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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建筑行业 财务会计
自2007年1月1日,中国上市公司开始实行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在不少方面都进行了更改。近年来,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因此,研究新会计准则对建筑行业财务会计的影响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行业财务会计的特点
建筑行业是一个围绕建筑的设计、施工、装修而展开的行业,包括建筑业本身及与之相关的装潢、装修等方面。建筑行业会计是以工程建筑收支为基础而设定会计科目,它与其他行业的核算流程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的生产周期较长,产品属于固定物品,使建筑行业财务会计有如下特点:
1、建筑行业会计科目主要以成本核算为主
建筑行业的财务会计分为三方面:收入、成本和税金,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都是直接与工程进度相连,工程施工过程所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一般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该科目根据项目确定成本核算对象,进行辅助核算,按照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因此,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主要集中在成本费用类科目。成本类科目一般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分包工程费用等部分,而相关收入类科目极少。
2、建筑行业会计中工程价款的核算方式比较独特
由于建筑产品造价高、周期长,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建筑企业有时需进行垫资施工。因此,为了不影响建筑企业的资金周转,除工期较短、造价较低的工程采用竣工后一次结算价款外,大多采用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等方法。
此外,由于施工周期长,不少工程都是跨年度施工,因此建筑企业还需要根据工程的完工进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年度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工程施工费用,以确定各年的经营成果。
3、建筑行业会计一般按单项工程为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由于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和施工生产的单一性,建筑企业不能根据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施工生产费用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来计算各项工程的单位成本,而必须按照承包的每项工程分别归集施工生产费用,单独计算每项工程成本。
二、新会计准则对建筑行业财务会计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存货,及公允价值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
1、新会计准则对建筑行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旧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新会计准则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增加了建筑行业企业自主判断的权利,更利于建筑行业企业资产管理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同时,新会计准则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由原来的“超过一年”更改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因此,对于使用寿命不到一年,但跨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设备,也可以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
同时,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旧会计准则规定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以及季节性停用或者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根据该规定,不使用的机器设备是不允许提折旧的。但新会计准则规定,机器设备无论是否使用,均提折旧,且固定资产的预期寿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在必要时可予以调整,从而扩大建筑行业企业利润操纵空间。
2、新会计准则对建筑行业存货核算的影响
原会计准则中规定:建筑行业企业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以及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不计入存货成本,但在新会计准则中,取消了这一规定,允许相关的借款费用或劳务费用计入存货,使得建筑行业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金额增加,流动资产合计金额增加,总资产合计金额增加,因此短期内建筑行业企业的权益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增加。
同时在存货计价方法上,取消后进先出法,在财务核算中,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对原发出存货采用后进后出法计价的建筑行业企业在物价上涨期间影响较大。
3、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对建筑行业财务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在成本法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是指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倡导的是会计在对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的计量上要使交易的双方做到公平与公正。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提出后,建筑行业企业的现金、存货等流动资产的分布将会改变,流动负债也将随之变化,直接影响建筑行业企业的偿债能力。
同时,由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收入推迟了建筑行业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从而会影响当期损益和权益。但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可能不会影响建筑行业企业的总损益和权益情况。如果该周期大于建筑行业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则会对所涉及的各会计年度产生影响。反之,如果该周期小于建筑行业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影响将不大。即使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不会影响建筑行业企业的总损益和权益情况,也会改变建筑行业企业的收入结构,减少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增加了建筑行业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对建筑行业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在会计实务中,需要结合建筑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财务会计的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1]许奇.从投资角度看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 ;5
[2]唐晓玲.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制定。这种价格制定的独特背景使我国的审计收费与国际惯例有较大的区别。从具体情况来看,我国各地制定的审计收费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且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审计收费规范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际收费中对收费标准的运用很不统一,对审计收费规范的偏离也各有不同。此状况表明,我国的审计收费体系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之中。
