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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野生动物致害国家补偿的法理基础
不言而喻,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属于生态补偿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我们要明确的是,所谓生态补偿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消费中的“ 搭便车” 问题,以及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者合理回报的一种制度。豍关于此,有两种说话,首先,按照特别牺牲理论 ,为了国家和社会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是必要的, 但公众受益的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公众负担, 由个人负担是不公平的, 所以国家应该从公众的税收 即国库中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以弥补少数受到损害的个人。此外 ,公共负担平等理论也认为 ,在民主与法治社会中 ,国家行为的受益者是社会全体。 因此 ,社会全体也应该承担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 。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 国家就应给予他(他们) 特别的补偿 ,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 因为国家补偿金来源于税收 ,而税收取之于全体纳税人, 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豎事实上,公共负担平等理论与特别牺牲理论是相通的,基本相似的, 前者是结果 ,后者是原因, 正因为个别人为社会利益做出了个人牺牲,所以受益公众应当公平负担这种损害,通过国库形式支付给特别受害人以补偿,这样,才能恢复社会公众之间负担平等的机制。
大体上讲,在法律上有两大分类:人和物。人属于法律实体,具有法律人格。动物属于“物”,与“人”相对,具有同人根本不同的法律地位,没有法律人格。豏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 它们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野生动物损害的责任只能由其所有者和 “监护人” 即国家代为承担 。按照特别牺牲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 对于那些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共同财富—野生动物而受到侵害的人 ,其所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理应得到受益人即国家和社会的必要补偿, 由受益的全体公民对这一部分特别的牺牲共同分担责任, 这是完全公正和合理的。国家补偿就是缓解野生动物保护和受害人之间矛盾的剂, 它既能有效地解决受害人的损害问题 ,又体现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 也完全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理价值要求。
二、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的缺陷
(一)补偿主体模糊不清。
补偿是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 所以,我们很有必要明确补偿主体。《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这条规定导致了在实践中确定补偿主体不具有可行性。首先,将补偿责任推给当地政府,这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因为野生动物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其次,到底地方政府是哪一级?省级,地市级还是县级?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补偿主体不明,各级政府相互推卸责任的局面。再次,虽然要求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但地方政府为了减轻当地的财政支出,迟迟不肯出台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同时由于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且容易发生肇事事件的是一些偏远贫穷的省份,它们在财政上也无力进行补偿。豐到目前为止,仅有云南、陕西、吉林等省颁布了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办法。因此这就导致了在具体的补偿实践中无法可依,找不到确定的补偿主体,受损者的利益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二)补偿标准低。
陕西、云南省就算仅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各地政府的补偿数额还是偏低的,远低于受损的数额。 在补偿实践和理论过程中,都主张对不同级别的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给予标准不同的补偿,即分级分类补偿。如有人主张,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80%或90%以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70%或80%以上;地方重点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一定幅度,如60%。豑在实践中确实也是这样执行的。虽然这种按级别划分的标准很好地反映了野生动物保护的轻重缓急,但是对受到损害的居民是不公平的,因为对受损者来说,不论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的损害是一样的,并不因野生动物级别不同就有所区别。
(三)补偿资金不足。
资金不足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往往是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例如云南、贵州、吉林、陕西、等省份。第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筹集资金的渠道可以是政府财政资金,也可以是社会资金。但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政府资金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补偿方式是指补偿主体采用何种途径来实施补偿,是补偿活动的具体形式和补偿制度的载体和运行环境,科学的补偿方式能促进补偿机制逐步朝着科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补偿的激励功能和抑制约束功能,无论是对补偿主体还是补偿对象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豒我国目前的补偿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经济补偿,表现形式为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支持等。
(四)补偿制度实施性不强。
我国除了云南和陕西两省有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具体赔偿办法外,其他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则没有制定相应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具体赔偿办法,虽然他们都在其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或办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不利于实际实施,甚至还有部分省忽略了当地的实际,大量照抄照搬国家的法律体例和内容条款,不仅未能很好地细化和补充国家的法律,而且未能形成地方特色,地方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
