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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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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电力线路保护条例范文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 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九条 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外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阀门井、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码头、煤场、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水库、避雷针、消防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杆塔、塔基、拉线、导线、接地装置、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爬梯、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线检修专用道路、桥梁、标志牌等架空电力线路设施;

(二)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分支箱、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桥、电缆沟、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等电力电缆线路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架)、箱式变电站等设施。

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按下列标准向外侧平行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至10千伏 5米

35至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可略小于上述标准,但应当满足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建筑物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1千伏以下 1米

1至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66至110千伏 4米

220千伏 5米

500千伏 8.5米

第十二条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距电缆沟、隧道、直埋电缆护板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内的区域;

(二)敷设于二级以上航道的电缆为距外侧电缆两侧各100米内的区域,敷设于三级以下航道的电缆为距外侧电缆两侧各50米内的区域;

(三)海底电缆为距外侧电缆两侧各两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内的区域。

第十三条 发电、变电、调度、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1.5米内的区域。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周围及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组织群众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选聘、培训群众护线员,开展群众护线。

第十五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在电力线路设施易受损坏地段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置保护电力设施标志牌;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置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

(三)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铺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具置书面通知胡关部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有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变电、调度、供电场所扰乱生产秩序,封堵、破坏进出道路、损坏电力设施;

(二)打砸、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泵站等设施;

(三)在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危害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五)利用发电、变电、调度、供电场所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电厂灰坝上挖掘、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农作物;

(七)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入口划定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

(八)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九)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盗拆或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其它放飞物;

(四)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攀登杆塔或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线路,安装广播喇叭、广播牌;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支柱间或杆塔与杆塔固定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八)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挖掘、取土、烧窑、烧荒,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乔木,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安装易燃易爆设施;

(九)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实施下列行为必须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一)迁移、拆除电力线路设施;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起重机械施工作业;

(五)在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国家规定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六)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工程及敷设管线、疏浚河道;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设通信、广播、电车线路及其他线路;

(八)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树木;

(九)其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除持有特种废品收购许可证的废品收购站、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出售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必须交验电力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发现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可疑线索,应当立即报告电力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第二十条 土地、城建、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 对新架设电力路线保护区内的原有树木截干或者伐除,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架空电力线路穿过林区时,应当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砍伐出通道,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树木因不可抗力危及线路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为紧急避险,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

第二十二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低矮树木,必须事先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树木生长最终高度、宽度与导线之间能满足下列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时的安全距离 最大弧垂时的安全距离

1至10千伏 1.5米 2米

35至110千伏 3.5米 4米

220千伏 4米 4.5米

500千伏 7米 7米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四)其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责令其停止危害,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或者直接损失额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责令其停止危害,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没收违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实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没收违法物品,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盗卖非法收购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依据本条例重复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使处罚权时,应当出示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其统一制发的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全部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二、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三、第四条修改为: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四、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这一条第二项中增加储灰场。

五、第九条第三项中增加电抗器。

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电力调度设施:

六、第十条中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七、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八、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九、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删去这一条第五项。

十、第十九条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十一、删去第二十条。

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

十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

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十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七、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2篇:电力线路保护条例范文

为了认真贯彻《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保证电力能源供应,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县电力工业和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现就我县开展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电力工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作为现代社会的“经济大动脉”,电力设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由于城填、农村的发展,违章建筑物与线路保护区的矛盾便凸显出来了,已经严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也对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据供电部门的调查,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县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的建筑共有190户。供电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已成为供电安全的最大杀手,它危及安全供电,更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危险和威胁。为此,整治电力线路下违章建筑迫在眉睫。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必须设置安全区域。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整治线下违章建筑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的部门多,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经贸局、公安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单位。由县供电局、公安局、国土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采取清理违章建筑行动,该拆的拆,该封的封;各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确保全县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的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同时对沿线群众进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电力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沿线人民群众认清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的危害性,调解和处理因整治工作与当地村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县经贸局负责监督、检查《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开展清理违章建筑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在高压线下建房的危害性,指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整治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房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县公安局要增强协作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清理违章建筑工作的有序开展。对危及电力设施的高压输电线走廊下违章建筑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公开处理。