审计服务的恶性价格竞争会导致注册会计师以减少审计程序来降低审计成本,从而引起审计质量的下降,导致审计市场的无序与混乱。就此而论,我国证券市场的审计收费偏低且无统一标准进一步加剧了事务所压价竞争的状况,其直接后果就是事务所依赖于客户,在执业过程中屈从于公司压力,独立性受到损害,造成一些审计违规现象。可以想象,如果市场本身无法淘汰那些独立性低、质量差的审计服务,势必造成审计行业的混乱,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从而使社会公众对会计师的信任程度降低,最终损害整个行业的利益。
从上述内容可看出,审计收费是关乎于审计执业体系良性发展的重要问题。在我国进行这种问题的探讨,首先要对我国各地区的审计收费标准制定以及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各种收费制度的合理性以及运用情况。为此,本文从探究中国注册会计师各地区的审计收费现状入手,比较各地区审计收费政策的差异,并着重分析计件收费以及计时收费在运用过程中的利弊,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标准体系提供借鉴。
二、审计收费体系现状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收费基本呈现出两种方式:一是依据被审计单位规模定价,即计件制;二是根据工时定价,即计时制。从我国审计执业实务来看,虽然审计收费的计件制和计时制标准体系并存,但其适用性却呈现出分化格局。具体来说,国际四大事务所采用作为国际惯例的计时收费体系,按照较高的标准收取审计费用;本土事务所大多采用计件收费的方式,按照客户总资产规模的一定比率收费;加之各地区之间的收费标准不统一,本土所之间低价争抢客户、恶性竞争的情况比较严重。
同时,我国各地区对计件制和计时制的使用也有很大区别。通过对比所统计到的22个省市地区的审计收费办法及标准发现,福建、江西、新疆3个省未规定具体的审计收费方式;海南、广东、上海、天津4个省市规定该地区事务所审计收费可以采用计件收费或者计时收费两种方式;贵州省规定可以采用计件收费方式,但这些省市均未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江苏、浙江两省仅对计件收费标准有所规定,对计时收费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只有安徽、北京、广西、贵州、河南、湖北、湖南、辽宁、山西、陕西、深圳及四川12省市、地区对计件收费以及计时收费规定了具体标准。由此可见,在我国各地区的审计收费标准中,计件制较为普遍,计时制仅存在于部分地区,我国现阶段的审计收费实际上是以计件制为主、计时制为辅的标准体系。
三、计件制收费体系
(一)计件制收费体系的特征
计件制是一种依据业务规模,乘以合理的系数来确定业务收费的标准体系。这种收费标准的关键是要选取特定的业务规模替代变量且确定合理的收费率,因此,其不仅要考虑替代变量的可获得性、客观性、合理性,而且要确保收费率能够合理地反映工作时间、耗费的成本、承担的风险等。
在我国各地的审计收费标准以及会计师实际审计收费中,计件制的依据有资产总额、注册资本及营业收入等因素,其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是资产总额。这是因为:相对于注册资本来说,资产总额以及营业收入能更确切地反映审计的工作量,也表现为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可决定需要实质性测验的样本量的大小;然而,在客观性方面,营业收入数额的可变通性使其波动性较大,有着不够稳定的一面,因此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将资产总额作为审计收费的计算依据。
在收费率方面,我国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超额累进制,对资产规模的不同区段采用不同的收费率。这种方式的合理之处是能够反映审计规模扩大带来的审计成本降低效应。
(二)计件制收费体系的不足
尽管计件制具有客观依据鲜明、计算方便以及能够合理反映规模成本递减效应等优点,但是在反映收费成本、风险及正常利润等方面存有不足之处。
首先,计件制收费只是对资产规模等简单的量化。即,在计件制下,对审计成本的考量主要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规模,并未考虑到审计复杂程度对工作量的影响。
其次,计件制收费未能对审计人员所承担的风险进行量化。应当说,审计人员承担的风险从两个方面对审计收费有所影响:一是审计风险的增加直接带来重要性水平上升,从而使审计人员必须执行更多的审计程序;二是会计师应对增加的审计风险要求更多的补偿,以建立“深口袋”来弥补或有的应诉风险。而这样的内容,并没有在计件制收费标准中得到体现。
最后,计件收费不能合理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所需的正常利润。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应当体现出审计质量、事务所的声誉差异,使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相匹配,从而促进审计收费、审计质量与事务所声誉成正比的合理市场秩序的形成。但是,类似这样的因素,也没有体现在计件制收费标准中。
四、计时制收费体系
(一)计时制收费的特征
计时收费由单位小时收费和工作时间两个要素组成,单位小时收费须反映审计人员的层级、专业知识以及工作经验,工作时间由工作过程中计量所得。因此,计时收费制度便涉及到两个问题,即如何对人的内在能力定价以及如何科学考核必要的工作时间,这不仅增加了计时收费操作的难度,也赋予了计时制收费一定的主观性。在实际审计收费中,部分地区对不同层级人员规定了不同的单位小时收费区间,会计师事务所在此区间内确定本所不同层级人员的单位小时收费率;相对而言,工作时间则一般以审计人员自己记录、项目经理批准、客户核查的方式表现。
(二)计时制收费的实施难度
计时制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难度。
首先,计时收费标准很难确定。收费标准的确定要考虑审计小组成员专业知识层次和技能、水平、经验,以及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因素。但是如何确定审计人员的专业级别,又如何体现出不同级别的审计人员有差异的专业水准,以致于使标准客观、合理是很困难的。
其次,审计业务工作总量很难预计。在承接业务时,事务所要根据工作总量确定派出人数、派出人员的等级。这就要求既避免低估工作量而使审计项目最终面临预算超支的窘境,也要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合理预计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的价值。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规模、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数量、财务报表复杂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审计时间,而这些综合因素在作出派出人员的人数以及等级的决策时是很难确定的。
再次,计时制下审计业务的实际工作时间很难确定。客户以及审计小组内部对审计时间的监督是计时准确性的合理保障,但实际审计业务中,由于审计小组工作的独立性,客户很难做到对审计工作时间的全面监督;而审计程序执行的复杂性,使项目经理不能够对审计成员工作时间做到精确的记录。最后,与风险相适应的超额审计收费很难确定。即,如何在计时标准中考虑合理的审计差价,体现服务的复杂性,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等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计时制收费的不足之处
计时制本质带有的主观性特征,给计时制收费留下了“先天不足”的缺陷,表现为计时制收费在一定程度上为低价揽客提供了便利。具体来说,与计件制收费不同,计时制收费并不存在客观基础,只要改变派出人员的等级及其工作小时数便可以任意制定审计收费额。这样,就给按被审计单位应允的审计收费数额定人、定时,而不顾及审计质量的情况提供了条件。这既是低价揽客的恶果之一,也进一步为低价揽客提供了理由。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能通过降低审计收费来招揽客户,是由于其能通过减少审计时间或者降低人员等级来降低审计成本,这自然导致了审计质量的下降。
五、计件制和计时制的综合比较
两种收费标准体系既相互联系,又互相区别。具体来说,使用计时收费体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收费的估计依据于审计工作量对审计工时以及审计人员级别的需求,这与审计规模及审计复杂度密切相关,而后两点恰恰是计件收费的立足之处。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没能形成比较成熟的审计双方的博弈市场,从而计时制这种相对高级的审计收费方式,由于其实施难度及不足,在我国审计行业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显得有些“水土不服”。计件制由于其具有客观依据、计算方便以及能够合理反映规模成本递减效应等优点,在现阶段还处于主导地位。当然,对于计件制在反映收费成本、风险及正常利润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在实践中运用计时制作为适当的补充,以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审计收费方式。此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审计行业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逐渐形成,本土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张,审计收费的合理形成必然会促进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的不断提升,到那时也许计时收费会成为主要的审计收费标准。就此而论,虽然应用计时制收费标准可能是各方面条件成熟后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国现阶段最好还是采用以计件制为主的审计收费标准体系。
六、关于改进我国审计收费方法的建议