三、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坏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补偿义务主体。
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享有所有权,应当是损害补偿的义务主体, 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补偿, 这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兑现法律对民众的承诺。但由于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主体,受害人无法直接请求抽象的国家承当具体的补偿义务, 因而, 作为国家利益代表的政府就有义务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而成为补偿的义务主体。野生动物致害频繁的地区, 往往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 县级和乡级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较弱, 受害人难以得到合理的补偿。
因此,建议将中央政府纳入补偿义务主体。当然, 中央政府成为补偿主体, 并非直接参与补偿程序, 只要将补偿资金下划给地方政府即为履行了补偿义务。损害补偿的义务由中央、 省级、 地市级、 县级政府共同负担。至于各级政府间补偿资金承担的比例,笔者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之间可由各省级政府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补偿办法中作出具体规定。
(二)明确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即国家不予补偿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无人为过错”是国家补偿的条件,即野生动物在无人为过错的情况下造成损害的,国家应给予补偿。以下两种情形,国家免予补偿:一是完全是受害人的过错,例如,受害人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过程中受到野生动物伤害,或者是未经许可到保护区进行耕作或放牧而受到损害等,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如果是受害人部分过错的,则国家部分补偿;二是第三人的过错,比如,第三人故意激怒野生动物攻击受害人,则损害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
(三) 明确补偿的标准。
对于补偿标准,笔者建议参照《 国家赔偿法 》中有关赔偿标准的规定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对于 《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 损失” ,应包括:直接财产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如因设立自然保护区等给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自由使用限制的、造成该地价值降低的损失,即应增加的收入没有增加) 野生动物对无过错的人造成的生命和健康损害损失 同时,在国家立法的层次上对于野生动物导致的损害,其计算标准应该有一个总的规定 对于财物损失,按照当地最近单位时段市场价格计算财物损失价值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参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计算,同时还要确定精神损害补偿的标准。
(三)补偿的资金保障。
为使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有坚实的资金保障,应该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专项资金,即补偿基金,补偿基金应该专管专用,基金来源主要由中央财政来承担,省 、市、 县地方财政配套分担一定比例同时,应广泛吸纳社会各项资金,如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收入 鼓励社会捐赠,也可以探索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彩票或生态环境保护彩票等完善野生动物致害救济制度,积极探索新的救济手段,将有利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有利于维护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只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与人类的发展才能更健康。
项目基金:本文系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2011年“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项目成果,项目编号:3122013240166
(作者: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硕士2010级,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基本理)
注释:
杨从明.浅论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及原理,林业与社会,2005,13 (1).
骆元卡.野生动物致害的国家补偿及其法制完善, 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6,19(1).
曹菡艾.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2007(11)
吴 婧 、许 敏.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初探,法制与经济,2009,11(221).
黄松林、 王跃先.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如何完善.中国绿色时报,2002,12-27(4).
韦惠兰/贾亚娟/李阳.自然保护区林缘社区野生动物肇事损失评估及补偿问题研究.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8,22(2).
一、大秦岭生态旅游资源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秦岭是亘横于我国中部的著名山脉,它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和长江、黄河两大水系的分水岭,这里蕴藏着种类丰富、数量众多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如大熊猫、金丝猴、朱?q、羚牛、林麝等,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是具有世界意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地区。秦岭山体高大,雄伟壮观,尤其是秦岭主峰太白山,海拔3767米,是我国内陆最高峰,也是闻名世界的生态旅游胜地。秦岭野生植物种类繁多,植被类型多样,垂直带谱明显,具有多种观赏价值,其中许多珍贵植物、孑遗植物,又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也为开展生态旅游提供了资源保障。
陕西是一个旅游大省,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旅游经济效益不菲。然而,就旅游资源的利用情况分析,目前主要经济效益仍来源于人文景观资源,尤其是历史遗迹,如:华清池、兵马俑、黄帝陵、法门寺、大雁塔、钟鼓楼等。而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相对滞后,尤其对生态资源颇丰的秦岭几乎尚未开发利用。目前仅在太白山、华山、翠华山、金丝峡、朱雀、太平等局地开展了生态旅游,而且旅游规模小、基础设施较差、旅游资源利用率低、经济效益不理想。纵观秦岭林区生态旅游现状,可谓处于起步阶段,尚不成熟。生态资源蕴藏丰富、开发利用空间较大、发展前景美好。
