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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会计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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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会计准则

第1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存货;核算;比较;分析

一、引言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加快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和全球资本市场的步伐,与国际化会计准则接轨

的需要也日益迫切。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本文将结合新准则研究的最新进展,对新旧准则中存货核算的差异结合例题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并从几个方面我国新存货准则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二、我国新会计准则出台的必要性

鉴于存货在资产中的重要性,财政部早在1993年就将“存货”准则立项,并与1994年7月4日了征求意见稿,直至2001年11月9日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该准则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其他企业也开始施行。

三、新旧存货准则总体结构差异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4章22条组成;而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共10部分30条组成。从总体结构上看,新存货准则比旧存货准则更为概括、具体。

(一)定义的变化

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的“定义”部分,而是将其内容贯穿于整个存货准则体系之中。例如,在“确认”中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在“计量”中明确了可变现净值和制造费用的定义等。

(二)计量的变化

新存货准则“计量”部分涵盖了旧存货准则“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等部分的内容,显得更为简单而且精确。

(三)衔接办法和附则的变化

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的“衔接办法”和“附则”两部分内容。因为此次是在财政部对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作了修订以后,同时了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而且为了确保企业首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及这些报表所涵盖的部分期间的中期财务报表提供高质量的信息,确保企业过渡的一致性、可比性和操作性,实现平稳过渡;本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财政部所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所有新准则的首次执行和衔接办法等都有较为详细的叙述与规定。

四、新旧存货准则具体内容差异

(一)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规定与说明

旧存货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而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与说明;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也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的内容修改为“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使之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三)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存货中,而不再只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将导致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的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从而使那些专门为出售而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所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四)对收获农产品成本和企业合并取得存货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和企业合并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本次新制定的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同时又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捐赠方提供了有关证据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证据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确定的相关说明。

(五)对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的内容。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第14条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内容重新修订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以与新存货准则第13条相对应;而旧存货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做出规定。

(六)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价值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订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而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所以旧存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的不实。

(七)对存货发出成本的计量方法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这一做法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有时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情况。二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在物价发生不同变化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对发出存货和当期利润的影响会有很大的差异,如表1:

(八)对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处理规定

新存货准则对旧存货准则中“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在第21条中做出了相应的修订:“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使企业对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五、实施新存货准则存在问题

(一)新存货准则的运用仍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可能进一步降低,财政部在会上称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换言之,除了上市公司必须执行新会计准则外,对于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存在差异的地方,其他企业仍然有较大的选择空间。由此可见,新存货准则的运用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相比较,二者提供的会计信息可能基于不同的核算标准,导致其可比性进一步降低。

(二)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将面临极大挑战

由于发展的大量需要,我国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培养了数量众多的会计人员,全国有1000万会计人员。新存货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然而我国会计人员由于素质参差不齐,对准则和制度理解上的差异以及不同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准则的运用效果。会计人员是否具有较高水平的职业操守和恰当的职业判断成为企业和会计信息使用者极为关心的问题。因为会计目标的实质就是要客观地反映经济现实,存货准则本身不可能提供具体答案,对于如何确认、计量、会计信息是否披露等问题都需要会计师自己进行职业判断,这使得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面临极大挑战。

六、解决实施新准则问题的对策

一个制定得再完美的会计标准,如果难以执行或者得不到有效执行,那就是形同虚设。因此,要积极做好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有关配套和完善工作。

(一)完善新存货准则的各项配套

1、法律配套。我国当前尚缺乏有效地使用以原则为基础的存货准则氛围,更加不能奢望存货准则可从技术上彻底禁绝各类舞弊造假行为。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的治理与整顿,既保持会计准则良好的灵活性,又防止会计政策被滥用。相关的法律配套可使我国制定的存货准则具有更高层次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准则与制度的配套。准则的配套不仅仅是足够的会计准则,还必须对准则有权威的解释。2006年8月的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相关解释即是新会计准则运用最好的注解。此外,从现阶段来看,我国暂时还无法取消会计制度,绝大多数的企业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会计制度。为了避免准则与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还应加快修订《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使之部分内容与会计准则尽可能匹配。

(二)加快建设运用会计准则的内外部环境

1、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是贯彻会计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遏制企业会计造假的最好办法。加强企业的内部监控主要包括: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优化的组织结构和高效的运作程序;建立先进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使获取实时信息成为可能,提高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与评审,确保内控制度被切实地执行且执行的效果良好。

2、加强企业外部监管。企业行为的不规范,市场交易的不真实,都给会计信息失真创造生存的土壤。会计准则执行中的有一部分是由于外部监管不力造成的,因此要加强外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对于企业不轨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要让任何人都清楚地意识到被惩罚的后果将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

七、结论

颁布新的准则体系只是会计改革重要的一步,如果仅仅片面追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出现与我国会计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导致会计信息的混乱或失控,由此产生的成本和风险都是巨大的。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切实理解新会计准则的内涵,发挥新存货准则对会计工作的规范作用,进而提高会计职业界的整体实务水平,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Shahrokh M.Saudagaran.,Cambridge University Working Papers,2004(12).

2、陈毓圭.原则导向还是规则导向――关于会计准则制定的思考[J].注册会计师,2005,(6)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J].财会月刊,2006(9).

4、聂兴凯,高永国.对执行具体会计准则若干问题的探讨[J].财会月刊(A会计),2004(12).