县建设局负责把好规划审批和执行关。编制城镇规划要结合电力工业发展规划,预留输变电设施的通道位置和安全保护区域;新建和扩建项目,凡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必须征求当地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会同经贸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办理电力设施通道和保护区域土地征(占)用手续以及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用地手续;依法查处侵占电力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从源头杜绝违章建筑的产生,并将结果报当地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供电局负责组织所属部门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加大资金投入,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做好电力设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备用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线路巡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对发现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建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做好统计,及时向地方政府反映和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砍伐或者清除。”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已经形成事实的进行研究对策,及时解决。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方案时,要首先考虑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拆除、封堵门窗、更换绝缘导线、悬挂警示标志等方法补救,保证达到安全标准,从而确保高压输电线路走廊通道畅通和电网安全运行。

三、加强宣传,群防群控

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深入地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尤其是关于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规定:1~10千伏线路两侧各5米;35~110千伏各10米;154~330千伏各15米范围,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均不得建房。高压电线有热胀冷缩的属性,其伸缩距离在0.5至1米以内,一旦衣物搭上高压线,则易发生事故。同时,由于高压线一般是且是放电的,人体离高压线垂直距离太近,有触电的危险。供电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通告、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电力架空线下建房的危险性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并结合线下建房危及电力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典型案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教育,印发电力线下不准擅自建房的法规宣传单发放给人民群众,以便互相监督,也便于群众对违章情况及时举报。同时,要将中小学校作为保护电力设施宣传的重要阵地,不断提高群众安全用电、科学护电的自觉性,树立“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意识,真正杜绝线下违章建筑。

四、强化责任,确保实效

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形成合力,将整治高压线下违章建筑工作与依法行政、项目规划、项目建设、市政建设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一致,整体推进。各级电力部门要进一步履行好法规赋予的职能,切实担负起执法主体的责任,认真做好整治的牵头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增强协作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要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工作联系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切实畅通整治工作的信息渠道,增强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房整治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第3篇:电力线路保护条例范文

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消除电力隐患,确保电力生产和建设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隐患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隐患整治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和隐患整治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要分别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供电公司要定期将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隐患整治情况,向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电力隐患整治领导小组报告,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行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和报建申请。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的意见。

四、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除有协议规定的依照协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竹子或高杆植物,否则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可无偿修剪、砍伐。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如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超高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街道和人行道树木),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向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应在法定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的指导下,由林权人(单位)进行修剪或砍伐,电力设施权属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补偿。如出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树、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可先行处置,然后按规定报告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绿化建设部门应会同电力管理部门与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协商种植低矮树种,签订相关协议,并由绿化建设或管理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废旧金属、电力设施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章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要求,明确电力安全隐患整治目标,落实隐患整治任务。全市电力隐患整治工作要从*4年起在3年内完成,其中:*4年完成30%,*5年完成40%,*6年全部完成。各县、市、区及各乡镇要层层签定电力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确保隐患整治年度目标和总体任务的完成。

八、各级发改委(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电力管理及电力隐患整治工作,在项目审查时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力隐患整治工作的综合指导、重要事项协调、计划进度安排和督察,承担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对重要案件的侦理,严惩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分子。同时对电力设施权属单位依法开展的清障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对清障过程中阻挠或者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予以制止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作业,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砂作业或在杆、塔附近取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各级发改委(经贸委)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十二、各电信企业应对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等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各类通讯线路进行整改,并限期完成,确保通讯线与电力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各电信企业在进行新的通讯线路架设时,需要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的,应会同电力设施权属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经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电力设施权属单位有权无偿清除。对于未经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同意,擅自在电力线路下架设通讯线路引发电力线路跳闸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交通部门在审批道路建设项目时,要综合考虑穿越电力设施和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等因素,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已建、在建公路与电力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予以处理。

第4篇:电力线路保护条例范文

一、充分认识电力线路通道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我县电网密度不断提高,城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电力通道不畅等问题也严重凸显。特别是“7.3”洪灾以来,一些受灾群众擅自在电力通道范围内建房、搭建临时建筑等行为愈演愈烈,还有一些持有山权的村民在电力通道范围内种树,阻止供电部门检查清理通道。这些违章行为极易引起输电线路短路引发森林火灾,给森林资源保护、可靠供电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因此,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整治工作十分迫切、也十分必要。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为加强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三、明确整治重点

