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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材检查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承运木材(含木竹及其制品半成品)的司机和
货主,从事木材、竹材、加工和转运的经营户。
(二)检查事项
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情况。
(三)检查依据
1、《*森林法》
2、《*森林法实施条例》
3、《*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检查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餐饮单位、医药行业、集贸市场。
(二)检查事项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情况。
(三)检查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三、苗木检查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市苗木花卉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森林公园。
(二)检查事项
林木种子、苗木、花卉生产经营情况。
(三)检查依据
1、《*种子法》
2、《*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3、《*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四、森林病虫害检查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市经营加工运输木材、竹材的单位和林木种苗场地。
(二)检查事项
森林病虫害防治情况。
(三)检查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4、《*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
5、《*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五、检查时间
以上检查时间为2009年1月至12月,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自
行安排。
六:几点要求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1、对同一企业的年度行政检查不得超过一次,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的除外;
2、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和市法制办《关于对*市林业局2009年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的复函》(洪府法检字[*]号);
放生的重点不在于“放”,而在于“生”。放生的过程重要的不是放生者的善心有多大,出发点有多好,重点在于,是否保证了被放生动物和放生地的安全。达不到此要求的放生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放生者和反放生者都需要先理清这个理念,明确放生的目的,并在放生过程中以此为行为原则。
康德认为,动物是工具,人是目的。在几个核心观点上,中西方的主流看法都比较一致。比如都肯定人类的中心和支配地位,认为动植物可以作为人的工具而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可以肆意对待动物,或者替动物决定一切。将陆龟丢进海里,将家养鲶鱼放置野外,这无疑是一种虐待,从结果上来看,与将它们放到炉灶上的锅里没有太大区别。
放生,是为了保护动物,而无论对于动物还是人,有尊重才能有保护。
拿着一箱蛇到公园放生,这是对公园游客的不尊重;把几百只狐狸放到山上,是对当地人的一种不尊敬;把动物随手放生到自己方便到达,却不利于动物生存的地方,更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这种不尊敬很难被人看出是对动物有慈悲心。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学者萧瀚针对这一点提出:己所欲,勿施于人。人类如何对待动物,是理性反思与传统演进结合的产物,然而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是动物所欲,却实在有待验证。尊重,既是人与动物的尊重,亦是人与人的尊重。放生者搞不清状况就随意放生,这是对动物的尊重;放生者不把危险动物放生到有人居住的村落,这是对人的尊重。
没有尊重,何谈保护?又何谈慈悲?
法律监管:立法执法同样重要
早在1822年,英国国会人道主义者查理・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在英国国会顺利通过。“马丁法案”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反对人类任意虐待动物的法令,是人类与动物关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之后,法国、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和荷兰等欧洲国家也相继推出了相关法案。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动物的生命价值已逐渐被法律所承认。
但是,中国至今只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反虐待动物法》的出炉依然遥遥无期。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我国于1992年国务院批准施行的,其第四章第23条规定了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但此条例并没有对放生人和放生对象等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提到相关的处罚措施。
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还有一些细分的法律条款对部分行业的放生做出了规定,例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规定,禁止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包括外来物种。其中,红耳巴西龟已被列为危险性外来入侵物种,所以巴西龟只可家养,不可放生。
然而这些法律条文却鲜有人知。
