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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医疗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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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医疗制度

第1篇:保护性医疗制度范文

【关键词】心理护理;疼痛

【中图分类号】R4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959(2009)10-0174-02

疼痛是指损伤刺激的反映,是一种主观的十分不愉快的感觉。它与疾病的发生、发展及转归有着密切的关系,疼痛是患者就诊的主要原因,也是诊断疾病的重要指征及评定疗效的一个标准。因此,在护理中也应十分重视对疼痛的观察和研究。

1 疼痛患者的心理因素

1.1 在临床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同样性质、同样程度的创伤或疾病,在不同患者身上,其反映的强弱、表现轻重程度各不相同。也就是说,疼痛阈值因人而异,对相同刺激所得到的反应也因人而异,即使在一个人身上也会因时而异。是因为,疼痛的冲动发生于大脑皮质,大脑皮质对疼痛的反应除了与疼痛刺激的部位、强度、频率有密切关系外,还受患者心理状态的影响。幼年时的训练、忍耐力的培养、既往的经验、文化修养以及意志、信仰、意识、情绪、性格、环境、年龄、专心和分心等心理因素,都可以影响患者对疼痛刺激的反应。

1.2 安静舒适的环境,用心专注的活动,富于兴趣的交谈等,可以提高疼痛阈值,减轻疼痛。但疲倦、焦虑、紧张、恐惧、软弱均能减低对疼痛的耐受力,增加疾病引起疼痛程度。既往疼痛的经验也非常重要,曾经做过手术的人对第二次手术一般都认为无法接受。一般在夜间及清晨,人的生理状态处于低潮,注意力较集中,对疼痛的反应也较强。总之各种心理因素都可以影响患者对疼痛的反应,使临床表现复杂多变。在护理工作中,应当趋利避害,根据心理特点,认真观察、治疗、护理,以利患者康复。

2 心理护理

2.1 疼痛引起的心理变化:①焦虑:这是产生不良心理状态的主要原因。②急躁:由于疼痛的强烈刺激,使病人辗转不安,表现为急躁。③恐惧:病人对疾病的发展与转归不能预测,怕病情恶化,怕医生延误诊断,产生了强烈的恐惧心理。④渴求心理:疼痛刺激,恐惧的心理压力,多数病人不能自如的解决日常生活问题,产生过度依赖和无能为力感,渴求帮助。[1]

2.2 减轻心理负担,提高疼痛阈值:任何能使患者精神愉快、情绪稳定、思想轻松的办法,都可以提高疼痛阈值,增强其耐受力,减轻痛苦。疼痛患者时常因对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效果不了解而产生恐惧、抑郁,而加重疼痛。护士应当给予必要的解释和对疾病知识的宣教。这点很重要,使病人对自己的病情有个大概了解,减少其不安、焦虑情绪,同时要安慰病人,增强其战胜疾病的信心。对疼痛患者要亲切和蔼,要尊重其人格,绝不可以对他们冷若冰霜、毫无同情心,致使患者动怒,导致病情加重,甚至丧失治疗的信心而拒绝治疗。对待危重患者,应当平静自若,操作熟练敏捷,忙而不乱,绝不可以惊慌失措,使患者增加恐惧,失去安全感。对待疼痛的患者,护士要有高度的同情心,即使患者有些敏感,也不能置之不理,因为这类患者更需要精神与心理方面的护理和指导。重视疼痛与心理的关系,注意患者的心理需要,并予以帮助提高疼痛阈值,往往会使治疗护理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3 保持环境的舒适:疼痛患者一般应安置在比较安静的病房,对剧痛患者可安排单间,保持安静清洁的环境,以利患者休息和睡眠。尽量减少嘈杂声对患者的影响,特别对长时间才能入睡的患者,一般不要惊扰。

2.4 争取家属配合:在患者疼痛时,陪伴家属将会受到患者影响,而出现焦虑不安的情绪,这种情绪反过来又影响患者,两者互为因果,相互影响,致使患者疼痛加重。所以家属的情绪很重要,因此,医护人员除积极治疗患者疾病,减少家属的担心外,应对家属和陪伴进行卫生健康和心理学教育,使他们增强信心,配合治疗。家属对患者的鼓励支持,使其心灵得到很大安慰,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使疼痛缓解。

2.5 减少疼痛刺激:在检查治疗护理患者时,动作准确轻柔,避免粗暴,尽量减少刺激,如进行清创换敷料、洗胃灌肠导尿等护理操作时应给予支托协助,使其保持舒适,减少疼痛刺激。随着医疗科学的发展,对疼痛患者的心理护理,在临床工作中越来越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心理护理是一种精细的艺术特殊技能,它要求护理人员除具备必要的医学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外,还必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备一定的心理知识和修养,才能帮助患者解除痛苦,恢复健康。

2.6 加强保护性医疗制度:在护理疼痛患者时,要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随便议论患者的病情程度和有关医疗护理上的问题,不说不利于病情的话,避免对患者的恶性刺激,特别是护理持续性、顽固性疼痛的患者,他们由于没有治愈的希望,加上剧烈疼痛折磨,常常会产生自杀的念头,因此更需要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防止意外发生。[2]