(一)应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体系,并考虑地区差异
面对我国各地区审计收费政策参差不齐的现状,应当认真考虑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体系;鉴于我国地域广阔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的差异、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实际情况,审计收费标准应体现出合理的地区差价。因此,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可以考虑规定审计收费的上下限,在全国范围内由各地注册会计师参照执行。
(二)建立统一体系,明确以计件制为主,充分考虑各种变化因素的新思路
在现阶段,我国还是应该坚持以计件制为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收费标准体系。在我国审计收费的多年实践中,绝大多数审计业务都是按照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的不同比率收费,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在考虑各种因素的同时,坚持计件制的主导地位,是我国业务实践中的理性选择。从理论上分析,坚持计件制为主也符合很多实证研究已经得出的结论,即公司规模是与审计收费高度正相关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 公允价值模式
目前世界上对投资性房地产业务制定会计准则的有英国、中国香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最早制定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国家是英国,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1年11月制定并了《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9号―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第一次对投资性房地产作出概念的界定,并且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和报告制定了标准实务。继英国之外,香港地区于1987年10月制定并了《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3号―投资物业》,此后该公告历经数次修订,内容日趋完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6年3月、1994年重排格式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IAS25)“投资会计”中对投资性房地产下了定义,并于2000年正式通过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IAS40)“投资性房地产”,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们不妨以列表的形式看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点与不同处:
通过以上对国际会计准则的了解和比较,我们认为新准则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1、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及香港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物业均要求企业经常对资产进行重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应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从而使得其账面金额不至于与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确定的该项资产价值差异太大。
对广大投资者而言,这样做有下列好处:
(1)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一般应体现为市场价值,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由专业评估人士对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进行估值,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最新的市场价值;
(2)固定资产按最新评估值计提折旧,可以衡量出企业实际的经营水平,同时为企业管理层和广大投资者提供决策的依据。
2、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与国际准则趋同,不仅方便了国际投资者横向对比国内、国外企业的价值,而且对企业的资产增值信息更加透明,更加有利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得正确的定价,最终有利于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再融资等,为公司加速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3、如果采用成本法计量模式,按准则规定需计提折旧或按期摊销,虽然减少了企业的账面盈利,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相应减少了企业税收现金流的支出,做到了合理避税,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股东利益。
此外,执行新准则将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企业会计报表中须单列“投资性房产”项目,对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计量模式或者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未成熟,一般情况下以成本模式计量模式居多。如果该地区房地产市场比较活跃,取得公允价值比较可靠,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不计提折旧或减值准备,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情况下,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计入了固定资产,并且采成历史成本法。因此,房屋建筑物的升值与否,并没有体现在财务报表之中。近年来由于房屋建筑物升值迅速,在此不排除个别上市企业利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漏洞人为调节账面利润的可能。所谓的漏洞是指准则仅规定“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并没有规定已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以后不得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进一步说,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时(非自用房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房地产,不适用第十六条规定应将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而在以后年度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十一条允许后续计量时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增计收益,减计损失),这就意味着个别企业有可能在2012年披露的2011年度财务报告出现巨额账面利润。监管部门如何规范评估市场,如何提高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如何防止上市企业利用准则的漏洞,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明确了NAV(重估净资产值)方法作为企业资产估值的重要地位,需要资本市场对该项方法进一步的认可。而且随着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日益增多,同时由于人民币升值较快,随着企业会计准则逐步推广执行,投资者肯定会越来越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并且随着监管机构对评估方法等管理力度加强,肯定会使NAV的估值方法成为评估企业资产价值重要方法。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执行会导致投资者以更为稳健和客观的估值标准来衡量一个公司的实际价值,这对资本市而言无疑会构成制度性的长期利好。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2006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施工企业 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经贸组织,成为全球经济化的一份子,2007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新的会计准则由财政部颁布实施。新会计准则做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充分协调,实现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质的跨越。与此同时,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也受到了很大影响。如何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到与国际财务接轨,在新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实现会计核算职能的强化和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是当前施工企业急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特征