电力线路通道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和树障。具体为南安镇17处、新城镇10处、青龙镇9处、浮江乡22处、池江镇13处、吉村镇4处、黄龙镇9处,共84处线下建房(详见附表1);吉华线、宝吉线、合池线、新合线4处山林通道;南安镇30处、浮江乡4处、吉村镇1处、黄龙镇24处、青龙镇8处、池江镇6处、新城镇4处、左拔镇1处,共78处电力线路下方种植树木(详见附表2)。

四、时间安排

从年7月15日至年12月30日

五、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年7月15日至7月20日)。在城镇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主要街道悬挂大幅宣传标语,制作宣传资料广告牌(车),通过广播电视作专题宣传等多种形式广造舆论,营造氛围。由县工信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参与具体实施。相关单位对线下建房、林木等查实后,由县安委会给当地乡(镇)政府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2、督促整改阶段(年7月21日至7月31日)。由县工信局牵头,相关单位协同,针对每一处线下建房、林木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对要求整改的对象,要不断跟踪,做好思想和司法解释工作,督促其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

3、集中整治阶段(年8月1日至11月30日),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砍伐或者清除。”由各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区内供电线路障碍进行整治,切实解决供电线路通道的通畅问题,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4、检查验收阶段(年12月1日至年12月30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专项整治工作结果进行验收,对整治遗留问题进行梳理解决,形成总结材料。

六、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线路专项整治工作,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范围,积极配合县供电公司的线下隐患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到分阶段、有计划、有重点,按照县电力线路通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和县安委会下达的整改通知,指定专人按时、按质完成相关专项整治工作;要督查、督办本乡镇专项治理工作进度;要上报专项治理工作信息;要协调和处理因整治工作与当地村民、居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2、县工信局工作职责:负责牵头组织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做好综合指导、重要事项协调、计划进度安排等工作,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负责及时掌握、牵头协调和解决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3、县安监局工作职责:负责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组织、协调工作,以县安委办名义向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指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将整治结果和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相关单位的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4、县国土局工作职责:负责检查线下违章建房户是否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并督促整改。

5、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职责:协助核查全县电力通道范围内达不到安全距离的新建房屋规划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协助各乡镇依法查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

6、县林业局工作职责:协助用地单位办理电力线路所需征占用林地手续;对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及时向林权所有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7、县公路分局工作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对本辖区内涉及的树木矮化、砍伐,以达到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

8、县公安局工作职责:积极配合整治行动,组织专门力量,严厉打击阻碍专项整治行动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从快、从严处理,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9、县供电公司职责:负责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认真排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植树的违法行为,提出线下建房、林木砍伐的整改方案,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整治活动的相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到专人负责。

第5篇:电力线路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电力 设施保护 供电企业

引言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发展动力,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公共事业,关系到各行各业的生产、工作和亿万人民的生活。由于发电、用电在同一瞬间完成,就必须要求电力系统的各个生产环节时刻处于完好的状态,一旦遭到破坏,就不能实现让电能造福人类、造福社会的目的。电力设施中的一个螺栓、一根塔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维护整个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石。

正是基于社会赋予供电企业安全、可靠供电的使命,对于众多威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现象,一经发现,供电公司积极派专人到现场联系多方请求协助解决,但往往不能及时、合理得到解决,给我供电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为严重的威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外力破坏

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大量建设工程相继破土动工,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建筑的现象也大大增加。一些施工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先不与电力主管部门进行协商,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违章施工、违章修建建筑物、违章植树等,造成线路跳闸频发。城市建设施工挖断地下电缆造成停电的事故也在不断增加。施工机械车辆不断增加,车辆碰触电杆、碰挂导线的故障也时常发生。

(二)蓄意盗窃屡禁不止

为防止因盗窃造成电力实施故障,基层供电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安装防盗设施和聘请当地护线员的方法进行防范,仍经常发生设施被盗现象。主要是因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盗窃惯犯常犯受利益的驱使,加上销赃容易,致使盗窃电力设施屡禁不止,造成供电企业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三)线树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各地绿化工作逐年增加,兴起大面积植树造林之势,致使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植树现象十分严重。许多电力设施保护区新增的树木品种以速生杨为主,这些生长速度快的树种将在今后2-3年内直接危及线路的安全运行,形成人身和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在发现这些树木种植初期,尽管供电公司已经派专人深入各乡镇、村庄进行宣传、讲解,说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和在线路保护区内植树的危险隐患,但不能得到支持。以文件形式请示当地市政府给予协调解决,虽然市政府批示到相关部门要求给予解决,但各乡镇不能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索要高额赔偿,致使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无法得到控制。