随着医学保护性的发展,对疼痛患者的心理护理在临床工作中显的越来越重要。良好的心理护理,是精细的艺术,特殊的技术,它要求护理人员除了具备必要的医学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技术操作之外,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的思想,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和修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助患者解除痛苦。

参考文献

[1] 倪文秀,孙建珍.疼痛患者的观察及心理护理[J].医学理论与实践,2006,5(19),598-599

第2篇:保护性医疗制度范文

关键词:强制医疗程序;检察监督;刑事诉讼法;精神疾病

引言

许多世纪以来,精神病人如同一个鬼魅的幽灵,使人们避之惟恐不及;有些人更是带者野蛮的猎奇和取乐心对其进行赏玩。他们被驱逐,被虐待,被流放在人类文明的极地之外。从欧洲中世纪对麻风病人实行隔离的“大禁闭”时期开始,人类社会逐渐采用集中禁闭隔离的方式将一些可能会对社会公众造成威胁的特殊病人关押在一起。在麻风病消失后,大量的麻风病院以及禁闭隔离的方式并没有消除。到了17世纪,它们将用一种奇异的魔法召唤出一种新的疾病,另一种狰狞的鬼脸,等待着社会清洗和排斥的习俗卷土重来。①

不可否认的是,精神疾病已成为全球性公共卫生以及影响社会安定较为突出的具有社会性法律问题。2010年10月,我国首部有关《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指出: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人数在1亿以上。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于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经超过1600万。②患抑郁症、酗酒、药物成瘾的人逐年上升;儿童的行为问题、学生的心理问题和老年人的精神障碍现象日显突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强制医疗制度的执行更是乱象丛生。由于精神病人不能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随时可能会做出自伤或者伤人的行为,在必要情况下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住院治疗是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

一、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立法的必要性

强制医疗程序如果适用不当就会对公民的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侵害。由此,立法的健全不仅是强制医疗程序正确适用的前提,也是衡量其能否实现社会安全与个人权利自由之双重价值目标的重要标准。

(一)法制统一之价值

十九世纪初,随着法学理念尤其是刑事法律理论的发展,各国刑法均把精神错乱列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64条规定:“精神错乱中所为之犯罪行为,不构成重罪或轻罪。”但是,出于有效统治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国家对于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必须要采取相应措施,对精神病人做到有效监管,降低、减少精神病人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基于法治国家的自由主义原理,普鲁士刑法的创建者克莱因首先提出了“保安处分”的理论及“刑罚和保安处分”并存的措施主张。

(二)人权保障之价值

我们知道,对行为人精神状态的“法律鉴定”不仅在定罪量刑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还会影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宪法性权利。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于肇祸的精神病人,一般由公安机关将其抓捕送至特定的看管场所,然后由医疗部门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最后送入安康医院进行强制医疗。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化的程序单方面做出对精神病人是否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没有机会参与决定的制作过程并施加积极影响,对决定不服也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以获得救济。一直以来,这种通过行政性程序进行强制医疗在正当性上备受非议,而仅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角度而言,也违反了我国《立法法》的规定。

再者,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病鉴定并未能完全担负讼制度嘱托的这一重任,使得人们不仅对精神病医学本身的科学性多有疑虑,而且对精神病鉴定失去应有的信赖。这些呈现在国人面前的现实与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幽暗不明的鉴定意见冲突,加剧了人们对无法借助于精神病医学来维护司法公正的隐忧。③按照现代法治原则、人权保障要求和国外刑事立法经验,凡是涉及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重大法益的决定,必须由司法机关作出。

二、对新刑诉法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评析及相关建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主体、决定程序、权利救济、检察监督等方面内容,贯彻了司法权保障原则。但是,对于解决强制医疗程序适用中可能出现的某些问题仍显不足,立法尚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一)适用对象过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④,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只适用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并且该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从精神医学的角度来看,该特别程序不适用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在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精神正常但在诉讼进程中患精神疾病导致失去受审能力的人。从侵犯法益和危害社会程度角度来看,该特别程序对于实施轻伤害、抢夺等其他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秩序等法益但没有造成死亡、重伤结果的情况不能适用。

探究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除了防范过度医疗、强行收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发生外,还有必要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医疗、监管和防范。由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作期间,也可能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而且,由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发作具有不规律性、不可预见性,使得周围群众往往疏于防范,一旦发作,造成的危害也可能更加严重,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把间歇性精神病人纳入强制医疗对象,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适用条件模糊

在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中,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手段呢?一方面,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而设立了强制医疗程序;另一方面,法律又必须避免该制度被某些人因私滥用而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邪恶工具。因此,无论从节约司法、医疗资源和防止社会安全被再度危害的成本权衡角度,还是从保障人权价值来考虑,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要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