5、吕玉梅.对《存货》准则的几点思考[J].商业会计,2006(6).

6、李梅方.新存货准则的变化对公司财务的影响[J].商业会计,2007(6).

7、Harrison,Horngren.Inventory costing Methods.Financial Accounting,2006(8).

第2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一、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新存货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总的来说存货会计准则的变化并不大,主要修订内容为以下几条。

1.对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界定不同

新存货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新旧准则对比,新准则删除了旧准则中的“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这就说明新准则把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纳入存货的采购成本核算,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

这也是这次存货准则修订的一个亮点。新准则明确指出,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根据新借款费用准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可见,新存货会计准则规定允许企业将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存货所借入的款项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不再直接计入损益。

3.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2在2003年度的改进计划的做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相对旧准则,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因为在后进先出法下,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同时还强调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有所限制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而旧准则规定企业除了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以外还可以采用其他的摊销方法,例如,包装物以前可以采用净值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可见,新准则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选择权,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5.法定披露内容减少

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而言,减少了两方面的披露: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二)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主要变化

此次非货币易准则变化比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新准则出现新的提法

新准则中首次提出了“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商业实质的确认条件”、“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说法。重新定义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思路,更加强调了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

2.增加了对“商业实质”这一术语的确认标准

新准则第二章第五条指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通过上述新准则对商业实质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商业实质是对换入资产、换出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对比(这里运用的是未来现金流量来衡量经济利益的大小),只有二者相差悬殊时,即该非货币易会产生交易利得或损失时,才具有商业实质。

3.新准则适用的范围缩小

新准则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指出: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4.具体的会计处理不同

(1)非货币换不涉及补价时的处理

新准则对不同类型的换入非货币性资产,运用了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这两种价值方法作为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

是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还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关键是要看非货币换是否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与之相应,新准则规定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不把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只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相关的损益。

(2)非货币换涉及补价时的处理

①支付补价的情况下,新会计准则仍区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满足1条件下:换入资产成本=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同时确认损益。

应计入的当期损益=换入资产成本一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满足11条件下: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入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第Ⅱ种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与旧准则的处理方法是相同的。

②收到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的处理:

满足1条件下:换入资产成本=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计入的当期损益=换入资产成本+收到的补价一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满足11条件下: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一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旧准则中所规定的两个公式就不再适用了。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处理

新准则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分摊依据分两种情况:

一是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二是不满足按公允价值进行分摊的条件时,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

而旧准则中规定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来确认各换入资产的入账金额,新准则较旧准则多了一项分配标准,

即无法使用公允价值时,按照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比例分配。

5.新准则加大了披露的力度

新准则要求披露内容更具体、充分,需要披露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等。

二、新准则对会计实务的影响

(一)存货准则的实施对会计实务的影响

1.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改变可能使得企业在新准则实施前后的存货和利润出现波动

新会计准则下,发出存货计价办法变革,可能对于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公司,生产周期较长的公司在短期内将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对于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这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例如,采用后进先出法的电器设备、电子行业的公司,在电子元器件价格不断下跌的行情中,一旦变革为先进先出法,记账时要以先期的较高价格为准,从而会导致主营业务成本将大幅上升,毛利率快速下滑,当期利润下降;相反,对于那些商品成本价格不断上升的企业,如燃油行业,变为先进先出法的当期,成本将下降,同时企业的毛利率快速上升,当期的利润增大。

2.该准则实施以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提高

新准则指出,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以及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这两个规定的实施,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管理当局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使得那些想通过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来粉饰会计报表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这使得不同企业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更具有横向可比性。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会计实务的影响

1.提高了对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更加强调双方的交换性,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应该以公允价值计量。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对交换事项的专业判断为基础,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既要增加职业判断的能力,又要广泛收集支持公允价值的依据,对会计人员职业能力的要求更高了。

2.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有较大差距时会直接影响公司利润

当交换的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时,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成本(包括补价对成本的调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成本的差额。与旧准则相比,公司利润可能会被通过公允价值操纵。

三、新准则实施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存货准则实施中注意的问题

1.合理选择并配套设立存货账簿。新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后,对于原来一直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来说,应该合理选择存货计价的会计计价政策,并健全详细的存货记录,以便使用新的存货计价方法。如果企业选择先进先出法,可能会因存货时间过长而不便于进行会计处理,这种情况下不妨可以将过去所有存货平均计算其单位成本,并将其视为实施新准则开始期间购进存货的单位成本。

2.严格分清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存货界限。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存货都可以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方法进行处理。这就需要企业严格分清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存货界限。应该注意的是,只有那些需要较长准备期才能将其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制造车间、电力设备和物业投资才属于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存货范围,而常规性生产或生产周期较短且重复、大量生产的存货,则不属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3.对于接受捐赠存货的入账价值,准则未给出明确的计量方法,在财政部规定接受捐赠会计处理规范前,建议企业先比照原来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待新规定出台后再进行调整。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实施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商业实质的确认

判断一项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这是执行非货币换准则的关键。实际工作中,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难以准确估计,判断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主要看资产估价是不是公允。因而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换入多项资产时,各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分摊依据

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不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

运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分配依据是很难操作的,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由对方出具各项资产占总体资产价值比重的证明)达到合理分摊各项换入资产价值的目的,切忌无据分摊。

