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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会计准则 特点 保险业 影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体系”),同时要求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各项专业核算办法。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了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着眼于提高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价值相关的会计信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新企业会计准则初步做到了与国际核算准则趋同,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又一次新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 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得到正式建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分析
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新准则作为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成为今后财务报告编制的主要基础
新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吸取了发达国家对于复杂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经验,但并不是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单复制,而是充分考虑了中国转型经济的特点。新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等的全面系统规定,使企业财务报告的内涵与外延大大延伸,从而可以大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有效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体现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理念,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2.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资产和交易的反映更为公允、更为相关
会计信息质量的取向,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报告要求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会计信息质量标准体系,除继续要求企业会计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外,还要求企业会计信息应当遵循公允列报的要求,使财务报表反映企业所有重大的交易或者事项。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加价值相关的信息,更大程度地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据了解,财政部为此多次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讨论相关问题。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
3.凸现了更明显的国际化趋势
此次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各会计准则的实质内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有很明显的国际趋同性。如,关于金融资产的四项分类与相应计量,源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变以往表外披露为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可以采用套期会计方法,但必须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当然,会计国际趋同不等于相同,而应当考虑各国特殊的国情,做到、趋同化异,其结果是减少分歧并对一些明显的差异有更清晰的理解。
4.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中国特色
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不等于相同。在关联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部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保持了“中国特色”。如:关联交易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原来对国有企业即政府所有的企业是豁免披露的,不作为关联方,但是后来把豁免取消了。在中国,我们不可能按照国际做法去做。如果把国有企业都作为关联方,它们之间的交易都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既不现实也没有意义。这样处理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工作量,重要的是,掩盖了真正关联交易的事实。再如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关于已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利润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此,新准则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规定对于已经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这与国际准则形成了实质性差异。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会计行为,提高了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为保险业走向国际奠定了基础。但新会计准则体系也同时对保险业提出了挑战,对保险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增加了风险管理难度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随着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业的风险管理难度也逐步增加。新会计准则体系将保险会计核算与复杂的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环境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保险市场环境变化都将通过会计信息反映出来,这对保险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严格了保费收入确认条件
新会计准则要求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之一为: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这对于保险公司确认保费收入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只有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双方签订的合同才是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而是承担的其他风险或者是没有风险,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则不是保险合同。
3.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首先,新会计准则体系对资产减值准备正确计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准则规定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其可回收金额,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进行减值测试。同时,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除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下,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4.对保险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的谨慎性,并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以掌握的有关资料为依据,选择恰当的方法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确认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
5.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变革所带来的影响
随着目前我国保险业集团化运作的进一步推进,合并财务报表要保险业财务报告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 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使是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对保险公司合并报表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
对于以上影响,保险公司应通过加强公司会计人员培训,准确把握和理解新会计准则的精神实质;加强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对公司各项会计信息的披露做到及时的监控,使之成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风险的一把利器;更新、系统级新的财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具有较强信息查询和数据分析能力的信息技术系统,并在对数据分析汇总的基础上,随时把握公司经营管理的总体状况,使会计工作做到信息化、快捷化、高效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政府会计研究报告.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刘谊廖莹毅: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改革:OECD国家的经验及启示.会计研究,2004
关键词: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3-0038-03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从原有的偏重工商公司,扩展到金融、保险、农业、石油等众多领域,覆盖了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年金等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是我国公司会计准则在国际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跨越和突破。新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往更强调了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而不是仅仅简单关注公司损益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司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有力地维护社会各方及广大公众的利益。
在新颁布的准则中,有两个专门针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准则,与此同时保监会及时明确了“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实现“会计报表层面的切换”,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管理流程层面的切换”和“会计账目层面的切换”,使保险业成为全国第一个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行业。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完善中的保险监管体系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
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前,国内保险业会计标准存在四套会计标准体系,即《金融公司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制度》、未成体系的16个公司会计准则,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适用的香港会计准则(类似国际会计准则)。这几套会计标准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不仅使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会计数据缺乏可比性,即使在行业内部,各家公司依据不同的规定对保费收入、承保、偿付能力等进行计算,也无法进行准确的横向比较。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打破了行业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规范了保险会计处理,使公司会计数据的可比性得到了提高。
新会计准则中的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分别对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做了明确的规范,体现了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流程,其重大突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新准则对保险合同的定义引入了保险风险的概念,并以此作为判断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其次,规定了不同种类的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因保险合同性质而不同;第三,提出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第四,权责发生制成为确认分出业务形成的资产负债及收入费用的标准,需单独列示再保险业务状况,而不得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相应的会计科目。
