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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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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

第1篇: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教师主导型;学生参与型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6-123-2

0 引言

面临非常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创业就无形地成为了包括在校大学生和已经毕业的大学生在内的一种职业选择。大学生通过四年的大学生活不仅掌握了很多理论性的知识,而且在学校为学生们提供的各种实习基地的实习为大学生今后的创业打下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然而,在创业之初,真正困扰大学生的应当是如何理性地选择创业的组织形式。那么,在大学阶段,学生们就很有必要学学生创业组织形式,即企业的设立、运行等方面知识,以便更好地进行创业。下文中就围绕《大学生创业组织形式选择》通识类课程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 课程学习的必要性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催生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而大学生又是非常重要的一群生力军。众创不仅需要我们的创业者有一定的创新思维能力,还需要创业者能够运用适合自己的各种组织形式(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进行创业。本课程旨在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平台技术支持,使其了解、熟悉并掌握各种企业的设立、运营、管理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制度,了解创业中的相关法律风险、掌握有效化解法律风险的对策。

2 课程建设内容

2.1 课程建设内容体系

作为规范企业设立、运营管理、组织机构、兼并重组和融资的法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针对课程建设的目标,本课程主要包括如下八个专题:

专题一:企业的设立。讨论企业的分类,让大学生创业者能够根据自己的现实条件和需要选择符合创业项目的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掌握企业设立的条件和企业设立的程序;熟悉我国正在进行的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改革内容。

专题二:企业的运营管理。掌握企业的组织机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重点掌握企业各类组织机构的不同职责和义务;讨论设立符合创业者需要和企业法要求的公司组织机构;熟悉创业者如何通过企业组织机构对企业的运营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专题三:企业法务。介绍涉及企业的相关法律实务,包括商标权的保护、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等;聘请企业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来介绍企业法务人员的职责和作用。

专题四:企业主或公司股东权利。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的各种权利,合伙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如表决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权、建议和质询权、知情权等;讨论作为公司创始人的创业者如何保护自己作为原始股东的相关权利。

专题五:企业融资。介绍企业融资的各种方法和途径,如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股份、股权众筹等;介绍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符合创业企业融资的新三板、四板和股权众筹的基本内容;比较各种企业融资方法的优点与缺点;探讨创业公司在创业期、高速成长期等不同时期进行公司融资的最优方案。

专题六: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介绍企业基本的财务会计制度;了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制度;熟悉企业正常运营需要严格遵守的企业财务会计准则。

专题七:企业并购重组。介绍公司并购重组的类型,如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上市公司收购;掌握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在面临公司并购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重点掌握在公司并购中公司股东如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专题八: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了解企业解散的原因、企业清算的分类;熟悉企业注销登记制度。重点掌握普通清算的法定程序。

2.2 教学内容组织方式及目的

该课程主要遵循的教学理念是--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考虑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具有不同的侧重点,所以需要合理组织教学内容,从而达到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等目的。

以教师为主进行的课堂教学能够让学生对企业法形成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知识链结构,故该部分内容需要采用教师讲授方式进行授课,例如,企业法律形式、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的章程制定等。此外,企业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很有必要开展角色教学的方法,让学生充当角色模拟进行设立与经营企业。针对企业设立要求学生实际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并设立企业;针对公司运营要求学生们定期模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各种会议中展开各种有利用公司发展的讨论;针对企业财务会计要求学生抽出时间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际调研并学习相应的实务知识。

第2篇: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第3篇: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合伙经营,大家都认为,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投资,还可以减少一些人力、物力。但是,随着合伙经营的人增多,合伙经营所带来的问题也随之增加了。签订合伙经营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伙经营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合伙经营合同范本1合伙人:甲,年月日出生,现住址:

合伙人:乙,年月日出生,现住址: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就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经营合同范本2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伙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

合伙经营项目: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

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 未履行出资义务;

(3)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 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 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 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

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合伙负责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行政经理、财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

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 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火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让的,其行为无效,由 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 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诉诸法律。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经营合同范本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目的:

第二条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 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 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第4篇: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一、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财务管理缺乏需求,未配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人员