二、生态旅游管理途径
1.坚持保护第一、旅游第二的原则 生态旅游必须服从于保护、立足于保护,即“保护第一,旅游第二”。要坚持和完善“定点、定线、定时、定量”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将旅游活动严格控制在规划区内的旅游景点和线路上,使旅游活动不超过自然承载临界值。另外,要严格遵循“保护区内游览、保护区外服务”的原则,不在保护区内新建旅游宾馆等接待设施。要寻求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最佳结合点,以旅游开发促进保护管理事业发展。
2.加强游客管理、增强环保意识 目前我国旅游者的环保意识不强,极易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开展生态旅游必须要加强游客管理,森林公园主管部门要认真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协调旅游、林业、土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关系,避免互相牵扯、推诿,要做到高效统一。许多森林公园针对自己的特殊情况,成立了管委会,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利,收到了可喜的效果。在此我要特别强调生态文化。生态文化是一种关系到人类如何才能持续生存发展的文化。它提示人类社会必须重建人类与自然相协调的关系。在我们进行生产建设、发展经济的同时,应该增强生态文化认识。森林公园不仅要有其自然的景观,更不能丧失其本土和原始而又颇具特色的民俗风情,这一点在开发旅游纪念品上要突出。例如河北省塞罕坝干燥花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我们开发旅游纪念品很有启发。
3.健全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法》等法律,做到“以法兴游,以法治游”。坚持“以开发促旅游,以旅游养保护”的方针,实行“权属不变、联合开发、风险共担、利益分享”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保护”的政策以及“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同时继续完善配套政策和法规。
4.立足长远、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护生态资源,科学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森林公园是以大面积森林为前提,生物资源、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对集中的统一综合体,必须保护有限的资源,才能谋求不断发展。国家森林公园要以保护为主、开发开发为辅,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保持生态平衡为前提。科学地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兼顾生态、经济、社会效益三者的统一,只有建立在生态效益基础之上的森林旅游业才能取得长足发展。要以市场为导向,注重开发富有生态文化和地域特色的旅游产品,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就是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者最佳结合的典范。
三、生态旅游前景展望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人类的不断进步,生态旅游已越来越备受人们的青睐。那是因为生态旅游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是休闲。由于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密集,交通拥挤,生活环境嘈杂又多各种污染,情绪烦躁,压力过大。换个环境,置身于浓荫蔽天,鸟语花香,空气清新的大自然中,使神经得到放松,身心感到愉悦;其次是健体。到山岳林区,可降温避暑,据测定,秦岭北麓的朱雀、玉华宫森林公园,比附近的西安、铜川市区夏天气温平均低8~10摄氏度。同时林区可吸尘杀菌,一亩树木一年可吸附各种灰尘20~60公斤,一平方米榆树叶面一昼夜可滞留3克灰尘。许多植物散发的芳香物质,具有很强的杀菌作用,从而改善游人的身体状况;三是疗疾。著名作家林语堂说:“大自然本身始终是一间疗养院。”据测定,每亩森林一天能吸收67公斤二氧化碳,制造49公斤氧气,可供65人一天之需,是最好的天然“氧吧”。负离子对慢性支气管炎、冠心病、神经衰弱等慢性病有一定疗效;四是益智。面积辽阔,地形复杂的大自然,生物资源极为丰富,吸引人们去探索许多神秘奇特的自然奥秘。秦岭太白山森林公园高差达2891米,地跨5个垂直气候带,具有重要的科学考察与研究价值,是人们探奇观光的极好去处。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原因可持续利用保护对策
引言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发展的研究热点问题之一。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种数量约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但是由于自然、人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资探讨。
1.生物多样性概述
1.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
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解释:
所有来源的形形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
1994年我国政府制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概念:
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
但上述对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简练性,故本文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组成部分的综合体。
生物多样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遗传多样性是指某个物种内个体的变异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机体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态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三者之中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基础,而物种多样性是关键,遗传多样性含有的潜在价值最大。
1.2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层次生物多样性的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和意义。物种的多样性为人类提供了大量野生和养殖的植物、鱼类及动物产品;遗传多样性则对培育新品种、改良老品种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人们可利用一些农作物的原始种群、野生亲远种和地方品种培育高产、优质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态系统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维持生态平衡。因此生物多样性不仅能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自然资源,满足人类社会对食品、药物、能源、工业原料、旅游、娱乐、科学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调节气候、保持土壤肥力、净化空气和水,从而支持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此外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多样性.