近年来,随着人们动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放生现象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也不断涌现。这种情况下,规范完善的相关法规,则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的法律,仍缺乏对于动物放生的规定,包括放生资格、放生申请、资格审核、过程监管、环境保护、后续追踪评估以及违规惩罚等方面的规定。而各地区也需要制定符合本地生态系统的放生管理条例,包括本地允许放生物种和严禁物种、具体放生程序、监管协调机构等。
此外,对于放生规定的执行和监管同样重要,以保证法律条例可以落实到实处,真正从法律方面实现放生的规范有序化。
科学宣传:
正确的宣传和引导
归根结底,放生问题多因为意识的偏差和知识的短板,这一部分,除了以法律规范和放生组织规定以外,正确的宣传和引导也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不少人已经意识到盲目放生带来的不良后果,也能在一定情况下指出他人不良放生的行为,然而落实到放生活动本身的方方面面,却知晓不多。众多放生事故也显示出放生者的知识短板是导致盲目放生的一大因素。
由此看来,专业知识普及尤为重要,不仅仅是放生方面的知识,放生的讲究(非仪式方面的要求)还有各类动物生活习性生存环境等硬性知识的普及。这需要大力度、多角度、多方式的全面宣传,学生课本、宣传材料上关于濒危动物有多可怜的内容也可以适当添加一些实用性强的内容,教小朋友如何正确在需要时对小动物伸出援手。否则只会像只告诉大家遇到突然疾病的人需要提供救助,却不告知如何实施有效的紧急救助一样,只会平添更多好心办坏事的人。
知识普及,任重而道远。
放生相关的法律不齐备,执法力度不够是现实,然而,现有法律对于放生的规定,却在众多放生事故中被当事人称“没有相关规定”,可见法律宣传的不足,也是造成《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的相关内容形同虚设的一条原因。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曾通过媒体呼吁,希望本着善良愿望、计划开展野生动物放生活动的公众或团体,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研究制订科学的放生方案,或将野生动物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救护机构进行救护和开展放归自然活动。
l.先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驯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持有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驯养繁殖国家二类保护动物,应当持有省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应当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证后方可进行。第十八条规定:驯养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驯养繁殖活动。因此,欲开展驯养繁殖大鲵的单位和个人,应先申请取得《驯养繁殖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开始饲养,并遵守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养殖场址的选择
选择大鲵驯养场址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2.1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无污染。
2.2环境幽静、最好选择在山高、林密、有泉水、溪流的区域。
2.3饲料来源有保证。
2.4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法律意识较强,确保大鲵的生活环境安定。
3.养殖池的建造
大鲵养殖池一般为长方形,面积在70一300m2之间,池深1.5m左右,池壁、池底用水泥抹面,尽量光滑,池底司铺垫10—20em厚的沙卵石.在养殖池的长边用砖石、水泥板建人工洞穴。应将洞穴建宽敞,使大鲵在洞内有回旋余地,易于人工检查大鲵摄食、生长情况为好。一般洞穴规格为长2~4m,宽0.8~1.Om.高O.5m。池边可栽阔叶类乔木遮荫,池水可保持0.3~O.5m。排、注水方便,最好是自流自排。
4.大鲵种苗的捕捉、收购及运输
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捉、杀害野生动物,禁止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捕捉的必须办理《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证》。收购、利用野生动物,需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对于运输携带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证》后方可进行捕捉、收售、运输大鲵苗种。
5.大鲵种苗的投放
由于大鲵有互相残杀的习性,因此,大鲵放养应以相近规格放同一池为好。放养前.可用浓度为1%的紫药水作体表消毒10~20分种,然后放入养殖池中饲养。大鲵放养密度以每公斤大鲵占地0.5~1.Om2为佳。如水源好、饵料丰盛.苗种放养密度可适当大些。
6.科学投喂
大鲵饲料以鲜活小鱼虾、蟹为佳,通过观察,大鲵对泥鳅、青蛙尤为喜食,最简便的投喂方法是在养鲵池中投放鲤、鲫、罗非鱼等繁殖力强的鱼类,并经常补充相当数量的蛙、泥鳅,使大鲵自然捕食。
7.水质调节及疾病防治
大鲵对水质要求较为严格,因此,要经常保持池水清新,透明度高,要及时清除池中大鲵排泄物.还要定期换水。最好设置自动进、排水系统,保持水质良好。大鲵在饲养过程中,常见的疾病有口腔溃烂病及皮肤溃烂病,主要是由喂食不健康的青蛙、泥鳅等饵料引起。因此.投喂饵料主要保证饵料鲜活,并在投喂前用食盐水浸泡消毒。鱼病发生后,可用氯霉素软膏涂抹患处,严重的注射庆大霉素可治愈。
8.模拟自然生态环境,解决繁殖难题
放生是一种美德,也是对自然生命的敬畏,但是放生不能盲目,否则就会对生态平衡造成破坏。
6月1日,十多名北京放生客来到京冀交界处不远的河北省兴隆县苗耳洞村,将数千条蛇放归野外。据了解,这些蛇是他们相约一起出钱从街头小贩手中购买的。可是横行的长蛇一度在当地引起恐慌,很多村民撇下农活,开始了打蛇行动。最后放生客向村民支付4万余元,用以弥补村民打蛇带来的误工损失,总算才将这一事件了结。
这十多名北京客放生当初大概没有想到,这件事居然会引起这么大的麻烦。实际上,这些年,类似的事件在国内屡有发生。例如2011年有媒体报道,北京的一个放生团体在河北野三坡“放生”此前从四处购买的1000斤蛇,但群蛇的出现引起了当地村民的恐慌。
放生是一种带有佛教提倡的行为,是一种心灵的修行,在中国也有着深远的历史文化传统,也是深受佛教影响的东亚国家的一种特有现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生就可以随意。