首先,小型企业产品单一,科技含量不高,生产过程简单,通常有特定的销售渠道,对于产品的生产成本及营销费用等管理事宜,业主们常常自己心中有数,不必另设机构小题大做;其次,由于财务信息不存在相关性,财务不必对外公开,小型私人企业不必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甚至在开始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也将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而小型企业大多是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既然没有统一要求,客观上造成小型私人企业对财务管理需求冷淡;最后,重要的是一切从利润最大化目标出发,决不允许不必要的开支,安排不必要的机构和人员会增大开支,减少利润。私营企业决不会花钱雇一个“吃闲饭”的人,大部分小企业未配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人员,财务人员当作“记账”员,主要负责对外提供财务与纳税报表。

2.财务管理职能作用不大

小规模企业在发展初期,人与人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和地缘联系,对团体以外的人不信任。在财务这一敏感部门,“忠诚度”成为用人的重要标准,无血缘、乡缘关系的财务管理群体很难与家族势力平衡。所以,在小规模、低层次的小企业,真正的财务专业人才很难留住,财务人员大多未经正规的专业培训,缺乏财务管理的能力,难以为管理高层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

3.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观念淡薄

财务观念是财务管理的基础,观念的更新会带来管理水平的提高。而目前为数不少的小规模私营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主要靠“拍脑袋”、“搏一搏”,财务管理对他们来说,是个不可理解的概念。他们认为财务就是记账或算账。自己办的企业,只要平时记流水账,到年底结算有无盈利即可,没有必要设立会计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没有必要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因此,许多原始资料不提供给财务,把会计只当作纳税申报的工具,没有真正发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作用。

4.企业资本结构单一,不存在财务杠杆效应

小企业的资本金,主要来源于业主自我投资和家族范围的投资,在资本结构中,几乎没有银行借款等需要从利税前收益中支付固定利息的负债,因为负债利息具有节税作用(对于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业主个人所得税的私营小企业也是一样),所以企业得不到财务杠杆效用。

5.业主独揽财权,不讲求财务管理方法

对于小型企业,由于企业的财产就是业主个人的财产,因而必然业主独揽财权。往往业主将控制财权视为财务管理,所以,其财务管理活动主要是控制财务,或称控制钱财,即控制财务收支,而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等科学有序的财务管理方法,被视为“纸上文章”和“形式主义”。由于财权高度集中控制,财务决策多凭业主个人经验或主观臆断办事,甚至靠拜庙占卜碰运气,决策过程简单,导致决策失误的概率加大。而一旦决策失误,业主可能会赔本输光。现实中,业主决策失误“交学费”的事例比比皆是。

二、加强小企业财务管理,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的建议

1.加强领导者的理财意识

企业领导者应认识到理好财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为企业管理职能部门(中小企业局、劳动局)应定期不定期对企业领导者进行理财知识培训,给他们提供创造学习的机会,并应把企业领导是否会理财作为考核企业领导者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使企业领导者真正认识到,不会理财的领导者,不是一个合格领导者,不会理财的企业,是不能发展的企业。`

2.会计托管

鉴于小型私企实行家长制管理是发展中的必然,为了节约开支,小型企业可以实施会计工作托管或称制,让专职会计事务所帮助其搞好账目,由于专职会计师是企业会计专家,托给他们管理,既避免弄虚作假,又可以做到遵规守纪。由他们提供的信息为依据进行决策,就可以使决策过程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避免简单化和盲动性。

3.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理财知识培训

对经营者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法制观念。特别要加强对《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金融法规等财经法律、法规的学习辅导,提高经营者对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理解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要从企业的长远发展去审视企业的经营管理,摒弃“小富即安”的小农意识,要做到规范经营、守法经营,这样才能办好企业、办大企业。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财政部门作为企业财务人员的主管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找出私营企业财务人员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出培训的方式和内容,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5篇: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一百零一条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四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6篇: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依法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企业应该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

一、企业创立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对企业性质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领导者、决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金支出,增加企业利润,首先必须选定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而避开不利于自身发展的纳税条款。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两者纳税区别在于: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的大企业,一般采用公司企业,但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形式比较适合。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筹划