第3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1.存货计量原则。国际会计准则中,存货一律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没有区别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在我国,新准则将存货的计量分成初始计量和资产负债表日计量。规定了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按照成本进行。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规定采用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

2.存货初始成本计量。国际会计准则、我国新准则都明确规定:存货的初始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使存货成本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基本成本三个组成部分组成。第一,存货采购成本。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采购成本采用净价法计价;而我国存货准则规定采用总价法,我国会计准则采用总价法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第二,存货的加工成本。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的会计准则关于存货加工成本的定义基本一致。但国际会计准则将间接生产费用分为固定间接生产费用和变动间接生产费用。从内容上看,国际会计准则对间接生产费用的定义,比我国存货准则中制造费用的内容要广泛。第三,其他成本。新IAS2对存货的其他成本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将正常信用条件下的购买价格与附有延期结算条款时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不作为存货成本的其他成本。如果购买存货附有延期结算的条款,那么正常信用条件下的购买价格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计入赊购期间的利息费用。在我国存货其他成本中,对于正常信用条件下的购买价格与附有延期结算条款事项,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如何处理未作具体规定。

3.存货成本结转差异。在我国的存货准则别提到企业应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并计入成本费用。这有助于提高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国际会计准则没有特别提到关于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4.存货的期末计量。第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选择方法。在确定存货跌价准备时的选择方法上,我国要求单个计提的前提下,可采用分类计提法和合并计提法。国际会计准则主张个别计提,某些情况下可以合并计提,而认为采用分类计提法是不恰当的。我国新准则制定考虑到实务中对种类繁多的存货逐项认定可变现净值的困难,在方法选择上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这方面我国准则的规定能更好的适应我国会计实务操作的要求。第二,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与可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情形。我国存货准则与IAS2都明确规定,应当在减记的范围内予以回复。这一点我国规定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新IAS2中阐明了以前确认存货价值减记转回的情形,即可变现净值的增加的几种情形。我国新准则要求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认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没有更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因此,在确认存货减记转回方面,因为新IAS2规范的具体化而产生新的差异,但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两方基本思路是一致的。

二、存货计量的趋同

1.存货初始成本计量。第一,存货采购成本。在汇兑差额方面,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采购成本不再包括汇兑差异额,这一规定与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基本一致。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业务自身的性质和特征进行了有选择的取舍,使会计准则在某些方面的前瞻性与稳定性。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2006年会计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与国际准则更加接近,同时也更加注重实际情况,注重经济实质,为反映存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对于商品流通企业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期间费用处理,06年会计准则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说明,与国际会计准则将采购成本费用计入采购成本的规定相一致。第二,其他成本。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主要包括:通过非货币易取得的存货成本、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和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按规定确定。这些规定与IAS2规定基本一致。

第4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会计 实践性教学 案例 存货 新会计准则 会计利润 反思

一、实践性教学案例解析

1. 案例资料

某上市商业零售M公司的会计政策规定,入库产成品按实际生产成本入账,发出产成品按先进先出法核算。M公司2006年度甲产品的相关明细资料见表1:

2. 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对会计利润影响的比对

(1) 发出存货成本的核算

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当期利润的影响体现在存货价格波动上。当存货价格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发出存货以最高价格入账,增大当期成本费用,减少当期利润;当存货价格下跌时,则正好相反。

①后进先出法:

M公司在市场价格出现上涨情况下,发出存货选择后进先出法。此方法下,发出存货的成本价格接近市场价格,销售利润较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低,期末存货成本低于市价,存货销售成本偏高,利润偏低。其发出存货的成本为:700×4.5+1300×4.6=9130万元。

②先进先出法:

M公司在市场价格出现下跌情况下,发出存货选择先进先出法。选用此法,存货成本较接近于最近购货成本,存货销售成本偏低,利润偏高。其发出存货的成本为:500×5.0+400×5.1+1100×4.6=9600万元。

(2) 不同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会计利润影响的比对

在旧会计准则下,M公司通过对存货市场价格的波动,可以选择不同计价方法。从上述案例来看,M公司选择“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两种不同计价方法会对会计利润产生影响,形成470(9600-9130)万元的当期会计利润差额。显然,这对利润的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大量拥有存货的企业来说就更大,最终也影响企业的盈余分配。这一案例说明,在旧会计准则下,M公司可以利用选择发出存货的不同计价方法所产生的存货价值的差异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来操纵自身利润的目的,达到盈余的不合理分配。

二、基于会计实践性教学案例对新准则的反思

1. 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变化对会计利润的影响

从上述实践性教学案例表明,旧会计准则下,企业对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在“后进先出法”和“先进先出法”上是有选择空间的,而新准则变更了企业对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能再选择“后进先出法”。这意味着市场价格不论出现上涨还是下跌,企业在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后进先出法”和“先进先出法”上不再具有选择的空间,使得企业存货流转都以客观的历史成本真实地反映,加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控制了存货成本的人为调节因素,限定了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空间来压低或增加当期销售存货成本来达到操纵当期和以后各期利润的目的。