首先,盲目放生对生态平衡会造成破坏。目前国内的放生客还没有做到这一点,很多放生行为都是盲目的。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盲目放生对自然界生态系统以及人类本身都蕴含了许多风险。一方面放生的动物有可能成为外来入侵物种,而外来入侵物种一旦迅速繁殖,会逐渐发展成为当地新的优势种,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安全,甚至给一些物种造成灭顶之灾。在另一个方面,一些入侵动物身上携带的病菌、疾病也很容易成为外来入侵物种,因为这些病菌、疾病通过与其他野生动物的接触就很容易被传播,从而给当地的一些动物乃至居民带来极大的健康风险。
其次,盲目放生也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按照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而近些年在一些规模性放生事件中,放生客的放生行为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允许,他们私自将大量的蛇群等动物放生野外,是很不恰当的,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都不能作为宠物养。它们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例如,一批国家保护的鹦鹉,陆龟,被当作宠物养
宠物与交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员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而坐在副驾上的宠物狗活泼好动,极容易干扰驾驶员的视线,或宠物狗一不小心误按车内按钮,很有可能对正在开车的驾驶员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引发交通事故。因此,驾驶员把宠物狗放在副驾驶位上,属于妨碍驾驶安全行为。
宠物伤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当时我栓了狗绳带大白下楼,出电梯的时候它咬了人。你已对动物采取了安全管束措施,一般情况下,你对自己宠物的伤人行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大白平时很乖,那天会突然咬人是因为邻居大叔狠狠踹了它一脚,它受到惊吓才咬了他。
如果你已依照法律规定尽到了管束义务,危害是被侵权人“咎由自取”,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那你就可以 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啦!
原来如此,那如果我当时没给大白牵狗绳,它咬了人,又会怎样呢?一般情况下,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管束义务,对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应当负责,你未尽到自己的管束义务,无论他人是否有过错,你都应当对自己宠物的伤人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但若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你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告诉我们:“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如果我牵着大白出电梯,大白被邻居大叔踹了之后,惊恐未定,出门又咬了买菜回来的老奶奶,老奶奶花了一大笔医疗费,她应该找谁要呢?老奶奶可以向你索赔,也可以向邻居大叔索赔。如果向你索赔了,你可以向“肇事”的邻居大叔追偿。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简而言之,如果你的宠物伤人是第三人故意挑衅造成的,此时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向你索要赔偿,你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宠物遗弃、逃逸的风险
如果哪天大白走丢了变成了流浪狗,或者我养不起它把它扔了,它在外面咬了人,我还要负责吗?
逃逸或被遗弃的动物由于缺乏管理,加剧了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法律对它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也规定了相应责任。
如果你养的狗狗、猫猫逃跑或被你遗弃了,伤了人,你就应对自己遗弃动物和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原来如此,我怕大白太孤单,还想养一只藏獒,让它们有个伴,会有什么法律上的风险吗?
藏獒是烈性犬,你如果养了,就会触犯《民法典》的禁止性条款。
民法典第1247条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你饲养的宠物是危险动物,本身已经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无论你是否履行全面管束义务,无论被侵权人有无过错,都应对宠物伤人的加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文明养宠
(1)选择危险性小,法律不禁止的动物作为宠物
(2)做好安全防护,保持宠物健康既是对宠物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对家人负责。因此必要的疫苗是需要接种的,此外专业的宠物训练也有助于降低动物对人类的危害。
(3)自觉清理动物粪便,不仅在家里要保持干净的环境,将宠物带出门的时候更要自觉保持环境卫生,将宠物产生的粪便处理掉,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4)出门带牵引绳,虽然宠物主人普遍认为宠物狗对人的危害性极低,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宠物出现失控状态,咬伤他人,因此将宠物带出门时系上牵引绳是非常有必要的。
(5)勿放任宠物间打闹,每种宠物的品性不同,有的暴躁,有的温顺,所以当与他人一起遛狗时,不要随意放任宠物间打闹,以免激怒比较暴躁的宠物。
近年来,关于是否应该禁止鱼翅买卖的争论一直不曾止息。社会上有大量声音,将对鲨鱼的捕猎归因于鱼翅消费,“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的环保口号宣传也日益深入民心。在大量广告影响下,吃鱼翅的人仿佛成为全民公敌,国外一些地区甚至通过禁翅法案。
那么保护鲨鱼是否就等于禁止食用鱼翅那么简单呢?人类利用鲨鱼是否就是对大自然的破坏和掠夺呢?禁翅与否,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人类诞生后,地球为人类的社会文明和进步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人类的发展史,简而言之,就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史。其目的是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与更优越的生存条件。如果方式恰当,鲨鱼未尝不可以合理、合法地被利用。同地球上其他自然资源一样,鲨鱼也是一种资源,或许并无特殊之处。人们也不应被一种狭隘的资源观给束缚住。
