款时间越长,收款的风险就越大,形成的坏账可能就越大,容易造成单位为实现短期利益,而放宽信用政策,造成未来无法收回款项,而形成巨额亏损,为单位潜亏埋下伏笔。

3、和新税法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新税法存在税务差异,并可能导致税收流失。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表明新税法仍采用的是旧准则的相关规定。这种差异在所得税核算的递延法中,极易造成纳税调整无法转回,最终导致企业少缴所得税的情况发生。

三、对新会计准则中对分期收款业务处理的改进思考

根据以上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的规定各有优缺点,笔者认为应整合新、旧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缺点,最大限度发挥会计准则对企业运营的引导作用。为此,提出以下改进思考。

1、结合概念规定,完善会计核算方法。新准则中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明确了融资性质,实际具有财务上信用政策的属性,在业务处理时全部分期计入未确认融资收益并冲减财务费用过于笼统。所以,应结合具体性质区别对待,对不具有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应按照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当期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保留住旧会计准则的处理办法。对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这样更能体现公允性,体现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办法。

2、在摊销方法上要区别对待。实际利率计算过于繁杂,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实际利率法,而对于一般的企业,完全可以让企业去选择是执行直线法摊销还是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一方面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更灵活,另一方面也符合会计准则中重要性的精神。

第4篇:会计新旧准则区别范文

关键词:职工薪酬;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旧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实施已经超过7年,对于规范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向职工提供福利的形式不断的丰富,对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修订新的准则迫在眉睫。旧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对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在会计政策、披露的内容上出现不一致现象;(2)缺乏对劳务派遣和购买支出的区分,企业内退人员的工资调整等;(3)对带薪缺勤、辞退福利、

一、新旧会计准则在内容上的对比

新准则加入了离职后福利和长期辞退福利的核算,对原先的短期薪酬等做了详尽的说明和补充,涵盖了除基本薪酬以外的辞退福利、利润分享计划、长期辞退福利等内容。变化对比如下:

1.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新增了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没有将离职福利进行分配,新准则将言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纳入离职后福利的核算范畴,并将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核算。

2.充实了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

新准则将带薪缺勤和利润分享计划纳入了准则的内容,并将带薪缺勤分为累计带薪缺勤和非累计带薪缺勤;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纳入设定提存计划的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当中;并要求企业的非货币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除非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才使用成本模式计量,提高了准则的精确性。

3.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

旧准则对辞退福利的规定相对较为简单,只对长期辞退福利的折现率进行确定,但对其他变量造成的影响尚未进行规范。新准则区分了辞退福利和离职后福利的区别,规定辞退福利与职工提供的服务并无直接的关系,并规定在十二个月内不需要支付的辞退福利属于长期辞退福利的范畴,规范更加细致。

4.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没有对长期职工福利进行规范,新准则对不符合设定提存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划分到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中,完整规范了职工薪酬的相关规定。

二、新旧会计准则在离职福利上的对比

离职福利是企业为职工在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的报酬或补偿,新准则将它划分非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至企业每年缴纳固定的经费后,以后不再承担支付义务。在我国,此类计划主要指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了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主要指企业为退休人员支付的生活补贴等;企业为离休干部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1.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

(1)会计科目设置的变化离职后的福利核算包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旧准则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账户,新准则调整至“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账户。(2)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为职工提供的服务缴纳的提存金,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设定提存计划”科目。

2.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

(1)会计科目设置的变化我国常见的设定受益计划如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等。旧准则一般通过“预计负债”科目反映;新准则规定,这部分费用在计提时应通过“长期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它表示企业在每期末对职工未来应付福利的现值,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的成本。(2)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设定受益计划是企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确定的每期受益水平,由此算出为职工缴费的金额。例如:黄先生在55岁加入强生公司,入职前工资为40万元,入职后工资为55万元。该公司保证在黄先生60岁退休之后的10年内每年付给黄先生5万元。假设同期国债利率为5%。计算如下:(F/A,5,5%)A=(P/A,10,5%)*5A=11.38相关会计处理如下:(1)每年提存资金时:借:设定受益计划资产11.38万元贷:银行存款11.38万元(2)每年发生服务成本时:借:管理费用-离职后福利贷:长期应付职工薪酬(3)如果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在投资运作中发生实际受益时:借:设定受益计划资产贷:财务费用(4)等黄先生退休后,公司每年支付的福利是:借:长期应付职工薪酬5万元贷:设定受益计划资产5万元综合来看,设定受益计划的确认比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相对复杂些,在我国目前只有少数公司涉及。