2. 存货跌价准备对会计利润的影响

在旧会计准则规定下,由于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一些企业通过大量计提当期减值准备,在以后各期转回其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作为存货也不例外,企业一方面出于某会计期目标利润考核,在前期大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使得前期利润计算偏低,从而使期末存货成本减少,导致以后期间销售成本偏低,从而使利润反弹,达到当期目标利润考核要求,获得“绩效”。另一方面,存货跌价准备具有随意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滥用稳健性原则;二是企业在执行会计制度时对存货跌价处理的认识还存在偏差;三是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这样,企业利用存货跌价准备所具有的随意性来操纵利润。再者,企业出于应对暂停上市或禁止上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则面临暂停上市或停止上市的风险。这对于期末存货占资产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来讲,公司可能在某一会计年度计提巨额存货跌价损失,实现对存货成本的巨额冲销,虚减当年利润,然后次年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就可以顺利实现利润的逆转,规避了连续三年亏损就遭受暂停上市或退市的风险。

新存货准则第14条规定: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这规定意味着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即:存货跌价准备一但计提后,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情况除外),只能在处置相关存货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这一规定表明,企业在不满足条件下是不能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即封死了减值冲回操纵利润的主通道,有效地遏制了企业利用存货跌价准备作为“秘密储备”来调节利润的可能,使得调节利润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小,控制了企业粉饰经营业绩,规范了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随意性。

3. 存货“公允价值”的确认对会计利润的影响

为充分体现会计信息质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促进与国际趋同,新准则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明确地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并在17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不同程度地运用了这一计量属性。存货准则――1号具体准则中在计量或初始计量中做出规定,即:投资者投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这意味着接受投资形成的有关资产,必须以“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同时“公允价值”的确认原则中指出,如果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确定为“公允价值”;如果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在存货实务核算中极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活跃市场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但目前我国作为新兴和转型经济国家,一些资产和负债缺乏成熟的活跃市场,“公允价值”的取得会存在具体困难;另一方面是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这评估有赖于职业判断、有赖于我国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性和评估质量,所以在执行中也容易产生差异。针对上述两种原因,无论存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的计量都给企业留下了操纵会计利润的空间。

4. 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会计利润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的存货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可以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存货成本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机械制造企业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些存货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要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

上述存货准则规定表明,存货借款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这对生产周期长的企业会计利润影响较大。按照旧会计准则规定,因采购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进行费用化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但执行新准则后,对于因采购存货发生借款较多的企业来说,允许将用于存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这将比旧会计准则处理来讲,使企业存货成本加大,减少企业当期财务费用,提高了当期的会计利润。

5. 存货进货费用对会计利润的影响

旧会计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不包括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对于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则包括在其采购成本中。而新准则规定不再区分商品流通企业和工业企业,二者采购成本都包括购买价格、进口关税及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以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新准则的规定无疑增加了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减少进货当期销售费用,使当期会计利润增加。

6. 债务重组与非货币易中存货核算对会计利润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将重组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新准则允许企业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而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资本公积。这种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势必对企业会计利润产生影响。在新准则规定下,企业可能会在出现亏损、出于维护企业业绩或配股发行新股需要的情况下,通过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来操纵会计利润。

新准则还规定,凡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旧会计准则规定,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支付补价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均不确认损益。这样在新准则规定下,在非货币性资产――存货交换中,确认重组收益的条件范围更广,对利润影响的可操作性相比旧准则就更大,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操纵利润。企业利用存货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时,只要满足存货具有商业实质和以公允价值计量,无论交换中是否支付补价,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为企业人为操纵利润留下了空间。另一方面,企业对商业实质的判断也存在一定的弹性。应用指南中对商业性实质做出了详细说明,还补充了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性实质,但企业仍然会想方设法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仍然给人为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能。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操作指南编委会,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操作指南[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1)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1)

[3]齐红英:新会计准则下利润操纵手段及防范[J],会计研究,2009(2)

[4]冯 奇:新会计准则影响企业利润之我见[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1)

第5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摘要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冲减的会计处理,由于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小企业已做纳税调整,所以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减值准备时,小企业财务人员要做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关键词 减值准备 所得税纳税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3年1月1日起,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企业,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从税法和简化核算的角度出发,为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会计准则。正确的运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好由《小企业会计制度》过渡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调整和纳税调整,是小企业降低纳税风险,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的基础。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差别之一是不计提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没有相关减值准备科目。根据有关规定,小企业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已计提三项减值准备的,执行新准则时将已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需要冲销。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属会计政策变化,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小企业对因执行新的准则冲销减值准备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账务处理。 在2013年1月1日,由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状况不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也不同。小企业在2012年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为公允的反映资产价值,流动资产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要计提减值准备。在执行新准则时,有的资产减值是长期不能恢复的,如存货中款式已过时的服装,已为新产品代替的功能落后的老产品等,需要冲减资产的原始价值,才能公允的反映资产的价值。有的资产的减值已恢复,需要冲回减值准备,减少管理费用。对减值准备的处理不同,导致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不同。