禁翅者的鲜明观点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人们普遍认为应该禁止食用鱼翅,主要是因为一些环保组织和环保者认为,鱼翅消费是导致鲨鱼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因为据美国野生救援协会向全球的一份最新鲨鱼调研报告显示,某些鲨鱼种群的萎缩比例高达99%,它们现在的处境已十分危险,人类正在加速破坏海洋,而鲨鱼很可能是因为人类而导致的第一个灭绝的海洋生物。过去30年,全球90%的鲨鱼消失了,大部分死在了捕鱼者手里。
环保者反对吃鱼翅的另一个理由则是人们获取鱼翅的过程非常血腥残忍,令人发指。一些渔民从海里捕获到鲨鱼后,往往用电锯把鲨鱼的背鳍、胸鳍和尾鳍活生生地割下,再把血淋淋的残鲨丢回海中,任它们痛苦地失血而死。
禁止鱼翅并不能全然保护鲨鱼
但仅仅只是禁翅就真的能从根本上保护鲨鱼吗?一些NGO的调查显示出了另外的结果。例如代表部分海产业者的香港海产进出口商会,曾多次召开媒体见面会,反驳了NGO组织对鱼翅贸易的所有攻击。
该商会称,对鲨鱼肉的需求是捕鲨的主要原因,禁翅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鲨鱼。而且也不是全部的鲨鱼都属于濒危物种,目前,世界上有400多种鲨鱼,《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仅将一种鲨鱼列入一级保护目录,严格禁止贸易。另有三种列入二级保护目录,在受监管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进行商业贸易,99%的鲨鱼品种都未被列入保护范围。而鲨鱼肉在各个国家都有普遍的消费。如在英国,狗鲨或白斑角鲨在售卖炸鱼条的食品店供应;在德国,鲨鱼如海鳝或Schillerlocken(德国的一种熏肉)般销售;在澳大利亚,鱼片实际上是鲨鱼肉;在冰岛,发酵鲨鱼肉也是一种美味的食品。
鱼翅的获取过程也并非像外界所说的“割鳍弃鲨”那样残忍血腥。渔民把鲨鱼捕获上来后,并不会只是割下鱼鳍,而把残鲨丢回海中。不否认确实存在一些“割鳍弃鲨”的残忍行为,但这只是非常少见的情况,绝不是大多数的做法和行业规范。对于鲨鱼的捕猎,欧盟已加强法律的管制,要求必须将整条鲨鱼捕上岸,台湾也已通过禁止“割鳍弃鲨”的法例。
而且在某种程度上,鱼鳍利用对很多贫穷国家提高经济收入都有所帮助。如果鱼鳍被禁止利用,当鲨鱼被捕获上来后,渔民就会把“没有用”的鱼鳍丢弃掉,从资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角度来说,这也是一种浪费的行为。
媒体炒作造成误解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委员会成员严祖富在新加坡东南亚研究所(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组织的一次研讨会上说,媒体的炒作造成了人们对捕鲨业的误解。他反对广为传播的鲨鱼被割去鱼鳍后痛苦挣扎的血腥画面。严祖富说,多数鲨鱼被猎杀并不是为了满足中国消费者的口腹之欲。
严祖富援引的研究结果显示,在每年7,300万被捕杀的鲨鱼中,有80%是意外被捕获的,而且绝大多数是在发展中国家。根据他的研究,25%的鲨鱼捕获量来自印度和印度尼西亚。他说,这些国家的渔民大都贫穷,他们把鲨鱼的其他部位吃掉,然后将鱼翅卖给买主。大多数的鱼翅都是从搁浅的死鲨鱼身上弄下来的。
就在禁翅运动轰轰烈烈开展同时,各国的华商组织也纷纷对本国不禁鲨鱼买卖只禁止鱼翅的做法表示了抗议,认为这是一种文化和商业歧视。
禁翅背后的多重诉求
保护鲨鱼能够简单和禁止鱼翅买卖对等起来吗?事实上,鲨鱼保护问题不仅仅是禁止一碗鱼翅汤就能解决的。鲨鱼用途广泛,鲨鱼皮可以制革;肉可食用;骨、肝、油脂可以制药、制成健康食品及化妆品;鲨鱼软骨素还是很多西方人及运动员都使用的关节保护产品。由此可见,人类对鲨鱼的利用并不仅仅代表只对鱼翅的利用。
不可否认,鲨鱼的数量确实是在减少,但是关于具体鲨鱼数量减少的数据的来源也是有争议的。而且生态保护有很多着眼点,土地沙漠化和雨林消失的速度都远超鲨鱼消失的速度。禁翅之所以能够得到大多数民众的响应,或许并不仅仅是鲨鱼需要被保护,而是因为鱼翅背后反映的是文化背景和大众心理的差异。因为能消费得起鱼翅的人非富既贵。在一个贫富差距如此大的时代,人们对于鱼翅消费当然是恨之又恨。反翅似乎不再是纯粹的一项环保活动,更体现着背后代表的多重诉求。
保护鲨鱼要多管齐下
在海洋野生动物方面,我国现已颁布了《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是专门针对鲨鱼的保护法规尚未出台。不可否认,目前鲨鱼渔业的操作尚存在部分不规范、滥捞滥捕、随意宰杀的现象,必须尽快出台有效的法律法规,设立专门机构对鲨鱼捕捞、资源养护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通过采取发放捕捞许可证、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区、控制捕捞强度等措施,逐步规范鲨鱼渔业的操作制度。
一、充分利用教材中潜在的法制教育元素
我在教四年级数学广角《生活中的植树问题》时,向学生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知识。我是这样创设情境,揭示课题的:同学们,老师收集了一组关于沙尘暴的图片(出示课件),我们都知道,沙尘暴不仅污染了环境,影响了交通,更重要的是危害了人们的健康。造成沙尘暴的主要原因是人类无节制地乱砍滥伐树木,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预防沙尘暴的主要措施就是植树造林。3月12日是植树节,植树中也有许多的数学问题。这节课我们就到数学广角去探究植树中的数学问题。教师在数学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使法制教育与数学教学自然融合,达到德育、智育的双重教育目的。
二、借助情境教学,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当前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数学教学中,教师可以在编题时,在教学中有选择性地结合时事,利用其中蕴含的法制资源,把有关法制方面的资料编入题目中,借助情境教学,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接受法制教育。如,在进行税额与利率的教学时,向学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让学生对国家税法有一定的了解;在进行小数的初步认识教学时,结合课本练习向学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激发学生对野生动物的热爱;在进行人民币的教学时,向学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让学生知道爱护人民币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三、联系学生身边的数学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爱国主义思想感情