首先,从医学条件而言,笔者认为,对“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风险评估必须引入精神医学专家鉴定才能作出科学判定。判定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是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没有意识认定自己的行为,也不能控制自己以后不继续实施暴力行为,除非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就丧失了继续实施暴力的行为能力,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监护人可以有效履行监护职责,防止暴力伤害行为再次发生,也可认定精神病人已经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否则,在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之后,患者病情和监护情况没有发生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其次,从行为条件而言,被强制医疗者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这种造成危害的行为(而不必然要发生危害结果)必须是值得刑法予以制裁的。最后,从行为人条件而言,被强制医疗者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即对本人或他人构成危险或者可能造成其他重大损害。在此意义上,“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危害”不仅仅是指客观的、现实的危险,还应包括主观上认定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当然,出于对精神疾病患者利益的尊重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考虑,此种情形下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那些确有必要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被追诉人。而“确有必要”的判定,按照《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的倡导,应当通过“法庭公平听证”决定。

(三)启动程序单一模式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启动和决定强制医疗的前提。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由司法机关启动。其启动程序,具体又分为两种:一是公安机关通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启动(简称为依申请启动);二是人民法院自行启动。

从我国目前精神病鉴定启动情况来看,启动程序的决定权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别在各自的诉讼阶段所独享,形成了国家机关垄断鉴定启动权的职权主义模式,而辩护方仅享有初次启动的申请权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权。导致了办案人员在鉴定启动上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只要其“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就可以启动鉴定程序。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病人并不丧失其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这种由司法机关垄断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做法有悖于控辩平衡原则,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笔者建议,为体现程序的参与性和公正性,刑事强制医疗的鉴定启动模式应由单向性模式转向对抗性模式,赋予当事人一定范围的鉴定启动权,即允许检察院、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或监护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四)对鉴定期间的留置程序规定不明

关于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85条3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但法律未明确这种约束措施由法院经过司法审查决定还是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再者,《刑事诉讼法》第287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却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办案时限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时限。此外,这种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时限是多长时间及应在什么地点执行?对此,笔者认为,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时限应当从申请单位认定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的这段时间内。为贯彻司法审查原则,应由法院判断和决定是否采取约束性措施以及其期限问题。保护性措施执行地点应是专门医疗机构,而不应是看守所或者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

(五)权利救济不力

《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救济途径在复议的次数、时限、效力等方面有诸多模糊之处,不利于行为人权益的保护。另外,在强制医疗措施的解除程序中,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虽然有权依法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但法律没有规定其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

结论

没有了法律规范,权力游荡在这片人权的真空地带,以精神病为名,一切权利都可以在这里销声匿迹;离开了程序正义,以公益为名,精神病院最后可能沦为正当诉求的安息地。当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虽然在实体法上有了重大进展,但是程序规范仍有很大不足。此外,构建我国强制医疗程序,还有赖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精神卫生立法等法律制度的整体推进。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还可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立法经验,使其在社会安全和基本人权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点。而加强检察监督,无疑能为强制医疗决定的做出提供司法上的监督和保障,同时也是程序本身得到顺利贯彻与实施的基本要求。

注 释:

①福柯:《疯癫与文明》,刘北成、扬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页

②朱晋峰 宫雪:强制医疗程序的诉讼化建构——基于强制医疗程序行政化色彩的分析,载《证据法学》,2013年第21卷(第2期)。

第3篇:保护性医疗制度范文

【关键词】强制医疗;制度;问题;对策

一、法律依据及法理基础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建立了强制医疗制度,又通过专章共6个条款规定了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决定程序、审理程序、审理期限、救济方式、诊断评估制度以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等方面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条款也进一步规定明确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程序。

2.法理基础。毋庸置疑,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应该成为刑罚的对象,所以该类精神病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行为,也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为何要对实施上述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这样一种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呢?这一问题的解答成为强制医疗制度的建立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关键。笔者认为,刑事领域的强制医疗是保安处分的一种,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交叉领域,其目的在于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病患者采取积极的强制医疗措施,从而达到减弱和消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危险性,防止其再次实施危害行为,以达到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既然强制医疗就其性质而言不具有惩罚性,而是防范危险性,掌握好对涉案精神病患者自由权的限制和剥夺的限度,就成为法律人文关怀的保障。按照刑事诉讼的比例原则,强制医疗措施应当与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互协调,这也正是刑诉法规定了救济、解除和诊断评估制度的题中之义。

二、当前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强制医疗的“必要性”问题。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精神病患者有继续实施危害社会可能的,才可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同时这一标准也成为是否解除强制医疗措施的关键。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对此“可能性”明确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这个可能性,成为横亘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难题。这不仅是技术问题而且也是主观层面的评价问题。有的司法人员认为,要从精神病患者现在的精神状况来分析;有的则认为要从以往其实施危害社会的频率和暴力程度等因素来分析;有的则认为要从精神病患者居住的环境来分析等等,而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也没有对鉴定对象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进行评估,这使得“再犯可能性”的判断操作性不强、主观性偏重,容易产生社会不公。