坏账准备 1.坏帐准备的会计处理对于已计提的坏帐准备,小企业有三种处理方法。 ①小企业计提坏账只是为遵循相关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小企业往来款不存在坏账损失的问题,可直接冲减坏帐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②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而且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小企业发生了符合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下列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企业应冲减应收款项,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不足冲减的,剩余应收账款,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坏帐准备未冲完的,应直接冲减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③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存在坏账损失,但尚不具备上述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条件,根据未来适用法的原则,小企业可直接冲减收不回来的应收款项,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剩余的应收账款,暂不做任何账务处理。等到企业取得上述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证据时,再做账务处理。坏帐准备未冲完的,应直接冲减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对坏账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因小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已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故在冲回坏账准备时要调减与冲回坏账准备相等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往来款项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因企业在税前列支坏帐损失,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列支,故小企业在完成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核销的坏帐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的已成坏账的法律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已冲销坏账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③尚未取得税法规定坏账核销证据或向税务机关申报未批准的已冲销坏账准备,在期末计算所得税时不做纳税调整。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经批准后,在批准当年所得税汇算时调减已冲减坏账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对于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小企业有二种会计处理 ①在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已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市价已恢复到投资成本,则应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予以冲回,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 投资收益。 ②在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投资成本,应就市价低于成本差额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短期投资。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大于市价低于成本差额的,剩余部分予以冲回,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 投资收益。

2.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调减同已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在短期投资出售前不做账务处理,在短期投资出售后,在计算所得税时,调减相对应的已冲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额 三、存货跌价准备 1.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是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的。对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小企业有二种处理: ①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计提的存贷跌价准备项目的存货已销售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于冲回,借:存货跌价准备,贷:管理费用。 ②计提存贷跌价准备项目的存货继续为企业持有,并且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应就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贷跌价准备大于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差额的,剩余部分予以冲回,借:存货跌价准备,贷: 管理费用。 2.对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调减同已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存货账面价值的,在该项存货出售前不做账务处理,在该项存货出售后,在计算所得税时,调减相对应的已冲存货跌价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额。 对于计提的上述减值准备金额不大,直接冲回对小企业利润影响不大的,最好直接冲回减值准备,不做冲减资产账面价值的账务处理。如果计提的上述减值准备金额较大,对利润影响大,小企业财会人员须冲减已计提减值准备资产价面价值,并做上述所得税纳税调整。

第6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旧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计价 差异;变化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将近九年的应用实践中,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地完善与优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推广应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从企业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因此,研究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不论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对投资者,均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

通过对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综合分析与比较可见,两者之间的变化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资产减值准备方法的变化、合并报表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投资分类方法的变化、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与计量属性的变化、存货成本管理办法的变化、债务重组方法的变化、金融工具的变化、费用资本化的变化等等。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被大量引用,这样一来,使得企业资产的价值更吻合其实际的市场价值,能够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此外,新会计准则对一些定义进行了明确化,这也需要会计人员好好理解与学习,才能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灵活应用,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效果。

二、新会计准则主要的变化体现

新企业会计准则主要的变化体现,如下几点:一是公允价值的应用――历史成本的采用,包括非货币交易、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生物性资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基于股权支付的报酬等方面的应用;二是确认损益――确认资本公积,如负商誉、关联交易;三是资本化――包括借款费用、无形资产等费用化;四是现值技术的利用――终值的运用,包括收入、租赁、或有事项;五是长期投资及企业合并购买法的运用。

三、企业会计准则历史性变革的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历史性变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企业会计准则质量越来越高时,便能有效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二是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新会计准则的推广下,可以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及投资者利益,而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也突出了充分披露原则。这样一来,便能有效地维护投资者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计价的变化

(一)固定资产的变化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一是新准则中提出了关于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而旧会计准则中便无这项规定,在某些特殊行业(如天然气行业、石油行业的油气资产)便可根据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弃置费用的概念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量化标准,允许企业可直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确定单位价值标准,且新准则中也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三是新企业会计准则针对旧准则中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进行了优化修改,与国际准则趋同,规定了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修理费用,需在发生时计入到当期管理费用当中。

(二)资产减值的变化

资产减值是指企业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情况,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减值准备提取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大幅的改动,具体体现在如下:除了旧会计准则中规定的长短期投资、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无形资产作为提取减值准备外,针对尚未处置,但已减值的资产,也可提取减值准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合并时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以及一些特殊企业,例如油气开采企业的未探明矿区权益,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减值测试。针对企业其他资产,当其存在减值迹象时,便需及时进行减值测试,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存货的变化

旧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产生的装卸费、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均是纳入到营业费用内,不能包含在存货成本中。而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则取消了这一项规定,直接将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计入到了存货成本当中。这种改变,将会引起企业营业费用减少,营业成本与存货余额增加;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允许存货的借款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除了固定资产外,需要经过长时间生产活动或购建才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也可进行资本化。而在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则无这项规定,旧准则中对于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范围,仅仅限于固定资产;针对旧企业会计准则而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新准则中这项规定的取消,限制了企业通过发出存货调节成本,来调整利润的行为。

(四)无形资产的变化

在无形资产的定义方面,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有着不同的规定,旧准则中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外购的商誉)均归入到了无形资产的范围。而在新准则中,借鉴国则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表明企业的无形资产不能包括商誉(不论企业外购商誉,还是企业自创商誉,均不能算作无形资产)。此外,新旧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还体现在土地使用权方面,新准则中规定,若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能从房屋建筑物成本等固定资产中单独分离开,则可将其列入到无形资产,根据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减值测试或摊销处理。