(四)电力保护区内违章施工、违章建筑、随意堆物等层出不穷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线路保护区内推土开田、修路、建房、开挖人工湖等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大量增加,已经直接或间接威胁到人身、设备的安全。这些存在极大危险隐患是在线路巡视中被发现,往往是正在进行或已经完工造成安全隐患,任何施工单位或个人从未事先告知我局需要在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置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仍强行野蛮施工。

(五)“三线”违规搭挂屡禁不止

部分电信、广电单位施工时,为了降低成本,将弱电线路架设在电力线路杆塔上或自电力线路下方穿越,但无法保证与电力线路的有效安全距离,易造成强、弱电线路相互碰触,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人民群众人身与财产伤害。地埋线路也存在类似现象,随意穿越甚至封堵电力管道,给电力线路的运行维护带来极大不便,这无异于埋设了一颗“不定时炸弹”, 无法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电企业正常供电。

二、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

供电企业应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媒体、电视广播、宣传展板、电力宣传车等在人员密集及公共场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共同维护供电企业和国家利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

(二)强化执法力度

积极与当地政府以及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借助政府和公安部门大力支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保证电力建设、电力施工不受阻的相关行政制度,以保证地方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确保电力正常供应。对蓄意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并追究法律责任,减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事件的发生。

(三)完善管理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针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制定出保证电力建设、电力施工不受阻的相关行政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在政府大力支持下,执行并落实行政制度和管理办法,保证地方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确保电力设施和电力建设工程和谐、健康发展,确保电力正常供应。

(四)加强组织协调

在以后需要跨越、穿越输配电线路的规划建设中,要求设计、规划单位要充分考虑输配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尊重电力设施保护区规划。如果需要,设计、规划、建设、施工单位应积极并提前与我供电企业取得联系,以书面形式说明施工建设情况,共同协商,做好预防措施。

(五)做好长远规划

供电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防盗手段,在偏远山区、易发生被盗地段输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同时,聘请义务护线员,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群防群治作用,共同保护电力设施。

三、特别重视充分依靠和发挥政府职能

(一)要坚持依靠当地政府,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发改、建设、国土、林业、安监、公安等政府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设在电力主管部门(发改委),强化电力主管部门执法力度,采取多部门联动执法,多管齐下,在规划、审批、开工、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厉打击违反《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违法行为。

(二)要注重收集和汇总当地、全省甚至全国近几年因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造成的各种事故,以及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数据。推进和提高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促成地方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建立起以政府为主,供电企业为辅的政企长效机制,并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机制,做到机构健全、措施得力、责任明确、流程规范、人员到位。

(三)对违章施工、作业、建房的行为,在送达《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的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将违章施工的详细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发改委),将其尽快转入政府行政工作流程,由发改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进行发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公示,以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第6篇:电力线路保护条例范文

为确保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换届后迅速调整了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龙福清任组长。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各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贯彻落实《电力法》和国务院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和各种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活动;根据电力设施被破坏的情况,适时组织指导开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调查处理电力建设设施的现场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纠纷;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先进经验,表彰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落实责任。形成保护电力设施的强大合力

部门各司其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切实履行好电力管理职能,依法保护好电力设施。要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制度,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房、塔吊碰线等突出问题,要依法清除和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的防控能力。

应依照有关规定征求电力线路管理单位的意见,各级城乡规划、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在依法办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项目许可时。凡建设施工作业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构成威胁的不得批准施工。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妥善处理电力设施建设工程中征、占用土地和林木采伐及补偿等相关事宜。

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应会同电力主管部门、电力企业与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协商种植低矮树种,各级林业和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并负责日常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对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必须限期清除,拒绝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强制修剪或砍伐。

并针对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要组织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对重要案件要加大侦破力度,严惩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分子。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把电力设施保护纳入考核内容,协调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

密切配合,各级工商、供销、商务、公安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地物资回收、废品收购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废旧金属、电力设施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废旧器材收购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收购、销售赃物问题突出的乡镇、市场和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聚集的地区,要加强监督管理,彻底清理整顿。