公司在扩大规模进行再投资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税负会产生影响。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可以享受注册地众多税收优惠政策,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或亏损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对于初创阶段长时间无法盈利的企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扭亏为盈快速的行业,则可以设置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因此,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才能决定是设立公司企业还是设立合伙企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

(三)注册地点的筹划

在注册地点筹划中,首先是对区域间税收差别待遇的把握。七大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都可以成为注册地点筹划的考虑对象。1.经济特区;2.经济技术开发区;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保税区;5.沿海经济开放区;6.“老、少、边、穷”地区;7.旅游度假区。但在利用区域税收政策选择注册地点时还必须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依据自身条件“对号入座”,尽量使自己向优惠条件靠拢。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三档: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率为33%。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元,则若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0000元,则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是相当大的。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对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很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五、对企业费用、财产损失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对各项费用充分合理的列支,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的估计,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4.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5对于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变价处理及时进行清理,发生的损失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获批准后列入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六、对企业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影响销售收入的因素是销售方式和销售收入实现时间。销售方式的筹划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相结合。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很大程度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障、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在销售方式的筹划中,有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3.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4.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货款安全地回笼。

七、对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人,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会计处理方法中采用何种存货计价方法既是事前企业税收筹划,也是企业所采用的一种会计政策,应坚持谨慎性、可靠性和一贯性原则。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经济寿命期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两大类:一是直线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二是曲线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曲线法为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考虑不同税制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可以使企业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2.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3.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财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都留有一定的弹性期间和比例,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一般情况下,在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4.考虑资金时间 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加速折旧法应与企业的产业政策相匹配,同时要事先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

(三)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第7篇: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只有在对同一经济业务所允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多种选择时,会计政策才具有实际意义,因而会计政策存在一个“选择”问题。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将构成企业会计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企业会计人员长期以来习惯于按统一会计制度处理会计业务,即使是现在也很少真正理性地选择会计政策。这种状况,肯定难以适应未来企业会计发展的要求。因此,从现在起,我们有必要大力宣传会计政策,以期引起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重视。  

一、会计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披露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政策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企业选用会计政策,主要涉及下列具体内容;①综合性会计政策:合并政策(包括企业合并和合并会计报表)、外币业务(包括外币业务处理及外币报表的折算)、估价政策、租赁、税收。利息、长期工程合同、结帐后事项;②资产项目:应收款项、存货计价、投资、固定资产计价及折旧、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递延资产的处理;③负债项目:应付项目、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退休金;④损益项目:收入确认、修理和更新支出、财产处理损益、非常损益;⑤其他。我们认为,研究与开发、衍生金融工具、费用分配方法、成本计算方法等也是构成企业会计政策的重要方面。  

当然,以上所列示的并非全部,亦非适用于任何企业。企业很可能仅有几项会计政策与以上项目有关,但如果相关的会计政策并非重大,也可以不予揭示。  

关于会计政策的披露,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采用的全部重大会计政策,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集中说明;特殊行业还应当说明该行业特有业务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也应揭示;会计政策的披露,不得用于纠正会计报表本身的错误。我们认为,企业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披露会计政策,将是更有效的方法,因为它能克服会计报表附注零乱分散、拘于篇幅的缺陷,能够集中、系统、详细地揭示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便于增进对会计报表信息的理解和利用。  

二、企业选择会计政策应考虑的因素  

影响企业选择会计政策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法规和经济政策。企业必须在会计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会计政策,同时要考虑诸如商法、税法、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等经济法规的影响,尤其要考虑因会计政策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也会影响企业的会计政策,如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往往会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这将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研究与开发会计政策的选择。  

2.经济形势与对外经贸往来。宏观经济不景气,通货膨胀严重时,选择会计政策应考虑经营安全的需要,谨慎从事,采取各种建立准备金或改变计价方法等抵御风险的会计政策;而经济形势一旦好转,市场趋旺,通货趋于稳定时,选择会计政策就可以相应大胆些,避免过于稳健保守的会计政策。对外经贸往来对会计政策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外币业务会计政策上。  