第7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影响;实践分析

一、新会计准则对财务会计实践的影响

1.新会计准则对财务会计具有利益导向的影响。会计准则具体维护的是哪一个集团的利益代表了会计准则的利益导向影响。我们常说的投资者主导型会计准则维护的是投资者的利益,而纳税主导型会计准则维护的则是政府税务机关的利益等等。会计准则的利益导向将直接影响企业财务会计实务和企业财务管理的客观实践立场。投资者主导型的会计准则,如果想引导企业或者会计核算主体做出有利于其他团体的利益决策和安排是比较困难的,并且企业或者会计核算主体会受到来自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督这阻挠。

2.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或者会计核算主体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作用。会计准则的约束程度描述的是会计准则本身的严格性和弹性的大小。每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经济背景和政治因素不同,其会计准则的约束程度也不尽相同。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会计准则在约束程度上以指导为主,这些国家允许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出现分离;而德国和法国的会计准则一般属于法律的组成部分,会计准则约束程度较大,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一般是不分离的,企业受到的管制和约束也比较多。由此可见,会计准则约束程度越松散,企业,企业在财务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上可以选择的空间越大,而会计准则约束程度越紧,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约束就越大,就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而言,新会计准则给企业的财务管理保留了更多的自由空间。

3.新会计准则的质量决定了企业财务管理的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效性。葛家澎教授总结的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应该选用在世界范围内被承认和认可的财务会计框架概念;第二,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应该为财务会计提供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和及时性的财务会计信息提供制度保障,保障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质量;第三,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最重要的属性是可靠性,充分披露和公允性是为可靠的质量特征;第四,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能够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可理解的、有关联的信息,实事求是地确认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相关原则,并处理好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之间的关系。总而言之,新会计准则总体向着更高质量的步伐买进,在确认标准、计量属性和列报要求上都较旧的会计准则上了一个台阶,新的会计准则更加严谨、清晰、完整,对于企业的财务会计实践具有积极的引领作用。

二、新会计准则对财务会计实务的影响分析

1.新会计准则对会计计量属性产生重要影响

新会计准则着重对公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进行了描述和规定,这对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减少了上市公司在具体财务会计操作中的随意性,使得新会计准则具有更高的操作性,提高了企业和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

(1)新的会计准则之后,公允价值计量手段成为利润调节的一种工具和方法。新的会计准则允许企业使用公允价值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计量,这个企业利润调节带来了机会和可能,以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为例,在以往的会计准则中,非货币资产交易产生的损益只能计入到企业的资本公积之中去,而新的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将这部分损益计入到当期利益之中,这就对企业的利润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传统的会计准则的计量基础是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原则,它只计量和确认已经发生的成本或者已经购买的资产,这会使企业内部很多信息得不到及时、准确的反映,而引入公允价值的新会计准则将即将发生的价值也计入到企业的会计信息之内,而历史成本由于其具有真实性在短期内依然会被企业采用,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企业将要经历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并存的一段时期。

(3)新会计准则给传统的会计概念带来了挑战和风险。现行的财务会计在对资产和负债定义时都选用这样的关键词:由于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带来的结果。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后新会计准则要求将即将发生的教育或者事项也计入到企业的资产或者负债之中去,这就给传统的资产和负债的概念带来了冲击,所以,传统意义上的资产概念必须发生改变。另外,公允价值对财务会计中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等会计事项的计量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2.新会计准则对存货管理的影响

传统的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采取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管理,这种存货管理方法导致本期发出的销货成本是按照后购入的存货价值作为计量依据的,这种计量方法能够较好地反映市价水平,符合配比原则,得到的利润情况也比较真实,便于企业恰当地评价企业在某一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由于后进的存货先进行结转会导致留在企业内部的存货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导致存活的成本被低估,同时也有投机分子进行会计造假和伪造利润提供了机会。所以,新的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存货管理办法,与先进先出法相比佷后进先出法成本流与实务流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一致佷而先进先出法下的期末存货价值更具有价值相关性。

3.新的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

在传统的会计准则上,一些上市公司惯于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再冲回的方式操控利润,影响业绩。比如说,为了使本年度的会计利润呈现亏损状况则计提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然后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冲回,营造企业下一个会计年度扭亏为盈的假象,欺骗公众和投资者;再比如说,在某一年度大额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的几个会计年度内慢慢冲回,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企业在慢慢提升业绩的假象。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计提跌价准备后将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即体现收益。这样,利用计提手法调节利润将越来越难。

参考文献:

第8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一、准则建设中的优点

我国会计准则建设的长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摘要:一是定位较准。将会计标准定位在“尽可能和国际会计准则(IAS)保持一致”上,充分考虑到了随着经济全球化,尤其是信息技术推动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今后国际社会必将形成对国际会计准则旺盛需求的局面。二是制定的效率较高。我国在会计准则建设中,通过“拿来借鉴”,巧妙地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了较高的工作效率。三是结合国情,边制定边修改,反映了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四是尽可能注重了《准则》和《制度》之间的衔接。五是准则简练、逻辑性强,比较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

二、准则建设中的不足之处

(一)探究不充分

笔者认为,在我国准则建设中对相关新问题的探究不是很充分。基本准则的搁浅、早期财务状况变动表的即时废止、具体准则颁布后的随即修改以及目前准则和制度中某些规范的不一致等都是探究不足的直接结果。