保险公司的业务性质不同于产品制造业和商品零售业,与银行业也不尽相同,其显著不同在于:一是保险产品的成本发生在后,收入发生在前;二是保险公司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责任准备金,而各种准备金具有金额上的不确定性。新会计准则系统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进行了规范,推动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规范公司治理,将财务会计信息以成本效益的观念传递到公司各个层面,为保险公司经营预测、计划、决策、执行、评价、考核等管理流程提供数据支持。
二、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经营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公司可能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全方位的核算规定,与原有会计标准产生较大的差异,要求公司相应改变财务管理方法,以适应全新的会计核算体系要求。同时,实施新准则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对公司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内控流程实施提出更高要求,对财务人员的素质层次也提出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需要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的管理
会计账户、报表结构的调整直接导致了财务信息系统及其有关功能的调整,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计量、减值准备的提取等不仅增加了公司盈利的波动性和财务判断的难度,更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支撑。全面预算管理、财务分析和战略绩效跟踪等管理信息系统均需要根据会计核算内容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此来保证管理决策支持信息与会计报告信息之间的可比性。
(二)引入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
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据此,提转差不再可能被用来调节利润,这一概念的出现,将保险精算推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大幅提高专业水平才能把握工作局面,财务工作必须从管理后端走到业务前端去做好规划和指导工作,必须从传统的仅关注核算向更多的关注风险管理转变。
(三)需要改变以利润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控制体系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公司预算管理的内外环境、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需要重新考虑预算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对公司经营指导的有效性和激励作用,需要更加关注对现金流、资产质量、经营风险的管理,修订业绩评价指标,使公司由关注利润表转变为更加关注资产负债表,公司以利润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控制体系需要进行改变。
(四)新会计准则对再保险系统及流程影响很大
新会计准则关于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能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消,也就是说,不能只核算分保部分的保费和损失,必须同时分别核算原保险合同的未到期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中未结算的应收(应付)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应收(应付)未决赔款准备金。
(五)需要改变投资的管理方式
新准则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按照管理目的分为交易性或准备持有至到期或者持有待售,相应的计量方法也采用公有价值或摊余成本,同时将公司的投资经营风险在会计核算中进行充分地揭示和反映,要求不同的投资品种及投资项目的不同情况用不同的会计准则来进行规范和核算,增加了职业判断的难度,对公司的投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建立投资管理的内控制度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六)新会计准则关于披露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关于披露的要求更为严格具体,增加了很多新的报表科目,并对以前的某些科目进行了重新分类及定义,同时增加了大量的附注披露要求。这些也对提供披露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对公司的财务反映带来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系统,从人事、组织和制度及监管上对财务信息披露系统进行完善。
新会计准则的推出为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科学决策和稳健经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也为保险监管工作提供了更具有价值的财务信息。今后一段时期的财会工作管理要提升整个行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保险经营主体的内部管理逐渐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公司管理模式转变;强化对目前容易产生财务风险的关键环节的监管,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准则与现行监管规则可能冲突
由于大多数监管规则都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因此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会导致一些现行的监管规则变得难以执行。比如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一些比例限制,都是以该项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来计算的。新会计准则改变了投资资产的核算模式和计量属性,也改变了总资产的金额,因此有一些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则就变得不合时宜,需要考虑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差异进行调整。
(二)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适应新准则的需要
新会计准则由于其极强的专业性和高度的复杂性,即使是会计专业人员理解和执行起来也十分困难。对监管人员来说,理解和监管的难度更大。如何能保证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恰当地理解和运用新会计准则,本身就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监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不熟悉或者不适应,可能导致检查和出台的新的监管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一致,造成法规冲突,或者削弱了监管规则的预期效果。
(三)新准则对于偿付能力监管提出新要求
偿付能力报表的科目和部分披露内容都是建立在旧会计准则和报表科目之上,由于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不同项目的核算基础,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会受到一定影响,最明显的是金融资产部分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在计算实际偿付能力时,有关金融资产的认可价值是否应该也与公允价值挂钩。在此情况之下,保险监管部门能否实施有效监管,使用于评估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会计标准与公认会计原则的一致性不断增强,是新会计准则实施对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的新的课题。
【关键词】保险会计 会计准则 保险会计信息 新型保险业务
保险业会计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一样,需要得到理论支持。同时保险会计实务能够促使保险会计理论更加适应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和发展。这就需要我们能及时对保险会计的发展及现状做出研究。本文主要对保险会计研究现状做出总结,为保险会计的发展做好准备。
一、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会计影响的研究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保险公司会计准则的最新执行标准,新会计准则的使用打破了我国保险合同会计与国际保险会计的处理差异,为我国保险公司走向国际市场打下坚实基础。
新保险准则与旧准则区别主要在两方面:第一,保费收入确认:以保险风险作为确认原保险合同的依据,规定了保险混合合同的拆分标准。第二,准备金计量:对相关准备金进行充足率测试。新保险准则的实施的影响:
1.由于寿险公司投资连结型保险比重较大,因此新保险准则的实施会对寿险业的保费收入规模有较大影响,对于非寿险企业的影响则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准备金计量上。2.包含显著边际,保险公司应当将风险边际与剩余边际计入当期损益。3.对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与人员素质的要求更高。4.增加了财务报告的波动性,降低了行业内财务报告的可比性,监管难度增大。
二、保险会计信息质量与信息披露的研究
保险业经营的是风险,销售的是对投保人未来可能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的信用承诺,保险会计作为核算反应保险公司经营效果的工具,必须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准确的,保险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但是由于保费的估计,保险准备金的计提的预计性、不确定性,收入补偿与发生成本之间存在时间差,这就像一个“黑箱”,对保险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产生影响。
针对我国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的建议:1.明确保险合同的报告分部口径。2.加强未来现金流相关信息的披露。3.加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4.增加对寿险公司内含价值信息披露。5.应实行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
三、保险会计与erp(企业资源计划)结合的研究
erp就是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企业内部资源共享和协同,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郭荣昌)。保险公司erp系统建立在集成的基础之上,避免了重复和自相矛盾的信息,保证资金流与保险业务处理信息流的同步性。
保险公司erp系统中的财务会计功能不只局限于保险财务处理功能的完善,而是更多地立足于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等,尽可能维信息使用者提供高可靠性、高相关性的财务费财务信息。它比传统的保险会计信息系统(账务处理系统)集成度更高、信息处理更及时。
四、新型保险业务的保险会计研究
近年来我国投资连结保险市场发展迅猛,也由于其组成相对复杂,对于如何对混合保险进行确认和会计处理是一个重要难点。虽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对混合保险合同是否拆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目前国内学界和保险界对于是否分拆混合保险的争议仍然较大。
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1.未遵循拆分确认的原则。2.独立账户损益影响了公司利润。3.独立账户信息披露不规范。
五、保险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行业缺乏公平价格的形成机构,业内各公司的获取成本指标也相对保密,保险业内财务报告的可比性较低,中介机构难以做到公正、独立、客观,对一些资产或负债的评估有失公允,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存在很大欠缺。保险会计的多数资产和负债而言,很难可以观察到统一的市场价格,这对保险会计的发展造成很大的障碍。
(二)目前保险会计新准则所依据的三要素法中依据的主要是预期现金流,并不是单独确认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只确认一项净负债,但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影响因素并不相同,直列式预期净现金流出减少了很多有用信息,会降低各公司间保险合同负债的可比性。
(三)
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一般的会计报表信息偏重财务信息,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但在现代保险中非财务信息往往会对决策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寿险公司利润的推迟展先可能会影响保险会计报表的可信度。
单看近两个月,就有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阳光人寿大富翁两全保险(分红型)、新华人寿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中国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等多款产品集中推出。
如今在各大银行的银保销售柜台上,保险公司分红险的宣传资料占据了主导地位,投连险、万能险的销售资料则难觅踪影。业内人士认为,新会计准则对于保费计算方式的改变,明显提高了保险公司销售分红险的积极性,加之持续低迷的股市令投资型险种的市场空间日益萎缩,分红险成为各公司2010年的新产品主力已是不争的事实。
那么,下半年,投资型保险还是分红险当家吗?