1.3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
我国在1987年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期中,公布的濒危种类有121种,受威胁的158种,稀有的110种,共计389种,其中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的157种、三类的22种。另据中国红皮书的估计显示,超过1/10即500多种脊椎动物物种和15%~20%即400~500种高等植物已经受到威胁。而我国对境内的物种及其数量尚无确切的统计数字,尤其对濒危物种的调查尚不全面。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国家未列入濒危物种名录的物种面临生存威胁,有的甚至濒临灭绝,而另一些则由于人为的保护、繁育、利用而使种群数量有所增减,因而有必要调整其保护级别或划出、划入保护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用动植物,如黄草,急待保护。
此外,近年来野生生物贸易已经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粮食、中医药、服装等对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动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剧增长,对几种濒危动植物物种以及一些没有列入国家保护名单之内的动植物物种数量已经构成威胁。如:藏羚羊。
2.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种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其一是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二是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
2.2人为原因
由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又过多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生境破坏时有发生;对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有些甚至是掠夺式的开发;环境污染严重;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以及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丧失、片断化、退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在过去25年内因森林火灾共损失了860万公顷的森林。以农业和建设为目的的占用森林、湿地和草原则是生境破坏的另一个原因。据估计,中国目前农田的1/3本来是处女林,这一问题在中国热带地区尤为严重。而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沿海湿地的一半左右已经发生改变,高原湖泊周围的湿地也损失严重。另外,1950~1980年间中国湖泊面积减少1/10。
生境的片断化是指一个面积大而连续的生境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小块残片并逐渐缩小的过程。多种人类活动都可能导致生境的片断化。如铁路、公路、水沟、电话网络、农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动的分隔物,和自然保护区内修筑公路等人为设施。特别是由于这些人为设施的建立,使得动物的活动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觅食、迁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种子的散布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引起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并引起局部灭绝。同时由于生境的片断化,阳光、温度、湿度及风的变化,也会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甚至灭绝。另外生境的片断化有助于外来物种的入侵,进而威胁到原由物种的生存。
生境退化则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经济发展、过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场退化严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机能衰退,从而对其生存构成威胁。
草原的退化。
2.2.2掠夺式的过度开发
许多生物资源对人类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人类对之的需求随之迅速上升,其结果导致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使生物多样性下降。
而当商业市场对某种野生生物资源有较大需求,通常会导致对该种生物的过度开发。典型的实例是人类对海洋鲸类的猎捕活动与鲸类数量的消长之间的关系。我国许多药用植物,如人参、天麻、砂仁、七叶一枝花、黄草、罗汉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经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导致灭绝。其中偷猎、滥挖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对生物的多样性威胁最严重。
2.2.3环境污染
2.2.3.1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能够对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生命周期的任何发展阶段,产生亚致死或致死作用,影响他们的捕食、寻食和繁殖。其中亚致死的水体污染对水体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更为突出、普遍、久远。在这种环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长缓慢或者死于环境胁迫有关的疾病。而水体富营养化能使水体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会使当地植被退化,甚至变成不毛之地,同时土壤动物也会变的稀少甚至绝迹,其生物多样性比未受污染区显著下降。如矿区、尾矿堆积地一、矿区废弃地以及垃圾填埋废弃地都少有树木生长。
2.2.3.3空气污染
人类排放到大气中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均能对生物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并对生态系统构成危害。经各种途径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杀死生物。来自冶炼厂废气中的有毒金属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所引发的温室效应等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害、减少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特别是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变暖和酸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2.2.4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很大威胁。其入侵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公园和绿化、景观美化、观赏等目的的有意引进或改进,如在滇池泛滥的水葫芦、转基因生物;二是随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传入的物种,即无意引进,如因船舶压仓水、土等带来得新物种;三是靠自身传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传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区危害深广的紫茎泽兰、飞机草。在全球濒危物种植物名录中,大约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来物种入侵引起的。2002年来自南美洲亚马逊河的食人鱼又名食人鲳在我国掀起轩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达到一定规模时,可能会大量屠杀其他鱼类,给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危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3制度原因