不管目前具体准则已经取得了多么喜人的成绩,对准则理论探究的忽视始终是个缺憾!从逻辑角度看,作为一个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应该有先有后,在目前国际上准则建设比较成熟的今天,“先探究理论,后形成准则”似乎比较符合逻辑,否则在具体的准则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准则体系的内在不一致而出现被动的局面。事实上,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建设中就存在这种尴尬的局面。比如在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具体准则的讲解中,多数都强调某项准则是为了加强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而制定的,这无疑代表着准则制订的基本导向,然而,在具体的准则中却又尽力回避能够导致相关会计信息的计量方法——公允价值,而较多地使用能够导致一种可靠会计信息的账面价值,这种目前状况的存在应该是由于我国的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订之初没有明确界定准则制订的目标造成的。基本准则从颁布以后基本上就“丧失了功能”;财务状况变动表在颁布并对会计人员普遍培训后尚未实施应用就被废止;《债务重组》等准则在颁布之后一两年之内就进行了修改,还有准则和制度在某些方面缺乏衔接,比如固定资产,在其确认标准、应提折旧额、无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以及固定资产减值的判定标准等方面都出现了不一致等现实,也都是对国情探究不透彻、匆忙上马造成的结果。

(二)《准则》和《制度》的关系不够清楚

准则最初是作为指导会计制度的规范出现的。根据当初会计制度体系的设计,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起点是《会计法》,会计准则是在《会计法》指导下制定的原则性的会计规范,而会计制度是在会计准则指导下制定的具体的会计规范。这样中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应当由三个层次构成摘要: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它们之间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各有所用。然而,从目前实际的会计准则来看,很难验证这一点。主要表现在摘要:1、现行的会计准则实质上和制度是处在同一个层次上,不存在谁指导谁的关系2、从已颁布的会计准则来看,它由三部分组成摘要:正文、指南和讲解。指南中详尽地阐述了准则的运用方法,这在某种程度上使会计准则具有了可操作性。如此下去,未来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之间的最大区别恐怕只是会计科目的设置、解释和运用了。

(三)在可能的情况下,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不彻底

我个人认为,国际化会计准则的建设目标应该坚持这样一条原则摘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和IAS等国际流行的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当条件不具备时,应该考虑符合我国国情的非凡做法。但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中,仍然保留了一些我国过去一直流行的、但并非合理的会计惯例。以存货为例,从国际惯例上看,低值易耗品不属于存货,价值低时可直接计人费用,价值相对较大时应该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原因很简单,因为低值易耗品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它是一种劳动资料。但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低值易耗品作为存货来处理,而且至今仍保留了这一特色做法。另外,我国存货准则中单独规定了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而除此之外的存货采购成本同时还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从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发达国家会计准则规范的存货采购成本来看,它们对商品流通企业和非商品流通企业都没有进行区分,原因很简单,存货的采购成本没有理由因行业的不同而不同,而我国保留了这一独特的做法。

笔者认为,我国会计准则中保留这些特色的做法是没有理论根据的,它反映了中国会计准则国际化在可能情况下的不彻底。总之,从长远的眼光看,准则中保留一些没有必要保留的“中国特色”是一种不可取的做法,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国情答应情况下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向。

(四)不同会计准则讲解的风格不完全一致,讲解的内容也不够充分

本人在对具体准则进行比较探究中注重到,我国具体准则在讲解中没有注重保持一致的风格,这使人感觉整个准则体系有失严密性和严厉性。比如,在对于准则制定中究竟如何和《制度》进行协调和统一的新问题上,《存货》和《固定资产》准则中的阐述风格完全不一样。在《存货》准则的讲解中,多处考虑了《制度》中的做法,并经常使用“为了和《制度》保持一致”等语言以尽量和《制度》取得一致;然而在《固定资产》准则讲解中,几乎没有一处阐明该准则应该和《制度》相一致的观点,而且每当解释制度和准则对固定资产规范上的差异时,准则中总是使用“《企业会计制度》也仅仅规定了……”这样一种明显带有局限性语气的语言。又比如,我国许多准则在讲解部分都有有关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其他发达国家对某个准则相关规定的说明以及我国相同准则产生某种具体规定的简单思路,应该说这是一种非常好的讲解风格,既有利于人们充分理解和熟悉有关准则,也有利于社会对准则制定的恰当性做出判定。但本人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准则讲解都是这种风格,比如《建造合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准则几乎没有这部分的说明。

中国准则模式的成功之处在于正文之后的指南和讲解,这多少有些国际会计准则流行模式的“味道”,但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准则的讲解部分对相关新问题及说明还不够透明。比如,尽管我国多数准则在讲解部分都有国际流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说明和我国产生某种规定的一般思路,但几乎所有已颁布的会计准则中都没有解释准则的立项经过、制定背景、主要反馈意见、主要分歧、官方态度、决断依据等准则制定中深层次的内容。

三、对会计准则未来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有计划地组织会计准则的研讨,确保会计准则的基础探究

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是中国会计界的一件大事,是会计准则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严厉而重要的新问题,不是几个人、几篇文章就能解决得了的新问题。因此,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经常性的课题探究、专家研讨,并组织调查小组不断地深入实际,调查探究和准则相关的一些重要新问题,使每一项准则的立项、颁布和修订都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从而确保会计准则的质量。

(二)充实力量,逐渐完善准则的制定机制

我国会计准则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探究实力及科学合理的准则制定机制。只有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力量在实质上增强了,才有能力进行充分的理论探究、国情探究以及中外会计准则的比较探究;只有逐渐完善现行的准则制定机制,包括如何立项、如何定位、如何协调等,才能保证制定出高质量的会计准则。