分红险产品的快速发展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很大关系。财政部去年年底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旨在消除保险公司的A股和H股会计政策差异。新会计准则将保费重新划分为保费收入和保费存款两部分。
这样,投连险和万能险的合同就要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风险保障保费,称为“确认保费”或“保费收入”,而投资部分的保费则分拆进“保费存款”。显然,投连险、万能险的保费确认率要远远低于分红险。
相比较新会计准则的新要求,投资型险种可谓“屋漏偏逢连阴雨”。今年以来资本市场的“寒冬”令投连险、万能险连带“遇冷”,去年火爆一时的万能险结算利率频频下调,甚至多款产品惨遭停售。这也为分红险产品的迅速扩张提供了良机。
此外,今年央行先后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市场对于加息和通胀的预期逐渐强烈。理财专家表示,分红险既能提供长期保障,又能享有分红收益,从某种程度上可以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带来的损失,自然成为消费者稳健理财的较好选择。
由此看来,未来半年,仍然将是分红险的天下。
但分红险产品热销的背后也需要“冷思考”。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一季度监管工作会议上曾指出“保险业结构调整要防止反弹”,称当前保险业结构调整基础仍不牢固,表现之一就是以“今年以来分红保险快速发展,普通寿险产品占比下降较大”为代表的“产品过于集中”。
当下,为了促进分红险的热销,特别红利已经成为销售的特别诱饵,与曾经不断攀升的万能险结算利率不能不说是异曲同工。
(一)1994~1998年,两者完全一致
这一阶段,非寿险业务(指的是非人身保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三项。1年期以内(含1年)的非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年期以上的同类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于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在计算营业利润时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成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可见,税收法规完全借鉴并承认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
(二)1999-2001年,两者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核算内容及方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较之前制度规定有重大突破。其一,首次提出除1/2法之外的更精确的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其二,首次提出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简写IBNR)概念并规定其提取比例。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对各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进行积极调整,除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选择性做法持保留态度外,其余各项准备金的做法和财务制度完全一致(详见表1)。而财务制度对1/2法之外其他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并无强制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导向,故两者间的分离只保持在制度层面。
(三)2002年至今,两者间的分离呈扩大趋势
为顺应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颁布并于2002年起在上市公司实行。该制度虽然要求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但仅是一些原则性的条例,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仍执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核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原来财务制度规定的准备金提取方法不仅使保险公司潜藏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和发展。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即本文所指的新会计准则)颁布,保监会率先要求全行业自2007年起同时执行。比较而言,该准则更趋精细化、客观化、国际化,不仅规定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还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由于评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一项特殊的技术,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遵循保监会颁布的现行相关精算规定计提①。尽管税务部门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政策做出了专门调整②,但两者间的实质性分离已经凸现。
1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基本一致,并将长期责任准备金合并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里反映。存在的问题,一是两者都没有明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二是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缺失(详见表2)。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出于自身税收利益与编制财务报告的不同目的,选择采用1/24法或1/365法。
2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差异明显。新会计准则要求按精算方法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而税收法规仍沿用国税发[1999]169号的规定按固定比例(100%和4%)提取,尤其是两者对IBNR的处理差异明显。而且,新会计准则已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扩展至理赔费用准备金,税法却无相关规定(详见表3)。
二、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寻求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两者的关系曾出现暂时的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简称税会分离),由此带来了诸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遵循这一发展轨迹。
目前,国内与本文选题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税会差异及协调的一般研究。包括对会计和税收的关系、税会差异产生的根源、具体业务差异表现、税会模式选择及两者间的协调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二是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尤其是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方法的改进。或从精算的角度比较研究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各种评估方法;或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研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或者研究产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公司盈余之间的关系;或对总准备金的归属、定位和积累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事实上,这三者间关系非常密切。准备金的评估方法为其会计核算提供技术规范,而会计制度又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三是保险税制包括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收政策的调整。近年来,对于保险税收政策的研究逐渐深化和完善,诸如保险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关系问题;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有的研究已经涉及到了保险税收制度中的会计核算问题。
综观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差异研究虽较为零散,但也做出了极具开创性的研究,不仅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为继续这方面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本文试图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为主体构建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从制度比较的视角系统研究与之相关的会计、税收以及监管制度间的内在联系,分析税会差异对产险公司乃至整个非寿险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由此提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思路及政策建议。
三、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不利影响
虽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制度、税收法规都在总结各自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各自的国际惯例,向着自我完善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变革的进程中,未能充分体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协调的原则;未能充分体现企业所得税法制建设与会计理论的内在联系;部分准备金扣除项目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其结果是:
(一)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差异的扩大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税务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根据新会计准则决定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及各项列支项目和标准,设立财务会计报表,以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对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准备金再按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剔除一些不予扣除或超限额扣除项目后计算税额,以完成纳税义务。而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比较复杂,这就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其二,对税务部门而言,差异加大了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为保证及时、足额收取税款,防止税款流失,税务部门对保险公司报送的有关各项准备金的财会制度内容、纳税信息报告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应地增加了税收征管和稽核的难度及成本。
(二)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
作为保险公司的最主要负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提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基。其一,现行的税收法规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只涉及某些项目而非全部,而且部分要求按固定比例扣除(详见表2、表3)。虽然所得总量从长期看是相等的,但不同的扣除标准往往导致某一会计期间内保险公司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应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税务部门因此可以提前征收大部分所得税,保险公司却失去递延所得税的好处。其二,如果保险公司对差异不能准确把握,尤其是当会计和税法出现暂时性差异当期纳税调增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后期处理中,对差异没有做相应的调减处理,则导致保险公司在某一纳税期间多缴税款,造成公司税收利益流失。因此,现行税收法规的固定比例纳税调整及相关规定的缺失,致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成本得不到实际扣除,必将大幅增加保险公司的所得税负担。
(三)诱发偷漏税等不法行为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大量的政策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存在容易诱发保险公司的偷漏税行为,形成高税负、宽税基和偷逃税同时并存的局面。其一是无知性偷漏税。即保险公司在主观无意的前提下,由于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认识和操作把握不当,未能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和及时缴纳税款,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罚金的风险。其二是有意识偷漏税。因准备金的多少依赖于精算方法和精算假设,保险公司极有可能通过操纵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达到修饰盈余、降低税负、应对监管的目的。越是财务状况好、规模大、处于稳定增长阶段的保险公司越倾向于高估准备金,以平滑利润从而获得递延纳税、增加投资收益甚而逃税的好处。而行业外人员要全面准确地确定保险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则比较困难,因而导致的保险税收流失可能超过高税额部分。
(四)抑制了非寿险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保险税收政策过多地从征管方角度考虑,较少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体现其征收便利原则而非保险公司便利;确保政府收入而非保险公司税收利益,因而抑制了我国非寿险业的发展。其一,高税负、宽税基的做法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然而,短期内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税收流失,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从长期来看,必将削弱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甚而导致偿付能力不足,降低全社会的风险保障水平,从而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此外,在保险税收总量很高的情况下,偷漏税又很严重,抑制了有利于非寿险业发展的保险税制改革。其二,世界金融一体化趋势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对非寿险业的会计制度、监管规则、税收法规提出挑战。为促进我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规则、会计制度不仅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协调,并且两者不断趋向统一。比较而言,税收法规建设则严重滞后于非寿险业的发展,且没有充分考虑与前两者的协同和互动,极不利于非寿险业同金融以及其他产业展开公平竞争。
四、协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总体思路与政策建议
事实上,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在其制度设计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及业务规范,进而决定两者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对于两者间的差异,传统的处理方法是要么进行纳税调整,要么运用所得税会计核算每一项差异。这两种处理方法都不影响保险公司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即对国家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然而,现行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政策与我国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政策严重相悖。因此,如何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法规,从而协调其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总体思路
我国非寿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非寿险业需要有完善、适当的税收政策支持。
调整和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其一,既要立足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又要理顺税收和保险公司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险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增长。在现行所得税率大幅降低的情况下①,确定科学合理的税基应是当前保险税制调整的重点。其二,要充分考虑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保费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责任准备金是公司负债的主要构成,其数量甚至可以达到年保费收入的数倍。因此,应从准备金的根源和性质上分析其是否应税前扣除及如何扣除。这样做不仅更加符合保险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且有助于夯实公司基础,防范经营风险。其三,为降低制度的转换成本,税收法规应尽量寻求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但应坚持兼顾统一性与独立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其四,适当借鉴国际惯例,细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制设计。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非寿险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扶持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并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二)政策建议
1采用更精确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它既不是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更不是利润,而是未赚保费,一般占到其总负债的1/4左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处理方法选择是一个在精确和简便间做出权衡的过程。实践中,1/24法是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由于这种方法假定平均起保日在月中,受估算方法的局限,高估(低估)负债和低估(高估)利润的情况十分普遍。1/365法与其相比,因没有保费收入均匀分布的严格精算假设,评估的准确性最强,适用于各种期限的非寿险业务,是一种最合理的计算方法。然而,这种方法的计算量很大,同时对保险公司的IT系统要求较高。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险种如农作物保险,如果采用时间比例法,很显然会低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因而采用风险分布法计提会更加合理;而货物运输险、航空意外伤害险和履约保证保险却难以用比例法、风险分步法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采用更谨慎、合理的方法。