2.配套设施滞后问题。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是强制医疗的执行和交付机关,但是刑诉法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将精神病人交付何机关进行具体强制医疗,也并未规定何种资质的医院才有资格收治强制医疗对象。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先将涉案精神病患者送至本县市区的普通精神病院进行保护性约束治疗,待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作出后,再持强制医疗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与普通精神病院协调。我国有精神病科室的医院较为普遍,但各地精神病院收治精神病人的能力参差不齐,且并非有设立精神病科室的医院均有能力收治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一旦公安机关将强制医疗对象送至无能力收治的医院,势必会损害精神病人的治疗效果。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交付执行时遇到精神病院拒收,因法律没有规定收治被强制医疗对象是精神病院的职责,往往会导致法院的生效决定拖延甚至无法执行。

3.强制医疗的费用承担问题。刑诉法规定了强制医疗的法律执行程序,但是,并没有介定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后,由哪方来支付治疗费用。精神病具有疗期长、治愈难、易反复的特点,长期支付高昂的医疗费成为不争的事实,费用须由家属承担还是政府承担或者是由双方承担,以及承担的比例等问题,目前法律都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家属因经济能力问题、家属与政府就费用承担问题发生“扯皮”等原因,导致医疗费迟迟未能支付,时有发生。如费用承担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会造成被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未能及时接受治疗或者未能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最终还会浪费司法资源和破坏司法权威。

4.诊断评估制度不明确,容易流于形式。刑诉法规定了对被强制医疗对象的诊断评估制度以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等内容,其宗旨在于既消除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和人身危险性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的关键在于对被强制医疗对象定期进行诊断评估,如其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则需要继续进行强制医疗;如经过强制医疗后,其已经治愈,或者虽未治愈,但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或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了,则强制医疗机构则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并报请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批准。如果诊断评估跟不上,便可能使该制度流于形式,不利于保障被强制医疗对象的人权,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条件作明确的,可操作化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强制医疗机构的资格、诊断评估的期限与次数等问题尚未细化规定。

三、解决强制医疗制度问题的相关对策

1.进一步明确涉案精神病人“再犯可能性”的标准,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精神病人“再犯可能性”,作出客观、合理、科学的评估,司法人员在决定或解除强制医疗措施时,必须参考该鉴定意见。必要时,为解决司法人员自身精神病学知识匮乏的难题,可以吸纳精神病学专家进入司法办案队伍,指导并帮助司法人员准确办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

2.明确强制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笔者认为,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费用首先应由精神病人的医保、低保和民政救济来解决,不足部分由患者家属来承担,再不足部分或患者家属确实无法承担的,必要时由国家建立强制医疗基金,填补上述支付留下的空白。笔者还认为,为了实现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目的,有效处理强制医疗的费用承担问题,目前,新农合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将强制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可以减少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家庭负担,有利于强制医疗制度得以顺利执行。

3.明确规定具有一定资质的精神病院才可以收治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投入资金提高各地精神病院的收治水平。卫生系统应迅速对监管的医院展开排查,并根据各家医院实力编制有资质的强制医疗医院目录,凡不在该名录的医院不得接受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凡在此名录的医院不得拒收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同时,必要时,安康医院在业务上应对普通精神病院进行指导、帮助。

4.进一步细化诊断评估制度。收治的强制医疗机构必须定期对精神病人的病情状况做诊断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及时地将评估意见反馈给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法院,必要时要派员向法院相关部门汇报病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评估意见以及结合案情,判断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从而决定是否解除强制医疗措施。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精神病人进行诊断评估的强制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4篇:保护性医疗制度范文

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医疗预防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将本单位诊疗的患者转到另一个医疗预防机构诊疗或处理的一种制度。我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将其界定为“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下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

转诊的特征

强制义务性对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这一义务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利的重视,在正常情况下,医患双方应当通过要约承诺方式缔结医疗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才真正进入医疗法律关系中,医疗机构才承担诊疗义务。但南于医护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社会职责,因此其所承担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医学伦理法律化的结果,或者说将道德规范法律化以加强其强制性质。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

有限性对于转诊的时机和条件,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必须是“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即在经治医师通过诊疗观察后,发现其病情由于设备或技术不足难以诊治,为了使患者得到更好、更完善的医疗服务,作出及时转诊的决定。

医学裁量性转诊条件的成立,需要借助经治医师的主观判断。对于一种疾病,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实践中还应结合一定地域、一定时间、医疗机构的级别及处置病情的医师专业水平等来综合评判。

转诊的义务

合理的紧急处置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院履行转诊义务应对危急患者进行急救处置,即经治医师在接诊患者后,认为限于设备、技术水平原因无力诊治,应首先按照诊疗常规对病情危急的患者进行合理、力所能及的急救处置,这不仅是“首诊负责制”的必然要求,也是考核医师是否具备职业道德和良知的体现。

必要的告知义务一般而言,转诊中的必要告知义务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患者的疾病属于医师的专科领域之外;②医师对患者的诊疗能力不充分或不具备时;③对患者存在更适当的诊疗方法,且该方法用于患者比不转诊将发生非常明显的改善效果。当然,医疗机构还必须告知患者转诊治疗的可能性。比如说,患者病情极其严重不适合长途转诊或者地理位置非常偏僻等情况。当然,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医疗机构都需要履行告知义务。比如,我们国家的有关法规中也有保护性治疗的规定。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实质是要注意应该对患者说什么,不该对患者说什么,并不是什么都对患者如实告知。