例如,在讲课过程中联系学生身边的数学知识:储蓄利息的计算、市场经济中交易、股票的交易、天气预报等,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再如,通过讲授计算器的作用及统计的知识让学生动手把身边的数学问题加以解决,再顺便介绍统计在生活中的应用,同时简介我国改革以来的巨大成就,让学生明确学习数学的意义,从而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报效祖国的热情。
四、挖掘潜在的法制教育资源,拓展教育范围
在学生学过简单的统计后,有一道题是:站在马路口,统计在一分钟内通过的各种车辆的数量。我在带领学生去统计前,首先对学生进行安全和遵守交通法规的教育,到达现场后再对学生进行反面教育,假如在十字路口不按红绿灯的指示行驶,即不遵守交通法规,对可能出现的后果进行设想。学生通过设想讨论一致认为:遵守交通法规不但是对别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又认识到了交通法规的重要性,进而拓展了教育范围。
五、融入法制教育,净化学生心灵
在数学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必须将教学内容与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如,在一堂数学课上,授课内容是对重量单位“千克、克”的认识,可以一边指导学生通过用手来感受重量,一边告诉学生:一克物品很轻,但一克的危害很大,适时对学生进行远离、珍爱生命的教育,使学生认识到的危害。
一、加强森林资源管护机构建设
要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管护,首先应建立专门的森林管护机构。县局资源管理机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资源管护机构以及县乡护林防火办负责森林管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森林病虫害防治站和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实施监督指导。各森林管护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管护工作。林区内放牧,采矿、挖药等活动较频繁,存在盗伐林木、破坏植被的隐患,使得森林管护范围广、难度大,森林管护站必须加大管护力度。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特点,生态区位置及管护方式,合理设置。森林管护分站应设在交通要道、人员活动频繁区以及火险、病虫害高发区,同时应本着便于有效管理的设置原则。
二、落实森林资源管护措施
(一)公益林保护管理
按照《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以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的要求,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对确定的重点公益林完善现场界定书(包括图、文、表)、林权证、实施方案、管护责任书、合同、重点公益林的相关文件、法律规定、自查抽查资料、资源监测资料(设样地、图文表以及措施)、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施情况登记簿、管理簿、管护人员的资料、管护授权书等各方面的资料。加强对管护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巡护检查保障得力,管护站坚持24小时值班,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出动人员到达现场。监管员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各管护站和管护人员的工作,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区分地类,采取设立固定样地,定期进行测定,用固定样地与相临林地进行对比,测算重点公益林资源消长变化。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管护站,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在公益林区域设立宣传牌、标志牌等。
(二)征占用林地以及异地植被恢复情况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严格征占用林地申报使用程序,按照征占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精神,发挥区域优势,谋求经济效益,营造适生树种。
1.严格申报程序,加大征占用林地管理力度
用地单位在占用林地申请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层层上报,在取得上级部门的林业用地许可后,方可进入林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派出专人对用地单位进行监督,使其严格按照审批林地的内容确定地点、面积、用途等。禁止未申(批)先占,少申(批)多占,越界占用林地的问题。施工单位进入林区以后,派出管护站工作人员严格监督,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护林防火保证书,并交纳护林防火保证金,确保林区安全。施工方也必须严格遵守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相应规定,不允许无证采伐等违规操作。
2.规范管理档案、加强异地造林后期管护工作
在临时征占用林地到期后,及时收回林地,林地交回时,按照规定恢复了林地生产条件。在造林完成后,及时落实管护措施,林业工程师对造林地实行全年技术指导,加强后期管护工作,抚育期间将进一步加大肥水投入,提高成活率和生长量,保证造林成效,巩固造林成果。对所有征占用林地的资料统一收集整理,归档,做到科学、规范管理林地。
3.加大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
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大木材经营加工点专项整顿的力度,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规范经营、强化监督的原则,特别是对经营点进行重点整治,坚决取缔和关闭无证经营(加工)摊点以及非法设立的带锯、圆盘锯等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摊点,对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收购、经营、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无木材运输证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