3.企业组织形式与资本结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合伙、公司制三种形式,其中公司制的上市公司对于会计信息要求充分披露;独资、合伙企业的信息公开程度则低得多,从而对选择会计政策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上市公司应该选择那些能充分披露会计信息的会计政策。企业资本结构不同,面临的财务风险也就不同,负债比率高的企业,财务风险大,应更多考虑债权人权益,使会计政策倾向于稳健;而负债比率低的企业,财务风险较小,企业所有者面临的风险大,则应使会计政策倾向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具体包括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方式、服务对象、产品结构等。这些情况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内容和要求会产生直接影响。例如,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研究与开发会计政策与传统产业的就会不同;往来结算业务频繁的企业在坏帐会计政策上可能要更稳妥。一个企业在其不同发展阶段,其会计政策也会不同。如果企业正处于成长扩张期,则将某些递延费用予以资本化的会计政策,就比处于稳定期或衰退期更为可行。  

5.通行惯例与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既要考虑会计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国际惯例和历史经验,并参照会计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比如,财务会计上的两种基本理论——实体论与业主权益论,反映到会计实务上,就是以损益表为中心的配比模式,与以资产负债表为中心的计价模式,对两者作出抉择,必然影响到会计政策。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的是配比模式,但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计价模式极有可能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进而影响企业的会计政策。  

6.教育状况和会计人员素质。企业会计实务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掌握有关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要求会计人员具有包括良好职业道德在内的优秀品质,企业拥有一支综合素质高的会计人员队伍,才能够制定出一套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除此之外,社会文化传统、企业文化理念、会计人员的思想观念、会计核算工具的先进程度等等,也是影响会计政策选择的因素。总之,企业只有在对各影响因素作全面分析与权衡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才能最终制定出合理合法、切实可行的企业会计政策。  

三、创立“企业会计政策学”的设想  

迄今为止,企业会计人员基本上是依赖国家统一的行业会计制度从事会计工作,极少真正面临会计政策的选择问题。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企业会计自主性的提高,会计人员必须正视这一问题。若不从现在开始加紧这方面的研究与宣传教育,将来势必使会计人员失去应有的理论指导,从而导致广大会计人员面对具体会计准则而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创立“企业会计政策学”的时机已经成熟。初步设想,它应包括以下几项研究内容:  

1.会计政策学基础(原理)。主要包括会计政策的概念,影响会计政策的环境因素,选择会计政策的基本方针(前提与目标)、原则、程序,会计政策与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方法、会计程序、会计估计的关系等。  

2.会计政策的披露。主要包括会计政策披露的广度与深度、披露方法与表达形式等。  

3.会计政策的设计(选择)。包括会计原则、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的比较研究,会计政策目标的设计,会计政策内容的设计,每一项具体会计政策的设计等。  

4.会计政策的变更。主要研究会计政策变更的概念及其与会计估计变更的界限,会计政策变更的理由。类型、处理方法及其披露。  

第8篇: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企业进行企业会计核算,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生产和经营活动,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利用价值,以此来建立健全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保证企业顺利地进行生产和经营。只有实现了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规范化目标,这样才能完善企业的财务系统,为企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奠定基础,实现企业资源的节约和充分利用。要实现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规范化,必须立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使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有很强的操作性,会计核算体系不仅能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依据和建议,最终促进企业的不断成长。规范化的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能够促进企业财务体系的顺利运行,保证企业财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只有实现了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规范化,才能使企业的财务体系实现规范化,可以改变企业会计中的一些不足和缺点,促进企业财务体系的健全。但是目前很多企业都忽视了会计核算的规范化,没有认识到它的重要性,这不利于企业的良好发展。

二、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规范化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在近些年来有了很大的进步,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合理化的企业会计。但是在会计核算体系规范化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及时发现并进行纠正。下面介绍了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规范化存在的几点问题。

1.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主体划分不清楚,职责界限不明确。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主体划分不清楚、职责界限不明确这样的问题大多发生在中小企业。我国的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组织形式,在这些组织形式中,很多企业都是没有明确的会计核算体系划分,企业的投资者就是经营者,这往往会导致企业的财产和投资者个人的财产产生混淆,分辨不清,很多都是互相使用和占用,没有进行明确的会计财务划分。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企业的账目比较乱,在发生资金使用的时候,缺少相应的票据,导致后来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顺利地进行。企业的账目比较混乱,这也为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加大了难度。此外,当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的时候,需要进行清算,对企业的财产和投资者个人的财产划分产生了分歧,容易使企业或者投资者个人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