随着保险公司精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信息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建议税务部门出台1/365法适用时间表(某些特殊险种采用其他方法),引导保险公司采取更精确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确保课税基础的合理性。
2调整IBNR的固定比例税前扣除的做法。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IBNR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其实采纳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评估标准。其优点是保险公司按固定比例提取,较难操纵利润以实现盈余管理。但其计提依据是假设损失均匀分布,且报案时间与损失发生时间平均不超过半个月(即1/24≈4%)。显然,这种假设很难和实际情况相吻合。而会计上按精算方法实际提取的IBNR将大大超过4%的比例限制,按税法规定必须进行纳税调整。结果必然是少提IBNR,因税基扩大造成保险公司超额纳税。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至少采用下列两种方法谨慎评估提取IBNR,即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其他合适的方法。虽然链梯法经过结果验证与实测值吻合度较大,但实际操作时最好用多种方法估算后相互验证,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以便使结果更加精确。比较而言,按精算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计提的IBNR相对更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公司于本会计期间有关的预计赔款支出,实属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建议取消或放宽对IBNR的纳税比例限制,按精算的方法提取并在税前据实扣除。
3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较之原来的保险财会制度,新会计准则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涵义、口径发生了变化。最为突出的两处是:其一,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展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并规定了其提取方法(详见表3)。其二,提出了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保险公司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相关准备金不足,则应通过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方式进行确认。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正是为了更加合理地核算有效保单在财务年度的实际利润,并备付未暴露风险在未来的损失。目前这两种准备金的税法规定出现漏洞。然而,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应该予以税前扣除,否则有可能因制度的缺失形成“暗箱操作”。建议尽快明确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4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人们早已达成共识,总准备金必须计提并不断积累和扩大。然而,对于总准备金的来源、性质以及是否应税前扣除则一直存在争议。对于总准备金的归属,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应属于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收入;另一些人却认为总准备金应归属所有者权益,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在保险制度及实务中则一直视其为所有者权益。然而,财会制度对总准备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径并不统一,进而导致做法的不规范。由于其提取的多少影响股东分红且无硬性规定,很多保险公司的提取额度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从来不提。至2005年底我国非寿险公司总准备金累计额仅6.1亿元(其中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64.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占26.4%)。与保费和利润增长的速度相比,总准备金积累规模相对太小,远远不能适应巨灾损失异常赔付的实际需要。
从其含义来看,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和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自然是在正常责任准备金不足赔款时予以动用,一旦动用则起着责任准备金的功效。因此,建议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进行逐年积累并规定一定限额,以切实提高保险公司应对突发性巨灾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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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国有企业;影响
虽然目前新准则仅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实施,但是国有企业全面施行新会计准则是必然趋势。值得关注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5年,财政部先后了6批共22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此外,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最终在2006年初构建起一套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在不久前召开的联合国国际会计标准专家工作组第22届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王军称这套体系为“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能够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因此,国有企业已站在了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大门口,一些企业已经逐步开始进行试点。新准则作为日趋全球化经济社会的通用规则,对国有企业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如何稳健地跨入这扇世纪之门,是国有企业决策层、管理层以及监管部门面临的迫在眉睫的新课题。
一、对于新会计准则的剖析
1.新会计准则将对整个企业的运作产生根本性影响。长期以来,传统观念认为财务会计就是记账编报表,很多企业管理者往往忽略了财务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导致企业财务信息片面和滞后,企业的经济活动不能在财务报表中全面及时地反映。虽然原准则对财务信息也有相关要求,但很多企业的财务信息在实务中没有真正做到全面性和前瞻性。而新准则强调会计信息需要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将财务会计工作提高到企业经营活动核心的高度,强调企业需要有一个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财务信息能够可靠、及时、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同时,新会计准则更着眼未来,要求财务信息对企业未来的经营决策有前瞻性和指导作用,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因此,不论是从深度不是从广度来看,新准则对企业都具有深远影响,新准则对企业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要求企业的每个人、特别是企业的管理层都参与到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活动之中。
2.新会计准则对原会计准则进行了颠覆性改革。这一改革不仅是内容上的丰富和更新,更重要的是会计原则的改变和新会计概念的引入。
2.1 新准则在理论上改革了会计核算基础原则,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唯一的基本原则,而更强调了公允价值、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的重要性;尤其是“公允价值”概念在新准则中广泛运用,将大幅改变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改变了以前我国会计核算一直以历史成本为主要依据的计价基础,意味着市场价值体系的重估。例如,若企业发生1万元的经济业务,在原准则下,按照1万元入账大多不会错,但在新准则下,按1万元入账很可能就错了,经济对象的公允价值、货币的时间价值都需要在会计处理时充分考虑。
2.2 新准则引入了新的会计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产等。尤其是金融工具概念的引入,将原来的股(债)权投资、应收(应付)款、货币资金、银行借款、金融衍生产品等原先不同性质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纳入同一概念范畴,并规范会计处理。随着国内企业经济金融环境的完善和复杂化,金融工具概念的引入能够为企业处理各种复杂的经济和金融业务提供理论和实务平台。
2.3 新准则在内容上也进行了扩充和细化。一方面对一些特殊经济事项进行了具体规范,如股权支付、政府补助、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等;另一方面对一些特殊行业首次进行了规范,如农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保险业等;此外,新准则对信息披露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范,如财务列报、合并报表、每股收益等。 由此可见,新准则的实施是我国会计领域的重大变革,将对整个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国有企业将如何应对新会计准则
1.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有一个有效的信息系统,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国有企业规模大、子公司众多,一些企业存在信息脱节滞后问题,要做到信息的及时正确并非易事。而在新会计准则下,很多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原始信息并非仅仅是财务方面的信息,且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系统,保证集团内部信息沟通的畅通和正确。