4.强化林木依法采伐管理,切实做好林权发证和流转工作。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一是严格按照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发证人员要严格控制采伐限额,还要加强伐区更新造林的检查验收。二是为了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把林权证发放和林权依法流转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加大宣传力度,保证发证工作的有力实施;加强业务培训,保证发证工作的高标准、高效率;做好发证后的检查验收和归档工作。
三、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一)抓防火宣传及培训工作,注重社会实效
春防期间,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单进行宣传。二是利用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三是设立宣传专栏,固定标语,宣传车,组织宣传队进村入户、进学校社区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通过全方位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群群众的防火意识,初步形成了森林防火工作上下联动、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一是严禁野外用火。对林区生产施工单位,采取交纳防火抵押金、落实责任人的办法,进行管理。火灾高发期,遇到4级以上的高火险天气,落实监护人员的管理责任。对入林路口、坟场等关键部位集中力量,重点布防。二是对重点林区、风景区等处,加强巡护,严把入口关,杜绝一切野外用火。三是强化督查,消除火灾隐患。实行谁督查,谁负责,谁发现问题,谁解决的挂牌督办制度。四是加强对防火重点特殊人群的管理,对林区内痴呆傻、精神病人等进行登记造册,落实监护责任人,签订监护责任书,五是与林农签订防火责任状。六是实行野外用火许可证制度。对野外生产性用火进行严格管理。
(三)抓预案落实,科学组织扑救
完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对预案的启动、部门职责、扑火分工、兵力调配、后期处理做出明确规定,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零报告制度、值班抽查、信息反馈登记等制度,保障组织有序,信息畅通,适时组织,按照预案进行扑救演练。
四、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以提高队伍素质和战斗力为目标,强基础、苦练基本功。严格按照森林公安建设过硬班子、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警风、提高执法水平的要求,不断强化队伍教育和管理,着力在提高民警整体素质上下功夫,认真落实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二)加强作风效能建设,严格队伍管理
认真遵守执行考勤签到制度、请销假制度和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继续坚持把禁踏"三条红线"、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六个不准"作为队伍管理的重点。提高办案、办事质量和效率,在办案过程中,坚决杜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出现,坚持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维护法律和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贯彻"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清晰、执法目标完备、保障措施有力、严格执行一案一卷建档制度,建立办理案件登记台账。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打击各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树立林业执法威信,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充分利用"特情"和"线人",对森林资源较好、交通方便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较为突出的地区和重点人员实行监控。
1.湿地定义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又称《拉姆萨尔公约》)中的湿地定义为:为本公约之目的,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 m的水域。为本公约之目的,水禽系指从生态学角度看以湿地为生存条件的鸟类。
湿地的基本要素是多水(积水或过湿)、独特的土壤(水成土)和适水的生物活动。水的存在是湿地存在的根本条件。
湿地功能可以归纳为水文功能(储存地表水、维持高水位)、生物地球化学功能(元素的迁移和循环、溶解物质的滞留和去除)和生态功能(维持特有的植物群落、能量流动)。
2.中国湿地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湿地分类》中的湿地定义也是采用《湿地公约》中的定义。在《湿地分类》标准中,综合考虑湿地成因、地貌类型、水文特征和植被类型,将湿地分为3级。
第一级湿地分类是按照湿地成因进行分类,将湿地生态系统分为自然(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2类。
第二级湿地分类中,自然湿地按照地貌特征、人工湿地按照湿地主要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自然湿地的第二级分类有4类,包括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其第三级分类有30类,近海与海岸湿地包括浅海水域、潮下水生层、珊瑚礁、岩石海岸、沙石海滩、淤泥质海滩、潮间盐水沼泽、红树林、河口水域、河口三角洲/沙洲/沙岛、海岸性咸水湖和海岸性淡水湖,河流湿地包括永久性淡水湖、永久性咸水湖、永久性内陆盐湖、季节性淡水湖和季节性咸水湖,沼泽湿地包括苔藓沼泽、草本沼泽、灌丛沼泽、森林沼泽、内陆盐沼、季节性咸水沼泽、沼泽化草甸、地热湿地、淡水泉/绿洲湿地。人工湿地仅有第二级分类,共分为12类,包括水库、运河和输水河、淡水养殖场、海水养殖场、农用池塘、灌溉用沟和渠、稻田/冬水田、季节性洪泛农业用地、盐田、采矿挖掘区和塌陷积水区、废水处理场所、城市人工景观水面和娱乐水面。