2.会计核算体系基础薄弱,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仍然不健全,缺少相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高素质的企业会计人员。比如企业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没有达到使用要求,或者对电算化软件的后期维护和升级缺乏经验,不利于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规范化。目前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一、会计人员职责分配不明。很多的企业越来越重视会计核算,在企业的机构中设置了专门的会计部门,但是在很多的会计部门中,缺少必要的专业性。而且很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企业会计机构对人员的职责分配不明确,很多会计人员的工作交叉,不利于会计核算体系的分工和专业化的实现。导致了会计人员工作效率比较低,没有形成对企业资产的正确认识,就不能对企业的发展提出建议。二、会计人员素质比较低,缺乏专业知识。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都属于兼职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具备会计专业的人员比较少,这在整体上削弱了企业会计的质量,而且很多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都是敷衍了事,为了减少会计工作的步骤,很多会计人员简化会计核算的工作程序,对不清楚的账务一带而过,没有进行仔细的询问和质疑。由于企业的会计人员是这样进行会计核算,导致很多账目记录有误,出现假账的情况时有发生。这都不利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不利于企业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

三、实现会计核算体系化的策略

1.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制度,完善企业各项制度。首先,明确企业的资产和投资者个人的资产的界限,明晰资产的产权,减少因资产和业务的划分不清带来的问题和弊端。加强内部会计稽核制度,是实现会计核算规范化的重要措施,主要是对各种会计凭证、票据、报表和财务报告进行检查和稽核;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规范化的监督,对会计活动进行审计,能及时发现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促进规范化的实现;加强对实物资产的管理和控制,特别是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资产不被挪用和占用;实行财务审批和签字的会计制度,针对每一项财务活动要严格审批,把具体的经济活动负责到每一个人,明确经济责任。

2.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工作的质量。很多企业都存在着会计人员水平不高、专业知识欠缺的问题,这就要求企业在选聘会计人员时,要注重会计人员的综合会计素质。在会计人员的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企业的会计工作办法执行,改变工作中懈怠、不认真、缺乏责任心的缺点,会计工作人员要积极提高自己的会计专业知识,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学习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企业会计人员在工作过中,不仅仅要做好本职会计工作,而且还要为企业的财务体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努力完善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规范化建设。

四、结语

第9篇: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会计发展;社会经济环境相互作用

一、引言

在经济管理中,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对于各个行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也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建设。伴随着当今社会环境的变化,会计的发展也应该及时做出相应性和适应性的调整。这不仅是因为,会计必须在适应环境的时候才能发展,更是因为会计能够直接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对世界的经济环境做出重大影响。只有在会计环境的宏观视野内研究会计的一些科学问题,才能更准确的把握会计发生与发展的规律,进而更好的认识和发挥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目前学者对于此问题的探讨分别从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因素进行,我则主要是对经济因素进行讨论。

二、社会经济环境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1.经济体制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会计的发展极大一部分受到经济体制的影响,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会产生不同的会计体制和理论,会计模式必须与其所处的社会经济体制相适应。例如,对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决定了占主导地位的必须是会计的计划性,企业会计主要是为上级管理部门和国家计划服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服务的对象扩大为与企业相关的所有利害人,这是因为在当今市场开放的格局下,会计主体拥有相对来说极大的自,实时清楚和细致的披露企业的会计信息给企业的债权人和投资者就显得至关重要。而和资本主义经济相比,则相差更大。

会计的发展需要适应经济体制的变革:从微观方面来看,需要企业不断完善自身的经营和管理制度,建立发展观,进一步提升面对困难和危机的抗压能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会计的良好稳定发展,提供一个可靠的环境;从宏观方面来看,则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调节,建立一个稳定的以各种市场为主体的经济环境,以使会计行业更健康的发展。

2.经济发展水平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会计的理论与实践等影响很大。从整个会计发展史来看,经济发展的水平与会计实务的复杂程度成正相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经济关系越复杂,会使得其会计实务的复杂程度更高,会计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更广泛,会计的发展更科学,会计各方面的工作更完善。