2.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有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以保证会计处理的正确公允。新准则在会计政策、确定会计处理方面给予企业管理层相当大的选择范围,比如金融资产的划分、公允价值的确定,管理层的意图和判断将对经济交易的价值确定和会计处理产生很大影响。会计处理的具有一定自由度,目的是避免简单划一的硬性规定影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然而也势必给舞弊和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因此,一套有效的管理体系和内控系统能够保证企业对信息的会计处理准确公允,真实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意图,而不受或少受某些个人意志的影响。
3.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财会人员和企业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会计准则强调的是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理解而不是对会计准则的生搬硬套,很多方面需要的判断能力超过了财会人员的专业范围,因此企业的财会人员和企业的管理人员若缺乏必要的财务知识,会影响新准则的实施和运用,甚至导致财务报表的错报漏报。所以,对企业各级人员进行恰当培训也是顺利实施新准则所必不可少的。财会人员应该具备较高的会计专业水准,以处理复杂的会计核算;而管理层也应该掌握新准则的基本理念,了解新准则对业务流程、经营决策的影响,尤其应深刻认识到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是整个企业的所有部门和人员的任务,而不仅仅是财会人员的事。
三、结束语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运作具有深远影响,这不仅仅是因为新准则的复杂性和革新性,也是由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我国的国有企业,一方面要进行市场化运作,走国际化道路,同时又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国有企业管理层必须打一场有准备之仗,在各个方面为实施新会计准则打好坚实基础,确保向新准则的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 (2006年)》 .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文简称“新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同时要求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在这之前,1992年,财政部在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方面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了《企业会计准则》和13个行业会计制度。从1997年开始到2001年,财政部又陆续制定并实施了16项具体准则。因此本文把2001年之前的会计准则体系称为“旧会计准则体系”。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了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理念,初步做到了与国际核算准则趋同,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又一次新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新旧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差别
按照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会上的说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其中,“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和旧的会计准则体系相比,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无论是基本准则还是具体准则,都作了非常大的改动和修订。
(一)新旧基本准则主要差异的比较
在新基本准则中,首先对适应范围进行了修改;其次对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使其语言表述更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再次是引入了多样化的计量属性,这是最引人注目的变化。相对于旧的基本准则中“只允许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新的基本原则列出了五种可以使用的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尤其是公允价值的引入更是备受关注。同时,为了防范公允价值被滥用,新准则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当然,在这次新准则中还有一项最重要最核心的修订,就是对会计要素定义的修订,纠正了旧的准则中关于相关内容的循环定义、含糊等问题。
(二)新旧会计具体准则主要差异的比较
在具体准则方面,本次的38项准则,除了对原有16项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外,其余22项均为新增部分。旧的具体准则偏重于工商企业,而本次新准则中则扩展到了金融业、保险业、石油天然气行业、农业等公众特殊的行业领域,并增添了许多新的业务类型,如:套期保值、年金、股份支付等等,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核算的空白。
在修订方面,最值得关注的是债务重组和资产减值计提相关规定的变化。旧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重组利得不得确定收益,应计入“资本公积”,而新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是债务重组利得应记入当期损益(这恰恰是旧准则禁止的)。在资产减值跌价准备计提方面。旧准则允许企业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跌价准备,因此部分企业(主要是上市公司)屡屡通过这四项计提来调节利润,造成企业会计信息的不真实。而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跌价准备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内不得转回”,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利用计提跌价准备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还有一些问题,如借款费用资本化,商誉和不确定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政府补助归属等等,在新具体准则中都有了较大的修订。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重大意义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能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新会计准则体系在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做了较大的规定的修改,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从而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或预测。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境外资本市场信息的可比性
目前,会计准则全球化趋同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而且最近几年趋势越来越明显。截止2005年,已经有97个国家表示将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IA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活跃在国际贸易和境外资本市场的中国企业更需要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从而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可靠的财务信息,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正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戴维·泰巴爵士在2月15日新准则会上的致辞所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吸纳了国际投资者所熟悉的会计原则,这将使投资者更加信任中国资本市场和财务报告,也将进一步刺激国内和国际资本投资。对于正在全球经济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中国企业来说,企业会计准则获得国际认可有助于降低企业在海外经营时遵循不同国家和地区会计标准的成本。”
(三)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规范我国金融工具会计核算,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一直是国际会计准则中比较复杂的内容。如何有效地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体系,一直以来是各国政策制订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准则体系中,第22、23、24、37号准则是针对金融工具的计量与披露问题制定的。这四项准则之间各有侧重,彼此相互关联,逻辑一致,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这些相关规定标志着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接轨,有利于规范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工具的社会性预警系统,从而引导衍生工具的有效运作,提高了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四)新会计准则体系建立,能促进财务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加强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可预测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逐步完善,将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关键词:偿付能力额度;会计准则;寿险公司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4-0070-03