提高防盗窃和防破坏的能力,电力企业要加强防范盗窃和外力破坏的内部管理和防范机制。加强电力设施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保障机制和巡查、处置、抢修、报告等防范措施。要加强电力设施保养维护,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视力度。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供电企业可以不予报装或中止供电,并及时报告电力主管部门;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电力企业要与其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做好现场监管,及时制止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并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和群防群治工作。

三、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电力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要设专职人员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用车辆和设备器材,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管理使用机制,提高防盗、防破坏能力。要建立群众举报有奖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切实维护电网安全稳定和全市正常供用电秩序。要不断创新管理办法,学习黄梅、龙感湖“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责任追究制度,探索更科学、更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完善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抢修能力,降低事故损失,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大力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电力设施整体防控水平。

第7篇:电力线路保护条例范文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明确的相关限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量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66千伏—110千伏为40米。

2、根据有关限定,高压线与住宅楼应距离20米。如将高压线移到地下,高压电缆外皮到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米,位于车行道和耕地下,不得小于1米。1KV以下距离为4米;1-10KV距离为6米;35-110KV距离为8米;154-220KV距离为10米;350-500KV距离为15米。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电力线路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配电线路;故障;维护;抢修

中图分类号:TM726 文献标识码:A

配电线路的特点比较多,比如说面广、点多、走径复杂线路非常长,并且其跨度范围也比较广,这便导致了其设备质量参差不齐,容易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线路故障出现的概率。怎样更好的对故障类型以及故障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的采取一些措施进行问题的解决,也是很多电力企业都非常重视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配电线路经常出现的故障以及故障出现的主要原因

通过故障分析我们能够将导致故障出现的原因分成下面几大类,分别是因为外力因素而导致线路出现故障和因为设备因素而导致设备出现故障。

(一)外力因素会导致配电线路出现故障

1电力线路周围的环境不够安全。配电线路在进行铺设的时候,范围比较广泛,这也导致了电力线路周围可能存在一系列的不安全因素,从而导致线路出现故障。比如说山林失火或者是在配电线路下面进行垃圾或者物品的焚烧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导致配电线路出现故障。此外,若是线路需要交叉的进行公路跨越或者是存在房障等因素也会导致电力线路故障的出现。还有一些单位或者是个人在用电的时候,没有根据电力保护条例进行,在配电保护规定的范围内种树、修路或者进行房屋建造等都会导致电力线路出现安全问题,给配电线路运营的正常造成很严重的影响。

2人为因素会导致配电线路出现故障。配电线路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故障的诱因还包含人为方面的因素,比如说人为的进行电力设备的偷盗、破坏或者改造等,都会给配电线路造成严重的危害。还有有些企业在针对电力设施进行安全保护的时候,由于重视程度不够,从而导致故障的产生。比如说在施工的时候存在撞倒杆塔、挖断电缆以及高空抛物等方面的问题,这也会增加配电线路故障出现的概率。

3改造的时候,不够合理。有些配电线路没有经过改造或者改造的时候不够合理,安装的分段开关数量比较的少,或者是根本没有进行分段开关的安装,从而导致电力线路改造之后没有达到预定的标准。若是其中某段配电线路出现故障,那么变电所会跳闸,但是出现故障的线路在核查的时候却比较的困难,这也会影响配电线路的运行,给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4自然灾害会导致配电线路出现故障。若是遇到一些严重的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那么也会给配电线路的运行造成一定的影响,严重的时候也会出现故障。比如说暴雨、大风、大雪、雷击、冰雹、洪水以及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都非常可能导致配电线路出现严重故障,给电力输送造成严重的影响。

(二)设备因素导致的故障

1配电绝缘子出现问题会导致故障。配电电线路运行的时候,绝缘子会慢慢的老化,若是更换的不及时,出现大雪或者雷击的时候,绝缘子非常容易被击穿,从而导致故障产生。

2设备老化。若是配电设备出现严重的老化,便会出现一系列的故障,在季节交替的时候,配电线路跳闸的情况便会出现。

3线路交跨距离不够合理。若是电力线路存在档距过大的情况,很容易导致导线弧垂的出现,在遇到大风的时候,混线情况容易出现,短路故障产生的概率也会有明显上升。

4避雷装置等因素。在进行线路架设的时候,若是比较空旷,那么很容易导致雷击的出现。并且,现在很多时候,在进行线路架设的时候,并没有进行避雷线的设置,甚至避雷设备出现故障的时候,维修也不够及时,这会提高故障出现的概率。