3.知识经济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知识经济是以无形资产为主的经济,是以知识投入为导向的经济。在知识经济体系中,这种无形资产相对于有形资产会发挥无可比拟的作用,经济的发展也由资源依赖型向知识依赖型转变。作为可以保持长期持续发展的知识经济,它的发展,必会导致产业结构发生重大的调整,促使产品成本迅速降低,加快产品更新速度,缩短产品的生命周期,网络与信息技术在经济活动中会扮演重要角色。这就要求财会的重心应及时的向无形资产倾斜,衡量生产效率的标准也应从以劳动生产率为标准过渡到以知识生产率为标准,并且应将企业的无形资产放在企业财务报告的显要位置,详尽地予以披露,恰当的反映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和价值,突出无形资产在知识经济下的地位。

4.经济全球化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当今世界,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和资金技术流动的加快,各国的经济市场进一步紧密联系,并且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使得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也逐渐朝着全球化的方向发展,这在客观上会将本国的经济机制与财政政策扩展到全球范围内。因此,就要求各国在对经济环境的认识上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在行动上要有积极的措施,使本国的会计理论和准则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以一种主动的姿态使会计与经济环境融为一体,使会计这项经济管理活动在新的环境里有着全面的发展。

5.企业组织形式及规模的变化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企业的组织形式决定着会计核算的方法。因为企业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呈现着欣欣向荣的景象,不同的组织形式通常会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这是因为它们的所有者权益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独资企业来说,业主独资出资并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业益无需分类;而对于合伙企业,由于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其权益分配就应该按照合伙企业的规定进行。并且,企业规模的不同也会导致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例如,同样是对于一笔宣传广告的费用,在一个大公司里,可能会直接被作为当期费用,但是对于一个小公司来说,这笔费用可能相对来说占了公司支出的绝大部分,这时,在小公司中,则可能会采用递延的方法进行处理。

三、会计发展对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

1.会计对宏观经济管理的影响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社会效益好的企业会吸引会计信息流向本企业。理论上,如果每个经济主体都做出了对社会而言最合理正确的经济决策,就意味着全社会做出了最合理正确的经济决策,就可以使宏观经济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分配。并且,通过运用会计手段,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可以正确评价宏观经济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还可以监督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国民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发挥预警作用,以便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调整,避免限制、阻碍国民经济运行的情况,有效促进经济发展。

2.会计对微观经济管理的影响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会计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就更加明显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结构复杂,替代品多,价格波动大,仅仅凭借和依靠个人的管理经验或直觉已经很难及时有效的制定出科学的经济决策。所以这决定了企业管理者必须要采用科学合理可行的方法和手段,找到适合企业发展的决策,明确企业主体经济活动中不同方面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责任,使得企业既能满足市场需求,也能降低自身的生产成本。但是,不合理的使用会计信息系统,会使得生产环节日益增多,生产过程也越来越复杂,因此要想合理降低自身生产成本,就要依靠管理者将生产的各个环节所发生的成本进行科学的计算与记录,使得企业内部能够积极有效地执行经济活动,促进微观经济的健康发展。

3.会计对经济秩序的影响

在新时期下,会计发展的重要职能就是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市场经济在一步步地建立、完善和发展,在这整个过程中,正常并且稳定的经济秩序是一道重要保障。当然,有时候会不可避免的发生经济秩序混乱的现象,这就要通过会计职能的发挥,尽最大可能减少市场混乱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总体而言,经济秩序的混乱总会反映在会计活动中,无论是在票据管理还是收入管理,会计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总之,会计发展与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在不断进行,社会经济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并且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对会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使得会计在维持和创新自己强势的同时,针对劣势采取对策,积极探索改变劣势的方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对于政府来说,政府应制定完善的会计准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计模式,营造良好的会计法制环境,对于会计行业来说,应该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扩大对外交流,在会计国际化中做到“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

如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如何更好地发挥会计管理经济活动的功能,如何尽快实现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更好地融入国际惯例,将成为我们今后要致力解决的问题,此路任重道远,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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