二、中国湿地保护的重大举措
1.签署《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湿地保护在中国起步较晚,与湿地保护先进国家有很大差距,还处在初级阶段。中国政府对湿地保护十分重视。1992年7月31日,中国签署《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2007年4月3日,中国政府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履约的具体工作。
为了保护全球湿地以及湿地资源,1971年2月2日,来自18个国家的代表在伊朗的拉姆萨尔共同签署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该公约已经成为国际上重要的自然保护公约。为了纪念《湿地公约》诞辰,1996年10月,《湿地公约》第常委会决定将每年的2月2日定为“世界湿地日”。截至2014年1月,公约缔约国已达168个,共有2 171块湿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总面积超过2×106 km2。1992年以来,中国已经有国际重要湿地46块,总面积为4.05×104 km2。
2.实施《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和《2004―203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之后,中国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将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列为议程的优先项目计划。
2000年11月8日,由国家林业局牵头,外交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和水利部等国务院17个部门共同参加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公布、实施。这是自加入《湿地公约》以来,中国保护湿地的一个重大举措。该计划将使中国湿地保护行动朝着统一方向发展。该计划将用5 a时间遏制由人类活动导致的天然湿地萎缩的趋势,初步建立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管理秩序,开展湿地恢复的试验性工作。2006―2020年,将逐步恢复退化或重建已经丧失的湿地,提高对国家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使中国的天然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由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海洋局等共同编制的《2004―203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得到了国务院批准,并于2006年正式启动。
3.全国湿地资源调查
湿地资源调查是湿地保护的重要基础。目前,中国已经开展了两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
1995―2003年,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规程(试行)》,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了首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调查范围为面积在100 hm2以上的湖泊、沼泽、近海与海岸湿地和库塘,河床(枯水河槽)宽度≥10 m、面积≥100 hm2的河流以及其它具有特殊意义的湿地,人工湿地除库塘外,其它类型没有涉及。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湿地面积约为65.94×104 km2,占世界湿地面积的10%。根据2003年国家林业局《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简报》对面积100 hm2以上湿地的统计,湿地总面积为38.485 5×104 km2。其中,近海与海岸湿地的面积为5.941 7×104 km2,河流湿地的面积为8.207×104 km2,湖泊湿地的面积为8.351 6×104 km2,沼泽湿地的面积为13.700 3×104 km2,库塘湿地的面积为2.285×104 km2。在中国境内,从寒温带到热带、从沿海到内陆、从平原到高原山区都有湿地分布,而且还表现为一个地区内有多种湿地类型和一种湿地类型分布于多个地区的特点。中国东部地区河流湿地多,东北部地区沼泽湿地多,而西部干旱地区湿地明显偏少;长江中下游地区和青藏高原湖泊湿地多,青藏高原和西北部干旱地区又多为咸水湖和盐湖;海南岛到福建北部的沿海地区分布着独特的红树林和亚热带及热带地区人工湿地。青藏高原具有世界海拔最高的大面积高原沼泽和湖群,形成了独特的生态环境。中国的湿地生境类型众多,其间物种不仅数量多,而且有很多是中国特有的,具有重大的科研价值和经济价值。全国湿地共有高等植物225科815属2 276种,其中苔藓植物64科139属267种;蕨类植物27科42属70种;裸子植物4科9属20种;被子植物130科625属1 919种。全国湿地野生动物中,鸟类12目32科271种,两栖类3目11科300种,爬行类3目13科122种,兽类7目12科31种。中国约有鱼类3 000种,其中湿地鱼类有1 000多种。中国湿地鸟类中,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鸟类有10目18科56种。在亚洲57种濒危鸟类中,中国湿地内就有31种,占54%;全世界鹤类有 15种,中国有记录的9种,占60%;全世界雁鸭类有166种,中国湿地中有50种,占30%。然而,首次调查结果还无法满足湿地管理的全面需求,尤其是在湿地生态特征系统描述、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查、流域水资源调查、湿地生态补水的前景分析以及调查数据与国际标准接轨等方面还存在缺陷。