2007年1月1日我国保险企业已正式实施新会计准则(下称新准则)。新准则的实施从诸多方面对保险公司产生影响,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大量改变了不同项目的核算基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及变化
新准则在内容上完善了传统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对保险行业特殊会计事项做出了规范。在国际化接轨过程中,会计准则在计量、确认等方面的变化较大。具体到寿险行业,主要表现为:
1、行业会计准则规范保险合同行为。新准则推出前,我国并无单独具体准则对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作出规范。保险业财务管理的特殊性是先收取保费资金流入,后承担保险责任,为了保证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应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更严格的监管。在新准则体系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包含了两项专门针对保险企业会计行为的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
对寿险公司而言,旧准则不考虑保险合同是否承担保险风险,保费全部确认为保费收入。新准则引入了保险风险并规范了保费收入确认:如果合同不承担保险风险,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如果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能够区分且单独计量,则可将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将保险风险部分进行保费收入的确认。新准则寿险公司需对因再保险形成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分列,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的潜在损益,同时引入了预估的概念。这些变化都有利于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新准则对于固定资产等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不得转回。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影响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不得摊销,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但对存货、金融工具等资产的减值准备提取后,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回。这一规定通过限制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年度间利润,避免保险公司为避税、隐藏利润等目的,粉饰财务报表,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认识。
3、针对保险合同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旧准则未要求寿险公司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根据新准则,寿险公司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当期,按照精算结果提取责任准备金,并在年度终了,对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按测试结果进行相应处理:相关准备金充足的,不予以调整;相关准备金不足的,需要根据测试结果按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责任准备金作为寿险,公司最主要的负债项目,是影响寿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通过评估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确保偿付对保单持有人的债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单所有人利益是否有保障的问题。
4、改变投资分类核算方法,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改变了旧准则中对投资采取长、短期分类核算的方法,明确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这种分类方法更能反映投资的意图和结果,有利于寿险公司应对投资风险,加强风险控制。公允价值的广泛运用是新准则的最大亮点。在部分金融工具计价、债务重组等价格变动较频繁的项目,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有助于清晰界定不同类型投资及其浮盈,使投资核算、资产的反映更公允、相关。
5、强化资产负债表地位,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新准则强化了资产负债表的作用,增进了寿险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助于改善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新准则比旧准则更注重采用提供相关会计信息的确认与计量方法,更为关注交易实质,明确体现了“原则导向”下资产负债观的要求。新准则涉及准备金的披露事项包括:未到期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6、权责发生制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旧准则要求寿险公司披露的是保费规模,新准则改为已赚保费,它反映了寿险公司与其保险责任相关的、责任期已过的保费,即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期缴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趸缴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这与其他行业的收入指标保持一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报表,真实评估公司财务状况。
二、新准则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影响
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内容。中国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3条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要求,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偿付能力额度”。
(一)偿付能力额度的评价和计算
保险公司实际拥有的、可以用于吸收风险损失的资本数量称为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其计算方法取决于会计准则。监管机构对于保险公司也规定了其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必须的资本数量,称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我国目前采用固定比率法计算寿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基本能满足目前的监管需要。通过比较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来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我国《规定》中列出的《偿付能力状况表》可以明确地看出,偿付能力评价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计算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二)新准则对偿付能力额度的影响
偿付能力构成的两个重要支柱一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直接受到会计制度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资产的计价基础对偿付能力额度的影响。寿险公司在不同时点取得的资产价值差别可能很大,特别是对价值随时间波动较大的资产以及使用寿命较长的资产(如金融工具、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价值虽然处于不断的变化中,但能否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取决于采用的计价基础。公允价值的广泛运用实现了会计准则的新突破。对于偿付能力监管而言,公允价值相关度更高,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成本与市价孰低更符合谨慎性原则。选择历史成本计价,计算的实际偿
付能力额度比真实的要低,因而建立了隐蔽的偿付能力,可以减少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在各年之间的波动。但是监管机构对这种隐蔽的偿付能力很难评价,也无法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进行比较。选择公允价值计价,可以释放出隐蔽的偿付能力,增强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可比性,但由于市价波动较大,也加大了不同年度偿付能力溢额的波动性。
就资产类别而言,金融工具最具代表性。一方面金融工具在资产中占有很大比例,另一方面金融工具的价值波动非常大。新准则中金融资产部分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在计算实际偿付能力时,对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应根据各项金融资产在资本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分类别进行认可价值的确定。
2、负债确认和计量原则对偿付能力额度的影响。寿险公司的其他负债与资产一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多种计量属性,寿险公司的资产如果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那么负债也最好以公允价值计算。而新准则中,对公允价值应用对象范围的规定欠合理,如公允价值计量上重资产轻负债。由于负债和资产的计量属性的不一致,会降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他们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可以采取类似资产的分析方法。