(三)尽快研制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目前,我们已经正式颁布了16项具体准则和一个非常全面的、有实质性规范功能的《企业会计制度》,而且还颁布了一些具体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应该说在全面建设中国准则的道路上,我们已经走了近一半的路程。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目前已经颁布和正在颁布的具体准则所依据的基本概念及原则,立即进行归纳、探究和制定我国的概念框架或者试行草案,以此作为指导未来一系列准则的基本依据。

(四)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还应注重以下新问题摘要:

1、会计准则在颁布时应该继续坚持“准则——指南——讲解”的一贯风格,而且要注重这种风格的一致性和阐述、讲解的透彻性,以会计人员能够操作为标准,为将来最终取消制度做好预备。

第9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一、现有借款费用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一)使大型生产性企业的利润分布趋于较均匀状态

2010版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除了固定资产,还包括生产周期长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例如飞机、轮船、发电设备及房地产等,这将使生产周期长的先进制造业公司受益。由于许多先进制造业公司的产品生产周期比较长,生产资金占用多,且借款金额巨大,对这类企业的存货而言,借款费用已构成了其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准则将其计入存货成本中,在存货销售时得到补偿。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改变对这些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产品生产企业来说,可以使其利润的分布趋于比较均匀的状态,使会计信息更真实可靠,使企业的会计核算更符合配比原则。也就是说新准则的规定避免了将大量借款费用计入某一期间从而影响当期经营活动的正常损益,大大提高了经营者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二)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将增加企业资产的总额

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将增加企业资产的总额,减少当期费用,增加利润。从企业资产负债表来看,扩大借款费用资本化对象的范围增加了存货的账面价值,导致资产总额上升,流动比率随之提高。从企业利润表来看,扩大借款费用资本化对象的范围减少了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从而使企业降低了当期财务费用,提高了当期会计利润。

(三)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也有其局限性

2010版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发生在存货上的借款费用也可以资本化,允许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也存在不利影响。首先,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与同行业选择费用化的企业相比,这使企业产品会计成本偏高,并且由于产品生产周期较长,销售不能当期实现,借款费用不能当期收回,从而不利于资金周转。其次,存货的核算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加之借款费用的处理,使其舞弊风险更高。企业存货种类较多,通过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畅销、滞销的产品成本之间人为地调节分配,一方面可以降低畅销产品的成本,虚增当期利润,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期末库存产品的成本,从而提高流动资产额以及资产总额,粉饰企业的财务状况。

(四)新准则增加了企业虚增利润的可能性

2010版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扣减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这种处理方式反映了旧准则忽视了现实中存在的经济过程,更能反映真实情况。企业在这块进行的核算过程对内部财务政策的选择制定是很有用的。新准则中虽然利息费用的计算不再和资产支出挂钩,但是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作为一个扣减项目是针对没有动用的借款资金,仍然要考虑到资产支出。所以,调整后计量方法看似简化了专门借款的计算程序,但实际上并未真正简化,并且会因此增加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

二、我国借款费用准则存在的问题

(一)对相关资产范围的规定比较模糊

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主要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而发生在其他资产(例如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的相关会计处理,借款费用准则并没有予以明确,以致在使用此准则过程中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如有些学者就认为我国借款费用准则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只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不包括无形资产。但是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第十二条这样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2010版准则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借款费用准则对相关资产的规定是应该包含无形资产的。此外,对于自己研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阶段产生的借款费用如果符合条件是否应予以资本化,无形资产准则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借款费用准则也未明确提及。

(二)未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进行必要的说明

我国借款费用准则只解释了哪些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至于哪些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并未予以明确,而国际会计准则、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都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常规性生产的存货,以及生产周期较短且重复大量生产的存货,考虑到计量属性问题以及成本效益原则,国际会计准则将其列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三) 对资本化停止的时间界定模糊

我国借款费用准则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符合资本化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而我国借款费用准则对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定义却相当模糊,如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没有进一步说明,使得同样一项借款费用可以认定为费用化,也可以认定为资本化,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并为企业操控利润提供了机会。

三、 改进我国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相关建议

(一)对借款费用范围的界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实务中对各种形式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并不是很一致,主要原因是借款费用准则对借款费用范围的界定不够准确。因此,建议我国借款费用准则对借款费用的范围界定应涵盖各种形式的借款费用,达到内在的统一。本质相同的经济业务,其会计处理原则也应保持一致。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应把握事物的本质,不仅报告过去,更应该面向未来,这样才能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二)明晰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范围,堵塞企业操控利润之漏洞

借款费用之所以存在漏洞,是由于准则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细化的操作标准。因此,会计准则的制定,一定要坚持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更有意义。因为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市场规模比较小,公司治理不完善,企业内部约束不强,外部市场监管不力,企业操纵利润动机比较强,原则导向的准则可以防止被规避;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又可以增强准则的可操作性。其实,以规则导向曾经长期占统治地位,只是由于安然事件,人们才重新选择了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具体到借款费用准则而言,应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在我国借款费用准则中进一步说明哪些资产不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发生在可资本化资产上的借款费用哪些是不需要资本化的,以更有效地规范会计实务工作。

(三)加强借款费用准则与其他相关准则之间的一致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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