与其它行业相比,施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生产经营活动都有自身显著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新会计准则下,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会受到的不同影响。以下我们主要从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科目的具体设置和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方面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征进行分析。
(一)工程价款的结算
施工企业在工程价款的结算上具有独特性。首先,一个施工项目通常具有较长的周期,这就导致了工程造价都比较高,资金占用量大,但循环利用率则比较低。所以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经常采用按月结算和分段结算的会计核算方法。这样不仅能够增加资金的循环利用率,而且可以及时收回由施工企业垫付的工程款;其次,有的工程是跨年度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会采用完工百分比的方法对各年度的工程价款和施工成本费用进行分别结算,从整体上对各年度的企业经营效益做一个统计;最后,建筑产品生产的单件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结算时不能依据一定时期的施工生产成本和工程数量进行计算,而是单独计算每项工程的成本。不同的核算对象,会计准则关于收入和费用额的配比也不同,施工企业在进行核算时应根据工程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施工行业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一般相对集中。这是因为施工企业主要是通过承建工程项目,进行建筑安装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获取收入的,相对于其他行业的会计科目而言,其会计核算主要集中于成本类费用。而成本类科目一般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五个部分,科目简单,数量较少。此外,为了保证核算的准确性,根据施工行业的特点在进行会计科目设置时,除了这五个基本科目以外,也会临时设置“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等科目。
(三)施工企业生产经营
很大程度上施工企业会计管理的特殊性是由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施工企业生产具有长期性。这是由工程项目的周期长所决定的。建筑项目规模一般都比较大,为保证建筑质量,施工作业还要求一定的养护期,这都导致了其工程项目的跨年度性;其次,施工企业的生产具有单件性。建筑项目在项目要求和用途上具有特定性,自然条件的不同对施工也有很大影响,这就决定了施工企业一般是根据单项工程为对象进行核算和成本管理。
二、 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为适应国际经济形式变化,在会计改革方面进性的重要创新。它对施工企业所产生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实现了与国际经济体系的接轨,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另一方面影响了施工企业的业绩,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产生了阻碍。
(一)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促进
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中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政府补助及捐赠的处理方面。建筑项目工程量较大,政府一般会有所参与。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可以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用来补偿企业的相关费用和损失,从而减少了企业成本支出。此外,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关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硬性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目录,彰显了新会计准则在规则制定上更趋向于实质性。
(二)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阻碍
新会计核算工作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会计准则影响到企业的业绩,对企业利润产生了不利影响。如新的会计准则取消了原会计准则中后进先出的发出存货计价方法。若物价持续下跌,营业成本就会增加,造成利润的减少;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价值指的是公平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所涉及的金额。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对还不够完善,价格之间也存在着地域差距,这都影响公允价值的确定;新会计准则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合约规定进行核算,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济收益。这是由于在施工阶段和合同期内,成本投入和完工进度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十分严格,存在一定落差,所以完工百分比的运用会导致某一时段内的利润的不真实,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三、 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的措施
(一)合同成本进行预算分解
施工合同签订后,企业应指定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技术人员,结合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程投标定额及企业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对中标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测算。以便正确计算施工工程完工百分比,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
(二)加强会计人员素质培养
会计人员是施工企业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的基础,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重对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首先,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企业可以利用周末等业余时间组织业务知识培训班,加强会计人员专业技能能力培养,不仅可以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而且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其次,实施会计工作透明化,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会计核算工作公开透明化,体现了其公平公正,不仅有利于调动企业职工参与工作的积极主动性,而且可以有效遏制现象成分,有利于企业规避财务风险。
(三)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所谓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内部,为了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维护企业资产安全,保证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一般情况下,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个方面。不同于其他企业,施工企业周期性长,产品具有多样性和单件性,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尤为重要。施工企业加强内部控制,需在明确目标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特点,改进控制技术,在管理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与优化,从而提高内部控制的效果。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在新会计准则的指导下,强化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能,为促进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陈文达.浅析新会计准则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J].经济研究导刊,2010,(05):123-125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会计》.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税法》.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