安全运送义务安全运送义务主要包括评估是否需要转诊、先行联系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和携带病历等。按照《医院工作制度》中的转院制度规定,医疗机构因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应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方可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医疗机构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可见,评估是否需要转诊,关键的前提在于“安全性”,既要有利于患者转诊后的科学治疗,又要让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在患者可供转移的安全地域范围之内。对于危重患者,在转移过程中,转出医疗机构应当派救护车护送,并有医护人员陪同,以防备和及时处置路途中的各种意外情况。在转诊前,护送人员必须要先了解病情,填写转诊病历摘要及提供各种检查报告资料,同时还要与转诊医院联系好,为抢救患者生命赢得宝贵时间,绝对不能出现只管将患者送到了转诊医院就算完成任务的现象。

什么情况下违反转诊义务可以免责?

应注意的是,违反转诊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我们认为,违反转诊义务可以存在以下免责事由。

第5篇:保护性医疗制度范文

【中图分类号】R722.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8-0564-02

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的原因变得越来越复杂,除了医疗方面的原因外,患者方面的因素和社会方面的因素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引起医疗纠纷的医方因素主要有: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卫生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有的医务人员不重视医疗文件的书写;个别医务人员不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些许医务人员对病人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部分医生滥用大型检查,开具大处方;个别医生收取红包回扣;医患之间缺少沟通,缺乏信任。引起医疗纠纷的患方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患者方面把医患关系视为单纯的买卖关系,一旦一些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就极易发生非理性的维权行为。二是有的患者家属缺乏医学常识,一旦治疗方案的结果不符合他认为应该达到的预期,就迁怒于医护人员和医院。三是病人和家属对恢复健康的期望值过高。总希望医院能做到药到病除,一旦病人出现病情反复或恶化,就会认为医院不负责任。四是有的患者或家属对医务人员小题大做、无理取闹。引起医疗纠纷原因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因素,一是体制因素,医疗保健制度其他民生保健制度不够完善,部分人群无法承受较高的医疗费用。再次,不同人群收入差距巨大,享受的医疗保健制度不同,一些人心理失衡,医疗机构很容易成为其泄愤的窗口。引起医疗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媒体因素,某些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方面,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应该认识到,预防医疗纠纷要做到:一、加强学习,提高技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的前提是了解它,只有认真学习,才能全面了解,才能主动遵守。要学习业务,医务工作者只有掌握精湛的技术才能赢得病人的信任和尊重。二、重视病历书写,履行必要的告知签字义务。医护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医疗文书的重要性和法律意义,严格按规范书写、及时完成,并且各类文书要完整。同时还要加强病案管理,对病历的收集、整理、归档一定要专人负责保管,严格病历借用制度,保证病历的安全、客观、真实、完整。 医务人员要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病人入院后须进行一系列告之签字,通过告之,遵循了知情同意原则,一旦在医疗纠纷发生时,是帮助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证据。 三、加强医患沟通,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医务人员要善于沟通,病人入院后就要把病情的来龙去脉,即病情的发生、发展和转归说清楚。暂时不能确诊的要把为了确诊而进行的检查和治疗的必要性让患方了解,取得理解和配合。四、强化细节理念,重视细节服务。强化对细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完善细节服务流程,减少安全隐患发生。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充分体现安全、快捷的服务流程。对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要进行流程再造或流程重建。重视细节服务,提供人文关怀,必须重视满足病人的期望,为病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就医环境。

第6篇:保护性医疗制度范文

【关键词】病人;语言;护理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9485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5259-02

在医疗护理实践中,我们体会到病人健康的恢复对护理的依赖性相当大,因为,护士接触病人时间长,执行各种处置多,觉察病情变化早,最先听到病人的心声。人是有感情的,一旦护士获得了病人的信任,在这种有力条件下,实施与病人有针对性的语言交流,这时病人就会无拘无束和轻松愉快的。再加上察言观色,就可以从病人的有声语言和无声语言中得到真话、真心、真情。沟通了与病人的心灵,就可以使我们的各种治疗措施和护理计划有的放矢,所以说,美好的语言,有时会起到药物、营养品所起不到的作用。护士究竟应该怎样与病人进行语言交流呢?总的来说,实施语言要因人而易。

1恶性肿瘤的病人

其心理矛盾冲突激烈,惊恐不安,焦虑紧张,由怀疑到相信,由愤恨到绝望,心情复杂,对医护人员的言语、态度十分敏感。其内心世界极悲观,精神打击极大,症状由此加重,失去治疗和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神情沮丧,拒绝亲人探视及治疗,甚至觉得生活毫无价值,常有“风烛残年”的老朽末日感,对未来模糊不清,缺乏生存信心,有时甚至宁默默的死去以求解脱,这种心理一旦出现,往往不会逆转。