虽然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样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虽然国家已把环境保护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纳入工作计划;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等)对此重视够,缺少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行动及专业人员。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国已建立数目众多的保护区,但相对与国土总面积而言是不够的,而且部分保护区管理混乱、土地权属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虽已实施《自然保护区条例》多年,但毕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阶较低,调整面窄,处罚力度不够,故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保护自然保护区、物种及其生境。而在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但没有专门法规对此做相应调整,法律漏洞较大。
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新的城镇、水坝、水库、矿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活动以及国际合作不充分也会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3.保护对策
保护生物样多性不仅需要加快治理环境污染,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在生态系统水平上采取保护措施,传统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护,通过排除或减少人为干扰来保护生态脆弱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保护某些物种或生态系统的有效途径。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解决,主要是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鉴于外来物种对生物样多性的影响日益严重,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立法保护措施,故建议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而且随着人口和用地的不断增长,被动的保护已很难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提出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同时生物多样性对全人类都有着深远的意义,需要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积极参与,故特别强调国际合作和加强国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和制定《自然保护区立法》
自然保护区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双重性质,并且是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区域。在我国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陆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据《世界资源》1997年的统计,全世界已建立较大面积的保护区1.04万个多,其无论在保有物种、遗传、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还是在保护物种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也意识到,由于缺法相关法律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混乱,保护区内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乱砍、滥挖偷猎行为时有不断,造成一些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
因此,许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进行了专门立法。如,英国《国家公园和乡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园法〉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韩国的《自然公园法》等。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并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兰的《自然保护法》、韩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无论是按国际通行做法还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都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自然保护区法》,对由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而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建议在原有法规中法律制度:如审批制度、分级分区制度、管理制度、检查应急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区划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价制度。
3.2防止外来物种和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生物构成威胁,同时对经济和人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如美国先后颁布或制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物种预防和执行法》、《国家入侵生物法》、《外来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法》、《联邦有害杂草法》等;新西兰《生物安全法》等。
我国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农业和林业局分别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审批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但是目前尚无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涉及到外来入侵物种物种,但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行动计划,所以中国急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态安全和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如设立引种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机制。
另外,对外来物种进行普查和有计划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护中持续利用生物资源
虽然全世界已建立众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多形式保护方法方式,但相对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是有限的。因此人们认识到,有效和长期可信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指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应以使生物多样性在所有层次上得以保护、再生和发展。对保护而言,没有合理利用也就没有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和发展旅游业就是一例。不但有经济效益,实际上也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这本身就是社会效益的体现,也是自然保护的价值体现。
另外建议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他们的生产计划中,鼓励生物的资源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包括根据当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实施传统的农业和林业措施;推进科研与教育;采取必要的办法使保护区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进行迁地保护。
3.4国家合作与行动
在生物多样性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共识是生物多样性问题不是局部的、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科学界和各国政府部门认为国际合作是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加入协定,联合打击跨国非法贸易与捕猎。加强科研协作,但要注意与产权问题。