三、结束语

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在分类上更加详细、范围更广,这说明规范更广泛是职工薪酬准则变化的趋势。新修订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理念,新准则广泛应用了折现和精算等要求,特别是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相当复杂,因此,财政部门还需要及时出台具体的实务操作指南,也需要对相关会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新会计准则的正确实施。

作者:葛春艳 单位: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S].财会[2014]8号,2014-01-27.

第5篇:会计新旧准则区别范文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借款费用的概念: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着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2、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确认计量借款费用时,是否为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是一个重要的条件。符合资本化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资本化期间,是指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着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1)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借款费用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须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如果该借款费用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②如果该借款费用属于在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3)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①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根据下面公式(1)计算:

公式(1):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②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下面公式(2)计算:

公式(2):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3、借款费用的披露:披露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对新旧会计准则相比较,差异如下:

(一)、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第七条指出: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新准则第四条指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

可见新准则比旧准则对于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界定扩大了。

(二)、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第三条定义中指出: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新准则第六条对于借款的范围说明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包括一般借款。

可见新准则比旧准则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

(三)、计算内容有所差别

新、旧准则对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基本不变。所不同的是新准则对借入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中可以资本化的金额进行了单独规定(具体规定见公式(1)和公式(2))。

(四)、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

旧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扣除项目未做说明。

新准则第六条对于借款费用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扣除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五)文字表述更加明确、洗练、规范

新、旧准则在文字表述上更加规范,如新准则中第

四、五条中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不仅包括购建的资产,而且包括生产的资产,这样文字表述更加完整。

另外,对于溢折价的摊销,旧准则在第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取直线法;而新准则第七条规定:溢折价的摊销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新准则文字更加规范、明确和洗练。

三、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

(一)、会计科目的变化

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对于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对借入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中可以资本化的金额进行了单独规定、对借款费用扣除项目做了明确规定,所以在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应当增加与核算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的科目、增加与核算一般借款资本化相关的科目,如生产成本、开发成本等。

(二)、在会计处理上的变化

新、旧准则的变化,在增加了相应科目的同时,就需要增加与其相对应的会计核算业务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有些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产品,如成套设备、船舶、建筑产品等存货的核算就要加入允许将借款费用转增存货价值的核算内容。

(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

由于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一般借款也可以资本化、且借款费用增加了扣除项目,这些变化都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减少当期财务费用,进而增加当期利润。但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得进行追溯调整。

四、实行新准则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公式

实行新准则后,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公式:

(一)、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或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

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

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二)、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公式: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三)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或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2、为购建或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新晨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3、借款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四)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6篇:会计新旧准则区别范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财务会计 税务会计 发展趋势

一、协调趋势

第一、公允价值的运用

在新会计准则中,与旧会计准则最大区别就在与运用了公允价值。以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例。

税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业务分解为出售一项资产和购进另一项资产是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前提条件,同时,以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确认。

在旧会计准则中规定,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要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通常,在没有涉及到补价时,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便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涉及到补价时,在处理时必须分为支付补价和受到补价。一般情况下,在支付补价的条件下,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这三者之和便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受到补价的条件下,首先要进行相关损益的确认,然后再进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算。在进行损益的确认时要满足下式:

换出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补价与应确认的损益之差的差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便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新会计准则中有两种模式进行计量,一种是在进行换入资产的成本确认时要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依据;另一种是在进行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时要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依据,但是满换交易具有商业实质这一条件,并且换入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机制具有可靠计量性,这是采用这种计量模式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模式进行计量时,不进行损益的确认,无论设计补价与否;在以公允计量为基础进行计量时,都要进行损益的确认,无论补价收到与否。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涉及到补价,换出资产的账面(公允)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和变数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涉及到补价时,换出资产的账面(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这三者之和便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中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且其规定与税法中的规定十分相似,因而不需要进行纳税的调整。

第二、利得损失的确认

利得和损失是新准则新提出的两个重要概念。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有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以债务重组为例,新旧准则在债务重组上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债务重组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和会计处理。在债务重组定义上,新准则突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作出让步的业务实质。在债务重组方式上,新准则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产债务”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简化语言表达。在会计处理上,对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改变旧准则以账面价值为基础、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作为权益处理的做法,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并据以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对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将重组债券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手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分离趋势

第一、会计目标的重新定位

新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将财务会计的目标明确表述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旧准则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表述为: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的需要,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是政府。由此可见,我国新的会计规范对财务会计的目标进行了重新定位,这无疑加大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第二、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新旧会计准则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资产减值为例,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体现在:提出了“资产组”、“总部资产”的概念;扩大了资产减值的使用范围,比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取消了对商誉的直线摊销,改为公允价值法,在各会计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对减值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且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一旦确认不得转回,除非资产出售、报废处置时方可。税法规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方可调整至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由于新资产减值准备准则扩大了资产减值的使用范围,这就必然导致纳税调整事项的增加,扩大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不同的服务目的、不同的目标、不同的核算依据、不同和核算内容、不同的程序和方法等。然而,纵观世界,财税合一、财税分离和财税协调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发展的趋势。而在我国财税是将会“分离”还是“协调”,目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而,对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协调与分离趋势,新会计准则的与实施将会带来另一种影响。在宏观角度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是实在必行的,这主要是因为这两个会计的信息使用者的不同而导致的;然而,在微观角度上,尤其是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的影响下,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必将走向协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指南 [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第7篇:会计新旧准则区别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    所得税    计税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旧准则相比,会计重心由原来的以利润表为重心转向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从而使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原准则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其中债务法为利润表债务表法。旧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与税法在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时间上存在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时将时间性差异视同永久性差异,采用利润表法时将时间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税款,该递延税款是当期发生数,不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新准则要求企业对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首先根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基础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然后调整根据税法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来推算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为:当前所得税费用=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原利润表债务法与新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主要区别如下:

(一)计税差异的不同

旧准则以利润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和时间上的不一致。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部分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负债的金额不一致,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即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或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二)亏损处理的不同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准则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以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

(三)减值确认的不同

旧准则没有对递延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帐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新旧会计准则下所得税核算实例比较

(一)新旧会计准则债务法的比较

利润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如果是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那么与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相关的项目往往在同一或不同的会计期间直接计入损益,因此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也应当直接计入损益。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

(二)口径不同时所得税计算方法的比较

例1: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万元,重估的公允价值为3万元,会计和税法规定都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剩余使用年限为5年。会计按重估的公允价值计提折旧,而重估资产增值根据税法规定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因此税法按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根据新旧准则分别计算差异如表1和表2 所示。

 

表1    利润表债务法差异计算表

  期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会计折旧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税法折旧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差额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可以判断,这不是一项时间性差异。

表2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差异计算表

各期期末 重估当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账面价 30000  24000  18000  12000 6000  0

 

计税基础  20000  16000  12000  8000  4000 0

 

差额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

 

可以判断,这是一项暂时性差异。

两种方法对差异确认不同的原因是资产增值收益计入资产负债表的权益类,而不是计入利润表。因此导致某些暂时性差异有可能不是时间性差异。

(三)口径相同时计算方法的比较

例2:a公司于20x2年12月10日购入一台设备,原值622万元,净残值22万元。税法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年限为5年;会计规定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相同。会计税前利润各年均为1500万元,20x3年和20x4年所得税税率均为33%,20x5年及以后所得税税率为30%。根据新旧准则分别计算差异如表3和表4所示。