对这类病人要努力与其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给予诚挚的安慰与鼓励。同时做好家属工作,共同配合给予心理语言支持。做好保护性医疗制度,一般情况下不将病情告知病人,如遇个别情绪乐观,心理承受能力较好的病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式,适当的言语实告病情,使其正确对待,密切配合医护与疾病斗争,延长生存期。还要对这类病人要实施虚假性语言、保护性语言、支持性语言的护理:

11虚假性语言作为一种策略来运用,目的是使病人稳定情绪,增强心理平衡,主动配合治疗。我们提倡说实话,这是做人的美德,是心灵美的重要表现。但对某些患“绝症”的多愁善感型的病人,我们也提倡说些虚假话,如果收到了良好效果虚假话也是美好的,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善意的谎言。

12保护性语言目的是使患“绝症”的病人在平和、安逸的心境中走完人生的旅程。某些“绝症”目前尚无治愈手段,与这类病人实施语言交流时,要特别注意病人的忌讳,不要触及到病人最难受的症状。以免病人心烦,要说些有益于养病的话。还要注意病人有时对讲话者的语气,语调特别敏感,所以接触病人时,要使谈话音量适当,语气委婉,语调亲切,这样才使病人感受到感情的真挚,这也是保护性医疗护理制度的需要。

13支持性语言目的是给予心理支持,减少不良的心理反应,改善机体的免疫功能,提高疗效。对坚强乐观型病人,自身正确对待疾病者,实施语言交流时,则尽量避免惊叹、可能、怀疑性语句,要有信心的告诉病人,“诊断是恶性肿瘤,但发现尚早,没有远处转移,治疗有希望”使其病人在战略上藐视它,在战术上重视它,积极配合治疗。

2老年病人

我国老年人口已超过总人口的143%,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和对各种疾病的控制,人类的平均寿命正在明显延长。而从临床上来看,老年住院病人日趋增多,在对这类年龄组病人的临床护理观察过程中,发现在他们发病前和病程中都具有明确的心理因素,由于离休、退休,社会活动减少,社会地位发生了改变,子女远离,同辈人渐渐离开人世而引起孤独、寂寞、焦虑及无聊无助感,有时出现恐慌不安,唯恐遭受疾病的侵袭,怕自身承受不了疾病的折磨,怕得不到满意的医疗护理,怕从此不能恢复健康,怕失去家人及亲朋好友的同情与关心等。

对这类病人要实施安抚性和尊敬性的语言:

21安抚性语言目的是使老年病人对两个规律要有正确的认识(即衰老是一个自然规律;生、老、病、死是不可抗拒的规律)。禁忌说一些刺激性的话。举一些害怕的例子。应该说老年人的今天就是我们青壮人年的明天,老年人有丰富的经验,对国家、社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使其增加自豪感,在欣慰的心境中树立起了战胜疾病的决心。

22尊敬性语言目的是沟通与长者的心灵,使其产生对护士的信任感、安全感。尊敬长者是我国的一种传统美德,要有感情的态度和诚挚的关心,以熟练的技术实施护理,这样,就获得了信赖,与此同时,还要看到老年人的优点,多给予鼓励,使其看到希望,增强自信,愉快地接受治疗。例如:一位73岁高龄男性患者,于去年冬天不慎摔倒,造成左股骨颈骨折,急送往我院手术室行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由于病人担心自己年龄已高,伤势又重,怕下不了手术台,术后肢体愈合不佳,生活不能自理等而情绪低落,精神高度紧张,对手术顾虑重重,甚至悲观失望,对家属也大发脾气,针对此种情况,我们认真分析了其心理状态,并向他讲诉只有及时手术才能挽救受伤的肢体,延误病情就会造成终身残疾,甚至会危及生命,同时又列举了此类手术成功的例子。热情诚恳的语言,认真负责的态度,使病人增强了自信心,消除了顾虑,顺利地渡过了手术期,术后随访见病人精神状态良好,并能积极配合术后功能锻炼,家属均表示满意,现早已出院。

3手术病人

多数人害怕手术,因为手术的一种创伤性刺激,而且有一定的危险性,特别是年老、体弱、多病、身患“绝症”或术前诊断不明需要探查的病人,心理负担更为严重,焦虑、惊恐和不安。唯恐术中剧痛、出血,或因手术而致残,丧失了独立生活的能力,甚至对医生缺乏足够的信任。还有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亲人者,更担心手术而造成人财两空等。对这类病人要实施解释性语言。

第7篇:保护性医疗制度范文

第一条临床实习是医学教育的重要阶段,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关键环节。为确保毕业实习任务的圆满完成,培养合格的医学人才,使学生毕业后能适应社会需要,胜任本职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实习应达到的总要求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爱岗敬业精神,巩固和加强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熟悉临床工作,培养临床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章政治思想和道德修养

第三条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由医院组织实施。学生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四条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政治学习、政治活动以及党(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准泄露病人隐私,严禁将病人的不良愈后及其它有碍身心健康的情况告诉病人。

第六条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和自身形象,不准以任何方式通过病人及其亲属谋取私利,一旦发现,必严肃处理。

第七条尊敬领导,尊重老师,团结同志,爱护医院设施,爱护伤病员,养成“病人至上”的观念。

第三章实(小组长)