我国已加入的公约协定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热带木材协定》、《关于保护特别水禽的重要湿地公约》等等,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应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并制定相关的实施计划与细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法律。
3.5加强环保教育
从整体和局部看,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好坏,大量资料表明,凡是受环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生态环境破坏频率越高、程度越深、问题也越多。而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社会问题来说,除发展外,更多的应加强民众教育,广泛、通俗、持之以恒地开展与环境相关的文化教育、法律宣传,培育本地化的亲生态人口。特别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是利用当地文化、习俗、传统、信仰、宗教和习惯中的环保意识和思想,如民族地区的龙山、凤水,进行宣传教育。另建议在中小学中专门开设环境课程或在自然、化学、生物、地理及中进行环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课外活动。
此外,加快对全国生物多样性的清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动植物保护级别;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及对一些重点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人工繁育和扩群工作,也很有必要。总之,一个物种的消亡往往不是单个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是一件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不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众;不仅需要单个学科,更需要多学科;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的共同参与与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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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熊治延环境生物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7]中国外来物种黑名单科学生活2004(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生态建设、保护和管理。在境内进行林业和草原建设的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畜牧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于年年底前编制出全生态建设、保护、利用规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生态建设、保护、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生态建设、保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是辖区内生态建设、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的生态监察中队、林业工作站在业务上实行镇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
林业、畜牧、草原监督、水务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权限和职责分别履行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审批和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要按草牧场“双权一制”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对按政策承包到户的草原,要及时将《草原经营权证》发放到户。《草原经营权证》内容要填写详实,并绘制GPS控制图,注明是否属于基本草场。对于未能划分到户的草场,要在年年底前落实到户,发放《草原所有权证》和《草原经营权证》。
第六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境内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治理事项,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制定规划设计,报请人民政府审批后人民政府统一进行安排。未经批准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建设、开发和利用。对保护区核心区采取重点管护措施。
第七条草原及“五荒”的利用要依法、科学、合理。
新建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一律禁止间种农作物。以前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自年起一律禁止间种农作物。
有保灌条件、林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面积保存率达到100%的,并且不会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的造林地,所有权人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间种农作物申请,间种时间从植树同年计算不得超过三年;经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禁止间种农作物,同时按要求进行整改至合格,批准间种的林地,不得间种玉米、高粱等高杆农作物。亚乔木(如:文冠果等)树种,经林业、水务主管部门共同检查验收,达到要求的,可以采取以耕代抚措施。林地间种农作物档案资料由林业局存档备查。
未经批准的林地间种农作物以及未按照作业设计要求对树木进行抚育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严格禁止在各类草原开荒种植农作物。
第九条人民政府对草原和沙化、盐碱化地需要建设的实行统一审批制度。进行草原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委员会提出申请后报辖区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草原监督管理局,草原监督管理局依法审查后会同林业、畜牧、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统一进行实地勘查,勘查后认为可以进行草原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提出《设计规划》,《设计规划》内容要包括水源条件、防风林建设、农作物选择等。《设计规划》报人民政府立会统一研究,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或年末立会研究一次,草原监督管理局根据人民政府会议意见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结果要在项目所在和科尔沁绿原网、《通讯》、电视台上予以公示。
草原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水务局、林业局和草原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统一检查验收,验收后要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要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至合格。草原建设有关档案资料由草原监督管理局存档备案,档案资料应包括申请书、《设计规划》、勘查表、验收表等。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禁止在基本草原上造林。在其它草原上造林的,由草原承包经营权人向所在地委员会提出申请后报辖区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草原监督管理局,草原监督管理局依法审查后会同林业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统一进行实地勘查,勘查后认为可以造林的,由林业局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林业局要会同草原监督管理局和草原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统一检查验收,验收后要出具验收报告。草原造林有关档案资料由林业局和草原监督管理局分别存档备案。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确需在基本草原上造林的,按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坚持草畜平衡制度。各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要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实施办法》。严禁外牲畜进入草场放牧。