二、配电线路进行维修以及抢修的相关措施

(一)维护或抢修外力因素导致故障的措施

1加强管理。必须做好线路周围违章活动的管理,若是单位或者个人在配电线路的下面或者周围进行违章建筑的建造、种树等等,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跟其解释,劝阻这种行为,让其真正的认识到线路保护的重要性。若是争执不下的时候,则应该针对其破坏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

2做好宣传工作。在配电线路周围可以进行标语的张贴,让人民群众真正的认识到电力线路保护的重要性,对于那些存在偷盗线路或者电气设备的行为的地区,必须做好人员巡视工作。

3做好监督和管理。将企业本身的执法权利真正的发挥出来,做好线路监督管理工作,并针对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预防,真正的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维护和抢修设备自身故障的一些措施

1保证绝缘子本身的质量。在进行电路安装的时候,应该检查好绝缘子的质量,确保其符合标准,在将来进行维护或者检修的时候,若是存在绝缘子老化的情况,那么必须及时的进行绝缘子的更换。

2检修更新老化线路和设备。若是电力线路或者设备出现老化的情况,必须根据需要进行检修,在确保其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延长其寿命,若是老化严重,那么必须分析其老化原因,并进行设备的更换。

3对档距进行调整。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杆塔高度的调整,综合考虑其预应力,确保其档距在四十米到六十米之间,若是无法满足需要,那么必须及时的改造或者进行调整。

4做好防雷击方面的工作。雷击很容易导致配电线路出现故障,在巡视的时候,若是发现出现避雷设备损坏的情况时,必须进行维修或者维护。最为重要的便是,必须保证电力线路上的避雷设施必须真正的到位。

结语

在电力输送的时候,配电线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若是其出现故障,那么会给人们的正常用电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必须对其故障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找到一些措施做好维护和抢修方面的工作,保证电力供应的政策。

参考文献

[1]信卫红.浅谈低压线路故障的维护与维修[J].价值工程,2013(13):35-36.

[2]刘保平,赵培养.低压电力线路架空与地埋方式的优缺点[J].农村电气化,2013(10):59.

[3]孟杰,赵文艺.浅谈高低压电力电缆线路的运行维护[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4(11).

第9篇:电力线路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输变电线路  运行  维护

        0 引言

        输变线路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输送和分配电能的载体,还能将几个电网连接起来,形成电力系统。输变线路故障是电网故障的诱因,一旦电力线路的某一部位发生问题,则会产生连锁反应,影响整个电网系统的运行,所以输变电线路的安全运行是电网安全运行的保障,输变电线路的运行和保护是电力设施保护的重点工作之一。

        1 当前输变电线路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 经济 的 发展 ,城乡一体化的脚步加快,我国电网的规模也在迅速扩大,500kv电网的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输变线路置身于大 自然 中,其运行环境复杂,容易受气候、环境、人为等因素的影响,在当前的线路维护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雷击 雷电是一种很严重的自然灾害,雷电会引起巨大的热效应、电效应和机械力,从而具有极大的破坏力。雷击是造成输电线路闪络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我国跳闸率较高的地区,高压线路运行的总跳闸次数中由雷击引起的次数约占40%~70%,在多雷、土壤电阻率高、地形复杂的地区,雷击输电线路而引起的事故率则更高[1]。输变电线路遭受雷击后,会产生雷电过电压,使设备的介电强度下降,甚至会损坏敏感设备中的 电子 器件,而且沿输电线传入的侵入波会威胁着变电站的电气设备安全,因此加强输变电线路的防雷是保证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环境。