为了满足中国湿地保护的需求和履行《湿地公约》的迫切需要,国家林业局于2009年启动了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该次调查历时5 a,至2013年结束。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成果中,湿地分类涵盖了中国几乎所有湿地类型,湿地起始调查面积为8 hm2(含)以上的近海与海岸湿地(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 m的海域)、湖泊、沼泽、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 m以上、长度5 km以上的河流,数据符合国际标准;由于采用了“3S”技术,与首次调查相比,第二次调查结果更科学、客观,反映了中国湿地资源的真实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湿地总面积为53.602 6×104 km2,湿地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率(即湿地率)为5.58%。其中,自然湿地面积46.674 7×104 km2,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87.08%。与第一次调查同口径比较,湿地面积减少了3.396 3×104 km2,减少率为8.82%;自然湿地面积减少了3.376 2×104 km2,减少率为9.33% 。根据《湿地公约》定义,本次调查将湿地分为5类,其中,近海与海岸湿地面积为5.795 9×104 km2,河流湿地面积为10.552 1×104 km2,湖泊湿地面积为8.593 8×104 km2,沼泽湿地面积为21.732 9×104 km2,人工湿地面积为6.745 9×104 km2。青海省、自治区、和黑龙江省的湿地面积都超过了5×104 km2,约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50%。两次调查期间,受保护湿地面积增加了5.259 4×104 km2,湿地保护率由30.49%提高到现在的43.51%。中国的淡水资源主要分布在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库塘之中,湿地维持着约2.7×1012 t淡水,保存了全国96%的可利用淡水资源,湿地是淡水安全的生态保障。中国湿地中,有湿地植物4 220种、湿地植被483个群系,脊椎动物2 312种,隶属于5纲51目266科;其中,湿地鸟类231种,湿地是名副其实的“物种基因库”;湿地净化水质功能十分显著,每公顷湿地每年可去除1 000多公斤氮和130多公斤磷,为降解污染发挥了巨大的生态功能;同时,中国湿地储存的泥炭对应对气候变化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若尔盖湿地的面积为0.8×104 km2,储存泥炭19×108 t。
除了气候变化等一些自然因素外,中国湿地面积大幅度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占用和改变湿地用途。围垦和基建占用仍然是导致湿地面积大幅度减少的两个最关键因素,而且受影响的湿地范围仍然占有较大比重。围垦主要发生在沿海地区、大江大河的两侧以及湖泊的周边地区。基建占用主要发生在沿海地区。受基建占用威胁的湿地面积在首次全国湿地调查中为0.127 6×104 km2,在第二次全国湿地调查中为1.292 8×104 km2,增长了10倍多。影响湿地的主要威胁因子已经从第一次调查时的污染、围垦和非法狩猎变化为第二次调查的污染、围垦、基建占用、过度捕捞和采集、外来物种入侵,威胁湿地的主要因子增加了,影响频次和受影响的湿地面积也在增长,表明中国湿地资源面临的威胁呈增长态势。
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湿地保护体系,全国湿地保护面积达到23.243 2×104 km2,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43.51%。许多重要的自然湿地得到抢救性的保护。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的初步结果,划定的湿地保护红线是到2020年中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53.33×104 km2)。
4.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
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城市湿地公园是保护天然湿地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以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为主体,湿地公园、海洋功能特别保护区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湿地保护体系。
截至2011年底,已经建立96个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截至2012年3月,国家林业局已经批准了213个国家湿地公园;截至2013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批准46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至2013年底,中国已经有46块天然湿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中。
5.湿地保护立法
天然湿地被破坏性开发与利用、湿地管理体制不完善以及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都要求中国立法保护湿地。
1992年之前,中国颁布的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有:1979年9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2年8月25日、198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8年1月21日公布、1988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1989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但是,在这些法律中,都没有直接出现“湿地”一词。
1993―2001年期间,中国颁布的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有:1993年9月17日颁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4年10月9日、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首次出现“湿地”一词;1995年5月29日由国家海洋局公布、施行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8月29日公布、199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02年以来,各地方开始了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2002年,河北省率先通过《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至今,《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多部地方湿地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东寨港红树林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等多部地方政府规章。
三、对未来湿地保护工作的建议