第十二条征用、使用或改变林地、草原用途的,必须事先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林地、草原的必须经林业或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在草原采集麻黄草等野生植物,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农业部《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违反规定采集的,依法予以处罚。
在草原和林地非法捕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依法推行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制度。严格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全实行山羊全年禁牧的通告》。
第十五条依法实行生态建设取水许可制度,生态建设用水要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地区、各部门履行生态建设、保护、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
关键词:环境政策工具;生态旅游
一.生态旅游发展现状
20世纪80年代后,伴随着全球旅游业的发展,生态旅游作为一种全新的旅游理念和旅游发展形式迅速兴起。随着生态旅游的迅速发展,管理体制不健全、生态旅游地遭到环境威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生态问题的出现,生态旅游的良性发展受到极大的挑战。在有关生态旅游的研究文献中,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生态旅游影响研究、生态旅游区管理研究等几方面,而对真正有可能解决生态旅游问题的利器,对生态旅游管理起到关键性作用的环境政策工具研究涉及甚少。
二.环境政策工具的分类
政策工具就是指政府将其实质目标转化为具体行动的路径和机制,是政府治理的核心,没有政策工具,便无法实现政府的目标[2]。因此环境政策工具的具体含义是指人们为解决环境问题所采取的手段、政策。
政策工具有两大类、三大类和四大类的划分方式。两大类通常被划分为“市场化工具”和“命令-控制式工具”;1997年世界银行年度报告中指出政策工具可以分为四类:利用市场,创建市场,环境管制和公众参与。本文以世界银行的政策工具为基准加以整合,将环境政策工具划分为命令-控制型工具、经济激励型工具、公众参与型工具。
(一)命令-控制型工具
命令控制型环境政策工具的具体手段有很多种,如标准、禁令、许可证制度、区划、配额、使用限制等。在我国,命令控制型工具是环境治理的主导型工具。我国现有的命令一控制型政策工具主要有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我国现有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一系列条例,以及山西、湖南、贵州、广州和福建等省市制定的相应的生态旅游管理办法或条例,加上《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我国生态旅游的发展。
(二)经济激励型工具
经济激励型环境政策工具是将环境管理行为直接与成本效益相连,利用市场机制,让主体有选择行为的权力,以求以最低的成本达到所需的环境效果,并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达到市场均衡。经济刺激型工具的理论依据是“庇古理论”和“科斯定理”。“庇古理论”和“科斯定理”二者都是以环境问题外部经济不确定性和市场失灵为前提的。近年来,森林认证、国际碳补偿、生态补偿等环境政策工具引起人们的关注。森林认证是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关森林经营的生态可持续性信息的有效的环境政策工具,两个主要的认证组织是泛欧森林认证委员会和建立在墨西哥的森林管理委员会。碳补偿是一种新的环境政策工具,其本质是对能减缓气候变化的天然库(如森林)中的碳吸收提供国际补贴和资金激励。
(三)公众参与型工具
环境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公众以个人或团体的方式参与环境管理的设计、监督、实施。现阶段,人们使用较多的是环境标志制度和ISO14000环境系列标准。由于人们的环境意识日益觉醒,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环境友好产品,为了将这类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相区分,人们设计了环境标志制度,中国的环境标志制度始建于1994年,对保护环境起着积极的作用。ISO14000环境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07负责起早的系列环境管理标准,它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命周期分析等国际环境管理领域内的许多焦点问题,旨在指导各类组织(企业、公司)实施正确的环境行为,已有多个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通过该认证。
三.环境政策工具的有效组合
旅游业对环境的影响具有累积性,目前我国生态旅游尚处在起步阶段,对环境的影响和对资源的破坏问题还较为严重,生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构建良好的宏观、微观环境,通过命令-控制型环境政策工具来规范、引导生态旅游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如研究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资源税收制度,如森林资源税、水资源税等。还可以利用其它经济激励型手段进行有效调控,利用财政、信贷等经济杠杆,调动旅游开发经营部门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我国自愿性环境政策工具虽然处于起步阶段,但它以成本低、平等性高、激励作用强等优点使得其在生态旅游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每一种环境政策工具都有其优越性和局限性,它的使用都受到的一定条件的约束。在选择环境政策工具时,没有必要局限于某一种环境政策工具,也不必期待通过发展或完善某一种万能的环境政策工具来解决所有的生态旅游问题,充分重视环境政策工具的多样性及各自的特点,通过环境政策工具的科学组合,力图实现在约束条件下环境政策工具实施效果的最大化,从而最终地实现解决生态旅游中出现的问题。如果各类政策工具组合不合适的话,还会出现制度失灵的情况,比如命令控制工具可能会和经济激励工具中某些具体手段之间出现相互排斥的情况。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借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力量,但政府主导绝不等同于完全取代市场机制。因此,在生态旅游管理的过程中,应兼顾环境、经济、政治各方面因素,力求工具与市场以及各环境政策工具之间的平衡和协调,以促进生态旅游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水库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 TV5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and management of the reservoir is rather high, in this paper, it will analyze and discuss the construction ready work and reinforcement and prevention work after the construction.
Key Works:reservoir; constructionquality, management; control
水库的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是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头等大事、重中之重、当务之急,如何合理统筹使用民生资金,用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解决好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工作,在水利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做好施工前的测量工作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10天内应向监理单位报送其施测能力水平的报告文件,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7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反映施工单位测量能力水平的报告文件主要内容有:测量机构设立、质量保证体系“三检制”的落实、人员配备(主要技术人员资历)、仪器设备的校核。测量仪器的准确性是测量成果正确的关键,工程开工前所有测量仪器,如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水准尺、钢尺等,都要送交计量部门进行检验校核,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不仅如此,测量仪器在使用过程中还要定期校订,确保测量仪器的实测精度在规范允许范围内,以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检验和校核后的合格证报监理工程师审脸,否则测量放样无效。