[3]高立法,赵桂娟,张建伟.《企业会计准则与涉税处理精解》.经济管理出版社.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会计》.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与具体会计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准则与"问题解答"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问题解答"的规定执行;后的规定与先的规定不一致时一般按最新的规定执行。
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而不拘泥于会计核算制度适用性选择的一般顺序。现就施工企业选择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有关适用性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施工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核算制度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号)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于2004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不再执行财政部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另外,财政部1998年6月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财会字(1998)25号),于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除需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外,还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须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彭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所以,已上市的或有意选择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施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是在对财政部199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两者没有实质性差异,只是新准则规定计提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而不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会计核算制度间存在的主要差异及实务中执行的适用性分析
在具体工作中发现,《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准则")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如果要同时执行"办法"及"准则",则存在具体选择适用何种规定的情况。
(一)"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结平的时点不同
"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而"准则"规定,"工程结算"是"工程施工"的备抵科目,合同完成并竣工决算后,"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建筑工程完工后长时间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较为普遍,虽然工程完工后已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但由于尚未最终办理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和相应的"应收账款"无法最终确定。为了真实反映该项工程的完工及结算情况,选择采用"准则"的处理方法,待竣工决算后再作两科目的对冲结平为妥。
(二)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处理不同
"办法"与"准则"均规定,设置"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但两者在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转销时点及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办法"规定,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贷记"管理费用"。而"准则"则规定,在建合同完工并竣工决算后,将"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新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起将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并同时鼓励其它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三个部分构成,新准则与过去的旧准则相比,在无形资产的定义、计量、确认等方面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无形资产定义及适应范围的变化
原准则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而新准则中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确认的变化
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只有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确认:
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出合理的估计,在实施这种判断时,需要考虑相关的因素。比如,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人力资源、高素质的管理队伍、相关的硬件设备、相关的原材料等来配合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理解无形资产的成本时,要明确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明确区分研究开发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只有符合准则规定的条件的支出才能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变化
一是外购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主要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的预订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对在购买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发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而延期付款的则以买价的现值为基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
二是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确认。新准则将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能够同时满足新准则列出的五个条件,可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
三是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来确认,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应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时,应估计入所建造房屋的建筑物成本中去;对于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出租或增值时,应将其作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来处理;对于外购的房屋等建筑物支付的价款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的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作为企业的固定 资产来处理。