        1.2 覆冰 在低温雨雪天气里,天气寒冷时,由于湿度高,大量水气凝聚在导线表面造成覆冰,容易造成电力系统的冰冻灾害。覆冰时保杆两侧的张力不平衡,会出现导线断落冲击荷载造成倒杆;结冰的电线遇冷会收缩,风吹引起震荡,电线有时会因不胜重荷而断裂,即使不断舞动时间过长,也会使导线、塔杆、绝缘子和金具等受到不平衡冲击而疲劳损伤[2]。由覆冰、舞动引起的输电线路倒杆(塔)、断线及跳闸事故会给电力系统的输变电线路造成重大的损害,更会威胁到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供电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1.3 外力破坏 外力破坏电力线路引起的故障越来越多,情况也较复杂,分布面广。在山区,开山炸石很容易炸伤绝缘子、炸断导线;在线路经过的下方燃烧农作物,火焰和浓烟易导致线路跳闸;在线路保护区内施工的大型吊车、挖掘机有时会碰断导线,撞坏塔杆等;还有些不发分子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窃塔材、拉线等电力设施;以及在输变电线路下钓鱼、违章施工等。

        2 输变电线路运行的维护

        2.1 雷电是不可抗拒的自然外力,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从完善输变电线路手段入手,提高线路的防雷水平,还需因地制宜,提出不同区域线段的防雷措施。从线路地理环境来看,部分地区土壤电阻率高,塔杆接地电阻偏大,容易引起跳闸;山区的线路因为存在山坡倾角使导线暴露的弧面增大,从而易遭受雷电绕击[3]。输电线路的防雷措施有很多,包括安装避雷线、安装线路避雷器、提高线路绝缘水平、架设耦合地线、同塔多回线路的不平衡绝缘以及改善杆塔接地装置冲击特性等。对于已500kv的高压输变电线路,最有效的防雷措施是安装线路避雷器,线路避雷器与绝缘子连接,雷击时,一部分雷电流通过避雷器流入相导线,导致相导线的电位升高从而使绝缘子两端的电位降低,避免闪络[4]。

        2.2 防止输变电线路覆冰灾害的重要方法是在设计阶段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横跨垭口、风道、湖泊和水库这些容易覆冰的地段,翻越山岭时应避免大高差、大档距,转角点架不要设在开阔的山脊上,以减少覆冰的的概率和覆冰的程度[5];同时在覆冰季节前应对线路做全面检查,消除设备缺陷,做好防备工作;覆冰季节中,要加强巡视和观测,特别是对覆冰地段塔杆的运行状况要严格检查,对耐张杆各侧的拉线进行调整,确保杆身受力均匀;还可以通过一些 现代 的技术加速除冰,如短路融冰技术、热力融冰技术和过电流融冰技术等来除冰,以降低覆冰对电路的危害。

        2.3 外力破坏电力线路引起的故障越来越多,一方面,需要政府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严惩蓄意破坏分子;另一方面,增强宣传力度,向沿线居民宣传《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使农民自觉维护电力线路器材。对于在线路附近有施工基建时,运行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吊车等大型施工机械在保护内违章施工作业,向施工人员和户主宣传电力法规和有关电力安全知识,并提出安全要求,告知通过线路下边的允许高度,一般不超过4米[6];对于杆塔和拉线基础距行车道路较近时,就在附近埋设护桩;春季加强巡视,制止在线路两侧300米之内放风筝;燃烧农作物秸秆季节应提前对沿线种植户进行摸排,向沿线居民进行线下禁止焚烧的安全 教育 ,张贴散发宣传单,告知其危害性;对于线路跨越有鱼塘的地方,立警示牌,告之电力线路下,禁止钓鱼;对于在偷盗严重区域杆塔9米以下螺栓及拉线ut线夹采取有效的防盗措施,防止他人盗取杆塔构件而造成事故[7]。

        2.4 加强输电线路日常维护工作。线路巡线员在巡视高压输电线路时仔细观察电力线路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拉线位置,钢线卡螺栓的松紧,拉线的检查,导线绝缘子的完好,线路通道内树木的生长高度等,这样也可以及时地发现问题,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避免倒塔、倒杆及断线事故的发生。

        3 结束语

        随着社会 经济 的 发展 ,500kv的输变电线路建设规模的扩大,其覆盖面也会更广,长期暴露在旷野中,设计电线路的优化和维护方案,提高线路抗 自然 灾害的能力非常重要,我们要加强分析,积极探索,多方位、全时段地保护好输变电线路,及时地发现隐患,解决出现的问题,维护输电线路的畅通,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参考 文献 :

[1]500kv高压线路防雷设计中的几个问题[r].武汉:武汉高压研究所,1982.

[2]胡毅.输电线路大范围病害事故分析及对策[j].高电压技术,200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