监理测量人员应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技术设计书》和所有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现场抽检部分数据。对未达到要求的文件,施测施工单位要补充完善。在开工前必须对施工设计图、测量成果资料进行全面了解,约定设计单位与测量单位在开工前7天内向施工单位现场交桩。督促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测量工作组织保证体系,健全测量制度,规范测量作业,完善内部测量程序和制度。
2.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
2.1施工中的质量控制
严格工序交接验收,认真填写质量通病检查验收记录。在施工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施工队每天的施工部位进行跟踪检查,实行跟踪管理,做到对工程每个标段进展情况心中有数,并严格按验收制度对各工序进行验收,从上到下,层层以书面形式通知、签字确认各工序质量是否合格,合格后持工序检验表报监理验收,得到合格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例如:底板大体积砼浇筑项目,在钢筋工程完成后,工作人员就要依照图纸对照钢筋的规格(包括直径、屈服强度等级、厂别等,在钢筋上有标记)等项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查原材料、制品以及各种预埋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且砼浇注的过程中,监理人员还应进行旁站监督,对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等方面的验算,支撑架顶部扣件的抗滑力验算,支撑模板支撑系统的楼层、地面结构等强度进行检查,以保证混凝土连续浇筑的顺利进行,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和拆模后砼的外观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如前一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隐蔽工程的检验。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并在《监理日志》上作好旁站记录。对需进行隐蔽的工程,未经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字,一律不准擅自覆盖。
监理工程师应随时了解和掌握材料物质的进度动态情况,并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动态调整进度计划和保证方案,以提前落实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等,从而提高劳动效率。
驻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监理工程师证和上岗证,在本工程监理工作应常驻现场,按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及相关规程、规范,跟踪检查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实际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做好工程质量、数量、工期监管的同时做好工地议会、整改报告、监理日志。
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质量事故发生后,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做到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并认真组织调查和处理;对与施工图出现严重不符的部分,监理人员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并按要求重新砌筑,以达到设计要求;严禁不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
2.2除险加固施工管理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各项水利建设与管理任务也在快速增长,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任务繁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程建设管理人力资源不足,特别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缺乏;加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各阶段工作存在一些缺陷难以完全避免。所有事故案例普遍存在建设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出现抢工期、盲目施工、人为事故等问题,由此埋下新的安全隐患也就成为可能。这就需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足额筹措配套资金,认真把好各个阶段验收关,确保除险加固工程按设计要求保质保量完工。
与新建工程不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技术复杂性很强:一是填土压实度不足或不均匀性等很多质量缺陷很难通过加固进行消除;二是除险加固工程大多为隐蔽工程,施工难度大,对老工程有扰动作用;三是除险加固工程完全套用新建工程的设计规范可能并不合适;四是由于不易对工程问题认清、认全、认准,难以保证设计与施工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合理性,当施工过程中遭遇突发洪水、调度不当、管理混乱等情况时更易发生不测。
在工程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坚决不予签证;对不合格工程部位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和支付,并要求承包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直至达到工程质量合格为止。
3.做好施工管理与控制的保障措施
3.1招标投标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
把质量管理工作延伸到招标、评标阶段,由专业人员认真评价投标商的投标文件,尤其是详细的施工方法说明,其施工方法是否合理?设备、人力等资源的投入是否满足工程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紧盯落实,这是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的重要物质基础。
3.2领导重视是搞好质量管理的关键
领导重视就能做到领导抓质量,加大质量管理力度,增加必要的投入;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正确处理进度与质量关系,真正实行“质量一票否决权”制度,不仅在思想上重视质量,更重要的是在行动上重视质量。
3.3合同管理是把好工程质量关的基本依据
一个严谨、准确的合同必须要对质量保证与管理提出具体的特性指标及相关的技术标准、方法,业主(监理)必须拥有自己的检测、监测和计量手段。使监理工程师在管理的问题上始终处于主动、积极的地位。监理工程师在管理上也必须有把质量问题与计量支付相挂钩的意识,运用这个管理上的核心手段来强化对承包商的质量管理。
3.4跟班监理是搞好质量管理的必须措施
大量详实地记录原始资料,是搞好工程质量管理的根本措施,准确及时进行地质素描,既是工程施工保证质量的需要,也是为修改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4.做好水库的环境保护
开展水库的施工建设工作必然会或多或少的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贯彻《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强化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对生态平衡和水士保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因地制宜地开展保持水土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工作。
施工期间,各项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的设计规范要求和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处理好因施工引起的区域水土流失问题,如选取合理地区堆放施工废弃物,并采取一定方式加以防护;文明施工避免引起新的水土流失现象;尽可能保持区域原有植被不破坏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产生;做好库区的景观恢复及绿化工作。
总结
水库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是水利工程的建设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水库是关系到公民的用水的安全与洪涝时期的生命安全。做好质量管理与控制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必读本[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