表3  利润表债务法计算表(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  20x3   20x4   20x5   20x6   20x7   合计

 

会计折旧 200     160   120   80  40   600

 

税法折旧  120    120  120  120  120  600

 

利润总额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

 

时间性差异    80     40    0  -40  -80  -

 

应税所得     1580  1540  1500  1460  1420  -

 

税率         33%   33%    30%  30%   30%  -

 

应交所得税  521.4  508.2  450  438   426  2343.6

 

时间性差异纳税影响额 26.4 13.2  -3.6  -12  -24  0

 

所得税费用  495.0  495.0  453.6  450.0  450.0  2343.6

 

                   表4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表   (金额单位:万元)

年份          ①  20x3       20x4        20x5        20x6     20x7 合计

 

资产账面价值  ② 622-600*  422-600*   262-600*   142-600*   62-600* -

(年数总合法)  5/15=422   4/15=262   3/15=142    2/15=62   1/15=22

 

 

计税基础     ③  622-600  502-600   382-600  262-600  142-600  -

(年限平均法)   /5=502    /5=382    /5=262   /5=142   /5=22

  

暂时性差异 ④ 502-422=80  382-262=120  262-142=120  142-62=8022-22=0  -

 

税率        ⑤   33%    33%    30%    30%    30%     -

 

差异时点值  ⑥ 80*33%   120*33%   120*30%=36  80*30%=24  0   -

               =26.4     =39.6 应交所得税  ⑦ 521.4 508.2  450  438  426   2343.6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⑧ 26.4 13.2  -3.6  -12  -24  0

 

所得税费用  ⑨ 495  495  453.6  450 450  2343.6

 

注:④=③-②  ⑥=④*⑤  ⑦={会计利润+(当期④-上期④)}*⑤  ⑧=当期⑥-上期⑥  ⑨=⑦-⑧

从以上例题分析可以看出,两种核算方法在观念上发生了彻底的改变:旧准则的利润表债务法是先计算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和递延税款,再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所得税费用,递延税款科目所核算的就是本期的发生和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所计算的仅仅是当期发生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现行税率。之后,根据递起延税款的当期发生额以及借贷方期初余额,分别计算出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和贷方期末余额,并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先计算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其计税基础,以及它们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然后根据暂时性差异和所得税适用税率得到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通过计算这两个科目期初和期末余额的差额得到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作为当期的纳税影响;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直接得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能够直接反映其对企业未来期间的纳税影响,这是新方法的优势所在。

三、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影响

(一)真正确立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适当分离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体现的要求不同,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会计制度服从于税法;二是两者在尽可能协调的基础上适当分离。

同时,很多企业在实务中采用应付税款法,即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所得税的同时,以相同的数额确认所得税费用。这实际上是会计服从于税法原则的体现,是企业为了避免复杂的纳税调整,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所得税费用的方法。但这样计算出来的所得税费用不是依据会计利润所应该负担的本期所得税费用,那么根据本期利润总额减去本期所得税费用而求得的净利润,也不是真正的可供分配的利润。

(二)明确了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纳税影响会计法有两种具体的核算形式:递延法和债务法。对于永久性差异,不论采用哪一种形式核算所得税,均须在确定应税所得时将其直接从会计利润中扣除或加回,以消除该差异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暂时性差异不同于永久性差异,不需要调整,而是将其形成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如果所得税费用大于应交所得税,记入贷方,表示预提所得税,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记入借方,表示待摊所得税,即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税款”账户的纳税影响额随着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逐步转销。

所得税准则的这次修订是对所得税会计的一个革命性变化,实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指明了中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新准则需要会计人员拥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1.唐巍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财会学习》2006年8月第8期