第八条实,负责所在我院实习学生的全面管理和对医院的协调工作,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医院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必要时向所在学校实习科请示报告。实习结束时,为每个实习生填写《学生实习鉴定书》中的“实习小组意见”。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九条学生实习期间的行政管理由所在医院负责。学生必须严格执行所在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的各级管理,服从实的管理。

第十条学生实习期间不得请假,如有直系亲属伤、病、亡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时间最多不超过5天,由医院审批,报学校备案;请假6天以上,由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实习学生,禁止私自在外租房住宿,禁止下江河湖塘游泳,不乱结交社会朋友,禁止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准烧电炉、禁止赌博、不准酗酒滋事,严禁打架斗殴。

第十二条实习结束时,按医院要求,办理完善交接手续后方可离院返校。

第五章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实习医院根据实纲具体制定的实习轮转计划,不得擅自更改;利用医院的各种有利条件,努力学习,积极完成实习任务。认真参与医院组织的出科考核、实习阶段考核、毕业实习考核。

第十四条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对分管病人进行全面管理,早上必须提前半小时进病房,掌握病情变化,做好上班前准备工作;下班前和节假日巡查病人。查房时主动汇报病史,提出处理意见,经上级医师签字后执行。

第十五条学会开医嘱和处方,填写各种检查申请单和会诊单,经上级医师签字后才能执行。保持病历资料的完整清晰,对各项检查要及时追查结果。

第十六条实习学生无独立医嘱和处方权,必须在带教老师指导下开展诊疗操作,严禁模仿或替代老师签名,严禁私自处理实习生无权处理的业务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医院的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认真履行实习学生职责,增强责任心,杜绝实习期间发生医疗差错、事故。不得擅自单独向病人及其亲属解释有关医疗纠纷的问题。因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或未履行好实习学生职责而导致医疗差错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

第六章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不串科,不脱岗,不会客,不闲聊,不看与实习无关的小说杂志等。

第十九条学生实习期间无寒暑假,节日原则上就地休息。

第8篇:保护性医疗制度范文

一、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护理质量

1、护理工作的对象从单纯为手术病人扩大到病人家属、医疗、后勤、设备人员。护士长每周下相关科室至少一次,加强与医生的沟通,收集病人信息,取得理解、信任和支持,以更好配合手术。

2、护理工作的性质从针对手术治疗的护理延伸到病人身心的整体护理。随时为病人着想,主动作好病人的心理护理。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对病人的病情、手术效果、手术并发症等,术中不予议论。改善服务态度,保证以最佳护理工作状态为病人服务,满足病人一切合理的需求,为病人创造温馨舒适的手术环境,达到满意度95%以上。

3、护理工作的范围从术中配合手术向手术全期的整体护理。利用晨会、护士例会、护理查房等各种形式增强护士的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热情接待,主动介绍情况。做到四轻,各项护理治疗操作要与病人打招呼,采用鼓励性语言,动作轻柔,使患者感觉我们亲人般的温暖。围手术期健康宣教覆盖率达100%。

4、制定严格的科室规章制度及奖惩措施。科室与护理人员签定护理质量与护理安全责任状。每月组织一次差错事故讨论分析,针对反复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5、严格消毒隔离,消毒隔离合格率达100%。拟申请增购紫外线消毒机、熏箱及高压消毒锅,以保证消毒效果,及时供应术中物品。并由每月一次的细菌培养增至半月一次。进一步完善中班工作制度,严格控制人员流动。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对违反无菌原则的人和事给予及时纠正,防止院内感染,确保无菌切口感染率?0.5%。

6、急救药械完好率100%,交接班时认真核对,接到急救病人,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开始手术抢救,抢救中能敏捷、灵活、熟练地配合。

7、合理收费,遇有疑问及纠纷及时核查处理,定期对科室医疗和办公用品进行清点领取,减少浪费及损耗。专人负责医疗设备的保养,做到对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状况心中有数,保证临床正常运转。

8、建立完善的护理质量监控体系,开展数量加质量的护理评估,通过统计手术台次、满意度调查、有无差错疏忽及投诉、团队精神、检查卫生区等指标,完善和促进护理工作,同时从中选拔优秀人才、护理骨干,评选最满意护士。

二、加强护士修养,树立“天使”形象

1、基本功训练与专科技术训练相结合。基本功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素质、医德医风、临床操作技能等。专科技术训练要求不断学习新的理论和技术,加深护理理论的理解,加强手术室技术培训。

2、护士长提高思想政治素质,钻研文化科学、专业实践和管理科学知识,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护理管理水平和护理管理质量。

3、转变服务观念,改善服务态度。任何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推诿手术。推广“一对一全程服务”,由一位护士负责一位手术病人的术前访视、接送病人、术中关怀、术后随访等一切与手术相关的身心护理。