现在从责任准备金的角度看负债的确认、计量对偿付能力评价的影响。(1)保险业务的特征是先收取保费,因收取保费而产生的未来负债不存在历史成本和现行成本,只能采用以未来为基础的计量属性。此时,必须考虑未来支付数额的估计与时间价值。对未来支付数额的估计,一种是建立在保证没有不利的停止新业务的基础上,另一种是建立在最优估计的基础上。通常在第一种基础上设立的准备金比第二种基础上设立的准备金要高。(2)保险公司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与资产计价基础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类似。对责任准备金以最优估计取代谨慎估计,释放原来隐蔽的部分偿付能力,增加了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三、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
由于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相关的监管报表,只能以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作为信息依据。本文主要研究会计准则调整对偿付能力额度的影响情况,其中按新准则调整的2006年财务数据是公司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适用旧准则的2006年财务数据为未调整前的财务报表。由于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涉及会计科目较少,与监管计算需求并不完全相符,本文在测算时做以下假设:(1)报表中未注明“应收保费”账款,故假设“应收保费”的账龄都小于1年;(2)报表中未注明“应收分保账款”账龄,在此假设其账龄都小于或等于3个月;(3)由于报表中一般未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计提坏帐准备,本文在计算认可资产时统一按其他应收款的5%计提坏帐准备。
(二)实证分析
通过实证分析可以表明,会计准则调整对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主要表现为:
第一,新旧准则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根据新准则,保费收入的确认需根据保险合同是否承担保险风险。此项调整使得寿险公司按新准则确认的保费收入小于按照旧准则确认的保费收入。保费收入的减少意味着公司给付责任的减少,相应的要求公司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可能较同步地小于按旧准则所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从而使得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即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有所增加。
第二,寿险公司投资受益于2006年股市走强和公司适当的投资策略,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投资收益都有明显增长。由于金融投资在寿险公司的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对寿险公司的资产产生积极影响,市场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浮盈差额作为一种隐蔽的偿付能力得以释放,增加了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但是市价较大的波动性也加大了偿付能力额度溢额的波动性。
8月24日、25日晚,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318,SH/02318.HK,下称平安)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01628.SH/02628.HK,下称国寿)相继2010-年中期报告。
报告显示,采用新会计准则口径,对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保费进行分拆后,两家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收入,出现不同程度缩水。今年1月-6月,国寿保费收入1835.89亿元,比旧会计准则下的1929.99亿元,微缩近5个百分点,同期平安保费收入548.88亿元,保费缩水逾四成。
这对于一心希望赶超国寿,坐上国内寿险业头把交椅的平安,显然是个不利因素。此前,有媒体称,平安已于两年前制定了2014年超越国寿的计划。
新会计准则推出后,处于攻守两方的平安和国寿重新设计各自的市场策略。
据中报数据,平安上半年保费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34.7%,明显快于国寿同比13.3%的增速。可见,平安的赶超仍在继续。但规模的扩张也付出了效益代价,同期,平安寿险业务的净利润从去年同期的69.4亿元,降至65.5亿元,下降5.6%。国寿则实现净利润180.34亿元,同比增长7.4%。
但对于平安寿险来说,背靠整体上市的集团公司,可享有更广阔的业务平台和战略回旋空间。
在交叉销售业务平台上,平安寿险营销员产能居于业内领先,人首年人均每月规模保费由去年同期的6261元,上升为10311元,增幅高达65%。
对于平安的赶超,国寿则采取规模与效益并重的策略,不断调整业务节奏。国寿总精算师邵慧中介绍,2008年四季度国寿加大了业务调整,发展十年期产品,2009年上半年重点做大效益比较高的产品,下半年注重规模。今年的规划则是,上半年侧重规模,下半年侧重效益。
“实施新(会计)准则后,中国大陆市场正发生新的变化。因为保费的认可尺度发生了变化,所以,整个行业在各个城市、各个省份,格局都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中国人寿总裁万峰说。
大变局中,从产品结构、到城市发展战略,再到对综合开拓与综合金融的布局,国寿与平安的竞争日趋激烈。
分红利器
平安中报显示,一直被平安主推的万能险保费收入占比两年来首次出现下滑。今年上半年,平安万能险实现规模保费372.63亿元,占全部规模保费40%,较去年同期的42.3%有所下降。
分红险保费占比则大幅提高,从去年同期的38.4%提高至44%。
平安寿险CEO李源祥否认这一变化与新会计准则有关。他表示,平安不会因为会计准则的改变而调整公司的产品策略。万能险对公司现金流的贡献、对公司的价值,并不会因为会计准则的变化而改变。
平安高管则将上半年分红险占比提高,归因为公司一款储蓄型分红产品销售火爆。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分析师则多数认为,平安转向分红,不能排除新会计准则的影响。
2009年1月,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费确认时进行重大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投连险和万能险的保费只有部分可计入保费。新保费统计口径从2010年开始实行。
根据这一规定,平安上半年931.25亿元的规模保费,最终确认为548.88亿元的保费收入,确认率只有58.9%。
此外,资本市场的低迷也是原因之一。今年1月-5月,平安个人万能险结算利率持续下调至4%,个人银行万能险结算利率亦在7月下调至3.875%,首次跌破4%。结算利率的下调加大了万能险的销售难度。
在新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低迷的双重夹击下,平安不得不被动转向分红。
另一边,一向主打分红险的国寿则加大了营销力度。邵慧中透露,上半年国寿的新增保费中,分红险占比已高达97%,比2009年提升了23个百分点。
今年以来,大力发展分红险基本成为各家公司的共识。多家公司甚至通过发放特别红利刺激分红险的销售。
这已引发监管层担忧。在今年7月召开的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结构性矛盾仍比较突出,一险独大的产品格局没有改变,分红产品在人身险业务中占比超过70%。
但中银国际证券分析师袁琳认为单一发展分红险问题不大,因为分红险也分储蓄型和保障型,它们的缴费时间、保障期限各不相同。另一名券商分析师也表示,只要坚持偿付能力监管,行业不起价格战即可。
争夺城市
尽管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砍掉了平安近四成的保费,但平安在各大主要城市的攻势依然令国寿感到压力。
按旧会计准则口径统计,2009年,在全国四个直辖市和五个计划单列市中,除了重庆、宁波和厦门,平安保费收入均已超越国寿,且领先优势明显。而在宁波和厦门,平安的保费收入与国寿的差距也只在1亿元左右。
8月26日上午,国寿中期业绩会上,万峰表示,“注重城区业务发展,提升公司在城区市场竞争能力”是国寿今年下半年的重要业务发展策略。
万峰进一步强调,据有关部门统计,按照新会计准则来计算2009年的保费收入,国寿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中,只有两个不处于领先地位,剩下的城市全部领先。
曾经靠“农村包围城市”而稳坐第一的国寿终于按捺不住,决定重新夺回城市领先优势。
有传言称,今年年初,国寿便制定了一项夺回城市领先优势的计划。在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国寿给予35个大中城市分公司特别的费用支持,主推5年一9年期分红险,并宣称目标为80亿元保费。
一家中资寿险公司的高管认为,在这场城市争夺战中,平安优势明显。个险渠道上,平安营销员数量不如国寿,但人均产能很高,销售技能更好。银保渠道上,平安目前签约的银行网点没有国寿多,但随着整合深发展,平安将拥有更多银行资源。
银河证券分析师许力平则认为,尽管平安气势很足,但要赶超国寿并非易事。这么多年平安一直说增长快,但新业务仍只是国寿的一半。此外,国寿大部分网点在农村,这一点鲜有人能及。
而早在2008年7月,平安寿险的“二元战略”已经在全国各机构启动,一些省级分公司开始重新规划乡镇网点的布局,并加大资源投入。
平安集团副董事长兼副首席执行官孙建一曾在去年三季度的业绩说明会上表示,平安寿险在业务拓展方面执行“二元战略”,一方面着重占领大中城市市场,同时也注重经济发展迅速的县域市场开拓。
综合开拓
除了准备和平安在大城市展开争夺战,国寿亦效仿平安,积极推进营销员“综合开拓”,以提升人产能。
万峰表示,国寿正在不断提高营销员的综合素质,“要掌握其他相关金融领域,比如银行和证券方面的知识。”此外,营销员已开始销售集团旗下财险公司和养老险公司产品,且两年来代销业务比重“不断提升”。
在综合开拓所涉及的业务品种上,国寿仍局限在保险领域,与平安寿险借集团平台横跨保险、银行、证券而交叉销售的业绩相比,有明显差距。
平安集团中报显示,产险业务的13.6%、企业年金受托业务的17.7%和信托计划的11.6%来自交叉销售。交叉销售还贡献了67.9万张信用卡,占新增信用卡数量的61.9%。
对于国寿的“综合开拓”,一家国有保险公司的副总经理表示彻底不看好。他认为,国有公司利益分割不清、激励机制不明都会导致交叉销售最终成为口号。此外,有些产品本不适合交叉销售。当年平安健康险曾全部寄希望于交叉销售,但几年下来,业务根本没有起步。
上述券商保险行业分析师表示,养老险一般都是团险,由个人营销员去销售,可能效率很低。
另一方面,尽管平安集团的交叉销售颇为吸引眼球,但在资本市场上,投资人似乎更买国寿的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