第8篇:会计新旧准则区别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 比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资观念的改变,企业持有房地产除了用于自身生产和存货对外销售,还出现了以赚取租金或资本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房地产收益活动,这种具有投资性质的房地产在用途、状态、持有目的等方面与原先计入固定资产的自用房和作为存货的楼房有显著不同。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006年2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新准则)。本文就新旧准则的不同点进行分析,以期读者对我国新准则下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理解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新准则与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一)会计科目的差异

在我国新准则前,我国并未针对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制定相关准则,而是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通过“存货——出租开发产品”等科目核算;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新准则规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应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为:①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初始计量的差异

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计量时,新准则与旧准则都是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算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差别就在于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下。

(三)后续计量的差异

1.旧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或企业固定资产中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在“存货”或“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按照成本模式进行计量。在业务处理时,“出租开发产品”按期摊销出租产品的成本;“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按期进行摊销,均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如果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重新计算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资产负债表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2.新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新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可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1)选用成本模式时,需要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及计提减值,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企业主营业务的,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相关的损益。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但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不同的后续计量模式会对财务报表带来不同影响。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是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但因不计提折旧会导致税前扣除额减少,所得税由此增加。因此,在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后续计量模式。

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视为改良,计入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反之计入当期费用。

(四)新准则有关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规定

新准则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得再转为成本模式。

1.在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下,房地产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以其转换前的账面价值确定。

2.公允价值模式(1)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以转换日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账面价值,转换日公允价值与投资性房地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将其差额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计入当期损益,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旧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五)处置

旧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参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表示新准则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不涉及追溯调整。

二、新旧衔接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次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时,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对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凡是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当归类为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首次执行日后,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执行。

由于新旧会计准则转换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多且存在较大的实施难度,再加上一些大型企业业务复杂、所属公司众多,一旦出现差错,查找原因往往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人力。因此在新旧会计科目转换过程中,转换工作的全过程都应生成完整的文档记录,对每个科目的转换方法、转换依据、转换过程以及具体实施人员等都要进行详细的书面记录,按类别、涉及部门等进行归集并形成转换工作档案。这样如果后来发现差错,也能够迅速地查明原因,避免留下后患。

三、新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比较

(一)计量模式方面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又说明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我国的新准则更倾向于采用成本模式,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对两种模式规定优先顺序。

(二)披露方面的差异

在会计国际准则中,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要求披露其公允价值,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没有相应要求。

(三)在国际会计准则中,闲置的土地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在我国没有这样的规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于小镭.新企业会计实务讲解.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01.

[4]于小镭、徐兴恩.新企业会计准则实用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01.

第9篇:会计新旧准则区别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施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人员素质的不断完善和提高,面对会计国际趋同的时代潮流,在充分考虑到经济环境变化以及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旧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进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二次修订,通过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的实施,使中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基础由账目价值改为公允价值,并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做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信息供给的约束。《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明确如下相关定义: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

2、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其中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3、非货币性资产是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两者区分的主要依据是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否是固定或可确定的。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固定或可确定的,则该资产是货币性资产;否则该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

4、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的清偿的金额。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评估确定。当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时,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5、商业实质的判读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因素,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使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的,表明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新准则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旧准则下的非货币易相比,在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价基础和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方面的区别

1、准则的适用范围。旧准则在引言部分指出“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易”。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其中,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相关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处理;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由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

2、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价基础。旧准则对非货币易中换入资产一律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只有在涉及补价时才运用到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认的收益。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因此,关键要掌握公允价值和商业实质的含义。

3、损益的确认方式。旧准则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新准则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会计处理。(1)在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旧准则处理方式: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新准则处理方式:若以公允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以账面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2)在涉及支付补价的条件下。旧准则处理方式: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及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新准则处理方式:若以公允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以账面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涉及损益。

5、披露内容。旧准则只要求企业披露非货币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类别及其金额。新准则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换入、换出资产类别;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账面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三、通过以上对比可知新准则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现了实质性突破

1、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税基础不同。新准则对于符合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再一刀切,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旧准则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价基础。

2、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不同。旧准则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新准则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在新准则下,企业应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重点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