四是企业自创商誉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但自创商誉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却难以计量,因而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又比如,一些高新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假定其与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且合同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这些科技人才的知识在规定的期限内预期能够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但由于这些技术人才的知识难以辨认,加之为形成这些知识所发生的支出难以计量,从而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加以确认。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了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在会计实务中,外购的商誉可确认为无形资产。
四、无形资产摊销的变化
旧准则中,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规定了摊销方法为直线法;同时对摊销期限作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在旧准则中对有无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均在估计年限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账户。
新准则认为对有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合理摊销,在企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22期2013年第39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应当按照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来进行;对使用寿命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不再摊销,而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账户。可见,新准则采用的摊销方法更灵活,不再局限于原准则规定的直线法,更能反映摊销的经济实质。
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措辞上,用“使用寿命”替代“摊销年限”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分为两种情形:(1)使用寿命是有限的;(2)使用寿命是不确定的。
二是摊销方法做了变动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三是确定应摊销金额时需考虑残值
根据新准则,无形资产应摊销金额=入账价值-残值-已提减值准备。企业一般应假定残值为零,但存在两个例外:(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四是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的复核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于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方式进行复核,如果预计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方式与以前的估计不同,应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规定进行摊销。
五、无形资产在披露方面的变化
旧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详细信息的披露。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取消了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详细信息的披露要求,主要增加了对以下内容的披露要求: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作为抵押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当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
六、无形资产净残值的比较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残值有了新的规定,它认为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但若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该项无形资产,或是该无形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通过市场可以得到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残值信息,并且从目前情况看,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该市场还可能存在的情况下,无形资产可以存在残值。IAS38对无形资产的残值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扩大实施范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其中对第三条涉及“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范围和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高危行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等。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1、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2、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3、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逐月提取。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沿革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又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而是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意义和作用众所周知。如果改在“利润分配”列支,除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悖外,也与制定这项支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初衷相背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决了这一问题。基本和原会计处理一致,只是计提时,在原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在计入生产成本的同时,确认为负债(长期应付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改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专项储备。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旧规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新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贷方应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首先,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分录为:
(1)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贷:专项储备
(2) 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等
(3) 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贷:银行存款等
(4)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专项储备
累计折旧
(三)注意执行时间。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虽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在实际中,发生的安全生产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冲减安全生产费余额;属于资本性的支出,转资时,固定资产要一次性提足折旧。
企业在处理税务事项时,通常的做法是,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费用性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资本性支出,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