4、为每一位护士创造学习机会,通过院内科内听课、参加自学、网络检索等多种途径,使护士不断接受新观念、新知识、新方法,掌握护理学发展动态,提高护理能力和水平。

第9篇:保护性医疗制度范文

【关键词】手术室护士;麻醉医生;配合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0809―01

麻醉是通过药物或其他方法使患者整体或局部暂时失去感觉,为手术患者提供无痛、安全和肌松作用,为手术和其他医疗检查提供良好的条件。近年来,随着现代护理学的不断发展,手术室护士除积极配合手术外,在麻醉的过程中还担负着大量的护理配合工作。因此,为了提高麻醉效果及手术的成功,本文详细介绍手术室护士与麻醉医生配合的要点,现报告如下。

1 术前护理

1.1 心理护理

手术是外科治疗疾病的主要手段,但也给患者造成严重的创伤,主要来自对麻醉、手术有关常识的缺乏或更深的了解所引起的担心、焦虑、抑郁甚至绝望,这种情绪导致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等变化,这些变化不仅直接影响到麻醉和手术的实施,还会造成心肌梗死、脑梗死等严重并发症[1]。因此,手术室护士必须耐心、亲切地和病人交谈,讲解手术的目的与方法,缓解病人紧张情绪,能以良好的精神状态主动配合手术,取得满意的手术效果。

1.2 术前指导

手术护士在术前一日到病房与病人相识,作自我介绍,介绍手术室概况;向病人解释入手术室前必须卸去饰品、义齿、更衣等;解释麻醉配合,术前禁食,手术时所需的,查看皮肤准备的情况,加强对患者的卫生宣教;解释使用约束带的重要性,并评估病人的精神状态。

2 术中护理

2.1 基础护理

进入手术室后,对等待麻醉患者的暴露肢体进行必要的遮盖保暖。手术开始后病人情绪趋向稳定,在实施护理措施前向病人解释,以取得理解和配合。护士配合麻醉医生进行各项治疗工作,认真细致地观察用药后的反应。术中严控参观人员,减少室内空气流动。医护人员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避免大声谈笑,不谈与手术无关的事情,不以病人的隐私或病情开玩笑。患者在麻醉状态下往往部分或全部失去对外界温、湿度自身适应性调节的能力。室温过高影响患者散热,可致高热;室温过低,会使机体散热过快,特别是麻醉时间长、手术创面大、大量输入库存血的患者,体温会下降致36℃以下,可能出现寒战、心律失常等症状,术后并发肺炎等[2]。因此,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是维持患者正常体温的基本保证。护士应根据室内温、湿度恰当调节,使手术室温度保持在22℃~25℃,相对湿度保持在40%~50%。术中尽量用温盐水纱布拭血,进行体腔冲洗时,用37℃左右的热盐水,以免引起体热散失。

2.2 的配合

护士在麻醉开始前协助麻醉医生摆好患者,遵循舒适安全、固定牢靠、暴露充分、呼吸循环通畅、避免损伤、操作方便的原则,以利于麻醉操作的顺利进行。如连续硬膜外麻醉,患者取侧卧位,头部向胸部弯曲,使棘突间隙开大,以利于穿刺;臂丛神经阻滞麻醉,患者取仰卧位,患侧肩下垫薄枕,患肢外展90°屈曲,或将患肢放于枕下,以利于麻醉医生操作。由于麻醉后患者全身或部分知觉丧失,肌肉松弛,保护性反射消失,失去自身调节的能力,的变化可导致呼吸和循环等调节功能的紊乱[3],因此,护士应协同麻醉医生妥善安置患者,保持呼吸道通畅,维持循环系统的稳定,避免神经损伤或骨突出部位皮肤受压。

2.3 全身麻醉的配合

护士密切配合麻醉医师完成麻醉的诱导、维持及苏醒期的各个阶段,了解全麻常用药的性质、作用、用法、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等,协助麻醉医师进行静脉给药。术中严格掌握输液量,以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及血容量稳定。维持麻醉期间,护士按医嘱严格核对后正确给药,严密观察患者生命体征的变化;全麻苏醒期间,保持呼吸道通畅.

2.4 术中意外处理的配合

术中患者可能发生各种预料不到的意外,如大出血、输血输液反应、休克、呼吸及心跳停止等,一旦发生意外,护士应积极主动配合抢救工作。

2.4.1 术中急性出血

当血压下降,心跳加快,及时补充血容量,在无血源的情况下,先输入血浆代用品,并迅速准备升压药品,加压输血器等,及时采取措施,力争预防血压继续下降,以免导致心跳停止。

2.4.2 呼吸心跳停止

是手术室最严重的意外,必须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时间延误将影响抢救治疗效果。护士要动作迅速,立即协助麻醉医师进行心脏按压及人工呼吸操作,备好呼吸机、除颤仪、开胸包、急救药品等,随时执行医嘱,并准确记录。

3 术后护理

术后第1天到病房探视患者,评估病人的精神状态,观察患者生命体征、麻醉后反应、伤口敷料及电极板处皮肤情况,并了解患者对术中的感受。

4 小结

手术病人的安全保障与手术者密切相关,麻醉医生和手术室护士间配合更显重要。在手术的整个过程中,护士必须具有丰富的学科知识和临床经验外,还必须是一名教育者和指导者,更是一名协助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